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風險因素分析
時間:2022-04-01 02: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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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作為一種特殊的投資行為,從操作層面上做出投資決策需要考慮的問題很多,其中一個不可忽略的因素就是專利問題。
盡管沒有誰對風險投資的對象加以限制,多數風險投資機構還是傾向于將錢投入到從事高新技術創新活動的中小企業即風險企業。風險企業較之一般企業在成長過程中有更高的風險,同時也有更高的贏利和資本增值前景,風險資本被稱為“勇敢和有耐心”的資本,風險投資的回報取決于風險投資者預測、管理和承擔風險的能力,風險資本也應該是“聰明的資本”。隨著貿易全球化、國際經濟一體化趨勢的確立和知識經濟初現端倪,高技術領域的競爭日趨激烈,對包括專利在內的知識產權保護日趨嚴格,國際競爭的一個焦點就是知識產權,風險企業要謀求競爭優勢甚至維持生存不僅不能忽略國內外專利制度所確立的競爭規則的存在,甚至某一個環節的工作不夠專業也會導致災難性的后果,包括湖北省在內的近幾年統計情況表明,國內專利糾紛的發案率越來越高,專利訴訟的標的和影響越來越大,有時甚至一個專利訴訟程序的產生就會導致一家企業損失數千萬元,有時專利問題甚至影響到一個行業如DVD行業。風險投資機構在審查評估風險企業的商業計劃時,不能忽略風險企業在競爭環境下開展經營活動所面臨的專利因素,以避免血本無歸或與高回報的投資預期相背離。本文試圖結合我們在風險投資活動中遇到的部分專利事例,對風險投資過程中審查風險企業商業計劃所涉及的專利因素進行初步探討。
風險企業的經營活動是否具有潛在的專利侵權問題
*年底,某風險投資機構收到一家風險企業的商業計劃,該計劃致力于通過生物工程提供人類發育過程中所必需的一種產品,已完成了實驗室小試和中試階段的工作,所生產的產品已被國內幾家下游客戶試用,對該產品下一步向高端開發也有較完整的計劃。在審查該商業計劃時,風險投資機構查閱了中國專利文獻,發現國家知識產權局公開了在美國納斯達克市場上市的某外國公司的一項專利申請,經比較風險企業的技術方案與該專利申請權利要求所披露的技術方案,無論產品、工藝還是用途,均落入該專利申請權利要求的專利保護范圍內,也就是說如果該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不加調整的被授予專利權,則風險企業商業計劃中的經營活動無論是生產、銷售或第三方的為生產經營目的的使用行為均受該專利權的約束。進一步的審查還發現,該專利申請還曾向北美、歐洲等地區的一些國家提出,在歐洲已被批準授予了專利權,因此,盡管該專利申請還沒被我國批準,目前外國公司還無法通過司法途徑或行政途徑干涉風險企業在國內的生產經營行為,但風險企業要將其產品出口到歐洲某國的幾家目標大客戶則非常困難,因為這幾家潛在大客戶進口、使用這種產品的行為要受到依據當地國家法律所授予專利權的約束,事實證明風險投資機構的顧慮是有道理的,隨后這個風險企業通過不同途徑向目標大客戶出口的營銷努力,均因中間商反饋提出的專利侵權責任問題而至今沒有達成交易。
考慮到化學合成藥、生物醫藥領域的絕大部分,光電子信息、光機電一體化、微電子、通訊領域和新材料領域相當大部分的關鍵技術專利申請均被國外公司提出的現狀,風險投資機構審查風險企業的商業計劃時,一定要查清國內相關的專利申請動態以確保風險企業的經營活動建立在不侵犯他人專利權的基礎上,同時也要查清國外目標市場的專利申請動態,以評估風險企業進行國際營銷努力的可能性,這項工作風險投資機構可以由自己培養的專業人員承擔,或者委托專業中介服務機構承擔,但不能不做也不能做得不準確。
風險企業所持有的專利權屬界定是否清楚無誤
*年初,某風險投資機構收到某風險企業的商業計劃,該商業計劃提出生產經營一種外科臨床用醫用材料,經臨床試驗無論在性價比還是生物特性以及在醫生的臨床處理方面,這種材料與國內外生產的同類材料相比均有其競爭優勢,*年初,風險企業的股東為此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兩項發明專利申請以保護其技術方案的商業利用,經審查風險企業提交的有關材料,發現風險企業的股東之一應是這兩項發明專利申請的發明人,而該發明人應該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而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應屬于其單位,風險企業股東申請專利的行為違法,權利人可以通過相關程序予以糾正,該風險企業使用該發明創造的行為除非得到上述單位的許可,否則也屬于侵權行為,進一步分析上述單位的有關授權文件,尚不足以得出風險企業可以自由利用該發明創造的結論,除非風險企業或其股東與上述單位進一步通過合乎法律規定的協議明確許可使用關系,否則該風險企業的商業計劃得不到法律支持,后期經營活動中將可能面臨極大的法律風險。
風險投資機構在審查風險企業的商業計劃時,對其據以支撐其商業計劃的專利權等知識產權歸屬應進行確權審查,以確保該知識產權確屬風險企業合法持有,避免其經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相應法律風險,在風險企業歷史上技術合作關系復雜的更應該引起風險投資機構對這類問題的關注。
風險企業聲明的創新項目的專利優勢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可靠性
在知識產權意識不斷提高的今天,國內像這樣的故事已不多見了:由中國人首次運用數字壓縮和解碼高新技術研制的VCD整機技術發明,自1993年問世后,很快形成年產規模1000多萬臺的新興電子產業,而擁有這項發明創造的企業沒有申請專利,致使國內一時間出現了幾百家VCD生產廠家,造成市場無序競爭,作為原創者的這家企業由于規模和市場營銷的不足反而被逐出VCD市場。
多數情況下,企業在開展技術創新活動取得有技術優勢的創新成果后,一般都知道應及時申請專利以謀求法律上的優勢以期最終取得市場競爭優勢。
因此,風險投資機構在接觸風險企業時,多數風險企業都能拿得出幾項專利或專利申請以支持其商業計劃,認為其所實施的項目具有法律優勢,為可能的競爭者設置了較高的門檻。根據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審查其所持有的專利時答案可能并非如此,除非競爭對手不懂專利。
還有一種情況,有些歸國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支撐其商業計劃的依據之一是在新加坡或澳大利亞所提出的專利申請,從專利的角度看,這些專利所管轄的地域既非商業計劃中的制造地,也非商業計劃中的主要銷售地,因此專利對其商業計劃的支持幾乎可以忽略不計,風險投資機構在評估其商業計劃時可以不從專利角度加分,甚至如果商業計劃對制造地或銷售地的潛在競爭對手的行為估計不足,還應對其投資價值予以減分處理。
比較常見的是企業將技術創新成果及時申請了專利,但申請行為不夠專業或考慮不夠周全,給了競爭對手以再申請改進專利的機會,應此也得不到預期中盡可能大的投資回報;比較極端的情況是,企業利用部分國家對實用新型專利實行登記制的規定,將公知技術進行專利包裝來騙取投資,有些企業雖然不存在主觀故意,但客觀上其擁有的專利權經不住實際無效訴訟程序的考驗,對競爭對手的行為無實際約束力。
因此,對風險企業專利項目的法律優勢是否真正存在,風險投資機構應進行詳細且內行的審查,并根據商業計劃對法律優勢的依耐程度對風險企業的投資價值給予相應的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