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辦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指導意見
時間:2022-04-23 04: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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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各項政策措施,切實維護土地礦產資源市場和國土資源管理的良好秩序,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堅持保護與發展并重,切實加強土地管理
(一)強化耕地保護。按照國家堅守18億畝耕地保護紅線要求,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鞏固提高基本農田保護成果。各鎮街要健全完善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考核體系,嚴格責任管理,確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87337.5公頃,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少于78184.3公頃,保護率不低于89.5%。
(二)嚴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強化建設項目的土地規劃審查和許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國土部門要開辟“綠色通道”,優先辦理;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不得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項目建設單位申報審批或核準使用土地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具土地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審批或核準建設項目。各鎮街(開發區)要按照政策調整投資導向,優先選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低碳產業的項目,對這些項目,國土部門要會同項目單位積極跑辦,最大限度地滿足建設項目用地需求。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要實行“八個不”,即:發改部門不審批、規劃部門不許可、環保部門不環評、國土部門不供地、工商部門不注冊、供電部門不供電、水務部門不通水、金融部門不貸款。
(三)加強國有土地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劃撥國有土地的,必須按照批準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使用條件,不經國土部門批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各級各部門要統籌協調建立良好的供地秩序,對不配合、不積極辦理用地手續的項目單位,國土部門要限期糾正并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加強建設用地供后監管。使用出讓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用途、條件、期限,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對建設項目用地實行竣工驗收,沒有國土部門檢查驗收意見,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四)扎實推進農村建設用地綜合整治工作。要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管理,禁止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與項目用地單位私下交易土地,不得“以租代征”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嚴禁鎮村干部越權批放宅基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住宅建設;對擅自轉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要依照法律規定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給予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加強衛片執法檢查工作。各鎮街注意整治工作的方式方法,嚴禁敷衍塞責,嚴禁上交信訪矛盾。市土地衛片執法檢查領導小組要統籌安排,精心組織,突出難點,各成員單位要協同作戰,形成強大工作合力,確保衛片檢查安全過關。
二、堅持開發與保護并舉,切實加強礦產資源管理
(一)繼續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合理調整礦山企業布局,推進礦產資源整合。按照“禁采區關停,限采區收縮,開采區集聚”的原則,對不符合規劃、位于“三區兩線”可視范圍內的一律取締關閉。對超層越界、私挖濫采等違法行為,由所在地鎮政府組織實施整治,市國土部門不得為其發放采礦許可證,公安部門不得批準其購買、使用爆破器材,供電部門不得為其供電,工商部門不得為其發放營業執照,安全監管部門不得為其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對違法行為涉及到的礦山企業負責人要依法嚴懲;該追究刑事責任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并在新聞媒體上曝光。
(二)進一步加強礦業權市場建設。按照《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新建礦山準入條件,堅持不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不辦、生產能力達不到最低規模的不辦、位于耕地內的不辦、未通過環評的不辦。發揮政府調控和市場調節作用,強制淘汰落后的生產工藝、生產技術,促使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推進資源利用方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要嚴格執行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征收管理規定,做到依法征收、足額征收、應收盡收,切實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要以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為目標,堅持礦產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明確治理責任人,礦山企業必須按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的要求,邊開采、邊治理。采礦權管理要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相結合,對不依法繳納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工作不積極或不達標的,國土部門要吊銷其采礦許可證、礦山年檢視為不合格。對于歷史遺留,難以確定治理責任的損毀山體,各轄區鎮政府是治理的責任主體。要進一步充實完善《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確保全市不出現地質災害事故。
三、強化責任意識,健全政府問責制度
(一)要加強組織領導,密切配合。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鎮街要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國土、發改、建設、規劃等部門要在建設項目立項、工程設計、用地選址、用地預審和規劃審查、供地審批等各個環節,各負其責,協調配合;監察、財政、審計、司法等部門要協同作戰,嚴肅查處土地供應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在全社會形成依法用地、依法管礦的共識。
(二)要切實強化措施,抓好落實。各級政府是落實兩個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主體,要加大對亂占濫用耕地行為的監管力度,確保轄區內耕地保護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要全面開展山體保護和恢復治理工作,集中時間和力量,按照“三不留、一恢復”(不留人員、不留采礦設備、不留建筑物,對損毀山體實施恢復治理)要求,加大對非法盜采、濫采亂挖國家資源的監管整治力度,堅決取締盜采國家資源行為,確保轄區內不發生私采濫挖、破壞礦山環境等現象以及因監管職責不到位而引發的礦山安全事故。
(三)要健全監督機制,嚴格考核。國土部門要會同紀檢、監察、安監、公安等部門對各鎮街履行國土資源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半年考評一次,年底總評,并列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對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而引發后果的要實行“一票否決”,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