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資證券范文
時間:2023-04-25 08: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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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企業投資項目的選擇決不是漫無目的的搜尋,而是應該根據企業既定的投資戰略,以企業自身投資能力為基礎,圍繞企業核心競爭力進行項目選擇。沒有方向性的項目選擇不但浪費大量的財力、物力,而且往往無法發現真正適合企業的項目,錯失良好的投機時機。
1、基于企業投資戰略的項目選擇
企業的投資戰略為項目的選擇指明了方向,穩定型投資戰略要求企業的投資圍繞企業現有業務領域、現有市場進行核心多元化或者至少是相關多元化投資。因此,企業在選擇投資項目時,必然會圍繞現有產品進行縱向或橫向的信息搜尋。所謂縱向是指向現有產品的上游或下游延伸,橫向是指豐富產品類型以覆蓋更多的細分市場。無論是縱向還是橫向都要求企業在自己熟悉的領域內搜尋項目信息;與此相對應,創新型投資戰略要求企業跳出現有的業務框架,開發全新的產品或拓展新的市場,甚至是在完全陌生的領域進行投資。但這種投資并不意味著四處開花,毫無方向,它必須以企業的投資能力為基礎,以企業核心競爭力為中心,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延伸。
2、基于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項目選擇
企業核心競爭力是企業生存的基礎,同時也決定了企業拓展的能力邊界。企業必須明確的知道自己的核心競爭力所在,是品牌影響力、管理能力、人才儲備、技術水平,抑或是規模實力。無論是穩定型投資戰略下的縱向、橫向擴張,還是創新性投資戰略下的完全多元化都不應該脫離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控制范圍。例如,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在于品牌影響力,那么企業就應該在原有行業領域內,而不應該和原有業務脫離過大,否則品牌影響力就無法得到有效的延伸;如果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在于人才儲備,則需要進一步明確人才結構,技術人才充足的企業顯然適合投資于產品的研發,而銷售人才充足的企業則適合新市場的開拓。由此可見,在企業投資戰略為項目選擇提供了基本的方向后,企業核心競爭力再次確立了信息搜尋的范圍及中心。
3、基于企業投資能力的項目選擇
企業投資能力是由企業資金實力、現金流狀況、籌資能力等因素共同決定的,投資能力決定了企業的投資規模,包括單個投資項目的規模和企業總體投資規模。投資項目規模的確定包括兩個方面:首先,投資能力決定了投資規模的可能性,就總體投資規模而言,企業投資能力決定了它的邊界,超越自身能力的投資規模顯然是不切實際的。對于單個項目的投資規模,它必然是在總體投資規模內的,另外從分散風險的角度,企業不可能將所有的資源投資于某一個項目,這種項目風險將會是致命性的,一旦項目失敗將威脅到企業的存亡。因此,企業對單個項目投資規模的確定必須在投資能力的基礎上考慮風險分散的要求;其次,客觀條件決定了投資規模的可行性,這里的客觀條件包括物質技術條件、市場規模以及經濟效益等。物質技術條件決定了投資項目的性質,資本密集性、技術密集性和管理密集性行業所要求的投資規模存在相當大的差距。市場規模決定著項目發展的空間,進而決定了投資規模的邊界。經濟效益通過項目不同規模下的邊際收益率和企業資金成本間的比較,準確地界定了項目投資規模的臨界點。企業總體投資規模及單個項目投資規模的確定再次縮小了投資項目選擇的范圍,這不僅有助于企業提高項目選擇的效率,而且大大的節約了企業資源的耗費。
二、投資戰略的制訂
企業投資戰略作為企業發展戰略的一部分是和整體發展戰略相適應的,相應于企業的創新發展和穩定發展兩種基本戰略,投資戰略也有兩種基本戰略,即創新型投資戰略和穩定型投資戰略。企業選擇創新發展還是穩定發展,取決于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取決于對市場前景和企業態勢的把握。而選擇投資戰略方向(產品-市場選擇)與確定投資戰略態勢(競爭分析)構成了企業發展戰略的核心,它們構成了企業投資戰略選擇的前提。在明確了企業發展戰略的基礎上,投資戰略的選擇包括投資戰略類型、投資時機選擇和投資項目的優化組合。
三、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是整個項目投資的核心部分,是項目決策的主要依據。因此,可行性研究的科學性和準確性直接關系著企業投資的成敗。一份良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該做到對項目的前景和項目未來的運行軌跡作出精確的估算,從而保證項目決策的成功率。
可行性研究有三種類型:機會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和技術科技可行性研究。機會研究的主要任務是為項目投資方向提出建議,即在一個確定的地區和行業內,以市場調查為基礎,選擇項目,尋找最有利的投資機會;初步可行性研究的主要任務是對機會研究認為可行的項目進行進一步論證,并據此作出是否投資的初步決定,是否進行下一步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研究。
機會研究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更多的是對項目的風險、技術方案、經濟效益等要素給出粗略的評價,往往限于數據選擇的補充分,評價局限于定性的層次,無法精確的描述項目前景。而技術經濟可行性研究才是整個項目可行性研究的核心部分,它必須在收集大量數據的基礎上,對項目的各項要素給出完整的定量分析,用準確的數據對項目進行評價,它是項目決策科學化的重要手段,是項目或方案抉擇的主要依據之一。
技術經濟可行性研究包括項目前景預測、技術方案評價、財務評價、社會和環境評價等重要內容,每個部分都擁有許多成熟的行之有效的評價方法和工具,本文不欲對此做簡單的羅列,而將重點對企業實際操作過程中容易忽視的環節進行討論。
1、項目風險評價
一般而言,項目風險評價包括自然風險、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市場風險、財務風險、管理風險等諸多方面。在進行風險評價時,我們往往采用單因素分析和多因素組合分析。這種分析方法可完整的給出各類風險對項目的影響,但往往忽略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從而影響了評價的準確性。
首先,我們在利用單因素風險分析中所確定的相關性以及根據各風險因素的重要性所確定的權重進行多因素組合分析時,忽略了各風險因素之間的相關性,從而影響了整體風險評價的準確性。
其次,我們在風險評價時只局限于項目本身的風險分析,而忽視了企業同時投資的多項目之間,甚至是項目和企業自身所從事的業務之間的相關性。這關系到企業整體運行的穩定性和企業風險分散的有效性。
因此,我們在進行項目風險評價時,必須要對各項目風險之間的相關性進行合理的估算,以準確的分析項目風險的影響程度。同時,要對各項目之間以及與企業已有業務之間的風險相關性,從整體上提高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
2、項目能力分析
項目能力分析同樣是一項系統性的工作,它包括技術、管理、資金等各方面的因素。企業實際可行性研究中關注最多的往往是技術和資金能力的分析,因為這兩個方面是最為直觀,同時也是無法逾越的,但其它方面的因素同樣是不容忽視的。
管理能力在項目可行性研究中容易被忽視,一方面是因為管理能力本身就無法準確的度量。另一方面,項目本身對企業管理能力的要求更是一個模糊的概念。評價上的難度使得企業往往忽視這方面的考量,或者傾向于過度自信地評價自身的管理能力。這必須引起企業的足夠重視,對某些項目而言,管理能力往往比技術能力更為重要。這是因為管理也是生產力,管理決定著技術成果能否成功的實現商品化。
我們在進行資金能力分析時,注重的是企業的資金實力和籌資能力,這決定著企業能夠向項目投入的資金量。但正如我們前面所提及的,在能夠提供項目所需資金量的同時還需考慮風險分散的要求。同時,企業自身不同的狀況也制約著項目資金的使用能力。對于自身業務現金流不充分的企業,如果新增投資項目有著同樣的狀況必然會進一步惡化企業現金流動性。而對于負債率過高的企業,不適合投資建設期長、資金回收慢的項目。
3、經濟效益評價
項目經濟分析是可行性研究的核心,這方面有著大量成熟的方法和工具。在現行的方法中,一般采用的是靜態和動態相結合,以動態分析為主的分析方法,采用了能夠反映項目整個計算期內經濟效益的內部收益率、凈現值等指標,并用這些指標作為判別項目取舍的依據。
凈現值法的特點是強調對投資運轉期間貨幣的時間價值和現金流量風險的考慮。其最常用同時也最完善的做法莫過于利用經過風險調整的現金流量和資金成本率計算凈現值。然而,在實際中,一項投資的實施除了能帶來一定的凈現金流量外,還會帶來其他無形的收益(資產)。因此,作為對傳統方法的補充和糾正,實物期權法在項目可行性研究中被越來越廣泛的采用。這種方法要求企業將項目的每一步投資看作一個期權,項目給企業帶來的除了直接的經濟收益外還包括對進一步投資或在新的領域發展的期權。例如,對一項新技術的投資,目前來看經濟效益不佳,但如果不投資,企業或許就永遠失去了在這一技術路線上的發展機會,因此這一項目的投資意味著企業購買了一份未來繼續投資的機會和權利。
四、投資項目的決策
投資項目的決策包括對單個項目的取舍和多個項目投資額度的確定和優先次序的選擇。
對于單個項目,企業需要考察的是項目內部收益率是否能夠達到要求,相對于企業籌資成本,能否取得正的凈現金值,項目投資所帶來的期權價值以及項目投資所帶來的項目風險和系統性風險。
對于多個項目的決策,企業往往會根據投資項目的經濟評價指標對項目進行排序,以此確定項目的投資次序。這種決策方法的問題在于忽略了項目之間風險的相關性,無法實現收益和風險的最佳均衡。因此,我們在多項目決策,即決定資源如何在項目間分配時,不僅僅需要考慮項目本身的經濟效益和風險特征,還需要衡量各個項目以及新項目和企業現有業務之間風險的相關性,在確保投資效益的同時實現投資風險最小化。
鑒于項目投資對于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意義,企業在進行投資項目的選擇和決策時一定要遵循科學的程序和方法,堅決杜絕決策程序的隨意化和形式化,要深入的考察和權衡項目的方方面面,并將項目納入到企業整體中加以系統的考量。這樣才能確保企業投資項目的成功率,實現企業的持續發展。本文對項目投資的選擇和決策做了簡要的思考,并對企業實際操作中容易忽視的環節進行了探討,以期能對企業的實際工作有所幫助。
【備注】
【1】許世剛,茅寧.不確定環境下項目投資決策的實物期權方法[J].淮陰師范學院學報.2004.1:65-69
【2】陳海芳,宋平.管理期權在項目投資決策中的應用[J].中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4:18-20
【3】郭百鋼,韓玉啟.基于實物期權的項目投資決策方法科學管理研究.2004.2:73-76
【4】李向紅.內含報酬率法在項目投資決策中的不足與完善[J].天津市財貿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2:32-33
【5】李晶瑩,劉金蘭.投資組合理論在實體項目投資中的應用[J].商業研究.2003.13:26-27
【6】黃浩.項目投資的模糊多屬性決策[J].經濟師.2006.4:256
【摘要】項目投資是企業發展的重要途徑,而無論是項目的搜尋還是決策都必須遵循科學的方法才能提高項目投資的成功率。同時,在項目評價過程中引入投資組合、實物期權的概念對提高決策的科學性也是至關重要的。
篇2
一證券投資銀行運行和資產情況
從目前我們掌握的數據來看,我行發展至今已有多年,從無到有,從小到大,規模日益壯大。多年至年,是我行的探索發展階段,據統計,共完成了只新股首發、只配股的主承銷項目,為企業募集資金億元,其中為省企業募集資金億元。
多年是我行的轉折年,這一年共計完成了只配股、只新股首發的主承銷項目,實現了全國券商排名中配股承銷家數第名、新股承銷家數第名、為客戶籌集資金第名、上市推薦家數第名的出色業績。在多年中國證券業協會公布的主承銷商信譽積分排名中列第位。
年-年是我行走向成熟和平穩發展的年。年開始資本市場的發行制度改為核準制下的通道制,銀行擁有了條主承銷項目通道,位列同類券商之首。多年完成只配股主承銷項目,在全國券商排名中配股主承銷次數排名列第位,推薦上市項目家數排名列第位。多年-多年共計完成只新股首發的主承銷項目,實現募集資金億元。
2009年,我行對新股發行詢價制度準備充分,確保了和份順利發行,也使股份成為停止新股發行前的最后一只成功發行的新股。只新股的發行占多年中小企業板新股發行總數的%。這一年,行里在全國券商主承銷項目排名中,按承銷家數排名并列第,主承銷項目綜合排名列第,募集資金排名第。
二、證券投資銀行具有的獨特優勢
第一,從地域劃分來看,經過幾年的發展,我行的業務和客戶已經實現了“沖出、走向全國”的戰略目標。-多年,銀行主要承做包括、、、、配股工作,累計實現募集資金億元,其中為省企業實現募集資金億元,基本圍繞省內開展承銷業務,占我行累計實現募集資金的%。-多年,我行逐漸開拓省外市場,挖掘潛力客戶,并卓有成效。這年中,我行承做家主承銷項目,包括、、的配股和、、、的新股發行工作。這些客戶主要集中在、、、等地區,并建立了良好的市場基礎和口碑。
第二,從客戶類型看,我行的客戶逐漸顯現出從國有企業向民營企業轉化的趁勢。近多年,我行主承銷的新股發行項目中、、、、等均屬于民營企業,占主承銷項目總數的%。
第三,從客戶的規模來看,主要為中小企業且在行業中屬于龍頭地位的企業。如是產業的龍頭企業、是的上市公司,是國內生產和銷售規模最大、產品種類最齊全的生產和銷售企業。
第四,從業務品種來看,由傳統的承銷融資業務逐漸向創新業務等業務拓展,逐步實現業務品種多樣化。多年成功完成了集團與并購項目。它的成功不僅將成為證券市場具有劃時代意義的項目,而且對于我行而言,是戰略上的一次重大突破,標志著我行的投資銀行業務成功地實現了拓展業務領域的戰略目標。我行在注重業務創新的基礎上,適應形勢,抓住機遇,緊跟市場脈搏,對市場上出現的業務新品種,積極參與,搶占新業務的市場占有率。截止月中旬,我行完成股改項目家,已進行股改流程的家,還有部分儲備的股改項目。
篇3
論文關鍵詞:投資銀行業,風險,風險防范
我國證券公司投資銀行的業務從起步到現在只有短短十幾年的時間,還存在著諸如規模過小、業務范圍狹窄、缺少高素質專業人才、過度競爭等許多問題。受證券市場發育不足、發行公司不規范運作和信息不對稱的影響,投行業務風險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在目前股市持續動蕩的情況下,投行業風險日益凸出,并已成為制約大多數證券公司發展的瓶頸之一。防范、化解投行業務中的風險,是當前上市證券公司亟待解決的問題。
對上市證券公司的投行業務中存在的風險進行研究,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風險研究可以為證券監管部門制定相關政策,特別是在完善股票發行、審核制度方面提供參考,可以為上市證券公司如何構建健全、有效的風險管理系統提供借鑒,也可以幫助廣大中小投資者了解證券公司面臨的風險以及自己在新股投資中可能遇到的風險,及時調整投資策略,保護自身利益。
1上市證券公司投資銀行業現狀
當前我國證券公司投行業務涉及股票和債券等有價證券的承銷及保薦上市、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保薦、企業改制及輔導、企業購并及資產重組、政府財務顧問、項目融資、理財顧問等方面,并提供其他相關的綜合性投融資咨詢服務,但毫無疑問證券承銷才是投行業務最本源最本質的特征,后文中也主要圍繞證券承銷展開研究探討。
2009年,隨著新股發行的恢復和創業板的開閘,IPO、公開增發、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等齊頭并進,各種融資方式的功能得以恢復風險防范,尤其是中國債券市場發展迅猛,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同比增長79.65%,創歷史新高,城投債成為企業債券市場主要品種,給公司投行業務發展帶來了機遇。上市證券公司根據國內外資本市場的變化形勢,及時調整了證券承銷業務結構和工作重心,重新構建業務管理組織體系,完善激勵機制,加強證券承銷團隊建設,業務拓展實行“條塊結合”,積極培育屬地市場,有效配置公司各類資源,不斷加大項目儲備數量,推進項目申報進程,以進一步提高證券承銷業務的盈利水平。2009年,13家上市證券公司歸屬母公司凈利潤同比增長近7成,“靠天吃飯”的承銷業務凈收入整體得到大幅度增長(如表1)。在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中,承銷業務的收入也是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除海通證券和太平洋證券外,11家已年報的上市證券公司證券承銷業務凈收入達46.67億元,同比增長了近55%,占營業收入的比例為6.66%,與2008年相比略有上升。
11家上市證券公司中,中信證券證券承銷業務凈收入依然排在榜首,達到19億元,占其營業收入的8.63%;西南證券和招商證券分列二、三位,但與中信證券相比差距明顯。
從證券承銷業務凈收入在營業收入中的比重來看,所有證券公司的占比都在10%以下,東北證券承銷業務凈收入在營業收入中的比重最輕,只有0.65%,以不足130萬元的承銷凈收入位列榜尾。
在承銷金額和承銷次數方面,中信證券以3632.39億元承銷額和396次承銷遠遠領先于其他證券公司。此外長江證券、招商證券和宏源證券承銷金額也比較大,太平洋證券承銷金額最少。
表1 2009年我國上市證券公司證券承銷情況統計(單位:億元)
證券公司
營業收入 承銷金額 承銷次數 承銷收入 承銷收入占總收入比例(%)
宏源證券
東北證券
國元證券
長江證券
中信證券
國金證券
西南證券
海通證券
招商證券
太平洋證券
華泰證券
光大證券
29.20 308.93 114 1.71 5.86%
19.93 303.08 2 0.013 0.65%
21.85 105.48 12 1.18 5.40%
31.94 466.84 147 1.86 5.82%
220.07 3632.39 396 18.99 8.63%
14.15 82.40 33 1.22 8.62%
20.53 160.11 28 1.65 8.04%
99.40 296.76 96 3.69 3.71%
86.80 361.72 18 4.77 5.50%
8.35 16.40 31 0.057 0.68%
篇4
一、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權益驗資詢證的含義
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權益驗資詢證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在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金驗資時,向企業注冊地所在外匯局發出《外資出資情況詢證函》,外匯局根據中國外匯管理政策的相關規定,對外方出資的合規性和真實性予以確認,從而出具固定格式的《詢證回函》,同時對實際利用外資進行統計的一項制度。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時,在外匯局辦理了外匯登記;其后外方權益注入時,外匯局通過賬戶管理系統、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國際收支申報系統、結售匯信息管理系統和電子口岸聯網核查系統對相關數據進行核實,并與企業設立之初登記信息相互核對,因此能夠確保外商出資的合規性,也能提高實際利用外資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由于中國對資本項目下外匯仍然實行管制,外匯局對外方權益流入的環節能有效監管,資金流向均有交易記錄,交易數據從金融機構會計系統直接產生,因此,外資企業驗資風險較內資企業驗資要小得多,會計師事務所向外匯局申請驗資詢證,能夠獲取外方權益注入的準確信息,能夠減少虛假出資和抽逃注冊資本的風險,有利于會計師事務所業務開展。
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出資形式和驗資詢證類型
(一)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形式和出資形式
外商投資企業從設立形式來看,可以分為新設企業(也稱“綠地投資”)和并購設立兩種基本形式。從出資形式來看,外方可以采取以下出資方式:(1)境外流入現匯出資;(2)外方以境內合法來源的外匯出資(如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原幣劃轉);(3)人民幣利潤再投資;(4)因境內企業清算、股權轉讓、先行收回投資、減資等所得再投資;(5)實物出資;(6)無形資產出資;(7)已登記外債、應付股利轉增資本;(8)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9)外方收購中方股權和資產;(10)外方以境內股權出資等。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注冊資本發生變動時,包括增資和減資,均應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向外匯局辦理驗資詢證。外方股東收購中方股權或者資產,因為不涉及企業注冊資本變動,外方僅需作轉股外資外匯登記,不需要委托會計師事務所辦理驗資詢證。
(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權益驗資詢證類型
根據外方權益資金流動的方向,可以將驗資詢證業務分為流人類和減資類兩種類型,流人類就是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權益的增加;減資類就是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權益的減少。外方權益流入可以采取上述十種形式,同時對應著以下四種驗資詢證類型。
1.現匯出資詢證。主要是解決外方境外、境內現匯出資的合法性和真實性,會計師事務所持工作聯系函、驗資詢證申請(流入類)、外國投資者出資情況詢證函、投資資金如來源境內銀行應提交境內原幣劃轉核準件等材料辦理,外匯局審核無誤后出具“所詢外匯賬戶系由我局批準設立”的回函意見。
2.實物出資詢證。為了核實境外實物投資是否向境外付匯,有無重復驗資登記,會計師事務所持工作聯系函、驗資詢證申請(流入類)、外國投資者出資情況詢證函、無外匯指定銀行和外匯局專用章的進口報關單、商檢部門或質量部門出具的“商品價值鑒定書”等材料申請辦理驗資詢證,外匯局通過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查詢,確保進口貨物沒有對外付匯情況下,出具“所詢進口貨物報關單與核查系統相符且未憑以付匯”的回函意見。商檢部門價值鑒定機構對出資實物的價值鑒定金額與進口貨物報關單或進境貨物備案清單金額不一致的,以商檢價值鑒定金額為準。中外合作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以實物出資的,其價格可以由合營各方評議商定,不能提供商檢部門或者質檢部門出具的“商品價值鑒定書”的,應提供合營各方評議商定的投資實物的價值證明文件。
3.無形資產出資詢證。由于無形資產出資不涉及收付匯行為,外匯局主要根據會計師事務所提交的聯系工作函、驗資詢證申請(流人類)、外國投資者出資情況詢證函、擬出資的無形資產的價值評估報告等材料,進行數據統計,并出具“所詢企業外方無形資產出資已登記、本回函僅具有證明其已登記的效力”。外匯局對無形資產評估價值的真實性無法核實,只能審查實際出資形式、出資金額是否與外商投資企業設立之初的約定相符。
4.核準件詢證。外方以人民幣利潤再投資,因境內企業清算、股權轉讓、先行收回投資、減資等所得再投資,已登記外債、應付股利轉增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外方以境內股權出資等,均需要外匯局對其交易行為核準,并且出具相應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核準件驗資詢證的主要目的是證實核準件的真實性,對核準交易的項目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內交割完成。這類驗資詢證相對簡單,外匯局都有前期信息,會計師事務所向外匯局提交工作聯系函、驗資詢證申請(流人類)、外國投資者出資情況詢證函、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等材料即可,外匯局審核實際出資形式是否與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相符,如果審核無誤,出具“所詢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系由外匯局簽發”的回函意見。
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權益減少也需要辦理驗資詢證,一方面外匯局能夠準確統計實際利用外資變動情況,另一方面,還可以審核外方減資所得權益在境內外處置情況,會計師事務所應提供聯系工作函、驗資詢證申請(減資類)、外國投資者出資情況詢證函等材料,外匯局審核無誤后,出具“該企業減資事項已經我局驗證并登記”的回函意見。外方對未到資部分的注冊資本減少出資的,無需辦理驗資詢證手續,外方只是減少了出資義務,只需在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變更即可。
三、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權益驗資詢證注意事項
(一)實際繳款人與驗資股東名稱可以不一致,如果名稱不一致,應備注說明
實際繳款人名稱主要是從資金流入的SWIFT報文(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銀行進賬單和銀
行人賬單來識別。特別是SWIFT報文中有匯款人名稱、匯款路徑、匯款銀行、收款人名稱、收款銀行等重要信息。驗資股東名稱主要從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外商投資企業合同和章程中判斷,通常都有外方股東的標準中文全稱和外文全稱。通過對SWIFT報文實際繳款人名稱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上驗資股東名稱的比較,可以非常容易識別實際繳款人與驗資股東名稱是否一致。外匯局認可實際繳款人與驗資股東名稱可以不一致,但是由此而產生的非外匯管理方面的問題由申請驗資詢證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外商投資企業承擔相應責任。建議對實際繳款人名稱和驗資股東名稱不一致的,會計師事務所要收集董事會決議、實際繳款人代驗資股東出資的協議,并且在驗資報告中進行備注說明,從而減少業務風險。
(二)非注冊幣種外匯資金的匯率折算,以外方資金進入資本金賬戶當天、人民幣對主要貨幣的中間匯率為準
非注冊資本金幣種涉及到匯率折算,外匯局規定,應以外方資金注入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當天,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主要貨幣的中間價來確定,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從中國人民銀行(pbc.省略)和外匯局(safe.省略)官方網站查詢人民幣對美元、歐元、日元、港幣、英鎊的中間匯率,其他非主要幣種中間價可以進行套算確定,而不再沿用外匯買入價和賣出價的平均價格來確定。
(三)外方實際出資可以適當超出資本金賬戶最高限額,但是不得超過有關管理規定
因匯率變動,外方分期分批匯入的資金有可能超出資本金賬戶核定的最高限額,但是其累計超過部分不得超過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最高限額的1%,且絕對數額不得超過等值3萬美元。如資本金賬戶最高限額為100萬美元,其實際流入資本金不得超過100+100×1%=101(萬美元),而不是100+3=103(萬美元);又如資本金賬戶最高限額為1000萬美元,其實際流入資本金不得超過1000+3=1003(萬美元),而不是1000+1000×1%=1010(萬美元)。外方實際出資不得低于資本金賬戶核定的最高限額,不足部分應及時補齊。
(四)外商投資企業只有先進行驗資詢證,并且取得驗資報告后,外匯指定銀行才能辦理資本金結匯使用
根據外匯局《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42號)規定,自2008年8月29日開始,外商投資企業向銀行申請資本金結匯,事先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資本金驗資,外匯指定銀行不得為未完成驗資手續的資本金辦理結匯,也就是說,外匯資金先要驗資詢證,然后出具驗資報告,最后才能結匯使用。
(五)為了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外匯局對驗資詢證材料進行了適時簡化,但是并不意味著會計師事務所僅限收集這些材料
自從外匯局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上線后,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開立、出資形式、資金流動情況都可以通過系統適時查詢,因此外匯管理部門不再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提供資本金賬戶開戶核準件、SWIFT報文和銀行進賬單等材料,但是會計師事務所為了順利開展業務,并不意味著不再收錄這些證明材料。
(六)驗資詢證業務的開展實行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地屬地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僅就外方出資部分向外匯局詢證,中方出資部分不需要向外匯局詢證。外匯局對外商投資企業驗資詢證業務實行注冊地管理,也就說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全國范圍內自由選擇會計師事務所,但是會計師事務所接受驗資業務后,只能向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地外匯局申請驗資詢證業務。
(七)驗資報告中必須附上外匯局驗資詢證回函
為了說明每筆資金流入在外匯局已經辦理驗資詢證,會計師事務所在出具的驗資報告中必須對每筆資金流入附上對應的回函,多筆資金流入對應一個驗資報告的,不得少附驗資詢證回函。詢證函回函都有固定格式,回函上加蓋有“外匯局資本項目外匯核準章”。每年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時,外匯局對當年外方有出資的外商投資企業要審核驗資報告,并且將出資形式、出資金額與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核對,從而監測是否存在虛假出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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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圍繞著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爭議還提出了深層次的稅法理論問題,例如,應當如何理解并適用股權轉讓的所得稅規則,是否應當在判斷應稅交易時貫徹“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現行的股權轉讓所得確認規則本身是否存在瑕疵,等等。
從這個意義上說,由楊文所引發的外商股權轉讓爭議,提供了一個理想的視角來透視我國股權轉讓交易的形式與實質,并進一步檢討股權轉讓課稅規則本身。
案例之爭:三種不同的分析徑路
為分析之便,筆者將案情簡要概述如下:
A 出資80 萬元設立甲企業,擁有100% 的股權。經營一段時期后,甲企業的所有者權益為90 萬元,其中,實收資本80 萬元,盈余公積5 萬元,未分配利潤5 萬元。然后,A 將甲企業的全部股權作價100 萬元轉讓給B.B 馬上將該股權作價110 萬元轉讓給C.對于上述兩起股權轉讓交易中應稅所得的確定,至少有三種不同的分析徑路:
第一,基于常識判斷,A 與B進行的轉讓是不同的交易。B 做了一筆股權的轉手買賣,100 萬元買進隨即110 萬元賣出,處置股權的收益為10 萬元。這是一筆最純粹不過的財產轉讓所得,理應全額計入B 的應稅收入中納稅。相反,A 作為原始股東轉讓股權,轉讓差價20 萬元(100-80)不全是股權轉讓所得,而是包含了一部分投資積累收益,應分別適用相關的稅法規則。
第二,楊文的處理方式。楊文依據《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國稅發[1997]71 號,以下簡稱“71號文”)的有關規定:“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的,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 以不超過被持股企業賬面分屬為股權轉讓人的實有金額為限),屬于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對兩個股權轉讓交易進行了相同的稅務處理:從A、B 各自的股權轉讓價中扣除相當于甲企業保留盈余部分的10 萬元(這是免稅的股權投資收益),剩余的轉讓價與成本價的差額作為股權轉讓收益,由此得到的結果是B 的股權轉讓收益為0,即沒有應稅所得。這一稅務處理顯然與常識相悖。
第三,李文的處理方式。李文不同意楊文的意見,認為B 有股權轉讓收益10 萬元,甲企業保留盈余部分10 萬元屬于B 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成本,而不能確認為B 的投資收益。這一結論,與常識理解是一致的。但是,李文用來反駁的依據是對兩項股權轉讓交易進行的財務會計處理程序,它無法解釋楊文所依據的稅法規則。而且在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逐漸分離趨勢下,財務會計程序更難以成為稅法上確認應稅所得的依據。
所有的討論還必須回到稅法本身來,因為楊文對B 股權轉讓交易的稅務處理至少從表面上看符合現行稅法71 號文—— B 在轉讓股權前也享有甲企業的留存收益部分。然而,楊文適用71 號文而得出的最終結果,與基于常識對B 的股權轉讓行為的判斷始終存在著無法調和的沖突。那么,究竟是楊文對7 1 號文的理解有偏差,還是71 號文本身有問題?
怎樣理解71 號文:稅法規則的立法目的與意義
一般來說,股權投資通常獲得兩種收益,一種是投資人在持股期間作為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即“持有收益”。另一種是投資人最終轉讓或處置股權時,因轉讓收入高于取得股權的成本所獲得的收益,即“處置收益”。我國稅法采取了不同的處理原則:(1)對于股息(利潤)所得,投資方如果是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免稅待遇(參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9 條,《實施細則》第18 條);如果是內資企業,則適用抵免規則(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 號)。(2)對于財產轉讓所得,則需要全額計入投資方的應稅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區別處理的目的在于避免重復征稅,因為股息上已經承擔了被投資企業一層的企業所得稅,不宜再在投資方這一層重復征稅,而財產轉讓所得則只有轉讓人這一級的所得稅。
雖然股權的“持有收益”與“處置收益”看起來界限很分明,但二者其實是有交叉的,體現在股權“處置收益”中很可能包含著一部分股息性質的所得。它對應于投資人在轉讓股權前應分享的被投資企業的累計盈余公積與累計未分配利潤。如果被投資企業事先將這些保留盈利全部分配給股權持有人,它們屬于股息所得,可以享受免稅或抵免的待遇。如果被投資企業不分配,這些留存盈余就會導致股權轉讓價格增高,(注:這里隱含的一個假設是股權轉讓價與凈資產價值直接相關。但是,現代財務管理理論對股權的定價并不拘泥于企業的凈資產或保留盈余,最有代表性的方法是根據企業未來創造的現金流或未來各年度支付的股利進行貼現所得到的現值之和。斯蒂芬·A·羅斯等著,吳世農等譯:《公司理財》,機械工業出版社,2000 年,第86 頁。這個問題很大,關系到我國股權轉讓所得稅規則的邏輯基礎是否成立,筆者已另文專論,恕此處暫不展開。)從而導致股息性所得轉化為全額征稅的股權轉讓所得,增加了投資人的稅負,客觀上也造成重復征稅。在這個意義上說,通常學理上所稱的“股權處置收益”還可以更進一步細分為“純處置收益”與“持有收益”,后者就是指股權轉讓收入中可能包含的上述股息性所得。71 號文正是基于避免對股權轉讓所得中的持有收益(即股權投資所得)進行重復征稅的目的,而規定可以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股息性質的所得。既然是出于“消除重復征稅”的目的,它也就隱含著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即所扣除的股權投資收益應當是一種“真實的”、而不僅僅是“名義上”或者“形式上”的股權投資收益,在這種收益上確實存在著稅法“重復征稅”的潛在可能,否則,稅法做出上述規定的意義就失去了,反而可能成為濫用、逃稅的借口。具體到實踐中,它要求在判斷是否應當對股權轉讓收入做扣除時,注重交易的實質分析,而不僅僅是看被持股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上是否有留存盈余。
透視兩起股權轉讓交易的實質
從交易的實質來看,案例中的兩起股權轉讓交易是完全不同的,一個存在股權投資所得,另一個則不存在股權投資所得。具體來說,在A 轉讓股權予B 的交易中,對于轉讓人A 而言,其轉讓甲企業股權的收益為2 0萬元(股權轉讓價100 萬元- 股權成本價或出資80 萬元)。其中,A 在轉讓股權前享有甲企業的累計盈余公積5 萬元和累計未分配利潤5 萬元,這是A 當股東期間甲企業經營活動所獲盈利的一部分,本可作為股息分配給A 而未分,因此,A 的股權轉讓價中體現了這部分股權投資收益的價值10萬元(5+5)。同時,這些留存盈余在理論上都已經承擔過甲企業層面的所得稅,(注:只所以說理論上,是因為我國現行稅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兩免三減的政策,因此,企業的留存盈余上可能并沒有實際承擔稅負。不過,只是我國稅法在特定時期實行的特殊政策,它與股權轉讓所得規則的內在原理之間并不矛盾。)因此,為避免重復征稅,應當從股權轉讓價100萬元中剔除10 萬元。在這個交易中,A 的股權轉讓收入中隱含的持有收益與純處置收益可以比較清楚地辨析出來。
相反,B 與C 之間的股權轉讓交易就完全不同了。對于B 而言,雖然其取得甲企業股權后也享有該企業股東權益中的累計盈余公積5 萬元和累計未分配利潤5 萬元,但這些保留盈余并不構成B的股權投資收益,因為它們已經包含在B 為取得股權而支付給A的100 萬元中,成為B 的股權成本價的一部分。即使B 取得股權后立即將這部分保留盈余進行分配,它們也只是降低了B 取得股權的成本,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股權投資收益。況且,顧名思義,股權投資收益應當是投資人在股權持有期間被投資企業新增盈利而分享的收益。B 取得甲企業的股權后馬上就轉手賣出了,甲企業尚未發生任何變化,這是純粹的股權處置收益,怎么可能產生“股權投資收益”?
綜言之,A 與B 之間的股權轉讓交易正是屬于7 1 號文的規則希望提供保護的交易范圍,因為這個交易中存在著面臨重復征稅風險的股權投資收益。但B 與C 之間的股權轉讓交易就不同了,它只是純粹的股權轉手交易,并未產生股權投資收益,也就更不存在重復征稅的潛在威脅,因此不能適用“從轉讓價中扣除股權投資所得”的規則。
至此,對于案例中的兩起股權轉讓交易,基于常識的判斷與基于稅法目的論的解釋是完全一致的。
交易實質差異的另一種視角:長期投資v.短期投資
李文從財務會計處理程序的角度對A、B 兩項股權轉讓交易的辨析,給讀者展示了透視交易實質的另一個視角。但是,該文有一些致命的缺陷,例如,混淆了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差異,忽略了長期投資與短期投資的區別。這些缺陷導致其論證在理論上無法成立,不過,它依然可以啟發讀者從稅務會計的角度來分析案例中的股權交易。
第一,A 持有甲企業的股權屬于長期股權投資。依照現行稅法,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成本是穩定不變的。當投資方收到股息紅利時,就確認有投資收益——股息所得;如果沒有收到,就不確認。因此,在本文討論的案例中,A 投資于甲企業所實現的凈利,分配給A 的應當按照股息所得處理,保留在甲企業中的暫時不發生稅法上的后果,也不能調整A 的股權投資的計稅成本。這樣,最終轉讓該長期投資時,轉讓價中自然包含著一部分投資收益。
第二,B 的取得股權并轉讓,并不屬于“長期股權投資”,而是一種“短期投資”,甚至可以說一般意義上的商品買賣(只不過買賣的標的是“股權”)。對于這種短期投資的處置收益,迄今為止,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處理原則是一致的,即:交易差價構成處置收益;取得成本中包含的并在取得后收到的利益,在取得之時沖減取得成本。
借助于李文的啟發,從稅務會計的角度對兩起股權轉讓交易進行分析,再次展示了二者之間本質的差別:以A 為轉讓人的交易屬于長期投資的范疇,以B 為轉讓人的交易屬于短期投資的范疇。稅法如果以鼓勵長期投資為目的,自然會對二者適用不同的課稅規則。
幾點啟示
通過梳理圍繞著外資股權轉讓所得確認發生的爭議,可以對現實中的股權轉讓交易形成更為豐富的認識,同時也有助于更清晰地理解并適用相關的稅法規則:
第一,股權轉讓交易不是一個抽象的整體,而是有著不同的具體情形。當前的案例之爭展示了“原始股東進行的轉讓”與“股權轉手交易”兩種情形,它們可能只是實踐中最常見的類型而已。雖然目前在稅法上尚無對此明確而清晰的定性,但是如果對它們進行相同的稅務處理,不僅有悖常理,更重要的是不符合股權轉讓所得稅法所確立的相關規則的基本目的。
這也提示稅務實踐工作者,在適用71 號文時,應當同時關注特定股權轉讓交易的形式與實質,不能簡單地貼上一個“股權轉讓”的標簽就完事大吉。從某種意義上說,實踐中圍繞著企業股權轉讓的所得確認之所以爭議迭出,甚至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多個文件后依然爭議不斷,恐怕與人們一直以來把“股權轉讓”作為一個抽象的整體,忽視股權轉讓交易的多樣性與差異性有關。
第二,對稅法規則的適用不是一個機械的過程,不是照搬條文就可以了。對于一些高度抽象的稅法原則或者某些非常技術化的規則,還應該去探索這些規則蘊涵的立法目的或者政策意義,從而能夠更準確地理解規則,適用規則,這對于實務工作者尤其重要。本文對股權轉讓交易應如何適用71 號文的分析路徑,其背后理念是關注交易實質而非交易形式,依照稅法的目的來對抽象的稅法規則進行解釋,這些都是各國稅法奉行的“實質課稅”或者“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具體體現。這一原則在我國的稅收理論與實務界正獲得越來越多的認同。既往的研究大多是依據該原則來解決避稅、對非法收入課稅等稅收難點問題,較少用于對稅法本身的目的性解釋。本文也算是在這方面進行的一種有益的嘗試吧。
第三,通過分析筆者認為,現行稅法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的規定過于粗略,缺乏對基本概念的解釋以及對交易類型的劃分,客觀上給人們的準確理解造成了一定的困難。因此,建議有關部門應盡快對現行股權轉讓所得稅規則進行修改,明確規則的適用條件,對股權交易類型加以必要的細分,給納稅人更為明確的指引,從而推動我國的股權轉讓交易實踐健康、順利地發展。
「注釋
[1]各國稅制比較研究課題組編著·公司所得稅制國際比較[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6。
[2]解學智·國外稅制概覽:公司所得稅[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
[3]凱文·E·墨非,馬克·希金斯著·解學智,夏琛舸,張津譯·美國聯邦稅制[ M ]·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
[4]陳影,徐晴·論實質課稅原則的適用[J]·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2)。
[5]楊春盛·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的稅務處理[J]·涉外稅務,2004(2)。
篇6
[關鍵詞]證券稅制;證券流轉環節;稅制結構;政策建議
我國現行證券稅制體系是由證券發行環節針對證券機構所課征的營業稅和印花稅,證券交易環節課征的股票交易印花稅及證券持有、轉讓環節課征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所構成。總體而言,我國現行證券稅制體系在結構上不合理、稅收政策工具單一、稅負不公、重復課稅和稅負過重現象嚴重,導致其在籌集財政收入、抑制證券投機、調節社會分配和維護證券市場秩序顯得乏力。因此,我國當前證券稅制改革不應僅僅停留在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調整上,而應著力完善證券市場中各個證券品種在證券各個流轉環節中的相關稅收政策。
一、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現存問題分析目前我國對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通過對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調整來實現的,但是從實際的稅收調節效果看并不理想,其主要原因在于單一的印花稅稅種設置和單一的印花稅稅率調整,根本無法發揮稅收杠桿在證券市場中的調節和分配功能。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證券發行環節尚未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按照國際稅收慣例,各國政府一般針對證券發行環節(即一級市場)申請發行并登記許可的所有證券品種課征證券交易印花稅。而我國目前在該環節主要針對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機構就其手續費(傭金)收入全額按“金融保險業”稅目課征營業稅,而不是按凈額征收,而且還包括收取的價外費用(如代墊的費用);對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企業發行債券和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按“產權轉移書據”
稅目課征印花稅;對上市公司發行有價證券取得的溢價收入,按“營業賬簿”稅目課征印花稅。從實質上看,我國尚未對證券發行環節發行的證券品種課征證券交易印花稅,由此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流失和稅收政策無法對證券發行市場發揮稅收調控的作用。
2.證券交易環節征收的股票交易印花稅存在制度性缺陷。目前我國在證券交易環節(即二級市場)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股票交易印花稅。該類股票交易印花稅存在以下缺陷:(1)它實質上是就股票交易金額所征收的一道交易稅,偏離了印花稅作為憑證稅種的內涵,而且被賦予了多重目標或功能[1,2],承擔了印花稅、證券交易稅和遺產稅或贈與稅等多個稅種的功能,因此不符合稅收法理。(2)它僅就二級市場上交易的股票征稅,對其他證券品種(如國債、企業債券、金融債券、期貨、投資基金、國家股和法人股等)及一級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的證券品種都不征稅,稅基偏窄,不僅造成稅收收入的嚴重流失,而且造成一級市場的原始股投資者和二級市場的股票交易者之間、場內交易者和場外交易者之間、股票與其他證券品種之間的稅負不公[3]。(3)它不區分交易時間、交易主體、交易金額,也不區分買方和賣方[4],均按現實交易額征收相同比例的稅收,稅率設定單一且稅率偏高,導致證券稅收對機構投資者和證券大戶利用資金和信息優勢操縱股市的調控能力被削弱,中小投資者的實際稅負較重,而機構和大戶投資者稅負較輕,不能體現“鼓勵長期投資,抑制過度投機”的證券稅收原則。
3.證券持有環節存在稅負不公和重復征稅現象。目前我國在證券持有環節主要針對個人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除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外)按照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個人所得稅;企業持有權益性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按照2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①。我國目前課征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存在以下問題:(1)稅負不公。一是上市公司之間的稅負不公,比如西部地區上市公司的稅負更輕;二是上市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的稅負不公,只對個人股而不對國家股和法人股的股利征稅;三是僅對個人投資于股票獲得的股息及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對個人投資于公司債券和投資基金取得的收益不征稅;四是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的稅負不公。(2)缺乏對企業和個人股息、紅利重復征稅的規避機制②。《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與其其他所得合并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而個人取得的上述所得是企業稅后利潤分配而來的,再對個人獲得上述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所得課征個人所得稅,又不存在扣除項目,就會產生經濟性重復征稅現象。(3)對個人證券投資所得課稅的稅率低,對機構投資取得收益合并征收企業所得稅,可能造成企業采取“公款私用”的辦法,以個人名義買賣各類證券以部分逃避企業所得稅,甚至造成企業管理層私分證券投資收益。
4.證券轉讓環節尚未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國際上對于證券轉讓所得(即買賣價差或增值收益),區分投資者已實現收益和未實現收益分別征收證券交易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我國目前尚未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我國關于證券轉讓所得課稅的現行規定為:企業轉讓股權和債權等取得的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5%的稅率課征企業所得稅;對個人投資者買賣股票、封閉式投資基金、開放式投資基金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從2006年1月1日起,對年所得l2萬元以上的個人要求自行申報納稅,其中就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及個人股票轉讓所得。總體而言,我國現行相關規定存在以下問題:從個人證券利得收入來看,以投資者每次買賣價差為計稅依據課征20%的所得稅(除股票外),沒有區分證券市場投機收益與投資收益以及投資者持股時間長短,一律按同一稅率計稅,難以起到引導長線投資,遏制投機的作用;從企業證券利得收入來看,將其與企業其他經營所得合并課征25%的所得稅,與國際慣例不符。許多國家為了刺激企業投資,都非常注重實施差異性的課稅政策,一般將企業該收入與其經營所得區分開來,并按持股時間長短課以輕于經營所得的稅負,以鼓勵企業法人之間相互持股,促進企業集團化經營的發展。
5.證券轉移環節用證券交易印花稅代行了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功能。證券轉移(即非交易轉讓)環節的所得包含證券贈送、繼承、贈與等方式使證券財產權屬發生變更而取得的所得[5]。由于我國尚未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因而也沒有開征證券遺產稅和贈與稅。我國目前對A、B股贈送、繼承、贈與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稅,實際上用印花稅代行了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功能,不符合國際慣例和稅收法理。
二、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改進建議基于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現狀分析,筆者認為,要真正發揮稅收對證券市場投融資的調控作用,必須構建一套與證券發行、交易、持有、轉讓和轉移等各流轉環節相配套、前后各環節相協調的,由多稅種構成、多環節調節的復合性稅制體系。為此,筆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1.證券發行環節課征證券交易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應就在一級市場和場外市場交易的股票、國庫券、企業債券、金融債券、投資基金等所有證券品種在發行時所取得的登記許可證征稅,并按照上述不同證券品種分別制定相應的差別比例稅率,還原證券交易印花稅是針對產權轉移書據或合同征稅的本來面目,以改變目前證券發行市場流轉稅空白的局面,這不僅可以調節證券發行市場的發行價格,縮小證券發行市場與交易市場的收益差額,還有助于兩個市場的銜接和共同發展,增加財政收入。為了做到有法可依,建議稅務主管部門將證券交易印花稅作為一個獨立的稅種來立法。
2.證券交易環節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稅,代之以證券交易稅。我國在1994年稅制改革中,就提出在適當時機開征證券交易稅,取代對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稅[6]。我們在前述針對證券發行環節開征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前提下,應取消當前二級市場上征收的名不符實的股票交易印花稅,代之以證券交易稅①。證券交易稅設計如下:(1)課稅對象為在二級市場上交易的股票、企業債券、金融債券、可轉換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他派生證券品種等,但因繼承和贈與而發生的證券轉讓不作為課稅對象,這兩類非交易性轉移行為應納入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征稅范圍。(2)納稅人為證券交易的賣方,既包括在證券市場上交易和轉讓有價證券的單位和個人,也應包括未上市交易和轉讓有價證券的單位和個人,同時實行單向征收,受讓方免稅,這樣可以增加賣方的轉讓成本以至限制證券賣出,有助于形成證券持有人的“惜售心理”,延長持有期限,有利于擴大證券市場容量。(3)計稅依據為各類投資群體與券商或證券經紀人在交割時的實際成交價格。(4)稅率設計時應力求兼顧抑制過度投機和保持資本流動性,實行以低稅率為主,并按不同證券品種、不同交易方式及持有期限長短,設計富有彈性的差別比率稅率。對不同的證券品種實行差別稅率,能有效地對某些券種加以扶植,體現國家的投資融資政策導向;針對不同的交易方式實行差別稅率,如對通過交易所進行交易的證券品種制定較低的稅率,對通過柜臺交易或其他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的證券品種制定較高的稅率,有利于促進集中交易;按證券品種持有時間的長短實行差別稅率,即證券持有時間越長適用的稅率越低,有利于抑制過度投機行為。(5)稅收征管上實行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人、受讓人代扣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相結合的征管方式。
3.證券持有環節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我國仍應保留對企業和個人的證券投資所得分別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但需進行以下改進:(1)上市公司之間以及上市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的投資所得應一律按法定的所得稅稅率征收,以實現“同股、同權、同利”的證券市場改革目標。(2)對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的證券投資所得逐步實現按相同比例稅率課稅,以實現投資者之間的稅負公平。(3)遵循國際慣例,將個人投資于公司債券和投資基金取得的收益逐步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4)對于企業和個人的長期與短期投資收益實行差別稅率[3],其中,長期投資收益應享受更多的稅收優惠。(5)為了鼓勵再投資,對股息、紅利、利息用于再投資的,應實施適當的減免稅政策。(6)構建消除企業和股東個人股息、紅利所得重復征稅的機制。國際上通常采用以下方式來消除或緩解股息重復征稅②:一是扣除制,即允許被投資公司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全部從稅前利潤中扣除,僅就扣除后剩余的部分課征企業所得稅;二是雙率制,即對被投資公司利潤分為已分配利潤和保留利潤,前者適用較低的稅率,而后者則課以較高的稅率;三是抵免制,即把被投資公司已經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股息紅利所得從個人應納所得稅額中全部或部分抵免;四是免稅制,即將投資者個人的股息所得不納入個人的應稅所得,不征個人所得稅。筆者認為,由于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新興和轉軌市場階段,籌集財政收入是其重要目標之一,因此選擇扣除制或抵免制是較為合理的;即企業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從稅前利潤中扣除,不課征企業所得稅,而由股東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允許將被投資公司所分配的股息和紅利所得已經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從個人應納所得稅額中全部或部分抵免。這樣,既可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又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復征稅。
4.證券轉讓環節擇時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由于證券買賣價差收益或增值收益畢竟不同于股息、紅利所得和企業經營所得,從健全和完善證券稅制、維護稅收公平、實現社會公平分配和加強國家對證券市場調控的角度來看,選擇合理時機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是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必然趨勢③。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設計如下:(1)課稅對象為從事證券交易行為因買賣差價而獲取的收益,既包括在證券交易場所進行交易因賣出價高于買入價而取得的收益,也包括出售所持有的原始股而取得的高于原始股購買時所支出的份額的收益。(2)納稅人為從事證券買賣取得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實踐中,存在有證券交易開戶人并非實際操作人的現象,從嚴格管制稅源角度出發,應以名義主體為納稅人而無論是否由其親自操作。(3)計稅依據為投資者已實現的價差收益或增值收益,即只有當證券售出,賬面增值已經成為已實現增值收益才對已實現轉讓或增值收益征稅。(4)稅率設計需要根據不同證券品種、投資期限長短、投資者類別和交易量大小等實行差別稅率,稅率從低①。具體而言,根據證券持有時間長短、投資數額大小[7],并區分正常交易所得和投機易所得,實行超率累進稅率。對持有期較長者課以較低的稅,而對持有期短者課以較高的稅;對交易量大、獲利較多的投資者可以采取高稅率征收,而對交易量小、獲利較少甚至虧損的投資者采取低稅率或在一定程度上免稅。(5)稅收優惠。為鼓勵投資者再投資,對單位及個人所獲得的資本利得用于再投資的部分,可以減免資本利得稅或抵免已納的資本利得稅。關于以前年度的投資損失,機構投資者可以沿用企業所得稅有關虧損彌補的規定,以連續五年為彌補期限;個人投資者可以以一年取得的證券轉讓所得為一次來計征個人所得稅,投資損失允許以連續五年為彌補期限并規定每年的彌補限額。(6)稅收征管上采取源泉扣繳法,委托證券公司及經營機構通過滬深交易所計算機網絡實行按年代扣代繳。同時,要建立納稅人與扣繳人的雙向申報制度,由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5.證券轉移環節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證券作為一種有價證券,代表了一定的財產,為達到收入公平分配、緩解貧富差別,應對證券財產的遺贈征稅②。目前,我國可以考慮把繼承和贈與的證券列入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按20%的比例稅率課稅,待正式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后,再將此部分列入兩稅的征收范圍。按照國際慣例,證券遺產稅和贈與稅無須單獨設立稅種,可并入一般財產稅和贈與稅。證券遺產稅和贈與稅的課稅依據是證券的市場價值,由于市場價值始終處于不停頓的波動之中,具體處理上可考慮取遺贈生效之日的市場價格,非上市有價證券可以按其面值計算。納稅義務人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我國目前可采用從價征稅,實行有免征額的超額累進稅率,免征額根據親疏程度而確定。證券持有人提前將有價證券變現的,在繼承或贈送現金之時仍應對現金財產征收遺贈稅。個人將有價證券贈送給國家鼓勵的教育基金、養老基金、科學基金或其他公益事業的,經稅法認定可予以免稅[8]。同時,應健全證券財產申報制度和登記制度,提高公民納稅意識和稅收征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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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證券投資 特點 風險性 管理措施
市場經濟是面向所有資金持有者的產業平臺,社會主義市場交易活動可在法律范疇內任意進行,這些都推動了市場剩余資金的流通運轉。為了擺脫傳統產業收益不足的局面,現代金融業為資金持有者們提供了廣闊的投資平臺,幫助資金持有者實現經營收益的持續增長。與此同時,對于證券投資活動潛在的市場風險,企業或個人投資者也要做好市場風險評估,及時采取有效的抗風險處理措施,把投資損失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一、證券投資作用
作為金融產業比較重要的活動構成,證券投資是創造收益的有效方式,由投資者們參與股票、證券等產品的買賣,按照預定周期交易之后賺取相應的差價,最終帶來了豐厚的收益水平。在宏觀調控政策引導下,金融行業發展取得了優異的成就,其對社會主義市場產生了巨大的推動意義。
(一)籌集資金
借助證券活動可以籌集到更多的資金,尤其是發展中企業通過證券交易活動,能夠在短時間內籌集到經營所需的資金數目,為日常經營活動提供了多方面的保障。例如,中小企業是我國民營企業發展的主力軍,中小企業規劃對市場經濟有著深遠的影響。資金缺乏是中小企業難以擴大發展的根本因素,解決資金籌集問題可依賴于證券交易活動,按照特定周期為投資者提供收益,減小了企業承當的資金運作壓力。
(二)優化管理
資金鏈收支是企業經營的主要活動之一,關系著固有資金額度的調配情況,并且對資金收支具有宏觀性的影響作用。借助證券投資擴大了資金鏈的收支范圍,同時為企業管理給予了優化性的指導,幫助經營者解決實際營運中的決策性困境。企業可以建立現代化管理模式,利用市場交易方式解決內控管理問題,并且引導資金鏈收支的均衡性。對于管理局勢落后的企業,也可利用證券交易活動鍛煉市場營運能力。
(三)輔助調控
國家在發揮經濟調控職能階段,利用證券交易搭建金融產業調控平臺,服務于廣大投資者的交易活動,這些都是頗具經濟意義的交易行為。市場經濟快速發展背景下,國家干預金融產業發展的力度越來越大,這是宏觀干預經濟事業的有效方式,降低了傳統證券經濟體制的風險系數。而證券投資能夠反映金融市場的變化趨勢,為國家參與調控給予了先進的指導,廣泛收集與金融相關的市場資料,全面提升了國家調控金融經濟的政策性作用。
二、證券投資的主要風險形式
作為金融產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證券投資在市場經濟發展歷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不僅對投資者提供了廣闊的收益平臺,也為集資者們創造了更多的資金儲備方式。因社會主義市場環境尚處于改革階段,證券投資活動還處于風險期,任何一項證券投資都有可能帶來不同的風險問題。證券投資項目執行階段,其風險形式主要包括:系統風險、非系統風險等兩種,這些都關系著整個行業的可持續發展情況。
(一)系統性風險
是指由于全局性事件引起的投資收益變動的不確定性。系統風險對所有公司、企業、證券投資者和證券種類均產生影響,因而通過多樣化投資不能抵消這樣的風險,所以又成為不可分散風險或不可多樣化風險。例如,國家經濟政策變動限制了金融業的發展空間,對金融產業、證券市場、經營企業、投資個人等造成全面性的影響,這種風險是對金融體系的市場沖擊,風險具有系統性、全面性等特點。
(二)非系統風險
是指由非全局性事件引起的投資收益率變動的不確定性。在現實生活中,各個公司的經營狀況會受其自身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跟其他企業沒有什么關系,只會造成該家公司證券收益率的變動。把證券投資主體范圍縮小,其是企業或個人投資的一種行為,從主體角度分析投資的風險性,往往是由某一個局限性因素造成的,這類風險不是系統性的,僅僅是對投資主體造成的風險損失。
三、證券投資前期市場風險特點評估
伴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化改革,證券投資市場運籌范圍不斷擴大,為各類投資者們提供了市場交易活動空間,帶動了金融產業鏈的穩步運轉。證券投資前期是一個非常關鍵的時期,投資者不僅要縱觀整個市場行情的變化,還要對各類項目收益額度進行全面性的分析,找出一套適合本項目投資的運作方案。針對上述兩種風險形式,證券投資前期要做好風險特點的評估工作,再提出切實可行的資金調配方式。證券投資風險特點評估結果:
(1)客觀性。由于證券市場的風險現象是不可避免的,其具有客觀性特點,這是不受主觀意識變動的風險問題。詳細來說,證券投資風險受到外界條件的影響甚大,尤其是市場環境變動會帶來價格變動,投資者買入與賣出價格差額超標,直接導致了投資者盈利水平的降低。
(2)未知性。風險是未知的,固然具有未知性特點,任何一個企業或個人都無法預知風險發生的時間。證券投資受到主客觀因素的作用,對于投資收益預期水平無法感應,同時也難以判斷風險對行業造成的具體損失,這些都來源于投資決策的不可預知,以及外界環境變動對投資造成的風險影響。
(3)破壞性。證券投資風險問題形成,必然會導致一系列的不良后果,或是對投資者決策產生誤導作用,或是對金融體系營運產生危害,這些都不利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盡管證券投資風險是可以控制的,但其造成的破壞性具有不利作用,投資者往往會蒙受慘重的損失,這也是所有證券投資者們普遍關注的問題。
四、從投資準則優化風險控制體系
基于金融產業體系優化調整背景下,證券投資前期市場風險問題受到了普遍關注,投資者們對風險評估與控制方式更加重視。為了避免證券投資決策失效造成的不利影響,投資方應堅持良好的投資準則,嚴格規范證券交易活動流程,才能把風險損失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一)統籌原則
按照統籌兼顧原則能夠實現產業效益的最大化,幫助證券投資者帶來預定的收益額度。基于社會主義市場的不穩定性,證券投資在創造收益過程中,也面臨著不同程度的風險。投資者要堅持統籌兼顧的原則額,對證券投資進行全面性的分析,掌握投資風險以提前做好應急處理對策。當遇到市場風險時期,要從收益與損失兩個方面給予調控,保障投資項目收益達到理想狀態。
(二)分散原則
證券的多樣化,建立科學的有效證券組合;證券投資在分析、比較后審慎地投資。市場經濟開始走向多元化發展趨勢,經濟投資活動也應朝著多樣性方向發展,從而保障了資金投入的收益性。對于證券投資而言,資金持有者要選擇不同的投資方向,減小資金的集中密度。例如,購買股票時,可根據市場行情選擇幾種股票進行投資,一方面分散了風險損失,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收益來源的途徑。
(三)投資程序
確定投資方案、選擇證券經紀商、辦理證券交割、辦理證券過戶。投資程序執行情況對最終收益也有影響,必須要做好詳細的投資操作規劃,按照特定流程執行證券交易方案,進而實現市場投資收益的最大化。證券投資前期要做好準備工作,對投資交易活動實施全面性的分析,探討市場交易秩序的具體方案,對證券交易潛在風險執行綜合判斷,盡可能減小風險投資失效帶來的資金損失。
五、科學應用證券投資方式防范風險
經過較長時間的編制與規劃,金融行業已經形成了相對完善的調控體系,以市場經濟為導向執行了一系列的營運決策。證券投資前期市場風險具有廣泛的危害性,處理不當則會導致投放資金的完全流失,并且對金融體系穩定性造成多方面的危害。科學利用證券投資方式是很有效的對策,根據實際情況執行投資方案,降低了證券投資的風險系數。
(一)證券套利
利用證券的現貨和期貨價格的差價進行套買套賣,從中獲取差額收益的活動。一般情況下,當現貨和期貨價格差異到一定程度,投資者可根據收益額度大小及時買賣交易,避免證券囤積過久而耽誤了最佳收益,這也是減小長期投資風險的可行性辦法。證券套利交易方式要考慮投資周期,并且對證券產品價格波動時刻關注,選擇最佳時機完成交易。
(二)證券包銷
對于新發行的證券,按一定的價格全部予以承購,即在證券發行前線按全價給發行者,再由銀行向市場公開發售;發行者按規定付給銀行一定的包銷費用。“包銷”投資可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投入,擴大投資方在證券市場的占有率,經過分銷之后,可大大減小投資者的風險承當范圍,并且降低了經濟損失額度。
(三)發行
銀行利用其機構網點和人員等優勢,發行證券的的單位在證券市場上以較有利的條件發行股票、債券和其他證券,從中收取發行手續費的行為。對于這種投資,市場風險系數很小,即便出現了市場性的經濟危機,也有龐大的金融體系作為支撐,基本可以對投資者全面賠償,避免投資失效而引起的經濟損失。
六、結束語
證券投資是金融產業盈利的主要方式,在總業務項目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也是近年來市場投資活動比較熱門的選擇。對于投資者們來說,證券交易必須要做到“風險控制全面化,項目投資科學化、收益分析精確化”等要求,這樣才能在金融市場中賺取理想的投資收益。對于證券投資前期風險評估之后,投資企業或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編制一套合理的證券投資方案,并且在投資活動階段嚴格執行好每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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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證券市場對外開放現狀未來發展
一、證券市場對外開放現狀
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雖已取得顯著成績,但在即將加入世貿組織的形勢下,要看到中國證券市場對外開放目前還存在以下四大不利因素:證券市場是在資本項目下不可自由兌換條件下運行的;相關法律、會計準則還沒有完全與國際慣例接軌;缺乏能夠參與國際競爭的一流投資銀行和其他中介機構;監管水平還與發達國家存在較大差距。中國證券市必須加快對外開放,近期首先要做的是:第一,加入世貿組織后,將允許外國證券機構通過證券交易所設立特別席位直接交易B股,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的證券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第二,一如既往地鼓勵更多的中國優質企業到境外發行上市;第三,隨著各方面條件的成熟,逐步允許符合標準的外資企業來中國發行股票并上市;第四,積極創造條件,允許符合境內和境外兩地法定條件的內地證券公司到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第五,在適當時機,允許外資有控制、有步驟地進入中國證券市場。
二、證券市場開放對企業融資結構調整有積極的作用
第一,推動外資企業進一步融入中國市場
開放證券市場后,外資企業將通過資產重組、參股甚至控股上市公司的方式來華投資,達到間接上市的目的。外資企業在國內上市表明外資企業的發展已融入中國經濟的大熔爐。外資企業國內上市首先是融資方式的變化,這種融資方式的變化將使外資企業股權結構發生質的改變。按照外經貿部的通知要求,申請上市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應為按規定和程序設立或改制的企業。這就決定了一些外資企業在上市之前其股本結構就要發生變化,上市之后其股本結構將進一步改變。其中國內投資者股份將在其股權結構中呈上升趨勢。
第二,為國內企業引進外資創造新的條件
我國證券市場開放遵循漸進的原則,比較重視其融資的職能,采取逐步由向融資者開放到向投資者開放的次序,上市公司投資范圍拓展和投資渠道改善將帶來更多的融資便利。國內的上市公司吸引外資也獲得了更多的政策支持,證券市場的開放能夠帶動B股市場的活躍,直接提高了企業籌集外資的能力;A股上市公司也能夠通過增資擴股同外資企業開展合作,引進戰略投資者和行業內的領先者,增強自身的核心能力,另外,越來越多的國內企業在境外實現上市。
第三,利用外資的重點向鼓勵并購型投資轉變國際上
一般將FDI一分為二:新投資和并購型投資,據聯合國2000年的投資報告分析,目前全球有近一半的FDI是采取M&A型的,而部分發展中國家幾乎整個外來投資都是購并型投資。過去我國吸引外資的優勢主要在于廉價的勞動力、自然資源和政府的優惠政策,在這種情況下,“綠地投資”方式成為外資的主要選擇,但這些原有的優勢因其他發展中國家的競爭已不斷弱化。近幾年,我國在通過跨國并購吸引外資方面已經做出了一些嘗試,跨國并購逐漸成為我國利用外資的重要形式。中國的外資戰略已經到了某個轉折點,直到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企業購并尚屬于偶發事件,跨國企業購并更是罕見現象,而目前跨國公司在中國大規模的企業購并已經變得常見了。資本市場的進一步開放為他們提供了一個極好的股權投資渠道,今后外商投資應該更多地考慮運用資本經營的方式,將股權投資作為利用外資的重點,通過購并加快投資的速度,不必興建廠房、添置設備等都一切自己從頭做起,。股權投資更多的是追求一種控制權,這種控制權具體體現在要求對公司的決策有一定的影響力上。這點從我國資本市場發生的并購交易中就可以看得出來,絕大部分并購行為都屬股權投資。股權投資應成為我國下階段利用外資的重點,我們應從政策法規角度多予引導。近來國內發生了不少外資企業增資的現象,同樣也屬于股權投資的范圍。三、我國證券市場對外開放的立法取向
本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紛紛放棄“金融抑制”戰略,對證券經營、證券投資、證券發行交易、證券市場結構等方面放松了法律管制和行政干預,從而推動了各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增強了各國證券業的國際競爭力。亞洲金融危機爆發之后,受危機直接沖擊的日韓和東南亞各國不僅沒有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管制,反而更大限度地對證券市場放松了法律管制。因此,當前我國應順應國際證券市場自由化、國際化的潮流,適當放松對證券市場的法律管制,逐步從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以推動整個國民經濟更穩健地融入到世界經濟體系中去。
1.放松外匯管制,積極促進資本項目的開放。各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第一個重要步驟就是放松甚至取消外匯管制,提高本幣的自由兌換程度。我國對人民幣資本項目實行嚴格的管制。而資本項目自由化是今后國際經濟發展的大勢所趨。因此,我國應在完善資本項目管理和監控的同時,通過放松外匯法律管制,積極穩妥地推進資本項目的自由化。
2.放寬外國投資者投資我國證券市場的法律限制,逐步實現A、B股市場的并軌。我國嚴格實行A、B股分離制度,但從長遠和國際慣例來看,A、B股的長期分割不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因此,我們應通過放寬法律限制,逐步實現A、B股的統一。
3.放寬對銀行、證券公司業務經營的法律限制,逐步實現銀行業與證券業的融合。目前我國實行的是銀行業與證券業的分業管理。而世界處于證券業與銀行業相互融合共同發展的重要時期,原來嚴格實行分業經營管理的美日兩國也分別在1997年和1998年通過立法或頒布行政命令實行了銀證合業經營。我國證券市場必須適應歷史潮流,逐步實現銀證合一。
世界經濟已經跨越了國際化時代,進入了全球化時代,全球化時代經濟的特征在于經濟運行在全球范圍內進行整合和一體化,各國利用外資的政策法規日益趨同。調整經營策略,抓住開放證券市場所帶來的機遇,抵御住開放帶來的壓力和風險,這是中國市場上的投資銀行都需要認真面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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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稅法主體資格;有效課稅模式
一、證券投資基金的納稅主體資格之爭:實定法上的迷失
證券投資基金在我國的發展最早可以追溯到1987年中國銀行和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在海外組建的“中國投資基金”。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我國在1997年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法律問題做出了規定。在此基礎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制定了《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2]128號),由此確立了證券投資基金的基本稅收規則,對證券投資基金在發行、運營及收益分配過程中所涉及的稅種及納稅義務人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然而,由于1997年所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認為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并不認為證券投資基金是獨立的法律主體,因此,在構建證券投資基金稅制時,基金本身能否作為獨立的納稅主體而獨立承擔納稅義務,上述兩個規章用語含糊,甚至存在諸多的矛盾。這種狀況到2003年《證券投資基金法》頒布后仍未得到解決。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資人之間的稅法地位不清,造成了納稅義務分擔上的錯位,這成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稅制存在諸多弊端的根源。
(一)質疑一:基金管理人作為營業稅的納稅人
在《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和《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盡管這一規定為免稅規定,但其言外之意則是基金管理人仍為稅法上所明確的營業稅的納稅人,只不過這一納稅義務在法律所規定的期限內暫時免除。照此規定,在基金成立之后,基金管理人如果運用基金買賣了股票,則基金管理人應當因此所取得的差價收入,成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在這里,證券投資基金僅是基金管理人買賣股票、債券時所運用的“資產”,是作為“物”而存在的,不能成為稅法的主體,自然不承擔納稅義務。而在國家稅務總局2002年頒布的《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的納稅人包括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根據該規定,則證券投資基金是作為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的納稅人而存在的,基金本身即作為納稅主體,證券投資基金如果買賣股票、債券,則仍應繳納營業稅,證券投資基金是“稅法上的人”,而非“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營業稅的應稅行為并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包括獨立核算的單位和不獨立核算的單位。于是,問題的關鍵便在于,基金管理公司運用基金財產實施買賣股票、債券的行為,其法律后果是應該歸屬于基金管理人還是證券投資基金?基金是物還是作為獨立的主體存在,法律性質的不同判斷造成了對收益歸屬上認識的不同,由此也造成了對納稅義務人的規定上的矛盾與沖突,勢必造成稅收征管上的困難。
(二)質疑二:證券投資基金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在1998年所頒布的《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一規定,在2002年針對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頒布的規章中,則變為“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根據上述規定,對于封閉性證券投資基金,20%的個人所得稅是針對投資者進行扣繳的,而對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同樣的20%的個人所得稅,其納稅主體卻變成了“基金”本身。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所得稅針對“個人”征收,亦即“自然存在的生物有機體”,而“基金”顯然是非獨立存在的“自然人”,對基金征收個人所得稅顯然是存在納稅主體上的誤解的。在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中,盡管法律明定該個人所得稅針對投資者進行扣繳,然而,這些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后,分配到證券投資基金中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仍應抵扣基金在運營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如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用)、購買股票、債券等所發生的虧損后才能分配給投資者。因此,這20%的個人所得稅的稅基顯然并非投資者分配到的基金收益的總額,而僅是基金所取得的收入總和。再加上投資者顯然并非都是個人,不加區別地對其扣繳個人所得稅,顯然也是違反稅法的規定的。從這個意義上來看,對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者所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實質上也是針對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本身而征收的,同樣也會產生納稅主體上的混淆。
(三)質疑三:證券投資基金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
1998年所頒布的《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即證券投資基金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只是其納稅義務被暫時免除。而在2002年的《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中,基金買賣股票所取得的差價收入,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卻是“基金管理人”,基金不過是其買賣股票、債券時所運用的資產,是“物”而非“人”。根據200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顯然,如果基金僅作為“財產”存在,是無法成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的。但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差別僅在于封閉式基金的發行總額事先確定,在封閉期間內基金單位總數不變,投資人不能自由申購或贖回基金;而開放式基金的發行總額不固定,基金單位總數可以隨時增減,投資者可以按基金的報價在規定的營業場所申購或贖回基金單位,兩者之間并不存在“主體”與“物”之間的巨大差別。因此,兩份通知在認定證券投資基金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資格方面是存在矛盾的。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成為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下的股票、債券的轉讓所得的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減除各種可扣除的項目后,為應納稅所得額,即只有在某一所得能夠實質歸屬于該企業的情況下,該企業才會因此成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但問題在于,根據200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6條的規定,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人其固有財產,似乎認為基金管理人并不對基金財產享有所有權,進而對運用基金財產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也不得享有所有權。因此,由基金管理人對該差價收入承擔納稅義務,同樣也是值得商榷的。
從上述分析不難看出,由于《證券投資基金法》對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性質、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關系并未做出明確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是獨立的商事組織還是財產的集合,基金管理人是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投資者的受托人還是證券投資基金的所有者等問題的存在,造成了對基金投資收益的所有權歸屬認定上的困難,在此情況下,對該收益應負納稅義務者也必然變得含糊不清。因此,要解決證券投資基金運行過程中,各稅種納稅義務歸屬錯位的問題,首先應當探析證券投資基金本身的法律性質。
二、證券投資基金在稅法中的地位解析
(一)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地位的重新叩問
對上述問題,首先必須解決的是投資基金的法律地位問題,即投資基金在此法律關系中究竟是法律主體還是法律客體。這一問題在學界一直存有爭議,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對證券投資基金的性質采取了回避的態度,導致了證券投資基金法律主體地位的模糊不清,也導致了證券投資基金運行過程中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非明確化,難以明確界定證券投資基金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總的說來,目前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地位的認識可分為以下幾種:(1)投資方式論認為投資基金是集合投資方式,我國1997年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即規定,證券投資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2)資本集合體論認為,所謂投資基金是指由多數投資者繳納的出資所組成的、由投資者委托他人投資于約定的項目、投資收益按投資者的出資份額共享、投資風險由投資者共擔的資本集合體。(3)投資組織形式論則認為,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發行基金份額募集資金形成獨立的基金財產,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額享有收益和承擔風險的投資組織。
從目前各國對證券投資基金的規定來看,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投資基金可以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或信托型基金兩種。公司型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投資者依據公司法組成的以盈利為目的的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投資公司。公司型基金就表現為投資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具有獨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當然的法律主體。問題的關鍵在于契約型或信托型基金是否能夠成為法律主體。
1.從基金財產的獨立性看證券投資基金的主體性。信托型基金的當事人的一系列權利義務關系都是圍繞基金資產展開的,可以說基金資產是信托型基金的核心,信托型基金就表現為基金資產。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6~8條的規定,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消;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基金設立之后,投資人也只能通過請求贖回或轉讓處分其持有的基金單位,不能直接處分基金財產。由此可見,基金資產是受基金目的拘束,并為基金目的而獨立存在的。即基金資產具有與各基金當事人相互獨立的地位,并非任何基金當事人的財產,而是“具有潛在主體性的財產的集合”。
2.從基金架構看證券投資基金的獨立性。在信托型基金中,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采用信托的原理來組織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但這種信托型基金與傳統意義上的信托已有很大的差異,其組織化的趨勢十分明顯。“從傳統的信托法理來看,委托人轉移財產的所有權于受托人是信托成立與生效的要件。如果信托型基金所成立的是信托關系,則基金財產的所有權應該轉移到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那么,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應當對基金財產行使共同所有權。這便意味著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進行管理和保管基金資產的時候,應當取得一致的同意,才能對基金資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但實際上,基金托管人只是負責資金資產的保管、清算和會計核算,不能參與基金的運作,只是按照約定執行基金管理公司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僅在基金成立后負有基金財產的保管和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職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不存在對基金財產的共同共有的所有權的。投資者購買基金單位之后,所投入的資產的所有權與投資者相分離,卻并未如一般信托轉移給受托人,而是形成了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集合資產,其目的在于通過這一資產的集合,能夠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提供管理服務,從而進行投資獲利。因此,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顯然并非基金財產的所有人,相反,由投資人提供資本、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提供管理服務才最終形成證券投資基金。而組織是“人們為了達到某種目標,將其行為彼此協調與聯合起來所形成的社會團體”,證券投資基金已構成“財產和人(自然人)的有機集合體”,具有組織體的特征。
3.從基金運行的法律效果歸屬看證券投資基金的主體性。在基金設立之后,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資產的管理與運營,基金托管人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并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投資于股票、債券、期貨、期權等金融資產,所產生的費用、稅收和債務以基金資產進行支付,所投資購買的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歸入基金,所取得的財產和收益,也歸入基金財產中,再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并不歸基金管理人所有,也不直接歸投資者所有。因此,基金管理人投資基金資產的法律后果由基金承擔,基金管理人并不直接分享基金財產投資所取得的收益,而僅能依據基金契約或托管協議從基金資產中領取管理基金資產的報酬。不僅如此,如果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違反法定義務,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也有權以基金的名義向對方追償,所取得的賠償也同樣歸入基金資產。由此可見,盡管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實際上運營、管理、保管基金資產,但其法律后果并不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承擔,而是由作為“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集合體”的證券投資基金來最終承擔。
因此,在投資基金設立后,投資者認購基金單位所交納的金額匯合在一起形成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的資產集合,與作為外部管理者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形成了“人與財產”的集合體,具有團體的性格,能夠成為法律主體而存在。從證券市場上看,證券投資基金一旦成立,即成為證券市場上的機構投資者,不僅參與股票、債券的買賣,甚至通過入主上市公司,直接介入企業經營管理和內部治理,充當上市公司的積極股東。就其“機構投資者”的身份而言,證券投資基金并不僅僅作為財產存在,而實際上具有一定的主體性。
(二)證券投資基金的稅法地位解析
由上述分析可知,證券投資基金并非僅以作為客體的物而存在,而是具有了團體的特性,能夠作為法律主體而存在,那么,證券投資基金是否能夠作為稅法上的主體呢?
1.納稅主體資格的基本判定。一般說來,在私法上享有完全權利能力的主體,在稅法上也享有完全權利能力,具有納稅主體資格,如自然人和法人。但在相關證券投資基金法規肯認證券投資基金的法人資格之前,其并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民事主體。這是否意味著證券投資基金不能成為稅法主體,則不無疑問。稅法與私法有著不同的價值追求,其權利能力的設定也必然與私法上的權利能力有所差別。民法所關注的是在自由市場經濟下各個經濟主體的平等地位、意志的自由表達以及市場的自由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因此,對私法主體的權利能力的設定更多的是從主體的行為及承擔責任的可能性予以考量的。而稅法所關注的是市場經濟下主體承擔稅收負擔的可能性,其權利能力的設定更多的是從主體取得收益的可能性以及稅收負擔能力予以考量的。在稅法上,應當以具有經濟上的負擔能力(例如所得稅)或在技術上可把握的經濟上的負擔能力的對象(例如營業稅)作為稅收權利能力的享有者。因此,在私法上不享有權利能力或享有部分權利能力的主體,在稅法上出于把握經濟負擔能力之技術的需要,則有可能賦予其完全權利能力或部分權利能力,如非法人團體、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但對于那些在私法上不具備權利能力或僅具備部分權利能力的主體,其稅收權利能力的取得則要根據稅法的具體規定而定。由于稅法是根據負擔能力來分配納稅義務的,因此,一般來講,只要具備稅收負擔能力的主體,無論其在私法上的地位如何,都可以取得稅收權利能力。
那么,作為具有團體性的證券投資基金,并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是否能夠享有獨立的納稅主體資格,則必須探求其是否具備稅法上所要求的“稅收負擔能力”。租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以表征納稅能力之實質的經濟事實。只有在動態的財產變動中實現經濟的流轉,始有可能基于由此發生的增值來重新評價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只有某一主體從事市場經濟活動并取得經濟收益,才能表明該主體具有經濟能力而足以分攤國家的稅收,也才能現實地承擔納稅義務。另一方面,由于稅收是私人財產向國家的無償轉移,只有經濟收益的實際歸屬主體才能就該收益承擔納稅義務。就證券投資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的買賣,進而能夠取得金融資產的買賣差價,進而取得投資收益。此投資收益歸入基金財產中,為基金的增值,基金財產增加的數額便直接反映了基金分攤納稅義務的能力。因此,證券投資基金以其名義進行投資行為并能夠取得收益,表明其具備一定的稅收負擔能力,能夠成為稅法上的納稅主體。相反,由于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從事市場交易活動所產生的任何收益均不帶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財產的增加,其稅收負擔能力不會因此有所變動,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無需就基金所從事的交易行為及其經濟后果承擔納稅義務。
2.證券投資基金成為納稅主體的法律可能性。根據稅收法定原則,某單位和個人要成為納稅主體,在形式上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只有在稅法上明確規定某一主體為該稅種的納稅人,該主體才具有相應的納稅主體資格。納稅主體應當是稅收法律或稅收行政法規所明確規定的主體,稅法未明確規定的主體不能成為納稅主體。例如,盡管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同樣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但《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則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具備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資格。因此,證券投資基金是否能夠成為稅法主體之一,還必須明確其在當前的稅制下是否具有成為納稅主體的法律可能性。
從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運營過程來看,所從事的經濟活動主要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等金融產品、行使由此取得的股權和債權。因此,其可能涉及的稅種主要包括營業稅、所得稅和印花稅。我們不妨考察在我國當前的稅制下,證券投資基金是否可能成為上述稅種的納稅主體。
(1)營業稅。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的規定,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包括獨立核算的單位和不獨立核算的單位。因此,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便可以成為營業稅的納稅主體,具備獨立的納稅主體資格:第一,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其中應稅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第二,該交易行為必須是有償的,即以從勞務接受方或受讓方(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為條件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營業稅是以應稅商品或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作為計稅依據的一種商品稅,因此,只要該主體所取得的“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足以表彰其經濟能力和稅收負擔能力,即能夠成為營業稅的納稅主體,進行獨立納稅,而不論該主體是否具備法人資格,是否在銀行單獨開設結算賬戶、是否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是否獨立計算盈虧。因此,證券投資基金盡管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仍可以成為營業稅的納稅主體。進行獨立納稅。
(2)所得稅。證券投資基金存續期間產生的所得在形式上屬于受托人,但這些所得并不能歸人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受托人最終必須將信托的收益分配給受益人,受益人才是財產收益的最終所有人。但在收益分配給基金持有人之前,證券投資基金所得應當被歸入基金財產本身,由基金財產承擔納稅義務。因為證券投資基金非自然存在的生物有機體,從而也就排除了其作為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可能性。于是,關鍵的問題在于證券投資基金是否能夠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l條的規定,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備一定的組織形式,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業生產經營活動和商業服務的經濟組織。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應當同時具備獨立性和營利性這兩個基本的經濟特征。營利性強調的是企業必須是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而獨立性則強調,企業擁有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財產責任,企業與其投資者或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財產相互獨立。具備經濟性和獨立性的企業和其他組織,無論其資金來源、組織形式、法律屬性如何,都可以成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證券投資基金是具有人和物相結合的組織體,已如前所述。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58條的規定,基金財產以資產組合方式投資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品種。通過證券投資,基金能夠獲得相應的證券轉讓收益或權益性投資收益,具有營利性。其第6條規定。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因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同樣具備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的資格。
確立證券投資基金納稅主體資格的最大隱憂在于此種課稅模式必然形成對證券投資基金和投資者的經濟性雙重征稅。但對企業投資者而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第2款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因此,可以將持有基金的企業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的權益性投資收益“視為權益性投資收益”,從而適用第26條的規定,基金投資收益僅在證券投資基金層面上課稅,不會產生雙重征稅的問題。同樣,為避免對持有基金的個人投資者的經濟性雙重征稅,對其來自基金分配的收益也可以給予免稅,則可以避免由于確立證券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納稅主體資格而產生的雙重征稅問題。因此,雙重征稅問題能夠通過技術性的規范設計加以避免,是稅收政策選擇的問題而非證券投資基金能否具有納稅主體資格的決定性因素。
(3)證券交易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印花稅的納稅人為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因此,只要能夠作為合同訂立的一方當事人,即應成為印花稅的納稅人。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資產買賣股票、債券等基金資產所訂立的合同,也是買賣股票、債券這一所有權轉移合同的法律效果的最終承擔者,是有價證券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成為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
無論由基金管理人還是由投資者作為證券投資基金運營收益的納稅人,都是有違稅法基本理論的。既然證券投資基金具有團體性,能夠從事經濟活動并有取得收入的可能,具備稅收權利能力。而證券投資基金作為經濟實體,根據我國當前稅法的規定,也具備成為相關稅種的納稅人的法律可能性,因此,其納稅主體資格應當得到確認。
三、證券投資基金的納稅主體資格在稅法中的確立
(一)各國對證券投資基金課稅的基本模式
從當前各國對證券投資基金課稅的方式來看,可以分為以下5種模式:
1.在稅收上無視證券投資基金的存在,僅直接對投資者個人進行征稅。如在日本,投資基金不被視為法人,不必繳納所得稅;在比利時、韓國、巴西等國家,投資基金不是納稅人,也不需納稅;在德國、印度、芬蘭和我國香港地區,則豁免信托基金所獲利息及資本利得等繳納相關稅項。
2.承認證券投資基金為納稅實體,但如果滿足一定的條件,就給予免稅待遇。在盧森堡,如其投資者或收益為某種級別,則可以免稅。在美國,無論是契約型還是公司型共同基金,均被視為納稅主體,應當繳納公司所得稅,如投資基金可保留已實現的長期資本收益,并就此納稅。但根據美國1942年稅法規定,投資公司的股息、利息和任何資本增值在一定條件下是免稅的。條件是:第一,投資公司必須是經證券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合格公司;投資公司為“受控”公司。
3.對證券投資基金適用正常的稅率,但允許其在分配收益時扣除,因而其實際稅負近乎為零。如在英國、加拿大、挪威,投資基金需全額納稅,但對已分配給投資者的收益部分,可從稅基中予以扣除。最終,投資基金雖然負有納稅義務,但交稅很少,甚至不需交稅。
4.對證券投資基金適用較低的稅率。在意大利、西班牙、荷蘭等國,如投資基金能滿足一定條件,則可適用低稅率,甚至零稅率。如在意大利,投資基金按資產值適用差別稅率,以代替直接投資所要負擔的較重的預提稅和累進的所得稅。
5.將證券投資基金視為一般的公司,適用正常的公司稅稅率。如在以色列和愛爾蘭,投資基金根據適用一般公司的稅率完全納稅,但投資者分配到的紅利則完全免稅。
從上述5種課稅模式中不難看出,除第一種模式不承認投資基金是獨立的納稅主體外,其他四種模式均認為投資基金是獨立的納稅主體,需要承擔一定的納稅義務。即便是在第一種模式下,對投資基金予以“免稅”待遇,但仍認為投資基金是作為納稅實體存在的,只不過其納稅義務出于稅收政策的考量而被免除而已。如根據德國《投資稅法》的規定雖然投資基金無須納稅,但投資基金仍被視做獨立的納稅主體來確定稅基。因此,無論對投資基金是否征稅,實際上并不影響投資基金本身所具有的獨立的納稅主體資格。我國在構建投資基金稅制時,可予以借鑒。
(二)我國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稅制的前提——證券投資基金納稅主體資格的確立
由于對證券投資基金是否作為納稅主體問題的法律規定含糊不清,由此也使得整個證券投資基金稅制問題重重,甚至相互矛盾和沖突。因此,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稅制,首先應當確立證券投資基金在稅法上的納稅主體地位。證券投資基金成為納稅主體,不僅符合稅法理論,也具有法律可能性。但在證券投資基金運營的過程中,還存在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者三方主體。在確定哪一主體應當就證券投資基金運營過程中所產生的收益而承擔納稅義務時,我們不妨考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當事人能否作為該收益的納稅人。
1.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如前所述,投資基金是作為團體性組織存在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無疑僅是投資基金這一主體的外部管理機構。在基金正式成立之后,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營,托管人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并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資產的情況加以監督,他們對外以投資基金的名義買賣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行使因基金財產運作和處分所產生的債權和股權。因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機關和對外代表機關,只不過所采用的是外部管理的方式,其所有的運營都是通過第三方來進行的。因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所實施行為的一切后果均應歸屬于證券投資基金,無論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最終都應當由證券投資基金來承擔。因基金運營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債務,也都應由投資基金來承擔。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有權向投資基金追償其所支付的因投資基金運營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稅收作為經濟活動的重要成本之一,因證券投資基金從事經濟活動所應當承擔的稅收負擔,同樣應當由投資基金來承擔,由基金管理人從基金財產中進行支付。從制度設計上來說,固然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而繳納營業稅。但該差價收人因基金投資而產生,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賺取的差價收入只是基金財產的一部分,并不歸基金管理人所有,因此所負擔的納稅義務最終應當以基金財產進行繳納。如果由基金管理人作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基金管理人固然是以基金財產來進行支付,而一旦基金剩余財產不足以支付該營業稅,作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的基金管理人便需要以自有財產來繳納該稅款,這便使得基金管理人對基金的稅收債務負擔一定程度的“無限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說,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應當成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的納稅人。
2,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設立的目的是通過集中投資者所投入的資金,透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經營運作,實現盈利的目的,因此,投資者是基于其所認購的投資基金的受益憑證而成為證券投資基金的最終受益人。證券投資基金運營所取得的收益最終都應當分配給投資者。從這個意義上說,以投資者作為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收益的納稅人,似乎是沒有疑問的。但一方面,投資者所取得的收益必然是扣除了所有費用、彌補了投資損失并由基金管理人分配的凈所得,以投資者為納稅主體,則尚未分配的收益部分便無法對其進行課稅。另一方面,如營業稅等以營業額作為課稅對象的稅種,更是無法以投資者所取得的凈所得為稅基進行征收。在我國目前的課稅方式下,這種問題則更為突出。根據我國目前的規定,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由于投資基金可能將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分配的收益用于彌補投資虧損、扣除投資成本和費用,投資者所實際取得的投資收益遠遠低于上市公司所分配的收益,由上市公司或發行債券的企業在派發股息、利息時即予以扣繳,無疑提高了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稅基,增加了其稅收負擔。況且,從上市公司分配收益到證券投資基金分配該收益,所間隔的期間是無法預期的,如在上市公司分配收益時即對投資者自證券投資基金所分配的收益扣繳其個人所得稅,則要求其在納稅義務成立之前即提前履行其納稅義務,而基金投資收益未分配的部分也無法享受稅收遞延待遇。更重要的是,企業和個人投資者所取得的股息和紅利,其稅收負擔存在巨大的差異。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以及相關行政規章的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征個人所得稅。然而,基金管理人以基金財產進行投資、行使股權,上市公司也很難確知所分配的股息的最終取得主體是企業還是個人投資者,無法真正的“依法課稅”。所以,出于稅收公平和效率的考慮,就基金從上市公司所分配的收益,仍不應以投資者作為納稅義務人。
從上述分析不難看出,無論是直接以基金管理人還是投資者作為證券投資基金運營過程中所產生的納稅義務的承擔者,都存在諸多的問題。既然投資基金能夠以其投資者的財產和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有機結合形成組織體,則無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均為投資基金的代表機關,其以基金名義所實施的行為,法律后果均應歸屬于投資基金。因此,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所實施的買賣股票、債券的行為,是投資基金的行為,投資基金應當根據營業稅法的規定負擔納稅義務。就所得稅而言,只有確立投資基金的納稅主體資格,才能使得證券投資基金運營過程中所產生的收益、費用、成本和虧損最終集中到投資基金這一層面上,使得成本、費用得以從收益中扣除,所產生的投資虧損也能夠得到彌補。同時,只有確立投資基金的納稅主體資格,才能夠明晰投資者的納稅義務的范圍與界限,使得投資者僅對分配所取得的投資收益承擔納稅義務,留存于投資基金的未分配的投資收益仍歸屬于投資基金本身,投資者對其不負任何納稅義務,從而才能解決稅收公平與稅收遞延的問題。因此,只有在確立了證券投資基金的納稅主體資格之后,才能明晰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者各自的納稅義務的范圍及成立時間,才能使證券投資基金稅制的制度設計符合稅收公平,并促進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
(三)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稅制的完善
在確立證券投資基金的納稅主體資格之后,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稅制中所存在的問題也可以迎刃而解。那么,我們可以分別從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投資者三個不同的納稅主體,來重新構建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稅制。
1,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應當對其運營過程中所發生的收益承擔納稅義務。具體來說,證券投資基金設立之后,作為證券市場上重要的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的主要業務范圍在于進行金融資產的投資,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資產買賣股票、債券、期權等金融資產,所取得的差價收入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證券投資基金應當就此差價收入承擔納稅義務。
就所得稅而言,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上取得的所得,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應當統一歸屬于證券投資基金所有。證券投資基金取得該所得后即應就該所得承擔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并確定證券投資基金運營過程中所產生的成本和費用,計算證券投資基金當期的凈所得。如在投資過程中產生虧損,則可以該所得彌補虧損。扣除成本、費用、彌補虧損后的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用以計算納稅。但投資者自證券投資基金分配收益時仍應承擔納稅義務,為避免經濟性的重復征稅,可對已分配的收益免稅或對允許投資者在納稅時抵扣證券投資基金已繳納的所得稅。由于基金管理人是證券投資基金的代表機關,其對外所簽訂的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的買賣合同,應以證券投資基金作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作為訂立該合同所產生的印花稅的納稅人。
2.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確立了證券投資基金的納稅主體之后,基金管理人的納稅義務可以進一步明晰化。由于基金管理人是證券投資基金的代表機關,其以基金名義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應歸屬于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對此負有任何納稅義務。因此,并非如《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所稱,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而是證券投資基金并不作為該營業稅的納稅人,不對此負有納稅義務。同樣,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而產生的印花稅。同樣不以基金管理人作為納稅主體,其不對此負擔納稅義務。
但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基于其對基金的管理和保管,從證券投資基金所取得的報酬和收入,則應當依照稅法的規定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相關稅收。
篇10
關鍵詞:證券市場 風險因素 風險原因 我國證券市場
一、引言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全國的證券投資市場也在迅速的發展中。但是,由于證券市場存在著各種客觀風險,與證券投資的利益相生相伴,所以,廣大投資者在對我國的證券市場進行投資前,必須做好各種準備工作,對證券投資的相關知識認真學習,理解并不斷剖析微觀經濟形勢和宏觀經濟策略對上市公司的運營影響,加強證券投資風險意識和防范。就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狀況來看,我國仍處于發展中國家,風險投資也正處于起步階段。
現資理論認為證券投資是有風險的,造成證券投資的風險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股市價格的風險、銀行的利率、通貨膨脹造成的影響等。但是面對變化的市場,證券市場投資風險的影響因素還有很多不確定的因素,很多意料不到的因素將會影響到證券市場的價格波動,會給投資者帶來經濟上的損失。
證券投資市場是一個既充滿機遇又充滿風險的地方,投資者必須做好充分的準備,掌握證券投資的有效技術和方法,才能真正了解證券的價格變化規律,及時的根據那些影響證券市場價格變動的因素來決定自己的投資方向。近年來,我國證券投資市場日趨完善、各種政策也在不斷出臺,證券投資者應及時掌握市場動向,充分分析和了解投資市場,使投資得到較高的回報。
二、什么是證券市場的風險
(一)風險的含義
風險的含義非常廣泛,在社會經濟的各項活動中到處都是風險,人們經常將風險與各種危險、不確定性、各種損失聯系在一起。但是這三者之間是有著本質的區別的。所以,風險是一種對預期的后果估計中較為不利的一面。風險具有客觀性、不確定性、可測性、不利性、同利益之間存在著對等性等基本特征。
(二)證券市場風險的含義
根據前面對風險的定義,學者們對證券市場的風險做出了不同的定義,普遍認為:證券市場風險是實際收益對期望收益的偏離,是資產價值的損失,是收益的不確定性。由于在證券市場中存在著很多不確定性因素,最終導致證券資產遭受損失的一種可能性。
三、證券投資風險的類型
證券投資風險根據其性質可以劃分為:系統性風險和非系統性風險。
(一)系統性風險
又稱為不可分散風險,主要是指由于一些因素對證券市場上所有的證券價格出現變動的現象,并會給所有的證券投資者帶來損失的一種可能性。這種風險首先是由于某些共同的因素所引起的,它將會影響到所有的證券投資收益,這種風險是不可能通過證券的多樣化特征來回避或消除的。例如:購買力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等都是這種風險的來源和主要表現。造成系統風險的主要原因是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的變動。
1、購買力風險
又被稱為通貨膨脹風險,主要是指由于國家經濟發生通貨膨脹而引發的投資者實際收益率的不確定。證券市場是一個企業與投資者都直接接觸的融資場所,所以,社會貨幣資金的總供給量就成為證券市場供求關系以及影響證券市場價格水平的決定性因素。當社會的貨幣資金供應量增長過快時必然導致通貨膨漲的發生,而通貨膨脹的出現又導致證券市場的價格出現變動。如果通貨膨脹的程度比較嚴重就會使投資者持有的證券迅速貶值,最終導致拋售股票時獲得貨幣收入出現實際購買力下降的局面。
2、利率風險
這種風險主要是指銀行在信用活動中的存款和貸款利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中,利率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經濟杠桿,國家銀行的利率會隨著經濟的不斷變化而發生變化。這就會給證券市場帶來明顯的影響。一般而言,當國家銀行的利率上升時,股票的價格會下跌;當國家銀行的利率下降時就會導致股票的價格上漲。造成這種結果主要是由于一方面:人們在面對相同的收益率時,喜歡選擇安全性較高的金融工具作為投資;另一方面,當銀行的利率上升時,相應會引起信貸市場的銀根縮緊,企業資金會出現流動不暢、利息成本提高的現象,那么企業的生產發展與盈利能力將會下降,最終導致企業的財務狀況出現惡化,造成上市企業的股票價格下跌。
3、匯率風險
匯率與證券投資風險之間的關系主要表現在:一方面,本國貨幣的升值將大大有利于那些以進口原材料為主而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但是不利于那些主要產品出口的企業,而投資者如果從有利于企業生產發展的角度看,將會導致股票價格的變動。另一方面,由于貨幣可以自由兌換,匯率的變化必將引起資本的輸出與輸入,最終影響到國內貨幣資金和證券市場的供求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