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法定利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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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六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間借貸約定利率的不同情形分三種情況進行保護:約定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24%但未超過36%的,出借人不得向法院請求支付超過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但借款人已支付的,借款人不得請求返還;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可以請求出借人返還其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來源:文章屋網 )
篇2
央行日前也首次表態,建議給民間借貸合法定位,并適時推出《放貸人條例》。
這是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后更重大的一次金融突破。在銀行界和民間借貸人士看來,這釋放出了一個明確的信號,那就是要積極利用民間資本為中小企業服務,同時也方便監管部門對民間資本進行動態掌控。
央行明確表態
最近,有關民間借貸及其合法性、對我國金融的影響等問題,都是關注的焦點。
在8月15日的《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央行特別開出《專欄》討論“民間借貸”。私募基金、合會或抬會、“地下錢莊”外,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大量參與民間借貸,組織化程度有所提高。
報告中央行對民間借貸的評價非常積極:“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資金困難,有利于打破我國長期以來由商業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壟斷市場的格局,促進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發展。”
“應加快我國有關非吸收存款類放貸人的立法進程,適時推出《放貸人條例》,給民間借貸合法定位,引導其陽光化、規范化發展。”央行的這一表述讓業內人士看到民間借貸合法化將提上日程。
目前,國內民間借貸的融資規模逐年擴大。據調查,2006年末至2008年3月末,樣本企業民間借貸戶均余額由54.3萬元到74.1萬元,增長36%;樣本自然人民間借貸戶均余額由1.1萬元到1.6萬元,增長45%。
此外,民間借貸的活躍程度與各地經濟總量、民營經濟發達程度以及區域金融生態發展水平相關。
一些民營經濟較為發達地區,民間借貸規模居全國前列,利率水平大多數超過全國平均水平,例如在江浙一帶這個表現非常明顯。
合法化正當時
一段時間以來,商業銀行受存貸比或者是貸款額度的限制,以及抵押物信用程度等影響,考慮資金的安全,不敢向中小企業和個人過多提供信貸支持。但是,中小企業和個人融資的需求十分高漲。于是,就有了民間借貸行為,這種行為長期存在。
這種情況在溫州尤其明顯。浙江通策控股集團董事局主席呂建明告訴記者:“可以這樣說,如果沒有民間借貸資本,就沒有溫州的今天。溫州當初也比較落后,后來靠著民間資本,一些人把錢轉到親戚朋友手里。有的民間借貸資本的數額已經過億。”
不少業內人士表示民間借貸活躍,而民間借貸行為又游走在法律邊緣,面對日益高漲的民間融資需求,讓民間借貸合法化正當時。
不過,央行也強調,民間借貸游離于正規金融之外,存在著交易隱蔽、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監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資、洗錢犯罪等問題。
那么如果真的將民間借貸“收編”,銀行和現在的典當等融資渠道將受何種影響?
相對而言,典當行業的沖擊可能就大一些。“這幾年,典當行數量迅速增加,大多都是在為中小企業提供短期融資服務,看來,未來典當行在其他民間借貸的沖擊下處境將更加艱難。”記者致電杭州一家從事典當行業的公司,一位劉先生這樣說。民間借貸可能不需要抵押,而典當行要求抵押物,今年以來,由于銀根緊縮,很多中小企業找到典當行,因此典當行的資金風險也在累積。
進一步開放
今年以來,中小企業的資金風險和經營風險日益受到關注。浙江省一些區域內,眾多中小企業破產或停工。這種現象又進一步導致一些銀行對中小企業的放貸額度大大縮減。
“民間資本的服務對象一直都是小型經濟體和個人,本次央行實施的《放貸人條例》,一方面是為了規范民間放貸行為,另一方面,也給中小企業提供了又一正規融資渠道。” 中央財經大學銀行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說。
央行報告稱,隨著通貨膨脹壓力加大及銀行利率上調,民間借貸利率逐步攀升,但漲幅低于金融機構利率漲幅。與此同時,借貸期限短期化趨勢明顯,貸款更多地用于彌補企業流動資金不足以及個體工商戶和農戶的生產經營性資金。
“大家不用都擠小額貸款公司的獨木橋了!收編民間借貸又多了條陽光大道!”溫州中小企業促進會會長周德文表示,央行建議推出《放貸人條例》無疑是金融對內開放信號的進一步放大。
篇3
【關鍵詞】民間借貸;廣西中小企業;融資;發展
中小企業作為現代產業結構中最具活力的一種企業形態,在推進城鎮化建設、增強區域競爭能力和創造就業機會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促進作用。2003年,廣西中小企業已超過10萬家,約占全廣西企業總數的93%,提供約86%的城鎮就業崗位,創造的價值占廣西國內生產總值的50%左右,創造的稅收占廣西稅收總額的43%以上。至2005年廣西中小企業總產值達2437億元,其中規模以上總產值達1819.1億元,從業人員370萬人。按照國家新的劃型標準,2006年廣西全區共有各類中小型工業企業90萬戶(含個體工業戶),占全區工業企業總數的99%以上。其中,規模以上的中小型工業企業1040戶。
這些數據說明,廣西中小企業發展勢頭總體良好,已經成為廣西國民經濟增長主要來源和就業主渠道,在廣西經濟社會發展中已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中小企業融資的艱辛程度,卻與這種地位和作用極不相符。根據廣西區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組織撰寫的《廣西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研究》反映:目前,廣西中小企業存在的最大困難是融資難。這已經成為制約廣西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主要因素。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既涉及政策扶持方面的因素,也涉及宏觀經濟形勢、金融體制改革、企業自身經營狀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多方面因素,這是全國普遍存在的問題。對此,學術界提出了許多化解中小企業融資困境的途徑,但從實際效果看,中小企業融資難度大的現實仍未大的改變。筆者認為,在現有體制框架內,企圖在某一方面取得突破從而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度大的問題,基本上已不可能。以一直高調宣傳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為例:從1999年開始至2006年,廣西先后成立了各類擔保機構30多家,其中中小企業擔保機構19家,注冊資金4.2億元,累計為1029戶中小企業提供擔保,貨款擔保總額17.1億元。17.1億元的擔保額度在全區范圍內攤開,能在多大程度上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何況這還是7年來擔保機構提供的額度總和!從區域分配上看,全區的擔保業務主要集中在南寧、柳州、桂林,業務覆蓋面小,影響極其有限。由此可見,廣西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發展再快,都遠遠不能滿足量大面廣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要求。
那是否可以在現有體制之外,發掘中小企業融資難度大的解決途徑呢?筆者認為,發展民間借貸也許是解決廣西中小企業融資困境的捷徑。民間借貸又稱“民間信用”或“個人信用”,指居民個人向集體及其互相間提供的信用。
我國的民間借貸具有悠久的歷史和傳統,逐步形成了比較成熟的運作機制和產品優勢,廣西也不例外。隨著中小型民營企業的發展,廣西的廣大城鄉居民逐漸富裕起來,儲蓄膨脹必然要尋求資金的保值增值,民間借貸也就應運而生,順勢而發展。民間借貸活動在廣西大量的中小型民營企業的發展過程當中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民間借貸手續簡便、時效性強,資金供給“短、頻、快”的特點更是非常適合中小型企業的歡迎。中小型企業在做生意時,資金的周轉是以天甚至是以小時來計算的。早一刻獲得資金就意味著早一刻盈利,而民間借貸正好滿足了這種需要,讓中小型企業可以在極短的時間內籌集到大筆資金,從而抓住稍縱即逝的商機。而官方金融機構則由于手續比較繁瑣,時效緩慢不能適應中小型企業快節奏的要求而缺乏競爭力。廣西的民間借貸多發生在親戚、朋友、同鄉、同學、同事之間,借貸雙方通過“血緣”、“地緣”、“業緣”等社會關系媒介實現了資金供需之間的信息對稱,消除了信用交易鴻溝,適應了廣大居民注重傳統人際關系的價值觀,在一定程度保證了契約的有效性,降低了風險,還體現了團結互助和有錢大家賺的精神,為民間借貸長盛不衰提供了特有的載體。總之,廣西的中小型企業已經熟悉并且習慣民間借貸這種融資方式,當有資金需求的時候,往往是首先考慮民間借貸。
近年來,隨著廣西的縣域正規金融機構大量收縮撤并、信貸資源配置權限的上收、信貸增長的適度控制、貸款風險管理的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普遍提高20%左右的貸款利率浮動幅度,相當部份的中小型企業的資金需求無法從正規的金融機構得到滿足,便轉向民間借貸。正規的金融機構向來對中小企業發放貸款的積極性就不高,再加上國有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體制改革,信貸權限上收,對中小企業發放貸款更是慎之又慎。因此,當縣域金融體系萎縮,民間借貸就自然介入,與正規金融形成了“國退民進”的關系。況且,近年來隨著原材料價格的快速上漲,廣西很多中小型企業產品銷售和貨款回籠受到一定影響,正常資金周轉困難,存貨資金占用增加,更加劇了資金周轉困難,如果沒有民間借貸的資金及時介入,很難想象還能有多少中小企業能生存下來。
中小企業民間借貸利率與正規金融機構普通貸款利率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當國家銀根緊縮,市場資金短缺時,民間借貸規模就擴大,利率就上升;反之則規模縮小,利率下跌。各類借貸中,家用消費的平均利率較高,企業借給個人的平均利率較低;從地區來看,各地區間利率水平有較大差異,經濟發達程度與利率成反比;從期限看,期限越長利率越高,期限越短利率越低;從借貸關系看,個人借給個人較高,個人借給企業較低;從借貸方式看,信用借貸為較高,抵押擔保質押借貸較低。民間借貸利率與金融機構普通貸款利率之間的正相關關系,給中小企業提供了相對有利的融資條件。值得一提的是,調查說明“民間借貸利率一定高于官方法定利率”的說法站不住腳。民間借貸利率并非都高于一般銀行利率,甚至有些借款不計息。一些“互助會”之類的名稱不一的互助會提供貸款的利率,已低于官方法定貸款利率。這類組織顯現出較大的互,借入民間資金的企業,一般都能按時歸還本息。這說明,正規的金融機構沒有充分滿足企業對銀行信貸的有效需求,即企業有意愿支付,也有能力支付本息的貸款需求。
廣西的中小型民營企業孕育了民間借貸,而民間借貸則推動了中小型民營企業的快速發展。二者是共生共榮,相互依存的。那么,如何發展廣西的民間借貸呢?筆者認為:
一、大力優化金融生態環境
金融生態環境是壯大民間借貸的溫床,發展民間借貸必須大力優化金融生態環境。民間借貸之所以經久不衰,有如此強大的生命力,與誠信原則貫徹始終,與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密不可分。在廣西民間借貸中,個人信用至高無上,信用信息十分靈通,借貸雙方知根知底,守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難行。因此,只有下大力改善金融生態環境,才能為民間借貸提供健康發展的外部空間。各級政府要努力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形成改善區域金融生態環境的合力,著力打造誠信政府、誠信企業、誠信社區和誠信居民。要疏通民間資金向投資轉化的渠道,提高資金的配置效率,保護投資人、存款人和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要積極推動區域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拓寬私營個體企業發展空間,擴大民間投資領域。總之,優良的金融生態環境,如同有了陽光雨露,有了溫度濕度皆宜的土壤,民間借貸自然就會蓬勃發展。
二、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尊重民間資金運行規律
人民群眾是創造民間借貸的主體,引導發展民間借貸必須尊重群眾依靠群眾。要引導發展民間借貸,各級黨委政府必須尊重群眾的首創精神,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尊重民間資金運行規律,切實做到因勢利導,有所為有所不為。否則,就可能事與愿違。在全國各地先后失敗的委托借款業務,就足以說明:引導發展民間借貸切不可一廂情愿,而要從投向、利率、運作機制等方面引導不誤導,規范不包辦,切實做到多調研少開會,多服務少干預,多幫忙少添亂,多設路標少設路障。
三、從實際出發是引導民間借貸發展的良方
首先,無為而治是上策。民間借貸是融入了親情民情和中國傳統文化的鄉土信用和“草根金融”,是民間按照市場機制調節資金余缺的一種經濟活動。一旦強行去規范管理,勢必與市場機制的運作相去甚遠,因為“看得見的手”畢竟不能代替“看不見的手”。因此,引導和發展民間借貸的總體原則應實行無為而治,任其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自我發展。其次,“陽光”與否具體看。民間借貸是否納入政府的陽光化規范管理需要具體分析具體對待。隨著國家宏觀調控措施的逐步實施,民間融資行為逐漸轉向公開或半公開,在經濟發達的一些地方,其融資行為漸趨理性,引導其公開登記、合規經營、做大做強也許必要。但陽光化就意味著限制與約束,對一些經濟不發達的地方或者小規模的民間借貸,陽光化就沒有意義。因為經濟不發達的地方或者小規模的民間借貸之所以能夠生存,是因為無需固定成本的開支,而一旦正規化就必須形成規模和實現成本開支的可持續性,否則就無法生存下去。其三,此消彼長促競爭。民間借貸與金融機構的借貸,特別是與小額信貸是此消彼長、此進彼退的關系。民間借貸參與競爭,也有利于打破正規金融的壟斷格局,有利于推進利率市場化的進程,有利于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務質量水平,更好的抑制高利貸等違規金融的發生。當然,競爭在很多情況下也不一定就是此消彼長的零和關系,轉變觀念,調整經營思路,加快改革步伐,努力開拓市場,也是完全可以在市場競爭中實現雙贏的。其四,監測揚棄不可無。無為而治不等于不管不問,不一定陽光化也不是任其發展,引導和發展民間借貸必須進行不間斷的監測與揚棄。所謂監測,就是要隨時了解,密切關注和掌握民間借貸的運作機制、借貸主體、利率水平、資金投向、風險狀況等等情況,當宏觀政策作出重大調整和地方經濟運行中出現一些熱點或突發性因素時,及時開展調查研究,給銀行業、企業和參與民間借貸的居民作出風險提示和“窗口”指導,以便于審時度勢有針對性的引導其健康發展。所謂揚棄,就是要對其中的非法金融活動和違規行為,特別是不穩定的因素加以規范,必要時給予嚴厲打擊,防止發生借貸風險,從而凈化民間金融市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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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高利貸借條的相關知識
(一)高利貸的基本含義
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或叫大耳窿、地下錢莊,這些現今稱為放數的放債人,向高利貸借錢,一般毋須抵押,甚至毋須立下字據。利率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就屬于高利貸。
對于什么是高利貸,我國民法學界目前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借貸的利率只要超過或者變相超過國家規定的利率,即構成高利貸。有的學者認為借貸利率可以適當高于國家銀行貸款利率,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限度,否則即構成高利貸。
第二種觀點認為高利貸應有一個法定界限,但這個界限不能簡單地以銀行的貸款利率為參數,而應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專門制定民間借貸指導利率,超過指導利率上限的,即構成高利貸。持這種觀點的人還認為,凡約定利息超過法定指導利率的,其超過部分無效,債權人對此部分無請求給付的權利
第三種觀點認為:高利貸就是一種超過正常利率的借貸。至于利息超過多少才構成高利貸,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沒有統一的規定和解釋,在實踐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的精神,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系,有利于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對具體的借貸關系進行具體分析,然后再認定其是否構成高利貸。這種觀點還認為在確定高利貸時,應注意區別生活性借貸與生產經營性借貸,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為生活性借貸只是用于消費,不會增值;而生產經營性借貸的目的,在于獲取超過本金的利潤,因此,它的利率應高于生活性借貸的利率。
(二)高利貸的界定
利率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就屬于高利貸。
高利貸作為一種殘酷剝奪借貸者私人財產的手段,在中國的舊社會尤為盛行,最為常見的是所謂驢打滾利滾利,即以一月為限過期不還者,利轉為本,本利翻轉,越滾越大,這是最厲害的復利計算形式
(三)高利貸借條是否有效
篇5
[關鍵詞]民間借貸;利率;市民社會
中圖分類號:D9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10X(2013)04-0069-07
從學理上講,民間借貸是指出借人將一定數量的現金或實物交付借用人占有或使用,后者在一定期限內應返還同等數量的現金或同質的實物的協議[1](P1416)。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合法的財產增值和流轉制度,是民事法律行為制度在財產流轉領域中的微觀顯現。從理論上來講,民間借貸行為應與民事法律行為的各項邏輯構成要素相一致。然,目前我國民間借貸制度卻存在諸多問題。首先,就民間借貸概念本身而言,并非規范化的法律概念,我國立法也并未采納,這就使得其容易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混淆。其次,我國立法對高利貸的性質也未明確界定,導致實踐中處理相關案件時出現法律適用上的空白。最后,由于受國內外經濟環境的作用,我國大批中小企業急需資金,但法律又明文禁止企業間相互借貸,加之中小企業經濟基礎薄弱,無法滿足正規金融所需之擔保,使得中小企業被迫求助于民間資本,進而加劇了民間借貸運行的風險。可見,民間借貸本身就是一個充滿矛盾的制度。如何使民間借貸這一合法的財產流轉與增值制度發揮應有的制度效用,如何有效解決企業間的融資問題,如何保護民事主體基本的融資自由而又不被公法范疇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抑或集資詐騙罪所侵蝕等,將成為亟須解決的問題。
一、民間借貸運行桎梏分析
“吳英案”使民間借貸在學界的討論驟然升溫。由于民間借貸形式的簡單性,導致權利救濟上困難重重;由于資金流動規模的巨大性和不易監管性,使得國家宏觀調控力不從心;由于國家正規金融體系的不完善性,導致中小企業獲取貸款出現瓶頸。在探尋民間借貸穩健運行的良策之前,應首先對民間借貸運行中風險頻發的原因予以檢視。
(一)理論研究桎梏
理論研究的目的和意義在于指導實踐的良性運行。馬克思早在1845年就提出,實踐是檢驗真理正確與否的唯一標準。民間借貸理論研究的正確與否應得到實踐的檢驗,否則將成為制度運行的先天屏障。從目前實踐對理論的反饋來看,民間借貸的理論研究中存在諸多疏漏,對此,筆者擬掘取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中的兩個片斷以作例證。
1.民間借貸概念構成之邏輯缺陷
對于“民間借貸”,目前學界雖有論述并存在廣狹之別,但“民間借貸”這一概念,我國法律文獻中始終沒有出現過①,在我國的立法上也沒有被正式采用。“民間借貸”最早出現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學術界和實務界之所以稱之為“民間借貸”,是由于我國的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以前先是國營、后是國有或國有控股,都具有“官方”因素,從而產生了與之相對的“民間借貸”概念。單就目前對民間借貸制度中權利義務的配置來看,也是借用“借貸合同”之內容,對民間借貸本身并未形成自身的邏輯概念體系。可見,“民間借貸”本身并不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因為規范的法律概念需歷經學術洗練之后方能出現[2]。所以,“民間借貸”要成為規范化的法律術語必須經過學術洗練,這樣才能成為一個十分精致的法律概念。這也意味著關于民間借貸這一法律制度內在的各項邏輯構成要素――主體、客體、權利、義務等――也都要經過學術洗練、經過充分論證,是表征特別法律意義、應具有明確的性質定位和概念指向的,而不是像目前這樣僅作為一種模糊的言辭表述。
正是此種概念的非規范性,導致在實踐中民間借貸極易與刑事公法領域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混同。這一點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已經普遍存在。例如,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雖有較為詳細的規定,但筆者經過查閱刑法相關資料后認為,兩者只能在宏觀的角度上作出兩點區別。一是兩者調整的法律關系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主要是對國家存款管理秩序的侵害[3](P454)。刑法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予以打擊,旨在維護國家正規金融機構的利益。而民間借貸調整的是平等主體間的財產流轉和歸屬關系。兩者調整的內容屬性上是存在公與私的不同的。二是兩者制度設計的出發點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權力為基點,旨在維護政治國家的利益;而民間借貸則以權利為邏輯起點,旨在維護市民主體的權利,以實現主體的人格的存在。
但從實踐角度而言,民間借貸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本無從區分。因為從我國目前的立法看,民間借貸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概念架構是完全相同的,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從國務院1998年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來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民間借貸概念實質所指是完全相同的,其區別僅在各自使用的語言表述不同而已(如都是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融資行為,都是針對社會不特定對象的都是出具憑證的,都承諾還本付息等)。二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的構罪要件之“公眾”概念本身的模糊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公眾)”吸收存款為構罪要件,但對“公眾”概念本身卻并未明確界定。公眾是指大多數人[3](P455),對此刑法界無爭議。但對公眾具體的概念指向,刑法界卻存在諸多說法。如有學者對其從“相對范圍”意義上來界定[3](P455),也有學者以“出資者與吸收者之間的關系”來界定[4](P686-687)。但這種模糊性使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民間借貸中的債務人同時向多個債權人舉債的情形無法區分。三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以“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為此罪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但此罪客觀方面本身描述的內容也具有模糊性,這是有違刑法之罪刑法定之基本價值理念的。由于上述原因,使得在實踐中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時,其立案標準則傾向于戶數、向社會大眾吸收的數額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等。這就導致民間借貸本身已經成為潛在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了。
簡言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的民事主體面臨著兩難境地:一邊是體現意思自治的民事基本法,一邊是公權力以“擾亂金融秩序”為由限制市民意思自治的刑事基本法。這種概念自身的邏輯缺陷導致了這種兩難的選擇,從而使得民間借貸從產生到運行的全過程都處于一種模糊與不確定的狀態之中,最終民間借貸在實踐運行中風險頻發就不言而喻了。
2.利率條款規定的缺漏
《合同法》第21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此法律規范設置的初衷是為打擊高利貸。但由于市民社會私法自治性,導致民事主體之間的借貸并不能為正規金融機構有效監管。加之我國對利率性質的片面認識與定位,導致此條法律規范在我國封閉的市民社會環境下,也不過成為“毫無作為行為規范與裁判規范之可能性的條文――僵尸法條――而已。”[5]利率條款的缺漏具體表現在三點。
第一,利率性質定位上的片面性。在民間借貸這一法律關系中,市民主體間天然的財產占有不平等是借貸得以發生的根本原因。但在這一財產流轉過程中,民事主體趨利避害的財產性人格使得財產的安全與增值成為其首要之考量,作為對出借人成本風險之補償的利息也就應運而生了。進一步講,利息是財產所有權人之所有權、收益權能的基本展現,即此時利息只是市民社會下民事主體基本權利的邏輯延伸。但隨著近代民法本位的嬗變,社會本位立法成為民法的邏輯起點,強調民法對社會公眾福祉予以關注。所以,民法社會本位就為政治國家進入市民社會并保護市民社會安全提供了正當性理論依據。具體表現在民間借貸領域,則以“法律父愛主義”的利率立法模式對民間借貸中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作出矯正。可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中的利率本身在性質上經歷了兩次嬗變――由純粹的市民主體基本權利邏輯之展開,到不僅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體現、也是政治國家調控經濟的工具之轉變。然而,在我國當下民間借貸利率的法律規定中,僅僅片面地認為超出最高上限的利率不受保護,僅看到了利率所肩負的政治國家之職能,卻未能認識到利率同時也是民事主體意思自治之體現。
第二,利率機制作用方式上的局限性。經過上述分析可見,利率的雙重職能實質轉變為政治國家對市民社會的干預,而在具體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中,這種干預存在的方式是微觀的。我國目前規范民間借貸的利率采取“雙線”、“則”制度,意即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狀況及資金流通情況制定基準利率;商業銀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之規定可在一定范圍內浮動相應百分點。所謂“則”,即在利率的適用上進行二元化區分,針對正規金融機構的借貸,必須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所規定的同期利率標準,否則屬于高利貸;但對于民間借貸則允許利率適當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所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而達到該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超過四倍時才屬于高利貸[6]。
相比我國靜態的利率管制機制,國外主要有三種利率機制模式:一是與我國基本相同,實行固定利率機制的美國;二是適用浮動利率機制,由法官結合社會實踐以自由裁量的德國、奧地利、英國等國;三是可謂對前述兩種折中處理的立法模式[7]。美國對于超過最高利率上限的處理模式是從民事制裁最終過渡到刑事打擊,而我國法律僅規定超過四倍利率之后不予保護;德國、英國的浮動利率機制,則充分發揮了法官造法的功能,更切合實際。可見,我國對利率的作用只簡單地定位于四倍標準,并未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的多元性,并且現行立法規定也并不能解決實踐中將高額利息部分寫成另外的借款、作為居間費、擔保費的一部分的做法。這樣,利率規范本身就陷入了非功能的狀態。
第三,對超過法定最高部分利息性質定位上的模糊性。目前我國對利率的顯性規定見于《合同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但由于我國對超過最高限額利息的性質并未言明其效力狀態,使得學界對此爭論不斷:如邱興隆認為,我國法律僅表明超過部分不予保護,但對超過最高上限部分的性質并未進行明確定性,而按契約自由之理論,利息是當事人意思之體現,理應受到尊重,同時這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優化配置的結果[6];也有學者通過對國外立法例進行考察,認為我國現階段需借鑒國外立法模式設置一個利率上限,作為政治國家介入的標志[8]。因為無論是古代蘇美爾法律中對借貸利息的規定――利率以年為準,最低15%,最高33%[9](P26-27),還是當代世界各國及一些地區關于民間借貸的立法規定[8],抑或是在我國歷史上,都曾對超過最高利率上限的性質進行了明確的界定[7]。然而,目前我國立法不僅模糊,且未言明利率條款之性質,這就不僅導致了司法裁判的多元化,而且無形中更進一步促使了民間借貸的畸形發展。
(二)實踐運行困境
民間借貸之所以在實踐運行中風險頻發,究其原因來自于市場經濟條件下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及巨大利益的刺激與誘惑,當然這也是人性之基本表現。當巨額利益的誘惑使市民主體的理性人成分不斷地被侵蝕、從而不斷地進入市場投機時,也導致了民間借貸在運行中障礙重重。民間借貸在實踐運行中的制約性因素非常多,而目前影響我國民間借貸發展的實踐性因素主要有兩點。
1.制度的疏漏使部分民事主體被迫性選擇
在民間借貸的運行中,目前立法所確定的制度存在諸多疏漏,從宏觀角度可以將其分為兩個方面,即制度的局限與制度的非合理性。制度的局限表現為壟斷,即我國目前在金融體制上實行正規金融壟斷。在具體的資金運行中,正規金融以維護利益壟斷和資金安全為出發點,使資金流動傾向于大型企業,中小企業為了生存,轉而求助資金閑置量較大的民間金融。民間金融此時難免會“乘人之危”形成高利貸,一旦資金鏈斷層就會出現債務不能履行之風險。我國法律又規定,超過最高額利率上限的部分法律不予保護,這一系列因素又進一步催生了雇傭黑社會性質組織收債。可見,制度的重重弊端使民間借貸的發展步履維艱。
除此種制度疏漏外,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制度本身設計上存在不合理。例如,我國現行擔保制度未能準確反映中小企業的利益訴求――擔保成本較融資成本高,這使得中小企業不能運用擔保機制獲得發展所需的資金。
2.系統外因素的沖擊
民間借貸制度作為一項基本的私法制度,不斷受到私法系統外因素的干擾,導致其制度功能的發揮遭受種種阻礙,這主要表現在用不同的法律規范去評判同一性質的法律關系上。如在民間借貸的運行中,市場主體受到巨大利益的驅使而進行一些非理性的投資,最終因無力履行義務而被以公法訴由追究公法責任。針對此種情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出臺了《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要求公權力對此嚴格審查。因為這是市民社會私法自治性下自己責任的基本體現――利益與風險并存,不能輕易動用公權力苛處刑罰或者行政處罰,同時公權力的運行不能因為市場主體帶有權力的符號而否認平等市民交易關系中私法行為本身的屬性。
在民間借貸的運行中,除了上述消極沖突外,還受到公權力的積極沖擊。首先必須明確,公權力是私益的最后保障,公權的目的就是維護私權,是私權的守夜人,公權力能動地進入私法領域將造成私權制度性保障的缺失。在民間借貸的實踐運行中,若公權力對民事糾紛法律關系不嚴格審查,而以維護法的秩序、公平、正義等價值為由對私域進行肆意踐踏,這種公權力在為秩序、公平、正義而否定私法自治效力的同時,無不是在踐踏私法本身所構建的社會正義。“吳英案”對民間借貸的規范化運行提出了拷問,巨額的利益誘惑之后,不僅僅是對正向制度疏漏的思考,還應當理性地思索市民社會中的非理本身的合理性(高額利益回報的誘惑),不能讓市場主體中的一方去為雙方的錯誤“買單”,否則將是對市民社會自己責任原則的最大諷刺,也是對契約自由精神的徹底否定。
綜上,民間借貸之所以在運行中風險頻頻,可以將這一原因回歸至民法最初制度架構的邏輯起點上――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兩者在民間借貸這一財產流轉與增值的制度中介入的“度”,成為影響民間借貸發展的根本原因。因此,無論理論研究上的桎梏還是實踐運行中的困境,都是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互相博弈的表現。
二、民間借貸規范化運行對策建構
自由喚醒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時,秩序卻“敲打著”民事主體的行為選擇;效率激起民事主體趨利的熱情時,正義卻拷問著民事主體的良知。民間借貸在自由與秩序、效率與正義的矛盾中彰顯其獨特的財產融通之魅力,但也顯現出非理性的風險與誘惑。在民間借貸問題上,“放”或“不放”爭議的焦點有兩方面。第一,利益能否被均分。一旦民間借貸被“松綁”,意味著銀行壟斷利益的格局被打破,這也是目前民間借貸能否被放開的決定性因素。對此,馬克思的哲學觀、國家觀已經給出了明確的答案――國家是階級統治的工具,所以利益的占有當然成為首要。第二,市民社會是否會對政治國家的安定產生威脅。民事主體趨利避害的財產性人格使得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為權利的目的,在權利實現其目的性的同時盲目性必然開始泛濫,而利益誘惑的幾何倍數越大,造成的危害后果就會越大。所以,從理論上來講,市民社會會對政治國家造成沖擊,但這種沖擊從實踐的角度而言是概然。因為政治國家設定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后,一旦發現市民社會中民事主體的借貸行為有逾越此限者,則直接認定其危害政治國家的安定。
通過上述分析不難發現,這將產生一個問題、兩種態勢。所謂一個問題,即對民間借貸國家基本上以壓制為主,但現實中民間借貸卻大量存在,政治國家并不能對其有效監管,如何處理這一問題是民間借貸規范化運行的關鍵。所謂兩種態勢是,其一是在私法和公法范疇中,相對性設置了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兩種法律制度,但這兩種制度的概念架構基本相同,導致區分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時陷入一個“度”的權衡上,而目前司法解釋所確立的這個“度”本身的合理性有待考證,所以在處理民間借貸案件上也就具有隨意性的特征,最終形成了變相壓制民間借貸的態勢。其二是對于民間借貸本身的規制,我國目前將其分為三段來處理,即對民間借貸本身法律規定其合法有效;對于民間借貸衍生的高利貸及變相的高利貸采取不予法律保護的觀點,但并未言明其具體的效力狀態;對于民間借貸誘發的洗錢、黑社會活動等犯罪采取刑事公法打擊,這就使民間借貸又處于不確定的態勢中。
簡言之,問題的核心是在民間借貸領域中,是只維護政治國家的利益,還是既要維護政治國家的利益,也要兼顧市民社會的利益。合理的做法應該是兩者兼顧,在規制民間借貸時以市民社會的私法自治性和政治國家的有限介入相結合為制度設計的邏輯出發點,兩者都要有所體現。
(一)市民社會私法自治性的發揮
中小企業以及自然人對資本的需求,是目前解決民間借貸運行桎梏必須正視的問題,不能僅僅通過否定其效力來解決。在解決中小企業以及自然人在市民社會下的資本融通問題時,不僅需要運用正規金融的效用,也應充分發揮市民社會的私法自治性,從而達到規制民間借貸的目的。
1.完善制度設計及法律體系之間的銜接
從現行立法來看,二元化立法導致民間借貸中有關司法解釋、批復等矛盾重重――不能為民間借貸的良性發展提供規范化依據[10]。因此,需打破這種二元制立法,不斷地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篇6
寫借條要注意什么:
借貸手續要全
債務人和債權人關系再好,借錢時也一定要打借條。不打借條是最大的法律風險。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將承擔敗訴的風險。因此,在借貸時,借款人應主動寫出書面借條,出借人也應提醒對方寫出借條,如遇特殊情況,當場無法定出借條的,應有第三人作證,事后補上借條。還款時還款人要注意收回借條,或共同銷毀借條。如果出借人聲稱借條丟失或損壞,還款人應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據,還款人應妥善保存收據。
身份問題
有兩點值得注意。首先,債權人應當審查債務人的身份證件,并要求債務人當面書寫借條。如果債務人將事先寫好的借條交給債權人的話,就不排除該借條中債務人的簽名系由他人代簽的可能。當債權人索款時則以不是本人筆跡為由,拒絕償還。如借條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欄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簽名、蓋章、按手印。
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時又是某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話,債權人一定要明確債務人是該借款人本人還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業。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業從事包括付款在內的民事行為的。如果債權人不對債務人的身份加以明確的話,就有可能出現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后果是,債權人在日后的訴訟中,將不得不面對公司或企業與借款人之間的相互推諉,從而為債權的實現帶來麻煩。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你在借款給你的朋友時,最好能夠留下他的身份證復印件,從而為日后可能發生的訴訟做好準備。所以借條必須由債務人本人填寫。
妥善保管借條。要特別注意防止借條被盜、丟失或受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濕,也不能與化學物接觸。同時,最好復印幾份,在以后催款時,可先向借款人出具復印件,以確保原件的安全。
語言問題
打借條時不要使用多音、多義字。我國的文化博大精深,許多漢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現象,在借條中一旦使用這些漢字,就有可能造成糾紛。比如還欠款人民幣壹萬元,既可以理解成已歸還欠款人民幣壹萬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幣壹萬元。
利息問題
利率要合乎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數)。否則,超過部分的利息不受保護。
借貸分為有息借貸和無息借貸兩種,其中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生活性借貸利率。《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時,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目前,國家規定民間借貸款利率最多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高利貸的利率不受國家保護。
可以約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會支持。如果沒有約定利息,根據《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間的個人借款如果沒有約定利息,就視為沒有利息。欠條,沒有約定的,也是沒有利息,但是過了還款日,沒有還的,到時可以要求按銀行利息計算利息。
時間問題
在民間借貸中,容易產生爭議的時間包括兩點:還款時間和欠條書寫時間。
還款時間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應當歸還本息的時間。現實中人們經常忽視這項約定,或未作出明確約定。最常見的表述為一定時間后還款,如一年后還款。一年后從字面上來講是一個時間段,而非時間點。借款后兩年、三年或更長時間還款都能夠被理解為一年后還款。盡管法律上對此有著一定的解釋規則,但這種書寫方式畢竟增大了實現債權的不確定性。還款時間的不明確,在實踐中也容易引發關于訴訟時效的爭議。因此,在約定還款時間時,最好將其明確到年月日。
借條形成時間通常是債務人書寫欠條的時間。這一時間的約定也應當具體到年月日。實踐中,債務人往往有意或無意地漏寫這一日期,或僅僅書寫年月日的一部分。如債務人僅寫明6月25日。盡管在書寫借條時這一時間對債權人債務人都是明確的,但時過境遷,難免會對借條的形成時間產生爭議。而借條形成時間的不明確則可能導致訴訟時效難以計算。債權人可能不得不面對借條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盡管文書的形成時間有可能通過物證鑒定來確定,但這樣做也并非絕對可靠,而且將增大當事人的費用支出。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隨時歸還,出借人可隨時要求歸還。
催款問題
要及時催款。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借貸期滿后,債權人應及時要求債務人歸還借款,不能礙于情面或其他原因不及時催款。如債務人一時無法歸還,出借人可在時效屆滿前,讓借款人寫出還款計劃或催要證明等,這樣訴訟時效就可從新的協議訂立之日重新計算。如債務人仍不按期履約或外逃,債權人應在借款期滿后的2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依法催收,否則就視為放棄債權,法律不予保護。
借貸保證準備
這并非必要條件。出借人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對于數額較大或有風險的借貸,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應的財產抵押,或找有一經濟實力的第三人作擔保人。另外,如果借貸雙方沒有征得擔保人同意,對還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約定的,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抵押和擔保都有應簽訂書面協議。
還錢索回借條
還錢時要當場索回借條。若對方將借條遺失或一時找不到,則應讓對方當場寫下收據。
另附
對于法律方面的問題,從來都是防范第一,補救第二。除了寫借條要注意寫明借款人,借款的日期,還款的日期,借款人簽字,借款的數額,借款的原因等,大寫數字,千萬不要有差錯,另外還需要注意以下五點:
1、最好附帶在借條中體現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2、借款人簽名的時候,出借人必須親眼看其簽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來簽名,最后拒絕承認借條。
3、借條的書寫人必須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則借款人會以內容非其原文抗辯。
篇7
一、湘西州民間借貸特點分析
(一)層次多樣,特點分明。通過監測發現,湘西州民間借貸大致有三個層次。一是“安全型”:主要用于親友之間、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互助,體現的是一種團結互助關系,用以解決親戚、朋友遇到的生產生活及經營上的困難,一般不收利息,期限長短不一。二是“穩妥型”:體現一種長期投資關系。一般表現為親戚、朋友合作做生意,卻又缺乏時間管理,便以長期借款方式借出資金,收取適當利息,利率略高于市場利率,在民營經濟中較為活躍。三是“投機型”:一般用于短期回報較高的行業,如采礦、房地產等,投機氛圍濃厚,風險較高,容易誘發高利貸和非法集資等行為風險隱患較大。
(二)手續簡便,到位及時。從資金來源看,民間借貸的主體一般為親友和關系緊密的客戶,相互間比較了解,因此操作起來手續比較簡便,一般只需寫張借條,注明期限利率。據監測顯示:合同文本本季為575筆,比年初增加500筆;借據本季為1463筆,比年初減少52筆。本年信用借款余額為1103萬元,同比增加548萬元;抵押、質押、擔保余額為935萬元,比年初減少100萬元。可見,民間借貸的這種操作方式適應了民間資金需求“短、快”的特點,客戶為了不誤農時或商機,一般首選民間借貸,以解決當務之急。
(三)用途廣泛,重點突出。本地區民間借貸的用途比較廣泛,據監測:用于農業104萬元,比年初增加42萬元;房地產業1070萬元,比年初增加127萬元;工業制造294萬元,比年初增加3萬元。個人借貸主要用于購置住房、日常生產經營、教育、人情等,企業借貸用于購買原材料、維持日常經營周轉、擴大再生產等。
(四)利率偏高,期限靈活。本地區民間借貸的利率一般由借貸雙方協商而定,與雙方的關系親密程度及借款用途和期限有關。親朋好友互幫互助,多不需支付利息,體現為人情關系;生產經營性融資一般要支付利息,但利率有高有低,彈性空間較大,月息在10‰-40‰之間,且期限越長利率越高。融資期限比較靈活,有長有短,這主要根據借款的用途及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而定。從監測情況看,民間借貸期限一般為3-6個月,說明短期借貸有所增加,期限有所縮短。借出資金投向房地產業,占民間借貸總額的75.97%。民間融資利率的確定一般在法定利率水平的基礎上上浮1.5倍左右,借貸期限為一年的,年利率一般在9%-15%之間。
二、民間借貸活躍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抑制是民間借貸滋生的土壤。通過監測,我們認為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支持不足呈負相關關系。一是金融機構自然“減員”。由于欠發達地區特別是農村微觀經濟主體存在一定的自然、經濟及制度屬性,這些地方的交易成本顯著高于城市金融,規模效益顯著低于城市金融,導致的盈利能力下降。農村金融市場的低效性,使金融機構紛紛退出市場。如,2003年以來,湘西州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共撤并縣及以下機構38個,農村信用社在撤鄉并鎮以來總數也比2003年減少25個。二是商業銀行貸款動力不足。現有縣級國有商業銀行貸款審批權集中在省級機構,而違約責任卻要基層行承擔,責權利極不對稱,使得基層行缺乏貸款原動力。三是金融機構貸款門檻過高。欠發達地區和農村中小企業由于普遍缺乏可抵押資產和正規的財務管理,目前很少能獲得正規金融機構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的信貸支持。四是金融機構創新不足。如當企業提出愿意以產品質押、原材料采購質押等擔保方式申請貸款,這種風險相對較低的貸款形式,銀行卻無法提供與之相匹配的貸款品種。這樣,一方面是中小企業資金剛性需求,另一方面是金融機構貸款動力不足、門檻過高等特性抑制,客觀上為民間借貸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
(二)投資渠道狹窄是民間借貸興起的潛在動力。近年來,湘西州儲蓄存款保持兩位數增長,但現有投資渠道狹窄。多數居民不具備投資股票的條件,縣市以下國債發行量少,農村基本不發行。多數具有風險偏好、手頭有較多盈余的富裕居民,在市場供需兩種力量的推動下,通過發放高利率的民間借貸以謀取較高利益回報。民間資本的趨利性使他們在投資股市專業知識缺乏、信息不對稱等一系列制約條件下,更多地選擇具有一定道德約束和信用了解基礎的民間借貸。
(三)交易成本低與隱性擔保是民間借貸發展的基本保障。民間借貸感情投資成份較多,雙方在借貸活動中比較注重親情、個人品質和自身信用,一般遵循“不熟不借”的規則,借貸成本低,信息較對稱,大多數借款都能夠及時還本付息,形成了民間借貸的一種隱性擔保機制。
三、中小企業融資與民間借貸
據人行湘西州中支調查,2009年初,全州3851家中小企業流動資金缺口達60億元。而同期,全州中小企業貸款僅增加10.02億元,供需缺口多達50億元。即銀行貸款僅滿足中小企業16.67%的融資需求,大部分通過民間借貸等融資方式來實現。從調查和監測情況看,目前,全州各縣市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民間借貸行為,據各縣排查統計,全州民間借貸逐年遞增。2009年,監測點民間借貸發生額2038萬元,比年初增加343萬元。其中10戶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發生額1626萬元,個人借貸發生額411萬元,自有資金率46.62萬元,比年初增加0.02%。借貸主體有城鎮居民、下崗職工、小型個體私營企業等。借貸的用途主要是用于建房、醫療、教育、婚喪嫁娶、生活消費及個體私營企業經營中的臨時性周轉,也有少數以贏利為目的的借貸。65%的監測企業都表示融資為“購買原材料”。從借貸方式上看,絕大部分為信用借貸。
四、民間借貸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影響
(一)比較優勢:民間借貸的積極影響
1、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往往是資金不足,而這種情況又很難通過正規金融渠道得到緩解,也很難通過擔保公司等中介機構得到滿足。據調查:10戶監測企業2008-2009年通過擔保機構所獲得的融資幾乎沒有。主要原因:一是存在附加限制。銀行為控制信貸風險,要求非公有制擔保機構必須支付一定貸款擔保金,擔保比例從1:3到1:8不等。許多擔保機構由于實力不足,變相將保證金轉嫁給企業負擔,加劇了企業融資難度。二是擔保機構規模小,可擔保資金不足。為控制擔保風險,銀監會規定,擔保機構對單個企業的擔保金額不得超過自身實收資本的10%,以湘西州2.55億擔保資金測算,最多只能為中小企業擔保16.61億元貸款,遠不能滿足廣大中小企業的需求。民間借貸則為一些求貸不能的中小企業解了燃眉之急。從某種意義上說,民間借貸填補了正規金融的缺陷,拓寬了企業的融資渠道。
2、民間借貸有助于提高中小企業的信用意識。在民間借貸市場上存在一種社會擔保機制,借貸雙方存在信用關系的同時,更是處在社會聯系中,這種社會聯系就是一種無形的資源,會給雙方帶來精神或者物質收益。因此,通過民間借貸融資的中小企業會更積極關注自身的信譽,樹立誠信意思,以圖謀長遠發展。
3、民間借貸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率。民間借貸是一種合約雙方自愿達成交易的市場化融資行為,由于地緣、人緣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資金用途和所投資項目風險有比較全面、深入的了解,因而有利于其作出正確的融資決策,并對借款人在資金使用上予適時關注。對借款人來說,民間借貸強化了信用約束,促使借款人合理和高效率地使用資金。
(二)內在缺陷:民間借貸的消極影響
1、民間借貸增加了企業的融資成本。大多數民間借貸的利率高于官方利率,甚至不乏高利貸,這勢必增加了企業的成本支出,使原本就實力不強的中小企業承擔過高的負債風險。
2、民間借貸容易引發資金惡性循環。民間借貸與銀行信貸相結合,容易讓銀行誤解企業的資金狀況,從而做出錯誤決策。例如銀行貸款到期,企業以民間借貸籌集資金歸還銀行貸款,同時在短期內又申請新的貸款歸還民間借貸資金。這讓銀行控制貸款企業“借新還舊”的規定成為一紙空文,企業在拆東墻補西墻的過程中,一旦經營失誤,就會陷入資金惡性循環之中。
3、民間借貸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效果。民間借貸具有逐利性,同時,又有自發性、盲目性和不可控性。因此,大部分民間資金都流向門檻低、短期內能看到收益的行業。如,湘西州的礦產品加工、房地產等行業,而這些行業與國家產業政策、經濟政策不匹配,容易降低國家宏觀調控效果。此外,由于民間資金未納入國家統計范疇,金融監管部門、經濟綜合部門不能及時掌握其流向和流量,容易影響國家對宏觀經濟、金融運行的準確判斷,造成決策上的偏差。
五、政策建議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傳統的借貸方式,既有其積極的一面,也有其消極的一面。我們應當因勢利導,興 “利”避“害”,為我所用。
(一)加快政策立法。一是建議盡早出臺《放貸人條例》或《民間借貸條例》等規范民間借貸發展的法律法規,明確從事民間借貸的范圍和準入條件,對民間借貸利率水平、資金用途、借貸合同等進行規范,使其浮出“水面”,推動民間借貸規范、有序發展。二是在監測體系建設的基礎上,逐步通過立法形式,建立自我申報和納稅制度,使民間借貸納入正常稅收管理渠道。
(二)改善金融服務。民間借貸的活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金融服務不足的問題。例如:中小企業融資難、民營個體經濟難以享有充分的信貸服務;欠發達地區銀行信貸壓縮、信貸程序繁瑣等問題,使得銀行資金流向民間借貸。因此,要大力改進金融服務,創新金融產品,如,開辦委托貸款、信托貸款,引導民間資本合理流動,以壓縮“高利貸”和地下錢莊的市場空間。
(三)加強行業監管。一是建立和完善民間借貸監測體系, 加強對民間融資情況的監測。定期采集民間借貸活動的相關數據,對民間借貸的資金來源、資金投向、利率變動、區域分布情況等進行重點監測,及時掌握民間金融交易的規模和發展動向,并加以正確引導。二是強化信用風險教育。如,通過信用知識進農村、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等活動,使廣大民眾了解相關的政策、法規,增強風險識別能力,自覺抵制高息集資,減少操作風險。
(四)搭建信息機制。充分利用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進一步完善中小企業信息共享機制。一是加大聯合征信的工作力度,為銀行審貸提供必要的依據。二是建立規范統一的中小企業信用評級市場,開展信用評估。
篇8
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認定為高利貸的部分,債務人對屬于高利貸的部分可以不還,債權人因此提起的還款請求也不受法律保護,但是本金和合理的利息是要償還的。所以,不是全部不用還了,法定范圍內的還是要還的。高利貸受法律保護的范圍:本金。
(來源:文章屋網 )
篇9
關鍵詞:農村民間借貸;現狀;對策
一、農村民間借貸的現狀
我國的民間借貸擁有著非常悠久的歷史,建房住房,經營生意,投資生產,許多經濟活動的民間融資行為就從未沒有間斷過。近年來隨著農村商品經濟和生產力的發展,民間借貸的規模和發展方式也逐漸壯大和豐富,各種經濟成分不斷上升以及在農村地區的農村金融體系改革的不斷深入,民間借貸的形式越發活躍,多樣的融資的范圍和內容也不斷擴大。
1.民間貸款會繼續增加
據初步統計,我國現有的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 2007年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家庭只有全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貸款余額達到12260億元。其中,農戶小額信用貸款203.8億元人民幣,聯保農戶貸款達135.1億人民幣。農民獲得貸款達到了7742萬,占農村家庭總數的32.6%,占有合理的需求和符合貸款條件的農民人數的近60%,受益農民超過300萬,農村巨大的需求金融是顯而易見的。
2.民間借貸類型的多元化
第一種,口頭協議類型。這種情況下,大部分的親戚和朋友,同事,鄰居和其他熟人,完全依靠自己的感受和信用行為,沒有任何手續。第二種,是簡單的遵從。這種借款是較常見的一種,雙方只是履行手續,大多是單獨一張借條或一個中間占營業額的證明。貸款期限或長或短,貸款利率或高或低,取決于兩家關系的深度或者借貸雙發的關系好壞。第三,高利貸的類型。高利貸信貸是最古老的信貸形態,是通過貸放貨幣或實物以收取高額利息為目的的一種信用關系。一般,利率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就屬于高利貸。
3.民間借貸的服務對象相對比較是復雜的,但主要是城鎮及農村的個體工商戶,私營小企業主
農村民間借貸服務的對象相對比較復雜,包括所有的農村居民,城鎮居民,居委會,部分的鄉鎮企業,街道小廠,以及個體工商戶,私營小企業主等,但主要是個體工商戶,私人小企業主。
4.民間借貸的借款的用途廣泛,但主要用于生產經營
農村民間借貸用涂廣泛,包括發展居民個人消費、孩子的教育經費、經濟生產、蓋房建屋、婚喪嫁娶、實體投資、企業的擴大再生產、生病的醫藥費、企業的流動資金以及諸多互濟幫困的資金融通行為。但主要的借款還是用于生產和經營。
5.民間借貸的借貸信用相對簡單
我國農村的民間借貸程序一般都是很容易的。主要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寫借條簽名或者蓋章,然后由擔保人簽署,以獲得必要的資金,民間信貸的時效性和實用性都是比較強的,相比其他金融機構的信用貸款的信貸管理系統貸款操作程序就要簡單得多。這也是農村民間借貸在我國如此發展迅猛的原因之一。
6.民間借貸期限較短,利率較高
我國民間貸款的期限的一般為2~8個月。一般最長不超過1年,當然也有5年,10年,20年的借貸關系,只是很少見。利率一般較高,具有一定的高利貸性質。
二、規范農村民間借貸的有效對策
1.應帶適當調整和放寬農村地區準入政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拓寬融資渠道,金融機構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盡快制定農村財政政策,依靠執法和政策指導,逐步推動建立農村借貸的穩定增長機制。應充分重視擴大農村金融的覆蓋面,引導金融資源的流動對農業和農村的財政激勵需求和結構調整措施的出臺,財政補貼,擔保或稅收優惠,金融支持的作用。凡是“三農”貸款達到一定比例的金融機構,你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降低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業務準入等政策,以建立積極的激勵措施。制度約束和政策引導,市場失靈會得到更好的糾正金融資源外流的趨勢將有所緩解,并在農村地區的金融服務的供給和需求可以是雙向的優化。
2.要積極倡導農村合理的消費觀念
我們應該要樹立正確的農民的消費。農村存在不同程度封建思想的不良生活習慣和習俗,某些村民過度追求婚禮和葬禮的排場,以至規模過大,導致過度消費。同時,一些地方在農村地區的賭博,封建迷信活動也更加嚴重。因此,建議在各級領導和相關部門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實踐中,進一步加強農村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文化建設,凈化農村社會氛圍,倡導新農村婚姻,奉行簡單的葬禮,杜絕封建迷信活動,不賭博行為,引導農民大力發展生產積極勞動,在資金有限的情況下,完成最大利益的實現,繼續增加自己的收入,在致富的道路上前進了大步前進,早日實現我國共同富裕和社會主義的奮斗目標。
3.通過立法來規范民間借貸,加強金融監管
政府應該為我國特色的民間借貸,參照“合同法”,建立適合其發展管理的有關規定,從法律上認可和規范民間借貸活動。建議,以制定和實行“民間借貸法”的方式,其形式,對象,原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確定,讓它為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的法律,和引導民間借貸規范,安全,誠信,健康發展,為新農村建設發揮更大的作用。
4.建立民營金融機構的存款保險制度
雖然中國沒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實際隱含的擔保已經由國家承擔。由國家承擔的背景下,金融市場的逐步開放,所有制和產權制度的日益多樣化,過時的隱含擔保。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已迫在眉睫。先由農村建設試點,探索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在農村地區。在農村地區的存款保險制度不僅是保護農業存款和農村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也是私人銀行的先決條件。
5.加快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發放信用貸款
信貸供應和信貸市場的需求,成功的交易依賴于供應和需求雙方信息對稱的程度。較高的信息不對稱,勢必會增加信貸交易成本,因此,信息對稱的程度決定市場規模的重要因素之一。農村金融機構為許多小規模農戶經營了大量的農村中小型企業,數量龐大,地域高度分散,最缺乏抵押品的借款人。這就決定了農村金融市場的信息不對稱的城市金融市場更加突出。
參考文獻:
[1]夏榮靜.關于我國農村小額信貸發展的研究綜述[J].經濟研究參考,2011(12):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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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民間借貸在農村廣泛存在,作為一種傳統的民間融資方式,彌補了我國正規金融遺留下的市場空缺,但同時也帶來了負面的影響。本文所討論的農村民間借貸的范圍比較小,主要是農村公民之間的借貸,在一定意義上是老百姓自助互助的一種形式。本文主要分析了在當前新農村建設中農村民間借貸存在的原因,并歸納了其存在的問題,對民間借貸合法化的趨勢作了評論。
關鍵詞 農村 民間借貸 銀行
北大學者王曙光曾將民間借貸分為三部分:第一個是白色部分,既合理又合法的部分;第二個是灰色的部分,合理但是法律認為是不合法的;第三部分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稱作黑色的部分。這幾個部分互相會有交叉①。筆者所探討的是其中的白色和灰色部分。
一、農村中民間借貸為何存在
據國際農業發展基金做的統計,民間金融市場的借貸規模遠遠超過了正規的金融機構,而根據中國人民大學溫鐵軍教授的抽樣調查,民間借貸的發生率高達95%。民間借貸今日存在的事實在一定程度上說明現有的農村金融服務還不能滿足農民需要,然而在政府出臺政策大力扶持農村小額貸款的背景下,我們不禁要問農民貸款為什么依然難,民間借貸為何依然存在?筆者認為原因有如下幾點:
1.農村貸款需求與金融機構本質之間存在矛盾
農民的生產經營仍然以家庭為單位,而且農村地區的企業多數也呈現出資本少、規模小的特點,農戶資金需求多產生于教育醫療、蓋房娶親、個體經營、農業生產等方面,這便決定了農戶貸款規模小、期限短;而銀行和農戶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銀行難以把握客戶實際情況,特別是農戶的年收入情況很難確定,在放貸以后對貸款戶的貸款使用情況更無能力跟蹤調查,銀行放貸風險很大。而銀行是以盈利為主要經營目標的金融企業,企業的本質是追求利潤最大化,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商業性銀行越來越注重效益,而農村小額貸款無利可圖,而且風險較大,這與商業銀行貸款風險管理和追求利潤最大化目標產生了嚴重錯位和矛盾。
2.農村資金需求突發性與銀行貸款周期之間存在矛盾
農村社會往往是以家庭為中心而形成對資金的需求,而需求本身往往沒有明確的規律,如患病、遭受自然損失、個體經營臨時資金不足,具有很強的突發性、季節性、短期性。但銀行貸款手續繁雜、審查周期漫長、貸款條件嚴格,有時難以及時滿足農戶的資金需求。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必然向民間借貸尋求幫助,選擇通過各種人際關系來籌得所需資金。
3.民間借貸相對銀行借貸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
民間借貸中的當事人彼此比較了解,信息相對對稱,放貸人對借貸人的經濟實力、道德人品認識比較準確,這極大減少了逆向選擇的發生;并且在借款后,債權人能夠利用社會人際關系網絡對債務人進行隨時的監督,這又降低了借貸的道德風險。民間借貸沒有繁瑣的手續,相對銀行貸款方便、快捷。目前農村民間借貸多發生在親戚、朋友、熟人之間,無需抵押擔保,大部分憑一張借據即可完成借款手續,借貸雙方關系緊密、信任度較高的,則可單憑口頭約定,資金一般隨時到賬,比之于銀行貸款效率更高。民間借貸憑借自身的優勢,彌補了農村金融服務的缺陷。
4.存款利率下調,利益驅使資金轉向民間借貸領域
農村多有存錢防災的習慣,一般富裕的農村家庭都有存款,出于安全性考慮一般家庭會選擇儲存于銀行,但近兩年存款利率連續下調,存款收益減少,加之物價上漲迅速,銀行對農民存款的吸引力降低。而民間借貸的利率,普遍高于銀行利率,資金在利益驅使下會進入民間借貸領域。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農村民間信貸存在有其內在的經濟根源和社會根源,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農村經濟發展中的資金需求問題,是對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其存在有利于金融體制改革和社會經濟的有序發展。
二、民間借貸的負面影響
雖然民間借貸自身具有很多優勢,長期存在的現實也說明了其具有合理性,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民間借貸的負面影響也不可忽視。
1.容易引發糾紛
近年來農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用于消費的民間借貸逐漸減少,經營性借貸的比重增大,民間借貸盈利性越來越強,由此造成借貸當事人的關系越來越疏遠,彼此間的了解甚少;而民間借貸多以口頭形式為主,手續不規范,一旦債務人違約,無力償還或惡意逃債,債權人無法通過正當的法律維護自己權益。一旦鬧上法庭,由于當事人證據保全意思淡薄,舉證能力差,事實很難查明,另外,繁復的訴訟程序、一定的訴訟費用和難以預知的訴訟期也是很多民間借貸在解決糾紛時選擇非正規途徑。部分的債權人可能進行暴力逼債,影響社會安定,甚至引發犯罪。
2.不利于國家對產業的管制
民間借貸游離于正規金融系統之外,不受國家調控,資金受利益驅使,很容易流入國家限制的行業。如農村中一些高污染的項目,雖然國家嚴厲打擊明令禁止,但其依靠民間借貸籌得資金后很容易避開國家監管隱蔽式生產,造成環境的污染,損害人民的利益。
三、對民間借貸合法化的個人觀點
第一,民間借貸既然存在,便有其合理性,是社會自身發展的產物,我們要尊重客觀規律,便不能對其有過多的干預,更不能人為地消滅它。而引導其合法化,也要順應民間借貸本身的特點,充分考慮到民間借貸合法化后有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盡量予以避免。
第二,合法化并不能規范全部范圍的民間借貸。2008年8月15日中央銀行了當年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正式提出“應加快我國有關非吸收存款類放貸人的立法進程,適時推出《放貸人條例》,給民間借貸合法定位,引導其陽光化、規范化發展”。作者認為民間借貸合法化后主要是引導大規模、有組織的民間借貸有地下轉為地面,但對于小額的私人借貸影響甚小。
注釋:
①王曙光在中國人民銀行"全國小額信貸研討班"上的演講,題為"農村金融變革與小額信貸發展",收錄在其一書中.
參考文獻:
[1]朱毅彬,蔣峰,吳博俊.民間融資發展與合法化問題研究.海南金融.2006(5).
[2]郭嵐.論如何規范我國民間借貸的經營行為.山西財經大學學報.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