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促進司法公正調查匯報

時間:2022-05-16 04: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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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促進司法公正調查匯報

對司法工作進行監督,是人大監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強化監督職能的重要內容,是監督、支持司法機關依法辦案、公正司法的重要手段。3月下旬至4月上旬,我同內務司法委員會、信訪辦的同志一起,到4個縣區和市直對口聯系部門,開展了“加強人大監督,促進司法公正”的專題調研,就人大如何加強和改進監督方式,進一步促進司法公正廣泛征求各方意見。

一、監督司法工作的主要做法

人大對司法工作的監督是一個多層次、全方位的監督體系,主要從宏觀與微觀兩個層面入手:既要對司法工作進行整體的、全面的監督,又要從司法工作中群眾反映較大的個案切入,對個案進行具體的監督。近年來,市、縣兩級人大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對司法工作進行監督:一是在代表大會上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二是在常委會上聽取和審議公、檢、法、司的專項工作報告;三是開展執法檢查、代表視察、專題調研;四是對人大任命的干部進行述職述廉評議(縣級人大開展了此項工作);五是督促相關部門辦理好代表提出的建議、意見。六是對通過信訪渠道反映出來的一些存在問題的涉法涉訴案件進行監督,在監督中嚴格把握通過監督保障司法機關依法辦案,不代行司法機關的職權直接辦理案件,錯案由司法機關依法自行糾正的原則,即:對于司法機關正在辦理的案件,及時將當事人反映的問題轉司法機關,供其參考,不干預正常司法程序的進行;對于司法機關辦結的案件,如果認為某個案件存在裁判不公、枉法裁判、或程序違法等問題,監督司法機關啟動內部監督程序作出糾正。市、縣兩級人大都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督法》和《省監督條例》的要求,逐步規范自己的監督行為,盡量做到突出程序性、突出針對性、突出實效性。通過這些工作的開展,司法機關和相關部門對人大監督的認識和自覺接受人大監督的意識得到進一步提高,一批涉法涉訴案件得到公正處理,涉法涉訴信訪事項逐年有所下降,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司法公正。

二、存在問題

(一)在對司法工作的監督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畏難情緒,因此,對司法工作的監督,柔性較多,剛性欠缺。通常情況下,將審議、評議、視察和執法檢查等稱為“柔性監督”,將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或罷免稱為“剛性監督”。在人大對司法工作的監督中,往往“柔性”有余,而“剛性”不足,存在重對事監督,輕對人監督;重糾正錯案,輕追究責任的傾向。在監督具體案件時,往往是就事論事,而忽略追究責任。

(二)監督機制不夠健全。一是對審議意見的跟蹤督辦機制不夠完善;二是對司法不公案件監督集體行使權利的機制還未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隨意性;三是司法案件監督中發現重大問題,特別是涉及一些由于行政干預,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案件向黨委匯報的機制滯后。

(三)市、縣兩級人大現有的機構和人員中,存在機構名稱不統一,職責不清,人員少,學習法律專業的人員或曾經從事過司法工作的人員比例偏低,專業素質不高的狀況,不適應司法監督工作的需要。縣級人大機關官多兵少,專業人員少的問題更為突出,不利于監督工作的開展。

(四)是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在司法監督工作中的作用不夠。在調研中,許多代表認為自己作用的發揮,只體現于每年參加一次代表大會,平時自己履職的渠道不順,特別是鄉鎮一級的人大代表。

(五)人大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向社會公開程度低,人大監督工作接受社會監督不夠。

(六)人大監督與專門法律監督機關的監督和其他監督結合程度低,上下級人大之間的監督不夠。

三、建議

(一)樹立正確的人大司法監督理念,重視人大司法監督職能的發揮。隨著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的司法水平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在司法過程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甚至以權謀私、枉法裁判的現象仍然存在,消除司法腐敗,實現司法公正、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已經成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的重要課題。人大司法監督工作不僅符合人民當家作主的制度要求,而且是制止和消除司法腐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有效途徑。人大應增強開展司法監督工作的主體意識和責任意識,敢于監督、善于監督,增強監督實效。敢于監督,就是依法大膽行使監督職權,要把監督的精力集中在司法工作的薄弱環節和司法不公等人民群眾普遍關注、迫切要求解決的熱點難點問題上,敢于較真,敢于碰硬;善于監督,就是開拓思路,力求增強監督實效,做到“剛性”監督與“柔性”監督相結合,工作監督與法律監督相結合,對事的監督與對人的監督相結合,專項監督與綜合監督相結合,初次監督與跟蹤監督相結合,聽取專項工作報告與執法檢查相結合,推動自行整改與依法糾正相結合。對久拖不決或一再反復的問題,要大膽動用詢問、跟蹤執法檢查、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等剛性監督手段,直到問題解決為止。督促司法機關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司法人員辦案責任制、冤案錯案責任追究制、司法賠償等制度,將行使權力、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統一起來,進一步明確司法機關的行為規范,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問題的發生。

(二)注重完善監督措施,提高人大司法監督的實效。

一是健全對審議意見辦理落實情況的跟蹤督促檢查機制,做好跟蹤監督工作,切實提高監督實效。

二是建立對司法錯案進行集體監督的機制。人大對司法不公的案件進行監督,應是集體行使職權的行為,對錯案的確定、處理意見都應由集體討論、集體決定,并以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形式送交被監督的司法機關。

三是建立重大司法錯案向市委匯報機制。對一些影響大的司法錯案,應當主動向黨委匯報情況,取得支持。

四是加強信訪監督制度。信訪工作是人大常委會了解民情、聯系和服務群眾的窗口,要高度重視從人民群眾申訴、控告、信訪中,發現和掌握重要線索,為加強司法監督提供信息。

(三)加強自身建設,提高監督能力

一是要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和培訓,不斷提高人大工作者的自身素質,以適應監督工作的需要。人大司法監督的對象是專門從事司法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他們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監督者如果沒有較高專業知識就很難對被監督者進行有效監督。

二是要進一步優化專委會組成人員的結構,充實專業人員,構建“專家型”委員群體;要增加縣級人大常委會的機構編制,保證內司委和信訪辦有人辦事和有能力辦事,使監督工作得當、得體、得力,樹立監督者的權威。

三是要培養善于監督、敢于監督的能力,不斷在實踐中探索和完善監督工作的方式和方法,求真務實,依法監督,促進公正司法。

(四)充分發揮各種監督形式對司法機關的監督作用

一是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在司法監督中的作用。人大代表是人大開展工作的基礎,人大的一切工作應該依靠人民代表。要發揮好人大代表廣泛聯系人民群眾的政治優勢,善于把人大監督同群眾監督、輿論監督、使人大監督工作更加具有群眾基礎,更加符合人民群眾的意愿。

二是人大要主動把監督工作與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紀檢監察機關的紀檢監督、司法機關的內部監督結合起來,使人大監督工作更加具有剛性和權威性。

三是可探索建立鄉鎮法庭和派出所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通報工作的制度。

(五)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和網絡的作用,加大人大監督工作情況向社會公開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