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安全監管指導意見
時間:2022-05-04 05: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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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健全防范漁業安全事故的長效機制,加快建設“平安”,經市政府第七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就加強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明確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提高認識。近年來,我市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漁業安全生產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三項指標連續多年趨于平穩下降。但是,由于受海上生產運輸活動日益活躍、極端天氣事件多發和漁業自身等因素影響,漁業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極端重要性,把其作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建設平安的重要內容,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堅決遏制我市漁業安全生產事故多發的勢頭。
(二)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安全發展,以人為本”的理念,圍繞建設平安、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目標,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漁業安全監管職責,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強化漁船主體責任落實、宣傳教育、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執法監督,不斷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防災避險能力,努力構建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有效遏制漁業安全生產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漁業經濟安全發展。
(三)工作目標。到“十二五”末,漁業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并明顯好轉,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和經濟損失三項指標控制在各級下達的指標內,漁業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漁港條件顯著改善,95%以上漁船實現就近安全避風。漁業安全監管能力顯著提高,漁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統和運行機制完善,漁業安全監管隊伍和執法裝備建設不斷提升。
二、加強領導,落實漁業安全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
(四)明確漁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按照浙政辦發〔2009〕69號文件的要求,明確和落實各級各部門的漁業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各縣(市、區)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將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政府總體工作進行部署,建立健全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行政問責制,把安全指標考核作為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鄉鎮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是漁業安全屬地管理的第一責任單位,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漁業主管部門要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安監、海事、港航、公安邊防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切實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共同做好漁業安全生產工作。
(五)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督查。各級政府應經常聽取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匯報,組織開展漁業安全生產檢查,及時研究解決漁業安全生產重大問題;漁業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要經常分析漁業安全生產形勢,全面掌握轄區漁船安全生產情況,協調解決漁業安全生產監管中的具體問題。
(六)健全漁業基層管理組織。鄉鎮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督促漁業村、漁業公司、合作社等基層漁業管理組織認真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管理員和漁船救助信息系統平臺管理人員,落實漁船編組生產,確保漁業安全生產各項制度措施落實到船、到人。加強對漁業村的安全管理考核,考核結果要與村干部的報酬掛鉤。積極推行漁業安全生產社會化管理,鼓勵漁船加入漁業基層管理組織,引導漁船公司化經營、法人化管理。對漁船管理混亂的漁業基層管理組織,要有效整合和規范運作。
(七)落實漁船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明確船東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船東要對其所有的漁業船舶、船員及設施的合法性和安全負責;強化和落實船長作為漁船海上作業第一責任人的職責,船長對船舶及船員水上生產作業安全負直接責任。推行漁船船東船長安全生產承諾制度,承諾內容要向全體船員公布,接受船員的監督,增強對船東船長的約束力。
(八)加大漁船主體責任追究力度。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各級安監、漁業部門要認真做好漁業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認真落實省海洋與漁業局浙海漁發〔2011〕1號文件精神,對嚴重違反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造成漁業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負主要責任的漁船,要取消當年柴油補貼;對發生漁業較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負主要責任的漁船,扣減30%的當年柴油補貼。對漁船重大責任事故的責任人,要依法予以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高度重視一般事故和事故險情的調查處理,對負有責任的船東船長要嚴肅追究,預防事故再次發生。
三、加強整治,努力消除漁業安全生產隱患
(九)明確整治對象和內容。針對漁業安全管理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要把帆張網作業漁船、蟹籠船、專業漁業運輸船、以及10人以上的其他高危漁船、租賃漁船等列為重點整治對象。進一步明確整治內容,打擊超載、超抗風力、超漁具等違法違規行為,查處不按規定安裝救生筏和漁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終端、擅自關閉安全救助信息系統船載終端設備等現象,理清和落實各類漁船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十)落實安全隱患整改措施。各級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和基層管理組織要經常性地組織開展漁業安全隱患排查,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逃避安全檢查、不按規定配備安全設施和船員、違規航行和作業、違規攜帶網具、嚴重超載魚貨和搭載人員、不落實值班瞭望制度等問題漁船,要綜合采取經濟、法律、行政等措施,責令限期整改到位,防止漁船“帶病出?!?。
(十一)加強漁船買賣管理。完善漁船交易服務中心運行機制,引導漁船進場交易,規范交易行為,維護交易秩序。對合法買賣的漁船,各地不得設置額外限制條件。嚴格漁船買賣審批手續,依法及時辦理轉港過戶,保障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買入地已出具相關證明(有事實依據),賣出地不予辦理過戶手續的,安全監管責任由賣出地承擔;賣出地已出具相關證明(有事實依據),買入地不予辦理過戶手續的,安全監管責任由買入地負責。
(十二)規范漁船租賃管理。加強縣(市、區)之間的溝通協調,共同落實租賃漁船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消除監管死角。漁船起租前,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法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租賃登記。登記機關接到租賃登記申請后應及時抄告漁船所有人或漁船經營地鄉鎮政府。鄉鎮政府要督促出租漁船簽訂出租協議,并函告承租方所在地鄉鎮政府和漁業主管部門,委托其對承租漁船進行管理,同時抄報市級漁業主管部門。承租方所在地鄉鎮政府和漁業主管部門接到函告后,應將其納入本地管理,建立承租漁船臨時檔案,落實租賃期動態管理。未告知承租方所在地鄉鎮政府和漁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由出租方所在地鄉鎮政府和漁業主管部門承擔。出租方和承租方所在地鄉鎮政府和漁業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管理職責,共同做好租賃漁船安全監管。
四、加強監管,完善漁船日常安全管理體系
(十三)加強日常安全監督執法。漁業安全生產日常執法檢查要實現制度化、常態化,各級漁業安全主管部門要加強海上執法和港口檢查工作,相關部門之間要建立健全執法檢查聯動機制,市級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各地執法檢查工作的督導。
(十四)加強漁船適航性能檢驗。重點強化高危漁船和安全設備配備的檢驗,切實提高漁船的適航能力。加強對漁船修造企業的專項整治和監督管理。加強對氣脹式救生筏檢修單位監管,全面做好船用產品檢驗及其監督管理。要指導船廠、筏站正確安裝救生筏,指導漁民正確使用救生筏。
(十五)加強漁船進出港簽證管理。重點把好安全生產黑名單漁船和漁運船、帆張網作業船、蟹籠船等高危漁船的簽證關,對這些漁船要嚴格實行航次簽證,實施登船安檢,重點檢查核實職務船員證書適任配備、安全救生設備配備和規范安裝,確保漁船處于安全適航狀態。
(十六)完善漁船定人聯船制度。建立縣(市、區)政府相關領導、漁業主管部門領導聯系漁業鄉鎮和重點漁業基層管理組織制度。各漁業鄉鎮領導和機關干部聯系漁業基層管理組織和漁船,確保每艘漁船都有鄉鎮干部聯系。通過有效的管理服務,進一步加強對漁業基層管理組織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的監督。通過對漁船船東和船長的聯系、檢查、督促、指導,增強漁船船東船長的安全意識、責任意識,防范漁船安全事故特別是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維護漁區社會穩定。要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黑名單等制度,創新漁業安全生產管理。
五、加強教育,提高漁民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能
(十七)加強漁民安全生產意識教育。各級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和漁業基層管理組織要通過各種培訓和宣傳方式,利用橫幅標語、宣傳車、座談會、農民信箱和漁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統,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專題宣傳和“警示”教育,大力宣傳安全發展理念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普及漁船安全生產知識,千方百計提高漁民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生產的自覺性。漁業安全生產宣傳培訓所需經費,各級財政要予以全額保障。
(十八)加強職務船員專業生產技能培訓。積極爭取國家陽光培訓項目,大力開展職務船員職業資格培訓,重點加強職務船員的航行、生產操作技能和應急處置能力培訓,嚴格執行漁業船員考試發證規則,注重實操能力考核,培養一支數量足夠、技能合格的職務船員隊伍。
(十九)加強外來勞動力海上技能培訓。依據海洋捕撈從業人員資格準入要求,堅持對外來勞動力進行先培訓后上崗,著重加強海上崗位技能和救生本領的培訓,確保外來勞動力持安全專業訓練合格證上崗。
六、加強基礎,落實漁業安全生產監管長效機制
(二十)加強標準漁港建設和管理。積極爭取國家和省級項目,地方財政予以資金足額配套,加快推進標準漁港建設,形成以椒江、溫嶺石塘、玉環坎門等3個中心漁港為龍頭,路橋金清、三門健跳、臨海紅腳巖等一、二級漁港為骨干,其他三級及等級以下漁港為補充的標準漁港體系。以漁港為依托,同步推進漁船簽證站和漁港可視監控系統建設,配套建設漁港各類設施,完善漁港功能。與此同時,要重視加強漁港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依法制定完善漁港管理制度,充分發揮漁港在漁船安全監管中的作用。
(二十一)完善漁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統。依托通信技術,建立健全數字化網絡短波電臺、衛星電話、移動電話和超短波無線電話等多種通信方式相補充的陸海通信網絡。各級政府要安排資金,建設數字化網絡短波電臺和超短波無線電話基站,改善通信質量??h(市、區)政府對漁船配備終端設備,包括漁船衛星電話和移動電話、更新AIS終端和衛星監控終端設備要給予適當補貼,以進一步完善漁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統功能。建立AIS終端和衛星監控終端設備年度檢驗制度,加強對檢驗單位的監督管理,保障安全救助信息系統數據庫的準確完整和設備的正常使用。加強重點漁業村和漁船管理公司的信息平臺建設,完善運行機制,推行基層漁業管理組織每天核實漁船衛星終端開機使用情況制度。采取多方籌措,財政適當補助的辦法,進一步落實村級信息平臺管理人員的報酬。充分發揮漁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統作用,整合各種資源,積極推進漁船安全動態管理。
(二十二)推進政策性漁業保險工作。各地要將政策性漁業保險工作列入政府議事日程,重視漁業互助保險工作,加大政策性漁業保險財政補貼,大幅度提高雇主責任的保額,引導漁船積極投保,避免和降低漁業安全事故對漁區社會的震蕩,提高漁民恢復生產生活的能力。
(二十三)加強漁船海難救助能力建設。海上搜救中心要積極推動各部門間搜救聯動機制的建設,充分發揮在漁船海難救助中的協調指揮作用。交通海事部門要綜合考慮漁業生產特點,合理布局救助力量,充分發揮國家專業海上搜救力量對漁業安全事故的主體救助作用。漁業主管部門要加大執法艦艇裝備建設,建立完善漁業專業應急救援指揮平臺,完善24小時值班制度,落實值班崗位責任制,嚴格執行全省統一組織的漁政船安全定點值班制度,組織漁政執法船(艇)和漁船參與海上應急救助行動。加強財政扶持,建立漁船海難救助專項資金,積極推進民間海上救助機構建設,鼓勵與推動漁船自救互救,對救助漁船實行獎勵和安排資助項目。
(二十四)加強漁業安全監管隊伍建設。理順漁業部門安全監管職能和監管體系,強化漁業安全監管隊伍建設,做到市、縣兩級聯動,上下對應。提高人員素質,增強執法能力,努力建設一支高效、廉潔的漁業安全管理隊伍。加強市、縣兩級漁船安全救助信息中心建設,落實編制和人員,承擔對漁船實時監控管理,指揮、調度、協調海上漁船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等行政管理職能。加強對重點漁業鄉鎮有一定專業業務知識的專職分管領導以及業務主管的配備,提高一線漁業安全管理指揮和綜合協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