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法律責任范文

時間:2023-06-14 17: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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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法律責任

篇1

關鍵詞:第三者 配偶權 婚姻關系 法律責任

當今社會,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家庭現象屢見不鮮,成為影響婚姻家庭穩定的不利因素。然而我國現行婚姻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夫妻配偶權,也沒有關于追究第三者責任的法律規定。為此,本文從法理的角度論證追究第三者婚姻法律責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第三者的界定

關于是否應將第三者在婚姻關系中的法律責任做明確的立法規定問題,在學術界中一直爭論不斷,有人認為不應將道德的東西法律化,以法律懲罰第三者無必要、無依據、無效果;另一種觀點卻認為,法律應當追究第三者的責任,保護夫妻無過錯一方的權利。

筆者認為,不能籠統的認為法律要追究第三者的責任或不應當追究第三者的責任,也不能片面的認為第三者僅僅是指配偶一方的異。首先,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責任要有一個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作為前提。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或未經登記的男女同居關系不產生第三者的責任問題。其次,并非所有的第三者都應該承擔婚姻侵權法律責任。筆者主張把第三者劃分為惡意第三者和善意第三者,善意的第三者是指由于根本不知道對方為合法婚姻一方,而與之結婚、同居或者發生性關系等不法行為的人。惡意第三者是指明知對方已有配偶或應當知道對方已有配偶仍與之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破壞他人家庭的人。由于善意第三者本身沒有破壞他人家庭的故意,而是基于善意與對方交往,甚至有與對方建立幸福家庭的合理期待,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善意第三者根本算不上是一個破壞者,更可能是一個受害者。因此,本文所指的責任第三者僅指惡意的第三者。最后,配偶一方的同性戀對象亦能成為第三者。目前學者們對第三者的研究僅僅局限于兩性之間,其實同性戀第三者對婚姻家庭的危害不亞于異性戀第三者。配偶一方的同性戀行為可能使對方更無法接受,給對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同性戀第三者也應當對受害配偶承擔侵權責任。

總的來說,第三者就是指因過錯介入他人家庭,與有配偶一方當事人有不正當的性關系,促使他人婚姻關系惡化或者破裂的人。

二、我國關于第三者責任的法律規定及評析

我國有關第三者責任規定的法律是微乎其微的。在所有法律法規中,只有刑事法律中規定有關于第三者妨礙婚姻家庭的犯罪,主要是重婚罪、破壞軍婚罪。而民事法律中沒有關于第三者法律責任的法律規定,新婚姻法雖然規定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但并不適用于第三者。只有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的《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有所規定:“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首先要分清是非責任,對有過錯的一方和第三者,應給予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處理……”上述有關第三者法律責任的規定明顯有不足,沒有形成統一的概念體系和責任體系。

事實上,法律應該注重從私法上規制第三者的侵權責任,一方面可從正面規定夫妻享有配偶權,婚姻家庭受法律保護;另一方面,相應地規定第三者侵犯配偶權所應承擔的責任。為受害配偶追究第三者的侵權責任提供法律依據,實現了司法機關對第三者插足行為的制裁,完善我國的侵權責任體系。

三、追究第三者責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在我國新婚姻法修訂之時對第三者責任入法問題進行了激烈的爭論,由于意見分歧很大,最終沒有定論。然而筆者堅認通過法律追究第三者責任是有必要的,也是有可能的。

(一) 追究第三者責任的必要性

1.婚姻關系的社會性決定

婚姻關系具有自然性和社會性雙重屬性,自然性是男女雙方基于生理或者是傳宗接代的需要而結合在一起。這種結合在不同時代具有不同的法律形式,在遠古時代采用群婚制,這是歷史文明發展處于低端的表現;在古代它體現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要經過“六禮”聘娶程序;在當今文明時代,各國通常采用一夫一妻的原則,男女雙方結為夫妻,必須經過法定登記程序或者其他特定的形式。結婚登記制度為防止重婚現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人性的貪婪,喜新厭舊,有些人會通過通奸、養情人等方式來規避法律,滿足自己的私欲,嚴重損害了無過錯配偶的合法權益。而目前一些學者完全把這種行為歸于道德來規范,呼吁把“凱撒的東西還給凱撒,把上帝的東西還給上帝”,不要讓法律成為道德的宣言書。筆者認為這是一種極端的觀點,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行使自己的性自由不能損害他人的配偶權,否則就構成了權利的濫用,很容易導致個人利益、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沖突。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和睦與否直接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夫妻感情忠實是婚姻家庭和睦的關鍵方面,是維系婚姻關系的重要條件,如果放縱第三者插足行為,必將威脅到婚姻家庭的和睦穩定。因此,對于第三者插足問題,只有在立法上也加以規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責任,才能權衡這個領域的個人利益、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關系,維護合法的婚姻家庭關系。

2.消除第三者插足危害性的要求

第三者插足行為嚴重違背了社會主義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對家庭和社會都帶來極大的危害。它不僅破壞了社會主義“一夫一妻”制度,而且還有可能引發大量的刑事案件和社會糾紛。如遺棄、虐待案,再如侮辱、兇殺案,畢竟婚姻是建立在夫妻雙方相互忠實的基礎上,一個人在發現第三者插足之后,往往感到憤怒、絕望、恐懼、焦慮,甚至精神失控,容易對第三者實行侮辱報復行為,甚至發生子殺父、妻殺夫、夫殺妻或殺害第三者的行為。另外,通奸、姘居現象還可能導致非婚生子女數量的增加,這不僅破壞了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還可能影響到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健康。這種種連鎖不良后果,很大程度上歸因于第三者的插足,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就要用法律規范第三者的行為。

3.完善我國身份權侵權民事責任的需要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主要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雖然我國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配偶權,但我國《民法通則》總體上確認了配偶身份權的存在。第三者插足作為一個侵權行為,其侵犯的客體就是他人的配偶身份權。然而,新婚姻法雖然規定了過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但這一規定只適用于過錯配偶方,而沒有將插足第三者也納入損害賠償主體范圍。并且過錯配偶也只在重婚、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并造成了離婚后果的才承擔侵權責任。這樣的身份權侵權民事責任的規定,對受害配偶來說是不公平的。因此只有完善這一責任制度,才能使無過錯配偶的權利得到合理的救濟。

4.構建和諧婚姻家庭與精神文明建設發展的需要

婚姻法的宗旨就是為了保護婚姻家庭關系,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領域的基本人權,促進社會的文明進步。一個和諧的家庭需要夫妻雙方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忠實,而第三者的插足行為破壞了家庭和諧穩定,反映出社會道德風氣的腐壞。因此,有必要通過法律和道德來雙重規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責任,以懲罰破壞家庭和睦的不法行為,構建和諧家庭,促進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

(二)追究第三者責任的可能性

通過以上分析,通過法律來追究第三者責任是有必要的,筆者試從以下兩個方面論述追究第三者法律責任的現實可能性。

1、第三者插足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第三者的插足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作為一個一般侵權行為,完全可以追究其侵權責任。

(1)行為違法性。行為違法顧名思義就是指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包括違反法定義務、違反以保護他人為目的的法律、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方式致人損害。第三者插足行為是典型的以違反善良風俗的方式致使無過錯配偶一方合法權益的損害。另外,我國《憲法》第49條第1款、《民法通則》第104條都明確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受法律的保護,《婚姻法》第2條也規定了“一夫一妻”基本原則。由此得知,第三者插足侵害了合法的婚姻家庭關系,具有行為違法性。

(2)損害事實。損害是當事人因他人的違法行為而遭受到的一種不利益,包括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第三者插足對他人婚姻家庭無過錯配偶造成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首先,夫妻存續期間所得一般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享有平等的占有權、使用權、管理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夫妻共同財產主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面對較大開支需要協商一致。然而過錯配偶在與第三者交往的過程中,很可能擅自贈與第三者財物,甚至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此類行為都嚴重損害受害配偶對夫妻財產的共同管理權。其次,夫妻之間有同居義務、忠實義務、換而言之是指夫妻一方對對方享有配偶性生活的排他專有權,第三者插足嚴重侵害了夫妻之間的這種配偶身份權,對受害配偶造成精神損害。

(3)因果關系。侵權行為法中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1]第三者插足行為與受害配偶遭受的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在現實生活中主要表現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第三者插足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此種情形下,第三者的插足行為無疑是受害配偶利益受損的主要原因。另一種情況是夫妻感情出現裂痕引起第三者的介入。在這種情形下,第三者的出現似乎只是一種結果而非原因。但法律保護的是婚姻衍生的權利而非感情,在婚姻面臨危機時,只要夫妻雙方未解除婚姻,配偶權利就還存在。第三者的插足仍對受害配偶造成心靈創傷和精神痛苦。因此,無論何種情況,第三者插足都是造成損害事實的原因。

(4)主觀過錯。主觀過錯主要有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即第三者主觀上有惡意。目前一些學者認為第三者過失不構成侵權。筆者認為既然第三者能夠預見,仍放任自己的行為,就應該承擔侵權責任。至于有配偶一方的故意隱瞞,第三者者無從得知的情況,屬于善意,而不是過失。因此,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應該構成侵權。

2. 配偶權的相對性和絕對性

民事權利依其效力所及義務人的范圍為標準,可以劃分成絕對權和相對權。配偶權作為一個民事權利,到底是絕對權還是相對權,目前尚有爭議。有學者認為配偶權是相對權,因為配偶權是夫妻雙方之間相互的權利,義務主體是特定的,有的學者認為配偶權屬于身份權,是絕對權;有的學者則認為配偶權既是相對權又是絕對權,筆者也贊同后者的觀點,理由如下:

(1)配偶權的相對性

相對權是指只針對某個特定人的權利,這個特定人負有義務或受到某種特定的約束。[2]相對權是一種請求權,只能請求對方為一定行為使自己的權利得以實現。配偶權是基于婚姻關系產生的,婚姻產生于一男一女之間,男女雙方彼此互為配偶。夫或妻一方只能向對方請求為一定的行為,以實現自己的配偶權,如要求對方履行同居義務、忠實義務等等,而無權支配對方。從這個角度上看,這配偶權具有相對性。

(2)配偶權的絕對性

絕對權是指有一種權利,它賦予權利人可以對抗所有他人的一定法益,從而他人就此負有義務,要允許權利人享有這種法益,還要不侵犯此法益。[3]配偶權是身份權的一種,目前學術界通說認為身份權是絕對權,如果說配偶權只是一種相對權,那么它與這個理論是相背的。一對男女作為配偶他們互負有權利義務,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由于婚姻關系具有社會性,它必須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同。夫妻雙方登記結婚其實就是對社會公布他們的夫妻身份,享有配偶的權利,其他人不得干涉,如果實施了破壞行為,就屬于侵權。從這一點來講,配偶權又是具有絕對性的。

綜上所述,配偶權具有相對性和絕對性雙重屬性,作為絕對權的意義在于如果權利在行使過程中如果受到他人侵犯,可以通過訴訟途徑來進行救濟,要求當事人停止侵害,并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文獻:

[1]尹志強.侵權行為法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8:63.

[2]涂智.第三者侵害配偶權成立的可能性[J].科學教育家,2008(6):107.

篇2

與會者一致認為,修改后的婚姻法應定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作為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法,同時把婚姻雙方和家庭成員以外的一定范圍的親屬關系,附帶地納入該法的調整范圍,收養法等基本法以外的法律,作為婚姻家庭法的子法。如有必要還可制定其他一些單行法,將婚姻家庭法中的某些制度進一步具體化。

在體系結構上,大多數學者贊同試擬稿十一章的結構,即總則、親屬、結婚、夫妻、離婚、生育、父母子女、監護、扶養、法律責任、附則。部分專家提出,為了捍衛婚姻家庭法作為民事法律的純粹性,不應將生育制度寫進該法。

二、結婚

許多專家認為,婚約糾紛在我國數量不少,常因找不到明確的法律依據而處理不當。從許多國家的民法典看,婚約一節是結婚制度必不可少的內容。婚約一節應規定婚約的成立、效力、贈與財產的返還、損害賠償等。某些學者認為,關于結婚的要件還應補充對結婚雙方性別的限制以及對變性人、兩性人的結婚要求,明確規定結婚不得附加條件和期限。對少數民族地區和特殊行業降低或提高法定婚齡也應作適當幅度的限制,防止特別法的特殊婚齡與普通法的法定婚齡懸殊太大。

三、夫妻關系

專家指出,試擬稿已規定了夫妻有同居生活的權利義務,與此相配套,立法應相應地規定夫妻同居權得依法行使和婚內的問題。該問題曾引發世界性的法律論戰,在不少國家都有婚內的判例。婚姻家庭法應當規定免除同居義務的法定情形,以保障夫妻一方在確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時,合法地停止同居,另一方強行同居的,可視為侵權或權利濫用,情節嚴重、證據確鑿的應以罪論處,而不以虐待罪論處。

專家們認為,既然試擬稿已規定了夫妻互負忠實義務,在法律責任一章就應相應地規定違背該義務的通奸行為應負賠償責任,同時還要增加受明顯的縱容或宥恕免責的條款,以及善意第三者免責的條款,以防因此影響家庭穩定和傷害無辜。

四、離婚

有專家提出,試擬稿對協議離婚的規定過于寬松,易助長個人享樂主義,不負責任的不良風氣,不利于保護當事人、子女和社會利益。建議限制結婚未達一定期間或有學齡前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協議離婚,這類人離婚須經訴訟程序由法院判決。關于判決離婚的理由,與會者一致同意將現行婚姻法第25條“夫妻感情破裂”改為“婚姻關系破裂”并輔以列舉性事由。

部分學者提出,有必要建立離婚后扶養費的給付制度。但是,有嚴重過錯的當事人一方,無權要求無過錯一方給付撫養費。

五、父母子女、親權、監護

學者們指出,試擬稿中婚生子女的否認之訴期限應當適當延長。非婚生子女的認領,除生父外,生母也可認領。強制認領之訴的期限也應適當延長。

關于“親權”,一部分學者認為,使用“親權”一詞應當慎重,最好規定親權之實而回避親權之名,也可仿英美法系用監護權囊括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另一部分學者主張保留親權概念,以示與親權以外的監護的區別。他們認為,親權是權利義務的結合,而監護則是強制性義務。對于無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親權的未成年人而言,監護乃是親權的延長與補充。

與會者一致認為,我國民法通則的監護制度過于原則、籠統,又帶有計劃經濟的濃厚色彩,應作大的改革。多數人主張把監護編入婚姻家庭法,具體規定監護事務的內容,明確監護人的權利義務,強化監護人的責任。具體界定“監護能力”,取消法人、單位、居委會、村委會作為監護人的規定,允許遺囑指定監護人,設置監護監督人,規定監護人免除監護義務的事由。對于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一些學者贊同試擬稿允許父或母單方監護未成年子女的規定;而另一些學者則反對采用單方監護,他們認為離婚后由父母共同監護子女是國際發展趨勢,我國亦應采用共同監護制。

關于對隨父母一方共同生活或由一方監護的未成年子女的探視問題,是近年法學界呼聲較高的問題,與會專家無一例外地贊同新婚姻家庭法寫進探視權的內容。

篇3

這不僅為學者進一步探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理念、構成及適用等一系列問題留下了廣闊的思考空間,也促使最高人民法院適時有關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審理婚姻案件,實現公正裁判。

一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基本內容和特點

《婚姻法》在第五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中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可見,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夫妻一方的過錯行為導致雙方離婚時發生的賠償,而非僅因離婚造成損害的賠償,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婚姻過錯行為與雙方離婚之間有著必然的因果關系。該條規定還明確了下列問題:第一,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僅限于夫妻中無過錯的一方;第二,無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必須以離婚為條件;第三,提起離婚損害賠償,僅限于上述法定事由。因其他事由導致離婚的,如,一方有婚外性行為并未達到同居程度的,不屬賠償范圍。

對現行法的上述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出臺之前,學者們提出了許多質疑和修改意見。

第一 有權提起損害賠償的主體。婚姻法第46條第2款(三),(四)項中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的對象并不僅限于夫或妻,還包括子女、父母等其他家庭成員。因此,離婚時過錯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不應僅限于夫或妻,還應當允許其他受害人提起,否則,將有悖于民訴法的訴訟主體規則。

第二 請求賠償的過錯情形。現行法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以過錯為原則,且限定為四種過錯情形,這些不足以涵蓋所有對一方當事人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現實生活中,因夫妻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情形是復雜的,建議擴大法定情形范圍。

第三 離婚損害賠償適用的程序范圍。婚姻法第46條沒有對離婚損害賠償的程序適用范圍做出明確規定。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是我國法律確立的兩種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無論夫妻選擇哪種方式離婚都會產生同等的法律效力。離婚損害賠償法律責任的承擔不應受到婚姻關系解除方式的影響。因此,離婚損害賠償既適用于訴訟離婚,也適用于協議離婚。

第四 損害賠償的責任方式。要實現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填補損害、遏制違法的功效,確定賠償范圍相當重要,而婚姻法修正案未予明確。無過錯方的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都應當賠償。賠償方式上也不僅限于賠償損失一種,還可以同時適用其他民事責任方式,如賠禮道歉、停止侵害等。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離婚損害賠償的解釋,明確了三個問題:第一,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損害也包括精神損害;第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是配偶中有過錯的一方;第三,無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原則上必須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也可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出損害賠償之訴。相隔兩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主要對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進行了解釋:登記離婚的,除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的外,可在登記離婚一年內提起該項請求。這兩個司法解釋基本上解決了學者們對婚姻法第46條的上述疑問和建議,但還有空缺。

由上可見,我國法上的離婚損害賠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損害賠償,它是發生在特定民事主體之間(即夫妻之間)的,基于法定事由,只在提起離婚時或者離婚一年之內才能請求賠償的一種民事責任。

二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缺失

學者普遍認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具有“填補損害、精神撫慰、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的功效 .但是,無論透過司法實踐,還是進行理論的分析,這一制度的缺失都是不容忽視的。

司法實踐中傳來的信息也不令人鼓舞。一者,當事人離婚時提起損害賠償的案件在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所占比重很低;二者,即便當事人提出了賠償請求,最終獲得法院支持的比例也很低。 中國法學會關于《婚姻法執行中的問題》課題組的調查表明,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在實踐中之所以受到冷落,原告舉證困難和可提起損害賠償的法定事由過窄,是該項離婚救濟方式適用的兩個直接障礙。 不僅如此,實踐中反映出的另一個更為重要的問題是,無過錯方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發生必須以雙方離婚為前提的規定,限制了配偶一方對婚姻中的違法行為,基于其作為民事權利主體依法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的行使。這使得許多婚姻當事人不離婚只要求配偶給予損害賠償的愿望得不到司法支持,也使得受害人在不離婚的情況下,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成為不可能。以潘某訴丈夫劉某故意傷害案件為例。潘某與劉某結婚后,多次遭到劉的毆打。在不到兩年的時間里被嚴重毆打達27次。1999年1月8日劉再次用戰刀、鐵棍、鐵鏈、皮帶、鞋毆打潘,用手摳潘的眼睛,導致潘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左眼球結膜下充血,血尿,腰痛,經北京市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鑒定為輕傷。2002年7月4日,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自訴,要求追究被告人劉某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同時要求被告人劉某附帶賠償因傷害造成的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等損失。一審法院做出判決,認定被告劉某毆打潘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同時認為,“自訴人潘與被告人劉的離婚案件尚未審理完結,對潘提出的民事賠償訴求另行做出判決。” 可是,在婚姻法修改之前,這類因家庭暴力導致的刑事案件,法院認定傷害罪成立,對被告人判處刑罰的同時,都一并給予了民事上的賠償。

就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本身而言,其立法理念是在離婚時關注過錯,追究過錯方先前的導致離婚的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以使無過錯獲得精神的慰籍。這確實與中國《婚姻法》(1980年)確立的破綻主義的無過錯離婚原則的精神相矛盾。因為,破綻主義的無過錯離婚原則注重婚姻破裂的結果而不強調一方或雙方的過錯,對離婚過錯損害賠償是持否定態度的。盡管有法學專家認為,離婚時的過錯損害賠償實際上是一個財產問題,是侵權法的問題。我們仍然可以堅持無過錯離婚,離婚是可以無過錯的,但是在財產的問題上有過錯還得賠。 這里必須明確的是:第一,離婚損害本身主要是非財產上的損害。從法定四種違法行為侵害的客體和這一制度的功能看,它所針對的主要不是財產的損失(當然對人身的侵害,也會帶來受害人財產的損失),而側重于對無過錯方精神痛苦的撫慰。只是賠償損失這種民事法律責任方式,是通過過錯方向無過錯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體現出來的。第二,婚姻關系的確不是侵權行為的“豁免地”,婚姻家庭成員間的違法行為可以依據《民法通則》規定來請求法律保護。但現在無過錯方必須在離婚時或者離婚后法定期間內提起損害賠償要求。就必然使其為了達到對過錯方的民事制裁,在離婚訴訟之始,就收集各種證據證明對方過錯的存在,難免使離婚雙方在法庭上關注和追究一方的“婚姻過錯”,從而忽視對婚姻關系實體是否已經死亡的判斷,也就難免給中國無過錯離婚原則罩上強調“過錯”的陰影,客觀上不利于個人離婚自由權的行使。

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性質,學術界的看法尚不統一。 比較一致的觀點認為,它是侵權責任。不過《婚姻法》第46條列舉的四種情形各自侵害的客體是什么?卻是值得探討的。對于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兩種情形而言,它們侵害的客體是明確的,是受暴配偶及其他受害家庭成員的健康權或生命權;而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兩類違法行為侵害的權利性質則尚不明晰。有臺灣學者主張一方的婚外性行為,按照侵犯另一方的名譽權對待。 我國大陸學者傾向于認為它們侵犯了配偶權,但對配偶權的內涵又有不同理解,一是廣義配偶權,泛指夫妻間的一切權利,是他們人身權、財產權的集合;二是狹義配偶權,僅指基于配偶身份的確立而產生的權利,它的核心是性權利,就是配偶一方對另一方性的獨占權,即每一方既享有對對方性的獨占權,又承擔著性忠實的義務。

筆者認為,自然人的名譽,是有關自然人道德品質和生活作風方面的社會評價。“ .名譽權則是”自然人對其名譽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 它是一個人得到社會合理評價,人格得到社會其他成員尊重的權利,有學者因此將它歸為”社會尊重權“之列。 配偶一方與他人重婚或婚外同居只會使自己的社會評價受損,而不會因此損害到對方的名譽。因此,過錯方的行為侵害的并非無過錯配偶的名譽權。至于配偶權,這一權利概念本身有許多不完善之處,如果從廣義上解釋配偶權,實在沒有提出這一概念之必要;狹義配偶權其內涵又與時代的發展、立法的理念不相符合。至于《婚姻法》第4條關于”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規定雖涉及夫妻忠實問題,但它是倡導性條款,并無強制性,不能據此推出夫妻負有相互忠實的法律義務。 筆者比較傾向于認為,依照《民法通則》第104條,將這兩種行為歸為侵害對方合法的婚姻家庭權,即婚姻家庭關系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

三 完善我國離婚損害制度的若干建議

2001年,當《婚姻法》修改處于討論階段之時,有學者提出了“離因補償”的概念,并建議用“離因補償”制度取代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所謂“離因補償”,是指離婚時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財產,以彌補對方因離婚而遭受的損失。一方支付費用的標準以維持婚姻存續期間的生活水平為參照。這一制度的好處“是請求權人無須負擔對他們來說幾乎是難以取得的他方有過錯的證據責任,只要負責舉證離婚使自己的生活水平下降或遭受了某種損害即可”。

根據臺灣學者的解釋,離婚之損害有兩種,一種是離因損害;另一種是離婚損害。離因損害,“即夫妻之一方之行為是構成離婚原因之侵權行為時,他方可請求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例如,因殺害而侵犯對方之生命、身體或人格,或因重婚、通奸等義務之違反而侵害到對方之配偶權等都屬于離因損害。”而離婚損害與離因損害不同,它不具備侵權行為的要件,離婚本身就是“構成損害賠償之直接原因。”它是離婚本身所生之損害,不限于夫妻一方的過錯行為。 按照臺灣學者的理解,“離因損害”概念中的“因”,就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原因,即配偶一方的過錯行為。它不僅侵害到一方的權利,而且是導致婚姻破裂的原因。因此,用“離因損害”概括導致夫妻離婚的侵權行為是恰當的,這恰恰與大陸《婚姻法》中離婚損害賠償的含義相吻合。而大陸學者所說的“離因補償”又與臺灣學者所言“離婚損害”的內涵相同。不過,這種損害是客觀存在的,非因一方過錯行為所致。既然在這種情形下不存在具體的侵權行為,也沒有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人,當然無所謂“賠償”,只是“補償”的問題。所以,在法律上“離因損害”的后果是賠償,“離婚損害”的后果是“補償”。為此,建議吸收兩岸學者觀點的長處,避其短處,將大陸學者倡導的“離因補償”改稱“離婚補償”,以便與臺灣學者所論述的“離婚損害”相一致,避免不在同一語境下的討論。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的成果之一。學者對它存廢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息。未來民法典親屬編中是否繼續保留這一制度,抑或用“離婚補償”制度取代它,均需理論的比較與探究作為制度設計和選擇的基礎。對此,筆者傾向于認為,民法典親屬編在對離婚救濟制度設計時,需把因離婚帶來的損害和家庭成員間一般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區分開來。前者當屬離婚救濟制度的內容,這表明離婚雖然不是侵權行為,但它就像吸煙一樣,對離婚雙方乃至子女都是有害的。法律在保障離婚自由的前提下,必須采取必要的救濟手段,避免或減少破綻主義離婚帶來的“貧困女性化”等與離婚公平原則相悖現象的發生。至于后者,即家庭成員間的侵權行為,依照現行《民法通則》或者侵權行為法的一般原則來獲得的權利救濟。因為,如果對婚姻家庭內部侵權行為的法律救濟需以離婚為代價,那么,在婚姻家庭法中就強化了婚姻是侵權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的“豁免地”,從而陷入傳統的“法不入家門”的“公”、“私”領域有別的巢穴。

當前,需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做進一步的“完善”,以充分實現該制度保護無過錯方利益的功能。

首先,需要擴大它的適用范圍,增加如下情形作為無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的理由:1,他人發生婚外性行為未達到同居程度的;2,使他方欺詐性撫養子女的;3,因犯罪被判入獄的。即便增加上述情形,也難免有疏漏,故從立法技術上考慮,還需在具體情形之后設一個兜底條款:“其他導致離婚的重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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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自愿離婚協議書范文【無子女】

離婚協議書

男方:XXX,男,漢族,19XX生,身份證號碼:

住址:

女方:XXX,女,漢族, 19XX生,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雙方于20xx年 月 日在 XX市 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因雙方性格不和,無法共同生活,自愿離婚,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現有的房產為婚前男方購買、歸屬男方。

三、房內家具、家電等設施歸屬男方。

四、婚前雙方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私人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

五、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六、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考慮到婚姻存續期間,女方對家庭有較大的付出,男方愿意補償人民幣10萬。男方承諾,上述款項在20xx年12月31日前一定付清。

七、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前述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匿、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匿前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匿、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匿、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隱匿、轉移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八、若男方未在20xx年12月31日前按時向女方支付前述10萬元,則每逾期一日,其應向女方另行支付未履行金額萬分之四的違約金,直至10萬元全部支付完畢為止。

九、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處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十、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女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男方: (簽名) 女方: (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無財產無子女離婚協議書2016

甲方(男方)姓名:______ 性別: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住 址:______

乙方(女方)姓名:______ 性別: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住 址: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市____區民政局登記結婚,甲乙雙方無財產、無子女。現因雙方____不和,導致夫妻雙方感情已然完全破裂,已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故雙方自愿離婚并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愿協議離婚。

第二條 子女撫養

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子女,故不涉及子女撫養事宜。

第三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共同財產,故不涉及分割共同財產。

第四條 甲乙雙方婚前個人財產的確認

1. 甲方婚前個人財產歸甲方個人所有

2. 乙方婚前個人財產歸乙方個人所有

第五條 債權債務的處理

1.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共同債權、債務,故不涉及分割處理夫妻共同債權債務。

2. 如甲方或乙方存在個人債權債務,則由該方自行承擔,另一方不負任何形式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

有隱瞞、虛報、轉移、抽逃除上述個人婚前財產外,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第七條 幫助

因生活困難,______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______元給______。上述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完畢。

第八條 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 元給對方(按 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 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第十條 爭議解決辦法合同范本

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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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今,截至記者發稿為止,在已出臺新“國八條”調控細則的18個城市中,都無一例外地采取了對戶籍及非戶籍家庭“一刀切”的控制政策,均要求在限購區域內針對本地戶籍家庭禁購第三套,非本地戶籍禁購第二套,且均只能新購房一套。而在針對外地戶籍購房需要提供的社保或納稅的年限要求,以及限購區域的范圍上,各地均有不同,但以北京、上海、廣州等一線城市出臺的限購細則最為嚴格。

因此,很多人失去購房資格,網上出現了諸多“曲線”購房的招數,例如假離婚、外地人和當地人結婚,或者辦理假納稅證明等等。《金融理財》認為,網上傳言的規避政策的招數風險較大,購房者需三思而后行。

①提供虛假證明將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以北京為例,購房者因為沒有連續5年的納稅或者社保證明,所以去辦理假證明。或者有些人辦理假身份證。“京15條”中明確規定,加強對購房人資格的審核,確保限購政策落實到位。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公安、稅務、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購房人資格核查機制。若購房者利用假證明來購房,一旦被審查出來之后將失去購房資格。部分購房者可能已經支付定金或者首付,將會有更多經濟損失。

此外,“京15條”中明確規定,對于提供虛假證明的購房者不僅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還要承擔一定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其中對協助其辦理的相關房地產機構也會進行嚴肅處理。

②假結婚假離婚風險高購房須謹慎

除了辦理假證明之外,還有部分人支招假離婚、假結婚等等。例如,與有當地戶口的人結婚后獲得購房資格,購房之后再離婚。或者當地人假離婚,成為兩個家庭,而各有兩套購房資格。購房后再復婚。

假結婚、假離婚等都是不可取的手段。如假結婚后,購房再離婚的人群。法律規定婚后房產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房產,離婚時若結婚雙方協商不好將會面臨財產分割的糾紛。由于結婚和離婚,以及中間涉及到房產的購買和分配,整個環節復雜,難免會出現一些問題。現實生活中也出現為購房假離婚,可是離婚后卻沒有復婚的情況。假結婚后購房,在離婚時出現財產分割的糾紛情況等等。

③工作居住證與普通居住證區別大

網上有人稱有北京居住證就有資格購房,而不需要5年以上的納稅和社保的證明。甚至出現一些聲稱能夠辦理北京居住證的網民。其實,工作居住證與普通的居住證有所不同。

工作居住證對于申請人要求高,一般是事業單位以及外企公司員工可以辦理,并且要滿足一系列嚴苛的條件,例如必須是學士以上學位的人才,至少兩年的工作經驗,對北京發展有特殊貢獻以及特殊領域的人才等條件。其作用與北京市戶口的作用基本相同。

而普通的居住證就是暫住證,辦理暫住證的要求較低,需要提供身份證原件,以及相關居住證明的材料就可以。而擁有暫住證的外地人是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人們在購房前應該了解清楚辦理相關證件的要求以及未來能夠享受的權利,以免在付完相關的金額時,才發現由于證件的原因無法過戶。

④簽合同幾年后過戶風險大購房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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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發生、發展和演變,受到社會物質生產關系的制約,并且受到政治、文化、道德、宗教等因素的深刻影響。今天小編分享了2021夫妻離婚協議書【5篇】樣式,希望能幫到你。

2021夫妻離婚協議書樣式1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

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

協議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辦理登記結婚手續,結婚證號碼:__________。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現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離婚協議: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在婚姻期間生有一子/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女方/男方撫養,男方/女方每個月支付小孩子撫養費__________元;

三、男方/女方一次性補償給付女方/男方__________元;

四、男方/女方每月享有至少一次探視權,具體時間和方式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財產的債權債務由男女雙方共同享有和承擔。

六,雙方有無共同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各自對外的債權、債務,離婚后由各自享有或承擔。

八、男女雙方清楚知道雖協議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九、本協議的男女雙方自愿簽訂,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們自愿離婚,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完全同意本協議的各項安排,亦無其他不同意見。

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本協議由男女雙方簽字,自取得《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男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女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2021夫妻離婚協議書樣式2本離婚協議簽訂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簽訂本協議的雙方為(以下簡稱“丈夫”)及(以下簡稱“妻子”)。

丈夫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妻子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以下情況:

1、協議雙方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國登記為合法夫婦。

并且雙方未生育子女。

2、協議雙方在此表示,對雙方因婚姻關系而發生的全部共同財產、收入、資產及負債的相關信息均已完全了解。

3、經過友好協商,雙方對于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割以及離婚后各自權利、義務分配達成一致。

為了維護雙方的合法權利,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離婚及財產分割

1、雙方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而均同意離婚。

2、在本協議簽訂后,雙方同意準備好必備的材料文件,向相關的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3、夫妻雙方經過協商,對于財產分割達成一致協議(參見附件一)。

第二條:退休金、保險金、養老金、繼承權的免除

協議任何一方放棄對另一方離婚后的任何或全部有關生活扶助費的請求權。雙方并確認離婚后另一方養老金、保險、或者其他類似屬于另一方的福利屬于私人財產。雙方將放棄離婚后對于另一方養老金、保險、或者其他類似屬于另一方福利的請求權。

同時離婚后雙方放棄對于對方的繼承權。

第三條:先前及將來的負債及繳付

協議雙方同意他或她沒有并不應當承擔另一方以其自己名義承擔的負債、義務或其他職責,也沒有也不應當承擔另一方自身應當承擔的合法義務。

除非本協議有其他例外規定,協議雙方同意并且擔保他或她不存在任何可能導致另一方資產受到損失的負債或義務。協議任何一方將免除或保證另一方不受到任何因違反本協議而導致另一方所應當承擔的義務或支出。

第四條:將來所有權及義務

任何一方對現在處于其完全所有、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個人財產,應當獨立于另一方,并歸其自己所有,另一方不得對對方所有的財產提起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形成之訴等訴訟。上述財產包括并不限于動產、不動產、以及銀行帳戶中的金錢、股票、債券、合伙受益及所有其他投資或證券所得受益。

第五條:免責條款

除非本協議有其他規定,協議雙方同意放棄并且永久放棄其現在對另一方所享有的一切訴請或者其他權利。

第六條:法律費用

在雙方離婚訴訟過程中,若任何一方聘請法律顧問的,該費用應當由聘用方獨自承擔。但若因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而導致訴訟的,訴訟相關費由違約方承擔。

第七條:副本

本協議一式2份,各份都作為協議的原本。

第八條: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成立,自雙方離婚生效之日起生效。

作為上述證明,協議雙方簽署本協議的兩份原件,每份都應當視為本協議的原件,最先簽署份原件的日期作為本協議簽署日期。

男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女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2021夫妻離婚協議書樣式3協議人:

身份證號:

住所:

協議人:

身份證號:

住所:

男方與女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自愿離婚,經雙方商定,對有關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雙方婚生女由男方撫養。

二、雙方共同財產分割方案如下:

位于北京市海淀區房屋,歸女方所有。

位于的房一套歸女方所有。

位于花園小區房子一套歸男方所有。

三、鑒于女方多年來照顧家庭和撫育女兒,以及未來就業和生活的不可預見問題,男方向女方給付貳拾萬(¥200,000)作為補償。

四、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其它共同債權債務;個人名下的債權債務離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擔。

五、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據此辦理協議離婚手續。

六、如產生爭議,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

男方(簽字):女方(簽字):

年月日

2021夫妻離婚協議書樣式4男方:___,身份證號碼:,住址:。

女方:___,身份證號碼:,住址:。

男方與女方與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兒子/女兒,名為。現因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已無任何和好之可能,經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女兒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撫養費由男方全部負責,男方應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給女方作為兒子/女兒的撫養費(或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元,男方應于每月的1-5日前將兒子/女兒的.撫養費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__銀行帳號:至兒子/女兒滿18周歲止)。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每月可探望兒/女一次或帶女兒外出游玩,但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應保證男方每月探望的時間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元,雙方各分一半,為_____元。

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給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的房地產所有權歸女方所有,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后天內辦理,男方必須協助女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女方負責。

女方應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補償房屋差價元給男方。

3、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四、債務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或男/女方于____年__月___日向所借債務由男/女方自行承擔……)

五、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損害賠償: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給女方。鑒于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萬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年月日前支付完畢。

七、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義務的,應付違約金_萬元給對方(或按支付違約金)。

八、協議生效時間的確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九、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男方:女方: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2021夫妻離婚協議書樣式5男方協議人:,年月日出生,居民,

住址:身份證號:

女方協議人:,年月日出生,居民

住址:陳身份證號:

協議人、雙方于年月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依法登記結婚,至今育有兩子。因協議人雙方性格差異懸殊,經常吵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且沒有和好可能,故雙方決定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與自愿離婚。

二、雙方育有兩個兒子秦(身份證號:),二兒子秦(身份證號:)。

雙方約定:大兒子、小兒子隨男方生活,女方承擔兩子部分撫養費共500元/月,從月起直至兩子成年。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女方可隨時探望男方撫養的孩子。

三、協議人雙方現有夫妻共同 房產包括:

位于省市區的按揭商品房一套(房產證編號:房地證字第號)在女方名下暫未供完,男方每月支付兩千元人民幣到供完房屋,待二兒子滿十八歲時過戶到兩個兒子名下。

四、車牌號為的小汽車歸女方所有。

五、女方經營的十堰東城店鋪中的股份歸女方,由女方繼續經營。

六、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共壹佰壹拾伍萬元人民幣,女方承擔柒拾伍萬元人民幣,男方承擔肆拾萬元人民幣,在簽訂本協議之日后發生的債務由債務記名者負責清償。

七、雙方必須在本協議簽訂30日內共同至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完畢,并領取離婚證。

八、違反本協議的責任:如男方秦不予配合,未能在本協議確定期限內與女方陳共同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則男方無權獲得子女的撫養權,并且在夫妻全部財產中只能分配得總額的25%;

九、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條款已作出明確列明,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十、本協議確定的離婚,自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取得離婚證后發生法律效力;本協議確定的財產分割及違約責任,不受離婚登記程序影響,自協議雙方簽字后即生效,效力及于今后。本協議履行后,任何一方無權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任何事由向另一方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十一、其他

1、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篇7

 

關鍵詞:婚前協議

離婚

夫妻人身關系

夫妻財產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由單一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逐漸過渡到多元化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憲法確立了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由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政策轉為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的政策,私營經濟也由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發展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此相對應的是,計劃經濟條件下,公民個人財產極為有限,男女結婚成家后,夫妻財產在“過日子”之后所剩無幾,財產關系極為簡單,財產類型大多限于簡單的生活資料。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發展和完善,社會生產力得到了極大解放和長足進步,個人財產、家庭財產迅速增長,夫妻財產的種類、價值、內容等均發生了重大變化,夫妻財產關系日趨復雜。夫妻的財產權利意識空前高漲。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糾紛已成為雙方爭執的焦點和法院審理的重點、難點。據筆者2004年3月對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2003年所審理的5O宗離婚上訴案件調查發現,上訴請求和理由中,涉及到不同意離婚或請求判決離婚的僅7宗。對共同財產的認定與分割不服的有34宗,對夫妻債權、債務的享有、負擔不服的有l4宗。法庭上,許多當事人指責對方有婚外情,對家庭不負責任,經常實施家庭暴力,把離婚的原因歸咎于對方。試圖獲得損害賠償或多分共同財產;或者指責對方在離婚時隱藏、轉移、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債務,試圖達到對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的目的;或者向法庭提交許多欠條,要求法院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而雙方對彼方所提交的欠條均矢口否認。

雙方在法庭上互相攻詰對方,彼此視若仇敵,法庭氣氛緊張,令人窒息,充滿濃濃的火藥味。法院判決后,雙方對財產糾紛的處理均不服,要么對法院認定的共同財產和債權債務的范圍、數量不服;要么對法院關于財產分割的方式、分配原則不滿。究其原因,在于我國的妻關系存在諸種矛盾。

一我國夫妻關系的內在矛盾

1、中國傳統理想與現實的矛盾

婚姻是人生中最重要、最重大的事情之一,人們對婚姻總是充滿理想。當一對新人步入婚姻的殿堂,人們常常祝福他們白頭偕老,幸福快樂地走完人生旅途。新郎新娘懷著無比喜悅、激動甚至緊張的復雜情感,迎接嶄新的生活,憧憬美好的未來。千百年來,結婚被視為百年好合的大事,夫妻乃人終其一生的伴侶。如果有人在即將結婚之前預防到以后有離婚的可能,進而基于離婚的心理采取一些預測性的措施,則難免受到社會的非議、道德的譴責,甚至被扣上心理不正常的帽子。這種傳統的思想觀念,也得到婚姻法學理論的支持。法學教科書對婚姻的定義往往表述為: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結合。

根據<新約全書·馬太福音》第19章所載,有法利賽人詢問耶穌,是否出于什么緣故都可以休妻,耶穌答道:“夫妻并非二人分立,乃是合為一體。上帝使之結合在一起者,不可人為拆散。”自公元1O世紀開始,婚姻一旦成立便不可離異成為數百年里遵行不渝的神圣信條。在中國古代,婚姻乃視為“天作之合”,新郎新娘被譽為“天生一對,地造一雙,”提倡一旦結婚便終身不改,尤其要求婦女“從一而終”。婦女一旦結婚,生便是夫家的人,死亦是夫家的鬼。今天,“寧拆十座橋,不拆-~-I婚”仍是國人普遍的信條。理想是美好的,美好的理想往往成為人們追求幸福、克服困難與挫折、忍受苦難與不幸的強大的精神動力。然而,理想并不等同于理性,片面強調理想的婚姻。反而不能使人們理性地對待婚姻,容易導致人們忽視客觀存在的現實情況:每天都有婚姻基于人為原因在解體,許多人基于各種原因不能相伴一生。美國每年有100多萬對夫妻離婚,占當年婚姻總數的一半以上。我國1990年有8o多萬對夫妻離婚,1995年有105萬對夫妻離婚,2000年有121萬對夫妻離婚。馬克思在‘論離婚法草案》中深刻指出:“在自然界中,當任何存在物完全不再符合自己的職能時,解體和死亡自然而然地就會到來,當一個國家離開了國家的觀念時,世界歷史就要決定其是否還值得繼續保存的同題。同樣一個國家也要決定在什么條件下現存的婚姻不再成為婚姻”。【lJ恩格斯指出“如果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或者已經被新的熱烈的愛情所排擠,那就會使離婚無淪對于雙方或對社會都成為幸事了。這只會使人們省得陷入離婚訴訟的無益的泥污中。”r2](P79)

2、夫妻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的矛盾

我國婚姻法律制度關于夫妻關系的沖突集中體現在夫妻人身關系的別體主義與財產關系的一體主義。對夫妻人身關系的規制,法律的邏輯起點和價值元點是個人,即夫妻人格獨立、平等、自由。婚姻法第l3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l4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第l5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對夫妻財產關系的規制,法律的邏輯起點和價值元點是夫妻兩人,即婚后所得共同所有為我國夫妻法定財產制。婚姻法第19條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除法律明文規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外,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雖然法律也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制,但由于內容極其簡略,操作性較差,又沒有相應的制度、措施予以配套、引導,長期以來,夫妻約定財產制形同虛設。據有關學者詞查。我國9o%以上夫妻完全不曾涉足約定財產制。【3】

篇8

離婚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怎么寫一

男方:,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市區/縣路女方:,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市區/縣路

男女雙方于20年月日在區/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雙方的感情一直不和,現雙方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共同財產的分割等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基于不影響子女生活和學習的原則,雙方本著相互體諒的態度,協助辦理如下各項事宜。

第二條:婚后于20年月日出生的兒子/女兒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支付時間是每月十五日之前支付下個月的撫養費;支付方式為銀行轉賬。女方接受撫養費的賬號為:。

本條約定的撫養費,可以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以及生活消費水平的變化作適當的調整,具體調整數額,有雙方另行協商。

本條約定的撫養費,僅是指一般的生活和教育需要費用。如兒子/女兒因特殊情況需要有重大支出,除緊急其概況外,女方應提前通知男方,由雙方協商確定支付比例。

第三條:男方每月有探視兒子/女兒一次的權利。女方應為男方的探視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四條:雙方財產的分割方式如下:

(一)位于市區/縣路號單元號,共平方,登記戶主為的房產,歸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萬元,作為補償。協議經登記生效后,女方應于30日內,向男方支付完畢;男方應在30日內,配合女方將房產過戶到女方名下。

(二)婚后20年月日所購牌汽車,歸男方所有,男方無須向女方支付補償。

(三)婚后各自的戶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雙方互不補償。

(四)其他共同財產的分割約定。以上所寫為假設狀況,具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書寫。

(五)雙方婚前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屬于歸各自所有。

第五條:共同債務的分擔方式如下:

(一)因購房向男方親屬所借款項,由男方負責償還;因購房向女方親屬所借款項,由女方負責償還。

(二)其他債務,以誰借誰還為原則,由各自承擔。

第六條:雙方承諾在本協議簽署之前,均沒有隱匿或轉移共同財產的情形。如一方違反該承諾,隱匿或轉移共同財產,則另一方不僅有權全額獲得被隱匿或轉移的財產,同時還有權要求對方支付與所隱匿或轉移財產相等數額的賠償。

第七條: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履行上述協議。如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可以向法院。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離婚登記機關留存一份。本協議,經登記生效后,雙方即應按照該協議履行。

男方:(簽字)女方:(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離婚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怎么寫二

男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民族:____族,工作單位:____,現住址:________.

女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民族:____族,工作單位:____,現住址:________.

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市____城區(縣)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現因__________ (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愿離婚,經雙方協商一致,對有關事項,依《婚姻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男方________與女方________自愿離婚。

二、子女的撫養:

1、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有一兒子/女兒,取名:________,離婚后兒子/女兒隨男方/女方直接撫養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________元,在每月____號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止。高中教育階段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撫養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____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兒子/女兒隨其生活或娛樂。如臨時或節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后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兒子/女兒十周歲以上時,探望權的行使應尊重兒子/女兒的意見,不可強行按本協議執行。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1、房產:a夫妻雙方婚后購有坐落在____路____號____小區____棟____單元____號的樓房一套,登記在男方/女方(或雙方)名下,屬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后,該套房屋歸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雙方相互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擔。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________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付清。

b夫妻雙方婚后購有坐落在____路____號____小區____棟____單元____號的樓房一套,購房時以男方/女方為主貸人向____銀行按揭貸款購買,首付及按揭還款都來源于夫妻共有存款,該房屬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后,該套房屋歸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雙方相互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及辦理貸款主貸人變更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及辦理貸款主貸人變更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擔。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________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內的家用電器及家具等等(見清單),雙方同意作價____萬元,歸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____ 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付清。

2、機動車輛:____年____月____日購有____牌汽車一輛,離婚后歸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________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付清。

3、股權、股票、債券等:(如前述 依協議詳定)

4、債權與債務:(如前述 依協議詳定)

5、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財產(如首飾、衣服等)歸各自所有。

四、離婚后住房的安排:

男方住:____________女方住:____________

五、其他協議事項:________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本協議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存檔備案一份。立協議人:

男方:________(簽章)

女方:________(簽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離婚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怎么寫三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協議雙方于年月日,在辦理登記結婚手續,結婚證號碼: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現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離婚協議: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在婚姻期間生有一子/女(年月日)由女方/男方撫養,男方/女方每個月支付小孩子撫養費元;

三、男方/女方一次性補償給付女方/男方元;

四、男方/女方每月享有至少一次探視權,具體時間和方式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公司一處(位于),轎車一臺(車牌號粵),房產一處(位于,面積平方米),以上財產的債權債務由男女雙方共同享有和承擔。

六,雙方無共同存款;

七、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各自對外的債權、債務,離婚后由各自享有或承擔。

八、男女雙方清楚知道雖協議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九、本協議的男女雙方自愿簽訂,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們自愿離婚,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完全同意本協議的各項安排,亦無其他不同意見。

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本協議由男女雙方簽字,自取得《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篇9

一、性質不同。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其依據的是物權上之共有關系-即依據夫妻關系的平等性而享有的對夫妻共有財產的平等的所有權,其表現形式為請求平等分割財產的權利。婚姻實質上為親屬上之身份契約。此種契約以夫妻雙方互相關愛、信賴、共同生活為基礎而存在,并以結婚登記為成立要件,一經登記,即成立了身份上的夫妻關系,同時產生今后夫妻財產的共有關系。當這種契約存在的基礎喪失而導致離婚時,則雙方從共同共有中各自取得相應之財產。而離婚過錯損害賠償是基于一種侵權行為而產生,屬于債法范疇,是讓過錯方因其過錯行為對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以填補受害方的財產、身體及精神損害。

二、構成要件不同。離婚財產分割構成要件主要是:1.雙方存在合法有效之夫妻關系;2.須有共同財產之存在;3.雙方有離婚合意或構成離婚之法定條件。而離婚損害賠償構成要件則是:1.侵權的夫(或妻)須有重大過錯;2.侵權行為確實存在,修改后的婚姻法列舉了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四種情形;3.損害結果發生;4.損害結果與侵權行為有法律上之因果關系;5.提出離婚時方能提出。

三、數額不同。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之處理,是按照均分與照顧子女、女方及無過錯方的原則分割,分割的財產一般只限于夫妻共有的現實財產及法律規定的期待利益(如婚姻法規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即一方分割所得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夫妻共有財產總額。而在離婚過錯損害賠償中,過錯方賠償給對方的損失,其數額非以夫妻雙方的現實財產及期待利益為限,而是以過錯方的過錯嚴重程度、受害方受損情況等為計算標準。換言之,受害方所獲賠償額可以超過夫妻共有財產數額。

篇10

【關鍵詞】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性質;侵權責任;違約責任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7-119-01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概念

最初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源于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該法第151條規定:“1.因離婚,無過錯的配偶一方在財產權或期待權方面遭受損害的,有過錯配偶一方應支付合理的賠償金。2.因導致離婚的情形,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損害的,法官可判與一定金額的賠償金作為慰撫。”在此之后,一些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亦開始陸續引入該制度。我國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而2010年正式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據此可知,當配偶一方人身權益受到對方非法侵害并導致嚴重精神后果時,有權請求過錯方承擔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在內的民事責任。

從以上所列之規定不難看出,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是離婚雙方,適用條件是一方有違法行為且導致另一方因此受損,其請求范圍包括了物質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因此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重大過錯行為導致離婚,并對無過錯方造成精神或物質損害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該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性質

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性質,目前學術界主要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為違約責任說,一種為侵權責任說。

(一)違約責任說

違約責任說建立在“婚姻契約說”的基礎之上,后者始于1791年法國憲法中提出的“法律僅承認婚姻為市民契約”。1804年,《法國民法典》又明確規定:“無合意既無婚姻”,婚姻契約即逐漸被人們所接受。該說認為,婚姻契約具有一般契約的屬性,但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契約。“原來物權契約既與債權契約不同,親屬法上之身份契約亦有異,而與債券契約更有別~,該契約具有很強的倫理性,夫妻間的權利與義務大多數都由法律規定,除極少部分外均不允許當事人約定變更或排除。因此,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即是旨在懲罰過錯方嚴重違反由該契約所產生之義務的行為的法律制度。

(二)侵權責任說

侵權責任說則是建立在“配偶權”的基礎上。配偶權屬于身份權的一種,其核心價值在于對婚姻關系這一獨有利益的確認和保護。作為一種身份利益,其主體與內容都是特定的,體現夫妻間的一種相互的平等身份利益支配權。也就是說,該種權利具有相互性,夫妻一方的權利就是他方的義務,當一方的行為侵犯到對方的此種權利時,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對配偶權的侵權賠償責任。

其實,單一的侵權責任說并不能全面概括當前各國的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我國臺灣地區學者通過將離婚損害類型予以分類的方法,將僅由離婚本身引起的損害抽離出來,然后在侵權責任說的基礎上提出了離因損害賠償的概念。具體來說,“離婚損害(即離婚時的損害,我們稱之為廣義的離婚損害)分為兩種:一種是離因損害,另一種是離婚損害(我們稱之為狹義的離婚損害)。”離因損害“即夫妻一方之行為是構成離婚原因之侵權行為時,他方可請求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狹義的離婚損害是指離婚就可以獲得賠償~。至于離因損害具體侵犯了什么權利,根據具體案件的不同,可能為人格權,亦可能是作為身份權的配偶權。

三、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為侵權責任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即無過錯方可以請求由這些情形產生的損害賠償,條件是這些情形導致了離婚的發生,從《婚姻法解釋(一)》的相關規定也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只是把離婚作為提出損害賠償的條件。

可以看到,由于婚姻契約說與我國傳統觀念中的婚姻概念相背離,致使該理論很難為大眾所接受,缺乏基礎認同的違約責任說自然也就未能為立法者所用。“離婚損害賠償包括了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但精神損害賠償一般不屬于違約責任范圍”,這也在側面說明了我國立法未采違約責任說。

而我國《婚姻法》中所謂的離婚損害,與上文所述的離因損害內涵基本相同。將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歸之于侵權責任更為合理。首先,就婚姻的本質來說,“婚姻制度說”與我國長期以來的傳統觀念相符,為社會大眾所接受。其次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適用之情形,其性質均屬于對人身權的侵害,將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定性為侵權責任,與立法存在著統一性。最后,從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相關條文來看,離婚損害賠償包括了精神損害賠償,而精神損害屬于侵權責任的范圍,這也在立法上默認了侵權責任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