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審計法規范文
時間:2023-06-16 17: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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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作為農業大國,農業在我國一直占據著重要地位,是國家發展、社會發展的基本保障。農村財務審計工作是對農村經濟組織產生的資金流動,財務管理等經濟活動進行系統的審核、評價和監督的重要手段。因此,農村財務審計既是促進農村財務管理向著規范化、制度化發展的必經之路,也是實現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保障農業發展的重要方法,對促進農業經濟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二、加強農村財務審計工作對農業經濟發展的意義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在農村集體經濟中,財產是集體成員共有的,任何個人不得私占、挪用,但就目前的情況看,部分農村地區的領導干部沒有做到清廉執政,濫用職權,侵吞國家公共財政,鋪張浪費的現象頻繁發生。造成這種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因為財務審計工作沒有嚴格落實到位,對農村財務管理工作沒有盡到有效監督和嚴格查處的職責,導致一些領導干部對財務管理工作不以為意、肆意亂為。因此,將財務審計工作落到實處,既能發現農村財務管理當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又能端正領導干部觀念,加強廉政建設,還能有效推進財務管理工作的改進和完善,促進農業經濟健康穩定發展。
三、我國農村財務審計管理的現狀
農村政務管理體現出一定的特殊性,其在管理過程中基本上不受上級組織及相關法律的約束,因此存在諸多管理缺陷,未形成完善的監督機制。具體而言,農村財務審計工作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缺乏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的支持
我國對農村審計管理工作長期以來沒有得到相關制度約束,農村財務審計工作處于無法可依的現象。從農村財務審計工作實踐來看,目前還沒有配置專門化的隊伍,沒有標準化的制度規范。審計工作沒有形成標準化,制度化,這都嚴重阻礙了我國農村審計工作的開展,不利于我國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2.審計工作不受重視,執行力度不夠
外部有效規章制度執行標準的缺乏和內部觀念淡漠等都使得農村財務審計工作一直以來都不受重視,工作開展不到位。比如憑證審核把關不嚴,審批手續不全;仍有部分不規范的原始憑證和白條入賬;部分會計賬簿設置和會計科目分錄,不誰確、不規范;會計檔案管理不規范等情況普遍存在。
3.農村財務審計管理人員專業技能不過關
目前有些農村經濟財務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低下,很多村落進行選舉換屆的時候,村級審計人員的出納業務不是很熟練,有的甚至不會辦理會計業務。許多農村干部的審計工作都由當地的農村經濟經營管理站來代辦,審計質量比較低,根本達不到預期效果。且很多的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不夠、素質低,在審計過程中缺乏專業性,工作粗糙,不能達到審計要求。
四.規范農村財務審計以實現農業經濟發展的對策
1.健全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
隨著現代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做好農村財務審計工作變得越來越重要。因此,有關國家部門應明確全體村民村級財務審計委托人的主體地位,應該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例如《中華人民共合同審計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規定》等,結合各地農村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的制定出適合本地的,具體的財務審計相關規章制度、管理細則以及規范的審計程序和指導標準等來規范農村財務審計工作和領導干部職權,提高農村財務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時效性。
2.強化審計的執行力度,形成農村審計長效機制
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保證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長期有效,形成“長期受教育,永葆先進性”的長效機制。首先各級業務部門要主動加強資金運行跟蹤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對在審計巡查中及時發現各地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并督促整改。如沒有按要求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村(組),將采取批評教育、限期整改、誡勉談話。其次,要嚴肅紀律。審計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并將審計結果及時向全村村民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3.提升審計人員自身的工作素質
審計部門的領導要在平常的工作中多向審計人員做宣傳,告知每位審計人員提升自身工作素質的必要性,讓每位審計人員都有嚴肅嚴格工作的強烈意識; 審計部門的領導要在平常的工作中多為審計人員做培訓,尤其要培訓每位審計人員的專業審計能力; 審計部門的領導要帶頭做好追究責任的工作。當審計工作中發現了某些部門有不合法合理的收入、支出狀況時,審計部門的領導要敢于給出批評意見。對于某些嚴重違法違規的農村干部,審計部門的領導更要敢于跟監察部門、紀檢部門聯合追究農村干部的責任。只有這樣,農村地區的經濟才能長久且健康地運行下去。
篇2
第二條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違反《審計法》的行為進行處理、處罰時,應當遵循本規定。
第三條審計處理是指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采取的糾正措施。
審計處理的種類有:
(一)責令限期繳納、上繳應當繳納或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
(三)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四)責令沖轉或者調整有關會計賬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處理措施。
第四條審計處罰是指審計機關依法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和違反《審計法》的行為采取的處罰措施。
審計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處罰措施。
第五條審計機關作出審計處理、處罰決定,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審計處理、處罰由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審計處理、處罰。
第七條審計終結后,審計機關應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依法作出審計決定,制作審計決定書;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第八條審計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二)對審計事項的評價意見和評價依據;
(三)責令被審計單位自行糾正的事項;
(四)改進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審計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二)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行為;
(三)定性、處理、處罰決定及其依據;
(四)處理、處罰決定執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請復議的期限和復議機關。
第十條審計機關出具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建議前,應當由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進行復核。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作出審計處理、處罰決定。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在進行審計處理、處罰前,應當充分聽取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陳述和申辯。審計機關不得因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在進行審計處罰前,對符合審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責任人員有要求審計聽證的權利;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責任人要求審計聽證的,審計機關應當組織審計聽證。
審計聽證會的工作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和《審計機關審計聽證的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行為,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單位負責人強制下屬人員違反財經法規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災、防災、撫恤、救濟、扶貧、教育、養老、下崗再就業等專項資金和物資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
(四)阻撓、抗拒審計或者拒不糾正錯誤的;
(五)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
(六)屢查屢犯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經審計查出后,認真檢查錯誤并及時糾正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款額較小、情節輕微,自行糾正的;
(三)能夠認真自查,并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反財經法規行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脅迫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審計機關不再給予審計處罰。但審計機關應當對該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予以審計處理。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計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審計建議,要求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或者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理、處罰;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或者不予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一)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
(二)被審計單位及其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責任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或者違反《審計法》的行為,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處罰的;
(三)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社會審計組織審計質量問題及其責任人實施處理、處罰的;
(四)有關主管部門侵害被審計單位經營自和合法利益的;
(五)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或者處理、處罰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向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第十九條審計機關認為有關單位或者有關責任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應當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依法作出審計處罰決定,制作審計處罰決定書。
第二十一條審計機關在作出審計決定和審計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作出審計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享有的申請審計復議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實施審計處理、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并可以依照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處理、處罰程序的;
(二)擅自改變審計處理、處罰種類和裁量幅度的;
(三)沒有審計處理、處罰的法律依據的;
(四)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而沒有移送的。
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其他法律責任,依照《審計法》、《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決定和審計處罰決定,并將應當繳納的款項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和國家有關規定繳入專門帳戶;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繳入國庫。
篇3
一是提高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能力。審計監督是國家行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是審計干部開展工作的目的所在。審計部門的每一個干部職工,無論處在哪個崗位,都不能把眼光僅僅局限在自己所從事的具體事務中,必須眼中看到全局,心中裝著大局。心中有沒有大局,善不善于把握大局,能不能服務于大局,是衡量審計干部素質高低、能力強弱的一個重要標準。要通過學習貫徹“十一五”規劃和修訂后的《審計法》,培養審計干部的大局觀念和服務意識,使廣大審計干部善于把本職工作與整個審計工作貫穿起來,把審計監督與經濟社會發展聯系起來,自覺做到在大局下考慮問題、站在全局的高度謀劃工作、圍繞黨和政府的工作中心開展審計監督,切實做好“審計促發展”文章,更好地發揮審計工作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
二是提高運用政策、依法審計的能力。依法審計,堅決按國家的方針政策辦事,是審計工作的根本原則和基本方針,也是審計工作的“生命線”。背離了這個原則和方針,審計工作不僅不能正確地履行好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反而將對經濟發展起到阻礙作用。要真正做到依法審計,按政策辦事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這就需要廣大審計干部既要努力學習,準確把握審計工作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又善于從實際出發,創造性地執行政策。當前,要把學習《審計法》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認真解讀審計署《修訂后的宣傳提綱》和《審計法》,充分認識到修訂后的審計法的頒布和實施,是我國審計事業發展進程中的一件大事,有利于審計機關全面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審計監督,更好地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有利于進一步規范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和水平。同時,要全面系統地學習和熟練掌握國家的方針政策特別是財經法律、規章制度。要把學習與做好審計工作結合起來,真正做到學懂弄通,而不能滿足于一知半解;要堅持把握政策與運用政策結合起來,努力找到政策與實際工作的最佳結合點,充分發揮政策在解決問題、推動工作中的作用;要嚴格執行政策,切實按照法定的審計范圍、職責、權限來開展審計,確保審計法和財經法規不折不扣地得到貫徹執行,真正做到依法審計,客觀公正。
三是提高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的能力。審計創新是審計工作發展的推動力,只有與時俱進,不斷創新,才能適應形勢日益變化發展的要求,不斷推動審計事業向前發展。“十一五”規劃承前啟后、繼往開來,描繪了美好的發展藍圖,這也對審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課題。要做好新形勢下的審計工作,就必須承前啟后、把握規律、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要適應形勢變化和審計工作自身發展的要求,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采取新舉措,推動審計工作與時俱進。要創新審計理念,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敢于沖破那些不合時宜的思想觀念,積極主動適應形勢需要,準確掌握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十一五”規劃精神,以及審計署“五年”規劃和全國審計工作會議的重要目標和新思路,樹立監督與服務并重的“大審計”理念,使審計真正成為國家經濟的“看門狗”、“保護神”、“保健醫生”和“防腐戰士”。要更新審計知識,努力學習和熟悉財稅、金融、國企、投資、土地和社會事業制度,掌握效益審計、IT知識與技能、人力資源會計與信息化會計等新的知識,同時還應熟知企業生產技術營銷管理等有關的知識,通過知識更新來提高業務素質,創造性地開展審計。要創新審計技術,隨著會計票據無紙化和網絡化的普及,推廣先進的審計技術方法,是當今信息社會對審計工作的必然要求。要探索效益審計的方法和措施,從評價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到評論經濟活動的真正合理效益性,為經濟社會的發展提供全方位的審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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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處理與審計處罰是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規對審計項目,審計結果所作出的相關連的兩種處理形式,是審計機關針對被審單位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依法作出的具有強制性的糾正或制裁手段,為促使被審單位及個人能夠盡快接受審計機關提出的處理、處罰意見,并及時糾正,落實到位,更好地規范財政財務收支行為,嚴格按照財政法規辦事。如何應用處理和處罰,是我們審計人員所面臨的問題。因此審計人員必須學法用法,熟知法規內函,加以理解,正確把握界限,嚴防兩者混淆,杜絕以處代罰。
審計處理就是審計機關,對被審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行為所采取的經濟糾正措施,它是審計機關強制行政相對人履行法律、法規法定義務和糾正違法行為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目的是使其恢復本來面目,依法辦事。從適用的法律依據看,審計處理不是行政處罰,不受《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所約束。審計處理的方式有以下幾種:一是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物;二是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三是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四是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五是其他處理措施。如《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審計報告處理準則中“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審計機關不再給予處罰,但可以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意見。在審計處理則要區分情況,如對沒收財務收支的審計處理,被審單位只可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并可上訴,而涉及財政收支的審計處理不服的,只能申請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審計處罰是審計機關對被審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及對有關負責人依法給予的行政性制裁手段,它是審計機關依法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政相對的單位、個人進行制裁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目的是使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在名譽上或經濟上受到應有的懲罰。審計處罰的形式有以下幾種:一是警告;二是通報批評;三是罰款;四是沒收非法所得;五是依法采取其他糾正措施。特別是被審單位負責人強制下屬人員違反財經法規的;克扣救災、防災、撫恤、救濟、扶貧、教育、養老、下崗就業等專項款物;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數額較大;阻撓、抗拒審計或者拒不糾正錯誤、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屢查屢犯的審計機關必須依法從重處罰。
筆者認為:審計處理與審計處罰兩者可以并舉,但審計處罰和審計處理兩者不可共存,嚴格杜絕后患以處代罰或以罰代處的現象。
(作者單位:進賢縣審計局)
篇5
高校的一些干部、教工對新形勢下為什么要加強教育內部審計的問題,仍存在不正確的認識。有人認為,高校沒必要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有人認為審計處總在找岔子。由于存在這些錯誤認識,有關人員往往采取消極抵觸的態度,以致給正常的審計工作帶來了不少的阻力和困難。
教育部《關于認真貫徹第三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教育審計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指出:“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是在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領導下,依據有關法規和制度,對教育內部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監督的活動;是建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增強自我約束機制的重要環節。”目前,國家對教育的投入力度明顯加大,隨著高校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尤其是隨著權力下放和辦學自主權的擴大,高校的經濟責任更加明確與重大,經濟活動更加頻繁與復雜。面對高校經濟工作出現的新問題,我們必須按照要“切實加強教育經費管理,嚴格審計監督,杜絕一切鋪張浪費現象”的要求,進一步強化教育內部審計工作。
實踐證明,在深化教育改革的過程中,教育內部審計對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一、內部審計是學校領導當家理財的參謀和助手。在學校一些重大經費開支前,審計先行,參與決策,提出可行性的審計論證,給學校領導,不但可以保證教育經費用在該用的地方,而且還可以防止決策失誤和資金浪費。二、內部審計是防止滋生腐敗和不正之風的有效監督手段。由于受到市場經濟的負面,高校這片“凈土”已不再純凈。近幾年來,一些高校的基建、設備、后勤、校辦產業的干部不斷出現腐敗現象和不正之風。有的學校一方面是經費投入不足,另一方面又出現資金使用“跑、冒、滴、漏”現象,擠占教育經費,截留、挪用公款,私分回扣,公款私存及亂收費等問題屢禁不止。為此,我們必須加強校內經濟活動的管理和審計監督,以便使經濟活動在合法、合規的軌道上健康有序地運行。
審計監督是一種經常性的經濟監督活動。審計機構是一個綜合性的經濟監督部門,不是有問題或出了問題才進行審計。教育內部審計是加強內部財經管理,規范經濟秩序,推行廉政建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保障資產安全完整,提高教育經費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
教育內部審計的原則、與程序
教育內部審計工作的原則,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要求,在主管審計工作的負責人直接領導下,依法、依規進行審計;二要按照“一審二幫三促進”的原則進行審計;三是必須以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依據進行審計;四是審計機關和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時,必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依照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五是緊緊圍繞學校的中心工作,積極主動進行審計,以便更好地為領導提供綜合性的信息和依據,切實加強宏觀調控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當前,內部審計工作包括以下:常規審計,即按有關文件要求,正常審計率一年要達到本單位有活動的管理部門的1/3.專項審計,即對國家下撥的專項經費,如211工程建設經費,進行專門的審計監督。離任審計,即對將離任的主管人財物的干部,對其在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基建、維修、裝飾工程審計,即對將要進行的基建工程、維修裝飾工程,在動工前后進行審計。五是違紀審計,即對違反財經紀律的干部進行審計,為查處案件提供有力的證據。對以下幾個要進行認真監督,一是各項預算內外教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如何;二是有無違反財經法規,揮霍浪費問題;三是經費使用情況及其效益怎樣;四是學校內控制度是否健全;五是核算工作是否規范化、制度化、化;六是年終決算等是否真實,有無虛列支出的問題;校辦產業、勤工儉學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如何,以及所獲利潤用于補充教育經費不足的情況等等。
教育內部審計的程序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審計機關應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而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證明材料;審計機關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送上級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十天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機關;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要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法違規的行為,應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處罰意見。學校的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必須按照以上程序,開展審計工作。學校各管理部門也應按照程序積極支持和配合審計部門工作,以形成監督合力,發揮更大的監督效能。
篇6
一、我國政府績效審計法制體系現狀
1.行政型政府審計體制使得審計缺乏一定獨立性。我國現行的是行政型的審計體制,由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即: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1983年國家審計署和各級地方審計機關相繼成立,開辟了中國政府審計走向現代化的道路。1995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明確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持和管理全國的審計工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由此可以看出,國家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作為被審計者的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政府部門與審計機關同屬于委托者領導,具有同一隸屬關系和共同利益。
我國目前行政型審計體制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審計機關的獨立性和審計監督的客觀公正性。突出表現在:一是由于各級審計機關的人權、財權主要由同級政府決定,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作用往往會被同級政府弱化,當國家利益與地方局部利益發生矛盾和沖突時,或者審計處理觸及到地方局部利益時,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往往受到同級地方政府的影響或干預。二是各級審計機關作為政府的組成職能部門,實施的審計實質上是政府委托審計,審計機關要將審計結果首先報本級政府,在征求政府意見后,才能對人大報告或對社會披露,在體制上或者制度上來講政府審計是政府的內部審計。
2.政府績效審計缺乏法律支撐。自1983年確立了國家審計制度以來,便明確提出開展經濟效益審計。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審計機關對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但這僅僅是指審計要達到效益性的目的,而對如何開展績效審計的法律和規范沒有另論。2006年6月1日實施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也沒有明確提出開展績效審計的法定條款。目前,全國僅有湖南省的《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深圳市的《深圳經濟特區審計監督條例》以及珠海市的《珠海經濟特區審計監督條例》對績效審計做了明確的規定。在績效審計沒有以法定形式確定下來的情況下,績效審計的權威性難以發揮。
3.政府績效審計準則尚未制定。在我國,國家審計署從1989年開始制定政府審計準則,并于1993年印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審計準則》,1996年了38個國家審計規范,主要是針對財務審計,雖然在其中提到“對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等,但卻沒有具體的條文內容。2010年9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頒布,并于2011年起實施。新審計準則中對于績效審計在第六條中有所體現,即規定“審計機關的主要工作目標是通過監督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推進民主法治,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家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同時指出,效益性是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實現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新審計準則的這一規定使得績效審計的概念更加清晰,但仍未以一個專門的準則來規范績效審計。由于績效審計自身的特點,使得其與財務審計在確定審計目標、選擇審計方法、完成現場審計工作和出具審計報告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財務審計的準則對績效審計并不完全適用。政府績效審計牽動各方利益,如果沒有明確的審計準則規范,則既不利于明確審計責任,也不利于審計工作質量的提高。
二、國外政府績效審計的法制體系
從各國績效審計的發展來看,凡是績效審計開展得比較好的國家都較早地制定和頒布了績效審計準則及相關的規范。審計準則的制定、公布與實施,奠定了保證審計質量、指導審計行為、評價工作業績的基礎,對于保護公共利益、取得公眾信任、鞏固審計職業地位、改善審計信息溝通,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1.各國政府審計體制簡介。目前,世界上政府審計體制分為四個類型,分別是立法型審計體制、司法型審計體制、獨立型審計體制和行政型審計體制。每一種審計體制的不同,加之政體不同,經濟發展程度不同,使得各個國家在開展政府績效審計時,在法制體系、評價體系和審計結果公告方面呈現不同的特色和內容(見下圖)。
由于政府績效審計在發展過程中存在著不平衡,實施政府績效審計較早的國家和地區,一般都處于領先行列,如美國、法國、德國,瑞典等。這四個國家雖然審計體制不同,但在政府績效審計領域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均處于世界領先水平。績效審計在這些國家廣泛推廣并大范圍應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下面主要基于不同政府審計體制下,政府績效審計的法制體系進行比較,意在總結共性,從而對我國的績效審計以啟示。
2.政府績效審計的法律保障情況。
(1)美國。1970年美國頒布的《立法機關重組法案》和1974年頒布的《國會預算與保留管制法案》授權聯邦審計署對政府機構的項目管理活動進行評估與分析。這意味著績效審計在美國逐步開展起來。1993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政府工作績效與結果法案》,以適應致力于提高聯邦政府項目的效果和履行好公共責任。它作為最基本的績效法律文件,成為審計署開展績效審計的法律基礎。從1993年起,美國國會討論通過了一系列與績效審計有關的法律體系。聯邦各部門依據這套法律體系進行操作后,再向國會提供的工作績效信息就會使國會及其他相關人員對聯邦政府的工作績效和管理狀況有深入的掌握和了解。
(2)法國。自19世紀法國審計法院成立起,它的主要任務就是審計會計賬目,對其公正性進行評判,并相應進行處罰。自1946年起法國陸續通過一系列法律法規,強化了審計法院的獨立性、擴大了審計范圍、賦予審計法院處罰權。每一次的法規頒布,都有力地促進了審計的發展。1976年法國審計法院開始對擁有公共基金的公司績效發表意見,標志著法國政府審計開始步入績效審計階段。法國開展政府績效審計有許多法規作為依據,如1976年6月22日的法律規定法國審計法院對國有企業的賬戶和管理活動進行審計;1996年2月22日憲法修正案規定,審計法院協助議會監督公共資金的使用;2001年8月1日組織法規定審計法院2006年開始對國家財政支 出的績效進行認證。但遺憾的是,法國在1985年頒布的政府審計的基本法——《法國審計法院法》中未涉及績效審計的相關規定。
(3)德國。聯邦德國的《聯邦基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就明確規定:“聯邦審計院審計預算的執行和預算資金的管理,經濟效益性和合法合規性,其成員擁有與法官相同的獨立性。”德國聯邦審計院開展效益審計的法律依據除《聯邦基本法》外,還包括《預算基本原則法》、《聯邦預算條例》、《年度預算法》、《聯邦審計法》、《聯邦審計院條例》、《聯邦審計院工作守則》、《審計院審計計劃與實施的暫行指南》等。基本法和聯邦預算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效益性問題做出了規定,要求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對所有具有財政影響的項目進行效益調研,做出最佳選擇。各州審計院開展效益審計的工作依據是各州基本法、州財政預算法和州審計院法。
(4)瑞典。20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是瑞典國家審計發展的重要時期,有兩個重要標志。一是了《瑞典國家審計署法》,使國家審計有了法律依據,同時也有了審計行為的基本規范。二是開始發展績效審計。到20世紀80年代,績效審計已成為國家審計普遍實施的主要內容之一。但由于地方政府自治是瑞典政府體制的傳統,與此相適應,地方審計機關隸屬于地方政府,國家審計署與他們之間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兩者適用的法律也不一樣。國家審計署使用《瑞典國家審計署法》,后者使用地方政府審計指導原則。2003年7月1日,瑞典新的國家審計機構正式成立,對外名稱仍沿用原來的瑞典國家審計署,受議會控制,完成議會委托的使命,政府審計完成了從行政型審計體制向立法型審計體制的轉變。
3.政府績效審計的審計準則建立情況。
(1)美國。在美國,政府審計準則問題得到了高度重視。1972年,為規范指導審計人員的行為,聯邦審計署了《政府機構、計劃項目、活動和職責審計準則》(俗稱黃皮書),該準則在法律授權的基礎上,對政府審計人員的行為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并先后于1981年、1988年、1994年和2003年四次修訂,被美國各級審計機構和會計理論界公認。2003年最新修訂的《政府審計準則》在績效審計的定義中增加了結合預期分析及其他研究的內容,認可績效審計準則同樣適用于預期分析、指南或信息匯總。該審計準則專門對績效審計的實施和報告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和步驟,不僅成為規范政府審計的客觀標準,也成為其他國家制定政府審計準則的范本,對美國乃至世界范圍績效審計的開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2)法國。法國審計準則的制定受法國政府及其他法規的影響很大。法國議會在1967年、1976年、1985年分別通過了多個審計法院的法律。根據《法蘭西共和國憲法》的規定,法國設立審計法院。根據1967年頒布的有關法律規定,審計法院的主要任務是檢查、鑒證所有政府會計官員的賬目,協助議會和政府監督國家財經法規的貫徹執行。1985年2月15日法國頒布了《審計法院法》,該法共7章60條,對審計法院的組成及職權、程序總則、公共賬目審計、接受財政撥款的企業或機構的審計、社會保險審計、審計報告和信息傳遞等作了全面具體的規定。包括:審計機關的設置及組成、審計機關的職責、審計機關的職權、審計的范圍、審計程序。但至今,法國仍沒有成文的法律法規的形式對政府績效審計進行明確的闡述。
(3)德國。德國的政府審計準則源于兩處,即“經濟審計師公會”(政府機構)人員準則,而“經濟審計師協會”(IDW,民間團體)則外勤準則和報告準則。可見,德國的審計準則制定采取了民間組織與政府部門相互協作的合作模式。民間組織制定各種技術問題的規則,政府部門負責實施。德國政府審計需要開展績效審計的要求散見于聯邦基本法等法律和各項預算基本條例,因此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政府績效審計準則,更多地依據民間的審計準則開展政府審計。
(4)瑞典。瑞典國家審計署制定了績效審計準則和績效審計手冊。其中,績效審計準則是審計人員執行每項績效審計時都必須遵循的標準;績效審計手冊則可以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在其總的框架內靈活運用。瑞典國家審計署的績效審計準則頒發于1994年,是在總結其績效審計的實踐與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與世界審計師組織頒布的績效審計準則是一致的。績效審計手冊包括理論和實務兩個部分。理論部分對績效審計的目標、與財務審計的關系和審計的程序等進行了理論上的說明;實務部分則結合案例對審計項目的選擇、審計項目的計劃、數據的收集和分析、審計報告的撰寫、審計的終結,以及績效審計師必須具備的技能等提供了具體的指導意見。
三、借鑒及對我國的啟示
美國立法型的政府審計體制有利于保證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的獨立性。德國獨立型的政府審計體制使得的審計機關處于超脫的地位,能夠不受干涉地履行職責,從而可以向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提供有價值的建議與信息,使公共資金使用達到最大化。法國司法型的政府審計體制使政府審計的權威極大地提高。
我國行政型審計體制是在我國政治環境、經濟環境、文化環境條件下的最優選擇,具有客觀必然性。同時這種審計體制在我國的確立使得審計機關的工作成果能夠很快地轉化,極大地提高了審計效率。但同時審計機關的獨立性受到了較大的影響,審計目標和任務在很大程度上受行政權力機構意志的左右,無法突破地方政府保護的屏障;審計結果和審計報告的披露也不透明;審計機關與人大的關系也沒有理順。此外,政府績效審計法規體系缺失,勢必會造成政府審計的監督權威難以保證,對被審計單位的責任和義務沒有法定的約束,進而影響績效審計科學規范的開展。從可操作性角度,本文認為完善政府績效審計的法律、法規體系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努力。
1.明確績效審計的法律地位。2006年經過重新修訂后的審計法盡管提到了效益審計的問題,但仍然不夠具體化、明確化,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對審計機關開展績效審計的法律地位、審計權限、審計范圍等都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造成的結果是審計機關開展政府績效審計缺少明確的法律依據。
為進一步推進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我國需要對審計法做出進一步的修訂,立法機關應當明確績效審計的相關問題及解釋,如明確表達出績效審計是審計機關基本職能之一,對績效審計開展的原則、依據等作出具 體規定。從立法上維護績效審計的規范性,為政府績效審計提供法律依據,確定績效審計的合法地位進而增強績效審計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2.盡快制定績效審計準則。從西方國家績效審計的發展來看,凡是績效審計開展的比較好的國家都較早的制定和頒布實施了績效審計準則及相關規范。因此,我國需要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參照其成熟的經驗做法,結合財務收支審計的審計準則,制定比較系統、操作性強的績效審計準則和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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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表現形式。
1、執法目的偏化。
保障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是審計執法的目的。在“真實、合法、效益”三者的關系上,既有各自獨立的一面,同時也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其中“效益”處于中心地位。也就是說,審計機關通過監督檢查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從而實現促進管理,規范運作,達到提高效益的目的。但長期以來,由于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個別審計機關中的少數審計人員偏重于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的監督檢查,片面強調查處違紀違規行為,而忽視了“效益性”這一中心和目的,把三者割裂開來,從而影響了審計執法職能的全面發揮。
2、執法手段弱化。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法制建設尚處于不斷完善之中。同樣,《審計法》賦予審計機關的權限還遠不能滿足實現審計目的的需要。主要表現為一是審計取證缺乏強制性。當審計發現問題需要當事人認定時,當事人積極配合尚可,若不配合,審計機關不能“奈其何”。而若當事人出具偽證,則形成的審計風險只有審計機關“自負”。二是審計處罰缺乏直接性。行政執法與處罰相分離無疑是法制建設的一大進步。《審計法》及有關法規規定了審計機關對違紀事項的處理處罰權,即審計機關只向被審計單位作出處理處罰決定,要求其落實執行。但因審計機關沒有扣繳、劃轉的強制措施,而一旦被審計單位拒絕執行,則只能依靠有關部門配合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如果在這些部門出現梗阻,審計決定就變為一紙空文,從而影響審計執法力度。
3、執法程序簡化。
《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而在實際工作中,個別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不能完全按照規定規范運作,隨意簡化審計程序的問題偶有發生,往往是將主要精力放在實施審計階段,而忽視后續審計,認為作出審計決定就算審計終結,對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決定的落實情況不再過問,從而形成違紀問題年年查年年犯,影響審計執法力度。
4、執法效果淡化。
執法效果綜合反映執法水平和執法力度。審計執法效果好,從宏觀上說能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為各級領導決策提供服務從微觀上說,可以糾正違紀行為,保障國家、集體經濟利益不受損失。但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有些審計機關的執法效果還遠遠未達到效果要求,為政府宏觀決策服務力度不大、效果不好,違紀單位有增無減,違紀資金逐年上升。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
一現行管理體制與獨立履行審計職能不適應。一是地方各級審計機關的人事、經費由地方政府管理,使審計執法工作在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的同時,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地方各方面的制約。二是依據現行的審計法律、法規規定,審計監督范圍實行屬地管理,地方審計機關不能對不屬于同級政府管轄的部門進行監督,而有監督權的上級審計機關又“鞭長莫及”,從而使其成為監督“盲區”。三是地方審計機關隸屬地方政府,使得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審計項目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內部消化’,不能進行全面有效地披露和嚴肅認真處理,從而難以得到客觀、真實的審計結果。
二《審計法》宣傳貫徹不到位與營造良好審計執法環境不適應。一是《審計法》規定了審計工作在地方行政首長直接領導下工作,審計經費由地方同級政府予以保證,而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只能做到前者。地方審計機關特別是縣級審計機關,工作任務繁重,審計經費不足的矛盾尤為突出。二是由于被審計單位違紀違規問題的發生多是出于部門利益或個人利益,因此對審計監督工作大多存有抵觸情緒,不是對違紀問題進行“層層包裝”,千方百計逃避審計監督,就是對存在問題千言狡辯,百般抵賴,更有甚者對審計工作設置重重障礙,阻礙審計工作正常開展。三是有關部門配合不甚密切。要加大審計執法力度,只有組織紀檢、財政等部門協同作戰,密切配合。利用各自手段,形成多主體的監督格局,才能得到理想的預期效果,但由于受各部門的工作任務、人員、經費等影響,在工作的配合上確有一定的難度。
三審計人員素質不高與嚴格執法不適應。審計是國民經濟運行的衛士,是領導決策和民眾的“眼睛”,其工作性質決定了對審計人員綜合素質的更高要求。審計人員政治、業務素質是否過硬,是影響審計執法力度和職能作用發揮的關鍵因素。政治素質不過硬,就會因物質利益的誘惑、人際關系的影響等,不能對發現的問題進行依法處理,甚至“貪污”發現的違紀問題。業務素質不過硬,就不能全面有效地發現違紀違規問題,從而使審計監督流于形式,更不能為政府宏觀決策提供依據。
三、加強審計執法力度的對策
1、完善管理體制,明確執法思路。在管理體制上,審計機關應參照工商、技監等部門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使審計機關的人事、經費等與地方政府脫鉤,實現審計管理體制和審計職能的真正獨立。在執法目的和執法思路上,要做到堅持“三原則”,把握“四重點”。堅持“三原則”,即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原則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堅持依法審計,規范運作的原則。把握“四重點”,即選準出發點圍繞發展、改革、穩定的大局開展工作,找準切人點圍繞重點、難點、焦點、熱點問題開展工作,立足落腳點利用監督手段,提高服務水平,抓住關鍵點強化素質建設,狠抓大案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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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對內審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近年來,財政部門實施了預算外資金的收支兩條線治理、單位編制了部門預算、資金實施了國庫集中支付、物資的購買實現政府采購,似乎不需要再開展內部審計了,其實這是內審的職能和作用發生了錯位。內部審計作為行政事業單位一種經濟監督活動,不能削弱,只能加強。要把審計與強化內部經濟監督治理于聯系起來。只有提高對內審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才能更好地發揮出內部審計保駕護航的作用,使資金最大限度的服務于全區民政工作。
二、明確內部審計工作思路。內部審計工作必須把定位點確立在為部門或單位領導的決策當好參謀助手,促進加強部門和單位內部治理,規范其各項財務收支行為,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上。審計時,必須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事、一切從實際出發,用市場經濟的觀點去觀察、分析和處理審計工作中所檢查出來的問題。及時向本部門、本單位的領導提出決策依據和可行性建議,為領導的決策服務,把服務寓于監督之中。在具體工作中,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要在弄清事實的基礎上,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和后果,立足于幫助,使之改正或找出妥善的解決辦法,恰當作出處理和給出建議。要正確地處理好監督與服務的關系,不能只講監督不講服務,也不能只講服務不講監督,要把二者緊密地統一起來。
三、按法律法規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堅持依法審計是提高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水平的重要保證。為此,內部審計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審計法律法規和財經法規財務制度開展審計工作,從而實現審計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為達到這個目的,首先,內部審計人員應加強學習和培訓,熟練地把握有關法律法規和內部審計規范;其次,應規范審計人員的行為,克服工作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切實維護內部審計工作的嚴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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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內部審計法律制度
目前,《審計法》也只是對企業的內部審計作出了簡單的規定,雖然企業內部審計部門根據自身情況制定了相關的內部審計規章制度,但是距離規范的內部審計標準還有一定的差距,需要進一步健全內部審計法律制度。加強內部審計法律制度對規范企業審計行為和提高審計質量具有重大意義,應當充分認識到健全內部審計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國建立內部審計的法律制度,應當借鑒西方先進國家的相關法律,結合我國實際國情,根據《審計法》和《內部審計準則》等法律法規,制定適合我國國情和企業的實際情況的《內部審計法》和企業內部審計制度,將其作為企業內部審計業務規范與操作指南,增強內部審計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與權威性,保持內部審計的獨立性。用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的兩種形式明確內部審計機構的地位、結構和層次,明確內部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和權利,明確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工作職責、崗位責任以及考核激勵制度等,嚴格要求內審人員的資格條件及執業行為,規范企業內部審計人員的配備、內部審計程序與方法的建立、內部審計標準的制定以及對內部審計質量的監督等問題,保證內部審計工作按照內部審計制度規定的程序、方法、內容等開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按照內部審計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要求,內部審計人員應熟練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內部審計規范,積極發揮內部審計監督和評價的職能,切實維護內部審計工作的嚴肅性,克服工作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的作用,使內部審計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與科學化的軌道。
二、強化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獨立性是內部審計工作的最大特點,是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必要條件,是內部審計工作的精髓所在。內部審計必須具有獨立性,失去獨立性,內部審計工作便無法開展,只有加強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才能表現出內部審計的客觀性、公正性以及有效性,使得內部審計工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規章制度對財務收支活動和經濟效益進行客觀、公正、有效地監督與評價。加強內部審計獨立性,必須明確內部審計的性質和地位,企業設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必須獨立于其他職能部門之外,由企業最高領導決策層直接管理,直接對最高層的管理者負責,內部審計機構在企業中處于相對獨立的地位,其管理層次地位越高,具有的權威性就越大,企業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就可得以保證,才能賦予內部審計人員相應的權限,使其以超然的第三者身份獨立地行使審計職權,對企業各職能部門的經營管理活動作出獨立公正地監督與評價。強化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必須要加強內部審計的法制建設,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地位,通過制定內部審計的法規和條例,達到運用法律手段來保障內部審計獨立性的目的,企業可以通過規章制度來明確內部審計的地位、職能、任務,并制定嚴格的制度督促企業內部審計人員按規定辦事、不受干涉、擁有獨立性,使內部審計工作正常進行。審計只有具備了獨立性,才能做到公正客觀、不偏不倚。內部審計人員才能在實際工作中做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保守秘密和廉潔奉公,為企業經營者提供可靠的經營決策信息,成為企業可持續發展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
三、完善審計內部控制機制
內部審計的目的主要是促進企業建立內部約束機制,防范企業的經營風險以及財務風險,同時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使企業的內部效益達到最大化,內部審計需要內部控制,完善內部控制機制是現代企業的重要特征,也是現代企業管理的重要方法。內部控制是企業為了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有效進行,促進資產的保值增值,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及時防止、發現、糾正錯誤和舞弊行為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內部審計是一種客觀、獨立的評價活動,是內部控制的一種特殊形式,是對內部控制的再控制,是隨著現代企業的發展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而產生的一種企業內控機制。在內部控制運行的過程中,內部審計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內部審計是強化內部會計監督、提高會計信息的準確性和可靠性的有效手段,也是強化企業內部會計監督的重要措施。內部審計通過對企業內部經營活動的監督與評價,保障企業各項經營活動按照內部控制制度運行,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資產的安全性,發揮內部審計在強化內部控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促進企業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與管理目標的實現。在企業內部會計控制過程中,內部審計人員通過收集有關的經營管理制度、規章和辦法,以及向有關部門和人員調查了解,運用各種審計方法,測試評價內部控制系統的健全性、遵循性和科學性,確定內部控制的可靠性,加強對業務處理過程中的關鍵點控制,落實到決策、執行、監督和反饋等環節,通過對內部控制系統控制點的測試,評價內部控制系統在各項業務活動中的執行情況,以及審查各項管理制度在執行中的使用情況,分析內部控制系統是否遵循相關規則和方法運行,評價其是否發揮了應有的制約與控制作用,以及時防止、發現和糾正企業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保證企業經營活動有效地進行,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與有效,保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完善企業經營管理。
四、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
審計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審計水平的高低和審計質量的好壞,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是做好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關鍵,也是提高企業內部審計工作水平和發揮企業內部審計作用的根本保證。隨著經濟全球化時代的來臨,企業經營環境的日益復雜和市場競爭的加劇,內部審計由財務管理領域向經營管理領域擴展,對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高度的事業心與責任心、一絲不茍的工作精神和扎扎實實的工作作風,客觀公正地執行內部審計業務;必須具有較高的專業理論水平和專業技能,內部審計人員不僅要精通財務、會計、審計知識,而且要熟悉經濟、管理、法律、金融、稅收及計算機等相關專業知識,具備獨立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處理問題的能力。提高審計人員素質,必須加強審計人員崗位培訓,審計人員應當熟悉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經濟改革的方針政策,注重知識更新與知識擴展;同時加強內審人員政治素質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積極開展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的培訓工作,完善內部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鼓勵審計人員通過工作實踐,及時總結內審工作經驗,不斷完善審計手段和方法,不斷提高運用理論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本領和應對復雜多變的工作局面的能力,制定內部審計人員任職資格標準,建立資格認證制度,保證內部審計人員持證上崗,對其進行考試、考核,實行獎懲,提升內審人員的綜合素質,加強內部審計人員專業隊伍建設。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地完善和現代企業的不斷發展,內部審計的領域不斷擴大,在企業管理中所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顯著,企業內部審計的地位逐步提升,其監督與評價職能不斷得以完善,內部控制不斷加強,審計質量不斷提高。內部審計應通過監督和評價企業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為企業管理者掌握企業經營情況和決策提供服務,促進企業加強經濟監督,完善內部會計控制,防范經營風險,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實現企業經營目標,促進企業穩定、持續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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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改革開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審計環境日趨復雜化,審計風險已成為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尤其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決定其審計的風險尤為突出。了解、認識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才能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進行有效的防范,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
1.1產生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內在因素
(1)審計程序的實施不合理。審計機關出于各種主觀或客觀的原因,導致審計機關要在各個階段、各個單位合理分配技術力量,審計人員嚴格實施審計程序進行審計產生一定的困難。一旦簡化了審計環節,減少了必要的審計力量,就會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
(2)審計材料不規范。審計材料不規范,條理混亂,語言不清,詞不達意,不能如實反映客觀存在的問題,或語言絕對化、含義模糊等,都會造成經濟責任審計產生風險。
(3)審計證據不充分、復核不嚴謹。審計復核,也就是后續審計,是審計結果進行的復核和再次檢查,是一種亡羊補牢的補漏措施。而審計復核只是走走過場,相關人員工作態度不端正,工作作風不嚴謹,導致加大審計風險產生的可能。
(4)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低。經濟責任審計涉及面廣,要求審計人員不僅要具備查賬能力,還要熟悉宏觀經濟管理知識以及相關的政策法規,具備綜合判斷分析能力等,但是目前大部分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夠全面,嚴重制約和影響審計工作的質量。
1.2產生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外在因素
(1)審計對象的復雜性。隨著經濟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經濟活動日益復雜,而經濟責任審計的難度加大,風險也就隨之增大。在我國人們受到幾千年封建思想的影響,法制觀念淡泊,被審計單位或領導復雜的社會關系可能會阻礙正常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社會關系復雜,審計風險就越復雜。
(2)被審計單位內控制度不完善。各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建立與執行程序是否嚴格、清晰、有條理影響到該單位所提供的資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對經濟責任審計產生一定的影響。
(3)審計技術方法的局限性。審計工作本身在不斷發展,審計技術為了適應審計工作也隨之不斷發展,然而目前的審計技術方法弊端突出,已遠遠不能適應現代審計的要求。
(4)審計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完善險。改革開放以業,我國的審計法律法規不斷建立健全,但仍然不能形成一套完全適應當前經濟形勢和經濟活動的完善的法律法規體制,這就給審計人員的審計工作帶來困難,產生了一定審計風險。
2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防范對策
防范和控制經濟責任審計風險關鍵是提高審計工作質量,避免和預防引發事件,堅持“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原則,采取各種措施對審計質量進行有效的控制,才能提高審計檢查質量和評價質量。通過責任審計風險成因的明確,我們要想防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就必須采取有力的措施和對策。處理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應從預防階段開始。
2.1建立健全各項法律法規、制度、避免審計風險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監督領導干部經濟管理行為的有效手段。隨著《審計法》的假改,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確立,經濟責任審計將從由政策推動轉化為法制推動。但是,仍需制定和健全各項法律法規和指標體系,使得經濟責任審計有法可依,執法必嚴,由其重要的是完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這樣才能提高并逐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實踐的規范性,從而使經濟責任審計成為一項對于領導干部的強有力經濟監督形式。
2.2履行相關審計程序,減少審計風險
嚴格的審計程序是確保審計行為合法和審計質量可靠的前提。在審計準備階段,審計立項必須有受托依據,審計方案的編制必須詳細、認真,做好事前調查,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下達審計通知書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經濟責任審計法規的日期要求;在審計實施階段,應貫徹”雙向承諾制度”;在審計終結階段,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前,要征求被審計單位及其領導千部的意見,允許提出異議,并把好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結論的復合關。
2.3有效利用社會審計、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
部分工作委托給社會審計執行,以彌補國家審計資源不足的缺陷。利用社會審計的結果資料。國家審計機關應當與相關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聯系與溝通,在了解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獨立性及專業能力的基礎上,進一步實施針對性的審計程序,以證實并獲得客觀可靠的審計證據。
2.4加強教育和培訓,增強審計人員風險意識
經濟責任審計要求審計人員具良好的綜合素質、政治修養和道德品質。各級審計機關要提供必要的職業培訓,開展后續教育,組織審計人員進行審計理論研討,審計部門還應培養審計人員良好的審計風險意識,提高其在復雜的審計中靈活、有效的控制各種誘發的能力,正確地對待自各方面的干擾和壓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2.5加強審計風險的理論研究,完善審計手段
各級審計機關應該充分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認識和理解,從理論上為預防和控制審計風險提供指導;同時,鑒于當前審計手段的落后狀況,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進行審計方法的不斷創新,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真正做到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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