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

時間:2022-06-03 07: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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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按照省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精神,省環保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建設廳、水利廳、監察廳、*廳、工商局聯合制定了《*年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該方案包括5個部分,分別為:《*等六個流域水污染綜合整治實施方案》、《*市*鎮、*市無梁鎮和輝縣市三個水泥群區環境污染綜合整治實施方案》、《*市、鞏義市耐火材料群區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高速公路沿線國道兩側及風景名勝區周圍等敏感區域環境污染綜合整治實施方案》、《各省轄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重點》。

第一部分*等六個流域水污染綜合整治實施方案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解決*、*等六個流域的水污染問題,進一步改善流域水環境質量,確保省政府與各省轄市政府簽訂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各項措施落實到位,促進流域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等六個流域的水污染綜合整治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年、*年,*、黑河、惠濟河、衛河、沁蟒河、白河等六個流域各斷面水質分別達到附表1所規定的目標要求。

二、主要任務

(一)深化工業污染防治

1.工作任務

對鄭州宏達造紙實業總公司等25家未做到穩定達標排放的重點污染源進行停產治理;對河南瑞貝卡發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等98家已經做到達標排放但不能滿足總量控制和水環境質量目標要求的重點污染源進行深度治理。治理任務詳見附表2。對雖未列入本方案但廢水不能做到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有關省轄市、縣(市、區)要責令其停產治理;對明顯影響河流水質、致使河流水質達不到政府目標要求的企業要進行深度治理。

2.工作責任

各有關省轄市、縣(市、區)政府應向企業下達停產治理或限期治理通知書。治理工作由企業負責,企業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省轄市、縣(市、區)環保局負責監督。

深化工業污染防治的企業,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治理任務完成后,須經省、市環保局組織驗收。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當地政府要對停產治理的企業依法予以關閉,對深化治理的企業依法停產治理或限產限排。

(二)嚴格控制新污染

1.工作任務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所有新、改、擴建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符合環境功能區劃或環境質量目標及總量控制要求,并獲得環保審批部門同意建設的批復。對轄區內“*”期間新、改、擴建項目進行全面排查,凡未經審批擅自建設的項目,若符合產業政策要求,立即責令停止建設或生產,依法處罰并限期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經環境影響評價認為選址不可行、沒有環境容量的,要限期拆除或搬遷;對不符合產業政策要求和環境準入條件的立即拆除。凡經審批的新、改、擴建項目,要認真落實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制度,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運。嚴厲打擊未按環評批復要求進行建設、擅自試運行和長期試運行不辦理環保竣工驗收手續的環境違法行為。

2.工作責任

此項工作由市、縣(市、區)環保部門負責,市、縣(市、區)環保局長為第一責任人,分管副局長、科(處)長為具體責任人。

(三)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

1.工作任務

*年,葉縣污水處理廠等20座城市污水處理廠主體工程和配套管網必須開工建設;鄭州王新莊污水處理廠等6座污水處理廠要建成脫氮設施并投入使用,確保正常運行;安陽市豆腐營污水處理廠改造工程開始建設;中牟縣污水處理廠等33座城市污水處理廠必須建成投運。

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要求,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廠脫氮設施建設。各省轄市污水處理廠和淮河流域所有已建成投運的城市污水處理廠,*年1月1日起氨氮排放濃度必須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要求。全省在建和擬建污水處理廠要根據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嚴格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知》(環發〔2005〕110號)要求,合理調整處理工藝,提高脫氮效率,避免投資浪費。

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任務見附表3。

2.工作責任

此項工作由省轄市和縣(市、區)城建部門負責,省轄市市長和縣(市、區)長為第一責任人,分管副市長、分管副縣(市、區)長、項目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具體責任人。

(四)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防止污染反彈

1.工作任務

對污染嚴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實施關閉。凡屬“*小”、“新五小”污染企業,出現一起關閉、取締一起。關閉污染嚴重企業名單見附表4,未列入該表的污染嚴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也必須全部關閉。

2.工作責任

此項工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縣(市、區)長為第一責任人,分管副縣(市、區)長為具體責任人。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實施關閉取締、拆除設備,電力部門負責停止生產供電,工商部門負責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或責令其限期變更或注銷手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是省委、省政府向全省承諾的做好關系群眾利益的十件實事之一,也是省政府*年重點工作之一,各省轄市市長要親自抓,負總責。要建立健全環保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組織對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進行專項檢查。把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目標管理體系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體系。嚴厲打擊違法排污行為,確保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順利推進。

(二)強化監管

環保部門要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嚴防已關閉的污染企業和“*小”、“新五小”企業死灰復燃;加強對重點污染企業的監控,向重點排污企業派駐環境監管人員,建立監管記錄,監督阻止企業違法排污,督促企業按期完成治理任務。深化治理企業和重點監控企業必須在廢水總排口安裝特征污染物(COD、氨氮等)總量和濃度在線監測設備,并具備與環保部門聯網的條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見附表5。

所有工業企業必須實現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凡是不能穩定達標的企業一律停產治理或關閉。凡違法超標排污企業,超標1倍及以下的發現1次停產治理,并予以經濟處罰,加倍征收超標排污費,發現2次要立即關閉、取締;超標1倍以上排污的立即予以關閉。私設暗道偷排的,一經發現,立即關閉、取締,同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罰。環境監管人員不履行職責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降級、撤職或開除公職處分。

(三)嚴格目標考核與責任追究嚴格責任目標考核。責任目標斷面水質濃度1次超過目標值的0.5倍及以上的,按2次不達標計算扣分;責任目標斷面水質連續2次超標,向該省轄市政府出示黃牌警告,并向全省通報;連續3次超標則確定該省轄市未完成當年水環境質量責任目標,暫停該省轄市所有排放水污染物建設項目審批,直至水質達標。

強化責任追究。對一年內2次發現轄區內“*小”、“新五小”污染企業反彈,或未按標準淘汰、關閉落后生產線或污染嚴重企業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通報批評。對不能按期完成污水處理廠建設任務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視為當年政府目標未完成。對轄區內發現有違反國家產業政策和2次以上“未批先建”建設項目,“*小”、“新五小”污染企業反彈嚴重,污水處理廠建設嚴重遲緩,責任目標斷面水質超標嚴重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和有關責任人,依照《河南省監察廳河南省環境保護局關于違反環境保護規定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豫監發〔*〕6號)進行責任追究。

(四)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所有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企業必須取得排污許可證,持證排污,廢水排放達到排污許可證允許的排放濃度和總量控制要求。對不符合條件的排污企業不予發放排污許可證,禁止排污。

(五)落實部門責任

發展改革部門:加快工業結構調整,加大對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工業廢水深度治理等環保重點工程項目核準和投資工作力度。對未經環保審批的項目,不予立項和辦理有關手續。

財政部門:確保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工業廢水深度治理等環保重點工程項目的國債和專項資金足額、及時到位。

環保部門:對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排污企業,對超標排污企業實施停產治理或限期治理并組織達標驗收,頒發排污許可證;統一流域水污染綜合整治信息。對嚴重環境違法案件及時移交有關部門。

工商部門:根據政府和環保部門的有關文件和通報,依法對關閉取締企業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或責令其限期變更或注銷手續;責令無環保審批手續的排污企業限期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

建設部門:督促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廠及其配套管網和垃圾處理場(廠)的建設,確保污水處理廠滿負荷正常運行;督促城市污水處理廠完成企業化改制,實現獨立法人的企業化運營。

水利部門:對依法取締關閉的違法企業,吊銷取水許可證,停止生產用水供應;對于上游有工程措施的河流,枯水期要保證一定的生態基流。

監察部門: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或制定有悖于環保法律、法規的規定的單位和責任人,依照黨紀、政紀和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電力部門:對被依法取締關閉的企業和停產治理企業,停止供應生產用電。不得向“*小”、“新五小”污染企業供應生產用電。

(六)定期新聞省環保局每月向社會重點流域水污染綜合整治工作進展情況、環境質量狀況和重大環境違法案件查處情況;每季度各省轄市和有關部門工作任務進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