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責任制的幾個問題
時間:2022-07-08 0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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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責任制度(以下簡稱“干部選用責任制”),就是對干部選拔工作中的推薦、考察、審查等重要環節賦予一定的責任,它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用人權力監督約束,把好領導干部任用的人口關,從制度上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風,防止吏治腐敗的根本措施和重要保證。
一、建立干部選用責任制的重要意義
(一)建立責任制是實現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加強干部隊伍建設的有效途徑。正確地薦人、選人、用人,能起到良好的導向作用,促進干部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發揚實干精神,注重工作實績,提高自身素質,向優秀者看齊,腳踏實地為黨工作,為人民建功立業,形成激勵干部特別是年輕干部積極向上,奮發進取,開拓前進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干部選用責任制是強化監督,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的重要環節。黨的十五大報告對如何選準用好干部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從當前實際來看,按照干部路線和政策選用干部是主流,一大批德才兼備、實績突出的優秀干部被選拔到各級領導崗位。但也不可否認,干部任用不準和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問題還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發生在領導干部身上,有的發生在組織人事部門,盡管是個別現象,但在黨內外影響極壞,危害極大,它嚴重干擾了黨的干部路線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影響了干部隊伍和領導班子建設,挫傷了廣大干部的積極性,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產生用人不準和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關鍵一條在于薦錯、察錯、選錯、用錯人者不負責,毫無風險。建立干部選用責任制,對于防止和糾正薦人、選人、用人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樹立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良好形象,密切黨群、干群關系都有著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三)建立干部選用責任制是關心愛護組工干部秉公行使權力的有效措施。各級領導干部和組織人事部門的干部,都處在特殊重要崗位上,手中都掌握著一定的人事推薦、考察、任免權力,三親六故、同學戰友、朋友老鄉、上級下屬、同事熟人關系諸多,有些事礙于情面,難以突破復雜的人際關系,很容易發生濫用權力的現象,不但敗壞黨風、政風,損害黨和政府形象,也會毀掉干部本人。建立干部選用責任制,可以使領導干部和組織人事部門的干部,從矛盾中解脫出來,沖破各種關系網,正確行使黨和人民所賦予的權力,秉公薦人、選人、用人。
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責任制的主體、范圍及責任形式
(一)干部選用責任的主體
干部選用責任的主體即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各個重要環節負主要責任的人。主要包括:
1、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的領導干部個人和下級黨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條例》規定:“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署名的推薦材料。單位向上級黨組織推薦干部,事先須征得干部主管部門同意。”領導干部個人和下級黨組織的主要負責人要就其推薦行為和被推薦人的任用效果向黨組織負責。
2、考察組成員。考察者有權對考察對象進行全面的調查和了解,查閱檔案及相關材料,準確反映被考察對象的相關問題,并向派出考察組的黨組織或組織人事部門詳細匯報考察對象的具體情況和現實表現。對無關人員包括領導干部對考察情況的詢問,對干擾考察工作的人員和事件有權進行抵制。考察組及其成員要就反映的考察情況和意見對黨組織或組織人事部門負責。
3、對黨政領導干部人選負有審查義務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及負責直接審查工作的個人。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干部活動的空間急劇擴大,社會交往日漸頻繁,依靠短時間的考察來審查干部思想、工作和生活的全部行為有力不能及的地方,紀檢、監察、信訪、審計等部門應當按要求及時準確地提供有關干部的相關情況,負責審查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就提供的相關情況對黨組織負責。
(二)干部選用責任的范圍
1、操作程序的規范性
領導干部推薦干部首先必須深入調查研究,廣泛了解民意,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平時掌握的情況,寫出書面推薦材料,然后署名填寫“推薦干部登記表”,內容可包括被推薦者的德才素質、主要優缺點、專長、擬用的意向和推薦承諾等。下級組織推薦干部,必須有民主測評,在測評的基礎上,班子成員集中組織認真調查研究。班子多數成員不同意的人選不能呈報。
考察者必須嚴格遵循《條例》明確規定的考察領導干部人選的程序辦事,本著對黨組織和考察對象雙重負責的態度,做好深入細致的考察工作,要采取廣泛接觸領導和群眾,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考察辦法,以事實為依據,以實績為基礎,力求對干部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審查對象由組織部門根據干部情況確立,并提出需要審查的問題和要求,交由有關部門審查。在對領導干部人選進行考察之前,組織部門應先向有關部門收集情況,看他們掌握了哪些問題,聽到了哪些反映,由考察組作為重點考察線索,在考察工作中全面細致地進行了解核實。在對任用對象在組織討論決定之前,應根據干部分管工作情況向其主管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進行重點了解,看有什么問題,審查部門要按照組織部門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準確、及時、公正地作出結論并及時回復,提交審查報告。
2、提供內容的客觀真實性
推薦者推薦干部必須出于公心,站在講黨性的高度,把德才兼備的干部推薦給黨組織。推薦對象應是所在單位群眾中能力最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實績突出的最佳人選。推薦者推薦的擬用方向,應確因工作需要、崗位職務需要,不能唯推薦而推薦,不能曲意推薦,唯情、唯親、唯勢推薦和不負責任的推薦。
考察者考察干部必須堅持原則,客觀準確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考察者對組織要敢于講真話、直話、實話。正確評價干部的功過是非,并對考察材料負責。
審查的重點內容應當包括:一、重大現實問題審查。即對任用對象有無諸如貪污受賄、道德敗壞、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問題,作出實事求是的結論和證明;二、實績的審查。即對干部的實績進行科學評估,對有無諸如為追求實績搞虛報浮夸、殺雞取卵的短期行為等虛假實績作出鑒別,實事求是地肯定干部實績大小。三、歷史審查。即對干部成長軌跡的思想政治表現作全面了解,以利于與考察現實表現有機結合,正確選用干部。
3、操作過程遵守組織紀律性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關于對違反(條例)行為的處理決定》及《干部考察工作規范》等黨的規范性文件都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有關紀律作出了規定,必須嚴格遵守。
(三)責任追究形式
1、批評教育
對未按規定程序進行推薦、考察,或雖符合程序,但工作責任性不強,敷衍應付、作風不深入,造成用人失誤的;提供的情況失真、失實,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給予批評教育。
2、取消資格或調離崗位
對推薦人選多次失真,審查干部提供情況多次失實及考察干部多次不準或業務能力較弱或不敢堅持原則講真話、講實話的,應分別取消推薦權、考察資格和審查資格,并調離其原工作崗位。
3、紀律處分及至追究法律責任
對思想不純、放棄原則、弄虛作假、隱瞞歪曲事實。或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惡劣影響且觸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建立干部選用責任制的有關保障措施
1、加強自身教育。正確掌握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是選好人用好人、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的重要保證。各級黨組織要加強對領導干部和組織人事部門干部的教育,組織他們認真學習、深刻領會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和同志關于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講話,認真學習、深刻領會黨在新時期選拔任用干部的方針、政策,準確掌握選拔任用干部的標準,在推薦選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講政治、講原則、講正氣、講責任,自覺地按照黨的原則和規定的程序選拔任用干部,嚴格把好干部使用關。
2、加強對干部選用責任制執行情況的檢查。負有干部選用責任的有關部門要把推薦選用干部工作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重要內容之一,經常對照檢查,勇于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努力把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組織部門要積極主動地與紀檢監察機關保持聯系,及時、準確、實事求是地通報干部選用責任制的執行情況,經常分析執行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上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在抓好監督檢查的基礎上,認真總結經驗教訓,表揚做得好的,對存在問題及時提出處理和糾正意見。
3、加強社會監督。要加強信訪工作,把信訪工作當作了解執行干部選用責任制的窗口,讓人民群眾對這項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要聘請紀檢監察干部、黨務干部、執法干部、人大代表和民主人士為監督員,請他們監督各級黨組織和組織人事部門是否堅持任人唯賢、是否發揚民主,是否出以公心。要發動群眾對干部選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進行大膽檢舉揭發,要增加透明度,將干部選用責任制的執行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黨內外公布,請群眾評議和監督,以保證這項制度在執行過程中不走樣,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