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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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管理辦法

篇1

一、指導思想:

以《國務院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發[2003]18號)、國家四部委《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和《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2503號)為指導,以《**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號)為學習內容,以掌握政策、法規為重點,保證提高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建設、銷售人員的素質。

二、會議活動安排

(一)時間:

2005年10月日至日,共天時間。

(二)地點:

待選

(三)參加人員:

1、**市管轄區內各經濟適用住房行政管理人員;

2、開發企業負責人1名和主管建設、銷售副總各1名。

(四)會議內容:

1、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政策;

2、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法人招投標政策;

3、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程序;

4、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程序。

共分四個課時(時間及研討安排詳見附表)。

三、組織領導

為加強組織,本次活動設“會議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會議各項事宜的決策,組長:,副組長:。下設“研討組”和“會議服務組(一)研討組。主要職責:根據研討內容,完善研討資料,制訂研討方案。和與會同志進行研討。

組長:。

(二)會議服務組。主要職責:1、負責接受報名、收取會務費、發放研討資料等會議前期準備工作;2、協調會議地賓館,做好與會人員在會議期間的生活保障工作①根據報名情況安排住宿房間②安排好與會人員的就餐事宜③做好與會人員的安全工作;3、做好研討活動中的服務及協調工作①會場布置②會場攝影③協調賓館搞好會場服務;3、組織好會外活動,做好會外出行交通及會外活動安全工作。組長:副組長:成員:

四、食宿安排

由會議地賓館具體安排食宿,視賓館房間情況和報名情況,由會議服務組安排與會人員入住標準間或三人間。早餐安排自助餐,中、晚餐可實行包桌方式安排飯菜。

五、會場安排

1、懸掛橫幅“**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研討會”。

2、制作領導座簽。

3、現場攝影,留取圖片資料。

篇2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城鎮居民按房改政策已購買的公有住房和按政府指導價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依照本辦法轉讓、出租、抵押。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市房產管理部門委托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一)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住滿五年的;

(二)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三)職工1993年按政府有關政策規定購買的公有住房、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未滿五年的,已按《淄博市職工購房由部分產權向全部產權過渡辦法》過渡為成本價的;

(四)按政府指導價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持房屋所有權證,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手續,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15日內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如遇特殊情況可延長至30日。

第七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的;

(二)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且戶籍已被凍結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對住房制度改革中違法、違紀行為未進行處理的;

(五)國家、省、市規定其他不得上市交易的。

第八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當事人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職工已購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請表;

(二)《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已購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合同;

(四)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五)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交易的書面意見。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轉讓時,由房產交易管理部門書面通知原產權單位。原產權單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出具是否按市場價格購買的書面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出具書面意見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九條  房產管理部門對已購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請進行審核,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上市交易的書面答復。

第十條  經房產管理部門審核,準予上市交易的,當事人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應當按下列規定免征或繳納有關稅費:

(一)購買并居住超過一年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購買后居住不足一年的,銷售時按銷售價減去購入原價后的差額計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轉讓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契稅暫減半征收;

(二)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由購房者按所購買的已購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標定地價的10%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土地出讓金按規定全額上交同級財政;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所得收益,已購公有住房原產權屬行政機關的全額上交同級財政;屬事業單位的50%上交同級財政,50%返還事業單位;屬企業的,全額返還企業;

(三)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交易服務費按成交價的0.4%收取,由買賣雙方分擔;贈予他人的,其交易服務費按評估價的0.4%收取,由受贈予人負擔;出租或抵押的,其交易服務費標準按租金收入或抵押房產評估價的0.3%收取,由出租人或抵押人負擔。

第十二條  上交財政的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所得收益,按已購住房原產權單位的財務隸屬關系和財政體制,上交同級財政,專項用于住房補貼;返還給企業和事業單位的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所得收益,分別納入企業和單位住房基金管理,專項用于住房補貼。

第十三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超過住房面積標準部分,已按市場價購買的,上市出售時該超標部分免繳國有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

第十四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當事人應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不得隱報瞞報。如實申報成交價格的,按成交價格征收有關稅費;當事人申報的合同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應到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價格征收有關稅費。

第十五條  以房改成本價購買或已過渡為成本價的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其收益在依法繳納各項稅費后全部歸職工個人所有。

第十六條  以房改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其收益扣除各種應交稅費后與購房時的標準價(不扣除購房時的各種折扣)之差,即增值部分,按產權比例分成。

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若購房時超標部分已按市場價購買,超標部分的增值全部歸購房職工個人所有。

第十七條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轉讓后,原提取的住房維修基金轉移到新房主名下,其利息長期用于該住房公用部位的維修。本辦法實施后,單位出售公有住房時,統一按實際售房款的25%提取住房維修基金。

第十八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產權人及其配偶不得購買經濟適用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住房,不得參加集資、合作建房。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房產、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篇3

第二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主管部門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管理。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按標準建設的普通住房,包括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安居工程”、“廣廈工程”和“解困房”、“廉價房”等。

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對象是中低收入家庭且為住房困難戶。

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情況制定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的具體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凡符合第三條規定的具有城鎮戶口的居民,均可向當地人民政府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購房申請。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近期和中長期的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保障規劃和計劃的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實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可以組建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公司,也可以委托有實力的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擔。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選址定點,要本著有利工作、方便生活、節約用地的原則。其用地一律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應優先給予辦理有關手續。2000年前原則上每年安排用于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土地面積應不少于當年計劃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的50%。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項目立項,計劃部門要給予積極支持,對資金來源明確的,計劃部門要在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中按個人建房優先給予安排。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要堅持先規劃后建設和相對集中的原則,按建設部《城市住宅小區建設試點大綱》的要求,精心規劃、精心設計、精心施工,做到規劃先進、設計新穎、設施配套、功能合理、質量合格、環境優美、適當超前,創造一個安全、方便、舒適的居住環境。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必須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實行招標、投標,擇優擇選施工隊伍,中標或承建單位不得轉包,有關部門應加強質量監督,開展競賽評比活動,創建優良工程。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按省政府閩政〔1984〕14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有條件的市、縣各級標準可上浮15至20平方米。

二室戶的住房應不少于當年計劃建設總數的60%。室內裝修可由住戶根據各自的要求,自己出資裝修。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起動資金和補貼資金可以通過下列渠道籌措:

(一)從城市住房基金、單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積金中融資;

(二)從房地產開發公司收取的用于住房解困的基金中統籌安排;

(三)售房預收款;

(四)銀行貸款;

(五)其他合法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資金,應當按專項管理,??顚S茫坏门沧魉谩?/p>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售價構成:

(一)征地和拆遷補償費;

(二)規劃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三)小區內市政設施配套費;

(四)建安工程費;

(五)區內公建配套費,非營業性公建配套費一半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擔,從本辦法第十一條二、三款及有關教育基礎設施配套費中統籌;

(六)貸款利息和有關稅金;

(七)1%至3%的管理費。

第十四條  實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教育設施配套費以及契稅,減半收取水電增容費。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居民承受能力,給予減免地價款。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不得贏利。

市、縣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根據有關規定,制定其它費用減免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售價以項目或小區、組團為單位,由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計算,經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行。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對象出售,優先出售給無房戶、危房戶和人均居住面積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出售給教師和離退休職工中住房困難戶。

第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住戶,經所在街道或單位證明,可向戶籍所在地的市、縣主管部門提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書面申請。主管部門核準后,登記造冊張榜公布,接受監督,并發給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許可證》。

第十八條  申請人憑購房《許可證》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辦理購房手續。

第十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的可以適當優惠;分期付款的開工時首次付款不少于40%,結構封頂時再付30%,交付使用時結清余款。

鼓勵各有關專業銀行建立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抵押貸款制度,個人首次付款的比例要達到房價40%以上,還款期限不超過10年。

第二十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于自住,符合購房條件的每戶限購一套。原住公房的,要在3個月內退還公房。自取得房屋使用權證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出租、抵押或贈送,確需轉讓的,由原產權單位按已使用年限折價收購。

經濟適用住房一般使用5年后可以依法進入市場出售,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金并按規定交納有關交易稅費后,收入歸個人所有。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后,可由物業公司管理,也可委托當地街道居委會組織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要在出售前明確適合當地情況的物業管理形式和管理辦法,并在購房合同條款中注明。

第二十二條  住戶采取欺騙手段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由主管部門收回房屋,并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向不符合條件者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主管部門收回房屋,并視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或個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主管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主管部門或開發公司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的《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省政府規章和省政府規章性文件修訂的決定》的有關條款: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閩政「199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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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首次進入市場交易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省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導價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廣廈工程住房和合作建設的住房。

本辦法所稱交易包括買賣、出租、抵押等行為。

第四條  寧德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各地(市)的實施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各縣(市)的實施方案經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批準后,方可開放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市場。

第五條  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成本價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二)住房面積超過省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三)處于戶籍凍結地區并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四)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交易的;

(五)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上市出售的;

(六)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七)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職工以標準價購買、擁有部分產權的已購公有住房,應按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和利息,取得全部產權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六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要求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職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請表;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除外;

(三)身份證及戶籍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四)房屋共有權人和同住成年直系親屬同意上市交易的書面意見;

(五)已購公有住房原產權單位出具的職工住房狀況證明,但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催告原產權單位仍拒不提供的除外;

(六)房改部門出具的同意上市出售審查意見。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房屋所有權人在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交易申請前,應先向同級房改部門申請對擬售房屋是否有不得上市交易情況進行審查。房改部門要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七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提出的上市交易申請進行審核,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其上市交易的書面意見。

第八條  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準予上市交易的房屋,由交易當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合同登記(登記備案)、交易過戶手續。

房屋出售辦理交易過戶手續時,交易當事人必須如實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成交價格,并按照本辦法附件規定的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所得收益和有關稅費。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所申報的價格進行核實,對申報價格明顯偏低確需評估的房屋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第九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當事人應在辦理交易過戶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在本辦法實施前,尚未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在2000年底前上市出售的,房屋產權人可以憑房屋所有權證書先行辦理交易過戶手續,辦理完畢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30日內由受讓人持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到房屋所在地的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  鼓勵城鎮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換購住房。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內該戶家庭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或者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內該戶家庭已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的,可以視同房屋產權交換。購房金額大于或等于原住房出售收入的,免征除印花稅、契稅外的各項稅收;購房金額小于原住房出售收入的,按差額部分計征稅費。

第十一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維修仍按照上市交易前公有住房售后維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個人繳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結余部分不予退還,隨房屋產權同時過戶。

第十二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租的,當事人應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領取《房屋租賃證》,并按規定繳納稅費。

第十三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用于抵押的,當事人應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到期無法償還債務,以抵押房產或其拍賣所得抵償債務的,按本辦法規定繳納稅費。

第十四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所得收益和有關稅費后歸職工個人所有;出租的,其租金收入在按本規定繳納土地收益、有關稅費后歸職工個人所有。

第十五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后,該戶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住房。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不準上市交易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或者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該戶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住房的,按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職工和原產權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證明。不如實反映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的,除依法追究當事人及原產權單位經濟責任外,屬原產權單位責任的,還應視情節輕重,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原產權單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原產權單位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關手續,或者扣壓職工《房屋所有權證》,阻撓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輕重,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原產權單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應繳稅費

一、買賣:

除所得收益繳納外,以成交價(或評估價)為計(費)基數按下列規定繳納稅費:

(一)土地出讓金:按國家、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所得收益繳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免繳):由賣方繳納。按成交價扣除當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和賣方按本規定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印花稅、監證費后的凈收益,按超額累進比例繳納。成交價高于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50%以下的部分,按20%繳納所得收益,80%歸賣方;成交價高于當地同期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價50%以上的部分,30%繳納所得收益,70%歸賣方。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凈收益全額繳納。

(三)印花稅:0.1%,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

(四)契稅:1.5%,由買方繳納;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積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繳納;

(二)營業稅、房產稅、教育費附加、社會事業發展費、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按租金收入10%的綜合征收率征收,由出租方繳納;

篇5

    現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抵押登記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作為債務履行的擔保,抵押當事人申請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應按房屋抵押登記的有關規定予以辦理抵押登記。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登記部門應在受理登記之日起,15日內核準登記,核發《房屋他項權證》。

    二、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范圍按照《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執行。

篇6

1、申請人是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有良好的信用記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2、職工所在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二年以上且單位未有繳存不良記錄,新調入、新參加工作的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是三個月或以上。3、申請人有合法的購房合同和首期支付不低于購房總價款30%的自籌資金,等等。

法律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準予購房的核準通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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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展經濟適用住房的目的和原則

(一)發展經濟適用住房的目的,是為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我國國情的住房供應體系,加快住房建設,促使住宅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不斷滿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

(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享受政府扶持政策,以微利價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中低收入家庭購買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二、經濟適用住房的計劃

(三)市(縣)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會同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根據本地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場需求以及建設用地可供數量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并統籌納入地方社會經濟發展計劃。

(四)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年度計劃,并在地方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統籌安排。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國土資源部備案。

三、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

(六)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要嚴格執行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不符合規劃及規范要求的,不得開工建設。

(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堅持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盡可能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八)經濟適用住房小區規劃、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和設計單位承擔,按照建設部《關于印發〈提高住宅設計質量和加強住宅設計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建設〔1997〕321號)的有關精神執行。采用招投標、方案競選等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并按程序報批。規劃、設計方案要充分考慮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生活習慣。

在進行市場調查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套型和標準,以滿足目前中低收入家庭的實際消費需要。

(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嚴格執行國家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積極推廣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建設水平。

(十)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要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開發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中標單位不得轉包。要積極推行建設監理制度,提高工程質量。工程質量要符合國家現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規定。

(十一)工程項目的驗收,要嚴格執行國家驗收規范及建設部制定的《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建法字〔1993〕814號)。通過驗收的住宅方可入住。

(十二)開發建設單位對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實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銷售住房時,須向住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四、經濟適用住房價格

(十三)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構成包括以下8項因素:

1、建設用地的征地和拆遷補償、安置費;

2、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3、建安工程費;

4、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

5、以上4項之和為基數的1-3%的管理費;

6、貸款利息;

7、稅金;

8、3%以下的利潤。

(十四)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其售價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以上8項因素綜合確定,并定期公布。

經濟適用住房不得擅自提價銷售。

五、經濟適用住房的物業管理

(十五)新建成的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執行建設部制定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33號),全面推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新機制。

(十六)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前期階段,應做好與物業管理的銜接工作。通過競爭方式,選擇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要按照同業主委員會簽定的合同,進行售后服務和管理。

(十七)要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設備和小區公共設施的專項維修資金,并按照規定使用。

(十八)政府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和管理,規范物業管理及服務。物業管理收費標準應與物業管理服務內容以及當地居民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通過不斷提高物業管理水平,為居民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

六、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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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格認定

(一)我縣范圍內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或離退休干部職工、下崗職工、城區居民委員會居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縣統計局的統計數據為準);

2、家庭沒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8平方米以下,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不擁有其他形式的房屋;

3、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名成人成員擁有縣城鎮常住戶口;

4、申請人與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關系;

5、已婚家庭(含離異或喪偶)或年齡在35周歲以上的單身家庭。

(二)在城市建設中,原有住房全部被征收,未實行產權調換且貨幣補償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無房戶,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三)符合安置條件的復、退及人員,可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二、辦理程序

(一)申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向所在單位或社區提出申請,由所在單位或社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由所在單位或社區統一到縣房地產管理辦公室領取申請表格,依照表格要求如實填寫,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的收入狀況證明、房屋情況證明。低保家庭出具最低生活保障證明,低收入家庭由所在單位或社區出具收入證明,個體工商戶出具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稅單等。房屋情況證明由單位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出具證明。

2.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離異或喪偶的單親家庭出具相應的證明。核對原件,提交復印件。

3.委托人辦理申請手續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人的身份證。

4.住房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證明或證件。

以上需提交的復印件經所在單位或社區核實后,簽字并加蓋單位或社區公章。

(二)核實與公示

1.申請人將申請表格和相關證明材料準備齊全后,報所在單位或社區進行核實,所在單位或社區就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初審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且初審合格的,將初審意見等材料一并報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工業園區管委會。

2.申請人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就申請人的材料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并張榜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縣房地產管理辦公室。

3.縣房地產管理辦公室聯合相關部門對申請人員資格進行審核,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間提出異議的,由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核實。

(三)登記

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作為經濟適用房準購對象予以統一編號和登記,發放《縣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核準通知書》,核準通知書自發放之日起1年內有效。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縣房地產管理辦公室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房地產管理辦公室申請復核。

(四)確定購房對象

縣房地產管理辦公室根據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數量,組織以集中搖號方式確定購買順序。經搖號確定資格的,申請人根據搖號順序選房并交款,與縣房地產管理辦公室和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相關合同。對取得購房資格后放棄購買的,視為放棄權益,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并根據搖號順序依次遞補。

三、法律責任

(一)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其他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的資格審查、監督管理中,未按規定程序和條件進行購房資格審查、、的;

2.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3.不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責任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依法追回已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取消其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資格;不能交回的,責令其按照市場價格補繳差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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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中低收入家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貨幣補貼,是指通過變建設用地劃撥供應為招標、拍賣、掛牌公開出讓,變定向購買住房為市場化選擇,變分配經濟適用住房為發放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第四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管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統計、監察、審計、物價、民政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貨幣補貼方式。先購后補,不購不補。

第六條購買住房實行市場化選擇。經市房管部門審核批準享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購房戶,可以在房地產市場上自主選擇購買住房(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均可,平房除外)。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優惠政策貨幣化,為經濟適用住房補貼資金的來源,其組成為經濟適用住房用地凈收益金和其他政策性優惠資金。

第八條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年度計劃,對經濟適用住房用地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公開出讓,所得凈收益金和其他政策性優惠資金,由市財政專戶管理。市財政部門根據市房管部門的相關手續,定期將經濟適用住房補貼資金撥付到市房管部門經濟適用住房補貼帳戶。

第九條市房管部門會同財政、統計、國土資源、民政等部門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居住狀況、收入水平和土地凈收益情況,依據國家和省關于經濟適用住房優惠政策,確定每年度經濟適用住房用地規模、補貼戶數、補貼標準,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年度經濟適用住房計劃貨幣補貼戶數和每戶補貼標準的計算方式:

經濟適用住房補貼戶數=經濟適用住房批準用地規模×容積率(1.5)

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標準(85平方米/戶)

經濟適用住房每戶補貼標準=經濟適用住房用地出讓凈收益金+其他政策性優惠資金

經濟適用住房補貼戶數

本公式中,經濟適用住房批準用地規模為前三年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控制規模的平均值;經濟適用住房用地出讓凈收益金為前三年經濟適用住房用地出讓凈收益金的平均值。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發放應按照申請戶的困難程度,分期發放。優先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中的無房戶和未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合作建房等)的住房困難戶。

第十二條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市區常住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二)上年度家庭收入在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中低收入標準線以下;

(三)自有產權人均住房建筑面積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戶;

(四)申請前五年內沒有轉讓過住房的。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一)申請。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應當向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提交下列材料:

1.《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

2.家庭成員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家庭現住房屋和其他房屋的所有權證或承租證原件及復印件;

4.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審批表》格式文本由市房管部門制作,申請人可在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所在單位領取。

(二)核實、復核。

1.在單位申請的,由所在單位對申請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況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應當張榜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連同本條(一)項所列證明材料報市房管部門。

2.在街道辦事處申請的,由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況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應當張榜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連同本條(一)項所列證明材料報區政府或高開區管委會,由區政府或高開區管委會復核并加蓋公章后報市房管部門。

(三)審批。市房管部門對符合補貼條件的予以批準,并配發補貼資格號。當配號戶數等于或少于計劃補貼的戶數時,市房管部門可直接向社會公示;當配號戶數多于計劃補貼的總戶數時,公開組織輪候搖號,經公證機關公證后,將搖號確定的補貼戶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本年度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對象,發放《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證》(以下簡稱《補貼證》)。

(四)領取購房補貼。購房戶憑居民身份證、《補貼證》、當年度新購住房證明,到市房管部門領取購房補貼。

以上核實、復核、審批及公示的期限均為十五日。

對公示有異議的,由市房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不符合條件的,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補貼證》有效期為一年。申請人在有效期內未購買住房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資格。如需要時,應當重新申請。

第十五條享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所購房屋,由市房管部門在《房屋所有權證》上加注“經濟適用住房”字樣。該購房戶不得再申請補貼或購買其他政策性住房;五年內上市交易的,應當如數退還原經濟適用住房補貼。

第十六條對弄虛作假、騙取補貼的申請人,除追回補貼外,無工作單位的,五年內不準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對其進行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把關不嚴的單位,有關部門應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對經濟適用住房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收受賄賂以及挪用或改變資金用途的,應根據違法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對舉報屬實者給予獎勵。獎勵資金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經費從經濟適用住房用地出讓收益金中列支。

篇10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以及建設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大力發展經濟適用住房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建房〔1998〕154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現結合我省實際,批準并印發《云南省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方案》給你們,請連同《通知》一并認真貫徹實施。

云南省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方案

全文

一、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發展住房建設的指導思想、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發展住房建設的指導思想是:穩步推進住房投資體制、生產體制、供應體制、管理體制改革和住房商品化、社會化發展進程,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我國國情的城鎮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設速度,提高住房建設質量,促使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體的住宅產業成為我省國民經濟新的經濟增長點和優勢產業,不斷滿足城鎮居民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發展住房建設的目標是: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加快實現住房商品化;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職工住房補貼制度,逐步實行住房貨幣化分配,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符合我省實際的住房投資多元化、住房生產社會化、住房供應市場化、住房管理專業化的新制度,發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

(三)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堅持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堅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辦法”,平穩過渡,綜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一)1998年12月1日起全省城鎮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自省政府云政發〔1998〕165號文件下發之日起,除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部分企事業單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面向本單位職工銷售,并納入經濟適用住房統一管理的外,各級計劃部門不再批準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單位自建住房項目,財政不再撥付單位自建住房資金。同時,按照“新房新制度,老房老辦法”的原則,處理好“新老住房、新老辦法”的銜接和過渡。凡在1998年底前正式開工并在1999年年底前竣工的單位自建經濟適用住房、單位購買并已預付了房款且可在1999年底前竣工的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的規定,以現行成本價向職工出售。經審定為不能在1998年底前開工或者雖已開工但不能在1999年年底前竣工的,執行新建經濟適用住房政策。

(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有條件的地區可發放住房補貼。住房補貼的發放對象為:房價收入比在4以上(房價收入比計算公式為: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單位售價×60平方米(建筑面積)÷當地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當地財政及單位的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轉化為住房補貼的地區的未參加福利性實物分房及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福利性實物分房包括按房改政策購買原公有住房;購買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國家或單位給予了補貼的集資建房、合作建房等)。企業及無財政補貼的事業單位根據各自實際,參照執行。住房面積標準按財政管理體制,由建設、財政部門提出意見,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住房補貼的發放時間為停止住房實物分配時間的次日(1998年12月2日)起。

住房補貼的資金,分級負責,按照國家、單位合理負擔的原則,由原財政、計劃部門核撥給單位的住房建設資金及單位自有住房建設資金轉化,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發放。行政機關及財政全額補貼的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會同實施單位統籌協調解決。財政負擔的部分列入預算由同級財政統一撥付給受補貼單位;單位負擔的部分按以下順序列支:(1)單位住房資金;(2)財政核定或核撥的單位預算外資金,(3)其他資金。財政定額補貼的事業單位由財政按核撥比例撥付。企業及無財政補貼的事業單位按有關政策自行籌措。發放住房補貼后,財政不再安排住房建設資金,也不再向單位撥付建(購)房資金。

云南省住房補貼辦法及省級住房補貼支付辦法由省財政廳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省制定的統一辦法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住房補貼支付辦法,規定當地住房補貼的發放方式和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三)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1998年、1999年兩年內,各地各單位的公積金繳交比例應在現有基礎上各提高一個百分點。到1999年年底,全省公積金制度實施面要達到80%以上,繳交比例達到5%以上。要堅持“房委會(房改領導小組)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的原則,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建立公積金管理中心,分級歸集、管理和使用公積金。公積金的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工作關系應與房改工作關系相對應。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公積金貸款的使用方向要以個人購房貸款為主。

(四)繼續推進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在現有基礎上,每年都應按一定比例提高租金標準。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應達到當地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的10%。企業可結合各自實際,以上述比例為基準,適當提高或在短期內降低租金標準。制定適合企業實際的租金改革目標和辦法。職工支付的房租超出當地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15%的部分,可以使用住房公積金支付。

(五)實行對不同收入家庭供應不同住房的政策,建立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供應新體制。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高收入家庭購買或者租賃市場價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中低收入及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標準由各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每年公布一次,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三、大力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

(一)經濟適用住房是享受政府扶持政策,以微利價格面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商品住房,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內住房建設的主體。政府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

我省原實施的國家安居工程、省安居工程(解危解困住房)、集資建房、合作建房及普通住宅認定工作等應與經濟適用住房逐步并軌,從1999年起,統一納入經濟適用住房管理。

企事業單位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前提下,利用本單位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向本單位中低收入職工家庭銷售的,經批準后納入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有關扶持政策。

(二)經濟適用住房的計劃、項目及土地供應。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劃及年度計劃由各縣級以上計劃部門會同同級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劃及長遠規劃,綜合當地住房水平、市場需求、土地可供量等因素編制,需要使用銀行自營性貸款的,還應當編制信貸計劃。年度計劃逐級上報至省計劃、建設、土地、金融部門,納入省社會經濟發展年度計劃后按項目下達年度建設計劃、投資計劃、信貸計劃及建設用地計劃。有關商業銀行對經評估、審核后符合貸款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發放貸款。政策性委托貸款由房改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及開發建設單位的具體情況下達,有關商業銀行受委托辦理承貸手續。

年度建設計劃下達三個月后,項目所在地的地州市計劃、建設、土地部門應當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對未達到實施進度要求的項目應當及時調整,原開發建設單位的權利和義務移轉給新開發建設單位。

(三)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以招標投標方式確定開發建設單位。項目開發建設招標投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計劃、土地、人行、規劃、財政、物價、地稅、商業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實行分級管理。具體事項按《云南省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資格招標投標試行辦法》辦理。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以住宅小區為主要開發建設形式。項目的規劃設計要嚴格執行國家《城市居住小區規劃設計規范》,方案應當以招標投標或者多方案優選的方式確定,按規定程序報批。

工程施工一律實行招標投標,中標企業不得轉包或者非法分包工程。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建設監理及強制性質量監督制度。開發建設單位必須依據工程需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公司進行全過程監理。各級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要對工程的各個關鍵環節進行強制性質量監督。

經濟適用住房竣工后,必須按《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建法字〔1993〕814號)及有關驗收規范,通過由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竣工驗收,工程質量達到合格以上后,方能交付使用。開發建設單位對經濟適用住房質量負最終責任。住房銷售時,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按省建設主管部門制發的文本向購房者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由開發建設單位制作,與《住宅質量保證書》一并同時向購房者提供。

經濟適用住房以建設二、三類住房為主,適當建設四類住房。要嚴格執行國家及省有關住房功能與室內環境標準、設備與設施標準、建筑結構與安全防護標準的規定,提高住房的使用功能和建設質量。

經濟適用住房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城市政府承擔小區外的大市政配套工程建設費用,免交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增容)費;經有權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建設、土地部門辦理房屋、土地抵押登記的費用實行按宗收費;職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契稅的征收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四)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價格管理以物價部門為主管,建設部門參與,密切配合。由建設用地征地和拆遷補償安置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經營性配套設施建設費)、管理費(以上4項之和的2~3%以下)、貸款利息、稅金、3%以下的利潤等8項因素組成,按建設項目核定其最高限價。列為省重點監控項目的經濟適用住房的最高限價,由房屋所在地的地(州、市)物價、建設部門審核,報省物價、建設部門批準;其他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最高限價,由房屋所在地的地(州、市)物價、建設部門批準,報省物價、建設部門備案。經濟適用住房的最高限價每半年公布一次。省財政、物價部門要依法對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進行清理、確認、公布,未經法律法規確認及有權部門批準的收費一律取消,并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換費種名稱收取同類費用;同一用途的費用不得以不同的費種名稱重復收??;按規定收取的各項保證金,達到有關要求后,本息一并退還交費單位。小區內的經營性配套設施不得無償劃撥,其建設費用由所有者承擔,不得進入房價;與住房相配套的公用設施建設費用以貨幣形式攤入房價,不得再以面積形式分攤給購房者;自省政府云政發〔1998〕165號文件下發之日起,停止收取商業網點建設(配套)費;自1998年11月1日起,停止收取城市規劃管理費、城建檔案保證金;已按規定配套建設了人防工程的,不再交納人防設施建設(配套)費,需要異地建設人防工程的,收費標準從嚴核定。在上述規定日期后收取的費用,自本文下發之日起一個月內如數退還交費者;昆明、曲靖、玉溪等有條件的城市,應當逐步實行貨幣拆遷,以提高效益,降低費用。

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只售不租。實行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許可制度。建設項目完成總投資的25%以上并符合其他預售條件的,經申請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方可預售??傄幠T?0萬平方米以上,單體工程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項目,由省建設主管部門核發預售許可證;此限額以下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地州市建設(房管)主管部門核發預售許可證。預(銷)售經濟適用住房,必須使用省建設、工商部門聯合監制的《商品房購銷合同》文本,并進行合同登記。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申請人持本人及家庭有關職業、收入、住房狀況等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市(縣)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中低收入職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以申請個人住房委托貸款、個人住房自營貸款和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并以所購住房或者經銀行認可的本人其他有效資產作抵押。

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經濟適用住房可以設定抵押權。

(五)經濟適用住房的物業管理。

成片開發的經濟適用住房一律按《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33號)以及《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批準,省建設廳1996年1月28日)實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單位自建的經濟適用住房也應逐步進入物業管理新體制。小區(樓宇)住戶入住率達到50%時,即應成立管委會,并由管委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物業管理。暫未設立管委會的,開發建設單位應將經驗收合格的小區(樓宇)移交所在地市(縣)建設主管部門,由建設主管部門直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申辦房屋權屬證書時,開發建設單位須將已進入房價或在售房時隨同購房款代收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建設部門另行規定)按住房銷售面積統一劃交項目所在地的地(州、市)建設主管部門,待管委會成立后劃交管委會。小區(樓宇)管委會成立或者移交后新銷售的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的比例,向管委會或者項目所在地的地(州、市)建設主管部門,逐步劃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該維修基金是物業管理專用基金的組成部分,專項用于小區(樓宇)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企業行為,要根據物業管理企業自身的條件及管理水平、服務效果等,核定企業資質等級并進行資質動態管理。企業收取經營服務費的標準應當與企業的資質等級、管理水平及服務效果掛鉤,并適時調整。不允許只收費不服務或者多收費少服務。水、電、煤氣、郵政等單位委托物業管理企業代抄表代收費遞等工作,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相應的(服務)費。小區內的經營性公建設施建設費用已進入房價的,產權屬小區全體業主所有,由管委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經營,其收支情況應定期向全體業主公布,收益全部用于小區物業管理經費補貼。

(六)建立、發展經濟適用住房金融。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需要使用政策性委托貸款和自營性貸款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按項目申報開發貸款,并以其有效資產作擔保。政策性委托貸款按房改工作管理體制由同級房委會辦公室(房改辦公室)審核并報經房委會(房改領導小組)批準后,委托商業銀行實施。政策性委托貸款額原則上控制在地方或企業自籌資金的40%以下。自營性貸款的條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同等條件下,經濟適用住房預(銷)售資金必須先行償還政策性委托貸款本息。經濟適用住房貸款以在建工程進行抵押的,在建工程投資必須達到總投資的30%以上;地上附著物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該工程所在市(縣)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工程的有關批準文件、實際投入資金、工程進度情況等核定后進行權屬預登記,并出具《在建工程房屋權屬預登記書》。項目所在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對建設用地進行土地使用權預登記。房屋及土地權屬預登記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对诮üこ谭课輽鄬兕A登記書》及《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權預登記書》文本分別由省建設、土地部門制定。昆明、玉溪、曲靖、大理等有條件的城市,應當嘗試建立個人住房貸款擔保公司,對個人住房貸款申請人提供擔保并承擔償貸履約責任,有效防范貸款風險。

(七)廉租住房主要從騰退的舊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中調劑解決。需要新建的,除單位出資外,政府給予政策扶持,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免交經批準收取的各類費用。

新建廉租住房以一、二類住宅為主,不得建設三、四類住宅。住宅的戶型、套內面積以及配套設施標準須經房屋所在地的地(州、市)建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租金標準以維持住房日常管理及維修為限,不得盈利。

租賃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申請人持本人及家庭有關職業、收入、住房狀況等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市(縣)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租住一套廉租住房。租賃由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的,單位審查批準后,應當向房屋所在市(縣)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租賃廉租住房的批準部門或單位應當按年對租賃人的職業、家庭收入等情況進行核定。家庭收入高于最低收入標準或已獲得其他住房者,應當及時遷出或者按市場租金支付房租。廉租住房不得轉租。

四、培育和規范房地產交易市場

(一)允許經批準的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再交易,鼓勵職工購買新房。按照先試點、后推開的原則,選擇3~5個市(縣)先行試點后,適時在全省推開。交易管理辦法由省建設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擬定。

(二)經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后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可以轉讓;直管公房可以轉租。通過合理確定國家與轉讓、轉租人的收益分配,鼓勵轉讓、轉租人購買新房,進一步盤活存量,促進增量。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建設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擬定。

五、加強組織領導,嚴肅房改紀律

(一)各級政府、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過細地做好職工的思想工作,轉變職工的住房觀念。

(二)嚴肅住房制度改革紀律,加強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