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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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涉及公共危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福建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預案。
1.3工作原則
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分級響應”、“平戰結合,專兼結合,整合資源,優化資源”的原則,提高政府管理社會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為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提供有力的環境安全保障。
1.4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環境和一般環境事件四級。
1.4.l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
(6)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l.4.2重大環境事件(Ⅱ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1.4.3較大環境事件(Ⅲ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設區市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4.4一般環境事件(Ⅳ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5適用范圍
處置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或可能發生較大以上的突發環境事件適用本預案。核事故污染的應急響應遵照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有關規定執行。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組織體系
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體系由應急領導機構、綜合協調機構、現場救援指揮機構、地方政府、省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應急支持保障部門、專家咨詢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組成。
2.2綜合協調機構
省環委會負責協調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主要任務: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省政府有關環境應急工作任務;建立和完善環境應急預警機制,組織制定(修訂)福建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統一協調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部署省環境應急工作的公眾宣傳和教育,統一環境污染應急信息;完成省政府下達的其他應急救援任務。
2.3現場環境應急指揮機構
環境應急救援指揮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省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重大或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各設區的市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2.4專業指揮機構
省環委會各有關成員部門負責各自專業領域的應急協調保障工作。各有關成員單位之間建立應急聯系工作機制,保證信息通暢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職責制定本部門的環境應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應急預案,并負責管理和實施;需要其他部門增援時,有關部門向省環委會提出增援請求。
2.5專家咨詢機構
省環委會設立突發環境事件專家組,聘請有關環境監測、危險化學品、生態環境保護、核與輻射、環境評估、防化、氣象、生物、水利水文、船舶污染、損害索賠等專家組成。
3.預警和報告
3.1預警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為四級,預警級別由低到高,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藍色預警由縣級政府負責,并報設區的市政府和省環保局備案。黃色預警由設區的市級政府負責,并報省政府和省環保局備案。橙色預警由省政府負責。需紅色預警,由省政府上報國務院,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
陸地(含水域)環境污染事件、陸地生物物種安全事件、輻射事件安全預警信息及監控由省環保局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安全預警信息及監控由省安監局負責;海洋環境污染事件信息及監控由省海洋與漁業局負責;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及監控由福建海事局、省地方海事局和省海洋與漁業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
3.2報告
省環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和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發現可能對我省環境造成重大或特別重大影響的事件信息應及時向省環委會報告,省環委會應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必要時,組織專家研究,提出意見報省政府。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由以下部門負責:(1)陸地(含水域)環境污染事件、陸地生物物種安全事件、輻射事件信息由環保部門負責;(2)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由省安監局負責;(3)海洋環境污染事件信息由海洋部門負責;(4)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由福建海事局、省地方海事局和省海洋與漁業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
4.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機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地方各級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省環保局及省政府相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按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響應四個級別。超出本級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級政府擴大應急。
4.2應急響應行動
4.2.1Ⅰ、Ⅱ級響應行動
發生跨設區的市突發環境事件或發生超出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的,以及發生重大以上環境事件的,應及時啟動Ⅰ、Ⅱ級響應。
(1)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迅速了解事件情況,確認屬重大環境事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立即報告省人民政府和省環保局,并通報周邊地區。同時,啟動本級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成立現場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領導和指揮先期應急救援行動,直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開始承擔并履行職責為止。
(2)突發環境事件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省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并通報周邊地區。同時,啟動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成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現場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領導和指揮先期應急救援行動,并協調現場應急工作,直到省現場環境應急指揮部開始承擔并履行職責為止。
(3)省環保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后,開通與突發環境事件所在地設區的市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實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接到確認環境事件報告后,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突發環境事件基本情況。同時,提出啟動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成立省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建議,并按《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要求上報國家環保總局;組織專家組分析情況,為地方或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調集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4.2.2Ⅲ級響應行動
在設區市范圍內發生跨縣級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或發生超出縣級人民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的,以及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及時啟動Ⅲ級響應。
突發環境事件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應迅速啟動本級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了解事件情況,報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環保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領導和指揮先期應急救援行動。必要時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協助縣級人民政府開展應急工作。出現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發展等事態時,事發地政府應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請求擴大應急。
4.3處置措施
水環境污染事件、危險化學品及廢棄化學品污染事件、城市光化學煙霧污染事件、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廢物輻射事件的處置,分別按相關水域水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危險化學品、廢棄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城市光化學煙霧污染事件應急預案》、《核與輻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實施;陸地生物物種安全事件的處置,按《生物物種安全環境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污染事件的處置,按《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計劃》組織實施;船舶、港口污染突發事件的處置,按《中國船舶污染應急計劃》組織實施。
4.4信息報送與處理
4.4.1信息報送
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發現突發環境事件后,應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政府及監管部門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趕赴現場開展調查。緊急情況下,可以直接報告省環保局或者省政府。
負責確認環境事件的單位確認屬特別重大和重大環境事件后,在1小時內報告省環保局及省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省環保局及省相關專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立即報告省政府。確認較大環境事件后,在1小時內報告同級政府及上一級主管部門。
地方各級政府接到較大以上環境事件確認報告后,在1小時內向上一級政府報告。
4.4.2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初報從發現事件后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
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野生動植物受威脅和破壞情況、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絡或傳真方式,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4.5應急監測
省環保局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地區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并負責指導和協調海洋環境監測機構、地方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應急監測工作。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和地域特點,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在此范圍內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事件發生初期,根據事件發生地的監測能力和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按照盡量多的原則進行監測,隨著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并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4.6事件通報與信息
4.6.l事件通報
(1)事發地政府在應急響應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或影響的周圍市、縣(區)的相關部門通報突發環境事件情況。
(2)接到突發環境事件通報的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并向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3)省環委會應及時向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各設區的市環保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突發事件的情況。
4.6.2信息
省環委會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對外統一工作。必要時,由省政府新聞辦組織協調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對外統一,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提供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信息。
4.7安全防護
4.7.1應急人員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件的特點,配備好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操作程序。
4.7.2受災群眾安全防護
最早抵達事發現場的救援隊伍,在處置環境突發事件的同時,要迅速做好事發地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組織好群眾安全疏散與撤離;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臨時緊急避難場所。
4.8應急終止
4.8.l應急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影響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可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4.8.2應急終止程序
(1)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批準;
(2)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后,相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應急指揮部應根據省政府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4.8.3應急終止后評估與總結
(1)省環委會指導有關部門及突發環境事件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復出現。
(2)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環境事件總結報告,于應急終止后上報。
(3)應急過程評價。由省環保局組織有關專家,會同事發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4)根據實踐經驗,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
5.應急保障
5.1資金保障
省環委會各成員單位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需要,提出項目支出預算,由省環委會審定后,報省財政廳審批。具體情況按照《省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
5.2裝備保障
各級環境應急相關專業部門及單位要在積極發揮現有檢驗、鑒定、監測力量的基礎上,加強危險化學品檢驗、鑒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要負責組織、指導環境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5.3基本生活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環境事件應急車輛征用及群眾應急基本生活保障機制,保證發生環境事件時能有效疏散轉移群眾,事發地群眾有干凈飲用水及無污染食品供應,確保群眾正常有序的基本生活。
5.4通信保障
各級環境應急相關專業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全省聯動系統和科學預警系統,配備必要的通信器材,確保聯絡暢通。
5.5人力資源保障
有關類別環境應急專業主管部門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各設區的市應加強各級環境應急隊伍的建設,提高其應對突發事件的素質和能力,并對各地所屬大中型化工等企業的消防、防化等應急分隊進行組織和培訓,形成由國家、省、市和相關企業組成的環境應急網絡。保證在突發事件發生后,能迅速參與并完成搶救、排除等現場處置工作。
5.6技術保障
建立全省環境應急指揮平臺系統,包括環境安全預警系統、各類環境數據庫、專家數據庫、通訊技術保障系統等,實現各類資源整合。
5.7風險普查與分析
開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種資源調查,加強環境應急科研和軟件開發工作。
5.8宣傳、培訓與演練
各地各有關部門應深入開展面向社會的宣傳教育,做好應急預案的宣傳和解讀,普及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應急防護知識,提高公眾和基層單位應對能力。加強專業技術人員日常培訓和重要目標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同時,定期組織應急實戰演練,增強實戰能力。
5.9應急能力評價
為保障環境應急體系始終處于良好的戰備狀態,并實現持續改進,對各級環境應急機構的設置情況、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隊伍的建設和人員培訓與考核情況、應急裝備和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等,在環境應急能力評價體系中實行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機制。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地方各級政府做好受災人員及傷亡人員的安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范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補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和監管的建議。
6.2保險
應建立突發環境事件社會保險機制。對環境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可能引起環境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要依法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
7.附則
7.1名詞術語
環境事件: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群眾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后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預案分類: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環境事件主要分為三類: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和輻射環境污染事件。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包括重點流域、敏感水域水環境污染事件;重點城市光化學煙霧污染事件;危險化學品、廢棄化學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突發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種受到不當采集、獵殺、走私、非法攜帶出入境或合作交換、工程建設危害以及外來入侵物種對生物多樣性造成損失和對生態環境造成威脅和危害事件;輻射環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輻射裝置、放射性廢物輻射污染事件。
泄漏處理:泄漏處理是指對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有毒氣體等污染源因事件發生泄漏時的所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泄漏處理要及時、得當,避免重大事件的發生。泄漏處理一般分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處置兩部分。
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范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應急演習:為檢驗應急計劃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范圍的不同,可分為單項演習(演練)、綜合演習和指揮中心、現場應急組織聯合進行的聯合演習。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預案管理
省環保局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報省政府批準。省直有關部門根據本預案的規定,制定具體工作方案。
7.3國際溝通與協作
省環保局應按照國家環保總局的要求,逐步建立與國際環境應急機構的聯系,開展與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
7.4獎勵與責任追究
7.4.1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對出色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對防止或挽救突發環境事件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對事件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有其他特殊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7.4.2責任追究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而引發環境事件的;
(2)不按照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
(3)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4)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5)盜竊、貪污、挪用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阻礙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有其他對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行為的。
7.5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環保局負責解釋。
7.6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