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規模化養殖發展意見
時間:2022-03-02 08: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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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我高產飼料地管理,減輕天然草場承載壓力,保障飼草料供給,促進適度規模化養殖發展和牧民穩定增收,結合我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土地政策法規,發揮管理部門職能作用,規范高產飼料地管理,以水定位、定規模,加快中低產田改造和現有高產飼料地升級,鼓勵聯戶經營和規模化種植,全面發展與養殖需求相適應的生態效益型種植業。
二、高產飼料地標準
(一)立地條件:在中低產田和原有飼料地選擇集中連片、地勢平坦、水源充沛、土壤肥沃、不宜風蝕水蝕的種植地塊,要求土層厚度30厘米以上、坡度10度以下,土地權屬明確,經營手續完備。
(二)水利設施:禁止旱作種植高產飼料,要求采用噴灌、滴灌等節水技術配套水源井等灌溉設施。
(三)林網設施:防護林面積不低于高產飼料和防護林面積總和的20%。
(四)圍欄設施:圍欄高度1.1-1.3米,提倡營建生物欄。
(五)機械設備:相應配套整地、翻地、播種、中耕和收割等機具。
(六)種植技術:選種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三級以上。5月中旬至6月上旬宜播,加強中耕、除草、追肥、灌水、培土等田間管理,鼓勵施用有機肥,8月下旬至9月上旬收獲。
(七)儲藏設施:根據產量修建青貯窖等設施,保障應收盡收、應儲盡儲。
(八)地力養護:鼓勵選種固氮能力強的作物倒茬輪作,輪作物不得超過種植地面積的50%。
三、高產飼料地建設程序
(一)建設高產飼料地須符合農牧業功能區劃,圍繞以種促養目標,調整優化種植布局、經營模式和產品結構,逐步建成與生態相適應、與場相銜接的連片高效高產飼料基地。
(二)新建高產飼料地需要使用草原10畝以下的由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10畝以上、100畝以下的報盟行政公署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100畝以上的報自治區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新建高產飼料地、利用中低產田改建高產飼料地和改造升級高產飼料地,須在向所在嘎查(分場)提出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申請,經同意報蘇木鎮場初審,由農牧業局高產飼料地管理辦公室會同林水部門實地勘驗并出具意見,報政府審批后開工建設,由農牧業局分步驗收、登記備案。
(四)原有高產飼料地符合標準、繼續種植的業主,每年須在4月底前向所在的嘎查(分場)申報年度種植計劃,經農牧業局高產飼料地管理辦公室復核備案,并報政府審批。
(五)經營單位和個人申報上級高產飼料地建設項目前,需到農牧業局高產飼料地管理辦公室申請備案,并報政府審批。
四、高產飼料地管理部門職責
(一)農牧業局是全高產飼料地行政主管部門,下設高產飼料地管理辦公室,負責牽頭組織相關單位依法履行對高產飼料地的規劃布局、審批驗收、登記備案、培訓指導、引種推廣和監測管理等。
(二)林業水務局負責審核水源條件、配置林網,規劃建設水源井及其配套設施。
(三)高產飼料地所在的蘇木鎮場是高產飼料地的權屬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嘎查分場、經營業主按照建設標準種植經營。
五、高產飼料地監督管理辦法
(一)非法開墾草原建設高產飼料地的,由農牧業局依據《草原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未經批準種植的高產飼料地,由農牧業局高產飼料地管理辦公室監督經營業主限期改正。
(三)高產飼料地經營業主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由農牧業局高產飼料地管理辦公室監督原經營業主限期恢復植被。
(四)批建的高產飼料地不按標準建設或建成后不符合標準的,由農牧業局高產飼料地管理辦公室不予驗收,責令經營業主停止建設、恢復植被。
(五)高產飼料地經營業主改變用途須經農牧業局高產飼料地管理辦公室批準。擅自改變高產飼料地用途的,由農牧業局依據《草原法》予以處罰。
(六)農牧業局高產飼料地管理辦公室每年對高產飼料地種植和承包情況備案后納入電子檔案。對于建設質量突出的高產飼料地優先給予水利、農機、圍欄、良種等項目扶持。
(七)對于高產飼料地管理部門有關單位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失職瀆職或非法占地、行賄受賄、敲詐勒索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高產飼料地是指為養殖業供給飼草料的種植地。本意見由農牧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