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合同范文

時間:2023-04-12 09: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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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合同

篇1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由買賣雙方締結,按照下述條款,賣方同意售出買方同意購進以下商品:

第一部分

1.商品名稱及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

2.生產國別及制造廠商:___________________

3.單價:(包裝費用包括在內)___________________

4.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

5.總值:___________________

6.包裝:(適合海洋運輸)___________________

7.保險:(除非另有協議,保險均由買方負責)___________________

8.裝船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

9.裝運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

10.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

11.裝運嘜頭,賣方負責在每件貨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顏料明顯地刷印或標明下述嘜頭,以及目的口岸、件號、毛重和凈重、尺碼和其它買方要求的標記。如系危險及/或有毒貨物,賣方負責保證在每件貨物上明顯地標明貨物的性質說明及習慣上被接受的標記。

12.付款條件:買方于貨物裝船時間前一個月通過____________銀行開出以賣方為抬頭的不可撤銷信用證,賣方在貨物裝船啟運后憑本合同交貨條款第18條a款所列單據在開證銀行議付貸款。上述信用證有效期將在裝船后15天截止。

13.其它條件:除非經買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關事項均按第二部分交貨條款之規定辦理,該交貨條款為本合同不可分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條款將自動地優先執行附加條款,如附加條款與本合同條款有抵觸,則以附加條款為準。

第二部分

14.fob/fas條件

14.1 本合同項下貨物的裝運艙位由買方或買方的運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訂。

14.2 在fob條件下,賣方應負責將所訂貨物在本合同第8條所規定的裝船期內按買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裝上買方所指定的船只。

14.3 在fas條件下,賣方應負責將所訂貨物在本合同第8條所規定的裝船期內按買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買方所指定船只的吊桿下。

14.4 貨物裝運日前10-15天,買方應以電報或電傳通知賣方合同號、船只預計到港日期、裝運數量及船運人的名稱。以便賣方經與該船運人聯系及安排貨物的裝運。賣方應將聯系結果通過電報或電傳及時報告買方。如買方因故需要變更船只或者船只比預先通知賣方的日期提前或推遲到達裝運港口,買方或其船運人應及時通知賣方。賣方亦應與買方的運輸或買方保持密切聯系。

篇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1年第9次部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的管理,建立技術進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進我國技術進出口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成立時作為資本入股并作為合資章程附件的技術進口合同按外商投資企業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秘密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和含有技術進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條 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實行網上在線登記管理。外經貿主管部門是技術進出口合同的登記管理部門。

    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

    第四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負責對重大項目的技術進口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重大項目是指:(一)項目資金來源中含有國家財政預算內資金、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項目;(二)國務院立項批準的項目。

    技術進口經營者在合同生效后,應在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上進行登記(網址為:info.ec.com.cn),并持技術進口合同登記申請書、技術進口合同副本和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到外經貿部履行登記手續。外經貿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的內容進行核對,并向技術進口經營者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以下簡稱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對重大項目以外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中央管理企業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按屬地原則到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可授權下一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技術進出口經營者在合同生效后,應在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上進行登記,并持技術進口合同登記申請書或技術出口合同申請書、合同副本和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到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履行登記手續。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的內容進行核對,并向經營者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六條 對申請文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要求或登記記錄與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文件的3個工作日內通知技術進出口經營者補正、修改,并在收到補正的申請文件或修改的登記記錄起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的內容進行核對,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七條 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登記的主要內容為:(一)合同號(二)合同名稱(三)技術供方(四)技術受方(五)技術使用方(六)合同概況(七)合同金額(八)支付方式(九)結匯方式(十)信貸方式

    第八條 國家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號實行標準代碼管理。編制技術進出口合同號應符合下述規則:(一)合同號總長度為17位。

    (二)前9位為固定號: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進口或出口國別地區(國標2位代碼)、第5-6位表示進出口企業所在地區(國標2位代碼)、第7位表示技術進出口合同標識(進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進出口技術的行業分類(國標2位代碼)。后8位為企業自定義。 例01USBJE01CNTIC001.

    第九條 已登記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若變更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合同登記內容的,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 經登記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術進出口經營者應當持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證等材料及時向外經貿主管部門備案。

篇3

民 事 判 決 書

(XX)民二終字第4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東莞市橫瀝經濟發展總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橫瀝鎮沿江路發展中心二樓。

法定代表人:朱柱明,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人:周廣榮,廣東中建合展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信華(中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臺山市臺城鎮橋湖路328號。

法定代表人:洪英智,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人:趙洪瑞,北京市中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徐海凌,北京市中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進出口銀行。住所地:北京市西直門北大街甲43號金運大廈b座。

法定代表人:羊子林,該行行長。

委托人:許濤,北京市國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李蒞賓,北京市國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廣東省機械設備進出口集團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站前路92號。

法定代表人:李為民,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東莞市橫瀝經濟發展總公司、信華(中國)機械有限公司為與被上訴人中國進出口銀行、原審被告廣東省機械設備進出口集團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XX)高經初字第3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姜偉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雷繼平、王濤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張銳華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1998年8月25日,中國進出口銀行(以下簡稱進出口銀行)與廣東省機械設備進出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廣東機械公司)簽訂(98)進出銀(信合)字第596號《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約定進出口銀行(乙方)同意向廣東機械公司(甲方)提供出口賣方信貸額度人民幣1億元,貸款期限18個月;第一年度的利率為5?85%,以后根據當時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執行,每季度末月20日之前付息;乙方根據甲方的用款申請發放貸款,在貸款期限內可循環使用,專款專用;乙方委托中國銀行廣東省分行作為行,監督貸款資金的使用;甲方應在該行開立托管賬戶,并在該行辦理出口合同項下的全部結算業務;如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歸還貸款本息,乙方有權向擔保方追索,并對逾期貸款按日萬分之四計收利息。雙方均在合同上簽字蓋章。

同日,進出口銀行與東莞市橫瀝經濟發展總公司(以下簡稱橫瀝公司)、信華(中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華公司)分別簽訂(98)進出銀(信保)字第483a號和(98)進出銀(信保)字第483b號保證合同,約定依廣東機械公司的請求,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同意向進出口銀行提供還款保證,保證范圍為(98)進出銀(信合)字第596號借款合同項下的一切債務(包括到期應還或進出口銀行依主合同可提前收回的貸款本息、費用、違約金、賠償金及進出口銀行為實現上述債權而產生的費用);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分別承擔70%和30%的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全部還清之日止。

借款合同簽訂以后,進出口銀行和廣東機械公司均同意將該筆1億元貸款直接償還廣東機械公司1997年在進出口銀行的貸款。借款合同期滿,廣東機械公司未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償還至XX年6月20日。

XX年8月20日,進出口銀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廣東機械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億元,判令橫瀝公司對廣東機械公司應償還借款本金的70%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判令信華公司對廣東機械公司應償還借款本金的30%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同年11月10日,進出口銀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補充訴訟請求,請求判令三被告按合同約定的逾期利息率支付自逾期之日至判決執行之日的相應利息。

原審另查明:1997年8月26日,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簽訂(97)進出銀(信合)字第363號《出口賣方信貸協議》,約定進出口銀行同意向廣東機械公司提供出口賣方信貸額度人民幣1億元,期限一年,年利率為8?82%。同日,進出口銀行與橫瀝公司、信華公司分別簽訂(97)進出銀(信保)字第250號和(97)進出銀(信保)字第250a號保證合同,約定依廣東機械公司的請求,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同意向進出口銀行提供還款保證,保證范圍為(97)進出銀(信合)字第363號借款合同項下的一切債務,包括到期應還或進出口銀行依主合同可提前收回的貸款本息、費用、違約金、賠償金及進出口銀行為實現上述債權而產生的費用;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分別提供7000萬元和3000萬元的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全部還清之日止。(97)進出銀(信合)字第363號借款合同所涉1億元資金,已經被廣東機械公司使用。借款合同期滿,廣東機械公司未償還借款本金。1998年6月2日,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分別致函進出口銀行稱:愿意繼續為廣東機械公司在進出口銀行的賣方信貸額度貸款提供還款保證,橫瀝公司承擔7000萬元的保證,信華公司承擔3000萬元的保證。此后,即簽訂了(98)進出銀(信保)字第483a號和(98)進出銀(信保)字第483b號保證合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于1998年8月25日所簽訂的《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及進出口銀行分別與橫瀝公司、信華公司就上述借款合同簽訂的兩份保證合同,均為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借款用以償還舊貸,亦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合同有效。廣東機械公司未能按期償還借款本金,構成違約,應償還進出口銀行借款本金,并按合同約定承擔逾期違約責任。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作為保證人應按保證合同的約定,對廣東機械公司的還款承擔各自的保證責任。橫瀝公司辯稱借貸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擔保構成欺詐一節,因在本案借款合同之前的(97)進出銀(信合)字第363號《出口賣方信貸協議》中,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同樣作為廣東機械公司的借款擔保人,并分別對借款本金7000萬元和30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即前后兩筆借款均為同一保證人提供的擔保,且保證范圍和方式均一致。故即使保證人不知是以新貸還舊貸,亦不足以認定借貸雙方構成欺詐。橫瀝公司的辯稱不能成立。進出口銀行請求廣東機械公司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及保證人橫瀝公司、信華公司分別承擔保證責任的主張,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九條第(二)項、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項、《借款合同條例》第四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一、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簽訂的(98)進出銀(信合)字第596號《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及進出口銀行與橫瀝公司、信華公司簽訂的(98)進出銀(信保)字第483a號和(98)進出銀(信保)字第483b號保證合同有效。二、廣東機械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進出口銀行借款本金人民幣1億元及逾期利息(自XX年6月2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收逾期利息的規定計算逾期利息)。三、橫瀝公司對第二項廣東機械公司所負債務承擔70%的連帶清償責任。四、信華公司對第二項廣東機械公司所負債務承擔30%的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510 010元。由廣東機械公司負擔。財產保全費25萬元,由廣東機械公司負擔。

橫瀝公司、信華公司均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橫瀝公司上訴稱:進出口銀行無權要求我公司為廣東機械公司借款債務的70%承擔擔保責任。(1)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串通欺詐,騙取我公司提供保證。在進出口銀行與借款人廣東機械公司簽訂的《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為保證貸款的專款專用和安全回收,廣東機械公司在中國銀行廣東省分行開立專用賬戶,所有款項解入上述專用賬戶,進出口銀行委托中國銀行廣東省分行對賬戶進行監管。我公司與進出口銀行就案涉貸款簽訂保證合同,是以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誠信地履行借款合同為基礎的,而事實上進出口銀行、廣東機械公司串通騙取我公司提供擔保后并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將貸款匯至專戶并進行監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我公司的擔保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條“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我公司不應承擔保證責任。(2)進出口銀行并未履行借款合同義務,我公司不負有擔保責任。進出口銀行僅憑沒有日期的一張借據,稱其已向廣東機械公司支付1億元。事實上,1998年8月25日借款合同簽訂后,進出口銀行從未如約將1億元匯至專用賬戶,此有銀行出具的專用賬戶資金明細資料為證;廣東機械公司亦從未收到進出口銀行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1億元,此有廣東機械公司1998年至XX年財務審計報告為證。根據借款合同1億元貸款匯至專用賬戶方為到位,而本案中并無任何證據表明1億元貸款已到位,因此,我公司擔保責任并未開始。我公司擔保的是1998年8月25日后進出口銀行匯至專用賬戶,在監管下用于出口項目的1億元當中的7000萬元,與舊債無關。進出口銀行無權要求我公司對舊債承擔責任。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三項,本案訴訟費由進出口銀行承擔。其在二審質證時又提出補充上訴意見稱:至訴訟時方知1997年8月1億元借款中的7000萬元已被廣東機械公司用于償還其1996年8月從進出口銀行所借的7000萬元貸款,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并未將此情況告訴我公司,且1996年8月的借款不是我公司擔保的,我公司對1997年8月的借款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信華公司上訴稱:(1)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進出口銀行曾于1998年8月25日與廣東機械公司簽訂一份《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我公司作為該項貸款的擔保人,與進出口銀行簽訂了保證合同,承擔3000萬元人民幣的連帶擔保責任。然而,借款合同簽訂后,進出口銀行并未實際放款,廣東機械公司也未按借款合同中規定的貸款用途“用于機電產品的出口”專款專用。這表明在上述借貸行為中,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沒有真實履行借款合同,該借款合同內容缺乏真實性。(2)原審適用法律不當。該借款合同實際為“借新還舊”的信貸行為。原審法院在其判決書中稱:“本案借款用以償還舊貸,亦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合同有效”,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借新還舊”屬于違法的、不規范的信貸行為。我公司認為:即使是在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認定的“即使保證人不知是以新貸還舊貸,亦不足以認定借貸雙方構成欺詐”的情況下,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的行為起碼沒有盡到向保證人披露完整、真實的信貸信息的義務,直接損害了我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廣東機械公司求償的權利。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四項。其在二審質證時又提出補充上訴意見稱:至訴訟時方知1997年8月1億元借款中的7000萬元已被廣東機械公司用于償還其1996年8月從進出口銀行所借的7000萬元貸款,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并未將此情況告訴我公司,且1996年8月的借款不是我公司擔保的,我公司對1997年8月的借款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進出口銀行答辯稱:(1)我行與廣東機械公司簽訂的《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我行與廣東機械公司在1998年8月25日簽訂了《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約定我行向廣東機械公司提供出口賣方信貸受信額度1億元人民幣,貸款期限18個月。另1997年8月26日,我行曾與廣東機械公司簽訂《出口賣方信貸協議》,約定我行向廣東機械公司提供出口賣方信貸受信額度1億元人民幣,貸款期限為一年。由于該筆貸款于1998年8月25日到期,因此,在《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簽訂后,廣東機械公司便將其新貸的這筆貸款用來償還《出口賣方信貸協議》項下的貸款。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在《關于借款合同中有關法律問題的復函》(銀辦函(1997)320號)中的相關規定:“‘以貸還貸’(或借新還舊)是指貸款人向銀行貸款以清償先前所欠同一銀行貸款的行為,新的借款合同只是對原借款合同中貸款期限等合同條款的變更,不能視為新借款合同虛構借款用途、雙方意思表示不真實,該行為并未違反《商業銀行法》及《貸款通則》等有關金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因此,‘以貸還貸’的借款合同應屬有效。”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也認為“以貸還貸”的借款合同有效。因此,一審法院在判決中認定“本案借款用以償還舊貸,亦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合同有效”是十分正確的。(2)我行分別與橫瀝公司、信華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合法、有效,橫瀝公司與信華公司應當依合同的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1998年8月25日,在我行與廣東機械公司簽訂《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的同時,我行還分別與橫瀝公司、信華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此兩份《保證合同》的內容符合《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在1997年8月26日,我行與廣東機械公司簽訂《出口賣方信貸協議》的同時,我行也分別與橫瀝公司、信華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此兩份《保證合同》的內容同樣符合《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也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由此可見,本案的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在對《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和《出口賣方信貸協議》的保證方式都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的范圍也前后相同,前后兩個主合同的保證人屬于同一保證人,雖然存在“以新還舊”的情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是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因此,橫瀝公司、信華公司作為保證人仍然應當對《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以新還舊”的存在不影響兩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各自承擔相應的連帶保證責任。一審判決認定借貸雙方不構成欺詐,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完全正確。而且事實上,橫瀝公司與雅華公司是在知曉廣東機械公司要“以貸還貸”的情況下簽訂《保證合同》的。《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及兩份《保證合同》簽訂之前,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分別給我行發來“擔保承諾函”,稱“愿意繼續”為廣東機械公司在我行處申請的出口賣方信貸額度貸款,即分別對全部債務的70%和30%承擔連帶保證。這里的“繼續”一詞就表明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知曉《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是《出口賣方信貸協議》的承接,而不是一個與《出口賣方信貸協議》無關的新合同。因此,我行認為:依據《擔保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以及我行分別與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上述兩公司應該對廣東機械公司的債務分別承擔70%和30%的連帶保證責任。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針對兩上訴人在二審質證時提出的補充上訴意見,其答辯稱:1997年8月1億元借款中的7000萬元并非以貸還貸,兩保證人應對1997年8月的借款承擔保證責任。

廣東機械公司未作書面答辯。

二審查明:1998年8月20日,廣東機械公司致函進出口銀行稱:為簡化還款手續,提高資金利用率,請將(98)進出銀(信合)字第596號合同項下1億元人民幣用于歸還(97)進出銀(信合)字第363號合同項下貸款。據此,進出口銀行通過財務方式將(98)進出銀(信合)字第596號合同與(97)進出銀(信合)字第363號合同作“以貸還貸”處理。

二審另查明:1996年8月19日,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簽訂(96)進出銀(信合)字第214號《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約定進出口銀行同意貸給廣東機械公司出口賣方信貸7000萬元人民幣,期限為一年(自1996年8月起到1997年8月止),年利率為10?98%。當日,進出口銀行向廣東機械公司發放貸款4000萬元。同年10月3日,進出口銀行向廣東機械公司發放貸款3000萬元。

1996年8月19日,進出口銀行與中國機械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總公司簽訂(96)進出銀(信保)字第102號保證合同,約定依廣東機械公司的請求,中國機械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總公司同意向進出口銀行提供還款保證,保證范圍為(96)進出銀(信合)字第214號借款合同項下的一切債務,包括到期應還或進出口銀行依主合同可提前收回的貸款本息、費用、違約金、賠償金及進出口銀行為實現上述債權而產生的費用;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全部還清之日止。

(97)進出銀(信合)字第363號《出口賣方信貸協議》簽訂后,進出口銀行于1997年8月27日向廣東機械公司發放貸款3000萬元,并通過財務方式將余下的7000萬元貸款與(96)進出銀(信合)字第214號合同項下的款項作“以貸還貸”處理。廣東機械公司對進出口銀行已足額發放該筆貸款的事實沒有異議。借貸雙方對該“以貸還貸”行為未告知兩保證人。

本院認為: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于1998年8月25日簽訂的《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有效。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協商將該筆貸款用于償還已到期的舊貸款,該行為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應以此為由認定借款合同無效。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關于借貸雙方協商以貸還貸,借款合同應認定無效的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進出口銀行依約履行了發放貸款的義務,廣東機械公司未能如期償還借款本金,對進出口銀行構成違約,除應償還進出口銀行借款本金外,還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承擔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

進出口銀行分別與橫瀝公司、信華公司就上述借款合同簽訂了兩份保證合同,該兩份保證合同均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有效。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作為該筆借款的保證人,應否對上述借款承擔保證責任,要看其有無法定的免責事由。就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訂立的(97)進出口銀(信合)字第363號合同而言,雙方協商將該合同項下1億元貸款中的7000萬元用于償還已到期的舊貸款,而舊貸款的保證人并非新貸款的保證人,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又未將此情況通知兩保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作為該筆借款的保證人,對上述借款中的7000萬元不應承擔保證責任。上述借款中的另3000萬元,廣東機械公司已按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對該3000萬元,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應當按照承諾的擔保比例承擔保證責任。

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既是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之間1998年《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的保證人,又是進出口銀行與廣東機械公司之間1997年《出口賣方信貸協議》的保證人,廣東機械公司與進出口銀行協議以1998年貸款歸還了1997年貸款。廣東機械公司不履行歸還1998年貸款責任,原審判令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承擔全部保證責任時,未對1997年貸款的實際使用狀況之基礎事實作出認定。二審查明上述1997年1億元貸款中的7000萬元,經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歸還了以前的非本案兩保證人擔保的舊貸款,而此事直至訴訟時兩保證人才知曉。因此,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在本案中對7000萬元借款不應承擔保證責任,對3000萬元借款應承擔保證責任。因橫瀝公司承諾對《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和《出口賣方信貸協議》所涉借款均承擔70%的連帶保證責任,信華公司承諾對《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和《出口賣方信貸協議》所涉借款均承擔30%的連帶保證責任,故橫瀝公司應當對本案中的3000萬元借款承擔70%的連帶清償責任,信華公司應當對本案中的3000萬元借款承擔30%的連帶清償責任。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關于其在本案中不應承擔保證責任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除對橫瀝公司和信華公司就《出口賣方信貸協議》所涉借款應否承擔保證責任認定有誤,判令橫瀝公司、信華公司對本案所涉1億元借款分別承擔70%和30%的連帶清償責任不當,應予糾正外,其余事實認定基本清楚,適用法律基本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XX)高經初字第364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二項及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負擔部分;

二、變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XX)高經初字第364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三項為:東莞市橫瀝經濟發展總公司對廣東省機械設備進出口集團公司1億元借款中的3000萬元承擔70%的連帶清償責任;

三、變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XX)高經初字第364號民事判決主文第四項為:信華(中國)機械有限公司對廣東省機械設備進出口集團公司1億元借款中的3000萬元承擔30%的連帶清償責任。

二審案件受理費510 010元,由廣東省機械設備進出口集團公司負擔204 004元,由中國進出口銀行負擔204 004元,由東莞市橫瀝經濟發展總公司負擔51 001元,由信華(中國)機械有限公司負擔51 001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姜 偉

審判員 雷繼平

審判員 王 濤

篇4

關鍵詞:死管段;核電站;分析

1 改造背景

“死管段”是指那些與一回路相連但在機組正常運行情況下其內流體不流動的管段。當核電站一回路升溫升壓或者功率運行過程中,這些管段內的靜止流體被一回路加熱產生熱分層或汽化,并最終導致管道內壁和閥門部件腐蝕。

余熱排出系統進口就屬于典型的“死管段”,在嶺澳一期核電站,因未對此處進行改造,導致死管段處的閥門RCP215VP在機組才剛剛運行了一個循環后就發現閥座嚴重腐蝕,經過多次研磨后仍無法完全消除腐蝕坑,嚴重威脅到了機組的安全穩定運行。

經過不斷地探索和試驗,確認余熱排出系統進口死管段腐蝕問題是由持續不斷的熱工水力現象引起的,這些熱工水力現象主要表現為:

?藎死管段內頂部和底部之間存在熱分層,當這種熱分層不穩定時更為有害;

?藎一回路通過RCP閥門不斷給“死管段”內靜止液體加熱,如果溫度達到管道內部的壓力對應的飽和溫度,就會導致管道內形成水/汽兩相,當管道內排氣不充分而存在空氣時更會加速腐蝕的產生。

2 改進設計基準

余熱排出系統進口“死管段”改進設計方案采用對“死管段”增壓的設計原理,吸取同類型電站的成功經驗,同時結合在建項目的不同實際特點,在滿足標準規范和主系統安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制定切實有效的改進方案,有效控制和避免“死管段”腐蝕現象,提高機組運行的安全性和經濟性。

3 改進方案

該方案中閥門RRA001/021VP和RCP212/215VP上有平衡孔用來抵消閥門本體的鍋爐效應,逆止閥RCO354VP用于和上游管道連接,連接處有9.5mm的限流孔,其與RIS系統的接口用來在機組啟動階段對RRA001/021VP和RCP212/215VP進行密封性試驗。

相對于改造前,本方案將逆止閥修改為手動隔離閥RCP354VP,保持常開狀態,使死管段壓力與一回路一致,避免汽化。其次取消啟動隔離閥RCP130VP,并以管帽封堵,手動隔離閥RCP354VP前增設3mm的限流孔板,同時,對余熱排出系統進口隔離閥RRA001VP的平衡孔進行封堵,增設其密封性試驗管線(RRA224VP所在管線),正常運行期間,RRA224VP保持開啟,以避免RRA001VP的鍋爐效應。

該方案取消了3mm的限流孔板,將原管座處的9.5mm限流孔修改為3mm限流孔,再增加一個帶3mm限流孔的管座與管道連接。

手動隔離閥RCP354VP保持常開,通過與一回路連接對死管段進行增壓,用以消除死管段腐蝕現象,同時閥門本體制造過程中已增加旁通閥,防止閥門本體出現鍋爐效應,故此處取消了平衡孔。在冷態工況下,通過專用裝置可對RCP212/215和RRA001/021VP進行密封性試驗,故取消試驗管線。

4 可行性分析

4.1 雙重隔離分析

按照RRC-P規范要求,一回路系統需設置雙重隔離,但內徑小于25mm的管段不在一回路范圍內。RCP354/355VP閥門所在管線內徑為15.6mm,因此其管線可不設置雙重隔離,而對于其旁通閥流道上RCP212/215VP和RRA001/021VP閥門仍承擔著大管的隔離功能,滿足了規范要求的雙重隔離。

4.2 主系統水裝量分析

對于可能發生的反應堆冷卻劑泄漏量問題,系統設計僅要求不可識別泄漏率應小于230L/h,總泄漏率應小于2300L/h,而不對具體發生泄漏處的泄漏率進行規定,故改進后,不影響反應堆冷卻劑系統水裝量的識別。

4.3 限流孔的分析

在主管道和小管連接處設計3mm的限流孔目的是將孔徑限制小于9.5mm,保證旁路管線在發生破裂的情況下,能通過化學和容積控制系統對反應堆冷卻劑系統水裝量進行補償,而不啟動安注系統;另一個目的是增加管道阻力,在機組正常運行中余熱排出系統入口隔離閥意外開啟情況下,盡可能降低從RCP系統通過旁路管線流出的泄漏量。

5 結束語

在余熱排出系統進口死管段改造過程中,結合成功電站經驗和寧德電站實際情況,對死管段改造方案進行不斷篩選和優化,最終保證了方案的順利實施,并接受了核電站商業運行的檢驗,證明了方案的成功。此項改進,不單單加強了電站運行的安全性和經濟性,更提升了核電機組的自主設計優化能力,為我國后續建設的核電項目提供了良好的參考和借鑒。

參考文獻

篇5

進出口貿易風險的主導因素已變更,由過去的自然風險主要轉化為人為風險。隨著國際貿易環境的變化,對進出口貿易的風險進行分析并提出對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

政策變動;信用風險;風險防范

1 進出口風險的類別

1.1 進出口海上運輸風險

1.1.1惡劣的自然環境風險

在海上進行運輸的時候,會出現各種不同的自然災害風險,最常見有海上暴風雨、大霧、臺風、雷電、海嘯、地震、火山爆發等;意外事故則主要包括船舶擱淺、碰撞、沉沒、失蹤等。這些自然災害和突發事故都是進出口貿易在海上運輸途中可能會遇到的。

1.1.2海盜風險

隨著國際格局的動蕩以及局部地區沖突的加劇,很多貧窮國家的一些不法分子就趁機進行海上劫掠活動,近幾年比較猖獗如索馬里海盜,海盜通過對商船的劫持進行相應的要挾,損害進出口貿易商的利益、威脅進出口貿易人員的人身安全,因此對國際貿易造成極大的阻礙。

1.2 國內外政局動蕩、政策變動風險

1.2.1政局動蕩風險

很多大規模的海外投資,可能會牽扯到政局動蕩的風險。近年來許多國家都出現政局動蕩的現象,如伊拉克、阿富汗、利比亞、敘利亞、也門、中東中亞等一些國家。許多海外企業因此而蒙受了巨大的損失。所以在進出口貿易中一定要注意當前的國際政局及其發展形勢。

1.2.2政策變動

一些國家為了能夠在進出口貿易中取得主動有利的地位,就對國內的進出口貿易政策進行相應的調整。最常見的政策變動就是一些國家采取的貿易壁壘,技術壁壘、綠色壁壘及其他非關稅壁壘;一些國家為了獎出限入,出臺比如加大外資企業的稅收、提高國內設立國外企業的標準等政策。

1.3 金融風險

進出口貿易還要考慮金融風險,一國爆發金融危機既涉及到國內因素,也有國際環境的影響。其中包括市場機制和市民社會本身存有的金融隱患,國家和政府的干預也會誘發金融隱患。如果爆發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政府過多過濫地干預無法有效地將其預防或是化解,反而會對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爆發起到加劇和推動的作用,腐敗行政、黑箱行政、低效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隱患。

1.4 客戶風險

進出口貿易業務整個流程繁瑣、復雜,其中包括業務的商討、合同的簽訂、貨物的交接、費用結算等,風險的發生率也會相應提高,它既可能發生于業務流程鏈之外,也可能存在于業務流程鏈之中。其中主要有以下幾種風險可能發生。

1.4.1合同風險

在進出口貿易中,貿易合同擔當著重要的角色,它影響全局的發展,貫穿于整個進出口業務的過程中,涉及的范圍也很廣泛。

1.4.2市場風險

使外貿企業受損失的另一種風險是市場風險,市場風險會受到各國地理環境、人文因素、時事政治和經濟多種因素的影響。

1.4.3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既包括合同項下的信用風險,也包括結算時因銀行信用及商業信用造成的風險。

2 應對進出口風險的主要措施

2.1 提高進出口貿易風險防范意識

要想在進出口貿易中更好的避免上述的各種風險,首先是要從進出口從業人員身上入手,提高從業人員的進出口貿易風險防范意、識風險管理能力等。進出口貿易工作人員需要對國際貿易專業知識、進出口貿易的各個環節熟練掌握,提高風險分析、風險提取等業務素質。

2.2 審慎研究合同的簽訂與執行,規避合同風險

在進出口貿易中合同風險是很重要的一方面,所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作為雙方的合同簽訂人員,一定要認真的審核合同的先關規定,不要在任何一個不明確的條件下簽訂合同,要認真的理清合同的任何一個規定所代表的意思,盡量避免因合同的模糊和漏洞而給對方以欺詐的可能。

2.3 建立自己的信息情報系統,降低市場風險

現代社會網絡發達,各類信息可借助于網絡快速、便捷獲取,但是網絡信息渠道多變、種類繁多,有關信息的權威性、時效性并非完全可信,這些因素一定程度上都有可能導致外貿企業做出錯誤的決策。企業可以建立自己的信息情報系統,時刻關注與此相關的時事政治、經濟等各方面動向,以及消費者增加的新需求和產品的供需狀況,對這些情況加以調查、研究,預測可能導致的風險事件,讓企業能盡早展開套期保值等業務來中和市場風險。

2.4 完善信用管理體系,弱化信用風險

通過逐步的建立規范的企業內部的管理以及企業外部相關客戶的規范來減少因為規范不合格而遭受的欺詐導致損失的行為。在世界的進出口貿易中我們會遇到形形的貿易企業,但是要想在貿易中起的勝利,首先就要有個規范的操作來取得好的客戶,有個規范的內部操作能夠在進出口貿易中的整個操作過程沒有漏洞。外貿企業可根據具體貿易業務情況來降低信用部門造成的收匯風險,其中包括出口信用、出口保理業務、銀行保兌業務等方式。

2.5 及時投保,防范運輸風險

可以通過對于風險的預測和在運輸船上做必要的風險防范,對于運輸船只和運輸的貨物進行相應的保險投保是最重要的。在進出口貿易中,運輸貨物多數有以下幾個特征:運輸程序復雜、環節眾多、運輸路途遠、運輸時間長,在貨物運輸的過程中風險事件發生頻率較高。因此,在這一過程中運輸貨物的投保問題一定要得到重視,及時做出決策。如果保險由進口方負責,那么出口方應將貨物裝運時間告知進口方。如果出口方被委托投保,那么進出口雙方應盡早溝通,將投保的險種、范圍、費用等問題確定下來,避免發生風險事件后兩方推卸責任。

3 結論

由于世事瞬息萬變,我們不可能預測到所有未知的事情,所以我國企業在進出口貿易方面要高度警惕,做好應急方案,防止非關稅壁壘引發貿易風險。企業要對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商品的標準注意觀察和研究,并對自己的產品質量加以提高,看準時機避開灰色壁壘風險,使出口貿易順利進行。此外,進出口貿易離不開時事政治與經濟的影響,企業需密切關注各方面動向,及時做好防范工作。

在新的國際形勢下,進出口貿易企業對于各種風險的了解、預測以及防范是至關重要的。

【參考文獻】

[1]李靜.外貿企業如何防范出口業務中的風險[J].經濟視角(B版),2005,(07).

[2]毛小明.淺論我國中小企業對國際貿易風險的防范與規避[J].企業經濟,2007,(08).

[3]陳金姝.淺談出口業務的風險防范和控制[J].對外經貿財會,2007,(12).

[4]高偉光.試論國際貿易國家性風險及防范對策[J].呼倫貝爾學院學報,2007,(03).

篇6

引言

自從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我國進出口企業不單單要面對國內的市場競爭,同時還要面對國外的市場競爭,因此造成的當前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度要遠遠高于以前。在當前無論是宏觀環境,還是微觀環境,都導致進出口企業的日常經營出現諸多影響因素,這些因素的存在致使進出口貿易出現諸多風險,其中最為典型有國家風險、匯率風險、合同風險,為了有效提升我國進出口貿易所帶來的經濟效益,需要對這三方面風險進行全面分析,從而針對問題提出應對措施,以此來提高我國核心競爭力。

一、國際貿易進出口風險預測

(一)國家風險

國家風險的主要是指進出口的企業在開展國際貿易時,因為出口國或是進口國因為國家政策的改變或是宏觀經濟的調整,導致企業經濟出現巨大損失。一般來說,進出口的國家不管是哪一方國家出現重大決策變化,都會給企業的國際貿易時造成國家風險。除此之外,海關、國家等一些有關部門對于進出口產品的認定態度也是造成國家風險的關鍵。國家風險產生的原因有三方面:一是因為貿易國和進出口企業之間的目標有所不同,當他們的目標出現矛盾時,這些矛盾就會引發進出口國際貿易風險發生;二是在開展國際貿易時,貿易國出現了亂動、政策危機等一些突發事件,這些突發狀況也是造成國家風險成因之一;三是貿易國家的經濟主體出現問題或是有過大的調動,例如通貨膨脹、政府干預等都會出現國家風險。國家風險與國家主權密不可分,比如A企業在進行進出口貿易時,遇到最為普遍的問題就是非關稅壁壘風險以及關稅壁壘風險,這兩方面風險屬關稅壁壘風險最為顯著,它自帶對貿易保護色彩,為企業開展進出口業務提供了諸多阻礙,除此之外有關于經濟風險、政治風險、社會風險等,這都是企業在開展國際貿易時所重點關注的問題。

(二)匯率風險

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匯率不是一個定值,它會根據市場的供應求情況來發生變動。所以,若是兩個國家的匯率出現波動或是波動的比較頻繁,此種情況會給企業帶來匯率風險。在國際貿易中的匯率風險,主要是指參加外貿活動的企業,因為匯率變化的不可控性給該企業帶來一定損失。一般情況,匯率風險產生的原因有三種:一是企業會計進行處理時出現的匯率風險,可以稱其為計價風險;二是開展外匯買賣活動時出現匯率風險,也可以稱其為外匯買賣風險;三是在交易時產生的匯率風險。對于進出口企業而言,開展貿易活動時出現的匯率風險是交易結算中發生的。會出現交易結算風險的企業在開展貿易活動時應用的是外幣計價,國家貿易中所包含的內容有勞務與產品。比如A企業在面臨交易風險時,在2015年6月。該企業與菲律賓某企業簽訂一份出口合同,出口一批價值500萬元的工業設施,同時約定了9月進行結算。在簽訂合約與結算日,它的匯率分別是1.4與1.3,到結算當日,該企業即將面臨4萬元人民幣流失掉,基于客觀的角度來看,外匯風險對企業進出口貿易有著巨大影響。外匯風險的預測,重點是圍繞通過膨脹狀況、國際收支、利率水平、國家宏觀經濟體制,通過此來預測匯率的下降或是提升,成為了外匯風險控制的主要依據。

(三)合同?L險

產生合同風險的主要原因有很多,最為典型的原因就是合同簽訂,由于合同自身存在的問題或是缺陷,造成進出口企業受到一定影響。進出口企業所遇到的合同風險主要分為兩類,其中包含了合同條款以及貿易主體。比如在2010年,A企業與曼谷某公司經過港澳特區的商簽了一份合同,要購入一批電子設備,當A企業收到貨物之后,發現質量存在一定問題,與樣品相比存在偏差,A企業準備提出退貨申請時,卻發現了商攜帶80%貨款逃走了,這屬于明顯屬于貿易主體的詐騙風險。除此之外,在2014年,A企業在進行口貿易過程中,約好通過信用證的方式來進行資金結算,在2014年的12月份出現罕見的大血,導致貨物到達的時間已經嚴重超出了預計的時間,該企業要求順延信用證裝船期與有效期的申請,然而對方卻因為產品錯過了旺季銷售為由,要求產品的價格要低于之前的20%,這就致使了A企業的經濟利潤受到嚴重損害。

二、國際貿易進出口風險應對

(一)國家風險應對策略

因為產生國家風險的因素有很多,但是大部分都是未與歷史背景相分離的,我們全面對國際宏觀的經濟水平進行關注,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有效的分析產生國家風險的原因。所以,若想規避開國家風險對進出口貿易的影響,需要全面探究國家大事以及新聞要點,作為防范風險的主要方式。A企業有效的防范國家風險發生,在對國家風險進行分析時主要應用的是定性手法來開展,再從定量的層面,聘請有關人員以及不同的調查方法,來探究國家風險發生的幾率。在對國家風險進行分析時,對國家的貿易政策進行充分了解是極為重要的,基于對進口國政策分析為基礎,在關稅方面留意最多的就是關稅的變化,在分析與統計的前提下,要對其變化規律進行充分掌握。一般狀況下,彼國政府會通過聲明等方式來關稅的的變化規定,我國企業需要充分了解這些信息之后,在與其簽訂貿易合同,而簽訂的合同要具備一定靈活性,當簽訂的協議若是遇到關稅風險時,無論是利益還是損失都會由簽訂雙方共同承擔。對于非關稅風險,雖然不能準確的判斷,但是依據國家的進出口歷史記錄,來找到國家風險的通性,進而有效解決存在貿易出口中問題。

(二)外匯風險應對策略

應對匯率風險的前提是選取一個有利的計價貨幣,這樣有利于雙方達到共贏的目的,在進出口貿易活動開展時,雙方進行磋商時需要確定匯率的時間,比如依據付款時的匯率進行計算,或是依據合同簽訂時的匯率進行結算。A企業選取了將來有可能升值的貨幣來進行結算與計價,而此時若是企業沒有選擇回避來進行結算與計價,那么就需要雙方進行溝通解決,重新選取承擔或是轉接匯率風險的物質,同時在之前要簽訂好損失賠償合同,依靠金融工具來完成匯率風險辨析。在企業中出現資金周轉問題時,需要向銀行提交信用證,主要依據企業申請來對質押的單據進行審核,而在這之后需要墊付給企業90%的應收款,隨后向開證行所要匯款,這屬于一種典型的短期出口融資業務。若是部分外匯有保值得需求,是可以利用外匯掉期以及遠期結售匯等方式,來鎖定匯率、金額、期限、幣種。除了上述對匯率風險進行應對以外,還存在一些新途?降卻?研發人員去發掘,當前解決此種風險最為有效的方法,就是盡量選擇一些具有保值性能的產品,或是應用結構性存款與遠期利率互換,進而高效防范匯率風險發生。

(三)合同風險應對策略

進出口貿易風險最為常見的風險就是合同風險,其造成影響也是最大的,在對合同風險進行應對時,不單單要全面了解合同法,還要充分掌握國際貿易的有關法律法規,在正式簽訂合約以前,需要對合作者的資信狀況進行全面審查,要審查的對象包含了進出口權合法性、獨立法人資格、進出口權合法性等,除此之外,還要具備生產經營許可證以及營業執照等證件,待企業認真核對這些證件之后,需要委托銀行或是工商等渠道,對其進行實地調查。在正式簽訂合同過程中,需要對合同中的每一條內容進行仔細核對,避免出現模棱兩可的條款,A企業在簽訂合同時,需要充分對合作的貿易合同進行詳細查看,要杜絕在合同中出現屬于本國家的貿易術語,同時還要對不同種運輸方式進行分析,深入了解它們的優缺點,在對合同內容檢查之后,可以進行下一步簽訂,以此來保障合同內容是公平公正的。最后在執行貿易合同時,需要安排專業知識比較高的人員去管控合同落實情況,比如說企業在發貨以后,需要構建一套單據來對運輸狀態進行動態監控以及便于查看貨款到達情況,從而最大程度的降低合同風險發生的幾率。

篇7

然而,許多中小企業它們不像專業外貿公司那樣,都擁有自己的精通進出口貿易相關知識的專業人士,他們對于進出口貿易的程序以及它們的重要性及其將會產生的后果缺乏認知。本文就中小企業在進出口貿易方面的操作程序的重要性進行探討。

關鍵詞:中小企業;進出口貿易

中圖分類號:F75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12-0-02

一、進出口貿易的程序

1.出口程序:

(1)出口許可證

(2)貿易洽談

(3)貨物準備

(4)信用證

(5)海關申報

(6)出運

(7)保險

(8)文件和付款

2.進口程序:

(1)進口許可證

(2)貿易洽談

(3)信用證

(4)租船訂艙

(5)保險

(6)審單付匯

(7)海關申報

(8)提取貨物和檢驗

(9)索賠

(10)爭議的解決

二、進出口貿易的程序的重要性

進出口貿易是指國與國之間商品和服務交換的活動,它反映了世界各國的勞動分工和經濟上的相互依存、相互依賴。

對大多數國家來講,進出口是最重要的國際活動。各個國家都要進口他們所不生產的貨物和商品,并得賺取外匯來支付它們。這些進口國家就得通過出口它們自己生產的產品和剩余的原材料來賺取外匯。這樣進出口貿易就是一個硬幣的二個面,雙方在各自的生產優勢上都得益。

進口對于進口國的本國產的商品產生了競爭;而出口對于制造商來講,為自己的產品提供了一個較大的市場,降低了產品的單位成本,有效保持了國內市場價格的走低。

有些中小企業對進出口貿易的程序的重要性缺乏認識,為了降低成本或自以為是、隨心所欲,采取“腳踩西瓜皮,滑到哪里算哪里”的放任的態度。他們沒有認識到:進出口貿易的依次順序和具體運用必須嚴格地遵守和執行的重要性。

但是有些因素迫使政府對對外貿易制定限制政策。進口可能受到進口貿易監管或許可證控制或海關關稅的影響,以保護國內工業(如,根據我國的進口商品監管目錄,某些進口商品在進口時,進口商必須憑國家相關部門頒發的規定進口許可證,才能向進口地海關辦理相關的海關申報手續。如果進口商在進口貨物到達口岸時,還沒有取得相關許可證的話,海關將根據國家的規定,1.將已到達進口口岸的進口貨物作退運處理;2.等待進口商取得相關許可證以后再辦理相關的進口手續。如果出現上述二種情況,A進口商將承擔進口貨物退運而造成的全部損失;或等到進口商取得相關許可證后再辦理相關的進口申報手續,但是貨物到達口岸已超過海關法規定的“進口貨物到達口岸后14天內必須向海關申報的規定”。因此海關將向進口商收取按每天萬分之五的延遲申報的罰款;同時進口貨物到達口岸的時間過長,港區有關方面和船公司將向進口商收取貨物駁運、倉庫場地堆放、儲存和集裝箱占用的費用。);或因為有用的外匯會被用來購買基礎物質。出口也可能受到限制,以保護國內正在發展所需求的具有特點原材料(如我國的稀土原料的出口,國家執行出口配額制度)。這些因素意味著進口和出口都受到許多手續的制約。例如:海關進口和外匯控制認可,以及許可證控制等。只有經過上述許可,才能得以進行國內的批發和零售。因此,我們必須明確認知,那些工作應該先行和那些工作要后續,只有認真執行按順序進行相關的工作,才能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和成本。這也意味著外貿程序比內貿程序繁雜的多。

三、有效地按照進出口貿易的程序的幾個方法

進出口業務是如此地繁雜,以至于需要花費相當多的時間來完成交易。在進出易的過程中要經歷變化多端和繁雜的程序。整個交易自始至終需經歷四個階段:出口或進口準備;業務洽談;完善合同;解決貿易爭端(如果有的話)。

出口最困難的部分是第一階段。任何出口商想要將他的產品出口到某一個國家或一些國家,他必須首先對擬出口國的進行市場研究。市場研究是對某一產品進入特定市場進行研究的一個過程,特別是對于國外給予的市場進行學習,以確定該市場的需求;并且確定能供給的產品的方式方法。

出口商需要知道那一類的國外公司可能使用它的產品或對市場感興趣,并在他們的國家分銷它的產品。他必須考慮賺取利潤的潛在性,并在這些地方審查市場架構和常規的經濟條件。

市場研究通常覆蓋如下方面:

(1)對一些國家和地區進行研究

具有不同政治和經濟的國家和地區對于國外貿易業務采用相對不同的態度。

出口商應對它們的政治、金融和經濟狀況進行調查;調查它們的政策、政府的對外貿易的法律和法規、外匯控制、海關關稅、商業慣用標準和它們的對外貿易形勢(貿易結構、進出口商品的數量、貿易伙伴和貿易限制)。

(2)市場研究分析

在主要的進出口國家對某一特定商品進行研究,研究其生產、消費、價格和及其趨勢,以便為出口商品設定一個合適的價格并適當處理業務條款。

(3)客戶的研究

在國際貿易中,信用資料的重要性遠比國內貿易的信用資料。

出口商應當知悉,進口商或買方有什么樣的信譽、它的貿易規模、它的付款方式和它的貿易活動的有關信息。

很明顯,具有良好信譽和優良的財務狀況的客戶便于出口貿易的進行。出口商可以從各種渠道獲悉這些信息,例如:由買方提供的相關信息、買方的銀行提供的信息、各種各樣的貿易協會和征詢機構提供的信息。這樣就可以甄別潛在的客戶。

1.業務洽談。不管談判如何進行,通常它們是由下列幾個環節所組成:詢價、報盤、回盤、接受和議定銷售合同。上述幾個環節中的報盤和接受是達成協議和締結合同的二個必不可少的環節。

2.履行合同。采用信用證支付條款的CIF合同下,出口合同的履行一般要經歷下面幾個步驟:貨物準備、商檢申請、開信用證提醒、信用證審查和修改、訂艙、出運、保險、銀行議付運輸文件準備和解決索賠等等。

(1)出運貨物的準備。合同簽訂后對出口商來講他的主要任務是出口貨物的準備和按照合同規定的條款核對貨物。質量、規格、數量、包裝和嘜頭必須與合同或信用證一致;貨物的準備日期必須要與出運的計劃一致。

(2)檢驗申請。如果合同或國家強制規定要求對出口貨物進行檢驗檢疫,出口商必須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貨物的檢驗檢疫并獲得檢驗證書。通常商品應當獲得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書后海關才得以放行。

(3)提請、審查和修改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銀行信用證一般都用于采購價格的支付。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對于賣方來講促使買方開立信用證是必須的一個步驟。根據合同買方應及時開立信用證。但是有時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買方會延遲開立信用證。為了安全收取貨款,賣方要促使買方加快開立信用證。賣方在收到信用證后必須非常仔細地審查并確認信用證的所有條款和條件與合同規定的相符。如果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賣方要即刻與買方聯系進行必要的信用證修改已保證合同順利履行。

(4)租船和訂艙。出口商取得相關的信用證后,要與船務公司或船公司聯系安排訂艙或租船的事宜,并按照進口商的出運指令做好出運前的準備工作。租船是對于大批量的貨物需要整船運輸所需的。而對于小批量的貨物來講,訂艙就可以了。

(5)海關手續。在貨物裝運前,必須完成一系列的海關手續。根據要求,必須向海關提交申報文件。文件需列明所有出口貨物的各類詳細品名和相應的海關組織的HS編碼,連同相關的銷售合同、發票、裝箱單、重量清單、商品檢驗證書和有關的文件一并遞交給海關。在貨物裝上船甲板后,船公司或船務公司會簽發海運提單。海運提單是船公司或船務公司證明貨物已在船甲板上的收據。

(6)保險。出口貿易承擔著許多風險。例如:船可能沉沒或托運貨物可能在運輸途中受損;匯率變化;買方違約或政府突然強制封港;目的港地域的戰爭或罷工等等。習慣上給出口貨物的運輸途中的風險進行保險。保險覆蓋的范圍要根據貨物的類型和環境有所變化。如果出口商為出口貨物購買了保險,那么貨物受到物損的時候就能得到補償。

(7)準備銀行議付文件。貨物出運后出口商要準備所有信用證要求的各類文件;并在信用證規定的時效內提交給議付銀行。至于出運文件,它們包括商業發票、海運提單、保險單、裝箱單、重量清單、檢驗證書,有些時候還要求提供領事發票和原產地證明。文件要求正確、完整、簡潔、清楚。只有當所有的文件與信用證完全相符一致,開戶行才予以支付款項。提交給議付行的文件中的有任何與信用證不符,開戶行不予進行款項的支付。

篇8

二、開展補償貿易業務,要著眼于加快本市工業技術改造,發展出口商品生產,為國家增加外匯收入。凡有條件的企業都可以承接這項業務。

三、補償貿易原則上要用引進技術、設備所生產的產品返銷對方,進行直接補償。直接補償確有困難,或者以其他產品償還對我擴大出口更為有利時,在不影響規定的調出任務的前提下,也可用該企業所生產的其他產品進行間接補償。

用于間接補償的返銷商品,屬于中央管理的(包括統購統銷商品、國家統配物資、各外貿專業總公司直接經營和統一成交的商品)要報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屬于地方管理的由市進出口辦公室會同市計委批準,其中屬于全國協調成交的出口商品,按有關協調部門的規定執行。

四、開展補償貿易,工貿雙方要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共同對外談判,聯合簽署合同,并保證合同的執行。有些項目,在統一對外的原則下,工業部門也可委托市投資信托公司;對輕工、手工、紡織、化工、醫藥、儀表、一機、冶金八個工業局的小型項目(即補償總金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下的),可由工業部門自行對外承接。

五、補償貿易項目的審批程序

(一)所有項目都必須編報項目建議書,經規定機關審核同意后予以確立項目。項目建議書應由主管工業公司和外貿公司聯合提出,經市主管局和市外貿局審核后,聯合報市進出口辦公室(工業部門委托市投資信托公司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由主管局和市投資信托公司聯合提出報市進出口辦公室),抄報市計委、市經委(有引進技術的要抄報市科委)。

(二)項目建議書經批準后,工貿雙方(或工業部門和市投資信托公司)即可對外開展工作,進行以可行性研究為目的的各項工作,包括客戶的選擇和邀請,擬訂談判方案,同外商談判、詢價,以及對國內配合條件進行綜合研究等。如由工業部門委托市投資信托公司的項目,有關客戶、價格應經外貿部門協調,外貿部門應積極配合。在此期間,不得與外商簽訂任何有約束性的協議或其他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工作完成后,按照項目建議書的報批程序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補償總金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市進出口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對補償總金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雖未超過五百萬美元,但需國家增撥原材料、燃料、動力,解決運輸等條件的項目,由市進出口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提出意見,報國家計委、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規定機關審查批準后,方可由工廠和外貿公司(或工廠和市投資信托公司)雙方共同對外簽訂正式合同(協議),在合同(協議)中必須訂明經有關領導機關批準后方能生效的條款。主管局應將合同(協議)的副本在簽字之日起十天之內報送市進出口辦公室審查批準。市進出口辦公室應在收到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內將意見通知報送單位,逾期即作無異議處理。合同(協議)修改時,也應報送原審批機關審批。

(五)對八個工業局自行對外開展的小型項目,審批手續可適當簡化。(1)項目建議書可由主管局審批,報市進出口辦公室、市計委、市經委備案;(2)項目建議書批準后,工業部門即可對外開展工作,進行可行性研究,但有關客戶、價格應經外貿部門協調,外貿部門應積極配合;(3)可行性研究報告經主管局審核后,應報市進出口辦公室審批;(4)合同(協議)由主管局審批,報市進出口辦公室備案。

六、所有補償貿易項目,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凡屬基本建設性質的,應編制基本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凡屬技術改造性質的,應編制技術改造項目計劃任務書,分別按照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報批程序辦理。

篇9

2011年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第十年。從總體上和長遠看,加入世貿組織對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育和成熟,加速國內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在更深、更高層次上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廣泛分享國際經濟交流產生的比較利益,為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現代化創造穩定、良好的外部環境,具有極其深遠的意義。據海關統計,2010年我國外貿進出口總值29727.6億美元,比上年同期(下同)增長34.7%。其中出口15779.3億美元,增長31.3%;進口13948.3億美元,增長38.7%;貿易順差為1831億美元,減少6.4%。由于受金融風暴的沖擊,2009年,中國進出口總額22072.2億美元,下降13.9%。其中出口總額12016.6億美元,下降16.0%;進口總額10055.6億美元,下降11.2%。貿易平衡狀況進一步改善,貿易順差1961.1億美元,比上年減少1020億美元,下降34.2%。目前,我國已進入加入WTO的后過渡期,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展開,國際市場將為我國外貿企業提供更多的貿易機會。但這機會中也潛伏著更多的貿易風險。所以建立風險應對機制對于我國經濟穩定十分重要。

我國對外貿易風險可以從微觀和宏觀兩個方面來分析。微觀的風險即企業在進出口貿易中的風險包括:第一交易洽談階段的風險主要是指制定合同方面的風險,首先貿易雙方在洽談業務時所處的貿易環境可能使合同利益失衡而帶來風險。其次是合同條款內容上的缺陷導致風險。若合同疏漏了保險、索賠、仲裁等方面的條款,或者對主體雙方權利義務規定不明確,或是文本不規范,都有可能使合同無法順利執行,給企業帶來風險。第二合同履約階段的風險包括結算階段,支付過程潛在欺詐行為。結算風險主要來自微觀方面。它表現為進口商因種種原因所導致的不按時付款或不付款。第三交貨階段風險支付結算是進出口貿易業務鏈上最關鍵的一環。也可以稱作信用風險,賣方提供的產品規格、質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這是最常見的。針對這種違約所造成的風險,買方抵御的唯一辦法,就是依據中國商檢機構檢驗后提出的報告,立即向賣方提出索賠。第四其他方面的貿易風險在進出口業務操作中有一些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因素造成風險稱之為系統風險或固有風險。如天氣變化,自然災害(海嘯,地震,洪水,干旱等),如運輸風險,船舶觸礁,碰撞,失蹤等意外事故。

宏觀方面的風險即政府擾動貿易風險,如果從宏觀角度來分析貿易風險,則應考察貿易依存度,產品依存度和地區依存度,從而判斷貿易在多大程度上沖擊宏觀經濟。首先,外匯市場所反映的既有正常的外匯價格,也有不正常的匯率波動,既是發現價格、為進出口商人提供規避市場風險的場所,也是外匯投機者創造投機機會的地方。如果在結算前出口合同所定的收匯貨幣貶值而出口企業生產時所付的幣種不貶值或貶值幅度小于前者的幅度,則出口企業將受到損失。損失的大小與兩幅度的差距成正比。我們應該意識到,各國對企業的進出口資格認定管理差別是十分大的,在一些國家,企業無論大小都可經營進出口業務,企業的贏虧是完全自負的。于是,一些資金實力很小又無銷售渠道或貨源的企業亦無顧慮地簽定大額進出口經濟合同。其次世界經濟論壇的《2011年全球風險報告》中指出全球金融危機源自于全球經濟中較長期的結構薄弱性。宏觀經濟失衡、發達經濟體的財政危機、無資金準備的巨大社會負債和疲軟的金融市場,構成了復雜的經濟風險關系。因危機而導致的負債,將應對更多危機的能力減弱至極低的危險水平。還需要關注的風險包括資源短缺風險,非法經濟風險,自然災害,金融風暴等不可預知風險。

面對如此數目多范圍廣的風險存在,積極的宏觀調控和統籌規劃刻不容緩。但行業間也沒有必要風聲鶴唳,把握經濟形勢下的市場環境變化,就可以走出一條符合中國國情并與世界接軌的有效實施經濟政策的路線。首先,企業應不斷完善業務管理制度,進出口工作涉獵范圍廣,易出現差錯。其次,有必要強化風險意識,建立風險防范機制。進出口企業要加強經常性的風險分析、研究各種可能會給企業經營帶來的風險,提高識別和防范風險的能力。進出口企業可以建立自己的信用管理部門以加強市場調查研究工作,同時建立制度約束促進進出口企業管理者的道德修養和業務水平的提高。另外,企業可以積極利用進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以及國際保理等新興結算方式。

所謂保理業務,是指國際貿易中出口商在以商業信用方式出售商品的情況下,由保理組織向出口企業提供的包括收匯風險擔保、資信調查、貨款催收、資金融通、代辦會計處理等內容的綜合。國家方面可以通過積極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完善安全機制,第一要義是制定新時期的外貿發展戰略,具體有發展高科技產業對外貿易,高技術產業貿易是跨國公司企業間貿易的主要形式,是經濟全球化的主要推動力。其次,加強國際合作,積極應對入世的不利條款,例如,美國對華貿易保護措施和反傾銷程序的規定,要想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浪潮中占據有利地位就必須學習利用熟悉世貿的規則,早日步入中國特色經濟的穩定局面。另外,完善的風險防范措施同樣是近期世界經濟環境中的重點課題。面對多變的世界格局,頻發的自然災害,防范風險,完善保險機制,實現國家宏觀調控并通過財政支出與稅收政策來調節總需求是減少各類經濟損失的重要途徑。

篇10

外貿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的行為,稱為間接或者行紀行為。在行紀合同中,人(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活動,其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直接對自己發生效力,這與民事行為中人以被人名義進行活動,其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直接對被人發生效力,是不一樣的。在外貿中,外貿公司國內供貨或進出口商品,當他們以自己的名義同外商簽訂進出口合同時,這些外貿公司在進出口合同中處于合同當事人的地位(賣方或買方),該進出口合同的民事權利和義務都由外貿公司直接承擔。對外貿公司來說,這種責任有時可能是很重的,與其所收取的傭金是不相稱的,因此,當前外貿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就是外貿公司以較少的收費承擔較重的責任,不盡合理。新《合同法》的頒布,使這一矛盾得到了解決。

新《合同法》在分則中規定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由此,我國外貿公司接受國內供貨或用貨部門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同外商簽訂進出口合同的行為可由新《合同法》中有關行紀合同的立法來規范。第一,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第二,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知道委托人的,委托人可以介入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以自己的名義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但行紀人與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知道委托人的,可以選擇委托人或者行紀人作為該合同的相對人,但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知道其委托關系的,應當由委托人對該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人不知道其委托關系的,應當由行紀人和委托人共同對該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彌補了外貿制方面立法的不足,使外貿公司在外貿中以較少的利益承擔較大的責任的矛盾得以解決,為推行外貿制提供了法律依據。

如何理解新《合同法》中有關行紀合同的規定在外貿制中的適用,我們來看這樣一個案例:無外貿經營權的新疆某公司委托北京某外貿公司為其從日本某公司進口設備配件,北京外貿公司又將此委托事務經新疆公司同意,轉委托給深圳某外貿公司,深圳外貿公司依據外貿合同進口了設備配件,并將其直接交給了新疆公司,新疆公司按委托協議、將貨款支付給了北京公司,北京公司又按轉委托協議將貨款支付給了深圳公司,但深圳公司未將貨款支付給日商,日商因未收到貨款,故不派遣專家為新疆公司調試設備,使設備無法正常運轉,造成損失,遂引起糾紛。在此之前,日商與新疆公司曾有過長期業務合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