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法律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14 06: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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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社會因素

1.隨著我國社會法制化進程快速發展,全民法律意識普遍提高,自我維權意識日益增強。因此,在醫療過程中一旦發生病人認為是損害到個人權益的情況時,則產生投訴愿望和行為。

2.我國醫療保障制度不健全、醫療資源配置不合理,看病貴、看病難矛盾仍然突出。醫療費用上漲急劇,醫療費用的個人承擔部分也在增加。病人在付出醫療費用的同時,希望能得到較好的醫療服務及理想的治療效果,如果治療的結果超出自己的預期,則導致病人內心難以平衡和接受。

3.某些媒體的炒作。部分媒體片面地理解醫患關系,把醫生和患者人為地劃分成對立面,甚至對個別醫德敗壞的現象暴光炒作有加,造成全社會對醫務人員普遍持懷疑態度,使得患者就醫過程中過于警惕,一旦有不良的治療結果就認為是醫方的原因導致的,加劇了醫患矛盾的激化。

(二)醫院內部因素

1.業務技術水平的局限。有些醫務人員業務技術水平不熟練,盲目蠻干,對診療過程中存在的風險估計不足,準備不充分。

2.法律意識淡薄。醫務人員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護理規范,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

3.醫患缺乏溝通。一些醫務人員缺乏與患者溝通,對檢查、診斷、用藥、治療或術前、術中、術后,病情變化等情況不及時和患者或患者家屬溝通,不能全面履行告知義務。

4.醫療文書記錄不完善、不及時。一些醫務人員不能熟練掌握病例書寫規范的要求,在對患者的醫療診斷、用藥、特殊檢查和手術等醫療行為過程中,對病歷書寫不重視存在漏記現象,一旦發生醫療糾紛,就會出現涂改和偽造等現象。

二、加強醫學生法律教育的途徑

(一)醫學院校增開相關法律課程,加強法律知識教育

我國現有的相關醫療方面的法律法規有《侵權責任法》,《衛生法》,《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等。經過調查目前一些醫學院校開設了《衛生法》,但是課時也不多。大部分醫學院校也開設有一些涉及醫患溝通問題的學科,如醫學倫理學、醫學法學、醫學心理學等,但這類學科一般只作為選修課程開設,學時數很少。其他相關法律課程開設較少,因此建議對在校醫學生增開相關法律課程,比如增開《民法》課程,增強醫學生的法律基礎知識、培養醫學生的法律意識。增開《侵權責任法》課程,讓醫學生熟練掌握醫療責任歸責原則、醫療賠償等方面的法律知識,規避醫療風險,減少醫療糾紛。

(二)提高醫學生的法律意識

在校醫學生不太重視法律課程,學習法律知識的興趣不高,缺乏學習法律法規知識的主動性。醫學生們認為學好專業課程才是主要的,沒有太多必要學習法律知識。隨著社會的進步,民主法制制度的發展,法律已經全方面滲入社會生活,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是普通民眾必備的基本素質之一。只有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識才能適應社會的需求。在醫療糾紛高發的當下,作為未來的醫務工作者要認識到醫務行為應該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實施,要做到懂法、用法、守法,加強法制觀念。

(三)提高醫學院校法律教育重視程度

醫學院校普遍重視醫學專業課的教育,對于法律這樣的學科,有些院校不開或開的很少。出現目前狀況的原因一方面是學校重視程度不夠,另一方面是醫學院校法律專業的老師較

少,再者就是學生學習法律的興趣不高。學生精力集中在學習專業課方面,忽視了法律知識的學習。因此,醫學生應轉變輕視法制知識的學習態度,加強醫學法制的學習,在用醫學專業知識充實自己的同時,也學會用法律知識來武裝自己,使二者融合貫通,促進自身的全面發展,使自己成為社會需要的合格人才。提高醫學院校重視醫學生的法律知識教育程度,加強法律專業教師隊伍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舉辦法律講座,普及醫學生法律知識

醫學院校可以為在校的醫學生,邀請校內外法律專業人士,針對當下有代表性的醫療糾紛典型案例,開展講座,剖析糾紛產生的原因和涉及的法律知識,以增強醫學生對法律的認同感,提高醫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緊迫感,同時也為醫學生對醫療糾紛有充分和正確的認識,究其原,探其果,改變醫學生對醫療糾紛的畏懼心理,釋放心理壓力,以致合理規避醫療糾紛的風險,減少糾紛的發生。

三、小結

篇2

關鍵詞:醫療過錯證明責任分配,過錯原則過錯推定,無過錯原則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專章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將醫療損害分為醫療技術損害、醫療倫理損害和醫療產品損害。[1]在歸責原則上,明確了醫療技術損害和醫療倫理損害責任的成立,原則上適用過錯原則,有條件地適用過錯推定;醫療產品損害責任實行無過錯原則。醫療過錯的有無是決定醫療損害責任是否成立的關鍵,過錯的證明責任分配攸關訴訟的勝負。從表面上看,證明責任分配是提供證據責任(行為責任)的歸屬,而實際上是客觀證明責任(結果責任)在當事人間的分配,更重要的這種責任的分配常常影響到訴訟結果。[①]因此,有必要對《侵權責任法》中有關醫療過錯條款進行深度解讀,理解其立法價值選擇,以期對實踐有所裨益。

一、分配醫療過錯證明責任應當考慮的因素

在我國民事立法上,對“醫療過錯”要件的證明責任分配,經過了《民法通則》的原告承擔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證據規定》)的被告舉證,再到《侵權責任法》的修正,實質反映出立法者對諸多利益、價值權衡的結果。立法者考慮下文論述的各種因素,分別依據不同的法律價值判斷,從而決定將“過錯”的證明責任分配給何方承擔。

(一)醫療行為的復雜性與固有風險

醫療行為本質上的復雜性、危險性、偶然性和不確定性決定了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的義務只能是一種方法義務而非結果義務。醫方所負擔的義務是診療行為本身法律論文,診療義務的抽象性表現為“進行醫學上認為適當的診療”。由于人體機能的復雜性及患者行為的不可預測性所導致的診療行為的不確定性,使得在診療全過程中所進行的各個具體的診療行為,都不是能預定的,醫護人員只能根據某個時間、某個局面的實際情況,選擇、實施適當的診療行為。[2]診療行為的手段性,一般不能確保醫療行為必須發揮某種治療效用或實現治療結果。

同時也應考慮到,正是因為醫療行為具有專業性強、技術性高的特點,在通常情況下,患者及其家屬不可能具備醫療方面的專業知識,處于弱勢的一方。并且作為重要證據的病歷記載均在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勢力范圍內,損害發生后,醫方有充分的時間篡改證據,將對其不利證據銷毀論文格式范文。因而,普通人對醫療行為的技術性無法清楚認識,欠缺舉證能力。

(二)醫學的發展與成本

現有的醫療技術可實現部分治愈疾患的目的,但也存在一定的傷害性,作為醫療侵權行為“受害人”的患者,同時也是“受益人”。如果不能正確認識醫療行為的特殊性,簡單地將所有醫療損害糾紛的過錯要件的證明責任分配給醫方,實質是將醫療技術的高風險轉嫁給醫療機構承擔,將會導致臨床醫學的不發展和不作為,阻礙醫學科學的健康持續發展。

但是,醫學發展的必要成本、風險也不應由患者一方承擔。如果將醫務人員探索未知領域疾病而使患者遭受的損害或風險完全由患者承擔,相對于整個社會和醫學的發展,這對患者而言是個沉重的負擔。

(三)醫患雙方的公平性

目前人類發現的疾病一共是4萬余種,能夠徹底治療的只有6%左右,60%的疾病依靠人體自身免疫系統自愈,30%多的疾病是至今無法醫治的。[3]每一患者主動求醫時,其本身已罹患疾病;加之在治療過程中,由于患者個體的差異、并發癥,患者及其家屬是否配合等因素,無法證明患者的病患無法治愈甚至惡化是由于自身的原因還是醫方的過錯。所以,將所有情形下醫療損害過錯的證明責任分配給醫方不能體現法律的公平與平等。

對處于弱勢一方的患者而言,糾紛解決中的“沉默共謀”和“證明受阻”也是不能不考慮的因素。德國學者漢斯﹒普維庭提出過一個“證明受阻”的概念,是指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由于故意或過失行為妨礙了可能證明的提出,因而提供證明落空。[4](271)而且醫療糾紛中的專家一般均為醫師法律論文,與被訴醫療機構有這樣那樣的聯系,在依據事實作證將會對醫方不利時,專家證人保持沉默是難以避免的。

立法者正是基于對上述因素的權衡,既考慮患者合法權益應有的補償和救濟,又兼顧醫方的合法權益及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在我國《侵權責任法》中對“醫療過錯”規定了多元的證明責任分配體系(詳見下表)。

 

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法》規定

患者的證明責任

醫方的證明責任

過錯責任

54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證明存在違法行為、損害事實、行為過錯及因果關系

 

 

過錯推定

58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證明存在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

證明不存在過錯

無過錯責任

59條: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