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開發工作方案
時間:2022-11-05 03: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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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鞏固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取得的成果,防止違法違規行為出現反彈,按照國家九部委《關于開展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回頭看”行動的通知》(國土資發〔20*〕40號)和《遼寧省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回頭看”行動工作方案》(遼礦整規發〔20*〕1號)及《*市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回頭看”行動工作方案》(沈規國土發〔20*〕26號)要求,結合我縣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以下簡稱“整規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
(一)工作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省、市相關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全面清查我縣礦產資源違法違規行為,對包家屯、登仕堡、孟家等礦產資源比較豐富、礦山企業集中的鄉鎮進行全面清查和專項整治,徹底整頓清除工作死角,堅決遏制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維護正常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進一步加快推進整合工作,促進礦山開發合理布局,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全面檢查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各項制度落實情況,規范管理行為,提升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務
1.繼續嚴厲打擊無證勘查開采和以采代探等違法行為。重點查處未取得勘查、采礦許可證進行勘查開采,或持過期失效勘查、采礦許可證進行勘查開采,取得勘查許可證后不按期進行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開采礦種與采礦許可證不符,停產整頓期間擅自采礦,已關閉礦山擅自啟封開采等違法違規行為。
2.全面清查超層越界開采等違法違規行為。結合礦山企業儲量動態監測和礦業權年檢工作,以硅灰石、陶瓷土、建筑砂石、磚瓦用粘土等重要礦種為重點,逐個礦山企業進行核查,嚴肅查處采礦權人超越批準礦區范圍、不按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礦山設計開采,不足額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價款和采礦權使用費;不做儲量動態監測年報;不做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不按時報表,礦業權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等違法違規行為。
3.嚴肅查處以承包等方式非法轉讓礦業權等違法違規行為。全面核查探礦權人、采礦權人與實際探(采)經營者是否一致,礦山企業取得礦業權后是否發生合并、分立、合資合作等情形,是否存在以承包、租賃等方式將探(采)礦權全部或部分轉讓他人。凡未經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擅自變更礦業權主體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對轉讓方進行處罰的同時,對受讓方按無證勘查、開采予以處罰,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市場秩序。
4.嚴肅查處污染破壞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關閉在各類保護區內的禁采區進行開采的礦山企業。對建立礦山環境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情況進行檢查,對嚴重污染環境、嚴重破壞自然植被、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礦山企業,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對停而不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關閉。
5.嚴肅查處越權審批礦業權等違法違規行為。對礦業權審批權限、出讓方式等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凡不符合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的規范性文件一律無效,堅決糾正違反法定權限和審批程序審批礦業權等違法違規行為。凡持越權審批的勘查或采礦許可證進行勘查開采,一律視為無證勘查開采進行查處。
6.加快推進礦產資源整合工作。對整合方案實施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已下達劃定礦區范圍批復的整合礦山,要加大工作力度,組織依法進行儲量核實,編寫和送審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相關工作。于20*年6月30日前完成整合礦山審批登記發證和被列為整合礦山企業采礦許可證注銷工作,相關部門同時完成有關證照頒發和原證照注銷(吊銷)工作。對證照不全且整改不合格的企業,依法予以關閉。
二、工作安排
我縣“回頭看”行動從3月10日開始,到5月31日末結束,分三個階段。
(一)清查處理階段(20*年3月10日至4月5日)
重點查處和清理無證勘查采礦、越層越界開采、非法轉讓礦業權、越權審批礦業權以及污染破壞礦山環境等6個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已關閉的企業進行全面復查,對群眾舉報的重點問題要重點查處。
(二)深入整改階段(20*年4月6日至4月20日)
對第一階段查出的礦產資源違法違規突出問題,落實責任部門,明確責任人,處理到位;同時上報縣“整規工作”領導小組,對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下大力氣遏止各類礦產資源違法違規行為反彈的勢頭。
(三)迎接上級檢查驗收階段(20*年4月21日至4月28日)
縣整規辦公室對“回頭看”行動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形成上報材料,迎接市整規工作領導小組的檢查驗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相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回頭看”行動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領導。各部門主要領導要履職盡責、親歷親為,親自部署相關工作,明確具體任務、落實責任人,要結合我縣礦產資源開發的實際,切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各項工作的落實到位。
(二)強化部門配合
進一步完善政府主導,部門協作,上下聯動,社會參與,責任明確的工作機制,建立“回頭看”行動目標責任制。“整規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全力推進此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1.縣發展和改革部門:對礦山企業的立項批復進行檢查,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責令企業停產整頓,同時函告原發證、照機關,由原發證、照機關暫扣相關證、照,經整頓驗收仍不合格的或擅自生產的,提請縣政府予以關閉。
2.縣監察部門:參與有關重大案件的查辦、督辦和重大問題的調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以投資入股等方式參與辦礦的行為進行清理和糾正,嚴肅查處有關部門和人員失職、瀆職行為和支持、包庇非法探礦、采礦等各類違法違紀案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3.縣公安部門:嚴厲打擊“整規工作”中發現的涉黑、涉惡案件;加強對礦產經營中的涉稅犯罪案件的依法查處;對無證勘查開采、不按開采設計或開發利用方案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進行懲處。對無證、吊銷或注銷礦業權的企業,停止其火工器材的供應。
4.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做好“整規工作”;具體承擔縣“整規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落實;檢查指導礦產資源案件查處和各項措施的落實;組織力量加強調研,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有效監督制度,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制約機制,從體制上、機制上研究治本之策。強化對重點地區、重點礦種的排查,強化對礦產資源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力度,重點查處越界開采,無證非法轉讓礦產權行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姑息。
5.縣水利部門:對水資源進行監督檢查,對因采礦、選礦造成水土流失、嚴重污染水資源或破壞河道的企業,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或停產整頓,對拒不停產、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提請當地政府予以關閉。
6.縣林業部門:對未辦理征占用林地審批手續并已施工的礦產開發者,或因其采礦等經營活動造成嚴重破壞林木等自然植被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并責令其停產整頓、補辦征占用林地審批手續,并限期整改,對拒不停產、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提請當地政府予以關閉。
7.縣工商部門:檢查市場主體資格是否具備,檢查登記主體是否按核準登記事項從事經營活動,對無照經營行為依法查處;對無證勘查、無證開采、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及時扣押非法采礦設備和工具;對無證、已被吊銷或注銷礦權的企業,不予發放營業執照,或及時吊銷、注銷營業執照;對選(洗)礦廠進行綜合清理整頓,凡不具備生產經營條件的,責令企業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締。
8.縣環保部門:負責對礦產資源開發環境和各類保護區內的禁采區進行保護,加大監管力度,參與選(洗)礦廠綜合清理整頓,對認定為嚴重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的選(洗)礦廠和礦山堅決予以關閉;制定環保準入管理制度。
9.縣安全監管部門:做好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準入制度,對不符合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條件的,不予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組織安全監管部門強化安全生產管理,根據屬地監管原則,做好非煤礦山企業的“三同時”審查和日常監管工作;對暫扣和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發現事故隱患停產整頓的非煤礦山企業,要及時通知國土資源、公安、工商和供電部門。
10.縣電力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無證、被吊銷或注銷礦權的企業停止供電,制止其他單位轉供電。
(三)依法嚴肅查處案件
相關部門要繼續保持打擊違法開采的“高壓態勢”,全面清理、徹底查處和堅決糾正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一是對2005年9月至2007年底立案查處的礦產開發中的違法違規案件進行復查。查有無遺漏,查處是否到位。二是對已排查的礦產違法違規案件線索作認真梳理。符合立案條件和標準的要予以立案。三是對已立案的違法違規問題的定性進行復查。定性不準的,要予以糾正并重新處理。四是對立案查處案件的行政處罰情況進行復查。應予處罰而未處罰的要督促落實。五是對違法違規案件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情況進行復查。應當追究紀律責任、刑事責任而未追究的,要督促落實。六是對“回頭看”期間發生的礦產資源開發違法違規案件要從重從快予以處罰。
(四)建立長效機制
相關部門要針對“回頭看”行動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深入研究,認真分析產生的深層次原因,加強建設,構建保障科學發展的新機制。對制度落實不到位的具體研究制定落實措施,對尚未建立的制度盡快建立。通過進一步健全完善各項制度,加快推進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新機制、新制度建設。
(五)加大宣傳力度
相關部門要結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搞好宣傳教育工作。一是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做好輿論導向的監督作用,利用宣傳車、牌匾大力宣傳“回頭看”行動的重要意義、目標任務和工作成效。二是要多渠道、多途徑宣傳正面典型,曝光重大違法案件,扶正祛邪,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