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意見
時間:2022-09-05 09: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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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見所指農民工是指戶籍在農村,主要從事非農產業,與用人單位或個人存在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依靠務工的收入生活的農業人口或農村居民。
全市法律援助審查標準遵循屬地管轄原則。凡農民工所申請的法律援助事項發生在行政區域范圍內且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的,即可享受與市民同等待遇,獲得法律援助。
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應提交家庭成員證明和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家庭成員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該人員是與農民工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的家庭成員的書面形式證明。戶口簿能如實證明家庭成員關系的,可提交戶口簿;戶口簿不能如實證明家庭成員關系的,由農民工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派出所、村委會、社區居委會提供證明。
家庭經濟狀況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農民工家庭人口、就業狀況、家庭人均月收入和支出狀況及其它資產情況、是否生活困難等詳細情況的書面形式證明。該證明可由農民工及其家庭成員工作單位、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村委會、社區居委會提供,或者由鎮、縣(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供。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免除經濟審查:
(一)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
(二)已獲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
(三)正在享受民政部門救濟的;
(四)屬于政府扶貧對象的;
(五)主張因見義勇為而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六)情況緊急、不及時處理將會造成社會秩序混亂,或者農民工可能面臨生命安全和重大財產損害的。
若因情況特殊無法提供相關證明的,可暫不進行經濟困難條件審查先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應及時受理并允許受援人事后補交有關證明材料。
二、進一步健全網絡、暢通渠道、簡化程序,為農民工提供便捷服務
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應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設工作,進一步改善硬件設施,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內部管理。有條件的區(縣級市)可在村(居)民委員會設立法律援助信息聯絡員,及時了解農民工的法律援助需求,進行維權動態信息收集和統計工作,同時在農民工相對集中的區域設置法律援助服務點。通過向農民工發放《法律援助聯絡卡》、設立“農民工法律援助綠色通道”等形式,將法律援助進一步向基層延伸,最大限度地方便有需要的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
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盡可能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指派工作。如案情重大復雜可延長1至2個工作日。
法律援助機構應根據案情需要,向農民工提供一站式服務。調解、仲裁、一審、二審、執行等程序均由同一名律師負責完成。
三、加強農民工法律援助的異地協作
針對實際工作中經常遇到的申請人住所地和義務人、義務機關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的情況,為保護經濟困難的農民工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遵循以下實施辦法:
(一)因經濟困難無法到案件受理地申請法律援助的農民工,可在其住所地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接受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可委托案件受理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承辦該法律援助案件;
(二)在受理異地農民工法律援助申請時,法律援助機構對農民工的經濟狀況有異議或者需要補充材料的,可以委托農民工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幫助調查取證;
(三)若支付勞動報酬案件中拖欠報酬的義務人,因躲債或企圖逃避法律追究等原因返回原籍,且其戶籍與案件審理地或案件處理地均在本市的,本市法律援助機構有義務提供協助,幫助農民工追討勞動報酬。
四、調解程序前置,加大非訴訟法律援助方式的力度
為了維護社會穩定、節約辦案成本,針對一些農民工不愿對簿公堂的法律援助事項,以及訴訟成本高、周期長、執行難、效率低的農民工案件,特別是群體性農民工案件,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著力推行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調解程序前置的做法。依托街(鎮)司法所和社區人民調解組織以調解協商的方式解決糾紛,力爭以最小的投入,在最短時間內,最大限度的達到最佳的維權效果。
五、廣泛深入宣傳,擴大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社會影響
要積極發揮輿論宣傳的導向作用,不斷擴大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社會影響,使更多的農民工了解并實際運用法律援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發揮法律援助制度的社會效用。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應確定1名工作人員負責農民工法律援助宣傳工作。要針對農民工務工中的常見問題,精心策劃、廣泛傳播、靈活生動地宣傳,使群眾了解法律援助工作,社會各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為這項事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基礎。同時,要大力宣揚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先進典型和典型案例,不斷提高法律援助制度的社會知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