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轉讓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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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技術專利轉讓合同范文一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術受讓方: (公章) (甲方)
技術轉讓方: (公章) (乙方)
中 介 方: (公章) 合同登記機關: (公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
履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發明創造名稱和內容:
二、實施許可的范圍、期限和方式:
三、技術情報和資料及其保密事項:
四、技術服務的內容:
五、履行合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
六、驗收的標準和方法:
七、成交金額與付款時間、付款方式:
一次總付: 分次總付:
按利潤或銷售額提成 % 時間:
其它方式:
八、中介方的義務和責任及收取中介服務費比例和支付方式:
九、后續改進的提供與分享:
十、違約責任:
十一、爭議的解決辦法:
十二、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甲方:乙方:日期:
技術專利轉讓合同范文二項目名稱:粉煤和成型粉煤富氧氣化技術
受讓方(甲方):XXXX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
讓與方(乙方):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簽訂合同日期:20xx年12月20日
受讓方(甲方):XXXX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
讓與方(乙方):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簽約各方就本合同書中所述專利權轉讓、技術內容、成果權益、費用支付、違約責任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及其資料等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之規定,達成以下協議,由簽約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 本合同轉讓的專利權:
1. 為 實用新型 (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
2. 發明人/設計人:蔣遠華、楊曉勤、盧光勝、何濤、劉曉、武麗華
3. 專利權人:湖北雙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專利授權日:20xx年20xx年14日
5. 專利號: ZL20xx20xx0321.0
6. 專利有效期限:20xx年12月16日至20xx年12月15日
7. 專利年費已交至: 20xx年
第二條 合同性質
本合同屬于專利權轉讓合同。
第三條 項目名稱(獲得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名稱全稱):粉煤和成型粉煤富氧氣化技術。
第四條 乙方在本合同簽署前實施或許可本項專利權的狀況如下:
1. 乙方實施本項專利權的狀況(時間、地點、方式和規模):20xx年5月開始在湖北省應城市東馬坊湖北雙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原料氣制造工序實施,年產合成氨50萬噸。
2. 乙方許可他人使用本項專利權的狀況(時間、地點、方式和規模):
3.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義務在 30 日內將本項專利權轉讓的狀況告知被許可使用本發明創造的當事人。
第五條 專利有效保證
1. 乙方保證上述第五條技術內容的真實性、其轉讓的專利權的合法有效性。
2. 乙方對本合同生效后專利權被撤消、宣告無效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專利實施情況
1.乙方自行實施專利技術的情況(時間、地點、方式和規模):月開始在湖北省應城市東馬坊湖北雙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原料氣制造工序實施,年產合成氨50萬噸。
2.乙方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技術的狀況(時間、地點、方式和規模):
第七條 原專利實施許可的履行
1. 甲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后,保證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履行。乙方在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甲方承受。乙方應當在 60 日內通知并協助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與甲方辦理合同變更事項。
2. 乙方保證已經將本專利權的轉讓告知原實施許可合同的當事人。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繼續實施本項專利的,按以下約定辦理:向其他每三方轉讓,應該征求甲方的同意。
第九條 為保證甲方有效擁有的本項專利權,乙方應向甲方提交以下技術資料:
第十條 乙方向甲方提交技術資料的時間、地點、方式如下:
提交時間:20xx年5月20日
第十一條 本合同簽署后,由 乙 方負責在 60 日內辦理專利權轉讓登記事宜。
第十二條 為保證甲方有效擁有本項專利,乙方向甲方轉讓與實施本項專利權有關的技術秘密:
1. 技術秘密的實施要求:
2 技術秘密的保密范圍與期限:
第十三條 乙方應當保證其專利權轉讓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如發生第三人指控甲方侵權,乙方應當 負責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乙方對本合同生效后專利權被宣告無效、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甲方向乙方支付該項專利權轉讓的價款及支付方式如下:
1. 專利權的轉讓價款總額為:;其中,技術秘密轉讓價款為 叁萬元 。
2. 專利權的轉讓價款由甲方分期或提成)支付乙方。 具體支付方式和時間如下:
(1) 叁萬元,時間:提交技術資料后。
(2) 柒萬元,時間:項目實施穩定運行后一個月。
3. 雙方確定,甲方以實施研究開發成果所產生的利益提成支付乙方的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的,乙方有權以及 / 方式查閱甲方有關的會計賬目。
第十六條 雙方確定,在本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不得以下列方式限制另一方的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第十七條 雙方確定:
1. 甲方有權利用乙方轉讓專利權涉及的發明創造進行后續改進。由此產生的具有實質性或創造性技術進步特征的新的技術成果,歸 甲方 (甲方、雙方)所有。具體利益相關的分配方法如下:
第十八條 雙方確定,按以下約定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
1. 方違反本合同第 條約定,應當賠償額的50% (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 方違反本合同第 條約定,應當損失賠償額的30% (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3. 方違反本合同第 條約定,應當生的損失賠償額 (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4. 方違反本合同第 條約定,應當(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十九條 雙方確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指定確王金龍 為甲方項目聯系人,乙方指定期 蔣向陽 為乙方項目聯系人,項目聯系人承擔以下責任:
一方變更項目聯系人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時通知并影響本合同 、履行或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條 雙方確定,出現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應協調、調解解決。協調、調解不成的,雙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雙方確定,本合同及相關附件中所涉及的有關名字和技術術語,其定義和解釋如下:
第二十三條 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下列技術文件,經雙方以 書面 形式確認后,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 技術背景資料:
2. 可行性論證報告:
3. 技術評價報告:
4. 技術標準和規范:
5. 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
6. 其他: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雙方約定本合同其他相關事項為: 。 合同有效期限: 20xx 年 1 月 1 日至 20xx 年 12 月30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蓋章): (蓋章):
20xx年12月20日 20xx年12月20日
技術專利轉讓合同范文三轉讓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項目名稱:________。
專利申請人:_______;專利權人:______;
申請日:_________;申請號:______;
專利號:_________;專利有效期限:______;
本專利權的保護范圍:________;
2.本許可證合同的授權性質________。
(注:許可證合同的授權性質,即在合同中明確授權性質是獨占實施許可,排它實施許可,普通實施許可;對于產品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可以采取生產許可,使用許可或銷售許可等形式。)
3.本許可證合同的授權范圍:_________。
(注:授權的技術實施范圍、即授權的地域范圍,期限范圍,使用方式范圍。)
4.轉讓方的主要義務
(1)轉讓方應當承擔支付專利年費的義務
(注:當事人也可以約定,由受讓方支付年費,但應從許可證使用費中扣還受讓方所支付的年費。)
(2)轉讓方應在合同生效后___天內向受讓方提供下列技術資料:______。
(3)轉讓方應向受讓方提供下列技術指導:_______。
5.受讓方的主要義務
(1)向轉讓方支付許可證使用費、數額為_______。
按下列日期分期支付:____________
(注:在采取提成支付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約定:a.合同生效后___日內先向轉讓方支付____元;b.自合同產品投產之日起(或第一件合同產品銷售之日起)_____年內按產值(或銷售額、或利潤)的____%向轉讓方支付提成費。提成費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為每年___月___日前。)
(2)按照如下期限和方式實施本專利技術:________。
(3)(排它實施許可合同的)轉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技術范圍、地域范圍和期限范圍內,不得許可合同外第三方實施該專利;
(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轉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技術范圍、地域范圍和期限范圍內,不得自己實施或者許可第三方實施該專利。
6.技術性能擔保條款
轉讓方承諾對本專利技術的下列技術性能和指標承擔保證義務:____。
當本專利技術在實施中達不到約定的技術指標時,轉讓方應退還全部(或部分)使用費,并補償受讓方由此而花費的額外開支。
7.轉讓方不對實施本專利可能產生的經濟效益(如利潤、產值、銷售額等)承擔保證義務。
8.專利權完整擔保條款
轉讓方向受讓方保證:在本合同訂立時,本專利權不存在如下缺陷:①該專利權受物權或抵押權的約束;②本專利權的實施受到另一個現有的專利權限制;③有專利先用權的存在;④有
強制許可證的存在;⑤有被政府采取“計劃推廣許可”的情況;⑥本專利權項下的發明屬非法所得。
在本合同訂立時,轉讓方如果不如實向受讓方告知上述權利缺陷,受讓方有權拒絕支付使用費,并要求轉讓方補償由此而支付的額外開支
9.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第三方提出侵權的控訴,應由轉讓方到庭應訴并承擔法律責任。
本合同生效后如發生專利權被告無效的情況,合同隨之解除。在專利無效宣告確定之前,受讓方已經支付的使用費,受讓方不得請求轉讓方返還。
10.轉讓方的違約責任
(1)由于轉讓方未交專利年費而導致專利權失效,應向轉讓方支付數額為___的違約金。
(2)轉讓方逾期兩個月未交付技術資料和提供技術指導,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轉讓方應當返還使用費,支付數額為___的違約金。
(3)(獨占實施許可使用或者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轉讓方,在已經許可受讓方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又就同一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應當返還非法所得,支付數額為____的違約金。
(4)(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轉讓方,在已經許可受讓方實施專利的范圍內自己又實施本專利技術的,應當停止實施行為,向受讓方支付數額為____的違約金。
11.受讓方的違約責任
(1)受讓方逾期兩個月不支付技術使用費的,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受讓方應當補交使用費,支付數額為____的違約金。
(2)受讓方實施專利超越合同約定的范圍,或者未經轉讓方許可擅自與他人訂立再轉讓許可合同,應當返還非法所得,支付數額為____的違約金。
12.后續改進的分享辦法
雙方當事人各自在本專利技術基礎上做出的新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歸做出發明創造的一方所有,但另一方有權優先有償受讓和使用該技術成果。雙方另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
13.專利產品的質量驗收辦法以:________。
14.本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__________。
15.有關名詞、術語的解釋:__________。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轉讓方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受讓方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名_________(蓋章) 簽名:_______(蓋章)
簽字時間:_________ 簽字時間: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轉讓方擔保人(名稱:____ 受讓方擔保人(名稱):__
地址: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_______(蓋章) 簽字:______(蓋章)
簽字時間:_________ 簽字時間: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
篇2
本合同簽約各方就本合同書中所述專利申請權的轉讓、技術內容成果權益、費用支付、違約責任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及其資料等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由簽約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 簽約方
甲方(受讓方):
乙方(讓與方):
第二條 合同性質
本合同屬于: 專利權轉讓合同。
第三條 簽約時間和地點
本合同由上述簽約方于 年月日在簽訂。
第四條 項目名稱(獲得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名稱全稱):
第五條 技術狀況
5.1 本合同轉讓的專利權屬于:
1.發明
2.實用新型
3.外觀設計
5.2 專利權人:
5.3 發明人/設計人:
5.4 專利授權日:
5.5 專利號:
5.6 專利有效期限:
5.7 專利年費已交至 年。
第六條 申請專利使用情況
6.1 讓與保證上述第五條技術內容的真實性、其轉讓的專利權的合法有效性。
6.2 讓與方對本合同生效后專利權被撤消、宣告無效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專利實施情況
7.1 讓與方自行實施專利技術的情況(時間、范圍、方式):
7.2 讓與方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技術的狀況(時間、范圍、方式):
第八條 原專利實施許可的履行
8.1 受讓人應當在本合同生效后,保證原專利實施合同的履行,并接受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讓與方的權利與義務
8.2 讓與人保證已經將本專利權的轉讓告知原實施許可合同的當事人。
第九條 專利技術資料
9.1 資料內容:
9.2 交付時間:
9.3 交付地點:
9.4 交付方式:
第十條 費用及支付方式
10.1 本合同費用總額為元。
10.2 本合同費用,按以下第 種方式支付:
(1)一次總付,支付的時間和方式:
(2)分期支付,支付的時間和方式:
(3)其他方式約定如下: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 任何簽約方違反本合同第 條、第 條、第 條、第條、第 條中的任何一條,按以下第 種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1)支付 元違約金;
(2)按合同總標的 %支付違約金;
(3)按實際損失支付賠償金;實際損失的范圍和計算方法為:
(4)其他計算方式:
11.2 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后,簽約方約定本合同內容:
(1)繼續履行
(2)不再履行
(3)是否履行再行協商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12.1 簽約各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
12.2 協商解決不成,簽約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糾紛;
(1)申請由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名詞解釋
為避免簽約各方理解上的分歧,簽約方對本合同及相關補充內容中涉及的有關名詞及技術術語,特作如下確認:
第十四條 補充約定
14.1 簽約方確定以下內容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4.2 其他需要補充約定的內容:
第十五條 合同生效
15.1 本合同一式 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由負責辦理專利權轉讓合同的登記和公告事宜。
15.2 本合同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公告日為合同生效日。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住 所 地:住 所 地: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電子信箱: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認定登記事項
登記編號
認定意見:
登記員(簽字)
篇3
項目名稱:
技術受讓人:(公章)
(甲方)
技術讓與人:(公章)
(乙方)
中介人:(公章)
合同登記機關: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履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研制單位
(個人)
研制完成時間 年 月 日
主要研制人員
專利申請號專利批準號
專利申請時間年 月 日
專利批準時間 年 月 日
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發明創造名稱和內容:
二、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
三、專利權讓與人、受讓人的義務: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清單:
五、履行合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
六、驗收的標準和方法:
七、成交金額與付款時間、付款方式:
一次總付:
分次支付:
按利潤或銷售額提成 %
時間:
其它方式:
八、中介人的義務和責任及收取中介服務費比例和支付方式: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辦法: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十二、其它有關事項:
技術受讓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帳號
開戶銀行
技術讓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帳號
開戶銀行
中介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帳號
開戶銀行
鑒證單位意見:
(公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公證單位意見:
(公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印花稅票粘帖處
登記機關審查登記欄:
技術合同登記機關(專用章)
篇4
技術合同: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
轉讓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項目名稱:_________。
2.本非專利技術的性能,工業化開發程度:_________。
3.本合同的授權性質:_________。
(注: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當事人可以依照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采取獨占/排他/普通許可證的形式。)
4.使用本非專利技術的范圍:_________。
(注:使用范圍指地域范圍、期限范圍、使用方式范圍。)
5.轉讓方的主要義務:
(1)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天內,向受讓方交付下列技術資料:_________。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向受讓方提供下列內容的技術指導和服務:_________。
(3)保證所轉讓的技術具有實用性,可靠性,即為能夠應用于生產實踐的成熟技術。保證使用本非專利技術能夠達到下列技術經濟指標:_________。
6.受讓方的義務:
(1)向轉讓方支付使用費,數額為_________元。按下列日期分期支付:_________。
(注:在采取提成支付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約定:a.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內先向轉讓方支付_________元;b.自合同產品投產之日起(或第一件合同產品銷售之日起)_________年內接產值(或銷售額、或利潤)的_________%向轉讓方支付提成費。提成費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為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
(2)按照合同約定的范圍使用本非專利技術。
7.保密條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當事人應對下列技術資料承擔保密義務:_________。本合同期滿后_________年后,雙方當事人應對下列技術資料承擔保密義務:_________。
8.合同產品的驗收標準和方法:_________。
9.后續改進條款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各自在本轉讓技術基礎上做出的新的發明創造專利權歸做出發明創造的一方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0.轉讓方的違約責任
(1)轉讓方不按照合同約定向受讓方提供技術資料及技術指導,應視不同情況,返還部分或全部使用費,并支付數額為_________的違約金;
(2)轉讓方逾期兩個月不向受讓方提供技術資料及技術指導,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轉讓方應當返還使用費,并支付數額為_________的違約金;
(3)轉讓方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泄露技術秘密,使受讓方遭受損失的,轉讓方應當支付數額為_________的違約金。
讓與方實施使用該非專利技術超越約定的范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非專利技術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11.受讓方的違約責任
(1)受讓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使用費,應補交使用費外,應向轉讓方支付數額為_________的違約金,受讓方拒不交付使用費或違約金,除必須停止使用非專利技術外應當返還技術資料,支付數額為_________的違約金;
(2)受讓方逾期兩個月不支付使用費,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受讓方應當停止實施被轉讓的技術,返還技術資料,支付數額為_________的違約金;
(3)受讓方使用本技術超越合同約定的范圍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支付數額為_________的違約金;
(4)受讓方未經轉讓方同意,擅自許可第三方使用本非專利技術,應當停止違約行為,返還非法所得,并支付主數額為_________的違約金;
(5)受讓方違反合同約定的秘密義務,泄露技術秘密,應當返還非法所得,支付數額為_________的違約金。
12.侵權風險責任承擔條款
(1)轉讓方應當保證自己是本非專利技術的合法所有者,而且在合同訂立時尚未被他人申請專利。否則,由此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由轉讓方承擔法律責任;
(2)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出現他人就同一技術申請專利或獲得專利權的情況,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當由雙方當事人按如下比例合理分擔:_________。
13.本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_________。
14.名詞和術語的解釋:_________。
本合同自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轉讓方(公章):_________ 受讓方(公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篇5
專利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轉讓方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監制
前言 (鑒于條款)
第一條 轉讓方向受讓方交付資料
第二條 交付資料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第三條 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及處置辦法
第四條 轉讓費及支付方式
第五條 專利權被撤銷和被宣告無效的處理
第六條 過渡期條款
第七條 稅費
第八條 違約及索賠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辦法
第十條 其他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
許可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
許可方法人代表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被許可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被許可方法人代表簽章: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轉讓方
名稱(或姓名)
(簽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委托人
(簽章)
聯系人
(簽章)
住所(通訊地址)
電話
電掛
開戶銀行
帳號
郵政編碼
受讓方
名稱(或姓名)
(簽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簽章)
聯系人
(簽章)
住所(通訊地址)
電話
電掛
開戶銀行
帳號
郵政編碼
中介方
單位名稱
(公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簽章)
委托人
(簽章)
聯系人
(簽章)
住所(通訊地址)
電話
電掛
開戶銀行
帳號
郵政編碼
印花稅票粘貼處
────────
登記機關審查登記欄:
技術合同登記機關(專用章)
篇6
職務:________
地址: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號
人: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廠長: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號
鑒于轉讓方合法擁有一項g非職務發明創造,同意將已取得申請號的申請發明專利的專利申請權有償轉讓給受讓方________。
鑒于受讓方________愿意接受轉讓方g發明專利申請權,實施本合同已申請發明專利技術,并同意支付費用。
雙方認為,本合同專利申請權的轉讓,有助于發明專利的申請和已申請專利技術的實施,發揮其經濟的和社會的效益。
經雙方友好協商,就下述內容達成協議:
第一條 轉讓方將g發明專利申請權有償轉讓給受讓方。
發明創造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日:________________申請號: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本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簽字后,雙方向中國專利局填報《專利申請權轉讓申報書》,申請本發明專利的權利歸k廠所有。
第三條 本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簽字后10天內,轉讓方將g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全套交付給受讓人。
第四條 本合同簽訂后,專利發明申請后專利權授予前,一切申請專利事宜由受讓方辦理,轉讓方協助。
第五條 本發明申請專利公告后,如第三方提出異議,由受讓方和轉讓方共同陳述意見,如因轉讓方無權申請專利而被駁回,則由轉讓方承擔申請專利所發生的費用;如因其他原因被駁回,已發生的一切申請專利的費用由受讓方承擔。
本專利申請不管何種原因被中國專利局駁回,則轉讓方退回已收取受讓方的全部費用。
第六條 本發明專利申請授權后,專利權歸受讓方所持有,轉讓方是本專利的發明人,享有發明人的一切權利。
第七條 受讓方支付轉讓方發明專利申請權轉讓費________元,于本合同生效后10天內一次付清。
第八條 本發明專利申請授權后,由受讓方自己實施專利或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所獲得利潤或收取的使用費,按發給職務發明的發明人的獎金和報酬發給轉讓人。
第九條 本合同簽訂后,受讓方支付給轉讓方已發生的專利申請和專利申請費用________元。
第十條 受讓方如未能按期向轉讓方支付專利申請權轉讓費、專利申請費和專利申請費,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部分款額的萬分之三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 本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經中國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發生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副本七份,雙方各執三份,提交中國專利局一份。
第十五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市____路____號簽訂。
轉讓方:________(簽章) 受讓方:________(簽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文書要點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轉讓方將他特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移交給受讓方,受讓方為此支付約定的價款而訂立的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屬技術轉讓合同的一種。
特別提示
簽訂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應著重注意以下問題:
(1)我國《專利法》對確定專利申請權的歸屬有如下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設計人。在中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的工作人員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設計人。兩個以上單位協助或者一個單位接受其他單位委托的研究、設計任務所完成的創造發明,除另有協議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單位。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權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者。
(2)專利申請權的轉讓,原則上是自由的。中國單位或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3)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應采書面形式,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
(4)訂立該合同前,轉讓方已經實施該發明創造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轉讓方應在合同生效后停止實施。
篇7
受讓方: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
2.本非專利技術的性能,工業化開發程度:______________?
3.本合同的授權性質:________?(注: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當事人可以依照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采取獨占,排他,普通許可證的形式?)
4.使用本非專利技術的范圍:____________(注:使用范圍指地域范圍?期限范圍?使用方式范圍?)
5.轉讓方的主要義務:
(1)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天內,向受讓方交付下列技術資料:______?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向受讓方提供下列內容的技術指導和服務:____?
(3)保證所轉讓的技術具有實用性,可靠性,即為能夠應用于生產實踐的成熟技術?保證使用本非專利技術能夠達到下列技術經濟指標:__________?
6.受讓的義務:
(1)向轉讓方支付使用費,數額為________元?按下列日期分期支付:________(注:在采取提成支付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約定:a.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內先向轉讓方支付________元;b.自合同產品投產之日起(或第一件合同產品銷售之日起)________年內接產值(或銷售額?或利潤)的__________%向轉讓方支付提成費?提成費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為每年________月______日前?)
(2)按照合同約定的范圍使用本非專利技術?
7.保密條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當事人應對下列技術資料承擔保密義務:__________?本合同期滿后________年后,雙方當事人應對下列技術資料承擔保密義務:________?
8.合同產品的驗收標準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
9.后續改進條款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各自在本轉讓技術基礎上做出的新的發明創造專利權歸做出發明創造的一方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0.轉讓方的違約責任
(1)轉讓方不按照合同約定向受讓方提供技術資料及技術指導,應視不同情況,返還部分或全部使用費,并支付數額為________的違約金;
(2)轉讓方逾期兩個月不向受讓方提供技術資料及技術指導,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轉讓方應當返還使用費,并支付數額為________的違約金;
(3)轉讓方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泄露技術秘密,使受讓方遭受損失的,轉讓方應當支付數額為________的違約金?讓與方實施使用該非專利技術超越約定的范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非專利技術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11.受讓方的違約責任(
1)受讓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使用費,應補交使用費外,應向轉讓方支付數額為________的違約金,受讓方拒不交付使用費或違約金,除必須停止使用非專利技術外應當返還技術資料,支付數額為__________的違約金;
(2)受讓方逾期兩個月不支付使用費,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受讓方應當停止實施被轉讓的技術,返還技術資料,支付數額為________的違約金;
(3)受讓方使用本技術超越合同約定的范圍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支付數額為______的違約金;
篇8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_________;
專利申請人:_________;
專利權人:_________;
申請日:_________;
申請號:_________;
專利號:_________;
專利有效期限:_________;
本專利權的保護范圍:_________。
2.本許可證合同的授權性質
_________。(注:許可證合同的授權性質,即在合同中明確授權性質是獨占實施許可,排它實施許可,普通實施許可;對于產品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可以采取生產許可,使用許可或銷售許可等形式。)
3.本許可證合同的授權范圍
_________。(注:授權的技術實施范圍、即授權的地域范圍,期限范圍,使用方式范圍。)
4.轉讓方的主要義務
(1)轉讓方應當承擔支付專利年費的義務
(注:當事人也可以約定,由受讓方支付年費,但應從許可證使用費中扣還受讓方所支付的年費。)
(2)轉讓方應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天內向受讓方提供下列技術資料:_________。
(3)轉讓方應向受讓方提供下列技術指導:_________。
5.受讓方的主要義務
(1)向轉讓方支付許可證使用費、數額為_________,按下列日期分期支付:_________。
(注:在采取提成支付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約定:a.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內先向轉讓方支付_________元;b.自合同產品投產之日起(或第一件合同產品銷售之日起)_________年內按產值(或銷售額、或利潤)的_________%向轉讓方支付提成費。提成費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為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
(2)按照如下期限和方式實施本專利技術:_________。
(3)轉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技術范圍、地域范圍和期限范圍內,不得許可合同外第三方實施該專利
(注:此為排它實施許可合同的。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應為:轉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技術范圍、地域范圍和期限范圍內,不得自己實施或者許可第三方實施該專利。)
6.技術性能擔保條款
轉讓方承諾對本專利技術的下列技術性能和指標承擔保證義務:_________。
當本專利技術在實施中達不到約定的技術指標時,轉讓方應退還全部(或部分)使用費,并補償受讓方由此而花費的額外開支。
7.轉讓方不對實施本專利可能產生的經濟效益(如利潤、產值、銷售額等)承擔保證義務。
8.專利權完整擔保條款
轉讓方向受讓方保證:在本合同訂立時,本專利權不存在如下缺陷:
(1)該專利權受物權或抵押權的約束;
(2)本專利權的實施受到另一個現有的專利權限制;
(3)有專利先用權的存在;
(4)有強制許可證的存在;
(5)有被政府采取“計劃推廣許可”的情況;
(6)本專利權項下的發明屬非法所得。
在本合同訂立時,轉讓方如果不如實向受讓方告知上述權利缺陷,受讓方有權拒絕支付使用費,并要求轉讓方補償由此而支付的額外開支。
9.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第三方提出侵權的控訴,應由轉讓方到庭應訴并承擔法律責任
本合同生效后如發生專利權被告無效的情況,合同隨之解除。在專利無效宣告確定之前,受讓方已經支付的使用費,受讓方不得請求轉讓方返還。
10.轉讓方的違約責任
(1)由于轉讓方未交專利年費而導致專利權失效,應向轉讓方支付數額為_________的違約金。
(2)轉讓方逾期兩個月未交付技術資料和提供技術指導,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轉讓方應當返還使用費,支付數額為_________的違約金。
(3)轉讓方,在已經許可受讓方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又就同一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應當返還非法所得,支付數額為_________的違約金(獨占實施許可使用或者排他實施許可合同)。
(4)轉讓方,在已經許可受讓方實施專利的范圍內自己又實施本專利技術的,應當停止實施行為,向受讓方支付數額為_________的違約金(獨占實施許可合同)。
11.受讓方的違約責任
(1)受讓方逾期兩個月不支付技術使用費的,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受讓方應當補交使用費,支付數額為_________的違約金。
(2)受讓方實施專利超越合同約定的范圍,或者未經轉讓方許可擅自與他人訂立再轉讓許可合同,應當返還非法所得,支付數額為_________的違約金。
12.后續改進的分享辦法
雙方當事人各自在本專利技術基礎上做出的新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歸做出發明創造的一方所有,但另一方有權優先有償受讓和使用該技術成果。雙方另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
13.專利產品的質量驗收辦法以:_________。
14.本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_________。
15.有關名詞、術語的解釋:_________。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轉讓方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受讓方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名:_________(蓋章)簽名:_________(蓋章)
簽字時間: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字時間: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字地點:_________簽字地點: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戶名: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轉讓方擔保人(名稱):_________受讓方擔保人(名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_________(蓋章)簽字:_________(蓋章)
簽字時間: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字時間: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字地點:_________簽字地點:_________
篇9
關鍵詞:當事人自主選擇地法律;最密切聯系地法;特征履行;保護國法
21世紀是新技術層出不窮的時代。國際技術轉讓已成為國際貿易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①,并且在國民經濟中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據報導,我國2002年,從外國技術引進合同額是173.89億美元,而同期國內技術交易合同額為884.17億人民幣,僅相當于107億美元,只占技術引進額的62%[1].國際技術轉讓主要是通過合同的形式來實現的,但是,作為無形財產的技術,其轉讓具有特殊性,這種特殊性使得國際技術轉讓糾紛層出不窮。解決這些糾紛的前提是確定技術轉讓合同的法律適用。由于國際技術轉讓合同大多涉及多個國家,并且各個國家的立法又存在著差異,因此,國際技術轉讓合同法律適用的復雜性就體現在如何確定國際技術轉讓合同的最密切聯系地法。基于此考慮,本文擬結合國際技術轉讓的現實對確定國際技術轉讓合同的最密切聯系地法的依據進行探析。
一、前提條件
國際技術轉讓合同雖然具有自身的特點,但作為合同,應當適用依合同準據法的確定原則所確定的法律。世界上,不管是大陸法國家還是普通法國家,都主張國際技術轉讓合同首先適用當事人自主選擇的法律。如:1959年《法國民法典國際私法法規》(第二草案)第7條規定:國際性合同和由此產生的債務依合同當事人共同明示或默示指定的國家的內國法。1964年《希臘民法》第25條規定:契約債務適用當事人自愿選擇的法律。1987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22條2款規定:有關知識產權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所適用的法律。1991年《美國路易斯安那州新的國際私法立法》第3540條規定:所有契約之債引起的爭議受當事人明示選擇的法律支配。1998年《委內瑞拉國際私法》第29條規定:合同債務依當事人指定的法律。特別引人注目的是,最具影響的國際法制1980年《合同義務法律適用公約》(即羅馬公約)在第3條也承認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合同準據法。對于當事人自主選擇的法律各國國內立法和國際條約都是規定依“意思自治原則”來確定的,但在適用“意思自治原則”時,有兩個問題需要注意:
其一,關于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方式問題。合同準據法的選擇通常有明示和默示兩種選擇方式。明示選擇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就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所作的明確表示。如合同中規定“合同受特別法支配或管轄或者合同依特別法解釋”就是一種明示選擇方式。默示選擇是指通過對合同或案件的當時情形用合理的必然性進行解釋所作的肯定性選擇。[1]
那么什么是合理的必然性呢?我們可以在下列例子中得到答案。例如,蘇埃德海上保險合同是由英國法支配的標準合同。若當事方就海上保險簽訂了該類合同,就意味著當事方就保險合同選擇了英國法。又比如,選擇法院管轄的條款通常就暗示著選擇了法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選擇了仲裁地點也就意味著選擇了仲裁地法。從目前各國的立法實踐看,幾乎所有國家都承認明示選擇。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就《涉外經濟合同法》所的司法解釋中規定:當事人的選擇必須是經雙方協商一致和明示的。但也有一些國家和公約在承認明示選擇的同時,還承認默示選擇。如前述《法國民法典國際私法法規》第7條的規定,《合同義務法律適用公約》第3條第1款也規定:當事人的法律選擇必須通過合同條款或具體情況相當明確地加以表示或表明。這里的“通過合同條款”就是明示的法律選擇,而“通過具體情況相當明確地加以表示或表明”就是默示的法律選擇。
對于明示的法律選擇方式是不用置疑的,但對于默示的法律選擇方式,是否應予以承認呢?我們認為,默示的法律選擇方式無須予以承認。因為它很難說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在有些情況下還可能是法院強加給當事人的,這本身就有悖于“意思自治原則”,而且默示選擇完全可以被最密切聯系原則所吸收,即法院可依據“最密切聯系原則”來確定當事人默示選擇的法律。
其二,當事人僅就合同的部分事項選擇了法律的問題。
有時候,當事人只就合同的部分事項選擇了法律,而就合同的其他部分選擇了另一個法律或者當事人根本就沒有就該部分事項選擇法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已就其他部分事項選擇了法律的話,該部分當然應適用當事人所選擇法律,但如果當事人沒有就其他部分事項選擇法律的話,通常認為應適用最密切聯系地法。
二、基本依據
盡管國際技術轉讓合同中一般都有關于法律選擇的條款,在這種情況下不會存在適用法律的困難,但是也還有非常大量的合同并不含有法律選擇條款,或者當事人雖然對法律做出了選擇,但這種選擇協議是無效的。這時國際技術轉讓合同應如何適用法律呢?針對這一問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法典和國際條約都主張適用最密切聯系地法。如1964年《希臘民法》第25條規定:在當事人沒有選擇法律時,合同適用按照全部具體情況對該契約適當的法律。1998年《委內瑞拉國際私法》第30條也規定:合同債務在當事人沒有指定法律時,依與其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1951年《比、荷、盧國際私法條約草案》第13條規定:契約在缺乏當事人選擇的法律時,適用與契約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1980年《合同義務法律適用公約》第4條規定:未依第3條選擇法律的合同,依與之有最密切關系的國家的法律。
需要指出的是,“最密切聯系”是一個彈性的寬泛的連結點,許多國家都可能主張自己與國際技術轉讓合同有最密切的聯系。例如,技術轉讓方認為,如果沒有技術的創造或提供,就什么事也不會產生,因此轉讓方所屬國法律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技術受讓方認為對技術的利用含有風險,如果沒有受讓方對技術的成功利用,轉讓方什么費用也得不到,因此技術受讓方所屬國法律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在涉及第三方的情況下,第三方也會認為技術的利用國即保護國的法律與合同有最密切的聯系。在上述情況下,到底依據什么來判斷哪一個國家的法律與該國際技術轉讓合同有最密切聯系呢?
1.轉讓技術所有權合同適用最密切聯系地法的基本
依據國際技術轉讓合同通常分為轉讓技術所有權合同和轉讓技術使用權合同兩種。在轉讓技術所有權的合同中,最密切聯系地法是轉讓方的習慣居所地法或營業地法,其依據是“特征履行”。“特征履行”方法是在國際合同的當事人未選擇適用于合同的法律時,根據合同的特殊性質確定合同法律適用的一種理論和方法,其實質在于通過考察合同的功能,尤其是合同企圖實現的具體的社會目的,確定各種合同所具有的特殊功能,即特征性履行,并最終適用與特征性履行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在轉讓技術所有權的合同中,技術轉讓就是權利的完全買斷,受讓方支付一筆錢作為轉讓方轉讓其權利的報酬,在這種情況下,轉讓方明顯是特征履行方,因而轉讓方的習慣居所地法或營業地法是合同的準據法。斯勤澤(Schintzer)也認為,在這里特征履行方應是轉讓方,因為受讓方的行為只是支付金錢,而支付金錢的行為在許多合同中或與各種各樣的特征履行行為的交換中都存在著,不能體現合同的特性。[2]但是,“特征履行”在轉讓技術使用權的技術許可合同中就不那么容易確定了,因為國際技術許可合同通常有普通許可、排他許可和獨占許可三種,而且合同通常涉及許可方、被許可方以及第三方等甚至更多的當事方。因此,轉讓技術使用權的合同適用最密切聯系地法的基本依據就不同。
2.轉讓技術使用權的合同(許可合同)適用最密切聯系地法的基本依據
技術許可只是權利的許可使用而非權利的完全買斷,因此,大多數情況下,權利的使用方為多個。在當事方沒有選擇合同的準據法時,如何確定合同的最密切聯系地法來平衡多個當事方的權利,學者的論著和有關立法提出了以下三種確定合同最密切聯系地法的依據:第一種確定依據是把許可方有慣常居所或營業地或中心管理地國家的法律(以下簡稱許可國法律)作為國際許可合同最密切聯系地法。
這種確定依據得到了一些學者和司法實踐的支持。如:著名法學家烏爾馬(Ulmer)在《知識產權與法律沖突》一書中就主張:“在被許可方既沒有排他使用技術的權利也沒有義務利用技術時,許可合同適用許可國法律。”[3]托勞拉(Troller)則主張:“許可合同在涉及幾個國家時,適用許可國法律。”[4]在司法實踐中,瑞士也把許可國法律作為許可合同最密切聯系的法律,[6]并在爾后編纂的1987年《瑞士國際私法法規》第122條第1款明確規定:“有關知識產權的合同,由轉讓方或許可方的習慣居所地國家的法律支配。”但是,也有反對這種確定依據的觀點:一、在被許可方將受讓技術再次許可給第三方的次許可合同中,該確定依據就不那么有用了,因為該許可國不是排他權利的授予國,要求該許可合同適用許可國法律就沒有足夠的說服力。[2]二、它會導致許可方規避法律。例如,一些大型跨國公司常常將其技術管理中心設在為規避法律而成立的子公司所在地,而該子公司所在地明顯與技術沒有直接聯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許可國(即技術管理地)的法律得到適用,那么許可方規避法律的目的也就達到了。澳大利亞高等法院就曾在史蒂芬(Stefanel)一案中拒絕把技術管理公司所在地維爾京群島的法律作為準據法予以適用,理由是該管理公司所在地(即許可國)與合同的聯系非常弱。[6]
第二種確定依據是把被許可方有慣常居所或營業地或中心管理地國家的法律(以下簡稱被許可國法律)作為國際許可合同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這種確定依據也同樣得到了一些學者和司法實踐的支持。如:卡拉林波得(Glaringbould)就曾主張:“在確定最密切聯系的法律時,許可合同適用被許可國法律應作為一條沒有任何倒外的普遍規則。”[7]而莫迪爾諾(Modiano)在分析各種情形后提出“許可合同適用被許可國法律應是一條基本選擇。”[8]烏爾馬則把這種標準作為許可合同適用許可國法律的一種例外情形。他說:“在被許可方有義務利用受讓技術或者該許可是排他許可的情況下,被許可國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4]在司法實踐中,瑞典也把被許可國法律作為許可合同最密切聯系的法律。[9]澳大利亞國會曾贊同“在許可合同涉及幾個國家時,適用被許可國法律”[10].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87年頒布《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則明確規定:許可合同,適用受讓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這意味著,對于國際許可合同,我國是主張被許可國法律為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對于這種確定依據,同樣有人持反對觀點:一、在合同既不是排他許可,被許可方也沒有義務利用該項合同時,如在甲與乙訂立的許可合同中,被許可方乙可以讓第三方丙利用該技術,把被許可國法律作為合同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就沒有足夠的說服力。[3]二、在被許可方只在第三國利用該技術時,如甲國A公司將一項技術許可給乙國B公司,且按照合同,該技術只由位于丙國的乙國B公司的C分公司使用,那么該確定標準就值得懷疑。在這種情況下,被許可方利用技術的全部努力都發生在第三國丙國,顯然被許可國乙國與許可合同的聯系很弱。第三種確定依據是把保護國法律作為國際許可合同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世界上很多學者都主張這種確定依據。他們把物之所在法這一國際上普遍接受的確定不動產準據法的方法運用于工業產權領域,認為在這里物之所在地就是技術所在利用地,而技術利用地通常就是指技術保護國,從而得出保護國法律是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保護國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還在于許可合同的客觀引力中心在保護國,因為技術位于該國并在該國得到保護,以及大多數狀況下所有的利用行為或至少主要的利用行為發生在該國。[2]如,在甲國的技術所有人將其在乙國取得的技術許可給乙國的被許可方利用時,對技術引進進行管理的被許可國乙國也是技術利用國。這種重合符合合同法律適用的確定性、統一性和可預見性要求,同時也符合一些發展中國家要求合同適用受讓國法律的規定,因此,認為保護國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是有說服力的。如,莫里斯在《戴西和莫里斯論沖突法》一書中就舉例說:“如果在英格蘭從事營業的X公司將一項美國專利或版權轉讓給在英格蘭從事營業的A,那么,他們之間的合同很可能受英格蘭支配。”[11](P1239)此外,即使被許可國不是保護國,如甲國A公司許可乙國B公司只在丙國利用某項技術,這種確定標準也不會導致第二種確定標準帶來的適用法律的尷尬。
不過,在某些情形下,也有人反對這種確定依據:一、在技術被許可給一個受讓方在幾個國家利用時,合同適用保護國法律似乎不恰當,因為在技術的利用國有多個的情況下,該確定標準會導致出現許可合同應適用不同法律的尷尬局面。在這種情況下,保護國法律有時似乎應由被許可國法律替代,因為被許可國有更多的合同連結因素,如該合同的一個當事方和合同的部分履行行為都位于該國。二、在許可方和被許可方有相同慣常居所、營業地、中心管理地或國籍,而訂立的合同在第三國履行時,該合同顯然應受許可方和被許可方共同的法律支配,而不是受他們不熟悉的第三國法律即保護國法律支配。[12]三、在轉讓一項由許可方單方開發的全新技術,而被許可方對該項技術又沒有任何經驗的情況下,如果合同規定由許可方繼續開發技術并且該開發后的技術仍流向被許可方,那么,這種合同的引力中心顯然位于許可國,因此,這種合同應受許可國法律而不是保護國法律支配。[12]
從上面對三種確定依據的論述可以看出,任何一種依據對于確定國際許可合同最密切聯系的法律既有可取的一面,也有不足的地方。第一種確定依據強調了合同訂立的前提即合同的訂立依賴于許可國對技術授予排他權利。正如莫迪爾諾主張合同在例外情形下適用許可國法律時說:“整個合同的存在依賴于排他權利的存在,許可方只有享有排他權利才愿意許可其技術。”[8]但這種依據忽略了合同的主要履行行為即技術的利用。實際上,在許可合同中,技術的利用是關鍵因素,因技術的成功利用可以使許可方獲得開發技術的回報,使被許可方獲得應有的經濟利益,因此,在許可合同中,許可國法律適用于合同不應是一般規則,但可作為一種例外。[12]第二種確定依據雖然注意到了技術利用這一合同關鍵因素。如莫迪爾諾曾說過:“在利用技術的過程中被許可方投入了人力和資本,而大多數情況下許可方的行為只被限制在接受費用或報酬”,因而“許可合同適用被許可國法律應是一條基本選擇。”但是,這種依據卻忽略了可轉讓許可合同這一實際情況。如,在可轉讓許可合同中,如果技術的實際利用地只位于第三國的話,那么,許可合同適用被許可國法律就缺乏足夠的理由。盡管如此,這種確定依據在排他許可合同或獨占許可合同中還是合理的,因為在這些許可合同中,被許可方有義務利用該技術,而在被許可方有義務利用技術的情況下,被許可國既是合同利用地也是一方當事人所在地,合同的連結因素更多地集中于此。第三種確定依據既注意到了合同的利用,因合同的保護國通常是指合同利用國,并且保護國這一名稱也是通用的名稱;也可克服第二種確定依據的不足,因為保護國這個名稱具有兼容性,它既可指許可國、被許可國也可指第三國。因此,采用保護國法律作為確定依據更為可取。但是,也有些不適合適用保護法律的情形,對此前文已有論述,在此不予贅述。基于上述分析,我們在確定國際許可合同最密切聯系的法律時,不應完全把某一種法律作為合同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它會使確定方法過于機械,也不應完全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進行確定,它可能會導致法官任意適用法律,而應充分注意到這些確定標準分別可適合的情形,進行充分論證,從中找出幾條合理的規則來,這樣做可以使對合同最密切聯系的法律的確定既不機械,又具有可預見性。
首先,對于國際許可合同應把保護國法律作為合同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因為:一、技術的利用通常是合同訂立的目的,因為大多數合同的訂立最終是由渴望利用技術的被許可方簽字完成的;二、技術的利用是合同的關鍵因素,因為不管是許可方還是被許可方,他們都希望通過合同的成功實現來達到他們各自的目的,而合同的成功實現又依賴于技術的利用;三、世界上大多數學者都主張適用保護國法律;四、保護國這一名稱具有兼容性。但在技術的利用國有多個的情況下,我們就應區分各種情形進行分析。若存在主要利用行為的話,那么技術主要利用地的保護國法律應作為合同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因為主要利用行為是支配整個合同成功與否的關鍵因素,其他的利用行為常常只起輔助作用。如,甲國A公司許可乙國B公司利用技術在乙國進行產品的生產,而在丙進行產品的銷售,在這里,產品銷售顯然是為產品生產服務的,產品的生產才是許可合同的關鍵;若存在數個主要利用地的話,那么導致合同成立的保護國法律應作為合同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因為當事方訂立合同肯定是希望合同能夠成立,合同成立是當事方所追求的;若數個主要利用地的保護國法律都導致合同成立的話,那么這時就可以先讓當事人從中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在當事人沒能選擇時,再由法院決定,因為這樣做可以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更有利于糾紛的圓滿解決。
第二,在許可合同涉及到數國,并且被許可方有義務利用該技術時,應把被許可國法律作為合同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對此,前文已有論證,澳大利亞國際私法也提供了這方面的司法實踐。
第三,在許可方和被許可方有相同的慣常居所、營業地、中心管理地或國籍時,應把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法律作為合同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因為在訂立合同時,他們已經注意到了該共同法律是允許許可的并且會對此提供保護,而他們很大程度上并不關注第三國法律對合同的影響。在這里,共同的法律既可能是許可國法律也可能是被許可國法律。
第四,若許可合同明顯與許可國有更密切聯系時,則應把許可國法律作為合同最密切聯系的法律。這是針對一些例外情形而作的規定,它便于司法機關在特殊情形下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三、結語
綜上所述,對于國際技術轉讓合同應首先適用當事人明示選擇的法律,在當事人沒有選擇法律時,適用與國際技術轉讓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最密切聯系的確定標準因合同的類型不同而不同:在轉讓技術所有權的合同中,最密切聯系的法律為轉讓方的習慣居所地法或營業地法。轉讓技術使用權的許可合同中,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原則上為技術保護國法律。但是,在保護國有多個時,技術的主要利用地應作為保護國;在技術被許可給一個受讓方在幾個國家利用且都得到充分的利用時,被許可國法律應作為合同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在許可方和被許可方有相同慣常居所、營業地、中心管理地或國籍時,其共同的法律應作為合同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在許可合同明顯與許可國有更密切的聯系時,許可國法律應作為合同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注釋]
①在1995年成立的世界貿易組織所簽署的一攬子協議已明確表明國際貿易不僅僅指傳統意義上的貨物貿易,而且包括國際技術貿易(TRIPS)和國際服務貿易(GATS)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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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頂讓方(乙方):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長住地址:__________
房東(丙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長住地址: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于街(路)號的店鋪(原為:)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并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丙方與甲方已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年月日止,年租金為元人民幣(大寫:),租金為每年交付一次,并于約定日期提前一個月交至丙方。店鋪轉讓給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鋪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納租金及該合同所約定的應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三、轉讓后店鋪現有的裝修、裝飾及其他所有設備全部歸乙方所有,租賃期滿后房屋裝修等不動產歸丙方所有,營業設備等動產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原有租賃合同執行)。
四、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大寫),上述費用已包括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五、甲方應該協助乙方辦理該店鋪的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件的過戶手續,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后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六、如乙方逾期交付轉讓金,除甲方交鋪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應每日向甲方支付轉讓費的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須按照轉讓費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導致轉讓中止,甲方同樣承擔違約責任,并向乙方支付轉讓費的10%作為違約金。
七、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遇政府規劃,國家征用拆遷店鋪,其有關補償歸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另注:如前承租人即甲方轉讓店面時有隱情,(比如事先知道這地方要拆遷或是有其它會給甲方經營造成影響的問題,但在轉讓時未能如實告知乙方),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還轉讓費。
甲方簽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