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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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環境有影響的人類活動進行預先評估,或者對擬議中的人類活動可能產生的環境后果進行分析,即對于擬議中可能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的活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或環境后果包括對各種環境因素或環境介質的影響、對動植物和人類健康的影響,有時還涉及對社會、經濟和文化的影響。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是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是環境資源法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重要機制。環境影響評價成為各國環境法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是環境法的科技化的一個突出表現,是當代決策方法的重大發展,是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基礎之一,是綜合決策的根據和前提。健全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對于環境影響評價活動的順利推廣和有效開展,促進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具有法律保障作用。
一、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的概況
自1969年《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以來,經歷了一個從單個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EIA)──規劃計劃層次──政策法律層次──戰略環境影響評價(SEA)的發展過程,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和有關國際組織已通過立法或國際條約采納和實施環境影響評價。
1.外國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
到1996年初,有許多國家的環境法律對環境影響評價作了原則性的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已構成環境與發展之間關系的重要紐帶。例如,瑞典《自然資源管理法》(1987年第12號法律)第5章對環境影響評價作了明確規定,要求“開發設施或措施的許可申請應當包括環境影響評價”(第5章第1條)、開發活動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2條)、“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做到對開發計劃的整體評價”(第3條)。根據瑞典環境法的規定,一切開發建設項目的行為人,均要申請許可,并在申請許可時,提交環境影響報告(自1991年起);政府部門在審查許可證時,不但要考慮到資源的利用,更重要的是資源與環境的保護。當一般的開發建設項目與敏感的生態環境保護或珍稀物種保護矛盾時,保護敏感的生態環境和珍稀物種處于優先地位。
2.中國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
中國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主要是在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實踐中不斷發展起來的,它經歷了一個逐步形成、完善的過程,大體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從《環境保護法(試行)》(1979年9月)的頒布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1986年3月)頒布前,是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的試驗、探索階段。《環境保護法(試行)》明確規定:“一切企業、事業單位的選址、設計、建設和生產,都必須充分注意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在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時,必須提出對環境影響的報告書,經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才能進行設計。”之后,包括《關于基建項目、技措項目要嚴格執行“三同時”的通知》(1980年11月國家計委、國家建委、國家經委、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在內的許多法規性、政策性文件都強調環境影響評價問題。從頒布《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1986年3月)至頒布《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年11月),是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的階段。1986年3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頒布實行,標志著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該《辦法》對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內容、程序、審批權限、執行主體的權利義務和保障措施等作了全面規定。之后一系列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大都規定了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措施和要求。例如,《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第13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做出評價。”《國家環境保護局“三定”方案》(1994年2月)提到,國家環境保護局“組織對重大經濟政策的環境影響評價”。《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1996年8月)規定:“在制訂區域和資源開發、城市發展和行業發展規劃,調整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布局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重大決策時,必須綜合考慮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進行環境影響論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1990年6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1994年12月)等行政規章,對環境影響評價的適用范圍、內容、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年11月)的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3年9月1日實施)《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2009年10月1日實施)標志著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從項目到規劃的法律制度的全面建立。
二、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的發展趨勢
1.國外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的發展趨勢
作為環境法和可持續發展法的重要法律制度,國外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的發展趨勢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第一,強調對政策法律等宏觀性、戰略的評價,使環境影響評價真正成為影響重大決策的重要工具。對具體建設項目進行評價較之對宏觀行為進行評價,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簡便易行,并且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對環境的全面、長期、重大影響主要是由政府宏觀行為所引起的,對政府宏觀行為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往往能夠起到提綱挈領、抓一帶百、事半功倍的效益。
第二,強調對經濟、社會和環境發展的一體化評價,使環境影響評價成為協調經濟、社會、環境發展的重要手段。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環境法與機構項目活動中心的官員佩吉?威爾遜等人認為:“進一步采納、執行和發展環境影響評價立法,是各國國家環境立法的最重要的一個趨勢,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良好跡象”,“全世界都普遍把環境影響評價看作是將環境與發展納入政府決策的主要手段,因而有助于各國進行可持續發展”。
第三,強調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例如美國、韓國等國家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律非常重視“綜合運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技術科學等多學科的方法”。
第四,不斷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實效。國外環境影響評價的實踐證明,有效的環境影響評價取決于三個基本機制:公眾參與,內部部門間的協調和對可選方案的考慮。通過這些機制,環境影響評價在發展政策和計劃上可逐漸起到綜合性的預防作用。
三、對改進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的建議
1.堅持正確的改革和發展方向
建立健全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是一個不斷改進和完善的發展過程。
第一,在環境影響評價對象和范圍方面,應該堅持從具體項目評價到宏觀活動評價(如區域開發性活動評價、政策法律評價、規劃計劃評價)、從具體行政行為評價到抽象行政行為評價的轉變的方向。
第二,在環境監督管理思想方面,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應該逐步實現從末端控制到源頭控制和全過程管理、從濃度控制到總量控制、從綜合利用“三廢”到清潔生產、從適應計劃經濟的監督管理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監督管理的轉變。
篇2
【關鍵詞】環境問題;公眾評價;探討;現狀;手段
隨著科技的高速發展,環境問題反而越發嚴峻,加上人們生活水平提高,對環境的要求也日益增加,造就了公眾對環境現狀越發不滿,很多人自發的投入環保活動中去,目前環保活動在政府的支持下和公眾的努力下,各項活動都開展的很順利,公眾的力量目前成為環保活動中的主力,而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是一項比較創新的政策,目的是讓環境與人文、經濟、技術等因素在不同層次的決策中得到不同角度的考慮,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影響力越來越大,已成為了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重要性探討
由于環境問題關系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公眾對環境有保護權、享受權、知情權,他們有權利知情目前的環境情況以及未來環境的發展方向,他們也有義務對環境進行保護和預防。在對環境影響評價中讓公眾進行直接的參與,不僅對環境保護的發展有很積極的影響,還可以讓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更加公正民主,還能很大程度的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質量,再者,隨著人們的素質提高,他們對涉及到自身利益的活動都會體現自身的訴求,所以針對環境越來越惡劣的情況,人們才更加重視到環境的重要性,并對自身環境權要求日益增強,這些都是對環境強烈渴求的表現形式,加上全球對環境都提倡可持續發展,公眾參與到評價中來也是一種讓環境可持續發展實際操作手段之一。
二、公眾參與的緣由
由于環境問題日益加劇,不僅市場會不起作用,就連政府一樣束手無策,這就給第三方力量提供了誕生的基礎,加上公眾參與不僅成本降低了,而且在市場和政府調控作用不明顯時,第三方力量的出現能減少環境資源的損失。隨后出現環境權這個概念,更為第三方力量提供了理論依據,該理論是20世紀中期由美國學者薩克斯提出的,這是因為公眾對國家對環境的管理產生了質疑,環境權的出現是保障公民權,對國家權力有一定的限制作用。隨著環境危機的加劇和公民素質提高,越來越多的人普遍認為環境權和人權一樣具有一般屬性,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三、公眾參與現狀
在對環境治理的過程中,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利益的沖突性,這種利益最好的協調方式就是公眾參與,這一理論被國際普遍的認可并進行了重點的研究,公眾參與對環境的治理有積極的發展作用,其意義和影響力越來越大。然而在我國,針對生態環境的治理,公眾參與程度僅僅是向環保部門進行來信、舉報等,從實踐來看,人們普遍對大氣污染、噪聲污染和水源污染的反應最為強烈,雖然相關部門在制度和措施上不斷的完善,但受到各種原因的制約,仍然遺留很多的問題。首先公眾參與受到政府制度的制約,公眾參與必須要依賴于政府的參與,加上參與的效果并不是和公眾參與持續時間和力度成正比,而是受行政部門限制,并且公眾參與過分依賴政府,那么公眾的立場不能被很好的表現出來,因此,公眾參與的監督效果也是難以提高的,意義難以體現,這種模式對公眾參與的積極性和發展性都有很大的影響;其次是目前我國公眾參與還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通常公眾參與都是在環境污染的末端來進行,這種通常表現為環境已經受到破壞,并有持續擴大趨勢,污染現象比較嚴重時,已經危及到了人們的利益,那么公眾才對這一情況向相關部門進行投訴或者舉報。我們知道,環境破壞容易修復難,一旦環境受到破壞,其修復的時間是極其漫長的,甚至有些情況還無法修復,所以上述模式對制止環境的破壞作用相對較小,也不能做到及時的預防作用,難以實現公眾參與的目的。此外,人們對于環境方面的思想素質和行為素質都還有待提高,公眾參與大多都是社會組織的形式,影響力非常有限。
四、影響公眾參與的主要因素
(一)成本過高
公眾在參與到環境治理工作中,對環境的好壞判斷僅依靠的是自我的感覺,沒有一個對環境污染的具體指標,對危害指標的確定也沒有具體的措施,雖然環保部門是當地的環境情況和具體的數據的檢測者和提供者,但基于自身利益的關系,公布的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全面性和可靠性經常受到公眾的質疑。如果公眾要得到相關數據,那么所需的成本是極其昂貴的,所以這種方式對于公眾來說基本是不會選擇的,雖然國家針對環境問題提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指明了環保部門的所盡的義務,但是至今法律法規沒有賦予公眾對環境的知情權,加上公眾參與并不是一定能達到想要的結果,所以高成本前提下還不一定能得到有利的結果,公眾普遍積極性不高。
(二)預期結果實現的概率偏低
目前的情況就是公眾參與在環境污染的末端,公眾對環境的預期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要取決目前環境質量改善的前提下,經過公眾的參與,通過一些有效的措施,環境改善效果大體上是可以確定的,但是在實際情況中,生態環境在改善時不確定的因素的很多,造成了公眾參與環境改善的預期效果和實際的改善效果之間很較大的差距,并且出現這種情況的概率還普遍很高。
(三)公眾心理收益偏低
由于環境問題的日趨嚴峻化,國家加強了對環保的教育力度和宣傳力度,使人們對環境的素質越來越高,參與環保的人群也越來越多,人們對環保事業的熱情也越來越高,這種熱情又感染著周圍的人,這時的公眾的心理收益是很高的,通常心理收益越高帶動人的熱情越高,更多的人愿意參與,形成良性循環,反之就是惡性循環,這種情況主要是由于公眾在參與過程中心理收益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打擊參與者的積極性,或者是公眾付出了全心投入到環保事業中,但是環境改善的結果不如人意,也是造成公眾心理收益不高的原因。
五、結束語
隨著環境問題越來越惡劣,近年來全球對環境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環境治理的重要性。公眾作為享受環境的一份子,有義務的參與到環境治理的工作中來,公眾的參與能夠有效的降低社會管理成本,并且發揮眾人的優勢,達到的效果很好,目前已經成為了環境管理中一股無法忽視的力量,但是在我國公眾參與還存在不少的問題,如何提高公眾參與的積極性和公眾參與的效果,是目前生態環境管理中一個首要解決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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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關鍵詞】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現代環境法的重要內容,是實現環境保護的重要手段和措施。服務于環境保護之目的的環境影響評價是一項社會性活動,是一項運用科學手段而做出的科學評價,具有綜合性、客觀性、預測性的特征。
1.中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存在的問題
1.1制度本身的局限性
《環境影響評價法》對于諸多內容的約束力仍然存在著許多不足的地方,許多政策,法規以及部分規劃內容并沒有被納入其中,與此同時規劃環境評價條款和技術的導則過于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除此之外,在公共參與體系的構建內容上仍然不夠完善和明確,缺乏相對應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托,信息公開的時間相對滯后,在內容的設置上避重就輕,公眾參與的形式過于單一。在面臨突發狀況的時候沒有較強可行性的替代方案可供選擇。
1.2執行體制不健全
執行體制的不健全主要表現在環境監管體制的監管內容上。環保部門對于項目內容的驗收和日常管理的檢查缺乏有效的監督,各級相關部門以及企業仍然不能夠對環境評價引起高度的重視,更談不上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制度的貫徹。有些地方的環境評價執行的工作效率較為低下,環評執法部門的處境令人堪憂,最終讓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得到嚴格的執行和落實。另外,政府部門對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等貫徹和執行力度不強,缺乏科學系統的激勵控制措施,無法正確認識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的關系,在實際的工作中發現,許多規劃環評是在所包含項目環評不被受理而在強迫的情況下進行編制的,部分規劃環評的評價范圍和內容等不能滿足相關導則和標準要求,沒有按照審批權限的要求,經過有審批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1.3支撐體系薄弱
部分環評單位的技術人員缺乏應有的職業道德,存在著“拿人錢財,替人消災”不良風氣。同時,各級相關部門以及企業仍然不能夠對環境評價引起高度的重視,更談不上及時有效的驗收。所編制的環評報告質量較低,無法準確的反映工程實際情況。與此同時,一些專家責任心不強,又不能夠做到與時俱進,及時跟蹤最新的環境保護技術,信息建設網絡仍然停留在比較初級的階段,不能對環評報告做出客觀、準確的評價。為了進一步的增強支撐體系的執行力,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引起高度的重視,通過引進先進的技術和具有專業化素質的人才隊伍來加大支撐體系的建設力度。
2.完善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對策
2.1設立嚴格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分離制度
就規劃環評而言,在某種意義上我國政府當中規劃的編制機關和審批機關是的重合現象嚴重,流于形式和蒙混過關的環評比比皆是。就項目環評而言,現行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缺乏相應的監督和控制機制,這很有可能導致行政審批權力過大,進而引起其他問題。所以我國在這方面應設立專門的環評審查機構,建立專門的項目環境評審委員會和環境影響評價專家委員會以及必要的專家小組,這不僅可以加強聽證會和專家意見的監督力度還可以加強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的組織管理。如果由審查機構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工作,審查的意見必須作出明確的肯否結論,以此作為環保部門是否批準的依據, 建立起審和批分離的制度。
2.2明確和完善法律責任
對環境影響評價之中的一些違法行為應加大處罰力度,達到權責一致。首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未規定公眾參與內容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報告書,應當不予審批:其次,對應向環保部門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申請的建設單位,未提交申請并擅自開工,且建設項目已經完成的,應給予一定的罰款,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給環境造成惡劣影響的,應加倍罰款,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隱匿公眾意見或對公眾意見作虛假記錄的建設單位,應吊銷其評價資質證書,處以罰款,并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第三,建設單位對公眾的合理意見不予采納而開工建設,應當責令停止生產,處以罰款,并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2.3提高公眾參與力度
完善公眾參與權制度。明確分清哪些情形是屬于必須要求公眾參與并征求意見的,哪些是屬于可以不向公眾征求意見的,之后在所規定的具有實際操作性的參與程序下有序進行;也可以采取聽證會的辦法,進行群眾聽證會或專家論證會,對于可能直接對公眾環境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規劃或建設項目必須通過群眾聽證會形式,群眾要包括個層次,各方面的人員;同時一定要通過立法手段確保公眾參與主體的成員組成要有代表性、廣泛性和人身安全性,明確公眾在環境影響評價活動中的法律地位。
完善公眾參與的環境力度。公眾的監督、舉報、宣傳、督促是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的重要推進力量,環境相關者獲取必要信息的權利就需要得到切實保障。首先,通過宣傳教育的方式,提高公眾的環境意識,使群眾們自覺的加入到環境保護的行列中來。其次,暢通的參與渠道,讓公眾切實的感覺到自己主人翁地位,不僅能增強公眾的參與積極性和責任感,還能最有效的保障環境評價結果真實性、公正和客觀。第三,確立完善的公眾環境受損補償請求權制度。當公民環境權益被侵害的事實已造成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作為事先預防機制,其作用實賦予受害人盡可能寬泛的請求權,賠償的范圍不應僅僅限于人身健康造成的損害,還應給予對受害者造成的精神損害,構筑一種完善的事后補救機制。
3.結束語
環境影響評價已經成為支持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成為實施可持續發展的基本保證,是實現“以人為本”促進人和自然協調發展的重要措施。這就更需要我們在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過程中,要不斷完善對具體建設項目的評價,強調對經濟、社會和環境發展的一體化評價的同時,注重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不斷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實效。 [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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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環境影響評價主要問題原因分析對策建議
1存在問題
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環評)是認識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之間相互關系的方法,在中國及世界很多國家都已經被確定為一項法律制度。該制度是實現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的重要制度,也是環境監督管理的基本手段。自20世紀70年代末在我國實行以來,從源頭上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減少污染糾紛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福建省,環評制度得到了深入的實施,有力地促進了全省環境質量的不斷改善,為全省生態文明建設作出了貢獻。為提高環評制度的執行效率,福建省環境工程評估中心自 2007年8月至2008年10月組織專家對百余份環評文件(包括報告書、報告表)進行了技術審查;并配合省局對全省各設區市和部分縣市的環評文件進行了抽查。本文根據審查及抽查的情況,將發現的問題歸結如下:
1.1 對法規、政策、規劃等的要求把握不準確
主要表現為:由于知識更新不及時,對產業政策掌握不充分或理解不透;或為了給項目下肯定結論,隨意對政策斷章取義、各取所需;有些環評文件甚至遺漏或回避項目與生態環境功能區劃、水環境功能區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發展等各種規劃的符合性分析。
1.2 工程分析不透徹
主要表現在工藝過程的產污環節分析不透,導致對主要環境問題和敏感目標判定不準確;支撐污染源強的依據不足,忽略無組織排放源,造成評價等級偏低,影響預測結果。
1.3 環境現狀調查不翔實,監測不規范
具體表現在:重要敏感目標缺失,敏感目標特征不清,項目位置關系不明;一些環評文件不按導則規范要求進行環境現狀監測及調查,監測項目不全,甚至未考慮項目的特征因子;一些文件隨意引用已有的監測資料,其中部分完全忽略了監測的時限、點位等要求,導致本底數據資料未能得到保存,影響了預測的結論。
1.4 環境影響預測主觀隨意性較大
主要表現在:沒有針對敏感目標進行預測評價,部分非污染生態型項目的環評文件中生態預測評價內容缺失;預測模式選取不正確,參數選取隨意性較大;預測結論含糊不清。
1.5 環保措施的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
主要表現在一般性的介紹、評述較多,針對性的說明較少,對污染控制穩定達標的可行性分析不夠或基本沒有。個別項目不針對污染項目的環境特征提有效的防治措施,而是隨意取消敏感目標,如項目建在飲用水源取水口附近的,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竟然只是簡單的建議取消取水口。
1.6 評價結論模糊
主要是對環境敏感、關鍵問題等的回答含糊不清,態度不明確或有意回避。
2成因分析
從調研的情況看,這些問題主要是由于環評市場不當競爭、責任心不強、專業素質不高、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因素造成。具體分析如下:
2.1 環評市場不當競爭
環評市場不正當競爭是某些人牟取非法利益,求得生存和發展的“有效”途徑,究其根本原因是“經濟利益驅動”在起作用。由于市場化,個別評價單位為追求經濟效益,重業績、輕環評質量,其結果是一些環評單位采用低價位競爭的方式取得項目,導致環境監測和調查的經費不足,質量無法保證。
2.2 責任心不強
有些環評人員環境影響評價職業道德操守不夠,責任心不強,工作馬虎應付,任意發揮,不講質量。個別環評單位的指導思想不正確,以為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就成建設單位的代言人,弄虛作假、刻意替建設方編纂材料,使環評文件無法為環保主管部門的管理決策服務。
2.3 專業素質不高
部分評價機構還沒有意識到環境影響評價專業素質的重要性,也沒有意識到提高專業素質對開展環評工作的技術支撐作用,最終編制的環評文件由于評價機構技術力量不夠,專業設置不合理,導致環評文件的編制達不到要求;有些項目可研報告置后或沒有,項目承接人專業經歷不足,而項目的千差萬別,導致工程、工藝分析無法深入,甚至錯誤百出;在環境總量不足的情況下,不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一些切實可行的對策措施,而是僅僅提一下實行污染物“零排放”,就對項目下肯定結論。
2.4 管理制度不健全
在審批管理上,一般只對報告書才組織專家進行審查。有些評價機構由于僅考慮環評文件的通過,對需要組織專家進行審查的報告書編制較認真,質量較高,而報告表不夠重視。由于環評審查專家庫尚未建立,在報告書審查時可能出現審查專家設置不合理,從而導致對環評文件編制質量的判定出現偏差,影響了審查結論。
3對策建議
3.1 嚴格資質管理
環評工作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因此要求評價機構應具備相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設置,避免沒有相應能力、資質的機構承擔環評任務。建議嚴格審查報告書編制單位的業務范圍,環評機構承接的環評業務,必須和評價范圍相一致,不得超越資質范圍;嚴格審查項目負責人注冊范圍,協作單位人員不得作為項目負責人,無證上崗人員不得進行環評文件的編制,環評文件須附環評工程師注冊證書復印件,報告書審查時項目負責人必須到場介紹。
3.2 規范收費行為
超標準收費或壓價收費不僅損害了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形象,也影響了環境影響評價的水平。為了維護委托方和評價機構的合法權益,提高報告編制質量,促進環評市場的健康發展,評價機構承攬環境影響評價業務時,其收費必須按照《國家計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規范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執行。
3.3 把好“廉政”關
逐步完善政府職能部門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營造環評市場有序競爭、公平競爭的氛圍,使不正當競爭行為沒有滋生的土壤。
3.4 加強基礎數據審查
評價單位應加強環境現狀監測和調查數據的技術審查,環境現狀監測必須按照導則的要求進行,從事環境現狀監測工作的機構必須是國家或省級計量認證合格單位,區域環境質量變化較大的,不論評價等級均需進行現場監測、調查。環評文件中引用現狀監測和調查資料的,應確保引用數據可有效反映本評價項目的現狀情況,引用單位應提供資料,并需對資料負責。
3.5 強化環評機構內部質量管理
各環評機構應建立健全環評質量保證體系,加強對本單位環評從業人員和資質證書以及環評報告書(表)編制質量的審核管理,應當建立環評文件信息共享管理系統、完整的檔案管理系統、從業人員工作紀律、責任和獎罰的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等。
3.6 建立健全專家庫
環評審批部門應加強專家評審,設立并健全專家庫。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在本專業或者本行業有較深造詣,熟悉本專業或者本行業的國內外情況和動態,并且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掌握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和工作程序。
3.7 建立培訓制度
加強對入庫專家的定期培訓、考核,確保專家有能力按照“評估導則”進行公平公正地評審。
篇5
關鍵詞:環境影響評價;次生環境影響;制度
中圖分類號:X820.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3)02015803
1引言
隨著環境保護由“末端控制”到“源頭控制”的管理模式的轉變、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思想的形成,環境影響評價所涉及的范圍不斷擴大,但是我國相關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環境影響的界定范圍狹小,對于次生環境影響問題涉及很少。隨著人們對環境問題的日益重視,次生環境問題開始受到關注,相關理論的研究也相繼展開。
環境影響是指人類活動(經濟、政治、社會)導致的環境變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對人類社會的效應。次生環境影響(Deduced Environment)是指原生環境影響因素與環境中其他成分相互作用而產生的新的環境影響。這種影響不是由一定的項目建設和運營直接所引起,而是人們圍繞項目而從事的其他相關的社會、經濟開發活動引起的對自然、社會環境的影響。
環境影響廣義上包括次生環境影響,但是在我國相關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各項規定中缺乏關于“環境影響”的明確界定,并且只是以“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簡略帶過。在《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提到了“產生的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從這樣的規定中可以看出,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對環境影響的界定重點落到了對環境產生的“污染”,也就是說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仍然是以對“環境污染”影響為評價重點。立法上對“生態環境”相對次之地位的規定,導致實踐中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實質上成為專門對環境污染影響的評價報告,對生態系統的影響,對社會經濟、社會文化的評價幾乎為空白,而這些正是次生環境問題。因而建立次生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控制次生環境問題,筆者認為是必要的。
對于次生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立的理論基礎,主要有法理基礎、環境保護、經濟學、可持續發展理論幾個方面。
2法理基礎
法是以權利義務配置為機制調整人的行為和社會關系的。權利和義務貫穿于法律現象邏輯聯系的各個環節。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是權利義務理論的基本內容。權利義務是對立統一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權利義務是互相對應、互相依存、互相轉化的辯證過程,它們是在對應、依存、轉化的過程中在一組關系內由對立走向統一。權利義務功能的互補性,對于同一主體權利義務同時貢獻著啟動與抑制、激勵與約束、主動與被動、受益與付出的對應機制。
現代社會是一個多元利益并存的社會,各種各樣利益的平衡、實現運用了多種手段與方法來協調、調節,如行政手段、經濟手段、法律手段等。其中,利益的維護和保障所運用的最重要的手段就是法律。法律的產生就是為了社會、公共、個人利益的平衡。法律通過界定利益主體權利義務并強制保障這些權利義務的實現來滿足多元的、錯綜復雜的利益。當然,為了更有效地保護環境、人類與環境中權利義務的分配,運用法律成為必然選擇。
現今世界經濟不斷發展,人們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而環境權利則是人權——生存權中最基本的權利。根據權利和義務平等性、一致性原則,人們在依法享有環境權利的同時,必須自覺履行保護環境的義務。在“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發展共同持有的戰略的今天,提出和強調人類對于環境要權利義務的平等與一致顯得尤為重要。次生環境影響評價的目的就是平衡環境權利義務,實現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對應性達到環境公平。次生環境影響評價就是在更廣泛的范圍內,對于行使其民事權利,而對環境這一“非競爭性,非排他性”資源環境進行利用的主體,即:對環境權的行使者主體,同時承擔起預測、評判、制定替代方案的預防環境污染的義務,達到權利義務的一致性。
3環境保護理論基礎
“預防為主”、“源頭控制”是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預防是指在國家的環境管理中的事前控制機制,是通過計劃、規劃等行政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各種社會活動對環境的損害。“預防為主”是針對環境的特點和國內外環境問題的解決的主要經驗和教訓提出的。環境污染與資源破壞一旦發生往往難于消除與恢復,甚至不可逆轉。如果事后再進行治理,從經濟上來說往往要耗費巨資。而且環境問題時空上可變性大,問題的產生上有緩發性和潛在性,這些特性在次生環境問題上表現得尤其突出,再加上科學技術發展以及人類認識問題的局限性,人類對環境的損害活動造成的長遠影響和最終后果,往往難以及時發現與認識。但當問題出現,往往已無法挽回,或者要付出更多的代價。這種情況要求人類活動必須謹慎注意對環境的長遠的、全局的影響,防患于未然。
源頭控制。源頭控制是基于“末端治理”局限性考察的基礎上提出的環境保護理念。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類對社會的關注領域逐漸擴大,生態環境問題在各個領域開始備受關注。20世紀80年代國際社會“末端治理”興起,同時人們吃驚地發現,盡管某些地方環境污染的劇烈程度有所減輕,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生態環境問題也在全球范圍全面爆發,并且與日俱增范圍不斷擴大,已影響到經濟增長、人體健康、文明延續、政治穩定等社會發展的所有宏觀和微觀層面。總結歷史和反思現實,末端治理的致命缺陷顯而易見。末端治理是一方面犯了“腳痛醫腳,頭痛醫頭”的錯誤,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另一方面末端治理既不能完全處理廢棄物,又在處理廢棄物的同時消耗著資源。在反思生態環境問題現狀,分析“末端治理”的局限性的過程中,“源頭和過程控制”應運而生,其目的是對環境負責,防患于未然,將環境污染降低到最低水平。次生環境影響評價就是本著“源頭控制,預防為主”的環境保護理念,而建立的一項基本制度,是一項事前預防制度。通過這項制度的實施,不僅可以將一些環境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還可以對一些可能的環境問題事先制定出預防機制,應急預案及替代方案,對環境問題做出全方位的預測與防范,減少環境問題。
2013年2月綠色科技第2期
杜曉麗,等:次生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理論基礎淺析環境與安全
4經濟學理論基礎
發展經濟的根本目的是促進社會發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造福人民。但為了經濟發展卻破壞了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這在本質上與經濟發展的根本目的是相悖的。在經濟學領域,社會的發展的考量主要以工業上正常成本的投入與產出為分析基礎。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將社會發展的考量推到更廣闊的領域,將環境因素納入到社會發展的重要方面,以經濟學的投入產出理論分析環境—經濟問題。投入產出分析理論是經濟學中的基礎分析理論,即對經濟系統各部門間的數量依存關系進行研究,以確定國民經濟部門錯綜復雜的聯系和再生產重要比例關系的方法與技術。在環境—經濟一體化的今天,突破傳統的成本觀念,將環境污染、資源損耗及改善環境、維護環境等內容納入國民經濟成本中,進行投入產出分析,已成為人類、自然、社會和諧發展的必然要求。
傳統思想對于生產和經營中所產生的問題,如將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隨意處理,很少將處理這些廢棄物、污染物的費用計算在成本中。就我國而言,由于市場經濟制度尚不完善,市場經濟自身弊病自發性、盲目性的出現,很大程度上是由以追求最大利益為出發點所導致的。對利益的追求使得大多數生產者和經營者在發展時忽略環境成本,這種成本通常被他們以“外推”的方式,以損害人類健康、生態系統的形式轉嫁到社會的各個方面,對整個社會是一個負效應,因而又被稱為“外部不經濟性”。為了扭轉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來發展經濟的老路,必要的制度建設成為必然,次生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建立,就是對預期存在的環境、生態影響進行全面、戰略性的評價活動進行制度化、法制化規制,以實現降低環境治理增加的經濟損耗——外部不經濟性的法律保障。
5可持續發展理論基礎
可持續發展的環境法理論內核即:持續觀、系統觀、公平觀、和諧觀,這4大板塊構成了可持續環境觀的理論體系,其中持續是核心,和諧是基礎,系統是認識,公平是表現。持續觀就是要使人類社會發展具有持續性,實現代際公平,這是可持續發展觀念的核心。可持續發展就是,以自然環境為系統,以人類為中心,系統內自然、經濟、社會和政治是相互聯系的系統要素。可持續發展有賴于環境承載能力及緩沖能力、經濟的生產能力、社會的需求能力、政府的調控能力等各種能力的相互調適。評價這個系統的運行狀況應以系統的整體和長遠利益為衡量標準,即在宏觀的成本效益分析基礎上進行取舍,使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經濟的發展目標與環境目標相統一,使系統各要素達到平衡。
次生環境影響評價就是以可持續發展的觀點,以持續的眼光來對自然、經濟、社會的發展進行是否協調、是否持續發展的評定,是對現今建設與長遠發展、具體建設與整體布局、正面效益與負面效益的評定與分析以及保障措施的設計。其目的就是使自然、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6結語
通過對次生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立的法理中權利義務理論、環境保護、經濟學、可持續發展理論幾個方面分析,建立次生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具有一定理論意義。現實中次生環境影響評價目的是鼓勵社會建設、決策中考慮次生環境因素,最終達到更具環境相容性的人類活動。次生環境影響評價是傳統意義環境影響評價的縱向的延伸,是現有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補充與完善。次生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建立為次生環境影響的評價提供了法律依據與保障,有利于強化環境管理,有利于為社會發展戰略提供導向。因此,建立次生環境評價制度對加強環境與資源保護,促進自然、經濟、社會和諧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收稿日期:20121201
作者簡介:王 彬(1985—),男,陜西旬邑人,主要從事清潔生產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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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這是環境保護的重要措施之一。環境影響評價的意義在于從源頭上對污染源進行控制,通過科學的環境規劃、環境治理措施來減少污染物的產生與排放,減輕企業投產后的污染治理負擔,從而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壞、后恢復。環境影響評價的概念在1973年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后開始引入我國,隨著1979年《環境保護法(試行)》頒布,標志著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正式確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化與法制化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對于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具有重人意義。
2.環境影響評價概念
環境影響評價是市政府在各個項目的開發和建設之前對這個項目進行預測評價和調查,為了防止這個項目對環境具有無污染而使這個項目的環境污染標準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對這個項目的要求。是為了避免各個項目對環境的污染影響生態的平衡而建立的相關審批法律制度,以及建立的相關行政機關。環境影響評價是我國一項基本的環境管理的制度,同時它也是環境政策的一個預防性的重要支柱。
政府為了保證生態環境對人類的影響。基于此產生的環境影響評價,其目的是在于人們在從事相應的生產活動時,政府在政策方面充分的考慮到,此環境此行為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并且采用法律或者各種方式,對此,此行為對環境造成了不利影響,不管是德系政府機關對環境價值的考慮更加民主和科學。
3.目前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缺陷與不足
目前從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化實施以來,從實踐情況來看,可能有些跟不上經濟的發展速度,所以我認為有兒下幾方面不足:
3. 1戰略環評范圍過窄。政策、立法行為未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立法與政策對環境的影響是全局性的,一旦決策失誤會給相當范圍甚至全國的環境質量帶來一些重人損害和危害。
3. 2公眾參與機制不健全。我國環評有關法律對公眾參與的規定仍然相當原則,缺乏實際的操作性,如工作在什么地方、通過什么樣的方式參與、參與的效果以及范圍、以及公眾參與,具體的規定的都很欠缺。
3. 3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缺乏替代方式。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宗旨是通過環境影響評價,以提供有關建議的行動及其各種合理的替代品信息的環境影響政策制定者,使其在決策完整的信息,并做出正確的決策。在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中國缺乏替代品的監管,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真正目的。
3. 4環境影響評價之間的很多部門之間存在著職權的重疊。導致了各個機構當中真的有事情相互推責任或者爭搶管轄權,而對一些比較重人的項目,環保部門應該在各個方面積極地介入進行全程的跟蹤。對存在的缺陷應該及時的督查,整改。以便在后面,一面在后面的過程當中,發現有問題,造成不必要的重人損失。
4.加強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化與法制化的建議
4. 1對環境影響評價采用早期介入的原則是有關部門采取自我評價的方式,對環境影響評價的相關方法的研究和理論的收集,產生重要的影響并最終上升到戰略的層次,為我國環境影響評價的發展鋪平道路。為此國家應該鼓勵相關企業和人員加強對環境承載力理論和研究方法的考察。加強從上至下各個部分、相關從業人員等對環境的研究。
篇7
【關鍵詞】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全程參與
中圖分類號:X820.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2-096-01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的公眾參與是指: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當在信息公告、公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簡本后,采取調查公眾意見、咨詢專家意見、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各種社會團體、學者專家、當地居民等,通過法定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制定、監督、聽證等一系列活動。這實質上也是項目建設單位和規劃編制機關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同公眾之間的一種雙向交流,充分體現了項目各方和規劃編制各方同公眾之間聯系和交流的重要性。豍
一、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公眾參與的不足
(一)公眾參與環評環節中的局限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11條規定: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從該條中我們可以看出:公眾只有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編制階段可以參與其中,而在后面的專家小組預審、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等環節中,我們再難找到公眾參與的痕跡,法律也再無相關規定。
(二)公眾參與主體的局限性
2006年2月,國家環保總局頒布了《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3月18日開始實施。不少專家學者稱,這是國務院各部門中第一部具體規定公眾依法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的部門規章,也是我國環境保護領域第一部從國家層面上規定公眾參與的規范性文件,是我國環境保護領域公眾參與制度建設的一個新的里程碑。對于如此高的輿論評價,筆者還是抱著質疑的態度的。
環境保護這一理念在中國發展的時間并不長,中國民眾的環保意識也顯然無法和美國等國家的國民相比。除南水北調,三峽大壩等巨型工程項目可能引起社會各界專家學者、環保團體等的特別關注之外,一般的建設項目,尤其是地方性建設項目,很少能引起公眾的關心。而且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在征求公眾意見時,大部分時候還是邀請地方代表、相關專家等參加討論,給出專家評審意見。而對于普通公眾,特別是項目周邊受影響的居民的意思往往不夠重視,沒有考慮到他們對項目的了解情況、知識背景和環保意識,因此獲得的公眾意見也往往形同虛設。
二、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完善
(一)拓展公眾參與環評的環節,實現公眾的全程參與
《辦法》第5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在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過程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或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過程中……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環評中的公眾參與,只體現在編制報告書和審批的過程中。在此之前,公眾對建設項目的信息不曾了解,當然也就無法在審批階段給出最合理有效的建議,這樣就降低了公眾參與的有效性。
環評制度比較發達的國家,一般會將環評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開發單位對開發行為初步評估后,編制環評說明書提交有權行政機關審核。如果行政機關通過了環評說明書,在頒發許可證之前,需要舉行公開聽證會,而且會在開發場所附近張貼或公示相關內容一段時間,并在報紙或其他媒體上刊載有關事項。在公示期滿后還會舉行公開聽證會,向計劃區居民說明以解眾慮。如有關行政機關認為開發行為會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則要進入第二階段:由主管機關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及民眾進行現場勘查并舉行聽證會,確認可行的替代方案及其他有關執行評價的事項,聽證會必須對有厲害關系的民眾所提問題予以現場說明和答復,而且會議記錄中必含“對有關機關及附近居民意見的處理情形”豏。由此可見,在上述程序中,幾乎每一步,公眾都能夠參與其中,且公眾在整個過程中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非常值得我們借鑒。
(二)增加公眾參與的主體,確保參與主體的廣泛性
我國環評的參與主體大多為專家學者,他們具備非常豐富的專業知識和獨到的眼光,應該成為評價主體的中堅力量。但是在選取評價代表的時候也應該兼顧廣泛性,要注重那些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環保意識和法制觀念的普通公眾的意見,特別要發揮各種環保組織、非政府組織的作用,他們和既有建設項目沒有利益瓜葛,所提意見往往最為中肯豐。同時,最重要的是要傾聽周邊受影響的居民的意見,他們才是最直接的利益關系人,如果處理不好他們的意見,將可能引發一些列社會問題。另外,在參與方式上也應該實現多元化,除了既有的聽證會、論證會、專家咨詢、問卷調查等形式外,還可以通過熱線電話、新聞媒體、互聯網論壇等多種形式,提高公眾參與的積極性,避免公眾參與流于形式。
注釋:
①鄭銘.環境影響評價導論[M].化學工業出版社,2003:97.
②蔡守秋.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的發展趨勢及建議[J].上海環境科學,第21期.
篇8
關鍵詞:環境影響評價法;公民;參與;權益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2064(2017)01-0009-01
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我國環境問題也日益突出,我國環境法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逐漸形成了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也陸續取得一些令人矚目的成績。但是,我國環境法發展仍然處于初級階段。2003年9月《環境影響評價法》正式頒布,該法律C布和實施對完善我國法律系統具有里程碑意義,有效的提升公民在環境權益保護的參與度,有利于經濟發展和環境的綜合決策提供有效參考。
1 《環境影響評價法》中公眾參與現狀分析
《環境影響評價法》在公民環境權益保護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環境影響評價法》對單向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進行規范和規定,但并沒有就周圍環境對評價對象的影響進行評價。相比以往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新頒布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將規劃列入到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但在一般的建設項目中,僅僅依靠單向評價制度是遠遠不足以解決環境矛盾問題[1]。比如,單向的環境影響評價并不適用對住宅小區的評價,甚至項目建設時的環境影響評價內容也只是集中在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就周圍環境對項目影響并不在評價范圍內,這就容易造成公民的環境權益在項目審批中不被重視。這也是公民環境權益不被重視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是公民環境權益參與缺乏制度保障。很多社會公眾面臨環境保護時,只是單純的認為保護環境是需要國家職責進行的,講到環境保護時,都認為是國家職責,而環境帶來的環境效益也只是國家環境權益,只有極少的人意識到環境保護也事關公眾個人權益。
2 完善《環境影響評價法》對公民環境權益保護的措施
2.1 加強公民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權利
《環境影響評價法》明確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的各個方面,主要是包括公民權益在法律中的地位、規劃編制的職責和規劃審批部門的職責,并且明確規定了公眾對環境影響評價的參與權利。要想保障公民在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參與權,就需要利用立法方式對公民參與進行準確確定和保護。為了解決《環境影響評價法》中公民參與不足問題。首先,在我國基本大法《憲法》中明確規定公民的環境權益,通過法律規定公民的環境權益,促進公民參與制度的完善,并為公民環境權益奠定基礎。其次,細化公民的環境權益。將公民參與遍布在整個環境影響評價程序的所有階段,細化公民的環境權益在于保證公民的環境資源利用權、環境狀況知情權等權利,明確規定公民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知情權。最后,當公民參與環境影響評價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就應該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就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權利受侵害時的救濟,確定好公眾參與的救濟制度[2]。
2.2 建立健全公民環境的知情權制度
公民對環境的知情權是公民獲取環境信息的前提條件,法律明確規定,公民有權知曉對環境資源的使用狀況和環境保護的各種信息,確保公民參與到環境保護的各項活動中。通過法律規定公眾對環境影響評價的參與,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過程中,通過以下幾點建立起公民環境知情權制度。首先,定期進行論證會、聽證會,在獲得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意見和建議的同時,做好聽證會或者專家意見的公開,并將這些情況附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內。其次,建立項目信息的公開制度。在開展環境保護項目之前,先要提交環保項目的計劃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基本文件,對環保項目建設規模、地址以及進度等信息進行公開,確保公民第一時間知曉環境權益對自身的影響,并能做出準確判斷。然后,在對項目進行審批時,將每位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參與者對評審報告發表意見,進行詳細的記錄,并在分析其可行性以后做出信息公開,保證公民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知情權。最后,對所有公開方式和公開手段進行規范規定。所采用的公開方式一定要符合環境法的具體措施規范,并且也能依據社會公眾的信息采集方式進行適當調整和改變。
2.3 科學規范參與制度的可操作性
首先,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等相關文件規定,鼓勵社會單位以及個人參與到環境保護評價中去。通過擴大公眾參與到環境保護中的主體范圍,讓公眾認識到法律和環境保護評價間的利益關系,并且自覺承擔起保護環境的義務和責任。對有環保興趣的社會單位將其納入到評價主體范圍。其次,認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和利害關系后,就要在政府職能引導下鼓勵更多社會機構參與到環境保護中,明確環境影響評價是人與自然關系進行調整的重要機制,但由于社會機構屬于非政府單位,在環境影響評價時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為了避免環境保護影響評價的有效性,政府也可以參與到環境影響和評價工作中[3]。
2.4 加強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事后監督
《環境影響評價法》頒布以后,明確環境保護的編制和審點,并將其落實到環境影響報告中,并提出環境保護的措施,提出有效的監督管理手段。當環境影響評價法實踐應用以后,向審批機關提交評價結果,通過規劃實施對環境產生的負面影響,做出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對其中存在負面影響提出相應的措施并進行改進。由于環境影響評價是一個完整的過程,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合法、合理顯得極為重要,通過加強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事后監督,能及時發現環保政策使用不當產生的負面影響,防止對環境產生污染和破壞,最大程度的發揮《環境影響評價法》的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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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意義與作用
中圖分類號 X8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9671-(2012)051-0212-02
1 我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概述
建設項目中的環境影響評價主要是指在項目開工建設之前,根據項目建設的需求,對周邊的環境以及項目建設過程中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進行綜合的評估,做到有效防止建設項目對環境造成污染。目前環境影響評價已經成為環境保護工作中的一項重要環境管理手段,在我國的建設項目中被廣泛采用,且具有法律強制性。在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已經作為一種長效機制列入到法律制度當中,已經成為了建設項目所必須要履行的一種手續,也是一種事前發生的預防機制。
對于建設項目中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我國的公眾已經熟知。在我國,環保理念已經深入人心,因此,對于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必須要發動廣大公眾參與進來,提高公眾的參與程度,使公眾參與到環境影響評價的全過程中,推動環境影響評價有效開展。
2 我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公眾參與的具體過程分析
在我國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公眾參與已經逐漸形成了一種制度,公眾參與的作用也逐漸顯現出來。公眾參與形成了政府環保部門的互動,減輕了政府環保部門的壓力,使得環境影響評價全過程透明化、高效化。
2.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公眾參與的涵義
公眾參與是指社會群眾、社會組織、單位或個人作為主體,在其權利義務范圍內有目的社會行動。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公眾參與是項目實施單位或者環評工作方與公眾之間的一種雙向交流。
公眾參與的好處在于,發揮了廣大社會群眾、社會組織、單位或個人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促進了環境影響評價事業的發展。目前對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定義,主要基于公眾的環境權利而言的。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公眾參與進行有效定義,不但有助于明確公眾參與的意義和作用,也可以明確公眾參與的范圍和責任,因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對公眾參與進行簡單定義是極其必要的。
2.2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公眾參與的發展歷程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引入公眾參與理念最早出現于加拿大,我們稱之為第一階段,這一理念一經提出,就在當時的加拿大的建設項目中得到廣泛的應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提高了環境影響評價的整體水平。經過了一段時間的發展,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引入公眾參與機制,得到了多個國家的效仿,許多歐美國家都開始應用該方法,這個階段稱之為第二階段。我國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引入公眾參與機制起步較晚,在2003年才開始正式實行,這個階段稱之為第三階段。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公眾參與機制目前在我國已經作為一項基本制度來執行,從實際應用效果來看,達到了預期目的,實現了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的有效評價。
2.3 公眾參與建設項目的依據
公眾參與是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2003年9月1日實施的第一次對公眾參與做了明確規定,保障了公眾的合法權益,為保障公眾參與提供了法律依據,增加環保審批的透明化。公眾應積極參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依法維護自身權利體現公眾參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價值和作用。
2.4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公眾參與的組織形式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公眾參與一般都通過固定渠道參與的,第一個渠道是政府組織的聽證會,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環境影響評價機制,在每個建設項目開工之前,都會組織相關的聽證會,邀請環保部門和公眾代表,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進行綜合評價。第二個渠道是非政府的環境保護組織,目前我國民間成立了許多非政府的環境保護組織,這些環保組織對環境的監督作用十分明顯,不但能夠促進環保事業的有序發展,還能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的評價,并且評價結果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就我國而言,目前公眾參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具體有以下幾種方式:環評單位發放調查問卷、張貼告示、網絡公示征詢公眾意見、向和本項目相關的專家以及單位咨詢意見等。
2.5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公眾參與存在的具體問題
雖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公眾參與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并且在我國有了較大的發展,但是在公眾參與的實際過程中,還是遇到了許多具體問題,其中比較典型的問題為:1)公眾參與雖然受到廣泛的重視,但是并沒有建立起相應的公眾參與的法律制度。2)公眾參與沒有形成長效機制,沒有得到全面的貫徹和執行,被人為的忽略了。3)公眾參與能起到的作用有限,一些核心問題公眾往往沒有參與的資格,也就導致了公眾參與作用未全面發揮。4)公眾參與的形式大于內容,對于公眾參與后提出的具體問題,并沒有得到有效解決,這一問題導致公眾參與效果大打
折扣。
2.6 如何解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公眾參與存在的問題
要想發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公眾參與的積極作用,就要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有效解決。通過對以上問題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要想有效解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就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入手:1)建立公眾參與制度,并將該制度通過立法的方式合法化,使得公眾參與制度能夠具有法律效力,提高公眾參與制度的執行力度。2)形成公眾參與的長效機制,保證公眾參與在每一項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都能得到有效執行。3)擴大公眾參與的問題領域,使環境影響評價中的核心問題都能得到公眾的參與。4)增加公眾參與的深度,對于公眾參與所提出的問題,要切實得以解決,努力增加公眾參與的作用與效果。
3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公眾參與的意義和具體作用
建設項目環評工作中,公眾參與實際上參與整個建設項目環評的全過程,對建設項目環評過程中公眾參與遇到的問題,在得到有效解決的情況下,公眾參與發揮著重要的意義和重大的
作用。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開展公眾參與的意義在于,提高了全民參與的能力,不但鍛煉了公眾的參與能力,也使環境影響評價更加客觀更加具有實效性,
也促進環境影響評價內容更加完善,彌補環評工作中單純的技術研究缺陷,為項目實施、營運過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提供了意見。在我國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開展公眾參與,對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是一個有力的促進,既實現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水平的提高,同時又拓展了環境影響評價的途徑,可以說是一舉兩得,因此,在我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引入公眾參與機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在我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開展公眾參與具有以下具體作用:1)提高并鍛煉了公眾參與能力,使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能夠更好的開展,促進了環境影響評價的公正、公開、公平的發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能夠取得預期的效果。2)公眾參與提高了我國公民對于環境保護的意識,使得環境保護工作成為了全民性質的工作,有助于環境保護的有力推進。只有使環境保護全民化,環境保護才能真正取得實效。3)公眾參與,從另外一個角度而言,也是公共監督的一種體現,不但強化了公共參與的意識,也對公眾參與其他的社會活動起到了鼓勵作用。因此,在我國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開展公眾參與,對整個環境影響評價事業有著重大的推動作用。
4 結論與建議
綜上所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對整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促進了建設項目環評工作的不斷發展完善。但是,從目前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來看,公眾參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還只是單方、被動的參與,并沒有積極、主動參與建設項目環評工作中來。希望通過建設項目環境評價公眾參與的不斷完善,能使公眾積極、主動的參與到環評工作中來,與環評單位、建設單位以及環保工作者等形成互動,不斷發揮公眾參與的作用,共同促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長效
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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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環境影響評價;問題;對策
環境影響評價是針對各類建設項目是否會對環境造成影響作出評價,并分析可能形成影響的程度,其工作在現階段社會重視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的背景下具備較高的應用價值。但由于環評工作開展時間較短,各方面經驗仍較為缺乏,因此,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開展當中還要求相關人員應明確了解工作存在問題,并積極探究針對其問題的良好解決對策。
一、環境影響評價存在的問題
(一)導則體系不完善。我國現行的導則體系欠缺完整性,過分關注環境的個體區域、短期影響,缺乏整體長期客觀分析,在政治政策、工程施工、運營報廢等宏觀方面缺乏明細導則。我國現行的環評導則內容和形式無法實現多元化,可操作性弱,執行力度差,評定指標過于抽象、籠統,無法細化的評判標準,指標解釋欠缺準確性的描述,尤其是大型的環境影響工程缺乏舉例說明解釋,環保治理執行人員無法具體實施對策,相關企業鉆了制度的漏洞導致環評結果失去存在意義。
(二)部分法律責任不夠明確。環境影響評價法律責任是指違反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而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主要涉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和環評單位,這三方中若任何一方違反法律規定,則應當承擔法律后果。但是,目前現行的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的規定不夠明確。比如,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對其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但是并沒有對違反此條規定所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規定。
(三)工作人員專業性較低。在我國現階段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對相關工作人員的要求并未提出必須持證上崗的職業硬性要求,這就致使環評工作可能因在崗人員多是無證上崗人員而缺乏規范性、專業性,甚至有可能對相關環評工作埋下一定的隱患,并可能對其工作質量形成了不良影響。而一些持證上崗人員,也可能因此工作制度的缺乏而不重視自我提高,由此對此工作的長期發展也會形成負面影響作用。
(四)公眾參與力度不夠。我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力度不夠主要有以下幾個因素:公眾參與環保途徑不完善,公眾無法獲得項目工程的具體信息,因此無法有效參與環境保護;大多數民眾對于環境法律了解不深,不能針對項目工程提出合理見解,因此公眾本身素質也限制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有效性;在環境影響評價和項目審批中政府擁有絕對領導權,公眾沒有參與的熱情和條件;中國的民間環保組織過于稀少,無法參與環保博弈。
二、環境影響評價對策
(一)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導則體系。為進一步規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推動環境影響評價的發展,國家相關部門應進一步補充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體系。首先要完善環評導體體系,善于借鑒國外環評制度經驗,完善導則體系,細化指標,加強對指標解釋,必要時利用舉例說明方式對導體的內容進行補充;其次,尤其是完善導體中對于戰略環評、大型工程、生態工程等宏觀影響,強化長期性的影響評價;再次,在技術層面強化環境要素的導則,例如廢棄物、土壤振動等,加強條款的執行力度,變抽象條款為操作性條例。
(二)明確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責任。對于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建設單位、評價單位和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中的法律責任,相關法律法規應進行進一步明確。法律法規應對三者不履行相應義務或違法法律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明確。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建設單位指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行為,如何進行處理進行明確,如由上一級對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罰等。對決策者違法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行為的法律后果進行規定,如何處理,由哪一級行政部門給予何種行政處罰進行明確,可規定由上一級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三)建設專業環境影響評價隊伍。國家通過設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核制度極大推動了環境評價人才隊伍的建設,還應進一步提高政府部門從事環境保護評價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切實保障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準確高效。在加強環境影響評價隊伍內部人員的專業素質過程中,需建立完善的工作人T聘任制度,規定需持環境影響評價相關資格證人員才可加入環評隊伍,以保障環評隊伍整體的專業性。
(四)健全公眾對環評的參與制度。有關部門還需重視完善公眾對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參與制度,確保能提升公眾的參與積極性。首先,拓寬公眾參與環評的渠道,網上平臺、手機平臺都成為增加公眾參與度的有效渠道;其次,提高環境影響評價在公眾的影響力,使公眾從內心認識到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性,從而積極主動的加入到環評工作;再次,完善公眾意見反饋機制,公眾的意見代表著最為廣泛階層的人民利益,善于聽取公眾的意見,并根據意見建議類型劃分層次,分階段、分層次、分類型的解決并采納公眾反饋的意見建議。
三、結語
總而言之,環境影響評價構成了我國環境治理的重要部分,為切實從源頭上杜絕環境污染,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壞、后恢復”,有必要對環境影響評價存在的問題進行梳理并提出改進策略,這對于中國的環境保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