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監管工作意見
時間:2022-01-19 0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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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縣區政府要高度重視本轄區內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監管工作,加強領導,加大投入,落實監管主體責任,為安全監管部門開展監管工作創造條件,提供保障。同時,要會同市安全監管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督促本級安全監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安全監管工作。
二、各縣區安全監管部門要在每年年初,對本縣區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企業逐一進行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復核。季節性生產企業每年開工前也要進行復核。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復核由復工企業提出申請,監管人員現場填寫《安全生產條件復核檢查表》并存檔。復核合格方可準予開工。市安全監管部門要對縣區安全監管部門的復核情況進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10%。
三、各鄉鎮政府必須設立安全生產監管機構,配備與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專兼、職安全監管人員,為監管人員履行監管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各鄉鎮安全監管人員在日常監管中發現重大安全隱患,要在3日內向所在縣區安全監管部門報告并填寫報告回執單,由所在縣區安全監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四、各縣區安全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有安全隱患并責令企業停產整頓、限期整改的,整改期滿后必須進行復查驗收。復查驗收合格后企業方可恢復生產;復查驗收仍不合格的企業要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五、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各鄉鎮安全監管部門每月對本轄區內的所有非煤礦山企業的檢查次數不得少于一次;各縣區安全監管部門每月對各鄉鎮的非煤礦山企業抽查面不得低于30%,市安全監管部門每月對縣區的非煤礦山企業抽查面不得低于10%。
六、各縣區安全監管部門要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非煤礦山企業日常監管情況(含下發給企業的執法文書復印件)及本月監管工作安排書面報給市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市安全監管部門要對縣區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管情況進行抽查并通報。
七、非煤礦山企業發生1至2人生產安全死亡事故,市安全監管部門除依法對該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處罰外,還要對該企業其他相關直接和間接責任者也要進行經濟處罰。死亡1人,企業停產整頓時間不得低于30天;死亡2人,企業停產整頓時間不得低于60天。
八、按照落實政府監管主體責任的要求,非煤礦山企業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市安全監管部門要會同監察部門按照《遼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源市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遼府發〔20*〕22號)要求,逐級追究各有關部門領導和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各縣區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的非煤礦山企業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非煤礦山企業的廠長(經理)、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從業人員,必須經具有安全培訓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并獲得安全資格證后方可上崗;對出現無證上崗情況的要依法進行處罰。
十、各縣區安全監管部門要監督轄區內的煤礦山企業(特殊類型企業除外)按照全省的統一要求,從20*年1月1日開始,一律采用中深孔爆破技術開采。對未達到要求擅自進行生產的企業,要依法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