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合同范文
時間:2023-03-18 15:19:2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轉包合同,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不同意見。如何處理本案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A熱作公司(被告)和C(原告)惡意串通,雙方簽訂轉包合同未經B村委會(第三人)同意,損害了第三人利益,應適用《合同法》第52條第2項之規定,認定轉包合同無效;由于C在訴訟中未能舉證證明其對200畝地進行平整機耕所付出費用的具體數額,因此應判決駁回原告的此項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A熱作公司未經第三人同意的情況下將享有的部分合同權利轉讓給C,應適用《民法通則》第91條之規定認定轉包合同無效;扣除C使用該地應負的土地使用費,剩余的土地使用費A熱作公司應返還C。C已對200畝地投資進行平整機耕,雖然在訴訟中未能舉證證明機耕所付出的具體費用數額,但當年B村所在地機耕市場價格為每畝30-50元左右,依公平原則,應判決A公司補償8000元機耕費給C。
意見評析。
筆者認為,第一種意見適用《合同法》第52條第2項之規定認定該轉包合同無效,顯屬適用法律錯誤,判決駁回C關于機耕費的賠償請求有失公平;第二種意見除適用《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為依據認定轉包合同無效失當之外,其余內容均為正確。試作如下分析:
一、關于轉包合同的效力及宣告無效。
《合同法》第52條第2項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顯然,第一種意見是以A熱作公司與C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B村委會的利益為由認定轉包無效的。然而,從本案的事實來看,當事人沒有惡意串通的事實存在。所謂惡意串通,是指民事行為的當事人之間故意合謀實施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其本質特征在于當事人之間相互串通,即當事人具有共同的故意,且互相配合共同實施了違法行為,造成了他人利益的損害。從本案的實際情況來看,A熱作公司與C簽訂轉包合同,其行為不為法所禁止,而且法律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依法自由流轉。從其合同內容來看,轉包土地面積、地價款和使用該地的期限均無違法之處,并且已部分履行,可見當事人轉包行為的意思表示不但是真實的,而且是合法的。從結果上看,轉包合同簽訂后,作為轉包方的A熱作公司仍然依原承包合同之約定向第三人B村委會全面履行了交付承包金等義務,客觀上第三人未因轉包合同的存在而受損失。可見,原被告既無共謀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故意,也無損害第三人的事實存在,故原被告的轉包行為不屬民法上的惡意串通。既然如此,就不應適用《合同法》第52條第2項之規定作為認定該轉包合同無效的依據;其實,該轉包合同無效,關鍵在于該轉包行為未經原發包人B村委會同意。而該轉包行為發生的時間是1996年6月4日,據此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1986年4月14日起實施)第3條第3款之規定、《海南省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1996年5月15日起施行)第22條之規定認定轉包合同無效,并在判決主文中給予宣告。
第二種意見適用《民法通則》第91條之規定作為認定本案轉包合同無效的依據,則有商榷之余地。《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顯然,本法條所規定的是合同轉讓的規則,而非對轉包合同之規定。合同轉讓和轉包行為雖有聯系,但有本質的區別,兩者不能混同。所謂合同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其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包括權利、義務的轉讓及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三種形式。但無論何種形式的合同轉讓,均不改變原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即轉讓的合同內容與轉讓前的合同內容具有同一性,合同轉讓將發生合同主體的變化。這種變化是合同的根本變化,主體變化必將導致原合同關系消滅,新的合同關系產生。本案中,A熱作公司與C簽訂轉包合同后,仍然與第三人保持原承包合同關系,并向之履行義務,而C并沒有與第三人形成合同關系,因此A熱作公司與C簽訂合同不屬民法上所稱的合同轉讓行為;轉包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與他人簽訂承包合同后,將自己原承包的項目的全部或部分以一定的條件轉包給第三者,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發包人履行合同的行為。可見,轉包行為與轉讓合同行為的本質區別主要表現在轉包行為實際上是在訂立一個承包合同之后,在不終止第一個承包合同的前提下,承包人又與他人訂立轉包合同,兩個合同關系盡管在內容上有相同或者相似之處,但兩者的當事人是不一樣的,他們以不同的合同分別享有和承擔不同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而合同轉讓,則是在中止原合同的基礎上,確立新的合同關系,新合同關系與原合同關系在主體上發生了變化。正是因為合同的轉包與合同的轉讓行為有本質的區別,所以合同的轉包不應適用合同的轉讓規則。
當前審判實踐中有一種非常流行的作法是在判決書的說理部分明確認定轉包合同無效,而在判決書的主文部門卻不對之給予宣告。對此,有觀點認為,法院遵循的是“不訴不立”的原則。當事人只訴請繼續履行合同,并沒有主張轉包合同無效,因此,法院不宜在主文中宣告轉包合同無效。筆者認為,對于可撤銷或可變更的合同,在受害方沒有提出撤銷或者變更請求的情況下,法院自然不能對合同的撤銷或變更主動作出判決。然而,對于違反法律、法規而無效的合同,法院應當在判決書的主文部分予以宣告。“不訴不立”的原則,本質上是尊重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處分權,在法定條件和范圍內審判機關自然無權干預。但是,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合同無效,法院有權徑直作出裁判。依據我國實體法和程序法規范,宣告合同無效是法院依職權所為的審判行為,是法院行使司法審判權對無效合同進行價值的否定。因而,法院不需當事人提出意思表示,也不管當事人是否提出要求,就應當依職權將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恢復到合同簽訂時的初始狀態,這是無效合同得到法律評價的方式。因此,只在判決的理由部分認定合同無效而在其主文部分不予宣告的作法是不可取的。
二、關于締約過失責任。
篇2
本文基于一起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多維分析,對工程居間合同、工程轉包、委托施工、工程施工合同轉讓、公司(企業)內部施工項目轉讓等不同工程合同或行為進行比較研究,闡明了各自的特征、聯系與區別;并著重對委托施工、施工合同轉讓行為的性質與效力提出了獨立的見解。
【關鍵詞】
居間;轉包;委托施工;合同轉讓 內部施工項目轉讓
1 引言:案情簡介與問題探討
1.1 簡要案情
2005年3月15日,薛某某以榕源公司人的身份與中國水電八局淇南施工局達成了承包淇南電站引水隧洞工程的意向,并簽訂《淇南電站引水隧洞工程施工意向書》。該“意向書”第八條約定:“本意向書簽訂后,在一個月內甲乙雙方應簽訂正式合同”;“正式合同簽訂后,本淇南電站引水隧洞工程施工意向書作廢。”
“意向書”簽訂后,薛某某將該工程介紹給林某某施工。2005年3月17日,薛某某為甲方,林某某為乙方,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約定:該工程由甲方全權委托乙方組織施工,乙方自負盈虧,甲方不承擔所有的責任和義務。聯系工程由甲方負責,前期及其他費用為人民幣18萬元,由乙方自愿一次性付給甲方,上繳公司管理費1萬元由甲方代繳。同日,薛某某還向林某某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權限為:“組織施工與管理,簽訂建設項目工程合同及相關文件。處理甲、乙雙方經濟往來,工程訴訟事項。”
2005年3月20日,林某某與榕源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其對外聯系及承包隧道及土石方等工程由榕源公司提供有關手續和人力、物力支持,每年向榕源公司繳交壹萬元費用。
2005年6月5日,經過薛某某的協助,林某某以榕源公司人的名義與水電八局淇南施工局簽訂了《工程分包合同》,于2005年7月11目向榕源公司領取了“施工隊財務帳戶專用章”、《授權委托書》,并投入工程施工。后林某某因與水電八局淇南施工局發生爭執退出施工。
2006年11月,林某某向平潭縣法院,以薛某某向其轉包工程為由,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返還轉讓費18萬元。
薛某某的律師辯稱,本案雙方系居間合同糾紛,并非轉包合同糾紛。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合法有效。
2007年6月19日,平潭縣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以林某某與薛某某簽訂的《協議書》和薛某某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屬于“以名為委托實為轉包的變相方式”轉包工程,認定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無效,并判令薛某某返還林某某轉讓費18萬元。
1.2 問題探討
1)本案糾紛到底是工程轉包合同糾紛,還是工程居間合同糾紛?
2)本案雙方約定是“委托組織施工”,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否還有可能屬于“委托合同”?
3)本案雙方均是以榕源公司名義對外分別簽訂施工意向書、分包合同,即使薛某某是向林某某轉讓工程,則雙方的行為是否屬于公司內部人員或班組之間的施工項目轉讓?如果是,該施工項目轉讓的效力如何?
4)假如薛某某與水電八局淇南施工局簽訂的是施工合同,根據薛某某的請求,水電八局淇南施工局就同一工程又與林某某再簽訂施工合同,那薛某某的行為是否屬于施工合同轉讓?其與工程轉包有無區別?效力如何?
上述問題具有疑難性、典型性、實用性,值得探討。
2 轉包抑或居間?本案訴、辯雙方主張及法院判決結果評析
2.1 轉包與居間
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第三人承包的行為。”
也就是說,轉包工程的前提是先承包到工程,未承包工程前談不上轉包;同時,只有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轉給他人才屬于轉包,只將部分工程轉給他人的屬于分包,不屬于轉包。
居間合同又稱中介服務合同,是指居間人按委托人的要求,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委托人為此向居間人支付約定報酬的協議。
居間合同的特征是:(1)居間人是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充任訂約媒介的人。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是為委托人提供服務的人,但這種服務不是為了訂立合同,而是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充任訂約媒介。(2)委托人一方給付報酬以與第三人達成交易為條件。在居間合同中,僅有居間人的居間活動,并不能作為委托人給付報酬的依據。只有居間活動達到目的,即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交易成功后,委托人才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3)居間合同為有償、諾成、不要式合同。
2.2 本案雙方簽訂的合同應為工程居間合同
(1)薛某某與淇南施工局簽訂“意向書”后,自己并沒有按“意向書”第八條的約定與水電八局淇南施工局簽訂正式施工合同,而是把自己已達成施工意向的工程介紹給林某某。這既是為林某某提供訂約機會,也是為林某某充任訂約媒介。
(2)經過薛某某的協助、撮合,林某某與水電八局淇南施工局簽訂了正式施工合同《工程分包合同》。即通過薛某某的居間協助,林某某自己與第三人水電八局淇南施工局達成了工程分包施工交易。
(3)薛某某將自己與水電八局淇南施工局達成施工意向的工程介紹給林某某是有償的,其條件是林某某承擔薛某某聯系工程所支出的費用開支18萬元。
因此,雙方之間的協議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居間合同特征,屬于居間合同。
2.3 本案雙方簽訂的合同不是工程轉包合同
第一,薛某某以榕源公司人身份與水電八局淇南施工局只是達成施工的意向,尚未簽訂施工合同,自然也就無法轉包。
第二,與水電八局淇南施工局簽訂正式《工程分包合同》、實際向發包方水電八局淇南施工局承包工程的是林某某自己,而非薛某某。
第三,簽訂《工程分包合同》前,林某某自己與榕源公司辦理了工程掛靠手續,與榕源公司簽訂《協議書》,支付了技術服務費;簽訂《工程分包合同》后,林某某自己向榕源公司領取《授權委托書》和施工隊財務帳戶專用章,投入工程施工。即直接與榕源公司發生關系、并作為承包人榕源公司人的也是林某某,而非薛某某。
第四,工程轉包是指不同的施工主體――即不同的施工企業之間轉讓工程施工合同。但無論是薛某某簽訂的“施工意向書”,還是林某某簽訂的《工程分包合同》,其施工主體即承包人都是榕源公司,故不存在轉包問題。否則,豈不成了“榕源公司”將工程轉包給“榕源公司”?
3 本案協議是否屬于委托合同?“委托施工”在工程施工實務中的性質辨析
本案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約定“該工程由甲方全權委托乙方組織施工”,并且薛某某還向林某某出具了《授權委托書》,委托林某某“組織施工與管理”。那么,本案雙方的爭議是否會是委托合同糾紛呢?
筆者認為,本案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不是委托合同,雙方的爭議也不是委托合同糾紛。
3.1 委托合同的概念、特征
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依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處理事務的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他人為自己處理事務的人為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為受托人。委托合同的特征是:(1)委托合同的標的是處理事務的行為。(2)委托合同的訂立以雙方當事人相互信任為基礎。(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費用辦理受托事務。(4)委托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5)委托合同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
3.2 委托合同與居間合同的區別
第一,居間人僅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購媒介,并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而在委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活動,代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參與并可決定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內容。第二,居間人所辦理的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的事務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義,而委托合同受托人處理的事務一般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務。第三,居間合同為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有在有居間結果時才得請求報酬,……而委托合同既可是有償合同,也可是無償合同。第四,居間人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后果移交給委托人和報告的義務;而在委托合同中有委托人取得事務處理結果和就事務處理報告的問題”。
3.3 本案《協議書》不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
(1)本案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從文字上雖然沒有體現“居間”的意思表示,而是體現“委托施工”的意思表示。但薛某某自己尚未與水電八局淇南施工局簽訂工程施工合同,雙方達成的僅僅是施工意向;自己尚未負責施工,當然也談不上委托林某某施工。《協議書》約定“委托組織施工”,以及薛某某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林某某“組織施工與管理”,意思表示不真實,也不存在履行。
(2)林某某并沒有受薛某某的委托、以薛某某的名義“組織施工與管理”、“簽訂建設項目工程合同及相關文件”,而是自己與水電八局淇南施工局簽訂《工程分包合同》,自己組織施工與管理。即林某某處理的是自己的事務,實施的不是委托行為。
(3)林某某在組織施工與管理時支付的是自己的費用,其收益也歸自己所有,“自負盈虧”。即林某某處理事務的結果不歸薛某某,也不存在向薛某某報告處理結果。
因此,本案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不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不是委托合同。
3.4 “委托施工”的性質辨析
本案中,如果薛某某簽訂的是《工程分包合同》,已經承包了工程,他在承包工程后與林某某簽訂委托協議,約定委托林某某“組織施工與管理”,向水電八局淇南施工局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林某某“組織施工與管理”。那么,這又會引申出如下一系列問題:
①雙方簽訂的“協議書”是否是委托合同?該《協議書》是否有效?
②工程施工與管理能否“委托”?如果不能委托,則委托施工行為又屬于何種性質的行為?其法律后果如何?
要回答上述問題,就需要探討:
(1)委托事務的范圍
傳統民法學理論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委托(又稱委任)事務的種類,并無限制。“無論其為法律行為(例如買賣、借貸、債務之保證)或為有經濟意義之行為(例如帳薄或財產之整理)或僅為單純的事實上之行為(例如使慰問醫院病人,于開學典禮使代讀祝詞),茍其事項不背于公序良俗或法律未有禁止規定而得依一定之目的處理之者,以其事務之處理委任于他人,均為委任。”另一種認為,“并非一切事務的處理行為都可以成為委托合同的標的,委托合同不適用于具有人身性質的行為,如結婚、離婚行為、收養行為等,也不適用于履行人身性質的債務的行為”。
誠然,施工行為既不屬于“具有人身性質的行為”,也不屬于“履行人身性質的債務的行為”,按照上述傳統民法學理論,似乎屬于委托事務范圍。但筆者認為,傳統民法學理論無法解決工程施工行為能否適用委托的問題。
(2)施工行為法律規定了相應的條件、資質和資格,并規定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實施,不適用委托。
①法律規定實施施工行為的企業和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資質和資格。
根據建筑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建筑施工行為必須由具備法定的條件、資質和資格的施工單位和專業人員實施;不符合法定條件、資質和資格的施工單位和人員,不得實施建筑施工行為。這與法律沒有對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資格進行限制明顯不同。
②法律規定除建設單位認可的合法分包行為外,承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全部工程。
建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除建設單位認可的合法分包行為外,承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全部工程,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這與法律規定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委托他人實施民事行為也有不同。
③建筑法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這就意味著建筑法律既不允許施工企業受其他施工企業委托實施施工行為,也不允許施工企業委托其單位或者個人實施施工行為。
④施工行為不適用。
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這即意味著,施工行為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實施,不適用委托。
(3)“委托施工”行為的性質與效力
雖然施工行為不適用委托,但實踐中卻經常出現委托施工的行為。對此,筆者認為,委托施工行為可以根據委托施工的范圍和發包人是否認可,區別認定不同的性質:
一,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委托施工行為的性質,按照其委托施工的范圍,如果屬于將其施工的工程全部委托,實際上應當屬于轉包;如果屬于部分委托,則屬于違法分包;
二,如果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委托施工,如果委托施工的范圍屬于可以分包的分部分項工程,則該委托行為應視為分包;如果委托施工的范圍不屬于可以分包的分部分項工程,例如屬于主體結構工程,則屬于違法分包,如果是把全部工程委托施工,則屬于轉包。
因此,委托施工除經發包人同意且其委托施工的范圍屬于可以分包的分部分項工程外,其余均屬于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即屬于以“委托”的合法形式掩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非法目的”,是一種規避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違法行為。
(4)委托施工行為的責任承擔
根據建筑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 民法通則第六十七條規定。對委托施工行為,委托人與受托人應當對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4 公司(企業)內部施工項目轉讓:不屬于建筑法律法規規定的轉包
筆者認為,即使薛某某榕源公司與水電八局淇南施工局簽訂的是施工合同,他將該施工項目轉讓給林某某也不構成轉包,而是屬于公司內部人員或班組之間的施工項目轉讓,不能認定其無效。
林某某掛靠榕源公司后,薛某某與林某某在表現形式上同屬榕源公司內部人員,其對外與水電八局淇南施工局發生承、發包關系的都是榕源公司,即對外承擔施工工作的都是榕源公司。一個施工企業不可能只有一個施工班組,不可能只承包一個工程;施工企業對某一工程項目變更或輪換施工班組是正常的工作需要,也符合公司經營管理的要求。同時,公司、企業內部不同人員或者施工班組存在不同的施工利益,一方出讓施工項目給另一方,另一方給付費用或者補償是十分合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并不禁止,也不可能禁止。這與公司(企業)內部實行經營承包責任制相似。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工程轉包,應當是指一家施工企業承包工程后又將該工程項目轉讓給另一家施工企業,即承包工程的是一家施工企業,負責施工的又是另一家施工企業。因此,即使薛某某向林某某轉讓的是工程施工項目,那也屬公司、企業內部人員或班組之間的施工項目轉讓,不屬法律、行政法律規定的轉包。該項目轉讓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也是合法有效的。
5 施工合同轉讓:一個與工程轉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行為
5.1 施工合同轉讓與工程轉包
“合同當事人將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的,稱為合同轉讓,理論上稱為合同的概括轉讓。合同轉讓是當事人的徹底變更,原有當事人退出合同關系,新的當事人進入合同關系之中。”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施工合同轉讓,是指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將施工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即將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項目轉由第三人施工。
施工合同轉讓,與工程轉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區別:①施工合同轉讓,經過發包人同意;工程轉包未經發包人同意。②施工合同轉讓后,原承包人退出合同關系,受讓人(即第三人)與發包人建立新的施工合同關系;工程轉包,承包人不退出施工合同關系,仍與發包人存在施工合同關系。“在工程被違法轉包后,轉包人并非退出原合同關系,其本質屬性是,轉包人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建設工程任務,而由轉承包人完成原合同中約定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在轉包人不退出原合同關系的前提下,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的發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③施工合同轉讓,原承包人不再對發包人承擔責任;工程轉包,原承包人仍然對發包人承擔責任。建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承包單位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④工程轉包是違法的,施工合同轉讓卻不一定違法。
聯系:①轉包,實際上也是施工合同轉讓的一種形式,只是未經發包人同意的轉讓;②轉包和施工合同轉讓,原承包人都不履行原施工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施工任務;③轉包和施工合同轉讓,都既要受合同法調整,也要受建筑法調整。
5.2 施工合同轉讓的效力
雖然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但由于施工行為關系到公共安全,施工合同轉讓還應依照建筑法等公法規范確定其效力。故對施工合同轉讓與受讓行為的效力,應根據具體情形進行具體分析:
①承包人、分承包人將施工合同轉讓給沒有相應資質的第三人時,由于第三人沒有承包工程的相應資質,其受讓合同的承包行為違反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等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但承包人、分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退出承包的轉讓行為有效。
②承包人將施工合同轉讓給有相應資質的第三人時,該轉讓行為的效力應當根據施工合同是否是通過招標投標簽訂的,以及是否是政府采購項目進行區別認定:
A、如果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設單位(業主)作為發包人依法與承包人直接發包簽訂的,則該轉讓行為有效;
B、如果施工合同是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簽訂的,則該轉讓行為無效。
因為,施工合同轉讓,意味著發包人與新的承包人形成新的施工合同關系。如果原施工合同是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簽訂的,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的規定,轉讓中標的施工合同無效。如果承包人(中標人)依法需要退出施工合同關系,新的施工合同也應當通過重新招標投標方式簽訂,不能通過承包人轉讓合同的方式變更承包人;
如果施工的工程是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的政府采購項目,發包人解除與原承包人簽訂的合同、重新組織招標投標,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的規定,還應經過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否則更是無效的。
③分承包人將合法分包的施工合同轉讓給有相應資質的第三人時,不僅應當得到承包人(即分包人)的同意,而且還應當得到發包人的同意,否則第三人受讓施工合同的承包行為無效,但分承包人退出承包的轉讓行為有效。
④轉承包人、分承包人又將轉包合同、違法分包的合同再轉讓時,由于再轉包、再分包行為無效,故受讓人(第三人)與承包人(即轉包人、分包人)形成新的轉包、分包合同仍然無效,但由于再轉讓行為得到承包人(轉包人、分包人)的同意,轉包合同、分包合同再轉讓后,轉讓人(即轉承包人、分承包人)退出了施工合同關系,相當于原轉包、分包合同關系解除,故轉讓人(即轉承包人、分承包人)退出轉承包、分承包的轉讓行為有效。
譬如,就本案而言,如果薛某某與水電八局淇南施工局簽訂的是施工分包合同,薛某某經水電八局淇南施工局同意,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林某某,由林某某直接與水電八局淇南施工局形成新的施工合同關系,那么,應當認定薛某某退出施工合同關系的轉讓行為有效,至于水電八局淇南施工局與林某某形成新的分包合同關系的效力則另當別論。一審判決認定薛某某將工程轉包給林某某無效也是錯誤的。
6 結語:分析本案合同糾紛性質的意義和價值
本案是個案情十分簡單的小案件,但其蘊含的法律關系復雜多樣。通過對本案訟爭協議及案情的多維分析,可以借此辨析工程居間合同、工程轉包、委托施工、工程合同轉讓、公司(企業)內部施工項目轉讓等不同工程合同之間的聯系與區別,便于從中掌握各種工程合同的具體形態和特征。這對區分實踐中各種不同工程合同的細微差別,正確認定工程案件事實,合理解決各種工程合同爭議,應當具有一定的助益。
【注釋】
[1]奚曉明總主編、潘福仁主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法律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第51頁。
[2]轉包與分包的具體形態及其聯系與區別,以及合法分包與違法分包的區分,詳見丁茂福:《論建設工程施工的轉包與分包》,載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民事專業委員會編:《房地產建筑律師實務(第2輯)》,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84頁以下。
[3[4]江平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712頁、第698-699頁。
[5]李國光主編、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編著:《合同法釋解與適用(下冊)》,新華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1956頁。
[6]史尚寬:《債法各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381頁。
[7]同注[3],江平主編:《民法學》,第699頁。
[8]李國光主編、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編著:《合同法釋解與適用(上冊)》,新華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352頁。
[9]同注[1]。
篇3
專業承包施工合同范文一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地下室底板防水工程經雙方協商承包給乙方施工。為明確雙方責任、義務、權利和分項工程的承包范圍、單價、工程量的結算及付款方式等,尊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使工程能安全、保質、高效、按期的完成,經雙方協商訂立條款如下:
一、工程概況
1、結構類型:框架結構
2、施工面積約:完工后按實際鋪貼的地面面積計算。
二、承包工程內容采用:包工包料(人工、主材、輔耗材,防水材料鋪貼、一切施工工具,包括所有地面、墻體上翻400mm、柱跟上翻400mm、集水井的清理;成品保護等所有與防水相關的工作內容,以及所有直接、間接的費用),甲方不再承擔任何費用。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完工日期 年 月 日按甲方工程進度工期,工期每延遲一天罰款1000元。拖延工期在三天以上,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無條件退場。
四、合同價款支付
1、合同價款:聚乙烯丙綸防水卷材(SBC)400g材料、人工等單價(一切相關費用)每平米 38 元按實際完工地面的面積計算,單價包括但不限于(墻體、柱跟清理及上翻400mm、搭接的100mm材料人工,附加層、加強層材料人工;底板、墻面的伸縮縫清理及按圖紙設計、規范要求伸縮縫的人工材料費;材料運輸費、材料檢測費)。
2、乙方向甲方提交已完工工程量報告及相關驗收資料。乙方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必須達到 規范及合同的要求,未能達到要求的按合同單價 60 %給予結算。并承擔返工的材料費及延誤工期的罰款。
3、按實際完工的工程量計算,乙方所有的材料都進場,甲方付8萬元人民幣,基礎地面防水完工經監理驗收合格后1個月內付其本作業面工程款的95﹪;余款5﹪作為本工程的質量保修金,保修期滿1個月內付清。
五、質量與檢驗
1、承包工程質量標準: 施工工藝、流程等見方案。
2、乙方進場需向甲方提交施工資質證書、廠家出廠材料檢驗合格證書、原材料復驗合格證明、施工方案、廠家生產許可證書以及相關文件。(施工方案得甲方和監理批準生效) 甲方 :寶清浙商天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3、甲方提供乙方技術交底及相關事項。
4、承包工程質量應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
5、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甲方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檢驗,并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六、工程驗收收與結算
1、工程具備驗收條件,甲方在三個工作日內驗收,并由甲乙雙方共同測量工程量。
2、工程款結算在15個工作日內經甲方審計、審核后生效,逾期視為同意并結算工程款。
3、如因乙方施工質量、進度及材料質量等其他原因影響整體工程計劃以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
七、質量保修
1、乙方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有關規定,對交付甲方的分項工程在質量保證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材料費、人工費)。
2、質量保修期為
3、質量保修金雙方約定為總工程款的5%,質量保修期滿后一個月內付清。
八、安全施工
1、乙方進場的施工人員必須服從甲方管理和指揮,食住自理。
2、對自已的施工人員的安全負責,并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工傷、醫藥等其它費用。
3、做到活完下腳料清,離場時所有材料、拉圾的清理運輸有乙方負責。
九、違約和爭議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違約和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十、其它 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增加補充合同,補充合同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保留三份,乙方保留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原有合同 作廢,質量保修期滿、承包工程余款付清后,本合同即告終止,隨之失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乙方代表人(簽字):
合同訂立時間 2012年 月 日
專業承包施工合同范文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 其它有關法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 商,共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期限:
本工程自________ 年____月___日至________ 年____月___日交工,施工期限為____天。逢雨天及其它重要原因,施工期限順延。
二、材料選用:
本工程必須使用甲方指定的_______牌系列產品,型號為 ________________ 。
三、施工方法:
四、甲方工作內容:
1、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住宿、水電、材料堆放場所,協調處理施 工所遇到的一切問題。
2、甲方委派_____________為駐工地代表,協調監督本工程施工 及工程驗收。
3、新工程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圖紙及施工要求。
4、工程完成十天后,甲方不驗收,此工程可視為合格工程。
五、乙方工作內容:
l、乙方施工人員有組織、有紀律進入施工現場。
2、乙方委派_____________為駐工地代表,協調監督本工程施工 及工程驗收。
3、乙方施工人員必須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愛護公物、文明 施工。
4、嚴格執行施工規范、安全操作規程、防火安全規定,如發生 一切事故,應由乙方承擔。
六、工程結算方式:
1、本工程每平米造價為_________元。
2、本工程面積約為_________m2,竣工后,按實做面積結算。
3、乙方施工人員、材料等設備進入工地后,甲方應付乙方工程 總造價預付款____%,計_________元。
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除留保修金外,余款十日內一次結清。
5、結算以公司發票為準,支票收款人必須填寫本公司名稱,如 合同款項挪為它用,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保修期限及保修金:
1、本工程保修期為_____年。
2、本工程預留合同總造價______%作為保修金,計________元, ____年期滿后一次結清。
八、爭議解決方式:
1、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時,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2、當協商調解無效時,可向西安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九、附則:
1、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執____份,乙方執兩份。
2、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十、補充條款: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注人代表:
聯系人: 聯系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定時間: 簽定時間:
專業承包施工合同范文三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將外墻保溫工程承包給乙方施工,為明確雙方責任,經雙方協商一致,依據《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稱: 外墻保溫工程。
二、承包范圍:乙方包工包料,除去外墻磚以外所有外墻施工項目,具體做法如下:(1、聚氨酯防潮底漆;2、60厚現噴硬泡聚氨酯保溫層;3、界面砂漿;4、20厚玻化微珠找平層中間附合熱鍍鋅電焊網(規格12.712.7mm,直徑I0.6mm)塑料錨栓雙向@500錨固;外用防裂砂漿罩面;5、巖棉防火隔離帶,寬度400mm窗上口通長設置厚度同保溫層一致,聚氨酯材料防火等級為B2級,乙方組織施工。)工程量約為 ,該保溫項目施工前的開工準備,竣工后清理、垃圾清運、產品保護、施工人員綜合保險,缺陷責任期保修等都在承包范圍內,不再另作零工處理,乙方對該保溫工程的工期質量、安全等施工管理全面負責。
三、 合同總工期:
四、 對乙方質量、安全要求:
工程質量標準:(1)一次性驗收合格;(2)施工依據和驗收標準:a.按設計單位認可的施工圖紙;b.按由乙方提供并經甲方、總包、監理、設計和業主確認的施工方案和圖紙進行施工和驗收;c.按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3)最終驗收部門:甲方、總包、監理、設計、業主和桓臺縣質監站。(4)并按建設單位技術通知函要求的技術措施施工,見附頁。
1、乙方及其作業人員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規范和相關標準施工防護、作業要求安排施工,出現任何生產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2、資質資料要求:聚氨酯、玻化微珠兩種材料的生產廠家要有淄博市墻體改革委員會的認證書及產品合格證、生產廠家企業資格證書和進場材料發票及國家要求的環保標準;聚氨酯施工單位必須是有專業資質的施工單位,需提供施工資質證書,材料發票按承包合同款額的60%提供給施工單位,乙方并負責施工材料實驗。
五、合同價款:承包單價,60厚處聚氨酯發泡外墻保溫綜合單價175元/m2,乙方完成承包任務后,工程量以現場實際測量水平垂直投影面積數為準,最終以甲方項目部經理、施工員、技術員簽字為準,少一人簽字無效。
六、 價款結算
1、施工2個樓,每完成一個樓的聚氨酯發泡,付款單棟樓保溫款的30%,即2個樓全部完成后付總承包款的30%。
2、乙方按期完成后,即 80%,若乙方在約定工期內完不成90%,甲方有權清退乙方,并將剩余工程交由甲方指定的另一承包商完成,由此所增加的人工費和周轉材料租賃費費用由乙方負責全部承擔,同時甲方有權對乙方所造成工期延誤損失處以實際損失的罰款。乙方要求自建設山東鴻嘉置業有限公司代扣工程款時不得影響甲方其它施工項目的正常撥款。
3、 余下20%承包款以前付清。
七、本和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結清價款自行失效。(除質量責任和保修條款)
合同簽訂地點:
篇4
乙方: ,男,景頗族, 年 月出生,現在芒章鄉寶石村寶石村民小組居住。
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經甲乙雙方商議決定,甲乙雙方同意將自己承包的水田承包使用權互轉給對方,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互轉土地四至界限及面積
甲方承包水田地理位置在,芒章老水池旁: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其面積為: 平方米。
乙方承包水田地理位置在芒章至盞西交通要道東側,在要道邊甲方水田。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其面積為: 平方米。
二、互轉期限:
永久性
三、互轉方式
1、經甲乙雙方商議并達成協議:甲乙雙方自愿以2.5:1互轉比例(即甲方以每2.5畝水田承包面積與乙方1畝田承包面積互轉),將其承包權互轉給對方。
2、按上述甲乙雙方互轉比例調換后:甲方互轉水田承包權面積為:平方米(四至界限見合同第二條款);乙方互轉水田承包權面積為:平方米(四至界限見合同第二條款)。
3、甲方同時補助給乙方甘蔗管理費:貳仟元整(XX.00元)。
四、甲乙雙方責任。
1、自簽訂合同之日起,互轉土地使用權歸對方,甲乙雙方無權干涉其互轉后對方土地的使用權。
2、互轉土地如有土地糾紛,由原承包權方全權負責解決,與對方無關;若使對方造成損失的,由原承包權方賠償所有損失經濟。
3、若甲乙雙方非法干預對方使用權,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其一方造成損失的,事主方向損失方賠償違約金:計本合同互轉所用費用加其損失方后續所投入資金50倍賠償。
4、互轉水田國家所正收的公糧、余糧、村社提留費、水利費等由原承包方負責承擔;如有國家農業直補由原承包方享受。
5、若有國家征收互轉后的水田,其所補償的土地、房屋建設等補償資金歸互轉后享有承包權一方享受。
6、本村組所征收土地轉讓費由原承包方承擔。
7、互轉土地后,辦理該宗土地使用手續時費用由互轉后具有使用權一方自行承擔。
五、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雙方、崩東自然村民小組、寶石自然村民小組各執一份,寶石村村委會見證存檔一份。
六、此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望甲乙雙方及子孫后代共同遵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篇5
分包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甲方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和特點,為明確甲乙雙方在施工中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分包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工程防水工程
分包工程地點: 工程承包范圍:屋面防水卷材及基層處理所需的人工、材料、機械、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及現場文明施工。 分包方式:包單價、包人工、包機械、包質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環境保護。
二、工期
1.按甲方確定的進度計劃要求工期。
2.施工過程中,乙方必須嚴格按甲方制訂的進度計劃,確保各節點計劃的完成。
3. 如由于甲方的原因,工期可以延續(必須經甲方項目經理確認為準,其他人員確認無效),但乙方必須采取積極的趕工措施,確保規定竣工時間的實現。
4. 其他工期延誤和順延約定:出現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判別以當地電臺、電視臺報導為準。一天以上臺風,暴雨;由市政府規定的停止施工的各項條件);工期經甲方簽字認可后可相應順延。
四、工程質量標準
本分包工程質量標準雙方約定為:一次性驗收合格。
6.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
6.1本合同使用_漢語_語言
6.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本合同文件的適用法律是中國和吉林省,法規,及合同文件規定的部門法律、法規。
7.圖紙
7.1甲方向乙方提供圖紙的日期;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后一周內。
甲方向乙方提供圖紙的套數; 1套。
五、雙方一般職責
8.甲方代表
姓名: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9.乙方項目經理
姓名: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10.甲方職責
10.1負責該工程全過程管理和協調,并負責同施工總承包方、監理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的聯系,協調解決屬于甲方職責范圍。
10.2根據施工圖紙及施工說明,在施工前向乙方進行施工技術及安全的交底工作。如圖紙變更,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如乙方不能及時整改或明顯不能履行合同,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并終止己完工程剩余工程款。
10.3負責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安全、進度等方面的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發現問題及時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見。
10.4乙方不能及時整改或明顯不能履行合同,發生質量、安全事故、進度不滿足要求或發生無故停工、不服從管理等事件,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10.5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發生集體上訪給甲方造成任何影響的行為。
10.6乙方人員、材料、設備的進退場必須獲得甲方的同意。如乙方任何人員不能滿足現場要求,甲方有權在任意時間和地點責令離開工地,乙方必須無條件執行。
10.7甲方有權對分包工作范圍和內容進行調整。
11.乙方職責
11.1乙方人員在施工中應愛護甲方財物,并做好成品保護。對因施工不當或施工質量未達到國家工程質量驗收標準造成的設備、材料、工具及其他損失,應負責賠償。
11.2乙方必須保證足夠的款項支付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機械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作為拒絕支付該款項的條件,并承擔由此造成的甲方任何直接和間接費用。
11.3特殊工種必須持有有效的上崗操作證并遵守各項操作規程。
11.4乙方有按照甲方統一要求進行文明施工的義務,及時清理由自身施工所產生的建筑垃圾,保持施工場地的清潔。施工完畢應嚴格按甲方要求做到工完場清,材料機具堆(停)放整齊。做好施工期間車輛進出場的保潔。施工人員按甲方要求統一著裝,費用自理。人員進入現場必須按要求佩戴安全防護用品。
11.5乙方人員的交通、吃飯由乙方自行解決,安全保衛等責任由乙方承擔。
11.6乙方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若乙方施工人員在施工現場發生傷亡事故,均由乙方承擔經濟賠償及法律責任。人員的勞動綜合保險由乙方自行辦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11.7乙方不得將承攬的工程以任何方式進行轉包。分包必須獲得甲方同意。
11. 8如施工現場情況發生變化或設計變更等造成乙方的人員、機械的停工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11. 9施工現場乙方供應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如需要取樣送檢的,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取樣送檢工作,檢測費用已含在合同單價中。
11. 10施工期間乙方委派的現場負責人必須24
小時在現場。
六、質量與安全
12.雙方關于分包工程質量標準的約定:__一次性驗收合格__
以國家和吉林省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及設計圖紙為準,同時滿足甲方的施工要求,在施工過程中乙方要嚴格按照甲方、監理及業主審批合格后的施工方案施工,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13.乙方必須遵守國家的各項安全法規施工,如出現任何安全事故,需乙方承擔全部法律及經濟責任。
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因乙方不能滿足甲方的工期、質量、安全及配合其他專業施工的現象時,甲方可另行選擇其他單位,乙方必須無條件執行并承擔相應損失。
七。合同價款與支付
包干綜合單價 :
序號 項目名稱 單位 單價(元)
施工面積(㎡)
材料品牌
14.合同總價暫定 157830 元(人民幣),最后結算按照實際完成量結算。
14.1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單價方式確定。單價內應考防水工作中所需人工費、材料費(含材料損耗)、機械費、現場安全、環保及文明施工費用、管理費、成品保護費、措施費、工程所在地其它規定費用、保險費、以及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輔助材料(水、水泥等)等均含合同包干單價中。一切工作所產生的費用攤銷到合同包干單價中,且每項單價在整個工期中固定不變(包括施工期間政策性調整及報價中自購材料風險,風險費用已含在報價及合同價中,結算時不作調整)。乙方向甲方提供建筑安裝發票;單價內含稅金。
機械設備保險及人員綜合保險由分包單位單價內綜合考慮,甲方不承擔因此產生的任何費用。
本價款在本合同簽訂后不會因國家、行業及政府相關部門的政策性文件進行費用調整,一切價格風險均由乙方承擔。
14.2合同價款包括的范圍:合同工作范圍內的防水工程中所需人工、材料、機械使用等施工現場內所有涉及防水工程的一切工作內容。
費用的計算方法:工程量按實計算,防水材料損耗及搭接等均計入單價。
15.合同價款的支付
15.1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時間和方式:
材料進入施工現場,甲方應支付乙方可完成工程量總價款的60%工程款;工程結束驗收合格后,扣除質保金,甲方應一次性將所有剩余工程款7日內全部支付乙方。余的情況下無息付清,甲方向乙方付款時,乙方同時向甲方開具由龍井市稅務部門提供的建筑安裝統一發票。
16.上述分包結算包干單價中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圖紙所規定的全部防水工作內容,還應包含:
16.1乙方的管理費, 規費、利潤,應由乙方繳納的稅金等費用。
16.2本身工作范圍內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用、場外道路保潔的人工費。
16.3趕工措施費,農忙、夜間和一年中所有節假日的人員加班加點費。
16.4施工機械的停置及人員窩工費用。
16.5夜間施工所發生的費用、機械進出場的費用。
16.6乙方已經了解和勘察了施工現場及周圍環境,在實際施工中,乙方不得提出因現場條件、價格等各種理由增加費用的要求,如發生此情況,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承擔由此而對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17.由于乙方原因被清退出場或解除合同的,甲方按照實際完成合格工程量和相應結算單價的_70_%給乙方辦理工程結算。
八、質量保證期為 5 年。
質量保證期間發生屬于保修范圍的項目,乙方應在接到通知后的48小時內派人保修。乙方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甲方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維修費用從乙方質量保證金中扣抵。
九、違約責任
22.出現以下幾種情況時,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22.1、乙方未按甲方合理要求的節點完成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_每天1000的進度違約金,且不得影響下一節點的完工時間。
22.2、由乙方負責的部分分項質量不合格者除無條件返工外,同時應向甲方支付_10000__元的違約金。
22.3、乙方人員未持有相關上崗證件導致甲方被行政機關處罰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每人_1000元的違約金。
22.4、乙方人員配置不符合要求或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變更現場管理人員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每人500元的違約金。
22.5、乙方違反甲方相關規章制度和管理要求的,應向甲方支付每次300元的違約金。
十一、爭議
23.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雙方可進行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時,雙方約定向龍井市人民法院提訟。
24.發生爭議后,無論爭議是否已解決,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工作連續,保護已完成工作成果,除非雙方已同意解除合同或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十一、合同解除
25.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追求乙方的責任:
25.1、乙方施工期間不遵守現行法律法規或國家強制性標準,如質量、安全、文明施工達不到甲方標準要求(出現嚴重質量事故或存在嚴重隱患且整改不力時)。
25.2、因乙方原因停工三天及以上者。
25.3、施工進度嚴重滯后,雖經努力仍無法改變現狀時。
25.4、不服從甲方現場管理,經甲方二次書面通知整改仍無改進時。
25.5、內部組織管理混亂,已無能力組織正常施工時。
25.6、未嚴格遵守協議或協商約定,不履行或惡意拖欠、拒發工人工資或挪用工程款造成不良后果。
25.7、工人蓄意鬧事、圍攻甲方場所或群體上訪、媒體曝光的。
25.8、將工程再分包、轉包的。
25.9、乙方人員在現場發生群毆,且不管是什么原因。
十二、其他
26、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有效的企業證件(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經營手冊、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的復印件,并且在復印件上加蓋單位紅章。擔保單位的企業證件一同提供。
27、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2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各兩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年 月 日
篇6
財產保險利益不隨財產保險標的轉讓而移轉
財產保險標的轉讓之所以不導致財產保險合同被保險人的變更,究其真正原因在于財產保險標的轉讓沒有引起財產保險利益的改變。具體說來,即使財產保險標的轉讓了,即保險標的所有權轉讓了,但該財產保險的原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享有之保險利益從未改變,其仍然可以以被保險人的身份存在于保險合同之中。所以,在保險標的轉讓情況下,不能僅憑誰為交易過程中所有權的受讓人而草率地認為保險利益也歸其所有,從而得出其應當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的結論。這一點也得到了我國《保險法》第12條的印證,即“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應當是享有保險利益之人,而不是保險標的所有權人。”
怎樣認定財產保險利益的持有人?
既然財產保險標的受讓人不是保險利益的持有者,那么誰才是財產保險利益的持有人呢?財產保險利益的持有人又怎么認定呢?對此,我們應當首先從保利利益的概念出發。
(一)保險利益的概念
保險利益是一個學術概念,其含義在新保險法中也沒有被明確地定義。但是,學界普遍認為,保險利益應當包括實際合法性、確定性和經濟性這三個要素。所謂合法性,則是指保險利益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因為保險合同本身就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應該滿足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可以主張的利益,而不能是違反法律規定、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利益[3]。另外,基于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分散個人無法承擔的社會危險,從而維護社會利益安全,增加社會福利,所以保險的標的還要擴大到法律沒有專門保護,而又不違背社會公共原則的利益[4]。所謂確定性,是指一種保險利益的存在必須以這種經濟利益在事實上或客觀上存在為基礎,而不是投保人自己所臆想的,并且這一利益的價值數額還必須是可以確定的。所謂經濟性,是指可以用貨幣方式計量的、能夠可靠確定的利益。它是一個相對于精神利益的概念。保險利益必須是可以用金錢計算的。只有保險利益可計算,保險合同的成立以及保險賠償才可以操作,才具有實際意義。對于一些不能被金錢衡量的利益,比如人們之間的親情、友情、愛情、婚姻等,都不能成為保險利益。
(二)被保險人才是保險利益的持有人
保險利益是一種合法的、確定的經濟利益。保險合同只有具備了保險利益才可能生效,也就是說,合同當事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合法而確定的經濟利益關系。具體就一個財產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作為保險合同的相對人,雖然負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但其并不一定是保險事故發生受到損害之人,故不必當然具有經濟上的利益。而對于所謂“投保人須具有保險利益以防賭博行為”的說法也是站不住腳的,因為這種擔憂只限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的情形才會發生。而相比之下,被保險人無論在合同中處于何種法律地位,其都享有某種合法的、確定的經濟利益。[5]這種利益的存在正如鄭玉波先生所言“保險利益存在于被保險人,始為絕對必要。”,因為“被保險人系遭受損害而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倘無保險利益之存在,哪有損害之可言?同時若無保險利益,而享有賠償請求權時,又何能防止道德危險呢?所以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較投保人須有保險利益,尤為重要。”[6]
(三)危險負擔說才是保險利益持有人的判斷標準
由上所述,保險利益的根本特征是被保險人和標的物的一種經濟利害關系。基于此種經濟上的本質,如果對某一客體具有事實上的關系,雖無法律上的根據,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若此種關系持有人因其關系而有蒙受損失的可能,則該種關系的持有人即為財產保險利益持有人。所以,判斷保險利益持有人的標準有兩個:其一是按照危險負擔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其二是誰的損失是保險保護利益之直接損失,誰就擁有保險利益。在這兩個標準中,值得注意的是危險負擔的實際情況到底是什么?對此,危險負擔說認為危險負擔轉移至受讓人時,讓與人即失去保險利益;也就是說,危險負擔者就是保險利益的享有者,其因保險事故發生而蒙損害。因此,只有借由保險制度填補損失,才能達到保險制度分散損失之真諦。而實質危險負擔說則認為如果保險標的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遭致毀損、滅失,買受人仍應給付價金的,盡管其并未真正取得所有權,但是買受人在價金完全給付后,實質地負擔了危險,此時,保險利益才移轉于其身。[7]但不管怎么說,實質危險負擔說畢竟將原本由買賣合同規制的給付價金的行為與保險關系混為一談了,其導致的后果必然是法律關系復雜化,不利于商品經濟的發展與保險制度功能的發揮,故理論界和實務界大多數學者都贊同采用危險負擔說,即危險負擔之人(承受風險之人)才是保險利益的持有人。
結語
篇7
29土地糾紛處理的原則有哪些
土地糾紛一般都是發生在農村,并且對于沒有多少文化的農民來說,發生糾紛時很容易理虧,那么在處理土地糾紛時,我們應該遵循原則來進行處理,這樣對農民來說才算公平。
土地糾紛處理的原則
(一)一般土地糾紛案件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先由當地土地主管部門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時,才能按規定依照司法程序解決。未經行政調處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屬物,不得影響生產和在有爭議的土地上興建建筑物和變更附著物。
(三)歷史上已經達成有協議、協定,或已制定有鄉規民約的,而這些協議、協定鄉規民約并不違背國家法律、法令和黨的政策的,予以維護,不合理的部分可以進行適當調整。
(四)對過去因無償占有或平調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作具體分析。通過仔細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區別黨在各個階段的方針、政策,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合理的處理意見,切忌用簡單、武斷、一概而論等解決辦法。
(五)對過去因無償占有或平調而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規定,保護原社隊或個人的應有權益。
(六)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爭議未解決前,如無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維持現狀時,土地管理機關有權指定臨時使用單位使用,以保護爭議的土地,爭議雙方均須服從,不得借故破壞土地及其附屬物,不得煽動群眾鬧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強行占地。
(七)處理土地糾紛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實事求是原則,從實際出發,參照歷史變遷情況和現實使用情況,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決。
(八)處理土地糾紛必須堅持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國家、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維護單位或公民個人的合法使用權。
(九)處理土地糾紛涉及各有關部門的,應同有關部門共同協商,正確處理好部門之間的關系,進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30關于農村土地轉包糾紛中遇到的問題及法律適用
一、農村土地轉包糾紛的表現類型
農村土地轉包糾紛在山區表現尤烈。一是部分村民因從農村遷移到城鎮,對在農村自有的房屋及承包土地一并處理。即將房屋出賣給本村村民或其他農民,將承包土地一并搭配。搭配的方式有:
①將土地無償轉包給購房人耕種;
②將土地隱形作價,轉包給購房人,即在合同中不寫明土地價格,只標明房屋價格;
③將土地轉包給他人后約定每年給承包人給付一定糧食或現金。
二是居于高山、條件落后的村民向矮山、條件相對較好的村搬遷。搬遷原因就是購買了他人的房屋、轉包了土地。三是單獨轉包他人的土地。主要是因村民外出務工,土地閑置而被他人轉包。對在履行轉包合同中發生的糾紛,從實踐中看,在山區最主要的表現形式就是出賣房屋并搭配土地的情形。筆者以鎮巴縣為例,因出賣房屋并轉包土地后發生的糾紛幾乎在各鄉鎮都存在,有的鄉鎮比較突出,成為農村土地流轉的一種慣例或現象。
由于土地事關農民的生存,對因轉包而失去土地耕種的農民而言,無疑事關重大,既涉及民生又關乎社會穩定。因此,對這類糾紛,人民法院受理后,在處理時必須慎重。
二、農村土地轉包糾紛發生的原因
從審判實踐看,農村土地轉包糾紛時有發生。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外出務工人員及遷居外地或城鎮的農民,因生計問題返鄉居住,從而發生收回轉包土地糾紛。如鎮巴縣涇洋鎮高橋村王某,因遷居城鎮,將其在高橋村的房屋以4萬元出賣給李某,同時將其承包地、山林轉包給李某,后王某因故又返回高橋村居住,便訴訟要求收回承包土地而引發糾紛;二是因轉包土地期限不明而要求收回轉包地而引發訴訟;三是因轉包地協議在履行中,因約定不明要求受讓方承擔轉包費等引發的訴訟。
三、農村土地轉包糾紛的處理及法律適用
1.農村土地轉包的概念。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戶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屬物權中的用益物權,其承包期限為:耕地三十年,林地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可以采取轉包等方式流轉。
3.土地轉包合同的要件。根據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轉包合同的主要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轉包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積;轉包期限和日期;土地用途;轉包價格;轉包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違約責任。
4.名為轉讓實為轉包土地糾紛的處理。農村土地轉包、轉讓協議多不規范。對名為轉讓實為轉包性質的土地糾紛,主要審查轉包協議內容是否合法,如合同內容合法,應認定轉包協議有效。如某村村民甲與乙簽訂轉讓承包地、荒山使用權的協議,協議主要約定:甲將承包土地2畝、荒山3畝交由乙方使用。從協議看,應是轉包協議而非轉讓土地。轉讓與轉包土地性質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轉讓土地須經發包方同意,即村組同意,轉讓后承包方即喪失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而轉包土地并未喪失承包經營權。因此,如轉包協議內容真實、合法,應認定協議有效。若轉包方要求收回土地的,一般不予支持。
5.農村房屋買賣中搭配土地糾紛的處理。這類糾紛在山區表現典型。如移民搬遷、遷居城鎮等引發在農村的房屋買賣及搭配承包土地的問題,發生糾紛后如何處理?已成為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的難題。表現在:一是合同效力的認定;二是承包期限的認定;三是對土地投入損失的認定。舉一案例:張某與李某為同村農民。張某因進城居住,將其在某村的房屋作價5萬元出賣給李某,同時搭配張某的承包土地、山林。雙方簽有房屋買賣與土地轉包兩份協議。房屋和土地已交付。事隔三年后,張某因故返鄉居住,要求收回承包地,李某不同意,雙方為此發生斗毆。張某訴來法院。經審查雙方簽訂的土地轉包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協議未約定土地使用期限,書面約定為長期使用,該案在合同效力及實體處理上認識不一,有的認為應維持合同效力,理由是雙方簽訂的合同屬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土地轉包合法,故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有的認為應解除合同。理由是:合同中未約定明確轉包期限。實踐中有的在協議中寫明長期使用,有的寫明歸其使用,有的寫明永久使用,但均未約定具體轉包期限,對此如何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轉包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辦理。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當事人對土地轉包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為長期、永久的,應視為不定期轉包,轉包方若提前收回承包地的,一般應予支持。土地轉包與出租既有共同點也有區別,共同點在于都沒有喪失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區別點在于土地轉包有可能是無償的,而出租土地是有償的,且出租期限與轉包期限法律規定不同。出租期限法律規定最高為二十年,轉包期限最高不能超過合同期下余部分期限,即最高不超過法律規定的三十年。
6.土地轉包協議中約定的轉包期限超過土地承包期的效力認定及處理。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土地轉包協議,若內容合法且屬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可認定合同有效。若約定的轉包期限超過法律規定或者超過下剩承包期的,應認定無效,其余期限應當有效。如甲將土地轉包給乙承包經營,約定轉包期為三十年。后甲返鄉居住,訴訟要求收回承包地,法院經審理認為甲轉包給乙的土地承包期限只下剩27年,約定的三十年超過法律規定,對超過部分期限依法認定無效,對其余部分維持雙方轉包協議。甲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篇8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農業科學技術的推廣,改變傳統陳舊的農業耕作形式,甲方將集體所有的農用耕地承包給乙方,用于農業科技的開發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積、位置
甲方經村民會議同意并報鄉人民政府批準,將位于_________鄉______村面積_________畝(具體面積、位置以合同附圖為準)農用耕地承包給乙方使用。土地方位東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為農業科技園藝開發、推廣、培訓、服務及農業種植和養殖。
2.承包形式:個人承包經營。
三、土地的承包經營期限
該地承包經營期限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處置
該地上有一口深水井,在合同有效期內,由乙方無償使用并加以維護;待合同期滿或解除時,按使用的實際狀況與所承包的土地一并歸還甲方。
五、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該土地的承包金為每畝每年人民幣_____元,承包金每年共計人民幣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額交納本年度的承包金。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土地開發利用進行監督,保證土地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經營,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權益。
4.協助乙方進行農業高新技術的開發、宣傳、褒獎、應用。
5.按照合同約定,保證水、電暢通,并無償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電價格收取乙方電費。
7.為乙方提供自來水,并給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內,甲方不得重復發包該地塊。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權和按照合同約定興建、購置財產的所有權。
3.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
4.享有對公共設施的使用權。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設與約定用途有關的生產、生活設施。
6.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經營權的土地抵償債務。
7.保護自然資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轉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經過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則,可以將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轉包給第三方。
2.轉包時要簽訂轉包合同,不得擅自改變原來承包合同的內容。
3.本合同轉包后,甲方與乙方之間仍應按原承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乙方與第三方按轉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員的變更,都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難以履行時,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4.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建設征用該土地,甲方應支付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各種建筑設施的費用,并根據乙方承包經營的年限和開發利用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5.如甲方重復發包該地塊或擅自斷電、斷水、斷路,致使乙方無法經營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其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6.本合同期滿,如繼續承包,乙方享有優先權,雙方應于本合同期滿前半年簽訂未來承包合同。
九、違約責任
1.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按土地利用的實際總投資額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額的20%支付對方違約金,并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2.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足額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轉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轉包合同不能履行,給轉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糾紛,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經公證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_____份。
附土地平面圖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____
承包方:(簽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篇9
[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當事人請求終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因一方不履行承包合同約定的義務,致使承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承包方隨意改變土地用途,經發包方勸阻無效的。本案中王某和徐某簽訂的土地轉包合同合法有效,徐某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沒有盡到合同規定的義務。因此,法院支持了王某終止轉包合同的訴訟請求,并依據《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承包方隨意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對承包經營的標的物進行破坪性或者掠奪性生產經營,發包方要求承包方對造成的損失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酌情判令徐某賠償王某經濟損失2500元。
(作者單位:農九師葉爾蓋提墾區人民法院)
呂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誣告陷害罪
徐冬梅
[案例]李某是一名國家干部,前不久與同一單位的呂某發生摩擦,遂被呂某以受賄為由舉報至檢察院。李某先是被單位紀委調查,后又被檢察機關傳去談話。經核實,呂某所舉報的內容純屬于虛烏有,李某因此蒙受了很大的精神壓力。呂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誣告陷害罪?
[說法] 按照198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3條規定:“故意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告發或行使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方法,試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立案:1.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并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國家機關告發的;2.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雖不是直接向國家機關告發,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呂某的行為是一種誣告陷害的行為,但其行為尚未達到足以使李某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程度,因此,還達不到誣告陷害罪的立案標準。
(作者單位:農一師阿拉爾人民法院)
離婚協議約定單方還債對債權人無效
胡宏志
[案例]張君與王成2000年5月結婚,婚后張君向其父母借了2萬元用于買房,后因夫妻感情不和,通過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離婚時,雙方協商這2萬元債務由張君承擔。張君父母不服,遂到法院,要求張君與王成共同償還2萬元,法院依法支持了張君父母的請求。明明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由單方還的債,仍被法院判決要男女雙方共同償還,難道離婚協議中的約定無效嗎?
篇10
關鍵詞:撰寫統計調查報告
統計調查報告是指根據統計研究的目的和要求,運用訪談、問卷等調研手段就某項工作、某一事件、某個問題等進行數據采集、整理和分析后以文字、數據和圖形等形式對調查結果寫出的書面材料。
撰寫調查報告,必須了解調查報告的特點,掌握調查報告的撰寫步驟、結構和撰寫方法,使調查報告在實際工作或理論研究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一、統計調查報告的特點
1.寫實性。統計調查報告不同于文學作品,它通過數據采集在占有大量信息的基礎上,用敘述性的語言實事求是地反映客觀事物的基本情況。為了增強報告的明了程度和效果,可用表格、圖片或其他可視物品來補充正文中關鍵的信息。因此,深入社會實踐,充分了解實際情況和全面掌握客觀、真實、可靠的統計數據是寫好統計調查報告的基礎和前提。
2.針對性。統計調查是針對和圍繞一定時期某一特定的綜合性或專題性問題展開的,因此,統計調查報告反映的問題是集中而有深度的,不深入社會實踐,不掌握第一手實際數據,依靠拍腦袋或閉門造車是達不到預期目的的。只有調查者深入了社會實踐,掌握了豐富的信息,摸清事物發展變化的過程、現狀和規律性,才能加深對事物的認識,才難使問題剖析得更加透徹,才能使形成的調查報告更加貼近實際。
3.邏輯性。“統計用數據說話”,統計調查報告離不開確鑿的數據(既要用數據說明觀點,又要用觀點統帥數據),但它不是數據的簡單層疊或機械堆砌,而是對核實無誤的數據和事實進行嚴密的邏輯歸納和論證,通過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的有效結合來探明事物發展變化的原因,達到透過現象看本質的目的,從而認識現象發生、發展的基本情況及其變化的規律性。
二、統計調查報告的撰寫步驟
1.確立主題。主題是統計調查報告的靈魂,對統計調查報告寫作的成敗起決定性的作用。確立明確而恰當的主題是整個統計調查報告撰寫過程順利開展的前提。主題宜小,宜集中,且與標題協調一致,避免文題不符。一般情況下,主題是統計調查報告所要反映的重點問題,也是整個調查的中心問題,二者往往是一致的。
實際工作中,如果調查的內容多、范圍廣,一份統計調查報告難以容納全部內容時,那么可從中選擇部分內容形成統計調查報告,并確立相應的統計調查報告的主題。此時,報告的主題則比調查主題的范圍小。另外,如果受客觀因素的影響,當調查數據與預設目的之間存在差距,無法說明預期的調查主題時,則要根據實際采集的數據重新確立統計調查報告的主題。
2.擬定寫作提綱。當主題確立后,就要根據所掌握的統計數據擬定具體的寫作提綱。提綱可將調查者在調查研究中形成的觀點按邏輯關系一一地列示出來,也可按章、節、目的形式擬成提綱,還可以將這兩種形式的提綱結合起來擬成提綱。
3.篩選數據。統計調查所獲數據往往都與調查主題有關,可謂數量多內容雜,但撰寫統計調查報告時不可能采用所有數據。因此,在撰寫統計調查報告前有必要對所用數據進行認真篩選,去掉無關的,次要的,非本質的數據,以使主題集中、鮮明、突出。
4.撰寫統計調查報告。統計調查報告的撰寫要求一氣呵成,以使整個統計調查報告緊緊圍繞主題來展開,在整體思想、體系結構、內容形式、行文風格等方面前后一致,渾然一體。
5.修改統計調查報告。報告的初稿形成后,還需反復修改,以使其語言更加流暢、內容更加豐富、結構更加完善。修改報告時,要注意審視報告的主題是否明確、中心是否突出、數據是否豐富等。
三、撰寫統計調查報告應注意的問題
1.用簡實的語言寫作。統計調查報告與新聞報道和文學作品不同,它的寫作不像文學作品那樣強調和注重文學性、可讀性等等,而是十分強調報告的客觀性、準確性、嚴密性、簡潔性。
2.陳述事實力求客觀,避免使用主觀或感彩較濃的語句。敘述中最好使用第三人稱或非人稱代詞,盡量不用第一人稱。
3.行文時,應以一種向讀者報告的口氣撰寫,不要表現出力圖說服讀者同意某種觀點或看法的傾向,更不能把自己的觀點強加于人。因為讀者在閱讀你的報告時所關心的是你的調查結果和發現,而不是你個人的一些主觀看法和評價。
4.如果統計調查報告中引用了他人的數據,則要注明來源,不能將他人的工作成果不加注明地使用。如果報告中引用他人的資料或陳述的某些內容不易理解,則要附加“注釋”來進行說明。
四、統計調查報告基本格式
一般來說,統計調查報告是由標題、正文、結尾等部分組成。要寫好一份統計調查報告,首先必須掌握統計調查報告的基本格式。
1.標題。標題就是統計調查報告的題目。它能起到“畫龍點睛”的作用,因此有“題好一半文”之說。擬定的標題要求簡練、概括、明確。如題目語意未盡,可用副標題補充說明。標題的寫法靈活多樣,概括起來有三種寫法。①直敘式。它是直接用調查對象或調查內容作標題。其基本格式為“關于××××的調查報告”、“××××調查分析”等。②提問式。它是用提問的方式作標題。這類標題提出了問題,設置了懸念,比較尖銳、鮮明,有較強的吸引力,但一般看不出調查的結論。其基本格式為“為什么××××?”、“××××為何××××?”等。③復合式。它是由主標題和副標題共同構成統計調查報告的標題。在這種形式里,主標題多以提問式和結論式表達,而副標題則以陳述式表達。
標題下面要署真名和真實單位,如統計調查報告屬集體成果,可署集體名或課題組
2.正文。正文一般分引言、主體兩部分。引言是作者對統計調查報告主題、動機以及調查研究經過等內容的簡單介紹,它是報告的有機組成部分,對整篇報告起著引領作用。引言寫得如何,對激發讀者興趣,具有重要意義。主體是統計調查報告最主要、最核心的部分,詳述調查研究的基本情況、做法、經驗,以及分析調查研究所得數據中得出的各種具體認識、觀點和基本結論。該部分寫得如何直接決定著統計調查報告的質量。
統計調查報告的主體部分的結構通常有以下三種形式:①縱式結構,即按照事物發展的時間順序和內在邏輯來敘述事實,闡明觀點。②橫式結構,即把調查的事實和形成的觀點按某品質標志分成不同類型,并列排放、分別敘述,從不同方面綜合說明統計調查報告的主題。③縱橫交錯式結構,即將縱式結構和橫式結構結合使用。這種結構一般有兩種情況:其一,以縱為主,縱中有橫;其二,以橫為主,橫中有縱。
3.結尾。結尾部分即調查報告的結束語,或概括全文,深化主題;或形成報告結論;或提出建議和可行性方案;或展望未來前景等。它能使讀者明確題旨,啟發讀者思考和聯想。
結尾包括:①參考文獻:主要提供文獻名稱、作者名、出版社名稱、出版時間等信息。②注釋:補充說明報告內容、注明資料來源和引言出處。③附件:指調查報告正文未包含的內容,是對正文報告的補充或更祥盡說明。如調查背景的圖片、表格、其它可視物品等等。這些資料可以幫助讀者進一步了解調查的細節,增加可信度,但并不是每篇統計調查報告都有附件,視具體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