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監局行政調解工作方案
時間:2022-05-06 08: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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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按照市縣有關文件要求,現就我局全面推進行政調解工作,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在縣委縣政府和市局的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根本,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工作體制,創新行政調解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在有效化解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中的作用,推動建立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聯動機制,形成調解工作合力,積極有效化解矛盾、解決爭議,為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工作范圍
行政調解是行政機關(含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下同)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以當事人自愿為基礎,由行政機關主持,對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通過說服勸導,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解、達成協議、消除矛盾的一種糾紛解決機制。包括:
(一)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依法由行政機關調解的民事糾紛。
三、工作原則
(一)自愿原則。充分尊重各方當事人意愿,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或調解結果。
(二)合法原則。遵循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三)公平公正原則。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平等協商處理利益糾紛,體現公平正義。行政機關作為當事人一方時,與行政相對人的地位平等。
(四)積極主動原則。行政機關應當增強行政調解意識,主動排查、化解行政爭議,探索研究化解行政爭議的措施和辦法,主動加強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組織的溝通配合。
(五)注重效果原則。行政調解要提高工作效率,簡化調解程序,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實現定紛止爭、案結事了。
(六)“誰主管、誰負責”原則。行政機關對本行政機關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糾紛負責調解。
(七)行政調解優先原則。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調解原則,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按照行政調解優先原則解決爭議。
四、工作任務
(一)組建工作機構,落實工作人員
縣局建立行政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行政調解工作經費納入縣局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建立相關業務科室和餐保所為主要調解力量的工作機制,設立行政調解專門場所,配備專(兼)職調解人員。
(二)強化行政調解宣傳,營造有利于行政調解的氛圍
充分利用會議、法制講座等形式,積極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認真學習和掌握行政調解相關知識和技能,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形式,向社會宣傳行政調解知識,展示行政調解成果,培養公眾參與意識,引導人民群眾自覺把調解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選擇,營造全社會共同開展行政調解工作的良好氛圍。
(三)培訓專(兼)職調解人員
強化對行政調解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結合當前工作需要和特點,認真制定培訓計劃,精心選擇培訓內容和授課教師,通過案例點評、經驗交流、現場觀摩等多種方式,切實提高行政調解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不斷提升行政調解工作水平。
(四)梳理行政調解工作事項,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工作制度
對行政調解工作事項進行全面梳理,明確各行政調解工作事項的依據和范圍,細化行政調解工作流程,制作行政調解文書,建立健全案件登記、立案受理、調解程序、調解規則及崗位責任、重大爭議糾紛討論、檔案管理、登記統計等工作制度,確保行政調解工作規范進行。
(五)規范行政調解工作程序
根據案情復雜和調解難易程度,行政調解工作可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簡易程序。對于案情簡單、當場能夠解決的爭議糾紛,適用簡易程序,行政機關應當制作行政調解書,并交付當事人,同時,備份存查。
2.一般程序。案情復雜、當場不能解決的爭議糾紛適用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申請。行政調解可書面申請,也可口頭申請。當事人口頭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事項、理由、時間和爭議糾紛對象等,并由申請人簽名確認。行政調解申請可由一方當事人提出,也可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提出,但必須征得當事人同意。
(2)受理。行政機關收到行政調解申請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不屬于本機關行政管理職權范圍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對已經簽訂行政調解協議,又重新申請調解等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收到同一行政調解申請的,由具有相關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受理;屬于兩個以上行政機關有權管轄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調解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行政機關對行政調解管轄權產生爭議的,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指定管轄;跨縣(市、區)的矛盾糾紛,由雙方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協商受理,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指定管轄。
(3)調解。行政機關進行調解,應當提前將調解時間、地點等事項通知當事人。行政機關根據需要可邀請當事人所在基層組織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社會力量參加調解;重大、復雜、群眾關注度高的爭議糾紛,應積極引導社會各方力量參與調解,保證調解的中立性和客觀性。行政機關在行政調解過程中可以采取協商座談、現場調解、分別勸導、聽證等多種方式。行政調解人員應當依據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以及本行政機關調查核實的事實,找準爭議糾紛的焦點和各方利益的平衡點,釋法明理,開展耐心、細致的勸導協調工作,做到“定紛止爭、案結事了”,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4)結案。行政調解要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或調解結果。行政調解達成協議的,由行政機關制作行政調解書,行政調解書加蓋調解機關印章或行政調解專用章;行政調解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經調解達成的具有合同效力或給付內容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司法確認或者申請公證機構公證。行政調解結果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達不成調解協議或一方當事人不愿意繼續調解的,由行政機關制作終止行政調解決定書,并交付當事人。行政機關終止行政調解的,應依法作出處理或引導當事人通過行政復議、仲裁或訴訟等渠道解決。
(5)歸檔。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調解應當制作調解文書,全面、客觀記載調解過程。行政調解結案后,行政機關應當歸檔編號,妥善保管。
行政調解時限由各行政調解機關根據行政調解工作實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定救濟權利的時效確定。
對行政調解達不成協議的,行政機關要積極引導司法程序解決,并及時與涉事地或部門溝通,做好穩控工作。
(六)建立行政調解信息采集上報等制度
加強行政調解信息的采集并建立信息資料庫,要及時分析、上報行政調解信息,特別是涉及突發事件、有重大影響或者群體性事件的行政調解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地報送縣政府法制辦。并確定一名行政調解工作聯絡員負責本地區、本單位行政調解信息匯總、上報、反饋和存檔工作。
(七)健全矛盾糾紛排查制度
健全矛盾糾紛排查制度,加大矛盾糾紛的排查力度,及早發現矛盾糾紛隱患,對屬于行政調解工作范圍的事項要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行政調解程序解決矛盾糾紛。
(八)完善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制度
做好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配合工作,暢通工作渠道,形成調解合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要建立案件告知和轉送制度,對適合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并主動轉送案件,需要人民調解委員會配合的可商請人民調解委員會協助或聯合調解。對于特定的矛盾糾紛,依法依規進行調解,經調解仍難以達成協議的,引導當事人依法合理表達訴求。經行政調解達成協議的,一方不按協議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行政調解工作是增進社會和諧的重要途徑,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切實加強對行政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擔負行政調解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要親自指導協調化解重大爭議與糾紛,定期聽取行政調解工作情況匯報,研究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二)主動溝通,搞好協調。加強與同級綜治辦、人民法院和人民調解工作機構的溝通聯系,建立完善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協調配合、信息溝通和效力銜接機制,及時通報工作情況,形成“三調聯動”的整體合力,充分發揮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各自的工作優勢,妥善化解爭議糾紛。
(三)明確機構,落實責任。明確承擔行政調解工作任務的機構和人員,做到機構、人員、經費“三到位”,確保行政調解工作的順利進行。強化對行政調解工作的督促檢查,嚴格考核問責,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要予以表彰;對因工作敷衍塞責導致發生嚴重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的,要實行責任倒查,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