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調查報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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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XX年12月11日1時26分許,深圳市光明新區公明辦事處根竹園社區,深圳市榮健農副產品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健公司)下屬的榮健農副產品批發市場(以下簡稱榮健市場)發生重大火災事故,造成16人死亡、5人受傷,過火面積1290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1781.2萬元。
事故發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省政府成立了深圳市1211重大火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由省安全監管局牽頭組織事故調查,省安全監管局局長黃晗任事故調查組組長,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安全監管局、省法制辦、省總工會等部門和深圳市政府負責同志參加。事故調查組邀請了省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并聘請專家組協助調查。
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同時,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近日,省政府批復同意了該起事故的調查報告,認定這起事故是一起違法搭建、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現將有關事故調查和處理情況公開如下:
一、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經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專家論證,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榮健市場b區a棟a56號商鋪西南角上方的自制冷藏室空氣冷卻器電源線路短路引燃商鋪內可燃物蔓延成災。
(二)間接原因。
1.榮健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1)安全意識淡薄。榮健公司作為榮健市場建設、經營和管理單位,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為了自身經濟利益而無視消防安全;法定代表人許日送在事故發生后,未能組織員工進行有效疏散和初起火災撲救,反而擅自駕車離開現場逃往外地。
(2)違法建設經營榮健市場。榮健公司在榮健市場建設過程中未辦理國土規劃相關用地審批、報建手續,未經公安消防部門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以及開業前安全檢查;違規搭建大量鐵皮棚房,頂棚彩鋼板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內部沒有承重墻體和防火分隔,整體互相連通,導致燃燒時釋放出大量有毒濃煙并迅速擴散,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3)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榮健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及安全管理人員不明確;日常消防安全檢查不徹底,未能及時消除違規住人、用電隱患及消防設施不完善等事故隱患。
(4)用電安全管理混亂。榮健公司雇請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違規布設電氣線路,導致榮健市場存在室外路邊低壓電纜頭制作不規范、敷設高度嚴重不足,且沒有任何防護措施;整體配電干線、入戶線敷設方式不符合規范要求;通訊電路與強電線路未分開敷設;電纜線任意接駁、浮拉、拖地、多線纏繞;電源線路絕緣破損、老化未及時進行更換;插座回路未獨立安裝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保護接地線采用纏繞及鉤掛方式等大量用電安全隱患。
(5)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和應急管理不到位。榮健公司從未組織榮健市場相關人員進行安全用電及消防方面的培訓;未按規范要求建設市場消防設施,未安裝火災緊急報警裝置,商鋪未設置緊急疏散出口,造成人員未能及時逃生。尤其是違規將榮健市場內消防栓鎖閉,消防水管網總閥未調至最大狀態,導致火災發生后無法及時撲救初期火災。
2.a56號秦晉果業商鋪經營戶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
(1)消防安全意識淡薄。a56號商戶未履行租賃合同和防火責任書,擅自改變商鋪結構,大量使用彩鋼板、木材等材料違規搭建閣樓,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板保溫隔熱。未對存在的消防隱患進行排查整改消除,尤其是在周邊商鋪經常性地存在電線開關跳閘的情況下,沒有引起警醒,及時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
(2)存在三合一問題。a56號商戶無視消防法律法規要求,將經營、儲存和居住場所合為一體,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和消防安全技防措施。尤其是在相關監管部門開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和違規住人專項整治后仍拒不拆除和遷出。
(3)違規安裝自制冷藏室和配電線路。a56號商戶用電安全意識淡薄;聘請無相關資質資格的人員使用鐵皮層、聚氨酯泡沫保溫層、壓縮機、冷凝劑等設備、材料違規自制冷藏室;配電線路使用不阻燃管穿管,線路亂拉亂接;在自制冷藏室及電源線附近堆放可燃物及雜物或可能導致電源線發生機械損傷的物品;未規范安裝漏電保護。
3.黃家威違法組裝銷售自制冷藏室。
黃家威違法組裝自制冷藏室賣給a56商鋪使用,并負責電線連接工作。經查,該自制冷藏室是一個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和無生產廠家的三無產品,是引發事故的主要因素。
4.深圳市公明根竹園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簡稱根竹園公司)出租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
根竹園公司違法將未辦理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等手續、沒有消防許可手續的土地及上蓋建筑物出租給榮健公司建設經營市場。同時,根竹園公司未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和《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房屋租賃安全責任的決定》相關規定,對榮健公司擅自建設鐵皮棚房行為實施有效監督,也未督促承租方及時整改消防安全隱患和向有關部門報告,未履行出租場所消防安全責任。
5.公安消防部門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不力。
(1)XX年1月以前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原光明消防大隊負責公明辦事處的消防監督工作,該大隊未認真履行職責,對轄區防火監督管理工作監管不力,在發現榮健市場未進行消防報建、驗收便擅自經營的問題后,未按相關法律法規對該市場實施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未能有效消除榮健市場未經消防許可擅自經營的問題,工作嚴重失職。
(2)XX年1月以后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負責轄區(含榮健市場)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在發現榮健市場未取得消防許可而擅自營業的情況下,未按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未能有效制止該市場消防違法行為和消除該市場長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問題,工作嚴重失職。
(3)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監督管理大隊負責轄區消防監督檢查的業務指導,對公明派出所業務指導不力,未能督促其嚴格依法實施監管、消除轄區內的重大消防安全隱患。
(4)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負責轄區消防監督檢查指導工作,對公明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疏于監管。
6.土地監察及規劃國土部門對違法建設和違法用地監管不力、指導督促不力。
(1)公明街道辦事處執法隊對榮健市場內違法建設和違法用地行為制止不力、查處拆除不力,對榮健市場內違法建設和違法用地規模不斷擴大問題失管失控,工作嚴重失職。
(2)光明新區規劃土地監察大隊未認真履行轄區內規劃地違法行為的日常督查職責,對榮健市場內長期存在的違建問題失察;對查違中隊及公明辦事處執法隊開展市場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巡查檢查和查處整改工作指導、督促不力。
(3)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光明管理局未能正確履行職責,違規為榮健市場違法占用位于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部分國有未出讓土地補辦了臨時用地手續。
7.環保部門對建設項目環保審批把關不嚴。
光明新區城市建設局為榮健市場違法占用轄區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國有未出讓土地違法建設補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查批復,存在審核把關不嚴問題。
8.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對榮健公司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監管不力。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對于榮健公司擅自在其登記注冊的住所外違法建設大面積鐵皮棚房用于經營行為監管不力,日常巡查流于形式。
9.根竹園社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力。
根竹園社區片面強調增加社區收入而忽視安全生產,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未能嚴格督促轄區內市場嚴格落實消防安全和安全生產責任;個別干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收受榮健公司老板許日送的巨額賄賂,為該公司違法建設等行為提供便利。
10.公明辦事處存在消防安全監管等方面履職不到位問題。
(1)公明辦事處對轄區消防安全工作組織領導不到位,對于轄區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不徹底,發現榮健市場存在消防安全隱患后沒有跟蹤整改;XX年3月至11月公明辦事處在開展火災隱患重點地區整治和XX年6月至9月在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行動中,部署工作針對性不強,監督檢查措施不力,未能及時消除榮健市場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隱患問題;違規為榮健市場出具相關用地證明材料,并為榮健市場辦理有關證照和規避違法建設查處,致使該市場存在大量違法建設。
篇2
一、潔凈廠房火災危險特性分析。
(一)裝修過程中往往使用大量可燃材料。潔凈廠房內部房間、隔墻大都采用木板、膠合板等高分子易燃材料裝修,風管保溫也常使用聚苯乙烯等可燃材料,增加了建筑物的火災荷載,一旦發生火災,燃燒猛烈,火勢難以控制。
(二)生產工藝涉及易燃易爆類、可燃類。電子元器件類潔凈廠房中不少生產工藝使用易燃易爆液體、氣體,如汽油、甲苯、丙酮等作為清潔劑清洗微型軸承、磁帶抹布等,特別是半導體器件工藝中還涉及使用氫氣、氧氣、硅烷等氣體,極易引發火災、爆炸。而醫藥類產品包裝材料以及一些輔料也常常是可燃物,同樣存在火災危險性。更值得一提的是某些潔凈廠房生產工藝中需要加熱操作、且普遍使用電阻絲加熱器或高頻加熱器,此類加熱器件一旦接觸可燃物也極易引發火災。
(三)密閉性強,蔓延速度快,疏散和撲救難度大。由于潔凈廠房密閉性強,火災發生后室內溫度迅速升高,熱量難以散發,使可燃物很快達到燃點而促使火勢擴大,且火勢沿內部風管迅速蔓延至各個角落,煙霧覆蓋面積大,能見度低,致使人員疏散困難,極易窒息,搜救工作難度大,人員傷亡率較高。
(四)造價高、設備貴重,經濟損失大。 潔凈廠房裝修大都采用高潔凈度、外表美觀、無菌、無塵的材料,而生產涉及的也是成套的先進設備儀器,一般價格不菲。一旦發生火災經濟損失嚴重。
二、潔凈廠房的防火措施。
(一)專門設計,嚴把裝修材料關。潔凈室的頂棚和壁板(包括夾芯材料)應為不燃燒體,且不得采用有機復合材料,潔凈生產與一般生產區域之間應設置不燃燒體隔斷設施。這樣可以避免因室內任何一方發生火災殃及另外一方,避免燃燒時產生窒息性氣體、有害氣體等。目前國內外制造廠家生產的潔凈室用金屬壁板,大部分均能滿足上述要求。同時,潔凈廠房應進行專門設計,并經公安消防部門審核。其主體建筑應為一二級耐火等級,吊頂、隔墻及保溫、隔熱、裝飾用材應盡量采用不燃材料或經防火處理的材料,從源頭上杜絕可燃、易燃材料大量使用的局面,降低建筑火災荷載。
(二)加強危險性工藝消防安全管理。一是潔凈廠房內,易燃易爆物品應只限于當班用量,下班后對剩余的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入安全場所。二是使用易燃液體和氣體的潔凈廠房必須安裝排風設備,且易燃液體蒸汽和氣體的尾氣管應與潔凈廠房排風系統分開,單獨設置排出室外。三是潔凈廠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加熱,如采用電加熱,必須密閉并嚴格控制加熱溫度。
篇3
2019年寒假即將到來,為使同學們渡過一個文明,健康,安全,有意義的假期,根據市教育局,團市委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校團委向全體中學生發出如下倡議:
一,認真執行《規范》,達到自我完善.
寒假期間,全體同學要繼續認真地學習和執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中學生守則》,尤其要加強:《規范》第四部分——勤勞儉樸,孝敬父母;第五部分——嚴于律己,遵守公德的學習和訓練.既要認真系統地整理好所學知識,又要完成好寒假作業,還要從事適當的家務勞動.
二,樹立文明新風,做有修養的人.
1,珍愛生命,遠離;崇尚文明,反對迷信,自覺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襲.
2,不參加xx組織,不參與傳銷活動;文明上網,上文明網,不進營業性網吧.
3,注意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衛生,自然災害等,防止意外事件發生,尤其不要玩火,玩電,攀高弄險,防止煙花鞭炮傷人引發火災;防止短信,網絡等欺詐行為.
4,讀好書,陶冶高尚的思想情操,反對看書刊,錄像,影碟;做好事,反對做有損學校,個人聲譽和違背道德的事.
三,積極參與社區活動,共建和諧社會.
1,全體同學應主動到所在社區(村組)報到,開展愛心義工活動(如照顧老,弱,病,殘人,清掃街道,揀廢護綠等),并認真填寫《社會實踐活動記錄表》,開學后各支部統一收齊《社會實踐活動記錄表》交校團委.校團委,學生處審閱后將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
2,開展"孝心無價,學會感恩"家庭美德實踐活動,全體同學要利用寒假休息時間為父母做一餐飯,洗一次衣服等力所能及的家務,多與父母溝通交流.
四,開展問卷調查活動,提升社會實踐能力.
每位同學要利用假期,開展一次社會實踐問卷調查活動.問卷調查題目可參考下面提供選題,調查形式可以個人為單位,也可以小組合作.提倡內容和形式多樣化.開學后將撰寫的調查報告交至各支部匯總,各支部遴選出優秀調查報告于開學后第一周交至校團委.校團委將聯合學生處,教研室對調查報告進行集中審閱,評獎,并對獲獎支部和個人進行總結表彰.
調查報告參考選題:
1,中學生壓歲錢狀況調查 2,中學生假期學習生活方式調查
3,老百姓過年方式調查 4,網絡對人們生活的影響調查
5,全球經濟危機對家鄉人民生活的影響調查 6,家鄉人民娛樂生活調查
7,家鄉"空巢"現象調查
五,開展社團特色活動,促進社團建設.
各學生社團根據自我特色,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的前提下,結合實際情況,開展健康有益的社團活動至少一次(如:文學社可進行民間采風,感受自然氣息,感受人文景觀;小記者可隨時記錄真實生活,撰寫身邊趣事;合唱團,舞蹈隊,民樂團和音樂社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排練或觀摩學習等),以此來增強團隊凝聚力與活動能力,促進團隊建設,并在開學后做好總結,報校團委.
篇4
第一條為規范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保證事故及時、準確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浙江省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傷亡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條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及時、準確、有序、規范;
(二)實事求是、尊重科學、依法查處和屬地管理;
(三)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四條發生事故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發生重傷、死亡事故或輕傷10人以上事故的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報告其他有關部門的,應依照其規定報告。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有關部門應按以下規定報告:
(一)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含死亡、重傷)以上的較大事故或重特大事故,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并通報當地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工會組織,事故基本情況必須在事故發生后2個小時內報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在接到事故報告后2小時內報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通報市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市工會組織。市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的,應立即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事故基本情況必須在事故發生后2小時內報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通報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同時與相關部門及時溝通后,準確、統一報告省級有關部門。
發生危險化學品爆炸、泄漏,或其它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按上述要求報告。
(二)發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3-9人,或輕傷1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并通報當地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和工會組織。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2小時內分別報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級有關主管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2小時內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通報市公安、監察部門和工會組織,同時與相關部門及時溝通,準確、統一報告省級有關部門。
第六條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漁船水上交通與捕撈作業、消防等發生事故后,有關部門應按以下規定報告:
(一)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含死亡、重傷)以上的較大事故或重特大事故,當地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有關規定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有關部門,并同時通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通報后,應按規定時限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在接到事故報告2小時內報告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級有關主管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1小時內分別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級有關部門。
發生危險化學物品運輸翻車、泄漏,鐵路列車顛覆等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按上述要求報告。
(二)發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3-9人,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當地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有關規定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有關部門,并同時通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通報后,應按規定時限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市級有關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有關規定分別報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
第七條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二)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
(三)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四)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五)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六)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報告時間及聯系方式。
第八條負責事故上報的有關部門應根據事態變化,及時做好跟蹤續報,直至事故調查處理結束。
在事故發生后的30日內(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受傷人員死亡或者失蹤人員經確認為死亡的,應及時補報。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及時、如實報告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漏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本單位無力搶救時,應立即就近請求救援。接到求援救助請求的單位,應當及時趕赴現場救援。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按以下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并開展調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重傷20人以上(含死亡、重傷),以及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1000萬元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牽頭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傷10-19人(含死亡、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500萬元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5-9人,或輕傷10人以上,或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爆炸、火災、泄漏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安全生產事故,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會同公安、監察等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組成事故調查組,必要時可邀請檢察機關及有關專家參加,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五)造成一次死亡1人,或重傷3-4人的事故,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委托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六)造成一次重傷1-2人,或輕傷9人以下的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組織單位內的生產、安全、工會等有關人員組成調查組開展調查,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視情參與調查。
第十二條發生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漁船水上交通和捕撈、火災等事故后,按以下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并開展調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牽頭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5-9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9人,或重傷10-19人(含死亡、重傷)的火災事故、漁船水上交通和捕撈作業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調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9人以下的鐵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1-9人(含死亡、重傷)的火災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水上交通和捕撈作業事故,根據監管職責分別由鐵路、公安交警、公安消防、交通、農業部門牽頭,按相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開展調查。
第十三條上一級人民政府可以派員參加或者直接調查處理應當由下一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的安全生產事故。
第十四條事故現場及相關的證據應當妥善保護。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簡圖,或照相攝像,并寫出書面記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任何人不得破壞現場、毀滅證據。
第十五條調查組成員及有關專家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且與事故單位及有關人員沒有利害關系。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負有以下職責:
(一)查清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查明事故原因、確定事故性質;
(三)界定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七條事故性質分為:
(一)責任事故:系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責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當前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發生的難予預料的事故;
(三)破壞事故:系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八條在調查事故責任時,要按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領導責任者:
(一)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人,為直接責任者;
(二)對事故的發生起決定性作用的人,為主要責任者;
(三)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為領導責任者。
第十九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或工程項目情況;
(二)事故單位安全生產方面的制度規定以及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
(四)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五)事故發生的原因;
(六)事故的性質;
(七)事故的責任劃分,以及對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八)事故教訓和應當采取的防范措施;
(九)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和簽名;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下工作,并對事故調查組負責。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遵守事故調查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秘密,不得擅自向社會有關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單位、有關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或者逃匿,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調查,并如實地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工作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應當由調查組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的單位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鑒定。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科學分析,充分討論。事故調查組成員或其成員單位對事故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應當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調查組組長或牽頭部門提出結論性意見,對結論性意見仍有異議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事故調查報告統一由牽頭部門報送有關單位。
第二十四條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或者有權作出事故處理決定的有關人民政府認為事故調查報告存在問題的,可責成原事故調查組復查或者進行補充調查。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不得超過90日。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事故調查專項費用,用于支付事故調查等相關費用。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二十七條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或相關部門自接到事故報告之日起30日內,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向同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提出事故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事故處理決定由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及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責任人的責任追究,由有關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理;
(二)對行政機關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行政監察部門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事故責任人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事故處理決定應當自接到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之日起的30日內作出;特殊情況不得超過60日。
事故處理決定應當分別送有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會組織和事故單位。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收到事故調查報告后,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結案手續。
(一)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傷10-19人(含死亡、重傷),以及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500萬元的事故,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并批復結案,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市本級企業和省、中央在紹企業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3?9人的事故,分別由市級有關部門和企業上級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并批復結案,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3-9人的事故,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并批復結案,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四)造成一次重傷1-2人或輕傷9人以下的事故,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結案,并報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視情進行復查。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對事故處理決定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事故處理情況予以公布,接受輿論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數。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篇5
2016年2月5日,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以下簡稱“8?12”事故)調查報告,經國務院事故調查組認定,這起事故共造成165人遇難、8人失蹤、798人受傷,已核定直接經濟損失68.66億元,是一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的原因究竟是什么?調查發現了怎樣的問題?中央電視臺記者分別采訪了事故調查組管理組負責人、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計司司長李萬春,事故調查組技術組負責人、公安部消防局總工程師杜蘭萍。
從“8?12”事故調查報告中可見,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南側集裝箱內硝化棉,由于濕潤劑散失出現局部干燥,在高溫天氣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熱,積熱自燃;引起相鄰集裝箱內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險化學品長時間大面積燃燒,導致堆放于運抵區的硝酸銨等危險化學品發生爆炸。
經查,事發前,瑞海公司危險貨物集裝箱堆場內共儲存危險貨物111種,共計1萬1 383.79 t,其中數量大的有硝酸銨800 t,氰化鈉680.5 t,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229.37 t。
2015年8月12日23時34分06秒,事故現場發生了第一次大爆炸。距第一次爆炸點約20 m處,有多個裝有硝酸銨、硝酸鉀等氧化劑、易燃固體和腐蝕品集裝箱,受到火焰蔓延的作用以及第一次爆炸沖擊波影響,僅3 s后,發生了第二次更劇烈的爆炸。據爆炸和地震專家分析,確定本次事故中爆炸總能量約為450 t TNT當量,最終釀成了這場慘劇。
問題一:瑞海公司的危險化學品倉庫為什么能夠建立在人員稠密的居民區附近,它是怎樣通過規劃立項的 ?
事故調查組管理組組長李萬春介紹,瑞海公司建危險貨物堆場,應該說是屬于未批先建。如果立項備案走正規程序的話,瑞海公司是不會存在的。在事故調查中,我們發現,國土規劃部門幫助瑞海公司違法取得了規劃許可。
瑞海公司在經過審批的圖紙上寫的是普通貨物,但是實際上設計圖紙里邊寫的是危險貨物,也就是說用一種暗度陳倉的方式騙取了規劃的許可,然后進一步施工建設。
問題二:這種騙取規劃許可的行為通過其他的監管手段發現不了嗎?
李萬春說,這個問題是應該能夠發現的。調查發現,這里邊有涉嫌職務犯罪的問題,也就是說監管部門也好,企業也好,應該是相互串通,貪贓枉法,涉嫌職務犯罪。也就是說我們在制度設計上是本來可以堵住這個漏洞的。
問題三:如果沒有通過正規的規劃立項,它怎么可能通過接下來的消防審查和安評?
李萬春介紹,應該說安評也好,環評也好,都涉及這些問題,比如說安評涉嫌弄虛作假,本來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但是他出具了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結論;在消防設計的時候也出現了問題,在企業沒有提供任何規劃立項的條件下,給他出具了消防設計審查意見書;另外在驗收的時候,也沒有按照設計時規定的一些內容進行核查,也把企業給放過去了。
從事故調查報告中可見,瑞海公司不但無證經營危險貨物,而且現場作業管理混亂,嚴重超負荷經營、超量存儲,甚至違規存放國家嚴禁存放的硝酸銨。
問題四:本不該建危險品倉庫的瑞海公司建了倉庫,本不該放進去的危險化學品它也放進去了,那在它的日常運營當中就沒有人監管嗎?
李萬春回答,這次調查,起碼有這么幾個主要部門。首先就是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天津海關、安全監管和天津海事,包括市場和質量監督委員會、環保公安消防等一共是市區兩級,涉及大約有10個部門,都有行政許可和日常監管的這種職能。
實際上有監管部門已經發現了硝酸銨這個問題,比如說像天津市交通委、天津港集團、天津海關包括海事部門,都是能夠發現有硝酸銨的,但是沒有人吱聲,沒有人去監管這件事。所以說,所有的這些部門都是有職責的,但是我們調查發現,沒有一個部門盡職盡責,沒有發揮發現隱患、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作用。
問題五:瑞海公司為什么能夠有法不依,違法經營還層層突破各層監管,它有什么特殊的背景?
李萬春介紹,我們發現,瑞海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于某,長期在這個行業里工作,非常熟悉業務流程、行政審批的程序,也有人脈。他就利用這種關系開始做鋪墊,通過送錢、送卡,出資打高爾夫,請客吃飯等不正當手段,拉攏主管部門的負責人,也就是天津市交通委的分管領導和港口處的負責人,請求他們提供方便。天津市交通委主管的這個負責人,竟然能為瑞海公司先后五次出具了這種批復,幫助其獲得危險貨物的經營,而這種批復從來沒有對其他企業使用過。
瑞海公司另外一個實際控制人董某,他的父親已經去世了,但是他父親原來是天津港公安局的局長,他也承認利用其父親過去的關系,在行政許可審批、日常監管方面也為瑞海公司非法違法經營起了很大的作用。
問題六:消防員滅火失誤嗎?
在這次事故中,有24名公安現役消防官兵和75名天津港消防員壯烈犧牲,5名天津港消防人員失蹤,對于造成如此之多的消防員犧牲的原因,事故調查組技術組組長杜蘭萍作了說明。
第一,企業違規超量存儲易燃易爆劇毒危險化學品,尤其是嚴重違規在運抵區內存儲硝酸銨。因為硝酸銨是不允許儲存的,應該直裝直取。第二,消防力量到達現場以后,向現場人員了解情況,現場人員不能提供準確的信息,尤其是沒有告知現場存有大量的硝酸銨,造成指揮員不能對火場的現狀做出充分的危險預估。第三,客觀上講在爆炸發生前,火災是呈穩定燃燒狀態,在毫無征兆的情況下,極短的時間間隔內連續發生兩次大的爆炸,消防員已經撤離到最初發生火災的運抵區,但是仍然處于爆炸的中心區內,猝不及防。
事故后有質疑,認為消防員用水滅火加劇危化品爆炸。調查顯示,一方面,現場起火的物質是硝化棉,可以用水、霧狀水進行撲救,而發生爆炸的物質硝酸銨也是易溶于水的。另一方面,發生爆炸的運抵區內,沒有存放金屬鈉等遇水燃燒貨物,在運抵區外發現的金屬鈉貨物包裝完好。因此,消防員用水滅火導致加劇爆炸的說法是不成立的。
問題七: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應當采取哪些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了10個方面的措施建議。一是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切實把安全生產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二是推動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任何企業均不得違規違法變更經營資質;三是進一步理順港口安全管理體制,明確相關部門安全監管職責;四是完善規章制度,著力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法治化水平;五是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完善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六是建立全國統一的監管信息平臺,加強危險化學品監控監管;七是嚴格執行城市總體規劃,嚴格安全準入條件;八是大力加強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和特殊器材裝備配備,提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九是嚴格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中介機構的監管,規范其從業行為;十是集中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消除各類安全隱患。(本文整理了中央電視臺《特別關注》欄目部分內容)
篇6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篇7
行政人事部二O一八年
生產安全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在事故發生第一時間內迅速、有效地撲滅火災、搶救傷員、疏散人員、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把事故傷害降到最低點,特制定本預案。
1.2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婺源縣森源服飾有限公司各生產加工車間、班組、生活區的初級火災事故和應急保障方案。
1.3應急預案體系
本預案包括綜合預案、火災事故、電氣設備事故專項預案和受傷人員現場處置方案。
1.4應急工作原則
事故應急救援原則:快速反應,統一指揮,專業搶險救援與單位自救相結合的原則。
2 危險性分析
2.1危險源與風險分析
2.1.1 服裝加工企業車間作業現場人員密集, 電氣線路復雜,易燃物品多,一旦出現火源,易蔓延引起火災造成群死群傷。
組長(總指揮):***
副組長 : ***
組員: ****************************** ***
********* ***
職責:①啟動和終止火災應急預案。
②指揮各組現場排險工作。
③向工業園區管委會報告。
④組建應急隊伍,組織實施和演練。
⑤負責向到達事故現場的公安消防隊、工業園區管委會匯報災情,并移交現場指揮權。
(2)應急搶救組﹙義務消防隊﹚ 組長: *** 副組長 : ***
組員:何**江** 畢**袁**龍**洪**汪**
石**李**戴**程**俞** 余**黃**汪** 職責:
①現場滅火、搶救受傷人員。
②清理爆炸危險源,控制火災蔓延。
③隨時向總指揮報告滅火、搶救進展情況。
(3)應急疏散救護組
組長:江** 副組長:齊**
組員:潘** 俞** 于**何**
職責:
①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暢通。
②疏導現場員工按序從安全出口有序疏散至安全區域。
③核實疏散人員是否疏散至安全區,并向總指揮報告。
④對受傷人員進行簡單的包扎和處理,聯系救護車并護送到醫院進行搶救。
⑤隨時向總指揮報告疏散、救護進展情況。
(4)應急后勤保障組
組長:陳** 副組長:奚**
組員:饒**曹**葉** 劉** 職責:
①拉好警戒帶,做好警戒和保衛工作。
②控制現場秩序,控制無關人員進入火災現場。
③搶險救災人員,食品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
④落實搶險救災及裝置、設備搶修、恢復生產所需的物資。
⑤隨時向總指揮報告后勤保障情況。
(5)通訊聯絡組
組長:金**副組長:汪**
組員:程**余**
職責:
①應急預案啟動后,按照總指揮的命令,負責通知各應急組、各應急組前往現場救援。
②記錄事故信息相關內容,并上報政府及有關部門主管領導。
③在搶救過程中的聯絡、搜集各組進展情況,隨時向總指揮如實報告情況。
④在搶救過程中,負責傳達總指揮的最新命令。
⑤保證信息暢通。
4 預防與預警
4.1 危險源控制
(1) 單位辦公室每月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①對車間、倉庫、生活區、食堂等進行經常性的安全防火檢查。
②電源系統正確配置安裝短路器和漏電保護裝置。易燃場所安裝帶報警裝置的漏電保護器。
③對車間、倉庫易燃區域做好禁煙禁火標識。
④嚴格控制明火作業、杜絕吸煙現象。
⑤電熱用具專人負責管理。
4.2 預警行動
⑴發現易產生火源的隱患,立即排除。
⑵發生火險立即報告。
⑶撲滅初級火災。
4.3 信息報告與處置(1)第一目擊者發現火情,立即用手邊通訊工具(手機、座機)向辦公室報告,并向周圍的人員報警,使用就近滅火器立即撲滅初級火災。
(2) 辦公室接到報警電話,詳細記錄火災發生具體地點、火情,并同時將信息報告總經理或單位安全負責人進行處置。
(3) 總經理或單位安全負責人根據現場情況和事態的發展,命令通訊
聯絡組撥打火警電話 119 報警,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情況應急時,事故現場人員可以直接向有關部門報告。
(4) 事故發生后,如有人員傷亡情況, 1 小時內用電話方式向婺源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
(5) 報警時講清著火單位名稱、詳細地址、發生的時間、著火部位、著火物質、火情大小、報警人姓名、報警電話號碼。
5應急響應
5.1 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1)初期火情現場處置
①報警:
a. 當發生火災事故征兆時,迅速終止明火作業,熄滅火花,防止產生火災火源。
b. 對于電氣線路發生接地故障和斷路開關異常動作時迸發出火花,立即停電檢修,排除電路故障,更換失靈的電氣裝置;
c. 發現有煙霧及燃燒的異味,迅速找到發生煙霧及燃燒的異味地方,
排除即將釀成初級火災的源頭。
d. 現場發現人用手機向應急指揮小組報告,同時告知現場人員有序撤離。
②接報:值班領導消防中控室值班人員接報后,攜帶應急包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了解情況,組織人員進行自救滅火。并報告企業負責人或應急指揮部,做好現場應處置工作。
③火情已被撲滅,應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待有關部門了解情況調查火情事故完畢后,經同意做好事故現場的清理工作。
(2)火災處置
①接到報警后,應急指揮小組迅速到達現場,火情擴大迅速通知各組負責人并趕赴事故現場。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迅速啟動火災應急預案,指揮各組現場排險工作。 (組長因公不在單位,由副組長擔任總指揮職務及履行職責)
②根據現場情況,立即向公安消防隊報警,并向本地街道(地區)辦事處報告。派人接迎消防車輛。
③應急搶救組 ﹙義務消防隊﹚接到災情報警 , 帶上滅火器材趕到現
場進行滅火、搶救工作。如遇有明火時,應將頭發和衣服澆濕以防著火上身,如身上已著火,應迅速就地澆滅。
④應急疏散救護組
a. 接到災情報警 , 立即趕到現場,負責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暢通。按
總指揮要求,負責疏導現場員工按序從安全出口有序疏散至安全區。并逐房檢查,核實疏散人員是否疏散至安全區,并向總指揮報告。
b. 火災發生后,事故現場人員不要驚惶失措,就近尋找濕毛巾蒙住口
鼻彎腰方法,盡快沖出濃煙區段,以避免有毒氣體對人身造成危害?;馂膿渚热藛T在撲救火災時,應當加強自身防護,盡量穿戴好防護用品,現場有條件的尤其不可忘記戴防毒面具,防止再發生中毒事故。
5.2 電氣設備著火現場處置
(1)若發生電氣設備著火時,首先要將電氣設備的電源切斷,及時關閉電梯,防止人員從電梯疏散。
(2)若發生帶電設備著火時,在現場工作人員中要熟悉帶電設備的人
員進行指揮或帶領下進行滅火。滅火應當使用干式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 1211滅火器等滅火,不得使用自來水、泡沫滅火器滅火。
(3)若發生 變壓器、油開關等注油設備著火時,應當使用泡沫滅火器或干燥的砂子等滅火。
帶電設備現場滅火時,滅火人員未穿絕緣鞋和戴絕緣手套的情況下,不能直接用水滅火,否則可能發生觸電事故。
(4)常用滅火器的正確使用;
干式滅火器的使用方法:使用時一手握住噴嘴,對準火源,一手向上提起拉環,便會噴出濃云般的粉霧,覆蓋燃燒區,將火撲滅。
泡沫滅火器的使用方法:使用時一手握提環,一手托底部,將滅火器顛倒過來搖晃幾下,泡沫就會噴射出來。注意泡沫滅火器不要對人噴,不要打開筒蓋,不要和水一起噴射。
使用 1211滅火器的使用方法:使用時首先拔掉安全銷,一手握住壓把,一手將噴嘴對準火源根部,壓桿即開啟,左右掃射,快速推進。
5.3 搶救受傷人員
(1) 被救人員衣服著火時,可就地翻滾,用水或毯子、被褥等物覆蓋
措施滅火傷處的衣、庫、襪應剪開脫去,不可硬行撕拉,傷處用消毒紗布或干凈棉布覆蓋,并立即送往醫院救治。
(2) 對燒傷面積較大的傷員要注意呼吸,心跳的變化,必要時進行心臟復蘇。
(3) 對有骨折出血的傷員,應作相應的包扎,固定處理,搬運傷員時,以不壓迫傷面和不引起呼吸困難為原則。
(4) 可攔截過往車輛,將傷員送往附近醫院進行搶救救治。
(5) 搶救受傷嚴重或在進行搶救傷員的同時,應及時撥打急救中心電話,由醫務人員進行現場搶救傷員的工作,并派人接應急救車輛。
5.4 應急結束:
(1) 應急終止條件:
①事故已得到控制,沒有導致次生、衍生的事故,或導致次生,衍生的事故隱患已消除。
②沒有被困人員,事故現場人員已疏散到安全地帶。
③受傷人員已全部從事故現場救出,并送到醫院進行救治,沒有失蹤人員,包括參加應急救援處置的人員。
(2) 應急結束
①應急處置結束后,企業已進入恢復階段,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應急可以終止時,由總指揮決定并宣布應急終止。
②擴大應急響應,應急處置結束,應由上級指揮中心、總指揮確認應急可以終止時,由指揮中心總指揮決定并宣布應急終止命令。
(3) 應急結束后:
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事故發生的原因,經濟損失、人員傷亡等情況進行認真調查,吸取教訓、寫出事故報告。報送縣安監局,上級主管等相關部門。
②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向事故調查組提交有關事故現場受傷人員及其他應移交的資料。
③事故現場的清理,搶修受損設備,盡快恢復生產經營活動。
④寫出事故應急工作總結報告。
6、信息
6.1 事故單位應急指揮部應對事故進行分析總結, 向企業職工通報事故原因,處理結果和避免事故發生的預防措施。
6.2 對較大的事故需要對媒體的, 應由本單位指定發言人,通報事故信息。
7. 后期處置
經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后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和事故防范措施積極落實,立即進行生產秩序恢復前的污染物處理、必要設備設施的搶修、人員情緒的安撫及搶險過程應急能力評估和應急預案的修訂工作。
8 保障措施
8.1 通訊與信息保障
單位:辦公室聯系人:金 **電話: 139********
備用聯系人:汪 ** 電話: 139**********
8.2 應急隊伍保障
(1)組成各應急小組,配備人員明確職責。
(2)定期培訓和演練。增強應急能力。
8.3 應急物資裝備保障
⑴滅火器型號: 4 公斤 ABC貯存式干粉 數量: 118 只管理責任人:陳** 聯系方式:電話: 1887********* 存放位置:各樓層指定位置壁掛
辦公樓: 安全出口處
數量: 1 管理責任人: 金**
車 間:安全出口處
數量: 2 管理責任人: 尹**
庫 房:門口處
數量: 2 管理責任人: 孫** 吳** 黃**
宿舍樓:樓道兩端及樓道中間處 數量: 2 管理責任人: 汪**食 堂:灶臺邊 滅火器 數量: 1管理責任人: 從**
⑵消防栓數量:36 存放位置:宿舍、車間樓層 管理責任人:各樓層負責人
8.4 經費保障
應急專項經費由專項款項支出。
使用范圍:更換、購買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培訓及演練、隱患整改
技術措施等。
9. 培訓與演練
9.1 培訓
年初制定生產計劃時,同時制定應急突發事故培訓計劃。
9.2 演練
(1)班組或車間每年開展一次事故應急演練。
(2)各搶救小組成員必須熟悉各自的職責,做到動作快、技術精、
作風硬。根據實際演練情況,查找不足,總結經驗,不斷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結束后對演練進行評估及總結,及時修正及彌補應急預案制定的缺陷。
10. 應急組織機構的紀律
(1) 遇到有毒有害物質或有其它潛在危險時,必須有防范措施或請專業隊伍進行搶險工作。
(2) 在搶險救災過程中,必須聽從指揮。
11. 獎懲
11.1獎勵
(1) 在搶救過程中,表現勇敢、機智、成績突出人員應給予表揚或獎勵。
(2) 在搶救中,受到傷害的員工,按照工傷條例處理。
11.2懲罰
(1) 對于在搶救過程中,無故不到位或遲到及臨陣逃脫者,將給予處罰行政處分。
(2) 在搶險救災過程中,不服命令的,將給予處罰。
12.附則
12.1 應急預案備案
本預案報總經理(法人)審閱批準實施,留廠安全負責人或辦公室備案。
12.2 維護和更新
每次演練結束或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規的頒布及人員設置變動情況及時修改、補充預案。
12.3 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安全生產主管負責人制定,由辦公室解釋。
12.4 應急預案實施
篇8
公司火災預防應急方案情況2021
為了避免火災事故發生造成現場混亂,貽誤救災時機,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明確各職能部門在火災發生時的職責和分工,結合本廠的實際情況特制訂以下應急方案:
一、火災應急的組織架構:
1、 為了統籌指揮,公司確定注冊安全主任為火災總指揮,負責火災應急時的全盤指揮工作。注冊安全主任在火災發生時不在廠內時總指揮由公司行政副總擔任;節假日期間由公司安排的值班負責人擔任;
2、 保安組長是火警時的副指揮,在總指揮的領導下負責現場具體的滅火搶救工作;各部門負責人任現場指揮;
3、 總指揮、副指揮和現場指揮應在接到火警后的第一時間內趕到火災現場;
4、 為配合滅火搶救工作,公司特成立消防突擊隊,由保安員和各車間的基層骨干組成。在總指揮和現場指揮的領導下進行滅火搶救的具體工作或協助消-防-隊參與滅火搶救工作;
5、 各部門或車間在火災發生時應隨時聽任總指揮的調度,參與滅火搶救工作。
二、火災發生初期的應急響應工作:
1、 在本部門(或車間)發生火災時,在崗員工應立即對初起火災進行撲救,就近原則運用滅火器材(如滅火器、消防栓等)撲滅火源;使用滅火器要注意以下要點:先拉開保險栓,操作者站在上風位置,側身作業,手按壓柄,距火點二米位置膠管對準火源掃射;
2、 當火勢未能得到控制時,要立即通知當班保安和安全負責人(本司由人資部主管擔任);
3、 當班保安接到火警后,立即通知全廠警戒并通知保安組長迅速調集全體保安員利用身邊的滅火器材趕到火災現場參加撲救,并且做好火災現場人員秩序維護和無關人員的疏散撤離工作;
4、 當火災蔓延到非本廠力量所能控制的程度時,在崗員工應立即敲破玻璃按響火災按鈕使用消防水栓,并安排報警——119,(報警人員應向消防部門詳細報告火災的現場情況,包括火場的單位名稱和具置、燃燒物資、人員圍困情況、聯系電話和姓名等信息),并安排人員到路口接消防車,以便消-防-隊員把握火災情況和盡快抵達,采取相應的滅火措施,抓住救災時機;
5、 火災應急總指揮和現場指揮在接到火警后應在第一時間內趕赴火災現場指揮撲救工作,指揮設備維修組把電梯迫降到底層,并切斷生產區的電源,同時保證各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轉;
6、 火災警報拉響后各部門應立即切斷電源,并組織本部門(或車間)人員撤離到安全區域待命;
7、 人資部立即組織司機疏散本廠內停放的車輛和廠門口的障礙物,以確保救災現場的暢通和車輛用急。
三、火災的滅火撲救工作:
1、 火災應急總指揮根據現場的情況對消防突擊隊進行初步分工,分別成立滅火組、搶救組、供水組、后勤組等各個小組,做好消-防-隊到來之前的輔工作:如火災情況的調查、人員受困情況的初步估計、各消防設備的準備就緒、救災道路的暢通等,并隨時與消-防-隊保持聯系以匯報情況;
2、 消-防-隊趕到時,應急總指揮和現場總指揮應立即向消-防-隊員詳細匯報火災情況,協助消-防-隊制訂滅火撲救方案;
3、 消防突擊隊應以“救人重于救火”,“先控制后消滅”的原則果斷地協助消-防-隊員參與滅火任務;
4、 各部門(或車間)的主管人員隨時為消-防-隊員和消防突擊隊提供火災現場的具體情況,為滅火撲救工作提供有效的建議,并隨時聽從應急總指揮的調度以參與滅火撲救工作中去,并且積極配合醫療救護人員參與人員的急救護理工作,盡量減少人員傷亡。
四、火災事故的處理工作:
1、 火災撲滅后,各部門(或車間)應立即清點本部門(或車間)的人員和受損物資,盡快確定人員傷亡和物品損失情況并向廠安委會匯報,安委會應做好詳細的記錄并存檔;
2、 人資部應盡快協調各部做好醫療救護工作,包括醫療經費的提供、受傷人員的住院安排與護理以及以意外傷害保險的理賠工作等;
3、 設備維修組配合相關部門(或車間)人員對受損設備盡快安排修復并投入生產產使用;
4、 以安全主任為主,各安委會成員聯合成立事故調查小組,調查火災發生原因并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處理;
5、 安委會做出事故調查報告,同時總結本次火災事件的教訓,在全體員工中實行安全事故的教育培訓,杜絕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五、 疏散自救方法:
1、 熟悉環境,臨危不亂:每個人應對生活、工作的居住建筑結構及逃生出口熟悉,平時應做到了然于胸,而當身處陌生環境也應當養成留意通道及出口的方位等的 習慣,便于關鍵時刻逃離現場;
2、 保持鎮定,明辨方向:突遇火災時應保持鎮定,不要盲目地跟從人流和相互擁擠,盡量往空曠或明亮的地方和樓層下方跑。若通道被阻,則應背向煙火方向,通過陽臺,氣窗等往室外逃生;
3、 不入險地,不貪財物:不要因為害羞或顧及貴重物品,浪費寶貴時間,緊記生命最重要;
4、 簡易防護,掩鼻匍匐:往過有煙霧的路線,可采用濕毛巾或濕毯子掩鼻匍匐撤離;
5、 善用通道,莫入電梯:發生火情盡量使用樓梯,或利用陽臺、窗臺、屋頂等攀到安全地點,或利用下水管道滑下樓脫險;不可進入電梯逃生;
6、 避難場所,固守待援:如在房內側手摸房門,感到燙手,千萬不能開門,應關緊迎火的門窗,打開背火的窗門,用濕毛巾塞住門縫,不停用水淋濕防止煙火滲入,固守房間,等待救援;
7、 傳遞信號,尋求援助:被煙火圍困時盡量在陽臺、窗口(白天可用鮮艷的衣物在窗口晃動,晚上可用手電等物閃動或敲擊物品發出聲音求救)傳遞信號求救;
8、 火已近身,切勿驚跑:如果身上著火切勿驚跑和用手拍打,驚跑和拍打只會形成風勢,加速氧氣補充,促旺火勢。正確的做法是,立即脫掉衣服或就地打滾,壓住火苗,能及時跳入水中或讓人向身上澆水更有效;
9、 緩降逃生,滑繩自救:高層樓層起火后迅速利用身邊的繩索、床單、窗簾等制成簡易繩并用水打濕后,從窗戶或陽臺沿繩滑至下面樓層逃 生。即使跳-樓應在消防員準備好逃生氣墊并且要求樓層在四層以下才考慮這一方式。還可選擇水池、軟雨蓬、草地等,如有可能應先丟下大量棉被,沙發墊或打開大傘跳下。
公司火災預防應急方案情況2021
為了避免火災事故發生造成現場混亂,貽誤救災時機,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明確各職能部門在火災發生時的職責和分工,結合本產地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應急方案:
一、火災應急的組織架構
1、 為了統籌指揮,公司確定主任為火災總指揮,負責火災應急時代全盤指揮工作。注冊安全主任在火災發生時不在廠內時總指揮由組長擔任;節假日期間由公司安排的值班負責人擔任。
2、 組長是火警時的副指揮。在總指揮的領導下負責現場具體的滅火搶救工作;各部門負責人任現場指揮。
3、 總指揮、副指揮和現場指揮應在接到火警后的第一時間內趕到火災現場。
4、 為配合火災搶救工作,公司特成立消防突擊隊,由車間各骨干組成,在總指揮和現場指揮的領導下進行搶救的具體工作或協助消-防-隊參與滅火搶救工作。
5、 各部門或車間在火災發生時應隨時聽任總指揮的調度,參與滅火搶救工作。
二、火災發生初期的應急響應工作
1、 在本部門(車間)發生火災時,在崗員工應立即對初起火災進行撲救,就近原則運用滅火器材(如滅火器、消防栓等)撲滅火源;使用滅火器要注意以下要點;先拉開保險栓,操作者站在上風位置,側身作業,手按壓柄,距火點二米位置膠管對準火源掃射。
2、 當火勢未能得到控制時,要立即通知安全負責人。
3、 當班安全員接到火警后,立即通知全廠警戒并通知主任迅速調集全體人員利用身邊的滅火器材趕到火災現場參加撲救,并且做好火災現場人員秩序維護和無關人員的疏散撤離工作。
4、 當火災蔓延到非本廠力量所能控制的程度時,在崗員工應立即敲破玻璃按響火災按鈕使用消防栓,并安排報警------119,(報警人員應向消防部門詳細報告火災的現場情況,包括火場的`單位名稱和具置、燃燒物質、人員圍困情況、聯系電話和姓名等信息)。并安排人員到路口接消防車,以使消-防-隊員把握火災情況和盡快抵達,采取相應的滅火措施,抓住救災時機。
5、 火災應急總指揮和現場指揮在接到火警后應在第一時間內趕赴火災現場指揮撲救工作,切斷生產區的電源,同時保證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轉。
6、 火災警報拉響后各部門應立即切斷電源,并組織本部門(或車間)人員撤離到安全區域待命。
三、火災的滅火撲救工作
1、 火災應急總指揮根據現場的情況對消防突擊隊 進行初步分工,分別成立滅火組、供水組、搶救組、后勤組等各個小組,做好消-防-隊到來之前的輔工作;如火災情況的調查、人員受困情況的初步估計、各消防設備的準備就緒、救災道路的暢通等,并隨時與消-防-隊保持聯系以匯報情況。
2、 消-防-隊趕到時,應急總指揮和現場總指揮應立即向消-防-隊詳細匯報災情情況,協助消-防-隊制定滅火撲救方案。
3、 消防突擊隊應以“救人重于救火”,“先控制后消滅”的原則果斷地協助消-防-隊員參與滅火任務。
4、 各個部門(或車間)的主管人員隨時為消-防-隊員和消防突擊隊提供火災現場的具體情況,為滅火撲救工作提供有效的建議,并隨時聽從應急總指揮的調度以參與滅火撲救工作中去,并且積極配合醫療救護人員參與人員的急救護理工作,盡量減少人員傷亡。
四、火災事故的處理工作
1、 火災撲滅后,各部門(車間)應立即清點本部門(車間)的人員和受損物資,盡快確定人員傷亡和物品損失情況并匯報上級做好記錄并存檔。
2、 人資部應盡快協調各部做好醫療救護工作,包括醫療經費的提供、受傷人員的住院安排與護理以及意外傷害保險的理賠工作等。
3、 設備維修組配合相關部門(車間)人員對受損設備盡快安排修復并投入生產產出使用。
4、 以安全主任為主,各安委會成員聯合成立事故調查小組,調查火災發生原因并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處理。
5、 安委會作出事故調查報告,同時總結本次火災事件的教訓,在全體員工中實行安全事故的教育培訓,杜絕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五、疏散自救方法
1、 熟悉環境,臨危不亂;每個人應對生活、工作的居住建筑結構及逃生出口熟悉,平時應做到了然于胸,而當身處陌生環境也應當養成留意通道及出口的方位等等習慣,便于關鍵時刻逃離現場。
2、 保持鎮定,明辨方向;突遇火災時應保持鎮定,不要盲目地跟從人流和相互擁擠,盡量往空曠或明亮的地方和樓層下方跑。若通道被阻,則應背向煙火方向,通過陽臺,氣窗等往室外逃生。
3、 不如險地,不貪財物;不要因為害羞或顧及貴重物品,浪費寶貴時間,緊記生命最重要。
4、 簡易防護,掩鼻匍匐撤離。
篇9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保障XX市醫療保障局網絡和信息安全,提高應對網絡安全事件的能力,預防和減少網絡安全事件造成的損失和危害,進一步完善網絡安全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國家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信息安全技術信息安全事件分類分級指南》(GB/Z20986-2007)、《信息安全事件管理指南》(GB/Z20985-2007)、《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A29639-2013)、《信息技術服務運行維護第3部分:應急響應規范》(GBA28827.3-2012)等相關規定。
1.3工作原則
強化監測,主動防御。強化網絡和信息安全防護意識,加強日常安全檢測,積極主動防御,做到安全風險早發現。
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加強網絡和信息安全組織體系建設,明確網絡安全應急工作權責,健全安全信息通報機制,做到安全風險早通報。
快速響應,有效處置。加強日常監管和運維,強化人力、物資、技術等基礎資源儲備,增強應急響應能力,做到安全問題早處置。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市醫療保障局網絡和信息安全事件應急工作。
2事件分級與監測預警
2.1事件分類
網絡安全事件分為有害程序事件、網絡攻擊事件、信息破壞事件、信息內容安全事件、設備設施故障、災害性事件和其他網絡安全事件。
(1)有害程序事件。包括:計算機病毒事件、蠕蟲事件、特洛伊木馬事件、僵尸網絡事件、混合程序攻擊事件、網頁內嵌惡意代碼事件和其他有害程序事件。
(2)網絡攻擊事件。包括:拒絕服務攻擊事件、后門攻擊事件、漏洞攻擊事件、網絡掃描竊聽事件、網絡釣魚事件、干擾事件和其他網絡攻擊事件。
(3)信息破壞事件。包括:信息篡改事件、信息假冒事件、信息泄露事件、信息竊取事件、信息丟失事件和其他信息破壞事件。
(4)信息內容安全事件。指通過網絡傳播法律法規禁止信息,組織非法串聯、煽動集會游行或炒作敏感問題并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公眾利益的事件。
(5)設備設施故障。包括:軟硬件自身故障、外圍保障設施故障、人為破壞事故和其他設備設施故障。
(6)災害性事件。指由自然災害等其他突發事件導致的網絡安全事件。
(7)其他事件。指除以上所列事件之外的網絡安全事件。
2.2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將市醫療保障局網絡和信息安全事件劃分為四級: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分別對應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安全應急事件。
(1)Ⅰ級(特別重大)。局網絡和信息系統發生全局性癱瘓,事態發展超出控制能力,產生特別嚴重的社會影響或損害的安全事件。
(2)Ⅱ級(重大)。局網絡與信息系統發生大規模癱瘓,對社會造成嚴重損害,需要局各科室(單位)協同處置應對的安全事件。
(3)Ⅲ級(較大)。局部分網絡和信息系統癱瘓,對社會造成一定損害,事態發展在掌控之中的安全事件。
(4)Ⅳ級(一般)。局網絡與信息系統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壞,對社會不構成影響的安全事件。
2.3預警監測
有關科室(單位)應加強日常預警和監測,必要時應啟動應急預案,同時向局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通報情況。收到或發現預警信息,須及時進行技術分析、研判,根據問題的性質、危害程度,提出安全預警級別。
(1)對發生或可能發生的Ⅳ級安全事件,及時消除隱患避免產生更為嚴重的后果。
(2)對發生或可能發生的Ⅲ級安全事件,迅速組織技術力量,研判風險,消除影響,并將處置情況和結果報領導小組,由領導小組預警信息。
(3)對發生和可能發生的Ⅱ級安全事件,應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召開應急工作會議,研究確定事件等級,研判事件產生的影響和發展趨勢,組織技術力量進行應急處置,并將處置情況報領導小組,由領導小組預警信息。
(4)對于發生和可能發生的Ⅰ級安全事件,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由領導小組向省醫療保障局、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市公安局通報,并在省級有關部門的指揮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預警信息由省級有關部門。
3應急處置
3.1網頁被篡改時處置流程
(1)網頁由主辦網站的科室(單位)負責隨時密切監視顯示內容。
(2)發現非法篡改時,通知技術單位派專人處理,并作好必要記錄,確認清除非法信息后,重新恢復網站訪問。
(3)保存有關記錄及日志,排查非法信息來源。
(4)向領導小組匯報處理情況。
(5)情節嚴重時向公安部門報警。
3.2遭受攻擊時處置流程
(1)發現網絡被攻擊時,立即將被攻擊的服務器等設備斷網隔離,并及時向領導小組通報情況。
(2)進行系統恢復或重建。
(3)保持日志記錄,排查攻擊來源和攻擊路徑。
(4)如果不能自行處理或屬嚴重事件的,應保留記錄資料并立即向公安部門報警。
3.3病毒感染處置流程
(1)發現計算機被感染上病毒后,將該機從網絡上隔離。
(2)對該設備的硬盤進行數據備份。
(3)啟用殺病毒軟件對該機器進行殺毒處理工作。
(4)必要時重新安裝操作系統。
3.4軟件系統遭受攻擊時處置流程
(1)重要的軟件系統應做異地存儲備份。
(2)遭受攻擊時,應及時采取相應措施減少或降低損害,必要時關停服務,斷網隔離,并立即向領導小組報告。
(3)網絡安全人員排查問題,確保安全后重新部署系統。
(4)檢查日志等資料,確定攻擊來源。
(5)情況嚴重時,應保留記錄資料并立即向公安部門報警。
3.5數據庫安全緊急處置流程
(1)主要數據庫系統應做雙機熱備,并存于異地。
(2)發生數據庫崩潰時,立即啟動備用系統。
(3)在備用系統運行的同時,盡快對故障系統進行修復。
(4)若兩主備系統同時崩潰,應立即向領導小組報告,并向軟硬件廠商請求支援。
(5)系統恢復后,排查原因,出具調查報告。
3.6網絡中斷處置流程
(1)網絡中斷后,立即安排人員排查原因,尋找故障點。
(2)如屬線路故障,重新修復線路。
(3)如是路由器、交換機配置問題,應迅速重新導入備份配置。
(4)如是路由器、交換機等網絡設備硬件故障,應立即使用備用設備,并調試通暢。
(5)如故障節點屬電信部門管轄范圍,立即與電信維護部門聯系,要求修復。
3.7發生火災處置流程
(1)首先確保人員安全,其次確保核心信息資產的安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再確保一般信息資產的安全。
(2)及時疏散無關人員,撥打119報警電話。
(3)現場緊急切斷電源,啟動滅火裝置。
(4)向領導小組報告火災情況。
4調查與評估
(1)網絡和信息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由相關科室(單位)自行組織調查的,科室(單位)對事件產生的原因、影響以及責任認定進行調查,調查報告報領導小組。
(2)網絡和信息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對按照規定需要成立調查組的事件,由領導小組組織成立調查組,對事件產生的原因、影響及責任認定進行調查。
(3)網絡和信息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對產生社會影響且由省級有關部門進行調查的,按照省級有關部門的要求配合進行事件調查。
5附則
篇10
Abstract: through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significance of forest fire files, and then put forward the forest fire files management problems, and find the most scientific, reasonable management approach, strengthen management,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digital management of forest fire files, so as to play the function of archives.
關鍵詞:強化 森林火災檔案管理
Key words: aggrandizementforest fire archives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G27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森林火災檔案是林火發生、蔓延、撲救、熄滅和火災調查、分析以及火案處理的原始記錄,是科技工作者獲得火災情況的重要來原和開展森林防火科研的重要條件,是進行森林防火現代化建設的必要條件和依據。
一、森林火災檔案的意義
1、記述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的歷史事件。記錄某位領導、某單位、某英雄、某當事人的主要事跡及事件,受表彰和處分情況。
2、記錄森林火災撲救過程中所使用的戰術、動用人員、所采用的工具、各級領導的關懷程度、森林火災的地塊和損失情況。在森林火災滅火登記表中應詳細記錄起火時間、地點、原因及火種類型;起火地風力、風向、氣溫、溫度和有無降水等氣象情況;火災發現時間、撲滅時間;撲救情況(包括出動的人員、到達火場人數、指揮員姓名、職務、動用車輛情況等);滅火使用的設備工具、實施方法;森林火災燃燒類型、燃燒情況及蔓延發展趨勢;森林火災過火面積以及經驗教訓等。
3、為以后科學研究、決策提供依據。為更好的確定撲救方法、預防森林案件的發生。通過檔案資料,認真吸取處理森林火災的經驗和教訓,可以進一步改善撲火隊伍設備、提高撲火隊員的自身防護水平和自救能力、有助于防火和滅火新技術的開發[1]。
4、為火災跡地的日后恢復重建、綠化提供資料。
二、森林火災檔案管理工作面臨的問題
1、檔案管理分散。防火部門管理火災撲救檔案、公安部門管理火災調查檔案、司法部門管理事故追究檔案、紀委部門管理對行政領導的處分決定檔案。參加撲火的協作單位,各自保存自己參加撲救的檔案。
2、檔案記錄不全。只注重記錄領導對撲救工作的指示,忽視小環境氣象因子、林分狀況等相關因子記錄。
3、人員沒有培訓。一般檔案管理人員由森林防火辦的人員兼任,不設專職崗位。不如人事檔案管理那樣規范,人員沒有經過系統培訓,對咋保管檔案、檔案都包括那些內容知之不多。
4、缺乏統一格式。想記什么記什么、有什么記什么、當時有的記上,事后有的不追記、重要的常規因子不一定都能收錄。
5、庫難一檢索。沒有規范的命令格式。查找起來只能按照發生時間逐個翻閱檔案。防火記錄和檔案材料盒沒有對號入座。
6、與防火檔案不分。兩者都歸在一起,把還本不屬于火災檔案拉在一塊。防火檔案內容較為寬泛,包括防火工程、防火林營造、組織機構、防火預案、日常值班記錄、查崗記錄、防火會議記錄。而火災檔案僅僅是其中火災撲救的一部分。
三、查閱森林火災檔案的幾個途徑
地方志叢書的林業志、地方森林防火網、各級森林防火辦公室。林業志作作為一種公開發行的志書,以二十年為時效,森林防火作為三大森林保護工作之一,一般森林防火工作都占據重要篇章。地方森林防火網作為森林防火的喉舌,宣傳黨的政策、引導不同時期的森林防火工作、指導森林火災的技術、總結記錄森林防火戰例和案件。森林防火辦公室是森林防火的組織、實施機構,參與火災撲救預案的編制、管理森林防火的日常事務、實施撲救森林火災、培訓技術人員等,對每一場火災都有記錄。
四、森林火災檔案的內容
分為四個大項,九個小項。四個大項是:火災登記表、火災現場調查報告記錄表、災后經濟損失表、林火預防情況。九個小項是①起火地點,包括行政區域地名和經緯度;②起火時間、發現時間、撲滅時間;③起火地風力、風向、氣溫、濕度和有無降水等氣象情況;④起火原因及火災種類;⑤火場燃燒情況及蔓延發展趨勢;⑥撲救情況,包括出動人員、到達火場人數、指揮員姓名職務、動用車輛、電臺數量、撲火機具等等;⑦森林火災的過火面積,有林地面積、林種、樹種、林相,損失立木蓄積或幼林株數,及有無人員傷亡等情況 ;⑧火災損失折款數量,包括林木損失 、撲火費用等直接損失,有條件的可計算火災對生態環境、土壤等造成的間接損失;⑨一般以上森林火災,應有從起火、撲救、清理火場、火案查處全過程及造成損失情況等的文字報告。
五、森林火災命令方法
用時間、地域、火災規模等要素,高度概括具體森林火災的本質或主要特征的方法。是對森林火災的最初描述,是一場森林火災狀況的直觀反映。構成要素和順序為:年份、地域、月日、火災規模。基本表達模式:年+?。▍^、市)+縣(市)+鄉(鎮、林場)+“月•日”+火災規模。舉例:2003年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十八站林業局富拉罕“5•17”特別重大森林火災;2000年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呼中區呼源林場“6•17”特別重大森林火災。
六、森林火災檔案管理工作
森林火災檔案屬科枝檔案范疇。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件》、《森林防火條例》規定制定森林防火災檔案管理制度。
1、森林火災檔案材料主要有森林火災預報、氣象衛星林區熱點報告,火情報告和匯報,森林火災撲救情況、火災調查和分析、火案處理,森林火災各種統計資料,以及其它與森林火災有關的文件、資料、會議記錄、照片、錄音、錄像等。
2、森林火災統計資料檔案的管理,按照《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內容和《中華人民共各國檔案法》、《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的規定,專人負責收集、整理。并根據檔案材料價值大小確定保存期限,按規定確定機密、等級,裝訂成冊。按照檔案管理制度逐步編制軟件,利用微機,建立健全森林火災統計資料數據庫和火災檔案。達到資料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的利用。
3、森林火災統計資料,由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管理和公布,其它單位、部門和個人,需應用火災統計資料的,需經主管領導批準方能提供使用,不得隨意對外提供使用,不得隨意對外提供有關森林火災信息。
4、森林火災檔案為永久性檔案。
七、建立數字化森林火災檔案
現在開發出來的數字化森林火災檔案管理軟件很多,這類軟件從專業的角度,系統、完整采集森林火災的發生的一切基礎數據,只要按要求一步一步填完整,就不會有漏項。這類軟件可以做到全國聯網,輕松地提交火災擋案,很方便地維護火災檔案、統計火災情況。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已從建立2000年以來全國森林火災歷史數據庫,制定了全國森林火災歷史庫建設工作方案》,其中森林火災基本信息采集表(信息采集系統界面),使用起來可操作性強、簡單、方便。全國森林火災歷史庫還可以與《全國氣象信息資料庫》相關聯獲取相應資料;方便統計各類數據;查詢功能十分強大,可以按照森林火災編號、火災名稱、火災發生的地點、火災發生的時間、起火原因、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分別進行精確和模糊查詢。保存起來也不向紙質檔案保存要求的那樣嚴格。
總之:森林火災檔案規范化管理、數字化管理能有效提升森林防火工作,發揮檔案的功能,現在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1]、楊艷秋,魏 娜,唐北武建立森林火災檔案芻議林業勞動安全 第2 1卷第3期 (J):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