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經濟責任審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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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經濟責任審計

篇1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建立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2-0-01

長效機制,指保證制度正常運行并發揮預期功能的制度體系。這個體系是規范且穩定的,也是推動制度運行的動力。不僅要將機制與制度在之間聯系起來,還要出于自身利益而積極推動和監督制度運行的個體和組織。尤其是針對經濟責任審計,建立此方面長效機制對我國構建和諧社會和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所以,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的建立顯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一、目前經濟責任審計所存在的問題

(一)審計監督功能過于弱化,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目前,有些黨政領導干部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大多采用先離任,后審計的形式。而有的則是在審計工作沒有完成時就已經開始任命了。審計人員在針對已經提拔或平調的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經常會出現審計結論難下,審計報告難寫等現象。不能較為客觀公正的評價審計對象。尤其是一些已經提拔或平調的領導干部。這樣一來就不能充分利用和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結論的作用,從而審計監督功能也因此被弱化。除此之外,我國在數十年前就曾頒布過關于黨政干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審計等規定,甚至連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都涵蓋其中,雖然在經濟責任審計方面國家給予了法律規定,希望能借此使經濟責任審計在未來工作中可以有法可依,但目前經濟責任審計的現狀已經不能依靠數十年前所頒布的條規,一些公示制度,責任追究制等方面都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無法及時提供審計資料,審計工作時間過于緊迫。經濟責任審計覆蓋面較廣,屬于綜合性審計。被審計單位要在短時間內完成審計任務,并積極配合審計方。要積極的幫補審計方獲得審計資料,并保證資料的完整性。但有時在實際工作中,有些被審計單位無法提供需要的審計資料,使審計的工作效率和質量受到嚴重影響。一般形成上述原因的大多是被審計單位正處于人員調動時期,審計檔案資料沒有得到妥善的保管和交接,導致在接受審計的過程中不能及時提供給對方審計資料。經濟責任審計是一個復雜的操作過程,其中包括績效審計、財務審計及經濟責任評價,需要對全面審計被審計人的所在單位和各項業務。這些工作的完成需要配備相當的專業人才和寬裕的時間。但目前情況則是常常出現未審先任或審任同步現象,干部的免、審、任三者間的時間差較小,有關部門審計工作時間段且又十分緊迫,還要對審計方案中所涵蓋的重點審計內容和范圍要審查清楚和透徹,以致所有審查工作都積壓在一起,使審計工作的質量受到嚴重影響。

二、建立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的措施

(一)界定法律責任審計職能,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督查機構。經濟責任審計需要法律的保證,確定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定地位是推動其發展的關鍵??梢园凑战洕熑螌徲嫷墓δ軄韯澐址韶熑畏懂牐趯徲嫏C關中最重要的一項職責則是加強對權利的監督和制約。然而在經濟責任審計方面政府依然沒有對其過多的重視,極度缺乏清晰的法律界定,導致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中審計機關因為沒有法律支持,使審計工作質量受到影響。所以,明確和界定審計、組織及紀檢部門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只能,爭取做到依法行政。受托性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明顯特點,而實現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效率最大化的內在要求是有效組織形式和制度安排,完善和建立監督與服務統一和諧的責任審計制度。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提高在于建立有效的自我制約,外部性問題的內在化通過利、責、權來明確界定。對經濟責任審計建立健全獨立的監督機構,其監管和監察都有具備獨立性。黨政人員要規范和約束行為,一旦出現違規行為要及時給予嚴厲警告。保護審計對象的權益要做到依法審計、依法查處。

(二)加強全程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強化經濟責任審計功能的關聯性。影響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最主要原因在于不規范的和非制度化的經濟責任審計。根據相關實踐證明,如果政府黨政干部重視經濟責任審計,那么在今后的工作中,它會用權利來著重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反之,經濟責任審計只是走“過場”而已,并不能發揮其真正作用。所以,推進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和發展需要合理和良性的制度來保證審計的時效性,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要選擇適合國情發展的責任審計模式,推動責任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完善相關激勵機制和評價標準,注重制度間的平衡。建立科學和規范的獎勵和評價制度,是建立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尤其是在評價標準方面做到科學化、規范化及公開化。經濟責任審計動力來自外部的激勵和審計主體社會地位的提高。目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缺乏獎勵和約束機制,成為審計監督中迫切解決的問題之一。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經濟管理手段,不管是政府哪方面人員,都要樹立經濟責任審計的監督觀念,對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活動要給予支持,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除了要完善獎勵和約束機制,要平衡制度間的聯系。如均衡公正與效率方面;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服務,其手段多種多樣,如果把手段當成目的,那是混淆概念,只有統一目的,才能不讓偏差出現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均衡服務供給與有效需求;解決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分擔問題是建立長效機制的關鍵性因素,不僅要適應有效需求的狀況,還要滿足供給體系,保證兩者和諧統一發展。

三、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經濟不斷遞增,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加重認識,這也是保證財產安全和完整的前提。經濟責任審計展現了其他審計無法替代的作用,不管是在健全黨政干部的監督管理方面,還是在保護國家財產安全完整性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經濟審計長效機制,要加強全程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完善相關激勵機制和評價標準,注重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間的平衡,使其發揮更大的功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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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所指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是指依據國家規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所在企業資產、負債、權益和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經營決策等有關經濟活動,以及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的監督和評價活動。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責任重大,他不僅可以依照法律對領導進行監督,同時還可以通過正確的監督來糾正可能發生的錯誤,發現企業存在的漏洞,完善企業規章制度,使企業領導干部在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受到教育,從而實現教育、制度與監督三者的和諧統一。因此,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不僅可以加強對企業管理層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也可以有效地防止企業腐敗活動的產生和擴大。筆者根據自身在供電企業從事內部審計的工作經驗,對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要點和方法提出自己粗淺的見解。

一、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要點

(一)突出重點,統籌兼顧

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學會突出重點和統籌兼顧,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者要知道什么是經濟責任審計,抓住這個重點就可以更好地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作用。從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上看,除了考核領導干部在其任期期間是否完成企業預期經濟指標(資產經營和預算考核指標)以外,經濟責任審計內容重點是要對查證領導干部在其任期內的重大經濟行為、決策和效果,查證在任期期間是否出現了的問題,要對供電企業中行使關鍵權力人和部門進行審計監督,保證這些人和部門能夠正確地行使其公司所給予的權力,讓他們遠離貪污和腐敗。從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上看,除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注重對即將卸任的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之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者應該將關注的重點放在群眾或者是企業內部職工反映問題過多的個人和部門,這些人和部門應該重點關注。例如:個別的領導干部的在職時間過長,有的部門在賬目上存在著長期虧損的問題,還有的部門的盈利情況與我國其他地區的供電企業相比存在著明顯的差距,出現這些問題的個人和部門都應該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點,通過對經濟責任審計重點工作的重視可以迅速找出供電企業存在的經濟問題保證國家資產不會被個人和部門非法所侵占,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對供電企業領導權力的監督作用,同時還可以對供電企業其他領導干部和職工起到一定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二)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明確規定

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要對即將卸任的領導干部在供電企業中資產、負債和損失與企業收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以及明確領導干部在供電企業的經濟活動中的責任和義務。這樣,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就可以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對領導干部在做出重大經濟決策的時候是否符合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是否符合供電企業的內部規章制度,決策在執行的時候是否被人執行到位,最后決策所產生的績效是否進過了明確的審計過程,明確了這一切的責任之后,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就有了明確的目標,也可以對沒有卸任的領導干部起到監督作用。

(三)要控制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

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關系到對供電企業領導干部和部門的工作評價,所以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需要做到公正和真實地反映供電企業領導干部和各個部門在經濟工作中的經濟責任,可以說是重中之重,所以經濟審計工作也就需要一個完善和正確的審計程序來確保審計質量。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一般程序審前調查、審計方案、審計內容以及審計取證、審計報告等各環節的工作,這些工作都需要審計工作者認真負責地去完成,這樣才能夠確保審計質量。

(四)堅持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

領導干部在完成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之前不能夠離職,只有解除任期經濟責任的情況下,領導干部才能晉升或者跳離,如果存在著特殊情況,領導干部可以先調動然后進行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但是在審計程序結束之前不能進行任命和實質性的交接,只有領導干部解除了任期經濟責任才能進行交接,這樣可以很好的保證領導干部的廉潔,也能讓接任者能夠安心的在工作崗位上進行工作。

(五)注意提高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效率

在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要提高審計的效率,要在領導干部離職程序結束之前完成審計,讓領導干部能夠在規定的時候離職。所以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人員要不斷學習國家和供電企業各類法規,提高自身的專業水平,改進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方式,通過提高工作效率的方法來保證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和速度。

(六)把審計結果向供電企業內部公開

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為了離職和上任的領導干部和部門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所以需要審計的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開,給審計結果一定的透明度,便于群眾監督整個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保證審計效力能夠正常發揮,審計中出現的問題也可以及時處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可以提高供電企業內部的決策的科學性,還可以加強整個供電企業管理層的廉政建設,為供電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改善創造條件。

二、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法

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不是一項簡單的工作,要按照嚴格的程序進行審計,這樣才能保證審計的質量,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一般程序主要是分為審計前準備、實施審計和審計終結三個部分。

(一)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前的準備

在開始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之前要做好充分的準備,需要審計工作人員制訂好審計方案,成立審計專案組,選派合適的審計人員,確定需要完成的審計任務,還有需要聽取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在其任職期間的工作自述,對供電企業內部的工作計劃、總結和會計報表等其他一系列資料進行查閱,審計工作者要在審計開始之前詳細了解需要進行審計的供電企業的單位的基本情況、業務的范圍和財務收支狀況。審計工作者要事先找好審計工作的切入點,對每一個參加審計工作的人員進行明確的工作分配和對審計工作的日程進行安排,確定最后完成的期限。

(二)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

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通過審核、觀察、監盤、詢問、函證、計算和分析性復核等方法去獲得可靠和真實審計證據,同時要做好對審計工作的過程的記錄工作,每一個審計工作報告都需要留有底稿,這樣可以在需要的時候與被審計的部門和領導交換相互的建議。審計過程中要保證整個審計工作的獨立性,不能因為出現各種突況就取消或者延遲整個審計工作,同時要對被審計的部門和領導干部進行客觀和真實的評價,不能帶有私人的情感。

(三)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總結

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總結主要是需要向供電企業的最高管理層提交一份審計工作報告,讓管理層能夠正確了解被評價的領導干部和部門,這樣就為以后電力企業在管理人事活動過程中提供了可靠的參考,所以總結報告需要審計人員真實地將審計的結果反映出來。

(四)創新的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辦法

首先要把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方向由專注財務向整個企業的績效狀況轉變,把對績效的評價作為評價的主要途徑,做到對供電企業的全部資金流進行審計和監控。同時可以實行交叉和聯合審計辦法,對多個領導干部和部門進行審計,這樣可以防止多部門和多領導干部之間的聯合腐敗現象。

綜上所述,我國供電企業的整個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在源頭和機制上保證領導者潔身自律,防止的情況發生和擴大,是關乎企業能夠正常運行和國有資產是否被非法占有的大事,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

參考文獻

[1]中央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7號令,2004.

[2]張連華.內部審計實務精要[M].湖南教育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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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區通過加強組織領導,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創造良好環境。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系統工程,僅靠審計部門是不夠的,需要各級領導的支持和有關部門的配合,成立由黨政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等人員組成的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協調這項工作,制定了《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規則》和《區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辦法》。成立了經濟責任審計股,有專人負責。盡管如此我們感到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依然存在一些不足:

1、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滯后,審計成果運用不盡理想

由于干部人事制度的特殊性和審計機關權限的限制,多年來經濟責任審計存在著被審計單位的領導離職后,才受組織部門委托進行審計的問題。被審計人員往往在已任新的領導職位后,組織部門才委托審計部門對其在原單位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造成了“先離后審”的局面?;旧鲜菍徲嫐w審計,任用歸任用。再加上被審計人員對審計認識不全面,不重視,也導致審計定位存在較大偏差,影響了審計質量。這樣做的結果容易造成經濟責任審計流于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成果的運用和審計機關以及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同時對廉政問題及個人經濟問題也很難查清。再加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之間協調較少,各成員單位之間尚未形成合理、有效的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行反饋機制。

2、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審計評價缺乏統一標準

目前我國的審計評價體系尚未完全建立,法律法規及制度滯后,缺乏強有力的組織保證,制約了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致使審計過程中遇到的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難以用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評價標準來評判。從而使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工作變得十分復雜和困難。而且由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時間往往都跨度長,審計期的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廢止等變化也較快,這也為審計機關選擇適當的法律法規進行評價增加了難度。因此,必須盡快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法規體系和評價體系。

3、審計任務與審計力量之間的矛盾依然突出

隨著近年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越來越受到各級黨政領導的重視和支持,審計機關的年度計劃工作量在逐年遞增。正常情況下,我局對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統一安排的審計項目必須優先完成外,有時還要抽調人員配合紀檢(監察)、組織等有關部門開展辦案調查、檢查等臨時性的工作,而組織部門交辦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又都比較集中,一批下來往往是幾個甚至是十幾個。人員緊張問題成了困繞審計機關工作開展的突出問題。

4、經濟責任審計的幾點建議

首先要加強政策法規宣傳,提高單位領導對經濟責任審計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認識。經濟責任審計《兩個暫行規定》之后,有關部門也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的《實施細則》和實施意見,使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成為法定審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營造一種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的工件氛圍,促使各級領導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正確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一項正常的工作制度,是保護、愛護干部的必要措施。領導的重視和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的積極配合,是開展好經濟責任審計的基本保證。其次要加強法制建設和體制創新,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提供法律保障。審計的本質是監督,而監督的效能取決于領導體制上的突破和創新。實踐證明,在各種監督制約機制中,最有力、最有效、最權威的是自上而下的垂直監督。只有加強法制建設和體制創新,才能為經濟責任審計提供適應性較強的法律保障。第三要加強審計隊伍自身建設,努力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專業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并具有較大的風險性,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和綜合分析能力,嚴格按照《審計法》及審計規范的要求辦事。因此,審計隊伍自身建設是當務之急,要把提升審計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作為重要工作來抓。審計人員要重視審計理論、業務知識的學習和更新,重視政策法規的學習和研究,增強責任感和事業心,愛崗敬業,忠于職守,廉潔自律,積極推動審計工作向前發展。

5、經濟責任審計幾點設想

一是離任審計與任中審計相結合。把領導干部的離任審計與任中審計有效結合起來,我們打算逐步擴大領導干部的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也就是在年初安排全年審計工作計劃時,逐步加大領導干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比例,以備將來在這些領導同志離任時,審計部門就可以節省大量的人力和時間,經濟責任審計的效率就會有很大提高,做到事半功倍。今年我們就安排了5個任中審計的項目。從組織、紀檢部門來說,我們建議在維護中央關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要實行“先審計,后離任”原則的前提下,可以從實際出發,區別對待,靈活開展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調任、轉任、轉崗等情況,重點采取“先審計后離任”方式開展審計工作;對免職、辭退、退休的領導干部,可實行“先離任,后審計”的方式推動審計工作。在遵循“逢離必審”的基礎上,加大對在職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力度,將審計監督關口前移。

篇4

關鍵詞:煤炭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模式探索

一、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性

經濟責任審計在煤炭企業實施已經好多年了,它是對煤炭企業行政主要負責人(主要是指礦長)在擔任該職務期間,對其所在單位資產、負債、損益、安全生產等相關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有效性進行監督、鑒證和客觀公正的評價、分析的審計活動。通過審計,總結生產經營管理經驗,進一步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并將審計結果作為業績考核、職務任免和獎懲的主要參考依據。

二、經濟責任審計研究的對象

為了便于介紹和研究煤炭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活動,我們將以一對生產礦井的行政負責人即對礦長的經濟責任審計為研究對象。

三、煤炭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由于煤炭生產企業自身的特殊性,要求我們在對礦長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所審計的內容、方式、方法既有著對一般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的共同點,也有其自身的特殊內容。我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經濟責任審計:

(一)對責任人任期內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審計

對于煤礦生產企業來說,安全生產是煤礦生產的第一要務,它關系到煤礦的生存和發展,沒有安全就沒有一切,不安全就不能生產,安全是職工最大的收益和最好的福利等等這些標語都是說安全生產的重要性,礦長是煤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因此應將安全生產情況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一項重要內容??梢酝ㄟ^以下途徑對該項內容進行審計:我們可以利用專業人員對礦井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評估;查閱或者復制煤炭安全監察部門對該礦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的有關記錄;查閱該單位安全生產會議的會議紀要;可以通過向職工發放調查問卷的方式了解礦井對有關安全法規、安全操作規程等有關內容的貫徹執行情況,以便 了解礦井整體對安全生產的認識和重視程度;

(二)對任期內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

由于煤炭生產企業的經營規模一般都比較大,資產規模達到幾個億、幾十億甚至是上百億,要想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這么大規模的審計任務,在用以前的審計模式已經不適應審計的需要,這就要求我們審計人員要充分利用風險導向審計模型,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風險作出充分的評估,并對經營期間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合法性、真實性等進行審計,可以通過查看財務賬冊、憑證、報表、資產管理臺賬以及盤點記錄等紙質資料進行審查,還可以通過現場查看、函證等方式證實其存在性,并檢查資產質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嚴重損失、重大潛虧或者資產流失等問題,并對是否實現了資產的保值增值和資產的使用效率等進行分析。

(三)對煤炭開采回收情況進行審計

煤炭是一次性開采不可再生的資源,其開采情況嚴重受到井下地質條件的影響和制約,地質條件好的地方煤炭開采比較的容易,地質條件復雜、斷層多、煤層淺、矸石含量高等地方,開采難度就比較大,還有就是當前煤炭銷售形勢供不應求,銷售價格也比較高,給企業帶來的利潤也比較大,有的煤礦生產企業為了追求眼前的利益和個人政績,在生產過程中進行盲目的開采,或者是只開采生產條件好、煤質好、發熱量高的煤炭,而對地質條件差、開采難度大、需要進行處理才能能開采的地方舍棄不采,甚至是對可經過洗選加工就能夠挑選出來的煤炭不加工洗選直接與煤矸石一起排掉,造成了極大的浪費和損失。

(四)對人才培養情況進行審計

我們都知道,現在企業之間的競爭實質上是對人才的競爭,人才是企業的生命力,是企業的第一生產力,對人才的培養情況能反映出企業生產的機械化、現代化程度的高低。因此,我們也要將對人才的培養情況納入任期經營責任審計的范圍。我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開展審計工作:審查煤礦每年對教育經的投入情況,是否能夠滿足職工教育培訓的需要;查閱每年引進優秀人才情況以及每年技術人員尤其是關鍵技術人員或領導層人員離職情況;檢查對科研人員隊伍的建設和取得的成果;檢查礦井職工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情況;查閱煤礦為了調動職工生產的積極性所制定和采取的激勵政策等。

(五)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計

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執行,是不斷提高煤礦治理水平的重要途徑,也是降低煤礦風險的重要手段,因此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也要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計。審計的主要內容有:內部控制環境,即評價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和權責分配、內部審計、人力資源政策、企業文化在內的內部控制環境對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影響;風險評估,即分析企業風險控制目的設置的合理性,評價開展風險評估范疇的全面性、風險評估結果的有效性和風險應對策略的科學性;控制活動,即評價企業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設置的內部控制措施的科學性和控制效果的有效性;

四、目前存在的問題

由于煤礦所在行業的特殊性,在審計過程中需要運用到較強的專業技術知識,比如安全生產評估,我們在這方面的專業審計人員相對缺少。

有些煤礦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相對滯后。在有些煤礦,該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在調離了該工作崗位之后,組織人事部門才委托審計部門對其進行審計,與先審計后離任的要求不相適應,也大大降低了審計的效果。

部分單位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的內容相對滯后,跟不上煤炭企業的經濟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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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起源于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相分離的分權制,審計的目標是檢查、評價經營管理者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以確認、解脫其經濟責任,從而確保經濟責任的履行。審計對受托者履行經濟責任具有監督、鑒證和評價職能。

作為“國家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高等職業教育,國家不計利益回報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將資產經營權、管理權、使用權整體讓渡于高職院校管理者,由其獨立行使法人資格,自行對資源進行重新配置、對資產經營權、管理權、使用權實行二次分解。由于審計責任的不到位,必然造成經濟管理上的自由泛濫和資產流失的無度。在經濟責任的視角下造成國有資產在高校范圍內的嚴重流失。

一、高職院校國有資產管理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高職院校國有資產管理水平嚴重滯后于其發展速度,國有資產的“過?!迸c“不足”矛盾較為突出,資產流失也較為嚴重。就其原因分析如下:

(一) 資產管理法制環境相對薄弱

國家為保障高校國有資產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財政部早在2006年就施行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于2012年、2013年也分別頒布了《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工作規程(暫行)》。部屬院校資產管理的宏觀法制環境得到了逐步優化和規范。而從法律、法規體系進行搜索,未能從找到關于高職院校資產管理的單行法,相關文件也未確定高職院校是否比照普通高校執行。同時職業教育的發展歷程決定了高職院校的國有資產管理必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即國家投資,個人管理,集體享用,因此高職院校資產管理法制環境相對薄弱,管理國有資產無所適從,個人管理決策權過大,集體享用過于集中,國有資產的保護意識淡薄,從而造成很多國有資產毀滅性使用,資源浪費嚴重。

(二)投資者缺位,監督、檢查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力度不夠

國家對高職院校進行投資,并不進行成本核算,不計投資回報,管理者不承擔具體的受托經濟責任,形成隨意性較大的彈性管理。重慶市所屬高職院校僅在2006年全國性的清產核資工作進行過資產清查工作,雖然后來示范建設、教學評估等新增了大量的國有資產,卻未對新增資產進行再次清查,出現了投資者缺位。政府審計無暇顧及、內部審計獨立性受到限制、外包社會審計項目,受利益驅使,審計質量有待商榷,導致高職院?!懊庖呦到y”失靈,腐敗的滋生蔓延。就近幾年職務犯罪統計數據顯示高職院校甚至高校系列為刑事案件高發區。

(三)資產管理經濟責任不明晰,問責機制不全,執行乏力

高校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一個根本性缺陷是責任不清,權利不明,利益不分,無論是高校管理頂層的領導者、還是管理中的各級部門,還是具體化的個人,在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的權利、利益界定都不明確,經濟責任不明晰,不細化,形成了各個部門都在管,哪個部門都未真正管;有利益就爭,遇到問題就踢皮球的管理模式。部門責任意識的強弱、個人道德素養的高低直接影響著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二、資產管理經濟責任制下,高職院校國有資產審計的幾點思考

(一)建立資產管理經濟責任制,實行經濟責任審計

高職院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經濟責任制是貫徹《高教法》、提高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徑。黨的十也提出將推行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財政改革思路。因此要合理確定國有資產管理的事權,再建立和落實與之相適應的資產管理經濟責任制度,建立一套能將責、權、利統一起來的激勵問責機制,將管資產、管人、管事三者有效結合起來。對經濟責任制確定的“責、權、利”目標進行量化、分解、監督和考核,進一步落實資產管理的經濟責任。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根據校內管理層次將各管理層次的責、權、利合理劃分,有效結合,建立若干層次各級經濟責任制,確定各層次具體責任人員的經濟責任指標;簽訂資產管理責任書,明確和落實經濟責任,對照指標結合社會效益綜合考核責任層次和責任人員業績,進而跟進與事權相對應的經濟責任審計,把資產的完好率、使用率等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評價指標,將審計結果與其經濟利益、行政利益直接掛鉤,使各級領導、各有關部門在資產管理的過程中,既按規定行使權力,又必須按規定履行責任。

(二)探索績效審計

績效審計系提高高職院校使用教育資源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的有力工具,在高職院校發展和競爭中發揮積極作用。在審計的過程中運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對教育成本進行歸集,測算出生均成本,通過國家對教育資源的總投入與生均教育成本的對比,進行一個投入與產出的分析,從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多方面進行效益評價,從經濟的角度發現教學、專業設置、管理等方面出現的問題,進而進行資源的整合、調整。

(三) 推行管理審計

在國有資產審計過程中,推行以經濟責任制落實為主要審計內容的管理審計。將經濟責任分解為日常預算收支經濟責任,經濟政策和制度制定與調整的經濟責任,國有資產完整與保值、增值經濟責任,重大支出項目和對外投資的經濟責任,從經濟責任的履行完整的展現資產管理的全過程,資產管理審計就是對資產管理全過程的審計。通過過程的審計,發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在哪個層次上出現問題,其上一級必須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整改落實,并可追究相應層次有關人員的責任,讓管理、經濟責任、審計有機結合,從而提高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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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利于預防國企領導干部腐敗

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有利于進一步預防和治理腐敗現象。我們知道,進行任職監督與離職審計,是加強領導干部勤政廉政的重要舉措之一。領導者怎樣正確使用自己手中的權力,依法行政,科學合理地分配、管理和使用現有資金,是關系到我國經濟建設持續穩定快速健康發展的關鍵所在。目前,我國對于領導干部的任職監督和離任審計效果來看,依然存在著一些極為突出的困難與問題。綜合分析產生這些困難和問題的根本原因,都與一些領導干部沒有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沒有認真履行自身所肩負的職能職責有著很大的牽連。因此,我們只有通過全面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起來,進一步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不僅可以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嚴肅查處那些無視國家財經法紀,、貪污受賄、弄虛作假等侵占國有資產的行為,而且可以進一步提高領導干部不斷提高駕馭經濟管理水平,增強遵章守紀意識以及自我制約能力。

(二)有利于國有資產安全

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有利于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安全管理。目前,從我國的實際來看,特別是在深化改革開放過程中,有的領導者以合資、聯營、對外招商引資、辦企業等為幌子,把國有資產逐步轉為集體資產,甚至是個人財產,并從中牟取暴利,導致了我國國有資產的流失現象極為嚴重。而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的有機結合,則可以有效地遏制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的不良現象,確保國有資的產保值和增值。

二、實現國企領導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表現形式

(一)實施群眾監督

進行群眾監督,其具體操作程序就是,通過從常委會討論決定以后,由組織部門牽頭組織,通過新聞、媒體、張貼公示、公告等有效形式,對即將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進行任職或者離任公示,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一般情況下,公示期限通常為7天。如果對于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公示沒有問題的,則可以按照正常任職程序履行手續。但是,如果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公示存在問題的,則需要由同級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牽頭,組成專門的調查組進行調查與核實。經核查確實存在一定問題,但又不足以影響領導干部任職或離任的,可以依照干部管理權限,進一步履行和完善有關任職或者離任手續。而對于確實存在比較嚴重問題,并可能影響整個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則需要對任用人員和有關問題進行復查審議,并需要做出相應處理的決定。此外,對于構成嚴重違紀違法的,則需要報請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進行查處。

(二)實施執法監督

執法監督,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有效形式。對此,我們可以由組織部門向審計機構發放審計委托,然后由審計機構對即將任職或者離任的有關領導干部進行經濟審計,內容主要包括領導干部任職期間落實有關財經法律、政策、收支、投資、負債以及經濟管理等情況,并進行全程審計、監督與管理。可見,推行執法監督,已經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三)實施自我監督自我監督,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根本形式。目前,自我監督的形式主要是同級監督或下級監督上級,對此,這就要求領導干部既要有高超的領導藝術,同時又具有自覺接受來自各方不同級別監督的意識。各級組織部門必須把對本單位領導干部的任期監督列入正?;?、法規化管理,上級領導部門也把所屬各級領導干部任期監督列入考核指標,這樣,從上到下、從下到上密切配合,上下聯動,形成領導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的有效約束機制。(四)實施組織監督組織監督,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重要形式。因此,我們必須以審計部門提供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為前提和基礎,進一步對即將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進行科學有效的監督,并切實做好任職或者離任的有關財務交接工作。此外,對于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在進行交接時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交接工作,并認真填寫任職或者離任財務交接情況說明書。在開展這些工作過程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部門必須全程進行監督、指導和幫助,確保交接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值得一提的是,并依法按規定確定監督交接的有關人員。這樣做的最終目的,就是要讓即將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真正們認識到自己所應承擔的財務經濟行為以及有關責任。

三、當前國企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審計監督工作流于形式

審計監督工作流于形式,是當前對國企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實際上,雖然我國已經有了相應的任職和離任審計的規定。但是,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由于少數國企領導干部的思想不夠重視,認識不到位,唯我獨尊,我行我素,辦事不按程序,個人說了算。在目前主要依靠下級監督的大環境下,職責權力有限,審計監督顯得十分乏力和無力,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嚴重影響制約了國企領導干部任職和離任審計監督職能的全面發揮。

(二)審計監督職責不夠清晰

一般情況下,我們開展審計工作的最終目的,就是要充分發揮相關職能部門的作用,既做到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又促使人才資源能量最大限度的發揮。然而紀檢審計監督部門是國有企業本單位的一個下屬部門。目前比較普遍存在著:審計上級怕丟位子,審計同級怕丟面子,審計下級怕丟票子的“三怕”現象,嚴重影響了審計監督職能的有效發揮,加上有些紀檢監察干部本身專業業務水平有限,即使事后發現離任的國企領導干部有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也是領導干部自身的問題,不會追究紀檢監察審計工作的責任。

(三)審計監督機制不夠健全

目前,從我國的實際來看,所執行的國企領導干部任職或者離任審計的工作規定、法律法規等都是上個世紀研究制定的,不僅內容極為簡單,而且已經不能很好地適應新形勢下我國各項事業發展的客觀要求,并已不能適應任職或離任審計工作的現實需要了。此外,也會經常出現移交過程中輕率了事、敷衍應付等現象。甚至有的接交手續不夠齊全和完備,新任同志常使因資料不齊、底數不清等問題和困難而無法正常開展工作。另外,也有可能出現因離前任領導履行職責不夠到位,導致了新任職的領導接任不久便暴露這樣那樣的具體問題。

(四)審計監督作用難以發揮

當前,在我國一些單位的審計過程中,在正常情況下,往往是下級審計上級,而且審計監察人員是國企本單位任用的,因而導致任職或離任審計工作都只是走走過場,流于形式,敷衍應付。這樣一來,就必然導致了審計監察工作領導要你審你就審,不要你審你就沒法審,失去了審計監察工作應有的作用。往往造成了審計報告進口袋的結果,形成了審歸審、審白審等不良現象。

四、實現國企領導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對策

(一)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

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就需要我們本著對國家、對人民負責以及統一、科學、高效的基本原則,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備、依法辦事、善于創新、勤政廉政的國企領導干部選拔上來。這其中最為關鍵的就在于必須進一步健全完善人事任免體制,而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則為其中重中之重的一環。實際上,堅持把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起來,切實開展國企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切實把對人和對事的監督結合,進而使任職監督和離任審計的內容更加全面、渠道更加寬暢,信息更加真實,范圍更加廣泛,效果更加明顯。所謂國企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就是指審計部門受組織管理部門的委托,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對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的監督、分析和評價的具體行為與活動。一般情況下,對國企領導干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可以有任前、任中以及任后經濟責任審計三種。因此,審計結果可以作為評價、分析和判斷領導干部從事經濟工作的素質、決算水平以及履行經濟職責的重要依據。因而比起考察評議結果而言,就更具有準確性、客觀性和科學性,進而使得任職監督和離任審計都能實現定性、定量分析的有機結合。

(二)提高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工作效果

提高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工作效果,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重要舉措。這是因為,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以后,我們可以把審計結果作為國企領導干部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以及駕馭經濟能力的綜合評價,也為組織人事部門考察國企領導干部提供了科學的參考依據。此外,通過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結合,可以幫助審計部門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值得一提的是,通過任職監督或離任審計,可以加大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力度,促進領導干部進一步提高廉潔自律意識,也可以進一步增強領導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識,進而推動黨風廉政建設的全面深入開展。

(三)加強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宣傳教育

加強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宣傳教育,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關鍵策略。只有通過加強宣傳教育和管理,提高領導干部對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重要意義和作用的認識,自覺接受并切實做好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此外,把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作為考核干部任職重要指標,不僅可以進一步規范國企領導干部的監督與管理,而且也是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關鍵渠道。在此基礎上,我們必須要進一步健全完善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宣傳教育的組織機構、明確職責,為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夯實基礎。

(四)健全完善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機制

健全完善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機制,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根本途徑。對此,我們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體制機制,逐步提高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的質量和效率。首先,要組織安排好國企領導干部任職或者離任述職報告,要把審計對象以及內容重點放在任職期內負責的各項工作的完成情況、工作措施和主要成績、存在問題等方面。其次,要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的座談會,進而可以全面深入地了解掌握領導干部在任職期內履行職責職能的情況。再次,要組織開好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會議。必須本著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廣泛征求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最終形成科學、客觀、公正的任職或者離任審計報告。此外,需要我們建立相應的綜合評價體系。即任職或離任審計要根據有關職能職責,對任職或者離任的國企領導干部執行政策法規、財務狀況、資產管理以及勤政廉政等方面情況進行科學客觀的評價。同時必須建立健全違法違紀線索移交報送機制。對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紀線索,需要及時移交有關部門立案查處。

五、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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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領導干部辭去公職應當符合辭職條件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規定,辭去公職是公務員的一項權利,公務員辭職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各地在執行過程中,既要保障干部的辭職權利,又要掌握好辭職的條件。對黨的高級干部、地方黨政正職和一些特殊崗位的干部辭去公職應當從嚴掌握。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限的,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正在接受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調查或者審計機關審計的,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辭去公職。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任職不滿一年的,也不得辭去公職。

二、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必須履行辭職程序

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必須嚴格按照有關程序辦理:辭職申請人按干部管理權限,向黨委(黨組)提出書面申請,辭職申請應當說明辭職原因和辭職后去向;組織(人事)部門對辭職申請進行了解審核并提出初步意見,對需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干部要委托審計機關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黨委(黨組)通過集體研究,作出同意辭職、不同意辭職或者暫緩辭職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指派專人與申請辭職的干部談話;被批準辭職的干部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公務交接和離職手續。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在黨委(黨組)作出同意辭職的決定后,按規定程序辦理有關手續。任免機關批準干部辭職后,可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布。申請辭職的干部在任免機關未批準之前,不得擅自離職,否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三、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后從業應有必要限制

黨政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后三年內,不得到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任職,不得從事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擔任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職務的領導干部以及具有審批、執法監督等職能部門的領導干部辭職,要按照上述精神從嚴管理。以上規定,也適用于提前退休的領導干部。領導干部離職后要自覺遵守這些規定。各地組織部門要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制定相應措施,保證規定的執行和落實。

四、需要注意和解決的相關問題

進一步強化對各級黨政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積極推行玫務公開制度,規范領導干部的決策行為,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對權力運行的各個環節實行有效監督,切實從源頭上防范因領導干部辭職“下?!闭T發新的腐敗行為。

既要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動,又要注意為黨政機關保留工作骨干。要加強干部隊伍的理想信念教育,使廣大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始終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增強奉獻精神,自覺把黨和人民的利益擺在首位.要繼續大力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形成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為干部施展才干、實現抱負創造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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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委管理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領導干部辭去公職的條件。《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規定,辭去公職是公務員的一項權利,公務員辭職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限的,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正在接受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調查或者審計機關審計的,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辭去公職。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任職不滿一年的,也不得辭去公職。

第四條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必須履行辭職程序

(一)辭職申請人按干部管理權限,向縣委提出書面申請,辭職申請應當說明辭職原因和辭職后去向;

(二)縣委組織部對辭職申請進行了解審核并提出初步意見,對需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干部要委托審計機關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三)縣委通過集體研究,作出同意辭職、不同意辭職或者暫緩辭職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指派專人與申請辭職的干部談話;

(四)被批準辭職的干部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公務交接和離職手續。

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在縣委作出同意辭職的決定后,按規定程序辦理有關手續。任免機關批準干部辭職后,可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布。申請辭職的干部在任免機關未批準之前,不得擅自離職,否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第五條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后從業限制。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含領導干部提前退休)后三年內,不得到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任職,不得從事或者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第六條領導干部辭職有關配套措施

一、領導干部辭職自謀職業。對經組織批準辭去領導職務自謀職業的人員,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辭職補貼費。自謀職業的人員,由原單位發給一次性辭去公職補貼費,補貼費的標準為:本人3年的基本工資(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齡工資之和)加上按工齡每滿一年發1個月的基本工資計算。其人事關系和檔案可以由本人委托縣人事局所屬人才交流機構。

社會保險待遇。自謀職業的人員,可選擇企業或非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辭去公職前的工作年限經勞動保障部門確認,一律視作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單位和個人不再補交。

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評聘。自謀職業的人員,從事專業技術或專業技術管理工作的人員,可比照企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同類人員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對具備評定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原則上按首次評定辦法進行評定。在機關工作的年限,可與從事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對已獲得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要優先予以聘任。

二、領導干部辭職提前退休。凡工作年限滿30年或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本人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享受主任科員待遇。提前退休人員因職數等條件限制,在副局級(含副主任科員)崗位上任職已滿3年,可享受主任科員待遇。

工資晉升。提前退休的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1年以上,3年以下的可增加一檔職務工資,3年以上的可增加二檔職務工資,對其中符合晉升級別工資條件的還可以增加一級級別工資。今后機關工作人員增加職務工資時,其退休費予以相應增加。

第七條鄉鎮、縣級機關部門一律不得采用停薪留職、帶薪留職等方式鼓勵干部離職離崗經商、辦企業。

第八條一般公務員(含機關工勤人員)自謀職業或提前退休,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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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領導干部;問題

一、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價值

(一)幫助領導干部樹立科學發展觀和責任觀

作為一個主導地區經濟發展的人,其思想理念直接決定了本地區的發展方向。為了幫助領導干部不斷更新決策理念,需要在審計范圍納入執行自然資源資產保護方面的情況,有利于領導干部積極改正工作中的問題。

(二)最大程度發揮審計的免疫作用

審計的主要功能是對人民利益和國家財產安全積極保護,為了貫徹執行這一點,應當強化建設生態文明,大力開展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在社會各個階層中促使人們高度重視生態環境問題,對我國社會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瓶頸問題有效解決。

(三)推動審計工作的轉型與革新

傳統審計在發展到一定時期之后,必將會實施資源環境審計。在經濟績效成本中已經包括了消耗與利用自然資源,因此,為了最大程度節省經濟績效成本,需要積極保護與開發自然資源資產,這在一定程度上延伸了經濟績效。同時,績效審計需要將資源環境審計作為一種主要表現,具體是持續拓展審計領域和逐步深化的審計內涵。

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一)劃定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和責任模糊

首先,通過分析自然資源屬性可知,我國擁有大量的自然資源,大部分自然資源都是跨區域分布,比如長江與黃河等河流形成了廣泛的流域面積,遍布很多省份,這樣就導致審計過程中判斷領導干部利用河流水資源以及治理污染方面的權責十分困難。例如,河流形成了十分廣泛的流域面積,結合地形等因素可以劃分為上中下游流域,由于水資源表現出的流動特點,上游河流資源的污染也會對中下游河段造成一定的影響,雖然環境法已經明確規定了河流治理措施,但是由于出現跨區域問題,在認定領導干部責任的過程中產生了分歧;其次,通過分析自然資源破壞以及生態污染的滯后性可知,其會過度利用自然資源資產,但是不會影響怕破壞當時的環境,經過多年的發展,之前過度利用自然資源的問題越加凸顯。

(二)審計人員素質不高

一是我們擁有大量會計和財務背景的審計工作人員,不能全面深刻的了解自然資源領域,在對自然資源資產信息分析過程中缺少必要的能力。二是自然資源資產擁有繁多的種類、龐大的數量,與其密切聯系的各類信息也在不同機構中分散。我們對審計證據收集與整理的過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只要不改變傳統制度,必然存在著大量的人力不足問題。

(三)無法充分認識到離任審計工作的重要性

貫徹落實制度需要擁有一個巨大的推動力。要想順利實施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必須幫助領導干部形成一個準確的認識。當前,一些領導干部無法徹底了解自然資產資產離任審計對自身的意義,或者還是保留著傳統的離任審計理念,無法真正理解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是一項惠民的措施。

三、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開展措施

(一)規范審計內容,強調審計重點

1.在對主要資源全面審計的前提下,結合各個地區自然資源占有類型,數量的不同,以及每個區域內生態問題的不同重視程度,應當有所側重區域內的審計工作。

2.在審計領導干部的過程中,應當緊密聯系自然資源政策執行效果和實踐對審計重點有效明確。比如,對于森林資源來講,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利用了自然資源,為了有效恢復生態環境,采取了種樹還林等手段,在審計過程中除了注意利用森林資源出現的效益以及消耗的成本之外,還必須考慮后期恢復森林資源的問題。這一效果一般能在領導任期之內觀察到,所以這一次審計領導干部應重點審查任期之內的事務。相反,對治理大氣污染的領導干部開展審計工作時,某一地區的領導干部積極治理大氣污染時,在短期內無法看到空氣質量改良的效果,對于這樣的狀況,只是審計任職期間的領導干部缺乏合理性,而是需要對領導干部離職之后進行審計,這也更加公正體現了領導干部績效。

(二)積極培養審計人員

與一般審計不同,在培養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人員的過程中不但增加有關會計、審計和財務方面的理論知識,還要重點培養審計人員自然資源資產方面的有關知識,比如劃分自然資源資產產權,確定價值量等。因此,可以安排一些針對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學習課程或者是國家建立的一部分培訓基地,實施崗前培訓,幫助這部分審計人員開闊視野,從社會、資源宏觀角度全面分析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工作應當關注的問題。

(三)拓展應用離任審計結果

緊密聯系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干部終身追責,幫助領導干部充分認識到任期間政績好壞會對職業終身造成極大的影響,進一步促使自己充分履行職責。在建立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的過程中,實現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目標。在采取審計結果開展責任追究的過程中,可以設計“環境問責追究卡”,將領導干部在任職過程中做出的重要規劃、發展經濟的措施以及利用自然資源資產的情況準確記錄。

結語

總之,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十分艱巨,在樹立正確的政績觀以及發展經濟生態方面體現出極大的意義。在審計工作今后的發展過程中,只有不斷健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基本原則,才可以產生科學的責任追究機制,促使領導干部更好地承擔生態發展責任。

參考文獻:

[1]蔡春.關于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理論思考[J].審計研究,2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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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隨著被審計單位經濟業務活動對信息系統依賴程度越來越高,信息系統已經逐漸融入各項經濟活動當中。但是,信息系統存在的漏洞和缺陷、非法舞弊程序、人為操作錯誤、病毒感染、黑客攻擊、系統故障等導致被審計單位經濟業務數據失真的各種風險也在進一步加大,也就是說信息系統本身的安全性、可靠性直接威脅和影響到信息系統所產生經濟業務電子數據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因此,基于現代風險基礎審計理論的政府審計,必須考慮與經濟業務活動相關的信息系統產生的風險因素,突破傳統政府審計業務范圍,涵蓋信息系統審計內容。如果忽視對信息系統本身的審計,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審計依賴的被審計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就會成為“空中樓閣”,就有可能出現“假賬真審”的問題。目前,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為了提高信息化水平,紛紛加大資金投入,推進信息系統建設,建立統一數據集中平臺,信息系統已經成為國家的一項投資巨大的重要資產。這就要求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在對這些機構實施經濟效益審計、績效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等審計項目時,必須考慮信息系統資產因素,對信息系統實施相關審計,以有效揭示信息系統在安全、可靠、合法、效率、效果和效益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防范信息系統風險,保障信息系統安全、可靠運行,促進信息系統資源的有效利用,提高信息系統資源運用的收益水平。由此,在政府審計項目中,考慮到信息系統的影響因素,迫切需要大力開展結合型政府信息系統審計,而不是可審可不審的問題。

二、結合型政府信息系統審計的目標是什么

(What)信息系統審計目標是信息系統審計行為的出發點,它指明了審計工作方向,并指導著信息系統審計實踐活動(王振武等,2011)。我國政府審計以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為職能,以國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效益性為總體目標。因此,我國政府審計機關實施的結合型政府信息系統審計,也應遵守真實、合規和效益的根本目標。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在各項具體政府審計項目中,不能籠統地將一般意義上信息系統審計的安全性、可靠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目標作為結合型政府信息系統審計具體目標,這既不符合結合型政府信息系統審計的特點和需求,也不具備實際可操作性、指導性。如果信息系統審計目標因素與具體政府審計項目目標不相關,將起不到應有的作用,是多余的、不必要的,從成本效益角度來說,是對審計資源的浪費。審計人員應避免根據自己的理解來確定目標,造成混淆不清。結合型政府信息系統審計貫穿于各政府審計項目之中,成為審計全過程的一部分,其具體審計目標應根據國家審計機關實施審計項目預期要完成的任務和結果,即具體政府審計目標,以及所涉及的信息系統情況等綜合確定。例如,政府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目標是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效益性,其審計的數據來源于相關信息系統產生的財務電子數據,而數據是否真實、完整,直接依賴于相關信息系統是否安全、可靠,由此可以確定政府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中信息系統審計的目標是安全性、可靠性。又如,在國有企業績效審計中,績效審計的目標是效率性、效果性和效益性,雖然信息系統與績效審計不直接相關,但是信息系統作為企業的一項重要資產,且信息系統建設的投入金額巨大,因此,在國有企業績效審計中也應包括信息系統資產的績效審計,這就決定了國有企業績效審計中信息系統審計的目標應該是效率性、效果性和效益性。上述示例也表明,結合型政府信息系統審計具體目標隨政府審計項目的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異性,也就是說政府審計具體目標的多元性決定了結合型政府信息系統審計具體目標的多元性,必須根據具體政府審計項目綜合確定。

三、結合型政府信息系統審計的重點在哪里

(Where)結合型政府信息系統審計的成效取決于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對信息系統審計重點內容的把握程度。審計人員應該在分析清楚各政府審計項目中信息系統審計具體目標的基礎之上,確定信息系統審計意圖和需要解決的問題,并根據“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先系統本身后系統環境”的原則確定信息系統審計重點事項(唐劍,2012)。此外,還應考慮成本效益原則,盡力減少與政府審計目標不相關的、多余的、不必要的信息系統審計內容。

(一)結合型政府信息系統重點

審計對象的選擇被審計單位一般建立有多個信息系統,依據結合型政府信息系統審計的特點,不需要也不必要將被審計單位的所有信息系統納入重點關注的審計對象,只需要根據與被審計業務活動相關的程度選擇目標信息系統。如何選擇信息系統重點審計對象?審計機關審計人員選擇的主要原則應是依據被審計單位核心業務對信息系統的依賴性以及被審計單位信息系統的復雜性確定需要重點調查和審計測試的信息系統的范圍和深度。一般來說,越高度依賴的信息系統,就應該作為重點審計的對象;越復雜的信息系統,就應該擴大重點審計對象范圍。例如,在財務收支審計中,被審計單位ERP系統由財務、采購、銷售、庫存、質量、人力資源等多個子系統組成,由于財務收支數據直接依賴于財務子系統,所以理應將其作為審計的重點,然而ERP系統又是一個集成化的復雜系統,審計人員還應擴大審計范圍和深度,需要將ERP系統中系統管理子系統以及其他子系統的基礎設置、憑證處理等模塊也作為審計的重點。

(二)結合型政府信息系統內部控制

測試重點

內容的確定現代風險基礎政府審計是建立在內部控制的測評基礎之上,根據內部控制的符合性測試結果實施業務數據的實質性測試。信息系統內部控制測試是對信息系統內部控制的可靠性、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的測試?;诮Y合型政府信息系統審計的經濟監督和重在審計業務數據的特點,以及政府審計人員信息技術能力限制,為避免將對信息系統的審計引入技術陷阱(李春青,2008),審計人員應重點選擇信息系統中容易產生數據風險的部分,作為信息系統內部控制測試的重點內容。而信息系統的硬件、軟件、應用程序、數據、人員、制度等組成要素中,對業務數據直接產生影響的主要有信息系統數據、應用程序、人員和制度,因此審計人員在結合型政府信息系統審計中應選擇信息系統數據、應用程序、人員、制度作為審計測試的重點,只在必要的時候再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關注信息系統的軟硬件環境。

(三)信息系統效率、效果和效益審計重點

內容的選擇在結合型政府信息系統審計中,對行政事業單位、企業的效益審計、績效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等政府審計項目中涉及的信息系統效率、效果和效益審計,其審計范疇從屬于政府審計項目的范疇,只是審計對象中包括信息系統資產。因此,在這種結合型政府信息系統審計中,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審計信息系統效率、效果和效益應從被審計單位正在運行使用中的信息系統資源的有效利用、促進產品或服務目標實現、降低產品或服務成本和增加產品或服務收益的角度選擇重點審計內容:(1)效率性審計應重點評價使用中的信息系統對提高被審計單位勞動生產率所作的貢獻,如節省人力、提高人員工作效率等;(2)效果性審計應重點評價使用中的信息系統使被審計單位業務、管理和決策等方面得到改善和提升,如滿足業務處理需求、促進業務流程改進、增強信息交流與共享、提升客戶服務能力、提高管理決策水平等;(3)效益性審計應重點評價使用中的信息系統的資金投入以及產生效益之比,資金投入包括信息系統運維資金投入、升級改造資金投入等方面,產生效益則可以從降低產品或服務成本、提高資金周轉速度、提高產品或服務收入、增強競爭力等方面考慮。

四、結合型政府信息系統審計如何實施

(How)結合型政府信息系統審計作為信息系統審計的一個特例,兩者在審計技術、方法、手段等方面理應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但是,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在借鑒目前常用信息系統審計方法的同時,需要結合具體政府審計項目,立足審計人員的信息技術審計能力相對較弱、業務審計能力較強的審計專長,以審計人員的業務思路和職業判斷為工作核心(王亞清,2012),積極探索富有實效的信息系統審計與傳統審計相結合的方法。

(一)如何做好信息系統審前調查

在進行結合型政府信息系統審計調查時,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可以將被審計信息系統調查與被審計項目業務調查結合進行,將信息系統調查作為業務調查的延伸。一方面,可運用詢問法、觀察法、查閱法、調查表法、流程圖法等傳統審計調查的方法,將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情況與信息系統情況調查融合在一起,一并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整體和業務活動情況、信息系統環境(如硬件環境、軟件環境、組成、結構、分布等)、內部控制制度(含信息系統內部控制制度)、手工和計算機信息系統處理過程(如業務流程、運行流程、人員操作流程等)及執行情況;另一方面,可運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方法獲取被審計業務電子數據,調查了解被審計信息系統數據處理情況等。兩種方法相互補充,既能全面了解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情況,又能夠摸清被審計單位信息系統基本運作情況,實現信息系統審計調查與整個審計工作調查的銜接,從而確保審計調查的效率、質量。

(二)如何做好信息系統內部控制測試

在結合型政府信息系統審計中,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可運用熟悉的傳統審計測試方法,輔以計算機輔助審計測試方法對前述確定的信息系統數據、應用程序、人員、制度等重點內容進行審計測試。具體可采用:(1)傳統審計方法。通??刹捎迷儐柗?、觀察法、檢查法、核對法、比較法、數據分析法等方法。如:詢問或觀察職責分離制度、人員操作制度、運行維護制度的執行情況;觀察有關人員對信息系統訪問是否設定口令、系統操作是否違反職責分離原則;查閱系統日志文件、操作記錄,查看系統中是否有非法訪問記錄和報告,有無未經授權的用戶操作系統;觀察、檢查系統功能設置、程序化控制、權限設置、系統參數配置等是否合理、有效,如權限設置是否符合職權要求,人員崗位變動或離職前是否及時進行權限鎖定或刪除,客戶數據是否進行唯一性檢驗,財務軟件是否存在反結賬、反記賬等功能;核對、比較原始憑證與數據庫憑證文件數據的一致性,以測試憑證數據輸入控制的有效性;對數據庫文件數據采用數據分析法,如分析數據文件中操作員代碼、數據異常值、數據間的關聯關系、數據間的平衡或合計關系等審查是否存在非法用戶或越權操作、參數設置的有效性、數據處理是否存在錯誤等以測試數據處理控制的有效性,也可通過數據分析反推系統中存在的非法功能和漏洞,等等。(2)計算機輔助測試方法。通??刹捎糜嬎銠C數據審計軟件工具、整體測試法、平行模擬法、虛擬實體法、受控處理法等方法。如利用計算機審計軟件(OA)、數據庫管理系統(Access、Sqlserver)、Excel等獲取和分析被審計信息系統數據輸入、處理、輸出控制;運用整體測試法、平行模擬法、虛擬實體法、受控處理法等方法(張瑜,2012),測試系統的處理和控制功能是否恰當、可靠,接口程序是否存在缺陷等。除此以外,對于信息系統硬件、軟件、網絡安全等方面內部控制測試,由于其技術性較強,審計人員可重點從系統管理的視角著手。一般采用面談法、詢問法、觀察法、測試軟件等,重點審查計算機安全和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是否建立安全認證機制、是否建立針對系統故障的應急安全機制、軟硬件來源的合法性,觀察硬件是否進行有效的保養、隔離,查看系統是否安裝防火墻、安裝防病毒軟件、定期檢測和清除計算機病毒,利用漏洞掃描工具和網絡檢測診斷工具等對網絡環境進行測試和評估。

(三)如何做好信息系統效率、效果與效益審計

對于結合型政府信息系統審計中的效率、效果與效益性審計,應遵循可操作、實用性原則,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可通過詢問、觀察、查閱資料、發放調查表和比較分析等方法,重點了解信息系統的各項功能在被審計單位日常工作過程中的使用情況,了解信息系統功能設置能否滿足系統目標,了解信息系統保障被審計單位信息資源共享、業務有效開展和履行情況,了解信息系統運維成本和效益并進行定量化分析處理,對比被審計單位信息系統規劃、運營目標,運用一定的評價方法(如平衡計分卡法、層次分析法、模糊綜合法等)(張靜等,2011)進行評價,給出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就目前來說,信息系統的效率、效果和效益審計在我國仍然處于理論和實踐探索階段,缺少規范的指導,缺乏完善的評價指標體系,因此,如何科學、準確地評價信息系統的效率、效果和效益,仍然存在不小的難度。

五、結束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