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關系的認定標準范文

時間:2023-07-14 18: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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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關系的認定標準

篇1

關鍵詞:夫妻共同債務;債務認定;法律制度

夫妻共同債務所指的是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然而在現實的案例當中,涉及到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都比較復雜,關系的層面也比較廣泛,因此這也在無形之中加大了債務認定的困難程度。再加上我國的相關立法并不完善,仍然存在著缺乏邏輯性、系統性等的問題,再一次加大了民事審判的難度。雖然從表面上來看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是一個相對比較簡單的問題,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在近幾年中我國民間借貸的數量和方式越來越多,同時法官的判定標準不一,導致出現了大量的同案不同判的問題。筆者認為,想要合理的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判定,首先就要統一判定的標準。

1 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我國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有兩種,分別是沖突前和沖突后的標準。然而在實際情況下很難準確時間問題,因此對于沖突前和沖突后的界定就成為了一個而非常大的難題。

(一)法定本質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首要標準

夫妻共同債務最基本最首要的標準就是夫妻共同生活。由此推斷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系法定本質。夫妻共同生活主要包括以下兩種類型:

1.夫妻雙方為滿足共同的生活而進行消費、工作等產生的債務。這也是產生夫妻共同債務的最基本的原因。

2.夫妻雙方因履行法律義務而產生的債務。其中法律義務主要有對孩子的撫養、對老人的贍養等。

對于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要實現對夫妻雙方因素的綜合考慮,要考慮到夫妻雙方是否共同享用了債務所帶來大的利益。另外,從法律的角度出發,要對夫妻雙方形成法律上的尊重,根據債務合同或者夫妻雙方的自主認知進行債務的最終認定。

(二)時間規則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補充標準。

夫妻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同時,夫妻財產也具有一定的隱秘性,屬于夫妻的隱私問題,夫妻之間很多債務都只有夫妻二人和債權人知曉,因為不能一味地以法定本質這個標準來衡量夫妻共同債務,這樣不僅會損害雙方利益,會不利于法律的發展,并且會破壞整個債務的交易安全性。因此就提出了時間規則這一概念,設定時間規則來補充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時間規則的產生是一種必然的結果,隨著社會經濟不斷復雜化,債務問題也變得越來越復雜,并且借貸金額、借貸數量都在不斷增多,因此就更需要保護交易安全,保護交易雙方的利益,設定時間規則更加有利于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也有利于法院迅速做出判斷。時間規則并不是以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定本質為基礎的,這是一種以時間為唯一標準的認定方式,但是這種方式往往造成了非舉債者的財產權難以維護。目前,我國夫妻雙方的人身關系正在朝著松散化的方向發展,在司法過程中很多夫妻都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上了債務,這嚴重損害了非舉債者財產權。

由此可見,時間規則必須要從打定本質出發,在法定本質的基礎上制定時間規則。時間規則雖然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補充的標準,但是,同時也應當是法定本質的補充標準。夫妻共同債務是否在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圍內實現的,這需要做出一個合理的判定,很多情況下夫妻債務都處于一種模糊的狀態下,舉債的目的、用途等都并不明確,并且很可能存在虛假信息,因此在時間規則的運用上一定要謹慎,一定要科學合理。從我國目前的狀況來看,夫妻對于共同債務方面的法律并不了解,同時夫妻雙方的人身關系處于一種日益松散的狀態,很多情況下都是夫妻當中的一方負下了很多債務,另一方對這些債務并不知情,但是另一方卻要對這個債務承擔責任,這非常不利于對非舉債者財產權的維護。因此就需要從夫妻雙方具有一定獨立性的角度考慮,以個人的名義為滿足共同生活所需的對外舉債金額做出一個上限控制。

2 日常家事權制度

(一)日常家事權概念

日常家事權是以夫妻共同生活為本質的,也就是說只有在夫妻共同生活范圍內才可以建立日常家事制度。在一個家庭當中,配偶之間通常會因為日常生活的需要而進行家庭事務的,請第三方人作為方,擁有權,同時被者與者共同承擔由此產生的債務,這是一種連帶責任。國家有關立法規定了家事制度,但是法律上只是一個初步的規定,而實際上并沒有對其本質進行規定,在立法上仍然處于缺失的狀態,因此家事制度的適用范圍非常有限,使用者也相對比較少。在家事制度的使用過程當中一定要首先明確夫妻共同債務,對債務進行透明公開。

(二)日常家事權制度適用范圍

日常家事權的日常家事范圍是夫妻雙方為滿足共同生活的消費性活動與生產經營性活動及夫妻雙方履行法律義務性活動。而對于不動產或者債款數額巨大的債務以及具有嚴格人身性質的舉債是不可以運用日常家事制度的。因為不動產、巨大數額債務以及具有嚴格人身性質的舉債會很大程度上涉到另一方的利益問題,對于另一方來說這是一種非常大的負擔,因此就要從夫妻雙方獨立的角度考慮,對于這種類型的舉債不賦予日常家事權力。目前,我國的經濟在不斷發展著,人民的生活水平、經濟能力等也在不斷提高,因此民間借貸的數額在不斷增加,我國的夫妻觀念比較傳統,因此當出現經濟糾紛的時候,總會出現一方不認可另一方舉債的問題,尤其是在舉債數額巨大的情況下,會對另一方造成非常嚴重的損害。由此可見,大額舉債不具有日常家事權會相應的維護非舉債者的權益。

(三)民間借貸中日常家事權制度補充

隨著當前我國民間借貸比較復雜,相關的法律制度仍然處于有待完善的階段,因此對于大額舉債實行夫妻共同簽字的制度是非常有必要并且是非常關鍵的。夫妻雙方中如果有一方以個人的名義舉債金額巨大,那么就需要經過夫妻雙方共同簽字同意,如果非舉債者不同意,或者夫妻雙方并沒有共同簽字,那么這個巨額債務就是舉債者一人承擔。而對于多少金額的債務才可以算是巨額債務則需要根據不同地區、不同人群等方面的因素綜合考慮,雖然巨額債務是沒有一個準確的標準的,但是仍然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制定。

3 總結

在司法實踐中常常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問題,這主要是因為割裂了法定本質與時間規則,沒有處理好這兩者之間的關系,也沒有形成對這兩者科學合理的利用。不能過多的使用時間規則也不能過多的運用時間標準,這樣都會造成對夫妻共同債務的一個不準確的判斷,不利于案件的判斷也不利于公正司法。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需要綜合對各方面的因素進行考慮,可以充分利用日常家事制度來對夫妻共同借貸問題做出準確的判斷,是判定結果更加公平公正、科學合理。而在日常家事權范圍內的借貸也需要根據法定本質和時間規則進行進一步的認定。總而言之無論是什么樣的認定標準和判定方式都要實現法定本質和時間規則的有機結合,從而實現對債權人、舉債人、非舉債人的權益維護,促進法律的公平公正。

參考文獻

[1]柴學勇.論夫妻共同債務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法制與社會.2008(24).22.

篇2

摘要:當前,刑民交錯問題在非法集資案件中尤為突出,如何銜接民事判決與刑事立案的問題亟待解決,實踐中涉及非法集資的民間借貸合同對已執行部分可將超過集資參與人本金的部分予以追繳,對刑民交錯問題,刑事事訴訟的進行并不妨礙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的認可。

關鍵詞:刑民交錯;民間借貸;刑事程序;合同效力

一、法院的民事判決與刑事立案銜接難題

法院民事判決和刑事立案銜接難。有的非法集資案件在進入刑事程序前,部分債權人對債務人己經提起了民事訴訟,被刑事立案后,如果法院還未對之前的民事案件作出判決,對于該種類型的案件,一般會遵循先先刑后民的原則,而且提起民事訴訟的借貸關系等案件會納入刑事訴訟中一起處理。但是在法院己經作出民事判決的情形下如何處理存在爭議,各地方法院也有不同的處理。有的地方是將判決涉及的借貸案件排除在刑事程序外,而有的地方則將其一并納入刑事程序。2014年3月25日印發的《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稱《意見》)明確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涉及民事案件的處理問題,但仍然回避了已執行案件的處理,此時對民事判決如何處理,是否應撤銷并追回被執行財產?這仍是司法實踐中處理該類案件的難點。

二、對已執行完部分財產的刑民銜接及建議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刑事、民事案件互涉問題作了原則性規定。《意見》參照其規定對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涉及民事案件的處理問題作了明確。強調在同一法律事實下,刑事案件應當優先于民事案件,對于公檢法正在偵辦的非法集資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或者中止執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公檢法在偵辦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發現與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執行的財物屬于涉案財物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法院。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涉嫌犯罪的,依照前面情況處理。

實踐中,部分集資參與人在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立案前或者刑事訴訟過程中,以經濟糾紛特別是借貸糾紛為由對非法集資犯罪行為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返還集資款項,部分案件民事判決生效后,涉案財物被強制執行。上述情況導致在處理非法集資案件時,基于同一法律事實的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發生交叉,既不利于保障相關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也容易侵害其他集資參與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激化社會矛盾,影響社會穩定。

《意見》規定,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這里也可以看出一個問題,即國家法律對于涉及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借貸合同的效力問題所持的態度,通過上述的規定,對于集資參與人所得的利息、回報等應當予以追繳,以及對于集資參與人的財物返還以本金為限,這都充分說明,立法者對于構成犯罪的非法集資案件所涉及的借貸合同的效力的態度是否定的。對于合同效力的問題此處不再贅述。

我認為,無論是《意見》還是之前頒布的解釋等,都是為了最大限度的打擊犯罪,并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對于案發前,已執行案件也應當借鑒上述該《意見》的處理,對于這類通過執行返還集資參與人的財產,應當做出類似的處理,如果集資參與人執行到的財物少于本金的,則應當將該判決并執行完的案件排除在刑事訴訟程序之外,如果執行到的財物超過集資參與人本金數額的,則超過的部分應當予以追繳,并作為集資財產用于返還其他集資參與人的本金或者依法追繳。

三、非法集資案件中刑民案件的交錯問題

實務中,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關系一直交錯不清,即單一的民間借貸關系與集合的民間借貸關系之間的關系如何界定,這里也就涉及到單一的民間借貸關系的效力與集合的民間借貸的效力問題。非法集資犯罪尤其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過程中產生的資金借貸關系,其本質是借貸合同關系,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其產生的民事權利本身應受民法保護的,也即該行為有效。當這種自由損害到在社會公共利益及市場秩序時,國家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進行適度干涉與調整,在刑法中規定了非法集資類罪名。該行為具有違法性,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無效,因而應當認定各組成該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關系是無效的。一前一后民間借貸關系的有效與無效的沖突,其實質是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解決法律沖突時所反映的社會價值選擇不同,故如何在合同意思自治原則與非法集資罪所保護的金融秩序法益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是妥善處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與借貸合同民事案件的核心與關鍵。

民法是私法,關注私權的保護。而刑法是公法,關注刑法規范法益的保護。如果我們以刑法保護的法益為優先價值選擇,即認定借貸合同為無效,則集資參與人的民事權益無法得到充分的保護,如果我們以民法所保護的私權為優先價值選擇,就會放任這種侵害社會公眾秩序和利益的行為,最終導致更多的社會公眾受到損害。從這一點,刑民交叉產生的矛盾似乎具有不可調和性。如何實現二者“法益”的最大化?

在當前司法實踐中,對于民事借貸行為,往往只要進入非法集資范圍就一律予以否定,然后全部納入刑事處理程序。這種單一的處理方式,不僅增加了司法成本,而且抹殺了市場經濟中“利益―風險”的對應均衡機制,造成實質上當事人權利保護失衡。故在處理非法集資案件時,應采取更加理性、多樣化的方式來處理各類型債務,以實現意思自治與非法集資的制度交融。就此議題來說,其關鍵在于非法集資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對意思自治的民法效果作何評判,以及意思自治在何種情況下構成對非法集資罪的法律排除。最終歸結為一點,即懲罰和保護如何平衡的問題。①

從民間資本的發展趨勢看,民間借貸市場資本日漸活躍,廣大民眾手中的閑散資金有投資的欲望,而廣大中小企業又有吸收資金的市場需求,從民間借貸市場融資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的良方之一。同時,民家借貸市場的活躍,能夠促進資本市場的繁榮,對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因而,鼓勵民間借貸的發生具有其必要性。

因而,我認為,認可民間借貸合同效力的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而且相關部門也在推進相關司法解釋及具體操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但這需要建立在對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犯罪的法律法規做出進一步明確,制定更為完善的法律,建立在更為完善的監督機制的前提條件下的,如果只是空談對那一部分的效力認定為有效,或者將那一部分排除在非法集資范圍之外,操作性不高,且認定標準較為抽象復雜,不具有實踐操作性,且對于證據的收集及認定也提出了巨大的考驗。

刑事訴訟的處理并不影響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債權人可以通過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教育學院)

參考文獻:

[1] 韓耀元、吳嶠濱.“《關于辦理非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解讀”.《人民檢察》,2014.(9):33

篇3

摘要: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時常會涉及到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處理。法律對此雖有規定,但爭議比較多,司法實踐操作中也存在問題。本文以“僅有夫妻一方簽字的借條便可以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是否合理”為視角,分析我國夫妻共同債務制度立法存在的問題,探討出一種完善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的立法建議。

關鍵詞:認定、舉證責任分配、立法要義、立法建議

李某與王某于20__年認識,后發展為不正當男女關系。為了包養情人,王某瞞著妻子趙某借了10萬元錢,并立下了一張借據。借來的錢很快就被李某和王某揮霍光了。還款期限已至,出借人經催索未果便將王某和趙某一起至法院,要求王某夫婦共同承擔10萬元的還款責任。在庭審過程中,經查明借條上的簽字確實是王某所寫,內容形式也符合法律規定,法院認可借條的合法性。趙某稱借條上只有王某的簽字,她對借錢的事情毫不知情,并且借來的錢也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未能向法庭舉證。法庭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死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10萬元的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由王某和趙某承擔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本案中10萬元的借款是否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定義夫妻共同債務不應限定債務的發生時間,也不能單從舉債時的意思表示或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出發,而應立足于對夫、妻及債權人三方利益的平等保護,以及家庭財產關系穩定與交易安全之間的平衡,從主、客觀兩個方面入手。從主觀上看,如果夫妻雙方有舉債的共同意思,或者約定個人債務由其共同清償的,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由其共享以及發生時間,均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從客觀上看,如果債務因共同生活而發生,由夫妻雙方共享了其利益,則不論夫妻雙方事先無有共同舉債、事后有無共同清償的意思和債務的發生時間,也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為了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主要是指扶養子女、贍養老人、醫療疾病、購置家用物品以及出于共同生活的需要進行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債務。[①]在上述案例中,債權人僅憑借只有一方夫妻簽字的借條就能向夫妻主張債權,雖然有失公允但事實上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比較單一,推定規則中關于舉證責任分配不明確,使得審理結果有時不能保證未舉債一方的利益。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單一

根據上述夫妻債務的概念上看,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應該包括:債務發生時間、舉債時的意思表示和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但是在審判實踐中,認定的標準就是單一的。

夫妻間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個人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婚姻法確立了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則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付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該法規以“是否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來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并不考慮舉債的事由和用途。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其實是對夫妻共同債務做的擴張性解釋。

由于對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基于夫妻間的身份關系還是基于雙方共同財產所產生的共同之債,法學理論上定位不清楚,司法實踐也難以操作。因此在案件審理中,法庭一般都是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來認定夫妻債務。例如上述案例中,10萬元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庭根本沒有辦法予以核實。適用二十四條的規定予以判決的做法雖然合法,但明顯不利于保護非舉債方的權利。

二、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在債務認定和債務承擔中,還涉及到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如果根據舉證規則,有舉證責任的一方不能或無法舉證時,就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這種不利后果的承擔也實質影響了債務性質的認定,故有必要對我國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進行研究。

公平正義原則是分配舉證責任的最高法律原則。[②]在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方式上,我國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原則。即在借貸案件中,應該由主張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但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對于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債務舉債責任的分配,夫妻一方與第三人即債權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如果夫妻另一方不能舉證證明這一債務是夫妻個人的單方債務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此規定可見,夫妻另一方(指非舉債方)存在兩種證明責任:一是可以舉證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指實際舉債方)已經明確約定個人債務;二是能夠舉證證明夫妻雙方采取的是約定財產制,并且還要證明債權人是知道該約定的。可見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對夫妻一方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的證明責任是強加給夫妻另一方即非舉債方的。我們不禁疑惑了:夫妻一方對外的債務,如果他不想給另一方知曉或者與他人合謀故意制造債務給另一方,另一方如何去舉證?而且,即使夫妻依照《婚姻法》的規定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夫妻一方為了制造債務給另一方,也會故意不明示該約定給債權人,另一方又如何能舉證證明債權人知道約定的存在而免除債務承擔?特別是感情不好、瀕臨婚姻破產線的夫妻們,如果夫妻一方故意給另一方制造債務,另一方能如何防范?只能慨嘆自己的遇人不淑?筆者認為將否認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不知情”的夫妻另一方是不很妥當的。這是獨立個人進行民事行為的社會,個人應該對自己的民事行為負責,債務人如此,債權人也如此,選定不誠信的夫妻一方做債務人出借自己的金錢,就得承擔選人不當的風險;如果怕承擔風險,那就取得夫妻另一方同意再放款。

三、立法建議——借條需有夫妻雙方共同的簽字或者合意的憑證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我國法律著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不用舉證證明舉債是否是由于夫妻共同需要,甚至是不用知曉舉債方手否結婚,即可以憑借只有舉債方一方的簽字的借條要求舉債方夫妻共同承擔責任。這種立法要義的確符合大部分的利益,但是社會在發展,類似的案件也在不斷發生,而且會更加的復雜化。庭審中的調查取證、案件執行也會隨之變得艱難。但對于債權人持只有夫妻一方簽字的借條主張權利的情況,倘若法律規定借條上應有夫妻雙方簽字或者夫妻雙方認可的憑證的才能主張夫妻共同債務的,這樣的債務無論對權利人和夫妻來說,都容易區分夫妻共同債務或者個人債務,不會因此發生矛盾。

債權人對借貸關系掌握著主動權,借給誰、借多少、以什么方式出借債權人說了算。因此在借貸關系產生之前,法律可以賦予債權人要求舉債方提供婚姻狀況的權利,如若舉債方有配偶則借條上應該有舉債方配偶的簽字,如若舉債方沒有配偶或者使用欺詐等方式隱瞞了已婚的事實則借款視為個人債務。若配偶確實不能到場的,通過授權委托書的方式來說明借款事項是夫妻共同合一的成果。這樣的債務無論對于債券人還是夫妻來說。可行性很強,也很容易識別是共

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同時在案件的審理中,法庭不用在審查非舉債方對借款是否知情,這既節省了辦案成本,也有利于案件審理時限的降低。

夫妻對外借貸方式多種多樣,除了適用借條等方式以外還有別的舉債方式。因此我們呼吁立法在強調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同時也要保護到非舉債夫妻一方的責任,只有權衡好債權人、舉債方、非舉債方三方之間的權益才能真正凈化借貸環境,實現權利和義務的對等。

注釋:

篇4

“民間借貸危機”凸顯了我國現行金融體制的缺陷和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境,本文首先對民間借貸進行概述,描述當前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探析其存在的問題,最后對如何規范我國民間借貸發展提出相關的建議。

關鍵詞:民間借貸;規范化;金融體制

Abstract: for a long time, the folk lending as a supplement to the formal financial, in the development of a country's economy as a double-edged sword. On the one hand, the folk lending is about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especially the growth and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and private enterprises played a considerable role in promoting. But on the other hand, the folk lending in the official financial system, combined with the folk lending with spontaneous flaws, in case of capital chain rupture, tend to cause a chain reaction, endangering social stability, has higher risk.

"Private lending crisis" highlights the defects of the current financi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and the financing difficulties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this article first overview of private lending, describ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current our country folk lending, analyze its existing problems, and finally, the suggestion for how to regulate the informal lending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Key words: private lending; Standardization; The financial system

中圖分類號: TU31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一些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在解決民營經濟資金匱乏上發揮著重要作用,但這也產生了一些問題,如高利率侵蝕企業利潤、資金鏈斷裂引起民間資金市場動蕩等。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及運行流程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民間借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民間借貸是指除正規金融借貸以外的借貸活動,處于金融監管和國家宏觀調控之外,它不在官方報表中披露,也不受法律的保護,屬于非正規的金融活動。有的學者也把民間借貸稱為民間金融或地下金融等。狹義的民間借貸是指民間個人與個人之間和個人與集體之間的借貸活動。本文研究的民間借貸是廣義的民間借貸。

(二)民間借貸的運行流程

民間借貸流程在不同的環境中有不同的形式,一般會有以下幾個流程:1、客戶填寫備案;2、考察借款方,工作人員介紹到借款方考察,與之人面談了解情況;3、介紹借款方與放款方配對協商,達成初步意向;4、放款方考察借款方情況;5、客戶簽訂《借款合同》辦理借款手續。5、放款以及后續服務等(如圖1)。通過這樣的流程就完成了民間借貸這一行為。

圖1 民間借貸的運行流程

二、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民間借貸的發展現狀

改革開放30多年來,國民經濟取得了長足發展,居民收入不斷提高,銀行儲蓄越來越多,截止去年居民的存款達到45萬億元,規模很大。由于銀行利率較低,百姓就把錢從銀行里取出來貸款給別人,有數據表明有十分之一的存款從銀行取出,投入到民間借貸中。據估算,溫州民間借貸已達到1200億元的規模,浙江省約1.5萬億元規模,全國約3.7萬億元的規模。

民營企業在整個國民經濟體系中是一支主力軍,現在小微企業所需的資金,一部分靠自身積累,還有很大一部分靠民間借貸解決。現在,全國許多經濟開放城市中,民間借貸已經由“地下”走到“地上”,老百姓也轉變了陳舊的認識,民間借貸為政府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活躍地方經濟,起到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二)近年來民間借貸發展所存在的問題

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市場需求,彌補了商業銀行金融服務的缺失與空白,對發展壯大個體私營經濟,促進地方特色產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民間借貸在發展中由于缺乏規范,也存在一些弊端,需要引起重視并加以正確引導,其弊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相關法律滯后引起民間借貸市場混亂

民間借貸具有分散性和隱蔽性,其監管難以深入進行,缺乏監管約束和法律保護。例如長江三角洲、內蒙古鄂爾多斯等民間融資活躍地區,民間借貸的月利率普遍在3分、4分以上,有的甚至達5分以上,即年利率回報超過60%。

2.短期借貸行為泛濫不利于經濟長期發展

民間借貸立足借貸雙方的個人關系,一般只用于彌補短期的資金缺口,資金供給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經濟關系,對于長期的市場變化缺乏預測,多為短期行為。由于借貸雙方均為短期行為、缺乏長期的計劃,資金鏈可能隨時斷裂,不利于企業自身與地方經濟長期穩定發展。

3.融資規模較小難以形成資金合力

民間借貸具有自發性、盲目性、逐利性,因此大部分資金都流向門檻低、短期內能看到收益的行業。從民間借貸的單筆金額來看,最小僅幾百元,一般也只有幾千上萬元,幾十上百萬的單筆借貸很少,相對于企業籌建或擴大再生產幾百上千萬的資金需求,規模明顯偏小,資金合力難以形成。

三、規范和發展民間借貸的對策

雖然民間借貸存在著以上的諸多問題,但是它對金融市場有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因此,不應一味地忽視民間借貸市場,而是合理引導、規范我國民間借貸市場的健康發展。

(一)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間借貸法規和辦法

任何經濟活動的有效運行都需要法律法規的保證、規范和約束,民間融資的發展也不例外。完善民間融資相關的法律法規是規制民間金融的關鍵舉措。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有關內容存在一些沖突,導致對民間融資的認定標準把握不一。應該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適時出臺《民間借貸法》、《放債人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確定民間借貸的定義、適用范圍、期限、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合理的稅負、糾紛處理適用法律規定等,明確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和正常民間融資的界限,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打擊高利貸,通過法律手段使民間融資逐步走向契約化、規范化。

(二)加強對民間融資的金融監管

對民間融資進行有效的監管是其實現規范化發展的關鍵。通過建立有效的監管體系,進一步規范民間金融運行。

1.明確監管主體

正規金融市場的監管十分有針對性,從產權上看,民間金融的監管也可參照正規金融監管方式,明確民間金融監管主體,則可相應化解一些難題和矛盾。

2.構建監管網絡

結合我國民間融資的特點,應該培育和建立一個包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自我約束和社會監督四者協同配合的監管網絡。

3.完善監管方式

民間融資監管方式應靈活多樣,如政府監管主要應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依靠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活動起到規范保障作用;行業監管則通過制定行業行為規范準則和懲罰監督機制來進行行業自律,有效防范民間融資風險。

(三)加快利率改革,推動利率市場化進程

民間借貸繁衍生殖的根源在于金融市場的二元分割,只有放松利率管制,降低金融市場的分割程度,才可能改善利率政策傳導機制不暢和資金配置低效的局面。利率市場化不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和風險,而且可以營造一個相對公平的金融市場環境。利率市場化還可以發揮市場資金的配置作用,有助于減少高利貸或者不合理、不合法的民間借貸情況的出現。加快利率市場化,降低市場準入門檻,使民間借貸有效地融入到正規的金融體系中。

四、結語

按照營銷學中的長尾營銷理論,“小魚小蝦可以帶來更多利潤”。民間借貸中雖大多屬于小額借貸,但數量眾多,范圍廣闊,它們才是將來豐厚利潤的來源,將來銀行也一定會對中小企業和個人借貸更加重視。但在我國現階段,民間借貸仍然游離于正規金融之外,銀行由于在小額信貸領域實行嚴格的貸款限制,廣大小微企業的資金需求難以得到滿足,制約了經濟的持續發展。我們應該積極推動民間借貸的發展,創新多種民間金融形式,打破銀行壟斷,給小微企業提供一個更加有序、開放、公平、方便的金融服務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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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涉眾型經濟案件中罪與非罪的定性問題是處理該類案件的重要難點之一。通過對“福鼎會案”與“萬家購物網”案的考察,可知對涉眾型經濟案件的實體認定,需要剖析經濟行為的運行模式和獲利來源的實質,并分析其正當性和合法性,再據此對其予以罪與非罪的準確定性。與此同時,亦應當從三個方面規范經濟行為、加強對經濟行為的引導和管理,加強對經濟行為的監督和防范、遏制經濟犯罪苗頭,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社會公眾的防范意識,實現對涉眾型經濟犯罪的預防。

關鍵詞:涉眾型經濟案件;定性;犯罪預防

中圖分類號:DF792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4853(2012)06004906

On Determining the Nature of the Mass Related Economic Cases and Its Prevention

——Taking the“Fuding Biding Case”and“Wanjia Shopping Network”Case for Examples

LIN Zhikun,ZHENG Hui

(Public Security Bureau of Ningde City,Ningde 352100,China)

Abstract:The determination of crime or noncrime of the mass related economic cases is one of the main difficulties to deal with such cases.Investigating the Fuding biding case and“wanjia shopping”network case,we know that the entity identification of the mass related economic case,which we need dissect the operation mode of the economic behavior and the nature of profit source and analyze its legitimacy,and then determine the nature of crime or noncrime correctly.Meanwhile,we should regulate economic behavior;strengthen its guidance,management,supervision and prevention against economic crime;give more publicity and raise public awareness to prevent mass related economic crimes.

Key words:mass related economic case;determination;prevention of crime

涉眾型經濟案件是對一類案件的統稱,盡管法學界研究者常使用這一稱謂,但是并未對其作出準確的概念界定。目前,對涉眾型經濟案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刑法學界,刑法學者的研究更多關注于涉眾型經濟犯罪。涉眾型經濟犯罪是指涉及眾多受害人,特別是眾多不特定受害群眾的經濟犯罪。[1]根據公安部的涉眾型經濟犯罪的9個典型案例和16種形態,涉眾型經濟犯罪主要集中在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經營罪,以及金融詐騙犯罪,同時還包括合同詐騙犯罪、假幣犯罪、證券犯罪以及農村經濟犯罪和非法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涉眾因素的經濟犯罪。由此可見,涉眾型經濟犯罪是指某行為危及了多數、不特定社會公眾的財產利益,觸犯刑法分則的具體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而涉眾型經濟案件根據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不同,包含涉眾型經濟糾紛和涉眾型經濟犯罪兩類。在司法實踐中,涉眾型經濟案件罪與非罪的定性問題是該類案件的難點之一。筆者從具體案件出發,歸納涉眾型經濟案件定性爭議的難點所在,再結合案例,分析涉眾型經濟案件罪與非罪的認定方法和認定標準,并進一步探尋減少和預防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具體舉措。

一、問題的提出

(一)“福鼎會案”與“萬家購物網”案引發的思考

“福鼎會案”,即福鼎點頭鎮民間標會倒會事件(以下簡稱“福鼎會案”)。民間標會又稱“互助會”,是群眾在親友之間通過互助方式積少成多籌措資金的一種方式。一個標單通常由一個會首和數十名會腳組成。籌集的資金既不直接投入生產,也不直接投入資本流通市場,而是依托參與者之間的裙帶關系或者相互信任,由會腳競標。所出利息高的會腳可以獲取標會所籌資金的支配權。獲得資金支配權的會腳可以在規定期限內自由支配籌集的資金,并按照競標條件支付給其他會腳承諾的利息。2011年以來,隨著房地產等上游產業的衰退,所集資投入上游產業的會錢難以還本付息,加上少數參會人員惡意透標,將標會的錢用于購房、購車等揮霍,甚至參加賭博,因而出現倒會事件。福鼎標會的倒會事件波及該市5萬多人,會套會總共牽扯資金60多億,實際涉案金額15億元左右。本案系2011年11月寧德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組織偵辦的“福鼎會案”。

“萬家購物網”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萬家購物網”是浙江省金華市億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旗下設立的網站。“萬家購物網”并不直接提供商品服務,而是宣傳其百業聯盟運營模式,邀請商家加盟,讓公眾到萬家購物加盟店消費。“萬家購物網”在每個縣域設一名區域商,由其推廣介紹商家加盟。任何人只要填寫一名“萬家購物網”介紹人后均可以上網注冊成為“萬家購物網”開戶會員,然后到加盟商處消費。網站要求加盟商上交會員所消費商品價格的16%,并宣稱會拿出前一天上繳營業額16%中的10%均分給當天消費者,以消費滿500元為一個積分返還點進行返還,直到會員原先所消費金額還完為止。另,該網站為了快速圈錢又提出“1元促銷計劃”的廣告,即明確告訴會員每消費500元每天返還1元,500天內返還完畢。根據發展商家和發展消費者情況,“萬家購物網”將商家和消費者分為四個層級:網站總部—各區域商—加盟商(含金牌商、金牌與普通加盟商)—開戶會員,各區域商享受區域交易額15%返利,加盟商中金牌商享受其直薦會員消費額04%返點獎勵,金牌則享受其直薦會員消費額02%返點獎勵、普通加盟商需要努力發展會員成為金牌商和金牌后才能享受返點獎勵。該網站極具欺騙性,要求商家上繳商品價格16%,其實很多商品利潤空間根本達不到16%,商家就“羊毛出在羊身上”把這部分價格轉嫁到消費會員身上,因此會員通過“萬家購物網”所購買商品價格遠比正常商品價格高。網站發展到后期存在著消費會員只要上繳16%商品價格的錢做假單進行“虛擬交易”,就可得到網站100%商品價格金額返還,沒有店鋪的只要拍個店鋪照片隨便提供個工商執照復印件就可申請成為加盟商。該網站的最終結果就是資金鏈斷裂,致使大量被卷入會員血本無歸。本案系2012年5月寧德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組織偵辦的“萬家購物網”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倒會事件并非新聞。當前標會融資往往還裹夾著“公司”、“投資”和“擔保”等外衣,一旦標會得來資金在外所從事上游行業資金鏈斷裂,就可能導致整個產業的倒閉。倒會潮不僅易引發標會所在地民間借貸的危機,也會沖擊所在地區的經濟秩序,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甚至引發當地銀行業的危機。“萬家購物網”打著新型消費模式的經營方式,如果按照其面上的宣傳讓利,作為會員的消費者將獲益。但該網站目的是為了“圈錢”,里面大量“虛擬交易”和網站不及時返利的事實導致消費者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大量會員利益遭到損害,不僅導致消費者大量無休止的投訴,甚至嚴重影響所在地區的社會經濟穩定。“福鼎倒會”案和“萬家購物網”案雖然涉及不同領域:一個涉及備受關注的民間借貸,一個涉及商業領域的新興消費模式,但是兩案均有一定共同之處:其一,“福鼎倒會”案和“萬家購物網”案均發生在經濟活動領域,且影響人數多、范圍廣、金額大,同屬公安部規定的涉眾型經濟案件的范疇;其二,案件定性存在爭議。“福鼎會案”存在著是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還是已經涉及金融安全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爭議;而“萬家購物網”的運營模式僅僅是一種新型的銷售模式,還是已構成一種傳銷行為,抑或是一種集資詐騙行為,也難有定論。換言之,類似案件都存在屬于民事糾紛還是刑事犯罪行為界定不清的問題。

(二)涉眾型經濟案件定性難點之所在

“福鼎會案”和“萬家購物網”案屬于典型的涉眾型經濟案件,處理該類案件的難點在于行為的定性。“福鼎會案”是民間借貸融資行為,民間借貸在我國一直有存在的空間。但是在利息越來越高,部分參會人員將資金用于高利貸或者非法活動,因而出現跑會等行為時,這種互助行為是否仍然是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抑或已經發展成了涉及金融安全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萬家購物網”的運營模式僅僅是一種新型的銷售模式,其發展會員必須填寫介紹人并將會員進行等級劃分并根據所屬級別進行層級返利的行為是否已構成一種傳銷行為?由于其返利的無法實現,是否又衍化成一種集資詐騙行為?其推出的500元500天內返還的“一元促銷計劃”承諾也極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特征。類似案件都存在難以界定屬于民事糾紛還是刑事犯罪行為的問題。

理論界將同一法律事實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是刑事法律關系還是民事法律關系存在爭議的案件納入刑民交叉案件的一種[1]31,[2]1112,將其稱為疑難型刑民交叉案件。[4]涉眾型經濟行為是合法的民事行為,還是一般的違法行為,抑或為經濟犯罪,這是處理涉眾型經濟案件的重要難點之一。涉眾型經濟案件定性之難點所在,即為涉眾型經濟行為罪與非罪的認定問題。該類案件之所以定性困難,主要是因為其多發生在市場經濟領域中,其行為往往具有合法經濟行為的表現形式,其涉案人數多,涉案金額大。如果過于嚴格,會對市場經濟行為造成干擾,阻礙市場經濟的自由發展;但倘若對具有潛在危害的涉眾型經濟行為不加規范,一旦危害結果發生,就會涉及眾多社會公民的利益,如果處理不當,還極易發展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當前隨著社會經濟活動日益朝多元化方面發展,涉眾型經濟行為層出不窮,這些涉眾型經濟行為不同于傳統經濟行為,其違法性判斷更加困難。

區分犯罪行為與民事違法行為大致可分為以下兩個步驟:第一,判斷行為方式是否具有違法性。如果其行為僅屬于民法規制的范圍,刑法對其未作規定的,那么該行為僅屬于民事違法行為;如果該行為方式同時應受到刑法和民法的制裁,則需要進行第二步判斷。第二步是程度的判斷。對于違法程度,刑法分則往往通過“數量和金額”、“手段方式”、“社會影響”、“對象”、“結果”、“時間”、“地點”、“主觀目的”、“動機”等方面體現違法性的嚴重性。[5],[6]77有的程度方面的規定刑法在罪狀中已有明確體現,即使罪狀未作明確規定的,最高司法機關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和司法經驗也往往有所規定。相比而言,界定行為的違法性是認定涉眾型經濟案件的難點所在。而在經濟形式不斷變化、經濟行為日新月異的市場經濟中,界定具體經營行為方式的類型成為涉眾型經濟案件定性的難點所在,也是該類案件區分罪與非罪的共同問題。

二、涉眾型經濟案件定性爭議的解決思路

罪與非罪的認定是刑法學研究的任務。在討論犯罪認定時,有必要探討犯罪行為與民事違法性的關系。刑法僅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以及重大的生命財產利益”[7],因此,只有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才構成犯罪。如果聯系到犯罪行為與民事行為的關系,在社會發展需要和刑事政策的指導下,刑法立法者對包括民事違法行為在內的違法行為進行比較篩選,將社會危害性大、違法性嚴重的行為規定在刑法規范中,并制定與其危害性相匹配的刑罰。由此可見,犯罪行為與民事違法行為之間只有量的差異,沒有質的區別。

盡管明確了區分犯罪行為與民事違法性質之關鍵所在,但在具體案件中,犯罪行為與民事違法行為之間的程度差異并不是不言自明的,準確定屬于刑事犯罪還是民事違法并非易事。由于涉眾型經濟案件與經濟糾紛緊密關聯,使得其在實體的刑民交叉問題上表現得尤為突出,下文以“福鼎會案”和“萬家購物網”案件定性為例展開具體剖析。

(一)“福鼎會案”:合法民間借貸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在“福鼎會案”中,標會成員均是民事自然人主體,參與者都是自愿的,且對收益和風險事先均有認識,所有參與者都有均等參與競標的機會,可以說標會參與者的行為符合民事行為的形式條件。但是標會參與者進行資金籌集,然后由參與者支配資金,并給其他參與者支付利息的借貸行為是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抑或為非法集資行為,則需要對其行為方式作進一步界定。

區分公民之間的民間借貸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界定:第一,合同當事人。民間借貸行為的雙方當事人都是特定的,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多具有比較穩定且密切的社會關系,彼此之間的認識程度和信任度較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表現為借款一方是特定的,而出資方是不特定的,任何人都可能成為出資人,且一般涉及多人。第二,合同的形成。民間借貸行為中合同的形式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協商,并根據自由意思表示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形成口頭合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合同的成立一般由籌集方單方制定書面合同,并以此向所有社會公眾發出要約,出資方對于合同的形式沒有意思表示的權利,通過存款簽字達成合同。第三,合同利率等內容。民間借貸合同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決定,借款金額、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均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同內容中的權利義務完全由籌集方一方決定,這屬于民法上的格式合同。第四,資金的用途和去向。民間借貸行為中借款人往往將資金用于滿足其生活需要或者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籌集的資金一般按照更高利率借貸給他人,或者用于其他資本投資等資產升值活動,甚至可能用于其他非法犯罪活動。

福鼎標會由一個會首發動,數名會腳參加而組成。會首一旦發動標會,只要具備資金,任何人都可以參加成為會腳,“福鼎會案”中就出現城關很多人員跑到點頭鎮去加會,甚至周邊溫州地區很多人也跑過來加會。參加標會的會腳需要提交會首發動時規定的資金。就這一點而言,可以說會首是籌款者,會腳是存款人。由于競標有一定周期(或者月,或者日,甚至半日),但是使用標會資金的期限是固定不變的,因此,可以說借款的期限是由會首按照其印制會單明確規定的。另外,盡管標會籌集的資金由會腳競爭輪流使用,但是在筆者看來,標會資金的使用者及其去向并不影響會首組織標會并籌集資金的行為,由會腳支配資金的行為不過是標會借貸給會腳使用的行為。盡管資金的來源和使用對象可能有重復,但是標會支付利息的返本付息行為以及借貸給他人并收取費用的行為已經和銀行的存貸行為無異,因此其籌款行為是一種變相的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由于民間個體并無吸收公眾存款的資質,因此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根據“福鼎標會”的金額,其已經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如果以正常的標會形式收集資金的,屬于變相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行為。當然在標會活動中,不乏部分人員利用投資者盲目追求利差或高額回報的心理弱點,實施各種詐騙方法,非法騙取、占有受害群眾的投資款。這樣的行為屬于集資詐騙行為,如果達到集資詐騙罪的金額要求的,則構成集資詐騙罪。

(二)“萬家購物網”:新型銷售模式還是傳銷行為

“萬家購物網”的運營模式是一種新型的銷售模式,其發展會員必須填寫介紹人并將會員進行等級劃分和根據所屬級別進行層級返利的行為是否已構成一種傳銷行為?由于其返利的無法實現,是否又衍化成一種集資詐騙行為?其推出的500元500天內返還的“一元促銷計劃”承諾也極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特征。換言之,類似案件都存在是民事糾紛還是刑事犯罪行為界定不清的問題。對于難以界定是經濟糾紛還是經濟犯罪行為的涉眾型經濟案件,不能完全依據其行為方式定性,也不能完全依據其影響定性,需要剖析經濟行為的運行模式和獲利來源的實質,分析其正當性和合法性,揭開其打著民商事行為或者經濟活動的幌子而進行經濟犯罪活動的“面紗”,對其準確定性。

在銷售活動中,通過抽獎、打折和返利等形式的促銷手段并不少見。但是要申請成為“萬家購物網”會員需要上線介紹人,加盟商根據銷售金額及吸納會員人數進行分級,并以此為根據支付加盟商不同比例的獎勵金額,這與傳統傳銷行為在形式上極為相似。如果認同“萬家購物網”的行為是正常的促銷形式,那么其屬于民事行為,其促銷手段雖有違市場經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但仍不構經濟犯罪。如果“萬家購物網”的行為屬于傳銷行為,根據其網站的覆蓋范圍、涉案金額及其影響,部分行為人應當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斷萬家購物網站的行為是正常的促銷行為還是傳銷行為,需要對其營銷模式進行分析。

第一,運行模式。根據“萬家購物”聯盟返利模式,網站返還給加盟商和會員的資金來源于會員的消費,而加盟商為提高銷售量和營業額,將上交費用轉嫁在消費者(會員)頭上。如果此模式能夠一直運行,那么消費者能夠真正享受促銷優惠,如果網站不兌現或者不能兌現,則消費者的權利無法實現。“萬家購物網”不僅未能實現對消費者的預期返利承諾,反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不符合讓消費者受惠的促銷行為。

第二,經營的真實性。“萬家購物網”推出“1元促銷計劃”,明確消費500元500天內返還完畢,但又宣稱具體返利多少是根據前一天的交易額定,并且對每天的積分多少不予保證,且送完為止。在這一點上,公司的宣傳前后不一致,誤導了消費者。在具體的經營行為中,“萬家購物網”按照后一種方式給消費者返利,而根據后一種返利方式,消費者受惠的可能性和受惠金額都是不確定的,且該網站有時宣稱網站維護甚至停止返利,也即萬家購物的經營行為不具有真實性。

第三,返利的可行性。購物返利的額度取決于上一日的交易額和有效積分權總數,如果交易額的增幅跟不上有效積分權數的增幅,就會導致返利額度越來越少,但事實交易額變化不大,而有效積分權數呈幾何級數增長。網站用于返利的資金來源于加盟商向其交納銷售和服務金額的提成。要實現返利的持續跟進,需要后來更多的消費人數和消費金額作為補充,如果后期數量跟進不足,必將導致資金鏈的斷裂而使活動難以為繼。現有返利需要后期經營活動的跟進和補充的返利模式使得返利的可行性大打折扣。

經過上述分析可知,“萬家購物網”的行為已經完全超出了促銷模式的內容,與促銷的目的和具體運作相左。“萬家購物網”對以消費金額作為會員申請的條件,以發展會員作為加盟商的條件,并以發展的邀請人作為申請注冊的必備條件等行為,已經是一種變相的傳銷行為。由于該案件涉案金額巨大、范圍廣,應當追究相關領導者和組織者的刑事責任。

三、涉眾型經濟犯罪的預防

涉眾型經濟案件的準確定性是處理該類案件關鍵所在,但是,以上兩個典型案件,也同樣促使我們認真反思另一具有現實緊迫性的問題,即涉眾型經濟犯罪的預防。市場經濟的不健全是涉眾型經濟犯罪產生的直接原因,要預防和打擊涉眾型經濟犯罪,必須從市場經濟角度入手,發現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問題,減少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發生的土壤。此外,刑法和其他部門法的關系,決定了作為其他部門法后盾和保障的刑法具有謙抑性,謙抑性要求刑法僅有在其他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和行政法)無法調整的時候才啟動。因此應當盡可能地運用刑罰外手段對涉眾型經濟犯罪進行預防。要減少和預防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健全經濟監管機制,規范市場經濟活動。規范市場經濟活動應從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規范經濟行為,加強對經濟行為的引導和管理

經濟活動活躍是市場經濟的要求,但是為防止經濟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需要對經濟活動進行正確引導。具體要求是盡可能少地干預經濟活動,但是又需要對經濟活動的正當性和合法性確立標準,以防止違法經濟活動成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障礙。尤其對于新型經營模式的經濟活動,一方面應當對其加以鼓勵和支持,以實現活躍市場,滿足促進經濟發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要對新型經濟模式的可行性和規范性進行及時審查,一旦出現與法律抵觸或者違反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應當及時加以引導糾正,必要的時候應當謹慎對待,加強監管。

規范經濟行為的渠道主要有兩方面:其一,市場監管主體應當及時了解市場經濟活動變化,通過經濟政策和制度對經濟活動進行引導。市場準入部門應當嚴格市場準入制度,嚴格審查市場主體的準入資質。具體而言,工商登記部門應當嚴格審查市場主體注冊資本的真實性以及資金的來源,且嚴格監測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是否在注冊經營范圍內;稅收部門應嚴格審查市場主體的稅收情況,質檢部門要嚴格產品質量的檢測。對于目前涉眾型經濟犯罪高發的金融領域,在加強金融公司準入資質嚴格審查的情況下,經貿委和銀監局應當對擔保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的資本來源和投資用途的流動進行嚴格監管,避免大面積的銀行貸款和民間資本的卷入。另一方面,完善市場經濟的相關法律法規,實現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和監管有章可循。對于尚無法律法規加以規制的領域,例如民間借貸,應當盡快立法,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實現對其監管,正確引導民間資金規范流轉。對定性有沖突的法律法規盡可能協調一致;對規定模糊的法律規定應當盡可能具體詳盡,明確適用標準和權利義務。

(二)加強對經濟行為的監督和防范,遏制經濟犯罪苗頭

在引導經濟行為的同時,監管機構還應當對經濟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監督,防范合法的經濟行為演變為非法的經濟犯罪,遏制經濟犯罪的苗頭。對經濟行為的監督和防范主要由經濟主管和監管部門進行。監管部門通過市場主體的稅收狀況、經營內容和盈利情況等對其經濟活動進行監管。對于新型的經濟活動,對其營利模式的正當性和合理性進行分析,分析其是否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是否有損其他市場經濟主體的利益,是否會破壞市場經濟的自由競爭秩序,是否會危機金融體系和經濟安全。對于經營活動存在異常情況的,監管機構應當加強監測,并主動排查風險,及時發現問題,做到早發現、早預警,防患于未然。

在發現可疑問題后,監管機構應當及時備案,且立即對經濟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對經濟行為進行及時甄別定性。對于定性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披露。如果經營活動定性為合法,應當及時撤銷相關檢測,減少對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妨礙;如果經營活動被定性為非法,應當果斷處置。對于曾經因為非法經營活動受過處罰或者備案過的市場參與主體,應當加重監管。

當發現有違法或者不規范的經營行為時,相關監管機構應當果斷處置,防止經濟行為的損害結果進一步擴大或惡化。具體而言,監管機構應當及時備案,偵查機關應當及時介入。應當及時制止相應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糾正其不實宣傳,維護市場秩序。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取締資格、凍結財產等方式控制涉案人員和資產,保護證據,防止事態擴大或失控。在具體問題的解決過程中,各監管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作,保證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社會公眾的防范意識

有關機構和組織在社會大眾中進行與經濟行為有關的經濟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宣傳,積極引導廣大消費者科學、理性參與經濟活動,防止其因為盲目輕信或者被利益所誘惑,導致自身權益受到損害。宣傳內容既包括合法經濟行為的形式、違法經濟活動的形式,也包括相關權利義務內容及其救濟途徑。尤其對于新型的涉眾型經濟行為,相關機關應當及時發現和研究違法涉眾型經濟行為的新形式、新特點,幫助社會公眾認清非法經濟行為的本質和危害,提高社會公眾的風險意識和識別能力。對于社會公眾受到損害的權益應當及時予以救濟,且做好群眾情緒疏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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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業界熱盼統一的鑒定平臺

藝術品是否為真品和珍品,是金融機構判斷是否放款的重要依據。但不同于珠寶鉆石擁有嚴格而明確的品相鑒定標準和統一的售后服務原則,眾多藝術品的品相、年代、真偽仍停留在鑒定大師憑經驗判斷的態勢。時至今日,一幅蘇軾的《功甫帖》是真是假仍存爭議,而收藏家劉益謙此時如果用這件“寶貝”向銀行申請抵押融資,恐怕也會吃閉門羹。

另外,由于一些金融機構自身不具備專門的鑒定團隊,委托的鑒定團隊多為國家層面的博物館研究員,這些研究員的意見有時又會與民間鑒定大師的意見相左,一旦出現鑒定爭議,金融機構很難做出獨立判斷。此前,甚至還發生過畫家用自身作品做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但遭拒絕的情況。

業界普遍認為,以目前藝術品市場的繁榮程度看,如果能夠建立具有國家權威的藝術品鑒定估值中心,將為銀行業更好地開展藝術品融資業務奠定堅實基礎。

不過,這個問題似乎有了解決的方案。今年兩會期間,一份來自全國工商聯的提案就提到,當文物藝術品市場形成繁華局面后,只靠數量有限的國家文博系統專家鑒定文物已經遠遠不能滿足收藏群體和市場的需要,將民間文物鑒定專家合法化,可彌補國博系統文物專家進入市場的先天不足,是治理和轉變當前文物鑒定市場混亂和文物市場混亂的關鍵性環節。

建議由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委托全聯民間文物藝術品商會,負責民間文物鑒定人才的資格認定與職稱管理工作。

征信是繞不開的“母”問題?

近年來,在探索藝術品金融業務方面,不少金融機構進行了嘗試。

日前,國信證券與中歐國際工商學院宣布成立藝術金融研究中心,涉足藝術品金融。國信證券副總裁、中歐國信藝術金融研究中心聯席主任孫煜揚表示,由于國內完善的市場機制尚未完全建立,類似“假拍”和“拍假”等不規范行為依然存在,以及藝術品估值和定價問題、金融與藝術跨界人才缺乏等普遍性問題,不具備專業力量的金融機構參與這個市場有比較明顯的風險,因此不少機構采取了回避策略。國信證券本次也是持樂觀而謹慎的態度進入這個領域,他們打算先從研究做起,不急于發產品。

一個“假”字嚇跑了不少金融機構。的確,在任何一場借貸活動中,貸款方的信用都決定了其能否得到融資,以及融資的成本和期限。在藝術品金融領域,金融機構的困惑也顯而易見。

中國藝術品市場研究院副院長西沐認為,在中國藝術品市場上,征信是個繞不過去的“母”問題。在他看來,中國藝術品市場征信系統環境的優化與建立,政府及行業監管是前提,征信立法是核心,社會信用文化建設是基礎。最迫切的是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來不斷推動征信技術平臺化發展的步伐,從而達到運用計算與數據庫技術,來處理征信數據和提供更快捷并更全面的征信服務。

但信用或許也不是唯一的問題。“銀行慎重的原因是藝術品市場還不成熟,定價機制也不成熟,一筆款放出去,收不回來,藝術品抵質押物又很難變現。而且,從藝術品本身的特點來說,如果要扮演投資工具,也是長期投資品種,而非短期收益率就能暴漲的品種。”對此,劉雙舟表示。他同時稱,要推動藝術品金融業務的發展,需要包括信用體系在內的一系列體系建立健全,但截至目前,還沒有任何一個文件或者規章制度對這一領域進行規范。

政策基金要“四兩撥千斤”

誰該做藝術品金融發展的“守夜人”?劉雙舟認為,政府當為不二人選。“政府可以通過設立藝術基金的方法,來支持藝術家和藝術機構的發展,同時鼓勵金融機構為其提供貸款優惠甚至是無息貸款,這符合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趨勢。”他同時表示,政府藝術基金的入場,可以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社會資本也會接踵而至,銀行再為藝術家提供貸款,會得到政府背書。“甚至在將來,你可以貸款買一件藝術品。”

篇7

當前小企業面臨的困境分析

勞動力成本上升。從顯性成本看,工資水平的普遍上升使得以勞動力密集型為主體的小企業生產成本明顯上升。2010年,全國除重慶外其他省份均上調了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平均增長幅度為22.8%;2011年年初以來,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深圳等地再次上調最低工資標準,浙江、深圳等地最低工資標準已超過1300元。2010年全國有29個省份了工資指導線,上線平均漲幅同比提高了3%左右,基準線平均漲幅比上年提高2%左右。從企業實際承擔的工資成本看,2010年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的私人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為20759元,同比上漲2560元,較2009年增長14.06%,較2008年增長21.6%,工資逐年上漲的趨勢逐步強化。部分省份情況更為嚴重,有學者在浙江調研時發現,機械、紡織、服裝等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已大幅上漲達30%。

從隱性成本看,自2008年《勞動合同法》出臺后,中小企業用工的解雇成本明顯上升,中小企業員工維護自身權利意識日趨增強,“五險一金”等福利保障支出不斷增加。特別是2011年以來,隨著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的逐步轉變,中小企業可用工人數量趨緊,為了保障企業正常運轉,中小企業不得不提高各類薪酬待遇和顯利水平,實際用工成本也有所增加。

原材料價格上漲。由美國等國家量化寬松貨幣政策等因素所導致的國際大宗原材料商品價格上漲,也給我國中小企業帶來了很大沖擊。國際大宗商品價格指數(CCIEE)自2009年2月見底以來持續攀升,原油、金屬、鐵礦石、稀土等工業原材料漲勢兇猛,有的已突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前的高點。由于我國能源類大宗商品對進口依賴較大,輸入性成本不可避免地受到國際市場影響,同時,原材料價格的上漲使得部分原材料供應商大量囤積貨物,哄抬原料價格,加大了原材料波動幅度,導致中小企業利潤率受到了較大侵蝕。此外,中小企業本身在產業鏈條上處于相對弱勢地位,成本轉嫁能力較弱,從2010年以來的工業生產者購進價格指數(PPIRM)與工業品出廠價格指數(PPI)之間的關系可以看出,PPIRM指數一直高于PPI指數3~5個百分點,說明對于中小企業而言,利潤壓縮較為明顯。據溫州經貿委數據顯示,2011年一季度,溫州35家出口型小企業銷售產值同比下降7%,利潤同比下降30%左右;其中虧損的占1/4多,僅三成企業利潤保持增長;行業平均利潤率為3.1%,利潤率超過5%的企業不到10家,形勢相當嚴峻。

外部融資難度加大。自2010年以來,央行已連續12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3次上調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就在今年6月20日,央行再次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大型和中小型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都將達到歷史最高的21.5%和18%。在存款準備金率已經被當作經常性調控工具的情況下,每月市場上都有數千億流動性被凍結。在非對稱的流動性緊縮效應影響下,小企業可以獲得的銀行信貸資金勢必更為縮減,實際資金成本顯著上升。根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中國企業家調查結果顯示,63.4%的中型企業和70.9%的小型企業認為難以從銀行獲得貸款。在這些小型企業中,認為從銀行貸款“有難度”、“比較難”、“非常難”的分別占41.18%、31.03%和27.79%。在企業資金周轉方面,44.5%的小型企業和40.9%的中型企業認為資金緊張,而大型企業認為資金緊張的比例為26.1%。而來自中小企業大量集中的溫州地區的一份調查結果則顯示,以往貸款滿足程度較高的億元以上規模企業中,49.2%已開始感覺資金面吃緊,而中小企業更普遍感覺貸款難。

正規銀行渠道銀根收緊后,中小企業為了避免資金鏈斷裂,不得不轉向民間借貸,致使“地下”利息節節攀升。據溫州市人民銀行監測,一季度溫州民間借貸綜合利率單季上漲11.91%,比2010年四季度漲幅高8個百分點,中小企業融資成本上升幅度明顯加快。據華創證券調研估算,民間借貸的年化利率已高達180%以上。

“小貸十條”核心內容

面對如此困境,銀監會適時推出了醞釀已久的《通知》,為銀行以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提供了有力政策支持。這份被業界稱為“小貸十條”的《通知》中,除了銀監會一貫強調的小企業貸款“六項機制”(利率的風險定價機制、獨立核算機制、高效的貸款審批機制、激勵約束機制、專業化的人員培訓機制、違約信息通報機制),“四單原則”(小企業專營機構單列信貸計劃、單獨配置人力和財務資源、單獨客戶認定與信貸評審、單獨會計核算),加強小企業專營管理建設,創新小企業貸款模式、產品和服務等內容外,也出現了不少變化和新的亮點。

變“兩個不低于”為“一個不低于”。2009年以來,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特別是廣大中小企業的沖擊,銀監會連續兩年提出了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貸款增長“兩個不低于”目標,即中小企業貸款增速不得低于全部貸款的平均增速,增量不得低于上一年同期貸款的增量。作為近兩年來小企業貸款方面最為強有力的指標規定,在引導銀行信貸資源向中小企業傾斜方面起到了較好效果,截至2010年12月末,銀行業金融機構小企業貸款余額7.27萬億元,占全部企業貸款余額的24.01%。2010年小企業貸款新增18394億元,較2009年同期多增4771億元,增速比各項貸款平均增速高10.37個百分點,完成了“兩個不低于”目標。2011年年初,綜合考慮宏觀經濟形勢和貨幣政策,在銀行整體資金面趨緊的情況下,銀監會將“兩個不低于”目標簡化為“一個不低于”,即小企業信貸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并在《通知》第二條中予以進一步明確。客觀而言,不再提及對小企業信貸增量的目標規定是在貨幣市場整體形勢發生變化后審時度勢的一項政策改進,但不能否認的是,無論是“兩個不低于”還是“一個不低于”,更多地是運用行政力量和監管指標約束,強制性要求銀行加大小企業信貸投放力度,對于銀行而言尚難以形成投向轉型上的內生動力。

降低小企業貸款風險權重。《通知》中關于風險權重降低、不納入存貸比考核、市場準入優先等政策規定,則更多地通過政策優惠,激勵商業銀行自發地選擇發展小企業客戶,而非一如既往地“傍大款”、“壘大戶”。其中,《通知》第八條規定,“對于風險成本計量到位、資本與撥備充足、小企業金融服務良好的商業銀行,經監管部門認定,相關監管指標可做差異化考核:對于運用內部評級法計算資本充足率的商業銀行,允許其將單戶500萬元(含)以下的小企業貸款視同零售貸款處理,對于未使用內部評級法計算資本充足率的商業銀行,對于單戶500萬元(含)以下的小企業貸款在滿足一定標準的前提下,可視為零售貸款,具體的風險權重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執行”。如果按照此條規定,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小企業貸款視同零售貸款處理,則將降低小企業貸款部分的風險權重,使資本充足率計算公式的分母變小,從而減輕銀行資本充足率達標壓力。這對于2011年以來資本再次吃緊的商業銀行而言,不啻為一個利好消息。

由于中國銀行業即將實施新的監管標準,《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也正在修訂之中,在具體政策規定不明朗的情況下,降低小企業貸款風險權重對于資本充足率水平的影響,尚難準確測算。按照目前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規定,普通公司類貸款的一般風險權重計量為100%,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一般風險權重計量為50%,據此業界普遍預測小企業貸款視同零售貸款處理將降低小企業貸款50%的風險權重,如按50%風險權重、依據2010年末數據測算,小企業貸款風險權重下調將提高2011年上市銀行資本充足率約0.7~0.9個百分點。

銀行發行金融債所對應小企業貸款不納入存貸比考核。《通知》第七條規定,“對于小企業貸款余額占企業貸款余額達到一定比例的商業銀行,在滿足審慎監管要求的條件下,優先支持其發行專項用于小企業貸款的金融債,同時嚴格監控所募集資金的流向”。第八條規定,“在計算存貸比時,對于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所對應的單戶500萬元(含)以下的小企業貸款,可不納入存貸比考核范圍。”2011年以來,存貸比75%的監管指標成為制約銀行貸款規模擴大的主要因素,各銀行紛紛將拉存款視為今年經營發展的首要任務之一,開展了較為激烈的吸存攬儲大戰。而小企業本身資金鏈就相對緊張,一旦獲得銀行貸款,往往迅速轉出銀行賬戶,用于日常生產經營周轉使用,因此難以轉化為存款,使得小企業貸款自身存貸比較高,進而加大了銀行的吸存壓力。如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所對應的小企業貸款可不納入存貸比考核范圍,顯然有利于緩解銀行存貸比的壓力。特別是對于以小企業為主要客戶對象,且自身流動性壓力較大的中小銀行而言,作用將更為明顯。

設立市場準入“綠色通道”。《通知》中也多處表明,對于小企業貸款占比較高的商業銀行,在市場準入方面將獲得更多的政策支持。如第四條規定,“優先受理和審核小企業金融服務市場準入事項的有關申請,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對連續兩年實現小企業貸款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貸款平均增速且風險管控良好的商業銀行,在滿足審慎監管要求的條件下,積極支持其增設分支機構”。第五條規定,“鼓勵小企業專營機構延伸服務網點,對于小企業貸款余額占企業貸款余額達到一定比例的商業銀行,支持其在機構規劃內籌建多家專營機構網點”。第六條規定,“鼓勵商業銀行新設或改造部分分支行為專門從事小企業金融服務的專業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放寬作為銀行監管三大手段之一的市場準入,對于提高商業銀行提供小企業金融服務積極性,具有較大吸引力。特別是2011年以來,以小企業為主要服務群體的城市商業銀行面臨著跨區設立分支機構政策收緊的形勢,更有消息稱,各銀監局已暫停審批城商行跨區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并正在研究制訂跨區新設機構的新監管準入標準。因此機構準入“綠色通道”的設立,對于中小銀行,特別是城市商業銀行而言,更具有現實意義。

有待進一步明確的細則。“小貸十條”的出臺,向著銀監會提倡多年的小企業貸款差異化監管目標邁進了一大步,使得商業銀行小企業金融服務的內生動力大為增強。在信貸規模總量控制的前提下,“小貸十條”的意義更多地是在于調整銀行信貸結構,使其向經濟發展的支撐領域和薄弱環節進一步傾斜。由于銀行對小企業貸款議價能力較強,利率上浮比例通常較高,在整體資金趨緊的環境下將為銀行帶來更多收益。此外,如前文所述,在貨幣政策偏緊的形勢下,小企業首當其沖受到資金緊縮的影響,融資難度和貸款成本均顯著提升,加之勞動力、原材料等成本上升的不利影響,抗風險能力進一步削弱,貸款風險極易集中爆發。差異化監管政策的出臺,也有助于降低銀行壓縮小企業貸款傾向,緩解小企業經營壓力,進而降低小企業貸款風險。

不過,“小貸十條”仍是一份方向性、引導性文件,政策能否落到實處,銀行能否切實感受到發放小企業貸款所帶來的政策實惠,還需進一步明確相應的配套細則。如降低小企業貸款風險權重、發行金融債所對應小企業貸款不納入存貸比考核的前提條件都是“風險成本計量到位、資本與撥備充足、小企業金融服務良好”,且需要“經監管部門認定”。且發行專向用于小企業貸款的金融債需要“小企業貸款余額占企業貸款余額達到一定比例”。目前上述條件的判定標準尚未明確,何為小企業金融服務良好,小企業貸款余額占比多少視為符合監管要求,監管部門又將如何認定,等等不一而足。此外,《通知》中雖已明確,“根據商業銀行小企業貸款的風險、成本和核銷等具體情況,對小企業不良貸款比率實行差異化考核,適當提高小企業不良貸款比率容忍度”。然而由于小企業貸款本就具有風險高的特點,在監管部門未明確對各銀行進行小企業不良貸款比例差異化考核的具體指標的情況下,銀行仍無法徹底拋棄發放小企業貸款將造成不良貸款率升高的顧慮,也難以在內部考核時落實提高小企業不良貸款比率容忍度的政策要求。

多頭出擊緩解小企業融資難題

眾所周知,小企業融資難是一個世界性難題,并非銀行或者監管機構單方面可以完全解決的。從小企業自身看,部分小企業存在盲目擴張、資金用途不規范、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財務制度不健全、誠信文化缺失等問題。從外部環境看,支持政策也有待進一步完善,如小企業劃分標準有待完善,其所造成的優惠政策針對性不強;地方政府財政杠桿作用發揮不夠,資金使用分散;小企業信息分散在司法、工商、稅務、銀行等多個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尚未建立;融資渠道單一,資本市場、貨幣市場門檻較高,小企業融資風險過度集中于銀行等等。因此,滿足小企業科學合理融資需求,提升小企業金融服務水平,仍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

盡快制訂科學統一的企業劃分標準。目前我國企業劃分標準的主要依據2003年《中小企業促進法》。以工業企業為例,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這一標準一方面對于小型企業劃分標準過于寬泛,只要不滿足職工人數、銷售額和資產總額三項標準其一,即為小型企業;另一方面,并未針對不同類型企業特點進行區分,如對于勞動密集型企業而言,一般職工人數較多,銷售額和總資產額較小,而技術密集型企業則恰恰相反。此外,由于該標準已執行8年,中小企業的生產經營能力和企業規模均發生了不小的變化,這一國家標準的諸多不合理之處逐漸顯現,使得在實際操作中各部門、機構又制定了適合于自身發展需要的小企業劃分標準。銀行在統計小企業貸款時,往往是依據國標統計一個數據,依據銀監會等監管指標統計一個數據,依據自身標準再統計一個,造成各項披露數據之間不具有可比性。同時,過于寬泛的小企業劃分標準,也使得支持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有效性和針對性大打折扣。

通過財政、稅收杠桿拉動小企業金融服務發展。各地方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小企業進行一定財政補貼,并明確補貼方法、程序和標準;同時建立銀行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在銀行發放符合一定條件的小企業貸款產生不良時,給予一定比例的風險補償,降低銀行展業風險。在稅收方面,可以考慮對于以小企業為主要客戶群的金融機構和中介機構在營業稅、所得稅方面進行一定程度的減免,并在小企業不良貸款核銷制度方面進行適度突破,允許不良貸款造成的實際損失在稅前列支。同時,對于小企業實行差別化稅收政策,在降低小企業經營發展成本的同時,也有助于避免小企業為了逃稅漏稅而編制不規范甚至是虛假的財務報表,使銀行可以獲得更為真實可靠的企業財務信息。

完善征信體系,搭建信息共享平臺。商業銀行在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時,面臨的一大問題就是信息獲得成本高,獲取渠道不暢通,固然可以通過“三品”、“三表”等非標準化信息渠道多方位了解企業真實經營情況,但是相應人工成本和時間成本也有所增加。因此,建立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為基礎,整合司法、工商、稅務、海關、環保等多部門信息的信息共享平臺至關重要,同時,針對小企業個人化、家族化經營特點,將企業主個人信用記錄與企業信用記錄有機聯系加以綜合考量,很有必要。此外,積極發展民間小企業資信調查和信用評級機構,通過建立真實而可靠的信用評級制度,讓市場參與各方充分了解企業的資產、風險、前景和信譽等重要內容,降低銀行展業成本。

篇8

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對策

長期以來,融資難問題一直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因素,在當前全球金融危機繼續蔓延深化的情勢下,這一問題日益突出。本文針對金融危機背景下長期困擾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進行探討,試圖研究并尋找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對策思路。

一、現階段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表現

2008年,廣東省中小企業局聯合廣東省統計局、廣東省中小企業研究咨詢中心,對廣東省500家比較好的中小企業進行了一次調查研究,其研究報告顯示:95%以上的中小企業缺乏資金;40%的企業通過自有資金積累方式擴大生產和資產規模;企業遇到籌措資金的主要困難排在前三位的是:缺乏融資渠道(23.5%)、缺乏有效擔保形式(18.5%)和企業自我積累與發展能力低(18.5%)。這還是比較好的500家中小企業的情況,其它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情況就可想而知了。

其實,不僅在珠三角,長三角地區也在面臨著同樣的困難。據浙江省中小企業局的調查,2008年1至4月份浙江省工商銀行對中小企業的新增貸款減少了88%。浙江、廣東一帶地下融資的年利率高達50%-100%;這段時期,浙江中小企業財務費用增長40.6%,其中利息凈支出增長45.2%。

二、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分析

(一)內在原因

1、中小企業自身的經營狀況較差

中小企業自身的經營狀況是其融資困難的深層次原因。我國中小企業大多數成立時間短,規模小,自有資本偏低,抵御風險能力差。而且中小企業經營機制落后,管理不善,責任約束力弱,管理人員的行為不規范,財務管理水平低,資信普遍不高,經營規模相對較小,組織結構變動快,致使起籌資有較大的信用風險,這與發行股票,債券融資,銀行貸款的要求都不相符,所以很難得到各方的支持,是融資難的深層原因。

其次,小小企業個體經營風險相對較大。資金實力弱、管理人員素質差、市場開發能力不足是中小企業的特點,加之中小企業規模普遍較小,達不到規模經濟性,因而對銷售商和供應商的討價還價能力相對較差。同時,大部分中小企業以勞動密集型為主,并且一般處在競爭較為激烈的行業或領域,進入和退出的頻率均相對較高。因此,對單個中小企業來說,其經營風險較大,信貸風險也相對較高,導致貸款更加困難。

再次,中小企業自身來看,自身的競爭力不強、抵押物不足、信用程度低和經營困難也是導致融資難的重要原因。由于大部分中小企業仍處于成長期,經濟實力和競爭力不強,無法獲得銀行的完全認可。另一主要原因就是很多中小企業不守信用,企業自身素質偏低,社會信用環境不佳。此外,受國際金融危機引發的國際市場需求減緩、人民幣升值、原材料和人力成本上升等多種因素影響,中小企業出現了過去沒有的經營困難,如訂單減少、銷售收入銳減、產品大量積壓、成本大幅增加和利潤率快速下降等情況,經營困難導致融資更加困難。

2、中小企業治理結構不健全

一是企業管理不規范。多數中小企業經營不夠規范,會計制度不健全。財務管理水平低,少數企業甚至根本沒有完整的會計賬簿,難以像大企業一樣提供規范化、令人信服的財務信息,銀行考察其真實資信狀況的難度較大,導致貸款管理難度加大,直接影響了商業銀行的貸款意愿。

二是企業接受擔保能力差。影響中小企業銀行貸款的主要因素是固定資產凈值,這一因素遠遠超過其他因素,而多數中小企業固定資產少、設備陳舊、技術落后或者專用性強,從而無物可抵。因此,企業自身缺乏能夠提供抵押的有效資產,或抵押物難以變現。

三是從擔保貸款看,許多中小企業信用程度低,難以獲得足夠的貸款擔保。這些加大了銀行貸款風險,銀行自然不愿意將款項貸給中小企業。

(二)外在原因

1、銀行控制風險和追求利益的原因

隨著我國金融改革力度的不斷加大,商業銀行加強了對信貸的審核和管理,提高了對信貸風險的控制,責任風險管理責任制度日益強化,部分銀行甚至實行了終身責任追究,銀行貸款的門檻在不自覺中抬高。在信貸審核方面,大部分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資信認定主要是以大企業的指標作參照。用大企業的標準評定中小企業的信用等級,致使大部分中小企業也就很難達到發放貸款的條件。

此外,商業銀行經營的首要原則是盈利性,管理目標是實現所有者權益的最大化。提高盈利水平,就要在保持資金的流動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在擴大負債規模的基礎上擴大資產規模,合理安排資產結構,提高生息性資產比重;同時,在滿足貸款和投資需求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負債結構,降低籌資資本,減少不必要的成本開支。中小企業盡管借款數額小,期限短,但在銀行的每筆業務流程完全相同,而對中小企業提供貸款與向國有大中型企業提供貸款的手續完全一樣。這說明,銀行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成本高而收益低。與此同時,中小企業本身一些固有的缺陷,使銀行對其貸款存在抵押擔保難、跟蹤監督難和債權維護難。銀行風險大、成本高、收益低,中小企業申貸無門,實在是事出有因。

2、法律法規的原因

目前,我國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還不健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缺乏相應的制度保證。2003年我國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按照該法規定,國家采取措施擴寬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渠道,積極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并通過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各種方式直接融資,尤其從資本市場的角度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該法的出臺極大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但仍存在許多問題,如中小企業的范圍界定不清、政策指導性不強、法律強制性不足等缺陷。另外,在配套體系建設方面,我國目前不僅還沒有扶持民營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門金融機構,而且與之配套的法律亦有不足。

由于法律、法規對銀行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現在銀行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意見大多數是宏觀指導性的意見,缺乏相關法規的配套、銜接,使中小企業和商業銀行都缺乏參與市場公平競爭的法律保證。

三、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對策思路

(一)提高中小企業管理水平

一是要健全和完善企業管理制度。中小企業要贏得銀行的信任和支持,就必須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強化管理制度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增強誠實信用意識,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同時,保護有效資產,提高企業資產質量,嘗試用項目專利權和收益權等作為抵押質押分紅擔保等辦法的有效措施。

二是中小企業只有通過不斷創新,提高自身的生產效率和管理水平才能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并促進企業整體素質大幅度提高。中小企業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加強員工的道德培養,摒棄陳舊的經營理念和管理模式,建立適應新經濟時代的現代企

業經營理念和管理方式,樹立良好的企業信譽形象,以真正獲得投資者的廣泛信任。

(二)金融機構要轉變觀念

國有商業銀行應為中小企業營造公平的貸款環境,調整信貸政策,修改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標準,打破以企業規模、性質作為支持與否的條件,支持中小企業的合理資金需求,遵循公平、公證和誠信原則,逐步提高對中小企業信貸投入的比重。商業銀行在組織制度方面應創新,現在各國有商業銀行除總行已設立中小企業信貸部外,一級銀行和二級銀行也設置了中小企業信貸機構,制定和執行對本地區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策略。我國商業銀行應借鑒這一經驗,改善金融服務,使中小企業能夠及時抓住發展機遇。

(三)發展規范活躍的民間融資渠道

國外的經驗表明,民間金融是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可以大大地彌補正規金融的不足。由于民間金融具有服務便利、手續簡單、機制靈活的優勢,特別適合于對金融靈活性有強烈要求的中小企業。由于具有地緣、人緣等信息優勢以及不受嚴格規則的約束,可以根據借款人的具體情況靈活運用,不僅在借貸期限、利率等合同條件上具有很大彈性,而且對于信譽好的借款人還可以免去抵押品的要求,是受正規金融排斥的小企業的最大融資來源。從寧波、溫州、臺州、嘉興等經濟發達地區來看,民間信用和融資方式多種多樣:擔保抵押借貸、民間票據貼現、各種在信任基礎上形成的互助會、親友借款等等,可以說沒有民間金融就沒有浙江民營經濟發展的巨大成就。

(四)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中小企業融資的法律法規體系

發達國家擁有完善的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特別是有關中小企業融資方面的立法,更是改善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我國目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法律過于單薄,執行時遇到了許多障礙和空白點。因此,應出臺一些具體的法規、條例以改善這種局面,完善中小企業發展和融資的法律制度建設。一是在《擔保法》的修訂中,可將動產抵押、浮動抵押引入信貸實踐,以改善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二是可以建立相應的擔保公司條例,以規范擔保公司的行為。相應的擔保條例的出臺,可以激勵和約束擔保公司的行為,促進其更好地為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支持。三是為發展欠發達地區的經濟,解決欠發達地區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問題,可借鑒美國的《社區再投資法》,出臺相關的政策法規,要求銀行將其在當地吸收的資金按一定比例,用于滿足當地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即取之于當地,用之于當地,并以此作為評鑒金融機構經營績效的一個重要參考。

篇9

關鍵詞:民營企業 誠信擔保 證券市場 融資

據統計資料顯不,民營經濟在國民生產總值新增部分的貢獻已達到80%,是推動經濟高速發展的強勁動力,特別是在經濟欠發達的地區,為了更快的趕上發達地區經濟的發展而提出了“工業強市”等有關戰略,而“工業強市”的主要力量卻要由許多中小民營企業來擔任,因為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國有經濟企業在改革中基本上已經改制或已經不存在,中小民營企業在這里對國民生產總值的貢獻率可能更高,可民營經濟獲得金融系統的支持只有30%左右,其中,欠發達地區的中小民營企業還不到這個數。筆者從中小民營企業自身、金融服務系統和金融市場三個方面來說明企業融資困難的原因及對策。

一、中小民營企業融資困難原因分析

(一)企業自身“奶水”不足,生長缺“鈣”

企業出生困難,在泥土中滾打成長。從中小民營企業的出生形成來看,欠發達地區的中小民營企業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由個體戶起家逐漸積累起來,或者由家族投資辦廠演變過來的企業;二是由朋友參股臺資開辦的合資創業;二是通過組建、承包、買斷鄉鎮或小型國有企業轉型過來的企業。首先,這幾種形式所形成的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往往采用家族式、粗獷式管理模式,難以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發展的需要;其次,中小民營企業生產規模偏小,生產的設備較陳舊,技術落后,創新能力較差;再次,中小民營企l業內部財務管理體制不規范,不嚴謹,有的企業為了眼前利益刻意編制多套財務報表,“假憑證、假帳簿、假表報”的二假現象普遍存在。這樣一來就造成,一是,企業在投資決策中缺乏長遠的規劃,往往形成投資的隨意性和非長遠性,短期,有為較為嚴重,給企業的生產和經營帶來很大的風險,經營管理模式落后形成融資困難;二是,企業實力較弱,抵抗市場風險的能力不強,生產資金短缺,缺乏可供抵押的資產,償債能力低下;三是,中小民營企業資信程度不高,缺乏良好的信用記錄,財務信息透明度低,因而很難獲得銀行金融機構的信用評級,特別是在欠發達地區更是如此。因此,生長缺“鈣”,個頭偏小,這是造成中小民營企業融資困難的最根本原因。

(二)企業融資奇招百出,邊際成本太大

中小民營企業要進一步發展,資金有時會變成是它最大的障礙。中小民營企業要融資,作為其發展的動力,它一般通過兩條途徑,一是內部融資,二是外部融資。內部融資主要途徑是通過保留盈余,定額負債(包括應付工資、福利費、稅金、其他應付款等)形成資金的來源,通過計提折舊形成融資活動;外部融資主要途徑是通過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和資本市場來獲得資金。內部融資容易,但金額有限,外部融資存量大,但是融資門檻太高。中小民營企業為了融資就會采用各種奇招在夾縫中求發展,比如,對內常通過游說、乞求向親戚朋友、公司員工或民間高息集資、借貸等方式獲得資金,對外則利用自己的人際能力與銀行金融機構的關鍵人物拉關系,利用回扣和一些虛假財務信息騙取信任等手段來獲得貸款。但不管用哪種方式,都造成中小民營企業邊際戰本增加,同時也會促使民營企業去作假帳,造成會計信息失真,在社會經濟環境和經濟事項發生變化或逆轉時,中小民營企業就會引發難以收拾的處境。

(三)金融系統服務理念太過“實際”,門檻太高

從商業銀行的角度來看,向不同性質、不同規模的企業提供貸款的成本相差無幾,在資源有限的條件下,商業銀行會優先服務于國有企業或規模大的企業,這更符合其經濟效益的原則。在慣性思維模式下,中小民營企業融資排序就要靠后,一般商業銀行的融資,首先考慮是國有,再是“三資”,再接著才會考慮民營企業,另外,在辦理融資業務操作人員的思路一般也是這樣認為,因為現在商業銀行都是進行負責制考核,國有、“三資”企業總有讓人放心的地方,而對中小民營企業則不然,對中小民營企業放貸融資大多會出現手續繁瑣、條件苛刻、減少貸款數額等許多不公平等現象。其次,商業銀行實行的是現代企業管理,在放貸時風險考慮較多,一般金融機構認為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民營企業缺乏一定的信用度和合格的抵押品,而中小民營企業的償還貸款能力難以認定,盡管商業銀行懂得要創造盈利得廣開門路,敞開的大門的道理,但對中小民營企業的門檻太高,在經濟欠發達地區情況更加突出。

(四)政府、金融市場“既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

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地方財政主要是靠稅收,而在稅收中來之中小民營企業所占的比重義非常高,可是國家、地方政府、金融市場等為中小民營企業融資做得又太少。

1.融資擔保機制缺位

目前我國的金融市場中商業銀行的融資方式主要有三種方式:信用貸款、擔保貸款、抵押貨款,但是不管那種方式都要有進行擔保的制度,而中小民營企業在貨款的過程中存在擔保不足問題。我國市場化運作的民營企業擔保的中介機構很少,擔保能力也很弱,使很多的中小民營企業需要貸款而沒有合適的擔保而不能貸款。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有健全的擔保制度,如地方政府財政支持下組成擔保中心,或金融市場引導由骨干企業組成擔保集團,或在地方政府引導下組建擔保中介等都能使中小民營企業融資度過難關。

2.委托投資制度基本木形成

委托投資是一種叫接的投資方式,投資者并不直接投資企業,而是委托具有一定投資經驗的信托投資公司投資,特別是經過這幾年的快速發展,社會財富迅速聚集,巨大的社會財富聚集到銀行金融機構和民間個人的手中,民間個人的投資意識也很強,但是由于中小民營企業缺乏信息的透明度和信息的不對稱,民間資本就無頭蒼蠅到處亂碰,民問資本投資沒有方向,而中小民營企業正值大力發展的高峰期,需要大量的資金,可是由于金融市場的委托投資機制沒有形成而造成兩者對峙的局面,這時政府的引導,金融市場制度的健全此時就顯得更加重要。

3.證券發行市場“發育”不完善

目前我國證券發行市場是政策性的主導型市場,在這資本市場中往往是國有企業的投資及產權轉換的一個具有特定功能的場所。盡管現在狀態有所改變,中小民營企業要獲取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的資格仍然是相當的困難,雖然這里面有中小民營企業自身需要改制,需要真實地、透明地公開會計信息等因素改變,但證券發行市場制度的完善,改變是中小民營企業能融到資金必不可少的前提。

4.金融市場服務品種“單親”

經過這幾年的快速發展,金融市場也逐步完善,但卻是還不發達,金融服務品種單一,這也是中小民營企業難以融

得資金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此政府要大力發展會融市場,開辟其他更多的金融服務品種,如融資租賃等非銀行的金融業務。融資租賃是中小民營企業進行長期資金融通的有效方式,中小民營企業可以在資金短缺或不動用運營資金的情況下,以現有的資產、效益和未來的收益作保證來獲得或更新機器沒備,達到融資和技術更新的雙重目的。

二、中小民營企業融資的幾種“過招”對策

(一)企業“多練內功,強身健體”,提高抗擊打能力

欠發達地區的中小民營企業雖然出生先天基礎不足,條件不如“國”字號,但是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來改變。首先,中小民營企業要進行制度創新,如產權制度創新,在保持自己家族控股的前提下,吸納非家族投資者的資金,使中小民營企業由單一的業主制向投資主體多元化轉變,克服“小而散,小而弱”缺陷,提高企業抵抗資金風險的能力。其次,改變理財觀念,提高信用等級,誠實守信,規范經營;加強與大企業的聯系。借助大企業的信譽為企業自己擔保,獲得銀行資金;加強與金融機構的聯系,時常通報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企業的資金運營情況,爭取金融機構的信任,按金融機構的信用評定標準來規范企業的各項規程制度及各種企業行為。第三,完善、健全企業財務制度,理清財務會計帳目,提高財務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方便稅收等同家部門及金融機構的審計,使投資者隨時了解企業的財務信息,增強對企業的信任。第四,源動和激勵企業管理人員的秘極性,特別是懂得融資,能為企業融資出謀劃策的人才,何必要讓他們參加人股,參與投資,留住人才就贏得資金。

(二)開辟溪徑,建立誠信的擔保制度,“聯保貸款”融通資金

中小民營企業可以根據行業或者其他途徑,建立幾家或者十幾家的誠信聯保制度。金融機構拒絕中小民營企業貸款的申請,大多基于風險難以掌握的思考,而“聯保貨款”的方案足為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加上一道“企業風險共擔”的保險,其組建誠信擔保的中小民營企業中各自拿出相當于貸款額20%左右的現金建立共同的“風險基金”,聯保企業中任何一家如沒有及時的還貸,銀行都將沒收“風險基金”作為清償。其最大的優點是打破常規,創新了融資和擔保的新機制,把風險和利益與企業自己捆綁在一起,而這樣的“聯保”方式企業之間還能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做到-榮俱榮,一損俱損,誰都不愿意作繭自縛,損害自己的利益。中小民營企業通過這種既不需要另外擔保,也不用抵押的聯保貸款方式,就能融到一定期限和額度的資金。

(三)政府“搭臺”完善資本市場,市場“唱戲”開辟融通渠道

篇10

關鍵詞:小額貸款公司 運營績效 制度設計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初衷帶有較強的政策意味,也就是說是為了服務那些在傳統銀行信貸關系中的弱勢群體,包括農戶和小微企業等(何文廣等,2012)。然而,作為商業性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又必須依照商業化模式來進行市場化運營。因此,在政策目標和經營目標之間進行權衡是小額貸款公司無法避免的選擇,也是影響其運營績效的一個重要因素。本文通過對湖州市轄區內14家小額貸款公司運營情況的分析,并運用計量方法實證檢驗影響其經營績效的因素,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制度設計進行了探討和研究。

一、湖州小額貸款公司運營現狀和特點

截至2012年末,湖州市全轄共有小額貸款公司14家,注冊資本總計27.7億元,經營范圍由注冊地向周邊地區延伸,目前,信貸業務服務面已經基本覆蓋湖州市所有縣區。2012年末,湖州市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余額43.62億元,為全市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余額的2.35%;比年初增加3.72億元,為全市金融機構新增貸款的2.07%。截至2012年末,湖州市小額貸款公司累計發放貸款108.63億元,同比多發放17.51億元;不良貸款余額為1.2億元,比2012年初增加1.12億元,不良貸款率達2.74%。2012年,湖州市全轄小額貸款公司實現凈利潤3.82億元。在穩健貨幣政策的背景下,隨著經濟金融發展環境的變化,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經營發展也產生了一些跟以往不同的新變化,并對當地信貸市場形成了一定程度影響。

(一)貸款對象中企業占比呈微增趨勢

從各月情況來看,2012年以來湖州市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累計發放額中企業貸款累計發放額占比均超過40%,并呈現小幅穩步微升的趨勢。截至2012年末,該項占比為43.7%,較2011年同期提升7.81個百分點。盡管當前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發放對象出現“企業化”苗頭,但在其貸款整體用途上并沒有影響對“三農”的支持力度。2012年末,農、林、牧、漁業貸款累計發放額占比為26.59%,分別高出服務業貸款和其他類貸款10.25個和7.34個百分點。另從貸款對象看,2012年末,企業貸款中的農村企業貸款余額為13,84億元,占全部企業貸款的31.14%,高于2011年同期水平4.87個百分點。

(二)貸款客戶呈現集中的趨勢

截至2012年末,湖州市有8家小額貸款公司最大單戶貸款余額達到其資本金5%的上限,占所有小額貸款公司的57.14%,比2011年同期提高7.14個百分點。從實際發放貸款的額度來看,2012年末湖州市轄內14家小額貸款公司前10大戶貸款余額在總的貸款余額中占比達19.9%,較2011年底提高了1.25個百分點。湖州市小額貸款公司中10萬元以下、10萬~50萬元和50萬元以上的貸款分別占總的貸款余額的0.39%、11.75%和87.86%。其中,50萬元以上貸款的占比與2011年同期基本持平,依然保持著十分高的比例。

(三)單筆貸款的額度呈居高不下的趨勢

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組成結構中單筆貸款的金額大小呈現居高不下的趨勢。與2011年相似,其中單筆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貸款占比接近1/3,為29.56%。截至2012年末,有50%的小額貸款公司的十大貸款戶中存在單戶貸款余額超過1000萬元的客戶,也和2011年相似。在收益受限的情況下,小額貸款公司要實現良好的財務績效,發放單筆金額較大的貸款以獲取成本支出上的優勢是其必然選擇之一。當然,湖州市所有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的控制還是嚴格遵循了《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有關“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的要求。

(四)貸款利率期限結構倒置呈收減趨勢

調查顯示,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利率水平和貸款期限的結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在著一定的不同,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期限越短,利率水平越高。以吳興區某小額貸款公司為例,利率水平20%以上的貸款期限都是6個月以下,而期限6個月以上的貸款利率水平都在20%以下。該公司負責人介紹,當前期限較短的貸款,特別是3個月以內期限的貸款多為臨時性調劑貸款,過橋資金周轉和貸款墊付等占比較高。這類貸款風險相對較大,只有高利率才能覆蓋高風險,一般情況下都控制在接近基準利率4倍。2012年末小額貸款公司1年期以上貸款的利率與3個月以內貸款的利率之間的最高差額為4個百分點,低于2011年同期4.21個百分點。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民間借貸風險集中爆發后對上述此類資金需求的減弱。

(五)貸款風險呈上升趨勢

湖州市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的貸款形式是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信用貸款占比僅為2%~3%,加上每家公司都制定有嚴格的風險防范措施,一直以來不良貸款率都控制在0.1%左右。但是,由于受到宏觀經濟環境和政策變化,以及同業競爭加劇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隨著小額貸款公司業務過度擴張,其信貸資金風險隱患不斷積聚,資產風險問題逐漸暴露。2011年下半年以來各公司的不良貸款率均出現不同程度的上升。2012年末,湖州市小額貸款公司不良貸款余額是2011年末的16.45倍,不良貸款率也從2012年初的0.18%驟升至年末的2.74%,并且是2011年同期的15倍左右。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績效分析

作為一類新型的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與銀行之間還存在著一定的差異:首先,小額貸款公司不能吸收公眾存款;其次,服務對象有所不同,銀行更青睞大中型客戶,而小額貸款公司的對象則是急于用錢或達不到銀行貸款門檻的企業。最后,小額貸款公司的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小額貸款要堅持服務“三農”。此外,在服務企業方面,小額貸款公司的門檻要相對低一些,審批速度快,尤其是擔保形式靈活多樣,為那些急需資金周轉的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提供了一種新的融資渠道(盧亞娟、蔡則祥,2011)。經過近4年的試點實踐,湖州市的小額貸款公司為當地經濟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但受資本規模和經濟環境等因素的影響,小額貸款公司的盈利狀況也出現了分化趨勢:在湖州市所轄吳興區、德清縣和長興縣等地區的小額貸款公司由于公司注冊規模比較大、當地資金需求旺盛,資金周轉較快,加之發放貸款的利率較高,因此,相應地,其盈利能力較強。而所轄安吉縣地區的小額貸款公司由于上述因素較為不利,故其盈利能力也相對較弱(見圖1、圖2)。

(一)信貸需求旺盛地區的小額貸款公司盈利普遍較好

數據顯示,湖州市所轄吳興區的小額貸款公司盈利狀況最好,該地區3家小額貸款公司資本收益率在18%左右,最高達26.2%,最低也在14%以上。該地區以生產童裝為主的紡織業較為發達,與其配套的上下游中小型企業相對集中,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手續簡便、貸款期限靈活等特點,滿足了當地特色行業的小微企業旺盛的流動資金需求。相比之下,在湖州市所轄南潯區,由于南潯農村商業銀行一家獨大,導致當地信貸供給過于集中。該區小額貸款公司2012年末實現凈利潤4894.23萬元,按照與年末總注冊資本4億元之比粗略計算,資本收益率僅為12.24%。如果不考慮小額貸款公司的社會效益,單就資本投入的回報而言,其盈利水平明顯低于目前銀行類金融機構。

(二)資本規模較大的小額貸款公司盈利能力較強

湖州市所轄的吳興區和德清縣各有1家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在3億元以上,而德清縣另2家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也達2.5億元,上述吳興區的這家小額貸款公司從2008年9月開業至2012年近4年時間里實現利潤7856.63萬元,是轄內調查樣本中經營狀況最好的公司,而同屬吳興區的另1家注冊資本為1.5億元的小額貸款公司從開業至2012年則僅實現凈利潤2127.33萬元,遠遠落后于前一家吳興區小額貸款公司。按現行《指導意見》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向不超過兩家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不超過資本凈額50%的資金。而本身注冊資金規模越大的小額貸款公司也越容易受到銀行的青睞,相對規模較大的公司更容易從商業銀行融入資金。在當地人民銀行組織的問卷調查中,湖州市所轄安吉縣兩家小額貸款公司的負責人均表示資本規模小是制約其利潤水平的主要因素,為提高盈利能力,其將著手增資擴股。

(三)貸款用途多樣化及平均單筆貸款金額較大的公司盈利水平較好

數據顯示,湖州市盈利狀況相對好的幾家小額貸款公司,其貸款用途均有側重點地選擇某一行業,其余貸款則較為平均地分布在農林牧漁業、工業和服務業之間,往往并不局限于傳統的農業及相關產業,且這家公司平均每戶貸款的規模都在170萬元以上(累計貸款額/累計發放貸款戶數)。其中,盈利最好的一家公司的平均每戶貸款規模高達326萬元。而從兩家盈利水平相對較差的小額貸款公司來看,其貸款對象行業類型較為分散,平均單筆貸款規模僅90萬元左右,雖然分散了風險,但也增加了經營成本。此外,我們通過調查發現,經濟較發達縣區小企業的貸款需求通常都在50萬元以上,而這些客戶都是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黃金客戶”。如果小額貸款公司堅持著重定位于“三農”,則很可能失去這些“黃金客戶”。反之,如果小額貸款公司堅持效益第一的商業化發展定位,則可能與“小額、分散”的政策性指導原則不符。并且,我們還發現,小額貸款公司的各項費用支出與貸款額度大小確實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由此可見,湖州市轄區內多數小額貸款公司選擇發放較大金額貸款來控制成本支出、提高管理效率,是實現良好財務績效的一種選擇。

三、實證檢驗與分析

為進一步分析影響小額貸款公司盈利水平的相關因素,根據王騫和王滿倉(2011)的研究,并結合本文的有關分析,我們構建以下模型對小額貸款公司利潤的影響因素進行實證檢驗。

P=c+β1?loan1+β2?loan2+β3?loan3+β4?loan4+β5?IR+β6?NPL+β7?client+εi,t其中:P為小額貸款公司的凈利潤;loan1、loan2、loan3和loan4分別代表小額貸款公司的農林牧漁業貸款、工業貸款、服務業貸款和其他類貸款;IR為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加權平均利率;NPL是小額貸款公司的不良貸款余額;client為小額貸款公司的客戶數;c和ε則分別是常數項和誤差項。

本文經過選擇以湖州市轄區內12家小額貸款公司作為分析樣本,從其財務報表中選取2012年有關數據,利用STATA軟件對上述模型進行簡單回歸分析。實證檢驗的結果如下:

實證結果顯示模型的整體擬合度較好。小額貸款公司所有類別的貸款與其利潤均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這說明擴大放貸整體規模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的盈利水平有著直接的影響。從另一個層面來看,由于小額貸款公司放貸資金的主要來源為股東的注冊資本金,放貸規模的大小取決于資本金的大小,這也從一個角度印證了我們前面有關資本規模越大的小額貸款公司的盈利水平越高的判斷。而從貸款結構來看,β1大于β2,表示農、林、牧、漁業貸款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盈利的貢獻度從整體來看要高于工業貸款。由此可見,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小額貸款公司遵循服務“三農”的目標可以實現經營目標和政策目標的有效統一。小額貸款公司客戶數與其盈利水平的關系雖然不具有統計學意義上的顯著性,但是其負相關的關系依然可以從一定程度上說明我們前面關于貸款集中度與小額貸款公司盈利水平之間的關系,也即集中度越高,盈利越高。但是,從不良貸款與公司的盈利呈顯著的負相關關系來看,如果小額貸款公司在發展中缺乏準確的戰略定位和經營目標,盲目擴充資本,降低信貸準入門檻,試圖通過尋求業務超規模發展來增強規模效應,而不注重對信貸結構的有效調整以及對信貸投放中“大額、集中”風險的防范,則將無法避免因不良貸款風險而對盈利水平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因此,在信貸投放集中度和不良貸款之間的權衡將是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所必須面對的現實選擇。

四、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的制度設計

(一)明確市場定位,落實政策扶持,實現經營目標和政策目標的協調統一

為提高經營績效,小額貸款公司要明確自己在農村金融市場的定位,扎根鄉鎮,細分當地信貸市場,遵循服務“三農”的小微企業的宗旨,積極為專業種植戶、養殖戶和特色產業中的小微企業等生產經營性微小客戶提供信貸支持,覆蓋金融機構信貸盲區,成為現代農村金融體系的重要補充。雖然,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著金融業務,但卻享受不到正規金融機構的待遇。因此,政府必須相應提供更有效的補貼手段來彌補小額貸款公司過高的經營成本。根據浙江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稅收留成補助的有關規定,湖州市政府也相應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如營業稅區級留存部分3年內實行先征后獎政策、企業所得稅區級留存部分“三免二減半”政策、第4~6年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區級留存部分返還60%,以及對自然人股東5年內股金分紅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區級留成部分實行先征后獎政策等。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各區縣財力不一,存在各區縣落實政策進度、力度不均的現象。對此,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將落實小額貸款公司財政稅收優惠政策作為政府考核的重要內容,一是使小額貸款公司享有村鎮銀行、農信社的補助政策及稅收優惠政策,營業稅應參照農村合作銀行3%的稅率征繳;二是運用政府財政資金成立小額貸款公司專項基金,在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初給予一定支持,發展具備一定規模后歸還資金繼續支持其他小額貸款公司;三是對小額貸款公司支持“三農”的補貼落實到位,以提高小額貸款公司支農支小的積極性。在小額貸款公司發展到一定的成熟階段后,還可考慮向人民銀行申請支農再貸款。

(二)合理控制小額貸款公司的資本規模,加強其與商業銀行的業務合作和創新

資本規模的大小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績效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從本文的實證分析可以看到小額貸款公司績效好壞不僅僅局限于資本規模大小,由于業務過快擴張引發的不良貸款也會對利潤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因此,為實現自我經營和發展的良性循環,小額貸款公司應該堅持自身的經驗特點,不盲目追求大而全。應結合當地民間融資實際狀況,合理布局資本規模和用途,發展成為專業的信貸零售機構,還原小額貸款公司應有的金融機構屬性。我們認為向銀行融資的機構家數限制可以適當放寬,從2家增至4家,并選擇其中一家主要合作銀行,將所有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銀行資金納入統一授信管理,據此監控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流向以及公司運營情況。在分散融資銀行的風險的同時也避免了小額貸款公司自身過度融資的風險。可以與商業銀行開展合作,由小額貸款公司推薦客戶,商業銀行發放貸款,并收益分成。這樣既解決了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問題,又降低了商業銀行的業務成本。

(三)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股東持股比例和經營范圍等限制,并引入市場競爭機制

浙江省對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原則上要求為“當地民營骨干企業,凈資產5000萬元以上且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近三年連續盈利且三年凈利潤累計總額在1500萬元以上……主發起人持股比例不超過20%,其余股東持股比例不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對股東準入條件的限制使發起人股東僅有20%的權益,不利于提高其對公司實施長遠規劃的積極性。同時,限制每家小額貸款公司只能在一個很小的地域范圍之內(比如一個縣或區)經營,將導致其客戶經營行業集中度增高,容易發生關聯貸款。并且,客戶償債能力與行業景氣關聯程度緊密,這就加大了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風險。此外,政府部門給小額貸款公司規定的負債率上限是0.5倍,而銀行的負債率是10多倍,其中農村信用社的負債率實際上更高。這就導致很多在項目拓展和風險后管理方面毫不遜色的小額貸款公司由于受到負債率的限制而無法爭取足夠資金。因此,我們認為要爭取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股東持股比例的限制,收縮過于分散的股權。同時要允許小額貸款公司跨地區經營、競爭和兼并,打破壟斷的經營模式,在競爭中成長壯大。此外,我們也認為可以把0.5倍的負債率上限提高到2倍,并由商業銀行和借貸市場來決定是否向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融資性貸款。

(四)適度放開對“小額”的認定標準和對利率的管制

“小額”的大小,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在不同的地區和不同的經濟環境,應該是不同的。浙江省《關于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協辦發[2009]71號)中規定,“小額貸款資金流向要遵循‘三七原則’,即原則上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余額的70%應用于單戶貸款余額100萬元以下的小額貸款……”但從湖州市的現實情況來看并非如此。小額貸款公司的各項費用支出與貸款額度大小存在著較為顯著的此消彼長關系。因此,我們認為認定100萬元以下為小額貸款的標準要求過緊,而將貸款金額調整為200萬元顯得更為合適。同時,從國際上成功的小額信貸實踐經驗來看,貧困和低收入者更加關注的是貸款的可獲得性、便利性,只要能連續獲得貸款支持,他們可以接受相對較高的利率。我國小額貸款公司業務單一,目前幾乎只能做貸款業務,其收入主要來源于利息。因此,相應提高利率水平是實現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可持續的關鍵之一。對此,我們認為應逐步放開利率管制,用市場手段來調節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