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工作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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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方案

篇1

一、指導思想

通過健全單位化、網格化管理責任制,建立區、街道、社區的三級網格化管理體系,通過單位化管理實現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重要平臺,通過網格化管理實現社區工作的標準化、規范化、網格化、精細化和科學化。

二、基本原則

按照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在社區內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管理網格,構建“縱橫交錯、分片包干、全面覆蓋、分級管理、層層履責、網格到底”的長效管理體系,建立一崗多職,一專多能的監管網絡,以及權職明確,任務清晰,流程規范,運轉靈活的工作機制。

三、劃分網格,明確網格責任人。

按照“地理布局、任務相當、方便管理、界定清晰”的要求,依據社區實際情況,將社區劃分為兩種類型7個單位體,

兩種類型為自管型和單位型,其中自管型為(原六道灣村一隊、五隊自建房片區)由社區單元組長,社區民警負責網格內各項工作的開展。單位型為(龍潤錦城、臥龍a、b區、麗云小區、君悅大廈),由單位組長和社區民警牽頭,聯絡各小區物業及單位負責人,通過由物業提供服務,社區輔助的方式為居民提供各項服務。

四、總體目標

通過創新社區管理機制和實踐,建立科學的分工協作機

制,高效的工作運行機制,規范的監督考核機制,實現社區管理與服務的扁平化、精神化、信息化、全覆蓋化和全天候零距離的服務。

五、人員力量配備

按照網格化管理模式,社區書記張宏國為組長,社區主任為副組長,社區兩委班子成員為成員的社區單位化、網格化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對網格管理的總體協調和系統管理工作,總體實施及各網格綜合事務的調處。構建了“書記(主任)——片區組長——包戶干部——、樓棟巷道長”四級管理機制。在科學合理的網格化管理實施方案的基礎上,為了落實責任制,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維護轄區的穩定,x六道灣建立健全了網格化模式管理制度并細化網格化管理模式,讓各項工作有條不紊的順利開展,根據轄區特點,社區對劃分的七個單元分管組長和片區民警共同負責片區的工作開展。每個小組分配多名工作人員,統一歸組長調度,由組長安排每日的工作,即“小組組員向組長負責、組長向社區書記負責”從而實現社區網格化管理無縫隙、全覆蓋。

六、各級職責任務

根據網格化管理工作人員配備及劃分,明確各級人員工作職責及任務。

(一) 書記職責

社區書記負責各職能職責,制定維穩工作網格化實施管理方案,并組織實施,向社區分管組長及包戶干部傳達街道相關文件,向分管組長安排相關具體實施方法,召開研判分析會,聽取各包戶工作開展情況,了解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并對下一步工作進行部署和安排。

(二)網格組長職責

網格組長為網格管理第一責任人,負責落實社區書記工作安排,協助書記開展各項工作,依據維穩工作網格化實施管理方案,科學合理安排。分別對各包戶片區進行管理,對包戶干部反饋的問題及轄區情況及時解決,解決不了,及時上報社區書記研究解決。

篇2

第23號

《**市河道管理辦法》已于**年6月12日經市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自**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樹隆

****年八月九日

**市河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江河湖泊堤防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溝渠、撇洪溝、塘壩等)。

第三條 我市對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實行分級管理與統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市區建成區內的河道仍按現有管理體制進行管理。

第四條 本市堤防中的涵閘、通道閘按照“誰使用、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負責閘門和啟閉機的運行、管理和維護(包括汛前封閉、汛中看護、汛后開啟等),河道管理部門負責檢查、監督和技術指導。

第五條 開發利用河道水、土資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的總體安排。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處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河道主管機關,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第八條 市河道主管機關管理河道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上級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防洪標準;

(二)審查和轉報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所建工程的規劃設計,并監督實施;

(三)編制、執行本行政區域內河道堤防的歲修計劃;

(四)制定、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洪調度方案;

(五)擬定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并督促實施;

(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綜合開發利用、防治水害規劃;

(七)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水政監察巡查制度;

(八)負責處理一、二級堤防和跨縣(區)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縣(區)河道主管機關管理河道的主要職責:

(一)審查轉報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管理范圍內所建工程的規劃設計;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執行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綜合開發利用規劃、防治水害規劃、防洪調度方案和清障計劃;

(三)管理、維修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四)籌集并統籌安排河道工程維護、除險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運用等專項經費;

(五)建立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水政監察巡查制度;

(六)處理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市、縣(區)河道管理機構行使同級河道主管機關授予的職權,具體實施管轄區域內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繁昌縣、三山區設立的長江河道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長江河道的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河道管理機構的指導。各縣設立的內河河道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內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五萬畝以上圩口按管轄區域設立的河道管理機構,行使縣河道主管機關授予的職權,負責管轄區域內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十二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設單位和個人在按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前,必須按下列程序將工程建設方案報河道主管機關審查:

(一)在市長江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機構提出意見經同級河道主管機關初審,逐級上報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

(二)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圍內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報市河道主管機關審查;

(三)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圍內興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機關審查。跨縣(區)的河道報市河道主管機關審查。

涉及岸線的,應依法取得岸線使用許可;涉及航道的,應事先征求交通、海事、港航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工程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按審查意見和審查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施工中應當接受河道主管機關及河道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竣工后應有河道主管機關及河道管理機構參加驗收,確認符合防洪安全標準的,方可啟用。

第十四條 河道的設計洪水位,必須以河道主管機關確定的數據為準。

跨越河道的橋梁和棧橋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須高于設計洪水位,并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跨越河道的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在河道兩岸及灘地修建碼頭、泵房、船臺、道路等建筑物及設施,一般不得伸出岸灘或超出灘地的高程。確需伸出岸灘或高出灘地的,應盡可能減少阻水面積,并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

第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的工程所涉及堤段的維修、管理和防汛任務,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單位負責,河道主管機關及河道管理機構應當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十六條 確需利用堤防或護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須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履行報批手續,并按規定要求施工。

未鋪路面的堤防,在泥濘期間,除防汛搶險車輛外,其他車輛不得通行;已鋪路面的堤防,除防汛搶險車輛外,河道管理機構應根據路面鋪設標準對其他車輛限制通行。

第十七條 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規劃時,應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第四章 河道保護

第十八條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以內的區域;長江干堤及其成圈堤防的以山代堤段,其管理范圍不小于相鄰堤防的管理范圍。

第十九條 堤防兩側必須有護堤地,凡已預留、征用、劃撥、歷史形成或公認的護堤地,包括堆土區、加固堤防填塘區、外灘地、壓滲平臺、防滲鋪蓋和減壓井等,屬于國家所有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確權發證,埋設界樁,由河道管理機構負責管理使用;屬于集體所有的,其使用接受河道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新建堤防或尚無護堤地的堤段,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批準的堤防設計標準劃定護堤地:

(一)長江江堤,臨水側不得少于50米,背水側不得少于30米;

(二)市區的鋼筋砼防洪墻,臨水側所有的坡地、灘地,背水側從原土堤腳起不得少于10米,從防洪墻起不得少于15米;土堤臨水側不得少于30米,背水側不得少于20米;

(三)5萬畝以上圩口堤防,臨水側不得少于30米,背水側不得少于20米;

(四)其他河道的堤防,臨水側和背水側均不得少于10米。

第二十條 堤防兩側營造防護林、條,必須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護林、條,由河道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營造和管理,間伐、更新必須經縣以上河道主管機關批準;進行撫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搶險的采伐,按國家規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一條 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河道內修建圍墻、圍灘、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煤灰、泥土、垃圾、沉船、排筏;

(二)擅自在堤防、護堤地范圍內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立窯、埋葬、挖塘、取土、采砂石、爆破、開展集市貿易;

(三)在堤防安全保護區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活動;

(四)在堤身鏟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五)在堤身防滲鋪蓋、壓滲平臺上植樹;

(六)在堤身、岸坡及臨河十米寬的灘地上耕種;

(七)在河道防護林以外的河灘地、行洪通道內栽植高桿作物;

(八)在水閘管理范圍的水域內捕魚、停船(閘管單位因工作需要除外)。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城市防洪墻頂平臺及通道行駛各類車輛,損壞防洪墻設施、翻越欄桿、穿越和跨越防洪墻進行黃砂運輸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石、取土、淘金等;

(二)在河灘地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和修建工程設施;

(三)填高河灘地面、向河道內拋石、沉梢以及進行其他影響河道泄洪和堤防安全的活動;

在內河河道內采砂,必須領取河道主管機關頒發的批準證書,方可開采;在長江河道內采砂依據國務院《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長江堤防、城市圈堤、5萬畝以上圩口堤防等重要堤防應當劃定安全保護區(一般堤段管理范圍外100米內,砂基堤段管理范圍外200米內)。在安全保護區內一般不得鉆探、爆破、挖礦、打井、挖塘等,特殊情況確需進行的,應征得河道主管機關同意。

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涵閘管理范圍內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因排污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河道主管機關有權責令排污單位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排污單位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六條 開發利用河道管理范圍的水、土資源,應符合江河綜合利用規劃,不得影響防洪安全,不得損壞堤防和水工程。

河道灘地不得占用,確需臨時占用的,應當經當地河道管理單位同意,嚴格控制占用時間,并按規定向河道管理部門繳納占用補償費。

第五章 河道清障

第二十七條 下列阻水障礙,必須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一)嚴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橋梁,未經批準在河道內修建影響安全泄洪的碼頭、棧橋、泵房、船臺、渡口等;

(二)河灘地上的圍堤、圍墻、房屋、高桿植物(防浪林除外)及其他阻水建筑物;

(三)河灘地及行洪區內修建的影響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

(四)河道內棄置的礦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

(五)河道內堆放的影響行洪的物料,設置的攔河漁具,沉置的船、排筏;

(六)按規定需要鏟除、鏟低的生產圩堤;

(七)其他影響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礙物。

第二十八條 長江干堤、5萬畝以上圩口堤防堤身及護堤地內已有的各類危及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必須限期拆除。

第二十九條 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及危及防洪安全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市、縣(區)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縣(區)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并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六章 經 費

第三十條 河道堤防的運行管理費用,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由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分別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三十一條 受益范圍明確的防洪工程,河道主管機關依據規定向受益區的工商企業、農場、城鎮居民和個體經營者,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征收辦法及標準由市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市財政、物價部門另行制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土地、設施或損壞河道工程的,建設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等,必須向河道主管機關或河道管理機構繳納河道管理費。

第三十四條 河道主管機關收取的費用,納入同級財政統一管理,專項用于堤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和設施的更新改造,結余資金可連年結轉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桿作物的;

(二)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侵占、毀壞堤防、護坡、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及其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

第三十八條 在長江河道內非法采砂的,按照《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及《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對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起訴,又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妨礙河道監理、河道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河道主管機關、河道管理機構和閘管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河道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篇3

一、指導思想

職工食堂是職工在就業過程中的生活保障,在飲食安全衛生的前提下,以低利潤水平,高質量的服務在公司方的領導和監督下,服務好職工生活,服務好整體工作。

二、總體經營目標

1、切實保障所有職工的生活,按日平均人就餐水平配置經營規模,并能滿足極端就餐量人的需求。

2、滿足高,中,低三個不同等次家庭收入的職工就餐需求,員工一天三餐,中、晚各有三、四、五菜一湯……,管理人員另議,豐儉由己。基本配餐標準:元—元,平均日就餐標準元。為保證最低需求,配有元的生活標準,以滿足所有職工的生活之需求。

3、保證完成公司對食堂投資年收回萬元資金的目標,為了最大限度適應公司對食堂經營的管理,我方愿上交校方食堂管理費萬元。

4、年餐費收入萬元,經營毛利水平%;經營費用萬元;經營費用率%;經營者年利潤萬元;利潤率為%。

三、建立健全獨具特色的管理模式

(一)由我方委派專業廚房工作人員及管理人員到貴公司進行專業廚房管理、經營,為貴公司員工提供膳食服務。貴公司只需為我們提供廚房現有廚具、水電、燃料、住宿即可,其他費用由我公司負責承包,規范經營。

(二)公司自始至終參與食堂管理,指導食堂經營管理工作,服務我方的經營管理工作,以保證我們的經營行為合法有效。

(三)公司管理監督職責:1,監督審批經營者的服務品種與價格;2,檢查監督食堂的衛生安全工作,對違規行為予以處罰;3,抽查評價服務品種的質量,對違規行為予以處罰;4,管理售飯卡系統,向經營者結付餐費;5,協調職工就餐秩序。

(四)經營者實行電腦化成本管理,并按日向公司提供全部材料成本的明細消耗和日累計情況,以提供明細監督依據。

(五)建立利益調控機制,保證公司和經營者的合作關系長期有效。

四、經營管理措施

(一)強化食品安全措施,確保職工飲食安全。一是要建立安全責任制,食堂與公司簽定安全責任狀,按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和公司的要求條款組織生產經營,提供安全食品,確保飲食安全。二是建立企業內部的安全監督管理體系,配備專一的食品衛生質量監督員,所有員工要與公司簽定衛生安全責任狀,把衛生安全責任落實到每個人,所有進入食堂員工都要經過衛生監督部門體檢并核發健康證明,所有管理人員(包括企業內外部)到食堂檢查工作,均要通過本食堂食品衛生監督員同意并發專門防護衣服和證卡,方能進入。三是建立食品安全預警制度,所有制度張貼上墻,出現問題應及時向公司報告和有關部門報告,及時做出急救措施,力爭把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增加花色品種,完善保溫措施,改善職工就餐質量。一是添置必要的設備,從提高花色上減少就餐人數的流失,如增加油餅,餡餅,千層餅,熱干面,清湯,胡辣湯等品種或產量,滿足職工之需求,增加經營者的收入;二是選用符合衛生標準的夾層保溫設備作為盛售飯器具,保證職工吃上熱氣騰騰的飯菜,三是設立飯菜質量投訴意見箱和聘請由職工出任的流動食品質量與價格監督員,定期對飯菜的質量如溫度,品種數量等進行抽查,并向公司反饋。

篇4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通過全面清理規范村級財務和完善會計委托工作,發現并解決全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核清“三資”底數,建立和規范“三資”賬簿,進一步加強對強農惠農資金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各村財務管理制度和監督機制,推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農村和諧穩定。

二、工作對象

此次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規范工作的范圍是全鎮18個行政村。

三、工作內容

(一)全面開展清產核資。資金主要清查集體所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及應收、應付款;資產、資源主要清查集體所有的固定資產(包括土地、建筑物、機械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辦公設備、農用水利設備及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設施、低值易耗品等),自然資源(包括耕地、荒地、林地、果園、水面等)情況及發包、承包等情況,固定資產的變賣、租賃等資產、資源運營情況,依法屬于集體所有的無形資產及其它資源。對各村資金項目進行清理清查,對資產、資源進行全面摸底、計量、盤點、核實、登記,全面查清各村資金、資產、資源底子,全面清理各村帳戶、債權債務、財政性收費票據、固定資產及集體財產,并進行分類造冊登記。各行政村要規范賬務賬目,建立一套“三資”賬簿,包括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固定資產登記薄和資源登記薄。在全面摸清底數的基礎上,按照村務公開程序在村務公開欄公開。

(二)規范各村民主理財程序。各村賬目清楚,設置合理齊全,審批權限明確,收入入賬及時,支出發生有據。各項開支一律做到有合法的原始憑證、有合規的支出用途、有具體經辦人、有單位負責人和審核人簽字,不得以領代報、以撥代支。村財務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簽字(蓋章),交村監督委員會集體審核并簽署意見,再經村黨支部、村委會負責人審批聯簽后,由報賬人員向鎮會計委托中心報賬。現金、銀行存款必須做到賬款相符;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必須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定期核對賬目,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全面清理核實債權債務。

(三)建立健全村財務監管的長效機制。要以《實施方案》為指導,積極探索建立農村基層財務監管工作的長效機制,建立健全農村集體“三資”委托服務制度;規范財務工作流程,積極推行會計電算化;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公開、民主管理、資金審批、債務管理等制度。

四、實施步驟

(一)自查自糾(8月10日—9月5日)。自查自糾以村為主。采取多種形式,深入廣泛宣傳“三資”管理規范工作的重要意義、方法步驟等,制定具體的工作標準,進行一次徹底清理。

各村要通過現場調查、實地走訪、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等形式,組織人員如實對本村的“三資”進行摸底、登記、審核,認真填寫“三資”自查情況表,逐一登記造冊,達到不漏項、不漏塊,賬目清楚,手續齊全,整理歸檔,以備核查。重點工作是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數量統計。

自查結束后,各行政村要將清理自查結果進行公示,接受監督、核實。公示后,根據村民代表會議審定的實有“三資”,將“三資”自查情況表報鎮“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備案。各類資產資源承包、租賃等合同一并移交給會計中心歸檔保存。

各村要認真統計自查自糾情況按時上報到鎮“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村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得虛報瞞報,對自查出的問題,進行自我糾正,自我規范。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杜絕搞形式、走過場。

(二)重點核查(9月6日—9月15日)。在自查自糾的基礎上,鎮“三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抽調人員組成檢查組,對各村的“三資”管理規范工作進行督查和全面核查,確保工作取得實效。對工作不力、進展緩慢、工作走過場的村要查明原因,督促整改;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要責令其限期整改;對在“三資”管理規范工作中設置障礙的人員,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針對核查中暴露和發現的問題,各村要認真分析原因,研究解決辦法,建立健全村財務管理工作的長效機制,完善相關的工作制度,使村級財務管理工作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

(三)驗收總結(9月16日—9月30日)。全面清理規范工作結束后,按照市三資管理辦公室統一部署和要求,對“三資”管理規范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完成全鎮村級財務逐筆進行公開,并對“三資”管理規范工作進行認真總結,管理規范工作成效納入年底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目標考核。要建立塢根鎮“三資”服務中心。

五、工作要求

開展“三資”管理規范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村要結合自身實際,端正態度,扎實工作,確保此項工作順利有效的開展。

(一)加強領導,齊抓共管。成立全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規范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具體負責對此項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綜合指導(名單附后)。各村要高度重視“三資”管理規范工作,村主要干部要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鎮經發辦、會計中心要明確責任,密切配合,共同落實好“三資”管理工作。要加強對“三資”管理規范工作人員的指導,認真學習和準確把握有關政策和規定,對發現的問題依據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解決。

篇5

第一條為加強環境監測管理,規范環境監測行為,提高環境管理與服務水平,強化全省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監測和處置能力,促進生態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環境監測活動以及與環境監測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環境監測應當客觀、公正。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環境監測結果。

第四條環境監測按照監測內容及目的不同,分為環境質量監視性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性監測、科學研究性監測和服務性監測。

依法開展環境質量監視性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性監測,是環境管理的組成部分,是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環境監測工作的領導,將環境監測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年度經費預算,加大投入,促進環境監測現代化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環境監測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環境監測科技成果,提高環境監測工作水平。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監測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所屬的環境監測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負責海洋環境監測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環境監測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在環境監測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環境監測組織建設

第八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全省環境監測制度,制定環境監測規范,組織開展全省環境監測工作,對全省的環境質量狀況進行監測和報告,向社會統一環境質量狀況、環境污染事件等環境監測信息

第九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監測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環境要素的監測,向政府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環境狀況公報、環境質量報告和環境預警等所需的環境監測數據;

(二)承擔環境監測網建設和運行,收集、管理環境監測數據,開展環境狀況調查和評價,編制環境監測報告;

(三)負責對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狀況進行監督,收集、匯總、分析和核實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總量;

(四)組織實施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監測;

(五)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環境污染糾紛的技術仲裁監測、企業污染環境的限期治理達標驗收監測、治理設施效率的檢查和重大環境保護工程的跟蹤性監測等;

(六)開展環境監測領域科學研究,承擔環境監測技術規范、方法研究以及國際合作和交流;負責環境監測人員的技術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有關部門所屬的專業監測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本部門、本系統環境監測規劃和計劃;

(二)組織實施經批準的環境監測規劃和計劃;

(三)組織實施本部門、本系統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監測;

(四)參與有關環境技術規范的制定、修訂工作;

(五)建立本部門、本系統環境監測檔案和動態數據庫;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所屬的社會監測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本單位環境監測計劃,并對排污和污染物處理設施運轉情況進行日常監測;

(二)制定合理的污染物控制指標,做好生產過程中的環境監測;

(三)建立本單位環境監測檔案和動態數據庫;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省、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設和管理本行政區域的環境監測網。

第十三條環境監測網的成員單位應當聯合協作,開展各項環境監測活動,按照環境監測網和有關部門的要求完成所承擔的環境監測任務,報送環境監測數據,匯總、整理監測資料,相互交流環境監測信息,為政府全面報告環境質量狀況提供基礎數據和資料。

第十四條省環境監測協會是環境監測行業的自律性組織,在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聯合全省環境監測力量整合全省環境監測資源,參與制定有關技術規范,協助管理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組織人員進行科技攻關,促進和規范環境監測的社會化服務工作。

第三章環境監測管理

第十五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環境監測技術體系,為環境管理與決策提供科學、準確、可靠的技術支持和服務。

第十六條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和省有關環境監測標準、監測規范和監測制度,保證環境監測數據、資料的及時、準確。

第十七條從事環境監測活動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實驗室等能力和條件,適應開展環境監測工作的要求。

非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的、從事環境監測業務的機構,可以自愿向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證明其具備相應的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經認定合格者,即為經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環境監測機構。環境監測機構能力認定辦法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

經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從事環境監測活動的人員,應當具備進行環境監測活動所需的知識和操作技能,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十九條環境監測機構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主管部門下達的環境監測任務,應當如期完成并上報監測結果,不得拒報、遲報、漏報、謊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監測數據共享平臺,更好地為政府決策和公共管理服務。

第二十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與管理全省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監控系統,執行統一的技術規范和質量控制管理規定,建立相應運行維護制度,規范數據采集、傳輸、校驗、預警等監測監控行為,統一管理全省自動監測數據信息。

第二十一條排污單位必須按照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要求和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范,開展排污狀況自我監測,建立污染源監測檔案,并按規定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不具備環境監測能力的排污單位,應當委托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或者經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測;接受委托的環境監測機構所從事的監測活動,所需經費由委托方承擔。

第二十二條排污單位的廢水和廢氣排放口、噪聲排放源以及固體廢棄物貯存、處置場所等,應當達到環境監測規范的要求,并設置統一標志物。

第二十三條環境監測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監測機構進行監督性監測時,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被監測單位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被監測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數據、資料和監測條件,不得拒絕和阻礙依法實施的環境監測工作。

第二十四條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環境監測數據、資料的單位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未經正式公布的環境監測數據和資料。屬于保密范圍的監測數據、資料,應當嚴格按照國家保密制度管理。

第二十五條環境污染和破壞事件監測數據以及環境糾紛監測數據的爭議,由上一級環境監測機構負責技術仲裁。

第二十六條環境監測機構開展服務性監測時,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環境保護等部門制定的環境監測專業服務收費標準收費。

篇6

第一條為了適應新的財政經濟形勢。切實加強綜合財政預算管理。根據省、市財政改革有關精神,充分調動各級當家理財的積極性。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二、鄉鎮財政體制

第二條根據省、市關于鄉鎮財政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鄉鎮財政實行“鄉財縣管”即以鄉鎮為獨立核算主體。取消鄉鎮總預算會計業務,收入上劃,支出下撥,由縣財政直接管理鄉鎮財政收支。

第三條鄉鎮財政管理堅持“三個不變”和“一個確保”原則。三個不變”即:鄉鎮政府管理財政的法律主體地位不變。鄉鎮政府享有的債權和承擔的債務不變;一個確保”即:鄉鎮人員工資和公用經費由縣財政全額負擔,財政資金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鄉鎮財政超收全留,并按收入完成數的20%返還鄉鎮,確保鄉鎮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財力需求。

第四條鄉鎮收入基數確定。按照“任務歸鄉鎮。即:各鄉鎮實現的收入,各鄉鎮收入基數以當年縣政府下達的收入計劃數為準。收入歸縣級”原則進行管理。統計時全部記入鄉鎮,繳庫時全額直接繳入縣級金庫,由縣財政代為核算。

第五條鄉鎮支出基數確定。鄉鎮財政供給范圍包括:鄉鎮黨委、政府、經濟發展辦公室、計生站、農技站、農機站、文化站、財政所8個單位。

三、縣級財政體制

第六條縣直部門經費標準的確定:

職中、高中公用經費按教師每人每年160元和學生每生每年6元安排;初中公用經費按學生每生每年32元安排。所需公用經費從其學雜費或保育費收入中安排。各類學校人員經費及公用經費標準:人員經費按編制內教職工的ll項工資及第13個月獎勵工資財政全額包干。每個輔導區年業務費定額補助5000元。小學公用經費按學生每生每年24元安排。教師進修學校、縣城幼兒園、西關幼兒園財政不安排公用經費。醫院經費的確定:縣一院、中醫院按11項工資和第13個月獎勵工資的50%實行定比補助;鄉鎮衛生院工資調整為按全額單位工資標準由財政全額供給。種子公司按11項工資的80%實行定比補助。縣劇團定額補助22萬元。統一安排到縣畜牧中心。鄉鎮畜牧站16人按人均3000元補助4.8萬元。其中縣委辦、人大辦、政府辦、政協辦、檢察院、法院公用經費按年人均1000元包干;公安局非民警編制48人。民警編制116人,除上述單位之外的其他所有行政事業單位的人員經費(含第13個月獎勵工資)和公用經費由財政全額包干。公用經費按人均1000元包干。公用經費按人均6000元包干,年終從其罰沒收入返還中統籌安排;其他單位按年人均600元包干。車輛燃修費:縣委、政府按每車每年2萬元核定。其他科級單位按每車每年0.5萬元核定。其他縣級單位按每車每年1.5萬元核定;鄉鎮政府按每車每年1萬元核定。

第七條總預備費。用于當年預算執行中自然災害救災開支及其他難以預見的特殊開支。按總支出的l%至3%安排。

四、其他

第八條獎勵機制。超收的按超收額(不含上劃中央和省級部分)10%提取獎金。其中30%用于獎勵鄉鎮書記、鄉鎮長,鄉鎮完成收入預算的縣財政獎勵5000元。用于獎勵對財政工作做出貢獻的干部職工。獎勵資金從鄉鎮財政超收部分中列支。國稅、地稅完成縣上下達任務的以實際完成數剔除中央級、省級收入后按縣上實得財力的1%給予獎勵;同時實行增長分成獎,按縣上實得財力,縣級實得增收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縣級實得財力的10%給予增長分成獎勵,縣級實得增收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部分,加提10%的獎金;財政部門視全縣財政收支總體執行情況設財政工作獎,由縣政府確定。

第九條堅持實行罰繳分離制度。必須實行收繳分離。繳款單位或個人直接上繳財政金庫。公安機關(含交警隊)按其收入的90%安排補助經費,各執罰部門應上繳的罰沒收入及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收入。由執收單位開據繳款書。檢察院、法院、運管所按其收入的80%安排補助經費,其他部門按其收入的50%安排補助經費;國土資源管理局征收的土地出讓金按其收入的10%安排補助經費,月清月結,當月未入庫的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不安排補助經費。

第十條堅持實行收支兩條線制度。收入全部繳入財政專戶。其他有預算外收入的單位,各單位的預算外收支必須全部納入財政專戶管理。除各類學校外。按其收入的50%抵頂包干經費,其余50%先由單位按規定申報項目,按現行管理體制分別由縣、鄉財政部門審批使用。未批先支或直接坐支的按違反財經紀律處理。

第十一條從嚴控制人員經費。嚴格定員定額。堅決按照編制卡核定經費,繼續實行人事、編辦、財政三家聯審的工資統發制度。從嚴控制編制。無卡及超編人員一律不撥經費。按編辦核編制、人事審工資、財政直接撥付到個人賬戶的基本原則,進一步完善工資統發制度。

第十二條大力壓縮公務費。實行“一會一審制”各類大型會議需經縣委、縣政府研究批準后方可召開。集中支付會議費,會議費年初預算不再列到單位。并由政府采購中心統一管理。部門會議,財政一律不安排經費。各類外出考察學習經費,未按縣上規定程序報批的財政不予安排,部門不得報銷。

第十三條嚴格預算管理。凡未列入本年預算的支出。確需追加預算的經法定程序報批后方可追加。堅持先有預算后有支出、無預算不能支出的原則。一律不予撥付。

第十四條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工作。認真按照《縣縣級政府采購工作運行規程及執行時限》正財采〔〕1號)要求。規范政府采購行為,要嚴格執行慶陽市政府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進一步嚴格政府采購程序。擴大采購范圍,加強辦公設備購置管理,落實公務用車定點維修,嚴格車輛購置審批程序,加大監管力度,嚴厲查處私自采購等違紀行為,徹底杜絕采購過程中違紀行為的發生。

篇7

一、迎評工作的指導思想

堅持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全市開展的“四提四促”解放思想大討論和市政協此次評議為契機,發揚成績,總結經驗;找出差距,整改提高;做到未評先改,邊評邊改,以評促改,推動全市工商系統工作依法有序協調健康發展,更好地為促進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建設幸福”發揮積極的作用。

二、迎評工作的組織領導

為加強迎評工作的領導,成立市工商局迎評工作領導小組。

縣局、市局直屬單位、各分局要成立相應的機構,負責本單位的迎評工作。

三、迎評工作的主要內容

1、服務大局方面:圍繞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全市工作大局,緊密聯系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實際,落實“執法為民”理念,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能,抬高工作標桿,致力工作創新,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方面的情況。

2、履行職能方面:一是貫徹實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的過程中,是否堅持依法行政;在履行職能的過程中,是否認真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及上級部門的決策部署,建設法治型機關。二是服務行為是否規范,是否做到了對社會和群眾的承諾,是否正確對待群眾反映的問題、建議;是否維護了群眾和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是否做到了忠于職守、禮貌待人、文明服務;是否切實有效推動落實了重點工作,建設服務型機關。

3、隊伍建設方面:一是領導班子是否勤政團結、堅強有力;是否重視學習,制定完善學習制度,組織開展學習活動,提高自身素質及隊伍和現狀。二是落實黨風責任制、廉潔從政相關要求等情況。

4、制度建設方面:是否嚴格規范權力運行、實行政務公開;是否重視工作制度的建設和管理制度的創新;是否建立起效能建設的長效機制和自律機制,以及上述機制的執行情況等,建設高效機關。

5、接受社會監督方面:是否自覺接受政協民主監督,重視政協提案辦理、《社情民意》建議吸納和委員意見落實情況。

四、迎評工作的方法與步驟

整個迎評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1、動員準備階段,從6月下旬開始。

一是制訂迎接市政協民主評議工作實施方案,二是成立迎評工作領導小組,設立工作辦公室,明確職責。三是廣泛宣傳,營造氛圍。宣傳政協評議的意義和作用、評議內容和要求,營造良好的迎評氛圍。四是召開迎評工作先期動員會,明確市政協民主評議的目的、安排和要求。五是全面總結2010年來全市工商系統在履行職責、隊伍建設、服務質量、廉政建設、制度建設、接受社會監督及組織開展“四提四促”解放思想大討論等活動情況。

2、自查自評階段(7月初—7月底)

一是認真檢查近年以來的行政執法、服務發展、干部隊伍建設和工作作風方面的情況,開展自查自糾,邊查邊糾,未評先改。二是局迎評辦組織有關人員加強對全市工商系統開展自查自糾工作的監督檢查。三是配合市政協做好問卷調查、召開行業、異地商會或部分消費者、經營者座談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四是配合市政協做好滿意度測評等工作。

3、落實整改階段(7月底—12月底)

一是制訂整改方案。針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和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提出的批評、意見和建議,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二是抓好整改落實。各單位主要領導掛帥,組織力量,按照整改方案,逐個問題抓好整改落實。對能及時解決或通過努力能解決的問題,要及時解決;對一時不具備條件解決的,要列出整改計劃。局迎評辦將對各單位、各部門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查。對一些突出問題將邀請政協委員和有關人士視察,聽取整改情況匯報。三是接受市政協對整改情況的跟蹤監督。四是總結提高。評議工作結束后,各單位要寫出書面總結,上報局迎評辦。局迎評辦匯總后,寫出書面總結,報市政協。五是整章建制。針對評議反映出來的問題和前階段整改情況,依照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各項制度,使各項工作逐步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形成長效機制。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市政協對政府職能部門進行民主評議,是新時期人民政協參政議政的有效形式,是政協履行民主監督職能的內在要求,對于政府職能部門轉變工作作風、增強法制觀念、提高行政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這次評議活動范圍廣、內容多、時間長,既是對我們各項工作的檢驗,也是推動工商轉型升級的動力。各級工商部門要統一思想,深刻認識評議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迎接評議作為今年一項重要任務來抓。

篇8

一、總體目標和要求

(一)總體目標。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和我鄉實際的公路養護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實現村道公路養護管理正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全面提高公路養護質量

和服務水平,保障公路安全暢通。

1、建立健全村道公路養護管理機構。

2、建立村民投入和社會捐助為主的公路養護資金籌集渠道。

3、有路必養、養必到位,村道公路好路率不低于90%。

(二)總體要求。路面平整完好無坑凼、清潔無雜物,路肩平順整齊無垮塌,路基和邊坡穩定、橫坡適度,邊溝排水暢通無堵塞;沿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識、構造物和橋涵完好無損壞,道路經常處于良好技術狀態,確保公路保持安全暢通。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進行綠化養護,確保綠化植物生長良好、無病害。

二、公路養護管理的職責和范圍

(一)明確責任主體。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公路管理養護體制,籌集公路養護資金,落實村道公路養護管理責任,本著誰受益,誰養護的原則。

1.鄉交通管理辦公室是村道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交通管理辦公室是全鄉村道公路養護管理的實施主體,并負責全鄉村道公路養護管理的行業管理。主要職責是: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公路養護管理的行業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審核匯總和編制上報公路養護建議計劃;編制和下達公路年度養護、大中修工程實施計劃,組織協調各村做好公路沿線設施的保護工作;負責公路路產路權的保護。

2村民委員會是轄區內村道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執行鄉政府及上級有關農村公路養護的行業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組織實施村道道公路的日常養護、小修工作;擬訂、上報村道公路養護,建議計劃和大中修工程項目并按照批準的內容組織實施;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定期向鄉交通管理辦公室上報養護情況,并建立村道公路養護臺賬;指導、檢查、督促村道養護管理工作,與養護人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養護責任區域,對村道養護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考核,確保村道公路的養護質量;做好村道路產路權保護工作。

(二)明確管養責任范圍。確定轄區所有村道公路養護責任人。

三、加強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的籌措和使用管理

(一)村道公路養護資金籌集與管理應遵循“政府投入為輔、村民投入為主”的原則。村民委員會要努力拓寬農村公路養護籌資渠道,設立農村公路養護基金,爭取社會各方捐助。鼓勵村民通過“一事一議”籌集村道養護資金,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建設農村公路。按照“有路必養、養必到位”的原則。

(二)加強監管,管好用好公路養護管理資金。按照專款專用,強化監管的原則,制定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完善公路養護資金申請、撥付、使用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制度,保證資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并接受鄉紀檢監察、財政、審計以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等單位的監督檢查。

四、加強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篇9

一、績效管理對象

績效管理對象分兩個層面:一是局機關各處室、市地震監測站,二是科級以下在職在編工作人員(含科級)。

二、績效管理的主要內容

績效管理的目標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即職能工作目標、管理工作目標、創新創優目標和工作滿意度目標。

三、方法步驟

(一)處室績效管理

1.設立指標體系

各處室(站)設立績效管理指標體系時,要注意與局績效管理指標體系相銜接。設立職能工作、管理工作、創新創優工作和工作滿意度4個一級指標,下設若干二級指標和三級指標。(見附件1)其中:

職能工作目標:為個性指標,一般由重點工作目標、常規工作目標和其他工作目標3個二級指標構成。重點工作目標,主要考評處室承擔本局年度重點工作、重點任務,以及黨組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常規工作目標,主要考評處室“三定”規定明確的主要職能(監測站為法人登記中明確的主要職責)以及應當承擔的社會公共服務責任。其他工作目標,主要考評處室承擔的本局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管理工作目標:為共性指標,一般由依法履職、高效履職、廉潔履職及其他工作等4個二級指標構成。其中依法履職、高效履職、廉潔履職目標,主要考評處室依法履行職責、作風建設、辦事效率、遵紀守法等內容。

創新創優目標:為共性指標,由創新創優成果體現、工作適時改進2個二級指標構成。主要考評各處室創新創優成果及推廣、未完成工作項目的整改落實等情況。

工作滿意度目標:為共性指標,由內部評議和外部評議2個二級指標構成。其中內部評議,由領導班子評價和處室(站)相互評價兩個層次;外部評議,由省地震局職能處室和市(區)地震局評價兩個層次。

處室績效管理各項指標的權重由各處室(站)確立。

2.確定目標計劃

3月29日前,制定目標計劃書,作為績效評估的依據。其中:職能工作目標計劃,由各處室根據局2013年省政府與市政府簽訂的目標任務書和2013年全市防震減災工作要點和各處室(站)確定的重點工作、處室職能、社會責任、工作任務,梳理本處室(站)承擔的重點工作目標和常規工作目標,并按季進行細化分解,確定相應權重,報分管局長審定后確定。4月3日前經分管局長審定,4月10日前公布;管理工作目標計劃,由局統一制定。創新創優目標計劃,由處室自主申報。工作滿意度評價由績效管理工作辦公室統一組織。

3.績效評估

(1)職能工作目標、管理工作目標、創新創優目標評估

職能工作目標實行每季度評估,管理工作目標和創新創優目標實行年底一次性評估。

(2)工作滿意度測評

工作滿意度測評可采取發放測評表的方式,征集省局職能處室、局機關人員以及市(區)地震局等對被評估處室效能建設的評價,測評由績效管理工作辦公室統一進行。

4.總分計算及等次確定

(1)總分計算

處室績效總得分=職能工作總得分×相應權重+管理工作得分×相應權重+創新創優得分×相應權重+工作滿意度得分×相應權重

職能工作總得分=一季度職能工作得分×25%+二季度職能工作得分×25%+三季度職能工作得分×25%+四季度職能工作得分×25%

(2)等次確定

評估結果分優秀、良好、達標和誡勉4個等次,相應分值段為優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達標:70分以上;誡勉:70分以下。其中:優秀處室(站)設定為1-2個。凡發生處室人員違紀違法受到查處等情況的,當年度處室績效評估結果降低一個等次。

(二)個人績效管理

1.設立指標體系

個人績效管理,設立工作考核目標、內部管理目標、工作滿意度目標3個一級指標。其中:工作考核目標,為個性指標,主要考評個人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內部管理目標,為共性指標,主要考評個人遵守學習制度、工作紀律以及遵紀守法等情況;工作滿意度目標為共性指標,主要為局內部對被評估人的評價。(見附件2)

2.確定目標計劃

3月29日前,制定目標計劃書,作為績效評估的依據。其中:工作考核目標計劃,由個人根據處室分工,將任務按季分解后申報,4月4日前經分管局長審定,4月10日前公布;內部管理目標計劃,由辦公室結合內部管理制度制定。

3.績效評估

工作考核目標按季評估。內部管理目標由辦公室負責日常考核,做好相關記錄,年底一次性考評打分。工作滿意度目標,分為領導班子評價、中層干部評價和一般工作人員評價3個層面,年底組織測評。

4.總分計算及等次確定

個人績效總分=工作考核目標總得分×相應權重+內部管理目標得分×相應權重+工作滿意度得分×相應權重

工作考核目標總得分=一季度工作考核得分×25%+二季度工作考核得分×25%+三季度工作考核得分×25%+四季度工作考核得分×25%

工作滿意度得分=領導班子評價平均分×40%+中層干部評價平均分×30%+一般工作人員評價平均分×30%

個人績效評估結果分優秀、良好、達標和誡勉4個等次,相應分值段為優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達標:70分以上;誡勉:70分以下。其中:優秀個人設定為1-2個。凡個人因違紀違法受到查處或2次以上(含2次)不服從組織安排等情況的,當年度個人績效評估結果降為誡勉等次。(附件3)

四、結果運用

局加強對處室和個人績效評估結果的運用,把評估結果作為職務晉升、后備干部培養和事業人員績效獎金發放的重要依據。對績效評估確定為“優秀”的處室(站),年度考核優先考慮安排優秀等次名額。同時被確定為“誡勉”的處室和個人,應向黨組提交書面情況報告,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五、幾點要求

1.加強領導。局加強對績效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由局長任組長、副局長任副組長、各處室(站)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內部績效管理辦公室,由同志兼任組長。各處室(站)負責人負責本處室(站)績效管理的日常工作。局辦公室、支部配合做好內部績效管理資料的收集整理、考核、測評、評選等相關工作。

篇10

第一條為加大我市環庫區旅游資源開發的管控力度,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避免造成有限資源的浪費和破壞,切實維護庫區水環境安全,實現漢江生態經濟帶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市環庫區170米正常蓄水位外推1000米范圍內的旅游項目規劃建設管理。包括旅游景區、旅游景點、旅游度假區、旅游主題公園、大型游樂園、涉農旅游項目以及旅游基礎設施建設等。

第二章統一規劃指導

第三條各地編制的旅游建設項目規劃,應符合國家關于水源地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要求,必須依據《庫區及上游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修編)》和《庫區生態旅游發展總體規劃(修編)》,并與所在地的旅游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自然生態保護區、文化文物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規劃相協調,規劃成果符合國家標準《旅游規劃通則》的規范要求,確保規劃、建設一流。

第四條按照《省旅游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旅游區或項目建設總體規劃經縣市區政府組織初評后,由市旅游項目建設領導小組主持或委托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主持,召集市發改委、規劃局、環保局、水利局、林業局、南水北調辦等相關部門及專家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由縣級以上政府批準實施。

第五條環庫區所有項目建設必須辦理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手續。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和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建設活動行為,嚴禁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

第六條環庫區所有旅游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由具有乙級以上旅游規劃設計資質及相應建設資質的單位承擔,嚴禁無證設計、無證施工和未經驗收投入使用等違規建設行為。各種游樂設施的安裝、檢測以及污防、消防、防雷、安全等設施,必須取得相關管理部門合格證或使用許可證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統一設計標準

第七條堅持規劃先行、生態優先、保護第一的原則,遵循依法、合規、有序開發的基本要求,實現漢江生態經濟帶經濟社會生態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八條按照沿水觀光、沿路娛樂、靠城食宿的原則,合理利用庫區山水資源。

第九條環庫區旅游項目,必須做到項目建設與環保設施同時規劃、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建設項目必須先通過市級以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后方可實施。

第四章統一審批程序

第十條環庫區項目開發建設,必須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簽訂的開發協議,涉及集體土地的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后,依法定程序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手續,鄉鎮、村級組織、林場不得擅自處理環庫區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環庫區旅游項目開發建設,依法應當辦理取水許可、河道(水庫)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許可、防洪影響評價、水土保持審批、排污口設置審批等涉水行政審批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按照不同事項的審批辦理流程,分別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部門審批。

環庫區旅游項目開發建設,必須在環保、水利、林業等相關部門手續完備之后,方可按基本建設程序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為避免環庫區旅游項目重復建設,庫區旅游項目立項,須報市環庫區旅游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同意后,由縣市區按相關規定予以立項(核準)或備案。

市環庫區旅游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原則每月召開一次聯席會議,集中研究旅游項目,以提高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

第十三條在項目完成立項、規劃、設計的基礎上,可按相關規定與程序辦理土地征用手續、辦理規劃許可和施工報建手續;涉及林地的,應依法先行辦理林地使用許可手續。

第十四條在各項手續完備的情況下,各相關審批部門要積極主動為項目開發企業搞好服務。

第五章統一執法監管

第十五條凡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庫汊、灘涂、耕地、林地等從事旅游開發的,均屬違法違規建設行為,由縣級以上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十六條旅游景區項目建設不符合規劃,或不按法定程序辦理規劃許可和施工報建手續的,由縣級以上規劃、建設部門會同旅游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七條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不能提供安全合格證明的游樂設施,由縣級以上質監部門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無證設計、無證施工的,由縣級以上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十九條相關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環庫區旅游項目規劃建設管理過程中、循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