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建設用地審批意見

時間:2022-03-13 11: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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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建設用地審批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建設用地規劃指標的調整管理,維護土地市場的公正、公平、公開,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無錫市城鄉規劃條例》、建設部、監察部《關于加強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和監督檢查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規范運作,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增強城鄉規劃決策與審批的科學性、嚴肅性,提高規劃行政效能,建立調整建設用地規劃指標規范化制度,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

二、規劃指標的分類

建設用地規劃指標分為強制性指標和引導性指標。

1.強制性指標包括: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綠地率、配建的公益性公共設施及市政公用設施、建筑后退紅線距離、建筑后退用地邊界距離、停車泊位、地塊交通出入口方位和允許開口路段、地下空間利用控制等;

2.引導性指標包括:人口容量、建筑形式、體量、藝術風格、色彩、標識物等規劃設計要素;

對于特定意圖區,根據實際情況,某些引導性內容應轉化為強制性內容。

三、土地出讓前調整規劃指標的情形

(一)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前,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批準的控規,確定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各項規劃指標,出具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對已出具規劃條件的,尚未出讓的地塊(用于土地儲備),需調整規劃指標的,如調整的規劃指標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首先按照《市人政府關于嚴格控制和加強規劃變更管理的規定》(澄政發〔2010〕25號)文件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如調整的規劃指標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由鎮(街道)或市土地儲備中心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重新確定各項規劃指標,出具規劃條件。

四、土地出讓后調整規劃指標的情形

(一)土地出讓后不得調整規劃指標的情形:

1.對房地產開發項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請變更的內容涉及提高容積率、改變使用性質、降低綠地率、減少必須配置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的;

2.申請單位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起兩年內未動工建設的;

3.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地塊內有違法建設行為,未查處完畢的。

(二)土地出讓后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設項目,擬進行改建、擴建可以調整除用地性質外規劃指標的情形:

1.不影響規劃實施的位于工業集中區的工業項目;

2.具有功能性且建設主體自持未進行分割銷售的商業項目(如酒店、大型商場等)因增加城市服務功能需要改建、擴建的項目;

在符合已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各項規劃指標要求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有關主管部門的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相關材料,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重新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涉及相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三)土地出讓后在建或未開工項目可以調整除用地性質外規劃指標的情形,必須符合以下前置條件:

經營性用地出讓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的規劃條件進行開發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擅自更改規劃條件確定的容積率等規劃指標,也不得依據政府會議紀要調整規劃條件確定的容積率等規劃指標。容積率等規劃指標確需調整的,在不影響國家利益和公眾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專業規劃調整或者修編,造成地塊開發條件發生變化的;

2.因城市基礎設施、公益性公共設施建設需要,導致已出讓地塊的大小及相關條件發生變化的;

3.國家、省和市的有關政策發生變化的。

(四)調整程序

強制性指標走一般程序,引導性指標走簡易程序。

1.強制性指標調整的程序:

(1)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變更的理由;規劃指標的調整突破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當依法先行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

(2)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從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調專家,并組織專家對調整的必要性和規劃方案的合理性進行論證;

(3)在市規劃網和建設項目現場進行公示,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少于三十日,必要時應組織聽證;

(4)經專家論證、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后,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將專家論證意見、公示(聽證)結論等相關材料上報市政府批準;

(5)經市政府批準,抄送市規劃、國土、住保房管、監察等有關部門,并通知建設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6)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根據變更后的規劃條件與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補交土地出讓金差價和相關建設規費;

(7)建設單位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以及市發改部門的變更核準或備案文件,向市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設計方案的變更,市城鄉規劃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辦理;

(8)市國土、發改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市政府批準調整規劃指標的批復辦理規劃許可變更后,應當將變更后的行政許可決定及時抄告市監察部門;

(9)涉及規劃指標調整的相關批準文件、調整理由、調整依據、規劃方案以及專家論證意見、公示(聽證)材料等均應按照國家有關城建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向城建檔案館移交備查。

2.引導性指標調整的程序

(1)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變更的理由;

(2)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從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調專家,并組織專家對調整的必要性和規劃方案的合理性進行論證;

(3)在市規劃網和現場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4)經專家論證、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后,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提出規劃指標調整建議并附論證、公示等相關材料報市人政府;

(5)經市政府批準,抄送市規劃、國土、住保房管、監察等有關部門,并通知建設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3.劃撥用地調整除用地性質外規劃指標可參照以上簡易程序程序執行。

五、工作要求

(一)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依據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交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以及市發改部門的變更核準或備案文件、土地價款補繳憑證、市人政府同意變更建設用地規劃指標的批準文件等資料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

(二)市國土、發改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市政府批準調整規劃指標的決定辦理規劃許可變更后,應當將變更后的行政許可決定及時抄告市監察部門。未經市城鄉規劃部門按規定辦理規劃許可變更的,市國土部門不得辦理(變更)土地使用權屬登記手續。

(三)市建設主管部門要依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并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審定的施工圖進行施工。

(四)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批準的建筑紅線范圍、建筑規模、建筑層數和建筑使用性質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和行政處罰未執行到位的建設項目,房管部門不得進行房屋產權登記。

(五)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建設項目規劃核實時,應當對建設項目規劃審批檔案的完整性、一致性進行檢查,審查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總建筑面積是否符合規劃許可確定的容積率和建筑面積。經房管部門測繪后計算容積率的總建筑面積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計算容積率總建筑面積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建設項目按照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圖紙和規定事項施工,由于計算和測量誤差造成的竣工實測面積大于該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核準面積的在允許的3%范圍內的,免于補交土地出讓金,但需補繳超出部分面積的其他相關規費;

2.建設項目未按照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圖紙和規定事項施工的,按照《無錫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一條的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六)地塊規劃指標調整后,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重新出具的規劃條件及時抄告國土部門,土地出讓金補交手續按國土部門上級文件精神執行并及時抄告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七)對政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經營性用地調整規劃指標規劃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按規定程序調整經營性用地規劃指標的,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