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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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明確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維護建設工程各方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工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中,對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第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實行建設單位負責、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保證、工程監理單位監理、政府監督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 自治區鼓勵實行科學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和建筑材料質量認證制度。
自治區鼓勵創建優質工程,提倡優質優價。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的行政領導責任人,項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其經手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二章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
第七條 自治區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制度。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盟市旗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行監督和指導。
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對專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
第九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經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工程質量監督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和法律知識,經考核合格發給技術崗位資格證書和行政執法證書,憑證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以及設計文件、合同,按照下列程序對建設工程質量以及施工現場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行為實施監督,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和配合。
(一)開工前,審查勘察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和建筑構配件生產單位的資質等級是否與承接任務相符,審查設計文件簽審是否符合規定,審查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措施是否完善;
(二)施工中,以抽查為主的方式檢查施工質量,重點檢查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隱蔽工程、特殊部位,重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安裝等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質量;發現影響工程質量的情況時,可以采取責令暫時停止施工的強制措施;
(三)竣工后,按照國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制度對申報竣工的工程進行質量核驗。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申請質量核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勘察設計單位簽證,確認完成工程設計文件中規定的內容,工程質量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標準;
(二)經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簽證,確認完成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的內容,工程質量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標準;
(三)有完整的工程技術資料、管理資料、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以及使用說明書;
(四)具備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工程質量核驗條件。
第十二條 未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質量核驗或者核驗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不得交付竣工驗收,有關單位不得進行竣工驗收和使用。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試驗單位必須經自治區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計量認證合格,并經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和取得資質證書后,方可在核定的業務范圍內進行檢測試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試驗單位對出具的檢測、試驗報告負責。
第三章 建設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管理。
建設單位與工程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簽訂合同時,應當明確質量要求和違約責任。
建設單位在進行設有煤氣、有線電視、通訊管線、供電、供熱、消防以及其他配套設施的工程建設時,應當將配套設施的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涉及建筑主體工程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文件;沒有設計文件的,不得施工。
建設單位要嚴格履行建設程序,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和不合理縮短工期。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設置與建設工程相適應的工程質量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工程質量管理人員。不具備工程質量管理能力和按照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必須委托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嚴禁在同一經營實體或同一行政單位直接管轄范圍內搞設計、施工和監理。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必須申辦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在開工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施工中,應當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以及設計文件、合同,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驗工程質量,并申請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向施工單位供應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必須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和技術標準,并承擔主要質量責任;
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不得擅自更改設計文件。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本條例規定的建設單位質量責任,對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并建立工程質量保證體系,遵守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的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性質以及委托監理合同,確定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配備與監理業務相適應的工程監理人員,并進駐施工現場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理。
第二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制定工程項目監理計劃和監理實施方案,明確對工程質量的要求和監理措施,在監理前交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和施工現場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實施監理。對隱蔽工程和重要的工程部位必須按規定實行旁站監理,并審簽驗收記錄。
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必須對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合格證、質量證明進行審核,參加和監督施工單位的檢驗,并做簽證。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檔案。從工程籌劃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文件資料,都要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
第四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設計任務書以及合同進行勘察、設計,并對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質量負責。
第二十四條 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規范和合同的規定。勘察文件應當評價準確,技術指標數據可靠完整;設計文件深度應當符合相應設計階段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組織的施工圖紙會審,并負責設計交底;參加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竣工質量核驗;及時處理施工中出現的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和質量問題;參加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并提出技術處理方案。
第二十六條 對大中型建設工程、超高層建筑以及采用新技術、新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并在合同中約定。
第五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質量責任制,編制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對施工全過程進行質量控制。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違反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采購和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施工單位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必須按規定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建筑構配件、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生產條件、技術裝備和質量保證體系。
第三十二條 生產建筑構配件、預拌混凝土的單位,應當提品合格證明、質量檢測報告以及安裝、使用、保養說明,并對產品質量負責。
第六章 工程質量保修和質量投訴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辦理交工驗收手續后,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商品房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組織施工單位維修。維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四條 因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缺陷,施工單位采購的,由施工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建設單位采購、施工單位未提出書面異議的,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承擔責任;建設單位采購、施工單位提出書面異議而建設單位堅持使用的,由建設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因用戶使用不當或者自行裝修造成損壞和質量隱患的,由責任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將不超過3%的工程承包價款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存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專門帳戶。工程竣工驗收滿一年未發生施工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將工程質量保修金連同利息返還施工單位。
第三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任何單位、個人提出的工程質量投訴,應當在30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建設行政部門調解。調解無效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開工前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不按規定設置工程質量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工程質量管理人員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罰款。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要求勘察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并處以工程造價2%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指定生產廠、供應商,降低工程質量等行為的,責令停止施工并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并處以該項材料費2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并處以工程造價2%以下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擅自對涉及建筑工程主體結構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施工的,責令改正,并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并處以單位工程勘察設計費1倍以下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單位工程勘察設計費3倍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五條 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墻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不申請質量核驗投入使用的或者施工單位將質量核驗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責令改正,并分別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試驗單位出據虛假檢測、試驗報告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檢測、試驗費2倍至5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規定的職責范圍決定。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九條 拒絕、阻礙工程質量監督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建設工程,參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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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通信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確保通信工程質量,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結合通信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信息產業部負責全國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可以委托經信息產業部考核認定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通信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第四條通信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系統集成、用戶管線建設、監理等單位,必須遵守通信建設市場管理有關規定,依法對通信工程質量負責,依照本規定接受質量監督。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通信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二章質量監督內容及機構職責
第六條通信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主要內容是對參與通信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以及工程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具體內容包括:
(一)對建設單位相關質量行為進行監督;
(二)對勘察設計、施工、系統集成、用戶管線建設、監理等單位的相關質量行為進行監督;
(三)對各參建單位和人員的資質和資格進行監督;
(四)對參建單位執行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
(五)受理單位或個人有關通信工程質量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七條通信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應依據國家和信息產業部的有關法律、法規及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
第八條部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信息產業部委托,負責全國通信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省級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二)組織通信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師和質量監督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三)對國家重點通信工程實施質量監督,對跨省的通信工程組織、協調相關省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共同實施質量監督;
(四)據信息產業部的委托,開展通信工程執法檢查和通信工程質量檢查,參與通信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五)收集、分析通信工程質量狀況,總結通信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經驗,提出進一步搞好通信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建議。
第九條省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內通信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并根據本行政區實際情況確定分支機構或派出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行政區通信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及國家重點、跨省通信工程在本行政區內的具體監督工作;
(二)參與通信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十條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履行質量監督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督工程的參建單位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監督工程的施工現場和有關場所進行檢查、檢測、拍照、錄像;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缺陷,可以責令改正;
(四)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情況,并取得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質量監督工程師及質量監督員資格應當按信息產業部的有關規定,經考核認定后方可實施通信工程質量監督。
第十二條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質量監督費。
發生通信工程質量事故需要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調查和處理時,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三條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履行質量監督職責時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質量監督人員進行監督,有權對其違法、失職行為向其主管部門提出檢舉、控告、投訴。
第三章質量監督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的7日以前向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申報手續,其中,國家重點通信工程、跨省通信工程應向部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報;省內通信工程應向所在省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報。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申報手續,應填寫《通信工程質量監督申報表》(見附表一),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項目立項批準文件;
(二)施工圖設計審查批準文件;
(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系統集成、用戶管線建設、監理等單位的資質等級證書(復印件);
(四)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六條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理申報后,應及時確定負責該項工程的質量監督人員,制定質量監督工作方案。質量監督工作方案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針對不同專業工程的特點,明確質量監督的具體內容和監督方式,做出實施監督的計劃安排,并將《通信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見附表二)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七條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根據質量監督工作方案檢查、抽查、監督通信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內容包括:
(一)核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及有關人員的資質或資格;檢查勘察設計、施工、系統集成、用戶管線建設、監理等單位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落實情況;檢查建設工程從立項、勘察設計、設備采購、施工、驗收全過程的質量行為和有關質量文件、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并符合規定。
(二)抽查涉及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內容的相關實體質量;對可能影響通信質量、設備安全、使用壽命的薄弱環節進行現場實際抽查。
(三)監督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以及在驗收過程中提供的有關資料和形成的質量評定文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實體質量是否存有嚴重缺陷,工程質量是否符合通信工程驗收標準。
第十八條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質量監督過程中發現問題應填寫《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檢查記錄表》(見附表三),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建設單位及有關責任單位,責令其改正。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5日內到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提交《通信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見附表四),及工程驗收證書。
第二十條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5日內向委托部門報送《通信工程質量監督報告》(見附表五),并同時抄送建設單位。報告中應包括工程竣工驗收和質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歷次抽查該工程發現的質量問題和處理情況、對該工程質量監督的結論意見以及該工程是否具備備案條件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信息產業部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依據通信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對報備材料進行審查,如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在收到備案材料15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責令停止使用,由建設單位組織整改后重新組織驗收和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二條未辦理質量監督申報手續或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通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通信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建設單位必須在24小時以內以最快的方式,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向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及相應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通信工程的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本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選擇未經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審查同意或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系統集成、用戶管線建設、監理等單位承擔通信建設項目的,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通信工程的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二十七條勘察設計、施工、系統集成、用戶管線建設、監理等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通信工程或者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通信工程的,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通信工程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文件和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通信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或者將不合格的通信工程按照合格簽字的,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責令其改正,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應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監理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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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召開全市*年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會議,是近年來我市第一次召開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會議,本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水利發展的決定》精神,認真總結近年來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成績和經驗,分析當前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面臨的形勢,明確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全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目標和任務。下面,我講四點意見:
一、高度重視質量監督工作
“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工程質量不僅關系到工程效益的發揮,而且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具有投資大、規模大、建設周期長,生產環節多、參與方多、影響質量的因素多等特點,無論是哪個主體出了問題,哪個環節出了問題,都可能導致質量缺陷,甚至造成重大質量事故。因此,在建立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和建設監理制的同時,政府必須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監督管理,以保證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得以貫徹執行,各方主體的建設行為合符規范,從而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在這方面,廣大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人員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及今后一段時間,我市在建新建水利工程點多面廣,建設任務繁重,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事關大局,不可等閑視之。
二、明確任務,分清職責,保證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有序進行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在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地位,是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水利工程質量實行“項目法人負責、監理單位控制、設計和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年1月,國務院頒發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一次以法規形式規定了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我們一定要明確質量監督工作的定位。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代表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在建設實施過程中進行的監督管理,其具有強制性、指令性、權威性等特點。因此,在行使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執法權時,說話要公正,底氣要足,要敢于發現問題,敢于解決問題。質量監督履行政府部門監督職能,不代替建設(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與其他建設各方的質量管理體系有本質的區別。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代表政府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不是工程建設的參與主體,對承擔的質量監督工作負監督責任。
當前,在工程質量管理中存在混淆工程質量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現象。有兩種傾向:一是參建各方特別是項目業主認為有了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質量管理責任就是監督部門的了,從而放松工程質量管理;二是社會各界、有關部門、甚至有的主管部門的部分同志,錯誤地把工程質量主體責任歸到監督部門,錯誤地認為一旦工程發生質量事故,責任就在質量監督部門。
因此,各級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宣傳并依法界定工程質量的責任主體,切實履行質量監督職責,進一步明確參建各方在水利工程過程中的質量職責。同時要進一步明確中心站、區縣質量監督站的職責,保證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有序進行。
三、加強監管,嚴格執法,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監督管理制度,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國務院的這個條例明確指出,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由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并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各種違規行為應給予的處罰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國務院的279號令就是我們質量監督機構進行質量監督管理,處罰各種違規行為的依據和武器,從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人員應認真學習,準確把握。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中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堅決予以查處,并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報請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四、創新思路,因地制宜開展多種形式的質量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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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控制
1. 認識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與控制
1.1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與控制的原則。 對項目施工而言,質量管理與控制,就是為了確保合同、規范所規定的質量標準,所采取的一系列檢測、監控措施、手段和方法。在質量管理與控制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幾點原則:
(1)堅持“質量第一”的市場經濟經營的原則。
(2)“用戶至上”的基本原則。
(3)“以人為核心”的原則,充分調動人的積極性、創造性,增強人的責任感,樹立“質量第一”觀念,通過提高人的素質來避免人的失誤,要以人的工作質量保證各工序的質量,促進工程質量。
(4)以預防、預控為主的原則,這是確保施工質量的前提,預防為主,防患于未然。
(5)堅持質量標準,嚴格檢查,一切用數據說話,遵守國家的規范、設計文件、合法的合同規定要求,貫徹科學、公正、守法的職業道德規范。
1.2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與控制的責任主體。 在建筑工程建設中,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應根據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合同、協議和有關文件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1)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的投資人,是工程建設過程的總負責方,擁有確定建設項目的規模、功能、外觀、選用材料設備、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選擇承包單位的權力。
(2)勘察單位是指對地形、地質及水文等要素進行測繪、勘探、測試及綜合評定,并提供可行性評價與建設工程所需勘察成果資料的單位。設計單位是按照現行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綜合性設計及技術經濟分析,并提供建設工程施工依據的設計文件和圖紙的單位。
(3)施工單位指經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從事建設工程施工承包的單位。
(4)工程監理單位是指經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受建設單位委托,依據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承包合同,在建設單位的委托范圍內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督管理的單位。
(5)設備材料供應商是指提供構成建筑工程實體的設備和材料的企業,包括設備材料生產商、經銷商。 建筑工程項目具有投資大、規模大、建設周期長、生產環節多、參與方多、影響質量形成的因素多等特點,不論是哪個主體出了問題,都會導致質量缺陷甚至重大質量事故的產生。
1.3 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的因素。 影響工程的因素很多,但歸納起來主要有五個方面,即人、材料、機械、方法和環境。
(1)人員素質。人是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也是工程項目建設的決策者、管理者、操作者,人員的素質都將直接和間接地對規劃、決策、勘察、設計和施工的質量產生影響。
(2)工程材料。工程材料的選用是否合理、產品是否合格、材質是否經過檢驗、保管使用是否得當等等,都將直接影響建設工程的結構剛度和強度,影響工程外表及觀感,影響工程的使用功能,影響工程的使用安全。
(3)機械設備。機械設備可分為兩類:一是指組成工程實體及配套的工藝設備和各類機具,它們構成了建筑設備安裝工程或工業設備安裝工程,形成完整的使用功能。二是指施工過程中使用的各類機具設備,簡稱施工機具設備,它們是施工生產的手段。機具設備對工程質量也有重要的影響,工程用機具設備產品質量的優劣直接影響著工程質量。
(4)工藝方法。在工程施工中,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施工工藝是否先進,施工操作是否正確,都將對工程質量產生重大的影響。
(5)環境條件。環境條件是指對工程質量特性起重要作用的環境因素,它往往對工程質量產生特定的影響。
另外,建筑工程工期的壓縮、成本的降低、技術水平的滯后、企業組織機構的不健全、工人隊伍的素質低下、建筑業市場的不良競爭等因素對建筑工程質量的影響也越來越明顯、突出。
2. 提高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與控制的途徑與方法
2.1 建設單位的行為有待規范。 建筑工程質量的概念是一個廣義的范疇,不僅指施工質量,還包括建設單位的組織管理質量、勘察設計單位的勘察設計質量、監理單位的監理質量。所以工程有了問題不能只由施工單位來承擔責任,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即所有參與工程建設的單位都要對工程質量負責。但是在工程質量管理實踐中,當工程發生質量問題時,誰都不主動承擔質量責任,互相推委,造成了共同負責、共同不負責的現象。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個主要責任人負責制,來承擔工程質量的主要責任。建議這個主要責任人由建設單位來擔任。
2.2 加強對設計單位和設計者的審查。 設計是工程建設的重要階段,設計合理與否直接影響著建設產品的最終質量。據人們對有關工程事故的調查分析,約有近4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源于設計。所以,加強對設計單位及設計者的資格審查十分重要,還有要加強對設計方案的審核,確保設計方案滿足安全性、防火性的要求。要嚴格實行設計質量內審制、專業之間會審、會簽制,改變目前設計審核走過場,工種之間相互撞車、打架,設計粗略不詳等狀況;嚴禁非法設計和出讓圖章,限制業余設計,強化設計現場服務制度,實行設計質量事故經濟賠償責任制,特別是設計單位對指定的工程設備和工程材料的質量負全責,把質量隱患消除在設計階段。
2.3 加快推行建設監理制的步伐,完善監理制的各項配套措施。 監理制的推出能夠保證從第三方的角度、工程質量進行客觀公正的監督,能夠加強對質量形成過程的監督和管理。政府在對工程領域實行宏觀調控時,應加快推行監理制,提高建設工程監理地位。同時要完善監理制的各項配套措施,要以法制加強對監理的考核約束,實行質量追償制度。質量監理人員簽字的項目,如出了質量問題,應對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并記入監理工程師的個人工作檔案,作為對本人工作考評的依據。同時要加強監理人員資質的審查,對、、受賄、嚴重失職的監理人員,要及時取消其監理資格,追究責任。
2.4 對施工單位市場行為的監管、約束。 要加大承包與分包單位(尤其是非法掛靠單位)對質量、安全事故的經濟賠償和刑事責任,逐步推行承包履約保險制;嚴格資質審查,加強施工企業資質管理,全面落實動態管理,保證進入工程領域的企業具備從事建設工程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技術、管理素質和適應不同工程規模、技術管理等級要求的不同綜合等級水平評判的重要依據。要嚴格執行工程技術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和全員培訓上崗制度,考評企業人員綜合素質、技術、管理和能力,推動企業建立自檢、自測、自我完善的最直接、有效的控制手段。任何時候都必須注重工程質量管理過程控制關鍵點,由此入手,發現按資質標準淘汰或考評降級或者停業整頓的問題嚴重的企業。
2.5 加強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直接監管。 隨著國家基本建設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一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工程質量監督領域實現了有法可依、依法執監。特別是在目前建設工程普遍實行監理的情況下,應針對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角色和職能的變化,積極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改革,健全執法運行機制,建立工程質量管理與監督的新模式。
2.6 推進工程領域勞動力市場的建設。 工程領域勞動力市場的建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有限度地開發勞動力資源,整個工程產業的發展從注重量的擴張轉向質的提高,要求工程領域風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有“度”的限制。政府應建立必要的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使農民工的進入有一定的難度,從而使工人的操作水平和專業技能得到提高。 要依據法律、法規、條例確立并加強對材料、機械、現場的規范管理,使之制度常態化,加大技術投入,提高質量意識。
3. 結論
工程質量是工程建設的核心,是一切工程項目的生命線。工程質量的優劣,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大局。確保建筑工程質量,不僅是建設問題、經濟問題,也是民生問題。要切實增強做好工程質量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質量水平,努力把建筑工程質量水平提升到一個新高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責任制度,推動建筑工程質量不斷提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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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第三條工程勘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勘察合同進行勘察工作,并對勘察質量負責。
勘察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須真實、準確。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現場工作條件,保證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實、可靠的原始資料。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標準,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業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承攬任務。
第六條工程勘察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勘察業務。
工程勘察企業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企業的名義承攬勘察業務;不得允許其他企業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勘察業務;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勘察業務。
第七條工程勘察企業應當健全勘察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責任制度。
第八條工程勘察企業應當拒絕用戶提出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權提出保證工程勘察質量所必需的現場工作條件和合理工期。
第九條工程勘察企業應當參與施工驗槽,及時解決工程設計和施工中與勘察工作有關的問題。
第十條工程勘察企業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并對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十一條工程勘察項目負責人、審核人、審定人及有關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技術職稱或者注冊資格。
第十二條項目負責人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做好現場踏勘、調查,按照要求編寫《勘察綱要》,并對勘察過程中各項作業資料驗收和簽字。
第十三條工程勘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審核人、審定人等相關人員,應當在勘察文件上簽字或者蓋章,并對勘察質量負責。
工程勘察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勘察質量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的勘察文件負主要質量責任;項目審核人、審定人對其審核、審定項目的勘察文件負審核、審定的質量責任。
第十四條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記錄應當在勘察過程中及時整理、核對,確保取樣、記錄的真實和準確,嚴禁離開現場追記或者補記。
第十五條工程勘察企業應當確保儀器、設備的完好。鉆探、取樣的機具設備、原位測試、室內試驗及測量儀器等應當符合有關規范、規程的要求。
第十六條工程勘察企業應當加強職工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員的質量責任意識。觀測員、試驗員、記錄員、機長等現場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方可上崗。
第十七條工程勘察企業應當加強技術檔案的管理工作。工程項目完成后,必須將全部資料分類編目,裝訂成冊,歸檔保存。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工程勘察文件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審查。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可以委托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對工程勘察文件進行審查。
審查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檢查工程勘察企業有關質量管理文件、文字報告、計算書、圖紙圖表和原始資料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
(二)發現勘察質量問題,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對工程勘察企業質量管理程序的實施、試驗室是否符合標準等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與企業資質年檢管理掛鉤,定期向社會公布檢查和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工程勘察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檢舉、投訴工程勘察質量、安全問題。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工程勘察企業違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現場工作條件或者未提供真實、可靠原始資料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勘察企業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成果資料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勘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文件沒有責任人簽字或者簽字不全的;
(二)原始記錄不按照規定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的;
(三)不參加施工驗槽的;
(四)項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歸檔保存的。
第二十六條審查機構未按照規定審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撤銷委托。
第二十七條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勘察企業罰款處罰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企業罰款數額的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6
關鍵詞:質量監督,建設工程,新模式
中圖分類號:F25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建設工程質量關系到工程項目的投資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工程質量危及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安定。高度重視、嚴格控制工程質量,是工程建設參建各方義不容辭的責任,同時是工程建設中政府維護國家和公眾利益質量職能的主要體現。因此,為了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必須積極探索政府對工程質量的監管,努力維護國家和公眾的利益,建立以規范標準為主要內容的工程質量保證體系、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監督體系,圍繞工程項目和建設主體,多層次,全方位實施工程質量監管,有效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在《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后,建設部又相繼制定了《關于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驗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一改以往的“工程質量核驗制”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客觀上對質量監督機構的職能和地位作了重新的審視和界定,確立了新形式下的工程質量管理體制,改進了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法,加強了工程質量監督信息化管理工作。隨著我國基本建設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工程質量監督事業取得了長足發展,工程質量監督領域實現了“有法可依,依法監督,依法行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和主要目的是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確保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功能和環境質量。為達到這一目標,作為代表政府執行強制監督管理的第三方,工程質量監督站應根據工程質量不斷發展的要求,特別是建設工程已普遍實行監理的情況下,針對其角色和職能的轉化,積極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改革,健全執法運行機制,建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與監督的新模式。
第一、要切實轉變質量監督的思想觀念。長期以來,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檢驗并評定其質量等級”成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的一項重要工作。這一工作方式直接導致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事實上主導了工程的竣工驗收,并使得其處于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中心地位,從而客觀上也成為了建設工程的責任主體。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質量監督站作為監督者的監督職能。
事實上,質量監督站應該是受政府委托的執法單位,履行代表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全面監督的職能,質量監督站不應該再是工程建設的主體,而應當從工程建設的主導地位上退出來,保持具有獨立性和公正性的第三方的身份,只有這樣才能更超脫地、更客觀地行使監督職能,才能建立起更權威的監督者的形象。工程建設質量的責任主體是建設、監理、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要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各負其責,而質量監督站的職能是檢查并督促各方建設責任主體行使他們各自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只有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切實履行了其責任和義務,工程建設的質量才能有有效的保障。
要切實改變質量監督的方式。應從原來被動的事先通知質量核驗,轉變為主動的、動態的巡查和抽查相結合的方法。改變原來的預約式、式驗查,加強巡回檢查和隨機抽查,保證檢查內容和部位以正常施工的真實的質量狀態受檢,保證切實掌握工程施工的第一手資料。質量監督的手段應從原來“眼睛看、耳朵聽、榔頭敲、用手摸”的觀感檢查以及憑經驗判斷檢查,轉變為運用現代科學的檢測儀器設備檢測,使監督手段更加具體化、更具可操作性,使監督結果更具有科學性、權威性,更加具有說服力。并且要把握住建設工程的重點環節關。質量監督的重點在基礎、結構,對待每一工程都應有針對性的監督計劃確定具體的控制點,在具體的施工過程中把好關鍵環節,尤其在基礎和結構主體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和中間驗收過程中,隨機檢查應是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監督抽查施工作業面、操作層的質量過程控制,要弄清楚影響工程質量的主要問題,有針對性的不斷找出影響質量的主要因素,這樣才能真正做到有利于結構安全。應監督驗收的程序過程是否正確,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要求,驗收結論的依據是否真實、有效、具有可靠性。
切實認真履行建設工程竣工備案制度。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結果應該從質量監督站簽發單位工程質量綜合評定表,轉變為質量監督工程師寫出質量監督報告,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審查,真正做到政府實行對建設工程質量的宏觀管理。質量監督工程師所寫質量監督報告的依據應該是在日常的質量監督活動中親自收集到的第一手資料,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建設工程質量的實際情況,包括施工過程中相關參建各建設責任主體履行職責及強制性條文情況等。嚴格把好建設工程竣工備案驗收關,不讓一個不合格工程流入社會,使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成為誠信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監督告知制度,提高監督執法的透明度,使工程質量監督真正成為“陽光監督”。針對不同建設工程的具體情況,要制定出具有針對性的具體的監督計劃,做到預控在先,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確保質量監督工作的有效落實,特別是針對一些質量通病更要提前做出預防措施或改進施工工藝。只有進行陽光作業,才能使建設工程參建各方了解監督工作的內容和方式方法,充分調動各參建單位的自查自糾、自我約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自覺規范自我質量行為,減少和避免質量事故的發生。另外還要強化處罰力度。沒有處罰,就沒有監督。對檢查出來的質量問題必須進行認真處理,對相關責任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作出處罰,只有這樣,才能制約和規范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從而使工程質量真正處于受控狀態。也只有在處罰基礎上才能建立有效的監督,達到監督整個建設工程全過程建設質量的目的。 第五、建立集體監督機制,保證執法監督的公正性和準確性。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強監督執法,只有這樣才能很好的取信于民,才能樹立誠信形象。建立新的集體監督機制,每個專業配備兩名以上監督人員共同執法,并規定要持證上崗。在日常工程質量監督和調查建設違法行為過程中,切實推行“一人為私,兩人為公”的執法理念,保證執法檢查和處罰的嚴肅性和準確性。
第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應不斷提高監督隊伍的素質和監督工作水平,保證政府監督的有效性和權威性。沒有高素質的質量監督隊伍,就很難建立與質量監督職能相適應的權威。因此,必須加強質量監督工程師日常學習的管理工作,不僅要加強建設工程專業和相關專業知識的學習,同時更要加強職業道德的學習,徹底改變“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老爺作風,不斷提高其自身綜合素質,加強其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不僅要不斷提高個人的技術水平、執法水平和綜合素質,而且要不斷提高監督站的整體素質。這樣既保證了工程質量,防止低質量水平工程出現及質量事故發生,又顯示了監督工作的權威性。
我們要與時俱進、勇于創新,不斷提高監督水平和執法水平,不斷探索和實踐適應新時期要求的質量監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起規范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為開創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新局面,為我們工程質量總體水平的提高做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2000.1.10
篇7
【關鍵詞】建筑管理;工程質量監督;對策
1.我國建筑管理與工程質量監督的現狀
工程質量監督制度建立二十年多來,各級監督機構和廣大質量監督人員忠實履行監督職能,為促進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總體水平的提高,遏制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不斷發展,許多弊端開始逐漸顯露,目前我國的建設工程質量政府監督狀況可以用“總體受控、問題頻現、基本穩定、形勢嚴峻”幾個詞來描述。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建筑企業誠信機制滯后。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都應該建立起與之相適應的信用體系。大部分國外經濟發達國家的建筑業信用體系已非常發達,而我國與市場經濟相匹配的建設工程參與主體各方的誠信機制還未健全,信用危機矛盾突出,再加上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矛盾加劇。目前已有部分地區開始制定施工企業誠信評價體系,并得初步成果,社會反響較好,但由于還不適合全國施行,無法形成有足夠影響力的機制運作。
(2)工程咨詢服務業管理有待加強。總體來說,我國現有的第三方工程咨詢服務機構普遍只有監理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在這些工程咨詢服務行業中由于其自身素質不高、自律性不強,加上行業過度競爭,市場機制不完善,法律法規建設不夠健全,政府管理不到位等種種原因,導致國內現有的工程咨詢服務業未能發揮其應有作用,未能促進建筑工程質量的提升。
(3)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不適應。在過去幾年中,我國以驚人的速度進行城市擴張與基礎建設,與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制改革遲緩之間的不適應帶來的矛盾越來越劇烈。設計施工一體化、超大的建筑工程集團的出現帶來了工程質量監督形式的不適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宏觀監督和微觀監督與受委托執法帶來了工程質量監督地位的不適應。
(4)政府監管力量相對萎縮。由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事業單位性質,各地監督人員的數量一直保持在編委批準的“常數”內,而且在取消監督費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收入減少,帶來了人員流失、高素質人才難以引進的局面。監督人員減少與承擔監督任務的劇增存在巨大的落差,給監督工作帶來更大的負擔。
2.提高建筑管理與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水平的對策
我國工程質量監督制度的執行已有 28年的歷程,但是對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始終仍處于一個探索和發展的過程。建立一套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政府質量監督體制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這就要求每一個環節和每一個參與建造的人員要切實提高質量意識,特別是監管人員,要充分發揮管理職能,各負其責,各盡所能,本著為人民生命財產負責的態度監督好每一個建筑產品。同樣,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也必須與時俱進,及時找準自己的角色定位,不斷完善和改進自己的監督管理模式,朝著依法監督、科學管理、保證質量的方向不斷努力。
(1)提高監督人員素質和監督工作水平
作為政府委派進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其職業道德是從事好監督工作的首要條件。作為監督人員要能正確處理與建設各方主體的關系,以其良好的職業道德,做到堅持原則、公正廉潔,不參與有損質量監督公正性和客觀性的業務行為,不,以維護政府監督的形象。同時,監督人員還須具有高度責任心和較高的業務素質,不但要熟悉設計文件,技術規范和質量標準,還要不斷學習,以了解不斷更新的技術和規范要求。
監督人員除了要熟練掌握建設工程有關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熟練掌握基本建設程序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程序,了解和掌握建設工程管理的基本理論知識之外,還應不斷學習檢測手段和方法,監督與管理抽樣檢查方法,了解計算機軟件、硬件的基礎知識、掌握計算機網絡基本知識。
建立和健全對監督員監督工作能力和績效考核、考評制度,不斷完善考核、考評的指標體系,把監督員監督工作能力和監督績效同其工資、獎勵待遇結合起來,以考促管。建立良好有效的用人機制,引進人才、培養人才和使用人才相結合,建立健全質量監督機構人事管理激勵機制。
(2)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借鑒法國、美國等發達國家經驗,其建筑業管理體制和機制是建立在嚴格、健全的法制基礎上的。因此,應在國家政策導向下,積極探索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完善建設工程質量法律法規體系。
2.1 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工作指南》、《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
2.2 針對建筑市場的實際情況,完善地方建筑工程的法規、制度。要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新出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制定詳細的、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重點在于明確監督機構的地位、性質、職責和義務等;要制定明確各方主體質量責任,落實市場主體質量責任的有關規定;要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罰則的內容,結合個地方現狀制定合法、可操作性強的處罰實施細則;要利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修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相關部門規章的契機,進一步調查研究,不斷改進各個環節的管理制度。
(3)規范建筑市場
要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嚴格落實各方主體的質量責任,強化責任追究機制。要明確企業是工程建設的責任主體,把建設工程的質量責任還給企業。新出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把檢測機構也納入了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范圍,可以認為檢測機構作為新的責任主體的身份已經確認。《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對責任主體的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結合這有關規定及本人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擬定各責任主體在工程中的質量責任,為監督人員加強建設工程現場質量管理提供詳細的依據。
(4)加強檢測手段,為質量監督作技術支撐
隨著施工技術的發展,工程規模復雜程度不斷提高,需要運用現代化的檢測技術對工程質量進行科學的分析、判斷。質量監督管理也應由原先落后的“眼看、手摸、錘敲”發展為通過新進的設備、儀器進行準確、數字化的現場檢測。在工程實體監督、使用功能系統模擬試運行測試中,通過現場實測,以具體的數據為依據,改變原來僅靠觀感判斷工程質量的傳統模式。
3.結論
綜上所述,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要想得到加強,就必須在實踐中不斷地進行探索,根據新時期提出的要求建立新的質量監督管理模式,規范工程質量管理制度,提高工作人員的質量意識,這樣才能提高建筑單位生產出來的產品質量,才能獲得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最終也才能讓用戶用得放心,企業才能獲得更好的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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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柔性管理;服務至上
隨著國民經濟建設步伐的加快,我國城市建筑行業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各種類型的建筑工程數量日益增加,這對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就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工程質量監督領域在發展過程中存在許多矛盾和問題,主要包括誠信制度缺失、建設規模大型化、監管力度不足、法制建設滯后和市場運作超前發育等,導致建設工程領域違法現象層出不窮。在這種情況下,雖然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通過一定的強制手段予以制裁,但僅僅依靠行政處罰會達不到預期的效果,甚至會影響到管理部門的工作效率,并產生負面的作用。因此,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必須意識到以人為本的重要性,逐步從強制性權力觀到說服性權力觀轉變,以達到更好的執法效果。
1 依法履職,發現問題
某項目開工后,由于建設單位缺乏工程項目管理經驗,委托的監理單位又不能有效協調參建各方分歧,工程進展緩慢。經設計單位提議,建設單位找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求補辦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并尋求業務指導。
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到達現場后,除進行政策告知、工程質量監督方案交底外,對質量行為、質量控制資料與先期施工的樁基、地基基礎、地下管網實體質量進行了抽查。其中質量行為的檢查覆蓋了基本建設程序、主體資質、人員資格、質量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以及施工組織設計、監理規劃等。
首次檢查發現建設、監理單位均存在明顯的違法違規行為:建設單位沒有在項目開工前依法申報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所選擇的監理單位不符合法定條件;監理單位建筑業主項資質為房屋建筑工程甲級,增項資質為機電安裝工程甲級、市政公用工程甲級和電力工程乙級,未取得化工石油工程監理資質,現場監理人員執業資格也存在弄虛作假的情形。
2 釋法溯源,耐心對待
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就上述問題約談了有關人員,嚴肅地指出了違法性質及其法律后果。同時聽取了行政相對人解釋性陳述和申辯意見:建設單位表示對法規要求不甚了解可能存在工作失誤;監理單位則認為項目使用的原材料是硅粉,產出的是多晶硅,化學成分沒有變化,改變的只是純度,屬于物理過程,多晶硅作為半導體材料歸屬電子行業,建設單位申領施工許可手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沒有對監理單位資質提出異議,對監督機構將多晶硅工程認定為化工建設工程表示不能接受。
針對工程屬性,這里進行必要的澄清:雖然多晶硅產業服務于光伏和電子工業,項目投資核準分類也歸口電子行業,但在工程建設領域,行政法意義上的建設工程專業分類并不是按照投資隸屬關系或者管理渠道進行劃分的,監理單位認為提純加工屬于物理過程的觀點源于對工藝本質缺乏了解,存在認知誤區。
3 柔性處置,區別對待
根據依法查明的無爭議事實,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就違法事項的處置進行了內部評議。
建設單位委托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攬業務以及未在開工前申報質量監督手續的行為分別違反了:《建筑法》第31條“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2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第13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規定。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4條、第56條的規定,除責令改正外,可分別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監理單位越項承攬工程監理業務的行為違反了以下條款:《建筑法》第13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第34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4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的禁止性規定。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0條的規定,除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外,對監理單位應處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4 節外生枝,茫然失措
雖然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千方百計為行政相對人著想、爭取盡最大努力減少或避免投資人損失,希望有關責任主體通過自行整改“滿足法律法規的監管要求”,但面對《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建設、監理單位并沒有理解監督機構的良苦用心,反而覺得監督人員故意為難。
監理單位深知資質增項要求高、難度大、流程長,在缺乏專業人員、沒有業績支撐的情況下,30d內拿到化工石油監理根本沒有可能,“停止違法行為”不過是換種說法的“逐客令”,不僅預期利益無法實現,而且可能產生負面影響,甚至被競爭對手借題發揮,因此對工程質量監督人員交換意見的提議也回絕了。
建設單位也陷入兩難困境:既然越項監理違反了國家的禁止性規定,那么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8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自始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除各自承擔締約過錯責任、蒙受經濟損失外,一旦監理單位中途退場,資料散失、現場的局面將難以控制,新的監理單位將提什么條件、要多少費用、何時才能進場都是未知數,施工也將被迫暫停。更糟糕的是,若雙方不能就“分手費”達成一致,進而要訴諸法律、對簿公堂的話,整個工程將舉步維艱、進退兩難。
5 換位思考,適時指導
其實,對于建設、監理單位的強烈反應,工程質量監督人員早有準備,并且事先制定了有關的工作計劃和后續對策,也希望通過上述過程使得有關單位通過分析、判斷能夠深刻反省、加深印象,進一步增強法制觀念和學法、守法的自覺性,從而減少抵觸、對立情緒,增強信賴關系,進而自愿接受行政指導,主動配合,實現良性互動。
在短暫的“冰凍期”過后,有關責任主體的負責人終于冷靜下來。于是抓住機會,與兩家單位有關人員分別談心、闡明立場,開展了必要的行政指導。
這里指出: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是具備相應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資格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政府委托,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代表政府對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以及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維護公眾利益的行政執法行為。依法行政、嚴格監管,捍衛法律法規的尊嚴、權威,維護建筑市場的公平正義和有序競爭,確保工程質量和本質安全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者義不容辭的職責。越項監理違反了國家的禁止性規定,在任何情況下,工程質量監管機構都不可能拿原則做交易,但在執法工作中體現務實、寬容、和諧一直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者追求的目標。盡管監理單位在短期內不存在進行資質增項的可能性,但現行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其與具備化工石油監理資質的其他監理單位以合伙方式組成聯合體共同承攬業務,《建筑法》第27條從項目承包的角度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并明確了聯合體共享資質的認定原則,根據民商事領域“法無禁止即可為”的一般法理,該規定同樣適用監理單位。因此,監理單位可以本著優勢互補、誠實守信、互惠互利的市場化原則自行選擇合適的合作伙伴通過強強聯合“滿足法律法規的監管要求”,完成既定的監理業務實現多贏,并為今后資質增項積累經驗、夯實基礎、創造業績;建設單位也完全可以消除顧慮,用不著擔心項目中斷。
工程質量監督人員還針對監理單位引入合作伙伴、加強人力資源配備以后監理成本大幅增加等實際問題,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與建設單位進行了適度溝通,充分說明了監理項目惡性競爭、非理性低價成交的危害性,得到了建設單位的充分理解和積極回應;監理單位也深刻反省了在人員配備等方面弄虛作假的不良行為,明確表示依法依規全面整改。
經過耐心引導和啟發,建設、監理單位很快理清思路、找到方向、達成共識,管理力量得以充實、監理規劃得以完善、現場協調得以改善、工程得以順利推進。
6 轉變職能,服務至上
工程質量監督執法實踐表明,威嚴有余、缺失人情的監管,既不符
合現代文明的要求,也與現代法治原則和基本法理相悖。只有認真研究、準確把握現階段工程質量監督的本質特征,站得高、看得遠、想得深,按照依法行政、轉變職能的要求,正確處理依法監管與有效服務的關系,變剛性管理為剛柔相濟;按照合法合理、必要正當、平等自愿原則,創新監管手段、改進監管方式,推進人性化管理、親情化服務,做到“執法與指導”、“監督與服務”、“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才能不斷凝煉升華服務型質量監督的內涵,才能營造多方和諧共贏的經濟發展環境,從而實現調結構、轉方式、促發展、保民生。
7 結語
綜上所述,工程質量監督執法質量是減少建設工程違法行為的有效舉措,其執法方式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點關注。因此,在執法過程中,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必須認識到質量監督的本質特征,不要一味地采用行政處罰的執法方式,而應當推進人性化管理、親情化服務,并處理好依法監管和有效服務之間的關系,從而提高質量監督執法的效率。
參考文獻:
篇9
關鍵詞: 施工監理 房屋保修
一、監理依據和工作重點
1、工程保修監理依據。工程保修是指工程質量保修,監理應依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深圳市施工監理規程》、《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和設計文件、工程質量驗評標準進行。為了確保保修及時保證質量施工合同還應規定工程質量的保修金額(一般為工程總造價的5%)和保修金的預留與支付方法以及保修金的利率。經過業主方與承包商協商,也可以簽訂專項工程保修合同。
2、關于工程保修期的計算。關于工程的保修期限應依據監理單位與業主方簽訂的《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和業主與承包商簽訂的《施工合同》文件中規定的期限。監理合同中規定的是監理業務期限,目前一般保修期監理定為1年,而施工合同規定的是承包商對工程負責報修的期限,但必須符合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的規定。故施工合同規定除屋面防水工程等為5年,其余部分工程保修期定為2年。
3、保修階段的監理工作重點應根據具體工程對象和工程使用狀況確定。筆者認為以下內容應列為監理重點:
①對應進行沉降觀測的建筑物,應關注其觀測成果和觀測方法、技術要求以及是否已沉降穩定,如發現異常情況,應通知設計和質監部門進行分析研究處理;
②對工程質量問題和質量缺陷進行調查,重點是樓地面、墻面、天棚以及門窗工程;
③調查屋面、浴廁間、外墻面防水效果;
④給水管及排水管有無滲漏以及衛生潔具使用狀況。
二、監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1、工程進入保修階段,承包商已撤離現場,而監理單位則應根據工程項目大小(可以不設項目監理機構)宜在參加該項目施工階段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中保留必要的人員。
2、監理人員要漁業主方密切聯系,關注工程使用狀況是否正常,隨時聽取用戶意見。同時,與有關承包商保持電話聯系,并且要求承包商指定一名聯系人。
3、在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時,督促承包商向業主方提交《質量保修書》,其內容為具體保修項目,期限以及有關承諾。
4、組織承包商對工程使用情況進行質量回訪,一般每半年進行一次為宜。并在氣候突然變化(臺風、冬季低溫)如臺風暴雨過后組織使用單位進行檢查一次,對發現的問題按單位工程進行登記。
5、在工程保修期1年即將到期的前1-2個月,由監理人員組織業主方以及承包商共同對工程進行全面目測檢查。發現的問題及需要維修的內容按單位工程列表登記。
6、監理人員對用戶反饋的意見和以上質量回訪與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與缺陷發現的原因進行詳細調查分析,并確定質量缺陷的事實和責任。比較嚴重的質量缺陷應由監理人員組織業主、設計人員和承包商共同研究確定原因。關鍵是要確定該工程質量缺陷是否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產生的。因為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是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工程存在的質量缺陷均應由承包商負責,無條件保修。監理人員及時發出《工程維修通知書》要求承包商在接到通知書十日內派人進行維修。比較重大的質量缺陷,如基礎不均勻沉降和屋面、地下室滲漏等質量問題要求責任方提出缺陷的處理方案,經過監理、設計人員、業主方共同審批后,由監理人員監督實施處理。
7、承包商若不能按監理人員要求及時進行維修,監理人員應書面通知業主,可由業主委托其他承包商完成。(同時,監理人員要與原承包商溝通)。其維修處理發生的費用依據施工合同規定在質量保修保證金中扣除。
8、當監理合同約定的工程保修期監理業務過期后,承包商應按施工合同和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仍需對工程繼續履行質量保修義務。
三、關于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問題的幾點認識:
1、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筆者發現目前設計施工圖紙文件中,均未有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說明。據國家《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規定的3類普通房屋和建筑物,其設計年限為50年,并明確工程是在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正常維護的前提下才能滿足的條件。
2、在保修階段監理工作中發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移交使用單位后,有的使用單位擅自改變設計使用功能,即出現工程的非正常使用條件,增加了結構的活荷載甚至破壞了屋面和外墻面防水功能等情況。舉例說明:
①樓層辦公室改為檔案資料室,宿舍改為文具倉庫;
②屋面上加設太陽能熱水器,電視等無線接收設備,屋面和外墻面設置大型廣告牌;
③室內進行二次裝修擴門拆墻,改變水、電管線;
④屋面天溝灰塵和生活垃圾堆積,天溝流水不暢,個別水落堵塞等。
監理人員一旦發現上述情況,即應書面通知業主或使用單位,并提出處理意見,引起重視。
3、關于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分部保修如何實施,缺乏具體配套措施,不好操作。因保修期為50年,是人生的大半輩子。歲月滄桑,人事沉浮,50年后去哪里找承包商和責任人?又如何分清責任工程是否屬正常使用和正常維護。筆者認為實施這條不大現實。
四、幾點體會和建議:
1、監理單位把工作重點和主要精力放在施工階段監理工作中,無疑是正確的。只有在施工階段對工程質量進行有效的、嚴格的控制,不留人和質量隱患,使工程竣工每一分部質量均達到設計和施工質量驗收標準,同時滿足用戶的使用功能要求,使業主放心使用。實踐證明,施工階段監理工作越到位,保修監理工作量就會大大減少。
2、當房屋建筑工程投入使用過程中,由于荷載對結構構建產生時間效應和構件在溫度和濕度變化中以及地基的沉降等原因會產生變形。同時,在建筑物協調變形過程中會產生次應力的不利影響。(當然,在正常設計、正常施工以及正常使用和維護條件下,以上結構、構件不會發生超承載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的質量問題。)故工程在使用一階段后,會出現這樣、那樣質量小問題是正常的,也是難免的。所以說工程質量保修是必要的,即使竣工驗收質量達到優良等級的工程也不例外。
3、監理單位對保修階段也要像施工階段監理那樣重視,就像工業產品售后服務那樣,想用戶所想,急用戶所急。搞好保修階段監理工作,也是監理單位提高資信度保持監理行業形象,創監理品牌的重要方面。
篇10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s a pillar related to people's livelihood, basic industries. Lack of systematic construction sector management system, documentation and management is not complete, compared with foreign advanced mode gap. With 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 management, the gradual improvement of the quality of project supervision behavior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project can be achieved using the function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 investment results. Commissioned by the government and its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department of supervision is to protect the quality control of the behavior of an important project quality management aspects.
Keywords: Quality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government oversight agencies act
中圖分類號:F253.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當前,我國的建筑工程質量不斷提高,但仍存在許多令人擔憂的問題,倒塌事故及工程質量問題時有發生。我國政府長期以來對建筑工程質量十分重視。提出了“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質量方針,頒布了許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2000 年1 月30 日施行的國務院第279 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了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實體質量和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實施監督管理。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主要方式是政府認可的第三方強制監督。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1、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強制性標準的情況,2、抽查涉及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3、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質量,5、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6、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7、定期對本地區工程質量狀況進行統計分析8、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處罰。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裝飾裝修、建筑節能、安裝工程等進行監督檢查和與此相關的工程參建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 主要手段是工程質量監督注冊制度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多年以來,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為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是建筑市場的主體之一,它是一種全方位的有償技術服務。1997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做出規定,明確國家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 工程監理單位具有服務性、科學性、獨立性、公平性,應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規定,“建設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施工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引自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的主要內容是控制工程建設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合同和信息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系。監理工程師應該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引自第三十八條)。所以加強對監理機構的管理是政府對工程質量控制的重要環節。
建設工程監理制在我國經過這些年的推行,雖然已取得了某些成果,由于實行時間不長,目前監理企業的監理行為尚存在有待提高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 影響建設工程監理行為存在的主要問題1、 監理行業管理混亂
(1)20年來監理企業從無到有,從試點到推開,得到了較快的發展。在發展過程中,整個監理行業不乏存在監理工作不規范現象,主要表現在監理企業的市場行為不規范和監理人員工作不規范。這些不規范行為必將給建筑市場帶來一定的風險,形成一定的負面影響,這樣的監理單位大都缺乏獨立管理能力和有效的控制手段。只有及時識別與分析風險,進行項目風險應對策略及監控,才能使得監理事業越來越興旺發達。
(2)監理企業采取壓低取費標準或以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接業務。壓價競爭影響監理工作的開展。在監理業務招標競爭時,很多建設單位不是優先考察監理單位的資質、人員的素質,而是以最低的監理取費標準為選擇的唯一標準。部分監理單位為了能得到監理業務,也互相壓價,以致個別工程的監理取費滿足不了監理日常工作的要求, 監理機構對工程現場監理人員的合理配置難以得到保證,只能通過采取減少人員數量、降低人員層次和減少監理工作程序的方式降低監理成本,獲取不正當利益。從而影響著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和工程質量管理的進步。(3)以掛靠手段承接監理業務。允許個人或低資質監理企業掛靠,利用企業資質進行經營;由于被掛靠資質的企業通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所以企業對項目監理機構的管理根本無從談起。監理與本單位有同一隸屬關系的單位所承建的建設工程;將監理的工程轉包給其他單位管理,這些行為不僅僅是不規范行為,更屬于違法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將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清出監理市場。
2、 監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差
實行監理行業準入制度以來, 我國監理隊伍的相應專業知識和基本素質,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從整體素質而言,仍然還不能適應監理市場的需要。一方面,現有的監理從業人員, 臨時聘用人員較多,專業技術能力較差,容易造成監理隊伍不穩定,這樣就使這部分監理人員不能形成良好的系統理論和監理工作經驗。另一方面,高級職稱和注冊監理工程師數量太少,監理行業缺乏技術全面的監理人才,職稱結構不合理。在這樣的結構體系下,大部分監理人員只能提供施工階段的質量監理。真正精通工程技術、法律、經濟、管理知識,又有較強管理能力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更是缺乏,大多數監理人員尚不能夠提供高智能的咨詢服務,這些風險因素的存在就必然制約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3、 項目監理現場管理不到位
(1)項目監理機構不健全。主要表現為未配備專業監理工程師或監理人員。
(2)項目旁站監理不到位。旁站監理是指對工程施工中有關地基和結構安全的關鍵工序和關鍵施工過程,進行連續不斷地監督檢查或檢驗的監理活動,有事甚至連續跟班監理。如澆筑混凝土、土方回填、梁柱節點鋼筋隱蔽工程、卷材防水工程等等都應全程旁站監理。由于旁站監理不能連續跟班不能認真規范地做好旁站記錄,使得施工質量難以得以保證。
(3)有的項目監理人員不能對進場材料進行嚴格的有效控制,致使工程中使用了沒有材料證明、沒有按照要求復試的原材料。
二、 解決影響監理行為問題的重要途徑1、加強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辦理監督注冊手續時對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查工作, 在報監項目時要求監理單位明確項目總監及各專業監理人員,建立網絡登記鎖定制度。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的,監督管理單位應當給予不良行為記錄。
2、在日常監督巡視的過程中有重點的對監理質量行為進行監督,對監理人員資格進行審查,對現場總監、監理工程師、監理員進行不定期抽查到位情況,做好不良監理行為記錄,建立監理市場信用體系。對有嚴重違犯有關法規的監理機構及個人提請其資質主管部門對其資質進行降級甚至清出監理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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