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訴訟申請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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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訴訟申請書

篇1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供證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附:

1、本申請書副本________份

篇2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辦法

    為及時公正地處理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簡稱房屋拆遷爭議),依法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一、本市市區范圍內(蕭山區、余杭區除外)已領取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房屋或其他設施拆遷爭議的裁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爭議,是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對房屋或其他設施的拆遷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宜,經協商達不成協議而產生的爭議。

    二、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是杭州市區范圍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的裁決機關;杭州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受市國土資源局委托,負責杭州市區范圍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的具體工作。

三、裁決房屋拆遷爭議,必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確保爭議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平等,保障爭議當事人平等行使權利。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房屋拆遷爭議,可按本辦法申請行政裁決,也可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事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因被拆遷人拒絕搬遷而發生爭議的,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當事人申請裁決,應當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或者經批準的延期期限內向裁決機關遞交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正本1份,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遞交申請書副本。

    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一)申請人基本情況;(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三)拆遷依據;(四)被拆遷房屋及人口情況;(五)爭議內容;(六)拆遷爭議的協商過程和協商結果;(七)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申請人為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一)申請人基本情況;(二)被拆遷房屋及人口情況;(三)爭議內容;(四)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六、申請人應當就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和有關材料。提供的證據和有關資料是復印件、影印件的,需向裁決機關提供原件以供核對。

    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資料:(一)房屋拆遷許可證;(二)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的權屬權源文件;(三)被拆遷房屋評估報告;(四)經批準的拆遷方案;(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六)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資料。

    申請人為被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資料:(一)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的權屬權源文件;(二)戶籍資料;(三)被拆遷房屋評估報告;(四)合法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五)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資料。

    授權委托書必須寫明委托的事項和權限,并由委托人簽名蓋章。

    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據、資料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七、裁決機關應當在收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書和有關證據、資料進行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并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爭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

    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屬《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受理范圍的;(二)爭議事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已經作出判決、裁定的;(三)同一事實和理由已經裁決再次申請的;(四)超過經批準的拆遷范圍或者拆遷期限拆遷的;(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的證據、資料明顯不全或不符,且申請人拒絕補正的;(六)已經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七)拆除自有房屋,與使用人之間的爭議;(八)依據有關規定決定不予受理的其他爭議。

    裁決機關受理一方當事人的房屋拆遷爭議申請后,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且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裁決機關應當終止裁決。

    八、裁決機關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房屋拆遷爭議答辯通知書及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房屋拆遷爭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答辯狀和有關證據、資料。被申請人不答辯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九、裁決機關在作出房屋拆遷爭議裁決之前,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本規定作出裁決。

    十、調解以調解會議的形式進行。裁決機關應當在調解會議召開前2個工作日向當事人發出調解會議通知。裁決機關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參加調解會。

    申請人不參加調解的,視作撤回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被申請人不參加調解的,終止調解,裁決繼續進行。

    十一、調解會議按以下程序進行:(一)主持人宣讀會場紀律和調解工作要求;(二)聽取申請人陳述意見;(三)聽取被申請人陳述意見;(四)聽取有關單位意見;(五)質證證據,核實資料;(六)主持人依據拆遷法規和有關規定,提出調解意見;(七)詢問爭議當事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調解意見,由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事項,或者終止調解。

    十二、當事人在主持人的調解下,就爭議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應在5日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申請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3日內,向裁決機關遞交終止裁決申請,裁決機關終止裁決。

    當事人經調解達不成一致意見,或者終止調解的,裁決機關向有關當事人發出《催促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通知書》。

    當事人不能在《催促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通知書》規定的限期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由裁決機關依法作出房屋拆遷爭議裁決。

    十三、裁決機關可以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協助調查,需要時應出具證明。有關單位或個人出具偽證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裁決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現場勘查的,應當通知爭議當事人到場,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派人協助。現場勘查應當制作勘查記錄,并由參加勘查的人員簽字或蓋章。

    十四、對房屋用途、面積和常住戶口人數的異議,裁決機關可以依據有權機關提供的有效文件確認。

    當事人對評估金額有異議,應當先由原評估機構進行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由裁決機關委托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價格評估技術委員會進行鑒定或者重新評估。

    對房屋結構及其他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由裁決機關委托法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裁決機關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部門鑒定。

    重新評估和鑒定的結果經裁決機關審查認可,作為裁決的依據。

    當事人要求復核、鑒定或者重新評估,必須書面申請,相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一方承擔。

    十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決定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在裁決過程中因發現新的事實需要查證或者需要爭議當事人補充證據,經裁決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裁決機關應當將中止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十六、裁決機關作出裁決決定的,必須制作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地)址等基本情況;(二)拆遷審批基本情況;(三)爭議的內容、爭議各方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四)調解的過程和結果;(五)裁決機關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六)裁決的依據;(七)裁決的具體內容;(八)訴權;(九)裁決機關;(十)裁決時間。

    因被拆遷人拒絕評估造成無法確定被拆遷房屋面積和價值的,可裁決搬遷的具體期限,并就補償安置事項作出原則性裁決。

    十七、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等有關文書應加蓋裁決機關公章或者裁決機關拆遷爭議裁決專用章。

    十八、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由裁決機關采取以下方式送達:(一)直接送達;(二)留置送達;(三)委托送達;(四)郵寄送達;(五)公告送達。

    送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須有送達回證或者其他有效憑證。

    十九、爭議當事人對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已給予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提供過渡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且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由裁決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且在訴訟期限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決機關可以在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十、申請法院先予執行、強制執行或者申請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的,拆遷人必須依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向被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或者作出安置措施,并由裁決機關對拆遷補償安置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手續。

    實施強制拆遷前,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依法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二十一、裁決機關承辦人員在履行公務活動時,應當向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篇3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市行政區域內區(縣)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區縣財政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或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定,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市財政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市財政局依據法定職權審核、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依法做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及辦理行政應訴事項,適用本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區縣財政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向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的法制機構提出復議申請;也可以向區縣財政局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的法制部門提出復議申請。

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行政復議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實施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區縣財政局,是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以下簡稱被申請人)。

第三條**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依法履行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

第四條市財政局法制處是市財政局行政復議機構(以下簡稱法制處)。依據法定職責,負責審核、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案件的審理,以及行政訴訟事項的辦理,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審核行政復議申請;

(二)依法決定是否受理有關**市財政系統的行政復議申請;

(三)依法要求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有關具體行政行為及其依據的答復書;

(四)依法向有關組織和人員進行調查,取得證據,查閱相關文件和資料;

(五)依法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

(六)處理或者轉送對《行政復議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七)對區縣財政局違反《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八)辦理因不服市財政局行政復議決定提起的行政訴訟的應訴事宜;

(九)辦理因不服市財政局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市財政局各內設機構(以下簡稱各處室),應當協助和配合法制處辦理行政復議和應訴事項,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法制處提交由本單位以市財政局名義作出的、引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資料或證據,并提出書面答復;

(二)協助法制處審理屬于本單位主管業務范圍內的行政復議案件,并提出書面處理建議;

(三)協助法制處對《行政復議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四)參與辦理因不服與本單位有關的市財政局具體行政行為和因行政復議所提起的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

第六條申請人向市財政局提起的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和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職業、住所);

(二)被申請人名稱、住所;

(三)申請復議的理由和要求;

(四)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的日期;

(五)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其他行政決定及其他證據的復印件。

法制處接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填寫《**市財政局行政復議申請登記表》(附件一)。

口頭申請的,應當由兩名工作人員予以接待,依據申請人的口述,制作市財政局行政復議申請筆錄,由雙方簽字或蓋章;

第七條市財政局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原則上采取書面審理方式。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法制處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法制處會同相關處室對有關組織和人員進行調查、詢問情況時應當有兩名工作人員參加;調查與詢問,應當制作筆錄;交由被詢問人簽字或蓋章。

第八條在集齊《**市財政局行政復議申請登記表》、行政復議申請書正本、副本(或行政復議案件申請筆錄)及相關資料的2日內,法制處處長應當根據該復議申請涉及的內容確定案件的主管處長和承辦人。

申請人未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人身份證明和委托書、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和有關材料的,法制處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制發市財政局行政復議審理限期補證通知書,要求申請人限期補證;申請人逾期未提交補證材料的,行政復議程序應當終止。

第九條承辦人應當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在1個工作日內對行政復議的申請的事項進行審查;填寫《**市財政局行政復議申請處理審批表》(附件二);提出是否立案受理的意見,由法制處處長審核后報經主管局長批準。

第十條對于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法制處收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承辦人應當制作《**市財政局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附件五)送達被申請人。

對于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應當作出下列決定:

(一)不屬于市財政局管轄的復議申請,應當制作《**市財政局行政復議告知書》(附件三),并告知申請人向具有管轄權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二)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復議申請,應當制作《**市財政局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附件四);

(三)人民法院已經立案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應當制作《**市財政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附件四)

第十一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答復書,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答復書、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復議機關不得拒絕。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委托人的姓名、住所;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和理由;

(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四)對申請人的復議請求提出的答復意見;

(五)作出書面答復的年、月、日,并加蓋單位印章。

第十二條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十三條復議申請人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七條的規定,對規范性文件提出審查請求的,或者承辦人在審理案件時認為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審查,需要中止審理該行政復議案件的,承辦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報告法制處處長并制作《**市財政局行政復議中止通知書》(附件六),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即中止審理該行政復議申請。

第十四條行政復議案件中止期間,不計算在復議期限內;中止的原因消失后,應當及時恢復對案件的審理。

第十五條對于規范性文件審查程序:

(一)屬于國務院各部委、市政府頒發的規定,由法制處擬定《**市財政局關于規范性文件轉送函》(附件七),并附行政復議申請書,報主管局長批準,上報有權審查、處理的機關;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理;

(二)屬于市財政局頒發的規定,由法制處填寫擬定《**市財政局規范性文件審核意見函》(附件八),提出審核意見;如果該規定涉及相關處室職權的,送交該處室征詢意見;法制處將征詢意見匯總后,報送主管局長審定;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撤銷規定的,經主管局長同意,報送市財政局負責人批準,以市財政局的名義撤銷該規定。

(三)屬于市政府所屬委、辦、局,以及區縣人民政府或鄉鎮人民政府頒發的規定,由法制處擬定《**市財政局關于規范性文件轉送函》(附件七),并附上行政復議申請書,經主管局長同意,送交規定的制定部門進行審核。

(四)屬于區縣財政局頒發的規定,由法制處擬定《**市財政局關于規范性文件轉送函》(附件七),并附上行政復議申請書,送交區縣財政局;由其對規定進行審核,出具處理意見,報送法制處;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區縣財政局拒不撤銷的或逾期沒有報送處理意見的,法制處可提出法律意見,經主管局長批準,報市財政局負責人批準,以市財政局的名義撤銷該規定。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需要中止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經主管局長同意;報送市財政局負責人批準后;承辦人應當制作《**市財政局中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附件十一),送達當事人。

已經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待有關部門提出審理意見后,恢復審理。

第十六條申請人在提起復議申請時,一并提出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進行申請審查的,以及市財政局在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的,市財政局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市財政局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并告知當事人。

第十七條承辦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是否準確;

(三)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具體行政行為是否超越或;

(五)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明顯不當;

(六)被申請人是否履行法定職責;

(七)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申請人在提起復議申請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對于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市財政局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責令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申請人提起復議申請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市財政局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第十九條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審查完畢,法制處應當提出法律建議,經主管局長同意,報送市財政局負責人批準;對于重大或者復雜的案件,應當經市財政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并以市財政局名義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條議機關在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之前,申請人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該復議程序即為終止。

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或被申請人要求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或者復議機關認為應當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承辦人應當自收到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申請(或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填寫《**市財政局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審批表》(附件九),由法制處長審核后,報主管局長復審并制作《**市財政局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附件十),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市財政局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應當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市財政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經批準延長的,制作《**市財政局行政復議案件延期審理通知書》(附件十二),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市財政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市財政局行政復議決定書》(附件十三),加蓋單位印章;《**市財政局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發生法律效力。《**市財政局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住所);申請人人的姓名、住所;

(二)被申請人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第三人的姓名、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三)申請人提起復議申請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四)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法律依據及處理結論;

(五)市財政局所認定的事實和證據,適用的法律依據;

(六)市財政局的行政復議結論;

(七)告知當事人不服市財政局行政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的期限,或者終局的復議決定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八)市財政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條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市財政局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由法制處提出處理意見,報財政局負責人批準后,制作《**市財政局責令履行行政復議決定通知書》(附件十四),送達被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逾期不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財政部門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告知市財政局;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市財政局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制作《**市財政局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申請書》或《**市財政局強制執行行政復議決定申請書》(附件十五)。

第二十六條市財政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具有下列內容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一)作出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

(二)作出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發生行政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本地區、本部門有較大影響的;

(四)市財政局認為需要報送的。

第二十七條市財政局應當在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十日內向市政府法制辦報送備案報告;備案報告應當按照市政府法制辦的規定填報,并附上所備案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文本二份。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市財政局應當依法參加行政訴訟: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服市財政局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服市財政局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市財政局應當參加行政訴訟的。

第二十九條訴訟人一般由法制處和相關處室的工作人員擔任,必要時可以委托律師擔任。

第三十條市財政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及有關證據材料。

對不服有關處室以市財政局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由有關處室在收到書副本之日起5日內,提出答辯狀,連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和材料送法制處。法制處應當對答辯狀進行審核,報主管局長復審后,報市財政局負責人批準,提交人民法院。

對不服市財政局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由法制處提出答辯狀,報主管局長復審后,報市財政局負責人批準,提交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的,市財政局負責人作為行政訴訟人出庭應訴:

(一)由法律、法規授權或受**市政府委托,**市財政局以**市政府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導致**市政府作為行政訴訟案件的被告,應當由**市財政局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處室的主管局長(或作出該決定的簽發人)作為該行政訴訟人;經過相關的委托程序后,**市政府出庭應訴。

(二)**市財政局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中,每年應當至少有一起案件,由局級領導(經單位負責人委托)作為行政訴訟的人出庭應訴。

第三十二條由法律、法規授權或受**市財政局委托,區縣財政局以**市財政局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導致**市財政局作為行政訴訟案件被告的,該區縣財政局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科室的主管局長(或作出該決定的簽發人)同時作為該行政訴訟人,與**市財政局負責人共同出庭應訴。

第三十三條法制處負責市財政局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匯總統計和報表填報工作。負責統計的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好統計工作。翌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統計報表報送財政部條法司和市政府法制辦。同時,一并報送本年度行政復議統計分析報告。統計分析報告應當對行政復議的案件情況進行分析、研究,總結財政執法工作中的經驗不足;提出財政立法、財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意見。

第三十四條下列行政復議文書應當加蓋市財政局印章:

(一)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二)行政復議決定書;

(三)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申請書;

(四)強制執行行政復議決定申請書;

(五)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

(六)中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

(七)同意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

(八)責令履行行政復議決定通知書。

(九)訴訟人委托書;

(十)行政訴訟答辯狀。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復議文書,可以加蓋法制處印章。

第三十五條市財政局審理行政復議案件,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市財政局年度專項業務經費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六條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應當有《送達回證》(附件十六)。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篇4

現將近年來中國LED企業應對“337調查”事件整理于此。

2008年2月20日

美國紐約州的發明人Gertrude Neumark RothsChild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lTC)提出申請,要求對發光二極管(Short-Wavelength Light Emitting Diodes)、激光器二極管(laser diodes)及其下游產品進行337調查。涉案產品的美國海關稅號為:85414020,85414060。

本案涉及新加坡、中國臺灣、日本、馬來西亞、中國、韓國、芬蘭、瑞典8個國家(地區)。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確定了34家涉案企業,其中日本11家,臺灣地區8家,中國6家,韓國3家,美國國內2家,新加坡、芬蘭、馬來西亞和瑞典均為1家。

原告指控包括6家中國大陸企業在內的全球34家公司侵犯其專利權,生產、銷售二極管產品,要求USITC對此啟動337調查并發出普遍排除令和禁止銷售令,禁止侵權產品進入美國。對中國企業而言,所有中國企業生產的涉嫌侵權的二極管及其下游產品都可能因此永遠無法進入美國市場。

中國6家應訴企業為:深圳超毅光電子有限公司、廣州市鴻利光電子有限公司、佳光電子有限公司、深圳凱信光電有限公司、深圳市洲磊電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雅佳譽電子有限公司。

截至2008年8月中旬,中方兩個企業與申請人就和解協議達成一致。鴻利光電成為中國惟一取得美國授權的LED封裝企業,洲磊電子獲得一項應用授權。和解協議同意中國企業繼續對美出口涉案的LED產品,中國企業對原告進行賠償。

2008年8月30日

RothsChild女士就亞洲11家企業,又向lTC提出“337調查”申請。這次,涉案中國企業仍為6家。他們是:大連路美芯片科技有限公司、西鐵城電子有限公司、杭州士蘭明芯科技有限公司、江蘇光明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國冶星光電子有限公司和佛山市國星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2009年2月

繼2008年2月,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的退休教授Dr.Gertrude NeumarkRothsChiId控告全球逾30家LED廠商侵權后,時隔一年,2009年2月,RothsChild再次提出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1TC)對部分大陸和臺灣LED廠商啟動337 LED專利侵權調查。

RothsChiId控告的對象有臺灣的奇力光電、泰谷光電、東錸科技、鼎元光電、全新光電及大陸廠商廈門三安。RothsChild認為上述廠商銷售至美國的發光二極管及激光二極管產品涉及侵害其擁有編號5252499的美國專利。

2011年8月31日

應英國利特潘公司(LitePanels Ltd)及其美國生產公司(LitePanels InC)申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決定對我國天津、浙江、福建、廣東等省市的共6家企業向美出口和銷售的LED照相閃光燈設備發起337調查。上述企業被指控侵犯申請人5項專利。這是2011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起的涉及中國輸美產品的第14起337調查。

方利特潘公司是美國LED照相閃光燈設備為數不多的生產企業之一,憑借其在美國市場的壟斷地位,其主要面向政府采購和集團采購的市場,占據了絕對的市場優勢。據有關國際權威機構判斷,其產品性能落后、品質不高而市場價格卻居高不下。由于中國物美價廉的同類產品進入美國市場,令其在市場上的競爭優勢大為減弱,因而選擇了使用337調查這種行政的非關稅壁壘手段,來打壓中國對手。

據分析,目前美國LED攝像燈產品的市場份額,中國僅占有一點點,但預計年市場容量至少有3000萬美元,這對中國具有強勁競爭力的企業來說,是一塊巨大的發展空間。利特攀公司企圖獨占市場之產品相關的美國海關稅號幾乎涵蓋LED攝影、攝像燈光的所有產品。如果中國企業在這場訴訟中敗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所“普遍排除令”,意味著中國的同行業將永久失去美國市場,還有可能殃及歐洲市場;如果勝訴(以實現專利無效、專利權不可實施或和解為訴訟目標),涉案企業的上述產品將全面進入美國市場,給中國企業帶來巨大的市場商機。

面對美國LED攝影、攝像燈企業的涉嫌濫訴、惡意調查,我國LED攝影、攝像燈行業面臨又一次挑戰,人們對應訴結果拭目以待。

2012年1月23日

美國Neptun照明公司及專利人Andrzei Bobe向美國政府申請發起“337調查”,指控有關企業生產、為進口到美國而銷售以及進口到美國的緊湊型調光熒光燈涉嫌侵犯其美國專利,要求頒布永久有限排除令以禁止侵犯涉案專利的產品進口到美國。美國政府將于2月23日前決定是否立案調查。

據悉,該案的涉案企業為5家美國公司和7家中國公司,廈門通士達有限公司名列其中。2011年,通士達公司向美出口的該類產品8萬個,貨值約30萬美元,在其對美出口中的比重較小。不過,緊湊型調光熒光燈是一種大眾型產品,涉及企業相當廣。

“目前,通士達公司已接到相關信息,且正在對此進行技術分析。”一個知情人士透露,“經過初步分析,我們認為構成侵權的可能性不大。”同時,該人士還表示,盡管眼下美國政府是否立案調查尚未可知,但無論如何,作為廈門一家骨干的LED照明企業,為了維護自身及行業的利益,未來通士達都將積極應對。連接:

“337調查”的主要程序

337案件可以由原告提起或由ITC自行發起,但多數都是由原告提起的。原告提交調查申請應以書面方式提交至ITC秘書處(OffiCe oftheSeCretary)。申請書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對涉案知識產權的描述;對涉嫌侵權的進口產品的描述;涉嫌侵權產品的生產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相關信息;涉案知識產權正在進行的其他法院訴訟或知識產權程序;國內產業情況及原告在該產業中的利益;訴訟請求。

ITC收到申請書后將進行審查,并在30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如果決定立案,ITC將在《聯邦紀事》(Federal Register)中登載原告和事項,并向每位被告送達申請書和調查通知。立案后,ITC指定一名行政法官主持案件的法庭審理,同時從不公平進口調查辦公室指派一名調查律師參加審理。如果ITC決定不立案,應當向原告說明理由。

立案后,ITC會立即向申請書中列名的美國被告以及外國被告所在

國駐美國大使館送達申請書副本及調查通知。如果申請書及調查通知未能由ITC送達,原告可以在行政法官同意的情況下自行送達。

被告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20日內針對調查通知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決定是否應訴。被告在美國境外的,上述期限可以延長10日。如果原告同時申請了臨時救濟措施,被告還必須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較為復雜的案件為20日)提交對臨時救濟措施的答辯意見。被告沒有做出反應的,視為缺席(不應訴)。

根據《ITC操作與程序規則》,“337調查”啟動后當事人有權就其申訴或抗辯有關的任何非保密問題進行取證,包括:書籍、文件或其他有形物是否存在、(如存在)具體描述、性質、保管情況、具體情況及位置;任何知道可取證事項的人員的身份和位置;合適的救濟措施;被調查方合理的保證金。取證一般包括以下形式:承認要求、質詢、傳票、供詞、進入財產和文件提供。取證程序一般會持續5個月。

在調查啟動6個月后,行政法官可以主持召開聽證會,全面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質證和答辯意見。在聽證會上,每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進行詢問、提供證據、反對、動議、辯論等。聽證會一般需要1~2周時間。

聽證會后,在不遲于立案后9個月(如果調查目標日期超過15個月的,則在調查結束前的4個月),行政法官應該向ITC提交對該案的初裁決定,說明是否存在違反337條款的行為,并對救濟措施提出建議。

初裁做出后,ITC可以應當事人的申請或主動要求對初裁進行復審,并初裁做出后90日內決定是否進行復審。ITC的復審決定將成為最終裁定。一旦ITC的最終裁定和救濟措施(如有)被做出并登載于《聯邦紀事》上,則終裁和救濟措施均已生效。終裁后,被判侵權的外國產品可以保證金方式進口,直至總統審議期結束。

終裁做出后,ITC應將其提交美國總統審議,如美國總統在ITC裁決做出后60日內未基于政策因素予以否決,則該裁決將成為終局裁決。實踐中,極少出現美國總統否決ITC終裁結果的情況。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專利侵權案件中,當事人可以通過簽訂和解協議解決爭議,終止調查。整個“337調查”程序中有3次法定的和解會議,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和解協議的內容通常包括:被告停止進口、原告放棄對被告的指控、授權被告使用專利、對侵權事實的認定、對爭議產品的銷售時間或區域的規定等。簽訂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向行政法官提交一份協議文本供審查。行政法官從公共利益角度出發,審查和解協議是否存在反競爭因素以及是否違背公共利益。如果審查結果是否定性的,行政法官可以做出初裁決定,依據該協議而結束調查。如前所述,ITC有權最終決定是否結束調查。

據悉,國家半導體照明工程研發及產業聯盟正在組織專利池的建設。而該專利池負責人王國宏者表示,由于專利池的建設過程中要集聚企業、研究單位的專利,在這一過程中要用法律手段對各單位專利的價值進行衡量,并進行保護,這就需要建立相關的法律體系,在這方面我國還是空白,因此,在專利池的建設過程中,還面,臨很大挑戰。要真正落到實處,還需要行業一起積極探討,政府項目基金的新制度。而記者認為,LED行業的發展需要長期知識產權戰略,需要全行業一起積極摸索出一條道路,可以實踐和落實。

篇5

申請人:____________,女,______歲,___族,______省______市人,______民營企業經理,現住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路______號。

請求事項:

對于申請人與______經貿公司貨物購銷合同糾紛已向你會提起仲裁申請,并已被受理。現因申請人無法按期出庭,請求你會延期審理。

事實和理由:……(應詳述事實與理由,此略。)為保障申請人出庭參加仲裁活動,行使權利,特向你會申請推遲本案開庭審理時間。

此致

______市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省______部門出具的書面證明一份

相關知識:仲裁的審理時限怎么規定

國內各種仲裁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仲裁的審理時限,只對作出裁決書的期限作了規定。涉及各領域的仲裁法中沒有規定作出裁決書期限的,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或各地在制定仲裁規則中給予明確。列下分別是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勞動糾紛仲裁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結案期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篇6

原告李某于 1979 年在被告宜昌市某建材公司參加工作,為該公司磚廠成型車間操作工。1981年 8 月 31 日在工作中其右臂被制磚主機絞斷,傷愈后被安排在單位從事收發工作。1989年 11 月 5 日,李某要求被告給予一次性補償傷殘費用后與其脫離關系。于是,雙方于 1990 年1月2日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傷殘補助費、養老保險金、假肢費等費用后,“雙方再不存在任何關系”。協議訂立后,雙方均按協議履行了義務。1995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請對其工傷致殘進行鑒定,被告如實對原告的工傷填寫了《企業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鑒定表》,并報送勞動局對其進行認定。同年10月20日,勞動局認定原告為五級傷殘職工,但其待遇未落實,原告也未向有關部門反映與申請仲裁。2003年 10 月10 日,原告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補發和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報銷補交養老保險金,支付醫療保險費、假肢費。勞動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雙方訂立的協議書系原告自愿辭職,已明確約定雙方不再存在勞動關系,即駁回了李某的仲裁請求。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按每月 432 元的標準發放傷殘撫恤金,補發1990年至判決之日每月254 元傷殘補助費,報銷原告已繳納的養老保險金 15382.40 元及交納以后的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費 5028 元及假肢費。被告某建材公司辯稱:雙方于1990年1月2日訂立協議書后就不再具有勞動關系,原告向被告主張上述權利,已超過訴訟時效,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點: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1、原告向被告遞交申請書,要求一次性解決傷殘補助費,被告經請示同意后,雙方協商一致訂立協議書。從訂立協議書后原告申請工傷認定的行為所反映的客觀事實看,其原告申請與訂立協議的主觀心態為辭職行為,雙方通過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關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交納解除勞動關系后的養老保險費的義務,無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2、原、被告在 1990 年1月2日就解除勞動關系后的經濟補償、傷殘補助等已達成一致意見,并已履行完畢。而且即使原告主張  1995 年7月要求認定工傷的目的是為了落實工傷待遇的理由成立,但其在收到該認定并辦理了傷殘證后,未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或申請仲裁,依照勞動法規定發生爭議 60 日內應申請仲裁,其現在主張已超過仲裁時效,也難以支持。遂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從本案來看,當事人之間爭議的焦點主要是1990 年1月2日雙方訂立的《協議書》是退職還是辭職,雙方是否解除了勞動合同,是否還具有勞動關系;原告向被告主張上述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這都是解決本案糾紛的關鍵。

1、關于雙方是否還具有勞動關系的問題。

首先,要正確理解退職與辭職的概念。所謂退職,是指本人自愿,或因喪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而辦理離職手續享受相應待遇的人員。所謂辭職,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愿要求免去現任職務的行為。本案中,原告李某為解決其離廠后的傷殘補助等問題,向被告遞交了一份申請書,要求一次性解決傷殘補助費,被告同意后,雙方所簽訂的協議書的內容記載與申請書的意思表達一致,該申請書的內容是原告當時真實意思的表示。從訂立協議書后原告申請工傷認定的行為所反映的客觀事實看,其原告申請與訂立協議的主觀心態為辭職行為。

其次,要準確把握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征。依照我國勞動法以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從立法來看,并未規定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應具備何種條件,只要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協議,便可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從實踐來看,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具有以下特點:(1)雙方當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請求權。(2)必須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而達成協議,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強加自己的意志于對方當事人。(3)協議解除不受約定終止合同條件的約束。(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1990年1月2日,原、被告雙方根據相關規定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傷殘補助費、養老保險金、假肢費等費用后,“雙方再不存在任何關系”。協議訂立后,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符合協議解除合同的特征。本案中,原告與被告雙方簽訂了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之表示,且協議之內容不違反勞動法之規定,應當認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依該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被告并非單方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不應支付雙重經濟補償。

再次,要正確理解經濟補償金適用范圍。按照勞動法及相關規定,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主要有三種,即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其中經濟責任是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即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給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費用。按照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6)243號《關于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所作解釋:“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時,企業按照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支付給職工一定數額的補償金。根據上述規定,經濟補償金主要運用于下列范圍:(1)非過失性辭退的經濟補償;(2)經濟性裁員的經濟補償;(3)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

與此同時,我國《勞動法》第28條對應給予經濟補償的情形也作了較明確界定:一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二是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包括三種情況:(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三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如果我們認定原告是辭職行為,就不能享受補償金。因為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則不能享受經濟補償金。

從本案來看,原告申請工傷認定的行為所反映的客觀事實看,其主觀心態為辭職行為,應屬“其他情形”。因此,既然雙方通過協商一致,原告屬于自愿辭職行為,就不能享受補償金。也就是說,在原告自愿辭職并與被告達成協議書,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不再具有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其要求被告履行交納解除勞動關系后的養老保險費的義務,沒有法律和政策依據,因而李某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2、原告主張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一審法院在審理此案時對被告就訴訟時效的抗辯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了分析和判斷。

(1)在民事訴訟中,被告就訴訟時效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審查訴訟時效期間。

(2)勞動者請求用工單位補繳社會保障費的,應從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用工單位二年內主張,因逾期主張而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82條裁決不予受理后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3)勞動者請求用工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的,應從勞動者治療終結之日起或法規規定的傷殘評定之日起一年內主張,因逾期主張而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勞動法》第82條規定裁決不予受理后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82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以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篇7

一、我國法院對域外法院裁決承認與執行從我國司法實踐看,對域外法院裁決承認與執行的案件中,域外離婚判決的承認占相當比重。正是在對這些域外法院裁決承認案件審理經驗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1991年7月5日討論通過了《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于同年8月13日印發。該規定共22條。其主要內容: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根據此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對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照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的夫妻財產分割、生活費負擔、子女撫養方面判決的承認執行,不適用此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提出書面申請書,并須附有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否則,不予受理。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二)判決由何國法院作出,判決結果、時間;(三)受傳喚及應訴的情況;(四)申請理由及請求;(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申請由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不在國內的,由申請人原國內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接到申請書,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的,應當在7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對于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沒有指明己生效或生效時間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交作出判決的法院出具的判決己生效的證明文件。外國法院作出離婚判決的原告為申請人的,人民法院應責令其提交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被告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按照上列要求提供的證明文件,應經該外國公證部門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同時應由申請人提供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被告為申請人,提交上列所要求的證明文件和公證、認證有困難的,如能提交外國法院的應訴通知或出庭傳票的,可推定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為真實和已經生效。經審查,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認:(一)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二)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三)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四)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己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五)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的承認,以裁定方式作出且不得上訴。沒有上列規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認其法律效力;具有上列規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裁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委托他人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在國外出具的委托書,必須經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人民法院受理離婚訴訟后,原告一方變更請求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申請的,其申請均不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申請后,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雖經外國法院判決,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的,不妨礙當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申請人的申請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請人可以撤回申請,人民法院以裁定準予撤回。申請人撤回申請后,不得再提出申請,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離婚。申請人的申請被駁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請,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離婚。

為了配合上列規定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16日轉發了我國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于1997年3月27日發出的《關于駐外使、領館就中國公民申請人民法院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等進行公證、認證的有關規定》。此規定共有9條,其主要內容:婚姻當事人一方為中國公民的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在國內使用,須經國內中級人民法院對該判決裁定承認后,才能為當事人出具以該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為準的婚姻狀況公證。婚姻當事人一方為中國公民的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在國外使用:(一)若居住國可根據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為當事人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不需要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以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為準的婚姻狀況公證,我使、領館可不予干預,但不干預不等于承認。(二)若當事人不能在居住國取得婚姻狀況證明,需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以此判決為準的婚姻狀況公證,應先向國內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該判決的承認。該判決經裁定承認后,才能為當事人出具有關公證。國內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的申請時,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的真偽不能判定,要求當事人對該判決書的真實性進行證明的,當事人可向駐外使、領館申請公證、認證。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可經過居住國公證機構公證、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我使、領館認證;或居住國外交部直接認證,我使、領館認證。進行上述認證的目的是為判決書的真偽提供證明,不涉及對其內容的承認。當事人不能親自回國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可委托他人。駐外使、領館可為此類委托書辦理公證或認證。受理委托書公證應要求當事人親自申請。當事人或其人申請國內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的裁定承認,必須提供:(一)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二)若申請人是離婚判決的原告,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傳喚出庭或合法傳喚出庭文件己送達被告的有關證明文件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文;(三)若判決書中未指明判決己生效或生效時間的,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出具的判決已生效的證明文件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文。駐外使、領館應按照公證、認證程序為上述文件辦理公證或認證。上列所述的“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文”,可經如下途徑證明:(一)外國公證機構公證、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及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二)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三)國內公證機關公證;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生效日期與我國法院裁定承認日期不同,離婚后未再婚公證應以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生效日期為準。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或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離婚。駐外使領館可根據國內法院的離婚判決,為當事人出具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有關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夫妻財產分割、生活費負擔、子女撫養等方面判決承認執行的公證、認證,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29日公告公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自同年3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共有3條,其主要內容: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應以其未在國內締結婚姻關系而拒絕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在其缺席情況下作出的離婚判決,應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該判決的外國法院巳合法傳喚其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根據《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承認或不予承認的裁定。

現在再討論域外法院民商事案件(即過去的經濟糾紛案件)裁決在我國承認和執行。

首先,應該指出,從法律上看,我國法院在這方面是持謹慎態度。其法律依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的夫妻財產分割、生活費負擔、子女撫養方面判決的承認執行,不適用本規定。”

其次,隨著我國的入世,最高人民法院就承認與執行域外法院裁決的有關事宜,又作出了一個新的規定,以推動此項工作的健康發展。為了進一步規范海事審判活動,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根據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定,討論通過了《海事訴訟文書樣式(試行)》,并于2003年3月18日了《關于印發〈海事訴訟文書樣式(試行)〉的通知》,要求在海事審判工作中遵照執行,并把《樣式》運用到海事審判的實踐中去,實現海事訴訟文書樣式統一。同時規定,此樣式僅適用于我國《海訴法》所涉及的內容,其他海事訴訟文書的制作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1992年6月20日印發的《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在海事審判工作中應將兩個訴訟文書樣式結合使用。凡已制定新的訴訟文書樣式的,原同一種訴訟文書樣式不再適用。此《樣式》共有87種,其中涉及到域外法院裁決承認與執行的訴訟文書式樣共有3種,即式樣之四:民事裁定書(承認外國法院判決或裁定用);樣式之五:執行令(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或裁定用);樣式之六十九: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或裁定)申請書。上述樣式之五的說明稱:供海事法院去根據申請人的請求,作出承認外國法院判決或裁定的申請后,對于該裁定的內容的執行事項發出執行令時使用。

二、我國法院裁決在域外承認與執行域外法院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我國法院對域外法院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已如上述。二是我國法院裁決在國外的承認與執行。下面對后者作一討論。

我國法院裁決在國外承認與執行的法律依據,概括起來有3個方面。一是我國的立法。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我國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為了向當事人提供方便,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20條規定,當事人在我國領域外使用的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要求我國人民法院證明其法律效力的,以及外國法院要求我國人民法院證明判決書、裁定書的法律效力的,我國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本法院的名義出具證明。二是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三是互惠原則。關于后兩者,已在別處作了討論,此不贅述。

可見,當事人如果以我國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為依據,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其途徑有3:一是以其自身的名義申請外國法院承認與執行。二是依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請求外國法院承認與執行。三是某外國與我國未簽署國際條約,但雙方有互惠關系,當事人可依我國與該國共同認可的方式請求該國法院承認與執行。在我國法院的裁判中也有涉及需在域外執行的。

據悉,至今為止,我國與美國尚未簽訂司法協助條約,亦無兩國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國際條約。因此,由我國法院請求美國法院協助執行無法律依據。另一方面,筆者尚未得到兩國之間在相互承認與執行對方法院裁決方面存在互惠的信息。因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可直接向被告所在地的有管轄權的美國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

三、港澳臺法院裁決在內地法院承認與執行由于港澳已先后于1997年和1999年回歸祖國且臺灣又是我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時港澳臺各有一套法律制度,所以從法律上看,我國是一個具有多元法律秩序或復合法律秩序的國家。所以,涉港、澳、臺民事案件是當事人一方或多方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或者當事人各方均為內地中國公民但訟爭的財產在港、澳、臺地區,或者當事人爭議的民事關系據以發生、消滅、變更的法律事實發生在港、澳、臺地區,依法由我國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涉港、澳、臺民事案件并不是涉外案件,而是國內民事案件,但又是區別于我國內地一般民事案件的特殊民事案件。從訴訟程序上來講,這類案件參照我國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有關規定。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5日通過的《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權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有類似的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9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系和相互提供協助。”此即內地與香港相互開展司法協助的法律依據。關于香港與內地民事司法協助的性質問題,有的提出,這種協助屬于一國內部平等法域之間的區際司法協助。有的學者還提出,“從國際私法的歷史看,國際私法的本體是在區際沖突法的基礎上產生并發展起來的。在有些國家,這兩者一直相互影響,相互促進,以致發展到相輔相成、緊密結合的程度。區際沖突法至少在目前應當是國際私法學的研究對象已成為國際私法學界的共識。”“區際沖突是一國內各法域之間民商事法律適用上的沖突,就是說,并能將國內各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對同一民商事關系規定的歧義本身視為法律沖突,只有當國內某一跨區域的民商事關系涉及這些不同的規定,而適用其中某一法域的法律結果與適用另一法域法律的結果不同時,各法域間的法律在該民商事問題上才產生法律沖突。”6另外,有的學者提出了不同的觀點,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內地之間的民事司法協助,不屬于一國內部平等法域之間的區際司法協助,而是根據一國兩制產生的中央與地方之間的一種特殊關系。如果要稱之為區際司法協助,也只能算是一種特殊的、中央法制施行區域與地方特殊法制施行區域之間的區際司法協助7.這一觀點在介紹了英美法系(如英、美、澳大利亞、加拿大等)一些國家和前蘇聯以及瑞士這些國家有關在一個國家內各平等法域之間的司法協助制度后指出,香港與內地的關系,同上列各國平等法域之間的關系,既有類似之處,又有重大差異,其異有三:一是香港與內地的法律,不僅在法律體系和具體規范上有不同,而且本質也有區別。因此,這就決定了香港法律不僅有其獨特性,且這種獨特性較之其他多法域國家中各法域的法律更為突出。二是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權,其本地法律涵蓋的事項之廣,也不是其他多法域國家中各個法域的法律所能比擬的。香港調整民事關系的法律完全自成體系,并不在任何方面依附于中央的同類法律。三是香港法律與內地法律之間并不具備其他多法域國家中各法域法律之間相互平等的特點。這是因為,香港雖然享有高度自治,但畢竟是一個特別行政區即一非地區。雖然香港法律與內地法律在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某些規范及其適用上有平等的一面,但這二者不可能完全平起平坐,也不能把實行全國性法律的區域與香港特別行政區視為完全平等的法域。不過,在目前的情況下,由于香港、澳門已先后回歸,二者之間的法律應該說是一個國家下的平等法域中的法律。

筆者以為,這種觀點是有道理的。一個基本的事實就是,香港無論怎么說,畢竟是祖國大家庭中的一員,其特殊性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決定的。這種特別的相互關系是隨著一國兩制的出現而來的。也是國家制度在世界范圍內的創新。這一創新與原有的聯邦制在某些方面有相似的一面,但也有不同的一面。正是這不同的一面構成一國兩制與聯邦制的區別,也是一國兩制的特點所在。而香港法律與內地法律的相互關系僅在一個角度反映出一國兩制的特點。應該說,在這一領域,實踐已提出了許多可以繼續研究和探討的問題。

目前,內地與港澳之間雖然在民事司法協助方面出臺了3個安排,即《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和《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8,但是,法院裁決在對方領域內的承認與執行卻無一個全面的“安排”或規定。不過,隨著時間的推移,近些年來,內地與港澳臺關系的發展和經濟、文化、人員交流的增多,對這些地區法院民事裁判的承認與執行已成為人民法院處理涉港澳臺民事案件的一個內容。各地人民法院也陸續收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承認與執行這些地區法院裁決的申請9.為了使香港同胞和內地公民的婚姻權利得到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9月20日在答復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時作出了《關于我國公民周芳洲向我國法院申請承認香港地方法院離婚判決效力我國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其內容:我國公民周芳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承認香港地方法院關于解除英國籍人卓見與其婚姻關系的離婚判決的效力,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經審查,如該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可裁定承認其法律效力。

筆者以為,澳門與香港同屬我國的特別行政區,其法律地位是一樣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批復規定的內容也可作為內地法院受理當事人申請承認澳門當地法院離婚判決的法律效力及其審查的依據。

但另一方面,限于筆者目前手頭的資料,尚無內地法院承認與執行香港法院(含澳門)關于民商事案件(如合同、產權等)的裁決的規范或規定。但這方面的實踐是有的。

為了保障我國臺灣地區和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訴訟當事人的民事權益與訴訟權利,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22日公布了《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并于同月26日施行。此規定共19條,其主要內容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當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本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申請人應提交申請書,并須附有不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的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書正本或經證明無誤的副本、證明文件。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申請時間和住址(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記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二)當事人受傳喚和應訴情況及證明文件;(三)請求和理由;(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人民法院收到申請書,經審查,符合上列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受理;不符合上列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在7日內通知受理人,同時說明不受理的理由。人民法院審查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申請,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對于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是否生效不能確定的,應告知申請人提交作出判決的法院出據的證明文件。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予認可:(一)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的效力未確定的;(二)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經合法傳喚或者在被告無訴訟行為能力有未得到適當的情況下作出的;(三)案件系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四)案件的雙方當事人訂有仲裁協議的;(五)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決,或者外國、境外地區法院作出判決或境外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已為人民法院所承認的;(六)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具有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后,對于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不具有上述所列情形的,裁定認可其效力。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并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人民法院受理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申請后,對當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實的,不予受理。案件雖經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判決,但當事人未申請認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訟的,應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認可申請后,作出裁定前,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請的,應當允許。對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民事判決,申請人不得再提出申請,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訟。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前,一方當事人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實作出的判決的,應當中止訴訟,對申請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認可條件的申請,予以認可,并終結訴訟;對不符合認可條件的,則恢復訴訟。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應當在該判決發生效力后1年內提出。被認可的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需要執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為了切實貫徹執行好上述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7日專門發出通知,明確要求,在目前一段時間內,當事人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人民法院在裁定認可或不予認可之前,應當報請本轄區所屬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同意或不同意認可,均應當及時予以答復,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依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不收取案件受理費。

隨著時間的推移,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實踐中的問題,向最高人民法院呈報了《關于當事人持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調解書或者有關機關出具或確認的調解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請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7日公告了《關于當事人持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調解書或者有關機關出具或確認的調解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自同年5月12日起施行,其內容:臺灣地區有關法出具的民事調解書,是在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應視為與法院民事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的,人民法院應比照我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予以受理。但對臺灣地區有關機構(包括民間調解機構)出據或確認的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的,人民法院不應予以受理。

篇8

方便申請人

充分告知相關信息。

《辦法》規定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該通過宣傳欄、公告欄、海關門戶網站等渠道,公布本海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受案范圍、受理條件、行政復議申請書樣式、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程序和行政復議決定執行程序等事項;建立和公布行政復議案件辦理情況查詢機制,方便申請人、第三人及時了解與其行政復議權利、義務相關的信息;對申請人、第三人就有關行政復議受理條件、審理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復議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等行政復議事項提出的疑問予以解釋說明。

改革《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的制作方式。

《辦法》要求《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應當載明受理日期、合議人員,告知申請人申請合議人員回避和申請舉行聽證的權利;《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應當載明受理日期、提交答復的要求和合議人員,告知被申請人申請合議人員回避的權利。

明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時的補正方式。

《辦法》規定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以下事項:行政復議申請書中需要修改、補充的具體內容;需要補正的有關證明材料的具體類型及其證明對象;補正期限。

方便復議過程中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案卷。

《辦法》規定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提交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海關工作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并且應當為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有關材料提供必要條件。有條件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設立專門的行政復議接待室或者案卷查閱室,配備相應的監控設備。

明確告知當事人復議權利和期限。

《辦法》規定海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對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的規定,下級海關經上級海關批準后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告知申請人以作出批準的上級海關為被申請人以及相應的行政復議機關。

暢通行政復議渠道

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違反海關法的行為后,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資產重組情形,海關以原法人、組織作為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并且以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組織作為被執行人的,被執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方式。《辦法》采取了更寬泛的做法,如果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人以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遞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證明材料,如果形式上符合復議申請書的填寫內容,同時也符合海關要求其提供的有關材料基本要求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不得以其未遞交原件為由拒絕受理。

妥善化解矛盾

對于不予受理的事項,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向申請人解釋清楚不予受理的理由。

要求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在制作《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時,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不予受理的理由;不予受理的依據;告知申請人繼續主張權利的途徑;告知申請人不服、不予受理決定的訴訟權利等。申請人對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依法不予受理復議申請不服、向上一級海關提出督促申請的,如果上一級海關審查認為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符合規定的,上一級海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其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理由。

對于明顯不屬于行政復議事項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答復或者轉由其他機關給予答復。

這些事項包括:對海關工作人員的個人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控告或者對海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作風提出異議;對海關的業務政策、作業制度、作業方式和程序提出異議;對海關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效率提出異議;對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及處罰決定沒有異議,僅因經濟上不能承受而請求減免處罰;不涉及海關具體行政行為,只對海關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有異議;請求解答海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引入了行政復議不利變更禁止原則。

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范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

規定了對《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解釋和解答制度。

《行政復議決定書》直接送達的,復議人員應當就復議認定的事實、證據、作出復議決定的理由和依據向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作出說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對《行政復議決定書》提出異議的,除告知其向人民法院的權利外,還應當就有關異議作出解答。《行政復議決定書》以其他方式送達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就《行政復議決定書》有關內容向復議機構提出異議的,復議人員應當向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作出說明。

規定了復議和解與調解制度。

具體包括:和解的原則、和解協議的簽定、復議機構對和解協議的審查、和解協議的履行;調解的適用范圍、調解的要求、調解應當遵循的程序、調解書的制作要求等等。

增強行政復議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建立聲像檔案。

行政復議機關對于當面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意見,舉行聽證的復議案件,當面聽取意見、聽證的活動可以錄音、錄像,建立行政復議當面聽取意見、聽證活動的聲像檔案,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按照規定查閱和復制。

海關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實行合議制。

合議人員為不得少于3人的單數。合議人員由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指定的行政復議人員,或者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聘任或者特邀的其他具有專業知識的公務員擔任。

調查取證。

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于案值較小、案情簡單的案件,可以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進行審理。

主張復議案件一般有可能,都應當舉行聽證。

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是申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二是申請人、被申請人對事實爭議較大的;三是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依據有異議的;四是案件重大、復雜或者爭議的標的價值較大的;五是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聽證的其他情形。

復議聽證的案件采取盡可能公開透明的方式進行。

規定依法可以公開聽證的復議案件,任何人都可以旁聽,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妥善安排好旁聽工作。因受聽證場所、安全保衛等因素所限,不能滿足旁聽要求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作出必要的說明和解釋。對廣大群眾廣泛關注、有較大社會影響或者有利于法治宣傳教育的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還可以有計劃地通過相關組織安排群眾旁聽聽證;也可以邀請司法機關、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及有關新聞輿論監督部門的人員參加旁聽。

海關生效法律文書的公開。

對于已經生效的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海關各級行政復議機關經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同意,可以通過出版物、海關門戶網站、海關公告欄等方式予以公布。

行政復議指導與監督

監督。

為了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問題,上級海關應當加強對下級海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監督,通過定期檢查、抽查等方式,對下級海關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檢查,并及時反饋檢查結果。對于錯誤的行政復議案件,如果申請人沒有通過行政訴訟的渠道主張權利,應當采取執法監督的方式,本著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予以糾正。

鞏固《行政復議意見書》制度。

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期間發現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復議意見書》,對被申請人糾正執法行為、改進執法工作提出具體意見。同時還可以要求被申請人按時反饋整改結果,必要時采取內部案件通報的方式以達到警示的目的。

《行政復議建議書》從四個角度加以應用。

一是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在行政復議期間發現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實施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議;二是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在行政復議期間發現海關執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可以制作《行政復議建議書》,向本海關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改進執法的建議;三是對于可能對本海關行政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問題,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將《行政復議建議書》報送本級海關行政首長;四是屬于上一級海關處理權限的問題,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向上一級海關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執法的建議。

充分發揮海關行政復議信息化優勢,要求通過“海關行政復議法律文書備案系統”收集、整理和歸納在審及審結的行政復議案件。

行政復議機構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應當及時將制發的有關法律文書在海關行政復議信息系統中備案。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建立行政復議案件統計制度,每半年向本機關和上一級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提交行政復議工作狀況分析報告。

組織培訓。

為了提高海關行政復議人員的辦案能力和水平,規定海關總署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每半年組織一次對全國海關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辦案水平。各直屬海關應當定期對起所屬復議人員進行培訓。

篇9

第二條審計復議機關辦理審計復議事項,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審計復議機關,是指有權受理復議申請,依法對審計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審計機關。

第三條被審計單位認為審計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向審計復議機關申請復議。

第四條向審計機關申請復議的審計具體行政行為包括:

(一)審計機關作出的責令限期繳納、上繳應當繳納或者上繳的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等審計處理行為;

(二)審計機關作出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審計處罰行為;

(三)審計機關采取的通知有關部門暫停撥付有關款項、責令暫停使用有關款項等強制措施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請復議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第五條被審計單位可以自知道該審計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審計復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六條被審計單位申請審計復議時,該被審計單位是審計復議的申請人。

申請人可以委托人代為參加審計復議。

委托人參加審計復議應當向審計復議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七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審計復議,作出該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審計機關是被申請人。

第八條申請人申請審計復議應當書面申請。申請人口頭申請的,審計復議機關應當告知其以書面形式申請。復議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復議請求、申請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申請時間等。

第九條審計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是審計復議機構,具體辦理審計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受理審計復議申請;

(二)查閱文件和資料,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

(三)審查申請審計復議的審計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擬訂審計復議決定;

(四)向審計復議機關提出對《行政復議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處理意見;

(五)對被申請人違反《行政復議法》和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審計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審計復議機關履行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依法行政、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十一條對審計署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審計署申請審計復議。

對審計署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審計署申請審計復議。

第十二條對地方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審計復議,也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審計復議。但對地方審計機關辦理地方

政府授權交辦的事項和依照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辦理的審計事項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該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對地方審計機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審計機關或者該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審計復議。

第十三條對審計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第十四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審計行政復議。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審計復議機關收到審計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審計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被審計單位;對符合法定條

件,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審計復議申請,應當告知被審計單位向有關審計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審計復議申請自審計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六條申請人依法提出審計復議申請,審計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審計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七條審計復議期間審計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審計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審計復議機關認為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十八條審計復議機關辦理審計復議事項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審計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適當的方式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

第十九條審計復議機構應當自復議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審計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復議答辯書,并提交作出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及其委托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答辯書、作出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審計復議

機關、被申請人不得拒絕。

第二十條在審計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二十一條審計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審計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請人撤回審計復議申請的,審計復議終止。

審計復議機關應當將申請人撤回審計復議申請的情況記錄在案。

第二十二條審計復議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審計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擬出審計復議決定稿,經審計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分別作出下列審計復議決定,制作審計復議決定書:

(一)審計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審計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審計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審計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的;

5、審計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三)被申請人不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審計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決定撤銷該審計具體行政行為。

審計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審計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在申請審計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審計復議機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審計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審計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審計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審計復議決定的,經審計復議機構的負責

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審計復議機關作出審計復議決定,應當制作審計復議決定書。

第二十五條審計復議決定書可以直接送達,也可以郵寄送達。直接送達的,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受送達人在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六條審計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被申請人應當履行審計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審計復議決定的,審計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對審計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對審計署作出的審計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審計復議后,又

對審計復議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作出的裁決為最終裁決,申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委托人弄虛作假、欺騙審計復議機關、擾亂復議工作秩序或者有其他違規行為的,審計復議機關可以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第三十條申請人逾期不、不申請裁決,又不履行審計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審計復議決定,由作出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審計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審計復議決定,由審計復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審計復議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申請人有違反《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照該法追究責任。

篇10

第一時間報案,注意理賠時效

保險公司對所有保險進行賠償都是規定有定期限的。所以投保人一旦在投保后發生意外險情,想要維護自己的權益,最重要的就是在第一時間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系,并且迅速以書面材料的形式通知保險公司并提出給付保險金申請。比如說,當被保險人發生傷亡或是重大疾病等保險事故時,一定要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否則投保人就很可能要承擔因遲緩通知保險公司增加的調查,取證等費用。而在投保后被保險人達到領取保險金的年齡時,投保人為了自身的利益,當然也應及時向保險公司提出給付保險金申請。意外險的投保人一旦發生意外傷害或住院后,也應及時撥打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電話,或者委托自己的親人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系,在3日內向保險公司報案。同時,投保人應向保險公司了解需要準備的單證,以便保險公司快速地進行理賠。

目前,根據參加保險的種類不同,投保人在報案時采取的途徑也會不完全一樣。在一般的情況下,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申請均需先通過保險公司營銷部再傳遞至保險公司的理賠部。而申請除住院醫療保險金以外的其他各類保險的賠付,則可直接到保險公司理賠部報案。

此外,對于機動車輛的投保人,及時報案更為重要。在一般情況下,投保人必須在24小時以內向保險公司報案,并需要認真填寫機動車輛保險出險/索賠通知書并簽章。另外,投保人在向保險公司報案時還應及時告知保險公司自己所損壞車輛所在的地點,以便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能及時趕到現場,對車輛進行查勘定損。待公安交管部門結案后,保戶辦理索賠時還應提供保險單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相關費用單據,以便保險公司按規定賠償處理。

備好申請文件,讓索賠更容易

如果投保人想要順利獲得保險公司的賠付,一定要在事故發生后,注意保存好各類證明單據,并帶上投保單等相關證明,向保險公司提出賠付。保險公司根據保險種類的不同,要求投保人索賠時所提供的有關資料也不一樣。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要求投保人提供有關證件的原件。比如說,對于死亡給付申請,保險公司一般會要求投保人提供給付申請書,被保險人、身故金受益人以及申請人的身份證,被保險人的戶口簿,死亡證明書,法醫鑒定書或交通意外責任認定書,保險單及最后一期的收據。

對于傷殘給付申請,保險公司般會要求投保人提供給付申請書,被保險人、傷殘金受益人及申請人的身份證,法醫鑒定書,住院門診病歷或交通意外責任認定書,保險單及最后一期收據。而對于醫療給付申請,保險公司一般會要求投保人提供給付申請書,被保險人、醫療金受益人及申請人身份證,住院門診病歷及醫療費收據,保險單及最后一期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