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管理規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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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增值稅管理規定,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第二條 在我省管轄范圍內開發利用淺海、灘涂,從事水產增殖、養殖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淺海,是指本省沿海最低落潮線外側至10米等深線以內可用于水產增殖、養殖的海域。
本規定所稱灘涂,是指可用于海水養殖的潮間帶以及與潮間帶相連的海水養殖區或其他荒灘;但港區范圍除外。
第四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漁政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漁業主管部門),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省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毗鄰淺海、灘涂水產增養殖開發利用的管理及漁業種苗增殖保護區的劃定工作。
市、縣(區)漁業主管部門負責其行政區域毗鄰淺海、灘涂水產增養殖開發利用的管理及漁業種苗增殖保護小區的劃定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協助漁業主管部門做好淺海、灘涂增養殖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應按照統籌兼顧、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制訂淺海、灘涂水產增養殖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相鄰的市、縣(區)應按已劃定的行政區域界線明確水產增養殖保護管理線。未劃定行政界線的區域,相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協商劃定管理線;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和國家、省確定的航道、錨地、港區不得劃作養殖區。
第八條 使用國有淺海、灘涂從事水產增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發展規劃,依照誰開發、誰利用、誰收益的原則進行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經批準后核發《養殖使用證》,并繪圖立標,登記造冊,立卷歸檔。
本規定實施前已使用國有淺海、灘涂從事水產增養殖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本規定補辦使用手續,申領《養殖使用證》。
使用集體所有的灘涂進行水產增養殖的,也要納入當地水產增養殖規劃管理,是否核發《養殖使用證》由當地人民政府決定。
第九條 凡取得國有淺海、灘涂養殖使用證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集體所有灘涂的承包戶,應按劃定的使用范圍、期限進行開發,不得超越劃定范圍,不得相互侵占,不得隨意閑置。
淺海、灘涂使用單位和個人有責任保護淺海、灘涂的生產條件、基礎設施和漁業資源不受破壞。
第十條 鼓勵外商及港澳流動漁民投資開發利用淺海、灘涂,從事水產增養殖生產;重點扶持出口創匯產品開發、綜合性立體開發和新品種、新技術的開發。
第十一條 淺海、灘涂養殖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侵占。
為保證養殖生產安全,各類船只應主動避讓養殖區。因船只駛入養殖區造成經濟損失的,養殖生產者有權向責任者索賠或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賠償。
第十二條 國家建設需征用淺海、灘涂增養殖場所的,建設單位應事先征求所在地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依照國家和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征用手續和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三條 規劃用于水產增養殖的淺海、灘涂未經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審核,并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圍墾;重要的水產苗種基地和養殖場所不得圍墾。
經批準圍墾,而又未形成圍墾區的拋石范圍的淺海、灘涂,圍墾單位不得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第十四條 利用淺海、灘涂進行水產增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按實際占用面積向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繳納淺海、灘涂水產增養殖使用費。確有困難的,經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給予減征或免征。
水產增養殖使用費主要用于淺海、灘涂的開發和保護管理,具體征收和管理辦法由省漁業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物價、財政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應按各自權限在淺海灘涂中的魚、蝦、蟹、貝、藻類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繁育場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劃定漁業種苗增殖保護區、保護小區和禁漁期,規定最小采捕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保護區內從事捕撈生產。
因科學研究或養殖等特殊需要,在漁業種苗增殖保護區、保護小區內采捕漁業種苗的,必須經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批準核發《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后,方可按限量進行有償捕撈。
第十六條 在不改變淺海、灘涂水產增養殖使用性質的前提下,經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批準,養殖使用權可以轉讓。
第十七條 淺海、灘涂水產增養殖生產者之間對水面、灘涂界線或權屬有爭議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了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八條 無養殖使用證擅自進行淺海、灘涂養殖的,由漁業主管部門責令其在90日內補辦養殖使用證;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其退出養殖的淺海、灘涂。
第十九條 使用國有的水面、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無正當理由荒蕪滿1年的,由發放養殖使用證的機關責令限期開發利用;逾期未開發利用的,可以吊銷養殖使用證。
第二十條 進入劃為禁漁區的淺海、灘涂進行捕撈生產或者在淺海、灘涂養殖區內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進行捕撈作業的,由漁業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漁業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擅自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和國家、省確定的航道、錨地、港區進行養殖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漁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東省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細則〉等50項規章的決定》中與本文有關的內容
(1997年12月3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3號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四十、關于《廣東省淺海灘涂水產增養殖保護管理規定》的修改決定
《廣東省淺海灘涂水產增養殖保護管理規定》(省政府1994年1月12日以粵府〔1994〕4號文)作如下修改:
1.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使用國有淺海、灘涂從事水產增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發展規劃,依照誰開發、誰利用、誰收益的原則進行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經批準后核發《養殖使用證》,并繪圖立標,登記造冊,立卷歸檔?!?/p>
2.第十七條修改為:“淺海、灘涂水產增養殖生產者之間對水面、灘涂界線或權屬有爭議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了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第十八條第(一)項修改后作為第十八條:“無養殖使用證擅自進行淺海、灘涂養殖的,由漁業主管部門責令其在90日內補辦養殖使用證;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其退出養殖的淺海、灘涂。”
4.刪去第十八條第(二)、(四)項。
5.第十八條第(三)項修改后作為第十九條:“使用國有的水面、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無正當理由荒蕪滿1年的,由發放養殖使用證的機關責令限期開發利用;逾期未開發利用的,可以吊銷養殖使用證?!?/p>
篇2
關鍵詞:油氣田企業地球物理勘探業 營改增 適用稅率
中圖分類號: F 832 文獻標識碼:A
在很多省市都有中國石油集團東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責任公司的分支。在新疆地區烏魯木齊成立了西部前線指揮部,同時也注冊和辦理了地稅登記。按照國家制定的《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執行相關的業務。本文從油氣田企業地球物理勘探業增值稅業務的四個發展階段對油氣田企業地球物理勘探業增值稅業務進行分析。
一、增值稅業務發展的第一階段
1994年國家財政部門出臺了《關于油氣田企業增值稅計算繳納方法問題的通知》的文獻,其中明確規定油氣田企業勞務發生地不在同一省市的增值稅繳納辦法。規定所屬單位的進項稅額由石油管理局匯集,按照各大油氣田的產量對增值稅的比例進行合理分配,把相關的納稅額分配到當地的稅務機關。對于分公司增值稅繳納的方法由當地稅務局財政部門決定。1995年國家又出臺了《關于油氣田所屬單位為本油田提供勞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規定油氣田內部通過非獨立核算的單位為本油田提供油氣田勘探任務,這種情況屬于原油、天然氣特種貨物的生產行為,不能征收營業稅。如果是油氣田下設的獨立核算單位,在勘探和開發油氣過程中提供的勞務,需要交納一定的營業稅。如果是油氣田企業下設的非獨立核算單位,在除了提供一定的油氣勘探勞務以外的其他勞務,或者對外提供勞務,或為本油氣田下設獨立核算單位提供勞務屬營業稅應稅勞務,并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均應當征收營業稅[1]。1994年國家實施新稅制改革以來,實行以增值稅為主體的流轉稅制。是“生產型”增值稅,即對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稅金不予抵扣,這樣不利于再生產投資,不利于鼓勵技術進步的更新。石油企業生產和銷售石油產品征收增值稅,汽、柴油從量定額征收消費稅,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勞務繳納營業稅。存在重復納稅,油氣田企業稅賦負擔較重。
二、增值稅業務發展的第二階段
國家為了保證增值稅業務能順利進行,促進我國石油天然氣重組和改制,同時為了加強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的增值稅征收工作順利進行,2000年國家財政部門下發了《油氣田企業增值稅暫行管理辦法》,此辦法的出臺主要變化是企業進項稅抵扣的范圍有很大程度提高,《油氣田企業增值稅暫行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了油氣田企業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目錄。油氣田企業的固定資產,以前原石油天然氣編寫的《石油設施固定資產目錄》把油氣企業的固定資產分為6大類100項,規定除了100項固定資產外購用于生產的設備物資等,無論財務是否作為固定資產核算,進項稅額均可以抵扣。另外,石油地質勘探和原油天然氣銷售等15大類的生產性勞務作為原油天然氣的生產環境,則需要進行征收增值稅。油氣田企業地球物理勘探業對這樣的規定做了明確的解釋,他們認為:地質勘探是利用地質學、化學、物理學,以及一些高科技的電氣儀器設備。主要包括:地質測量、重力法、VSP測井法、陸地海灘地震勘探、GPRS等。
自從國家下發了《油氣田企業增值稅暫行管理辦法》以后,在企業中運行良好,但是由于我國增值稅業務起步比較晚,在增值稅業務中還存在很多問題,嚴重制約著增值稅業務在企業中的運行和發展,所以國家稅務局又重新出臺了《關于油氣田企業增值稅問題的補充通知》的規定,從而規范了油氣田企業的增值稅業務管理方式。補充規定,油氣田企業在省外提供的生產性勞務,需要在當地的稅務機關辦理注冊登記。如果勞務生產地辦理完相關納稅手續以后,那么就根據國家規定的納稅方法進行計算,如果油氣田的生產勞務發生地不在公司所在地的省市,那么就在當地按照增值稅率的6%進行預繳納[2]。按預征率預繳的稅款可在油氣田企業的應納增值稅中抵減。這一階段,降低了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的稅賦,明確了油氣田企業的劃分范圍。
三、增值稅業務發展的第三階段
在2009年國家對石油天然氣企業的增值稅和增值轉型改革方案進行調整,并且做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使得增值稅業務有了很大程度的完善和突破。2009年的《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較之前的辦法有了更近一步的改革。辦法中所提到油氣田企業主要指的是油氣田企業是生產原油、天然氣提供的生產性勞務應繳納增值稅,一般情況下國家稅務部門規定的增值稅為17%,而需要交納增值稅的生產型勞務,只能在油氣田企業之間相互交換和提供,也就是說只要生產勞務在油氣田企業,那么他們就屬于是油氣田企業的勞務,但是如果是油氣田企業和其他之間相互交換生產性勞務,則就不需要繳納增值稅,我國出臺的《增值稅生產性勞務征稅范圍注釋》勞務范圍包含非常廣泛,包括:地質勘探、鉆井、測井、錄井、試井、固井、海上油田建設、油田基本建設、供排水供電供熱通訊、環境保護、為維持油氣田的正常生產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勞務計15大項[3]。
很多油氣田企業運行的目的就是為了生產原油和天然氣,如果在生產過程中需要生產性勞務,那么就可以根據勞務提供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增值稅進行抵扣。自從我國對增值稅轉型改革以后,增值稅對納稅人新購進的設備進項稅額允許抵扣,而且取消了原來100項不允許抵扣的規定,使得增值稅能在各大企業中運行的更加順利。在如此激烈的市場環境中,通過在企業中運行增值稅業務,能很大程度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東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責任公司正是通過精細化的管理不斷提高石油物探行業的管理水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成為“國內第一、國際一流”的物探隊伍。
如果油氣田企業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企業,那么就由總機構計算應該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并根據相關的石油井口、生產天然氣的數量進行分配,把應該繳納的增值稅交到當地的稅務機關,增值稅額的計算辦法,由總結構所在的省級稅務部門進行確定。而省市、自治區的油氣田企業繳納的增值稅計算方式則由當地的稅務局進行確定,而油氣田提供的生產性勞務則由勞務發生地按照3%的增值稅進行繳納,總機構所在地按照勞務所在地的預繳報稅單對勞務增值稅可進行抵減[4]。由于特殊地區稅收的影響比較大,在2009年7月國家稅務局下發了《關于油氣田企業增值稅問題的補充通知》,通知規定新疆以外地區在新疆未設立分子公司的油氣田公司,如果在新疆地區進行生產勞務工作,那就可以按照5%的預征率計算當地的繳納增值稅額,并且可以在油氣田企業對應繳納的增值稅進行抵減。從而保證每個地區的增值稅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進行整改和補充,保證增值稅業務能在企業中順利進行。
油氣田企業向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他油氣田企業提供生產性勞務,應當在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在勞務發生地設立分(子)公司的,應當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經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計算方法在勞務發生地計算繳納增值稅。此階段的增值稅改革,由“生產型”增值稅過渡到“消費型”,加快企業投資和融資體制的建立。
四、增值稅業務發展的第四階段
2013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實施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辦法,同時出臺了《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從2014年1月1日起開始生效,并且在鐵路運輸和郵政運輸中進行了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改征試點,凡是在我國境內,開展運輸業、郵政業都需要根據國家規定繳納一定的增值稅稅額,油氣田企業照此辦理。在這一過程中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應該繳納增值稅而不需要交納營業稅,文中提到的現代企業主要指的是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相關技術性和知識性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等。研發和技術服務包括研發服務、技術轉讓咨詢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等,這些服務的增值稅率為6%。
中國石油集團東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責任公司就屬于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從2014年1月1日開始增值稅的稅率就開始按照6%來執行,而不是17%。這是一個重要的轉折點,具有歷史性的意義。在2016年我國財政部門聯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在2016年5月1日已開始實行,在全國很多行業中開始推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比如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大范圍把營業稅納入試點范圍。
中國石油集團東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責任公司在成立時,就在新疆烏魯木齊當地進行了地稅登記,公司的后勤業務住宿餐飲房屋租賃物業服務等在當地繳納,增值稅按照《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規定》在勞務發生地預繳。隨著營改增的推進,中國石油集團東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責任公司不在總部所在地同一省市的單位,主要是后勤業務由于原來在地方繳納營業稅的項目改征增值稅,無法即時取得發票,紛紛開始成立分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國稅和地稅。一系列的措施都是為了順應形勢所需,保證生產正常運行。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油氣田企業是我國重點支持的行業,對我國社會、經濟、國防、軍事等方面的發展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增值稅業務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體現,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行不斷加快,使得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油氣田企業地球物理勘探業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環境中占得一席之地,就要加大增值稅業務的關注力度,才能保證油氣田企業地球物理勘探業健康快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徐慶紅.“營改增”對油氣田企業的影響及對策[J].財務與會計(理財版),2013(08):34- 36.
[2] 蔡小平.一般納稅人固定資產增值稅業務的會計處理[J].財會學習,2015(10):146- 147.
篇3
【關鍵詞】混凝土企業;增值稅;問題及建議
由于商品混凝土產品的特殊性態,以及生產業務模式的多樣性,導致混凝土企業在適用增值稅政策、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等方面存在較多問題。同時混凝土企業逃避增值稅的現象也比較普遍,不僅造成了稅源大量流失,也攪亂了混凝土行業市場競爭秩序,阻礙了行業管理水平的整體提高,規范混凝土企業增值稅管理已成為規范行業經營,規范行業市場發展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商品混凝土行業的增值稅政策與生產業務模式
商品混凝土企業基本上都屬于一般納稅人,適用17%的增值稅率,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不過由于其外購砂、石等原材料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不足,稅法規定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以水泥為主要原料的商品混凝土,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目前大多數混凝土企業都選擇按簡易辦法繳納增值稅。商品混凝土的生產交付包括生產、運輸、泵送三個環節,原材料的供應既有自購,也存在甲供(客戶購買)的情況。根據企業產品生產交付包含的環節以及原材料供應的形式,可以將混凝土的生產業務劃分為以下幾種的業務模式。
(一)基本業務模式
基本業務模式是指混凝土企業業務涵蓋生產、運輸、泵送三個環節,原材料全部由企業自行采購。這是最基本的業務模式,也是規范程度最好的業務模式,混凝土銷售價格包含了產品的全部價值,企業通常選擇按簡易辦法6%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二)業務外包
1.委外生產
混凝土企業將產品委托給其他混凝土公司生產,這種情況主要出現于混凝土企業因業務量超出自身供應能力,或生產設備出現問題的時候。委外加工占混凝土企業的業務比重通常較低,委托企業參照基本業務模式計算增值稅。
2.外租
外租指混凝土企業將運輸、泵送環節的一個或兩個環節外包給第三方。外租在混凝土行業比較普遍,一是由于混凝土企業通常不會按照生產峰值配備運輸和泵送設備。二是由于運輸、泵送環節設備投資金額較大,管理難度也較大,尤其是運輸環節?;炷疗髽I對外租業務應該按包含外包環節的產品銷售價格繳納增值稅。有些地區市場分工較細,運輸和泵送環節由專業的公司運營,如果是由客戶和第三方公司直接發生業務關系,相應的稅收由第三方承擔;如果是混凝土企業和第三方發生業務關系,則應按照外租業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甲供
1.甲供材料不包含水泥
如果客戶提供的原材料不包含水泥,比較常見的是客戶甲供材料為外加劑、纖維等占比較少的材料,混凝土企業可以按照不包含甲供材料價值的產品收入作為計稅基礎,按照簡易辦法6%的征收率計算增值稅。但是如果甲供材料包含占比較大的砂、石等原材料,則有些地方的稅務機關可能會認定此種模式為受托加工,要求企業按照17%的稅率計算增殖稅,允許扣除進項稅。
2.甲供材料包含水泥
混凝土行業增值稅簡易征收辦法僅適用于以水泥為材料的混凝土,許多稅務機關對此理解為水泥必須由企業自購。如果客戶提供的原材料包含水泥,則不論其他材料是否甲供,稅務機關通常都會將這種業務模式認定為受托加工,要求混凝土企業按照17%的稅率計算增殖稅。
(四)租賃
少數小混凝土企業由于自身獲得市場能力不強,或者出于管理、資金等方面的原因,不直接在市場承接項目,而是采取代其他混凝土企業生產加工或是將生產設備租賃給其他企業的經營方式。如果是代其他混凝土企業生產加工,按照受托加工業務繳納增值稅;如果是將生產設備出租給其他混凝土企業,則按照不動產租賃業務繳納增值稅,兩種形式稅率均為17%。
二、商品混凝土行業增值稅業務存在的問題
(一)增值稅稅負較高
大多數生產制造行業的增值稅稅負率在3.5―4%之間,混凝土企業6%的增值稅率明顯高出平均水平。較高的稅負加大了企業經營壓力,變相提升了建筑施工行業成本,催高了房地產價格,也給部分混凝土企業逃避稅收提供了較大的空間,加劇了行業的不良競爭,提高了稅務管理的難度。
(二)逃稅現象比較嚴重
混凝土企業逃避增值稅的現象非常普遍,尤其是中小民營混凝土企業。逃稅行為直接導致大量的國家稅源流失,也攪亂了混凝土行業的市場秩序,消弱了規范企業的競爭能力。常見的逃稅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隱瞞生產數量
隱瞞生產數量是最常用、最簡單、涉稅最大的一種逃稅方式。比如有的混凝土企業年生產混凝土40―50萬方,可能只有10多萬方開具發票繳納了增值稅,如果按照1方混凝土需繳納20元增值稅和營業稅金及附加計算,則少繳稅金約800萬元。同時由于其未納稅部分的產量,可以不要求供應商提供材料發票,也為上游企業逃稅提供了機會。
2.高稅率業務按低稅率業務申報
現在甲供在混凝土企業的業務中已經大大減少,比較常見的甲供是客戶提供部分外加劑等輔助材料,通常不超過混凝土材料成本的10%,混凝土企業按照簡易辦法6%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是比較合理的。但是在客戶甲供材料包含水泥、砂、石時,其占混凝土材料成本比重就很大,通常水泥占混凝土材料成本的比重在40―45%之間;砂、石因為各地價格差異較大,大體在30―50%之間。此種甲供業務應該判定為受托加工業務,按照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但很多企業還是按照6%的征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以少交稅金。
3.通過操作假甲供逃稅
將基本業務模式操作成假甲供業務,從而少繳納增值稅的逃稅形式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將混凝土企業自己購買的少數材料,比如外加劑等做成甲供,由于甲供材料占材料成本比重不高,不構成受托加工業務,企業仍然按照6%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但降低了計稅價格。另一種情況是將混凝土企業自己購買的水泥、砂、石等主要材料,甚至全部材料做成甲供,徹底做成受托加工業務,按照17%的增值稅率繳納增值稅。雖然稅率高了,但由于計稅價格大幅降低,混凝土企業仍然可以減少約50%的稅金。為了操作假甲供,有些混凝土企業還通過物資公司來操作,更有甚者為了降低受托加工業務的計稅基礎,還將運輸、泵送環節剝離出去,使加工費只包含生產環節發生的費用。以混凝土平均結算價格為300元/方為例,如果按照基本業務模式操作計算,增值稅為18元/方;但如果將加工費做到50元左右,則只需要繳納不到9元的增值稅。
(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明確
對于混凝土企業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同地區的操作方法差異很大,即使是一個省的不同市甚至不同區、縣稅務機關理解也有差異。常見的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有以下幾種觀點:
1.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
商品混凝土企業的主要客戶為建筑施工企業,通常根據施工進度確定收款時間,屬于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稅法規定應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但是項目施工進度和合同往往有較大差異,混凝土企業所在的產業鏈拖欠現象又比較嚴重,客戶很少按合同約定時間付款,這種方式雖然理論依據比較明確,但企業資金壓力較大,難以承受,實際采用的比較少。
2.按照產品交付時間
有的地區稅務機關認為產品發出,企業納稅義務就發生,即當月生產的混凝土要在次月申報繳納增值稅。這種方式對稅務機關來說操作最簡單,且可以最早時間實現征稅,但對混凝土企業來說資金壓力最大,且違背了增值稅條例對分期收款方式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
3.按照發票開具時間
這種方式也比較簡單,企業申報的收入額和發票開具金額一致,企業編制報表和稅務機關管理都比較容易。對于企業來講,這是一種比較“人性化”的一種方式,通常是準備收款時才開具發票,當然企業也可能開發票后只是就開具發票金額收取一定比例的貨款,而不是全額收款,但畢竟開票金額和回款金額差距不是很大,能夠較大程度的降低企業繳納稅款的資金壓力。
4.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收入確認時間
混凝土產品的收入確認嚴格來說要滿足產品已經交付、施工,產品數量、價格能夠確認,質量經過檢驗等條件。通常混凝土企業和客戶辦理產品結算,并對施工部位出具檢測合格報告,需要1―2個月的時間,部分按“圖結”(即按施工圖紙計算混凝土生產量)進行結算的項目因合同約定必須在施工到一定節點時才辦理結算,會導致結算時間延長一些。
(四)委外生產方式的稅務問題存在爭議
委外生產一般是應急性的,委托企業的出發點是保證混凝土供應,通常是原價轉包,沒有利潤空間。由于這種方式最終還是委托方和客戶發生購銷業務,委托方要參照自產產品按照簡易辦法6%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受托方按照加工業務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但有些稅務人員將之理解為委托方購買混凝土再轉售,對委托方按17%的稅率計算增值稅,對受托方按照生產銷售混凝土計算增值稅。這樣不僅重復征收了增值稅,并且委托方在交易中并沒有產生增值,違背了增值稅對貨物流轉實現增值進行增稅的前提。所以在實際操作中,受托方通常會按照受托加工的混凝土對應的結算金額向委托方提供水泥、砂、石等供應商的原材料發票,由委托方直接付款給受托方供應商,基本不提供加工費發票,以避免重復繳稅。這種操作完全違背了委外業務的業務流程,也容易造成受托方加工費的逃稅行為。
委外生產還有一種特殊形式――換打混凝土,即委托方請受托方代生產混凝土后,再以替受托方生產等額混凝土抵賬的業務。對于稅務部門來說,實質上并沒有少收增值稅,但是也有稅務人員認為這屬于購買混凝土再轉售的業務,要求雙方企業都要繳納增值稅,這對混凝土企業來說有失公平。
三、對商品混凝土行業增值稅業務的建議
(一)降低混凝土行業稅負
1.調低征收率
混凝土行業6%的征收率是參照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小規模納稅人6%的征收率確定的,但是2008年增值稅暫行條例修訂后,已經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降低為3%,暫行條例中已經沒有6%的征收率。因此應對混凝土行業增值稅率從6%的征收率調整為3%。
2.允許混凝土企業抵扣購買固定資產進項稅
自2009年1月1日開始,增值稅完成由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的轉型改革,按照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可以抵扣,稅負大幅度下降。混凝土企業因按照簡易方法計稅,這一政策并沒有適用。但是混凝土企業也是一般納稅人,也履行的納稅義務,從公平角度這一政策應該適用于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規范混凝土行業業務模式和增值稅政策
1.制定混凝土行業增值稅管理細則
混凝土行業的稅收比較特殊,和傳統生產制造行業在原材料發票、產品形態等方面差異較大,所以不能適用通常的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管理規定。建議國家稅務機關能出臺混凝土行業增值稅管理細則或解釋,對混凝土企業增值稅計征方法、不同業務模式下的增值稅稅率、計稅基礎加以明確。對混凝土企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加以規范,企業可以按照分期銷售商品的形式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也可以將銷售收入確認時間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強制要求企業在產品發出時即繳納增值稅。通過細則或解釋的形式明確上述問題,可以規范混凝土企業的稅務核算,也可以避免稅務機關對這些問題理解不一致的問題,規范稅務管理行為。
2.規范混凝土企業的業務模式
建議參照基礎業務模式的稅負水平,規范混凝土企業的業務模式及適用的增值稅政策。對于甲供業務,可以將甲供材料恢復到產品計價基礎中去,再按簡易征收率計算增值稅。如果企業堅持按加工費為基礎計算增值稅,則要求客戶(建筑施工企業)就委托加工的產品按照自產自用產品,視同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這樣一方面可以保證混凝土生產加工環節創造的增值額足額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避免混凝土企業利用假甲供業務逃避增值稅的行為。對于外包業務,要明確外包業務認定標準,明確外包業務的合同條件,防止混凝土企業通過假外包降低計稅基礎的逃稅行為。
3.合理確定委外業務中混凝土企業之間的增值稅分擔政策
對于混凝土企業之間的委托加工業務,或者換打混凝土業務,只針對銷售給最終客戶,即施工單位這一環節征收增值稅,對混凝土企業之間只對銷售差額或者加工費征收增值稅。因為混凝土企業之間的混凝土交換或委托行為,除了差價部分外,并沒有實現增值,如果按混凝土企業之間的銷售行為進行征稅,就違背了增值稅的設立原則,同時也是重復增稅。
(三)加強對混凝土企業的監督管理
1.加強對混凝土企業的監督、檢查范圍
目前許多地方稅務機關一般對納稅額在500萬以上的企業才進行重點監督和檢查,許多逃稅的企業會將一個納稅主體納稅額控制在500萬元以下,以逃避稅務部門檢查。建議稅務機關擴大對商品混凝土企業的檢查范圍,嚴查中小企業,因為中小企業的逃稅行為往往更加嚴重,且很多企業年逃稅金額都大于500萬元。
2.建立對混凝土企業稅務監控指標體系
對于少報產量的混凝土企業,可以根據與產量相關的指標進行測試,來識別企業是否依法納稅。比如耗電量指標,通常生產1立方混凝土耗電在1.5―1.8度之間,稅務機關可以分析企業一段時間的單方耗電量,結合設備情況,判斷混凝土企業是否少報生產量。運輸車的配備也是測算混凝土企業產量的一個有效方法,通常一輛混凝土運輸車(砼車)每月運輸1200方左右,根據企業的車輛數量(含外租)基本可以判斷企業的產量。稅務機關也可以抽查企業生產系統的生產數據,與財務數據進行對比分析是否存在逃稅行為。同一區域混凝土企業的產品配合比差異較小,通常逃稅的企業原材料實際耗用和配合比是有明顯差異的。稅務機關也可以通過比較原材料實際耗用和配合比的差異,分析混凝土企業是否存在通過假甲供,或是隱瞞產量的方式逃稅。
3.加強對混凝土企業稅務知識的宣導
篇4
30天
(一)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的規定,出口企業按《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后,以及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自產貨物,應分別在備案登記、出口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出口企業,其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須自有關管理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手續。否則,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規定,出口企業在辦理認定手續前已出口的貨物,凡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內申報退稅的,可按規定批準退稅;凡超過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的,稅務機關須視同內銷予以征稅。
(二)外貿企業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的規定,外貿企業購進出口貨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開票之日起30日內辦理認證手續。特別是新成立的外貿出口企業,由于需用稽核信息申報辦理退稅,故應及時付款,取得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開票之日起30日內辦理認證手續,貨物報關離境之日起90日內辦理退(免)稅申報。
60天
按照國稅發[2006]102號文件的規定,出口企業其他企業出口后,除另有規定者外,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60天內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協議,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證明》,并及時轉給委托出口企業用于申報退(免)稅。如果因資料不齊等特殊原因,出口企業無法在60天內申請開具出口證明的,出口企業應在60天內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經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延期30天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證明》。否則,按照該文件第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應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
90天
(一)“90天”的時限要求之一
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內,收齊出口貨物退稅所需的有關單證,使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生成電子數據,并打印出口貨物各種退稅申報表,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逾期不申報的,除另有規定和確有特殊原因經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外[如稅總曾發通知延長四川省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申報期限],稅務機關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稅申報。同時,按照國稅發[2006]102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應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
出口企業90天的退(免)稅申報期限只是一個總體要求,在具體操作中,生產企業與外貿企業還應注意具體政策差異。
1.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申報期限的具體規定
根據國稅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4]113號)的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未在報關出口之日起90日內申報辦理退(免)稅手續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過了當月的“免、抵、退”稅申報期(每月1日~15日),稅務機關可暫不按有關規定視同內銷貨物予以征稅。但生產企業應當在次月“免、抵、退”稅申報期內申報“免、抵、退”稅,如仍未申報的,稅務機關應當視同內銷貨物予以征稅。
例如,某生產性出口企業2009年3月13日報關出口一批貨物,滿90日,即為6月10日,則該企業最晚應于6月15日前申報“免、抵、退”稅。如果該企業是3月20日報關出口,滿90日,即為6月17日,到期之日超過了當月的“免、抵、退”稅申報期結束之日(6月15日),則該企業最晚應在次月即7月15日前申報“免、抵、退”稅。
2.外貿企業“免、退”稅申報期限的具體規定
根據國稅總局《關于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期限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150號)第一條的規定,外貿企業在2008年1月1日后申報出口退稅的,其截止期限調整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
例如,某外貿企業2009年3月11日出口一批貨物,滿90天,即為6月8日,則該企業最晚應在當月的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截止日,即6月15日前申報。如果該企業3月25日出口該批貨物,滿90天,即為6月22日,則最晚應在7月15日前申報。
(二)“90天”的時限要求之二
根據國稅發[2004]64號第八條的規定,如果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有關規定可以補辦或更改的,出口企業可在根據該文件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期限(即“90天”的時限要求之一)內,向稅務機關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經批準后,可延期3個月申報。
(三)“90天”的時限要求之三
如果出口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發生之日起2年內,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即“90天”的時限要求之一)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1.納稅信用等級為C級或D級;
2.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
3.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多次出現錯誤或不準確情況的;
4.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不滿一年的;
5.有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
6.有違反稅收法規及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其他行為的。
210天
篇5
1.1征收方式不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查賬征收適用于賬簿、憑證、財務核算制度比較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反映生產經營成果,正確計算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核定征收適用于賬簿、憑證、財務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實反映生產經營成果,不能如實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永煤貴州區域內煤炭企業均按照新會計準則進行核算,但是所屬黔西縣單位新田礦、高山礦、小春灣煤礦,所屬黔西南州普安縣興安煤業糯東礦均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當地稅收政策混亂,分管稅局出具一項通告,即要求企業繳納各種稅費。通過分析比較,核定征收的噸煤稅負比查賬征收要高出20多元/噸。
1.2營業稅核定不合理根據《營業稅實施條例》規定,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稅種。各煤礦項目的主營業務均為煤炭銷售,無涉及營業稅應稅項目。但大方縣相關企業按照營業額5%繳納營業稅。
1.3財務人員低估了對稅法的理解會計政策與稅法政策存在很大差異,稅法按照真實發生的原則進行處理。會計政策理解往往簡單一點,稅法政策需要財務人員咬文嚼字,很多時候低估了對稅法的理解。財務為事后核算,部分企業并未將稅收籌劃納入財務主要工作中。
2加強企業納稅成本管理采取的措施
2.1加強財會隊伍建設,培養一批懂稅法、精稅法的高素質隊伍財務人員認真學習領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充分享有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享有的知情權、稅收監督權、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申請多繳稅款權、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等相關權利。財務人員加強對稅、費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密切關注國家稅收的最新動向,要做到企業繳納的各項稅、費都要有國家及省政府相關的文件支持。
2.2提高財務人員的溝通協調能力,加強同當地稅務局管理部門的聯系財務負責人及主管稅務人員,要與當地稅務局管理部門保持緊密聯系。針對稅務管理局亂收費的現象,勇于向有關部門指出,以爭取減征或免征。
2.3加強稅務管理工作加強對稅收政策研究,加大稅務法規培訓,制定稅務風險應對策略,建立有效的稅務風險控制機制,照章納稅,合理避稅,降低企業稅費負擔;積極進行稅務籌劃,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深入挖掘自身優勢,在營改增、資產購置、安全投入、科技研發等方面認真研究、細致謀劃以降低總體稅賦,拓展企業盈利空間。
2.4建立以風險為導向的稅務風險管控體系①明確管控體系中全體員工的共同責任。樹立稅務風險管控體系不僅僅是財務人員的職責,更是企業全體員工的責任。②稅務管控貫穿著企業的產供銷各個環節,樹立稅務管理理念,強化稅務風險意識。提高企業涉稅業務處理的能力。稅務管控工作只有起點沒有終點,要堅持不懈地將稅務管控工作貫穿于企業的發展中。
2.5企業生產經營工作中,做好稅務籌劃工作結合永煤貴州地區煤炭企業實際情況,筆者從采購、銷售、合同管理、籌資等方面提出幾點建議做好稅務籌劃管理工作。①強化采購管理,抵制采購過程中發生的稅務風險。企業的各相關部門要根據合同約定和物資到貨情況,及時向供應商催要購貨發票,并對供應商送交的票證、單據進行審核把關。特別是票據的種類、稅率是否與購銷合同約定一致。無特殊約定的,不得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其它發票。根據新的增值稅管理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期限為180日,相關人員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要慎重。發票開具的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金額等要素與合同、到貨驗收單是否三者一致。針對在采購過程中,供應商提供不合規的發票,經辦人有權退回發票。以上工作能避免采購過程中,因票據不合規、程序不合規等現象帶來的稅務風險。②財稅人員要參與到經營活動中,特別是在企業合同會簽工作中,財稅人員對合同涉及的稅收或財務風險有自己更為專業的職業判斷,可以幫助企業從財稅后果角度全面控制合同的風險。
3永煤貴州區開展納稅成本管理的重要意義
篇6
一、做好申報征收前的準備工作
這次調整和完善消費稅的范圍較大,新增5個稅目,調整成品油稅目,取消護膚護發品稅目,調整4個稅目的適用稅率。因而稅務機關要做好四項準備工作:
(一)全面清理稅種登記。按照這次調整和完善消費稅的具體范圍,在4月份內進行全面清理登記,對新增稅目的納稅人進行消費稅的稅種登記,對取消稅目的納稅人取消其消費稅的稅種登記,對調整稅目稅率的納稅人重新確定適用稅目和稅率。
(二)及時處理綜合征管軟件v2.0的業務。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和神州數碼公司已對綜合征管軟件v2.0進行升級處理,相應調整了系統中設置的稅目稅率。為此,稅務機關要在綜合征管軟件v2.0中處理的事項主要是:
1、變更消費稅稅種登記。根據采集的變更稅種登記信息進行稅種變更或稅種刪除,同時將稅種變更有效期起的時間確定為2006年4月1日。
2、作減免稅文書。對減免消費稅的納稅人依照規定審批后作減免稅文書處理,文書的有效期起的時間統一確定為2006年4月1日。
3、作不予加收滯納金文書。對航空煤油暫緩征收消費稅,由于未依照規定程序進行緩繳稅款審批,因此需要在綜合征管軟件中作不予加收滯納金文書。
(三)測算消費稅稅源變化。要在清理稅種登記的基礎上調查測算消費稅的稅源變化情況,以及時準確調整消費稅的稅收收入計劃。
(四)加強宣傳培訓。消費稅的調整和完善涉及納稅人和社會各界利益格局的調整。因此,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社會各界的宣傳,使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稅收征管;要加強對納稅人的宣傳培訓,使消費稅納稅人能準確適用稅收政策規定,能依法申報納稅;要加強對稅務干部職工的培訓,確保稅收政策執行落實到位。
二、規范申報納稅管理
(一)規范納稅申報資料。生產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油、燃料油的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還應提供《生產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表》和《生產企業產品銷售明細表(油品)》。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如需辦理消費稅稅款抵扣手續,除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納稅申報所需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消費稅稅款抵扣憑證的原件和復印件,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申報后將以上原件退還納稅人,復印件留存。
(二)規范小規模納稅人的消費稅征收方式。對帳務核算健全的小規模納稅人實行查帳征收,對帳務核算不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可實行定期定額征收。
(三)規范減免和緩征稅款的管理。對于減免稅款要依照規定進行審批。對于航空煤油納稅人要依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暫緩征收入庫,而不能采取免稅的處理辦法。
三、完善有關稅收政策和征管規定
(一)明確生產企業銷售期初庫存產品的征稅政策
雖然財稅[2006]33號和國稅發[2006]49號作了詳細規定,但對生產企業2006年4月1日以后銷售2006年3月31日前的庫存產品如何征收消費稅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如生產企業2006年4月1日以后銷售3月底以前庫存的護膚護發品或實木地板,是否應當征收消費稅?生產企業2006年4月1日以后銷售3月底以前庫存的糧食白酒,應當如何征收消費稅?筆者認為,根據消費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雖然消費稅主要是在生產環節征收,但是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銷售或視同銷售時,因此,對生產企業2006年4月1日以后銷售2006年3月31日以前庫存產品的,要依照2006年4月1日以后有效的稅收政策規定征收消費稅。
(二)統一期初庫存所含消費稅抵扣規定
國稅發[2006]49號規定,2006年3月31日前庫存的貨物,如果屬于調整后消費稅的征稅范圍且在2006年4月1日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凡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銷貨清單)、《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或《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的開票日期是2006年3月31日前的,一律不允許抵扣消費稅。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130號)卻規定,對用外購或委托加工的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在計征消費稅時可以扣除外購已稅消費品的買價或委托加工已稅消費品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此項按規定可以扣除的買價或消費稅,是指當期所實際耗用的外購或委托加工的已稅消費品的買價或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對企業用1993年底以前庫存的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在計征消費稅時,允許按照已稅消費品的實際采購成本(不含增值稅)予以扣除。2006年4月1日前與后的納稅人分別適用兩種截然不同的期初庫存所含消費稅抵扣規定,亟需國家稅務總局統一。
(三)統一抵扣消費稅款憑證
國稅發[2006]49號規定,納稅人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購進應稅消費品,外購應稅消費品的抵扣憑證為主管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7]084號)卻規定,對納稅人用外購已稅煙絲等8種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扣除已納稅款的計算方法統一后,如果企業購進的已稅消費品開具的是普通發票,在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時,應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換算。2006年4月1日前與后的納稅人分別適用兩種截然不同的消費稅抵扣憑證,亟需國家稅務總局統一。
四、加強稅基管理,防止偷逃消費稅
(一)防止利用價外收款偷逃消費稅
有些納稅人可能采取在銷售價格以外另行收款(不含增值稅)的辦法,逃避適用稅目(如高檔手表)或者故意減少銷售額從而偷逃應納消費稅款。為此,一方面,在稅務檢查時要通過查詢原始憑證、查詢單筆貨款收取金額、查詢市場標價等基礎性的環節入手,加強對價外費用或價外收款的檢查;另一方面,對以單價高低確定適用稅目的商品(如高檔手表),要建立完善的商品價格信息系統,對銷售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參照市場價格合理核定商品的單價,以確保消費稅稅基的完整。
(二)防止利用關聯企業偷逃消費稅款
有些納稅人可能采取關聯企業轉讓定價的辦法,將產品低價銷售給關聯企業或自己的分支機構從而偷逃應納消費稅款。為此,一是要依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科學準確地界定關聯企業的標準,使其具有較強的操作性;二是依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明確關聯企業轉讓定價的核定辦法。三是明確規定納稅人采取關聯企業轉讓定價的,稅務機關除依法調整其應納消費稅額以外,對調增的應納消費稅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對調減應納消費稅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防止利用會計結帳期偷逃消費稅款
由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從2006年4月1日起執行,因而,有些新增稅目和提高稅率的納稅人可能故意延長2006年3月份的會計結賬期偷逃消費稅,有些取消稅目或降低稅率的納稅人可能故意提前會計結賬期偷逃消費稅。為此,一是稅務機關要嚴格依照財稅[2006]33號文件的規定確定納稅人的會計結賬時間,否則,要按照征管法的規定責令納稅人限期改正,并依法補繳消費稅;二是在稅務檢查時要把是否嚴格依照規定確定會計結賬時間作為一個重要內容,以確保稅收政策嚴格執行到位。
(四)防止利用銷貨退回偷逃消費稅
有些納稅人可能采取虛假銷貨退回的方式申請退稅從而偷逃消費稅。對此國稅發[2006]49號文件對發生銷貨退回的處理作了明確規定。但是納稅人銷貨退回未依照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是開具紅字普通發票,或未開具發票的,應當如何處理?對此總局未作明確規定。筆者認為,按照既嚴格執行稅收政策規定又依法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凡是銷貨退回有貨物退回入庫并向購貨方直接退還銷貨款的,都可依法申請退稅;對沒有貨物退回或者沒有直接向購貨方而是向第三方退還銷貨款的,均不應按銷貨退回進行處理。同時,在稅收檢查時還要把銷貨退回業務是否真實從而是否應當退還消費稅作為重要檢查內容。
(五)防止利用稅款抵扣偷逃消費稅
財稅[2006]33號規定5種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因此有些納稅人可能利用消費稅款抵扣偷逃消費稅款。為此,一是要嚴格執行消費稅抵扣管理的規定。國稅發[2006]49號詳細規定了消費稅稅款的抵扣憑證、抵扣稅款的計算方法和抵扣稅款的管理臺帳等方面的內容,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到位。二是加強稅款抵扣臺帳的管理。如果稅款抵扣臺帳僅限于納稅人建立備查,稅務機關只登記抵扣的稅額,長此以往,必將形同虛設。為此,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在申報消費稅款抵扣的同時報送抵扣管理臺帳,以便稅務機關進行申報表與臺帳的審核,同時也便于建立完整的消費稅稅款抵扣臺帳。三是提高稅款抵扣臺帳的管理效率。為適應電子申報的和提高管理效率需要,稅務機關要開發消費稅稅款抵扣臺帳管理的專門軟件,并與綜合征管軟件和防偽稅控系統數據實現共享,既能自動實現稅款抵扣的認證和審核,又能有效防止納稅人利用稅款抵扣偷逃消費稅。
主要參考資料:
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國家稅務總局網
②財政部新聞辦公室,《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消費稅政策調整相關問題答記者問》,財政部網
篇7
關鍵詞:發票 稅收管理 信息
發票作為我國經濟交往過程中最主要的原始憑證之一,是我國稅收征管和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加強發票管理可以使稅務機關充分掌握納稅人的經營行為,從源頭上控制稅源,防止偷稅漏稅,保障稅款的順利實現。近年來,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辦法來加強發票管理。1994年,為了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監控,我國啟動了“金稅工程”計劃;2010年我國頒布了新的《發票管理辦法》并于2011年2月1日起實施。金稅工程的深入開展,新《發票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使我國的發票管理制度日趨規范。
一、我國發票管理制度的現狀
(一)現代化的發票管理制度逐步確立 (1)實施金稅工程。金稅工程是將全國各地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填開和取得的防偽稅控專用發票信息儲存在計算機中,通過網絡工程將全國各地國稅機關的計算機聯系起來,建立總局、省、地、縣四級稽核系統,并通過開票、認證、稽核、協查四個子系統實現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一項系統工程。1994年,我國正式開展金稅工程的試點工作,經過金稅工程一期、二期的部署實施,稅務部門的征管手段得到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領域的違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雖然金稅一期和二期的成效非常明顯,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其采集的信息僅僅局限于發票,系統對于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認定,發票的發售和納稅評估等環節沒有涵蓋,因此并未真正實現“稅控”的目的。為了進一步利用信息技術改造稅收工作以加強管理,2003年,我國開始了金稅工程三期的建設,金稅工程三期進一步的強化了征管功能,并擴大了業務覆蓋面,形成了有效的,相互聯系和制約的監控考核機制?!敖鸲悺比诠こ痰拈_通,標志著我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已步入現代化。(2)推廣電子稅控裝置。為了適應信息化、電子化時代的需要,我國積極推廣使用電子稅控裝置。從大的范圍來看,電子稅控裝置的推廣使用也是金稅工程中發票管理協查信息管理子系統的內容之一。2001年,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首先被推行到所有開具萬元以上銷售額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2002年1月起,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須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額在萬元以上的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手寫萬元版專用發票。2003年1月起,無論金額大小,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須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手寫版專用發票。截至2006年底,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已在全國范圍內成功推廣,“手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成為歷史,增值稅專業發票全部實現機開,使得專用發票上的偷稅幾乎絕跡。(3)試點網上開票。金稅工程的實施和電子稅控裝置的推廣主要將目光集中在增值稅領域,尤其是針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除了針對專用發票,我國對于普通發票的管理也在積極探索現代化的管理方法。試點網上開票就是加強對普通發票管理的創舉之一。網上開票即在線開票,納稅人在開具發票的同時,稅務機關的服務器中就能實時采集其開票信息,受票方取得發票后也能將發票上網比對其真實性。一方面,網上開票實時數據采集和同步數據反饋功能使納稅人無需每月去到稅局報稅,在減輕納稅人負擔的同時也大大減輕了稅局辦稅服務廳的認證和報稅工作,稅務機關可以集中精力抓監管,使其“以票控稅”的監管能力明顯增強。另一方面,網上開票使得虛假發票、虛開發票、作廢發票能夠很快被系統認定為無效發票,因此能夠大幅度減少稅局的涉票檢查工作,減輕基層稅局的調查工作負擔,也提高了納稅人鑒別發票真偽的能力,對降低各類發票違法案件,降低納稅人的稅收風險都有著積極意義。目前,網上開票系統的試點工作已經在部分城市展開。相信在不遠的未來即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實施。
(二)發票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加大 為進一步加大發票違法的懲處力度,針對發票違法行為頻發,處罰偏低的情況,新《發票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大對發票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首先,提高了對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對虛開、偽造、變造、轉讓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上限由5萬元提高為5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次,對發票違法行為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做了補充規定,包括:對非法代開發票的,與虛開發票行為負同樣的法律責任;對知道或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的,以及介紹假發票轉讓信息的,由稅務機關根據不同情節,分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所得一律沒收。再次,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以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發票違法行為懲處力度的加大,能夠增加不法分子的違法成本,促使納稅人規范合法的使用發票。
二、我國發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假發票”泛濫 所謂“假發票”,是指私印、銷售仿制的發票,是與稅務機關“真發票”相對的。假發票從式樣上可以分為假增值稅專業發票和假普通發票。由于金稅工程的開展,增值稅專業發票已經很難見到假票的身影,虛假發票主要集中在普通發票的領域。普通發票領域制售假發票的活動非常猖獗,從各地查處的制造、販賣假發票案件情況來看,制造假發票事件涉及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販賣假發票的現象,在全國幾乎所有的大中城市的車站、碼頭、機場和不少的高檔賓館附近都隨時可見。制造、販賣的假發票品種齊全、種類繁多,幾乎稅務機關管理的所有發票在假發票銷售人員手中都應有盡有,假發票程度已經達到真假難辨的程度。
(二)用票不規范 (1)不開發票。經營活動不開發票,隱匿實際收入,設置賬外賬,這是目前發票偷稅最為常見的現象,此種現象尤以餐飲、娛樂等小規模服務性行業為甚。許多消費者可能對此都有切身體會,當消費完畢后向商家索要發票時,對方常常以“發票用完了”等各種借口搪塞。近年來由于稅局實施發票刮獎等鼓勵措施,使越來越多的消費者主動索要發票,對此,一些違法企業以“贈送禮品”等方式來“代替”發票,甚至惡意向消費者收取額外的開票費。在這種情況下,很多消費者怕麻煩,于是放棄索要發票了。(2)串用發票。由于我國稅法規定不同稅種不同稅目的應稅行為稅率有高有低,于是有些企業為了降低稅率,采用高稅低開的方式以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該行為主要存在于有多種經營項目的酒店行業中。酒店通常既經營餐飲業,又提供卡拉ok等點歌服務,餐飲業的稅率為5%,而歌廳適用20%的營業稅稅率,為了少繳稅款,經營者通常將歌廳服務業開成餐飲服務。(3)代開發票。某些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能存在從稅局領購的發票用不完的情況,于是此類單位將自己尚未用完的發票拿去為他人代開,以收取手續費盈利。采用這種方式,開票單位由于核定征收稅款,開出發票并不會使應納稅款增加,而代開單位因此隱匿了部分收入,達到了偷稅的目的。這種交易雙方的“雙贏”,損害的是國家的稅收利益。生活中我們明明在A單位消費收到的卻是B單位開具的發票的情況,就是這種行為的體現。(4)虛開發票。企業取得的各種發票,大都能在計算所得稅時稅前列支,由此,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發票,以抵減企業所得稅就成為很多企業偷稅的手段。有需求就會有市場,很多代開票單位就滿足了此類企業的需求,甚至出現了以開發票為業的“開票公司”。這種未發生實際經濟業務就開具發票的行為嚴重擾亂了我國稅收征管秩序和社會經濟秩序。
(三)監管存漏洞 (1)稅制因素使監管存在盲區。在現行分稅制的稅收征管體系下,為了保證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收入,國家按稅種分設了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分別負責中央稅、共享稅和地方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從而形成了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相對獨立的稅收管理組織體系。對應的發票也被分為國稅系統監制的發票和地稅系統監制的發票。稅局工作人員對自身所處系統監制的發票比較熟悉,但對其他系統監制的發票不夠了解,難以辨別其真假,這就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機。以增值稅為例,由于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涉及到使用運輸業發票的問題,企業在向國家稅務局申報繳納增值稅時,會將地方稅務局監制的運輸業發票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國稅局工作人員對運輸業發票不夠熟悉,某些納稅人就會故意弄虛作假,蒙混過關,以達到多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目的。(2)稽查因素使監管力度欠缺。我國目前貨幣結算方式尚不規范,企業經濟來往中存在著大量的現金交易,這給企業發生經營行為不開發票、設置賬外賬提供了可能。此類違法行為隱蔽性較強,稅務機關稽查起來有很大的難度。目前的稅務稽查主要針對企業偷漏稅款的行為進行檢查,對于發票僅僅作為賬票核對的依據,很少對發票進行專項檢查。即使稽查人員懷疑企業發票存在造假等違法行為,因為很多企業開票遍布全國,其調查取證過程也無比艱難,有些發票的開具雙方為了各自利益,相互勾結,更使稅務稽查工作難上加難。(3)技術因素使監管無從入手。隨著現代信息技術尤其是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以因特網為載體、以交易雙方為主體、以銀行電子支付和結算為手段、以客戶數據為依托的全新的商務模式——電子商務,正以其無可比擬的優勢和不可逆轉的趨勢,極其迅速地改變著傳統商務活動的運作模式。2009年,我國電子商務市場規模達到2630億元,預計在未來幾年仍將保持高速增長,在2013年,電子商務規模將超過1萬億元。電子商務的發展給傳統的稅收征管模式帶來了巨大的沖擊,我國對于電子商務的稅收到底應不應該管,應該如何管成為稅務機關必須面對的一大課題。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目前我國只是零星出臺一些針對特殊行業、特殊行為、特別地區的管理方法,至今還沒有一部法律予以明確。這必然使得電子商務是當前發票管理的薄弱環節。
(四)發票管理問題原因分析 (1)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發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表面上能很輕松的找到問題發生的原因?!凹侔l票”泛濫是由于發票的防偽技術不過硬;不規范使用發票是由于某些納稅人抱著僥幸心理知法犯法;發票監管存在漏洞是由于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業務水平不夠高等。從理論上來說,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必須要掌握經濟活動的真實交易狀況,然而,在實際的稅收征管活動中,稅務機關卻很難獲得納稅人完整、全面、準確的交易狀況。很多時候,稅務機關只能根據納稅人自行申報的資料以及對某些納稅人的稅務稽查,以獲得納稅人的信息。于是部分納稅人就有機會利用稅務機關的“無知”,制售假發票,不規范使用發票,而稅務機關由于掌握的信息量不夠,很多時候甚至連稽查都無從查起。(2)稅局之間信息不對稱。國稅和地稅兩大稅務系統是相對獨立的,也就是說我國的稅收征管工作是由兩套人馬分別開展的,但經濟生活中納稅人的很多活動可能既涉及地稅管轄的稅種,又涉及國稅管轄的稅種,由于兩大稅務系統之間未實現資源的完全共享,就給納稅人稅收違法提供了可乘之機。增值稅的違法行為由于金稅工程的開展,很難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偷稅漏稅,不法分子將目標轉向“三小票”,利用國稅局不了解運輸業發票的具體情況而偷逃增值稅。(3)稅收信息不對稱。稅收信息的不對稱體現在立法者、政府和公眾三者之間,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立法者和公眾關于稅收立法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另一個是政府和公眾關于用稅信息的不對稱問題。從稅收倫理的角度來講,為什么要打擊遏制發票的違法犯罪活動呢?顯然,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只是手段,其目的是為了維護稅收治理秩序,保證國家稅款應收盡收。但從根本上來講,是為了增加全社會和每個納稅人的利益總量。這樣也就意味著,稅收立法一定要切實反映納稅人的稅收意志,遵循“未經納稅人同意不得征稅”的原則。稅款支出同樣要反映納稅人的意志,每一筆支出都讓納稅人看得見,由納稅人說了算。但在我國當前的社會實際中,稅收立法并沒有完全反映納稅人的意志,稅收立法的過程一直以來都是“自上而下”的,普通民眾很少能夠參與到稅收立法的過程中,即使存在聽證的制度,也只不過流于形式罷了。稅收立法難有話語權,稅款的用度普通納稅人更是難以置喙。我國的各項財政支出預算經常都是框架式的,預算的項目都是模模糊糊的,財政支出也不給于公開,這就使得納稅人根本不知道稅款究竟用于何處,他們只是看到了政府豪華的辦公條件和公務員高福利的待遇,必然產生心里不平衡,于是對稅收有了很強的抵觸心理。前文提到了納稅人索取發票態度的改變正是由于這一原因造成的。
三、我國發票管理制度完善的政策建議
(一)加強部門間協作 加強國地稅之間的部門協作和信息交換。國地稅之間應當定期進行信息數據交換,一方面,國稅局可以定期向地稅局傳遞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信息,地稅局定期向國稅局傳遞運費發票開票信息。另一方面,健全稅收違法案件情報交換制度,定期交換被查企業的基礎信息、查處信息,形成國地稅稽查合力,堵塞管理漏洞。加強稅務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之間的協作。稅務機關應當加強與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的配合,協同公安機關等部門,組織力量對車站、碼頭、商場等倒賣、兜售發票的重點地區進行集中整治,堅決遏制公開制售假發票的行為。
(二)加快發票信息化建設 加快發票信息化建設,可以借鑒我國已經較為成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經驗,盡快構建起覆蓋全國、信息資源共享、國地稅統一、功能完備、安全規范的全國綜合發票管理信息系統。條件成熟時,可以逐漸向全國推廣網上開票系統,一方面,網上開票構建起實時的發票監督管理機制,提高了發票管理質量和效率;另一方面,相關單位可以通過上網查詢發票的真偽,有利于及時發現發票犯罪的線索。
(三)改變價格結算方式 我國目前大部分的結算方式采用的都是現金結算,現金結算方式靈活性大、隱蔽性強,不利于政府對經濟行為的監控。我們可以借鑒西方經濟發達國家的做法,在個大型商場和人流密集處設置刷卡機,與銀行聯網,減少現金交易。刷卡消費使每筆交易都有了銀行作為第三人,并且銀行具有了完整的資金流動記錄,即使某些不法分子想要利用發票進行違法行為,也可以通過銀行交易記錄查出來,使得虛假交易無處遁形。
(四)完善舉報獎勵制度 發票偷稅行為具有隱蔽性的特點,單純依靠為數不多的稅務工作者很難找到突破口,可以借助廣大人民群眾的力量,通過發票刮獎、有獎舉報制度吸引更多的消費者關注發票問題,積極舉報發票犯罪。國家稅務總局對稅務違法案件的舉報制定了獎勵辦法,將舉報獎勵和商家偷逃稅數額掛鉤,表面上看,似乎沒有什么問題。但在實際操作中卻有不妥之處。前不久在洛陽發生一件真實案例:消費者任某購買電腦索要發票遭拒,冒著高溫往返10多次舉報給稅局,光車費都花了50元,卻被告知獲舉報獎勵1元。此事在全國產生了較大的影響,老百姓普遍對稅局的“吝嗇”不解,甚至感覺受到了“侮辱”。因此,稅收違法舉報的獎勵應該綜合考慮到消費者損失的補償,應當給予舉報者一種精神上的慰藉,才能真正起到正面宣傳的作用。
(五)構建誠信納稅的機制 構建誠信納稅機制,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從根本上改變發票管理相關主體之間的不信任關系。從源頭上杜絕利用發票偷逃稅款或進行虛假交易等行為的發生。在西方發達國家,稅收管理采取的并不是“以票控稅”制度,商家隨手寫幾行字簽上姓名的紙張甚至就可以充當“發票”使用,如此的“發票”卻也并沒有太多弄虛作假,這是何故?原因在于很多發達國家已經建立起了誠信納稅的制度。我國也需要在此方面做出努力??梢詫嵭薪y一稅務代碼制度,加強對納稅人稅務登記的管理,借鑒國外經驗,一個納稅人終生只能使用一個稅務代碼,用來辦理一切稅務事宜。一旦納稅人有過稅收違法行為,則會產生不良的誠信記錄,以致納稅人在辦理貸款等其他事項時處處不便,促使納稅人誠信納稅。
(六)給予納稅人主體地位 給予納稅人主體地位,使納稅人真正感受到自己是這個國家的主人,自己的思想會影響著這個國家的決策,這樣必然會使納稅人提高自覺依法納稅的積極性,杜絕發票的違法犯罪。給予納稅人主體地位可以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方面,在稅收立法上,嚴格遵循“未經納稅人同意不得征稅”的原則,在稅收立法上需要充分考慮納稅人的意見,這就需要加強納稅人利益表達機制的建設,使納稅人的涉稅意見能夠及時全面地傳遞到稅收立法、決策者手中。另一方面,在財政支出方面,進一步細化財政預算編制,加大財政信息的公開力度,擴大公開范圍,細化公開內容。同時建立納稅人利益訴求機制,使納稅人能夠參與到稅款的用度中去,并清楚的知道稅款究竟用于何方。
四、結論
發票管理是稅收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發票制度建設的完善與否直接關系到稅款能否順利實現。我國目前雖已初步建立起了現代化的發票管理制度,但是發票違法仍然是稅收違法活動的重災區。其原因在于征納雙方之間、政府部門之間以及稅收信息之間的信息的不完善。因此,完善發票管理制度不能單靠完善發票自身管理,也不能單靠稅局口號宣傳,而是應該從完備信息入手。本文從加強部門協作、加快信息化建設、改變價格結算方式、完善舉報制度、構建誠信納稅機制、給予納稅人主體地位等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議。
參考文獻:
[1]鄒傳鑫:《論我國發票管理制度的缺陷與完善途徑》,《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年。
[2]田瑞霞:《發票管理中多發性問題及應對措施》,《財稅縱橫》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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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決定將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并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的稅率為11%。全面“營改增”給建筑業帶來了廣泛影響,施工單位需要調整工程計價依據,修改施工承接合同、材料購銷合同、建筑勞務分包合同、財務核算方法,并重視增值稅發票的日常管理。其中,建筑勞務分包是指總承包方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通俗來講,是指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施工企業后,由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負責購買材料,施工企業再將各項具體的施工作業分包給勞務單位,由勞務單位提供人力和常用的施工機具來承包部分工程的簡單施工作業,但還是由施工企業組織施工管理[1]。隨著建筑企業管理層和作業層的兩層分立,勞務分包已然成為我國建筑施工的主要形式。筆者所在單位近期給幾家大型施工單位作“營改增”財稅咨詢,對交通建設項目的勞務分包情況進行調研,并分析大型施工單位成立建筑勞務分包企業是否經濟可行。
一、施工單位勞務用工的使用現狀及問題
(一)施工單位勞務分包制度的發展
勞務分包制度始于計劃經濟體制的轉軌。1984年,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的暫行規定》(國發〔1984〕123號),以建筑業作為的突破口,將施工企業率先推向市場。改革建筑安裝企業的用工制度,國營建筑安裝企業,要逐步減少固定工的比例。今后,除必需的技術骨干外,原則上不再招收固定工,積極推行勞動合同制,增加合同工的比重[2]。同年,《國營建筑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和使用農民建筑隊的暫行辦法》中指出:“企業根據生產任務的需要,經當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使用農村建筑隊參加施工。使用的形式包括單純提供勞務、分部分項承包工程、包工包料包費用或聯合生產經營?!盵3]
2001年4月,建設部《建筑業施工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7號),對施工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將施工企業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提出勞務分包企業的概念,通過勞務分包來滿足建筑用工的需求。
建立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初衷在于規范建筑勞務市場,保障農民工權益,保證稅收征管。
2005年8月,建設部于《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中提出,從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時間,在全國建立基本規范的建筑勞務分包制度,農民工基本被勞務企業或其他用工企業直接吸納,“包工頭”承攬分包業務基本被禁止[4]。但調研發現施工單位的勞務用工現狀還未實現這一政策期望。
(二)施工單位目前的用工情況
施工單位承接工程后即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組建項目部,采購主材、輔材,調度施工機械,另外找“包工頭”組織農民工進行各?作業的具體施工?!鞍ゎ^”牽頭的農民工隊伍以掛靠的勞務分包企業名義與施工企業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或者以作業班組的形式與施工單位簽訂建筑施工內部承包協議。施工單位的項目部人員組成有三種方式,見圖1。
第一種是施工單位聘用的員工,具體分為施工企業派出的管理人員和在項目當地招聘的輔助人員。前者通常是國企的正式員工,與施工單位有長期的勞動合同,參與項目部的組建,職位上表現為項目經理、技術人員、財務人員以及人事、機料、安保等部門的負責人。后者通常在施工當地招聘,根據施工期限簽訂3~4年的短期勞動合同,職位上表現為文員、司機、炊事員、守夜人等。項目部對自己的員工能進行有效約束,并按照《勞動法》規定為這類人員繳納社會保險。但在整個項目人員中,此類員工的數量占比很小。
第二種是勞務分包企業的人員。勞務分包企業自2001年以獨立法人的名義對外承接總承包和專業分包企業的勞務分包服務,對內與員工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并組織員工的技能培訓。大型施工單位將施工作業分包給勞務分包企業,不僅可以取得正規的成本票據,還無需承擔施工人員工傷意外的賠償責任。本次調研的施工單位雖有部分勞務發票,但在人工費用中占比不足5%,可見勞務分包企業還不是主要的勞務用工模式。
第三種是由“包工頭”牽頭組成的施工隊,即通常所說的“農民工建筑隊”。通常由“包工頭”出面,與施工單位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或以掛靠的勞務企業名義分包施工作業。施工單位與這些農民工一般不簽訂勞動合同,不辦理社會保險,甚至沒有直接聯系。包工頭憑“內部”承包協議與施工單位結算工程款后,農民工按照完成的工作量與“包工頭”結算工資。一般而言,農民工與“包工頭”之間形成的是口頭協議,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不辦理社保關系。“包工頭”編制農民工工資表,施工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約20%~30%的比例計入人工費,其余分包金額則由“包工頭”找來材料、機械租賃的代開發票入賬。 “包工頭”牽頭組成的施工隊是建筑行業現行的主要勞務用工模式。
(三)現行勞務用工模式在“營改增”后的困境
從施工單位目前的用工情況可以看到, “包工頭”現象大量存在,勞務分包企業沒能在建筑市場發揮政策的預期作用。
一是施工資質難以取得?!督ㄖI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建〔2001〕82號)對勞務分包企業十三項作業資質均做了嚴格要求,除申請單位的注冊資本、技術員數量、技術負責人資質、近3年完成勞務分包合同金額、機具均要達到相應條件外,還要求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100%[5],造成民營隊伍對申辦施工資質望而卻步,導致市場上勞務分包企業的數量稀缺。通過國家統計局網站可查到:施工總承包單位2012年43 031家,2013年46 113家;專業承包單位2012年33 249家,2013年33 415家;勞務分包企業2012年6 606家[6]。按總承包及專業承包平均年增長率5.39%預測,2016年我國勞務分包企業才8 149家。到2015年施工資質的取得條件才有所降低,《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變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100%為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技術工人不少于50人。
二是已有的勞務分包企業出于稅務風險考慮,不愿給掛靠的施工隊開具過多發票。勞務分包企業只是出借施工資質給“包工頭”承攬業務并收取掛靠費,并不管理“包工頭”的施工隊伍及辦理社會保險,也就不愿過量開票以免稅務機關稽查。
建筑業“營改增”后,現行的勞務用工模式成為施工單位必須面對的現實困境。
一是農民工安全等意外事件引起的法律賠償問題。包工頭與施工單位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或是以掛靠的勞務分包企業名義與施工單位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均沒有給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一旦發生意外事故,施工企業會被認定與農民工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承擔法律賠償責任。
二是施工單位編制農民工工資表會帶來稅務風險。增值稅嚴格實行以票管稅,對專票的開具有著嚴格的管理。被掛靠的勞務分包企業不愿意虛開發票,施工單位編制農民工工資表又無法取得人工成本的專用發票抵扣。無進項稅額抵扣將加大施工單位的增值稅稅負,且編制農民工工資表形式還可能引發企業所得稅的稅務風險問題。
二、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的損益分析與評價
大型施工單位有迫切的勞務需求, “營改增”后可以通過成立勞務分包企業來滿足需求并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勞務分包是建筑市場發展的趨勢,大型施工單位成立勞務分包企業相比外部選擇勞務分包企業、接受勞務派遣等是否更為經濟,可以建立模型進行分析比較。
(一)勞務用工方式的損益模型建立
解決勞務用工需求,大型施工單位有以下幾種方式可供選擇:(1)成立勞務分包企業,由于年勞務分包需求大于500萬元,會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2)外部選擇勞務分包企業,一般納稅人資格或小規模納稅人;(3)接受勞務派遣,供應商按差額計稅或一般計稅。
勞務分包企業的凈利潤是分析的基礎式子,表示如下:
三、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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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大學生;創業;法律保障;法規
隨著高校的持續擴招和畢業生的結構性過剩,大學生的就業問題日漸突出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1]。自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以來,全國各高校及社會各界對大學生創業日益重視,支持大學生創業的政策措施越發完善,創業政策的制定與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了大學生的創業熱情、調動了大學生的創業動力并緩解了大學生的就業壓力,促進了我國高端人才充分利用程度的進一步提升。2015 年全國“兩會”中總理強調“把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調動起來”,鼓勵大學生創業,很多大學生已經轉變就業觀念,越來越多選擇創業。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七條,勞動者要確立正確的擇業意識,提高個人的就業和創業能力,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為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提供便利,有必要出臺一部《高等學校學生創業促進法》,對大學生創業支持措施進行明確規定,讓我國大學生創業更加便捷,企業組織形式更加靈活,不再局限于現有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
一、大學生創業法律保障的重要意義
(一) 在加強依法治國的今天,我們生活在一個巨大的法律環境中,法律規范已涉及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學生創業領域也不例外。從社會的角度來講,法律保障是大學生創業宏觀環境的必然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義。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開發程度、政府的國際地位、信譽和工作效率、金融市場的有效性、勞動力市場的完善與否、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形成了創業的宏觀環境。具體來說,宏觀環境包括社會文化環境、教育與科技環境、政策環境和法律法規環境。很顯然法律保障是影響大學生創業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大學生創業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二) 從創業者自身的角度來講,了解法律對大學生創業的保障是大學生創業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項重要知識。大學生創業一般包括四種知識的準備:專業知識的準備、非專業知識的準備、商業知識的準備和法律知識的準備。法律知識是指創業者必須了解和掌握與企業開業和經營相關的法律知識,包括:知識產權的保護、工商注冊登記、稅收法律、經濟法律等。法律問題就是大學生創業這一新生事物所涉及的諸多理論與實踐問題中重要的組成部分。
二、我國現行法律對大學生創業方面的法律保障
(一)大學畢業生在畢業后兩年內自主創業,到創業實體所在地的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注冊資金(本)在50萬元以下的,允許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資金不低于注冊資本的10%(出資額不低于3萬元),1年內實繳注冊資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內分期到位。
(二)大學畢業生新辦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經稅務部門批準,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新辦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通訊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經稅務部門批準,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物流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經稅務部門批準,免征企業所得稅一年。
(三)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有條件的城市信用社要為自主創業的畢業生提供小額貸款,并簡化程序,提供開戶和結算便利[2],貸款額度在2萬元左右。貸款期限最長為兩年,到期確定需延長的,可申請延期一次。貸款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確定,擔保最高限額為擔?;鸬?倍,期限與貸款期限相同。
(四)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免費為自主創業畢業生保管人事檔案(包括代辦社保、職稱、檔案工資等有關手續)2年;提供免費查詢人才、勞動力供求信息,免費招聘廣告等服務;適當減免參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勞務交流活動收費;優惠為創辦企業的員工提供一次培訓、測評服務。
三、目前我國與大學生創業相關的法律法規
1、關于組織形式方面:《個人工商戶條例》,《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個人獨資企業法》,《民法通則》,《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等。
2、關于稅收方面:《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營業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消費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房產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進出口關稅條例》;《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稅收征收管理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
3、關于優惠政策方面:《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 《關于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業的實施意見》,《關于進一步推進科技創新加快高新技術產業化的若干意見》,《關于本市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等。
4、關于融資方面:《貸款通則》;《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信托法》;《合同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公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等。
四、大學生創業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及其規避
大學生進行創業,首先應當根據投資額、合作伙伴、所進入的行業等情況成立一個創業組織形式并進行工商登記。這就需要進行創業組織形式的選擇。
一般而言,大學生進行創業所能選擇的創業組織形式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形式。但不同的創業組織形式自身所存在的法律風險是不一樣的。
(一)創業者對不同創業組織形式的債務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對該組織形式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在我國《合伙企業法》修改之前,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2006年8月27日修訂通過的新《合伙企業法》,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也是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由于我國尚沒有個人破產法律制度,一旦創業者對創業組織形式的債務承擔無限或者無限連帶責任,且該組織的債務又是比較龐大的話,則創業者不但將傾家蕩產,并且將因還債的巨大壓力無法重新創業。
因此,創業者在選擇創業組織形式時,如果選擇的是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等組織形式,應盡量控制該組織的資產負債率。由于創業者自己說了算,因此是完全能夠控制住的;如果選擇的是個人合伙、普通合伙企業等組織形式,由于人合的因素部分創業者可能無法控制該組織的債務規模,則創業者應當通過合伙協議、規章制度、參加保險等法律措施對組織的債務規模進行約束,對相關的風險進行控制和規避;而如果選擇的是有限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則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公司股東由于對組織債務承擔的是有限責任,這些創業者則不必考慮這方面的風險了。
(二)創業組織形式的選擇應考慮到組織運行后的管理成本風險。
從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這樣的順序上講,組織運行的管理成本是不斷增加的。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往往沒有注冊資本的要求,而有限責任公司則有注冊資本的要求。即使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兩種組織形式之間,管理成本也是不同的。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許多人也注冊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要求是10萬元,必須一次交齊,而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萬元,對于注冊資本高于3萬元的可以分期繳納。如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運行過程中將公司與股東、家庭沒有嚴格區分,則有可能被揭開公司的面紗,股東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則成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意義就失去了。因此,選擇創業組織形式應考慮到創業者在組織運行后對管理成本的承受能力。
(三)在一些創業組織形式中存在著人合的風險。
個人合伙、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這些組織形式,明顯存在著人合的性質。合伙人之間、股東之間會發生各種各樣的沖突如:經營思想的、利益的甚至性格的。這些沖突往往會演變為組織的僵局,使組織因為創業者之間的矛盾而陷于危機。因此,在選擇這些創業組織形式的同時,選擇志同道合、善于溝通、以創業組織的利益為重的合作者是非常重要的。
[參考文獻]
[1]李祖芳.更新就業觀念促進大學生就業.中國大學生就業,2011.(12).
篇10
[關鍵詞]膠東半島制造業基地;競爭力;財稅政策
[中圖分類號]F81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670(2006)03―0041―04
一、引言
制造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核心組成部分。2002年,山東省制造業實現增加值2740.6億元,占全省規模以上工業的78.29%。其中,青島、煙臺、威海三市共實現制造業增加值1161億元,對全省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的貢獻率達33.17%,①這說明膠東半島地區制造業發展迅速。
2003年7月,山東省政府出臺了《關于加快膠東半島制造業基地建設的意見》,②正式確立建設膠東半島制造業基地,目的是利用制造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優勢地位,以承接國際經濟和產業轉移為契機,以制造業基礎較好的膠東半島為突破口,將膠東半島建成具有示范和帶動作用的經濟區,從而推動全省經濟的更快發展。其目標為:從2003年到2010年,打造一個可以與京津冀、長三角競爭的區域經濟高地,使山東半島成為世界級的制造業中心。
二;膠東半島制造業基地競爭力分析
(一)膠東半島制造業基地的優勢
1.經濟發達,開放度高。膠東半島地區是山東省經濟最發達的區域,2004年,青島、煙臺、威海三市GDP占全省GDP的31%;進出口總值占全省進出口總值的60%;實際利用外商投資占全省總數的69.2%。③膠東半島所具有的對外開放優勢使其能夠更好地吸引外資,拉升了全省的經濟發展速度。
2.制造業基礎較好,具有產業集群優勢,名牌產品多。近十幾年的發展中,半島地區在運輸、電子信息及家電、紡織服裝、化工醫藥、食品五大產業群上形成了相對優勢,擁有了一批大企業、好產品和著名品牌,全省工商企業所擁有的29個國家馳名商標中,青、煙、威三市就占了13個,④制造業發展具有一定的基礎。
3.承接日本、韓國產業轉移。膠東半島與日韓經貿合作關系好,產業互補性強,具有建立面向日韓制造業基地很好的優勢。目前已經吸引了日本松下、三菱,韓國三星、現代等一大批跨國公司相繼落戶。到2004年底,威海市累計審批韓國投資企業已超過2000家,煙臺市有注冊日韓資企業2488家。⑤
4.地緣條件好,自然資源豐富,交通便利。膠東半島瀕臨黃、渤海,海洋資源豐富,有利于造船、醫藥、新材料、食品等產業的發展。青、煙、威地區的交通十分便利,三市的運營線路網長度達到1481公里,⑥并且還將重點建設一批新鐵路線路,加快膠濟鐵路電氣化改造,建設環半島高速公路;同時,航運業也非常發達,擁有17處沿海開放港口,年貨物吞吐量達1.73億噸,遠洋航線可抵達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360多個港口。⑦
(二)膠東半島制造業基地的劣勢
1.產品成本高、價格高。一方面,自2003年以來,我國原材料、燃料的購進價格大幅度上漲,大部分制造業企業的生產成本上升。例如,剎車盤的主要原材料是原料鐵、廢雜鐵、焦炭。近年來這些材料的價格漲幅在75%左右,如原料鐵2003年為1740元/噸,現在是2480元/噸,最高峰時為2880元/噸;廢雜鐵2003年為1500元/噸,現在是2350元/噸。⑧另一方面,我國技術密集型制造業產品如化工、電子、汽車、鋼鐵、機械等,由于生產技術落后、生產效率低及規模不經濟等原因,生產成本居高不下,其價格水平普遍高于國外發達國家同類產品的價格。如國內消費類電子產品比國外同類產品價格一般要高1/3;國內集成電路產品生產成本高于國外40%―50%,國產集成電路板的價格為國外同類產品的1.5―4倍。⑨
2.產品技術含量低、自主知識產權少、大部分生產還處于引進、模仿的階段。我國制造業企業技術創新、產品創新能力普遍較差,產業群大而不強,如在機械行業,數控機床、自動化精密印刷機械、精密加工機械等深加工、精加工、高附加值的高新技術產品,技術水平落后于國外10-20年;在電子行業,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目前只是全球的一個加工組裝基地。雖然山東省有些制造業產品產量位居全國前列,出口貿易額逐年上升,但這主要為加工貿易,在高新技術產業門類上,還存在著許多空白。
3.青、煙、威三市產業結構發展趨同趨“輕”。為了避免內部競爭,三市都有各自的重點發展項目:青島以電子家電為主,煙臺以手機、軟件開發為主;威海以光纖光纜、計算機設備為主。但紡織服裝、食品加工、電子家電、建材等產業在三市中都占有較大的比重,而重工業基礎相對薄弱。
4.產品占領國內市場的能力較強,占領國外市場的能力較弱。我國企業在國內市場上已經被大部分消費者所接受;而且,相對外國企業來說,擁有更大的信息優勢,可以隨時根據商機變換經營決策。而目前我國產品技術含量較低的現狀導致企業在開拓國外市場時,較難以產品優勢戰勝其本國企業。另外,國家政策一般都偏好本國企業,這也有利于內資企業占領國內市場,而使開拓國外市場更具難度;而且,國際性大跨國公司年產銷量和企業規模是我們的幾倍甚至幾十倍,都有國際資本的支持,市場的轉換余地大,選擇性強,可以享受到各國最優惠的財稅政策,比我國企業更具競爭靈活性。
5.從國內來看,珠江三角洲和長江三角洲比膠東半島開發早,發展快,市場競爭力強。這兩個區域在長期的發展中,都擁有了具有壟斷優勢的主導產業,如珠江三角洲的電子通訊產品制造業和家用電器制造業已具有世界規模;而長江三角洲在外資的帶動下,已成為我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最集中的地區。
綜上,結合目前膠東半島制造業的現狀,應針對不同行業采用不同的發展戰略,在財稅政策上給予不同程度的支持:對于已具有比較優勢且非資源依賴型的行業應抓住機會,充分發揮比較優勢,如食品加工業、食品制造業;對于具有比較優勢,但存在強大競爭對手的行業應利用優勢,回避威脅,如紡織業、體育用品制造業;對處于劣勢地位的行業應克服弱點,如煙草加工業,應立足于本省,提升品牌知名度,在產品檔次和宣傳上尋求突破。
三、膠東半島制造業基地財稅政策環境分析
(一)膠東半島制造業基地企業當前執行的財
稅優惠政策
1.國家的財稅優惠政策
在稅收政策方面,對于企業引進或購買的關鍵技術和關鍵零部件免征進口增值稅;對于高新技術企業、資本或知識密集型企業按15%的優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數;企業研發費用比上年度實際發生額增長10%以上的(含10%)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可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對列入《中國高新技術商品出口目錄》的產品,凡出口退稅率未達到征稅率的,產品出口后可按征稅率及現行出口退稅管理規定辦理退稅等。
在財政政策方面,對一般貿易出口創匯貼息、國債專題內容項目貼息、“雙高一優”Q9。技改項目財政貼息;中央外貿發展基金按10%補充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基金,用于參加國際展覽、境外考察、人員培訓、產品宣傳和企業認證等;對遠洋船生產給予不含增值稅價款17%的財政補貼等。
2.山東省的財稅優惠政策
山東省對列入享受財政專項資金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省級以上列入享受財政專項資金扶持新產品項目名單的新產品項目,其當年實現并繳人地方國庫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屬于地方財政收入的稅收比上年新增的部分,由財政部門審核安排專項資金予以扶持。
2004年山東啟動財政支持高新產業發展的“倍增工程”。與股份制銀行合作將有限的1.2億元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化資金存人合作銀行,銀行按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利息收入按期充實專項資金規模。同時,合作銀行根據信貸政策,每年按專項資金的5倍安排貸款,支持省財政廳和經貿委聯合推薦的高新技術企業。目前山東省經貿委和財政廳聯合篩選了73個高新技術企業項目,建議貸款規模達6.1億元。⑾
2005年山東省決定給予制造業企業以更大的支持,不斷提高企業研發資金占銷售收入的提取比例,通過專項資金和貼息貸款等政策,鼓勵制造業企業推進產品結構調整,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
3.膠東半島地區的財稅優惠政策
煙臺市為鼓勵外經貿發展,財政對每年出口增長、開拓新市場、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等進行獎勵;威海市制定了引進外資考核建立辦法,按利用外資規模、實際利用外資、增長比例分別進行考核獎勵,對引進世界500強企業按到位外資2.5%―4%進行獎勵。⑿2005年青島、煙臺和威海三市建立了市長聯席會議制度,加強三市在發展規劃、產業布局、基礎設施等方面的溝通協調,通力打造半島制造業基地。
(二)現行財稅優惠政策的效果
在這樣的財稅優惠政策下,膠東半島制造業基地的發展是突飛猛進的。2004年,山東省GDP首次突破1.5萬億元,躍居全國第二。這其中,半島制造業基地的崛起功不可沒。全省制造業實現增加值5380.9億元,占全省規模以上工業的82.8%。其中,膠東半島制造業基地實現制造業增加值對全省的貢獻率達39.1%?!蓖瑫r,制造業企業利潤率增長趨勢較強。煙臺市制造業企業,2002-2004年成本費用利潤率分別為5.6%、7.1%和8.56%。其中,高新技術產品出口企業的利潤率增長更為強勁,如煙臺荏原空調,其資本金利潤率從2002年的9.75%增長到2003年的13.15%,2004年更是增長到了20。22%。⒁這些企業競爭力明顯增強,有效地拉動了全省經濟的增長。
(三)外國財稅優惠政策
在稅收政策方面:1.普遍使用消費型增值稅,鼓勵企業進行技術改造。2.鼓勵研發支出。美國對研究開發投資稅從49%降至25%;與貿易或商業活動有關的研究支出可直接作為扣除費用予以抵扣;對新產品的中間試驗產品給予免稅優惠;在法國凡是.研發費投資比上年增加的企業,可免交相當于研發投資增加額50%的企業所得稅,減免最高額可達1000萬法郎。3.實行投資抵免和加速折舊。在美國對開發研究使用儀器設備實行快速折舊,折舊年限為3年;印度規定對在自由貿易區生產電子出口產品的企業取得的利潤和所得,實行連續5年的免稅。⒂此外,發達國家還采用虧損無限期前轉等政策促進制造業的發展。
在財政政策方面:美國采取直接增加研發費投資的政策,進行財政資助和補貼。同時,對符合其產業政策的企業產品實行保護性購買政策,從而直接促進企業的發展。法國通過“創新資助金”扶持創辦不足一年的技術型企業;通過“技術咨詢補貼”補貼企業咨詢費的50%。日本對能推功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技術研究開發提供補助金;同時還采取補貼措施,企業進口最新機械設備,其進口價格的50%由政府支付,對國內生產同類機械的企業,政府給予相當生產成本50%的補助金。⒃
(四)國內其它省市財稅優惠政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制造業迅速發展,各省都制定了相應的政策鼓勵本地區制造業企業生產,從而拉動本地區經濟的發展。從中我們也可以得到一些啟示。
廣東省在2002年出臺了《2002年鼓勵擴大出口的措施》,由財政出資,對企業在研發、市場開拓、技術改造等方面給予資金支持,同時對保險費用、托管貸款利息及一般貿易收匯給予補貼。深圳市通過舉辦跨國公司采購中心在深圳采購專場,推動出口產品進入跨國公司全球采購網絡,同時建立和完善外經貿信息服務體系,從而幫助企業了解海外市場投資環境和貿易政策。上海市積極推動出口商品結構調整,鼓勵企業運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幫助企業解決出口退稅、融資、進口等問題。遼寧省委加大對50戶重點企業的扶持力度,協調銀行等各方面,解決技改項目貼息、出口買賣方信貸、出口料件貸款等各項資金。⒄
四、加快建設膠東半島制造業基地的財稅政策建議
通過比較分析,半島地區制造業企業現在執行的財稅政策與國外和國內其它省市企業相比,并不具有優勢,無法幫助其提升產品競爭力,仍使用生產型增值稅不利于企業進行技術革新。財稅政策雖然對企業技術改造給予了一定優惠,但只是一種事后鼓勵,對中間試驗、中間試驗品并無實質性的政策支持,更沒考慮到開發過程可能發生的失敗和具有外溢性的創新成果。另外,稅收優惠方式過于簡單,沒有充分運用國際通行的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加大費用開支、延期納稅、提取投資風險準備金等做法。出口退稅手續繁瑣,退稅不及時,不能應退盡退。所以,應借鑒國際和國內其它省市發展制造業的經驗,運用財稅政策加快膠東半島制造業基地的發展。
(一)改進宏觀財稅環境
1.推動增值稅轉型改革,消費型增值稅有利于加快企業設備更新速度,鼓勵企業進行風險投資,尤其對資本有機構成高的制造業企業更加有利,應盡快使膠東半島制造業基地進入增值稅轉型試點行列,從而減輕企業負擔,增加其產品競爭力。
2.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平等稅收環境。外資企業的稅負遠遠低于內資企業,使得內資企業的競爭力更弱。對于膠東半島制造業基地生產重點產品的內資企業,可按每年出口銷售收入占全年銷售收入的比例,給予免征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以增強企業的發展后勁,提高其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3.完善出口退稅制度。簡化申報流程,減少手工作業,使出口退稅資金能夠及時到位,從而加快出口企業的資金周轉,降低企業財務成本。另外,可對出口500萬美元以上企業,實行優先退稅;各商業銀行應積極開展出口退稅質押貸款業務,幫助出口企業解決流動資金占壓問題。
(二)推進制造業企業技術進步
1.利用財政政策促進高新企業和風險投資的發展。加大對重點項目的財政投入力度,促進企業運用高新技術開發新產品,對傳統產業進行技術改造。運用財政貼息杠桿發展高新技術重點產品,引導社會資金投向。對于膠東半島制造業基地生產重點產品出口的企業,可按出口收入給予一定的出口貼息。有些科研成果不易被市場接受,可通過政府采購體現政策導向,創造出特殊的“政府市場”,在科技成果推出的初期予以支持,從需求上拉動企業發展,促進其產品在市場上進一步推廣,并為企業技術轉化成果提供啟動基金。
2.放寬現行稅收優惠條件鼓勵企業自主研發。建立可在稅前列支的科技發展準備金制度,允許企業按照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發展準備金,用于技術開發、技術信息和培訓等。利用進出口優惠關稅鼓勵技術引進,調整關稅結構,制成品或深加工制成品關稅稅率應高于半成品和原材料,對出口企業引進國外先進技術、關鍵設備,特別是制造業的核心技術,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允許機電企業提高其資產和技術設備的折舊提取率,關鍵技術的資產和設備應設置更高的折舊率,折舊費允許據實稅前列支,以加速企業發展資金的回收,提高資金的利用率,從而支持其技術引進和設備更新。對風險投資按其經營收入提取風險補償金予以稅前列支,允許應稅所得按超過一般企業的標準扣除科研投資。廢除以盈利水平作為享受優惠條件的限制,允許沒有盈利的企業技術研究開發費用在以后年度內扣除。
(三)鼓勵出口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1.建立產品出口促進基金,以支持出口規模大、市場前景好的產品;鼓勵企業積極參與國外投標,拓展國際投標市場,建立國外招投標機構和成套設備售后服務機構;對在國際投標中中標的成套設備出口項目,在政策上給予支持。
2.加大貸款擔保的力度,為產品生產及出口提供以政府信用為后盾的擔保,吸引銀行資金進人產品的研發和生產,為企業融資提供支持。
3.對于膠東半島制造業基地生產的產品,頂替國外產品銷售給國內,可在一定年限內,按視同外銷退還增值稅,同時按出口所占比例免征所得稅。
(四)組建大型企業集團,促進產業集聚
通過優惠的財稅政策吸引大量資本,促進產業集聚在膠東半島,形成規模經濟。增加對產業集聚區的基礎設施的投人,為企業提供更加便利的交通運輸,建立重點企業服務窗口,幫助企業解決出口退稅等問題。增設發展產業集群的專項基金,用于發展產業集群的重大技術改造項目。鼓勵企業聯合,實現規模經營,其聯合方式可以是緊密型的,也可以是松散型的,從而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產品競爭力;強強聯合組建大型企業集團,更有助于成套設備出口的融資擔保、國際投標等。
注釋:
①山東省統計局,山東統計年鑒2003[M]。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03:根據236,302頁數據計算得知,
②關于加快膠東半島制業基地建設的意見[E].魯政發[2003]61號,
③⑤⑩李書生.大力發展外向型經濟是山東半島的主要經驗[EB/OL].http://www.sina.hd.cn.2005―08―10.
④⑥張東輝.日韓產業轉移與膠東半島制造業基地建設[J].東岳論叢,2005,(5):48.
⑦孫洪霞.膠東半島制造業基地發展方向研究[J].沿海企業與科技,2005,(2):62.
⑧數據通過對煙臺地區市場調查取得.
⑨戴慶華.如何提升我國制造業的國際競爭力[J].江淮論壇,2002,(6):41.
⑩指高新技術產業化、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優化產業結構。
⑾山東啟動財政支持高新產業發展的“倍增工程”[EB/OL].http://www.sina.com.cn.2005―05―19.
⒀山東省統計局.2004年山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EB/OL].http://www.sdetn.省略.2006―03―13.
⒁數據通過對煙臺荏原空調有限公司調查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