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環境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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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環境論文

篇1

1引言。

近些年我國環境破壞已經危機到外貿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環境貿易壁壘極大的影響著我國的外貿出口,如何跨越國際貿易領域中環境貿易壁壘這個障礙,確保我國外貿持續、穩定發展,須探討有效的對策和措施,減少以環保為借口的環境貿易壁壘所帶來的影響。

2國際貿易中的環保問題。

許多國際組織及社會團體發起了國際性環保運動,制定了各種規章、制度、標準,成立了相關的非政府組織來推動國際范圍內的環保。

國際上對國際貿易中的環境問題最初是在關貿總協定時達成的決議,全球各國不同的環境標準存在的區域差異性導致了環境與貿易間的矛盾。環境與貿易矛盾在社會分工產生與交換活動伊始便存在,表現為具有增長機制的貿易活動對自然資源需求的無限性和具有穩定性機制的生態環境對資源供給的有限性之間的矛盾,且在國際貿易活動的強化和環境與資源問題的惡化中被激化起來。各國為環保執行的限制或禁止出口的環境貿易措施直接影響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尤其是對發展中國家影響更甚。

3環境貿易壁壘。

3.1產生背景。

近年來,出于對生態環境的重視,各國政府進行環境立法,實施環保措施,倡導綠色消費,制定了分門別類的環境貿易壁壘,特別是發達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環境綠色法規法律,使得環境貿易壁壘在國際貿易中開始發揮其作用。

環境貿易壁壘作為一種新型的非關稅壁壘形成于20世紀80年代后期,最典型的是1991年美國禁止進口墨西哥的金槍魚及其制品,其理由是為了保護海豚的生存。自此后許多國家開始仿效。

3.2概念及特征。

環境貿易壁壘又稱綠色壁壘,是一種新的非關稅貿易壁壘,是國際貿易中某些國家借保護有限資源、環境和人類健康所制定的一系列苛刻的、高于國際公認或絕大多數國家的環保標準,限制或禁止外國商品的進口,以達到貿易保護目的。

環境貿易壁壘具有如下特征:(1)表現內容的合理性和表現形式的合法性;(2)涉及范圍的廣泛性和實施中的傳遞性;(3)保護方式的隱蔽性;(4)實施效果的歧視性。

3.3內容和形式。

3.3.1環境技術標準。

發達國家科技水平較高,嚴格的強制性技術標準均以發達國家生產和技術水平制定,較少或者基本不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因此對發展中國家而言是難以企及的,進而輕易地將發展中國家的產品排斥在發達國家市場之外。

3.3.2環境標志。

環境標志也稱綠色標志或生態標志,是指認證機構依據一定的環保標準、指標或規定,且符合要求的一種特定標志,以向消費者證明該產品從研制、開發、生產、消費、回收處理的各個環節符合環保要求,對環境或健康的危害極小。環境標志易構成潛在的貿易歧視和現實的貿易沖突,能夠起到誘導消費者選擇的作用,且對出口產品的市場份額起到貿易壁壘作用。

3.3.3綠色包裝制度。

篇2

國際貿易對我國環境保護產生的影響

出口貿易帶來的環境問題。20世紀90年代以前,我國的出口是以初級原料型產品為主,以量取勝,不考慮或很少考慮對資源、環境的影響。20世紀90年代以后,我國出口商品結構雖然明顯優化,但是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初級產品和污染嚴重的中間產品和制成品所占的比例仍然較大。由于缺乏對環境的綜合考慮,出口貿易導致了一系列的環境問題:內蒙古幾百噸發菜和山野菜出口帶來了200多平方公里土地的沙化;寧夏、新疆、內蒙古等地盲目挖采甘草出口,加重了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廣西桂林出口鐘乳石造成了珍貴旅游資源的破壞等等。

進口貿易帶來的環境問題。進口貿易所帶來的環境問題突出表現為外國污染廢物,即洋垃圾進口現象。在我國東北、華北、華東、華南等地區都出現了一些工業化國家以經濟利益為誘餌,企圖向我國出口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廢舊物資的事件。我國對“洋垃圾”的關注始于1993年10月,當時南京1288噸韓國化學廢物進口案震驚了全國。幾年來,廣東、福建、江蘇、江西等省的口岸陸續發現一些外資或合資企業以加工廢塑料和其他廢物為名,從國外進口夾雜大量污穢物、細菌、病毒的垃圾。

引進技術、資金帶來的環境問題。隨著國際產業結構的調整和不同國家環境標準差異的存在,發達國家的污染密集型產業紛紛向環境要求相對較低的發展中國家轉移。不少國家利用出口資金、技術之便,將大量的污染產業轉移到我國。例如,據有關方面統計,20世紀90年代初外商在我國沿海地區投資興建了75家生產泡沫塑料、滅火劑、制冷劑的企業,而這些產品中相當多的化學成分是《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所禁止或限制的物質。

完善我國環境保護的策略

深入認識和明確把握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的關系,擺正位置,權衡利弊,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走清潔生產的可持續發展道路,已經成為必然選擇。

增強環保觀念意識

“經濟騰飛,環保欠債”是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一個普遍問題,已經對我國可持續發展帶來了嚴重影響。雖然近年來社會各界的環保意識有所增強,但仍然存在當涉及到經濟利益時,又往往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發展的情況。為此,迫切需要樹立環保意識,重視環境因素。第一,充分利用電視、報紙、廣播等媒介,進行全民生態知識和環境保護的普及教育,使保護環境成為人們的自覺行動。第二,提高各級政府、企業的環保意識,倡導實行“環保一票否決制”。例如,江蘇的無錫市2001年對該市新上的19個工業、房地產項目因為“環境影響評價”無法過關而予以否決。第三,在我國消費者中普及綠色觀念,引導綠色消費,為我國的綠色產業發展開拓空間。第四,重視環境因素對貿易的影響,破除“產品高價、資源低價、環境廉價”的錯誤觀念。

完善法規政策

強化完善環境貿易法規我國目前已制訂了《環境保護法》等6部環保法律和《森林法》等9部資源保護法律。另外,其他已經制定的與貿易有關環境保護部門規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也達18項。應該說,我國已經建立起控制環境污染的法律法規框架。但是,我國目前不少法規還比較籠統,可操作性差,實施效果難免大打折扣。現在急需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制定一套完善的、便于操作的、適合于我國國情又與國際銜接的法律、法規體系和管理辦法,通過切實的貫徹實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

健全完善環境制度第一,完善環境標準。“環境標準是有關控制、保護環境的各種標準的總和。我國的環境標準與國際標準相比過低。在我國19278項已有的國家標準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不足50%,高新技術標準嚴重缺乏。此外,國外標準在產品研發階段就已開始制定,而我國的標準制定卻相對落后,周期也長”(薛榮久,2002)。為此,根據我國國情,完善提高環境標準,縮小與國際標準的差距尤為重要。第二,積極開展ISO14000國際認證。我國于1996年開始引入ISO14000標準,并頒布了國家標準,開始在國內企業中開展環境管理體系的認證工作,但是我國能夠獲得認證的企業卻為數不多。對此,我國應當積極關注ISO14000標準的修改、推廣過程,將已頒布的標準結合國情等同化為我國國家標準,在全國范圍內積極開展認證工作,推動企業跨越綠色環境壁壘,更好的參與國際競爭。

培育發展綠色環保產業我國的綠色環保產業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從無到有逐步發展,現已初具規模。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仍十分明顯,主要表現為:產業規模小、結構單一;技術基礎薄弱、質量難以保證;配套設施缺乏、市場化程度低。要大力發展我國的綠色環保產業,必須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和支持作用。首先,制定綠色環保產業發展規劃。在深入分析環保市場前景和我國具體國情的基礎上,確定綠色環保產業的發展目標和發展重點。其次,制定產業傾斜政策,完善產業管理體系。第三,建立綠色環保產業風險投資機制。綠色環保產業作為新興產業,具有正外部性、公益性、非直接經濟效益等特征。政府應盡快建立綠色環保產業風險投資機制,開辟多層次、多渠道、多元化的社會融資渠道。

建立綠色貿易制度第一,調整出口產業結構。從長遠看,要發展高技術、高附加值、節約能源、低污染的產業。在短期產業結構無法迅速升級的狀況下,應該以可持續發展為大前提,重新評估我國以前大力提倡的各種出口導向產業:對于出口份額較大的高污染產業施加必要的壓力;對于綠色環保產業,從貿易方面給予支持。第二,嚴格進口產業的環境審查,堅決抵制“洋垃圾”。據不完全統計,我國進口的“洋垃圾”從1990年的99萬噸,增加到2000年的1750萬噸,對我國的環境產生了嚴重的危害作用。我國對此應提高警惕,明確進口商品的環境標準,加強進口商品的管理、審查、檢測,堅決杜絕危險、有毒的廢舊物質進口。

加強國際合作方面

及時跟蹤國外環境壁壘動態國家應及時收集、跟蹤國外的環境壁壘動態,建立有關信息中心和數據庫及咨詢機構,加強研究和信息收集工作,建立新貿易壁壘的預警機制。特別是對于我國的主要貿易對象,應成立專門的部門負責環境壁壘的信息收集和處理,加強對有關環境問題的公共技術的研究,建立咨詢點,方便企業查詢,為企業提供咨詢服務。

篇3

關鍵詞: 國際投資與貿易,環境法律問題,環保標準,綠色壁壘

1 引言

環境、資源和人口問題是當代人類面臨的三大社會問題。就投資與貿易領域的發展趨勢而言 ,無論是國際還是國內 ,環境指標都正在變成一個影響產品競爭力和進入市場的重要因素 ,環境問題日益成為國際經貿合作的重要內容。世界貿易組織 (WTO)的前身關貿總協定 (GATT)也非常關注環境問題 ,將烏拉圭回合后的下一個回合確定為討論環境與貿易關系的“綠色回合”。因此 ,有必要對環境與國際投資、貿易的關系及有關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2 環境與國際經濟貿易的關系

2 1 自由貿易對環境的影響

自由貿易對環境的影響 ,猶如一把“雙刃劍” ,既有有利的一面 ,也有不利的一面。積極、有利的影響在于 :(1)、通過技術貿易帶動發展中國家的技術結構調整和整體技術水平的提高 ;(2)要求取消補貼 ,可以減少那些有害于環境的經濟活動的數量。消極、不利的影響在于 :(1)、通過促進經濟發展而刺激土地、礦產、森林、水等資源以及能源的消耗 ,形成新的環境壓力 ;(2)、在現行條件下 ,自由貿易制度同樣存在忽視環境損失的“市場失靈”問題。

2 2 環保標準對產品競爭力和國際資本流向的影響

各國生產力發展階段 ,環境問題的嚴重性及重要程度、環保資金和技術水平等的差異 ,決定了各國環保標準的參差不齊。而環保標準對產品的生產成本、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以及國際資本流動的方向都會產生影響。可以說 ,各國間環保標準的不一致 ,會使那些投資于環境管理嚴格的國家或地區的企業的產品競爭力受到削弱 ,從而使工業遷移到那些環保標準較低的國家或地區 ,甚至出現“生態殖民”。而在發達國家 ,產品制造商往往要求所在國的政府對來自環保標準較低的國家或地區的產品征收“污染傾銷稅”、“綠色關稅”等 ,以消除因環保標準的差異給產品競爭力帶來的不同影響。

2 3 環境標準與非關銳貿易壁壘在逐步降低、直到取消多邊貿易中的關稅壁壘的情況下 ,具有合法身份的環境保護逐漸成為一種服務于各國貿易保護主義政策的武器。從烏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規定看 ,關稅水平進一步降低 ,傳統非關稅壁壘的活動余地明顯減少 ,“自愿出口限制”等灰色區域措施將被限制使用。因此 ,今后國際貿易中的保護主義將更多地使用環境保護名義 ,通過設定種種環境等方面的障礙即“綠色壁壘” ,抵制外國商品的進口 ,形成國際貿易中的“綠色保護主義”。

3 國際條約和公約有關環境與貿易的規定

3 1 國際環境條約、公約中的貿易條款

為了控制跨國界的污染轉移 ,保護候鳥、魚、海洋動物以及瀕危物種 ,控制危險產品和物質的危害 ,保護全球生態環境 ,許多國際環境條約、公約規定了貿易條款 ,把貿易措施作為保護環境的一個重要手段。

(1 )、規定許可證基礎上的進出口。如《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規定 :如果確認為是瀕臨滅亡物種的貿易 ,應全面禁止 ;對于有可能面臨滅亡威脅的物種 ,除非這些物種的貿易受到嚴格控制 ,應該在科學和管理當局批準承認的出口許可證的基礎上準許出口 ,同時規定進口國只能在出口國政府頒發許可證的前提下才允許進口。

(2 )、禁止或限制進出口。如《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控制危險物品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等 ,不僅要求締約國限制或禁止與其它締約國之間的貿易 ,還要求限制或禁止與其它非締約國間的貿易。

3 2 關貿總協定 (GATT)中的環境條款

GATT第20條允許國家采取“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以及在與國內生產和消費的措施相結合的情況下 ,采取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天然資源的有關措施” ;烏拉圭回合《貿易技術壁壘協議》規定 :“任何國家可在其認為適當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環境 ,只要這些措施不致成為在具有同等條件的國家之間造成任何不合理的歧視 ,或成為對國際貿易產生隱蔽限制的一種手段。”但在實際上 ,該規定為發達國家的“綠色壁壘”提供了“依據”。

4 環境問題對我國外經貿發展的影響

4 1 環保標準差異對我國引進外資的影響

在投資方面 ,由于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環保標準已相當嚴格 ,在這些國家或地區被限制或淘汰的重污染產業正在向發展中國家轉移 ,而這種轉嫁污染的行為又使發展中國家的環境狀況更趨惡化 ,國家經濟利益受到損害 ,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受到不利影響。我國在利用外資過程中也存在上述現象 ,而目前在對外商投資項目進行審批的過程中缺乏對環境因素的適當考慮 ,對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也沒有得到嚴格的實施。

4 2 綠色貿易壁壘及其對我國外貿出口的影響

國際貿易中的“綠色壁壘” ,以一系列的國際條約、公約和國內法律法規為根據 ,以保護人體健康、環境與資源為表面目的 ,涉及與保護人類健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有關的各種產品 ,因而具有合法性、隱蔽性、廣泛性等特點。就實施效果而言 ,發達國家制定的較高環保標準和相應的限制措施絕大多數對來自環保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的產品不利。

從目前國際貿易的實踐看 ,常見的綠色非關稅壁壘主要有下述幾種形式 :(1)單邊主義 ,即一國對其內部及外部的商務活動單方面制定法律、標準 ,并加以實施。 (2)境外裁決權 ,即某一項法案 ,它有權對發生在本國之外的活動加以裁決。這方面最著名的案例就是美國與墨西哥之間的金槍魚-海豚事件。 (3)國家環境管制法律法規 ,即根據GATT第20條的規定 ,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與健康”的環境措施。 (4)多邊環境措施 ,即有些國家利用國家間締結的環境條約、公約的某些條款建立新的非關稅貿易壁壘。

我國外貿出口的主要市場是香港、日本、美國、歐盟、東南亞、韓國 ,以及我國的臺灣省等發達或較發達的國家和地區 ,這些國家或地區的產口進口標準 ,大都包含我國產品在短期內難以達到的嚴格的標準 ,如防污標準、噪聲標準、電磁輻射標準等。如果這些國家、地區憑借自身在環保方面的優勢將貿易與環境緊密掛鉤 ,將使我國在產品出口范圍、出口速度上遭受打擊。在產品結構方面 ,綠色產品在國際貿易商品結構中的比重日益增大 ,而初級產品的比重將進一步下降 ,這對以初級產口出口為主的我國顯然不利。面對這一國際性趨勢 ,我國必須大力發展環保產業 ,進一步提高出口產品的技術含量 ,以優化我國的出口產品結構。就對出口企業國際競爭力的影響而言 ,由于綠色壁壘的制定涉及從產品生產、銷售到報廢處理的各個環節 ,制造商、出口商為了達到進口國的環境標準 ,必須增加有關環境保護的檢驗、測試、認證、鑒定等手續及其相關費用 ,從而使企業生產成本進一步提高 ,影響到出口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5 對策和建議

5 1 完善環境法律和強化環境執法

應當進一步完善環境資源法律法規 ,特別是制定和完善環保產業專項法規 ,促進環保產業和環保技術的發展 ,并強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外商投資項目中的實施力度 ,防止發達國家通過污染轉嫁對我國進行“生態侵略”。

5 2 利用雙邊或多邊貿易體系中的非歧視原則 ,抵制國際貿易中的“綠色保護主義”

如果發達國家或地區根據其環保標準對我國產品在當地的銷售采取歧視性做法 ,我國一方面可以根據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所確認的相互給予非歧視待遇和國民待遇的規定和有關環境保護的國際條約、公約中對發展中國家給予特殊照顧的規定 ,向有關國家提出抗辯 ,力爭通過磋商、談判解決此類貿易糾紛 ,同時也可以向有關國際組織提出申訴 ;另一方面可依據《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反報復措施 ,維護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合法權益。

5 3 盡早推廣實施ISO 14000環境體系國際標準并從法律上完善有關制度

國際標準化組織制定的ISO 14000系列國際標準已于1996年正式公布。該標準以改善全球環境、促進國際貿易為目標 ,涉及從原材料的開發生產到產品制造、使用及報廢處理的所有環節和活動。對于任何不符合該標準的產品 ,任何國家都可以拒絕進口。因此 ,為了適應國際市場對出口產品環保標準的要求 ,我國應制定和實施與ISO 14000環境體系國際標準配套的國內法律法規以及適合我國國情的環境標志法律法規 ,通過立法程序把ISO 14000環境體系國際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 ,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實施。

5 4 加強國際立法合作

應積極參與國際社會現在和將來環境與貿易所進行的討論和談判 ,表明我國在環境與貿易關系問題上的立場 ,為包括我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爭取公正、合理的地位。

參考文獻

① 曲小如 ,環保時代國際貿易發展的新趨勢 ,國際貿易問題 , 1996(1)。

② 王瑜 ,中國社會標志規劃 ,環境 , 1996(3)。

③ 孫昌華 ,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 ,法學評論 , 1996(4)。

④ 曲小如 ,論多邊環境協定的貿易條款與關貿總協定條款的相容性 ,國際貿易問題 , 1996(7)。

⑤ 談臻 ,國際經貿中的環境壁壘及其法律對策 ,國際貿易問題 , 199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