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工作范文

時間:2023-05-06 18:20:53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執行工作,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在這里我談一下自己粗淺的看法

加強學習,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執行工作

執行法官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執行案件的質量與效率。因此,我們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執行工作,以黨風廉政建設為重點,認真學習貫徹十六大精神及相關法律知識,建立定期業務學習制度,對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等進行重點學習,并認真領會貫通。在學習中要相互研究探討法律問題,交流審判經驗,不斷更新業務知識,努力提高執行法官的政治素質及業務水平,以適應執行工作的需要。

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及院黨組的領導下,在人大的監督下,實行全方位的執行監督管理機制,增強執行透明度。在執行過程中,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在社會的監督下,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采取各種各樣行之有效、靈活、交通、快捷的執行方式提高執行效率。

嚴格遵守執行程序

法院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執行及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是判決能否得以執行的必備條件。對執行過程中的查封、扣押、委托拍賣都要按法定程序進行。

加大執行力度,確保其他執行案件的順利執行

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成隱匿財產的,由院長簽發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為查明被執行的財產狀況和履行能力,可傳喚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進行詢問。被執行人主張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應承擔舉證責任,如實提供其財產狀況,否則,視為妨礙訴訟行為,將受到強制措施的制裁。

對下落不明、逃避、轉移、隱匿財產的被執行人案件的執行,要力爭得到社會各界的支持與協助,充分調動社會輿論力量給被執行人施加社會壓力,或采取登報公告等各種渠道全面清查被執行人的下落情況及其財產情況。當被查封、凍結、扣押的財產產權不明時,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查清產權權屬。對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這樣有利于節省人力物力、節省訴訟成本,方便快捷。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推出土地的,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

對以金錢給復為內容的執行案件,可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以評估、拍賣、變賣的方式處理。在作出凍結、劃撥裁定時,應當將被執行人應承擔的訴訟費、執行費、、遲延履行利息、違約金或遲延履行違約金等其他法定費用一并計算在內,同時凍結、劃撥。財產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應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后,其余部分用于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應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對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執行案件,經過聽證合議庭合議和批準程序,該終結的就終結,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債權憑證證書,避免案件久執不結。

對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務的,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之規定: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可強制執行。

篇2

15個高級人民法院首次在17個中級人民法院掛牌成立了專門審理未成年人犯罪和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的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全國法院共有主要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2420個,少年法庭法官7233名。對構成犯罪的83697名未成年人依法作了處理,并對4932名少年犯進行了回訪。

(摘自《人民法院報》2007-03-14)

廣東調查顯示:1/4中小學生去年挨過別人揍

在校園安全方面,廣東最近一年,31.8%的中、小學生曾被人踢打或恐嚇索要金錢,24.9%的中、小學生“偶爾”或“經常”遭受被別人的踢打,6.9%的中、小學生“偶爾”或“經常”遭受恐嚇索取金錢。調查統計數據發現,每當學校發生一些同學違反校紀校規的事情,或者自己受到侵害時,學生最先想到的人就是班主任。學生打架,有81.9%的中、小學生首先想到要向班主任報告,因為他們覺得,在校園里班主任就是裁判,最值得信任。9.4%的城市小學生和19%的農村小學生“偶爾”或“經常”爬學校樓梯扶手。另外,因課余時間在走廊上追逐嬉鬧致傷的案件時有發生,調查數據顯示,29.6%的學生課余時間“偶爾”在走廊上追逐嬉鬧,2.6%的學生還“經常”如此。

(摘自《廣州日報》2007-03-27)

湖北:2006年未成年犯占罪犯總數12%

在近日召開的湖北省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2007年第一次全體會議上,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吳家友透露,去年湖北全省法院審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未成年犯達2905人,占同期判決生效人犯的12.87%,近6年來翻了一番。未成年人犯罪涉及的罪名,除了搶劫、盜竊、故意殺人、故意殺害、、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多發犯罪以外,還出現了販毒、放火、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出售假幣、猥褻兒童等非常規未成年人犯罪。吳家友還分析了近年來判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現的主要特點。未成年犯大多文化程度低,所受教育不足,道德水準差,法律知識匱乏,法制觀念淡薄,尤其是家庭教育缺失,比如父母文化程度低、教育方法簡單粗暴或者溺愛、放縱,或者父母外出打工、離異或父母早亡等。黑網吧、迪廳、游戲廳等不健康場所是毒害未成年人最大的源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還是造成未成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尋找快速致富的“捷徑”,選擇鋌而走險。未成年人犯罪還呈現出低齡化趨勢,14~16周歲的比例越來越高。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特點,湖北省部分法院對未成年人被告人實行圓桌式審判,審判廳內不安排法警活動,讓法官、公訴人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面對面的談話,以感化和挽救失足青少年。

(摘自《中國青年報》2007-03-27)

《大眾報》:澳門刑事責任年齡仍不宜調低至14歲

澳門《大眾報》9日頭條報道稱,澳門法務局委托香港城市大學、澳門大學及澳門青少年犯罪研究會進行一項“澳門青少年心智發展”的研究,分別對學生、家長及老師進行調查,結果顯示,14歲為澳門青少年心智發展的分水嶺,心智發展已達相當成熟的程度。不過,法務局表示,不能單憑這個結果就將刑事歸責年齡調低至14歲,要回答刑事責任年齡應定于什么歲數,仍須綜合其它多種因素,并深入探究不同人士的意見。

篇3

一、能動司法的內涵

關于我國能動司法的內涵,最高人民法院王勝俊院長認為,人民法院能動司法就是要發揮司法的主觀能動性,積極主動地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根據學界對該問題的研究,筆者認為:能動司法就是要求法官面對新型權益糾紛,在司法過程中秉承正義的法律價值和理念,遵循法律原則,并充分運用司法經驗,正確地適用法律,在理性地對案件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作出判斷的基礎上行使裁判權,以解決糾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秩序。在執行中踐行能動司法就要主動延伸法院在執行案件的職能分工外,法院依據相關法律,經雙方當事人同意,解決與執行案件聯系緊密的權利與義務較為清晰的矛盾糾紛。

二、執行工作中如何踐行能動司法

司法應該積極發揮其能動性,依法在法律的適用與事實的認定方面行使自由裁量權,達到裁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最佳結合,實現司法公平、正義等法律價值功能,主動地充當社會和諧的建構者。人民法院的執行的工作是審判工作的延伸,對于具有給付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的確定的權利的實現具有終局性的意義。人民法院如何在執行工作中踐行能動司法成了中國司法實務和理論界必須回答的問題。

(一)恰當的對案外糾紛予以調解,減少再次申請執行。

能動司法對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要徹底消除糾紛隱患;二是司法應當扮演更加積極的角色,更加主動地發現、預防、解決糾紛,而不能滿足于被動受理案件。

傳統的觀念認為法院僅對也已受理的執行案件所申請執行的內容執結完畢,就是法院的執行工作終結。但是,因為社會矛盾的復雜性,決定了有些矛盾往往要數次申請執行才能最終解決。如果只對已受理的所申請執行的內容執行完畢,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復雜的矛盾糾紛,這就要適當的延伸執行職能,對與已經受理的案件聯系緊密的矛盾糾紛加以調解,徹底消除糾紛隱患。

(二)認真搞好執行和解 減少相關糾紛的再次

執行和解是執行程序中經常使用的方法,運用的好能減少對立情緒,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個案的達成執行和解,案外之事再所不問,是傳統的做法其理論基礎是法院審判工作的中立性。對于簡單的案件可能達成執行和解,履行完畢,整個矛盾糾紛就完全解決。但是有些比較復雜的矛盾恐怕一次難以解決。如果能就尚未的如,一個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案件,因受害人的傷害需要數次治療才能徹底解決,但是受害人為了早日實現自己的權利,就不得不分幾次訴訟和執行來實現自己的權利。如果能在執行程序中,就尚未申請執行的內容與已經申請執行的進行和解,并達成和解協議或調解協議則可以徹底消除糾紛隱患。

三、在執行工作中踐行能動司法的意義

能動司法是個系統工程,在執行工作中踐行能動司法具有重要的意義 。

(一)降低訴訟成本、減少案件數量,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權的消極被動性是司法權內涵最重要的一個因素,其保證紛爭被提請到法官面前時,法官才依據法律對當事人的訴求進行裁判。在某種程度上,法院的這種謙抑性是令其獲得大眾尊重和仰視的原因之一。

若依照司法的被動性,那么復雜矛盾糾紛要等當事人的多次訴訟和申請,才能得以徹底解決。如果實行能動司法則可以簡化程序,降低了本應多次繳納的訴訟費用。同時,因為矛盾糾紛,在一個案件中得以解決,大大減少了法院的案件數量,使得法官能在有限的時間內處理更多的案件,這就大大的提高了司法效率。

(二)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提高法院的公信力

在執行工作中踐行能動司法,往往是雙方當事人在心平氣和的情況下進行的,雙方對經過協商達成的協議,都幾經權衡才作出的,這使得當事人消除了對法院的對立情緒,提高了法院的公信力。能動司法通過調解或和解有效的避免了激化矛盾,從根本上化解了矛盾糾紛,真正起到了定紛止爭的作用。

我們在踐行能動司法時,一定要把握好“度”。裁判的社會效果側重于法的價值和普遍正義,裁判的法律效果側重于法律的證明和個案正義。因此任何與“兩個效果”背離的執行,都可能是不當的執行。適當的能動司法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但是超過了“度”,必然會導致極端不正義,不僅浪費司法資源,而且背離能動司法的初衷。能動司法應以司法的被動性為前提,適當的發揮能動性,堅決杜絕無限的放大能司法的能動性,從司法的被動性走向完全的司法主動性。

篇4

為強化制度的執行效果,創新體制機制,健全規章制度,強化監督,形成嚴格的按規章制度辦事。財務公司要求各部門梳理出本部門相關制度的問責條款與制度清單,完善制度體系中相關問責條款,對問責條款進行修改完善,加大問責權重。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體現制度的約束力和嚴肅性。

一是深化對制度執行重要性的認識,加強思想建設。在制度執行中,思想上松一寸,行動上就會散一尺。公司把落實制度規定與思想教育引導結合起來,增強制度意識,加強制度學習,使干部職工明確自己該做什么、怎么做,哪些不該為、違反有哪些后果,自覺做到知制度、守制度。

二是完善制度建設是推動制度執行的有效保障。公司多次召開專題會議完善制度體系中相關問責條款,明確完成時限和工作要求。各部門梳理出本部門相關制度的問責條款與制度清單,由風控部匯總各部門梳理出來的問責條款與制度清單,提交會議討論;根據會議討論結果對問責條款進行修改完善,公司審議通過后,形成制度發文,提高制度建設質量。

三是強化制度的執行力,嚴格監督和問責。把制度作為帶電的高壓線來落實,加強督導,提高約束性。對各部門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該問責的問責、問責問到底,從而推動有關制度貫徹落實,真正使制度成為硬約束,而不是橡皮筋,提高制度執行的效率。

公司結合金融行業的特點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對部門落實監管責任不力、審查不嚴、對員工違反有關規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問題整改工作落實不力的提出追責、問責。 

篇5

一、涉刑事案件執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財產刑執行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財產刑包括罰金和沒收財產兩種類型,財產刑案件的執行也主要指罰金的執行與沒收財產的執行,一般來說的主要是罰金的執行。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交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式。在實際情況中,被判處罰金的犯罪分子對繳納罰金往往持消極態度,這就需要人民法院對其進行強制執行。但是,現實情況中,除非當事人主動繳納,罰金很少能夠得到全額執行。這對法院的權威及公信力造成極大的消極影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首先,被執行人及其家屬對罰金有抵觸情緒,他們一般會認為對其判處罰金是不公正的或者認為罰金過重不愿履行義務;其次,被執行人一般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被執行人故意轉移財產導致執行工作難以進行。針對第一種情況,通過對其普及法律知識、進行思想教育,一般能夠說服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但在第二種情況下,則往往難以進行,對于本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法院也沒有切實有效的措施對其進行處罰;另外,由于動產具有很大的流動性,一些被執行人可以在強制執行開始前很容易轉移走自己的財產,對于這種情況,法院也往往難以查明,導致執行工作難以展開。

(二)刑事追繳、退賠執行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對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是我國刑事判決的一項重要內容。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犯罪分子往往不會歸還違法所得和退賠被害人損失,這就需要法院執行部門進行強制執行。雖然給類案件較少出現,但執行極為困難,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方面,被執行人可能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在判決進行過程中將其財產隱匿起來;另一方面,被執行人此時已經被判處刑罰,也不愿進行經濟賠償。這兩方面的原因給刑事追繳、退賠案件的執行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三)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執行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問題的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也存在著執行難的問題,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被執行人消極對待賠償。被執行的主體是被告人,他們因為被定罪量刑,很容易產生抵觸情緒,尤其是有一些案件可能是被害人有過錯在先,在這種情況下,被執行人對履行法律文書產生的對抗情緒就會很強烈。同時,多數被告人會認為既然自己已經被判處刑罰,就不應再承擔附帶民事賠償的義務了。其次,法院缺乏敦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有效措施。由于刑事部分的判決已成定局,刑事附帶民事部分執行與否,與主刑的執行沒有聯系,無論被告人是否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均不影響被告人以后的減刑、假釋,因此被執行人往往拒絕履行義務。此外,由于此時被執行人的財產實際上是處于其親屬的掌控之中,這部分財產很容易被轉移、隱匿,而法院目前還缺乏有效地查控手段。最后,被執行人可能確無履行能力。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的被執行人往往就是實施犯罪的行為人,這些人多為家庭經濟條件差的社會底層人員,無經濟來源或收入水平相當低。案發后這些人一般被限制人身自由,服刑期間又無收入來源。而被害人又都在被執行人服刑期間就申請強制執行。還有的被執行人被執行死刑,沒有可供執行的屬于其個人的財產,根本無法履行賠償義務。基于以上幾點原因,現實中,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執行困難重重。

二、涉刑事執行工作的相關建議

對于涉刑事執行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進行努力:

(一)財產刑執行與刑事追繳、退賠執行的建議

對于這兩類案件的執行,法院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加強普法宣傳工作,提高被執行人的法律素養,消除其抵觸心理;其次,加強公檢法各部門之間的協作,特別是加強與公安部門之間的協作,在偵查階段即注重對犯罪嫌疑人財產的監控。由此,雙管齊下有利于執行工作的順利展開。

篇6

一是被執行人系殘疾人、精神病人或常年患病,履行能力有限,使案件執行陷入困境。在計劃生育非訴案件中,被執行人系殘疾人、精神病人或常年患病等特殊情形也有不少。被執行人勞動能力有限,缺乏收入來源,履行能力低下,甚至連其自身家庭基本生活都難以保障。如我院在被執行人章某某、徐某某社會撫養費征收一案中,被執行人徐某某系精神病人,無固定收入來源,連基本生活都難以為繼,上述客觀條件的存在,使案件一時難以執行;又如被執行人王某、許某某社會撫養費征收一案,被執行人王某、許某某均是1987年出生,年紀輕無積蓄且無一技之長,家庭收入微薄。王某在酒店打雜,月工資不到2000元,許某某在家帶孩子,無工作收入。而且被執行人超生的孩子常年患病,每年要支出近萬元的醫療費。兩被執行人僅有三間簡易住宅房,無其它財產可供執行,像該類被執行人這樣低收入的農村家庭,有一定的代表性,盡管在執行階段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嚴厲措施,也沒有效果,而且會導致被執行人對法院執行采取聽之任之的態度,產生消極抵抗情緒。

二是申請人計生委提供的被執行人身份信息與實際信息不符,導致法院執行工作被動。如本院在執行被執行人金某某、吳某某社會撫養費征收一案中,依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凍結了被執行人吳某某的銀行存款,但案外人吳某某向本院提出異議。通過審查發現,案外人吳某某與被執行人吳某某系同名同姓同年同月同日出生,被執行人吳某某身份信息系案外人身份信息。由于申請人提供的被執行人身份信息不準確,導致執行措施錯誤,出現案外人提出異議,使法院執行工作處于被動,同時也損害了法律嚴肅性和司法權威性。

三是有些鄉鎮計生辦對計生工作不規范,特別是申請法院執行案件管理,未能與法院執行工作保持一致。有些執行案件,法院已經全部執行到位,然而計生部門又將執行款直接退還給被執行人,形成“兩張皮”現象,不利于計生案件的執行,通常還會產生額外工作負擔。如被執行人趙某某、吳某某社會撫養費征收糾紛一案,本院于 20__年__月7日上午依法劃撥了被執行人吳某某銀行存款45575元(包括執行費575元)。20__年__月__日,被執行人趙某某、吳某某雙方登記離婚。20__年__月27日,__計生辦向本院開具結案證明并領取執行款。但計生辦在領款后將法院劃撥被執行人吳某某銀行存款的17000元退還給被執行人趙某某。之后被執行人吳某某到法院主張上述17000元,產生新的糾紛,給法院帶來了新的工作負擔。

四是各鄉鎮計生辦在某一時間段同時向法院申請執行,案件數量瞬間劇增,不利于法院有效執行。各計生辦在申請執行之前與法院缺乏溝通,跟風效仿,在同一時間段陸續向法院申請,使法院執行力量無法有效調配,不能及時執行,很難達到期望效果。

五是被執行人所屬的基層村干部要面子怕得罪人,法律意識淡薄,怠于協助法院執行,甚至向被執行人通風報信。如本院在執行被執行人錢某、胡某社會撫養費征收糾紛一案,本院準備對被執行人錢某采取強制措施。鎮政府安排錢某所在村的村干帶路,而錢某所在村的村干卻為被執行人說清,要求鎮計生辦給予照顧,并給被執行人通風報信,當事人明明在工廠上班,村干部卻說在家里,當執行人員趕到被執行人家里時,當事人的家屬說在工廠上班,最終執行人員又趕到錢某的工廠,對錢某實施司法拘留。村干部的行為嚴重干擾了法院的執行。

六是目前我國各銀行協助法院執行制度不完善,存在缺陷,給法院執行工作帶來很大不便。其一,目前沒有統一的地區性賬戶開戶查詢機構,給法院查詢被執行人銀行存款帶來很大不便。如我縣目前就有七八家銀行,而被執行人往往在不同的銀行開立帳戶,法院要查被執行人的存款就需要各個銀行逐一去查詢被執行人的開戶及存款情況,效率低下。其二,不能辦理跨營業網點的凍結、劃撥手續。人民法院如查詢到被執行人的存款,執行人員需要驅車到其開戶行辦理凍結、劃撥手續。由于當前轉移資金迅速的特點,當執行人員到達開戶行時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就有可能被轉移,并且實踐中此種情況時有發生,這不僅成本高且具有高風險性。另外對于被執行人賬戶系外幣賬戶,由于我國法律規定禁止外匯在國內使用,故法院無法對被執行人賬戶外幣存款直接劃撥,導致執行更加困難。

我院通過調查分析,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幾點建議和對策:

一是征收社會撫養費案件屬行政非訴案件,非一般民商事糾紛,要兼顧被執行人利益,適當采取執行措施。在執行中,如遇被執行人系殘疾人、精神病人或常年患病等情形,應當注意避免當事人發生意外事件,失去繼續生活生產能力,導致新的悲劇發生,尤其是被執行人為精神病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采取正常的執行措施。在對被執行人及其配偶的財產情況進行調查,其財產只有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的情況下,才能夠予以執行,但不宜采取拘留等措施。一旦查明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應將執行情況及時告知計生部

門,暫時中止案件的執行,待有財產時在予以恢復執行。二是計生部門要切實加強和改進計生工作。第一,加大宣傳力度,引導農村困難家庭不要陷入“越窮越生,越生越窮”的誤區,避免“因生致窮”的情況發生。同時,對于超生戶要做到早發現、早做工作。在征收決定作出后,首先要多做宣傳教育工作,促使其自覺履行,不要過多依賴法院執行。第二,我縣農村社會撫養費征收的標準是上一年度的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倍,以縣統計部門的數據為準。建議計生部門區別對待,具體到每一征收對象戶,核實其真實收入情況,以實際收入為基數,再按照相關標準進行征收。這樣的征收具有針對性和可行性,既符合相關規定,也有利于計生工作的開展,便于相對人自覺履行義務。第三,各鄉鎮計生辦要與法院加強溝通交流,避免各鄉鎮計生辦在某一時間段同時向法院申請執行。各計生辦要穩步有序的向法院申請執行,這樣可以使法院合理調配執行力量,有效執行。

三是計生部門要規范計生工作,特別是申請法院執行案件的管理工作。對于申請法院執行的社會撫養費案件,申請人在申請執行之前要向公安部門核實確定被執行人身份信息,務必確保被執行人信息準確無誤,避免法院采取執行措施后又要變更,浪費司法資源,損害法院權威。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自行向計生辦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不論是否足額繳納,計生部門都要及時告知法院。同時,對于某些案件,計生辦如需要辦理退款的,應格外慎重,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要求退還給被劃撥人或直接繳款人,避免產生新的糾紛。

篇7

眾所周知,110是廣大人民群眾最為熟悉的一個公安機關的緊急特服電話號碼,110報警服務臺除負責受理刑事、治安案件外,還接受群眾突遇的、個人無力解決的緊急危難求助,實踐中成效顯著。而隨著司法改革的推進,參照公安系統110快速機動出警的成功模式,積極探索、嘗試構建全天候、常態化的執行110快速反應工作機制成為人民法院執行體制變革的題中之義。

一、執行110快速反應工作機制的概念和內容

執行110快速反應工作機制是指法院開通24小時值班電話征集執行線索,申請執行人、社會知情人發現被執行人行蹤或財產線索,可立即打電話或通過其他方式舉報。執行干警無論工作日還是節假日,無論白天還是夜晚,全天候地實行接警必出、出警必速,確保法院執行力量在第一時間到達執行現場并開展執行、處置案情。

執行110快速反應工作機制必須遵循合法、及時、便捷、協作原則,在運行模式上一般針對在執行案件中發生的緊急情況和突發事件,在短時間內果斷應對,迅速處理,高效執行,最大特點是引導全社會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關注、聚焦、打擊。其運行內容如下:

(一) 組織機構

執行110值班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值班人員由執行人員、司法警察、紀檢監察人員等組成,負責接受舉報、組織處置、上報案情、下達指令以及辦理日常事務,具體為:

1、受理被執行人下落和財產的線索并作出處理;

2、組織對一般突發事件的處置并及時報告處置結果;

3、臨時組織對重大、緊急突發事件的處置;

4、辦理上級法院和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工作紀律

1、堅守崗位,做到不漏崗,按時做好交接班并記錄,及時處理移交的案件和未辦結事項,確保值班連續性。

2、確保通訊暢通,做好值班記錄、報告和處理,值班電話不得用于與執行工作無關的事項。

3、非值班干警不得以非正當理由推諉執行110值班辦公室下達的指令,做好隨時待命準備。

4、實行首接責任制,值班人員如發生脫崗、消極、延誤、、不當處理及泄密等情形,按規定追究責任。

(三)工作要求

1、全日制值班制度。節假日不休息,確保值班電話24小時暢通,執行干警原則上接警必出,城區緊急情況1小時趕到,其余轄>:請記住我站域名/

2、舉報方式公開。執行立案時,須向申請執行人送達《執行110告知書》,備注執行110聯系方式(含舉報專線電話和值班人員移動電話)和法院監督電話以及上級法院執行110聯系方式,并向社會公布。建議當事人根據案情的輕重緩急選擇聯系渠道,工作時間,應直接與承辦人聯系;對突然發現被執行人下落和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可能逃逸、被執行財產可能被轉移或者藏匿、暴力抗拒執行等緊急情況,可直接向執行110舉報。非工作時間接到舉報,由執行部門負責人甄別線索的緊急程度,并決定是否立即采取執行措施,緊急應立即出動,不緊急的也應盡快處理并予以回復。

3、舉報名單公示。定期向媒體、社會公開曝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或單位的名稱、住所地以及照片等關聯信息,以供全社會進行舉報。建立案外人舉報獎勵制度,積極調動群眾積極性。

4、建立投訴和綠色通道。如對執行工作不滿,也可通過執行110進行投訴,接到投訴,應立即安排專人進行核查,并在相應工作日內反饋調查處理結果。開辟執行110綠色通道,對涉及農民工索薪、贍養、撫養等涉民生案件,實行快立快執。

5、暢通舉報渠道。在法院網站、電視、報紙刊物、微博、微信公眾服務平臺等大眾媒介上設立“執行110”板塊。

二、執行110快速反應工作機制的實踐價值

(一) 整合社會資源,合力破解執行難。

執行難,一直是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而解決執行難,首先需要找到被執行人,找到財產。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外出務工人員增加,人口流動性增強,被執行人往往居無定所;法院財產調查能力有限,財產申報制度未有效落實,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規避執行行為越演越烈,手段多樣;有時即使掌握了被執行人的下落或被執行財產的線索,也會受工作時間、人員配備、程序規定等因素限制而錯失執行良機,執行干警往往力不從心。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查、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控,已成為各地法院執行工作的瓶頸。盡管各地通過不斷探索執行方式、強化執行工作力度等途徑,開展“執行會戰”、“集中清理”等多種突擊行動,但“執行難”問題始終沒有得到根本好轉。因此,司法實務中亟需一種及時發現被執行人及其名下財產并快速處置的長效機制,使得被執行人及其名下財產及時暴露在法院的視野之下。執行110是法院把有價值的舉報信息依職權化作強有力的執行措施,無疑是在目前單打獨斗的封閉執行環境下,法院遵循執行工作規律,挖掘社會潛能破解執行難所采取的有益舉措。

(二) 實現執行參與多元化,重塑公眾法治信心。

近幾年來,人民法院積壓的執行案件大幅度上升,影響了市場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行和司法公平正義的實現,社會各界反映強烈。法院大量生效判決沒有得到有效執行,或者只是遲到的兌現,逐漸促成了民眾“空調白判”、“法律無用論”等畸形法律觀,造成了司法環境的惡化,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威信。執行110既將法院執行的主動性、及時性、規范性與權利人積極性有機結合起來,形成法院與權利人合力推進執行程序的互動氛圍,又通過公眾對被執行人及其名下財產的發現和舉報,激發公眾主動參與和監督執行的熱情,同時壓縮惡意逃債者的生存空間,實現了“看得見的正義”,構建了一個公開透明、易于操作的執行機制。執行110實現執行網絡大參與格局,逐漸削弱民眾“厭訴、恥訴”的傳統法律情結,對于法治社會的建設大有裨

益。

(三) 突出治理消極執行,形成效率倒逼機制。

執行效果最大化,即要求我們執行干警盡最大可能,窮盡最優措施,最大程度地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執行工作具有高度的時效性,因執行懈怠錯失良機導致“老賴”跑路或轉移財產的情形時有發生。比如說被執行人名下車輛被發現,如果不立即采取扣押措施,結果很可能難覓蹤影。一旦發現有價值的信息,群眾可直接舉報,并要求派員處置,執行110充分貫徹了民事強制執行效率優先兼顧公正的原則,通過制度規定和程序督促,給執行干警加壓,有利于整肅執行作風。事實上,執行人員無法推委拒絕,在最短的時間內須把這一信息落到實處,避免貽誤執行時機,提高了執行工作效率,節約了法院的人力、物力和時間,也贏得了群眾的理解和配合。

三、執行110快速反應工作機制之完善

快速準確,便捷高效是執行工作的發展趨勢。各級法院應以構建執行110快速反應工作機制為契機,不斷加以總結、完善,推進執行工作的科學發展。

(一) 加強與公安部門的合作

針對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的現狀,法院積極建立與公安對接機制,及時處理執行線索和突發事件,排除阻擾執行的違法行為,維持執行秩序,有效震懾“老賴”。首先加強執行信息對接,將失信被執行人的身份信息、車輛等財產信息輸入公安的查控信息系統進行24小時監控,及時更新。其次,現場配合,協助執行,被執行人信息一旦被法院獲悉,執行110值班辦公室即向就近派出所發出協助執行請求,就近民警將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鎖定被執行人或財產,并通知執行110值班干警到達現場,配合執行人員采取強制措施。最后,構建長效機制,定期匯總對接執行狀態,加強信息研判和風險評估,及時總結經驗和困難,注重反饋交流。

(二) 健全執行聯動機制

依法協助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法院加強構建協助執行聯動機制,積極推廣“點對點”網絡執行查控與信息共享平臺,明確相關聯動部門職責分工,完善信息有效鏈接,充分發揮各聯動單位協調作用,嘗試將協助法院執行情況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目標責任考核范圍,共同推進執行工作中困難和問題的解決。積極探索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各級法院要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充分利用宣傳手段,擴大執行110在社會上的影響。主動邀請黨委、人大以及聯動成員單位組成聯合工作組,對重點案件聯合督導。繼續深化執行聯動機制,形成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協調、法院主辦、社會各界參與的解決執行難的新格局,共同加強對失信懲戒的有效性和準確性,讓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制”。

(三) 加強內部規范管理

加強建章立制,以規章制度為依據,規范工作程序。專門出臺相關具體實施規范文件,做到有文可依、有令必行,以解決具體工作中思想認識不到位,缺乏可操作性等問題。進一步推動制度執行效果,有效保持執行隊伍的執行力,加強內部紀律約束,健全問責追責制度,將執行權牢牢地“關在制度的籠子”。針對執行110的運作需要,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合理調配執行力量,優化執行隊伍結構,建立長效激勵機制和科學的配置方案,適當增加執行干警的加班補助和經費裝備。

(四) 推進執行指揮中心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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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執行權;抗訴;相對事后監督;支持執行

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在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中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總則第十四條將原來的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擴大為對整個“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二是通過第二百三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這是我們國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執行工作進行監督,從而為該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時,如何依據僅有的兩條法律規定有效開展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也成為全體民行檢察工作者面臨的一個重大挑戰。對此,筆者結合工作實際作出如下思考。

一、對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對象的認識

在此,有必要首先對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性質做一了解。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人民法院的民事執行權兼具司法權和行政權的性質,\+①前者是指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的財產分配、執行異議等事項進行裁決,該行為具有司法性質,即所謂的執行裁決權;后者是指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對執行標的的調查、控制、處分等行為,同時可以強令被執行人為一定行為以及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即執行實施權。而檢察機關開展民事執行監督工作的重要意義就在于防止上述兩種權力統一由一方行使而發生的權力濫用,進而產生所謂的“執行難”、“執行亂”等問題。

對此,雖然法律沒有對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作進一步的細化,但我們可以根據實踐將民事執行監督分為對執行裁決和執行實施的監督。其中可監督的執行裁決包括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活動中所做出的終局裁定、決定等,如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裁定以及中止、終結執行的裁定等。而可監督的執行實施活動在“兩高”《關于在部分地方開展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執行試點通知》)第二條中列舉了五種需要進行監督的民事執行活動,除此之外對于以下幾種情形也應納入被監督的范圍:違法追加、變更執行當事人的;執行依據不存在、未生效或已被撤銷的;執行內容與執行依據不符的;超標的查封、凍結執行被執行人財產的;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或執行依法不得執行的財產的;違法、違規組織評估、拍賣的;濫用強制執行措施侵犯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執行人員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等。\+②

二、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方式

從已有的司法實踐來看,檢察機關在民事執行監督過程中主要是通過檢察建議和糾正違法通知的方式開展工作,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此外,筆者認為在新民事訴訟法已經實施的背景下,對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錯誤裁決能否通過抗訴的方式進行監督又有了積極的探索意義。

1、檢察建議。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首次明確將檢察建議作為檢察機關開展民事審判監督的方式之一,這也為我們繼續以檢察建議的形式開展民事執行監督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同時,《執行試點通知》第三條也規定了對于符合該通知列舉的五種情形的民事執行活動應當通過提出書面檢察建議的方式實施法律監督。此外,筆者認為在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實踐中,檢察建議還應當主要應用于對法院作出的錯誤執行裁決的監督上,尤其是對當事人有重大影響的執行裁定,可以通過檢察建議的方式建議法院重新進行審查,并最終促使其作出正確的執行裁決。除此之外,檢察建議還可以根據案情實際用于建議法院暫緩執行、更換案件承辦人等情形。

2、糾正違法通知。在具體實踐中,糾正違法通知應當主要用于對執行實施即違法執行行為的監督,如前文所述的《執行試點通知》列舉的五種情形以外的幾類違法執行活動均可以用糾正違法通知的形式進行監督。此外,比之于檢察建議的監督方式,糾正違法通知更適宜用于一些違法性較小、對當事人實體利益影響不大、單純程序性錯誤的違法執行行為。同時,鑒于尚缺乏明確的法律支持以及“糾正違法”的名稱易引起執行人員抵觸情緒等原因,往往會影響到糾正違法通知這一方式在實踐中的監督效果,對此尚需要進一步的法律支持和實踐豐富。而對于在民事執行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嚴重違法行為,如執行行為嚴重侵犯了當事人合法的人身、財產權益以及執行人員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將該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或本院自偵部門立案查處。

3、抗訴的方式。關于檢察機關能否對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提起抗訴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曾以批復的形式明確法院對檢察機關的這類抗訴不予受理,其理由是根據民事訴訟法(未修改前)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的執行而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屬于抗訴的范圍。對此,筆者認為在民事訴訟法修改后,檢察機關對于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錯誤裁定可以繼續探索以抗訴的方式進行監督。第一,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明確了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并且將民事執行活動明確納入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范圍,這為檢察機關對法院的執行裁定提起抗訴提供了法律依據。第二,對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當事人重大利益的裁定,如是否執行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裁定以及是否中止、終結執行的裁定等,當事人不服該裁定時只能重新申請仲裁或提訟,這既不利于及時解決糾紛又增加了司法負擔,而如果允許檢察機關對此提出抗訴的話,則有利于矛盾的及時化解,也能有效節約司法資源。

三、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的程序

對于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的具體程序,雖然法律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檢察機關的具體實施細則也未出臺,但在此之前我們可以依據《執行試點通知》的相應規定開展工作。在此,筆者僅就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的啟動程序以及具體操作中應把握的一些原則性問題進行簡單分析。

1、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的啟動。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執行工作進行監督,無外乎于依當事人申請和依職權開展兩種啟動形式。其中應當以當事人申請監督為主要啟動模式,\+③因為民事執行工作依然是相關當事人自由行使訴訟權利的體現,無論是檢察機關還是人民法院都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即在當事人沒有提出監督申請時,檢察機關不宜主動介入相關執行案件。而檢察機關依職權啟動民事執行監督工作僅應限定在以下幾種情形:一是執行活動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二是執行人員在執行活動中存在貪污受賄、的行為;三是檢察機關在辦理其他民事申訴案件時發現的民事違法執行活動。

2、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應把握的兩點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及司法實踐,檢察機關在開展民事執行監督工作中應把握以下原則。一是窮盡審判救濟原則,即相關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時應當依法先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復議等,而且只有當事人依法用盡法院自行審查監督的程序后檢察機關才可以受理其監督申請;二是相對事后監督原則,\+④即除特殊情形以外檢察機關應盡量避免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執行活動進行現場監督,而應在發現問題后隨時開展監督工作,既不能同步監督防止影響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正常開展,也不過分滯后監督從而避免更為嚴重的違法后果發生。

四、做好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應注意的其他問題

檢察機關開展民事執行監督工作,既是法律賦予的職權也是由其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性質所決定的。因此,要做好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不能僅限于對法院的各項執行活動進行監督,還要依法支持人民法院開展正常的執行活動,保障國家法律得到正確實施,維護司法的公正權威。

1、做好與法院的協調配合工作,落實好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司法原則。無論是人民法院開展民事執行工作,還是檢察機關依法對其實施法律監督,二者的最終目的都是保證各項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得以實現,維護司法的公正和權威,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檢察機關在開展具體的民事執行監督過程中,應當充分做好與人民法院之間的溝通協調工作,無論采取何種監督方式,都應以保障人民法院的各項民事執行工作依法正確實施為前提,同時還要根據案情需要適時地與法院一起做好當事人之間的調解工作,努力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共同維護好社會的和諧穩定。

2、多措并舉,促進民事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檢察機關在民事執行監督過程中,還應當充分履行職能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其他妨害執行構成犯罪的行為加強監督,確保相關當事人及時履行義務。對此,四川省萬源市人民檢察院通過以《執行監督提示書》的形式告知當事人檢察機關可以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當事人監督立案而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督促其及時履行義務的該做法即有著很好的借鑒意義。同時,對于國家機關等特殊主體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因其不當干預而致使法院難以執行的,檢察機關應當根據法律和司法改革文件等相關規定予以監督,支持法院的民事執行工作依法順利開展。

[注釋]

① 參見李先映:《民事執行監督機制的再構造》,載《邊疆經濟與文化》2011年第5期。

② 參見俞大軍:《關于民事訴訟法修改后民事檢察工作若干問題的思考》,載《檢察研究》2013年第3卷。

③ 參見談燚:《我國民事執行檢察監督體制的構建》,載《中國商界》2010年第10期。

篇9

按照院黨組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根據**院長的具體安排,我在**院長的帶領下,先后到**法院、**法院對兩院思想作風整頓、集中執行、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活動這三項工作進行了檢查、指導。我們先是聽取了兩院對三項工作的匯報,然后傳達學習了省委政法委第8次會議紀要精神,宣讀了**市兩級法院案件評查方案,并對兩法院案件評查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最后,**院長對兩法院前一段三項工作進行了點評,提出了指導性意見,結合兩法院工作實際,對下一步如何搞好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提出了具體指導意見。

現把兩院三項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思想作風整頓情況

這項工作,兩院都進入了查擺問題階段,他們都能按照省委督導組的要求,一是都制定了具體實施方案,并按方案要求先后開展了個人自查、大接訪、大走訪活動。二是采取發放征求意見函、調查問卷、召開征求意見座談會等各種形式,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對法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以利于整改階段的進行。三是堅持邊整邊改,完善各種制度,強化了院政管理。四是對上級督辦的案件和本院接訪案件,查出原因,限期辦理。版權所有

兩院對省市督辦案件、接訪案件辦結的具體情況是:

**法院:

省人大督辦案件1件,已辦結;

省政法委督辦案件11件,已辦結6件,正在辦理5件;

省法院督辦案件7件,已辦結2件,正在辦理5件;

市委督導組督辦案件1件,已辦結;

市中院督辦案件7件,已辦結3件,正在辦理4件;

縣法院接訪案件55件,已辦結20件,9件法律咨詢,正在辦理26件。

**法院:

省政法委督辦案件3件,已辦結2件,正在辦理1件;

省法院督辦案件5件,已辦結1件,正在辦理4件;

市委督導組督辦案件1件,已辦結;

縣法院接訪案件23件,現場解決9件,已辦結12件正在打印階段,正在辦理2件。

二、執行工作情況

**法院:

共清理積案929件,截至目前,已執結412件,執結率44.3%位居全市前列。采取的方法措施:一是廣泛動員,建立了清理積案領導小組,制定了具體實施方案。二是爭取縣委、人大的重視,支持執行工作,營造了良好的執行環境。三是認真清理執結案件,做到了五個到位,即:1、清理到位;2、原因分析到位;3、責任到位;4、集中執行到位;5、采取措施到位。四是講究執行藝術,改進執行方法,提高執行的社會效果。

**法院:

共清理積案1855件,總標的8060801149.65元,截止目前執結411件,執結率22.16%,執結標的12817600元。采取強制措施73人,扣押財產26萬余元,目前執結率居全市落后地位,存在很多困難,為改變落后局面,**法院下一步執行工作的打算是:一是在全縣形成人人支持執行的大環境,建議縣委成立解決法院執行難問題領導小組,組長由縣委副書記擔任,成員分別由人大、政協、公、檢、法及縣直各有關負責人組成,在全縣形成黨委領導,政府支持,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的執行格局。二是加大執行工作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三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掛牌督辦制度和典型案件通報制度,聯席會議由政法委牽頭,公檢法和政府各有關部門參加,每月召開一次工作協調會,排除執行障礙。四是建立慈善救助組織,對弱視群體,實行政府救助,體現司法為民的思想。五是建立執行威懾機制,將被執行人信息通報給工商、稅務、房地產管理、車輛管理等部門,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義務。六是建議縣委、人大關注**事件,督促檢察院盡快解決此事,穩定干警的情緒。

三、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活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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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罰款人:謝冠臣,男,59歲,河南省平頂山市房屋開發公司副經理。

被罰款人:謝開林,男,55歲,河南省平頂山市房屋開發公司工地副指揮長。

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因湖北省通山縣建筑工程聯合公司第四工程隊(以下簡稱通山工程隊)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協議,付清拖欠魏占順的磚、沙貨款,對通山工程隊的財產查封后強制執行時,上列3人非法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情節嚴重,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決定,分別給予拘留和罰款處罰。

1984年11月底,通山工程隊與河南省平頂山市房屋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平頂山房屋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合同規定:通山工程隊承包平頂山房屋公司7千多平方米宿舍樓建筑工程;本工程實行包工包料,每平方米造價118元;所需材料由通山工程隊自行解決。1985年11月至1986年3月,通山工程隊先后向河南省葉縣遵化鄉張村農民魏占順購買磚、沙用于該工程,貨款3674.5元一直未付。為此引起糾紛,魏占順向衛東區人民法院起訴。該院于1986年4月23日受理此案后,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依法進行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通山工程隊將所欠魏占順的磚、沙貨款及利息共計3757元,于1986年5月15日前一次還清。衛東區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26日將調解書送達雙方,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

但是,通山工程隊在期滿既不向法院申明理由,又不自動履行調解協議,魏占順于1986年5月17日向衛東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衛東區人民法院曾三次傳訊通山工程隊負責人,只有該隊會計到庭一次,提出隊里無款,不能執行。隨后,衛東區人民法院查明,通山工程隊有1部攪拌機,是該隊從滎陽縣購進的;有約2噸鋼材,其中一部分是從平頂山市房屋公司購進的,另一部分是從葉縣和平頂山等地購進。購進的攪拌機和鋼材,均有發票或價撥單,已辦理財務結算手續,通山工程隊已將發票和價撥單作為報銷憑證入賬。鑒于該隊的財產放在工地上,為保證調解協議順利執行,衛東區人民法院與平頂山房屋公司商量,可否由其撥給通山工程隊建筑工程款協助該隊執行,被楊元璋、謝開林拒絕。衛東區人民法院告訴楊元璋要強制執行通山工程隊的財產,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166條、第173條、第175條的規定,經院長批準,于1986年5月24日向通山工程隊下達了查封命令,由該隊會計到場,在工地查封了通山工程隊的攪拌機1部、鋼材約2噸;限該隊3天之內把欠款如數付給魏占順,如期滿不付清,將以查封的財產折抵債務。

衛東區人民法院查封措施實施后,平頂山房屋公司謝開林等人便代表其公司,指使通山工程隊將工地的一切材料、設備(包括法院已查封的攪抖機和鋼材)移交給該公司。因通山工程隊在限期屆滿仍不給付魏占順欠款,衛東區人民法院于1986年5月28日上午,邀請平頂山市五條路街道辦事處司法助理員參加,派兩名執行人員前往工地,告知通山工程隊到場的會計,法院要強制執行查封的財產。該會計說:“平頂山房屋公司通知了,工地上的貨物全收了,已歸該公司了。”執行人員問有無交接手續,工程承包合同解除沒有?該隊會計答:“沒有手續,也未解除合同。”執行人員即宣布先將查封的財產清點拉走,然后再由通山工程隊與魏占順協商作價抵債。但是,當法院執行人員將查封的鋼材裝車時,謝開林趕到現場進行阻攔說:這是平頂山房屋公司的工地,鋼材是公司的,我是指揮長,我不讓拉就不能拉,工地上的貨物都移交給平頂山房屋公司了。法院執行人員向謝說明:你公司的工程是包工包料,法院是依法強制執行已查封的通山工程隊的財產,與你公司沒有關系。謝開林不聽勸告。

因執行工作受阻,天上午11時,法院執行人員將上述情況報告法院領導。院長即派經濟庭負責人趙闖及法警等4人趕到現場,聽了匯報后,決定繼續執行。當執行人員將已查封的鋼材繼續裝車時,楊元璋、謝冠臣和謝開林等人先后趕到現場,以法院強制執行的財產歸平頂山房屋公司所有為由,繼續阻攔裝車。趙闖嚴肅指出:法院查封的這批財產是通山工程隊的,今天我們是依法執行公務,你們有意見,可找院長反映,不能妨害執行。楊元璋說:你們院長算哪一級!市中級法院院長來也搭了,也拉不成!我不叫拉誰敢動!“謝冠臣接著暴跳如雷地說:”要拉貨,扣你們車!我們也有治安室,誰敢動扣誰!“隨即楊元璋等人指使民工50多人,把法院執行人員團團圍住,誰說話便進行圍攻。謝開林組織幾十人一哄而上,把已裝上車的鋼材全部卸下,并且立即轉移到平頂山房屋公司材料倉庫,由于楊元璋、謝冠臣、謝開林等人的非法阻撓,執行工作被迫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