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尖教案范文
時間:2023-03-18 18:29:53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鼎尖教案,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制訂建站計劃》是浙江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學信息技術八年級上冊第三單元“網站制作”的第二課。在
>> 關于體育教學單元計劃的制訂 小學科學課“運用思維導圖制訂方案”的教學案例 體育與健康新課程水平教學計劃的制訂案例推薦與分析 關于體育教學計劃校本化制訂的思考 淺議物理教學中探究實驗計劃的制訂原則 高職專業教學計劃制訂的幾點思考 談制訂計劃和設計實驗環節的教學反思 《春》教學案例 教學案例 《老王》教學案例 《散步》教學案例 《觀潮》教學案例 教學案例分析 《紙船》教學案例 數學教學案例 《窮人》教學案例 哲學教學案例 《海燕》教學案例 《坐井觀天》教學案例 《臺階》教學案例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
各小組成果展示,感悟成功。
設計意圖:參考一些常見的網站色彩搭配方案,讓學生明白色彩是網站構成的一個重要方面。為了讓學生對班級網站的配色有更加直觀的感受,教師給出了一個常規網站主頁的布局框架,讓學生直接在這個框架中修改各形狀的填充色、文字顏色、背景顏色,從而突破難點。
3.知識整理,總結提升
師:在這節課中,每兩位同學一起合作完成了一份班級網站的建站計劃書,這說明同學們都有很強的合作意識,這一點非常重要。以后不管是學習還是走上工作崗位,同學們都要積極與他人合作。制作網站是一項系統工程,有了建站計劃書,我們就可以按圖施工,從而事半功倍。同學們,做其他事情也是一樣,在實施前,制訂一份詳實可行的計劃至關重要。
篇2
關鍵詞:醉酒駕車 危險駕駛罪 交通肇事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近些年來,酒后駕車交通肇事案件可謂是層出不窮。1997年張金柱酒后駕車逆向行駛,將一個孩子撞死,孩子的父親和自行車則被卷在車下拖著行駛了1500米,張金柱被判交通肇事罪和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執行死刑,此案曾一度成為法學界爭論的焦點,很多人認為是媒體和社會輿論把張金柱送上了斷頭臺,他罪不致死;2009年成都孫偉銘因無證、醉酒駕車造成4死1傷,被認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被判處死刑二審改判無期徒刑;2009年河南王衛斌醉駕寶馬致6人當場死亡7人有受傷,被認定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 2009年南京張明寶醉酒駕車連撞9人,致5死4傷,一審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無期徒刑,未上訴;2009年,福建林鑾建醉酒駕駛寶馬越野車致一死一重傷,隨后林鑾建駕車逃走。案發前后,林鑾建的寶馬越野車還有多次違章記錄。 被認定為交通肇事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在司法實踐中,相類似的案件可能判決的結果大不一樣,有的認定為交通肇事罪,有的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加上今年五月一日起實施的刑修八,更是因醉駕入刑的不在少數,各地方判的結果也不大一樣,有免于刑事處罰的,有三個月、六個月或者是并處幾千元不等的罰金,更是再度引起社會強烈的關注。對酒后駕車交通肇事案件如何準確定罪,維護刑法的權威,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一. 相關罪名的法律規定
首先是刑法總則中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從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醉酒犯罪應負完全刑事責任。其次是交通肇事罪,我國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再就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22條規定:在刑法第133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133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即是最近受關注的危險駕駛罪。還有一條就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關規定是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過失犯前款罪的,處…;情節較輕的,處…
根據以上規定,以后涉及酒后駕車交通肇事的,可能會觸犯的罪名有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相關罪名的犯罪構成辨析
為了在司法實踐中更準確地把握三者的適用問題,本文在此做一分析。
1.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過失犯,素有“過失之王”的美稱。過失行為構成犯罪的前提是必須產生了危害后果,而且是刑法所規定的法律后果。也稱之為結果犯,它是指以法定的危害結果作為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必要條件的犯罪。
結果犯具有如下幾個主要特征:1)一定的危害結果的出現,是構成既遂罪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如果這種危害結果沒有發生,則不能成立既遂犯。對于過失犯罪,沒出現法定的危害后果則根本不構成犯罪。2)危害結果的表現形式必須是客觀的、有形的、物質的。3)危害結果必須是法定的。4)危害結果與危害行為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否則也不能構成結果犯。
根據犯罪主觀方面的不同,可以把結果犯區分為三種:即過失的結果犯、間接故意的結果犯和直接故意的結果犯。交通肇事罪即屬于過失的結果犯,即沒有出現法定的危害結果就不構成犯罪,因為過失犯罪中不存在既遂犯的問題。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只要客觀上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就構成犯罪,是典型的危險犯。所謂危險犯,是指以危害行為具有造成一定后果的客觀危險狀態,作為犯罪構成必要條件的犯罪。其主要特征是:1)犯罪行為人必須實行了一定的危害行為;2)危害行為本身存在著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客觀危險;3)尚未造成實害犯中的危害結果,如果已經造成了實際的危害結果,則構成實害犯,而非危險犯。判斷行為的客觀危險狀態就是危險犯認定的關鍵。
在刑法理論中,危險犯可分為具體的危險犯和抽象的危險犯,分別來確定其危險性。所謂具體的危險犯,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種后果的危險,需要根據具體案情加以判斷的犯罪。所謂抽象的危險犯,是指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刑法分則條文所規定的某種具體犯罪客觀方面構成要件的行為,就具有產生某種后果的危險,不需要結合具體案件進行分析判斷的犯罪。兩者的區別就在于:對行為危險性的判斷是否需要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來進行判斷。毫無疑問,在醉酒駕車交通肇事案件認定過程中,必須根據具體案件才能判斷其行為是否足于造成客觀危險。
2.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可以是間接故意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在司法實踐中,犯罪行為人對事故的發生往往持否定態度,即雖然預見到自已的行為是危險的,但相信憑自己的駕車技術和酒量是完全可以避免發生危害后果的。故危險駕駛罪屬于行為犯。所謂行為犯,是指以實行法定的犯罪行為作為犯罪構成必要條件的犯罪。同危險犯一樣,不以發生實際的危害結果作為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值得注意的是行為犯不同于危險犯,在行為犯中,同樣是以實行一定的行為作為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至于這種行為本身是否具有造成一定后果的危險,并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而在酒后駕車交通肇事案件中,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大多是過于自信的過失,即認為憑自己的技術酒量不會有問題的,對危害結果持反對的態度。因為任何一個正常的理性人不會以自身的危險來放任對別人危害結果的產生。
兩者侵犯的客體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于危險犯。從我國刑法規定來看,危險犯中的危險性,有的取決于犯罪的危險方法,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有的取決于特定的犯罪對象,如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罪等。如果是因醉酒駕車導致交通肇事案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的話,其危險性就在于犯罪的危險方法――醉酒狀態下駕車這種高度危險方式。這里的危險必須是足以產生與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決水行為危險性相當的嚴重危害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不特定”意指犯罪行為可能侵害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先無法確主觀上有無確定的侵犯對象或侵犯目標為依據,也不能以行為是否產生實際的嚴重后果為依據,而是應當以行為當時是否可能具有產生不特定嚴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險性來認定,即看行為在客觀上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質屬性來具體認定。
三.酒后駕車交通肇事案件的定罪問題
從以上比較中可以看出,酒后駕車交通肇事案件的定性,依現有法律的相關規定,只能
構成危險駕駛罪或者交通肇事罪,一般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問題當然一直是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論不休的話題,而且從上面列舉的案例中也看到相類似甚至是相同的案件在不同地區的法院做出了完全不同的判決。這不利于實現刑法的功能和目的,不利于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贊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論據大都是從以下幾方面來說明的:嚴懲醉酒駕車犯罪分子的需要,特別是要平息人民群眾的憤怒;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后果特別嚴重等方面來定的。比如有的學者認為酒后駕駛肇事案件定性應該選擇行為主義進路,即出現一定的客觀行為表現之后,構成要件就該當,就可以考慮行為人的定罪量刑問題,不另外單獨考慮醉酒駕車人的主觀心態問題。① 該觀點的依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就醉酒后駕車犯罪有關問題召開的新聞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黃爾梅指出,行為人明知飲酒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②還有一點依據就是,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對“孫偉銘案”的評析中指出,從本案事實及證據證明的情況看,孫偉銘在醉酒后駕車發生追尾交通事故后,繼續駕車沖撞行駛,致多人傷亡的嚴重后果,其主觀上對危害結果明顯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應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③由此可見,司法實踐部門對于這種相繼性的酒后駕駛肇事特別是對于第一次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的行為,實際上是避開了對行為人主觀罪過的討論,而采取了較為直觀的定性標準,盡管對行為人的主觀罪過都有所提及,但是這個時候的主觀罪過其實已經不具有決定意義,而是成為附在客觀行為之上的一種必然體現。也就是說,因為有“孫偉銘在醉酒駕車發生追尾交通事故后,繼續駕車沖撞行駛”和“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等客觀行為,才會有附隨其上的主觀罪過。客觀行為具有決定性的意義,而主觀罪過不過是客觀行為的一種“點綴”。④
筆者對此持批判態度,這樣的定性有違罪刑法定原則,犯了反向推理的錯誤。且不說司法實踐中對同類案件的認定本來就不一致,甚至差別重大。即使認定完全一致,也不能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反過來推定犯罪構成,更不能象某些司法實踐中以危害結果反倒推定犯罪行為人的主觀心態,不能把故意違章駕車等同于酒后駕車沖撞的故意,故意的內容是完全不一樣的。因此筆者認為以上觀點是難以成立的。
三. 結語
本文認為目前我國關于醉酒交通駕車案件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合理的,但建議今后可以在修訂刑法時,把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危害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等情況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處罰的情形之一。
司法實踐中對于后果特別嚴重的醉酒駕車犯罪行為一般應該認定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象上文已說明的作為正常理性人不會放任自身的安危于不顧而去危害與已無怨無仇的路人,不能以后果的嚴重來推定犯罪行為人的主觀心態。不贊成有的學者提出的要在修正案中有關危險駕駛罪的條款里增加結果加重犯,而且要對“情節惡劣”做出相應規定,這是沒必要的也是做不到的,罪刑法定原則雖然要求刑法規范的明確性,排斥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要求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但社會是不斷變化的,為了法律的前瞻性和開放性,法律不可能窮盡所有現象。因此,事實上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是難于避免的。司法實踐中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情形,很多方面是需要法官進行價值判斷的。
注釋:
①俞 小 海?酒后駕駛肇事案件刑法定性的困境與出路
②陳永輝?最高法院就醉酒駕車犯罪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召開新聞會,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人民法院報?2009?9?9
③王靜宏、王佳?醉酒駕車肇事行為之定性―――四川高院判決孫偉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人民法院報?2009?9?11
篇3
一、加強學習,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和工作能力
二、求真務實,努力創造工作佳績
實習期間,某某同志在盡快熟悉工作情況的基礎上,擺正工作位置、端正工作態度、明確工作思路,以求真務實的精神,認真搞好實習工作,樹立了在干部群眾中的良好形象。他在實習期間服從大隊領導的安排,聽從指揮、工作主動積極,工作績效明顯。 三、真實體驗,感悟交通管理生活
經過一段時間的實習,某某深刻地體會到了作為一名基層民警所肩負的責任,同時也體會到了民警們工作的辛苦、幸福和挑戰。
說辛苦,是因為每天的工作量很大,有時候要接待的人們在門口排了很長,工作的時候基本沒有閑得時候,隔兩天就值一天班的工作強度很強,而且無論是烈日暴曬,還是白天黑夜,哪怕是刮風下雨,一個現場電話就馬上出動,很辛苦。
說幸福,是
因為在這個戰斗的集體里,同志們都相互幫助,團結一心,大家互相關心,讓人有一種家的感覺,很幸福。
篇4
要正確處理好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作為法律裁判者的人民法院,應從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宣傳教育群眾,化解矛盾,消除和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的角度,更好地發揮公正司法的職能作用。
第一、精神損害賠償范圍的確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該條規定是對于侵害公民人格權的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首創,受保護的人格權利之中亦包括生命健康權。對于如何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于2001年2月20日下發的《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意見》第19條規定,因交通事故致人傷殘或者死亡、造成懷孕婦女流產的,當事人據此可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在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第四條規定:“因侵權致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永久滅失或者毀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可見,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能夠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應限于因侵害人侵權致人身傷殘(不包括達不到評殘標準的輕微損傷)、死亡、婦女流產及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受滅失或毀損。受害人據此而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
交通事故責任人是否需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應以其承擔何種事故責任來確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四種。另第四十五條規定:“道路交通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定是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的,其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人民法院依此規定處理案件時,在雙方當事人均未能舉證的情況下,往往只能適用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的公平原則作出判決,即由雙方當事人平均分擔事故損失的責任,筆者謂之為“公平責任”,故交通事故責任可分五種責任。然而,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是以存在過錯行為為適用要件的。如《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也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由此可以肯定,受害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也應以受害人和交通事故責任人(即侵權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何種事故責任為界限。筆者認為,并非所有應負事故責任的侵權人應同時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1、如果交通事故責任人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這二個責任就可認定是交通事故責任人一方的違章行為造成或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相反,受害人就不應負事故責任或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小,在這種情況下,交通事故責任人就存在侵權過錯行為或其過錯行為起主要作用,而受害人純屬于被侵權人,因此,受害人依法可請求對方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2、如果交通事故責任人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或次要責任。就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人在事故中的侵權作用與受害人相當或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小;相反,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違章行為與侵權人相當或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也成為交通事故責任人,那時受害人本身也是侵權人,依法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可能還要反過來賠償事故損失給對方或被對方起訴,因此,受害人就不能請求對方承擔精神賠償責任。
3、如果交通事故責任人應負事故的“公平責任”。這是因為交警部門無法確認事故責任是由哪一方造成的,故根據法律規定,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民事責任,那時交通事故責任人(即加害人)和受害人均無過錯,不能適用過錯原則來認定哪一方存在侵權加害行為。由于公平責任是在加害人之行為不具有可歸責任時由法官根據公平之法律理念酌定的一種責任,公平責任本身只是一種分擔損失的救濟性責任,故精神損害賠償不能適用于公平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就無權請求對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綜合上述3種情況,受害人只有在事故責任人(侵權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時,才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
第三、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
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在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方面,因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都主張賠償數額不宜過高,但當事人在起訴時動輒提出索賠幾萬元以上甚至百萬元精神賠償金的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以侵權人的過錯程度、行為后果、賠償能力及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該司法解釋的施行,為人民法院判決提供了依據,但同時賦予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權,由于沒有明確賠償數額如何計算、有無最高或最低限額等問題,事實上增加了處理難度。
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裁決,以法官自由裁量權的使用為轉移,因而在審判實踐中,它便會使法官存在濫用自由裁量權,憑著主觀直覺或臆斷作出自由裁量決定的現象。雖然交通事故案件中影響受害人精神傷害程度的標準個案千差萬別,但法官要綜合事故后果、責任大小(含過錯程度)、賠償能力來作出認定,前者事故后果和責任大小容易掌握;后者賠償能力,由誰負責承擔舉證責任及如何認定難于掌握,這時,一審法官以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判決結果,也可能被二審法官以自由裁量權輕易取代。
對于如何確定精神損失賠償數額,筆者認為,交通事故因侵權人過錯:①致受害人傷殘的,其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可以按其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2級的減少10%,依此類推。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標準的50%計賠。②致受害人死亡的,其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可以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死亡補償費規定標準的50%計賠。③致受害人流產和致受害人的特定紀念物品滅失或者毀損的,其精神損害賠償數額要以按因流產的實際費用和特定紀念物品的實際價值適當計賠。
篇5
【關鍵詞】學案 導學 課堂教學
一、問題的提出
全國教育教學工作會議上提出了以“課堂教學”為中心的要求,即把“課堂”還給學生。新課標中強調了面向全體學生、倡導探究性學習等教學理念。但是,目前我國高中英語課堂教學仍存在一些較為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1.教師觀念落后,教學內容枯燥,教學形式單一。教師對教材缺乏理解,只是一味地將教材生搬硬套。他們對學生學習情況不了解,因此教學目標不明確,重點和難點不突出,教學缺乏系統性和連貫性。
2.學生學習被動,學習方法陳舊,學習能力不強。學生只是被動地聽、機械地記憶。因此,很多學生往往出現了“前學后忘”、“短暫記憶”的現象。這會直接導致學生學習負擔過重、無效勞動時間過多、有效產出過少、學習能力得不到提高。
3.師生互動缺乏,課堂氛圍壓抑,課堂效果低下。在目前的英語教學中,很多教師沒有注意學生的需求和反饋,沒有進行必要的互動,教師成了標準答案的權威,學生成了背誦答案的機器。課堂上沒有了濃厚的學術氛圍,沒有了思想碰撞的火花,因此教學效果低下。
二、依學定案依案導學以學促教的課堂教學模式
基于學案的高中英語課堂教學模式是以學生為本,基于“學案”,發揮 “導學”的功能,解決的是“學什么”、“怎么學”的問題。使學生從“學會”向“會學”轉變。因此,我們構建了高中英語“依學定案,依案導學,以學促教”的課堂教學模式。
1.依學定案,依案自學。布魯姆說:“教育是一種有目的、有意圖的活動,有效的教學始于準確地知道希望到達的目標是什么。”
課前,教師要認真備課。教師要熟習教材內容,充分利用課本、教案、習題等教學材料,整合教學資源,開發文本教材。整個英語備課組要群策群力、共同討論學案目標、學案要求、學案內容以及教學策略等方面的問題,要準確把握教和學的重點和難點。其次,教師又要詳細了解學生的學習狀態和水平,結合學生的學習水平編寫學案。學生在預習的過程中,就能明確學習目標、重點、難點,通過認真閱讀教材、完成學案中的“自學檢測”部分,獲取基本知識,提高預習效率。在學案的指引下,學生先進行自學,并帶著問題走進課堂,真正做到了“先行一步”。
2.依案導學,互動交流
(1)倡導精講多練,優化教學環節。“精講”是教師根據教學目的、要求和學生的實際,對教材中的重點、難點,做精辟地講解,使學生能從豐富多采、紛繁復雜的教學內容中理出頭緒,抓住中心,并騰出一定的時間,加強基本訓練,加強能力的培養。“多練”指的是在課堂教學中,教師應多給學生練習的機會,并加以指導,目的是引導學生通過“練”,達到理解、鞏固所學知識和培養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在學案的基礎上,教師通過精講多練,使整個教學環節環環緊扣,既節省了時間又提高了效率。此外,教師在為學生提供展示交流的舞臺、空間、機會的同時,不僅幫助學生解決了先學過程中存在的疑難和困惑,又讓學生在表現的過程中體會了學習的成功。
(2)生成動態情境,豐富課堂活動。在新課標中提倡讓學生在活動中學習(Learning from doing),從任務出發,來完成一定的語言活動。語言活動的形式多樣,內容多變。例如:師生間的問答形式、同桌的討論形式、小組的合作形式等。只要為學生創設一定的情境,讓學生積極參與到課堂活動中去,就能讓學生的思維總處于活躍狀態,從而將學到的知識轉化為能力。同時,教師要用變化、動態、生成的觀點看待課堂教學。在英語課堂教學中,教師要為課堂留出足夠的空間,讓師生有充分的對話、交流、評價的機會,寬容學生的突發性思維,鼓勵學生的創新性思維,促成課堂教學的多樣性、靈活性和創造性。在課堂教學中,教師要尊重學生的人格,把課堂看作具有特定生成功能的動態環境,根據師生互動、生生互動以及學生和學案互動的情況,及時發現、過濾和調整課堂教學過程中的問題,因勢利導地組織學生積極參與、主動建構教學活動,不斷地動態生成新問題,產生新認識,獲得新體驗,在動態生成中展現師生智慧的火花。
(3)分層訓練,拓展提升。Peter Skehan認為,第二語言學習者在認知方面是存在個體差異的:包括語言學能、動機、語言學習策略、認知與情感因素等。因此,教師要以學生發展存在的差異性為前提,分層教學,以調動每一位學生的興趣和積極性,讓每一位學生都沿著支架攀升到屬于自己的高度。練習的測重點也應有所不同,習題設計應注重由易到難的原則,要有梯度,并當堂檢測。
在尊重學生個體差異的基礎上,進行分層教學,有利于學生的個性化發展。通過分層教學,教師要提供給學生不同的學習方法和學習策略,促使全體學生的自主學習意識和能力。同時,教師要鼓勵全體學生勇于探索,設置疑問引導其積極探究,輔之以適當的協助,讓學生學會舉一反三、知識遷移,注重課內外知識的銜接,實現知識向能力轉化的目的。
3.以學促教,教學相長。教學過程是教與學的雙方利用相應的教學反饋信息,不斷調整各自的行為及其方式,以有效完成教學任務、實現教學目標的過程。有效課堂并不僅僅只在課前的準備與課堂的實施,還包括課后的評價與反思。從學習者的交流、作業和反應可以較為準確地了解課堂的效率與預定目標的達成與否。
教師依據課堂反饋的信息對自己的整個教學活動狀態做出分析與判斷以及必要的修正和調整,可以更好地提高教學效果,達到“以學促教”的目的。對于學生來講他們也要從教師那里獲得和自己有關學習行為及其效果的反饋,并根據教師的反饋信息,對自己的學習活動形成反思總結,并及時修正與調整自己的學習行為及方式,使自己在課堂中處于一種正常而積極的狀態。
三、結語
“依學定案,依案導學,以學促教”的課堂教學模式實現了教材和教學的有機整合;實現了學生的主體地位和老師的主導地位的有機結合;提高了課堂教學的有效性。這種新型的課堂教學模式立足于學生,著眼于未來,為我們的課堂教學開辟了一條新途徑,拓寬了一種新思維。因此,它真正實現了“教學相長”的目的。
參考文獻:
[1]Merrill,M.D.(1994).Instructional design theory[M].Englewood Cliffs.NJ:Educational Technology Publications.
[2]陳琳.王薔.程曉堂.英語課程標準解讀[M].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
[3]陳曦.國外分層教學案例研究[J].廣西教育.2009.(20).
篇6
【關鍵詞】 股骨粗隆間骨折; DHS; PFNA; 股骨近端鎖定鋼板內固定; 療效; 預后
【Abstract】 Objective:To investigate the curative effect,prognosis and safety of dynamic hip screw(DHS),proximal femoral intramedullary nail(PFNA) and locking proximal femoral plate(LPFP) internal fixation for the treatment of femoral trochanter fracture,and provide the reference for the choice of internal fixation methods of femoral trochanter fracture.Method:150 patients with femoral trochanter fracture who needed surgical treatment in our hospital from May 2011 to May 2014 were selected and divided into the DHS group,the PFNA group and the LPFP group according to surgical internal fixation method,50 cases in each group.The operation situation,hip function recovery,immediate and long-term prognosis and complications of three groups were compared.Result:The operation situation,hip function recovery,immediate and long-term prognosis and complications of the DHS group and LPFP group had no statistical significant differences(P>0.05).Compared with PFNA group,the operation time,hospital stay,postoperative early functional exercise time and fracture healing time of DHS group and LPFP group were significantly longer,the intraoperative blood loss amount were significantly increased,and postoperative 1 month and 3 months Harris score and the excellent rate of Harris score were significantly lower,the differences were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P
【Key words】 Femoral trochanter fracture; DHS; PFNA; Locking proximal femoral plate internal fixation; Curative effect; Prognosis
First-author’s address:Gaoyao District People’s Hospital of Zhaoqing City,Zhaoqing 526040,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6.05.008
股骨粗隆間骨折是常見的骨折之一,其患者多數為高齡患者,機體功能差且基礎疾病多,治療難度大[1]。傳統的治療方法是以骨牽引為主,但其治療后并發癥較多,易造成膝關節、髖功能障礙,影響患者日常生活質量,同時患者病死率較高[2]。早期手術治療是目前公認的首選方案[3]。然而,股骨粗隆間骨折患者常伴有骨質疏松,致其內固定的可靠程度降低[4],因此,尋找安全有效的內固定方法對股骨粗隆間骨折治療方法的選擇及其手術治療效果的提高均具有重要意義。動力髖螺釘系統(DHS)、股骨近端防旋髓內釘(PFNA)和股骨近端鎖定鋼板(LPFP)等均是股骨粗隆間骨折手術內固定常用方法[5-6]。目前關于DHS、PFNA、LPFP等不同內固定方法對股骨粗隆間骨折手術相關指標、療效、預后等的影響研究較少。本研究通過對DHS、PFNA、LPFP等不同內固定方法治療股骨粗隆間骨折患者的手術時間、住院時間、術后早期功能鍛煉時間等手術相關指標、術后Harris評分、近遠期預后情況及并發癥的發生情況進行比較,旨在探究DHS、PFNA、LPFP等不同內固定方法治療股骨粗隆間骨折手術治療的可行性和安全性,為股骨粗隆間骨折手術治療內固定方法的選擇提供依據,現將結果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取2011年5月-2014年5月擬于本院行手術治療的股骨粗隆間骨折患者150例。納入標準:患者均經影像學等檢查確診為股骨粗隆間骨折,均為單側股骨粗隆間骨折且均對試驗知情同意;排除標準:排除開放骨折、陳舊性骨折、病理性骨折或既往髖部病變或骨折患者、合并血液系統疾病、免疫系統疾病等其他全身嚴重疾病患者。患者均符合納入標準,無患者排除,因此最終納入患者例數為150例。按手術內固定方法將入選患者分為DHS組、PFNA組和LPFP組,每組各50例。DHS組中,男26例,女24例;年齡28~82歲,平均(62.59±6.68)歲;骨折AO分型:A1型8例,A2型28例,A3型14例;合并高血壓4例,合并糖尿病3例。PFNA組中,男25例,女25例;年齡24~80歲,平均(62.45±6.18)歲;骨折AO分型:A1型9例,A2型26例,A3型15例;合并高血壓4例,合并糖尿病4例。LPFP組中,男26例,女24例;年齡25~82歲,平均(62.51±6.07)歲;骨折AO分型:A1型10例,A2型27例,A3型13例;合并高血壓5例,合并糖尿病3例。三組患者的性別、年齡、骨折AO分型、合并疾病等一般資料比較差異均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1.2 治療方法 DHS組采用動力髖螺釘系統內固定手術治療、PFNA組采用股骨近端防旋髓內釘內固定手術治療,LPFP組采用股骨近端鎖定鋼板內固定手術治療,具體內容如下。
1.2.1 術前準備 所有患者均在入院后1周內完成手術,合并高血壓患者術前1 d內保持血壓平穩,合并糖尿病患者采用胰島素泵持續皮下輸注治療控制血糖穩定,術前常規進行禁食禁水,術前半小時常規采用靜脈滴注抗生素,進行消毒備皮后進行麻醉,采用平臥位,雙下肢置于骨科牽引床上,于C型臂X線透視機引導下進行骨折復位,閉合復位不良者行有限切開復位,成功復位后行固定治療。
1.2.2 動力髖螺釘系統內固定手術 動力髖螺釘系統(DHS)內固定手術的詳細操作具體見參考文獻[7]。
1.2.3 股骨近端防旋髓內釘內固定手術 患肢伸直,健肢髖、膝關節屈曲約90°置于骨科牽引床上。于大粗隆上6 cm處作一長度7~10 cm的縱切口,將臀肌筋膜切開,將臀大肌分開并觸及大粗隆尖部,于大粗隆尖部上開孔,髓腔放置導針。將主釘釘入股骨近端的髓腔內,調整使骨折斷加壓,并于錦緞鎖孔向股骨頸內置入導針,針尖位于股骨頸正中下1/3處,采用空心鉆頭沿導針鉆孔,并打入PFNA螺旋刀,鎖定螺旋刀并在定位器的引導下打入遠端鎖釘1枚,取下定位器并旋入主釘的尾帽。留置引流膠片,縫合創口。
1.2.4 股骨近端鎖定鋼板內固定手術 股骨近端鎖定鋼板(LPFP)內固定手術的具體治療方法具體見參考文獻[8]。
1.2.5 術后治療 三組患者術后均行預防性抗感染治療,常規行生命體征監護,給予5000 U的低分子肝素皮下注射以預防血栓的形成,靜脈推注西咪替丁0.2 mg/次,2次/d,以預防消化道出血和應激性潰瘍的發生,術后24 h后開始行股四頭肌收縮鍛煉,并盡早進行關節功能的鍛煉。
1.3 觀察指標 統計三組患者的手術時間、住院時間、術后早期功能鍛煉時間、骨折愈合時間、術中出血量等手術情況、術后1個月和3個月的Harris評分等髖關節功能恢復情況、30 d死亡率和1年死亡率等預后情況及骨折不愈合、內固定物斷裂或松動、呼吸系統并發癥和心臟系統并發癥等并發癥的發生情況。
1.4 評價標準 Harris評分:評價內容包括疼痛、畸形、活動度等,分值范圍0~100分,分值越高患者的髖關節功能越好,其中90~100分為優,80~89分為良,70~79分為中,70分以下為差[9]。
1.5 統計學處理 采用SPSS 19.0軟件對所得數據進行統計分析,計量資料用(x±s)表示,多組計量資料比較采用方差分析,進一步兩兩比較采用q檢驗,計數資料以率(%)表示,比較采用 字2檢驗,以P
2 結果
2.1 三組手術情況比較 DHS組和LPFP組的手術時間、住院時間、術后早期功能鍛煉時間、骨折愈合時間、術中出血量等手術情況比較差異均無統計學意義(P>0.05)。與PFNA組比較,DHS組和LPFP組的手術時間、住院時間、術后早期功能鍛煉時間和骨折愈合時間均明顯延長,術中出血量則較多,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
2.2 三組髖關節功能恢復情況比較 DHS組和LPFP組髖關節功能恢復情況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DHS組和LPFP組術后1個月和
3個月的Harris評分及Harris評分優良率均明顯低于PFNA組,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
2.3 三組近期和遠期預后情況比較 DHS組和LPFP組近期和遠期預后情況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PFNA組30 d死亡率和1年死亡率均明顯低于DHS組及LPFP組,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
2.4 三組術后并發癥發生情況比較 三組切口均一期愈合且均無股骨頭壞死、髖內翻、股骨干骨折等情況發生,且三組術后骨折不愈合、內固定物斷裂或松動、呼吸系統并發癥和心臟系統并發癥的總發生率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 字2=0.398,P=0.819),見表4。
3 討論
在臨床骨折病癥中,股骨粗隆間骨折是一種較為常見的骨折,該骨折病癥中,老年人為主要患病人群[10]。手術治療是股骨粗隆間骨折的常用方法,可實現骨折的良好復位,促進患者髖關節功能的恢復[11]。本研究中的150例股骨粗隆間骨折患者中絕大部分為高齡患者,高齡患者本身各項身體機能均減退,而且常合并高血壓、糖尿病等疾病,致使其股骨粗隆間骨折的治療難度大。高齡股骨粗隆間骨折患者同時常伴有骨質疏松,術中采用內固定治療時,極易發生螺釘切割、內固定失效以及髖關節內翻等而需要中轉手術方式,改行人工髖關節置換術進行治療,這樣不但會耽誤患者的治療,給患者帶來痛楚,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患者的經濟負擔[12-13]。因此尋找安全有效的內固定方法對改善股骨粗隆間骨折的療效具有重要意義。目前應用內固定治療股骨粗隆間骨折器材很多,主要分為三大類:(1)釘板結構,如Jewett釘板、加壓滑移螺釘(DHS、DCS、CHS)、LPFP、麥氏鵝頭釘、經皮微創加壓鋼板(PCCP)等;(2)髓內固定系統,如PFN、PFNA、Gamma釘、第三代Gamma釘(Gamma3)及INTERTAN等;(3)多枚斯氏釘或空心螺絲釘固定[14]。可選的內固定器材較多,此類型骨折的最佳內固定方式仍是爭論焦點[15]。目前關于不同內固定方法應用于股骨粗隆間骨折的療效和預后情況比較的研究較少。明確不同內固定方法應用于股骨粗隆間骨折的可行性和安全性可為股骨粗隆間骨折手術療效的提高和預后的改善提供指導。
本研究結果顯示,采用股骨近端防旋髓內釘進行內固定手術治療股骨粗隆間骨折較采用動力髖螺釘系統和股骨近端鎖定鋼板進行內固定手術治療可取得更好的療效,其手術時間、住院時間、術后早期功能鍛煉時間和骨折愈合時間短,術中出血量減少,術后1個月和3個月的Harris評分及其優良率較高,1個月死亡率和和1年的死亡率均降低。股骨近端防旋髓內釘進行內固定手術治療股骨粗隆間骨折內固定穩定,患者手術時間短,術中失血量少,手術對患者造成的創傷影響較小,其術后恢復快,髖關節功能恢復良好,對患者的生存質量提高具有重要意義,而其術后預后情況亦較好,因此股骨近端防旋髓內釘內固定術是治療股骨粗隆間骨折行之有效的方法。股骨近端防旋髓內釘、動力髖螺釘系統和股骨近端鎖定鋼板內固定手術治療股骨粗隆間骨折術后均無股骨頭壞死、髖內翻、股骨干骨折等并發癥的發生;術后骨折不愈合、內固定物斷裂或松動、呼吸系統并發癥和心血管系統并發癥的發生率亦較低,因此采用股骨近端防旋髓內釘進行內固定手術治療股骨粗隆間骨折是安全有效的方法。股骨近端防旋髓內釘技術手術切口小、創傷小,采用螺旋刀片代替傳統的2枚螺釘固定,確保了最大限度地骨質填壓,達到抗旋轉和穩定支撐的效果。其內固定穩定性高,有利于股骨粗隆間骨折療效的提高和預后的改善。然而,由于本研究的樣本量較小,且股骨粗隆間骨折療效及預后情況受患者基礎疾病等個體因素影響較大,因此明確股骨粗隆間骨折不同內固定方法的療效和預后情況需更大樣本量的進一步全面試驗設計及深入研究。
綜上所述,PFNA內固定較DHS、LPFP等其他內固定治療股骨粗隆間骨折可更好地促進髖關節功能恢復和改善近期和遠期預后,并且不會增加術后并發癥的發生,具有良好的可行性和安全性,是股骨粗隆間骨折安全有效的治療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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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信息技術 心理健康 課程整合 氟蘭德斯互動分析系統
【中圖分類號】 G632.4 【文獻標 一、氟蘭德斯互動分析系統
弗蘭德斯互動分析系統(Flanders’Interaction Analysis System,簡稱FIAS)是美國教育家佛蘭德斯在20世紀60年代提出的一種課堂行為分析技術。它包括三部分:一套描述課堂互動行為的編碼系統,即量表(見表1);一套關于觀察和記錄編碼的規定標準;一個用于顯示數據,進行分析,實現研究目標的遷移矩陣。
弗蘭德斯互動分析分類表
弗蘭德斯互動分析法觀察和記錄編碼的規定標準:在課堂觀察中,采用時間抽樣的辦法,一般每間隔3秒鐘觀察者就依照編碼系統量表的分類記錄下課堂過程相應的編碼。一節45分鐘的課大約有900個編碼,這些編碼反映了課堂中按時間順序發生的一系列事件,而這些按事件按時間順序連接成一個序列,又能呈現出課堂教學的結構、模式和風格。 然而在實際課堂教學中,師生的語言行為往往是非常復雜的,為了幫助觀察者準確判斷師生語言行為的類別,該分析系統制定了以下觀察原則:1、當不能確定某一種語言行為究竟屬于哪一類時,選擇遠離“5”的類別,但不能選擇類別“10”;2. 如果在3秒鐘時間內出現多種語言行為時,把它們全部記錄下來;3. 當教師叫某一位學生名字時,屬于類別“4”;4. 當教師重復學生的正確回答時,屬于類別“2”;5. 教師不是以嘲笑的態度和學生開玩笑,屬于類別“2”,如果是諷刺、挖苦學生,屬于類別“7”;6. 如果觀察者不能確定某一種語言行為具體歸屬哪一類別時,就歸屬于“10”。
二、課例分析《學會溝通,讓心靠近》
1. 主要教學過程描述
2. 數據統計與矩陣表格分析
表格中對角線上(左上到右下)的各個單元格叫做“穩態格”,表示某種行為出現的時間超過3 秒,即持續的做某事。如5―5 穩態格中的數字表示持續講授,9―9 穩態格表示學生與教師的積極互動,10―10 穩態格則表示這段時間內課堂中進行的是一些無意義的語言或行為。
(1)師生的情感氛圍。圖中所示矩陣1―3行與1―3列相交的區域(淺灰色)為積極整合格,若在此區域內記錄次數密集則表示教師與學生之間情感氣氛融洽,是一種積極整合的表現。矩陣中7―8行與6―7列相交的區域(深灰色)為缺陷格,若在此區域內記錄次數密集則表示教師與學生之間情感交流有隔閡,是課堂中應注意避免的現象。從矩陣中可以分析出,吳美玲老師的這節心理課落在積極整合格的記錄81,而落在缺陷格的記錄是3,積極整合格比例為8.55%,明顯大于缺陷格比率0.31%,可見在多媒體環境下,這節心理健康課堂的師生情感氛圍比較融洽。
(2)課堂結構。 弗蘭德斯遷移矩陣分析公式、含義
在吳美玲老師的《溝通》這堂課上,教師語言比率為51%,學生語言比率為48.6%,可見使用多媒體技術能夠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和課堂參與率,整堂課并非教師的“一言堂”,在體現了教師主導地位的同時充分尊重了學生的主體地位;課堂沉寂比率為0.31%,但學生是在思考教師所給出的問題,也就是說,真正的沉寂比率為0,可見多媒體課堂教學的利用率很高,有利于啟發學生思考。
(3)教師的傾向。《溝通》的課堂間接教學與直接教學的比值(1―4 列次數/5―7 列次數)為89.4%,大大地調動了學生的上課積極性;從消極影響與積極影響的比率(6―7 列次數/2―3 列次數)為10.5%來看,吳美玲老師對學生注重施加積極的影響,如鼓勵、表揚、采納等,避免批評、責罵等消極影響。
三、啟示與結論
筆者通過上述數據統計和量化分析,在多媒體教學環境下,吳美玲老師執教的心理健康課,師生互動良好,課堂利用率和學生參與率高,課堂教學效果好,且此結論是客觀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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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致力于將傳統的手機訂餐軟件與社交軟件相結合,用軟件工程的面向對象方法學思想進行手機訂餐APP的開發設計,基于的是C/S結構,采用MVC設計框架。開發出的手機軟件運行于安卓平臺下,能實現網上訂位,點餐,團購及在定位服務下的社交溝通,點評等功能,給消費者提供及時、豐富的優惠信息和點餐,社交等新型訂餐軟件。
【關鍵詞】Android軟件開發 社交式軟件 訂餐軟件 軟件工程
1 可行性分析與需求分析
1.1 可行性分析
目前國內已有不少網上訂餐的服務形式,其中包括線上訂購、在線支付等等,但是訂餐途徑還不夠便利,所以需要更方便快捷的手機軟件,這在技術上完全可以實現。
1.2 需求分析
據了解,目前國內較為成熟的、系統化的網上訂餐APP為數不多,如大眾點評網,餓了么等,目前也幾乎沒有那一款手機APP在訂餐軟件中加入移動社交功能,所以市場需求較大。
1.3 客戶端功能分析
(1)初始動畫引導,注冊界面,未注冊用戶也可直接進入首頁。
(2)首頁界面(頂端菜單欄:美食大餐、小吃甜點、吃貨交友、團購優惠、訂座訂餐,底端菜單欄:首頁、團購、查找、我的資料)
(3)美食大餐界面:分為兩欄,商家、優惠,并可按照用戶選擇位置,分類,篩選。其中位置分為:全城熱門和蘇澳在地理位置的各個區;分類是對餐品進行分類,主要分為:快餐,中餐,小吃甜點,日本料理,火鍋,茶館,面包甜點,燒烤,咖啡廳,其他;篩選菜單,可讓用戶選擇離我最近,人氣最高,評價最高,價格排序,衛生評價,服務評價,口味評價。
(4)食客交友界面:上方菜單欄有食客群,食客動態,餐廳群,餐廳動態。下方菜單欄分為消息,聯系人,動態,我的資料等四欄。
(5)美食目錄主要是各個餐廳圖片頭像和餐品名,基本單價,優惠價,評價分(實行十分制,按照用戶點評)。
(6)交友界面分為聯系人界面,它按照用戶自定義分組,默認是未分組,用戶可以在右上角添加食客按鈕上添加其他餐廳的用戶為自己的好友;好友動態是實時已添加好友的用餐點評等;用戶還可以查詢自己的資料,其中有頭像圖片,基本信息,個性簽名,曾就餐點評等。
1.4 服務器端功能分析
(1)實現管理員登陸。
(2)實現添加、刪除、修改菜品信息。
(3)實現對客戶端傳過來的訂單進行處理,實現用戶注冊的管理。
(4)實現對各個用戶的信息咨詢的回復。
2 總體系統設計
通過總體設計,是為了解決系統應該怎么做的問題。
2.1 設計原理及設計目標
(1)設計原理:將問題域模塊化,軟件各個功能進行封裝;對各個具體的實現在設計時進行抽象;軟件要逐步求精。
(2)設計目標:要能在安卓手機,平板上多終端使用,并兼容各個分辨率。要能獲取用戶地理位置,并為其推薦身邊餐廳與用戶,所以事先要和相應的餐廳合作。軟件界面設計需要簡單易操作,便于用戶操作。要將普通的訂餐加入能讓各個食客互相溝通的社交功能。
2.2 軟件系統結構設計
如圖1所示。
3 詳細設計與單元設計
3.1 客戶端模塊
(1)登陸模塊:初次打開開始動畫引導,用戶可選擇注冊。
(2)注冊模塊:用戶可選擇微博,QQ,微信等授權登錄,也可使用系統默認的用戶名,自己設置密碼登陸。
(3)菜品模塊:從服務器中讀取數據,將根據用戶的地理位置給出推薦餐品
(4)菜品詳情模塊:點擊菜品進入到菜品的詳細介紹和訂餐服務頁面。
(5)購物車模塊:當用戶選定了菜品后,所有訂單信息都顯示在這個模塊中,并且點擊結算按鈕生成訂單傳送回服務器。
(6)個人信息模塊:顯示用戶的個人信息。
(7)餐品點評模塊:每次就餐完畢,都會提示用戶進入該模塊,對餐廳衛生,價格,服務等多項進行點評。
(8)食客交友模塊:這是一個創新的模塊,可以在每個餐廳添加系統推薦的食客,并可以進行私信聊天,也可以與點評模塊中的公開網友進行溝通。
3.2 服務器模塊
(1)登陸模塊:管理員登陸。
(2)訂單信息模塊:顯示現有的訂單信息并進行相應處理。
(3)菜品添加刪除修改模塊:根據用戶選擇提供餐品信息的發送,進行分類,發送優惠信息
(4)會員管理模塊:對會員進行添加和刪除以及查看信息,查看點評和并刪除不恰當的點評。
(5)人工咨詢模塊:對新用戶進行私信發送,對需要幫助的用戶人工幫助。
4 數據庫設計
本系統中的信息表主要有如下數據表:會員信息表、商戶信息表、美食種類表、餐品信息表、餐廳信息表、點評表、廣告表、訂單表、訂單詳情表、用戶推薦美食信息表,用戶好友表,食客動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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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陳磊(1992-),男,安徽省蕪湖市人。安徽師范大學2011級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本科學生,學號:11070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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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確立了一個嶄新的歸責原則體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此條款確立了一個嶄新的歸責原則體系:
1、保險公司的無過錯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該款規定確立了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的無過錯責任。對于該款規定的理解,以下兩點值得注意:
第一,如果肇事車輛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那么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人身傷亡或者是財產損失,那么保險公司就應當首先予以賠償,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是否有過錯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如何。
第二,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如果交通事故所導致的各種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超出了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對于超出部分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2、機動車之間的過錯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一)項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超過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該款規定確立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適用過錯責任的原則。
3、機動車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無過錯責任。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的規定: 第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該款規定確立了機動車對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的無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有減責事由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主張減責,即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并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主張減責。 第三,有免責事由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即如果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從上述分析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對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賠償確立了一個嶄新的責任體系,它不是簡單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也不是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而是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了不同的歸責原則,這樣有利于對受害者的保護,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過于概念化,《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尚未制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出臺具體的司法解釋,導致在司法實踐中適用時還存在著不少問題:
1、現行的“三者險”是“商業三者險”還是“強制三者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2004年5月1日起所有機動車輛都必須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5月1日中國保監會已經因保險公司風險提高而對車輛保險的費率做了調整,其中必須購買的第三者責任險上調了10%.但因“強制三者險”具體的保險內容和賠付辦法等,國家至今沒有出臺明確的規定,保險公司先前推出的第三者責任險其實是“商業三者險”,與交通安全法規定必須購買的“強制三者險”性質不同,統一的強制三者險制度尚未在全國范圍內推廣。根據國家保監會的統計,目前,我國有24個省市先后通過地方性行政法規形式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實行了強制保險,如安徽省人民幣政府于1994年2月3日了《安徽省機動車輛、船舶法定保險暫行規定》,對安徽省內車輛實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因此,筆者認為,在《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尚未出臺前,對已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省市應認定“三者險”為“強制三者險”。
2、受害人是否可直接列保險公司為被告。目前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認識:一種是持否定的觀點,認為交通事故是人身損害賠償,保險責任賠償是合同糾紛,這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立法本意是要保險公司提前支付保險金及時理賠,并未將其作為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如果將保險公司作為此類事故賠償責任的被告,那大量的因責任保險而產生的糾紛將涌向法院,保險公司將有打不完的訴訟官司。為此,受害人不能直接列保險公司為被告。另一種是持肯定觀點,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條賦予了受害人直接請求權,即受害人可以直接以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主張賠償。因為該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此規定明確了保險公司的賠付義務,在發生第三者險時,可以直接由保險人在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受害人進行賠償。《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也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因此當被保險人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應該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賠償金,事故的受害人取得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保險公司有義務直接對受害人給付賠償金。當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的賠付過程中與受害人發生爭議時受害人是可直接列保險公司為被告的。筆者對此是持肯定觀點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自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對(2004)婺民一初第2281號民事案件的審理,開創了判決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的先河后,各地又有一些法院作出了類似的判決,如2004年11月4日人民法院報第四版報道的《平陽審結一起交通事故賠償案》,也是判決由保險公司直接向受害者支付賠償金的。
3、法院是否可依職權或應申請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在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受害方開始對事故車輛的責任保險是否訂立、與哪個保險公司訂立,保險限額是多少都不清楚,所以以保險公司為被告的并不多見,一般都以機動車一方為被告,常在訴訟中查明事故車輛訂立了第三者責任險,為此,法院是否可依職權或應申請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呢?回答是肯定的。理由是,(1)在發生第三者險時,直接由保險人在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受害人進行賠償是法律規定的;(2)《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五條、七十六條對保險公司的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是法定義務;(3)保險公司的“責任限額范圍”是案件審理必須查明的事實,是計算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數額的前提;(4)保險公司在保險理賠過程中常常與當事人發生爭議,出現拒賠或少賠的現象,讓保險公司參加到訴訟中來,有利于案件的及時審判 .因此,法院可依職權或應當事人申請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
三、當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存在的法律沖突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保險公司作為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訴訟主體是毫無疑問的,但《道路交通安全法》與《保險法》在適用中存在著相關法律沖突也是無法回避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在法律適用上存在著難以操作性:
1、實體上的沖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根據該條款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即使對方負全部事故責任,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就是說,保險人的賠償義務依據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大小確定,并不能說只要不超出保險責任限額,保險人就應當全額賠償第三者。對于肇事車輛不負責任的事故,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就不應負賠償責任。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確定的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與《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公司應承擔的具體的理賠限額是不一致的。這一法律沖突如何適用急需解決。
2、程序上的沖突
在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按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是由承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先行賠付。而按《保險法》以及保險條款規定,保險公司是根據公安機關處理事故的責任認定書及調解協議或法院的調解、判判文書來確定理賠金額的,即司法機關處理在前,保險賠付在后,二者程序截然相反。由于該程序上的沖突,導致大量的案件無法先行解決,釀成糾紛,訴至法院。
篇10
備課要遵循的原則是:教師要遵循學生的認知規律,在“尊重主體,面向全體,讓學生學會、會學”的教學思想指導下,力求讓學生每節課都像考試那樣緊張地學習。要落實三大環節:先引導學生自學,后進行細致督查;在充分了解學情后,再針對學生不知的知識難點上作適當地講解,最后以科學適量的練習進行鞏固訓練,讓學生當堂獨立完成。備課還要體現教改思想:自主、探究、創新。具體方法和步驟如下:
一、要備好新課標
新課標就是新課程標準的簡稱,它是國家基本綱領性文件,是國家對基礎教育課程的基本規范和質量要求;反映了課程改革所倡導的基本理念。
新課程標準是教師進行教學活動的指路明燈,所以我們在備課之前應該認真的學習理解,使自己的教學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備教材
如何備教材呢?
1、要吃透教材。教師備課,首先要認真鉆研教材,領悟教材本身的魅力,把教材系統地納入自己的認識之中并化為自身的東西。備課`內容如下:
①備全冊、備單元,實行全冊教材通研和單元集體備課,教師要了解全冊的教學內容和教學目標,教材編者的意圖和特色,教學建議等,對全冊教材形成完整的認識。在全冊教材通研的基礎上實施單元備課,單元集體備課要分析單元教學內容,目的要求、重點難點以及教學中應注意的問題。
②備課時教材,要認真研究每小節教材在全冊及單元教材中所處的位置,弄清知識的內在聯系,理解編寫意圖,把握教學的整體要求和重點難點。
2、既要走進教材,又要走出教材。教師不僅要引導學生走進教材,而且還要引導學生走出教材。使如語文講讀課上,教師要指導學生如何運用課文中學到的知識,去閱讀課外書籍,去寫作文;去解決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所以這就要求我們教師備課時不但要走進教材,還要走出教材。
3、備教材內容的廣度和深度。從信息論的角度來說,教學內容的廣度就是一節課傳輸給學生的信息量。一節課的信息量過大,知識點過多,學生難以接受;而一節課的信息量過少,知識點過少,則浪費時間。備教材時,教師要根據教材呈現的內容和學生的實際情況,合理地確定教學內容的廣度。同樣,一節課教學內容的深淺也要適中。內容太深,學生不能接受;內容太淺,不利于學生的學習。這就要求背課時要廣泛閱讀分析有關資料(例如:《優秀教案》、《鼎尖教案》、《校內作業本》、《同步練習》、近五年有關考試題、報紙、網絡有關資料等),然后根據教學目標以練習題的形式具體呈現出來。
4、設計練習題。設計的習題,要求有廣度能覆蓋本節課所有要點;還要有精度,精,指習題典型,足以成為范例。那么應該怎樣設計練習題呢?
①我們要做題,我們只有通過多做題,才能掌握本課的知識點,才能了解知識應用的千變萬化和解題的方法、規律。
②因為現在的教輔書太多太濫,有的內容不全,有的內容重復,有的答案不準,所以為了提高效率,減輕學生負擔,老師要對知識點進行歸納、整理、查漏、歸類,然后再編寫練習題。
三、備教材的重點、難點和關鍵
明白教學內容有幾個知識點后,教師需要明確哪些是教學的重、難點,以免在教學時抓不住主要內容,而在次要的或者學生容易接受的內容上多花時間,以至影響了知識的理解和掌握,達不到預定的教學效果。
確定重點難點后,還要探討、決定如何突破難點,學生看書練習后可能出現哪些疑難問題和錯誤,學生更正、討論后還有哪些問題難以解決,教師針對這些問題如何講。
四、備好學生
課堂的主體是學生,一切教學活動都必須圍繞學生這一主體,要遵循學生的學習心理規律,要尊重學生的權利,給他們學習的時間,給予他們發表自己看法的機會,要充分保證學生的“三權”,即學生的讀書權、思考權、討論權,因而教師在備課中,所設置的教學環節,教學問題要充分考慮學生的年齡、心理等因素,多從學生的角度考慮問題。信息時代,人們獲取知識的途徑是非常的廣泛,學生完全有可能獲得比教師更多的知識。新課改特別提到學生也是一種資源,這一點也是我們教師備課中應該注意到的。
需要了解學生們的內容很多,一般包括:1、要了解學生的原有知識基礎,智力水平,學習習慣和興趣愛好等,達到“心中有學生”;2、還要了解全班學生的一般情況,又要了解學生的個性差異,以便區別對待;3、根據每一課教材的備課情況,研究學生在接受新知識時可能出現的問題,能做出較為正確的預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