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29 08: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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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

篇1

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

[ ]統申字[20 ]第 號

人民法院:

本局于 年 月 日送達的[ ]統罰字[20 ]第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當事人拒不執行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 條規定,特申請你院強制執行。

申請機關:

篇2

1、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

《若干解釋》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在30日內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對該條如何理解認識不一。特別是準予強制執行裁定書與執行通知書哪個先下發,更是模糊不清。一種觀點認為,合議庭對行政機關申請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進行審查,對符合合法性要求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準予強制執行裁定,下發給行政機關和被執行人后,再轉入執行程序,向被執行人下發執行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準予強制執行裁定,不再予以執行。另一種觀點認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的執行申請后,有30日的審查期限,可以先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無異議,自覺履行,則不需作出強制執行的裁定,反之,接到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后,仍不履行的或提出異議的,合議庭再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執行條件的,作出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對于具體行政行為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及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則裁定不準予執行。筆者認為后一種觀點較為可行。因為行政庭受理行政機關的申請后,應在30日內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既要審查,就須通知執行的雙方了解情況,單純看行政機關的卷宗是審不清的,也容易作出錯誤裁定。執行與審查不能截然分開。對準予強制執行裁定的下發一定要慎之又慎。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含非訴行政執行)后,應當在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而《若干解釋》規定是否準予強制執行裁定應在案件受理后的30日內作出,由于行政訴訟法及《若干解釋》不完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這也可以從側面說明,執行通知應在裁定之前發生,若被執行人提出異議,也可以為案件的審查提供參考,避免作出錯誤裁定。

2、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時間把握問題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外,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也規定了在復議和訴訟期間,除幾種特殊情況外,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據此,一些行政機關認為,只要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并送達后,即使申請復議和期限未滿,也可以立即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因為即使相對人復議或了,也不停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還有一些行政機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并送達后,超過15日當事人未即可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因為《若干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而法定期限一般是15日,故15日過后當事人未的即可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筆者認為,這兩種理解都存在片面性。行政復議法實施后,行政相對人申請復議的期限一般為60日,因而造成了復議與期限的不同步,也造成了對法定期限的兩種理解,一種觀點認為只有15日,當事人超過15日未即喪失訴權,此時法定期限已屆滿,行政機關即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另一種觀點認為,由于復議期限一般是60日,即使當事人在15日內未暫時喪失了訴權,但仍有復議權,當事人可以通過復議后又重新取得了訴權,法定期限仍未超過。故法定期限的屆滿應隨著申請復議期限的屆滿而屆滿,甚至比復議期限更長,而不應片面理解為15日或60日。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在法定的申請復議或的期限內,當事人依法行使了申請復議權和訴權。那么,不僅要等法定期限屆滿,還要等最終的法律文書生效后,行政機關才能在180日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此,筆者建議,將《若干解釋》第八十八條中的“法定期限屆滿之日”修改為“法定申請復議、期限屆滿且具體行政行為生效之日”,便于更好地理解與執行。

3、關于非訴行政行為的先予執行問題

隨著行政復議法的實施,幾年來,行政機關已逐漸接受了較長的60日的申請復議期限,待復議期滿后當事人既未復議、又不履行的,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也有一些行政機關由于管理對象的特殊性,總感到兩個月的申請復議期限過長,且復議后當事人還可以、上訴,一整套程序下來,等個體行政行為生效已一年有余。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早已人去屋空,有時甚至兩個月的申請復議期限未滿就出現此類情況。而實踐中也確有一些短期的被管理對象鉆法律空子,與行政機關玩時間上的游戲,弄得行政機關無計可施。因此,一些行政機關在申請復議期限未滿的情況下,參照《若干解釋》第九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有的法院也據此予以受理并裁定予以執行。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是錯誤的。首先,非訴行政行為申請法院先予執行沒有法律依據。《若干解釋》第九十四條明確了先予執行的前提是在訴訟過程中,行政訴訟的提起是先予執行的前提,但也不必然產生先予執行的法律后果,而非訴行政行為不適用此條解釋,因為行政訴訟的提起完全取決于行政相對人。參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解釋,也找不到非訴行政行為可以先予執行的法律依據。這就是說,非訴行政行為的先予執行無法可依。其次,《若干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即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并具有可執行內容。何為生效,即具體行政行為已處于一種穩定的不可更改狀態,當事人除履行外別無選擇。如果或申請復議期限未滿,此時的具體行政行為尚不穩定,還可能隨著當事人申請復議或而被撤銷、變更,如果此時人民法院依據行政機關的申請先予執行,采取了強制執行措施,從程序上剝奪了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復議、的權利,從實體上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另外,人民法院的提前介入,容易造成當事人對復議、失去信心,不利于充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先予執行,萬一執行錯誤,還要承擔國家賠償的法律后果。對于非訴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有充分理由認為被執行人可能逃避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經審理符合《若干解釋》第九十二條規定情況的,可以告知行政機關申請財產保全措施,若行政機關堅持先予執行,依據《若干解釋》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二、完善非訴執行案件程序的必要性

1、行政非訴執行案件不同于申請執行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文書的案件。申請執行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因為經過較為嚴謹的庭審程序,裁決的內容準確性、穩定性相對較高,生效的裁決具有確定的執行力,因此申請執行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文書的案件可直接進入強制執行階段,不需再做審查。而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尚需確認其效力,有待法院的進一步審查。行政非訴執行案件,類似啟動了一次訴訟程序,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僅僅是執行標的,法院執行的依據是作出的強制執行裁定。這一過程中,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接受與行政訴訟基本相同的合法性審查,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實際上相當于確認行政行為合法的裁判,然后才是實際強制執行階段。現行立、審、執分離的審理模式適用于非訴執行案件,也說明了這類案件不同于執行生效裁決文書的案件,更具有完整訴訟程序的特點。

2、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特殊之處決定了執行程序應當有別于申請執行生效民事或行政裁決的案件。既然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具有完整的訴訟程序的特點,就應當吸收訴訟機理,有一個類似民事、行政訴訟審理案件的程序。具體而言,申請人提出的執行申請副本應當及時送達被申請執行人,告知其享有提出回避、提出異議的權利,并將需要審查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事項向被申請人作出說明;對個別爭議較大的申請行政非訴執行的案件,可以通過舉行聽證的形式,運用證據規則,查明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強制執行的法定條件;在文書送達等事項的分工上與現在訴訟案件沒有差別。考慮到非訴執行案件主要針對行政行為的執行,畢竟具有“非訴”性質,程序設計上不宜照搬訴訟程序,在有利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當簡則簡。

3、通過完善準予強制裁定作出前的程序,有利于提高準予強制執行裁定的準確性、穩定性,不僅便于查明被申請人是否有復議或的情形,而且有利于明確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被申請人是否為行政行為的義務人等須審查的內容。經過裁定之前的程序,增大了案件裁定的透明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作出的裁定使被申請人心理上的抵觸情緒得以緩解,甚至在裁定前自動履行,達到及時、準確執結的效果。

4、目前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主要是在通過書面方式審查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后作出的,而且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往往僅憑申請人一家之言即下裁定,這樣做是沒有認識到行政非訴案件的特殊性,降低了裁定的穩定性。加強準予強制執行裁定人作出前的程序措施,使作出的裁定具有生效裁定的應有意義,而不是只作為辦理非訴執行案件一個手續,對于規范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和提高準予強制執行裁定的穩定性、權威性都是必要的。

三、完善非訴執行案件程序

1、確立非訴執行案件申請原則,嚴格把關

人民法院審查非訴執行行政案件,應遵循以下原則:(1)堅持依法對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適度審查的原則;(2)堅持合議制的原則;(3)堅持以生效的有執行內容的行政法律文書為依據的原則;(4)堅持說服教育促使行政相對人自動履行與強制執行相結合的原則。

篇3

由于國土規劃部門的規劃,讓一個城市或者城市周邊地區符合一個現代城市的發展需求,因此對于諸如棚戶區的改造,集體土地變更為國有土地,開發商的開發行為都迫切的需要拆遷。瀏覽更多2022拆遷補助申請書請點擊“拆遷申請”查看。

2022拆遷補助申請書三里街拆遷指揮部:

本人原系三里街糧站職工_,現齡57歲,拆遷序號A12。夫妻下崗失業多年,沒有固定收入,家庭經濟較困難,這次拆遷更是雪上加霜,為此特申請拆遷指揮部給予一定補助,為盼。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房屋拆遷流程是怎樣的現在不少城市和農村地區開始了房屋拆遷,大多數人一看到房屋拆遷首先可能是有拆遷補償,但是對于房屋拆遷流程具體是怎樣的也不太清晰。

房屋拆遷流程主要包括十三個步驟:

第一個步驟——暫停公示。

由建設主管部門頒發一個文件,要求在拆遷范圍內暫停戶口遷移、房屋改建、加建、擴建的工程,這就是暫停公示,需要在有關的場合進行公告,公示期不能超過一年。

第二個步驟——入戶調查評估。

在確定拆遷范圍之后,拆遷人要辦一些有關的手續、文件,一般來說需要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這兩個規劃文件,那么在法律上具備了拆遷的前提和依據。在此之后就可以進行拆遷的工作了。拆遷工作的第一步是先入戶調查,即到現場一戶一戶的調查。通常入戶調查是幾個單位同時去,包括拆遷公司、評估公司、業主單位、拆遷人等。拆遷公司是進行人口、戶口調查;而評估公司是評估的現場勘查,按照評估規則進行拍照和記錄。

第三個步驟——內業計算。

實際就是評估公司進行內業輸機和數據測算,根據外業調查的資料數據進行初步測算,算出一個大致的初步評估價格。

第四個步驟——制定拆遷實施方案。

拆遷人需要通過評估機構的初步外業調查和內業計算,了解拆遷范圍內的補償費用大概是多少錢,編制拆遷投資預算方案。同時制定拆遷補償方案,是貨幣補償還是實物補償,貨幣補償需要耗資多少,補償資金的籌措方式等。

第五個步驟——申請拆遷許可證。

拆遷人拿著一系列前期入戶調查的材料,包括拆遷實施方案、規劃文件等,去建委(房管局)申請《拆遷許可證》。

第六個步驟——拆遷公告。

就是聲明此次拆遷行為即將開始。一般拆遷公告的同時,要把《拆遷許可證》公開張貼出來,以說明拆遷行為的合法性和時間安排。

第七個步驟——出一個正式的評估報告。

這個時候的評估機構需要出具正式的評估報告,一般是每一個被拆遷人都出一份報告,正式報告需要評估機構正式簽字蓋章。

第八個步驟——送達拆遷評估報告。

送達的方式有當面送達,也有郵遞的方式。

第九個步驟——動遷。

動遷是專業名詞,實際上就是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然后被拆遷人搬家,把房屋交給拆遷人。動遷的主要工作是簽訂拆遷補償協議。評估報告送達后,由拆遷人(一般拆遷人不親自出面,而是委托拆遷公司和評估公司)在現場組成動遷辦公室,接待拆遷戶主動過來商談搬遷事宜。拆遷補償費用除了包括拆遷評估報告的就是聲明此次拆遷行為即將開始。一般拆遷公告的同時,要把《拆遷許可證》公開張貼出來,以說明拆遷行為的合法性和時間安排。

第十個步驟——出一個正式的評估報告。

這個時候的評估機構需要出具正式的評估報告,一般是每一個被拆遷人都出一份報告,正式報告需要評估機構正式簽字蓋章。

第十一個步驟——送達拆遷評估報告。

送達的方式有當面送達,也有郵遞的方式。

第十二個步驟——動遷。

動遷是專業名詞,實際上就是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然后被拆遷人搬家,把房屋交給拆遷人。動遷的主要工作是簽訂拆遷補償協議。評估報告送達后,由拆遷人(一般拆遷人不親自出面,而是委托拆遷公司和評估公司)在現場組成動遷辦公室,接待拆遷戶主動過來商談搬遷事宜。拆遷補償費用除了包括拆遷評估報告的金額之外,有一些額外的獎勵,如提前搬家獎、工程配合獎等。

拆遷過程屬于雙方協議行為,一般不帶有強制性。在合同約定補償金額是多少?錢怎么給?怎么交付房屋?另外動遷有一個獎勵期,一般是根據拆遷戶的多少,比如說15天、20天、30天等,在獎勵期內搬走的,一般是一戶給5000塊錢的獎勵費。但是在實際中也有獎勵費遠遠超過5000塊錢的。例如,現在拆遷房屋周邊的市場價是8000元/平米了,但按照政府出臺的拆遷補償規則,評估價是6000元/平米,這樣總價可能差10萬元,那么拆遷人可能把這10萬塊錢通過獎勵的方式補給你。如果你在獎勵期內走,則補給你;如果你不走,就可能得不到這筆獎勵。這就是動遷的過程。

最后一步——結案。

最后是拆遷工作結束,項目結案,從拆遷人來講等所有的人走了以后,他要統計最后花了多少錢?可能和最初上報的拆遷實施方案有一些區別,比如說多給了一些獎勵費。另外因為釘子戶的存在,費用可能增加了。拆遷人最終需要把實際的拆遷補償成本報到政府部門備案,這是最后一個過程。一共大概就是這十個階段。

房屋拆遷流程十分復雜,因為房屋不僅關系到一個城市未來發展規劃,更關乎到百姓最基本的問題,即居住問題。十個階段中有一個階段處理不好就可能影響民生,所以國家對此十分重視。

房屋強拆怎么處理對于國家賠償我國多部法律都有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八條: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表明,在行政機關亦或是司法執行機關的行為出現違法行為時,只要利益因此行為受到侵害那么就有提出賠償請求的權利。

篇4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廣播電影電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上一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或機構(以下統稱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行政復議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依照本辦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是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地市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應當明確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的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轉送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

(五)對被申請人違反行政復議法和本辦法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負責指導全國廣播電影電視系統的行政復議工作。

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對下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下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每年應將受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情況及時向上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上報。

第六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七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下列廣播電影電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一)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和節目載體等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格證等證書的變更、終止、撤銷決定不服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五)認為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或者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

(六)認為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對該文件的審查申請。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不含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行政復議,應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在障礙消除后,申請人應提供有關證明。

第十條認為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申請人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委托人須向復議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一般應當書面申請,如確有困難,也可以口頭申請。

書面申請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行政復議請求,申請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申請書上應有申請人的簽字或簽章。

口頭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上述情況,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與其他同級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凡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辦法的行政復議申請,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必須依據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受理程序予以受理。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的或者其他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及時送交本單位負責行政復議工作的機構。

第十四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不予受理,并以《不予受理決定書》的形式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不屬于法定行政復議范圍的;

(二)超過法定申請行政復議期限,且無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

(三)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

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第十五條除第十四條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復議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一經受理,應及時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復議機構收到復議申請的日期,屬直接從郵遞渠道收到或者從復議機關其他部門、機構及其下屬機構轉來的,由復議機構的簽收章確認;屬申請人當面遞交的,由復議機構經辦人在申請書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遞交人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有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決定停止執行的,應將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停止執行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

第十七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對依法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復議決定。審查前,復議機構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確定行政復議工作人員;

(二)明確復議參加人;

(三)按規定發送復議法律文書。

復議機構審查復議案件時,如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本機關內相關機構的人員參加。

第十八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議機構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一)申請人提出要求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不清的;

(三)案情重大、復雜、疑難的;

(四)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的。

復議機構調查情況、聽取意見時,復議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九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負責復議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條被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答復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和依據。對有關事實的陳述應注明相應的證據材料和出處;

(三)對申請人的復議要求、所述事實和理由進行答辯和必要的舉證;

(四)作出書面答復的年、月、日,并加蓋印章。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查閱有關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向復議機構提出申請,并出示有關身份證明;

(二)查閱時,應有復議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場;

(三)查閱時不得涂改、毀損、拆換、增添、取走查閱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三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如有第三人,并列明第三人的上述情況;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三)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請求和理由;

(四)被申請人的答復;

(五)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證據、理由和依據;

(六)復議機關的復議結論;

(七)不服復議結論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八)作出復議決定的日期和復議機關的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被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對申請人逾期不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依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使用《強制執行申請書》。

第二十五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審查終結作出復議決定后,復議機構應對有關復議的所有法律文書和材料進行認真清理、鑒別和編號,及時歸檔。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后三十日內,將復議情況向上一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廣播電影電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依法予以保障。

行政復議人員必須精通法律和廣播電影電視業務,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應當保障復議工作的資金和工作條件,保持復議人員的相對穩定。

篇5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

本規定所稱路政管理,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為維護公路管理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以下統稱“路產”)的行政管理。

第三條路政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行政”的原則。

第四條交通部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主管全國路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路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公路法》的規定或者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路政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的路政管理職責如下:

(一)宣傳、貫徹執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保護路產;

(三)實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

(五)維持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秩序;

(六)參與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驗收;

(七)依法查處各種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依照《公路法》的有關規定,受讓公路收費權或者由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成的收費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人員負責。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路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路產的義務,有檢舉破壞、損壞路產和影響公路安全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許可

第八條除公路防護、養護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應當根據《公路法》和本規定,事先報經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同意。

第九條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復、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補償數額。

第十條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復、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補償數額。

第十一條因搶險、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范圍內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條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駛的,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車輛或者機具的行駛證件。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駛路線及時間;

(三)行駛采取的防護措施;

(四)補償數額。

第十三條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確需在公路上行駛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條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標志的內容;

(三)標志的顏色、外廓尺寸及結構;

(四)標志設置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五)標志設置時間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條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或者平面布置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條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應當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三)樹木的種類和數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時間;

(六)補種措施。

第十八條除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公路法》第八條第二款就國道、省道管理、監督職責作出決定外,路政管理許可的權限如下:

(一)屬于國道、省道的,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

(二)屬于縣道的,由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

(三)屬于鄉道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

路政管理許可事項涉及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經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批準或者同意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其中,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應當作出決定。作出批準或者同意的決定的,應當簽發相應的許可證;作出不批準或者不同意的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轄

第二十條路政案件由案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管轄。

第二十一條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指定管轄。

下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對屬于其管轄的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處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決定。

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可以直接處理屬于下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報請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處理的案件以及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決定直接處理的案件,案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首先制止違法行為,并做好保護現場等工作,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確定管轄權。

第四章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危及公路安全作業的;

(四)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駛的;

(五)違反《公路法》第五十條規定,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

(六)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規定,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

(二)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輛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可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在公路上設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責令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依照《公路法》有關規定實施。

第三十條實施路政處罰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辦理。

第五章公路賠償和補償

第三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路產損壞的,應向公路管理機構繳納路產損壞賠(補)償費。

第三十二條根據《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經批準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該段公路原有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三條路產損壞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賠償數額較小,且當事人無爭議的,可以當場處理。

當場處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應當制作、送達《公路賠(補)償通知書》收取公路賠(補)償費,出具收費憑證。

第三十四條除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可以當場處理的公路賠(補)償案件外,處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立案;

(二)調查取證;

(三)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或聽證;

(四)制作并送達《公路賠(補)償通知書》;

(五)收取公路賠(補)償費;

(六)出具收費憑證;

(七)結案。

調查取證應當詢問當事人及證人,制作調查筆錄;需要進行現場勘驗或者鑒定的,還應當制作現場勘驗報告或者鑒定報告。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對公路賠(補)償案件處理程序的具體事項未作規定的,參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辦理。

辦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涉及路政處罰的,可以一并進行調查取證,分別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公路賠(補)償通知書》認定的事實和賠(補)償費數額有疑義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復核。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公路賠(補)償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

本條規定不影響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法定權利。

第三十七條公路賠(補)償費應當用于受損公路的修復,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當場不能處理完畢的車輛,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公路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簽發《責令車輛停駛通知書》,責令該車輛停駛并停放于指定場所。調查、處理完畢后,應當立即放行車輛,有關費用由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依法責令限期拆除,而設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強行拆除。

第四十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依法責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構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強行拆除。

第四十一條依法實施強行拆除所發生的有關費用,由設置者、建筑者、構筑者負擔。

第四十二條依法實施路政強行措施,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達路政強制措施告誡書,告知當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三)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四)經督促告誡,當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的,制作并送達路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五)實施路政強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強制措施筆錄。

實施強行拆除涉及路政處罰的,可以一并進行調查取證,分別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當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處罰決定;

(二)依法強行拆除受到阻撓。

第四十四條《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規定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依照《公路法》有關規定實施。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有關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路政巡查,認真查處各種侵占、損壞路產及其他違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區、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監督檢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四十八條公路養護人員發現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路產和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協助路政管理人員實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條公路經營者、使用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接受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條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并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

第五十一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路政管理人員的執法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依法處理。

第八章人員與裝備

第五十二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配備相應的專職路政管理人員,具體負責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條路政管理人員的配備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則,根據本轄區公路的行政等級、技術等級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實際情況綜合確定。

第五十四條路政管理人員錄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齡在20周歲以上,但一線路政執法人員的年齡不得超過45歲;

(二)身體健康;

(三)大專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規定的崗位培訓考試合格證書。

第五十五條路政管理人員實行公開錄用、競爭上崗,由市(設區的市)級公路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第五十六條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按規定統一著裝,佩戴標志,持證上崗。

第五十七條路政管理人員必須愛崗敬業,恪盡職守,熟悉業務,清正廉潔,文明服務、秉公執法。

第五十八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路政管理隊伍建設,提高路政管理執法水平。

第五十九條路政管理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專門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裝備。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訊及其他裝備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動。

第六十一條用于路政管理的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條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九章內務管理

第六十二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路政內務管理制度,加強各項內務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條路政內務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二)路政管理人員行為規范;

(三)路政管理人員執法考核、評議制度;

(四)路政執法與辦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統計制度;

(七)路政檔案管理制度;

篇6

    昨日上午,廣州市乘菖百興木制品廠的1022名工人高高興興地從花都區法院領回被拖欠了4個月的工資208萬元。至此,花都區法院已經圓滿處理好今年所受理的1902件工人工資執行案件,共為工人追回590萬元欠薪。

    據悉,廣州市乘菖百興木制品廠是一家大型工廠,有三家分廠共1000多名工人。因為經營不善,至今年5月份,該廠已經拖欠了1000多名工人4個月工資208萬元。生活無著落的工人們曾多次到區、鎮有關政府部門打著標語靜坐,甚至集體到公路攔截過往車輛,造成交通堵塞。

    就在工人們堵塞交通的當天,花都區法院立即啟動突發事件處理機制:首先引導工人離開被堵塞的公路,緊接著在5月26日,花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行政處理決定書,工人們馬上向法院遞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花都區法院當天就予以立案。執行局迅速組成專案執行小組,加班加點對三個分廠的財產逐項進行登記查封,三天時間就登記查封了二千多項財產,隨后進行拍賣和評估,最終圓滿地解決了這起拖欠工人工資案件。

新快報·余亞蓮 鄧碧君

 

篇7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行政復議文書管理,提高法律文書處理效率和質量,根據《行政復議法》、《環境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辦法》、《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文處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復議文書,是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使用和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

第三條在處理行政復議文書過程中,必須為申請人、第三人保守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二章行政復議文書的種類和使用范圍

第四條行政復議文書分為決定書類、通知書類、函件類三大類。

決定書類包括行政復議決定書、不予受理決定書。

通知書類包括提出答復通知書、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行政復議告知書、責令受理通知書、責令履行通知書、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告知書、停止執行通知書、決定延期通知書、行政復議中止通知書、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

函件類包括規范性文件轉送函之一(適用于申請人提出審查)、規范性文件轉送函之二(適用于總局主動審查)、強制執行申請書等。

第五條決定書種類

(一)行政復議決定書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總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二)不予受理決定書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六條通知書種類

(一)提出答復通知書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提出書面答復。

(二)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根據《環境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齊,難以認定該申請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要求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

(三)行政復議告知書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不屬于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四)責令受理通知書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的,責令其受理。

(五)責令履行通知書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責令其限期履行。

(六)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告知書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告知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聽取其意見。

(七)停止執行通知書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通知被申請人停止執行原具體行政行為。

(八)決定延期通知書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延長復議期限。

(九)行政復議中止通知書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行政復議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或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或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十)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第七條函件類種類

(一)規范性文件轉送函之一(適用于申請人提出審查)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行政復議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無權處理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二)規范性文件轉送函之二(適用于總局主動審查)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而又無權處理的,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章行政復議文書的擬稿、會簽、簽發和用印

第八條辦公廳歸口管理行政復議文書處理工作。

第九條辦公廳負責接收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等申請材料和被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答復書》等答辯材料,并在1個工作日內轉政策法規司辦理。

申請人口頭申請的,由政策法規司負責制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并送辦公廳辦理收文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環境中提出不服具體行政行為且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的,由辦告知其依法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并告知其有權受理該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

第十條政策法規司負責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并在4個工作日內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起草《不予受理決定書》,會簽有關業務司后,報局長或局長授權的副局長簽發,用總局印章。

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不屬于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起草《行政復議告知書》,會簽有關業務部門后,報辦公廳主任或辦公廳主任授權的辦公廳副主任簽發,用總局行政復議辦公室印章。

對材料不齊的行政復議申請,起草《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報辦公廳主任或辦公廳主任授權的辦公廳副主任簽發,用行政復議辦公室印章。

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且材料齊全的行政復議申請,起草《提出答復通知書》,會簽有關業務部門后,報辦公廳主任或辦公廳主任授權的辦公廳副主任簽發,用總局行政復議辦公室印章。

決定通知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的,起草《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告知書》,會簽有關業務部門后,報局長或局長授權的副局長簽發,用總局印章。

第十一條復議案件審理中涉及到有關規范性文件審查時,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權處理的,政策法規司提出是否撤銷、廢止、修訂的建議,征求有關業務部門意見后報總局領導決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無權處理的,政策法規司負責起草《規范性文件轉送函》,報局長或局長授權的副局長簽發,用總局印章。

第十二條行政復議案件審理完畢,政策法規司負責起草《行政復議決定書》,經有關業務部門會簽后,報局長或局長授權的副局長簽發,用總局印章。

第十三條《責令受理通知書》、《責令履行通知書》、《停止執行通知書》、《決定延期通知書》、《行政復議中止通知書》和《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由政策法規司負責起草,經有關業務部門會簽后,報局長或局長授權的副局長簽發,用總局印章。

第四章行政復議文書送達

第十四條政策法規司負責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

第十五條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主要采用以下四種方式: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和委托送達。

第十六條送達行政復議文書必須使用送達回執。

第五章行政復議文書歸檔

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案件承辦人員負責復議案件文書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待復議案件結案后將完整檔案移交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第十八條行政復議文書材料以案件為歸檔形式,作為專項檔案歸檔。

跨年度的復議案件,應在受理年度開始收集、整理,辦結年度歸檔。

第十九條下列文書材料,不需歸檔:

(一)詢問復議程序的信件、電話記錄、談話記錄及復函;

(二)復議受案范圍以外來信、來訪人的申訴、控告等書面材料、談話記錄,以及答復其到有關部門解決問題的信件或記錄;

(三)未經簽發的文電草稿;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需歸檔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復議案卷歸檔文書材料,按下列順(程)序歸檔:

(一)文件目錄;

(二)原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書;

(三)復議申請書;

(四)復議申請人身份證明;

(五)復議申請人授權委托書;

(六)提出答復通知書;

(七)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答復書;

(八)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告知書;

(九)行政復議第三人答復書;

(十)行政復議相關材料查閱登記表;

(十一)調查詢問筆錄;

(十二)現場檢查(勘驗)筆錄;

(十三)提取物證、書證記錄;

(十四)有關案件審理的記錄,如會議紀要、簽報等;

(十五)行政復議決定書;

(十六)送達回執;

(十七)證物袋;

(十八)封底。

第二十一條文書材料經過排列后,除文件目錄外,應逐頁編號。頁號編在右上角(用鉛筆編寫頁號),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

篇8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土地權屬糾紛是指法人與法人之間、法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糾紛。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解和處理(以下簡稱調處)工作。

第四條  人民政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充分協商,妥善調處。

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和有關法律、法規調處。

第五條  土地權屬糾紛實行地域管轄、分級調處:

(一)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糾紛由鄉(鎮)或縣級人民政府調處。

(二)法人與法人之間的土地權屬糾紛,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市以上人民政府調處。

(三)跨行政區域的土地權屬糾紛,由雙方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調處。

第六條  在土地權屬糾紛未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爭議范圍內的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生長物或挖掘地下的礦產和埋藏物。

第七條  申請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與土地權屬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二)有明確的請求調處對象、具體的調處請求和事實根據;

(三)符合人民政府調處的范圍。

第八條  申請調處土地權屬糾紛的當事人應向人民政府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并按當事人另一方人數提交副本:

(一)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調處土地權屬糾紛的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九條  當事人對自己的請求負有舉證責任。當事人申請調處土地權屬糾紛,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相應的有關證據材料: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證書;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征用、劃撥土地的文件、附圖和有關的補償協議書、補償清單;依法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書和交付地價款的憑證;規劃部門批準規劃用地的文件及紅線圖;

(三)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批準農民建房用地的文件;

(四)土地資源詳查工作中,按規定形成的土地權屬界線核定書及附圖;

(五)生效的人民政府的調解書、處理決定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判決書以及有關土地權屬協議書;

(六)法律規定可以作為證據的有關文件、資料。

第十條  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凡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當事人,并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條  人民政府應當在受理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的副本發送給另一方當事人。另一方當事人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20日內,向人民政府提交有關爭議的證據材料。

另一方當事人未提交有關爭議證據材料的,不影響調處程序的進行。

第十二條  申請當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申請請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申請請求,可以提出反請求。

第十三條  人民政府對雙方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進行調查核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十四條  人民政府受理的土地權屬糾紛案件,能夠調解的,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

調解不成的,應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  雙方當事人對土地權屬糾紛達成協議的,雙方應在協議書及有關界線圖上簽名蓋章。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和有權調處的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修改協議內容和界線圖。

第十六條  人民政府受理土地權屬糾紛案應在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七條  土地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應加蓋人民政府的印章并寫明:

(一)案由、申請請求、雙方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

(二)處理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

(三)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效的調解書、處理決定或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判決書等組織測定土地權屬界址、界線、拐點坐標及埋設界樁,辦理土地登記。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和執行。

實地測量土地權屬界址、界線、拐點坐標及埋設界樁的費用,由當事人雙方負責。

第二十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負責調處的人民政府沒收其非法所得或責令其恢復原狀;當事人一方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或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土地權屬糾紛解決后,仍故意損毀、移動界樁者,由負責調處的人民政府責令其恢復界樁,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造成其他經濟損失的,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以土地權屬糾紛為借口,挑起事端,造成經濟損失的策劃者,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篇9

    第一條  根據《寧波市城市建設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按批準的規劃進行城市建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土地而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以及安置、補償等事宜,應當遵守《辦法》和本細則。

    第三條  寧波市及各縣(市)、鎮海區、北侖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為本市及相應的行政區域內的征地拆遷管理部門,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土地管理機構為本開發區范圍內的征地拆遷管理部門。

    征地拆遷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

    (二)房屋拆遷有關事項的通知;

    (三)審核拆遷方案,核發征地拆遷許可證;

    (四)裁決拆遷爭議,查處房屋拆遷中的違法行為;

    (五)指導、協調、檢查、監督拆遷工作;

    (六)依法收回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

    第四條  寧波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拆遷單位為本市從事征地拆遷工作的拆遷單位。

    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五條  房屋拆遷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建設用地規劃、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向征地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拆遷申請,征地拆遷管理部門根據規劃管理部門劃定的規劃用地紅線,結合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現狀,確定房屋拆遷范圍,《房屋拆遷暫停辦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建設單位與拆遷單位簽訂委托拆遷合同后,由拆遷單位進行拆遷調查。

    (三)建設單位和拆遷單位持拆遷方案、委托拆遷合同向征地拆遷管理部門申領征地拆遷許可證,征地拆遷管理部門審查后,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征地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

    (四)拆遷單位根據征地拆遷管理部門的拆遷公告,在拆遷地段公布有關簽訂拆遷協議、停水停電時間等拆遷事宜的通告。

    (五)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協議,被拆遷人應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搬遷期限屆滿后,由拆遷單位對房屋實施拆除。

    根據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需要而涉及征地拆遷的,可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辦理有關房屋拆遷手續。

    第六條  拆除依法代管、無主的房屋,有產權、使用權糾紛的房屋,或因其他原因產權不明的房屋,按《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補償金統一匯繳征地拆遷管理部門專戶存儲。

    第七條  從拆遷通告規定的簽訂拆遷協議之日起至停水停電時的搬遷期限,被拆遷人戶數在200戶以下的,不超過90日;被拆遷人戶數在200戶以上的,不超過110日。

    個別建設項目,經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準可對搬遷期限予以調整。

    第八條  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經協商達不成協議,需申請征地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的,應當提交裁決申請書及其副本。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申請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三)申請的有關證據材料;

    (四)申請的日期。

    征地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征地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副本之日起7日內向征地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答辯,并提交有關的證據材料。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裁決。

    征地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拆遷裁決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裁決;情況復雜的,可以在30日內作出裁決。

    第九條  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或征地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的搬遷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由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出限期搬遷的決定。被拆遷人在限期搬遷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仍未搬遷的,由征地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由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責成征地拆遷管理部門實施強制拆遷。

    第十條  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責成征地拆遷管理部門實施強制拆遷的,被拆遷人所在單位和房屋所在地的公安、工商行政、鎮(鄉)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派人協助強制拆遷。

    強制拆遷的過程和拆遷的財物,拆遷工作人員應當記錄,筆錄由拆遷工作人員、被執行人和協助執行人員及其他參加拆遷的人員簽名或蓋章。被拆遷人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強制拆遷的實施。

    強制拆遷的費用由被拆遷人承擔。

    第十一條  對被拆遷人在正式安置以后或臨時過渡期間,公安、房管、教育、郵政、電信、供水、供電等部門,應及時辦理和安排戶口遷移、房產發證、子女轉學轉托、信件投遞、電話移機以及用水、用電等事宜。

    第十二條  《辦法》所指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面積、土地使用面積,以《集體土地使用證》記載的面積為準,未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或《集體土地使用證》未記載的,被拆遷人應當提供其他有效證明,以實際丈量并經征地拆遷管理部門認可的面積為準。

    第十三條  占用拆遷范圍內的道路作臨時性經營點、攤位的,不予拆遷安置和補償。

    第十四條  被拆遷人憑拆遷協議、建房批準材料和其他有效證明向土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

    第三章  住宅用房拆遷

    第十五條  《辦法》所稱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建造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包括臥室、客廳、閣樓、陽臺和房間內廁所、廚房、走道、樓梯等。

    第十六條  拆遷住宅用房,實行調產安置的,拆遷人可以根據拆遷項目的實際情況,為被拆遷人提供磚混二等住房作為調產安置用房,或為被拆遷人提供相應的購房資金。

    第十七條  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的,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均過渡用房面積不得低于15平方米;

    (二)調產安置的,被拆遷人應自新房交付之日起3個月內將過渡用房歸還拆遷人;遷建安置的,被拆遷人應在拆遷協議規定解決安置用房之日起將過渡用房歸還拆遷人;

    (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簽訂過渡用房安置協議。

    第十八條  《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舊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的比例,原舊房系磚混、鋼混結合的,在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一、二、三、四級地段的按150%,四級地段以外的按100%計算;原舊房系其他結構的,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一、二、三、四級地段按300%,四級地段以外的按200%計算。

    《辦法》第十九第一款規定的相應的經濟補償,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九條  實行遷建安置的,在通水、通電、通路和場地平整工作完成后,被拆遷人自行建房的時間不得超過4個月。

    第二十條  《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自選購房資金有結余的,被拆房屋在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的,按結合部分的85%折算給被拆遷人。

    第二十一條  《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臨時過渡補貼費、附屬物和裝飾補償、搬家補貼費標準,被拆房屋在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的,由市物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人調產安置的,其以折算購房金購買或以安置地段基本造價購買住房,可免繳契稅。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拆遷

    第二十三條  《辦法》所稱的非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建造的用于生產、經營、辦公等房屋,包括營業用房、工廠倉儲、辦公樓、農林牧業生產用房。

    第二十四條  《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被拆房屋在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的,按本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標準的65%計算。

    第二十五條  《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再增加比例,被拆房屋在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一級地段的為300%,二級地段的為250%,三級地段的為200%,四級地段的為150%,四級地段以外的為100%。

    第二十六條  按《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實行產權調換的,如償還的新建房屋中有新增的電梯、自動扶梯、空調、通訊、汽車庫等設施的,其費用另行計算。

    第二十七條  《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再增加比例,被拆房屋在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一、二級地段的為300%,三、四級地段的為250%,四級地段以外的為150%。

    第二十八條  《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經濟補償和設施補償費標準及計發辦法,被拆房屋在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的,由市物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人在取得經濟補償金一年時間內,以經濟補償金購買非住宅用房的,可免繳契稅。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所稱的房屋面積均指房屋建筑面積。

    第三十一條  各縣(市)及鎮海區、北侖區、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拆遷補償標準及其他拆遷有關補償標準及有關費用由各縣(市)、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篇10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市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裁決等行政執法行為適用本規范。

依法受委托的組織(以下簡稱受托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適用本規范。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行政執法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和權責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覺接受監督。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一節行政執法機關

第五條本規范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具有行政執法職權,能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第六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合法批準成立;

(二)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確定的執法職責和權限;

(三)有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在編公務人員;

(四)有財政部門預算核撥的工作經費;

(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除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外,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本機關名稱、執法依據、執法職責、執法人員、聯系方式等情況在本行政區域內通過公眾媒體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行政執法機關公示的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

行政執法機關公示的內容應當報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八條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第九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通過書面方式委托執法。委托執法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托機關和受托組織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地址;

(二)委托執法的依據;

(三)委托執法的事項和權限;

(四)委托執法的期限;

(五)委托機關和受托組織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六)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委托機關應當在書面委托后10日內將委托執法文書報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審查。

委托機關和受托組織應當將委托執法的內容在本行政區域內通過公眾媒體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委托執法期限不得超過5年。委托期限屆滿需要繼續委托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重新委托。

第十二條委托機關應當對受托組織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委托機關應當對受托組織的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業務培訓。

受托組織應當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受托組織超越委托執法權限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責任,由其承擔。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機關之間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協調;協調不成的,報請有權機關決定。

第二節行政執法程序

第十四條申請人可以通過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但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書面申請的,從其規定。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創造條件,方便申請人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向申請人免費提供。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如實登記申請情況,并向申請人出具收到申請的憑證。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口頭申請事項記錄在案,經申請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后,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審查申請書是否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申請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

(二)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三)申請的事項;

(四)申請的事實及理由;

(五)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和申請日期;

(六)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5日內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下列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機關提出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在申請人更正后立即受理;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在申請人補正后立即受理;

(四)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書面受理決定;

(五)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行政執法機關在履行行政執法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九條行政執法機關檢查生產經營場所、調閱資料、詢問人員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嚴禁非法進入公民住宅檢查。

第二十條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且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進行初步調查取證或者證據保全。

第二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檢查中遇到緊急情況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履行法定職責,以避免損害結果的產生或者擴大。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對下列途徑發現的案源應當予以登記:

(一)依職權檢查發現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的;

(三)其他機關移送的;

(四)依法通過其他途徑發現的。

第二十三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登記的案源進行審查,并在3日內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下列處理:

(一)對依據職權檢查發現的案源審查后,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二)對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投訴舉報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案源調查核實后,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依法告知決定結果。

第二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是本案的證人或者鑒定人;

(四)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

第二十五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于首次調查之時告知行政相對人有權申請回避。

行政相對人口頭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接到回避申請之日起2日內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并告知行政相對人,作出不予回避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行政執法人員的回避,由本機關負責人決定。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作為執法人員的回避,由上級行政執法機關決定。

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作出回避決定前,被申請回避的行政執法人員不停止履行法定職責。

第二十八條行政相對人不服回避決定的,可以向作出該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申請復核一次。

第二十九條行政執法機關擬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對人的行政執法行為的,應當事前告知行政執法行為的主要內容、理由和依據,并充分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

行政執法機關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對人的行政執法行為時,應當告知其救濟的途徑和期限。

第三十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書面告知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特殊情況下采取口頭方式告知的,應當制作筆錄。

第三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針對需要證明的對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合法、全面、及時、客觀地收集證據。

嚴禁以暴力、脅迫、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三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取得的證據進行分析、認定,據以作出行政執法行為的證據應當具有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

第三十三條行政執法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提供的證據材料、物品等應當登記,并妥善保管。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第三十四條行政執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舉行聽證,未經聽證的,行政執法行為無效,但行政相對人放棄聽證權利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全面、真實地反映聽證過程。必要時應當制作聽證報告,連同聽證筆錄、案卷材料一并上報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

聽證筆錄應當作為作出行政執法行為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執法處理決定的,應當將行政執法文書當場送達行政相對人;不能當場送達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采取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者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

第三節行政執法文書

第三十七條行政執法文書應當內容合法,格式統一,表述清楚,用語規范。

第三十八條市級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系統統一適用的行政執法文書式樣,明確行政執法文書的適用情形和具體填寫要求。

第三十九條行政執法文書種類和記載事項的設置應當完整,并能全面客觀地反映行政執法行為。

第四十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據法定的行政執法行為和程序選用行政執法文書。

第四十一條行政執法文書應當標注文號。

第四十二條行政執法文書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行政執法行為的真實情況。

行政執法文書設定的欄目,應當逐項填寫,不得遺漏;無需填寫的,應當用斜線劃去。

第四十三條需要闡述行政執法行為理由的,應當在行政執法文書中說明理由,并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主要申辯事由以及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作出答復和說明。

第四十四條行政執法文書中引用法律依據應當填寫完整,確需引用到具體內容的,應當引用到條、款、項、目及具體文字表述。

第四十五條行政執法文書不得出現錯別字。

行政執法文書書寫錯誤需要對文書進行修改的,應當在改動處加蓋校對章;按規定須由行政相對人確認的,應當由行政相對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行政執法文書修改較多或者需要更改實質性內容的,應當重新制作。

第四十六條一式多頁的行政執法文書,應當加蓋騎縫章。

第四十七條行政執法文書應當使用公文用紙,按照規定格式印制并按要求填寫。有條件的,應當打印制作。

第四十八條行政執法文書應當加蓋行政執法機關印章。印章應當清晰、端正。

第四十九條在空白的行政執法文書上加蓋印章的,實行申請、登記、限量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蓋章后的空白執法文書使用情況的跟蹤監督。

第五十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將行政執法文書歸卷。行政執法文書原則上應當一案一卷。

第五十一條行政執法案卷中的文書材料應當齊全完整,無重份或者多余材料,并做到整潔、固定,便于翻閱。

第五十二條行政執法文書應當按規定的順序裝訂并編注頁碼。

第五十三條行政執法文書歸卷后,應當及時移交檔案機構保存。

文書歸檔后,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材料,不得進行修改。

第四節行政執法禮儀

第五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做到舉止端莊,語言文明,態度和藹,禮貌待人。

第五十五條行政執法人員按規定著執法服裝時,應當做到衣著整潔,標識齊全。

第五十六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做到行為規范,不得有飲酒、嬉鬧、賭博等行為。

第五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講普通話。用普通話溝通困難的,可以使用當地方言。

第五十八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用語文明,不得使用侮辱歧視性語言。

第五十九條市級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結合實際,按照行政執法程序不同環節的要求,制定本系統統一的行政執法禮儀規范。

第三章特殊規定

第一節行政許可

第六十條行政執法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后,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用申請材料中反映的內容相互印證;

(二)將已掌握的信息與申請材料中的內容進行印證;

(三)詢問申請人以及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

(四)調取有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其他機關協助核實;

(六)對有關設施、設備、場地等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勘驗;

(七)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向利害關系人送達行政許可征求意見書面通知。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及時反饋給申請人,申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有條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設立陳述申辯的專門場所。

第六十二條被許可人需要變更或者延續行政許可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簡化審查程序,方便被許可人。

第六十三條行政執法機關作出準予變更或者延續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書面行政許可決定并收回原許可證件,重新頒發變更后的許可證件,或者在原許可證件上標明變更情況或者延續時間。

第六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發現行政許可可能存在應當撤銷的情形的,應當在發現之日起3日內立案,并依法調查核實。

第六十五條行政執法機關決定撤銷行政許可的,應當作出撤銷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應當載明被撤銷的事項、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等內容,并告知救濟途徑。

撤銷行政許可應當收回原行政許可證件。

第六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注銷行政許可的,應當作出注銷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第六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作出的準予、變更、延續、撤銷、注銷行政許可的決定予以公示,接受公眾查詢。

第二節行政處罰

第六十八條需要調查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行政相對人的基本情況;

(二)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等;

(三)法定從重、從輕、減輕以及不予處罰的情形;

(四)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第六十九條詢問應當制作筆錄。

詢問筆錄應當交由被詢問人核對。被詢問人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詢問筆錄有誤或者遺漏的,應當更正或者補充,并由被詢問人在更正、補充處按指印。詢問筆錄經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后,應當由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被詢問人拒絕簽名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

第七十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

調取原始憑證確有困難的,可以復制。復制件應當標明“經核對與原件一致”,并由材料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提供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第七十一條行政執法人員檢查違法行為發生現場,應當制作勘驗筆錄或者現場筆錄,必要時可以采取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情況。

現場檢查應當有行政相對人在場;行政相對人不在場或者拒絕到場的,一般應當有見證人在場。

勘驗筆錄、現場筆錄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或者見證人簽名。行政相對人拒絕簽名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第七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抽樣取證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抽取的樣品應當當場加封;樣品數量以能夠認定物品的品質特征為限。

抽樣取證時,一般應當有行政相對人或者見證人在場,并出具抽樣取證清單。

抽樣取證清單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或者見證人簽名。行政相對人拒絕簽名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注明情況。抽樣取證清單應當一式兩份,由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相對人各執一份。

第七十三條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需要對專門技術性問題進行鑒定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采取隨機的方式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提供鑒定材料,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明確提出需要鑒定的問題;但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結論。

第七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時,應當向證據持有人送達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對證據名稱、數量、特征等進行登記后,出具證據清單。

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時,應當有證據持有人或者見證人在場。

證據清單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證據持有人或者見證人簽名。證據持有人拒絕簽名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注明情況。證據清單應當一式兩份,由行政執法機關和證據持有人各執一份。

第七十五條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加封,由證據持有人就地保存或者行政執法機關保管。

經登記保存的證據,不得損毀、銷毀或者轉移。

第七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行政相對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七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作出吊銷行政許可證件處罰決定的,應當收繳被吊銷的行政許可證件。未繳銷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公告作廢。

第七十八條行政執法機關作出暫扣或者吊銷證照時,行政執法機關與發證機關不是同一機關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處罰決定生效后及時通知發證機關,發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并將執行結果書面告知行政執法機關。

第七十九條行政處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結案:

(一)不符合立案條件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的;

(三)行政處罰決定已執行完畢的;

(四)行政處罰決定終止執行的;

(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行政強制

第八十條行政執法機關履行行政職責,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可以依法實施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不得濫用。實施非強制性管理措施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強制。

實施行政強制應當依照法定條件,正確適用法律、法規,選擇適當的強制方式,以最小損害被強制人的權益為限度。

第八十一條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查封;

(二)扣押;

(三)凍結;

(四)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代履行;

(二)滯納金;

(三)劃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十三條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前,行政執法人員需向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在緊急情況下需要立即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事后及時報告所屬行政執法機關。

第八十四條實施行政強制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

第八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一)發現違禁物品;

(二)證據可能損毀;

(三)行政相對人可能轉移財物逃避法定義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查封、扣押的物品限于涉案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財物。

第八十六條查封、扣押財物的,應當向行政相對人送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告知采取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第八十七條查封、扣押財物的,應當有行政相對人或者見證人在場,并制作查封、扣押清單。

查封、扣押清單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或者見證人簽名。行政相對人拒絕簽名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注明情況。查封、扣押清單應當一式兩份,由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相對人分別保存。

第八十八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對查封的財物,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指定行政相對人保管,行政相對人不得損毀或者轉移。

第八十九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延長期限的,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

行政執法機關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查清事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九十條行政執法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銀行存款采取凍結的強制措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九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凍結存款的數額應當與履行行政決定所需的金額或者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相當。已被其他機關依法凍結的存款,不得重復凍結。

第九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凍結存款應當書面通知金融機構。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實施凍結后3日內向行政相對人送達凍結存款決定書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九十三條行政決定生效后,行政相對人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依法實施強制執行;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書面催告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并告知不履行義務的后果。

經催告,行政相對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第九十五條行政強制執行不得在夜間和法定節假日實施,但因情況緊急或者行政相對人同意的除外。

行政執法機關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氣等方式迫使行政相對人履行行政義務。

第九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行政相對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依法收取滯納金。

收取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第九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劃撥行政相對人的存款應當書面通知金融機構。

第九十八條行政執法機關依法作出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性的行政決定,行政相對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依法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其他組織代為履行。

第九十九條代履行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公告代履行的標的、方式、日期、地點、費用以及代履行人;

(二)在代履行日期的3日前,催告行政相對人履行;行政相對人自動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到場監督;

(四)代履行完畢,行政執法機關、代履行人、行政相對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字。

第一百條在緊急情況下立即實施代履行時行政相對人不在場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事后及時通知行政相對人。

第四節行政征收

第一百零一條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對行政相對人的財物進行征收征用,其范圍包括:

(一)稅收;

(二)行政收費;

(三)土地、房屋等不動產;

(四)交通工具等動產;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產。

第一百零二條行政執法機關征收稅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三條行政執法機關收費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確定的項目、標準和程序執行,不得擅自規定收費的征、停、減、免等事項。

第一百零四條行政執法機關收費應當出具書面文書,寫明收費的項目、標準、金額、依據等內容,并說明理由和告知依法享有的權利。

行政執法機關要求行政相對人主動繳納費用的,應當公示繳納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內容。

第一百零五條行政執法機關收費必須持有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第一百零六條行政收費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第一百零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行政相對人的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第一百零八條行政執法機關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行政相對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行政相對人。

第一百零九條行政執法機關征收行政相對人的財產,應當給予補償,但行政執法機關征收稅費除外。

行政執法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行政征收征用補償的范圍和標準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節行政裁決

第一百一十條具有行政裁決權的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對自然資源權屬等非合同民事糾紛進行裁決。

第一百一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收到裁決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裁決通知書;申請資料不齊全、需要補充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允許當場補正。

第一百一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機關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

(三)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不予受理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執法機關受理裁決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執法機關提交答辯狀和有關證明材料。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申請人。

第一百一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相關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調查。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

第一百一十五條行政裁決案件需要公開審理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審理前5日內將審理通知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行政執法機關審理行政裁決案件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核實雙方當事人及其人身份和授權權限;

(二)宣布審理紀律要求,告知雙方當事人在審理中的權利和義務;

(三)申請人陳述;

(四)被申請人答辯;

(五)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辯論;

(六)雙方當事人最后陳述。

第一百一十六條審理應當制作筆錄。

審理筆錄應當交由雙方當事人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的,由行政執法人員注明情況。

第一百一十七條經雙方當事人同意,行政執法機關可以組織調解。經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認可,即產生法律效力。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者經調解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決,并于7日內送達雙方當事人。

第一百一十九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裁決,重大、復雜的案件經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第四章行政執法監督

第一百二十條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經過統一培訓和考試,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和證件才能從事執法活動。

市和區縣(自治縣)政府法制機構依照有關規定承擔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管理、培訓考試和發證工作。

第一百二十一條實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市和區縣(自治縣)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定期對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案卷進行評查,對行政執法文書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第一百二十二條實行行政執法檢查制度。市和區縣(自治縣)政府法制機構和監察機關應當每年對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向本級政府報告。

第一百二十三條實行行政執法考評制度。市和區縣(自治縣)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每年對行政執法機關進行考評,考評情況納入本級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市和區縣(自治縣)政府應當對考評優秀的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表彰。

第一百二十四條實行行政執法錯案追究制度。對于違法行政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由行政執法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進行過錯追究。

對不適合繼續從事執法工作的行政執法人員,由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法制機構暫扣或者吊銷執法證件,并由所在行政執法機關調離執法崗位。

違法行政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行政執法機關違反本規范規定的,由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法制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報同級政府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對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進行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