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評核方案

時間:2022-04-06 1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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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評核方案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精神,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州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政辦發〔〕8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管理區管委會對《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并與市人民政府簽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責任書》。各縣(市、區)長、管委會主任為第一責任人。

二、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農業局、市統計局等有關部門,根據《規劃》提出的各縣(市、區)、管理區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確定考核指標,以目標責任書的形式下達。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區管委會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標準為:

(一)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達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標。

(二)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考核指標。

(三)本行政區域內各類非農建設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后,補充的耕地和基本農田的面積與質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積與質量。此外,國土資源部門開展耕地占補平衡項目檢查驗收時,應先期通知農業部門開展耕地地力評價工作,補充耕地的質量狀況和建設管理情況應作為縣(市、區)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檢查的重要內容。調整補劃的基本農田全部落實到地塊和農戶,并建立相應保護制度。

(四)本行政區域內未發生被國家、省和市直接立案查處的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的重大違法案件。

同時符合上述四項要求的,考核認定為合格;否則,考核認定為不合格。

四、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從年起,每5年為一個考核期。每個考核期內考核兩次,考核所在年份為考核年。考核工作應在省人民政府對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前完成。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與核查相結合的方法。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區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每年組織自查,形成自查報告,于12月底前報市人民政府,抄送市國土資源局。

(二)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農業局、市統計局等部門,每年對各縣(市、區)及管理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抽查,并將抽查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預警分析及整改意見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三)在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年,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農業局、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市統計局等部門,對各縣(市、區)及管理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

六、全市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縣(市、區)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基本農田面積以及分等定級的數據,作為考核參照依據。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管理區要將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和農戶,按照國家、省和市統一的規范要求,建立耕地及基本農田信息系統,加強對耕地及基本農田的動態監測,在考核年向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提交本行政區域內耕地、基本農田的面積和等級情況的監測調查資料,并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提交的數據與市有關部門監測核查的數據不一致的,須作說明。

七、市人民政府在考核年對各縣(市、區)及管理區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農業局、市統計局等部門對年度抽查情況進行通報。對認真履行責任目標且成效突出的給予表揚,并優先安排國家和省級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對履行責任目標中有突出貢獻的個人予以表彰,具體表彰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制定。對考核認定為不合格的地區要責令整改,限期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和補劃數量、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整改期間暫停該地區農用地轉用和征地審核報批,暫停安排國家和省級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

八、按照《中共省委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機制的實施意見>及四個相關考核評價辦法的通知》(辦發〔〕6號)要求,將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納入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目標考核體系,并作為縣(市、區)級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進行考核評估。對責任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評估。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作為縣級人民政府第一責任人工作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對考核認定為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達不到相關要求的地區,由市監察局、市國土資源局對其審批用地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發現違紀違法的,按程序依紀依法處理直接責任人,并追究有關人員的領導責任。

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管理區管委會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對下一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十、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