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應急預案范文

時間:2023-03-31 03:18:3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環境污染應急預案,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適用范圍

發生在本公司以內及其周邊的污染物排放,交通運輸和貯存過程中等因素造成環境污染事故時,啟用本預案。

二、組織機構

公司特成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組長由總經理李斌擔任,副組長由副總經理李興勇擔任、組員由各部門領導組成。

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主要職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加環境污染事故的排險、減害工作;根據現場情況,研究處置、具體做出排險減害(救助)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報告制度

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后,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應立即趕赴現場調查,并對事故的性質和危害作出適當的認定:

(1)凡屬輕微環境染事故,應立即組織人員進行補漏,及時清理污染源;

(2)凡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除及時組織人員進行處理外,應立即向縣應急辦及縣相應主管部門報告。

四、本預案的實施

在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或即將使環境遭到嚴重破壞,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受到或即將受到嚴重危害,財產受到嚴重損失,可能造成社會不良影響時,實施本應急處理預案。其做法如下:

1、接到事發報告后,立即組織小組成員及相關技術人員趕赴現場,對事故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作出初步判斷,同時報告縣應急辦及相應主管部門。

2、事故第一時間內除組織搶救外,應如實報告縣應急辦及相應主管部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型和主要污染物以及危害程度),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對污染源的處理。

3、對有可能污染的地方進行全面的檢查,防患于未然。

4、對發生有毒物質可能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故蔓延,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時應疏散或組織人員撤離。

5、查明原因后,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技術人員及當事人共同擬定消除或減輕危害的方案措施。

6、消除或減輕危害的方案、措施確定后,立即組織人員實施。

篇2

關鍵詞:應急監測;預案;突發性;環境污染

中圖分類號:X830.7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7)8012102

1引言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具有形式多樣、發生突然、危害嚴重、處理處置艱巨的特性。應急監測又是做好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救援工作和處理處置工作的前提與關鍵,由于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具有以上特性,當事故發生時如果沒有一套完整的應急監測預案,應急監測工作的開展將舉步維艱。

2編制應急監測預案的必要性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工作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對污染事故的應急監測,二是對污染事故的處理處置[1]。而應急監測必須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包括污染物的種類、性質、數量、污染范圍、污染程度、擴散態勢等),以便于快速、準確地為事故處理決策部門提供環境動態信息資料。

但現行的各種應急預案主要針對的是環境質量常規監測和工業污染源監測,且內容相對籠統和空洞,這對監測部門的應急監測工作缺少現實指導意義[2]。 因此需要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制定一套實用、科學、完整的應急監測預案體系,為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監測工作提供前提保障。

3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預案的編制步驟

3.1確保應急監測預案的權威性是首要任務

應急監測預案如果沒有權威性,那么當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發生時,它不能起到相應的指導協調作用,如同一紙空文。通常應由國家或者省級監測站下達編制應急監測預案的文件,市級監測站積極響應;或者市級監測站根據所轄區域具體情況,自行編制應急監測預案,然后報上級部門批準,以此保證所編制的應急監測預案具有法律保障和權威性。

3.2成立應急監測預案制定小組

在編制應急監測預案時所涉及到的內容專業性較強、知識面較廣,這不是某一個人就能完成的,需要一支由各領域專家和學者組成的隊伍――應急監測預案制定小組。小組主要負責制定日常準備工作程序、辨識可能出現的事故類型、制定應急監測行動響應計劃、確保應急監測人員的培訓和演練。

3.3明確預案目標與范圍

為了編制出的應急監測預案更具有針對性,必須先確定預案適用的行政區域范圍、環境污染事故種類以及應急監測所要達到的目的。

3.4做好區域內潛在風險源的辨識與評價是關鍵

應急監測預案應該建立于潛在事故源的辨識與評價之上,故該步驟是關鍵步驟[3]。通過調查和辨識,理出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單位及分布情況,識別可能引發事故的材料、系統、場所特征和生產過程。摸清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評估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造成的危害程度。此外,風險源不僅包括廠礦企業等所屬的固定源,還包括流入所轄區域內的流動源,例如危化品運輸車輛等。這類污染源可以從已發生的污染事故中篩選確定,建立本區域內流動風險源檔案庫。

3.5客觀地評價自身應急監測資源與能力

應急監測資源主要包括應急監測人員的數量、應急監測儀器設備、應急監測人員的防護設備、應急監測車輛、應急監測通訊和后勤保障等;應急監測能力主要包括應急監測人員的響應能力、布點采樣能力、實驗分析能力、數據處理能力、應急監測培訓經歷等。對應急監測資源與能力的評價主要目的在于根據潛在的泄漏源制定出與自身應急監測資源和能力相匹配的應急策略,從而編寫出更符合實際的應急監測預案。

3.6闡明應急監測級別的劃分

在環境污染事故的不同階段所采取的應急監測行動有所不同,這就需要對事故發展態勢進行持續評估,可參照《國家突發環境事故應急預案》中的分級標準或者所在省(市)及地級市出臺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的分級標準對事件進行分級。事故發生時可根據不同的級別啟動相應的應急監測組織機構、調配相應的應急監測資源。以市級監測站為例,一般分為三類情況。一類:污染程度大需全面監測評估;二類:污染程度一般需一般性監測;三類:污染程度小僅需了解掌握[4]。

3.7應急監測機構及其職責的確定

對應急監測機構及職責的確定在應急監測預案中顯得尤其重要,應急監測機構通常由應急監測領導小組、應急監測現場小組、實驗室分析小組、質量控制小組、綜合信息小組、專家咨詢小組、后勤保障小組等小組構成,可將其繪制成組織結構圖。在應急監測預案中必須預先詳細地闡明各成員小組的職責,以保障各司其職、有條不紊的開展應急監測工作。

3.8確定應急監測行動

在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前、中、后期各應急監測小組所采取的實際行動就叫應急監測行動。應急監測行動是應急監測預案的重要組成部分,通常包括如下程序:接警、事故地理位置的確定、潛在泄漏源信息庫查詢、事故評估和定級、啟動應急監測預案、初步擬定應急監測方案、準備儀器開赴現場、根據現場情況調整應急監測方案并展開現場監測和實驗室監測、數據匯總編制應急監測報告或快報并上報、應急監測終止、跟蹤監測、應急監測總結評估并歸檔。該部分應詳實地闡述應急監測行動各環節所采取的具體手段和方法,且宜將應急監測行動繪制成流程圖,有助于更加清楚的呈現應急監測預案。

3.9闡述應急監測培訓和演練制度

應急監測預案后,并不能完全的保證在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發生時應急監測人員能快速有效的展開應急監測工作。所以,在編制應急監測預案時還應闡明對應急監測人員進行培訓和演練的相關內容,有利于應急監測人員對應急監測程序的了解和應急監測技術的掌握,同時也能找出應急監測預案的缺陷并及時做出修改。

3.10構建應急監測數據庫系統

研究A案適用區域范圍內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特點、規律,分析可能存在的環境風險,建立“潛在泄漏源信息庫”、“危險品特性庫”、“危險品歷史事故庫”。調查區域范圍內飲用水源地、醫院、學校等環境敏感點的分布情況,建立“環境敏感點數據庫”。同時還應建立“應急監測專家信息庫”等數據庫。

4結語

雖然近20多年來,我國在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監測工作方面做出了不斷的努力,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國內的應急監測技術還存在很大的差距。做好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監測工作是一場持久戰、攻堅戰,對于如何編制出更具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的應急監測預案仍在不斷的探尋。本文提出的編制思路在應急監測預案的編制工作中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參考文獻:

[1]

馬驍,連萍.加強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監測[J].內蒙古環境保護,2005 (2):34~36.

[2]薛銳, 趙美玲, 曾皓錦,等.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預案研究[J].中國應急救援,2007(5):33~34.

篇3

1.1目的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消除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以下簡稱環境污染事件)的危害和損失,保障公眾生命安全、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2.1以人為本。

以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生態環境破壞為原則,對各類發生或可能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及時發現、預警、處置,提高全社會防范環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1.2.2分級管理。

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堅持分級管理、分級響應、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指揮、協調環境污染事件的預警、應急、救助、處置等工作。

1.2.3依法規范

建立和完善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體系,依法實施應急預案。

1.2.4響應保證

在充分利用現有應急反應資源的基礎上,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設備等能力建設,確保預案有效實施。

1.3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環境影響評價法》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

《核材料管制條例》

《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市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市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1.4現狀

我區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或誘發環境污染事件發生主要有以下類型:

(1)工業企業排放工業污染物,造成局部環境質量下降。

(2)城市人口密度過大,城市局部大氣環境容量偏小,可能造成大氣環境污染事件。

(3)落后的生產工藝、設備、污染型企業存在安全、環保隱患。

(4)化學危險品、有害有毒危險品、放射性物質等利用類型繁多,在管理、使用、生產、運輸、儲備過程中造成的污染事件也有可能發生。

(5)小區開發可能帶來的生態環境改變和破壞。

(6)農業生產可能產生的污染事故。

(7)自然災害、人為破壞、恐怖活動等造成、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

1.5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指的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以及因意外因素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或生態遭到破壞、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本預案適用本區行政區域內突發一般環境污染事件。轄區內發生較大、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件,按上級預案和本預案執行,如本預案與上級預案沖突的,按上級預案執行。

2組織體系及職責

2.1市芙區處理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機構

區人民政府成立全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隸屬于區應急委領導,為常設協調議事機構,在區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并接受市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領導。負責對全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組織和重大決策。指揮部組成單位根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性質和應急所需確定。

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區環保局、區安監局、區公安分局、區衛生局、區建委、區農林水利局、區城管局、區交管局、區市政局、區財政局等。

2.2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區環保局:組織擬定全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在區應急委領導下,建立符合應急預案要求的應急機制和快速反應、協調保障的組織、指揮、協調體系與機構;參與環境污染應急事件組織、指揮、協調工作;負責提供現場或上報省、市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污染物分析監測、放射源和其他危險廢物處置的應急處理監督。

區安監局: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和企業重大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區公安分局:負責放射源丟失被盜和放射事故報告后的安保應急工作;負責核材料事故的應急工作;負責組織、協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對環境污染應急處置中的重要目標,危險區域實施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

區衛生局:負責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的毒性鑒定和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負責醫療廢物處置不當導致的污染事件;協同相關部門處理放射事故和放射源丟失被盜應急防治污染蔓延工作。

區建設局:負責建設施工過程中揚塵及其它污染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等。

區城管局:負責城市垃圾貯運、處置過程中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等。

區交管局:負責組織協調船舶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參與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區農林水利局:負責環境污染事件中國家級保護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的搶救、轉移、安置。負責流域水力應急調度,參與全區重點流域水環境污染事件和農業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的應急行動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

區市政局:及時發現水源異常問題;負責城市截污工程、污水處理廠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區財政局:保障突發環境污染事件處理所需設備、器材等物資的經費,做好上述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需要,履行好污染控制和監督管理職責。特別是各街道(鄉、局)應按職能職責,協助各個部門的相關工作,一旦突發事件發生,應配合相關部門對駐地人員進行管理救援。

2.3組織指揮

成立市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區政府分管環境保護的副區長擔任總指揮長,區環境保護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長。情況特別時,由區長任指揮長,分管區長任副指揮長。突發環境參與部門的負責人為應急指揮部成員。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區環保局,環保局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

2.4區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區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區應急委啟動區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指揮部)。區指揮部由指揮部辦公室和應急救援組、評估咨詢組、應急監測組、后勤保障組、新聞組等應急工作組組成。

指揮部職責:組織各工作組及時集結;指定當地應急指揮部為現場指揮部,并領導其工作,特殊情況下指定現場指揮長;對應急事件迅速做出評估、報告和通報;對應急行動下達指令;視情況,請求省環保局、市環保局、相鄰區區政府提供救援支持;根據事件發展趨勢與應急反應效果,及時調整應急行動計劃;負責應急事件的新聞;指導應急事件善后處理。

指揮部辦公室

成員:區環保局

職責:負責應急事件信息的受理、核實和匯總;承辦指揮部應急處置指令下達、記錄和督辦。

應急救援組

成員:根據環境污染事件性質和類型,由區環境應急委相關成員單位組成。

職責:負責受指揮部指令,對事件現場進行應急處置救援或增援。

專家評估咨詢組

成員: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成員。

職責:對應急事件危害程度進行分析、判斷、預測,評估應急處置的效果,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應急監測組

成員:區環境監測站

職責:負責對事件現場的環境監測提供相關技術支持;受指揮部指令赴現場進行監測或參與上級監測站現場監測;向指揮部提交監測數據與監測報告。

新聞組

成員:政府主管新聞部門

職責:負責對應急事件的宣傳、新聞和媒體采訪接待。

后勤保障組

成員:根據環境污染事件性質和類型,由區環境應急委相關成員單位組成。

職責:負責保障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的救援物品、器材、以及通信、交通、電力、供水等正常運行。

2.5應急處置工作流程

3環保系統應急處置管轄原則和辦法

3.1屬地管理原則

區環保局對本轄區內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負責,一旦污染事件發生,有管轄權的區環保局、區環境保護監察大隊應就近先行趕到現場,做好相關緊急處置,并立即報市環保110(電話:)

3.2以污染狀況分級處置原則

3.2.1全市跨區域的污染事故,發生地區政府有關負責人和區環保局負責人必須同時參與處置。

3.2.2全區跨街道的污染事故,由區環保局主管局長或環境保護監察大隊主要負責人出面,事發地街道辦事處、科技園、湖管理局、鄉負責人必須同時參與處置;

3.2.3屬于較大、重大、特大敏感污染問題,區政府有關負責人及區環保局負責人、區環境保護監察大隊主要負責人參與處置。

3.2.4其他一般污染事件,按日常管理程序和辦法處置。

3.2.5所涉及污染事故的執法主體屬其他部門或涉及其他部門的,及時移送或聯合有關部門解決。

3.3應急準備

3.3.1區環保局和監察大隊、監測站配備應急處置必需夜間照明、煙道氣監測、噪聲監測采樣器材,專柜存放,隨時備用,定期檢查。

3.3.2消防、公安、安監、城管等部門及區局、大隊、監測站負責人應急聯系辦法(電話)存市環保110和區環保110值班室辦公桌臺面。

4預測、預警

4.1信息監測與報告

4.1.1環保、公安、安全監督、建設、交通、林業、水利等職能部門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區管內環境信息、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污染物排放環境監測數據的監測與收集。

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認為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可能性很大的,應在2小時內向區應急委報告,同時向市應急指揮機構報告。

4.1.2相關部門負責環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1)環境污染事件、放射源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由區環境保護局和區衛生局負責;

(2)船舶污染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由區交管局負責;

(3)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由區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4.2信息收集

4.2.1通過市和區環保部門環保舉報電話(市局,區局)以及環保舉報熱線,接受目擊者、當事人、知情人的報警。

4.2.2全區逐步建立統一的環境污染事件電話報警與信息監測、傳遞、網絡,實現信息社會化。

4.3預警分級

按照環境污染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圍,預警級別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大(Ⅰ級)四級,顏色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預警顏色應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4.4預警級別確定與

4.4.1Ⅰ、Ⅱ級預警確定與

市環保局在收集到有關即將在我市境內發生可能導致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后,經初步核實,及時報市應急委和省環保局,由省環保局確定橙色、紅色預警建議,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向社會。

4.4.2Ⅲ級預警確定與

市環保局在收集到有關即將在境內發生可能導致較大環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后,經初步核實,及時報市環境應急委,并提出黃色預警建議,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

4.4.3Ⅳ級預警確定與

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收集到有關即將在區境內發生可能導致一般環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后,經初步核實,及時報區環境應急指揮部,并提出藍色預警建議,由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

4.4.4途徑

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及時。

4.4.5預警級別由上級政府確定的,除由上級媒體預警公告外,事件涉及或可能涉及的區政府應當通過媒體預警公告。

4.5預警措施

進入預警狀況后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預警公告。

(3)針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立即處置污染源,防止危害、污染和事態擴大。

(4)指令各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應急狀況;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報告事實進展情況。

(5)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妥善安置。

(6)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防范準備。

4.6預警支持系統

逐步建立和完善本級環境污染事件預警體系,形成區環境預警監測、信息收集與傳遞、預警、應急指揮的環境預警網絡。

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完善和更新轄區內環境統計、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核定、污染物排放許可、危險廢物、輻射、放射源處置等資料檔案,為預警預防,應急處置提供支持。

4.7解除預警

指揮部確定預警級別信息險情完全解除后,上報區應急委,由區政府報市政府同意通過報紙、電視、電臺和網絡等公共傳媒解除警報信息。區應急委及區指揮部做好解除預警工作。

5應急響應

5.1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Ⅰ級)、重大環境污染事件(Ⅱ級)、較大環境污染事件(Ⅲ級)和一般環境污染事件(Ⅳ級)四級。

5.1.1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

(1)死亡5人以上,或重傷10人以上,或中毒100人以上;

(2)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境遭到嚴重破壞;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4)核設施進入場外應急狀態;

(5)利用放射性物質制造恐怖襲擊,或惡意襲擊核設施,或丟失、被盜、失控1類放射源或導致1人以上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的事件。

5.1.2重大環境污染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污染事件:

(1)造成人員死亡5人以下,或中毒51人-100人;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境受到破壞;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

(4)核設施進入場區應急狀態;

(5)丟失、被盜、失控2類放射源或導致1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或局部器官殘疾(含截肢等)或10人以上急性輕度放射病的事件。

5.1.3較大環境污染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污染事件:

(1)造成重傷5人以下,或中毒21人-50人;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市區行政區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丟失、被盜、失控3類放射源或人員受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5.1.4一般環境污染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污染事件:

(1)環境污染事件造成人員輕傷,或者中毒2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3)丟失、被盜、失控4、5類放射源。

5.2分級響應

5.2.1響應級別

按4.1環境污染事件的分級,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響應級別由高到低分別為Ⅰ級響應(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Ⅱ級響應(重大環境污染事件)、Ⅲ級響應(較大環境污染事件)、Ⅳ級響應(一般環境污染事件)四級。

5.2.2響應級別的確認與實施

Ⅰ級、Ⅱ級響應:由省政府負責確定,省環境應急委組織實施;

Ⅲ級響應(較大環境污染事件):由市政府負責確定,市應急委組織實施;

Ⅳ級響應(一般環境污染事件):由區、縣(市)政府或市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確定,區、縣(市)環境應急委和市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實施。

5.2.3響應關系

5.2.3.1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確定環境污染事件的環境應急指揮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相應本級預案。

5.2.3.2省、市高級別預案啟動時,區應急預案同時啟動。

5.2.3.3確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當及時請求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啟動上級應急預案。

5.3環境應急響應程序

5.3.1區環境應急辦公室接警后,向區指揮部、區應急委和上級環境應急委報告,啟動并實施區環境應急預案,迅速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5.3.2快速集結應急處置工作組,趕赴現場處置。對本區應急救援隊伍、物資等應急保障資源進行統一調動。

5.3.3組織力量展開先期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5.3.4對本區在應急處置中自身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向上級指揮部提出請求予以幫助。

5.3.5當現場險情發生急劇變化時,現場指揮部有權采取背離本預案的合理行動,避免事件惡化。

5.3.6完成省、市應急辦安排的工作。

5.4指揮和協調

應急響應啟動后,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的指揮工作,酌情派出有關領導和專家參加現場指揮部工作。

5.4.1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區應急辦和區指揮部均接受省、市應急委的統一指揮。

5.4.2在應急救援現場,進入現場的救援隊伍、人員和物資都必須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調度。省、市、區應急委有關領導到達現場后,由省、市、區應急委領導決定現場指揮人員的調配。

5.4.3區應急委全面負責應急工作,區指揮部或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現場指揮工作,并及時向應急委報告情況,請示重大問題的處理指令,各部門單位要服從區指揮部的調度。

5.4.4各街道(鄉、局)應急辦全面負責轄區應急工作。區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集結應急處置力量,接受區指揮部的指令。

5.4.5事發地應以優先控制事件惡化和搶救人員生命財產為原則,在事發確定后2小時內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組織力量對現場進行救助處置。當上級政府啟動預案后,現場應急指揮部在上級指揮部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5信息報送與處理

5.5.1環境污染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

環境污染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發現環境污染事件后,應在2小時內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接到環境污染事件報警信息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初步核實環境污染事件級別后,應在2小時內分別向本級環境應急委辦公室、事發地環境應急委辦公室和按環境污染事件響應級別的環境應急委辦公室報告。

5.5.2環境污染事件報告方式與內容

環境污染事件的報告分為速報、確報。

速報從接到事件報警信息后2小時內上報。速報的主要內容為:信息來源、環境污染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原因、污染源、主要污染物、人員受害、環境受害(污染區域、流域、面積、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受害)以及事件潛在的危害等初步情況。報告方式為電話、電話傳真。

確報是在速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核實、確認的數據,包括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受害程度、應急救援、處置效果、現場監測、污染物危害控制狀況等基本情況。報告方式為電話傳真或書面報告。

5.5.3特殊情況的信息處理

如果環境污染事件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由區人民政府向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5.6應急環境監測

區環保局負責轄區內環境應急響應時環境監測的組織協調工作,技術設備上存在困難的請求市級以上環境監測部門指導和支持本級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現場環境應急監測。

(1)根據環境污染事件現場的情況,指示區環境監測站或請求市級以上環境監測機構及時、準確地確定與監測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和污染物擴散范圍。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環境污染事件污染變化情況,并通過專家咨詢評估的方式,預測并報告環境污染事件的發展趨勢,為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3)區環境監測站應按就近就快的原則,及時趕赴事件現場進行取樣監測;對現場監測在技術或設備上有困難而無法進行的監測項目應及時向上級環境監測部門報告,請求增援。

5.7應急處置

現場應急處置主要依靠當地應急救援、處置力量。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區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應立即組織單位和群眾開展應急措施。

(1)劃定警戒線,對交通進行管制。

(2)緊急疏散現場人員,緊急搶救受傷人員和被困人員。

(3)迅速控制污染源,對現場泄漏、排放的危險品、污染物進行消除,轉移等安全控制,防止進一步擴散。

(4)對現場進行不間斷監測,防止疫病、其他環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發生。

(5)安置災民,保證基本生活。

(6)加強事故現場保衛,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實行24小時巡邏,切實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對肇事嫌疑有關人員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7)保護現場。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有關單位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8)根據需要組織進行區域或者居民住宅區、居民及辦公樓棟的封閉與封鎖。封閉與封鎖根據規定程序由指揮部上報應急委,由區應急委主任簽署命令后實施。

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按環境污染事件的類型和性質,分別由環境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按其職責,相互配合,在指揮部的指揮下組織實施。

5.8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故的特點,穿戴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事發現場的程序。

5.9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性質、特點,向群眾告知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情況,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5.10應急擴大

5.10.1當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發展的趨勢時,指揮部可上報區應急委加大工作力度,組織增援隊伍,加大救援物資調撥、供應力度,并及時請求市環境應急機構援助。必要時,可上報區政府申請市政府提高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級別,啟動高級別預案。

5.10.2當涉及本區部分地區和涉及本區全部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對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安全構成重大威脅,采取常態下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時,由區政府報請市政府按程序申請進入緊急狀態。

5.11事件通報

事件發生地環境指揮部認為本轄區內發生的環境污染事件可能涉及或影響毗鄰轄區的,應及時將情況上報區應急委和市環境應急委,由區應急委通報相關地區及上級部門。事件的有關情況需要通報相關部門必須經過審批。

5.12信息、新聞

區環境應急指揮部報區應急委,由區政府新聞中心具體負責。

5.13應急結束

5.13.1應急結束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應急結束: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級別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徹底消除。

(4)事件現場的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13.2應急結束確定

區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在綜合分析有關應急處置效果情況后,認為符合應急結束條件時,在征詢專家組意見后,報區應急委領導批準同意,由區應急委宣布應急結束,并向社會相關信息。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應急結束后,組織本級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組成善后處置組,負責受傷人員康復、脫險人員安置、死亡人員家屬安撫、災后環境評估、事故調查、取證,現場清洗、消毒,病情控制,修復被損害設施等工作。

對應急處置工作中致病、致傷、致殘、死亡的工作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與撫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應急處置期間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員與物資給予依法補償。

6.2調查、總結

6.2.1應急行動結束后,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應急事件處置過程中的情況進行匯總,派員參與事件調查,對事件進行評估與總結,及時編寫《環境污染事件調查總結報告》,報區應急委和上級環境應急處理部門。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調查,按要求提供有關情況。

6.2.2對責任事故,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和法律責任。

6.2.3通過總結,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環節,找出預防、預測、預警和應急處置環節中的經驗和教訓,提高管理水平和相應能力,修訂應急預案,逐步完善應急機制。

7保障措施

7.1通信與信息保障

逐步建立和完善區三級環境應急機構的通信、信息網絡;環境應急辦公室應配備報警受理、通信傳遞的專用有線、無線電話、傳真機、電腦等設備。

7.2物資裝備保障

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在利用現有環境應急物資、裝備、設施的基礎上,根據應急工作需要,配備和更新本部門環境基本應急物資裝備,特殊設備和昂貴設備資源盡量與省、市共享;政府有關部門(財政、計統物等)負責組織實施本級環境應急物資裝備的保障。

7.3資金保障

7.3.1區環境應急組織體系運轉和物資儲備所需資金由區計劃統計物價局制定計劃,同級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7.3.2區應急委統籌安排環境應急所需設備購置,信息系統和專業人員隊伍建設以及人員培訓等專項資金。

7.4技術貯備與保障

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照環境污染事件所涉及的不同方面、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組建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咨詢專家技術人員數據庫;區環保局組織有關部門對環境污染事件預警、應急處置開展技術學習。

7.5宣傳、培訓和演習

7.5.1環境應急指揮部應通過各種形式,向大眾開展環境應急預防知識和自救技能宣傳。

7.5.2環境保護部門應定期開展環境應急監測、應急處置人員培訓,邀請有關專家進行專題講座,提高環境應急隊伍的應急能力。

7.5.3環境應急指揮部應定期組織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綜合演練,提高事件預警、應急響應的組織指揮、部門協調、現場控制、緊急救援的應對能力。結合演習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改完善本預案。

8附則

8.1名詞術語定義

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簡稱環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意外事故的發生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生態系統受到破壞、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生命財產受到損失的突發性事件。

環境應急:針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后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

危險區域:根據污染范圍而劃定的防止生命受損的區域。

泄漏處理:泄漏處理是指對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有毒氣體等污染源因事故發生泄漏時所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泄漏處理一般分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處置兩部分。

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范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8.2.1制定與解釋:本預案由區人民政府制訂并解釋。

8.2.2修訂:根據本預案對環境污染事件的適用情況以及國家法律、法規的修改情況,對本預案及時進行修訂。

8.3獎勵與責任追究

8.3.1獎勵:對在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有關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8.3.2責任追究:在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不服從上級命令和指揮,臨陣脫逃或阻礙應急處置行動,擾亂社會秩序等行為的個人,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給予黨紀、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4預案實施時間:本預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9附件

附件1《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審批表》

附件2《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擴大審批表》

附件3《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結束審批表》

篇4

一、加強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預防,建立信息系統

任何突發事件都不是孤立的、偶然的。它必然是在各種內在或外在的因素共同作用下發生的。排查潛在事故隱患,旨在早發現、早治理、早消除。排查對象包括固定污染源和流動污染源。流動污染源由于無組織性、多樣性、突發性,事實上已成為環境監管的難點。

由于環境系統地理位置緊密相關。因此,地理信息系統數據的管理和存儲,應包括空間數據庫和環境數據庫。空間數據庫主要包括重點風險源和環境敏感點的分布、行政區劃圖、交通網絡圖等(如重點污染企業、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學校、醫院、療養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數據庫包括大量的屬性數據(如監測數據庫、監測人員庫、氣象、水文數據庫、危險化學品資料數據庫)、文檔數據(包括環境標準、環境法規、應急處理預案等)、模擬數據(包括大氣污染物擴散模型、水體污染擴散模型等)。據此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實現各相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

二、依據信息指標,建立健全應急反應體系

于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末端管理,以保護區域環境安全為目的的預警系統,通過獲取污染源信息、環境標準值、衛生防護標準限值以及其它環境參數,可以及時表征污染物遷移,擴散途徑等內容。有效的應急反應體系應包含兩個層次:環保管理部門和企業。企業應建立自己的應急預案,并上交環保部門備案。

通過在環境風險應急預案中,嵌入預警功能,建立了一個完整的“風險——安全——預警——控制”系統。根據環境風險壓力,一旦區域或流域環境質量無法滿足預定的功能要求或具體范圍時,就認為環境安全存在風險,需要發出警報,并由相關信息作出響度,以實現對系統的調控。

預警系統由4個部分組成:① 利用實時監測系統。可記錄各監測點位污染物數據,還可以查看歷史資料,報警數據,匯總報表等。②評價預測系統。在日常監管和新建污染源、環境信息的基礎上,根據污染源的類型、氣象參數、環境參數,選擇適當的擴散模型,模擬重點監控的指標對可能發生污染的區域或流域及可能引發事故的污染源作出數據趨勢預測提出預警。同時,要建立環境公告、環境污染預警報告制度。③污染應急子系統。根據污染物動態模擬結果,針對不同的污染情況,選擇不同的污染物消減方案。在發生污染事件時,能迅速確定污染地點、污染物種類以及污染源強最大點,由此確定安全距離、防護范圍、隔離范圍。④可視化輸出。通過圖形及圖形變換、聲音及與通訊設備互聯傳遞消息等技術、實現人機交互。可在電子地圖上直接顯示污染發生的地點、范圍,污染程度、污染源物理化學性質、健康危害等信息的查詢結果。一旦污染發生或進入預警狀態時及時在界面上以圖形網絡或警戒色報警,并向有關責任人發送信息,

預警系統還應包括環保科普知識宣傳,增強政府及職能部門應對環境突發事故的意識和能力;增強群眾自我防護、自救意識;提高企業防范和處置污染事件能力,客服麻痹大意思想,全面消除事故隱患。

三、控制事態,提高事故處理的應變能力

根據危險品的特點,事故性質,污染程度等方面,靈活地采取應急處理方法。如化工廠發生爆炸時,苯發生泄漏,苯的燃點較低,在泄漏口彌散著高濃度的苯蒸汽,回收苯已不可能,為減少苯對大氣的污染,可采取適當的滅火措施,在不發生爆炸的情況下讓苯繼續燃燒,使其轉化成二氧化碳和水,以清除其污染。

總之,提高事故處理應變能力的根本,是對潛在的事故隱患有充分的考慮,需要企業、環保、市政、消防、醫療等多部門的配令。

篇5

關鍵詞:突發性;環境污染;應急監測;措施

環境應急監測在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中有著非常關鍵的作用,必須把握好數據監測的準確性和及時性這兩個要素。在生產活動中,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經常發生,所以需要在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預防、監測、應急處理上做好準備工作,處于一個最佳狀態,這樣一來就可以為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提供一個最好的保證,從而避免環境污染的事情的發生。所以對于建立科學的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工作體系,做好事故應急預案,做好應急監測的準備工作,是提升應急處置能力的首要環節,在事故的應急預案和準備工作必須做好相關工作,從而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

1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的重要作用

環境應急監測在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處理中有重要作用,在技術保障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其中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要確保環境應急處置系統運轉正常。在發生事故的時候,可以通過應急監測及時判斷污染物種類、污染范圍等相關危害,從而為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突發事故提供科學的依據,可以為應急預案提供非常重要的參考資料。二是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證周圍群眾的財產安排。在突發事故發生的時候,可以通過應急監測快速判斷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和危害范圍,這樣一來就可以在第一時間采取相關措施,從而避免更大的損失情況發生。

2目前我國應急監測存在的問題

2.1沒有進行全國統一的應急監測規范

在現階段,如果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在大部分的情況下會根據以往的經驗進行分析,結合現階段的檢測規范,做出相關的應急檢測的布點工作和采樣工作。但是現在這種檢測規范都是平常工作應對環境質量的常規檢測手段,對于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件來說,這種常規的環境檢測規范在處理應急檢測上來說,是不合理的,在準確上也有欠缺。

2.2應急監測硬件設施需要提高

在現階段我國的應急監測系統的配置和國外的水平還有很大的距離,大部分使用的是檢測管和常規污染物的便攜儀種類不全,另外在對污染物進行分析的色譜比較少一些,這樣一來就不能夠很好地滿足在環境基體不同污染物的是分析需要,所以必須提升我國應急檢測系統的配置,縮短和國外水平的差距,從而更好地為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監測服務。

2.3應急監測經費短缺

在現階段的應急監測工作上,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快”和“準”,所以在資金充足的情況下要配備比較好的的交通工具和通訊設備,所在在經費方面開支會比較大一些。但是在階段我國的各級監測站在監測經費上不足,尤其是在應急監測經費方面是嚴重的不足,所以在應急檢測經費方面必須加強,這也是能過處理好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一個重要保證。

2.4應急環境監測網絡有待提升

在現階段,我國在很多地區建立了環境監測站,但是相對來說在統一布局上面有所欠缺,在覆蓋全國各地的應急檢測網絡還有一定差距,這方面很有很大的提升空間,需要在在方面進行提升。

3加強應急監測能力的對策

3.1制定相應的應急監測預案

如果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必須在第一時間制定出應急監測方案,再最快速度地開展工作。在整個工作中,對事件的每一個階段進行分析,從而確定什么人來做,怎樣去做,什么時間去做進行明確的指導,從而保證有序的開展。另外應急檢測人員對相關的應急作為文件必須熟練的掌握,這樣一來在事故發生后,能過在第一時間做出正確的處理。

3.2補充完備應急監測裝備

在處理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中,應急檢測設備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其中便攜式應急監測儀器是常用的一種的應急檢測裝備,便攜式應急監測儀器能夠直接讀數,能夠快速的響應,在操作方法上面也非常的簡單,能夠以最快的速度對污染區的濃度進行確定。除了這種應急監測設備外,還應該有對于的防護裝備,應急通訊設備等相關設備。有完善的應急監測裝備是處理好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基礎。

3.3加強應急監測培訓和演練工作

在應急檢測和演練工作上必須加強相關工作,這樣一來可以使工作人員能過很好地掌握應急檢測技術,增加對應急檢測工作流程的熟悉程度,在操作相關的儀器設備上必須熟練,從而提升檢測數據的準確率,要對工作中可能要發生的不良影響進行預測,不斷積累在處理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相關經驗,為后期處理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中積累經驗。

4總結

應急監測工作相對來說是實踐性很強的的一種工作,這就需要監測人員在實踐中不斷積累經驗。各級政府及環保部門應把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事故處理列為重要工作來執行,在環境監測人員的培養與隊伍能力的建設上面下功夫,提升現階段的監測人員的專業水平,培養學術帶頭人,為我國經濟更好的發展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篇6

關鍵詞:溢油事件;環境信息;政府信息;信息通報

中圖分類號:D9211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0169(2012)03003208

一、問題的提起

在備受爭議的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中,媒體與公眾對于中海油和康菲石油的漏油信息披露義務的履行都普遍地持批評態度,而中海油和康菲石油則一直為自己在此次漏油事件中的履行信息義務進行辯解,認為自己是符合中國有關法律之規定的。同時,人們發現,作為海上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監管主體的中國國家海洋局在整個溢油事件處置過程中,不僅很少有關溢油環境信息,并且還一直要求康菲石油向公眾準確的溢油信息。因此,本文將以此次溢油事件環境信息披露為中心,主要探討以下問題:第一,如果此次海上溢油事件作為重大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為什么沒有看到政府啟動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環境信息機制?第二,即使政府沒有啟動海上溢油事件的應急預案,那么,作為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環境監管主體的國家海洋局是否有義務及時、準確和完整地溢油事件信息?二、政府溢油事件信息機制未啟動

的原因分析 2007年11月1日起,《突發事件應對法》開始實施。該法第53條明確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從該條款可以看出,對于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只有人民政府才擁有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權力。那么在此次蓬萊193油田突發溢油事件中,是否由有關人民政府啟動溢油應急預案并統一、及時對外溢油處置等環境信息呢?

(一)地方政府沒有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應急信息:以山東省為例

由于此次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發生在山東省管轄海域,因此地方政府對于此次溢油事件的信息理所當然地選擇山東省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作為我國的一個沿海大省,山東省很注意海洋環境保護的立法,專門制定了《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從《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包括山東省政府在內的各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針對突發海上溢油事件的應對應該履行三項義務:第一,編制包括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在內的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第二,在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第三,海洋環境污染事故危及人體健康和海洋生物資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可能受到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公眾通報或者公告。

1各級政府普遍缺乏專門的《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應急預案》。之所以要強調應急預案的編制,是因為:第一,明確應急管理相關主體的責任范圍和角色期待與分工,保證應急管理工作有序進行。第二,有助于識別潛在風險,避免或者防止突發事件擴大或者升級。第三,有助于將突發事件處置與響應的步驟與措施“格式化”,提高應對效率。因此,沒有預案就沒有應急處置行動的指南\[1\](P26)。從山東省各級政府網站披露的應急管理信息來看,山東省政府、煙臺市政府等都沒有制定專門的《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應急預案》。當然,從《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來看,也確實沒有要求制定《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應急預案》,而是制定相對綜合性的《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2009年煙臺市制定了《煙臺市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而山東省政府至今并未制定《山東省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甚至在山東省政府網站上的有關應急管理信息中都沒有發現山東省制定《山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2年5月第12卷第3期 朱 謙:突發海洋溢油事件政府信息制度之檢討——以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為中心 2地方政府并未啟動海上溢油事件應急預案。在海上溢油事件的應急處置過程中的信息是與地方政府啟動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融為一體的,也就是說,如果此次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山東省各級地方政府都沒有啟動海上溢油應急預案,那么也就不可能指望山東省各級地方政府會針對此次溢油事件相關環境信息。當然,地方政府如果要啟動應急預案,首先必須是要獲知突發海上溢油事件的信息,然后再根據具體情況啟動應急預案。從現有的資料可以看出,康菲石油公司在發生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的2011年6月4日就已經向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報告了發生溢油事件的信息,這一點也得到了國家海洋局的確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康菲石油公司并未在第一時間同時向溢油事件發生地的山東省地方政府或者有關海洋監管機構報告,而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當然,即便康菲石油沒有及時向當地政府進行報告,由于它已經向國家海洋環境監管部門進行了報告,獲知該溢油事件信息的國家海洋局也應該立即通報山東省有關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海洋局在2011年7月5日首次召開的新聞會上,國家海洋局表示,在此之前已經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了國家相關部門,以及山東、河北、遼寧、天津等地①。但是,并不清楚的是,國家海洋局所說的“及時通報”是在什么時間。從媒體以及有關政府的信息可以看出,國家海洋局并未真正“及時通報”地方政府。理由是:第一,在2011年7月3日,山東省蓬萊市委主要負責人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此次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當地政府并未接到通知。山東長島縣、蓬萊市當地漁監、海監部門的負責人告訴記者,他們也未收到相關通知②。第二,2011年7月4日,山東煙臺市海洋與漁業局向煙臺市政府提交《關于蓬萊193油田溢油有關情況的報告》。從該報告的時間和內容判斷,山東煙臺市海洋與漁業局也是在此次溢油事件發生后的1個月時間,才由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通報得知③。按照突發事件屬地率先應急處置原則,作為溢油事件發生地的煙臺市政府應該及時啟動《煙臺市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如果在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發現超出其處置能力時,可以請求由山東省政府啟動海上溢油事件應急預案。遺憾的是,至今人們并沒有看到山東省任何一級人民政府啟動溢油事件應急預案來應對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這里需要提及的是,山東省煙臺市政府是有相應溢油應急預案而沒有啟動,煙臺市政府也沒有對公眾任何信息以說明為什么沒有啟動應該啟動的溢油應急預案,而作為山東省政府在此次溢油事件處置過程中則暴露出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嚴重問題,不僅未編制《山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也未按照《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規定的要求,編制《山東省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④。由于沒有制定相應應急預案,使得海上溢油事件應對處置缺乏最具可操作性的行動指南,這也許是此次溢油事件在山東省各級政府未啟動應急預案的一個重要原因。

3溢油事件應急處置環境信息各級政府皆未。在此次溢油事件發生地的山東省,由于各級政府都沒有啟動海上溢油應急機制,因此,人們自然也就看不到溢油事件發生地的政府依法任何溢油處置信息了。無論是煙臺市政府,還是山東省政府對于此次溢油事件有關的信息都選擇了沉默。這種環境信息的缺失,不僅是地方政府,也同樣包括政府有關海洋環境監管機構,只是他們選擇沉默的借口可能存在一定差異。首先,對于山東省涉事地方政府來說,他們很清楚政府的應急信息的是與溢油事件的應急處置過程聯接在一起的,如果地方政府根本就沒有啟動溢油事件的應急機制,那么地方政府自然也就不可能履行統一、及時和準確有關溢油事件處置等環境信息了。其次,對于地方政府的海洋環境監管機構來說,盡管它們在溢油事件發生后,也會實施海洋溢油環境監測等監管措施,能夠獲知有關溢油事件的信息。例如,在煙臺市海洋與漁業局2011年7月4日呈報給煙臺市政府的溢油事件報告中,也涉及該局將要采取的措施以進一步獲悉有關溢油信息⑤,但它們不可能向公眾信息。因為它們知道,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權力在地方政府,它們只能將獲知的溢油事件信息及時報告給地方政府,只有在獲得地方政府的環境信息的授權,它們才能依授權環境信息。

(二)中央政府層面的溢油事件信息未見聲響:從應急預案角度的考察

美國墨西哥灣溢油事件發生后,美國就及時啟動了國家溢油應急機制。那么,2011年6月4日發生在中國蓬萊的溢油事件,中國是否也啟動了《全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計劃》(以下簡稱《全國溢油應急計劃》)呢?回答應該是否定的。盡管溢油事件發生3個月后,康菲石油還沒有徹底封堵油漏,但是,人們也并未看到由國家海洋局帶頭啟動《全國溢油應急計劃》。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全國溢油應急計劃》沒有啟動呢?

1神秘的《全國溢油應急計劃》。2000年4月,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頒布實施,在該法的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計劃。”因此,制定《全國溢油應急計劃》是法律賦予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一項法定義務。根據媒體報道,2004年9月23日,我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協調領導小組在京成立,并召開了第一次會議。在此次會議上,領導小組審定并原則通過了《全國溢油應急計劃》⑥。那么,在2004年經過我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協調領導小組審定并原則通過的《全國溢油應急計劃》是否已經正式對外,作為我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預案的國家部門應急預案呢?從現有的資料看,《全國溢油應急計劃》并沒有正式制定并。理由有兩點:第一,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各類突發事件的政府預案屬于政府主動公開的事項。然而,在中國政府網上的國務院部門應急預案中,并沒有看到《全國溢油應急計劃》⑦。第二,《全國溢油應急計劃》為國務院部門應急預案,國家海洋局作為國務院海洋環境管理部門為該預案的制訂單位,也是負責實施該預案的部門,根據法律規定,也應該在其網站上該預案。但是,在國家海洋局網站上的海洋應急預案中僅有《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應急預案》(該預案由國家海洋局2004年11月制定)。筆者對該預案有諸多疑問。首先,它與《全國溢油應急計劃》是什么樣的關系不得而知。其次,即使它實質上就是《全國溢油應急計劃》,也應該根據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突發事件總體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來制定或者進行修改。需要注意的是,《國家突發事件總體預案》是2006年1月8日正式,而《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在2006年1月24日正式。也就是說,國家海洋局無論是制定《全國溢油應急計劃》,或者制定《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應急預案》,都應該以《國家突發事件總體預案》和《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為依據。因此,可以初步得出結論:《全國溢油應急計劃》這個國家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應急預案并沒有制定,而在國家海洋局網站上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應急預案》則是一個與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突發事件總體預案》和《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極不相容的陳舊預案。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七條規定,“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事實上,我國目前對于有關應急預案的修訂條件和程序還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實踐中對已經制定的預案進行修訂的情況較為少見\[2\](P11)。

2《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也未啟動。當然,即便《全國溢油應急計劃》還沒有編制,對于這類重大海上溢油事件也可以啟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理由是:第一,《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就包括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第二,《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適用范圍包括:跨省(區、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或者超出事件發生地省(區、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的應對工作。此次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發生在山東省管轄海域,但是它的應急處置很顯然超出山東省政府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同時,該溢油事件帶來的海洋環境影響涉及山東、河北、遼寧以及天津,屬于跨省(區、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第三,此次溢油事件屬于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對于突發環境事件的分級,凡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1 000萬元以上,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據經濟之聲《天下財經》報道,截至2011年8月25日,渤海溢油事故已經造成累計5 500平方公里海面遭受污染。事實上,我國的海產品已經受到了污染,并出現了大量死亡現象。養殖戶們遭受的經濟損失有可能超過10億元⑧。既然屬于特別重大環境事件,按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接到特別重大環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動:(1)啟動并實施本部門應急預案,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并通報環保總局;(2)啟動本部門應急指揮機構;(3)協調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4)需要其他應急救援力量支援時,向國務院提出請求。”從國家海洋局的兩次新聞會內容來看,國家海洋局只是啟動了并不很規范的本部門應急預案,并向國務院應急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通報了溢油事件信息,但是并不清楚其是否向國務院提出請求,需要其他應急救援力量支援;同時,人們也自始至終也未看到有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的任何活動⑨。因為,根據此次溢油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可以由國家海洋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成立蓬萊193溢油事件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當然,由國家海洋局來協調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可能在實踐中出現同級協調的權威性不足的問題。事實上,同級部門協調那些政府強勢部門存在相當難度,即使副總理擔任專項應急管理領導機構的負責人,協調該副總理分管之外的部門也有難度\[3\](P4-5)。

3國家海洋局啟動的應急預案僅僅是其內部預案,難以積極溢油事件信息。2011年8月25日,國家海洋局召開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視頻通報會,告知在此次溢油事件處置過程中,國家海洋局機關相關業務司、中國海監總隊、北海分局、環渤海“三省一市”海洋與漁業廳局立即行動起來,積極應對。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按照預案啟動了三級應急響應,國家海洋局相應進入二級響應預警⑩。從國家海洋局的信息可以看出,國家海洋局啟動的所謂三級應急響應該是依據該局制定的《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應急響應執行程序》。然而,從該應急響應執行程序的內容來看,它與《全國溢油應急計劃》應該涵蓋的內容相去很遠,其應急響應執行程序實施的主體并未包括國務院有關部門,而僅僅是國家海洋局相關業務司以及國家海洋局直屬事業單位。因此,人們就不難看到,為什么整個溢油事件的應急處置過程只有國家海洋局的身影,而并沒有看到作為國家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有關成員的任何行動。也正是只有國家海洋局孤家寡人似地處理溢油事件,呈現在人們面前的情形是,溢油事件應急處置相關環境信息沒有及時、準確和完整。即便康菲石油將有關溢油信息報告給了國家海洋局,而且國家海洋局也通過自身的監管行為獲取了大量溢油環境信息,國家海洋局也不會積極溢油事件信息的。因為,在國家海洋局《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應急響應執行程序》中只對“信息報告”作了規范要求,至于向公眾信息并沒有加以規定。而在國家海洋局制定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故應急預案》中,對于信息則有規定,即“海洋局配合新聞辦提出信息意見,研究擬定事故應急的對外口徑,組織對外新聞并向我有關駐外使領館和有關地區、部門通報。同時關注對外輿論,必要時組織對外辟謠工作”。此處所指的“新聞辦”應該指的就是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按照該預案之規定,其主要“負責提出應急事故的宣傳報道方案,經審批后組織實施;編制對外口徑,向我有關使領館和有關地區、部門通報,組織應急事故新聞;密切跟蹤對外輿情,必要時組織對外辟謠,正確引導輿論;負責受理記者采訪申請及現場記者管理,加強互聯網的管理、引導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從該預案關于信息之規定來看,國家海洋局以及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也不是溢油事件應急信息機構,它們都是負責提出信息方案,經審批后進行具體實施,但究竟由誰批準信息,整個預案中并未明確界定。如果綜合其他相關信息來判斷,這里的信息審批主體應該是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領導機構,也就是所謂的國家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協調領導小組,或者說是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但國家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協調領導小組、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則應該分別是依據《全國溢油應急計劃》、《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而開展活動的。于是就出現很奇怪現象,即有權力審批溢油事件應急信息的主體還不存在,而國家海洋局又認為自己是無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的。

三、監管機構溢油事件信息實態

及其消極影響 2011年8月30日,北京一律師向國家海洋局申請獲取溢油處置信息。申請要求為:“現申請對渤海灣溢(漏)油事故的溢(漏)油總量、污染狀況(具體影響范圍及區域,污染程度、面積及具體區域,海水水質,污染物的危害)、預警信息、應對措施、應對情況等及時進行政府信息公開。”這一申請信息公開的行為將人們的視線理性地聚焦于國家海洋局。那么,國家海洋局是否有溢油事件處置信息的義務呢?在整個溢油事件的應急處置過程中它了哪些信息呢?

(一)國家海洋局負有溢油事件環境信息的義務

從前面的分析中不難看出,此次溢油事件的應急處置完全是由國家海洋局采取應急措施,啟動應急預案的,國家海洋局成立的應急指揮機構就屬于此次溢油事件的領導機構。按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國家海洋局在實施本部門的環境應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應急預案,需要其他部門增援時,它可以向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提出增援請求。必要時,國務院組織協調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但是,國家海洋局在溢油事件發生后,并未向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提出增援請求。與此同時,溢油事件的處置進展并不順利,特別是由國家海洋局獨家實施溢油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并未給康菲石油形成強大的心理壓力,使得康菲石油“所采取的措施仍然限于降低地層壓力、建造并安裝集油罩等,仍然是臨時性的、補救性的措施,并不能徹底有效地消除溢油風險”。為此,國家海洋局只得牽頭聯合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安監總局、國家能源局等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雖然,聯合調查組的成立以及開展的一些調查活動,對于康菲石油處理溢油事件增加了壓力,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這個聯合調查組的主體身份不明確,它既不屬于溢油事件處置后的調查,也不能說是溢油事件應急處置中的應急協調機構。因此,國家海洋局自然就應該承擔《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下突發事件信息統一、及時、準確的義務。當然,在整個溢油事件處置過程中,國家海洋局也從未表明它沒有溢油事件環境信息的義務。

(二)國家海洋局沒有及時溢油事件環境信息及其消極影響

2011年6月4日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發生,2011年7月5日國家海洋局在北京召開新聞會,第一次向社會公布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的相關信息。2011年8月26日召開了溢油事件信息第二次會,并通過視頻。

其實,在國家海洋局第一次召開溢油事件通報會后,就有公眾質疑國家海洋局溢油事件的信息,但這種質疑淹沒在人們對于康菲石油信息披露的譴責之中。對于國家海洋局來說,本應該在獲知溢油事件信息后,立即向公眾溢油信息,并且要在國家海洋局官方網站上專門設置“蓬萊193號油田溢油事件信息”平臺,根據收集到的各類溢油應急信息,適時不間斷地向公眾。但從國家海洋局的信息情況看,缺乏及時性的信息帶來的消極影響是非常明顯的。

1可能受溢油事件污染海洋環境而導致財產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由于沒有及時獲取溢油污染海洋環境信息,從而難以及時采取一些規避或者減輕環境污染對其財產帶來損失的行為。溢油進入海面以后,會在風、浪、流等作用下進行漂移和擴散,因此準確獲得海面油膜的動態信息對溢油污染預警起著關鍵性作用\[4\](P78)。事實上,海洋溢油事件影響最大的往往就是海上各類環境敏感區,而這些環境敏感區資料國家海洋局應該是完全掌握的。國家海洋局應該利用GIS技術制作的中國近海環境敏感資源圖,分類定義和管理敏感資源的范圍、敏感等級、優先保護次序和溢油模型動態快速耦合,在溢油應急過程中,能夠根據溢油漂移軌跡和擴散范圍預測結果,對可能受到影響的敏感資源作出污染預警,同時給出相應的應急方案\[4\](P80)。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由海洋部門負責,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預警信息監控由海洋局負責。從國家海洋局兩次信息的總體情況看,國家海洋局確實也動用了各種監視、監測等手段,獲取了大量的溢油事件的環境信息。然而,人們并沒有看到國家海洋局在溢油事件發生后及時溢油預警信息。此次溢油事件對于沿海很多的環境敏感區都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比如海上養殖區的養殖戶就遭受了重大損失。

2由于信息的遲滯和不足,公眾沒有充分地參與到溢油事件應對之中去。公眾只有獲得全面而準確的環境信息,了解了突發事件本身的情況,同時也很清楚政府正在采取的和即將采取的緊急措施,才能做出正確的反應,知道如何行動來配合政府的應對措施。事實上,得到良好信息溝通的公眾可能以一種更有見識的方式有效地參與到所有的民主過程中。它還可以打破專家和普通公眾之間的溝通屏障,將政府官員非神秘化,并使公民更多地對有爭議的問題實現真正的政治參與\[5\](P92)。政府公開環境信息能在政府和公眾之間、專家與公眾之間建立溝通渠道并交換各種信息,增進政府與公眾之間、專家和公眾之間的相互理解,減少或避免由于認識沖突而引起可能的社會沖突,避免由于公眾不了解真實原因與實情而發表一些偏激的看法與言論,或由于對造成的損失不滿而發泄對政府或造成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單位的不滿。

3國家海洋局溢油信息的對于作為溢油事件責任方的康菲石油履行法律義務是否起到基礎作用?這種基礎作用本應該使得康菲石油能夠在更大范圍、更加及時地獲取溢油事件產生影響的最新信息,使其進一步有針對性地采取封堵漏點、圍欄溢油、清除油污等。但是,由于國家海洋局并沒有及時有關溢油環境信息,也使得康菲石油并不能真正判斷溢油事件產生的真實影響,從而導致康菲石油在溢油事件處置過程中被國家海洋局以及公眾認為消極應對。另外,康菲石油、中海油都是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它們通常要依據有關證券法律對溢油事件向公司的投資者以及其他利益相關人披露信息,然而,康菲石油、中海油對于溢油事件的信息知悉并不全面,特別是對于溢油事件給公司帶來的影響是需要建立在溢油事件全面掌握的基礎上,因此,它們也不能依據國家海洋局全面、權威、及時信息的,在此基礎上編制和披露有關信息。

(三)國家海洋局試圖轉移政府溢油信息公開義務

在此次溢油事件的處置過程中,國家海洋局雖然自身并沒有積極主動及時地有關環境信息,但是,人們卻看到,國家海洋局一直在要求康菲石油向公眾溢油事件的環境信息。

1國家海洋局多次要求康菲石油溢油事件信息。據國家海洋局環境保護司司長李曉明介紹,國家海洋局在2011年6月16日約見康菲石油負責人時,向他們提出過“是否已對公眾披露”問題。當康菲石油說并沒有披露信息時,國家海洋局告訴康菲石油應該向公眾公布污染中國海洋的信息。但是直到2011年7月5日,康菲石油也并未就此事件出示任何相關聲明,其公司網站也未披露相關信息。7月13日,國家海洋局責令康菲石油在溢油源未切斷、溢油風險未消除前,不得恢復作業。同時要求康菲石油將有關溢油事故信息及時向國家海洋局報告,向社會公布。2011年7月29日,國家海洋局對康菲石油進一步下達了《關于限期徹底排查溢油風險點 徹底封堵溢油源的通知》,責成其限期徹底排查溢油風險點、徹底封堵溢油源、加快溢油污染處置,并提出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應將排查溢油風險點、徹底封堵溢油源的階段性進展及時向社會公布。2011年8月16日,鑒于蓬萊193油田的溢油已漂至渤海沿岸,對海洋生態環境直接構成影響和威脅,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再次約談康菲公司主要負責人,敦促康菲公司要盡快將相關信息告知公眾,包括將來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2011年8月19日,聯合調查組在北京召開會議,明確要求康菲公司必須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眾公布溢油事故的相關信息,特別是溢油事故的全過程及造成的影響和損害。同時,聯合調查組要求中海油在事故處置過程中,要進一步及時向社會公眾公布工作進展情況,以及社會關切的相關問題,滿足公眾的知情權。

2自溢油事件發生以來,康菲石油由于溢油事件信息披露問題,受到了媒體和公眾的普遍質疑和抨擊,這與國家海洋局多次要求康菲石油披露溢油事件信息有關。那么,國家海洋局為什么一直要求康菲石油披露溢油事件信息呢?康菲石油在溢油事件中究竟是否有義務披露溢油事件信息呢?國家海洋局一直要求康菲石油披露溢油事件信息,并非是真正重視對公眾環境知情權的維護,而是將公眾強烈要求獲知溢油事件環境信息的視線引到康菲石油身上,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轉移公眾對于國家海洋局溢油事件信息的關注,使之成為國家海洋局逃避及時、準確和完整溢油事件信息的擋箭牌。事實上,突發溢油事件的應急處置與常規狀態下的海洋環境監管差異性是非常大的。正常狀態下的海上石油勘探開發行為的監管,通常是以被監管主體履行環境法上的義務為中心的,監管部門主要起到督促和核查作用;但在突發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盡管責任單位康菲石油有義務采取各種應急措施,但是整個溢油事件的應急處置隨著國家海洋局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的啟動,就不再是以責任單位康菲石油為中心了,而是以國家海洋局應急處置機制的全面運行為中心。責任單位康菲石油的一切應急措施的開展只是國際海洋局應急機制運行中的一個部分,而且它的行為將完全納入到政府應急機制的統一規范之中,這其中當然也包括溢油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的。從我國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以及《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來看,蓬萊193油田發生溢油事件時,作為作業方的康菲石油應該是向政府通報溢油信息的法定義務主體,并且在環境法下不再承擔向公眾披露溢油信息之義務\[6\]P(13-19)。

四、結 語

在突發海上重大溢油事件時,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突發事件應對法律的規定統一、準確、及時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然而,在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處置過程中,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在應對突發溢油事件過程中表現得都不是非常積極主動,使得溢油事件處置效率不高,威信不足。一個重要的原因在于,各級政府并未對海上突發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進行制度化準備。由于缺乏《全國溢油應急計劃》而未啟動相應的海上溢油應急機制,使得各級政府對于溢油事件的信息幾乎集體失聲。同時,作為海上石油勘探開發環境監管部門的國家海洋局啟動了本部門不合乎規范的溢油應急預案,本應該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義務,但是,在長達幾個月的溢油事件處置過程中,國家海洋局卻并未依法及時、準確、全面地有關溢油事件環境信息。無論是各級政府,還是國家海洋局,在溢油事件處置過程中的信息不作為行為,不僅影響公眾有效參與溢油事件的處置活動,也使得因溢油污染而可能導致財產損失的公眾因缺乏及時的污染預警信息而導致財產損失擴大。

(致謝:蘇州大學東吳公法與比較法研究所對本項目提供了資助,特此致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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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朱謙.理性對待海洋環境污染事件中的信息通報義務——從蓬萊193油田溢油事件說起\[J\].法學,2011,(6).

注釋:

① 參見馬光遠:《渤海灣漏油瞞報是惡劣的“合謀”》,《京華時報》,20110708。

② 參見李攻、徐沛宇:《中海油多地油田項目出現漏油現象 從未完整披露》,《第一財經日報》,20110704。

③ 關于該報告之內容參見山東煙臺市海洋與漁業局:《關于蓬萊193油田溢油有關情況的報告》,,20111130。

⑨ 有趣的是,在我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協調領導小組成員組成的10個國家政府部門中,有國家海洋局、外交部、公安部、財政部、交通部、農業部、國家安全生產管理監督局、國家海關總署、國家民航總局、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卻沒有環境保護部,但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的辦事機構卻設在環境保護部。

⑩ 參見《王飛副局長在溢油事故處置視頻通報會上的講話》,《中國海洋報》,20110826。

有關《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應急響應執行程序》的具體內容請參見國家海洋局網站,,20111130。

趙建東:《國家海洋局責令康菲公司蓬萊溢油平臺停止油氣作業》,《中國海洋報》,20110713。

《國家海洋局進一步督促康菲公司限期落實“兩個徹底”》, soa.省略/soa/news/specialtopic/yiyou/web

info/2011/07/1314515388799269.htm,20111130。

《國家海洋局再次約談康菲公司》,soa.省略/soa/news/specialtopic/yiyou/webinfo/2011/08/1314515388

786637.htm,20111129。

《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聯合調查組分別聽取康菲公司和中海油總公司關于溢油事故情況匯報》,soa.省略/soa/news/specialtopic/yiyou/webinfo/2011/08/1314515388

767292.htm,20111129。

(責任編輯 周振新)第12卷第3期 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Vol12 N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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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化工企業應急預案編制注意事項

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突發環境事件具有突發性、公共性、危害性、事件的多變性和多樣性等特點。近年來,隨著我國工業的迅速發展,突發環境事件呈高發態勢,特別是由于化學品泄露而引發的環境污染事故發生頻率增加。分析原因主要是因為我國生產型的企業中有眾多落后的手工作業的小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企業管理松弛而造成跑、冒、滴、漏現象十分普遍;多數企業重生產、輕安全,重經濟利益、忽視安全管理的理念也是釀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溫床;同時由于沒有系統的防范和應急措施,發生事故后往往手忙腳亂,不知所措,不能及時最大限度地降低損失。因此,為有效降低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化工企業依據企業具體情況而編制有針對性的、可操作性的、不斷完善的環境應急預案是十分迫切的,是環境應急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有效降低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重要措施。

一、環境應急預案編制的原則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符合以下幾點原則:(1)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編制指南等規定;(2)符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實際;(3)建立在環境敏感點分析基礎上,與環境風險分析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相適應;(4)應急人員職責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位;(5)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明確具體、操作性強;(6)應急保障措施明確,并能滿足本地區、本單位應急工作要求;(7)預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確;(8)與相關應急預案相銜接。

二、環境應急預案編制的內容

針對于化工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編制的內容應包括:(1)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等;(2)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者現場指揮機構、環境應急專家組等;(3)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警或者解除程序、預警相應措施等; (4)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分級響應、指揮與協調、信息、應急終止等程序和措施;(5)后期處置:包括善后處置、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6)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資源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通信保障、科技支撐等;(7)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教培訓、責任與獎懲等;(8)附則:包括名詞術語、預案解釋、修訂情況和實施日期等;(9)附件:包括相關單位和人員通訊錄、標準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圖、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

三、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時的注意事項

1.提高預防意識、防患未然是編制預案的目的

通過制定化工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主要可以起到以下兩方面作用:(1)總結以往經驗和教訓,明確化工企業潛在的環境風險源,并針對重點風險源點提出相應的預防思路和辦法;(2)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應急預案可保障應急救援的及時出動,并采取正確應急措施,防止突發事件的蔓延,從而減少人員傷亡、降低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提高預防風險意識,強化預防突發事件的應急措施,從事后處置為主轉向預防為主、預防與處置相結合的全過程管理,最大可能地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

2.認真剖析企業情況、突出風險識別與分析是編制預案的前提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時,編制人員應到生產現場進行實地勘察;同時要認真并仔細觀察企業所在地地理位置,周圍環境狀況。詳細了解企業的生產工藝、環保設施及其運行狀況,辨識原材料、輔助材料、中間產品、副產品、最終產品及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分析企業內部可能潛在的環境風險源等,拍照記錄重要、重點部位。根據企業自身實際情況收集完整的、有效的圖件、詳細的和基礎數據資料,包括:企業地理位置圖、廠區總平面布置圖、生產工藝圖、生產用原材料及存儲情況、污(廢)物產生及排放情況、污(廢)物處理設施設計資料、排污許可證、應急組織人員的分工安排及應急物資儲備情況等。

3.責任明確、分工合理是編制預案的保障

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對組織機構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個人。若應急人員的職責發生改變或崗位人員發生變動,可及時調整應急人員的職責分配,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管理工作格局;其次,應立即上報上級政府部門,由上級的政府部門全面協調,借助社會廣大的力量,啟動應急互助機制,發揮企事業應急隊伍在區域聯防和救援互助中的重要作用。

4.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的應急措施是編制預案的核心

化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中所涉及的應急措施,應是建立在前期風險源分析的基礎上,編制突發事故現場應急的方案和詳盡的操作程序,只有這樣該預案才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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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保竣工驗收 風險防范 管理檢查 應急預案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是指建設項目竣工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并通過現場檢查等手段,考核該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活動。風險防范與安全管理檢查是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的重要組成部分,環保部要求一切具有環境風險的建設單位環評必須加入環境風險評價的章節,在驗收時,須檢查環評指出的風險防范措施是否真實落實,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

周生賢部長指出:我國已經步入環境事件高發期,并呈現復雜性、突發性、難以預見性的特性。據統計,2004~2011年我國發生的環境污染事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占42.2%;2013年全國突發環境事件多達712起,因此,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和驗收時,必須要求企業針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全面分析與排查,做好突發事故應急預案,防止可能發生的各類污染事故,對可能發生的各類污染事故有充分和正確應對準備。然而,由于可操作性不強、重視程度不夠,驗收過程中風險防范和安全管理檢查往往流于形式,起不到應有的防范作用。本人一直從事建設項目環保竣工驗收工作,并負責了多項建設項目環保竣工驗收。結合實際工作經驗,本文探討了如何切實開展風險防范和安全管理檢查。

1 風險防范和安全管理檢查現狀分析

1.1 重視程度低

根據《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環發[2000]38號),環境風險防范和安全管理檢查只是羅列在“環境管理檢查”一節。實際驗收中側重于環保設施是否可行、污染物是否達標、總量是否達標等,而對風險防范和安全管理檢查只是一筆帶過,很多是照搬環評,環保管理部門側重于是否存在應急預案,對細節把關不嚴,導致風險防范和安全管理檢查只是流于形式,起不到應用的作用。鑒于近年來突發的環境事件,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時須把風險防范和安全管理檢查作為獨立的篇章,對存在的風險源及防范措施逐項落實。

1.2 缺少標準或技術規范、可操作性低

目前驗收過程中對風險防范和安全管理檢查主要是依據環評,依照環評提出的風險源及防范措施去核查,然而因為缺少標準和技術規范,實際工作中只能憑主觀經驗去判斷,無法進行量化評估。例如檢查中只是簡單確認應急池、事故池、圍堰等存在,忽略其大小、管道等,還有企業已制定應急預案,而對應急預案的內容、可行性并無相關的評價依據與標準。建議盡快制定風險防范及安全管理檢查的技術規范和評價體系,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和難執行的問題。

2 開展風險防范和安全管理檢查

2.1 明確風險企業

根據《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環發[2000]38號)的規定,對存在環境風險的項目,應增加環境分析防范分析與檢查內容。我國GB18218-2009中把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活性化學物質和有毒化學品定為危險品,一切使用危險品為原材料、輔料從事生產,加工生產的產品、副產品、中間體中有危險品的都歸屬于風險企業。按2011年12月1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把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列為危險化學品。凡是在生產中使用或產品中含具有這些性質的企業都應列為風險企業。

在對風險企業環保驗收時,必須在思想上重視,對環評指出的風險防范措施是否真實落實,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

2.2 環境風險檢查

環境風險檢查是環境風險及其管理要求的特點,有針對性的對這些問題及相關要求開展檢查工作,以期達到了解建設單位在風險防范工作方面是否達到環境影響評價及其批復的要求,為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提供技術依據。首先明確風險源,以陶瓷廠為例,風險源有煤氣發生站、焦油及含酚廢水的貯存池等。根據風險源的位置、規模及環境風險物質,檢查水、大氣和其他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檢查應急物資、設備、材料的設置及準備情況;檢查環境風險防范措施落實的保障,相關規則制定、組織機構及人員構成。對沒有落實環評及其批復要求的要明確要求建設單位整改,并在報告中加以說明。

2.3 突發環境應急預案

建立突發性環境應急預案,做到防患于未然。一旦發生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就能迅速調取污染事故的預案材料,指導應急工作人員迅速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危險物品的企業事業單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驗收過程中,首先檢查應急預案的編制單位。建設單位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實際工作中,部分建設單位自行編制應急預案,由于缺少專業知識,應急預案多是照抄照搬別的公司的應急預案,甚至在預案中出現別的公司名字。應急預案必須由有資質的第三方單位編制,通過專家評審并在縣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備案。第二,核實應急預案的內容。一個完整的環境風險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部分: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本單位的概況、周邊環境狀況、環境敏感點等;

(三)本單位的環境危險源的基本情況以及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及嚴重程度;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者現場指揮機構、環境應急專家組等;

(五)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警或者解除程序、預警相應措施等;

(六)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分級響應、指揮與協調、信息、應急終止等程序和措施;

(七)后期處置,包括善后處置、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八)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資源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通信保障、科技支撐等;

(九)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教培訓、責任與獎懲等;

(十)附件,包括相關單位和人員通訊錄、標準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圖、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

第三,檢查預案中的應急物資。在實際工作中發現,部分企業按照要求制定了應急預案,而對應急預案中提到的應急物資沒有落實,應急預案成了擺設。驗收時要根據應急預案,對應急物資的種類、數量、存放位置、責任人等仔細檢查,確保一旦有突發事件發生時有應急物資可用。第四,檢查應急預案的可行性。部分應急預案缺乏系統性和協調性,可操作性差。

2.4 開展風險防范及安全管理檢查工作的思路

首先明確國家及地方的相關政策、環評及其批復的有關要求,然后根據具體企業,檢查風險源是什么,風險防范措施是什么,如何保證風險防范措施能夠落實,誰負責,應急預案是否合理可行。按照這個思路進行逐項檢查,對任何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報告中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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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編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預案。

1.3、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區內和單位內部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中心應對的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三類(社會安全事件服從政府統一指揮):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漁業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漁業船舶安全、單位內部安全生產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動物食品質量安全事故和重大動物疫情。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具體標準根據各類事件詳細劃分。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4)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制度,充分動員和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采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素質。

l.5、專項應急預案

在本預案下,中心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專項預案包括:

(1)突發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是應對雷雨大風、冰雪等強對流天氣,預防和減輕其對畜牧水產業造成危害而制定的應急預案。

(2)突發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是應對單位內部突發安全生產事故如車輛行駛安全、火災、盜竊等而制定的應急預案。

(3)*區漁業環境污染應急預案。

(4)*區漁業船舶水上安全應急預案。

(5)*區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預案。

各類預案將根據實際情況變化不斷補充、完善。

2、組織體系

突發自然災害應急預案、區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預案和區重大動物產品質量安全應急預案的指揮機構由區人民政府主管領導任指揮長,成員由政府有關部門、武警部門及相關單位負責同志組成。指揮機構辦公室設在區畜牧水產服務中心,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區畜牧水產服務中心成立相應的工作專班,負責具體應對工作。突發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漁業環境污染應急預案和漁業船舶水上安全應急預案的應急指揮部設在區畜牧水產服務中心,由主任段有德任總指揮,成員由中心辦公室、綜合科、水產科、漁政站及有關科室和二級單位負責人組成。

3、運行機制

3.1、預測與預警

區政府、各部門、中心及所屬各單位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建立預測預警系統,開展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進行預警。預警級別依據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一般劃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預警信息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機關等。

預警信息的、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2、應急處置

3.2.1、信息報告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各部門要按規定立即逐級向上報告,同時還要注意信息工作的準確性和保密性。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3.2.2、先期處置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在報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時,區政府、區畜牧水產中心及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

發生區2級及其以上重大突發事件時或市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預案涉及本區時,區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啟動區級應急預案;發生一般突發事件時,事件發生地的街鄉或有關單位應急指揮機構和中心各單位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3.2.3、應急響應

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要及時啟動相關預案,由上級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或指導本區、各部門開展處置工作。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

3.2.4、應急結束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3.3、恢復與重建

3.3.1、善后處置

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險監管機構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3.3.2、調查與評估

要對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

3.3.3、恢復重建

根據受災恢復重建計劃組織實施恢復重建工作。

3.4、信息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簡要信息,隨后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工作。

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權、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會等。

4、應急保障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4.1、人力資源

畜牧水產(漁政)、公安(消防)、醫療衛生、地震救援、防洪搶險、環境監控,以及水、電、油、氣等工程搶險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專業隊伍和骨干力量。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制,提高裝備水平;動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要加強以鄉鎮和社區為單位的公眾應急能力建設,發揮其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4.2、財力保障

區政府要保證所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要及時研究提出相應的補償或救助政策。要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4.3、物資保障

要建立健全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并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儲備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受災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4.5、交通運輸保障

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要依法建立緊急情況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征用程序,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4.6、治安維護

要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

4.7、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

4.8、公共設施

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4.9、科技支撐

要積極開展公共安全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發的投入,不斷改進技術裝備,建立健全公共安全應急技術平臺,提高我國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發揮企業在公共安全領域的研發作用。

5、監督管理

5.1、預案演練

區政府、各部門及本單位內部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對相關預案進行演練。

5.2、培訓和宣傳

區畜牧水產中心及各有關方面要有計劃地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宣傳、教育、文化、廣電等有關部門要配合區政府及業務部門,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5.3、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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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風險;風險評估;污染物排放;管理方案

環境風險管理涉及企業管理的多個層面,當前許多企業正在積極實施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這是建立環境風險管理機制的有效途徑。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如何更好地將環境風險管理與日常生產管理相結合,防患于未然,防止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這是有效控制環境風險的關鍵。污染物排放風險控制是環境風險管理的核心,本文從這一角度來談談環境風險控制的一些具體做法。

一.污染物排放分類

污染物排放一般指廢水、廢氣、粉塵、噪聲、廢棄物、輻射等污染物質的排放,每個企業隨生產工藝的不同其污染物排放也各具特點。企業污染物排放,可以分為正常污染物排放和異常污染物排放兩類。正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排放為正常污染物排放,由于檢修維護、設備故障、人為及其他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污染物排放為異常污染物排放。為更有針對性的進行污染物排放風險控制,參考可靠性指標管理方法,這里嘗試引入計劃和非計劃異常排放的概念,將異常污染物排放進一步分為計劃異常排放、非計劃異常排放和污染事故排放。計劃異常排放指發電生產中由于設備設施維護、檢修等需要進行的,經過預先計劃并受到控制的,可能產生或將會產生的污染物排放。非計劃異常排放是指由于人為、設備故障或其他因素造成的,非預先計劃或未受到控制的,但未造成排放超標或污染事故的污染物排放。造成污染物超標排放或污染事故的為污染事故排放。

二、正常污染物排放風險管理

目前,企業對正常生產環節中的污染物排放已逐漸給予相當的重視,企業污染治理力度不斷加大,污染物治理水平也在不斷的提高,電除塵器、污水集中處理及回用系統、脫硫系統等高效污染治理設施和各種在線監測設備正在不斷推廣使用。只要企業重視環境保護工作,企業生產中配置了必要的和有效的污染治理設施,并確保其正常運行,一般情況下正常排放的污染物能夠得到較好的控制。

因此正常污染物排放風險的主要控制措施是:加強對排放的監督和監控,確保污染物治理設施的正常投用,并通過清潔生產、技術改進等手段不斷提高企業環境綜合治理水平,使污染物排放濃度不斷降低,污染物排放總量不斷減少。

三、異常污染物排放風險管理

1、計劃異常排放風險管理。根據計劃異常排放的概念,要求生產管理部門在制定設備大、小修、定修、臨修和設備維護計劃及擬定相關作業文件時,應對相關檢修、維修項目開展環境風險評估,根據環境風險評估的結果制定相應的環境管理方案,內容應包括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風險控制措施等。環境管理方案必須列入相關作業文件包或項目說明書,經審批后執行。對于環境影響不大的項目可以適當放行,但必須加強監控,防止超標排放。(1)為提高工作效率,生產管理部門應根據常規檢修、維修工作項目和內容,編寫典型計劃異常排放管理方案,并列入檢修、維修作業文件包中,經審批后執行。(2)為加強風險控制,對涉及重大環境因素的計劃異常排放,可參照安全工作票制度設立環境風險控制工作票,以確保控制環境風險措施到位、責任到人。

2、非計劃異常排放風險管理

相對污染事故排放來說,非計劃異常排放發生的機率更大,也不容易控制,員工容易疏忽,但稍不注意又容易引發污染事故,因此必須加強控制和管理。(1)生產管理和運行部門應加強對生產過程的環境風險評估,對環境治理設施、有關管路、關系排放的設備、存在隱患的生產工藝環節進行重點評估,并針對性地制定環境風險管理方案。生產管理和運行部門應加強管理和檢查,減少非計劃異常排放的發生。(2)非計劃異常排放發生后,生產管理和運行部門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事后對非計劃異常排放進行總結和分析,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工作,補充完善相應的非計劃異常排放和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防止由于非計劃異常排放導致污染物超標排放和污染事故的發生。對于設備缺陷造成的非計劃異常排放,可通過加強設備維護、加強監控巡查、進行技術改進等措施予以改進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