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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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

篇1

關鍵詞:民間借貸;困境;法律規范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民間借貸并不是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概念,并且從現在已有的文獻看并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與清晰的界定,本文認為可以從概念的含義和形式對民間借貸的概念進行界定。

本文認為狹義上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按照不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進行的貨幣或者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間金融的形式。廣義上的民間借貸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

民間借貸的交易主體具有多樣化的特點,比如有的民間借貸交易是以自然人的身份獨立開展資金融通活動;有的民間借貸交易是依托民間借貸組織為中介而進行,有的民間借貸交易是在自然人與企業法人之間進行[1],如此多樣化的交易主體相應地導致民間借貸的形式多樣化,民間借貸的形式包括:自由借貸、民間中介借貸、民間互助會,典當行等。

二.當前中國民間借貸市場規模與現狀

當前我國民間借貸市場規模越來越大,對經濟發展影響也是越來越大。1995年,中國的民間借貸資金約有700至1000億。90年代中后期以來,民間借貸的發展速度更快,規模更大,而且形式越來越多,信用工具越來越復雜,對社會經濟余融生活的影響越來越大。2002年,在廣東、福建和浙江私營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通過民間借貸市場的融資規模大約相當于國有銀行系統融資規模的1/3左右[2]。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對全國20個省份的實地調查顯示,2003年底中國民間借貸的規模在7405至8146億元之間,占同期正規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增加額的比重近30%左右[3]。央行的調查統計表明,到2010年3月末,民間借貸余額為2.4萬億,占當時借貸市場比重5%以上,而近兩年來,我國民間借貸資金量逐年增長,存量資金增長超過28%。特別的部分地區民間借貸規模發展迅猛,據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7月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顯示,溫州民間借貸規模已達1100億元,溫州有89%的家庭或個人、59.67%的企業參與民間借貸,浙江省之外,還有江蘇、福建、河南以及內蒙古等省區,其中內蒙的鄂爾多斯民間借貸規模據保守估計大概是2000億,且最高年利率在60%以上,已超溫州地區,50%以上的居民都參與了放貸與借貸的資本運作。

通過以上數據,我們可以發現民間借貸市場規模已經很大,并且有逐年擴大的趨勢,但是我國民間借貸的極速發展和迅猛擴大的結果卻潛藏著巨大的風險,一旦爆發就會產生很嚴重的后果。比如近兩年來溫州老板的跑路、自殺多和民間高利貸有關。除了溫州,江蘇"寶馬鄉"高利貸市場崩盤事件,其涉及人員之廣、資金量之大著實讓人觸目驚心,還有福建、河南、山東、內蒙古等地接連發生的債務人出逃、中小企業倒閉等事件,這些事件的爆發直接破壞了民間信用機制,沖擊了當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雖然政府的最終介入及其扶持政策暫時穩定了市場信心,但民間借貸的制度風險及其法律規制問題實已無法回避。

三.民間借貸的困境

民間借貸盡管有自己的一套運行方式,但是,這種運行方式是建立在慣例和自律基礎上的,并不像正規金融機構那樣在政府的制度設計和安排下產生,所以民間借貸活動的程序不規范,

在加上民間借貸缺少像法律這樣的硬約束,缺乏立法上的監管,使得民間借貸在利益的驅使下,以及一些不法分子的利用下,已經脫離了生產和自用的途徑而是用于投機圈錢,滋生短期行為,非法集資的現象屢禁不止。使得部分民間借貸往往伴隨著高利貸甚至帶有黑社會性質。這些不法及不規范行為引發了一系列嚴重的經濟糾紛和社會問題,甚至危害到了社會的安定。然而,長期處于地下隱蔽活動狀態的民間借貸由于往往會與高利貸、非法集資等不法行為聯系起來,而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嚴格監控,并且屢遭非理性的治理整頓,使得民間借貸只能游離在法律之外,進行地下運行,這樣使得民間借貸的問題更加得不到的解決和保護,民間借貸的發展陷入了沒有盡頭的惡性循環,并且為爆發民間借貸危機埋下了隱患。民間借貸的正常發展正面臨著嚴峻的形勢和困境。

(一)法律上缺乏對民間借貸的規范與保護:

現階段我國在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法律規范本身不健全、規定不統一。目前,對民間借貸進行規范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數量較少,并且相當零散,尚未形成系統的制度體系。從內容上看,沒有明確民間借貸在金融體系中應有的地位,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權益保障、交易方式和合同要件、利率水平等方面規定都不明確,二是在對民間借貸的調節實踐中,主要是政策在發揮作用。對有的民間借貸問題的處理沒有法律依據,僅依據政策進行,從而缺乏穩定性。并且已有相關法律規范和政策之間相沖突。既表現為法律與司法解釋的沖突,也表現為法律與政策的沖突。三是法律嚴重滯后現實,與民間借貸實踐活動相矛盾。民間借貸法律規范缺少,但我國的民間借貸卻大量存在,因此與之相關的糾紛以及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也日益增多[4]。

(二)監管的障礙

主要體現在對民間借貸監管的相關制度和法規的缺乏,監管技術不夠先進和監管態度的非理性嚴格。

首先,當前中國民間借貸的監管法律不健全。當前我國關于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沒有專門的法律去明確其在現行金融體系中的地位,也沒有相應的法律去約束和規范民間借貸,為民間借貸的監管提供法律依據。

其次,當前中國民間借貸的監管專業化水平低。 經過多年的金融改革,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雖然提高不少,但是同發達國家相比仍顯得落后,主要表現沒有一個專門的平臺統一對現場監管、非現場監管以及市場準入信息進行集中有效的管理,僅能根據監管人員的經驗了解民間借貸的歷史情況。并且民間借貸是游離于正規金融組織之外的非正規金融活動,金融監管部門依靠現有的監管力度和監管手段,難以獲取民間借貸的真正活動情況和準確的數據資料[5]。

再次,由于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沒有專門的法律可以遵循,造成監管部門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力度不能很好的把握,容易因為打擊高利貸和非法集資而管制過嚴,殃及民間借貸的正常發展。而無視民間借貸對經濟發展的功績,不區分民間借貸的優劣之處,非理性地封殺了民間借貸合法存在的空間,堵上了民間借貸進入正規金融市場的道路。

(三)民間借貸的不規范

1、借貸當事人信息不對稱

民間借貸中貸款人對借款人的信息不甚了解,即信息不對稱。民間借貸關系中的貸款者在放貸前并沒有對借款人的資產狀況等信息進行詳細了解,這為不講信用的企業肆無忌憚地通過民間借貸渠道大量貸款埋下了隱患。而且,民間借貸的放貸人在放貸后也不能掌握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情況,更無法約束貸款人合理使用借款。

2、借貸合同不規范

由于我國民間借貸行為多產生在熟人之間,因此民間借貸的行為通常比較隨意。借貸過程中經常簽訂的是不規范的借貸合同,或者簽訂"借條"作為借款和雙方權利義務的憑證,甚至只是當事人之間口頭約定便產生效力,這些不規范的行為往往會影響了借貸行為的順利實現,導致借款糾紛的出現。

3、償還協調機制不完備

民間借貸中,貸款人大多是憑借對借款人的信任而發放貸款的。盡管沒有直接的抵押品,但人們通常認為應該由貸款的自然人及其家人來償還全部債務,這實際上是擴大了"抵押品"的范圍,相對于正常貸款中僅以抵押品或企業全部資產為債務追索限度,這實際上是無限追索了。當發生或可能發生違約時,貸款人缺少與借款人的協調。貸款人想到的只是如何索取自己的本金和高額利息,卻不知此時企業可能連本金都難以償還。如果此時能夠減免企業的高額利息,并改以較低的利息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則有可能實現貸款人和借款人的雙贏。

4、民間借貸經營上的分散性

提供民間借貸服務的個人中介和機構中介在經營和服務上具有分散性的一面,基本都是各自為政、分散經營,組織結構也很不完善。這樣既不可能產生科學的管理模式,也不可能形成規模經濟效應,從而不利于民間借貸的健康和長遠發展。

5、信用的缺乏導致民間借貸不能的順利進行

民間借貸很多都靠信用來維持借貸行為的進行,但是有些個人缺乏信任,有些中小企業,由于其自身規模小、競爭能力相對較弱、自有資金不足、銀行融資不易、市場信息不暢、人才缺乏等先天缺陷,使得信用缺失行為更為嚴重。這一系列的信用問題,不僅影響了民間借貸的順利進行,而且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

(四)引發犯罪問題

當前民間借貸活動,在高利潤的驅動之下有的民間借貸活動不可避免地朝著非理性的空間發展,從事民間借貸的主體很有可能涉嫌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高利轉貸罪和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罪、貸款詐騙罪等罪名,民間借貸帶來了高度的資金風險,擾亂了正常金融秩序甚至影響當地社會穩定。

我國民間金融市場由于長期缺乏有效的監管,合法民間借貸容易與高利貸和非法集資混雜于民間金融市場之中。其中絕大部分的"高利貸"民間借貸交易出現問題后難以尋求國家公權力救濟,放貸方通過黑惡勢力來幫助追索債務。高利貸現象和高利貸犯罪對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都造成了沖擊,干擾了貸款管理制度和貸款秩序。除了高利貸之外,非法集資也是民間金融市場上的一顆毒瘤。近年來不少企業再融資困難的情況下,不得不鋌而走險非法集資。高利貸和非法集資不僅不利于合法民間借貸發揮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還會影響正常金融市場秩序,阻礙經濟健康發展。

(五)引發的金融問題

民間借貸從一定程度上分流了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使得企業從正規金融機構更難貸到款,轉而通過民間借貸融資,進而形成民間借貸不斷擠出正規金融機構正常放貸、企業不斷通過民間借貸融資的惡性循環。

一方面,在高額利潤的驅動下,從事借貸交易的個人或者組織可能會通過合法或不當的行為手段從正規金融機構貸出資金,然后再利用這筆資金去從事高利潤的民間借貸。銀行存款的減少直接導致了銀行信貸總量的減少,進而導致對企業貸款的減少。另一方面,人們可采取多種渠道向銀行貸款,并將貸到的款再投入到民間借貸市場上,賺取二者之間的利率差。在銀行信貸總量一定的前提下,這使得銀行向企業發放的貸款更加少了。于是,企業就得更加依靠民間借貸來籌集資金,這就使得民間借貸市場更加擴大,并擠出銀行貸款,最終形成民間借貸融資額不斷擴大,銀行貸款額不斷減少,企業不得不更依靠民間借貸,融資利率不斷上升的惡性循環。

(六)引發社會問題

上述的金融風險的發生,以及民間借貸引起的犯罪率的不斷攀升,最終會導致一系列的社會問題。這種民間借貸由于涉及的人員通常較多,而其活動又局限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內,風險無法有效分散,當償付危機發生時,會產生多米諾骨牌一樣的效應,使參與者的利益嚴重受損,甚至導致黑社會性質的行為、惡性暴力行為、以及不堪高利貸壓力自殺身亡事件(比如包頭億萬富豪金利斌的自焚事件)的屢屢發生,對社會安定產生了極其嚴重的負面影響。民間借貸的犯罪率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浙江"億萬富姐"吳英非法集資案就是典型。對于民間借貸來說,目前在我國從正常的合法的借貸行為演變為非法的,帶有欺詐性的犯罪行為好像并不遙遠。

四.民間借貸的法律解決機制

目前,我國民間借貸規范性差,從而導致各種問題的滋生,民間借貸進入了一個惡性循環的困境之中,要想讓民間借貸打破怪圈走出困境最根本的辦法,就是建立健全的法律規范體系,構建和完善具體制度,使民間借貸主體權利義務規范化,將民間借貸納入規范化軌道上來,促進民間借貸的正常發展。

(一)確立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劃清與非法民間金融行為的界限

由于當前落后于經濟發展的民間借貸制度建設,造成了我國民間借貸活動長期處于合法與非法相交界的模糊狀態。目前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還有賴于確定民間借貸真正的合法地位。

為了有效管理民間借貸行為,首先重要的一環是,將民間借貸與其他非法的民間金融行為嚴格區分開來,其中比較重要的就是明確民間借貸與高利貸和非法集資的界限。其次,要在法律上明確區分現有民間借貸的合法成分與非法成分,對其分別準確定義,明確合法民間借貸的活動內容和范圍,從法律上予以保護。"對民間借貸,在法律上要界定出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對資金來源是否正當,使用是否合法等方面加以規范。"張健華教授建議[6];而對非法的民間借貸特別是危害性極大的民間借貸活動,比如,無真實借貸內容、以詐取他人錢財為目的、對抵押品提出不當要求、收取超出法律規定范圍的高利息等借貸活動,均要以法律形式明令禁止。

(二)建構相關法律以規范發展現有民間借貸的活動

目前,我國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條文僅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等。然而這些法律法規還遠遠不能滿足目前的實際情況,相關職能部門應針對目前民間借貸的情況,盡快建立和健全適應民間借貸行為的法律法規,來應對民間借貸普遍存在且迸一步擴大的趨勢。具體地說,可以從設置民間借貸機構和規范現有民間借貸活動兩個方面來建構相關法律制度:

1、允許民間資本設立合規的民間借貸機構,并創設相關法律規范民間借貸機構。

可以允許民間資本創建合規的民間借貸機構,并與現有正規金融機構共存;明確其職能是專門從事合法的民間借貸工作。這樣將民間借貸的地位用法律予以明確,指明民間借貸的活動內容是與正規借貸互相補充,互相促進的,可以實現民間借貸和正規借貸的良性共存。除了明確其地位之外,還可以對其機構類別、組織形式、設立條件、審批登記程序、業務范圍、市場退出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從而為我國民間借貸機構的建立和發展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

2、建構相關法律以規范發展現有民間借貸的活動。

可以在民法中增設民間借貸部分,同時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引導現有民間借貸組織及其行為規范化。具體而言可以從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交易方式、合同要件、利率水平、借貸最高額、違約責任和權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確[7],對合法的民間借貸與其他非法融資手段的區別與界線進行明確的法律解釋,從而用法律手段規范、保護符合經濟發展的民間借貸行為,保護合法民間借貸雙方的利益,引導民間借貸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

民間借貸基本以信用為主,一般沒有擔保和抵押,這加大了民間借貸的風險,因此,要通過制定法律來規定對于資金數額較大的民間借貸必須有抵押或者擔保。對法律規定擔保抵押須辦理登記手續的,可以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讓應有的權利得到法律保護。

隨著民間借貸糾紛越來越多,而我國的訴訟程序復雜,耗時長,費用高,加上民間借貸本身手續不全,難以取證,使得民間借貸的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甚至出現采取非法手段追討借款等現象,致使本來的合法行為轉向了非法甚至犯罪。因此建立民間借貸的救濟渠道是很重要的,我們可以對民間借貸糾紛采取調解為主訴訟為輔的程序。通過立法授權某些部門或機關在管轄范圍之內進行調解,對于不能調解的,可以通過簡易法庭,適用簡易程序及時審理,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完善民間借貸監管的法律制度

建立起對民間借貸行為的有效監管和制約機制,其主要目的是要規范民間借貸的活動,保證民間借貸資金的良性流動,防范民間借貸風險,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而只有在立法先行的情況下,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在監管方面的完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明確我國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監管主體和對象。

長時間的民間借貸運行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規則和習慣,我們可以發展民間借貸行業的自律組織,發揮民間借貸自律組織在借貸監管中的主體作用。對于民間借貸進行監管的政府主體必須是確定的,這樣可以杜絕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相互推諉。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形成互動,可以充分發揮自律組織的作用,共同維護民間借貸的良好運行。

我國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主要監管對象是合規民間借貸機構,之前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要求創設民間借貸機構,并且制定相關法律來規范這些機構,其目的之一就是為了更為高效的對民間借貸活動進行監管。對這樣的民間借貸機構按照一般金融機構的監管方式進行監管。這樣,一方面可以促使民間借貸機構向規矩金融機構的轉化: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處在同一競爭水平上,消除對民間借貸的歧視。

2、從利率控制入手,強化現有民間借貸的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要對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規定要進一步具體化,要針對不同類型的借貸確定具體的利率上限,對違規者要進行嚴懲。只有抓住利率這個核心,才能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監管。建立民間借貸利率信息的監測體系,不僅對引導我國民間借貸有序健康發展有積極作用;同時,對改進提高金融調控水平有重要作用。因此,要建立一種有效的民間借貸利率信息的檢測體系,引導民間借貸有序規范發展。

3、改進和完善監管手段,健全內部審計監督機制。

首先,應提高有關法規的可操作性,加強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等手段的綜合運用。其次,改變目前的手工操作,盡快實現監管手段的電子化,實現監管的網上運行,提高監管效率。再次,應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部門,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并將內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情況作為工作重點。要暢通信息反饋和報告渠道,保證審計結果及時、完整地為最高決策層掌握。

參考文獻:

[1] 蘇虎超.民間借貸活動與金融犯罪相關問題探析[J].中國刑事法雜志.2011(6).

[2] 鐘偉.中國金融風險評估報告[N].2002.

[3] 韋熙.中國民間借貸的現狀和出路[D].碩士學位論文.2007(4).

[4] 徐燕青.我國民間借貸法律規范的完善[D].湖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10).

[5] 張志昆.當前中國民間借貸研究[D].中央民族大學碩士論文.2010.

[6] 劉操.我國民間借貸監管法律問題研究[J].南方論刊 .2011(5).

篇2

民間融資作為民間資金需求與供給的一種趨利對接規則,是相對于正規金融而言自發形成的民間信用形態。民間融資的健康發展,對我國的經濟不無裨益。目前,地方市以上級轄區由于財政、稅收、交通等一系列便利條件,更容易留下優質的金融資源,金融服務在縣域地區的發展漸漸跟不上地區發展的需求,欠發達縣域地區金融正規勢力日顯薄弱,在經濟多元化發展、資金需求日益旺盛的作用下,民間融資日益活躍,規模迅速壯大。但是究竟縣域地區民間融資規模情況如何?就這一問題,本文結合益陽縣域情況,運用分析方法,得出結論,望能得到些許啟示,提供有價值的理論及實踐參考價值。

二、縣域民間融資規模特點分析

(一)益陽市縣域民間融資規模估算

為了能更完備、更客觀地反映出益陽縣域地區民間融資規模,筆者采取兩種方式對縣域民間融資估摸進行估算。一是根據抽樣調查問卷形式,聯合益陽市經濟委員會和益陽人行各縣支行,踩點160家中小企業和200戶居民,結合收集、整理、借鑒2006-2008年《益陽統計年鑒》等相關歷史文獻資料估算出2006年-2008年益陽市縣域地區民間融資規模。二是經驗估計。運用經驗模型,歷史數據,結合益陽實際情況,得出結論。

1、方式一

結論估算方式如下:(1)條件設定:一是縣域民間融資主體為縣域中小企業和居民戶;二是縣域中小企業民間融資借款方式限定為兩種①股金(企業內部集資,向員工定向集資)。②向其他單位和個人借款;三是有民間融資發生的縣域中小企業設定為80%;四是有民間融資發生的居民戶數分別按2006-2008年各年總戶數的37.5%、46.5%、49.5%計算。(2)估算方法設定:民間融資總額為中小企業估算的戶均融資乘縣域戶數加上居民戶均乘縣域總戶數的匯總數。

2、方式二

對益陽市縣域規模估摸方法:設立假設條件:(1)限于地區民間融資的主體包括縣域中小企業和居民(包括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2)縣域企業融資限定為固定資產和用于流動性生產部分;(3)縣域中小企業占全市中小企業比約為80%;(4)根據調查經驗所得,按照50%的縣域居民有民間借貸發生額。

說明:①基礎數據來源于2006-2008年益陽統計年鑒

不難看出,表1和表2估算益陽縣域民間融資規模的結果根據年限的不同,存在差異。2006年推算結果總體差異根據寬窄口徑不同為148093.09萬元~188276.858萬元,2007年差異為-32265.22萬元~31870.964萬元,2008年差異為254113.13~345283.42。兩張表的差異可以解釋為:(1)基本方法不同。表一主要為實證研究,通過對160家調查企業和200戶居民調查得出縣域民間融資規模估算結果,表二更多運用歷史文獻經驗數據,再結合益陽市目前情況推算其縣域民間融資規模,給定寬、窄兩種口徑進行民間融資規模分析;(2)樣本點選擇的差異。表一樣本點來源于益陽市所轄4縣市,表二樣本點更廣泛,樣本數量更大,通過樣本點得出的結論來源于全國的、國外文獻的經典數據;(3)調查時間的差異。表一調查時間鎖定在2006年、2007年、2008年三年,表二的部分數據來源的調查時間相比較長,也較早,調查時間區間更大。(4)被調查者對民間融資的認可態度、方式不同。調查中,被調查者的基本素質、知識水平各有參差。存在調查數據與真實情況的偏差。在調查中,部分居民被調查者的借貸資金用途在于所屬企業融資,而這部分資金可能在企業中又有所反映,出現重復。總體而言,表1、表2的結論均來源于實踐結果,通過大量的歷史數據積累、抽樣調查等方式進行論證,根據有關統計數據,采取縣域地區分企業和居民戶相加匯總得出。兩者都是對縣域企業和居民民間融資狀況的客觀反映,較具參考價值。

(二)縣域民間融資規模的特點及發展趨勢

1、縣域民間融資發展迅速,總量規模不斷增長

據對湖南省益陽市縣域160家企業、200戶城鎮和農村居民問卷抽樣調查測算(參見表一),至2008年末,全市民間借貸總量約為119.54億元,比2006年增加77.09億元,增幅為181.6%,占全市人民幣貸款總額的57.6%,比2006年民間融資規模占貸款總額比率上升了25個百分點。在表二中,民間融資的規模由2006年的57.26億元(窄口徑)或61.28億元(寬口徑)增加到2008年的億元85億元(窄口徑)或94.13億元(寬口徑),年均增長約為21.87%(窄口徑)或23.96%(寬口徑),民間融資總量規模在逐年擴大。同時,民間融資微觀主體融資金額也呈上升趨勢。縣域中小樣本企業民間借入資金余額戶均規模152.22萬元, 比2006年增加106.53萬元, 年均增長%; 樣本居民2008年末通過民間借入資金余額戶均1.8萬元, 比2004年增加0.9萬元, 年均增長50%。

2、縣域民間融資覆蓋面廣泛,融資范圍不斷擴大

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約77%是用于解決生產經營流動資金不足,約23%用于固定資產投產;農戶得到民間借貸在生產及生活中的分配比例是58∶42;城鎮居民民間借貸資金約74%用于投資經商。隨著農業產業化、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業的快速發展,生產經營資金需求日趨旺盛,從而為民間借貸提供了廣闊的空間,也使民間借貸需求結構發生了明顯變化,農業產業化、高新技術、新型工業、房地產等企業對民間資金都有需求,且民間借貸需求大額增加,小額減少,且需求主體比重也發生了變化。以往小額民間借貸集中在農戶之間,一般用于婚喪嫁娶和小孩上學等應急性需求,大額借貸集中在中小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之間,現在民間大額借貸需求主要體現在中小民營企業。

3、縣域正規金融相對萎縮,間融資規模逼近正規融資規模

一是民間融資年均增速快于貸款和GDP增長速度。近年來,益陽市金融指標“量”、“質”呈現雙升態勢,金融支持經濟發展提速。2006年-2008年貸款余額凈增37.35億元,年均增速超過了10%,益陽市經濟在金融的有力支持下2006年-2007年GDP平均增速達到了14%,益陽市縣域民間融資規模年均測算增速在25%(窄口徑)到35%(寬口徑)之間,增速遠快于貸款增速,也遠快于GDP增速。二是民間融資占金融機構貸款比重逐年提升。2006年到2008年,縣域民間融資規模占全市金融機構各項貸款比重在33.65%到41%之間(規模測算模型2,窄口徑)或36%到45.36%之間(寬口徑)占縣域金融機構貸款比重在68.6%到94.9%之間(窄口徑)或73.45%到105.15%之間,呈逐年遞增態勢。縣域民間融資規模已經逼近或者超過縣域正規金融規模。

民間融資在縣域發展如此迅速,對這一現象的解釋主要是金融優質資源的傾斜化、集中化,縣域正規金融的相對萎縮,使得縣域民間融資發展速度快于城區。歷史數據顯示,益陽市自2000年城市信用社退出市場,接踵而來的商業銀行縣級以下機構大量撤并,金融體系便呈現斷層,縣域金融嚴重萎縮,導致信貸服務空間延伸不足,廣度和深度受到極大限制,近四年金融業務明顯向中心城區(益陽市區)快速集中。2004年中心城區貸款余額從2001年末的49.9%擴大到51.2%,貸款增量從2002年的60.23%擴大到80.46 %,提高20個百分點。其中商業銀行貸款向中心城區集中的環比增速,2002年和2003年均達到2位數,農行連續3年以年均15%的增速迅速向中心城區集中,而同期中心城區GDP占比僅為總額的29.3 %,低于新增貸款份額51個百分點。縣域中小企業及居民的信貸需求難以滿足,往往求助于民間融資。

4、非正規融資性質股權化,融資行為理性化

近年來,益陽市全民創業的熱情高漲,城鄉居民投資意識不斷增強,一些持有較多富裕資金的民間融資者已不滿足于“食利”式的債權性融資,而是更具戰略眼光,傾向于“投資”式的股權性融資,將借貸資金折算成股份或以合伙形式投入到各類項目,共享投資和利潤。據樣本監測點顯示,近幾年,股權性融資在企業籌集資金的過程中被廣泛的運用,在民間融資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6-2008年分別上升了7.3%、10.2%、13.6%。如南縣鑫欣漁業有限責任公司,現有入股會員2358人,企業融資規模達680萬元,比2006年增長26%,入股者不僅能保利分紅,還得到了企業飼養技術和產、供、銷一條龍服務帶來的實惠。

隨著民間融資市場逐漸趨于成熟,轄區民間融資行為更具市場性和公開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顯。首先是融資價格隨行就市,并依據信用、風險、期限等進行定價。據監測點數據顯示,2006年以來民間融資利率波動與銀行實際利率大體相似,兩者差距一般在8-10個百分點之間。二是融資方式更趨規范。據監測數據顯示,以書面協議方式發生的融資額占86%,以擔保或抵押方式發生的融資額占14%,同比分別增加了7%和4%。三是銀行式付息。民間融資付息方式雖由借貸雙方協商,但基本上還是參照銀行的結息方式來執行。

三、民間融資規模發展風險問題分析

(一)民間融資法律制度不完善,易造成法律風險

民間融資發展勢頭強勁,規模日益擴大,但是目前民間融資的監管體制一直沒有形成。為防止民間融資的無序發展,就要制定完備的法律和相應制度予以監測和合理規范發展。目前民間融資法規情況:一是我國民間融資相關法律法規條款分散,沒有一部專門的法規對民間融資進行規范和引導。分散的法律法規條款不易為民間融資主體掌握,其司法解釋法律效力較低,不能從專業的法規角度來規范民間融資。二是現行的民間融資相關法律制度,缺乏對民間融資合法地位的認同。民間融資作為正規金融服務的補充形式,在優化資金資源配置與促進民營經濟的發展中發揮著功不可沒的作用。三是民間融資相關法律的滯后性,阻礙了民間融資的正常發展。

(二)實際管理缺失,道德風險難于防范

管理的缺失易導致民間融資的無序發展。由于相關針對民間融資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對民間融資的監管存在空白,導致對民間融資資本的管理不到位,由于缺乏管理,民間融資資本目前基本處于無序的狀態,體現出了較大的風險性、投機性,很難保證資金的安全和合理運用。民間融資雖然是建立在人熟、信用的基礎上,但個別人利用這種關系一次性大額借款不還,形成民間融資風險,調查中存在借出資金3萬元已達4年之久,該借款戶已外出打工并切斷和債權人的任何聯系,使債權人資金無法收回形成損失。

(三)民間借貸趨利性、盲目性極易導致經濟結構性風險

民間借貸具有隱匿性,使得地方政府對本地資本市場供求狀況和資金投向難以把握,使民間借貸往往集中于熱點行業。資金流動盲目性導致產業結構、資金投向不均衡,不僅極易造成投資損失,更不利于經濟發展和農村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微觀經濟實體投資的非理性極易導致熱點行業內部企業林立,難以形成適度競爭和合理聯合,導致行業生產規模過剩,造成社會整體投資邊際效益下降,當社會投資邊際效益為負時,民間借貸的風險就會加大。

(四)高利貸的存在,給社會帶來不良影響和極大危害

相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以上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但仍有眾多民營企業鋌而走險采取過高的利息來融資進行冒險,過高的利率一方面加重了經營者的財務負擔,不利于民間融資的健康發展;另一方面還助長了高利貸者非法在社會上吸收存款,從中漁利,使社會上出現了少數食利的“掮客”。雖一時解決了資金匱乏的矛盾,但必定受其高負債所帶來的影響。若是因市場銷售不佳、自身經營存在問題等因素導致企業難以支付到期債務,企業往往通過吸收新的高息本金來償還到期的高息負債,拆東墻補西墻,如此惡性循環會嚴重影響企業健康發展。一些地區,有的因討債發生斗毆致傷,還有的與黑惡勢力結合,暴力討債,影響社會穩定。

四、指導民間融資規模發展的意見及建議

(一)法律定位:出臺相關規范性法規

民間融資一直處于“半公開”狀態,民間認可度極高,官方無準確定位,這不僅抑制了其正面作用的發揮,也無益于規范其借貸行為。對民間融資要加強疏導,明確其合法地位,加以規范。要加緊制定促進和規范發展民間融資方面的法規,在借貸對象選擇、手續履行、風險控制等方面進行引導和規范。對民間借貸法律定位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則:一是承認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二是規定民間借貸得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三是民間借貸應繳納相應的稅收;四是明確民間借貸在利率、合同等方面的若干通行原則。因此,建議盡快出臺《民間借貸管理辦法》,將民間借貸納入法制化軌道,納入金融監管范圍,為規范民間借貸構筑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四是盡快出臺民間融資相關法律法規,將民間融資納入法制軌道,納入金融監管范圍,為規范民間融資構筑合法平臺。

(二)制度安排:對民間融資的相關指標進行監測

建議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來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一是建立地區性監測通報系統。由人民銀行和統計局選點監控,定期抽樣采集民間借貸活動的有關數據,特別對規模、利率變動等情況定期監測,及時掌握民間融資的變化情況,適時向社會披露信息和提示風險,增強民間融資參與者的法制觀念、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三是加快金融創新力度,將民間資本導入金融體系。如利用利率手段來促進、發展關系型民間融資,就是出資者可以利用其對借款者所掌握的信息來進行區別定價,即根據風險狀況、合作關系長短來確定融資價格和抵押水平。又如組建農村合作銀行,鼓勵民間資本參股,這樣一來,大量的游離資本將吸納入銀行體系等。

(三)引導規范:政府、銀行聯動引導民間融資發展

篇3

【關鍵詞】民間金融;風險成因;監管

民間金融在我國的形成和發展已經有了悠久的歷史,早期的民間金融是在大家互相了解和信任的基礎上形成的,經過了這么多年的發展,雖然形式和方式有了變化,但是信用這個基礎一直沒有變也不能變,否則,在發生那么多的借貸危機和風險的情況下,這種金融模式是不會存活并越來越發展壯大的。和官方金融相比,民間金融的形式和其有很多不同,但是它τ詮憒蟮鬧行⌒推笠檔淖試俗,對增強百姓對我國金融的信心和我國的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1 我國民間金融風險的問題

1.1監管主體不明確

民間金融形成的時間很早,并且經過這么多年的發展,已經是我國金融體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它并沒有被國家正式的承認并納入正規的地位,所以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對著一點也是沒有辦法立法并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我國有關金融的法律很多,但是成熟的卻不多,而對民間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就更加少了。所以,這對于民間金融的合理有序發展一直不能有效的開展,對它之中存在的風險和違法犯罪現象也并不能合理的避免和有效精準的打擊,并且民間金融和流程和運作都是有著比較隱蔽的特點,無法進行有效的監管就很有可能無法避免民間金融在流轉的過程中出現一些非常情況從而對地方造成許多不好的影響甚至國家的經濟有序發展甚至國家的穩定都有一定的妨礙和威脅。如果事情出現之后再由相關部門出面解決,就會影響百姓對它的信任,這個時候再解決已經為時已晚了。

1.2國民素質以及從業人員的素質較低

在信用的基礎之上將資本的使用權利進行讓渡的行為即是借貸的本質。民間金融主要存在于民間,特別是農村欠發達地區,其經濟社會的落后條件決定了其具有互和違約風險較低的特點。在目前這個物欲橫流的時代,人們普遍追求物質生活忽視了對于精神生活以及道德的關注,社會道德底線不斷被打破,在利益最大化的驅使之下,“旁氏騙局”現象不斷發生,各種跑路事件時有發生。民間金融交易的機構組織對于從業人員的要求相當嚴格,例如典當行業,他們的從業人員必須熟悉多種業務,其他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房產、機動車輛、歷史以及高科技等也必須廣泛涉獵。目前典當行業的發展不景氣,逐步被邊緣化,其對于優秀人才的引進遠遠落后于銀行業。并且開設典當這門課程的高校只有湖南經濟學院和天津大學。如果沒有系統學習典當知識直接從業,就會造成典當行業人才供給短缺,嚴重影響典當行業發展。

1.3民間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遇到困境

民間金融領域政府全能行政主義的模式較普遍,這就造成了政府在民間金融監管作用過大,而社會作用較弱。這種監管模式會導致政府監管的人力和物力成本較大,而且必須承擔社會風險和道德風險的共同打擊,監管效果可想而知。通過對民間金融體制進行改革,問題在于政府付出的成本預算以及承擔的社會風險和道德風險常常無法精確預測,所以無法對制度改革的可行性有效評估。從江浙地區已經開展的制度變革來看,民間金融監管體制可以變革。制度是一種公共產品,它在供給和需求雙方力量共同作用下產生。如果二者力量達到平衡時,制度就可以延續下去。民間金融領域,制度供給的力量或者大于制度需求的力量,或者小于制度需求的力量,正是這種制度需求的不平衡給我國民間金融監管造成了很大麻煩。

2 我國民間金融風險成因分析

2.1我國民間金融風險的內生原因分析

2.1.1民間金融機構的自身脆弱性

在快速發展的經濟環境里。基本上所有的金融機構都在負債運營,該特征迫使金融機構在運營中充滿了不確定性,脆弱性是所有金融機構的特征。相比于我們的國有金融機構,民間金融機構負債率更高,所以脆弱性的特征給民間金融機構帶來的風險更為嚴重。從分析來看,由于地理位置和親緣關系發展而來傳統經營方式和現在民間借貸機構的運營方式遠遠不同,資金借出者們通常不了解資本的最終去向,在這種情形下,如果某批資金償還不了,那么這個地區里的民間借貸會產生盲目的從眾心理,負債率高的民間金融機構旺旺無法再很短的時間里償還所有借貸人的資金,導致民間金融機構資金流出現斷裂,導致崩塌。所以民間金融機構本身的脆弱性給他們帶來的風險基本上無法規避。

2.1.2民間金融內部組織的不健全

民間金融組織的發展一般依靠親緣關系,這種關系雖緊密但是不牢靠,一旦出現問題,沒有標準的流程去解決,這說明民間金融內部組織根本是無序的,跟正規的金融機構相比,一方面沒有規范的評價制度,另一方面沒有專業的評估人才。而且民間金融組織放款過程比較粗放,過程一般都是口條協議或者借條。而且這種借貸款一般都集中在某個地區,跟正規的機構不同,出現風險時,無法轉移分散,導致一旦發生風險,就很有可能引發當地社會危機甚至動蕩。

2.2我國民間金融風險的外生原因分析

2.2.1民間金融法律政策缺失

民間金融從誕生開始,就沒有得到政府的絕對支持,具有先天的弱勢。而且雖然沒有絕對的禁止民間金融,但是我國法律就沒有正規的認可和承認民間金融。民間金融一直沒有走進法律中,一直處于灰色地帶,政府也知道民間金融處于地下黑色地帶,但是我國從建國以來,就沒有真正出臺正規的金融政策對民間金融的支持,也沒有出臺過正規的法律法規來約束民間金融。所以,民間組織和個人通常為了追求更大的利潤空間,經常鉆法律的漏洞,故意宣傳有巨大的高額利息,忽悠民眾去購買。一般采用這種模式去籌集資金使機構正常運轉。如果有惡意的民間借貸組織以看起來正常的方式進行非法集資,騙取民眾投資,就很有可能導致詐騙案件的發生。

2.2.2監管制度不完善

跟正規金融機構交易不同,民間機構交易通常都是非正式場合開展的,這種交易方式一般沒有統一的標準流程,依靠的是雙方的信任程度,如果沒有問題,一切都正常,但是如果一旦發生分歧,在沒有憑證的情況下,雙方無法依靠法律保障自己的權限,不管是對借方還是貸款都是一個巨大的風險。政府對金融進行監管,首先建立在監管主體明確,監管機構獨立性,監管機構權威性,然后落實到監管是否能很好的執行,最后在出現問題的時候,能保證將損失降低到最小范圍內。中國的并沒有出臺相應的法律規定民間金融的監管主體、監管流程,這就導致非法集資在出現問題時,無法找到監管主體,讓民眾蒙受巨大的財產損失。

3 我國民間金融風險對策研究

3.1繼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防范理論

如何保障金融能夠健康運行,盡力完善當前的相關法律條文,化解和防范金融風險已成為我國加入WTO之后亟待解決的問題。首先,要使民間金融的地位得到合法性,由市場提供更多的基礎性的有關配置功能,逐步放寬對金融市場過多的限制,包括投資領域、市場準入和業務范圍。其次,民間金融以什么方式存在、向什么方向演進可根不同的社會和經濟環境進行調整和適應。最后,要加強對民間金融債權人的相關法律保護措施。同時我們重視民間金融,消除民間金融在借貸過程中的弊端,首先針對民間金融存在的風險進行管控,然后指定一些政策,這些政策能夠為政府制定法律法規提供依據。

3.2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民間金融不易管控,數額雖然總體大,但是主要的群體比較散亂,造成監管的難度大大提成,為了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降低金融市場的風險,所以一直沒有明確的監管體系。由于不受管控,民間借貸組織經常受到利益的驅使,做出瘋狂的舉動,而且一旦做大,也極易操控借款人,進一步擴大自身的收益。但是一味的打擊,嚴厲監管并不能引導其向良性的發展,也不能有效的降低其風險、因此,只有從手段上完善民間監管體系才能有效規避民間金融風險。我們一定要正式正規金融機構和民間金融組織,它們有各自的市場定位,應當具體細化其在不同領域的作用,針對不同的服務群體,開展不同的金融業務,將民間金融納入到監管之下。

3.3建立風險規避體系

民間金融中借貸方一般是個人或者中小企業,這一部分本來就難以形成有效的資源共享和信息共享。因此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對他們來說非常的重要,這樣一方面能大大提高他們獲取信息判斷信息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能保證承受最低的風險,大大降低民間借貸的風險。只有建立行之有效的信用體系,那些資金充裕的個人或者中小企業才放心的將錢借出去。因此,應當建立民間的征信體系和信用體系,不僅能夠促進民間金融的良性發展,而且能為中國建立征信體系做出貢獻。我們應當看到,如果建立了信用體系,不僅能為個人和企業服務,還能為整個金融市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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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特征;對策

對于民間借貸含義的界定,學者們可謂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萬江紅認為,民間借貸是指發生于彼此熟悉的個人之間,個人與企業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活動(萬江紅,2006)。宋磊認為,狹義的民間借貸是以私人之間的借貸為主,同時還包括個人向集體企業和其他資金互助組織的借貸。廣義的民間借貸是各種民間金融的總稱,泛指不通過官方正式金融機構的一切民間金融活動(宋磊,2005)。

民間借貸是農村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通過充分優化配置民間的閑散資金,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部分居民,個體工商戶,以及微型民營企業的資金短缺困難,填補了正規金融機構不能滿足中小企業大量融資需求的缺口,形成了對官方金融的良好補充和延伸,有效的緩解了民間資金供需之間的矛盾,對整個農村金融體系的運行產生重要的影響,并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順利開展。

一、農村民間借貸行為特征

(一)民間借貸具有顯著的自發性、互、社會性。民間借貸大多數發生在親戚、鄰里、朋友、同事等彼此較熟悉的人之間,以關系借貸、信用借貸為主,因而具有較強的社會性[1]。

(二)民間借貸主要用于微型民營企業、私營業主解決生產性經營短期流動資金不足的困難。農戶的借貸目的主要在于加大對農業和非農產業的資金投入,如購買農業生產資料等,少數也以消費和投資為目的。近年來,農村民間借貸呈現向商業、工業等領域延伸的趨勢,借貸用途和形式逐步多樣化,服務對象多樣化,涉及到農村居民、個體工商戶、微型民營企業等多類主體。

(三)民間借貸手續簡便,成本低,借貸雙方達成口頭或書面協議后,短時間內即可完成借貸程序。借貸期限具有較大的靈活性,能夠較好地滿足不同居民和企業的融資需求。

(四)親朋好友等熟人之間不計或者是少計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4倍的部分屬于法律保護范圍之外。

(五)民間借貸行為逐步趨于理性化。隨著借貸方式的公開化、透明化,借貸手續日益完備,借貸雙方大部分采取書面協議的方式,少數采取口頭協議、擔保方式。在借貸額和期限上,呈現小額、中短期趨勢,可見居民的風險防范意識有所提高[2]。

二、民間借貸是一把雙刃劍

民間借貸雖然能夠有效的緩解個人和微型企業的資金困難,但其不規范化操作和盲目發展也存在一系列的弊端。缺乏科學有效的金融監管和法律監管,容易出現高利貸、非法集資等不法行為,對金融秩序的穩定構成一定的威脅,在一定程度上沖擊正規金融體系。借貸雙方容易產生經濟糾紛和債務糾紛,甚至引發刑事案件,部分不法中介機構為了追逐高額利潤而放高利貸,不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比如,拖欠借款,口頭協議導致證據缺失,不能對借貸行為形成約束效力等。民間借貸資金在正規金融體系之外循環,銀行難以對其實施有效的控制,導致吸收存款減少,影響整個金融體系的正常運行。這些都對農村金融經濟的發展帶來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

三、促進農村民間借貸行為健康、有序發展的對策

農村民間借貸活動的發展壯大,從側面反映出農村居民、個體工商戶、以及微型企業的融資困境,政府應以此為切入點,強化宏觀調控職能,從多個角度出發,標本兼治,力爭改善農村金融環境狀況。

(一)加大對民間借貸行為的宣傳力度,加強對居民和微型企業的風險警示教育,提高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防范意識,同時普及相關法律知識。宣傳部門可以通過電視、廣播、宣傳標語等大眾容易接受的渠道在民間進行宣傳,讓廣大居民對民間借貸行為有更深入的了解,有正確的定位和認識。引導居民和企業在自愿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規范下理性借貸,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自覺抵制高利貸等不法行為,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二)完善立法,盡快出臺與實際情況相符的相關法律法規條例,提高民間借貸活動參與者的法律意識。相較于城市法律環境而言,農村金融的法制環境還不夠完善,制約了農村金融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因此,制定民間借貸法律顯得十分必要,應該明確規定借貸程序、方式、利率、大額借款的用途、還款方式、違約處理、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使民間借貸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從法律形式上嚴格區分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民間借貸,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高利貸、經濟詐騙、地下錢莊等行為,禁止居民和企業將所得的借款用于走私等非法行為,嚴格遵循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方針政策,推進民間借貸的規范化、合法化運行,引導農村民間借貸市場健康發展。

(三)完善農村金融體系,加快金融服務創新步伐,使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步入健康、有序的運行行列。農村金融機構應提高服務水平,增加信貸種類,拓展服務范圍,可增加小額信用貸款,不斷滿足民間大眾日益增長的資金需求,進一步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農村信用合作社應充分發揮農村金融市場的主力軍作用,推進體制改革,規范民間金融市場的發展,簡化手續,真正方便農戶和企業貸款,真正發揮合作金融組織的作用[3]。

(四)增加農村資金供給以滿足需求是根本,通過大力發展村鎮銀行、社區銀行、典當行、民意信用擔保機構等地方性金融機構[4],增加融資渠道,解決農戶、個體工商戶和微型企業融資難的困境。政府應加強宏觀調控,著眼于三農問題,在控制信貸風險的同時,通過采取國家補貼一定利息的方式,要求農村金融機構增加涉農信貸投放量,拓寬資金來源,用于改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田水利建設等。

(五)建立健全監管系統,將民間借貸納入金融監管的范疇,及時掌握民間借貸的相關動態信息,包括借貸利率、用途、額度、期限、還貸等各個方面,實施科學有效的風險控制,加強監督和管理。此外,政府應努力打造農村社會良好的信用環境,建立微型民營企業信用評級制度,對居民進行思想道德教育,引導其在誠信、守法的原則下參與民間借貸活動。堅持以誠實守信為榮,以遵紀守法為榮,有借有還,再借不難,推動民間借貸活動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秦浩然.對民間借貸的思考[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0(1).

[2]阮亞男,周小平.當前農村民間借貸新特征及相關建議[J].金融與經濟.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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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中小企業融資

民間借貸等民間金融行為是對正規資金的有益補充,能夠有效促進市場經濟發展,活躍和豐富金融市場,同時對于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將重點研究民間借貸對于中小企業融資的影響。

一、民間借貸對于中小企業融資的正面效應分析

民間借貸具有正面的效應,對于中小企業融資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具體來講,大致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對于緩解中小企業的資金供需矛盾具有積極影響。當前,伴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以及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中小企業所處的經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所面臨的風險及不確定性因素也越來越多。在這其中中小企業所受到的資金風險因素及制約因素日益凸顯,不少中小企業與有受制于資金的制約使得原有的良好市場前景受到限制,企業面臨發展停滯狀況甚至于破產倒閉。與這一狀況不相適應的是國家金融部門由于受制于政策及體制的影響,在資金信貸的投向上有所偏頗,在資金借貸結構/資金借貸總量以及資金借貸服務上都難以滿足中小企業社會發展的需求。不過相反地,我國居民手中留有部分閑置資金,借助于中小企業對于資金的迫切需求,這些閑置資金就可以發揮應有的作用,正是基于這一情況,民間借貸逐步建立并發展起來。民間借貸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緩解中小企業資金困境和銀行等國家金融機構貸款難的局面,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民間借貸的產生和發展可以積極有效地調節社會資金需求余缺,同時將原先分散在居民手中的閑置資金有效整合轉變為生產投資性資金,進而可以有效化解中小企業資金供求嚴重失衡的困境。

其次,可以推進社會資源的有效優化配置。對于民間借貸來講,雙方的信息都可以有效獲取,并且具有擔保便捷等相關優勢,因而民間借貸放款人可以深入地對于相關資金的使用途徑、借款人的信用狀況、投資項目的風險大小以及所投資行業的未來發展前景等進行科學合理地分析判斷,并在此基礎上選擇合適的中小企業來進行資金扶持。跟資本一樣,民間借貸也具有趨利性這一特點,民間借貸資金也更青睞于風險較低利率較高的行業進行借貸投資,在這一情況下,民間借貸資金就回向這一行業領域聚集并促進他們的發展,從這一角度上講,民間借貸可以在一定的范圍內實現社會資金的優化配置,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再次,有助于進行風險管理和監督控制。相比較與銀行資金借貸,民間借貸具有地域性強的特點,資金活動范圍相對較小,同時資金借貸雙方的關聯關系一般比較密切,可以有效規避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劣勢。在這種情況下,民間借貸的資金借方就可以有效監管借貸資金的使用途徑以及相應的資金投資項目,獲得最有效風險最低的投資項目,這樣民間借貸的借方就可以對于民間借貸資金在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和不確定性因素及時加以控制管理。這樣民間借貸的資金借方能夠快捷方便地跟蹤和反饋資金借貸事中和事后情況,這對于強化監管借貸資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民間借貸對于中小企業融資的負面效應分析

不過應當注意到,民間借貸也存在著較大的風險和負面效應。這就要求在肯定民間借貸積極作用的同時,充分關注到民間借貸可能引發的風險及存在的潛在不確定性因素,切實減小民間借貸的負面影響。

民間借貸相關法制不健全,而且借貸手續一般不完善,極容易引發借貸糾紛。當前我國的民間借貸行為還缺少專門的法律法規來進行規范,在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的背景下,民間借貸行為一般難以受到法律的保護,另外由于民間借貸手續簡介、形式靈活,在程序操作、擔保措施以及合同簽署等相關環節上都存在著不規范的現象,一旦民間借貸出現糾紛,違約風險就會比較大,對于資金的借方來講常常意味著損失。

民間借貸可以在短時間之內解決中小企業的資金難題,不過不利于中小企業的長期發展。民間借貸中的互助借貸以及中介性借貸形式靈活,手續簡便可以有效解決中小企業短期之內的資金需求,實現資金周轉,但是借貸資金的利率較高。如果中小企業的民間借貸資金規模較大,借貸周期較長,就會嚴重制約企業的正常生產運營,在這種情況下中小企業的日常經營資金鏈條很容易斷裂,導致中小企業經營困難甚至破產,這對于中小企業的長期穩定發展極為不利。

與此同時,民間借貸會導致企業資金陷入惡性循環。民間借貸中高利貸傾向較為嚴重,不少中小企業都是因為急需資金才轉向民間借貸,也正是由于民間借貸的應急效果,才使得民間借貸的高利貸傾向,在這種情況下,高利貸盡管可以幫助企業暫時渡過資金難關,但是也會加重中小企業的財務負擔,如果中小企業無法按時償還借貸資金或者是經營過程中出現問題,很可能就會陷入到借貸資金的惡性循環之中難以自拔。資金鏈斷裂往往就會使得企業出現破產風險,嚴重影響中小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

民間借貸行為中存在著一定的盲目性,在很大程度上這種盲目性會削弱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的實施效果。相比較于銀行等國家金融機構,民間借貸的投向范圍較為廣泛,而且民間借貸行為常常難以受到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制約和管控,基于民間借貸行為的趨利性,民間借貸等民間金融活動在進行投資時常常不考慮資金使用用途,而只考慮本息的收回。正是由于民間借貸的盲目性,國家的相關金融政策及產業政策都會受到影響,這部分借貸資金游離于國家宏觀調控范圍之外,會使得受產業政策保護的中小企業獲得的資金支持受到影響。

金融生命周期

階段融資來源潛在問題創立期創立者自有資金低資本化成長階段一以上來源+留存利潤、商業信貸、銀行短期貸款及透支、租賃存貨過多、

流動性危機成長階段二以上來源+來自于金融機構的長期投資金融缺口成長階段三以上來源+證券發行市場控制權分散成熟期以上全部來源保守的投資回報衰退期金融資源的退出:企業并購、股票回購、清盤等下降的投資回報

三、小額貸款公司等相關民間金融組織分析

小額貸款公司一般都是將小額貸款作為經營對象,開展的業務主要是中小企業發展、管理、投資、財務、商務、經濟信息等相關咨詢業務,小額貸款公司作為金融服務機構,所遵循的基本策略主要是小額速貸、持續發展以及有償使用,遵循的基本原則則是安全性、流動性以及效益性等。根據人民銀行的相關統計數據分析,全國小額貸款公司4000多家,貸款余額以及來及新增貸款金額逐漸遞增,在民間借貸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作為一種新型的民間融資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發揮的主要作用一般都集中在優化金融資源的配置、聚集民間資本、維護經濟金融的安全穩定以及規范民間借貸等。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利率跟銀行相比較是偏高的,但是它也具有自己的優勢,對于中小企業來講從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的門檻比銀行貸款要低得多,而且相比較銀行貸款,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形式可以有擔保貸款、信用貸款、抵押貸款等,這些比銀行貸款更加快捷、靈活,資金的審批環節和審批流程、審批時間也比銀行貸款要簡單得多,因此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正逐漸成為民間借貸的重要內容,是中小企業解決資金難題的重要途徑。

對于中小企業來講,融資難的問題依舊制約著其發展擴張,成為發展過程中的瓶頸因素。盡管不少銀行都放寬了對中小企業貸款的門檻,提高了對中小企業貸款的扶持力度,開設了中小企業信貸服務,而且不少中小企業也具有較高的信用程度,但是這些中小企業由于缺少充分的抵押物,依舊難以順利地從銀行獲得充足的借貸資金,滿足自身發展需求。同時,中小企業的融資方式較為單一,直接方便的市場融資渠道缺乏,同時受制于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存貨的流動性變大,這導致資金的流動性變小,中小企業資金鏈存在著斷裂的可能性及風險。正是在這一情況下,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及時有效地為中小企業提供充足資金需求,幫助中小企業解決資金難題,推動中小企業平穩健康有序發展。

四、強化民間借貸等民間金融組織發展建議

首先,盡快建立完善民間借貸相關法律制度,為民間借貸的發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制度保障。當前,我國在民間借貸方面缺少相應的法律法規,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民間借貸的發展和完善,要想推動民間借貸等民間金融的持續健康發展,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推動民間借貸市場的規范化不可或缺。通過立法來進一步確立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正確認識民間借貸的重要性,確定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合理,科學劃分正常的民間金融活動與非法集資之間的界限,確定好民間借貸的最高利率,積極為民間借貸構筑合法的經營平臺,并在實踐中進一步完善和修正,強化宣傳力度,有效引導相關人士學習及掌握相關借貸法律法規,明確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底線,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提升民間借貸參與人員或企業的風險意識和風險防范能力,對于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確保民間借貸的合法權益,促進民間借貸市場的健康發展。只有不斷完善相關民間借貸法規制度,積極塑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切實實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目標,才能保障民間借貸市場的健康發展。

其次,加快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并逐步放開國內金融

市場。民間借貸等民間金融的利率之所以較高,甚至是高利貸,主要是由于國家的利率監管造成了資金的價格發生了扭曲,并進一步導致了金融市場上的二次分割,只是地下金融的滋生,因此國家應當逐步放開利率管制,積極推進利率市場化進程,放開利率監管,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才能進一步緩和金融市場中的二元化分割格局,通過市場對資金需求來決定利率大小,并從根本上解決資金分派效率低下、政策傳導不順暢的現象。

當前,我國金融的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不過與之相伴隨的的是國家的金融機構服務能力并沒有得到較大提升。國家金融市場不放開,民間資金難以有效金融國家正規金融體系。要想實現民間借貸的規范化,就需要實現對內金融開放。政府應當積極引導民間資金進入各個類型的金融機構,并結合金融市場實際,進一步細分金融市場,并在此基礎上促進民間借貸利率的回歸。加快利率市場化改革,進一步開放國內金融市場,完善金融資源的配置機制,發展民間金融,有效緩解金融供需矛盾,切實提高民間金融在資源配置中的效率和效益。

再次,進一步放寬民間金融組織市場準入門檻,并嚴格退出機制。降低民間金融組織的金融市場準入門檻,積極創造公平、寬松的金融競爭環境,促進和扶持民間金融的科學發展。允許具備一定資金規模、具備經營者資質、組織結構框架完整、內部控制制度完善健全的民間金融機構合法化,積極引導民間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發展進行支持,有效降低資本交易成本,縮短交易時間,并將社會閑置資金吸收到合法合規的資金渠道中,建立多層次的金融體系有效滿足中小企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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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陸冰和諧社會視野中的法――非正式規范在法治進程中的作用探析[J]法制與社會2007(10)

[3] 陳蓉中國經濟法的發展目標――基于市場與國家的視角[J]甘肅社會科學2007(05)

篇6

[關鍵詞]P2P網絡借貸平臺;現狀;問題;措施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0015

1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現狀

P2P指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小額信貸交易,一般需要借助電子商務專業網絡平臺幫助借貸雙方確立借貸關系并完成相關交易手續。P2P網絡借貸平臺是互聯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出現與其他互聯網金融的出現一樣,是市場經濟自然選擇的結果,得益于市場借貸雙方的廣泛需求性。在P2P網絡借貸平臺上,一方是有閑置資金渴望資金增值的貸款者,另一方是有資金需求渴望流動資金的借款者,P2P平臺撮合雙方交易,并收取一定的手續費作為收入。這種模式不僅打破了傳統金融機構對融資渠道、融資對象和融資來源的壟斷,顛覆了傳統商業銀行不愿或者無法覆蓋和惠及中小企業[1],有效地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是銀行信貸體系必要和有效的補充;同時還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廣闊的投資渠道,提高了閑散資金的使用率,優化了市場資源配置。2014年年底,我國P2P平臺累計達到1575家,接近2013年800家的兩倍;2014年的投資人數達到了116萬人,成交額也從2013年的1058億元增長到2014年的2528億元[2],成交量迅速增長,2015年全行業成交量超過1萬億元。

然而P2P平臺在拓寬融資渠道、融資對象和融資來源的同時,也面臨著更大的風險,呈現出無序的發展狀態。P2P平臺在我國仍處于起步階段,還存在著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市場不規范、監管不嚴格、個人征信體制不健全和信息不對稱等問題。2015年P2P平臺“跑路”事件頻頻發生,其中大多是披著P2P外衣的“龐氏騙局”和資金鏈斷裂的民間放貸機構,尤其是e租寶事件之后,引發了P2P全行業的信任危機。因此,2016年P2P行業的發展面臨更大的挑戰,發現P2P網絡借貸平臺存在的問題并制定妥善的應對措施是當務之急。

2P2P網絡借貸平臺存在的問題

21法律定位不明確,相關法律法規缺失

機構法律定位不明確,現有法律法規還沒有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屬性作出明確定位,缺少專門的法律或規章對業務進行有效的規范,其運作模式只要稍有改變就可能越界進入法律的灰色地帶。法律法規的缺失使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找不到合適的法律依據將其納入監管范圍,比如,在保證利息模式中,P2P平臺未經許可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卻未受到相應的監管,其擔保經營行為已觸碰法律邊界;P2P網絡借貸屬于民間借貸,雖然在《合同法》中肯定了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性,但民間借貸的利率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 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P2P作為新興的民間借貸形式,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加以規范和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使得糾紛處理和業務定位無法可依[3],騙資、變相吸納公眾存款等非法活動頻發,投資者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22監管體系不健全

我國P2P平臺的監管體系不健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P2P平臺的中間資金賬戶的監管普遍處于真空狀態,平臺可以獨立使用中間賬戶的資金,借款者非法集資、將資金挪作他用或卷款跑路的風險極大[4];二是我國P2P平臺的進入門檻過低,只需經過簡單的程序和審核,一般的注冊公司就可以從事相關業務,導致平臺進入者質量參差不齊,大量沒有金融背景的企業涌入該行業。一方面,其中不乏有一些以金融詐騙為目的的進入者和一些道德素質低下的進入者,另一方面,存在部分缺乏經驗和技術的經營者,這些都會加劇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整體風險;三是行業整體的透明度、公開度低,財務信息披露不徹底。投資者無法通過P2P平臺的信息披露,了解平臺真實的財務狀況。

23信用風險突出

P2P平臺法律地位不明確,進入銀行征信系統的資格受限,整個行業的征信體系不健全。P2P行業難以了解借款人以往積累的各種信用信息,只能通過簡單的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個別有條件的可以借助以為的網上交易記錄,判斷借款人的信用水平和償債能力。缺乏征信系統的約束,極易發生欺騙行為,如果借款人刻意隱瞞或者造假,使用虛假身份信息獲取貸款,貸款人很難識別,從而無法做出正確判斷,以至上當受騙;個人信用體系尚未建立,部分借款人的誠信意識不強,導致拒絕還款和惡意拖欠現象嚴重;此外,還可能因為借款人違規使用資金導致無力償還,信用風險加劇。

24虛擬平臺信息不對稱,導致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在P2P網絡借貸平臺中,貸款者和借款者形成委托――關系,委托人的利益要依靠人的行為來實現。在該關系中,借款者掌握了貸款者的基本信息,而貸款者由于不參與借款者的投資管理活動,加之監管成本無法負擔,對借款者的信息知之甚少,二者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會引發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借款者在獲得資金后,由于貸款者無法對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管,有兩種選擇的可能性。一種是按照契約規定使用資金,到期還本付息;另一種是投資違約的高風險項目,在第二種情況下,如果投資失敗導致虧損,借款人為了實現自身的利益,極有可能出現“跑路”現象,導致貸款人的資金有去無回,這就是所謂的道德風險。

在該過程中,貸款者無法完全掌握借款者真實信息,為了獲得較高的收益,在借款者信息相同的情況下,大多數人會盲目選擇提供高利率的借款者,就可能導致逆向選擇。因為信用等級低而導致融資困難的借款人極有可能取粉飾財務狀況、掩飾真實信息等手段來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級,并故意提高借款利率[5]。劣質借款者驅逐優質借款者,大量優質借款者被迫退出平臺,導致P2P平臺借款人的整體質量下降。

3應對措施

31加強法律法規建設

立法機構應加強立法力度,加快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在對原有《合同法》以及與金融相關的法律進行改善的基礎上,制定與P2P網絡借貸平臺相適應的法律法規,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和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使糾紛處理和業務定位有法可依,投資者的權益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有些P2P網絡借貸業務在創新的過程中可能超出了法律的界限,但其對網絡借貸平臺的健康發展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因此應當明確法律界限,靈活立法,適當賦予網絡借貸平臺部分業務的合法地位[6]。

32建立健全監管體系

321法制監管和行業自律監管相結合

制定合適的監督管理法規,通過法律明確規定行業的監管主體、監管機構、監管原則和監管手段,進行行為監管,注重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服務行為的規范和合法性。過于嚴格的監管不利于P2P平臺的發展和整體創新水平的提高,針對一些高風險業務實施嚴格審慎監管,對于一般業務可通過行業自律進行監管,成立行業自律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設。與外部監管相比,行業自律監管的作用范圍和空間更大,效果更明顯。

322建立行業準入制度

在美國,網絡借貸作為證券類理財產品,其準入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批準。P2P網貸平臺必須取得由證券交易委員會頒發的證券經紀交易商牌照方可營業[7],而中國尚無行業準入制度。P2P平臺涉及的是與金融相關的業務,為防止進入者良莠不齊、魚龍混雜,由此可見,我國應該借鑒美國的經驗,設置行業準入標準,適當地提高進入門檻,對相關進入部門的注冊資本、管理人員素質、人才隊伍、技術條件和風險管理能力等提出明確的限制條件,將一部分資金缺乏的申請者排除在外,從而保證進入者的質量。

323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P2P平臺應編制完整的財務分析報告,計算與償債能力、盈利能力和營運能力相關的指標,定期披露財報的相關內容和相關預警信息,明確資本結構、資金使用狀況、業務流程及投資者風險,提高行業信貸透明度。借鑒美國的經驗,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準的監管方法,要求P2P 網貸平臺對收益權憑證和對應的借款信息做全面的披露,從監管角度促使美國 P2P 網貸業務走向合法化、透明化[8]。

33完善信用擔保機制

單方面的借款人信用擔保加之較為寬泛的信息核查不足以確保貸款人資金的安全性,信用擔保機制有待完善。P2P網絡借貸平臺應積極尋求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合作:一方面,資金的收取和發放均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而不是由P2P網絡借貸平臺自己進行;另一方面,通過引入第三方機構擔保的模式,將風險轉嫁給擔保公司,如果發生逾期或壞賬,由擔保公司負責向貸款者償還,擔保公司可以是受傳統銀行擔保業務萎縮之困尋求業務轉型的公司,也可以是風險承受和控制能力較強的保險公司。

34建立統一的信用評級系統

為了解決P2P網貸平臺發展過程中的信息“瓶頸”,首先應加大計算機人才的培養,從整體上提高國民使用計算機的能力。其次,利用大數據和云計算等網絡手段提高數據整合水平,結合客戶的網絡行為和歷史交易數據,綜合分析平臺用戶的信息,掌握其信用程度,建立一個統一的平臺用戶信用信息數據庫,從而方便了一套統一的信用評級系統的建立。這樣,不僅實現了信息共享,節省了單個平臺建立信用評級系統的時間和資金,提高了其專業性,而且貸款者就可以通過有效的信息評估,選擇信用良好的借款者,在降低道德風險的同時將劣質借款者逐漸擠出市場。

4結論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發展雖然對我國經濟發展有積極促進作用,但仍存在很多問題和不足。我們應該從法制建設、監管體制建設、信用建設和信息建設四個方面對其進行改進和完善,使P2P網絡借貸健康長遠發展,以獲得良好的經濟促進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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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葉湘榕P2P借貸的模式風險與監管研究[J].金融監管研究,2014(3):71-82

[5]談超,王冀寧,孫本芝P2P 網絡借貸平臺中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研究[J].金融經濟學研究,2014,29(5):100-108

[6]楊振能P2P網絡借貸平臺經營行為的法律分析與監管研究[J].金融監管研究,2014(11):25-41

篇7

【關鍵詞】溫州;民間金融;特點;合法化

2012年3月28日,國務院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批準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實驗區,并提出了溫州金融綜合改革的十二項主要任務。這一舉措使得溫州的民間金融備受關注。

一、溫州民間金融的特點

1、民間融資歷史悠久

溫州的民間金融歷史悠久,早在古代書籍《宋會要輯稿》及明、清《溫州府志》中就有多處關于民間借貸的記載。關于近代的溫州的民間融資,可以追溯到我國解放前,在上世紀的八十年代更是得到迅速發展。1987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溫州市利率改革試行方案》使得溫州成為我國第一個利率改革試點城市,金融活動也因此受到影響開始整頓。九十年代以后,溫州民間金融隨著改革開放的擴大而再度興起。2011年,溫州民間金融遭遇瓶頸,很多民營企業因遭受前所未有的融資困境而紛紛倒閉。2012年3月28日,國務院正式確認溫州為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并提出了改革方案。

2、參與主體廣泛

溫州民間融資的參與主體十分廣泛。借款者大多是個體工商戶和各種中小企業主,放款者包括資金富裕的工商戶、企業主、城鎮居民、甚至包括一些農戶。2011年7月,溫州金融風波期間,中央銀行溫州支行公布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顯示有89%的家庭個人和59.67%的企業參與民間借貸,規模高達1,100億元。

3、借貸方式靈活簡便

與正規銀行貸款繁瑣的手續相比,民間借貸主要是以現金交易為主并且手續簡便,只要抵押物足值,隨時可以放款。對于急需用款或者使用周期短的個人或企業,這無疑是最方便快捷的資金獲取渠道。

4、資金來源和投向多元化

民間融資的資金來源多種多樣,部分是城鎮居民、農戶、個體工商戶和企業的存款,部分甚至還有信貸資金、海外熱錢、私募基金和正規銀行貸款。近年來,民間資金的投向趨于多元化,為滿足經營生產而投資于不同領域。溫州對外投資煤炭、金屬、采礦等都是民間借貸的重點行業。

二、民間融資中存在的問題

1、高利貸產生的危害大

民間融資活動中產生高利貸,該情況下的款項金額大、利息高、期限短,一旦借款個人或企業經營受挫,高利貸會使其背負巨大償債壓力,甚至破產倒閉。而放貸者為了保證自身利益,在催討過程中容易發生惡性刑事犯罪案件,甚至逐步形成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危害社會公共秩序,嚴重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

2、缺乏正規的組織形式和運作機制

民間融資行為一直都沒有正規化程序,自然也就沒有正規的如銀行、信用社之類運作機制,這使得民間融資產生的資金效率低下。

3、缺乏有效機制的監管和有關法律的保護

溫州的民間金融由于自身的隱蔽性使得金融監管方面存在很大漏洞,使得參與者的自身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存在很大風險。此外,民間融資一直處灰色狀態,其法律地位沒有被認可,即民間融資一直是不合法的。這使得融資活動缺乏正確的引導,產生了諸多危害。

4、對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產生不利影響

由于民間融資中存在諸多不合法不規范的行為導致民間融資難以調控,不利于整體信貸結構的調整,從而對政府的宏觀經濟調控產生不利影響。

三、民間融資的合法化舉措

1、健全相關法律

頒布與民間融資有關的法律法規,使得民間融資活動有法可依,逐漸擺脫目前所處的灰色地帶。隨著相關法律的出臺,民間融資行為從法律上得到肯定和監管,在法的引導下走向陽光化,同時也為融資機構營造公平公正的環境。

2、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

除了法律上的肯定,還需要有關的監管機制加以正確地引導和指揮,對于非法借貸非法融資行為要嚴厲懲治,保護參與者的利益。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體系,強化對民間金融的信息管理。

3、建立正規的運作機制

建立正規的運作機制,例如創辦民營銀行、小額信貸機構等等。這些機構的創立是為溫州融資行為創造良好的運作環境。運作機制應當規范融資的形式和程序,按照程序為中小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融資服務。此外,運作機制必須提高辦事效率,避免不必要的冗雜流程來耽誤融資速度,爭取提高最快速便捷的融資服務。

4、嚴格控制融資利率最高限額

嚴格控制融資利率最高限額,鼓勵進行互助式的小額低息借貸活動。這一舉措無疑是有助于解決危害性大的高利貸的問題。或者是推行利率市場化改革,減少政府對利率的控制,而變為在自由市場下的利率。

5、建立保險制度,減少融資風險

地方政府應當積極行動,設立適當的保險機構,建立有序高效的金融擔保機制,降低民間融資活動中的風險損失,維護社會的安定。

總之,筆者認為,溫州民間融資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當地的經濟發展,特別是中小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但是其自身也存在很大的缺陷。因此應當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深化改革,采取必要的高效的措施,使得民間金融逐步合法化、陽光化。

參考文獻:

[1]王平.新形勢下我國金融監管與完善[J].法學雜志,2011(10)

篇8

關鍵詞:溫州;民間金融;陽光化

一、民間金融的界定

現代民間金融是相對于正規金融界定的,因此也可稱為“非正規金融”,指在政府批準并進行監管的正規金融活動之外所存在的游離于現行制度法規邊緣的金融行為,這些民間金融組織從事資金融通活動但并未在政府部門登記注冊,運作模式主要包括民間借貸、民間集資、地下錢莊、典當、合會等。民間金融的交易主體大多不能通過正規金融滿足資金需求,例如農民之間的相互借貸行為;民間金融的交易對象是一些非標準化的金融工具,不被正規金融所認可,而且民間金融也不存在固定和正式的交易場所,使得民間金融很難處于政府的監督管理之下。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雖然是相互對立的概念,但民間金融能對正規金融起到很好的補充作用。正規金融規模龐大,有一套標準化的交易流程,受到金融監管當局的嚴格監管和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信息公開透明,市場成熟穩定,利率成本和市場風險都比較小,是大多數金融主體的選擇對象。但正是因為正規金融的風險厭惡偏好和標準化的交易流程,很多具有成長潛力而資質不夠的中小企業無法通過正規金融渠道滿足資金需求。而且當前我國資本市場尚未成熟完善,民眾可選擇的投資路徑較少,銀行存款和理財的回報率較低,無法滿足廣大資金持有人的投資需求。相比之下,民間金融受到的規范約束較少,能夠為資金的邊緣需求提供支持,對正規金融起到了有效地補充作用。但是民間金融游離于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之外,信息不公開不透明,導致信息匹配成本和利率成本偏高,風險較大,威脅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依照當前溫州金融改革的背景來看,溫州民間金融的內涵已超越上述定義。經濟主體在銀行、保險、證券市場之外從事的資金融通活動均屬于溫州民間金融的范疇。單純從正規與否的角度定義去溫州民間金融是不符合現實情況的,因為溫州存在大量正規組織形式的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P2P等民間金融機構。溫州民間金融可分為兩個主體部分,即可監測民間金融和不可監測民間金融。隨著溫州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和鞏固加強,可監測民間金融包含的內容越來越多,例如,溫州市政府設立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監管小貸公司,從而將一部分民間借貸納入制度法規的正規監管之下;成立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鼓勵民間融資活動登記備案。而未來溫州民間金融陽光化的主要努力方向便是推動更多的不可監測民間金融轉變為可監測。

二、民間金融陽光化的內涵

本文認為現代金融是一種更為高效且理想化的金融體系。現代金融是貨幣流動的信用中介,具有市場價格的發現功能,對現代經濟的高速運轉提供作用,是調控宏觀經濟的重要杠桿。現代金融體制機制規模龐大,接受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信息公開透明,還享有政府隱性擔保,所以現代金融的資金配置功能十分高效,金融市場風險處于可控的合理范圍內,利率成本較低、安全性較高,通過多元化的運作模式,能夠為包括中小企業在內的大多數經濟主體提高資金支持,有效滿足經濟發展的合理資金需求,同時又因為信息公開透明,信息匹配效率高,對整體和局部金融風險的預防與處置機制更加發達,因此能夠有效滿足高風險高潛力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促進實體經濟持續穩定較快發展。所以現代金融市場呈現的特征就是,信息公開透明、快速匹配,受到合理監管和制約,基本上能夠滿足市場需求,利率成本低、風險小、效率高。正規金融和民間金融是相對的概念,但是它們都屬于現代金融范疇,有著各自的優勢和劣勢,任何對于正規金融和民間金融的改善都是朝向現代金融邁進。正規金融需要在政府部門登記注冊,包括銀行、券商、保險公司及其他正規金融機構,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嚴厲監管和相關法律規章的嚴格約束,正規金融行為呈現標準化、程序化和規模化等特征,因此正規金融體系比民間金融體系更為健全完善,正規金融市場信息公開透明,信息匹配效率更高,所以正規金融具有較低的利率成本、較小的金融風險和較高的安全性。針對正規金融的嚴格監管在全力杜絕風險的同時也將大量資質不足的中小企業拒之門外,而這些中小企業為實體經濟增長做出了重要貢獻,尤其是在以民營經濟為主體的溫州。中小企業由于自身原因和現實條件所迫,無法從正規金融獲取資金支持,阻礙其生產經營,甚至會因資金鏈斷裂而破產,即使是一些優質的中小企業也難以幸免于難。所以正規金融的資金配置效率要差于現代金融,并導致如今的信貸結構扭曲問題越發嚴重,閑置資金過多,資金短缺現象又十分普遍,正規金融在疏通投資需求和融資需求趨向平衡上的表現較差。民間金融游離于嚴格監管之外,其覆蓋面比正規金融廣泛,為邊緣需求提供資金支持,有效地補充了正規金融的缺漏。但是民間金融不公開不透明,信息匹配困難,缺乏必要監管和約束,信用風險偏高,導致民間金融市場利率成本過高、安全性不足,抑制了民間金融高效地發揮資金配置功能。民間金融陽光化實質上就是民間金融向現代金融的升級轉型。我們首先要理清民間金融陽光化的意義在哪,目的是解決什么問題。當前民間金融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利率成本過高、風險過大,導致資金配置效率較低,無法有效補充正規金融的缺漏。民間金融交易主要在地下進行,信息不對稱的問題較為嚴重,交易雙方或多或少都懷有投機動機,缺少信息公開與共享平臺,信息搜集和交易匹配要比正規金融困難很多,這就導致交易成本的上升,民間借貸利率要高出正規金融市場利率很多。另一方面,民間金融缺少正規的組織形式和經營模式,缺乏金融監管部門的必要監管,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及約束,使得民間金融的事前金融風險排查和事后金融風險處置能力較弱,民間金融的整體風險應對能力有待加強。只有民間金融的組織形式、運作模式和金融工具進一步多元化、專業化、系統化,才能有效解決高風險、高成本的問題,使得民間金融能夠充分發揮自身在資金配置上的優勢,對正規金融起到有效的補充作用,推動民間金融向現代金融的轉型速度進一步加快。

三、溫州民間金融陽光化進展

溫州民間金融十分活躍,民間金融組織結構多元化、運營規模龐大,對當地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已經形成了在全國范圍內具有代表性的“溫州模式”。由于缺乏有效監管和必要約束,溫州民間金融規模惡性增長,借貸關系錯綜復雜,乃至個別信用違約就能引致擔保鏈斷裂和流動性緊缺,進而導致爆發嚴重的信用危機和金融危機。自2012年3月國務院啟動溫州金融改革以來,溫州民間金融在邁向陽光化、正規化和現代化的道路上取得了諸多成果,溫州的金融環境得到了顯著優化,民間金融開始接受更多的規范化監管,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得到了有效解決。1.溫州金融改革的舉措和成效。規范民間金融組織,推動民間金融陽光化。2014年3月1日《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正式實施,這一舉措有助于規范溫州民間融資服務主體,包括民間資本管理企業、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和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與中小企業融資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規范有助于其提升自身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直接融資效率。設立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能有效解決民間金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提高交易雙方的匹配速度和效率,促進交易成本的降低。民間借貸服務中心是登記注冊平臺和信息公開平臺,它的設立推動了民間金融的公開透明,有利于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督管理。溫州設立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被很多地方學習,產生了一定的正向溢出效應,根據人民銀行統計,截止2014年6月共有15個省和自治區設立了77家民間借貸服務中心。在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進行登記的借貸雙方一旦遇到借貸糾紛,便可通過服務中心尋找解決糾紛的證據支持。金融監管當局在處理非法集資等犯罪案件時,也可以通過在民間借貸服務中心的登記備案尋找證據支持。完善金融監管體系,健全相關法律法規。設立溫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加強與商務局、經信委等單位的合作,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組織;由溫州市金融辦等單位牽頭,從公安、法院、銀監、財稅等11個相關部門抽調人手成立了金融風險處置辦,強化了溫州市處理金融風險事件的整體協動性;市公安局組建金融犯罪偵查支(大)隊,嚴厲打擊非法金融活動;設立金融審判庭和金融仲裁院以解決民事金融糾紛案件。2013年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是全國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和首部專門規范民間融資的法規。首創合理監管審判聯席會議制度,有效解決銀行及民間債務涉及面廣、處置難的問題。完善征信體系,提升企業信用水平,提高企業融資能力。溫州征信系統納入了13家小額貸款公司、2家村鎮銀行和所有在溫商業銀行,而溫州民間借貸服務中心也引入了征信服務。同時推動溫州市中小企業信用信息輔助管理系統、溫州市征信綜合數據查詢平臺和人行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的建設和推廣使用。征信服務在金融機構間的共享能有效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降低金融機構搜集信息的成本,增強了風險防范能力,確保民間金融有序發展。推動現代企業制度在溫州地區的建立與發展,引導地方企業積極參與資本市場。溫州民營企業多采用家族管理制,企業文化理念和經營管理方法比較落后,公司治理結構和財務管理制度較為混亂,扼殺了企業的成長潛力,以至于很難通過正規金融獲取資金支持,但民間融資渠道成本過高,只會讓本已經營不善的中小企業雪上加霜。溫州市政府鼓勵中小企業通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有兩方面好處:中小企業如果想通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首先需要進行公司股份制改造,及時披露企業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的相關信息,接受市場監督,促進企業資質的提升;直接融資成本較低,依靠資本市場龐大而復雜精細的運作機制,能妥善處理風險問題。對于在新三板成功上市的企業,溫州市政府會給予100萬元的獎金。2014年有223家溫州當地企業在新三板掛牌,快速彌補了溫州缺乏上市公司的短板。2.存在的問題。針對溫州民間金融的監管體系依然存在較多漏洞,各管理部門的職能既有所重疊又留有空白,導致金融監管當局工作效率下降,民間金融游離于正規監管之外的空間依舊存在。目前行使職能的監管部門各司其職,比如金融辦負責管理小貸公司,工商局負責管理典當行,經信委負責管理P2P,缺乏明確的金融監管主體,對民間金融監督管理工作的統一部署與協調難以進行,一旦出現問題,各部門容易相互推諉責任,使得溫州在防范和處置總體風險方面的能力相對偏弱。溫州民間金融在陽光化進程中的重點和難點就是如何保證新設制度和組織發揮應有的作用,比如新設法律規章能否有效保障民間金融交易雙方的權益,新設監管體制能否盡可能的涵蓋民間金融的方方面面,同時又不能制約民間金融的積極性,如何保證陽光化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對民間金融的監管要到位而不是繁雜,這些問題亟待解決。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設立的初衷是鼓勵民間借貸行為主動登記備案,促進民間金融公開透明,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既能提高民間金融配置資金的效率,降低民間金融的成本,又能方便監管部門掌握民間金融的市場動向,從整體上預防和把控金融風險。但現實與預期差距較大,在服務中心登記備案的民間借貸累計額只占溫州民間借貸總額的很小部分,因為大多數民間借貸行為主體本身就不愿接受公開。在推動民間金融陽光化的過程中,應增強陽光化對民間金融行為人的吸引力,為主動登記備案的借貸雙方提供法律保護優惠和稅收優惠等。

四、對于溫州民間金融陽光化的建議

一旦民間金融陽光化的概念梳理清晰,我們就有了民間金融陽光化的目標,能夠提出更具針對性的措施并及時落實。溫州民間金融陽光化是區域性金融體系升級轉型的過程,推動陽光化需要從內在和外在兩個方面著手。溫州民間金融陽光化的內在方面是指溫州民間金融的自我規范,以此提高民間金融的資金配置效率和降低風險。溫州民間金融機構如小貸公司、典當行、P2P等應該積極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和吸納金融行業人才,推動組織機構規范化、標準化,提高自身經營管理水平,從根本上解決民間金融資金配置效率的問題。同時,溫州民間金融機構可以成立行業協會,制定統一的行為規范準則,加強相互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提高民間金融行業自律水平。溫州市政府在推動陽光化過程中起著關鍵作用,政府應鼓勵和支持民間金融組織成立公共服務平臺,如現在已經存在的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鼓勵民間金融組織形式升級轉型為正規金融組織和機構,鼓勵民間金融組織在公共服務平臺登記備案、交易信息盡量公開透明,讓公共服務平臺能夠容納更多的民間金融活動,吸收更多的民間金融信息,促進民間金融市場的統一和規范,提升民間金融市場的運作效率。溫州民間金融陽光化的外在方面是指依靠外部力量(如政府、市場)規范溫州民間金融。首先,作為全國范圍內民間金融改革的排頭兵,溫州市政府應該努力爭取中央政府和省政府給予其在法律規章和體制機制建設上的特殊性,保證相關政策對溫州民間金融的針對性,只有這樣才能解決一般性政策對溫州民間金融陽光化推進速度的約束性,使得溫州在陽光化過程中將精力更多的放在解決實際問題而非如何沖破陳舊的制度束縛。然后,應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溫州民間金融體系,保障民間金融主體權益的同時嚴懲違法犯罪活動。當前,溫州市政府委派不同監管部門對相應民間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但還應成立統一的金融監管組織,加強金融監管工作的協調與配合,促進溫州民間金融監管體系化零為整,提高對風險的整體把控和處置能力。最后,應加快完善溫州市征信制度,建立征信信息共享平臺,以此提高對金融風險的事前防范能力,降低民間金融風險和信息搜尋成本,提高溫州民間金融的運作效率和安全性。投資需求和融資需求的疏導與平衡是民間金融在陽光化進程中需要面對的問題,也是民間金融實現陽光化后需要去解決的經濟問題。一方面社會閑置資金較多,另一方面社會融資需求又得不到有效滿足,資金融通渠道的疏導是民間金融轉型的任務和目標,這也需要在接下來的民間金融陽光化進程中不斷嘗試與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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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擔保有兩種:(一)一般保證,指由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二)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主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如果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但是,在大部分民間借貸中,大多數保證人對保證責任并不清楚,大部分人理解為給人擔保只是作一個證明,欠的錢仍由債務人來償還,債務人還不能償還時,法院應該去找債務人追究,不應該找擔保人追究,或者理解為只有當借款人確實沒有償還能力時,才負保證責任,并不真正清楚保證人所負的保證責任與保證風險,更不清楚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別。而且大部分保證人只在借條中寫明擔保人或者保證人字樣,象這種未作明確約定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擔保的,依照法律規定要按照連帶保證來承擔保證責任。此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還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也可以單獨起訴債務人或保證人。所以,擔保人作擔保時必須明確擔保的法律責任和擔保的種類。

二、擔保的范圍

在保證中還涉及到擔保范圍問題,依照法律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其中,在擔保中對擔保范圍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未作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也就是對上述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因此,在作保證之前,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真實意圖,對擔保范圍作個明確的約定,否則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后果。

三、擔保的份額

在民間借貸擔保中,還涉及到另外一種情況,就是有多個保證人的擔保中,保證責任如何分擔的問題——也就是擔保份額問題。很多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就是擔保份額均分,實際上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篇10

民間借貸是指在借貸雙方都認定有效,發生在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的資本借貸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指出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不可否認,民間借貸具有及時、簡便、靈活等特點,對銀行信貸體系起著拾遺補缺的作用。特別是在目前銀根緊縮的大背景下,民間借貸可謂是中小企業的“及時雨”。然而,民間借貸高利潤的背后也存在高風險。一方面,民間借貸的合法性一直飽受質疑,民間借貸有向高利貸方向發展的趨勢。另一方面,民間借貸沒有嚴格的法律規范,其借貸程序不規范,給民間借貸糾紛的發生埋下隱患。

二、民間借貸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借貸程序混亂,信用缺失嚴重。

我國民間借貸基本是各司各法,沒有一個統一的借貸程序,主要表現為:借貸手續不齊全、不規范,借貸缺乏有效的擔保,借貸隨意性強,借貸資金用于非法領域。這些問題造成了民間借貸的信用缺失,不僅使出借人和借入人的利益都得不到保證,而且還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除此之外,民間借貸參與者對于借貸違約情況的處理手段非常單一和粗暴,雇傭打手,施加酷刑等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和諧和穩定。

(二)新債償還舊債,惡性資金循環。

一般來說,民間借貸的利息較高。在一定程度上,民間借貸在短期內確實能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然而,中小企業為此付出的代價也十分沉重。中小企業本身盈利能力較低,民間借貸沉重的利息包袱壓得許多中小企業喘不過氣來。因此,不少中小企業就靠借新債還舊債來緩解自身的債務壓力,形成一個惡性的資金循環鏈條。一旦資金鏈斷裂,借出人血本無歸,隨之引起一系列社會糾紛。

(三)立法嚴重欠缺,缺少有效監管。

目前,我國關于民間借貸的立法缺位的。第一,沒有個人破產制度,這直接引發了借貸關系破裂后借貸雙方的激烈沖突,引發社會矛盾。第二,法律對于民間借貸、高利貸、非法集資的法條解釋都較為簡略,不能實行切實有效的監管。第三,由于民間借貸問題的敏感性很高,相關部門對于民間借貸糾紛的處理也十分簡單,不能起到規范民間借貸市場的作用。

三、解決民間借貸問題的建議

(一)適當降低信貸門檻,努力提高金融服務。

民間借貸需求之所以如此旺盛,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銀行的信貸門檻過高,中小企業拿不到貸款。可以毫不猶豫地說,銀行的“惜貸”行為是造成民間借貸飛速發展的主要原因。也正是由于民間借貸的瘋狂需求,導致了其畸形的發展。因此,降低信貸門檻,提高金融服務水平,這是緩解民間借貸畸形發展的一劑良藥。

(二)引導民間借貸發展,促成游資和企業對接。

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政府應該加以積極的引導。努力把民間借貸從“地下”帶到“地上”,這應該是中國經濟轉型期金融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政府應該適當放寬民間借貸的制度條件,允許成了小額貸款公司,使民間借貸和企業的需求對接起來,讓民間借貸陽光化、產業化。最終形成一條利息合理、用途合法、借貸程序規范,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良性循環資金鏈。

(三)加強金融知識宣傳,提高居民的風險意識。

民間借貸要規范化,不能缺少借貸主體的正確參與和積極配合。然而,目前我國居民的金融知識普遍偏少,大多數人對民間借貸的風險并不了解,對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也沒有研究。因此,政府應多開展金融知識方面的宣傳活動,使居民能夠知曉民間借貸的規則和風險,正確引導居民投資,使其理性的對待民間借貸的高利潤狀況,避免盲目跟風,減少上當受騙的悲劇。

(四)完善民間借貸立法,全面規范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的立法幾乎是一片空白,這直接加大了許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判的難度。首先,完善立法,使民間借貸有法可依,為民間借貸的科學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其次,金融機構應該密切注意貸款走向,嚴禁借貸放債情況出現。再者,對于民間借貸獲得的利息收入也應該納稅,防止游資牟取暴利。最后,對于非法集資的行為要堅決打擊。

四、結語

面對目前紛繁復雜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相關部門要冷靜對待,正確處理,合理引導。我們堅信只要完善民間借貸的立法,并對民間借貸進行適當的引導,最終形成一條利息合理、用途合法、借貸程序規范,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良性循環資金鏈,民間借貸的明天定會大放異彩,為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建設增磚添瓦。

(作者:河南大學經濟學院經濟學專業2009級學生)

參考文獻:

[1]王海平.民間信貸的現狀分析及規范方式探討.中國商界.2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