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交易稅務籌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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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股權交易稅務籌劃,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股權交易稅務籌劃

篇1

(一)關聯易稅務風險的成因及風險控制現存問題

1.關聯易稅務風險的成因。由于“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經濟交易的實質性判斷就存在著性質上的差異。對于企業集團來講,并不是所有的大量交易在稅務上都視同為企業正常交易,例如大量的交易量達到交易總額的50%及其以上,或是在經營方面具有壟斷排他性等交易在稅法上就將被劃歸為關聯易。現舉例說明實際工作中企業集團內部關聯交易稅務風險。集團內部小法人之間若存在無限期、無償性使用固定資產的情況,對于資產所有方,企業會正常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而稅法上認定該類折舊不容許扣除,就會使得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時要求納稅調增,這樣就無形中加大了資產所有企業的所得稅稅負。

2.關聯易中風險控制現存問題。對于關聯企業來講,內部間購銷交易并沒有按照企業正常對外業務間的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定價,或沒有向稅務機關提供往來交易報表,在這項管理上,內控制度應更深入的實施,才能使企業集團規避風險。

(二)股權收購交易稅務風險的成因及風險控制現存問題

1.股權收購交易稅務風險的成因。由于集團企業間的股權收購具有高度復雜性,稅務部門對其重視程度愈來愈高。在集團的會計處理上股權交易又具有相對不確定性,因此,集團就會存在潛在的風險隱患。

2.股權收購交易中風險控制現存問題。企業集團間股權收購分為控股式和非控股式收購,由于股權收購會涉及大量的資金交易,其表現形式又有異于傳統業務,因此,內控的制定并不全面,也不具體,特需深挖股權收購交易的內在,抓住關鍵,適時做好內控管理工作。

(三)全面稅務規劃稅務風險的成因及風險控制現存問題

1.全面稅務規劃稅務風險的成因。集團基于整體利益的出發,首先要進行稅務籌劃。但畢竟稅務籌劃是企業的個人行為,策劃的方案是否得當,是否能帶來稅收籌劃上的收益最終還是取決于稅務機關的認定。如若設計不得當,還會讓稅務機關認為是有意偷漏稅,這樣不僅會涉及到補稅并交納滯納金及罰款,還會讓集團聲譽受損,進而會出現股價下跌,融資困難等經濟困境。

2.全面稅務規劃風險控制現存問題。內控管理在稅收籌劃方面顯得尤為重要,特別是稅收籌劃方案的最終選擇。但由于制定內控管理和進行稅收籌劃有可能是分開進行的,其最終制訂方案有可能與現實脫節,因此相關制定人員要及時做好溝通工作,保證各項管理的實效性。

二、企業集團稅務風險內控制度的加強建議

企業集團管理層要高度重視稅務風險內控管理,樹立風險意識,加強內控管理,積極做好稅務風險管控工作,實現企業經濟效益。

(一)人事安排及崗位職責方面

企業集團可采用直接委派或垂直管理的方式對財稅人員進行直接任命,并建立一條與財稅人員直接、有效溝通的通路。另外,在遵循“不相容崗位相分離”的原則下,可對任職期間的財稅人員隨時調換崗位,實行輪崗制可以提高財稅人員的自身素質,使其在最適合自己的崗位發光發熱,從而更好地為企業服務。

(二)制度管理方面

集團內部要執行統一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稅務風險內控管理業務的相關制度和流程。實行統一管理,可以增強企業間的整體意識,在同一規程下,各企業就不能完全考慮各自的效益而置集團利益于不顧,會增強集團內各企業間的相互配合,相互溝通,相互監督與相互制約。

(三)集團內部會計業務方面

1.關聯易。內控管理要有效的控制關聯交易中的自行定價問題,要嚴格遵循獨立交易定價,并且對企業間的交易進行實時監控,把好定價這一關,發現異常問題,應積極地采取有效措施,使內控在關聯易方面發揮積極地作用。

2.股權并購。集團間股權并購方面,內控要全面貫穿始終,要在事前做好充分的稅收預測,事中積極地組建稅務監督團隊,事后主動的找到管理缺口及時彌補,并在并購過程中積極主動地與稅務機關取得聯系,以獲得稅務機關對并購中稅務處理的認同。

(四)稅收籌劃方面

企業集團在稅務方面要做好籌劃工作,采取積極的措施預防和減少稅務方面各項損失和支出。稅收籌劃內控管理應建立有效的預警系統,在符合國家財政稅收政策導向的前提下,全面性的考慮集團的成本效益原則,使稅企之間建立良好的和諧關系,以便保證企業集團預算目標的實現。

三、總結

篇2

一、 關于企業股權變更與企業產權轉讓的經濟活動及稅收政策

隨社會經濟發展,關于企業股權變更與企業產權轉讓的復什性及其派生的政策的多樣性,不同的方式,不同的政策 ,不同的征稅。如果把握住經濟活動的方式與相應的政策統一,依法運作、科學籌劃,企業可以實現節約成本、提高效益的目標。

1.項目轉讓方式,隨社會經濟發展應運而生,由簡單的產權交易方式向 “產權投資”、“股權變更”多樣化方式發展!

2.不同的方式,不同的政策 ,不同的征稅。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楊元偉日前明確告訴《財經時報》,征稅,是自己選擇的經營行為造成的。銀行所謂的重復征稅,“咎由自取”? 楊元偉指出,當抵債資產的產權過戶到銀行名下后再變現,就相當于銀行進行了一種經營活動,因此需要繳納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稅。

如果銀行不把抵債資產過戶到自己名下,直接變現,就不需要繳納上述稅種。

(1)房產交易稅收:.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合計為5.5%,繳納土地增值稅(清算)約為:7-8 % ,契稅約為: 4%。

(2)產權投資方式稅收:約為:契稅 4%。

(3)股權變更方式稅收:不征稅。

二、 稅收政策的運籌

舉例說明:國稅函[2002]165號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海南省金城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公司轉讓富島化工有限公司全部產權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瓊地稅發[2002]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征收范圍為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

從這個批復中說明什么:

其一、“關于海南省金城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公司轉讓富島化工有限公司全部產權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是與個新情況!所以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向國家稅務總局請示;

其二、國家稅務總局批復如下: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

其三、可請遵照執行。

銀川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寧地稅發[2002]49號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以上三點表明,只有了解“轉讓企業產權”方式,知道(國稅函[2002]165號)此文,就可運籌。

三、借鑒的案例

案例1、“寧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因北京首創集團受讓其26.62%的股權而于2000年更名為寧波首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2、南京國際同仁發展有限公司(轉讓股權)

更名為“南京珠江壹號置業發展有限公司”

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

四、股權轉讓過程中的銀行服務

例1:歐尚股權轉讓的銀行保函

歐尚應向蔬菜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提供經其認可的銀行以其認可的格式開立的保函,歐尚依規定已向蔬菜公司支付的項目合作的定金。

該銀行保函應保證在蔬菜公司將合作公司的全部股權轉給歐尚,并且完成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變更登記后,蔬菜公司可持銀行保函直接要求銀行按約支付。

例2:通信集團獨立銀行賬戶由甲乙雙方共同監管

通信集團公司股權受讓方按照本協議支付給股權出讓方的轉讓價款項應存入由股權出讓方提供、并經股權受讓方同意的股權出讓方之獨立銀行賬戶中,由甲乙雙方共同監管。

具體監管措施為:股權受讓方和股權出讓方各指定一位授權代表,共同作為聯合授權簽字人,并將本方指定的授權代表姓名、職務等書面通知對方。

聯合授權簽字人應共同到上述獨立銀行賬戶的開戶銀行辦理預留印鑒等手續,以確保本條所述監管措施得以實施。該賬戶之任何款額均須由聯合授權簽字人共同簽署方可動用。

五、風險防范

1.股權憑證的提存條款。約定雙方在實際履行合同約定的轉移股權和支付價款義務前,將股權憑證及價款提交給雙方共同選擇的銀行或律師事務所暫時保管,任何一方不得從保管者處領取股權憑證,并約定了具體的提取方式和違約責任。

2.交易的過程中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權轉讓對價的義務,為了防范風險,股權轉讓合同應明確約定定金罰則或違約賠償的范圍、違約賠償的計算方法,轉讓方可要求受讓方做出保證或提供擔保。并且,可約定由受讓方提供擔保或雙方在股權轉讓的交易中采取使用共管賬戶或將股權轉讓價款提存的方法來避免風險

3.股權轉讓流產風險。由于受讓方遲遲不能支付第二期的股權受讓款,深深寶(000019、200019)第二大股東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終于決定解除與深圳市金大洲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的深深寶股權轉讓協議。

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在有關通知中稱,時過多日,金大洲仍遲遲不能履行合約,已構成對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的重大違約。

篇3

(一)征收印花稅依據不足

雖然目前的匯貼納稅不須粘貼印花,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但應稅憑證是真實存在的。隨著技術的發展和機技術在證券交易過程中的普遍運用,證券交易早已實現了無紙化操作,所謂的股權轉讓書據只是電腦中的一筆記錄,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也無印花稅票,征收印花稅已經失去了本來的含義,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與印花稅的本來含義不符,依據不充分,上不夠嚴謹。

(二)納稅義務人范圍設置不合理

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問題不僅僅在稅率上,在納稅義務人的規定上也存在缺陷。從世界范圍來看,多數國家只對交易的一方征稅,一般為賣方,以通過控制交易成本來抑制短期頻繁的炒作行為,同時也利于吸引更多資金人市,擴大證券市場規模。而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是立據雙方當事人,達不到只對賣方征收的效果。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調整僅僅局限于稅率,而不調整其它稅法要素。因此,隨著一個因素調節空間的逐漸縮小,影響力的逐漸下降,政策效果自然逐漸減弱。

(三)印花稅的征收范圍狹窄,僅局限于股票市場的交易

盡管股票市場是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中最為活躍的,但證券市場的內涵要遠遠大于股票市場。所以,范圍狹窄的印花稅不利于對所有證券交易征稅,而稅基廣大的交易稅有助于保證各種類型的證券市場共同發展。三、證券印花稅制改革的建議從西方國家的經驗來看,證券交易印花稅呈下降趨勢,最終大部分發達國家都逐步取消了印花稅。一方面,西方國家證券稅制經歷了由交易印花稅為主向所得稅為主的轉變,逐漸建立了以所得稅為主的稅收體系,從而通過證券投資所得而不是印花稅來調控證券市場。另一方面,隨著場內市場和場外市場、國內市場和國外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各國為了降低交易成本,刺激市場交易,提高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逐步下降印花稅率,直至取消。

二、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下調產生的影響

目前,我國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為13%。,這一稅率是從2005年1月24日起執行的。我國曾6次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率,最早一次是在1991年01月10日,由6%。下調至3%。。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下調的主要結果是降低了過高的交易成本。中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位居世界第二位,如此之高的稅率盡管有抑制過度投機的作用,但是也同時降低了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在當前中國證券市場創造財富能力較低的情況下,征收過高的稅顯然不十分合理。證券交易成本主要由手續費和印花稅組成。印花稅的減少,必然會降低交易成本,增大證券交易量,有利于促進整個證券市場的活躍;另外,有利于我國證券市場逐步與Wll)要求接軌,改變稅收標準偏高的現象。所以,此項政策的出臺是實實在在的利好。短期內政府財政收人會有所下降。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的下調,近期內會使該稅收人進一步減少,然而未必會減少國家最終獲得的稅收。如果市場投資者在“下調印花稅將促使價格上漲”這一問題上取得共識的話,就會出現增加買人的現象,這使下調費用的措施出現效果放大的乘數效應,從而對市場構成較大利好。市場活躍了,反過來又有利于增加政府財政收人。

我國證券印花稅制的改革,應基于以下原則:

一、寬稅基。20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進人了新一輪稅制改革,其核心內容是貫徹寬稅基、低稅率的思想。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只是對二級市場上的股票交易征稅,對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免稅,對國家股、法人股交易免稅。至于二級市場以外的股票交易和轉讓更是處于真空地帶。征稅范圍狹窄不僅造成了稅款嚴重流失,而且加劇了不公平競爭。因此,依據稅收中性的原則,應該盡快填補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真空地帶。可以把目前的征稅范圍擴大到企業債券(包括可轉換企業債券)交易,而對國債交易和基金交易可以繼續實施免稅,另外對國家股、法人股交易也可以考慮征稅。

二、低稅率。印花稅率應該是一個逐步降低的過程。但是,從模式選擇上看,可能會采用以下幾種方式:

(一)單邊征收。即只對買方或只對賣方征收。目前世界上其他國家有不少實行交易稅單邊征收的,其中既有對買方單邊征收,也有對賣方單邊征收。該類國家有英國、愛爾蘭、韓國。采用單邊征收的方式,既降低了印花稅水平,也使得買方成本和賣方成本不一致,進而可以體現出不同的稅收扶持政策。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同時對交易雙方征收,難以達到有效利用稅收杠桿抑制過度投機的目的。通過只對賣方征收證券交易稅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市場換手率,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二)降低稅率。首先,目前我國股票交易買賣時都征收1輸的印花稅,加上每次買賣約0.53%的固定傭金,投資者買賣一次股票的雙向交易成本明顯高于發達國家和許多發展中國家證券市場的水平。過高的證券流轉稅,既有悖于國際發展趨勢,也不利于提高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其次,傳統的觀點認為,提高證券流轉稅有利于降低市場波動性。

(三)按交易方式征稅。即對不同的交易方式,適用不同的稅率。我國在證券交易環節所征收的印花稅不管證券品種差異、交易金額大小和持有期限長短,均按單一稅率對交易雙方征收,這不利于經濟管理當局對證券市場的調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差別比例稅率,也就是說,通過對股票、債券和基金不同證券品種以及場內、場外交易實行不同稅率。如日本對股票和新股認購權的證券交易稅稅率為0.05知,國債、公司債和其他公債的證券交易稅稅率為.0033騙,而對可轉換公司債和附有新股認購權的公司債則只征收.0206騙的證券交易稅。借鑒國際經驗,我們開征證券交易稅時應考慮不同投資主體、不同證券品種和不同持有期限實行不同的比例稅率,以抑制市場投機和平衡市場發展。

【摘要】在目前證券市場交投兩旺的情況下,證券交易印花稅已成為我國重要的稅收來源。但是,證券印花稅制度相對滯后,存在一定缺陷。本文首先介紹了證券交易印花枕稅率下調產生的積極影響,而后指出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缺陷,并提出了相應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印花稅稅率下調

央行的《2007年第一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披露,由于證券交易活躍帶來了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迅速增長,今年1季度,證券交易印花稅高達212億元。在我國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中,證券交易稅制也在不斷的完善與調整,時至今日,證券交易印花稅已成為我國重要的稅收來源。但是,證券印花稅制對我國證券市場的調控功能并不明顯,制度建設也明顯滯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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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老董.企業注冊開業時印花稅繳了嗎?[N].今日商報,2005,(2005/05/10)

[6]張亮.降低印花稅能掀多大浪[N].證券日報,2004,(2004/11/08)

[7]張立棟.印花稅降了又怎樣[N].中華工商時報,2004,(2004/11/09)

[8]王國振朱占超趙鋒.鄭州經開:印花稅集腋成裘[N].河南日報,2006,(2006/04/24)

篇4

【關鍵詞】海外控股架構

境外所得稅抵免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12月25日聯合了《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對企業所得稅法第23條和第24條所規范的企業境外所得稅抵免問題做出說明,并在2010年7月2日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1號文頒布了《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簡稱“《操作指南》”),在《操作指南》的補充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簡稱“新稅法”)的相關條款以及“通知”共同構成了現階段初步的中國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制度。由此,企業如何正確適用境外所得稅計算、抵免政策,并有效管理境外所得整體稅負已成為影響企業“走出去”戰略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文旨在解析最新境外所得稅抵免法規對企業海外控股架構的影響。

一、企業海外控股架構分析

(一)境外所得稅抵免政策

1.抵免限定條件

新稅法規定中國居民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含20%,下同)股份時,上述外國企業匯回的股息所負擔的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才允許從中國居民企業就該股息收入繳納的中國企業所得稅中進行抵免。“通知”中明確了間接控股架構的抵免層級為三層外國企業,即:第一層為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第二層為單一第一層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或通過一個或多個符合本條規定持股條件(直接持有20%以上的股份,下同)的外國企業間接持有總和達到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第三層為單一第二層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單一居民企業直接持有或通過一個或多個符合本條規定持股條件的外國企業間接持有總和達到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如果企業海外控股架構為多層間接控股架構,即通過在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的一個或多個中間控股公司,間接持有外國企業的股權(“間接控股架構”)。在此控股架構下,未來轉讓下屬外國企業的股權時,可以將股權轉讓所得保留在境外中間控股公司,遞延中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同時在外匯資金循環使用、境外引進戰略投資者或境外資本市場上市等方面,間接控股架構也具有較大的靈活性。但在“通知”實施后,企業在海外控股架構受到抵免層級的限制,三層以下外國企業所產生的股息匯回中國時,相應所繳納的境外所得稅將不得進行抵免。

2.持股比例的限制

“通知”明確規定進行境外所得稅抵免的境外企業,應是中國居民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含20%)股份的外國企業。在企業多層控股架構下,能否援引中國與某些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中“消除雙重征稅”條款,以享受稅收抵免優惠尚不確定。例如,在中國與澳大利亞、美國、加拿大等簽訂的稅收協定中,10%以上持股比例的股息分配即允許在抵免時考慮支付股息外國企業就股息部分繳納的境外所得稅。如果中國稅務機關能夠參照協定待遇中的“受益所有人”概念(國稅函[2009]601號規定“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穿透”中間控股公司,認定中國居民企業仍可適用上述協定優惠條款抵免投資東道國的所得稅,則將給企業帶來更大的稅收優惠。

3.間接抵免的計算

“通知”規定間接抵免中“境外投資收益間接負擔的稅額”按以下公式逐層計算:

(本層企業就利潤和投資收益所實際繳納的稅額+符合“通知”規定的由本層企業間接負擔的稅額)×本層企業向一家上一層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本層企業所得稅后利潤額=本層企業所納稅額屬于由一家上一層企業負擔的稅額

從這個公式可以看出,如果企業通過一家海外中間控股公司分別在高稅負國家和低稅負國家運營公司,未來境外運營公司向中國境內匯回股息所負擔的稅額(即允許抵免中國企業所得稅的境外稅額)主要依賴于高稅負國家和低稅負國家運營公司分別向中間控股公司分配股息的比例關系。換言之,如果高稅負國家運營公司匯回的股息比較多,低稅負國家運營公司匯回的股息比較少,則中間控股公司匯回中國的股息所間接負擔的境外所得稅額就會比較高,相應就可以抵免較多的中國企業所得稅(同時取決于境外所得稅抵免限額)。

4.抵免限額的計算

“通知”明確了新稅法中按“分國不分項”原則(是指納稅人區別對待來源于每一個國家的所得,不再逐一區分各項所得,并在此基礎上以每一個國家為單位,分別計算各個國家的抵免限額)計算某國所得稅抵免限額的規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某國(地區)所得稅抵免限額

《操作指南》第26段明確了進行境外所得稅額抵免限額計算所適用的稅率為25%。同時,《操作指南》也保留了通過未來的行政法規的制定,使得居民企業境外所得也可以適用境內所得優惠稅率的可能性。

5.簡易計算方法

“通知”規定企業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雖有所得來源國政府機關核發的具有納稅性質的憑證或證明,但因客觀原因無法真實、準確地確認應當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除例外條件外可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2.5%作為抵免限額。另外,“通知”也允許符合特殊條件并來源于特定國家的所得適用“免稅法”進行境外抵免。

在實踐中,如企業采用上述簡易計算方法,雖然在管理申報程序上相對簡單,但可能會使企業從境外高稅負國家(地區)取得的股息收入無法充分享受抵免待遇,造成稅收損失。

如圖1所示,鑒于所得來源國的實際有效稅率如不低于12.5%,企業采用定率抵扣必然導致重復納稅,實際稅率高于25%。因此,在境外所得稅抵免實際操作中應審慎使用上述簡易計算方法。

(二)企業海外控股架構的稅務籌劃路徑

依據上述法規要點分析,并結合新稅法,如果企業海外控股架構中的第一層公司不會被認定為“受控外國企業”(受控外國企業是指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低于12.5%的國家,并非出于合理經營需要對利潤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外國企業),企業應該不會被中國稅務機關強制將當期海外所得視同分配并計入境內公司的當期所得繳納中國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可以依靠相應的股息分配方案以取得遞延甚至降低中國企業所得稅的效果,即在海外多層控股架構下,境外第二層、第三層公司匯回的股息可以暫時保留在第一層控股公司而不匯回境內,用于投資海外其他項目,從而遞延中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時間。

此外,企業海外控股架構可能實現境外高稅負國家和低稅負國家投資收益的“中和”,充分利用境外所得稅抵免,從整體上降低需要補繳的中國企業所得稅稅負。以下將通過示例對企業海外控股架構下的境外所得稅抵免計算進行具體分析。假定第一層控股公司位于香港(股息收入和匯出均不征收香港稅),收到旗下高稅負國家(日本,所得稅稅率30%)和低稅負國家(新加坡,所得稅稅率17%)的運營公司股息。兩者的稅前利潤均為100萬美元,相應繳納的境外所得稅分別為30萬美元和17萬美元,稅后利潤分別為70萬美元和83萬美元。為簡化起見,本例中暫不考慮股息預提所得稅,并忽略財稅差異以及各國財稅制度在應納稅所得計算上的規則差異。

假設在第一層香港公司應用“分國不分項”原則,境內企業取得的股息收入應認定為來源于香港公司所在地區的所得。日本和新加坡運營公司的稅后利潤匯總到香港可起到相互“中和”的效果,從而降低甚至免除利潤最后匯回中國時需要補繳的中國稅。承上例,假定日本和新加坡的運營公司都將稅后利潤全額匯回中間控股公司,合計153萬美元,對應的境外所得稅為47萬美元。如果中間控股公司向中國企業匯回股息100萬美元,則其間接負擔的境外所得稅額為30.72萬元(按照“境外投資收益間接負擔的稅額”計算公式,即47×100/153=30.72)。由于該股息的抵免限額為32.68萬美元(即還原后的稅前利潤130.72萬美元×中國企業所得稅稅率25%),因此稅后利潤匯回中國需要補繳企業所得稅1.96萬美元(即32.68-30.72=1.96)。

可以看到,若在香港公司層面應用“分國不分項”原則,高稅負國家運營公司實際負擔的境外所得稅超過按中國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部分(即超過外國稅收抵免限額部分),可與低稅負國家運營公司匯回利潤需要補繳的中國企業所得稅進行抵消,從而降低整體稅負。此外,如果高低稅負國家運營公司向香港公司匯回的稅后利潤比例發生變化,則有可能使香港公司匯回中國的股息所間接負擔的境外所得稅比率等于或大于25%,從而無需補繳中國企業所得稅。例如,日本運營公司向香港公司匯回稅后利潤70萬美元(對應境外所得稅30萬美元),新加坡運營公司僅向香港公司匯回稅后利潤30萬美元(對應境外所得稅5.1萬美元),則香港公司向境內企業匯回股息100萬美元,其間接負擔的境外所得稅額為35.1萬美元,剛好高于抵免限額33.775萬美元[即(100+35.1)×25%=33.775],故無需補稅。

綜上,如果稅務機關在香港公司層面應用“分國不分項”原則計算抵免限額,香港公司可以通過在境外高稅負國家和低稅負國家間接設立運營公司,并對未來海外利潤匯回的時間進行安排。將高稅負國家和低稅負國家產生的利潤進行“中和”,盡可能提高境外所得稅抵免限額,從而減少或遞延境外利潤匯回需要補繳的中國企業所得稅。鑒于在間接抵免時是否可以“穿透”中間控股公司會對納稅人的實際稅率有重大影響,因此還要期待稅務機關在未來頒布的法規中進一步明確。

二、建議

綜上,我們依據“通知”和《操作指南》對企業海外控股架構提出下列思考和建議,希望可以幫助企業應對境外所得稅抵免制度帶來的諸多挑戰。

(一)對境外投資的思考

企業應根據新稅法下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制度,考慮稅務抵免策略,適當調整現有境外投資形式,以便改善企業在中國的納稅義務產生時間、消除境外所得在中國重復征稅,并最終實現提高稅后利潤、激活資金流、獲取更高投資回報的商業目的。例如:在“受控外國企業”的反避稅規定不適用的前提下,僅當子公司分配稅后利潤(股息)至中國時,才需要按照境外與中國的稅率差,補繳中國企業所得稅。企業可以通過適度延緩境外子公司的股息分配,有效地遞延中國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也可以通過合理計劃境外所得發生時點,在確保具備合理商業目的的前提下,有效管理當期股息收入的境外所得稅實際稅負,減少境外與中國的有效稅率差,從而實現無需補繳中國企業所得稅。

因此,建議企業應考慮從稅務籌劃角度對其控股架構層級實行優化,如減少境內企業與高稅負國家經營實體之間的控股層級;投資三級及以下子企業時,不但要考慮單戶企業股權交易稅收成本,還應籌劃單戶企業對其母公司稅負抵免成本;盡量避免通過稅收天堂進行境外投資;補充控股公司的商業實質(尤其是對低稅負國家經營實體的控股公司);以及選擇合理分配方案向中國境內派息以相應降低稅負。

(二)有效管理境外所得

鑒于各層級境外企業的稅后利潤和已繳納的境外所得稅在各個層面累積和分配的時點存在差異,企業應結合“分國不分項”的原則,重新審閱境外的投資架構和每一層級的控股、營運實體和高低稅率國別地區的業務形式,整理各年度可分配利潤情況,通過對分配時間、收入性質等方面的安排,合理確認安排每一層級的境外所得,有效降低境內外業務整體的所得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