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搬遷指導意見
時間:2022-03-16 05: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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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建設要求,以轉方式調結構為主線,以企業為實施主體,堅持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加快推進中心城工業企業搬遷工作,進一步提高城市環境質量,調整優化產業布局,拓寬城市發展空間,推動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1.規劃先行,合理布局。統籌規劃產業布局和搬遷企業用地需求,搬遷企業新廠選址騰出地利用和企業現址轉產應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產業布局規劃的要求提前搞好規劃。經濟技術開發區一律不再新上化工項目,中心城及周邊區域化工企業暫停審批。
2.產業升級,集聚發展。通過搬遷或轉產積極推進企業淘汰落后產能,加快技術改造升級。鼓勵搬遷企業通過參股等方式聯合重組,禁止異地低水平重復建設,推動搬遷企業向同類產業和配套產業相對集中的開發區、園區集中。
3.突出重點,分批實施。堅持先急后緩、分期分批、一企一策,既全面安排、整體推動,又集中力量、突破重點,實現中心城工業企業搬遷一批、轉產一批、關停一批。
4.依法搬遷,依法推動。認真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依法行政,嚴格依法依規開展工業企業搬遷工作。搬遷或轉產企業新建項目要符合各級產業政策,嚴格遵守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
二、搬遷范圍及搬遷方式
(一)搬遷范圍。中心城內(東到東八路,西到郝純路,北到德州路,南到南外環)因污染或城市規劃建設需要搬遷的工業企業。
(二)搬遷方式。對需搬遷的企業自2010年起利用3年時間,全面完成搬遷工作。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以下方式:
1.需搬遷的化工企業原則上遷入港開發區,其他企業遷入經濟技術開發區或勝利工業園區。
2.對部分基礎條件好、具備轉產能力的企業,經研究批準,可改變經營業態,就地轉產服務業。
3.對沒有環評、安評等手續,不符合現行產業政策的企業,由環保等部門提請市或縣區政府依法予以關停。
4.對未按期完成搬遷任務或拒不執行搬遷任務的企業,依法予以關閉。
三、支持企業搬遷的相關政策措施
(一)財政稅收支持。
1.市、縣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別設立中心城工業企業搬遷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于對搬遷企業的扶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等部門另行制定。
2.對按要求實施搬遷、轉產的企業,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多渠道爭取國債資金和國家、省級各類治污減排、生態環保專項建設等補助資金予以支持。對符合排污費使用規定的企業,優先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搬遷企業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
3.搬遷到港開發區的企業自投產納稅之日起至2017年底,繳納稅收的市級以下地方留成部分,按稅收入庫級次給予企業等額補助支持。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扶持期限。搬遷到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園區的企業自投產納稅之日起至2014年底,繳納稅收的市級以下地方留成部分,按稅收入庫級次給予企業等額補助支持。
4.對企業搬遷或轉產中涉及的技術改造、產品結構調整、節能節水和節能技術產業化等項目,符合條件的優先安排申請國家和省、市有關專項資金扶持。
(二)土地收益支持。
1.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的企業,原廠址土地出讓金扣除成本性支出及必需的政策性扣除后的凈收益,全部等額補助支持企業;搬遷企業原廠址先行納入政府土地儲備的,可提前支付部分補償費用。
2.搬遷到港開發區的化工企業,新廠址占用土地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地方留成部分扣除成本性支出及必需的政策性扣除后的凈收益,全部等額補助支持企業。搬遷到其他區域的,給予一定扶持。
(三)住房建設支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企業遷入地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港開發區管委會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的有關政策,組織實施搬遷企業職工家庭安置住房建設。同時,優先納入市縣經濟適用房規劃和建設。住房建設用地可以劃撥方式供應,搬遷范圍內原有住宅用地的出讓凈收益優先用于安置住房建設。職工原有住房與安置住房實行等面積產權調換,執行國家規定的住房設計最低套型面積。
(四)行政事業收費支持。
1.企業搬遷或轉產過程中發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收費項目,在扣除上繳上級資金和成本性支出后,全部予以減免。2.對搬遷企業在原址所占用的水、電、氣使用指標、排污指標,由供水、電力、供氣、環保部門按原指標變更至搬遷新址,不再收取費用。
(五)信貸資金支持。金融部門針對搬遷企業具體情況,拓寬抵押擔保范圍,創新擔保方式和信貸產品,對搬遷項目建設、生產恢復等優先給予信貸資金支持。
搬遷企業享受的財政稅收支持、土地收益支持和行政事業收費支持之和不得大于搬遷過程中企業固定資產損失。在搬遷計劃期內企業擅自在現址建設的項目不納入企業搬遷補償范圍,不享受相關扶持政策。對列入搬遷計劃的企業,未按期完成搬遷任務的,搬遷時不給予相關優惠政策扶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確保中心城工業企業搬遷工作的有序穩妥推進,市政府成立市中心城工業企業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批有關縣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制定的搬遷工作計劃和企業搬遷工作方案,研究制定搬遷政策,核定扶持限額,研究解決搬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企業搬遷的日常調度、指導、協調及監督考核工作。有關縣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成立相應組織領導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企業搬遷工作。
(二)嚴格企業搬遷程序。
1.列入搬遷名單的企業結合各自實際制定搬遷或轉產方案,由所在縣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或企業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報市中心城工業企業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提交企業現址土地的評估報告、新廠建設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新址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等相關文件資料。
2.市中心城工業企業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企業搬遷或轉產方案進行論證,核算扶持限額,報市中心城工業企業搬遷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確定。
3.搬遷方案經批準后,由企業所在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督促落實,企業具體組織實施搬遷。企業搬遷或轉產完成后,由企業所在縣區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由市中心城工業企業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審核驗收。
(三)嚴格落實責任。實行企業搬遷工作目標責任制,將中心城工業企業搬遷任務分解落實到有關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直有關部門、單位。有關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制定具體的搬遷工作計劃,精心組織,加快推進。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通力配合,全力抓好各項工作落實。要積極幫助企業解決搬遷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在搬遷企業征地、注冊、新建廠房,以及投資項目的審批等方面,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
對未按期完成搬遷任務的企業,在依法關閉前采取綜合限制措施。一是停止辦理搬遷企業新建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及規劃、土地、環評、安評等手續;二是不再批準任何新增用地申請,同時采取措施提高現有土地用地成本;三是由相關部門依法吊銷搬遷企業的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照,供水、供氣、電力等企業依法停止供水、供氣、供電;四是對列入搬遷或轉產計劃企業的表彰獎勵實行“一票否決”。
(四)強化督查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企業搬遷計劃及責任分工要加強調度,定期對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通報,對進展緩慢、措施不力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將企業搬遷工作開展情況列入市政府對有關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市直有關部門、單位的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