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組織利于社會和諧發展
時間:2022-12-11 0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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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組織的迅猛發展,是20世紀世界歷史諸多特點中的一個重要特色,有學者甚至把20世紀稱為“國際組織的世紀”。在我國,改革開放不僅帶來了經濟的迅速發展,各種各樣的民間組織也不斷生成,從而促使中國社會從“強國家、弱社會”或“國家主義”的“總體性社會”,向著國家(政治)、市場(經濟)、公民社會的三元結構轉化。
民間組織不僅可提供一定社會公共服務、維護一定群體的利益、推進民主政治,而且還能分擔社會風險、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首先,民間組織可承擔起政府改革后的部分職能,并成為政府與百姓之間的橋梁。在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我國政府正在由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會逐步把一些社會管理職能交給社會中介組織,發揮民間社會組織的作用。在傳統的政府與社會二元結構的關系中,社會與政府高度整合,政府直接面對的是社會及社會中的個人,當政府與社會產生矛盾的時候,就會形成直接對立的局面,而無任何緩沖的余地。發展民間社會組織,就在國家與分散的社會成員之間形成了一個中介力量,一方面,社會組織能夠將其所代表群體的心聲下情上達;另一方面也能以橋梁紐帶身份使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上情下達,還能進行不同群體之間的利益協調和對話。在此,民間社會組織起到政府和社會成員矛盾緩沖帶的作用,為人們的利益表達提供了多種渠道與合法性的表達方式。這樣,可以減少社會成員個人的失范行為和對抗性的社會沖突,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有組織的集體的規范行為,總比分散的個人的失范行為容易管理。
其次,民間組織能幫助政府建立起民主的管理機制,實現社會成員有序的政治參與。民主的管理機制是一個政府政治文明的價值取向,是一個國家走向現代化的重要標志。中國經濟市場化的實踐,逐步把微觀利益主體獨立出來,人們在經濟、政治、文化生活當中,都有自己特殊的利益訴求。民間組織根植于基層,其在日常工作中能夠了解社會各階層的不同需求,并將來自民間單個的資源與能量匯聚起來,成為一種團體的訴求:一方面,它可以有組織、有目的地進行社會動員,整合和影響組織成員的價值觀及利益表達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實現有序的政治參與。另一方面,為組織成員的利益表達提供了形式與渠道的多樣性,保障公民利益表達的暢通。這就可能減少上訪等利益訴求的形式。
再次,社會組織的自治機制可以有效地實現社會整合,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和諧社會的底線是必須有社會的和平與穩定。否則,和諧無從談起。我國的社會轉型已進入了快速時期,也是中國改革最為關鍵的歷史時期。改革開放以來利益結構的調整所積蓄的矛盾和危機都有可能在這一時期集中地爆發出來,引發社會的動蕩,從而將中國推向一個“高風險的社會”。民間社會組織的自治性、民間性、志愿性、組織性、公益性以及社會與個人中介地位的特點,決定了其可以發揮自我管理、緩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作用。它可以通過組織的制度化管理,規范和整合其組織成員的行為;也可以凝聚組織成員的意見,實現政府與個體成員的有效溝通,擴大社會成員對政治的有序參與,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實現社會的穩定;還能有效地動員社會力量和社會資源,幫助政府解決社會管理中的一些薄弱環節,對城市下崗職工、失業人員、進城農民、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群、少數民族地區的貧困人口等社會弱勢群體提供社會援助,增進社會福利,促進社會公平,在緩解當前我國社會貧富差距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公民通過志愿參與無償服務他人、回報社會為特征的各種社會組織,有利于促使全社會形成熱心公益、扶貧幫困、團結互助、平等友愛、共同發展的社會氛圍和人際關系,實現社會價值理性的回歸,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我國目前民間組織無論是在量還是質的方面,都是低水平的。令人感到高興的是,早在十六屆四中全會上,總書記就明確指出:“要發揮社團、行業組織和中介組織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作用,形成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的合力。”總理在2005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也提出,要“堅決把政府不該管的事交給企業、市場和社會組織,充分發揮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商會和中介機構的作用。”因此,政府、企業和民間組織應各自發揮應有的作用,形成構建和諧社會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