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合同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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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合同管理辦法

篇1

第一條為加強經濟合同的監督管理,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包括市轄縣、市)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以及依法具有生產經營資格的其他當事人相互之間簽訂或履行經濟合同,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對經濟合同的監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經濟合同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經濟合同法律、法規,培訓經濟合同管理人員;

(二)監督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三)制定和推行各類經濟合同示范文本;

(四)依法鑒證經濟合同;

(五)依法辦理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登記;

(六)查處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

(七)組織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

(八)指導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系統的經濟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所屬單位依法簽訂和履行合同,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各企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經濟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簽訂、審批、履行、檢查、合同文本和印鑒使用、合同臺帳、統計報表、崗位責任等經濟合同管理制度,配備具有任職資格的專(兼)職合同管理人員,依法簽訂和履行經濟合同,重合同、守信用。

專(兼)職合同管理人員,必須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統一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

第二章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六條訂立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文書、電報、電傳、圖表是合同的組成部分。雖屬即時清結的,但批量、交易金額較大或當場難以檢測商品內在質量的交易,也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七條訂立書面經濟合同,應當使用根據國家制訂的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的統一合同文本。經濟合同統一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監制(國家另有規定除外)并定點印制和銷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銷售。

當事人有特殊要求需自制經濟合同文本的,須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自制文本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銷售與轉讓。

第八條訂立經濟合同應當使用單位公章或經濟合同專用章,其中經濟合同專用章印模須送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訂立經濟合同時,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法人資格、注冊資本、資信情況不明的,應當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金融等有關部門或中介組織協助查詢,有關部門應依法提供有關情況的書面材料。

第十條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訂立經濟合同時,應當向對方出示《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者《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的格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監制,并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發放和管理。

第十一條訂立經濟合同除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外,還應當明確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載明:“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在(一)、(二)中選擇一項)

第十二條企業財產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登記,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經濟合同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對經濟合同進行鑒證或者公證。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必須鑒證或者公證的經濟合同,當事人必須申請鑒證或者公證。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鑒證機關為經濟合同簽訂或者履行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當事人申請鑒證時,應當提供經濟合同文書、營業執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或者個體工商戶戶主居民身份證,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經濟合同的鑒證,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審查下列內容:

(一)簽訂經濟合同的當事人是否合格,是否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二)經濟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三)經濟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

(四)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是否完備、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是否明確、文字表述是否準確、合同簽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經濟合同鑒證機關自受理經濟合同鑒證申請之日起,應當在三日內辦理完畢;對需要外地協助調查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五條公證機構辦理經濟合同公證手續時,必須按照有關公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禁止下列利用經濟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行為:(一)偽造經濟合同的。

(二)虛構法人主體或假冒他人名義或提供假地址、假銀行帳號簽訂經濟合同的。

(三)無履約能力,采取下列欺詐手段簽訂經濟合同的:

1、以緊缺或暢銷商品為誘餌,或者先履行部分合同以騙取信任,誘人簽訂購銷合同,騙取預付款、定金等,或采用行賄、回扣、先付部分貨款等圈套騙取貨物。

2、用已被吊銷執照的企業名稱或盜用其他企業的名稱,偽造或利用已失效的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介紹信、委托書等證件,簽訂經濟合同。

3、使用不能兌現或不能完全兌現的票據、抵押物、債權文書作為合同的對價或者擔保簽訂經濟合同。

4、預先設置圈套,誘人簽訂無法履行的加工合同,騙取定金、預付款,以及所謂的質量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合同擔保金、合同保證金、押料款、材料款等。

(四)利用經濟合同轉包漁利的。

(五)非法轉讓或倒賣經濟合同的。

(六)非法為他人提供或利用他人提供的合同文本、銀行帳號、單位公章、合同專用章、委托證件、業務介紹信等其他方便條件簽訂經濟合同的。

(七)未經核準登記簽訂經濟合同的。

(八)利用他人資質證書、許可證簽訂經濟合同,謀取利益的。

(九)利用假匯票、支票或空頭支票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的。

(十)利用經濟合同倒賣走私物品、國家禁止或限制自由買賣的物資、物品的。

(十一)利用合同侵占國有資產或造成國有資產及其收益流失的。

(十二)其他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對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進行監督檢查。當事人必須接受和服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經濟合同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經濟合同有關的情況。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時,可以向金融等部門查詢經濟合同當事人的有關情況,并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和證人;

(二)查閱、復制被查處單位和個人有關經濟合同的發票、帳冊、憑證、業務函電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三)封存或扣留與違法行為相關的貨物;

(四)依法變賣不易保存的貨物,并保存價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時,對違法事實認定清楚的,可以提請金融機構依法暫停支付違法行為人的存款。

第十九條各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時,有權拒絕辦理結算等有關手續,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不使用統一合同文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擅自印制和銷售合同文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行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明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退回所獲款項和財物,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利用經濟合同從事違法活動的,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證機構在辦理鑒證或公證手續時,因失職或者其他違法行為,造成經濟合同當事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篇2

一、根據我行業務發展狀況和管理需要,___銀行統計分為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兩大類。綜合統計主要反映___銀行業務的綜合情況及主要業務工作成果。專業統計主要反映各業務部門日常管理所需要的一些主要資料。

二、各種綜合性統計報表(包括臨時報表),由計劃部統一制定,統一管理,統一編號,報行領導批準后統一下達,并送國家統計局備案。

三、全行性專業定期統計報表和臨時性調查表(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報表除外),由各職能部門提出表式和編制說明,經計劃部門會簽、編號,報行領導批準后下達,同時抄送計劃部。職能部門制發的專業統計報表要與綜合性統計報表內容、口徑、指標解釋、計算方法等相銜

接避免出現矛盾,職能部門設置統計報表和統計指標時應本著互為補充、數據共享、精簡報表、避免重復、減輕基層行負擔的原則,同時要考慮凡各行原始記錄卡能反映的內容,原則上不另加指標,如確需增加,可通過增加原始記錄卡的有關指標解決。

四、為保證全行統計數據的完整準確,總行有關職能部門直接經辦的各類存、撥、貸款業務應按《統計報表制度》要求,定期向計劃部提供有關數據。各部門應設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五、總行計劃部是歸口管理統計報表和統計資料的職能部門,有權對會簽的各類統計報表提出修改意見。各職能部門的統計報表數字,匯總后要抄送計劃部一份,以便整理全行性統計資料,及時向行領導定期反映全行業務概況。匯總后報表抄送計劃部的日期:計劃、籌資、信貸、投資

、建經、房地產、國際業務、調查部等8個部門的業務專業統計月報、季報,在報告期后20日內;其他部門的專業統計報表可按本部門規定的報出日期匯總后抄送。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制定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甲辦法”)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乙辦法”)已經國務院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甲辦法第三條第(四)項、乙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執行;甲辦法第三條第(一)、(二)、(三)、(五)項及乙辦法第三條第(一)、(四)項自二年七月一日起逐月預提,年終一次性劃撥;乙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自二年七月一日起,由結算會員逐日交納,交易所年終一次性劃入風險基金帳戶。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十五日內,請你們將本辦法中要求會員履行交納義務的相關事項通知會員。通知中應明確規定,會員交納的風險基金不得轉嫁給投資者。同時,應當在指定報刊上配發簡要新聞稿。下發會員的通知及配發的新聞稿應事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保障證券交易系統的安全運轉,妥善管理和使用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是指用于彌補證券交易所重大經濟損失,防范與證券交易所業務活動有關的重大風險事故,以保證證券交易活動正常進行而設立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本基金來源:

(一)按證券交易所收取交易經手費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作為風險基金單獨列帳;

(二)按證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費的百分之十提取,作為風險基金單獨列帳;

(三)按證券交易所收取會員費百分之十的比例一次性提取,作為風險基金單獨列帳;

(四)按本辦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購凍結資金利差帳面余額的百分之十五,一次性提取;

(五)對違規會員的罰款、罰息收入。

第四條  每一個財政年度終了,本基金凈資產達到或超過十億元后,下一年度不再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項提取資金。

第五條  每一個財政年度終了,本基金凈資產不足十億元,下一年度應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項規定繼續提取資金。

第六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可以根據市場風險情況,適當調整本基金規模、資金提取和交納方式、比例。

第七條  本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理事會應當指定機構,負責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  本基金應當以專戶方式全部存入國有商業銀行,存款利息全部轉入基金專戶。

第九條  本基金資產與證券交易所資產分開列帳。本基金應當下設分類帳,分別記錄按本辦法第三條各項所形成的本基金資產、利息收入及對應的資產本息使用情況。

第十條  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額2000萬元。證券交易所動用本基金時,必須報經證監會商財政部后批準。

第十一條  按本辦法第三條第(四)項所提取的資金,應當在該條其他項資金支付完畢后才能動用。

第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和完善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會員監管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風險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  動用本基金后,證券交易所應當向有關責任方追償,追償款轉入本基金;同時,應及時修訂和完善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會員監管制度。

第十四條  經證監會批準,本基金作相應變更、清算時,由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另行決定本基金剩余資產中應當上交財政和退還有關出資人的比例和數額。

第十五條  本基金的財務核算與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了防范和化解證券市場風險,保障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安全運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是指用于彌補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下簡稱“登記公司”)因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力導致的重大經濟損失,以及防范與證券結算業務相關的重大風險事故而設立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本基金來源:

(一)按登記公司業務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別提取;

(二)結算會員按人民幣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三、國債現貨和回購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一逐日交納;

(三)按本辦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購凍結資金利差帳面余額的百分之三十,一次性提取;

(四)對違規結算會員的罰款、罰息收入;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和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來源。

第四條  每一財政年度終了,本基金凈資產達到或超過三十億元后,下一年度不再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提取資金,結算會員不再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交納,但每個結算會員加入結算系統后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交納資金的時間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條  每個財政年度終了,本基金凈資產不足三十億元,下一年度應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繼續提取資金,結算會員應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繼續交納。

第六條  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可以根據市場風險情況,適當調整本基金規模、資金提取和交納方式、比例。

第七條  登記公司應當指定機構,負責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  本基金應當以專戶方式全部存入國有商業銀行,存款利息全部轉入基金專戶。

第九條  本基金資產與登記公司資產分開列帳。本基金應當下設分類帳,分別記錄按本辦法第三條各項所形成的本基金資產、利息收入及對應的資產本息使用情況。

第十條  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額2000萬元。登記公司動用本基金時,必須報經證監會商財政部后批準。

第十一條  因結算會員違約導致出現第二條所列情形時,應當按以下次序動用本基金:

(一)違約結算會員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交納的資金;

(二)其他結算會員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交納的資金;

(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四)、(五)項所提取的資金;

(四)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所提取的資金。

第十二條  登記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和完善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結算會員監管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風險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  動用本基金后,登記公司應當向有關責任方追償,追償款轉入本基金;同時,應及時修訂和完善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結算會員監管制度。

第十四條  經證監會批準,本基金作相應變更、清算時,由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另行決定本基金剩余資產中應當上交財政和退還有關出資人的比例和數額。

第十五條  本基金的財務核算與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篇4

近年來我市常壓鍋爐的數量不斷增加,由于制造、安裝、使用不當造成的爆炸事故時有發生。給人民生命安全和財產帶來嚴重損失,造成不良影響。為保證常壓鍋爐的安全運行,防止發生爆炸事故,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現頒發《常壓鍋爐安全技術管理規定(試行)》,請遵照執行。

凡在我市從事設計、制造、安裝、使用、修理、改造此類設備的單位都應執行本規定。執行中有什么意見和問題請向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特種設備監察處反映。

附件:常壓鍋爐安全技術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常壓鍋爐的安全運行,防止發生爆炸事故,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常壓鍋爐是以水為介質容積大于等于30升,使用中本體壓力小于0.1兆帕,且直接與大氣相通,具有茶、浴、采暖功能的設備和鍋爐。

第三條  凡在本市范圍內從事設計、制造、安裝、使用、修理、改造此類設備的單位都應執行本規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  凡生產常壓鍋爐的單位應具備一定的條件,須經過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查備案后方能生產常壓鍋爐,取得E2級以上鍋爐制造資格的單位可不辦理審查備案手  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制造常壓鍋爐。

第五條  使用單位所選用的常壓鍋爐應是在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特種設備監察處審查備案的生產廠制造的產品。

第六條  上述設備用于采暖系統(自然循環的土暖氣除外),必須有完善的設計資料。鍋爐安裝位置應參照鍋爐房設計規范及有關規定執行,除家庭用的小型鍋爐外一般不宜  安裝在住宅樓內。

第七條  鍋爐房內的布置應便于操作、通行和檢修;應有足夠的光線和良好的通風,應有必要的防爆、防凍和防止積水措施。

第八條  鍋爐安裝前,安裝和使用單位必須到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履行報裝手續,報裝時應帶齊鍋爐出廠的有關技術資料、鍋爐房平面布置圖、鍋爐系統圖等,經審查合格在系統圖上加蓋批準章后方可施工。

第九條  鍋爐的安裝、改裝單位必須持有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鍋爐安裝許可證,鍋爐報裝時應出具安裝證原件,安裝中應按圖施工不得隨意更改經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備案的設備結構和安裝方案。

第十條  鍋爐安裝完畢,須經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單位進行驗收和無壓確認,經驗收合格并由檢驗單位出具驗收報告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設計制造

第十一條  常壓鍋爐生產前必須將該設備的本體圖和相關技術文件報送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后,方可試制、生產。

第十二條  熱功率大于、等于0.05 MW常壓熱水鍋爐的制造應執行JB/T7985-95《常壓熱水鍋爐通用技術條件》。

第十三條  以氣、油為燃料的鍋爐必須裝設必要的安全保護裝置。

第十四條  鍋爐出廠時應提供下列技術資料:

⑴總圖、基礎圖、安裝圖、管路系統圖、易損件圖;

⑵產品安裝使用說明書;

⑶質量證明書;

⑷資料總清單。

第十五條  常壓鍋爐應有足夠的強度、剛度、穩定性和防腐性。

第十六條  常壓鍋爐的各部分在運行時應能按設計方向自由膨脹。

第十七條  鍋殼鍋爐的最低安全水位應高于最高火界100毫米。

第十八條  常壓鍋爐的進出口處應裝溫度計、鍋爐本體水位線處應裝設水位計,并便于觀察。

溫度計的量程為正常溫度的1.5-2倍。

第十九條  常壓鍋爐大氣連通管必須有足夠的截面積,連通管上不許安裝閥門,不得將排氣管同時引作它用,以保證排氣暢通。

第二十條  常壓鍋爐結構應便于安裝、檢修和清理內部。

第二十一條  常壓鍋爐的鍋筒及最低位置應裝有排污閥。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根據常壓鍋爐的特點和使用情況,分別建立有關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維修保養等制度,并指定專人進行管理,負責督促檢查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加強對設備的檢修保養工作,定期檢查設備的完好狀況。凡使用燃氣燃油常壓鍋爐的單位應有可靠的燃燒設備檢修措施及相應的檢修人員。對于有自動控制的常壓鍋爐燃燒設備,使用單位如無檢修能力時,應委托有檢修調試能力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  從事常壓鍋爐操作的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能夠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熟悉設備的結構和安全操作規程,做到會操作、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

第二十五條  鍋爐用水應采取有效的水處理措施。用于飲水或其它原因不能進行水處理的,要及時清除水垢。

第二十六條  常壓鍋爐直通大氣管及循環系統應有防凍措施。直通大氣管宜采用法蘭連接。為防止被水垢或雜物堵塞氣水管路,確保排氣管路暢通,對于常年使用的常壓鍋爐每季度應檢查一次。

第二十七條  已安裝投入使用的常壓鍋爐,未經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批準,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裝增加其它用途,確需改裝的應持改裝圖報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批準。

第五章  附則

篇5

各區縣房地局(土地局)、開發區房地局:

為保證我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順利進行,依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就實施《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的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辦理上市出售手續的程序

(一)凡申請上市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共有的,還要持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領《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請表》和《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詢意見表》。

(二)自當事人將上述證件及填好的表格遞交到交易管理部門之日起,交易管理部門須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三)經批準上市出售的房屋達成買賣合同的,買賣雙方須持買賣合同和相關證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賣方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確權證明;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共有的,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交易管理部門批準上市出售的書面決定。買方須提交本市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外省市個人還須提交有關部門批準的購房證明。

(四)交易管理部門自收齊買賣雙方的買賣合同和相關證件及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工作人員須在2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含對申報的買賣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屆時正常市場價格水平的,采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的評估)、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暫行規定》〔(99)京房改辦字130號〕、《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京財稅(1999)1201號〕的規定,計收有關稅、費、收益等工作,完成立契過戶手續。

(五)交易管理部門對于繳納的分成或超標收益,要按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分別開具單據并記帳,城近郊八區的交易管理部門收繳的收益應按月度統一上繳市局計財處;其余區縣按本區縣的規定辦理。稅費收繳手續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六)各區縣交易管理部門完成立契過戶手續后要及時將相關材料(評估材料除外)輸入聯網的電腦,并報送到市局信息中樞。

(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買方須持買賣合同、立契過戶的相關材料、賣方的房屋所有權復印件到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屬于該棟樓房內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出售的,應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屬于上述同一樓房內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時,只須開具《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讓金繳納通知單》。

已購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只須開具注明土地轉讓字樣和原出讓合同編號的《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讓金繳納通知單》。

買方辦理上述手續時應按房屋買賣的成交價的3%交付土地出讓金。

(八)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于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要按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分別開具單據并記帳。城近郊八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繳的土地出讓金按月度統一上交市局計財處,其余區縣按本區縣的規定辦理。

(九)買方辦完上述手續后,持立契過戶、土地出讓金已繳納的證明等文件及規定的其他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區縣權屬登記部門申辦房屋所有權證。

權屬登記部門收齊上述證件之日起即為受理,并應于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登記、發證手續。權屬登記部門可不再進行房屋測繪和現場勘察,但須在房屋所有權證的附記欄中注明土地出讓金繳納情況和土地使用年期并加蓋印章。

二、關于土地出讓年期的確定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從該棟樓房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讓年期,即以根據房屋建筑結構確定的土地最高使用年限減去該棟樓房自竣工之日起至首次上市交易之日止已實際使用的年期;同一樓房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時,其土地出讓年期分別依其上市交易日期按上述規則逐一核定,最終保證同一宗地上的土地出讓年期終止日相同。

鋼筋混凝土結構、磚混結構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過70年;磚木結構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過50年。

已購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期仍按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證》規定的出讓年期減去已使用的年期計算。

三、關于國有土地使用證問題

篇6

2012年以來,我部門按照**關于合同審查和管理工作的整體要求和工作部署,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合同管理辦法》、《**合同管理實施細則》,進一步規范和細化合同審查、管理、監督工作,維護了企業的正常經濟秩序和企業利益,促進了企業成本效益年活動的全面、深入開展。

一、今年以來的主要工作

(一)加強學習宣傳,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

為適應合同審查、管理、監督工作的高標準、嚴要求的工作性質,更好地為企業生產經營服務,6月份以來,我公司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全面、系統地學習了《**合同管理辦法》、《**合同管理實施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強化合同管理人員職業素質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嚴格規范合同審查工作人員行為,明確合同審查工作程序,依法履行合同審查工作職責,提升了合同管理戰線的整體素質,為維護企業的正常經濟秩序和企業利益奠定了基矗

(二)細化合同管理,保證了成本效益年活動的全面、 深入開展

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公司合同管理實施細則》的要求,積極協助合同簽訂單位依法簽訂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起草與簽訂,嚴格審查合同,所有合同條款、簽訂手續和形式均由本部門管理,各類合同簽訂時均經過審查,程序合法,杜絕了不完善和不合法的合同的出現,依法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員處理合同中出現的問題和糾紛,會同合同承辦人員辦理有關合同文書,建立合同檔案,有效制止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行為,并依法監督合同承辦人員的工作職責履行情況,依法執行合同審查制度,切實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

總的來看,今年我公司合同管理工作以依法治企為方針,基本達到了集團公司法律事務處的要求。但客觀地講,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和工作水平相對來說還有待提高。二是組織機構還有待完善。三是合同管理還需進一步細化。這些問題需要在來年的工作中加以解決。

(三)組織起草了多份公司急需的規章制度

我處今年陸續起草了包括:《運輸合同模板》、《鍋爐安裝工程分包管理細則》、《**鍋爐輔機設備、大宗材料采購管理細則》、《鍋爐、部件委托生產管理細則》等多項公司急需的規章制度,發揮了本部門的作用。

二、明年的工作設想

(一)加強學習,全面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

按照集團公司法律事務處的會議精神和工作部署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學習。重點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與相應的法律法規,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政治素養和業務素質,強化合同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遵紀守法意識,最大限度地保護企業利益不受損失,維護企業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

(二)完善組織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完善我公司合同管理二級負責制,明確合同審查員和合同承辦人員的工作職責,對其職責范圍內工作定期檢查,發現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行為,及時制止,并嚴厲追究其承辦人員責任。對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違法合同,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涉案人員移交司法機關進行法律制裁,督促合同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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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業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越來越明顯,財務部門作為合同管理的重要一環,應積極參與企業的合同管理。本文從財務管理的角度分析了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討論了企業如何加強合同管理,從而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關鍵詞 :合同;合同管理;財務管理

一、加強合同財務管理的意義

隨著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企業間的交易越來越頻繁,也越來越規范,更多地采用訂立合同的方式來進行。在這種大背景下,企業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也越來越明顯。通常意義下的合同管理指的是企業對于與交易對手的合同依法進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以及審查、監督、控制等一系列行為的總稱。

加強企業合同的財務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首先,企業合同本身蘊含了大量的財務信息。常見的企業合同包括銷售合同、采購合同、轉讓合同、租賃合同等,構成了財務會計核算與財務報表編制的原始憑證,加強合同的財務管理有助于保證信息的準確。其次,由于企業與外部單位和個人的交易通常是通過合同來進行,所以加強合同的財務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交易的風險,有利于維護企業的經濟利益。第三,加強合同的財務管理,可以增強合同在財務上的合規性,更準確地滿足企業自身財務制度以及外部監管部門的要求,維護企業形象,避免聲譽受損。

財務部門參與合同管理應該是全流程的,從合同簽訂前的起草與談判,到合同的簽訂,再到合同執行階段變更事項管理,最后到合同的后評價等各個環節都需要積極參與。財務部門需要做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參與合同管理辦法的制定、合同簽訂時的財務合規性審核,合同檔案的整理、合同變更事項的財務管理等。

二、企業合同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財務人員不能充分參與企業合同管理

財務人員應參與到企業合同管理過程中,但很多企業并沒有很好的做到這一點。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有兩方面:財務人員自身的原因。包括財務人員參與合同管理的意識不強,對業務知識掌握不足,無法有效了解合同內容等;合同歸口部門的原因。包括沒有認識到財務管理對企業合同管理的重要意義,擔心財務人員的介入會影響業務拓展等。種種原因的背后其實是企業文化的問題,認為財務人員就只做會計核算工作,但事實上對于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來說,財務管理涉及到企業管理的方方面面,當然也包括合同管理,財務人員可以從財務的角度保證業務合規,并為企業積極爭取經濟利益,降低企業經營風險。

2.缺乏有效的財務管理制度

企業合同涉及財務管理內容一般包括企業合同管理制度、委托授權制度、合同審查制度、印章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和統計報表制度等。有效的企業合同管理應該是制度規定明確,執行落實到位,監督問責機制健全。但很多企業根本就沒有制定這些制度規范,或者制定的內容很不系統,導致實際操作中做不到有規可循、有據可依,且在實際工作中對制度的監督和落實不到位,導致制度流于形式,效果大打折扣。

3.合同管理不規范

很多企業在合同管理方面做得不夠系統和科學,隨意性比較強,缺乏統籌安排。比如有的企業合同沒有統一的格式,各個部門在簽訂合同時以對方企業的文本為主,條款不全面,容易遺漏本企業關注的重要條款。有些企業的經濟業務早已經發生然后來補簽合同,使合同簽訂流于形式。有些企業的合同分類管理做的不好,比如所有的合同沒有按照銷售合同、采購合同、轉讓合同、租賃合同等類型進行分類,甚至對合同都沒有登記編號,這樣就無法形成比較成體系的合同檔案,無法及時提供給使用者查閱。也有的企業對合同的保管不當,在交易完成后遲遲不轉交合同副本給財務部門,使財務人員無法及時登記交易信息,及時進行會計處理,并向決策者傳遞相關信息,向稅務機關及時納稅。還有的企業合同財務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比較低,財務人員對合同進行登記、變更事項管理時全部依賴手工,這樣不僅會使得管理效率低下,出錯的概率也會大大提高。

三、加強企業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實施有效的財務管理

1.合同審核制度

企業財務部門要參與合同的審核,包括前期的制定和后期的執行,審核內容包括涉及企業經濟利益的財務關鍵問題以及合同是否符合國家和企業財務制度規定。其中涉及企業經濟利益的財務關鍵問題包括:價格是否合理以及企業在稅務方面的考慮、支付方式及發票的開具與收取等。涉及財務合規性的問題包括: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投資要求,是否符合監管部門的行業限制條件,是否符合企業上級部門及自身的管理要求,合同的具體細節是否滿足會計核算要求等。在合同的具體執行過程中,財務人員也要審核承辦部門是否按照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并保留好相關財務會計核算憑證。

2.合同檔案管理制度

企業合同檔案是企業非常重要的商業機密,是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參考資料,也是企業進行財務會計核算的重要原始憑證。企業應該高度重視合同檔案管理,承辦部門應該在合同簽署后的第一時間將合同副本送交財務部門;如果公司規定由財務部門歸檔的,財務部門則應該做好合同的登記、編號、建檔工作,歸檔時要注意分類的原則,具體分類標準可按照合同承辦部門、簽署合同主體、合同業務類型、合同簽署時間、合同生效時間、合同履行進度等。企業還應該對合同檔案的查詢、借閱、復印等工作做出明確規定,并做好查詢登記工作。

3.合同變更事項管理制度

很多時候,企業合同會由于各種原因導致原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需要進行合同變更或者終止。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財務人員需要快速反應、迅速行動,詳細了解合同變更事由,判斷變更的性質及其對企業經濟利益的影響。如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變更合同;如理由恰當,審批手續完備,則要及時更新合同檔案,并做好登記工作,涉及會計處理變更的要及時恰當處理。

(二)強化合同執行中的財務管理

1.銷售合同的管理

企業的銷售合同一般有現貨交易、賒銷、分期收款等多種結算方式。其中最需要關注的就是賒銷合同。因為賒銷合同中雖然與貨物相關的經濟利益和風險已經轉移,但是企業并沒有收到實際的現金,有一定的壞賬風險。在銷售合同的管理中,財務部門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提醒業務部門催收貨款,把企業的經營成果落袋為安;二是認真審核相關合同憑證是否與真實的交易背景相符,并及時恰當地進行賬務處理;三是根據企業財務制度的規范和客戶的要求準確開好發票。

2.采購合同的管理

企業的采購合同一般有現貨交易、預付貨款、分期付款等多種結算方式。其中最需要關注的就是預付貨款合同。因為預付貨款合同中企業并沒有收到實際的貨物,有一定的違約風險。在采購合同的管理中,財務部門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提醒業務部門催收貨物,確保企業采購的物資在規定的時限內運輸到位;二是認真審核相關合同憑證是否與真實的交易背景相符,并及時恰當的進行賬務處理;三是催促交易對手開好發票,并審核發票真偽、金額、科目、抬頭等關鍵要素的準確性。

3.轉讓合同的管理

企業的轉讓合同需要關注兩種,一種是預付交易款但沒有收到對價資產的合同,這一點與采購合同中的預付貨款合同類似,財務人員要做好提醒業務部門催收對價資產、認真審核相關合同憑證并及時恰當進行賬務處理、催促并審核發票等工作。另一種是發出對價資產但沒有收到交易款項的合同,這一點與銷售合同中的賒銷合同類似。財務人員要做好提醒業務部門催收貨款、審核合同憑證并進行賬務處理、及時準確開好發票等工作。

(三)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企業要努力提高合同管理的系統性和科學性,要盡量統一合同格式,規范簽署流程,實現對合同的分類管理,并做好合同檔案的整理和保管。企業要努力提高合同管理的信息化、自動化水平,建立起合同管理的數據庫。企業的合同管理應該達到這樣一種水平,就是財務人員能隨時根據相關要求,按照合同承辦部門、簽署合同主體、合同業務類型、合同簽署時間、合同生效時間、合同履行進度等維度統計并查詢到每一個合同,形成電子化的合同檔案,并可對每一個合同進行實時執行追蹤和后評價。合同到期時,能自動提醒續簽,避免企業重大業務因為沒有簽訂合同而導致的經營風險和稅務風險。財務部門可定期對數據庫進行橫向或縱向對比分析,為企業決策層提供智力支持。

四、結束語

企業要切實加強合同的管理,一是財務人員積極參與企業的合同管理,發揮出應有的專業作用;二是制定嚴格規范的合同管理相關制度,并且加強監督落實,保證實際執行到位;三是企業要提高合同財務管理的系統性和科學性,以及合同財務管理的信息化、自動化水平。從根本上講,就是要形成企業財務部門積極參與合同管理并發揮充分作用的企業文化。企業財務人員不僅僅要做好合同的會計核算工作,還要審核合同的經濟效益和合規性,并監督合同的進度執行,還要能夠通過研究分析合同相關數據,為管理層提供決策支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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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郝秀鳳.試論企業合同管理.中國民營科技與經濟,2007年第1 期.

[3]張遠堂.公司合同管理操作指南[M]. 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

篇8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行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原則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實行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意見

    為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按時足額領取基本養老金,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的通知》(〔2000〕9號)精神,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2000年底前,我市將對參加了社會保險的單位中80%的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此項工作要堅持“積極穩妥、先行試點、滾動推進”的原則,今年7月份在西城區先行試點,在試點的基礎上在全市逐步實施。現就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實施范圍和步驟

    對按規定參加本市養老保險統籌的單位中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人員逐步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2000年要在原行業統籌之外所有參統單位中實行。2001年在原行業統籌單位中實行。爭取用兩年左右時間在全市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二、社會化發放的內容和形式

    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內容為按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在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的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形式主要是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工商銀行和郵局代為發放,為方便離退休人員領取、查詢,可自主就近選擇發放網點。

    (一)居住在本市的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由工商銀行和郵局發放;

    (二)居住在外地的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由郵局寄發;

    (三)對有特殊困難的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根據本人申請和實際情況,委托郵局上門送發。

    三、統籌外養老金發放形式

    企業支付的統籌外養老金不屬于基本養老金范疇,應由原資金渠道解決。其中離休人員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發放的各種補貼應給予保障。單位可以委托工商銀行、郵局在發放基本養老金時一起發放。

    四、基本養老金發放時間

    基本養老金發放時間為每月15日,遇法定節假日提前發放。為保障離退休人員按時足額領取基本養老金,保證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各級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撥付基金,確保基本養老金的按時發放。

    五、組織實施

    (一)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是確保離退休人員按時足額領取基本養老金,保證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領導要予以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周密安排,確保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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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概述...2

2.知識產權管理辦法...4

3.專利管理辦法...8

4.發明創造專利申請表...13

5.商標管理辦法...16

6.技術合同管理辦法...19

7.技術合同管理辦法...22

8.保密協議...26

9.科研檔案管理規定...29

10.知識產權獎勵辦法...33

11.發明創造獎評分表...35

12.成果排名分配系數與權重系數規定...38

13.附錄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名錄...40

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概述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不斷推進,我國經濟逐步融入世界經濟體系,在這個市場經濟和知識經濟的時代,企業間競爭乃至國家間競爭已實質演變為知識的競爭.技術創新是企業發展的原動力,但如何在實現創新后又不致被他人仿冒,或如何以最合理的方式管理和轉化創新成果,這是當前企事業單位面臨的重大挑戰。激烈的市場競爭使得企業要不斷壯大,就必須一手抓技術創新、產品創新,一手抓以專利為主的知識產權管理,特別是必須采取各種的競爭手段與保護措施為適應市場競爭需要而建立和發展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今天企業間的競爭已是對知識的產出、實施,轉化等全方位的競爭.在發達國家的很多企業中,知識產權制度被視為是企業的生命線。在我國,越來越多的企事業單位也意識到建立運行良好的簇新制度,對于維護企業無形資產、嗇企業市場效力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制定的好壞也將直接影響著我國科技產出和知識創新,從而影響企業乃至國家研發實力及核心競爭能力.所以建立完善的專利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是現代企事業單位科技與經營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知識產權管理實際就是企業知識資本的優化管理.通過技術層面對企業知識資本的整合,挖掘企業固有的隱性知識,吸收和借鑒國際上先進的管理經驗,將知識資本更多、更快、更好地轉化為企業效益.對于初次建立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的企業來說,在建立全面完整的管理規范之初,還應包括完整的關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組織規范.這一類組織規范應涵蓋以下內容:管理部門的人員組成、及此類人員的任職期限等;管理部門在管理企業知識產權事項方面的職責、與其他日常管理部門的關系等.

制訂完整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是知識產權管理的基礎,是企業根本制度上的構建,也是管理方法、管理理念的全新革命,其通過企業有系統地實施,而成為現代企業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內容可以用兩種模式來確定.第一種模式是制訂一份統一、全面的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該管理規范由企業的最高決策層來制定;另一種模式是將一些比較原則性的內容集中在一份文件中加以規定,而將其他較具體、有較強操作性的內容在按照一定標準在另外幾個文件中規定.采用第二種模式建立企業知識產權規范時,還可以將原則性比較強的內容放在較高的決策部門來制訂,比如說公司股東大會或公司董事會等,而操作性比較強的內容則由具體的管理部門按照前一份文件的內容制定。對于一個規模較大、知識產權事項在企業的經營中占據重要地位的公司來說,采用第二種模式更為合理,企業的總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由企業的較高決策層來確定,同時,針對具體事項的靈活決定權交給具體的管理部門,使得企業對變化的市場形勢有較快的應對措施.對于規模較小的公司來說,采用第一種模式是比較明智的選擇。規模較小企業的董事會與具體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往往具有相差不大的人員構成,這兩個機構的決策頻率相差也不會太大,而且將所有的規范放在一個文件中還可以較大程度地避免規范之間的邏輯缺陷.

與任何其他類型的規范包括國家制定的法律一樣,企業內部的知識產權管理規范也應該具有完備性、邏輯的自洽性和可操作性。規范的完備性,要求制訂出的管理規范應當能夠預見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絕大邵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需要規范的事項,并且對這些可能發生的事項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完備性并不意味著規范的制訂者能夠預見未來可能發生的所有事項,當然,規范的制訂者應當使用一定的技巧,比如說采用原則性條款等方式使管理規范的涵蓋范圍發生模糊,藉由法律解釋的方式來擴充規范的范圍.邏輯的自洽性則有多層次的含義,首先是要求規范本身以及與某一規范相關的其他規范等使用的概念應當一致,這種一致包括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兩部分;其次是要求規范當中使用的命題應當一致,不能出現此是彼否的情況;第三是要求整個規范應當是一個自圓其說的整體,規范的不同部分相互支撐,使規范完整的內容都已具備,并且沒有與規范事項不相關的東西。可操作性從規范本身來講,是要求規則本身確定了所需規范事項的人、事、責任、時間、行為等要素;從需要規范的事項角度來講,則要求一旦相關事項發生,與事項相關的人能夠從管理規范中找到相應的規則來確定其行為和相應的責任。從企業的實際情況來看,可操作性還要求根據規范所從事的行為是可以實現的,并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

建立有效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需要建設企業知識產權文化,培植企業員工的知識產權保護理念,使知識產權工作成為企業管理中的重要部分。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是綜合的防御、維護、反侵權體系,包括本單位所涉及知識產權的內容、制度的適用范圍、知識產權成果的權利歸屬和管理、確立相關評定中的知識產權標準、對鼓勵成果產出和轉化的獎勵及利益分配、簽定知識產權合同,保密規定,維權措施等多個方面.由于每個企業所在的行業,企業規模;企業成長階段等因素都存在差異性,因此,應當結合自己的特點制定一套最適合自己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本單位知識產權的保護,規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鼓勵員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

(一)專利權和技術秘密。主要指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新設計、新配方、新品種等專利權和技術秘密;

(二)商標權和商業秘密。主要是指本單位的注冊商標、商號等,以及所擁有的未公開的工程、設計、市場、經營、服務、財務、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權(含計算機軟件)。主要指本單位的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及文檔資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圖、攝影、錄像、藝術表演、教材、辭書、規范匯編等;

(四)國家法律規定保護的其它知識產權。

第三條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遵循統一管理、分工協作、規范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本單位設立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下設專利、商標、商業秘密等各專業管理崗位,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負責相關知識產權的管理和具體工作。其他各相關業務部門還應指定本部門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兼職人員。

第五條知識產權管理部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知識產權各類管理規定,協調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劃分各崗位的管理范圍與職責,指導、監督、檢查其他部門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二)審核業務部門的申請,組織和建立知識產權檔案管理;

(三)代表本單位負責知識產權的申請等對外工作;

(四)代表本單位負責知識產權糾紛處理、訴訟等對外工作;

(五)參與簽訂或審核涉及本專業知識產權內容的各類合同、協議,建立知識產權合同檔案;

(六)組織宣傳和學習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知識并交流經驗。

第六條本單位員工完成單位工作任務、利用單位名義、利用單位物質條件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屬于職務智力勞動成果,其持有權屬本單位。

(一)完成本單位工作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是指:

1.執行本單位工作任務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2.履行本崗位職責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3.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屬于所在單位的業務范圍;

4.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辭職或調離的員工在離開原單位二年內完成的與其在原工作崗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二)利用本單位的名義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是指:

1.利用本單位的名譽、名稱或社會地位進行的各種行為;

2.利用本單位的人力及未公開的技術情報資料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3.工作時間內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第七條一切職務智力勞動成果的持有(所有)權歸本單位,任何其他單位及個人未經允許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銷售、使用或侵吞本單位持有(所有)的職務智力勞動成果。

第八條職務智力勞動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關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應榮譽、獎勵及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九條本單位的注冊商標、商號等管理工作由專業管理部門依據國家和本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技術項目完成后,項目負責人須及時向研究項目下達的主管部門報告,按本單位的規定提交全部科技檔案文件,并提出申請專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對可申請專利的項目及時辦理申請事項,不宜申請專利的技術秘密,應采取相應保密措施。應申請專利而未申請造成本單位經濟損失者,要追究直接責任者和單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包括在研究過程中已具備申請專利條件者。

第十一條專利是知識產權中的重要內容,在專利管理中涉及的具體問題,根據國家和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完成科技項目合同約定或計劃任務書的規定任務后,研究人員須將全部實驗報告、實驗記錄、圖紙、聲像、手稿等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交本單位知識產權檔案管理部門歸檔并填寫鑒定申請書,要按照國家和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鑒定。

第十三條嚴格執行科技檔案的相關制度規定,包括檔案密級制定、借閱程序等,對涉及本單位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科技檔案應采取限制閱讀措施。

第十四條對本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單位的有關規定,簽定保密協議。

第十五條在與其他單位進行委托研究、委托開發或合作研究、合作開發時,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合同中必須有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

第十六條訂立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合同)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單位關于技術合同管理的相關規定,明確約定科技成果有關權益的分配等。任何個人未經同意,不得以單位的名義對外簽定技術合同。

第十七條對于在知識產權形成、保護、管理及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或有效制止侵權、維護公司知識產權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人員,將依據國家和本單位的具體規定,給予包括發放獎酬金、提職、提級、職稱評定等物質和精神方面的獎勵。

第十八條屬于本單位的技術成果在實施或轉讓后的收益,按國家和本單位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該項職務科技成果的發明人、設計人可按規定提取酬金。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剽竊、竊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單位知識產權的,或造成單位知識產權被侵犯的,由知識產權管理部依據規定追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及時向司法機關舉報。

第二十條侵害人為本單位員工的,應責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其經濟責任。

第二十一條侵害人為司F本單位員工的,應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擔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必要時,提請政府機關處理或遵循法律途徑解決。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辦法同時廢止。

點評:

《知識產權管理辦法》從其在企業管理規范中的地位上來說,應當是一個企事業單位管理知識產權事項的核心.該規范可以有兩種方案來確定其內容,一種方案是僅僅在該管理辦法中規定一些與知識產權管理相關的原則性規范,另一種方案則是在該文件中將所有與知識廣權相關的事項確定下來。一個企事業單位的規章制度也要求保持一定的穩定性.

這里所列舉的《知識產權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是從企業當中實際使用的管理規范中挑選出來的.該管理規范遵循了第一種方案,規定了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中一些總則性的內容,對知識產權工作涉及到的大體內容和不同種類知識產權包括的共性問題作了概括規定,在整個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體系中起到統領的作用.應在誼管理辦法之下再制訂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比如專利,商標、著作權等規范文件,而這些文件的可操作性就應當相應地提高。

但是,本辦法在其所需要實現的目的上不是很清楚.這里我們需要注意區分在制訂規范中兩個不同層次的目的,一個是指實施知識產權管理所需要達到的目的,另一個則是指制訂管理規范需要達到的目的,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另外,本“辦法”在某些具體條文的規定方面也存在一些問題,尚需斟酌,如:

第二條,在企業的管理規范中,沒有必要對知識產權其外延進行規范,這也不是一個企業的管理規范能夠做得到的.而且在這里的列舉中還出現了與國家法律、國際公約等不一致的地方。

第七、八條,這里實際上需要規范定義的是職務作品、職務發明等內容,因這方面的內容在法律上已經有規定,所以定義的內容可以省略,而關于權益分配等的內容則往往可以通過具體的勞動合同等方式來確定,或者也可以在具體的管理規范中確定,在這里進行統一規定不太合適。

第九條,此內容法律已作出規定,這里顯得多余。等等.

有關知識產權的事項,在相關國際條約、國家法律法規中都有規定.一般來說,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應當是這些法規在本企業的具體實現,所以應當盡量采用程序化,組織化的規范來確定法規中的內容在本企業具體實現的方式。

專利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單位的專利工作,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形成企業自主知識產權,推動生產技術進步,提高公司市場競爭力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單位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利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第三條本單位專利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宣傳普及專利知識,激發員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推動我單位科技進步;提高市場競爭力和經濟效益。

第四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單位。申請被批準后,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五條在取得專利申請號及取得專利權后,單位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按有關規定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第六條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專利工作者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的責任。

第二章專利的管理

第七條本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部是專利管理的主管部門,其職責包括:

(一)制定并實施單位專利戰略,并納入技術進步和現代企業制度規劃中;

(二)負責對員工進行專利法和專利知識的宣傳培訓;

(三)鼓勵員工開展發明創造活動,為職工提供有關專利事務的咨詢服務;

(四)辦理本單位專利申請、專利資產評估、專利合同備案、認定登記和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以及專利廣告證明等事宜;

(五)保護本單位專利權和防止侵犯他人的專利權,辦理有關專利糾紛、專利訴訟事務;

(六)管理單位專利資產,防止專利資產的流失;

(七)組織專利技術實施,管理專利實施許可貿易;

(八)管理、利用與本單位有關的專利文獻和專利信息,為科研、生產、貿易經營全過程服務;

(九)研究制定本單位的專利戰略,為經營決策服務;

(十)做好技術和產品進出口中有關的專利工作:

(十一)依法辦理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與報酬;

(十二)籌集和管理本單位的專利發展專項資金;

(十三)其他與公司專利工作有關的事務。

第八條本單位專利資產管理包括如下內容:

(一)專利技術開發;

(二)專利申請、維持、放棄的確定,職務與非職務發明的審查,科研檔案和發明或設計人員流動的管理;

(三)專利評價、評估;

(四)專利申請、優先權、署名權、專利權;

(五)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權轉讓、專利許可及專利權質押;

(六)專利戰略研究與制定;

(七)專利訴訟和向海關提請知識產權備案;

(八)其他與專利資產有關的事項。

第九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一)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

(二)以國有專利資產與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實施的,或者許可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實施的;

(三)以專利資產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四)需要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單位的專利資產評估,應委托有專利資產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辦理。

第十一條本單位在產品、技術開發立項之前,知識產權管理部必須和相關業務部門一起進行專利文獻的檢索與分析,避免重復研究與侵權,同時運用專利制度的規則,提出能獲得最大市場利益的有關技術路線和技術解決方案的建議。在研究開發過程中及完成后,要進行必要的跟蹤檢索。

第十二條單位開展對外貿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知識產權管理部進行項目專利檢索:

(一)技術、成套設備和關鍵設備的進出口;

(二)未在國內銷售過的原材科和產品的進口;

(三)未在其他國家和地區銷售過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出口。

第三章專利的申請

第十三條申請專利的目的在于獲得專利權,保護發明創造現在和潛在市場,以獲得一定的經濟效益。

第十四條在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新材料、新工藝的研究、技術改造,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凡符合專利授予條件的,應及時申請專利,以取得法律的保護。

第十五條專利申請的提出

(一)凡欲申請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應填寫本單位《發明創造專利申請表》(見附件),發明人或設計人在填寫“申請專利的主要內容”欄時,應對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的技術特點包括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有益效果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并根據已知技術對發明創造的專利性作出評價;

(二)部門專利管理員應在“部門初審的意見”欄,就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專法有關規定作出初審的意見;

(三)部門專利管理員將此表交至知識產權管理部;

(四)專利申請審批需要加快的,專利申請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說明需加快理由,同(專利申請表》一并交到知識產權管理部。

第十六條專利申請的審批

(一)知識產權管理部由專職人員對申請專利的友明創造進行專利文獻檢索和專利性審查,并將檢索的情況及專利三性審查意見填入《專利申請表》中;

(二)知識產權管理部領導審查《專利申請表》并簽字;

(三)知識產權管理部將《專利申請表》報公司主管技術副總經理審批;

(四)公司主管技術副總經理批準后,知識產權管理部將“專利申請表”復印件返回到申請部門,進行專利申請辦理。

第十七條專利申請的辦理

(一)專利申請根據其經濟價值、市場競爭價值的大小分為:普通級,重要級、重大級。

1.普通級專利申請,是指經濟價值和市場競爭價值的大小均一般的專利申請;

2.重要級專利審請,是指具有一定經濟價值或市場競爭價值的專利申請;

3.重大級專利審請,是指創造性高,屬國內外首創,代表技術潮流或發展方向,能給公司帶來巨大經濟效益,使公司處于市場優勢地位的專利申請。

(二)部門專利管理員通知發明人或設計人按《專利申請須知》(附件)的要求,提供專利申請技術交底書或專利申請文件交知識產權管理部。

(三)知識產權管理部根據專利申請重要性等級的不同,按不同的方式辦理。

1.普通級專利申請的辦理: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由知識產權管理部直接辦理,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由知識產權管理部直接辦理或組織本單位專利申請人辦理;

2.重要級專利申請的辦理:知識產權管理部在組織本單位專利人、發明人、相關技術人員或專利機構人進行討論,確定最佳保護范圍和方式后,組織單位內部專利人或委托專利事務所;

3.重大級專利申請的辦理:知識產權管理部組織本單位優秀專利人、發明人、相關技術骨干或資質較深的專利機構優秀人員進行詳細討論,確定最佳保護范圍和方式后,組織單位內部優秀專利人或委托資質較深的專利事務所。

第四章專利的許可使用

第十八條本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開發或者委托研究、開發簽訂相關合同時,合同應當包括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等技術成果歸屬的條件,并符合國家和本單位相應規定。

第十九條本單位與國內外組織或者個人簽訂的合作研究、開發或者委托研究、開發的合同中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中產生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和相關技術秘密的歸屬;

(二)本單位與合作方或者承接方對項目中產生的專利的轉讓、許可等的管理權限和管理方式;

(三)本單位與合作方或者承接方投入的物質條件、資金及研究人員智力勞動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對專利實施取得收益的分享辦法和比例。

未簽訂合同或者合同未約定的,項目中產生的專利權和相關權益由承擔者持有或所有。

第二十條本單位在引進技術,進口產品或建立中外合資企業外方技術、產品作為投資時,責任部門應將其技術、產品包含的專利技術項目,報知識產權管理部進行檢索。知識產權管理部根據檢索情況,提供檢索報告,為談判、簽約提供依據。

第二十一條引進技術涉及第三方專利時,應有擔保條款,明確雙方在涉及第三方專利時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知識產權管理部根據單位發展要求,應積極為單位實施國內外專利技術服務。各部門對單位持有或所有的專利技術,應積極實施,本單位無條件或不能充分實施的,應適時進行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

第二十三條本單位實施他人專利技術或許可他人實施本單位專利技術,應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到合同簽訂地或者被許可方機構注冊地或專利實施地專利管理機關認定登記。

第二十四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含有專利許可內容的技術轉讓合同的談判、簽訂,應有知識產權管理部專利管理人員參加,并按照國家和本單位有關技術合同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專利的保護

第二十五條單位及員工有權保護本單位專利權不受侵犯,維護單位的合法權益,發現侵權行為;應及時報知識產權管理部;并幫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必要時可請示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或向人民法院。同時,單位應避免侵犯他人的專利權。

第二十六條侵犯本單位專利權的行為包括:

(一)未經我單位許可生產、銷售與本單位專利相同或相近似的產品。

(二)未經我單位許可進口與本單位專利相同或相近似的產品。

(三)將我單位專利號標記在產品上進行銷售,假冒本單位專利產品的行為。

(四)使用上述侵權產品的行為。

(五)未經我單位許可展示與本單位專利相同或相近似的產品和技術,以及從事招投標活動。

第二十七條本單位專利權益涉及海關保護的,要按照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要求,及時向海關總署申請辦理專利權海關保護備案。

第二十八條請求調處專利糾紛和進行專利訴訟。由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辦理,必要時可委托專利機構或法律事務部辦理。對委托專利機構辦理專利訴訟的,應有法律事務部參與,并將有關材料送法律事務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單位對其專利或專利申請,應依法及時交納年費或申請維持費,維持其有效。對擬在法定期限屆滿前放棄或終止的專利和專利申請,要予以論證確認并建立管理檔案。具體事宜由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

第三十條本單位應充分利用專利信息,掌握與本企業有關的國內和國外申請專利的動向,對有損于本單位權益且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他人專利,應及時提出撤銷專利權請示或提出宣告無效請示,排除不應授權的專利。具體事宜由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發明創造專利申請表

發明創造專利申請表編號:

名稱

申請部門

申請日期

發明人或設計人

聯系方式

專利申請類別

(在對應類別前劃√)

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專利申請等級

(在對應類別前劃√)

普通級重要級重大級

申請專利的主要內容

部門初審意見

部門專利管理員:年月日

部門領導意見

部門領導:年月日

檢索及審查意見

公司專利管理員:年月日

主管部門領導意見

是否加快:加快不加快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意見:年月日

審批意見

主管技術副總經理:年月日

申請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提供資料的要求:

1.所屬的技術領域及有關的現有技術、引證反映現有技術的文件,寫明所做的檢索或查閱到的現有技術資料,包括本技術的歷史背景和現狀,說明現有技術的缺陷、不足或存在的弊病。

2.在對背景技術作了簡要描述和評價的基礎上,針對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存在的問題結合發明所取得的效果提出本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目的,也就是本發明或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任務。

3.清楚、完整地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內容,以發明必要技術特征綜合形式來闡明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實質內容,以必要的附加技術特征對發明或實用新型作進一步的描述。

4.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的優點,即構成本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解決方案的技術特征所帶來的效果。

5.具體描述實現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最佳實施例,詳細描述實施的方式,列出各種參數與條件,并對照附圖加以說明和描述。

6.對發明創造進行保護的技術特征,即區別與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

7.摘要,內容包括發明或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主要技術特征和用途。文字不得超過200字。

8.繪圖工具繪制的附圖一套,例如:電子產品的電路框圖、電路原理圖、機械產品視圖、立體圖等,每張附圖大小不得超過18X25厘米。

點評:

專利管理工作是企事業單位尤其是技術型企業的生命線,專利管理工作的好壞將對企事業單位的發展將產生深遠的意義。專利管理制度包括了技術產生、利用和保護等一系列環節的內容,它將直接影響企事業單位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出和核心競爭力的建設.

這里列舉的《專利管理辦法》較好地具備了規范的完備性.首先,誼管理辦法申明確了企業實施專利管理的機構及其職責,從組織上給予了保證;其次該管理辦法規定了從提交專利申請開始的一系列與專利相關的事項的處理方法,在程序上具較強的可操作性;再次,該管理辦法還規范了與專利事項相關的人員的職責,使得分工合理,權責明確。

但是,該管理辦法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不足:1.規范的章節劃分沒有依據一個統一的標準;2.較多地引入了國家法律規范甲的內容,但是這些內容又沒有注意到相關概念在法律上的完整含義,所以使得規范與法律規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差異,可能導致相關人員在實施該管理辦法時與國家法律相違背.

下面就誼管理辦法的一些具體規定提出一些意見:

第6條,本義是在企業提交了相關的專利申請之后,包括發明人在內的有關人員均負有為單位保密的責任。但在這里只是提出“專利工作者及有關人員”而沒有具體提到發明人等人員,而且保密的時限也沒有進行規定。

篇10

第一條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提高縣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水平和投資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政〔〕11號)、《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規定(試行)》(榕政綜〔〕227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代建制,是指縣級政府投資項目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項目竣工驗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規定所稱的縣級政府投資項目,指使用縣級預算內外資金、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和間接融資資金以及縣級政府管理的其它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項目。

第三條本管理規定先在縣級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中試行,在此基礎上逐步推廣。

下列縣級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凡項目總投資達到500萬元且政府投資占項目總投資50%以上的,均可依照本規定推行代建制:

(一)縣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檢察審判機關、派、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辦公以及為辦公服務的接待、會議、培訓等用房項目;

(二)縣屬科教文衛體、民政及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項目;

(三)由縣級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

(四)財政出資建設的重點項目拆遷安置房項目。

上款所列以外的其他縣級政府投資項目,可參照本管理規定推行代建制;

第四條代建項目可以采用全過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單位對代建項目從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直至竣工驗收實行全過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階段的代建方式,將代建項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設實施兩階段分別委托代建單位進行管理。

第五條代建工作的開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專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

第六條縣發改局負責指導和協調縣級政府投資項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資管理權限和建設程序審批代建項目,對代建項目實施投資管理和監督;縣財政局負責代建項目的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縣建設、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項目代建過程中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監察局對各有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察。

第七條縣政府機關事務管理中心負責縣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檢察審判機關、派、人民團體等單位的辦公以及為辦公服務的接待、會議、培訓用房項目代建制的組織實施工作;其他縣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組織實施工作,原則上由使用單位的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鎮所屬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組織實施工作,原則上由鄉鎮政府負責(以下統稱組織實施部門)。

第八條組織實施部門在項目代建過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依法組織開展代建單位的招標工作,會同使用單位與代建單位共同簽訂三方代建合同,并依法將招標文件、招標投標情況和代建合同報縣發改、財政部門和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依法組織開展監理招標工作,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并依法將招標文件、招標投標情況和監理合同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依法履行監理合同;

(三)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

(四)審核并匯總上報代建單位代編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審定其中的非財政資金計劃;

(五)對代建單位的資金撥付申請提出審查意見;

(六)協調代建單位、使用單位和監理單位關系,對項目代建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向縣發改、財政部門和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項目代建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將代建過程中發生的違規行為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七)參與或組織項目竣工驗收、資產移交。

第九條代建項目實行合同管理,組織實施部門應當將本規定明確的各方權利、義務及獎懲等內容寫入代建合同;對全過程或者建設實施階段的代建單位,組織實施部門應當在代建合同中明確由其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積極推行工程質量保險制度,鼓勵代建單位牽頭,就建設工程項目統一投保。

第二章代建單位和使用單位

第十條縣級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單位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地區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良好的財務狀況和信譽;

(二)具有甲級工程咨詢、甲級工程設計、甲級工程監理、甲級工程造價咨詢、甲級招標、施工總承包一級或房地產開發二級以上等資質之一,或者是經有權機關批準設立的專業項目管理機構或縣級國有投資公司;

(三)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以及其他工程技術和管理人員符合規定的資格要求;

(四)有與代建管理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并制定專門的規章制度。

國家對代建單位及其管理人員的資格條件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縣級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單位:

(一)已被行政機關責令停業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務的;

(二)近三年內承接的建設項目中發生過較大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違規、違約行為的;

(三)近五年內曾代建的項目后評價結論為不良的。

第十二條縣建設局、水利局、交通局負責縣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的代建信譽、業績等情況考核,對代建單位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并向社會公布代建單位名錄。

列入縣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名錄的代建單位參與本縣代建項目投標,符合招標公告規定條件的,不再對其進行資格審查。

縣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名錄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縣建設局協同縣水利局、交通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縣級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代建單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擔以下職責:

(一)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代辦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及與該階段相關的項目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行政許可手續;

(二)依法組織項目勘察、設計等招標活動,并將招標文件和招標投標情況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組織實施部門備案;

(三)依法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項目勘察、設計合同,并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組織實施部門備案;

(四)組織開展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工作;

(五)代辦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土地征收、房屋拆遷、消防等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六)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項目前期工作。

第十四條縣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施代建單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擔以下職責:

(一)組織開展項目施工圖設計,與組織實施部門、使用單位溝通協調,保證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滿足使用單位的需要;

(二)負責項目預算(施工圖預算及相關費用)編制工作,經組織實施部門初審后報財政部門審核;

(三)依法組織項目施工、主要材料設備采購招標活動,并將招標文件、招標投標情況報告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組織實施部門備案;

(四)依法與施工、主要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簽訂項目施工、主要材料設備采購合同,并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組織實施部門備案;

(五)負責簽訂的建設合同條款中必須規定接受縣審計局審計監督的相關內容。

(六)代編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基建支出預算,交由使用單位按規定程序報批,但由縣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組織實施的項目,代建單位應當將代編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基建支出預算直接交由縣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按規定程序報批;

(七)按照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的年度投資計劃和縣政府批準的年度基建支出預算,提出項目用款申請,由組織實施部門審查報縣政府審批后,財政部門予以安排資金;

(八)按月向縣發改局、財政局和組織實施部門以及使用單位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代編項目年度財務決算報表;

(九)代辦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開工報告或施工許可證等開工前必須履行的報批手續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驗收前必須履行的報批手續;

(十)組織項目施工,負責辦理項目施工中出現的設計變更、概算調整等報批手續;

(十一)協助監理單位組織項目中間驗收,會同組織實施部門和使用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工程質量驗收);

(十二)負責代編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經組織實施部門初審后,報縣財政局審核;

(十三)負責將項目竣工及有關項目建設的技術資料完整地整理匯編移交,根據項目產權歸屬向組織實施部門或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十四)辦理代建項目資產移交手續后,向縣發改局、財政局、建設局和組織實施部門報送項目代建總結報告;

(十五)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代建單位應當嚴格履行項目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約定對代建項目的工期、資金使用、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全面負責。

代建單位應當督促項目各參建單位加強項目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為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提供法定的保障條件和措施,并向組織實施部門和縣建設局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情況。

第十六條代建單位不得將所承擔的項目代建工作轉包或分包。

代建單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直接從事代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招標等工作。

第十七條縣級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單位承擔下列職責:

(一)根據項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會同組織實施部門提出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編制項目建議書,按規定程序報批;

(二)根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會同組織實施部門提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設標準;

(三)配合做好項目建設的外部環境,包括建設用地、用水、用電等資源的提供和協調;

(四)參與組織項目的監理招標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件審查;對設計及變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議;

(五)協助項目代建單位辦理有關手續,參與簽訂三方代建合同和項目竣工驗收;

(六)將項目代建單位依照本規定代編并提交的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送組織實施部門審核、審定;

(七)負責自籌建設資金的籌措,代建項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第三章代建項目組織實施程序

第十八條項目組織實施部門按照程序報請縣發改局審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附有建設管理形式的內容,闡明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單位選擇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直接委托)建議。

第十九條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縣級政府投資項目,縣發改局在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中,確定該項目是否實行代建制,并明確代建單位選擇方式。

項目實行代建制的,縣審批部門應當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等抄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實行代建制的項目,達到《省招標投標條例》及其配套文件規定的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應當依照規定由組織實施部門委托招標機構通過招標方式選擇代建單位。按照《省招標投標條例》及其配套文件規定可以不招標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后,可以通過直接委托方式確定代建單位。

項目實行全過程代建或者實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確定代建單位的工作均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進行。項目實行分階段代建的,確定前期工作代建單位的工作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進行,確定建設實施代建單位的工作在項目初步設計批復后進行。

實行分階段代建的,組織實施部門應當會同使用單位做好兩個階段的銜接工作。

第二十一條通過招標選擇代建單位的,組織實施部門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報縣發改和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縣發改和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內容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責令其改正。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企業可以組成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項目代建單位招標,應當采取綜合評估法評標。招標文件所規定的評標辦法應當重點考核投標人的項目建設管理人員構成、項目建設管理方案、履約信譽、代建工作業績和財務狀況等方面內容。

組織實施部門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縣發改、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項目代建單位確定后,由組織實施部門會同使用單位與代建單位簽訂三方代建合同,在滿足項目功能的前提下,確定項目的投資、質量、安全和進度要求。

項目代建合同應當對建筑面積、建設內容、材料標準、使用功能、內外裝飾標準和具體等要求作出詳細約定。

組織實施部門應當自項目代建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代建合同報縣發改、財政和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代建項目實行履約擔保制度,簽訂項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單位應當向組織實施部門提供銀行出具的金額不低于項目代建管理費的履約保函。具體金額根據行業特點,在項目招標文件中確定。

第二十三條代建項目的監理單位由組織實施部門會同使用單位依法另行組織招標確定。組織實施部門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監理合同由組織實施部門同中標人簽訂。組織實施部門應當自監理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合同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監理單位對代建項目進行獨立監理,并按月向組織實施部門報送代建項目監理月報。

與項目代建單位有股權或隸屬關系的單位,不得參與該項目的監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項目前期工作實行代建制的,代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和項目代建合同的要求開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須達到國家規定要求。

項目全過程或者建設實施階段實行代建制的,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控制投資,在施工圖設計中實行限額設計。項目預算不得超過經批準的設計概算。嚴禁在施工過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設計、增加投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變更核定的項目總概算的,由代建單位提出,經項目監理單位和使用單位同意,組織實施部門預審,報縣政府審批后方可變更。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項目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因國家重大政策變化對項目造價影響較大的;

(三)因資源、水文、地質、考古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建設方案的;

(四)擬變更的設計合理性比原設計有較大提高的、設計明顯優化的,且變更項目的子項投資沒有超過中標合同子項投資,或投資相對減少的。

第二十五條代建單位應當依法組織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主要材料設備采購等的招標,并嚴格遵守國家、省和市有關招標人的規定。

代建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組織實施部門備案;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組織實施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合同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組織實施部門備案。

代建單位不得在招標文件中對投標人提出與項目等級不相適應的過高的資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單位為依據編制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第二十六條代建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監理單位確認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術、經濟簽證,編制工程竣工結算,由代建單位核實并經組織實施部門確認后依法依規報縣財政局審定。

第二十七條代建項目全部建成后,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組織竣(交)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項目前期工作實行代建制的,自項目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項目代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向組織實施部門或者使用單位移交涉及項目前期工作的全部資料。

項目實行全過程代建或者建設實施階段代建的,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項目代建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在三個月內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經組織實施部門審查后,報縣財政局審核批復。根據產權歸屬向組織實施部門或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協助使用單位和產權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

第二十九條代建單位應當按照檔案法等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有關項目檔案。對項目籌劃、建設各環節的文件資料,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辦理項目資產移交手續時,應當根據產權歸屬向組織實施部門或使用單位移交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

第三十條項目實行全過程代建或者建設實施階段代建的,工程保修期內,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維護;工程保修期結束后,由使用單位負責項目維護。

第四章項目投資計劃和資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項目代建合同簽訂后,代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進度和資金需求,代編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交由組織實施部門或使用單位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報批。其中,年度非政府資金投資計劃由組織實施部門直接審定,年度政府投資支出預算由組織實施部門報縣政府審批。縣財政局根據縣政府批示件按進度要求及組織實施部門審核意見將資金撥付給代建單位。待條件成熟后,縣財政局可以實行國庫直接支付施工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

代建項目自籌的非政府投資資金,由使用單位根據組織實施部門審定的年度投資計劃、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和代建合同約定,按時撥付給代建單位。

代建項目的代建管理費和監理費由組織實施部門報縣政府審批后,由縣財政局按照縣政府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分別撥付給項目代建單位和監理單位。

第三十二條項目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基建預算管理、基建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賬戶管理制度等進行管理和單獨建賬核算,保證建設資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組織實施部門和縣財政局報送相關材料。符合在線監控要求的縣級政府投資項目,應按規定納入在線監控。

由縣財政局和使用單位撥付給項目代建單位的建設資金不列為代建單位的收入來源,代建單位不得自行從中提取代建管理費。

第三十三條項目代建管理費列入項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費用中列項。

實行分階段代建的項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費原則上按前期工作階段占30%、建設實施階段占70%進行分割,具體分割比例由組織實施部門根據項目特點和代建單位確定方式而定。

項目代建管理費不包括代建單位自行承擔的代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招標等服務費用。組織實施部門或代建單位直接承擔代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招標服務的,由項目使用單位另行支付服務費用,具體費用在項目代建合同中約定。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項目概算中不得再列建設單位管理費。組織實施部門或項目使用單位在代建過程中已發生的建設單位管理費,需報縣政府審定批準后在項目概算中列項。

第三十四條通過直接委托方式確定代建單位的項目,代建管理費應當根據代建內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國家基建財務制度規定的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費標準嚴格核定。

通過招標方式選定代建單位的項目,代建管理費可以由組織實施部門在招標前確定,或在招標時通過競標方式確定。

第三十五條實行全過程代建的項目,招標前或者在招標時通過競標方式確定的項目代建管理費不得超過下列公式確定的限額標準:

(一)經批準投資估算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代建管理費的限額標準為“投資估算值×2%”;

(二)經批準投資估算5000萬元及以上、1億元以下的項目,代建管理費限額標準為“[100萬元+(投資估算值-5000萬元)×1%]”;

(三)經批準投資估算1億元及以上、5億元以下的項目,代建管理費限額標準為“[150萬元+(投資估算值-1億元)×0.8%]”;

(四)經批準投資估算5億元及以上、10億元以下的項目,代建管理費限額標準為“[470萬元+(投資估算值-5億元)×0.5%]”;

(五)經批準投資估算10億元及以上、20億元以下的項目,代建管理費限額標準為“[720萬元+(投資估算值-10億元)×0.2%]”;

(六)經批準投資估算20億元及以上的項目,代建管理費限額標準為:“[920萬元+(投資估算值-20億元)×0.1%]”。

特殊情況需要提高代建管理費標準的,由組織實施部門參照不高于國家和省有關部門規定建設單位管理費標準并提出,報縣政府批準。因提高代建管理費標準而增加的投資,原則上在項目預備費或者總投資結余中開支。

第三十六條項目代建管理費應由組織實施部門按項目進度分期支付,具體支付方式在項目代建合同中明確。

實行前期工作階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費在項目初步設計批準前支付不超過80%,項目開工后再支付10%,余額待項目竣工驗收后清算。

實行全過程代建或者建設實施階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費在項目竣工前支付不超過70%,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再支付10%,余額待工程保修期滿后清算。

第五章監督檢查和獎懲規定

第三十七條組織實施部門應當將項目代建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縣發改、建設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通報,并依法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組織實施部門不依照本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代建項目管理職責,造成代建項目投資失控、工程質量存在安全隱患、工期延誤等后果的,由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需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代建單位在組織項目勘察、設計、施工、主要材料設備采購等招標工作中,依法應當公開招標,未經批準擅自邀請招標或依法應當招標未經批準擅自不招標的,由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由組織實施部門解除項目代建合同,并由代建單位負責賠償損失。

第三十九條縣審計局應當依法加強對代建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監督,出具審計報告或審計決定。

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參與代建項目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監察,對違法違規人員依法及時予以查處。

經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確認代建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組織實施部門可依法解除項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關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代建單位負責賠償。

第四十條項目前期工作代建單位或者全過程代建單位對項目因前期工作階段設計不當造成的超概算承擔連帶責任,可按超概的相應比例扣減其代建管理費。

項目建設實施代建單位或者全過程代建單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設計、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或者未對投資控制實行科學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項目總決算超出總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單位負責賠償。

第四十一條代建單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項目工程質量不合格的,代建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單位無條件返工,直至驗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損失包括增加的投資費用由項目代建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中的責任單位共同負責賠償。

項目代建單位在責任期內,如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過失,導致代建項目出現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代建單位按照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應當賠償損失的,在賠償額確認后的十五日內,由組織實施部門相應扣減其代建管理費;代建管理費不足支付的,從代建單位的履約擔保中收取其余賠償額;履約擔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單位用自有資金支付。賠償金應全部用于項目建設。

第四十三條代建單位因組織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項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標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過一天,組織實施部門可扣除其項目代建管理費1‰。

第四十四條項目如期建成竣工驗收,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經驗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約定,質量驗收合格,竣工財務決算經縣財政局審核批準后,如審定投資比合同約定同口徑投資有節余,且該節余是由于代建單位通過優化設計、加強管理、配合決算審核等工作形成的,經縣發改局、財政局、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和組織實施部門共同審核,報縣政府批準后,可對代建單位給予獎勵,并記入其代建業績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