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管理制度范文

時間:2023-04-08 22: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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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為保證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安全、有效和健康發展,規范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各類醫療機構。

第三條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為目的,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第四條衛生部主管全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用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審批

第五條衛生部根據區域衛生規劃、醫療需求和技術條件等實際情況,制訂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用規劃。

第六條申請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開展技術相適應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開展技術相適應的技術和設備;

(三)設有醫學倫理委員會;

(四)符合衛生部制定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七條申請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報告;

(二)醫療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床位數、科室設置情況、人員情況、設備和技術條件情況等);

(三)擬開展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業務項目和技術條件、設備條件、技術人員配備情況;

(四)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規章制度;

(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申請開展丈夫人工授精技術的醫療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前條規定的材料后,可以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并在收到專家論證報告后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發給批準證書;審核不同意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對申請開展供精人工授精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及其衍生技術的醫療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初審意見,衛生部審批。

第九條衛生部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初審意見和材料后,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并在收到專家論證報告后4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發給批準證書;審核不同意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批準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衛生部的批準證書到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批準證書每2年校驗一次,校驗由原審批機關辦理。校驗合格的,可以繼續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校驗不合格的,收回其批準證書。

第三章實施

第十二條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必須在經過批準并進行登記的醫療機構中實施。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第十三條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當符合衛生部制定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的規定。

第十四條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當遵循知情同意原則,并簽署知情同意書。涉及倫理問題的,應當提交醫學倫理委員會討論。

第十五條實施供精人工授精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及其各種衍生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與衛生部批準的人類庫簽訂供精協議。嚴禁私自采精。

醫療機構在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時應當索取檢驗合格證明。

第十六條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為當事人保密,不得泄漏有關信息。

第十七條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不得進行性別選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供精人工授精醫療行為方面的醫療技術檔案和法律文書應當永久保存。

第十九條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對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人員進行醫學業務和倫理學知識的培訓。

第二十條衛生部指定衛生技術評估機構對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進行技術質量監測和定期評估。技術評估的主要內容為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和社會影響。監測結果和技術評估報告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部備案。

第四章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非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并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買賣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實施代孕技術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類庫批準證書》機構提供的的;

(四)擅自進行性別選擇的;

(五)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檔案不健全的;

(六)經指定技術評估機構檢查技術質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頒布前已經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在本辦法頒布后3個月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部按照本辦法審查,審查同意的,發給批準證書;審查不同意的,不得再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是指運用醫學技術和方法對配子、合子、胚胎進行人工操作,以達到受孕目的的技術,分為人工授精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及其各種衍生技術。

篇2

一、圖紙的熟悉、審查和管理制度

(一)施工圖紙會審是施工前的一項重要技術準備工作。會審前要認真熟悉圖紙,了解設計意圖,對圖中的疑難問題和差錯,要分別作好記錄,準備好會審意見,對于較復雜的大型工程,會審前由技術部組織各專業進行預審,將問題匯總,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二)圖紙會審工作一般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參加。一般由公司工種部經理主持,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三)圖紙會審時決定的問題,由現場項目技術負責人填寫圖紙會審記錄和工程洽商單。圖紙會審記錄要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四方簽字。會審記錄填寫要詳細、準確,并注明參加會審的人員和時間。

(四)必須提高圖紙會審工作質量,最大限度地發現圖紙中存在的問題,通過圖紙會審應著重解決的問題,掌握設計意圖和建設單位的要求,了解設計方案、技術措施貫徹國家規范標準情況;設計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情況,有無改進方面;工程結構是否安全可靠,裝飾裝修施工有無困難;設計圖紙內容有無錯誤,各專業之間有無矛盾等。

(五)圖紙會審記錄一式八份,分別如技術部、財務部、預算部等。

二、技術交底制度

(一)技術交底是施工技術管理的重要,按技術管理程序,技術交底必須在圖紙會審的基礎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進行;

(二)技術交底分工:凡由公司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工程,由公司經理主持,公司總工程師向有關項目經理部負責人進行交底。交底內容可以總工程師簽發的會議紀要或其他文字材料下發執行,項目技術負責人,在施工前根據施工進度,按部位和操作項目,向各專業施工員及班組長進行交底。

(三)交底內容:總工程師的技術交底一般應包括:工程概況、施工部署、主要施工方法及關鍵性技術問題的解決方法和施工注意事項;對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機具的要求;土建工程和安裝工程的配合;技術安全措施,規范性和特殊要求的施工技術措施等。項目技術負責人可按總工程師技術交底的內容辦理;項目技術負責人技術交底的內容包括:設計圖紙(包括設計變更)的尺寸、標高、軸線、預留洞、預埋件等詳細情況;施工方法、施工順序、工序措接;質量標準、安全技術措施、成品保護措施、新用材料的品種、規格、質量要求;上級領導對某些技術問題的批示和技術決定;其他應說明的問題。

(四)技術交底主要以書面形式進行,填寫統一的技術交底表格,并應由交底人、審核人及接受交底人簽字。

(五)技術交底資料是施工技術資料的重要內容,各專業技術交底材料分別由單位工程專業技術負責人收集整理,并按日期先后編成冊,妥為保管。

三、施工組織設計制度

每項工程開工前必須作出施工組織的設計以指導施工的全過程,處理好人、物、空間、時間、施工工藝、質量與數量、專業與協作等施工要素及其樸素間的關系,以獲取好的經濟效益。

(一)施工組織設計的分類及主要內容

施工組織設計按服務對象不同,大體可分為三類:施工組織總設計,單位工種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

1、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群體工種復雜的重要工種為對象,是全局施工活動的綱領性指導文件(略)

2、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單位工程為對象,是單位工程施工具體的指導性文件,內容包括:(略)

3、施工方案有兩種形式:

(1)凡套用定型設計、采用做法的建筑工程和工期較短的簡單工程,可編制施工設計簡要,著重對工期控制、施工質量保證和安全措施等方面的研究設計。進而提高管理工作的標準化程序;

(2)對于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難度較大,技術較為復雜的分項工程,以及特殊部位和特殊條件下的單項工程,均需編制施工方案,這種方案則是施工技術實施性專題設計,其內容必須包括:可行性和可靠性的分析、論證結果;材料、機具、設備、勞動力的投入計劃;作業程序、條件、標準;經濟技術指導的測算,質量等級和安全性能和預期評價,對不利影響因素的分析預測和相應的技術保證措施等。上述內容力求全面、詳盡、具體,并同時提出施工管理的各種保證體系建制。

(二)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分工審批權限

施工組織設計、專題設計型施工方案由公司總工程師主持,組織有關部、室、項目經理部參加,由公司工程部負責匯編,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工程部有關人員進行審批。

(三)施工組織的編制時間要求

單位施工組織設計與接制到圖紙后15天內提出;施工設計概要在接到圖紙后7天內提出;編制的投標施工組織設計視具體情況按期提交,原則不影響送標時間。

(四)施工組織設計的實施管理

1、所有工程都必須施工設計或方案,否則不準開工;

2、未經審批或審批手續不全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視為無效;

3、工程開工前必須按編制分工逐級向下進行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交底,同時進行對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的橫向交底,并應有相應的交底記錄;

4、加強實施全過程控制,分別對基礎施工、結構施工和裝修三個階段,進行施工組織設計實施情況的中間檢查,并且需做施工組織中間檢查記錄;

5、施工組織設計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實施過程中,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凡屬施工組織設計內容變更和調整,都必須編制“施組調整(或補充)方案”,報原審批人批準后方可執行。

6、工程完成時,必須及時原施工組織編制內容做出技術總結,并上報原審批人,做好施工組織設計評價和對編制人、實施單位考核的重要依據。

(五)施工組織設計的考評(略)

四、材料檢驗制度

材料檢驗制度是對施工用材料、構件、配件和設備等,必須由供應部門提出合格證明文件,,并進行試驗、檢驗,對不合格的產品不得使用,并注明去向。對有關設備進行調整和試運轉,以便正確、合理地使用,保證工程質量。

五、工程質量檢查和驗收制度

質量檢查和驗收制度規定,必須按照有關質量標準逐項檢查操作質量和產品質量,根據建筑安裝工程的特點分別對隱蔽工程、分項工程和竣工工程進行檢查驗收,從而逐環節地保證工程質量,詳見質量管理制度。

六、工程技術檔案制度

工程技術檔案是指反映建筑工程的施工過程、技術狀況、質量狀況等有關技術文件、圖片、圖紙、光盤等,這些都需要妥善保管,以備工種交付使用、維護管理,改建擴建時使用,并對工種歷史資料進行保存和積累。

1、工程技術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由公司檔案管理員負責;

2、各項目工程的檔案資料必須按照單位工程技術資料規定的內容齊全,填寫準確無誤。

3、檔案的收集整理嚴格按“檔案管理辦法”的標準執行。

4、工程竣工驗收的統一交回公司存檔。

七、技術責任制度

是各級技術領導、技術管理機構、技術干部及操作工人的技術分工和配合要求,建立這項制度有利于加強技術領導,明確職責,從而保證配合有力,功過分明,充分調動有關人員搞好技術管理工作的積極性。

(一)技術管理機構

公司經理

總工程師

工程部

項目經理

項目技術負責人

技術人員

專業施工員

工人班組

(二)各級技術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1、在各自負責的范圍內,做好經常性的技術業務工作;

2、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為順利進行施工創造條件;

3、向各級領導提供技術分析資料、技術情報、技術咨詢、技術建議方案和技術措施,便于領導決策;

4、檢查各級技術部門和技術人員貫徹有關技術規定、制度、規程的情況;

(三)總工程師的主要職責

1、全面領導企業的技術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2、貫徹執行國家的技術政策、技術標準、技術規程、驗收規范和技術管理制度;

3、組織編制:貫徹企業的年度技術措施綱要和四項費用計劃,組織總結年度技術工作;

4、開展技術革新活動,審定重大技術革新、技術改造方案和全理化建議,組織編制和實施科技發展規劃等;

5、對重點工程組織編制和參加審批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技術交底,組織熟悉會審圖紙,參加竣工驗收;

6、參加公司范圍內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工程質量檢查,對重大事故進行技術上的分析和處理,參與重點工程的投標決策,領導全面質量管理工作;

7、領導培訓工作,審批技術培訓計劃;

8、領導進行技術總結;

9、對技術人員的工作安排、晉級、獎罰等方面提出意見;

10、對施工生產中的安全問題負技術上的責任。

(四)項目技術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公司技術決定,制度以及施工項目的技術管理制度;

2、開展經常性的技術工作,主要有:

(1)組織有關人員熟悉圖紙及招標文件等技術文件,對圖紙中及施工中出現的問題及時與設計單位、建設單位以及監理部門協商解決,并及時辦理文字洽商手續;

(2)參加施工組織審批;

(3)負責項目工種技術交底工作;

(4)根據項目部的技術計劃,組織編制度,保證質量、安全、節約的技術措施計劃并貫徹執行;

(5)主持建筑物的位置、軸線、標高等預栓、組織隱蔽工程驗收;

(6)組織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的質量評定,設立預檢,參加竣工驗收;

(7)組織質量檢查,負責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并及時上報;

(8)對施工生產中的安全問題負技術上的責任;

(9)協助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工作;

(10)領導材料檢驗工作;

(11)負責技術革新、環保計劃的實施;

(12)領導技術檔案的整理、原始資料的積累,組織繪制竣工圖,并定期移交和歸檔;

(13)參加技術會議,組織技術業務學習和進行技術安全教育;

篇3

[關鍵詞]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建筑

工程質量監督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管理工作,各級質監站在監督過程中不斷提高、強化技術管理的工作,通過建立技術管理制度,完善監督檢測技術手段,提高監督人員業務素質,加強技術理論研究和總結,建設信息化管理,促進了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發展。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也必須不斷的改革和深化。加強工程質量監督技術管理,是新階段提高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創新監管模式,提高監督效率的重要舉措,是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發展的具體體現。為了進一步加強全省工程質量監督技術管理工作,針對近年來全省工程質量監督技術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為促進我省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再上新臺階,我們還需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準確定位,明確職責

每項工作、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位置,要認真做好 “角色定位”使能力與崗位相配套,使崗位與責任相對接。質量監督工作的定位就是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實施工程質量監督,是政府監管職能在工程質量管理領域的延伸和細化,是真正把好工程質量關的有效措施。因此,必須進一步加大對工程質量的監督力度,充分發揮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工程建設中的作用,提高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可替代的地位,才能有效的保證工程質量。而技術工作在質量監督過程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質量監督技術是工程技術的一個專業化的內容,是我們質量監督工作內容中的工作方法、工作技能的具體化。所以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其實就是一項技術管理,而承擔這項工作的人員就應該有較高的技術水平,切實的履行好工作職責。

2、通過樹立技術權威性,不斷增強執法權威性

如何在監管工作崗位上豎權威,有權威,體現權威是我們必須要認真考慮的問題,但更多時候,我們應該自己創造權威,只要工作職責履行的好,技術權威性高,我們的執法權威自然而然的就能得到增強。如何樹立權威性呢?那就首先需要我們不斷地加強學習,全面提高自身素質。面對各種新知識、新事物的層出不窮,需要我們去了解、去認識;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不斷涌現,需要我們去把握、去解決。要繼續分階段、分層次地抓好培訓工作,使監管人員能夠好掌握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并能夠自覺、準確地貫徹執行。要從加強工程質量監督人員的規程、規范、標準的培訓入手,提高監督人員業務素質。

我們不僅要面向監督層面和管理層面,更要面向一線操作層面,實現技術培訓的制度化、培訓內容的多樣化,并采取定期培訓和專題培訓相結合,培訓考核和現場檢查相結合,集中培訓、調研學習交流相結合,督促和引導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不斷提高遵守有關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技術標準的意識和自覺性,使他們明確各自在工程質量上應當承擔的責任和行為規范,提高他們知法守法意識和質量意識,不斷夯實技術管理人員的技術水平,常抓不懈,把質量監督技術管理工作落到實處,使我們的權威性通過一系列的培訓教育工作的開展將得以進一步體現。

3、嚴格執行技術標準,完善技術管理工作制度

工程技術標準是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最基本保障,是工程建設領域的技術法規,必須認真執行。要繼續分層次對工程建設各方主體進行強制性標準的培訓,進一步增強掌握標準、執行標準的能力。對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發現一起,糾正一起,處理一起。對相關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厲查處。要把健全和完善建設各方主體工程質量技術保證體系作為強化質量管理工作的重點,建立健全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技術管理控制機制,督促施工單位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施工工藝、操作規程和內部控制標準,使質量管理工作建立在科學化、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基礎上。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確?!耙涣鞯墓こ藤|量”為目標,以深化監督模式改革為主線,努力提高工程質量監督技術水平,要科學把握和遵循工程質量監督技術管理工作規律,針對工程質量監督中的薄弱環節,加強技術管理工作制度建設;要依靠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促進工程質量水平持續穩步提高,為確保工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質量,求真務實,改革創新,突出重點,加強協調,狠抓落實;要提高工程質量監督資料審核的效率。

4、創新技術監管手段,改善監督方式方法

科技是第一生產力,在現代化科技手段的強有力支持下,我們已由眼看、手摸、錘敲轉變為運用現代科學儀器進行質量監管。我們要加快發展工程質量監督系統信息化建設,確保準確、及時、高效地提供信息服務,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不斷強化工程質量信息和重大事項上報制度,是省建設廳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各地區的工程質量總體水平和質量發展趨勢的重要途徑。要逐步健全完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建立質量信息反饋制度,實現全省聯網,通過質量監督管理系統的應用,實現數據共享,提升工程質量監管的水平和工作效率。

5、依靠科技進步,治理工程質量通病

加強工程質量監管過程中技術措施的研究,依靠科技進步,針對目前影響工程質量的技術問題和薄弱環節,組織攻關,要有所突破、有所前進。全省大部分地區都已經出臺了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的辦法和制度,要繼續深化質量通病的綜合治理。對住宅工程現場使用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加強監督抽查,強化對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的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工作的監督。要采取舉辦專題講座,優化治理措施,列入巡點,強化工程監控,召開現場觀摩會,采用現代技術,組織技術攻關等措施,通過工程質量過程監督和竣工驗收備案把關等手段,治理工程質量通病,提高工程質量水平。

6、提高技術工作質量,確保工程驗收資料的準確性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

工程質量驗收資料和工程檢測報告全面記錄了工程質量控制的全過程,也是明確參建各方質量責任,使工程質量具有溯源性的重要手段,是認定工程質量的重要依據。

進一步強化對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采取有效措施規范質量檢測行為,嚴肅查處出具虛假報告等不良行為,真正做到重要檢測數據的自動采集,直接進入數據系統,減少人為因素,確保工程質量檢測結果的科學性和可靠性。利用現代網絡技術,查詢檢測結果,實施對檢測行為的實時監督,進一步健全完善檢測機構數據庫管理,將檢測機構的不良行為記入數據庫,定期公布并作為對檢測機構考核的依據。

積極推廣應用《建筑工程質量評價驗收系統》軟件,促進工程質量驗收資料的規范化,要通過建立同步檢查制,監督復核制,保證工程質量驗收資料的準確性。要通過密碼管理制、見證取樣制、試件留置制、監督抽測制的行政措施和數據自動采集、檢測系統軟件的技術手段,使施工單位的工程質量驗收資料中的復驗報告和檢測機構檢測系統中的檢測報告由工程質量監督站進行自動監控、自動比對,保證驗收資料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

7、加強監督檔案的管理

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是質監事業發展的歷史記錄,是一種不可再生的資源,是質量終生責任制中極其重要的全過程的詳實記錄,是工程質量優劣與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在建設施工、監理過程和質量監督中間檢查、質量評定、工程缺陷責任期及竣工驗收的重要資料。要從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認識檔案工作的重要性,和日常質監工作一并部署,一并落實。質監檔案的開發利用作為檔案管理工作的落腳點,邊建檔、邊開發、邊利用,努力服務于質量監督的中心工作。

要不斷加快檔案管理現代化建設。為提高檔案查找的效率,除編制文件檔案歸檔目錄、發文匯集、監督檔案案卷目錄、全引目錄等檢索工具外,要采取科學的技術手段和方法,逐步實行檔案管理自動化系統,利用計算機管理手段,建立起了多途徑、高效率的檔案檢索和查詢體系。

8、重視工程質量投訴工作

工程質量投訴是全社會共同關注的問題,加強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是建設領域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方面。要按照國務院第431號令《條例》的規定,規范對工程質量投訴的處理,牢固樹立為民著想的服務意識,督促責任單位妥善處理好質量缺陷,建立工程質量信用檔案,將建設過程中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使用后投訴處理等情況進行記錄并向社會公布,并將投訴處理和不良行為記錄掛鉤,加大對不良行為的查處力度,提高工程質量,降低投訴。

篇4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是各級政府以履行質量技術監督職能為目的而設置的具體行政部門,主要包括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食品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及防疫監督管理部門等。

在具體工作過程中,我國的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體制存在眾多問題:①政府和企業沒有完全分開,在政府和企業無法做到完全分開的情況下,市場無法充分發揮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②職責不分、辦事效率過低。我國當前的質量技術監督管理結構不合理,存在職能交叉現象;③機構設置不合理。現行的質量技術監督管理機構龐大,人員冗繁,缺乏高素質人才,尚未建立具有綜合性的執法機構;④質量技術監督機構依法行政水平過低。相關部門在工作過程中沒有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處理事務,很多本應該由其他中介組織解決的問題,也是通過行政部門進行處理的;⑤管理制度落后。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我國現行的質量技術管理制度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

2 我國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基礎

2.1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內涵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屬于政治體制改革的內容,指的是在一定原則和要求基礎上,對具體的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體制的內容進行優化。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建立一個適應經濟形勢發展需要的,符合國情的,結構合理、運行高效、功能齊全的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體制。具體包括:①轉變職能,即以順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求,轉變質量技術監督的具體職能;②理順關系,即必須處理好中央和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之間的關系;③精兵簡政,即必須縮減龐大的人員機構,科學、合理地設置人員編制,提高辦事效率;④提高效率,即采用先進的電子信息技術,改革傳統、落后、低效的辦事流程和方法,提高相關行政主體的監督管理效率,縮減行政成本。

2.2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機制的改革需要遵循幾個原則:①政企分開、精簡、高效原則。政府和企業完全的分開是提高質量技術監督管理水平的重要前提,而堅持精簡、高效的原則是提高質量技術監督管理效率的必然要求,只有當機構不再龐大、人員不再冗繁時,質量技術監督的工作效率才能得以最大程度的提高;②社會分工和專業化協作的原則。社會眾多的物質部門生產的基礎是社會勞動的分工配合,與社會中的物質生產部門相對應,政府也設立了各個行政管理部門,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門具有相應不同的職權,但是這些職權劃分必須做到清晰、權責明確、合理分工、互不交叉、規范高效;③兼顧局部和整體利益的原則。因為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制度的改革是一項復雜的工程,此項改革的開展會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在進行過程中必須權衡好各方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矛盾,保持穩定和發展二者之間的統一;④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原則。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應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為目的,與政府的其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相配合,與國際形勢的發展相適應。

3 建 議

3.1 解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業務部門的職權交叉問題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業務部門的職權交叉領域主要集中在醫療器械及設備,食品的安全生產,煙草的監督管理,種子、農藥、化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領域。由于各個部門的利益驅動和權利擴張,導致了以上領域發生問題時要么是誰都管,但是都管不好,要么是誰都不管。這種情況的存在,使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的辦事效率嚴重低下。所以,根據精簡機構的原則,必須理順各個部門的職能關系,對他們各自的職權范圍做出詳細地劃分,并以規章制度的形式呈現出來,為以后解決部門間的矛盾提供可行的方案與措施。

3.2 為保證改革的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順利開展需要一批知識水平高、業務能力硬、服務意識強的工作隊伍。因此,相關部門需要定期地對工作人員進行此方面的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和競爭意識。同時,其需要通過多種途徑,如電視、廣播、報刊和網絡等大力宣傳相關知識,提高其他廣大從業人員對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工作的認識和理解。

3.3增加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的服務職能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各部門對我國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提出了更多的新需求。為此,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完善自身的服務職能:①增加在通信計量、體育計量器具和房屋面積上的技術監督職能;②增加在高科技領域內的技術監督職能;③增加有關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職能。為了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必須提供更多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例如,增加提供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和質量技術監督有關的信息咨詢和服務。

3.4 建立合理的市場準入制度

相關部門必須建立合理的市場準入制度,也就是說只有當本國的產品滿足了某些要求,經過注冊或是檢驗之后才能夠獲得批準得以入市。建立合理的市場準入制度是為了保證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同時也有利于減輕質量技術工作人員的工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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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和完善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關的圖書資料治理工作,提高圖書使用效率,更好地為的生產經營服務,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圖書資料指:機關購置和擁有的各類圖書、期刊、照片、圖紙資料等。

第三條機關的圖書資料治理工作歸口總經理辦公室,財會部協助治理,總經理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第二章圖書資料的購置及報銷程序

第四條機關各類圖書資料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集中統一購置,機關各部門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隨時向總經理辦公室推薦圖書資料目錄。一般情況下,經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即可由圖書資料專管人員進行購置。

非凡情況下,經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后可由各部門自行購置。

第五條如有非凡情況(批量大、價值高),由各部門向總經理辦公室報送需求計劃,計劃中應說明需購置該批圖書資料的理由、價格、數量等,由總經理辦公室向主管領導報送簽報,主管領導審批后由圖書資料專管人員按計劃進行購置。

第六條圖書資料購置經辦人在辦理完圖書資料登記手續后,憑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人簽字的發票到財會部辦理報銷事宜。

第七條財會部負責核定機關每年圖書資料購置的專項額度,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人負責對圖書資料購置的數量、價格進行總量控制。

第三章圖書資料的治理

第八條圖書資料購置后,由專管人員進行分類編號登記,并在其扉頁、書中、封底或適當位置上加蓋“路橋集團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圖書資料專用章”。

第九條員工均可借閱已登記的各類非保密性圖書資料,一次最多可借閱圖書3冊,借閱期限最長為3個月,到期如需續借應辦理續借手續。

第十條部分專業性較強的圖書資料(如字典、詞典等)可由各部門長期保管,但必須由保管人辦理登記手續并經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人批準。

第十一條外單位人員借閱圖書資料應經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人批準。

第十二條辦理借閱和續借手續均由圖書資料專管人員負責。

第十三條圖書資料專管人員應于每年年終前對登記在冊的各類圖書資料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寫出書面報告交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人。

第十四條機關員工應對所借閱的圖書資料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批注、標點和涂改。如發生圖書資料的損壞、丟失,原則上應由借閱人購買原書賠償;不能賠償原書時,按該書標價的4~6倍罰款。

第十五條員工在調離機關前,應將個人借閱的各類圖書資料退交圖書資料專管人員并辦理退閱手續,憑總經理辦公室開具的通知書和其它證實文件到人力資源部辦理調離手續。

第四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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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附件)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工作;

(四)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出現重大問題的地區,提出整改意見。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組織實施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

(三)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資格的備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根據本辦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二)接受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

(三)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四)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三章條件與程序

第十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二)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三)合規性審查

認定機構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

(四)認定、公示與備案

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復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復審時應重點審查第十條(四)款,對符合條件的,按照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

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機構確認并經公示、備案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第四章罰則

第十五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認定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并對申報認定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018號)、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324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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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繁榮和發展技術市場,加速技術成果轉化,維護技術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技術市場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技術交易活動、技術交易服務以及與技術市場相關的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技術交易活動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

技術交易服務包括技術交易場所服務、技術交易經紀服務、技術交易咨詢服務、技術評估服務、技術信息服務等。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技術市場環境,加強對技術市場的培育和扶持,引導技術市場健康發展。

第四條市、縣科學技術行政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技術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培育和引導技術市場工作規范有序、健康發展。

第五條市、縣科學技術行政機關應建立專門的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市、縣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地區內技術市場、技術交易機構、技術合同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市、縣科學技術行政機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于組織技術交流、交易活動和技術市場管理,以及技術市場的宣傳、培訓、理論研究和法制建設,支持技術市場發展,促進和繁榮技術市場。

第七條市、縣工商和稅務等有關行政機關,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技術市場的管理、指導和服務工作,扶持技術市場的發展。

第八條市、縣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應定期進行技術市場的統計和分析,并報送主管部門,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據。

第二章技術交易服務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建立和完善專業化、社會化和網絡化的技術市場服務體系。

鼓勵建設和完善技術市場信息網絡平臺,收集、技術成果供求信息,拓寬信息渠道,實現技術交易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條積極鼓勵、支持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人員和社會力量通過多種形式創辦各類技術交易服務機構。

技術交易服務機構包括為技術交易提供專業交易場所、技術信息、技術論證、技術評估、技術經紀、技術產權交易、技術招標等專業化服務的各類組織。

第十一條成立技術交易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一)有與機構業務活動相應素質和數量的專職技術人員;

(二)有明確的技術交易、技術交易服務方向和經營范圍;

(三)有與專業業務范圍相適應的資金、工作條件和固定辦公場所;

(四)有明確的工作章程和相應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成立技術交易機構,應當依法注冊或登記,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國家對其資質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技術交易機構在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后,予以公告,并向當地稅務行政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四條技術交易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范開展技術交易活動。

第十五條鼓勵技術經紀人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并依法保護技術經紀人的合法權益。技術經紀人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技術經紀人在經紀活動中應當將定約機會和交易情況如實、及時地提供給當事人各方,真實反映當事人各方的履約能力、知識產權情況,按照約定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協調技術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十六條在技術交易機構中從事技術工作或技術管理工作1年以上(含滿1年)的專業科技人員,符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均可申報評定相應一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

第十七條技術交易機構就人員和經營情況向市、縣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及主管單位填寫年報。

第十八條鼓勵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按照自愿、平等、公開的原則依法組建行業協會。

各類技術市場行業協會應當依據協會章程開展活動,并對會員進行職業道德、行為規范以及執業技能等自律管理,保護技術交易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業間的有序競爭。

第十九條舉辦全市、縣范圍的技術交易會或與外省市聯合在我市、縣舉辦的技術交易會,由舉辦單位向市、縣科學技術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市、縣科學技術行政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通知申請單位。

申請舉辦技術交易會經批準后,舉辦單位應持批準通知向當地工商管理行政機關備案,并按批準的規格和要求開展籌備工作。

舉辦單位在技術交易會結束后1個月內,寫出總結報告,并報市、縣科學技術行政機關。

第三章技術市場秩序

第二十條技術交易當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訂立技術合同。

技術合同是指法人之間、法人和公民之間、公民與公民之間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所訂立的確立民事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合同。

合同文本提倡采用科學技術行政機關監制的技術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格式應當符合合同法規定的條款。

第二十一條技術合同內容由各方當事人約定,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關系,如實反映技術交易的實際情況,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中有弄虛作假的應對其后果承擔責任。

技術交易的價款或報酬由交易各方協商議定,也可參照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決定。

技術合同簽訂后,當事人可以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公證機關按國家規定收取公證費。

第二十二條技術市場買賣雙方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過中介方交易。

技術交易活動可以采取舉辦技術成果交易會、洽談會、信息會、科技集市等多種渠道進行,也可以通過常設技術交易場所、網上技術市場、技術承包、技術入股、技術拍賣、技術招標、技術引進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在技術交易活動中,賣方應當是所提供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保證其技術的真實性;中介方應當保證自己所提供技術信息的真實性及其來源的合法性;買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使用技術,支付費用。

第二十四條在技術交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壟斷技術和妨礙技術進步的;

(二)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以及其他技術權益的;

(三)冒充專利技術的;

(四)作虛假廣告宣傳的;

(五)以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簽訂技術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技術合同爭議或其他合同中有關技術交易糾紛,當事人可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請求調解,也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第四章合同登記和保障

第二十六條本市實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制度。技術合同經認定登記后,當事人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惠待遇。未經認定登記或不予認定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優惠待遇。技術交易當事人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行自愿原則。

經省科學技術行政機關確認公告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負責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第二十七條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對當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和認定,其主要事項是:

(一)對是否屬于技術合同進行認定;

(二)進行分類登記;

(三)核定技術性收入。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自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認定登記決定,并發給認定登記證明。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涉及國家秘密及當事人商業秘密的技術合同,應當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十八條以技術成果入股方式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技術轉讓合同登記;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為內容的技術承包合同、技術產權交易合同,可以根據合同內容確定合同的類型,予以認定登記。

納稅人持技術合同到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辦理認定登記手續后,將認定后的合同及有關證明材料文件報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手續。其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收入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稅收優惠。

第三十條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同意,暫免征收所得稅。

第三十一條技術交易機構可從技術交易純收入中提取技術交易獎酬金獎勵有關人員,并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二條鼓勵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的前提下,業余兼職開展技術研發或從事技術交易活動。在業余兼職研發或從事技術交易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由本單位和兼職單位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轉讓技術職務成果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的規定,對該技術項目直接完成人給予獎勵。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通過編造虛假技術合同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的,由原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撤銷其認定登記證明,科學技術行政機關并可對當事人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非法享受的稅收等優惠,由有關部門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在技術交易活動中,提供虛假技術和技術信息的,由工商管理行政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科學技術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認定登記職能并予以公告:

(一)違反規定開展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的;

(二)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在技術市場管理中、收受賄賂、或者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8

第二條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林權登記職責。林權登記包括初始、變更和注銷登記。

第三條林權權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擁有者。

第四條林權權利人為個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人、委托的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林權權利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委托的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

第五條林權權利人應當根據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提出登記申請,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權登記申請表;

(二)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人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的委托書;

(三)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六條林權發生變更的,林權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條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滅失的,原林權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八條林權權利人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權登記申請表;

(二)林權證;

(三)林權依法變更或者滅失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九條登記機關應當對林權權利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登記機關認為林權權利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認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說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權權利人補充材料。

第十條登記機關對已經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0天。

第十一條對經審查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登記:

(一)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種、面積或者株數等數據準確;

(二)林權證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無權屬爭議;

(四)附圖中標明的界樁、明顯地物標志與實地相符合。

第十二條對經審查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應當不予登記。在公告期內,有關利害關系人如對登記申請提出異議,登記機關應當對其所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主張確實合法有效的,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應當不予登記。

第十三條對不予登記的申請,登記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提出登記申請的林權權利人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四條對于經過登記機關審查準予登記的申請,應當及時核發林權證。

第十五條按照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發林權證的,登記機關應當將核發林權證的情況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六條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統一規定林權證式樣,并指定廠家印制。

第十七條發現林權證錯、漏登記的或者遺失、損壞的,有關林權權利人可以到原林權登記機關申請更正或者補辦。

第十八條登記機關應當配備專(兼)職人員和必要的設施,建立林權登記檔案。

第十九條登記檔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材料:

(一)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申請材料;

(二)林權登記臺帳;

(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涉及的異議材料和登記機關的調查材料和審查意見;

(四)其他有關圖表、數據資料等文件。

第二十條登記機關應當公開登記檔案,并接受公眾查詢。

第二十一條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登記機關應當將當年林權證核發、換發、變更等登記情況統計匯總,并于次年1月份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

篇9

【關鍵詞】工程監理;施工技術;監理制度

工程監理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是保證工程質量的有效手段,因此,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建立健全的工程監理制度,能夠對工程建設起到強有力的監督和管理作用。有序的工程監理工作是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以及投資控制的重要保證,所以,應當充分發揮工程監理的工作職能,做好工程施工技術的監督和管理工作,保證建設工程的順利竣工。

一、我國工程監理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對建設工程的質量要求也逐漸提高。工程的監督和管理是工程質量的重要保證,因此,工程監理制度的完善成為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必須要認真對待的問題。工程監理制度在我國的確定和施行時間并不長,但在相關工作人員不斷探索和改進的過程中,已經取得了較為顯著的成績。隨著我國工程監理制度的不斷完善,工程監理制度已經成為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手段。但目前我國工程監理制度中依舊存在著一些不足,成為了阻礙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工作正常開展的主要問題。

1、工程監理人員水平問題

工程監理從業人員的專業能力水平成為了影響監理工作效果的主要因素。就我國目前工程監理從業人員來說,普遍存在著工作能力較差,專業水平偏低等相關問題,隨著社會經濟以及我國建筑行業的快速發展,這些問題對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影響也越來越明顯,提高工程監理從業人員的專業能力水平和自身素質修養成為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當務之急。

2、監理制度依舊需要完善

經過相關工作人員的不斷探索和改進,我國工程監理制度已經獲得了一定的完善和加強,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不斷發展和人們質量意識的不斷加強,工程監理制度仍然存在著相對滯后的現象。目前,我國工程施工技術還相對較為落后,工程施工人員的專業能力也普遍較低,這樣就難以滿足我國工程建筑行業的發展需求。因此,必須不斷地完善工程監理制度,以促進工程施工技術的快速發展,保證建設工程施工質量的提高。

3、監理工作的片面性

目前,我國工程監理工作多針對于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階段,僅僅負責對工程施工階段的質量監督和管理,然而,這種監理工作是片面性的,并沒有全過程、全方位地介入到整個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當中,不能對工程整體質量效果起到全面的管控和約束。隨著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不斷提升,人們對工程監理工作水平的要求也逐漸提高,這樣,就能夠對工程監理企業發展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推動工程監理工作的全面性發展,使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全過程、全方位受到監督和約束,從而保證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整體質量。

二、現代工程監理體制下,對于施工技術的管理

現代工程監理體制下,對于施工技術的管理是一項多方面、相對復雜的具體工作。工程監理人員要充分認識自身的職責和重要性,結合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環境、氣候、資金等多方面因素,認真、合理地做好建筑施工技術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在介入項目之初工程監理人員就要做好周詳的監理工作計劃,從小到大、由點及面詳細認真地編制監理規劃和監理工作細則,確保將每一關鍵的分部分項工程納入到監控的范圍之中,只有清楚、全面地了解建設工程的建設意圖和整體目標要求,才能更好地進行建筑工程的施工技術的監理工作。并結合建筑工程的具體特點,制定相應的監管措施,在具體的工程施工技術上作好監管準備,特別是有高新技術要求的分部分項工程。

目前,在國內建筑施工行業中,很多施工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的技術水平和專業知識都普遍較差,很少有人接受過系統的教育和培訓,難以適應現代建筑行業對施工技術應用的要求。工程監理單位必須督促施工單位通過開展有效的施工技術培訓,使工程技術人員能夠及時地熟悉和掌握新的建筑工程施工工藝和新材料的特征,切實提高建筑工程施工從業人員的施工技術操作能力,進而整體地提升建筑工程的施工質量。

工程監理單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以專業化、客觀化、公正化的監理制度,確保建筑工程的各項施工任務達到設計標準和國家相關質量規范的要求。監理制度的確立并不是簡單的管理與監督,而是要求監理單位要積極協助施工單位順利的完成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要深入地分析和研究建筑工程施工技術中存在的弊端和缺點,并結合工程項目的實際需要,將施工技術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方案整理成有參考價值的材料,及時發送給施工單位的技術管理人員,以便于施工技術管理人員迅速采取措施,嚴把工程施工技術關。

工程監理單位在監理工程中,必須深入了解工程的設計理念和整體目標,督促施工單位制定切實可行的施工技術方案。不同的工程項目對于施工技術的要求有所差異,因此,監理人員要在綜合分析、科學探討的基礎上,對建筑工程施工技術進行有效、合理的監督與管理,以保證建設工程項目的順利竣工。

三、工程監理制度同施工技術協調發展的促進建議

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質量意識也不斷加強,促進了我國工程施工技術的快速發展。工程施工技術與工程施工質量息息相關,工程施工技術監督和管理是工程監理工作的重要內容,為保證建設工程項目的整體質量,就必須使工程監理制度同工程施工技術協調發展,相互促進。以下是筆者結合多年工作經驗所提出的幾點有關工程監理與施工技術協調發展的促進建議:

1、加強工程施工技術的監督管理工作

加強工程施工技術的監督管理工作,很大程度上也起到了促進工程監理水平發展的作用。工程質量是衡量工程施工水平的相關標準,同樣也是衡量工程監理工作效果的主要標準,工程施工技術的監督管理工作,是工程監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工程監理工作的有序開展,必然會促進工程施工技術的完善和加強,而工程施工技術的提高,也是保證工程監理工作有序開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強工程施工技術的監督管理工作,對于參建各方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對于工程質量的保證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對于工程監理工作的順利開展也有著非常大的促進效果。

2、加強同工程施工技術部門的合作關系

社會經濟的發展,提升了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人們對工程項目的質量要求也日漸提高,這為工程建筑行業的發展帶來了機遇和挑戰,因此工程施工技術水平的提高和工程監理工作有序的開展顯得極為重要。由于工程施工技術同工程監理工作對于工程整體施工質量都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因此,工程監理單位在開展監理工作的同時,也應該加強同工程施工單位的技術部門合作與交流,促進雙方的共同提升,從而保證建設工程項目的整體質量。

在建設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往往由于一些施工單位的管理水平有限,無法依靠這些施工單位自身管理部門來實現施工技術的提高,如果工程監理單位具備非常高的專業技術和專業知識能力,那么就能夠促使工程施工技術的進步,提高施工單位的管理水平。工程監理工作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的必要因素,因此工程監理單位與建筑施工單位是密不可分的,工程監理單位加強同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的合作交流,能夠使施工單位的技術部門及時獲知工程施工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這樣就能夠幫助施工單位進行快速有效地進行整改糾偏,提升施工單位的整體競爭實力,促進我國建筑行業的發展。而工程建筑行業的發展,也一定程度上會刺激工程監理行業的發展,從而保證雙方利益的共同增長。

篇10

第一條為了扶持、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加強創新基金管理,確保創新基金專項用于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提高創新基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暫行規定》([1999]47號)和《關于印發<**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云財文[2000]90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本市設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以下簡稱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創新基金)。創新基金是一種引導性資金,其目的是吸引各級各類型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科技創業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以及社會資金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投資,逐步建立起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新型投資機制。

第三條創新基金作為匹配資金,優先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申報國家和**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創新項目。

第四條創新基金不以營利為目的,主要是通過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的支持,增強其創新能力,促進中小企業健康快速發展,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

第五條創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省和我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顚S玫脑瓌t。

第六條創新是創新基金支持項目的前提條件。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要求在技術、工藝或是產品性能上要有較大的創新,或有實質性的改進,技術水平要達到省內先進水平。

第二章創新基金的資金來源和使用方式

第七條創新基金從2002年開始建立。資金來源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一)從市科技三項費中每年安排2000萬元;

(二)市財政根據當年的財政狀況,另外安排一定額度;

(三)創新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

第八條根據中小企業和項目的不同特點,創新基金的使用主要采取貸款貼息、無償資助、資本金投入等方式:

(一)貸款貼息:對已具有一定水平、規模和效益,急需形成和擴大生產規模的技術創新項目,可采取貸款貼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銀行貸款。一般按貸款額年利息的50%-100%給予補貼,貼息額度一般不超過50萬元,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二)無償資助:主要用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中產品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科技人員攜帶科技成果創辦中小企業進行成果轉化的補助。資助金額一般不超過50萬元,且接受無償資助的中小企業至少應有等額的自有匹配資金。

(三)資本金投入:對少數起點高、具有較廣創新內涵、較高創新水平并有后續創新潛力、預計投產后具有較大市場需求,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技術創新項目,采取資本金投入方式。資本金投入.以引導其他資本投入為主要目的,數額一般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的20%,投資項目建成并產生效益的,其投資股權轉交**市國有資產(持股)經營公司管理,并可依法轉讓;如投資項目產生風險,由市科技局與市財政局審批后辦理核銷手續。

第三章創新基金使用的基本條件

第九條申請創新基金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在**市行政轄區內且在**市納稅;

(二)企業已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企業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已有主導產品,經營業績良好,每年用于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于銷售收入的3%;

(四)項目符合**市產業發展導向,有較高的創新水平且能向現實生產力轉化,轉化后有較強市場競爭能力和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利于新興產業的科技成果轉化、新技術推廣應用和其他技術創新;

(五)直接從事項目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職工總人數的10%以上。

第十條創新基金鼓勵并優先支持產、學、研聯合的技術創新項目和有自主知識產權、高技術、高附加值、節能降耗、有利環境保護及能出口創匯的技術創新項目。

第十一條創新基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復開發和建設、單純的基本建設和一般加工工業項目;不參與股票、證券、期貨、房地產等類項目。

第四章創新基金管理機構及職能

第十二條組建**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管理中心為非營利性事業法人,在市科技局的領導和市財政局的監督、指導下,負責創新基金的具體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能:

(一)研究提出創新基金年度支持重點和選項指南,統一受理創新基金項目申請并進行程序性審查;

(二)研究提出有關創新基金申請項目的評估、評審、招標標準,提出參與創新基金的評估機構及其他中介機構的資格條件;

(三)委托或組織有關單位或者機構進行創新基金項目的評估、評審、招標等工作;

(四)負責編制創新基金的年度財務決算和工作計劃,提出創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項目建議,具體負責創新基金的運作;

(五)全面負責創新基金支持項目實施過程的綜合管理,負責創新基金項目的統計、監理和定期報告工作。

第十三條設立由技術、經濟、管理專家和企業家組成的創新基金專家咨詢委員會,負責研究創新基金年度優先支持領域和重點項目,指導創新基金年度支持重點和工作指南的制定,為創新基金管理中心提供技術咨詢。

第五章創新基金的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十四條符合創新基金支持條件的創新項目,由企業向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申請材料須經項目推薦單位出具推薦意見;申請貸款貼息的,還需提供有關銀行的承貸依據。

第十五條項目推薦單位一般應是縣(市)、區以上科技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推薦單位必須嚴肅、認真、科學、公正地履行其職責,對申請企業的申請資格和申請材料的準確性、真實性等進行認真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和要求的項目,出具推薦意見。

第十六條創新基金項目推行評估、招標制度。凡符合招標條件的或者同一項目多家申報的,必須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擇優確定創新基金支持的企業。

第十七條管理中心按照有關標準要求,統一受理項目申請并負責程序性審查后,送有關評估機構或組織專家對申請項目進行評估、評審或者咨詢。評估機構或評審專家對申請項目的市場前景、技術創新性、技術可行性、風險性、效益性和申請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等進行評估、評審后;出具明確的評估、評審意見。

第十八條管理中心根據招標情況或評估、評審意見,提出創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項目建議;必要時市科技局可以對評估結果進行復審。項目建議經市科技局審定并送市財政局備案后,編入創新基金年度支持技術創新項目計劃,由管理中心與企業簽訂項目合同書,并據此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對未通過程序性審查和經評估、評審或競標失敗不予支持的項目,管理中心應當在項目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書面通知申請企業。

第六章創新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市科技局是創新基金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編制創新基金年度預算,審定和創新基金年度支持重點和選項指南,批準創新基金的年度工作計劃,審批創新基金支持項目,審議創新基金運作中的重大事項,向市財政局通報年度執行情況等。

第二十一條市財政局是創新基金的監管部門,主要負責創新基金監管,參與審議創新基金年度支持重點、選項指南和運作中的重大事項,并根據創新基金年度工作計劃將創新基金撥入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專用賬戶,同時對創新基金運作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市科技局每年分批向社會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和企業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定期對項目實施的進展情況進行檢查,對在項目申報中采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創新基金和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嚴重違反規定的,將取消或停止對其支持,追回已撥付的資金,對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創新基金的年度預算安排由市財政局報市政府確定。市科技局根據市財政局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報告創新基金的使用情況,并接受市財政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時足額地將創新基金撥至有關項目承擔單位。各項目承擔單位應按合同有關規定和合同書的要求使用經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項目承擔單位要按規定時限向管理中心報告項目執行情況;管理中心按期向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報送年度預決算及執行情況。

第二十六條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完成后的驗收,由管理中心按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的有關規定另行擬定驗收辦法,報市科技局審定。

第二十八條因客觀原因,承擔項目的企業需要對項目的目標、進度、經費進行調整或撤消時,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管理中心審核,報市科技局審批后方可執行。已簽訂過項目合同并經批準撤消或者中止的項目,承擔項目的企業應當進行財務清算,并將剩余經費退還管理中心。

第二十九條創新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七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