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就業的具體指導意見
時間:2022-06-04 04: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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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做好就業工作,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就業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8]5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促進就業長效機制建設,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就業工作目標,強化政府促進就業責任
就業是民生之本。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推進改善民生、構建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我市下一階段促進就業的工作目標是: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堅持政府促進、社會支持、市場導向、自主創業的基本原則,以創業帶動就業、進一步擴大就業、促進社會充分就業為目標,加強勞動保障平臺建設,優化創業就業環境,加快完善政策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不斷激發勞動者的創業激情,增強創業意識,鼓勵更多的城鄉勞動者通過自主創業實現就業。
各鎮(街)和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履行促進就業和擴大就業的重要職責,把落實就業政策、強化就業服務、提高就業質量、控制失業率和幫助困難群體就業作為具體目標任務,建立健全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度,明確職責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強化監督考核,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鼓勵自主創業,促進創業帶動就業
(一)優化創業環境。進一步清理和規范涉及創業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立項、審批和辦證手續,公布各項行政審批、核準、備案事項和辦事指南,推行聯合審批、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等。充分發揮商會、工商聯、青年企業家協會、個體私營協會等社會團體的作用,聘請知名企業家、創業成功人士、專家學者和社會各界人士組建創業專家輔導隊伍,以師帶徒等形式向創業者提供公益性創業咨詢服務。
(二)落實鼓勵創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國有企業失業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下崗職工、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上述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審批截止日期為年底,扶持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年以后,各類就業援助對象的稅收優惠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建筑業、娛樂業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政策。登記失業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畢業2年內未就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5萬元。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從業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按每一名合伙者不超過5萬元標準,最高不超過20萬元額度內給予小額擔保貸款。上述人員利用小額擔保貸款從事自主創業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延期1年,按期還款的由財政全額貼息(延長期不貼息)。對當年新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2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根據企業實際招用人數每人不超過5萬元的標準,給予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延期1年,按期還款的市財政給予50%的貼息(延長期不貼息)。小額擔保貸款具體實施辦法由人民銀行會同財政、人事勞動、國資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五)建立創業補貼機制。就業困難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畢業2年內未就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初次申領營業執照并穩定經營,依法納稅并參加社會保險滿6個月以上的,給予3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主創業或自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一次性領取剩余的失業保險金(最多不超過6個月)作為創業啟動資金。
(六)加快創業孵化平臺建設。各鎮(街)和各相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城鄉各類園區、閑置土地或廠房、專業化市場等適合中小企業聚集創業的場所,建設創業孵化基地。綜合運用收費、場租等優惠政策,并提供項目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創業服務,對進入創業孵化基地的創業人員予以扶持,提高創業成功率。經有關部門許可,在不影響城市交通、市容和環境衛生等情況下,劃定部分區域允許高校畢業生等初次創業者在特定時段設攤經營,為其創業提供實踐機會,培育創業理念,激發創業熱情,提升創業能力。
三、完善就業援助制度,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一)調整就業困難人員范圍。就業困難人員的范圍為:城鎮失業人員中的“4050”人員(即女年滿40周歲、男年滿50周歲,下同),城鎮“零就業”家庭、城鄉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的勞動力,長期失業人員,需贍養患有重大疾病直系親屬的人員,農村復轉軍人和被征地農民中生活困難的“4050”人員。
(二)落實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并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合同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招用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部分由本人負擔。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以其他靈活就業形式實現就業,月收入達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經鎮(街)勞動保障機構和市就業管理服務部門審核確認,可給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他人員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三)實施公益性崗位援助。充分發揮鎮(街)、社區(村)與轄區內共建單位作用,大力開發適合就業困難人員的公益性崗位,就近就地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各鎮(街)和市直機關、事業單位招聘臨時工作人員,均應通過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招聘信息,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優先招用就業困難人員。
(四)強化就業幫扶措施。進一步完善零就業家庭申報認定制度,規范認定程序,建立專門臺賬,及時接受援助申請。建立“一對一”就業幫扶和動態管理機制,做到零就業家庭出現一戶、發現一戶、幫扶一戶、消除一戶。做好農村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的勞動力的就業援助工作,千方百計幫助其實現就業。
四、強化公共就業服務,完善城鄉一體化就業服務體系
(一)建立健全就業失業登記和失業預警制度。完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及時做好全市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勞動者就業失業登記工作,并提供公共就業服務,落實就業扶持政策。健全失業預警制度,規范企業裁員行為,企業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后,向人事勞動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
(二)加強基層勞動保障平臺建設。進一步加強鎮(街)、社區(村)勞動保障平臺建設,明確服務職責,規范基層勞動保障機構服務流程和標準,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鎮(街)要按照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工作“六到位”要求,建立綜合性的服務場所,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一站式”勞動保障服務。各社區(村)要設立服務窗口,確定1名社區工作人員或農村干部為勞動保障協理員,開展以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求職登記、就業援助等為重點的勞動保障服務。
(三)完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各鎮(街)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在企業較集中的工業園區或求職人員較多的場所,加快推進人力資源分市場建設,就近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建設,確保年底前實現市、鎮(街)、社區信息互聯與共享,2010年底前實現與所有農村信息互聯與共享,并逐步實現人力資源市場信息與職業培訓信息、社會保障信息的互聯與共享。各鎮(街)開展人力資源分市場建設的,設備購置、網絡運行、軟件服務等為保證市場信息網絡正常運轉的有關經費支出,從失業保險基金中予以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四)深化就業推介會制度。進一步發揮基層勞動保障平臺作用,夯實基礎,創新形式,積極推動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各鎮(街)要積極開展勞動力資源和企業用工情況調查,認真組織農村勞動力免費培訓和企業在崗職工技能培訓,開展各種形式的就業推介活動。根據各鎮(街)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市財政每年分別給予5至10萬元的工作經費補助。
(五)加強充分就業社區(村)創建工作。進一步豐富載體,創新舉措,深入開展充分就業社區(村)創建活動。各鎮(街)和社區(村)要充分認識開展創建充分就業社區(村)活動的重要性,依托基層勞動保障平臺,按照充分就業社區(村)的基本要求和評估標準,積極組織開展創建充分就業社區(村)活動。
(六)完善職業介紹補貼政策。積極鼓勵各類就業服務組織推介勞動者就業,對免費成功介紹勞動者就業的職業(人才)中介機構和農村(社區)等單位,按照就業困難人員100元/人、其他人員50元/人的標準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五、完善培訓制度,強化勞動者職業技能和創業培訓
(一)構建勞動者學有所教的技能培訓體系。根據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提升產業競爭力的要求,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制度,鼓勵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和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開展各種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提高勞動者的就業、再就業和創業能力。
(二)完善培訓補貼政策。登記失業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畢業2年內未就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以及農村勞動者通過職業培訓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據實申領一次性培訓補貼,補貼最高標準為:高級技師2000元、技師1500元、高級工1000元、中級工600元、初級工300元,并免收初次職業技能鑒定費。上述人員參加定點機構舉辦的創業培訓,并經人事勞動部門組織考核合格的,可據實給予每人最高不超過1000元的創業培訓補貼。經人事勞動部門認定,具備條件的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組織勞動者開展免費培訓,經考核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上述標準給予培訓單位相應補助。
(三)開展就業見習和創業實訓。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就業見習基地和創業實訓基地,開展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和創業實訓。見習(實訓)期間,基地為高校畢業生提供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生活補貼,市財政給予基地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補助(含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見習(實訓)期一般為6個月,最長不超過1年。
六、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做好就業促進法貫徹實施工作
(一)完善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建立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強化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統籌做好全市促進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職能,加強協調配合,及時交流情況、解決問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
(二)健全促進就業的資金保障機制。繼續加大資金投入,完善促進就業的資金保障機制,財政部門要根據全市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合理安排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確保資金滿足實際需要。其中被征地農民的有關就業促進費用,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解決。切實加強對資金使用的審核、審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運行過程的內控制度,具體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人事勞動部門另行制定。
(三)加強社會輿論宣傳和培訓。以深入貫徹實施《就業促進法》為契機,廣泛開展公共就業服務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新聞單位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引導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強化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社會責任的意識,為就業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適用范圍為本市戶籍人員,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