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類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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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論文摘要:基層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案件中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占15%左右,案件標的小,但執行難度相對較大,筆者通過對北安市人民法院近年受理的民間借貸執行案件情況進行調研,發現這類案件收案數逐年增加,而執結率呈逐年下降趨勢。
一、四年來民間借貸案件收案結案情況
2005年北安市人民法院受理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件61件,占執行案件總數的14.8%,執結18件,占該類案件執結率的29.5%;2006年受理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件74件,占執行案件總數的15.4%,執結20件,占該類案件執結率的27%;2007年受理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件93件,占執行案件總數的22.7%,執結24件,占該類案件執結率的25.8%;2008年1至9月受理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件79件,占同期收案總數的30.4%,執結率占同期案件執結率的24.1%。另外,從執行結案方式來看,這類案件通過采取強制執行執結比例較其他案件大,司法拘留人數多,可以說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執行已成為當前法院急需解決的難題之一。
二、案件執行難的原因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執行難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無財產可供執行。這類案件占未結案件的60%左右,特別是在經濟欠發達的農村,一些農民基本生活沒有保障,如果家中有病人和無勞動能力的人,只好高息借貸,用他們的話來講,只要有人借就行,利息高點也無所謂,這類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除了基本住房和承包地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還有一部分人為了做生意或承包耕地而借貸,由于經營不善也無力償還。
(二)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這類民間借貸案件中,被執行人全部下落不明的占30%左右,一些被執行人欠多個債權人的借款,有的確屬資不抵債,有的在借款時就沒有想過要還款,提前轉移財產,有的借款人多年下落不明,債權人害怕超過訴訟時效,只好提起訴訟,其進入執行程序后的情況可想而知。
(三)保證手續不健全。通過調查可以看出,一些債權人為了保證實現債權,在與被執行人發生民間借貸關系時,要求有保證人提供擔保,特別是在農民之間的借貸關系,保證責任約定不明,分不清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有的超過擔保期限,有的債權到期后重新更換借據,沒有保證人予以擔保,這樣案件在執行時債權人很難實現債權。
(四)借據金額與實際金額不符。此類案件采取強制執行的比例占80%左右。有許多民間借貸關系中出借的本金與借據的金額不符,一種類型是直接在借據中約定本金、利息;第二種類型是本金和利息計算在一起,算做是借據金額;第三種類型是計算出利息,直接從本金中扣除,借據金額寫本金的金額;第四種類型是利滾利,多次發生借貸,每月都不能還清,余額部分加新借部分合在一起約定利息,重新出據借據。以上四種類型大多數債權人是類似屬于職業放貸人,大多數債務人是著急用錢,信譽和能力較差的人。對此類案件的執行難度非常大,被執行人在執行中抵觸情緒大,往往不肯按判決的執行標的自動履行,有的甚至寧愿被拘留也不認帳,用債務人的話講,當時沒有辦法,如果有一點希望也不愿去借他們的錢。
三、解決民間借貸案件執結率偏低的對策
民間借貸案件受理案件逐年上升,執行難度大,因此必須尋找對策予以解決。
(一)發揮金融系統的借貸作用,抑制農村私人之間的借貸關系
通過比較筆者發現民間借貸案件增多與金融部門限制小額貸款有關,抬高了農民貸款的門檻,有的干脆不開展此項業務。農村信用社直接面對農民本人貸款,近幾年利率不斷增加,手續繁雜,多人聯保,且貸款金額較小,還款期限縮短等問題,造成許多人不愿到金融部門貸款,而去借貸個人的高息款。因此,為了解決農民用款短缺,減少私借貸的數量、金額,金融部門應加強對小額貸款的發放,降低利率,只要貸款保證手續齊備,均應給予貸款,金融部門發放小額貸款數量增多,手續簡單,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自然減少。
(二)規范市場項目規模
一些借款人由于盲目立項或擴大種植養殖規模而高息借款,最后因經營不善,損失慘重、血本無歸,或上當受騙喪失了償還能力。因此,村委會、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應對這些人員立項,擴大規模應予以把關、引導,同時做好服務管理工作。
(三)規范民間借貸市場
近幾年,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增多,一方面是市場經濟活躍的結果,另一方面是民間融資市場不規范造成的。一部分急于用錢的人無正當融資渠道,另一部分有閑散資金的人無正當投資渠道,由此產生民間借貸市場混亂無序,為此,政府應對民間融資市場加以規范,一方面為擁有閑散資金的人創設更多投資、增長財富的機會,另一方面為急需用錢的人建立一個借貸融資的平臺。
(四)完善民間借貸保障機制,確保債權人利益得到實現
一些民間借貸案件,雙方當事人在發生借貸關系時約定用房屋、車輛等財產做抵押,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抵押部門沒有開展此項工作,使民間借貸抵押房屋無法進行保護,導致在執行階段無法執行抵押物,因此,地方政府權力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應盡快出臺相關規定,為民間借貸的抵押提供合法保障。
篇2
關鍵詞:農戶結構;行為特征;借貸傾向;比較研究
中圖分類號:F830.5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7217(2010)03-0024-06
一、引言
農戶是農村經濟社會活動的基本單位,是農村金融需求的重要主體。本文基于湖南省2000戶農戶問卷調查資料,試圖從農戶結構和行為視角,探究其對農戶借貸需求與供給傾向的影響,以尋求金融支持農戶增收、改善農戶生活的有效途徑,這對于推動解決“三農”問題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為了使調查樣本具有一般性和代表性,本文選取農業大省湖南省7縣21行政村的2000戶農戶進行了問卷調查。問卷重點關注下述內容:(1)農戶家庭成員信息,主要包括戶主在內的家庭成員年齡、文化程度、外出打工情況;(2)農戶的家庭類型,本文將家庭類型分為普通務農戶、務農兼業戶、規模種養殖專業戶、非農業戶四類;(3)農戶的收入結構,重點關注非農收入;(4)農戶的支出結構,重點關注農戶非農支出;(5)農戶家庭所在的地域位置,考察其交通便利情況及城市發展對其輻射情況;(6)農戶的借貸情況,包括農戶的借貸需求情況和農村借貸中介的借貸供給情況。
二、文獻回顧
農戶及其金融問題一直為學者們所關注。亞當?斯密較早對農戶行為進行了分析,他強調自由競爭和勞動分工會導致農民分化。恰亞諾夫(Chay-anov)對俄國革命以前的小農進行了研究,認為農戶生產和消費“均衡”的條件是農戶消費的邊際效用等于休閑的邊際效用。舒爾茨提出了“理性小農”思想,認為小農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黃宗智主張從家庭生產功能和消費功能的角度,分別考察小農行為及目標。他認為農戶的農業收入和非農傭工收入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農業收入雖然不高,但相對穩定,而非農收入雖然從形式上可以超過農業收入,卻只能是一種“補充收入”,這就是所謂的“拐杖邏輯”。
近年來,許多學者對農戶借貸行為進行了研究。何廣文(1999)、史清華和陳凱(2002)、殷俊華(2006)等研究發現,農戶民間借貸的發生率較高,但從正規金融機構借貸的農戶比例下降。這些結論與國外的一些學者研究結論相似。Pischke、Adams和Donald(1987)的研究表明,能從正規金融得到貸款的農戶所占的比例極小,且貸款的對象主要集中在少數富裕人群手中,貸款總額的80%為5%的農戶所掌握。Hossian(1988)發現格萊珉銀行在其經營范圍內對扶貧作出積極貢獻,但是貸款供給只覆蓋了目標人群的13%。Kochar(1997)驗證了印度農戶信貸對農戶生產的影響,結論說明農戶信貸對農戶生產不存在顯著影響。從上述研究可以發現,總的來看,農戶的民間借貸行為較為普遍,而正規借貸相對較少。也有學者引入農戶結構和行為變量對農戶借貸進行研究。李銳和李寧輝(2004)研究發現受教育年限、土地規模、非農收入等特征對特定農戶的借款數額都有顯著的影響。李銳和朱喜(2007)實證分析了土地面積、教育和醫療費用支出、生產性固定資產原值、受教育水平等特征對農戶資金需求和供給的影響。劉西川(2007)研究了貧困地區農戶的信貸需求與信貸約束,尤其探討了農戶家庭特征、農戶經營行為與農村正規信貸的關系。
三、農戶結構與行為分析
考察農戶結構以及不同結構下行為的變化,是研究農村金融問題的邏輯起點。改革開放30年,農戶結構和行為不斷演變。通過2000戶農戶調查,可以反映出現階段農戶的結構特點和行為方式。
(一)農戶結構
1,勞動力年齡結構。接受調查的農戶家庭共有4211名勞動力,平均年齡39.7歲(其中戶主46.3歲),外出打工者的平均年齡31.9歲。需要關注的是,從事傳統農業生產的勞動力平均年齡42.9歲,比整個勞動力平均年齡和外出打工者年齡分別大3.2歲和11歲。農業部提供的調查數據顯示,2006年我國全部農村勞動力平均年齡為38.1歲,外出打工者平均年齡31.6歲。可見,與全國比,湖南農民一生中勞動的年限更長。
2,勞動力受教育結構。調查所涉及的勞動力中,小學及以下文化的占27.6%,初中文化的占55%,高中文化的占14.7%,高中以上的占2.7%。初中、高中及以上文化勞動力占比均高于全國水平,這與湖南重視教育的情況相吻合,但總體上湖南農村勞動力文化程度還處于較低層次。
3,生產經營與就業結構。以來,我國農戶的兼業化迅速發展,農業勞動力占比下降。1996年,全國農戶兼業率就達到了45.18%,從本調查情況看,兼業戶和非農經營戶占61.2%。從勞動力就業情況看,務農并兼業非農產業的占57.1%。在所有勞動力中,有打工經歷的占29.9%。在打工職業者中,最多的是從事加工制造業和建筑裝修業,分別占28%和16%。調查顯示,湖南農戶經營以農業為主的狀況沒有根本改變,特別是兼業非農產業的勞動力占比大。
4,家庭收入結構。數據顯示,1983年以前,全國農戶家庭經營純收入低于工資性收入,之后前者高于后者,增長速度也快于后者。在農戶純收入中,農業生產獲得的收入占比從1983年的67%下降到2007年的31%。從本調查情況看,農業收入占44.3%;非農收入占55.7%。湖南農戶家庭從農業生產獲得的收入占比高于全國,這也與湖南作為農業大省的情況相一致。
(二)農戶行為
農戶行為與結構密切相關,農戶的生產、消費、投資等行為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其金融需求。
1,農戶生產經營行為趨向多樣化和市場化。與計劃體制時代和改革開放初期相比,農戶生產經營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農戶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再局限于田間地頭,轉而從事加工、流通以及外出打工等行當。同時,農戶生產經營也與市場緊密相連,生產的農產品除一部分留作家庭消費外,其余都投向市場銷售。農戶生產經營行為的這些變化,是導致農戶經營結構和就業結構變化的主因。
2,農戶投資行為以維持簡單再生產為主。改革開放以來,農戶投資在農村投資中的地位下降。調查反映,農戶投資行為謹慎,多數農戶投資主要用于維持簡單再生產。農戶生產投資支出中,購買農藥化肥等的短期投資占44.2%,購買大型機具等的長期投資占29.6%,用于做生意的投資占5.3%。在有一筆閑錢怎么花的問題上,用來投資的占19.5%,而用于改善生活、備急用的占77.9%,這也反映出農戶投資意愿不足。
3,農戶消費不足。近年來,農戶消費水平有了
很大提高,但總體上消費不足。本調查顯示,農戶家庭支出中,生產性支出占26.1%,生活消費支出占73.9%;在消費中,日常生活開銷是大頭,占35.1%,建房和子女教育支出次之,分別占18.8%和16.5%。由于農戶收入穩定性較差,而日常生活開銷呈剛性增長,使一些農戶入不敷出,必然導致消費不足。
4,農戶借貸行為主要用于生活支出且以民間借貸為主。農戶借貸行為普遍存在,調查顯示,2000戶農戶中有77.7%的發生過借貸行為,沒有借過錢的只占22.3%。在借貸用途上,60%的農戶用于生活消費,40%的用于生產經營。在融資渠道選擇意愿上,63.2%的農戶選擇向親戚朋友借,36.1%選擇正規金融機構,其余0.7%選擇高利貸。這表明農戶借貸的消費化傾向明顯,且民間借貸目前仍是農村金融供給的主渠道。
四、農戶結構和行為與農戶借貸:數據描述
1,農戶的文化程度、年齡與借貸情況。調查發現,農戶的文化程度不同,其借貸狀況有較大差異。文化程度越高的農戶借款金額也相對較高,而且文化程度越高越傾向于正規借款。同樣,農戶戶主年齡越大,從正規金融機構借款的越多。但年齡越高,則戶均借款越低。統計分析發現,51歲以上農戶的戶均借款金額比30歲以下農戶的戶均借款低8823元(見表1)。
2,農戶的家庭類型與借貸情況。統計發現,不同類型農戶借貸狀況各異。在借款需求方面,專業種養殖戶中有借貸需求的農戶占比最高,最低的是普通農戶,實際發生借貸行為的也是專業種養殖戶的比例最高,且是選擇從正規機構借款最多的農戶類型,但只占34.1%。由此也可看出,大部分農戶選擇民間借貸。在戶均借款金額方面,非農業戶的金額最高(見表2)。
3,農戶的行為特征與借貸情況。對已發生借貸的樣本戶進行分析,發現不同的行為方式下的借貸情況迥異。數據顯示,用于生活開銷、農業生產和非農投資借款大部分都來自于民間借貸,只是正規金融機構為非農投資提供貸款的戶數比重相對高一些。民間借貸用于生活開銷的借款要高于農業生產。而且53.8%的農戶傾向于生活借款從親友處獲得(見表3)。
4,不同收入水平農戶的借貸情況。從不同收入層次的農戶借貸情況來看,總收入越高,借貸越多,兩者相關性十分明顯。統計顯示,收入在5萬元以下區間的農戶戶均借款中,大部分來自民間借貸,尤其是總收入在1~2萬元區間超過80%的農戶借款來自親友;收入在5萬元以上的農戶借款中,有63.34%來自正規金融機構(見表4)。
五、計量模型建立
從以上分析來看,在不同的結構特征和行為方式下,農戶的借貸需求表現出不同的傾向;在借貸供給上,正規借貸與民間借貸又存在差異。下面試圖利用離散選擇Biprobit模型進行計量檢驗。
(一)模型選擇
現實中,經濟主體會面臨多元選擇情形。就農戶與農村金融中介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而言,存在一個二元選擇問題:即農戶是否需要借款,金融中介是否提供貸款。由此,存在四種結果:需要借款、提供貸款,需要借款、不提供貸款,不需要貸款、提供貸款,不需要借款、不提供貸款。分別用虛擬變量YD和Ys來表示上述兩種決策行為,并設定:YD=1表示農戶需要借款;YD=0表示農戶不需要借款;Ys=1表示金融中介愿意貸款;Ys=0表示金融中介不愿意貸款。那么,以上四種情形中,能根據統計數據觀察到的是“YD=1,Ys=1”結果,即農戶有借款需求,農村金融中介愿意提供貸款,其他三種情形無法直接識別。
從目前對農戶信貸的獲得性及農村信貸配給的研究情況看,國內學者大多要采用單方程的Probit模型和Tobit模型估計農戶借貸行為,朱喜、李子奈(2006)則采用雙變量的probit聯立方程進行分析。本文采用供需Biprobit模型,基于農戶結構和行為來考察農戶借貸需求與借貸供給傾向。
(二)農戶有效借貸需求的識別
一般認為,農戶的有效借貸需求是指在滿足借貸條件下具有償還能力的真實借款意愿。如果這種借貸需求充分表露出來了則稱為顯性的借貸需求,否則就是隱性的。本文通過問卷調查分四步來獲得農戶借貸需求有效的信息:(1)看其是否獲得了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獲得了則表示有信貸需求;(2)設計二選一問題調查農戶“是否有借款意愿”,選“有”則表示有信貸需求,但不一定是有效信貸需求,不一定有還款能力;(3)調查農戶如果申請了貸款遭到拒絕,拒絕的理由是非還款能力因素,則視作具備有效信貸需求;(4)調查農戶在滿足借款條件的情況下,不愿意向金融中介借款的情況,如果是因為“審批手續繁雜”、“沒有熟人關系”等因素,則視作農戶具備有效借貸需求。綜合上述四方面的信息,就可以識別農戶的借貸需求是否有效。調查顯示,只有48%的農戶表示有借款需要,其中只有19.9%的農戶獲得正規金融機構貸款。但通過數據綜合分析得出,2000戶農戶中79.1%的農戶存在有效借貸需求。由此也充分說明,農戶的顯性有效借貸需求嚴重不足。
(三)變量選擇
1_因變量。因變量分借貸需求方程的因變量和借貸供給方程的因變量。借貸需求分正規借貸需求和民間借貸需求。根據識別農戶有效借貸需求的方法可得出農戶有效正規借貸需求數據,有則取值1,否則取0。同理,根據農戶在有借款意愿的情況下,是傾向于民間借貸還是正規借貸,以及綜合農戶實際從民間借貸情況來判斷農戶民間借貸需求,有則取值1,否則取0。正規借貸和民間借貸供給方程因變量的設置,以農戶是否得到貸款為標準,獲得貸款取值1,否則取0。
2,自變量。依據調查內容,設置一系列農戶行為和結果自變量見表5。
考慮到正規借貸供給方很難觀察到農戶收入增長情況(rig)、農戶提高收入的愿望(woi),供給方程中剔除了這2個變量;借款記錄(ere)和農戶家庭所在地變量(reg)是借貸供給方要關注的內容,需求方程中剔除了這兩個變量。
六、估計結果及解釋
(一)估計結果
根據以上分析,采用Stata分析工具進行估計。估計結果見表6、表7。受篇幅限制,表中只列出檢驗顯著的部分。
(二)對估計結果的解釋
為了便于比較說明,本文將農戶行為和結構變量對正規借貸和民間借貸的需求和供給的影響列表解釋(見表8)。
總的來看,農戶的結構和行為對其借貸需求傾向影響重大,戶主年齡大、文化層次低、收入水平高的農戶借貸需求不足,社會關系廣、致富熱情高、家庭支出多的農戶借貸需求強烈;金融中介的借貸供給更傾向于文化程度高、社會關系廣、生產支出多的農戶,對戶主年齡大、打工收入高、臨近大城市的農戶借貸供給少,而且正規借貸與民間借貸在戶主年齡、文化程度、土地面積、家庭收入、經營支出以及借款用途等方面表現出明顯的供給傾向差異。
七、結論與政策建議
篇3
[論文關鍵詞]民間借貸利率;法律規制;建議
一、紹興市民間借貸利率的概況
民間借貸活動在紹興地區廣泛存在,當地的居民和中小企業經常通過民間借貸來滿足短期的融資需求。紹興市的民間借貸利率的水平差異很大,具有較大的浮動幅度。根據當地民間借貸利率的總體水平可分為三類:無利率或者低利率借貸、中等利率借貸和高利率借貸。其中,無利率或者低利率借貸在傳統民間借貸中比較常見,而當前紹興地區的民間借貸利率水平,則以中等利率為主,一般比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要高出一部分乃至數倍,甚至出現高利率的借貸。
在這次調查中,總共發放了600份調查問卷,最后收回的有效問卷為536份,在536個有效受訪者中,有農民、個體戶、公務員和企事業單位職工等,其中有民間借貸經歷的有455人,占到總人數的85%。而在455位具有民間借貸經歷的受訪者中,有利率的有420人,占比為92%,無利率的受訪者有35人,僅占8%。并且對于節余現金的投資,有超過1/3比例的受訪者會將資金投入到民間借貸市場。從數據可以反映出紹興地區的民間借貸活動非常活躍,參與十分廣泛。
二、紹興市民間借貸利率的主要特征
(一)民間借貸利率的市場調節性
民間借貸屬于非正規金融體系,具有非正規金融屬性,一般不受國家和政府的監管。因此,民間借貸利率具有市場調節性特征,即民間借貸市場中的借貸不是由政府規定的,而是由民間借貸市場根據資金的供需來調節利率的,具體表現了民間借貸市場中的資本供應與需求情況,同時也反映了市場的定價規則。“市場調節性”是民間借貸利率的本質和要求。然而,市場在調節民間借貸利率時,存在兩個障礙,一是民間借貸市場的市場化程度不高;二是國家設定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嚴格上限。民間借貸市場在借貸信用上具有固有的基礎,在借貸風險的防范上也具有內控優勢,這提供了民間借貸發展的前提和空間,同時也產生了借貸市場的缺陷,導致借貸市場具有區域上的分割性與資本供給上的壟斷性等市場缺陷,實質就在于民間借貸沒有實現高度的市場化。資本具有稀缺性的特點,民間借貸信息的披露又不充分,這使得資本的供方容易獲得壟斷地位。
(二)民間借貸利率的浮動靈活性
盡管民間借貸的利率是由市場來進行調節的,但是借貸利率的浮動范圍較大。一般來說,民間借貸利率都是借貸雙方約定的結果,具有意思自治的特點,雙方可以約定沒有利息,也可以約定有利息;可以約定中低利率的利息,也可以約定高利率的利息,甚至是高利貸,只是過高的利率不被法律保護而已。可見,民間借貸利率的浮動范圍相當大。同時,民間借貸利率也具有靈活性的特點。借貸雙方之間這個月可以約定這個利率,下個月又可能換成另一個利率,具有不固定性,也就是民間借貸利率的浮動很靈活。根據調查的數據顯示,在紹興地區的有效受訪者中,不約定民間借貸年利率的有22人,占到總數的4%,約定利率的則占到96%,其中大多數集中在年利率為8%~16%之間,有6%的受訪者約定的借貸利率在24%以上。從數據可以體現紹興地區民間借貸的利率范圍從0-24%以上都有,普遍高于同期的銀行存款利率,也反映出民間借貸利率具有浮動靈活的特征。
(三)民間借貸利率的法律風險性
民間借貸利率還具有法律上的風險。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的案件若干意見》,其中的第六條規定了在民間借貸市場中約定的借貸利率可高于銀行利率,各地區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具體掌握,但是最高利率不能超過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若超出,則超出的部分不予保護。根據調查數據發現,紹興當地的年利率普遍高于銀行同期的存款利率,一般維持在8%以上,其中以8%到16%的最多,占到62%的比重。仍然有5%的受訪者的利率在24%以上。當借款人給予比銀行利息高幾倍的利率時,還是有達到56%比例的受訪者會借給他,反映出民間借貸中的貸方追求利益且注重高利率,這就存在很大的風險,尤其是超過24%以上的利率,超過規定的利息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律上的風險更體現在當地借貸糾紛案件的發生頻繁上,有效受訪者中有177位與他人發生過民間借貸的糾紛,占到總數的33%。
三、紹興市民間借貸利率所存在的問題
(一)“高利貸”的頻發擾亂了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紹興地區的民間借貸利率普遍較高,逐利性也較明顯,因此,當地存在一些非法的“高利貸”放貸人,他們通過事先約定高利率或者預先扣息等方式進行高利率的放貸,高利貸的發生較為頻繁。當高利貸雙方發生借貸糾紛時,借方往往處于弱勢地位,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證據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少數放貸人當不能通過合法的方式獲得高額利息時,往往就會通過暴力手段或者借助黑社會勢力來取得利息。此外,民間中小企業的經濟基礎較為脆弱,國家的保障措施也不夠完善,因此,民間借貸是民營中小企業的重要融資渠道。然而,民間的“高利貸”過度增加了民營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破壞了民間資本正常的運行秩序和信用機制,導致大量的民間資本遠離了實體經濟。同時,民間的“高利貸”行為逐步演化為各種非法的金融活動,引發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和非法經營等犯罪行為,甚至是涉黑犯罪行為。綜上所述,“高利貸”的頻發嚴重擾亂了我國金融的正常秩序與社會的穩定。
(二)法定的“四倍紅線”忽視了民間借貸的人格化特征
國家有關法律與司法解釋規定了民間借貸市場中的最高借貸利率不能超過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這就是所謂的“四倍紅線”。民間借貸的利率對市場具有過濾的功能。民間借貸的發生主要以親緣和地緣特征為基礎,借貸雙方的交易信息往往是對稱的,一些民間借貸還依靠人際關系而取得隱性擔保,借貸主體是親朋好友或由中間人介紹的參與者。為了親友的利益以及個人的信譽,借款方即使在不能還款之時也不會為逃避債務而逃跑并隱匿,這在客觀上降低了民間借貸的風險。因此,民間借貸的人格化特征較為明顯,而正規金融機構的借貸主要把支付能力、經營方式等作為審查對象,兩者存在很大區別,這也是民間借貸存在和發展的重要基礎。民間借貸具有人格化的基礎,在很多情況下通過借貸利率高低來體現風險的控制,“四倍紅線”無疑成為民間借貸發展的障礙之一,民間借貸的短期、快速和靈活的特征也不能發揮。
四、對民間借貸利率法律規制的建議
(一)推動民間借貸利率的市場化
利率的市場化是大勢所趨的,是社會與經濟的必然發展結果。央行行長周小川曾經提出了五點理由:一是利率的市場化能夠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二是利率的市場化體現了正規的金融機構在競爭的金融市場具有自主的定價權;三是利率的市場化使得金融機構的客戶具有自主的選擇權;四是利率的市場化反映了各種各樣的金融類產品的供求關系,也反映了中小企業對風險的控制;五是利率的市場化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當正規金融的借貸利率向市場化推進時,更加應該大力推進民間借貸利率的市場化。民間借貸是我國金融市場的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補充作用,國家和政府必須糾正原來對民間借貸的負面評價并且充分認識到民間借貸對金融市場發展的補充作用。同時,民間借貸市場具有自由性,市場的供需決定與調節了借貸利率的高低,應對民間借貸的高利率現象進行實證上的分析和研究,而不是否定這個現象的存在,并且通過科學合理的方式將其納入到法治化發展的軌道,使其健康發展。
(二)設立不同類型的利率動態管理機制
對民間借貸的利率進行動態管制,就要求人民法院能夠根據不同的個案進行分別的具體分析,不能死板地適用現存的法律。尤其是要充分且綜合地考察借貸雙方的借貸目的、背景和用途等來認定合法、合理的利率范圍。例如,德國的法律就沒有通過具體法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范圍。德國的法院往往適用《德國民法典》的“違背社會的善良風俗的行為無效”條款和“暴力性條款”來對民間的高利貸進行規制。英國、西班牙和瑞士等國家也采取相似的立法形式。此外,法國、荷蘭等國則采取的是折衷方式,建立在一定限制基礎上的動態化管理機制。比如:荷蘭就規定了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處在不斷的調整之中,并根據不同的期限、不同的種類來設置借貸合同的利率上限,國家的國會每六個月可公布一次并可進行調整,而法國則規定了由法院通過使用自由的裁量權而在一定程度上修正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以上各國的經驗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三)建立民間借貸利率的備案與監測制度
民間借貸利率需要進行備案,也需要政府對其進行監測。建立備案與檢測制度可以對民間借貸的信息不對稱進行一定程度的解決,使得民間借貸的利率能夠陽光化發展,而且有利于對市場利率的變化情況進行及時的掌握,以便及時采取相應的有效措施來防范金融市場的利率風險。對此,浙江省溫州市已經先行一步,開始了相關方面的實踐。溫州市政府已于2012年3月頒布了《關于開展民間借貸的登記服務中心的實施意見》,同年4月,溫州市的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成立并開業。該服務中心主要進行民間借貸雙方資金供求情況的登記和,并且嚴格審核借方的資產、信用狀況和借款的用途,安排借貸雙方進行洽談和聯系各種社會機構,最終撮合借貸雙方達成交易,并進行備案和登記。民間借貸的登記服務中心通過人民政府的引導,在民間借貸市場中進行運作,不僅能及時地了解、掌握民間借貸資金的需求與動向,有利于對民間的金融風險進行防范與化解,促進民間借貸活動公開和規范的發展,而且能夠緩解個人、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以及發揮當地的民間活躍資本的優勢。該登記服務中心的試點取得的成果值得紹興市借鑒, 但是該成果必須得到進一步的總結,逐步完善登記服務中心,使其為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做出重要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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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中存在的利息法律問題
金融市場發展起來以后,民間借貸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近些年來,隨著銀行儲蓄利率的下調和利息稅的開征,民間借貸在一些地區和領域又繁榮起來。而利息問題一直是民間借貸的核心問題之一。下面就在法律層面上對民間借貸中利息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現實中,民間借貸的雙方當事人一旦發生借款事實,利息便由雙方約定產生了。目前,法律對利息的規定都較為原則性,首先需要注意的便是民間借貸利息的無息推定原則。《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由此規定看出,在民間借貸活動中,立法傾向是趨于保障社會和諧發展,更多的考慮了當事人關系的和睦,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出借人的利益有損,但是更加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和民間借貸的自由。在利率問題上,法律也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同時在《合同法》第211條中,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亦明確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由此可知,在民間借貸活動中,只要明確、合理的約定利息利率,法律本著自愿原則,充分給予當事人自治的權利,不會在借貸活動中過于的干涉。既然法律對民間借貸的利息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那么在實際中只要按照規定的原則進行借貸活動,便能很好的處理因利息而引發的糾紛。1.如當事人約定了無息定期的還款方式,借款人卻未在約定期限內還款。在這種情況下,就算是無息借貸“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準許。”同時,“可以比照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息。”2.如果對利率的數額當事人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本著維持社會和諧發展的精神,基于民間借貸利率合理原則,法院一般會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處理糾紛。3.如果民間借貸的標的為外幣,且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以同類幣種償還借款,而借款人沒有持有該幣種時。法院在審判時一般會準許借款人參照當地的該幣種外匯匯率調劑折算成一定數額的人民幣進行償還,同時,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就所借款額的外幣利息約定就失去了法律效力。4.如果民間借貸合同中約定了“復利”。法院一般會采取復利無效的原則進行審判,復利是指在借貸中當事人約定以非一次性償還為還款方式時,將累積尚未清償的利息作為本金,與其他本金一同計算利息,俗稱“利滾利”,或者“驢打滾”的利息計算方式。司法實踐遵循合理原則,對復利采取無效判定,而筆者認為復利的計算從維持公平的角度上來說也是合理的,在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利息的基礎上,應收回的利息也是出借人的合法財產,出借人擁有這部分利息的使用權利,如果借款人預期未支付這部分利息,就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出借人對利息的使用權。目前,我國對利息的法律規定都是原則性的規范,并沒有成體系的明文規定,因此在實踐中,法院一般根據自愿原則、無息原則、合理原則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來進行審判,在維持民事行為合理性的同時,最大限度的給及當事人行為的自由。利息條款是民間借貸合同的重要內容,是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貨幣報酬,也是給予出借人的一種物質鼓勵。關于利息的計算,中國人民銀行提供了兩種計息方式的選擇:一是積數計息,將年利率折算成日利率,按存款實際發生的天數累積計息,通俗地講就是日日復利,計息公式為:利息=累計計息積數×日利率,其中累計計息積數=每日余額合計數;二是逐筆計息,按整年整月計息,如遇到有零頭,零頭部分按日計息,計息公式為: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本金×零頭天數×日利率。此外,民間借貸利息的計算遵循不保護復利原則,即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復利,這也是司法實踐中處理借款糾紛案件必須堅持的一項重要原則。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所謂高利貸就是指在借貸合同中,當事人約定的利率超過了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我國立法在民間借貸行為中采取自愿原則,給予私權充分的自治空間,但在利率方面規定了限制高利率的條款。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因此,在實踐中關于高利貸的民間借貸通常會出現兩種類型,一種是雙方約定了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四倍的利率,但是借款人在到期還款的時候并沒有按照約定的高利率支付利息,甚至沒有支付利息。這種情況下,法院會判定超過銀行利率四倍的利息可以不予支付,但會要求支付四倍以內的利息。還有一種情形是雙方約定了超過四倍的利率,借款人到期按照約定償還該部分利息,后又訴至法院,要求出借人返還超過四倍部分的利息。此種情況下,法院一般會支持借款人的訴求。在關于高利貸的糾紛處理上,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法院一般都是根據最高院的意見進行原則性的審判。但由于目前我國司法工作者的水平不一,各地對法律的認識和理解也不盡相同,因此在此類案件的審理上,各地法院還沒有統一的認知。對于民間借貸的期限問題,我國法律也給予了充分的自治空間,不論是口頭還是書面形式成立,只要雙方明確約定了利息支付期限,且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都可以按照約定的執行。但目前我國民眾的法律知識水平還處于基礎階段,在實踐中往往考慮不全面,忽略了利息支付期限的問題,然而雙方的借貸關系又是確實存在的,因此如果出現糾紛,按照合同法中關于借貸合同的規定進行審判,出借人將處于劣勢。鑒于上述原因,筆者認為應當建立完善民間借貸的法律體系,在對各地習慣進行匯總,結合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以及立法精神的基礎上,完善關于民間借貸合同的各項規定。
完善我國民間借貸法律問題的建議
隨著近些年的經濟發展,民間借貸已經成為人們經濟活動中進行資金流轉的重要方式,目前法律上對該種類型的借貸是持維護和鼓勵自治的態度,但在實際中也不乏以此為突破點進行牟利組織和個人,因此要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有效合理的監管。在分析了解其發展趨勢后,結合我國目前金融行業各機構的職能,可以充分發揮人民銀行的職能和領導作用,加大銀行、行業協會以及個體民營經濟協會之間的協調作用,建立有效的民間借貸監管體系,及時了解民間借貸的流動數據,掌握借貸利率的變化情況,對涉及高風險的借貸行為進行更加嚴密的監管,必要的時候可向其發出預警。民間借貸的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同時對它的規范和監管也相當重要,從以往的經驗來看,對民間借貸進行禁止和打擊的效果,往往比不上對其進行疏通和引導的效果好,所以應當從根本上轉變對民間借貸的認知,承認它在經濟發展中的積極作用,認可它在金融行業中的合法地位。同時,通過法律手段賦予它合法性,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借貸關系的主體,明確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口頭約定的處理辦法,規定利息相關的各項事宜,以及關于“高利貸”的各種糾紛處理辦法等。真正將民間借貸作為一種金融借貸方式,充分發揮它的優勢和作用,推動經濟的快速發展。“高利貸”問題是民間借貸的主要負面影響,嚴重阻礙了金融活動的有效進行,是規范民間借貸行為中應當重點關注的問題。要建立有效的民間借貸利息定價機制,在分析掌握民間借貸的合理利潤空間后,結合商業銀行利率和各行業自身情況,建立一個符合實際情況的民間借貸利率機制,既不能放任也不能過緊,這樣也有利于發揮民間借貸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
本文作者:雷京衛工作單位:浙江越人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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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金融 發展 民間借貸
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得益于民營經濟的發展壯大,但長期以來為民營經濟的發展壯大提供融資支持的卻并非正規金融體系,而是長期以來未得到國家法律明確認可的民間金融體系,民間金融的存在實際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我國金融體制改革滯后對全社會資源配置效率所產生的負面影響。
一、我國民間金融發展現狀及類型
民間金融發展是民間資本擴張的內在沖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以市場經濟為取向的改革,創造了大量社會財富,集聚了大量的民間資本,但民間金融沒有得到政府的認可,以非法的形式存在,民間資本沒有獲得它應有的增值能力。與此同時,民營經濟的發展得不到所需的資金供給,造成了資金供求的嚴重失衡。近期國家出臺的“新三十六條”在國家根本性政策的層面明確提出了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業的方針。這對民間資本而言,確是一個利好消息。但目前民間資本要進入金融服務領域仍面臨許多政策與體制方面的具體障礙。進一步發展民營經濟,必須重視發揮民間資本的作用,實現民間金融正規化、合法化,加速發展民間金融,加強對民間金融的規范和監管。
我國的民間資本經過20多年發展,已從剩余資本發展成為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并在農村經濟、民營經濟和社會發展進程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對民營經濟的資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在農村發展中,特別是農村工業的發展中,資金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制約因素。農民進入非農產業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資金支持,特別是小企業和家庭企業在起步或遇到資金周轉困難的時候,這大大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在解決農村資金不足的問題上有兩個可以選擇的方式:一是加強正規金融的服務,對現有農村金融機構進行改革,增加其貸款和儲蓄能力;另外一個思路是發揮民間金融的作用,促進有序的民間金融市場的形成。農村原本就是正規金融資源相對匱乏的地區。隨著四大銀行的商業化改革,農村地區的許多經營網點被撤消,正規金融資源更加稀少,金融資源供給明顯不足;而農業、農民、農村,因其所處的弱勢地位,往往更加需要金融支持。這種供需上的極度不均衡,催生了民間金融。目前我國民間金融按其組織形式,大致可劃分為: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基金、合會、民間借貸、私人錢莊、民間集資、小額貸款等七種類型。
二、河南金融市場形勢分析
河南省當前的金融市場形勢不容樂觀。一方面存款準備金率不斷上調,央行對銀根步步緊縮,融資成本上升,現金流緊張,部分企業停產停工,從中小企業、上市公司到各家商業銀行,都普遍遭遇到了錢荒的困擾;而另一方面,游資狂炒、私募股權基金噴涌、投資藏品等,過剩的民間資本,在尋找投資的出口。與此同時,困擾“錢流”的亂象卻此起彼伏,不論是銀行業,還是投資擔保業,都涉足其中。商業銀行間競相理財產品,擔保的異化,高息攬儲,更有甚者搞非法集資。在洶涌的資金流不斷尋找投資渠道的同時,干涸的實業卻直喊口渴。解決“梗阻”只能用疏通的方式,給“錢”以市場化的價格,給“風險”以適當的對價,給“資本”以合適的出路。大銀行資金疏“道”,中小金融機構加速創新,成為當前急需改革的問題。
三、河南民間金融現狀及發展優勢
2009年末河南省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余額達到13437億元,而對于私營企業及個體貸款,僅有356億元。單靠官方正式金融,民營部門的融資需求難以得到滿足,民營經濟在創業、發展中只能轉向民間金融的融資渠道來尋求資金支持。河南省的民間金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第一,借款利息偏高。對于借款企業來講,雖然高息負債一時解了燃眉之急,但市場銷售不佳、自身經營存在問題等因素均會導致企業難以支付到期債務,往往通過吸收新的高息本金來償還到期的高息負債,拆東墻補西墻,如此惡性循環會嚴重影響企業健康發展。第二,借貸風險增大。在金融危機沖擊之下,許多企業遭受資金鏈斷裂壓力,民間借貸的償還風險驟然增加,類似“思達事件”這樣的違約案例已屢見不鮮。第三,擾亂金融秩序。民間借貸游離于國家金融監管之外,形成大量資金“體外循環”,造成金融信號失真,干擾中央銀行對社會信用總量的監測,不利于正確調控政策的制定。第四,威脅金融安全。在當前經濟形勢不佳情況下,民間借款企業出現財務困難的概率增加,最終風險將轉嫁給銀行,給金融穩定和安全構成極大威脅。
我國民間金融的發展呈現很大的地域性差別。造成這一地域性差別的主要原因是各地經濟對民營經濟的依賴度不同造成各地方政府對待民間金融的態度有別。根植于河南經濟的民間金融、草根金融,在服務河南中小企業方面,具有明顯的信息優勢,且機制靈活,可提供多樣化、及時性的產品服務。如何抓住當前國家對民間金融逐漸松綁的契機,有效規范和發展河南民間借貸,是河南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
四、河南民間金融發展對策分析
當前,特別應該根據國家經濟刺激計劃的總體方案,結合河南經濟的自身特點,引導民間資金流向新能源、自主創新、城鄉基礎設施、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等急需發展的領域,從而既合理規避行業風險,又可以使民間資金發揮更大的作用,促進經濟結構優化調整。
首先,要深化金融改革,規范民間借貸運作,將大量的民間借貸活動納入公開化、規范化的運營系統中。一要充分發揮金融中介的樞紐作用。鼓勵銀行積極開展委托貸款業務,由銀行為民間借貸供求雙方充當融資中介;積極培育和扶植民間信用擔保機構發展,鼓勵信用擔保機構為民間借貸提供擔保。二要積極推進建立新型民間金融機構。我國農村金融的增量改革已經啟動,村鎮銀行、貸款公司以及農村資金互助社等三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工作已全面鋪開,這三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建立關系到河南新農村建設的順利進行,也對河南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有著積極的影響,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該根據河南的具體情況,在準入門檻、發起人條件、股權結構設計、經營管理等各個方面做出有針對性的政策安排,有效促進其健康快速發展。
其次,人民銀行、銀監局和河南省相關職能部門應密切協作,關注民間借貸變化趨勢,盡快建立有效的監測系統,加強對交易活躍地區或領域的監測。定期采集民間借貸活動的相關數據,對其資金來源、資金投向、利率變動定期監測;實時反映民間借貸資金供求狀況,全面掌握民間借貸市場的實際運行情況;密切跟蹤民間借貸的履約情況,及時做出風險預警和提示。對于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監管部門應將監管的重點放在健全市場準入規則、加強清償能力監管和加強市場退出監管上。對涉嫌欺詐、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破壞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的中介機構要嚴厲打擊和堅決取締,對資不抵債、管理混亂的民間借貸中介要堅決實行市場退出,從而切實維護投資者利益和民間借貸活動的有序開展。
最后,私募資本市場與民間金融市場重疊性較強,由于我國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并沒有私募的概念,我國也并沒有系統地考慮過私募的積極作用,再加上我們對于民間金融活動的風險性和詐騙性的擔憂,私募實際上是被抑制的。如何適度發展我國的私募資本市場?如何發動民營資本設立利用私人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新興金融工具的獨特運營機制?也許是河南民間金融突破的一個有效途徑,是值得認真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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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案件的特點和規律
·案件數量急增,借款規模大,利率高
2008年1—8月,上虞法院共受理2257件經濟糾紛案件,其中民間借貸案件1159件,占民商事案件總量的51.35%,同比上升81.66%,遠遠超過買賣合同、借款合同、農村承包合同等傳統經濟糾紛案件,總體上表現出民間借貸案件急增的態勢。
2008年1—8月受理的1159件借貸案件,訴訟標的總金額達2.12億元,同比上升了444%,這些案件基本上借款規模都很大。其中,被執行人為紹興薩博通信設備有限公司和上虞市薩博照明電器有限公司的47件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中,涉執行標的3000多萬元。再如龔某民間借貸糾紛系列案,共有案件15件,合計標的達3500余萬元。
國家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利率不得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按目前銀行貸款年利率7.5%計算,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月利率不得高于2.5%。然而,大部分民間借貸案件中雙方約定的月利率基本上都在5%至10%之間,有的甚至出現日息1%的約定,部分案件還出現逾期歸還則每日借款總額1%的違約金這種變相高利貸的現象。
·借貸行為中違法、非法情況突出
部分當事人是為了賭博才借款的,但在借條中不會注明,庭審又拿不出證據,因此法院也很難查明。民間借貸的違法性主要體現在高利貸上,幾乎所有的借貸都是超過國家規定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有的還會再約定高額違約金。這類違約金都是以每日百分之幾來計算,與利息無異,實際上是變相高利貸。還有,很多借條上只寫明借款數額,沒有寫明利率,訴訟時當事人也不主張利息,只要本金,但實際上貸款人在給付現金時已經將利息扣除,這也是違法的,違反了民間借貸不得提前扣除利息的規定,提前扣除的利息要從本金中扣除。
討債中的違法現象更是普遍而觸目驚心。部分擔保公司、私人借款往往與黑社會勢力有聯系,因索取債務而導致的非法拘禁、扣押人質甚至綁架案件增多,成為危及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在民間借貸形式下,還隱藏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金融犯罪活動。
·涉訴的瀕臨停產倒閉企業日益增多
2008年1至8月,我院共受理因民間借貸而瀕臨停產倒閉的有8家企業共164件訴訟案件,涉案標的達7954萬元。具體為,紹興薩博通信設備有限公司涉案標的2802萬元,上虞市輝瑞照明電器有限公司涉案標的2212萬元,上虞市恒迪光電有限公司涉案標的1200萬元,上虞市五車堰紙箱廠涉案標的605萬元,上虞市鼎鑫模塑廠涉案標的485萬元,上虞市崧廈吉利羊毛衫廠涉案標的達335萬元,上虞市薩博照明電器有限公司涉案標的190萬元,上虞市崧廈龍凱傘廠涉案標的125萬元。出現這種情況主要有國際、國內兩個因素。國際上,全球經濟不景氣,美國的金融危機產生全球性經濟危機,更使中國今年出口貿易量大幅下降,嚴重影響了上虞市外向型的民營企業,很多企業因產品銷路問題而停產倒閉。在國內,我國經濟也遭遇寒冬,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影響日益明顯,中小企業的生存日益艱難,以致出現部分企業資金鏈斷裂甚至停產倒閉的現象。
·案件送達難,被告多不出庭
借貸案件多是貸款人多次催討無著、借款人債務累累不得不外出逃債才進入訴訟程序的,這時的被告往往是下落不明。被告不出庭對案件的審理產生很多不利影響。
在程序上,因為被告外出逃債,直接送達和郵寄送達往往失敗,法院不得以只能改用公告送達。由于我國法律規定,公告送達的時間為兩個月,這樣再加上案件的審理時間,一個民間借貸案件最少需要兩個半月才能審結,這在如今訴訟爆炸、案多人少的環境下,占用了很多審判資源,也容易使案件超出審限,這正是造成法院現在 “三多”局面中“未結案多”的重要原因。
在實體上,因為被告不出庭,對案件的審理影響更大。被告不出庭,使得庭審中質證、辯論兩階段原告方一方主導,具體可能會產生以下不利影響:借款是否用于賭博等非法活動難以查清;只寫明借款數額未約定利息的借條難以認定貸款人是否已將利息從中扣除;是否為“陰陽借條”也不易認定;對借款本金利息是否已有部分歸還難以認定。
應對民間借貸案件的策略及措施
筆者針對民間借貸案件本身的特殊性,認為當前應在把現有審判制度用好、用盡的前提下,探索制度創新和審判思路創新,具體可以采取以下策略和措施:
加強學習和調研,深入研究新類型、復合型案件。
首先,著力提高審判人員的思想政治覺悟。引導審判人員牢固樹立公正司法的理念,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尤其注重維護弱勢群體的利益,慎重審理涉及困難企業的訴訟案件,著力促進社會穩定。
其次,大力提高審判人員的業務能力,練就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火眼金睛。通過召開庭務會,組織干警調查研究、交流經驗,共同提高業務能力;認真學習法條和法律精神,保證法律準繩的公正性;同時在細節上下功夫,深入調查,增強對借條、當事人陳述真假的辨別能力,針對被告不到庭、難以查清案件事實的情況,必要時主動調查取證,堅決查清是否為高利貸、資金是否用于非法活動。
·充分運用調解制度、簡易程序,最大程度減少社會矛盾
大多數民間借貸案件本身屬于鄰里糾紛,適用調解能讓這種糾紛化解于和氣之中,大大有利于社會穩定和建設和諧社會,而且有利于節約審判資源。針對民間借貸案件的特點,我們應在立案、審理、執行的各個階段,都積極主動適用調解制度,同時,與指導民間調解有機結合,與人民調解室形成互動,拓寬調解輻射面。實踐證明,運用調解制度解決民間借貸糾紛十分有效。
部分民間借貸案件事實清楚,標的也小,在不影響案件公正的情況下,我們提倡與訴訟機制相結合,積極擴大簡易程序審理范圍,最大限度促成當事人對話和溝通,節約司法資源,這樣也能大大提高審判效率。
·注重社會效果,慎重審理涉及困難企業的案件
鑒于這些企業在市民就業、發展經濟、促進社會穩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不影響公正司法的情況下,發揮能動司法作用,對有發展前景的困難企業予以適當的扶持,是十分必要的。
對涉及有發展前景的困難企業的借貸案件,我們在依法審理和執行的前提下,應慎重采用財產保全措施,盡可能采用調解方式化解糾紛,盡可能減少有挽救希望企業的關門倒閉,盡可能適用司法重整和和解程序。
能動司法,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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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民間借貸 新農合 農戶 大病 比較分析
自2003年開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簡稱新農合)制度在全國農村逐步實施,向農戶提供正式的醫療保險。但從現有的文獻研究來看,農戶依靠民間借貸這種傳統的家庭風險分擔機制來應對大病風險的現象還比較普遍。民間借貸與新農合這兩種手段在農戶大病風險應對中各自作用究竟如何,本文將利用農戶調查數據,通過建立多元回歸模型進行計量分析和比較。
一、數據來源及概念界定
1、數據來源
湖北省的紅安、孝昌兩縣以及四川省的閬中、富順兩縣2006年均被認定為國家級貧困縣。歐盟第六輪科技合作框架計劃項目組2007年對這4個縣先后進行了兩個階段的調查。在第一階段,按隨機起點等距的原則從4個縣隨機各抽取3個鄉鎮,每個鄉鎮隨機抽取10個行政村,每個村整群抽取100戶農戶進行全面問卷調查,形成了12131戶有效農戶樣本。第二階段按照確定的大病標準和5%的農戶比例原則從12131戶農戶中選取2006年罹患大病的農戶進行重點調查,了解農戶生計狀況和大病風險處理策略,共形成了621個有效大病農戶樣本。根據研究的目的,本文主要利用621戶大病農戶樣本中2006年發生了民間借貸行為的334戶農戶的數據進行考察和分析。
2、概念界定
目前,學術界對“大病”這個概念多從醫療費用水平角度來定義。筆者認為,按醫療費用水平的高低來定義大病并不準確,一是忽略了貧困農戶患病后無錢醫治而放棄治療的情況;二是忽視了農戶醫療費用水平隨物價動態變化和一些醫院收費奇高的現象。在實際調查的基礎上,根據研究的目的和分析的方便,本文對“大病”設定了以下三個判定標準:一是農戶當年住院治療費用勞均(農戶家庭勞動力人數的平均數)達1000元以上的疾病;二是不符合第一條,但是農戶當年門診治療的費用勞均(農戶家庭勞動力人數的平均數)達1000元以上的疾病;三是不符合上述兩條,但是當年因病誤工累計超過90天的疾病。凡符合以上三個判定條件之一者,即定性為“大病”。
二、不同經濟狀況的農戶新農合補償和民間借貸利用狀況
根據農戶的自我評價和村組干部的評價,本文把樣本農戶分為貧困戶和非貧困戶兩種農戶類型。在334戶樣本農戶中,貧困戶有203戶,占60.8%;非貧困戶131戶,占39.2%。新農合和民間借貸是農戶應對大病風險的兩種重要手段,但從表1中可以看出,新農合對農戶的補償較低,貧困戶戶均只有753元,占醫療費用總額的5.8%;非貧困戶戶均689元,占醫療費用總額的7.2%。相反,農戶對民間借貸的依賴和利用程度較高,貧困戶戶均10225元,占家庭總支出的49.3%,占醫療費用的78%;非貧困戶戶均民間借貸為8642元,占家庭總支出的46.8%,占醫療費用的90%。當然,農戶的民間借貸并不是以看病為唯一目的,也有用來建房、子女上學、辦紅白喜事、日常生活開支、生產經營開支等,但絕大部分農戶民間借貸的直接目的是看病。從數據的描述性分析結果可以看出,新農合對農戶抵御大病風險的作用不大,而民間借貸成為農戶抵御大病風險的重要手段。
三、民間借貸和新農合在農戶大病風險應對中作用的計量分析
1、計量模型的構建
本文以農戶家庭的醫療費用水平為因變量,以民間借貸額和新農合補償額作為自變量。同時,根據現有的文獻研究和實際調查情況,把農戶家庭收入、農戶家庭人口規模和戶主文化程度等因素也作為自變量納入模型進行分析,以增強模型分析的可靠性。多元回歸模型建立如下。
Y=?茁0+?茁1X1+?茁2X2+?茁3X3+?茁4X4+?茁5X5+?滋
模型中,Y表示農戶家庭的醫療費用水平,X1表示農戶家庭收入,X2表示農戶戶主的文化程度,X3表示農戶家庭人口規模,X4表示農戶享受的新農合補償,X5表示農戶民間借貸額;?茁j (j=0,1,2,3,4,5)為模型的參數;?滋為誤差項,表示其他隨機因素對農戶家庭醫療費用水平的影響。
2、模型回歸結果和顯著性檢驗
根據以上計量模型和2006年遭受大病風險沖擊而發生民間借貸的334戶農戶的數據,利用Stata12統計軟件進行多元回歸分析,并比較自變量對因變量的影響是否因農戶家庭類型不同而異。回歸結果見表2。
從回歸結果來看,無論是貧困戶還是非貧困戶,模型擬合都較好;F檢驗結果表明,模型具有顯著統計學意義,因變量與自變量之間均存在著明顯的線性關系。
3、回歸結果分析
(1)家庭收入。家庭收入無論是對貧困戶還是非貧困戶的醫療費用水平的影響都在1%的統計檢驗水平上顯著。在其他變量不變的情況下,家庭收入每增加1元,貧困戶的醫療費用水平將會提高0.70元,非貧困戶的醫療費用水平將提高0.20元。
(2)民間借貸規模。民間借貸規模對貧困農戶醫療費用籌集的影響在1%的統計檢驗水平上顯著,對非貧困農戶醫療費用籌集的作用在5%的統計檢驗水平上顯著。在其他變量不變的情況下,民間借貸每增加1元,貧困農戶的醫療費用將能夠增加0.65元,而非貧困農戶的醫療費用將僅增加0.15元。可見,貧困農戶醫療費用的籌集對民間借貸的依賴程度比非貧困農戶高得多。或者說,民間借貸對貧困農戶醫療費用的籌集幫助作用更大。
(3)新農合補償額。新農合補償額對非貧困農戶醫療費用水平的影響在1%的統計檢驗水平上顯著,說明新農合的補償對減輕非貧困農戶的醫療負擔效果明顯。但新農合的補償對貧困農戶醫療費用水平的影響并不顯著,說明新農合的制度設計對減輕貧困農戶醫療負擔效果不佳。無論是貧困戶還是非貧困戶,其醫療費用水平與新農合補償水平均成正相關。新農合每增加1元的補償,非貧困農戶的醫療費用將會增加1.40元,而貧困農戶醫療費用水平將增加0.28元。這說明,農戶對健康的需求是很強烈的,只要條件許可,農戶是很愿意對健康進行投資的,所以,新農合的實施使得大病患者就診的積極性大大提高。李曉敏等的研究也表明,新農合的開展對農戶的醫療服務需求起到了一定的刺激和促進作用。
(4)其他因素。其他因素包括農戶家庭的人口規模和戶主文化程度。這兩個因素無論是對貧困農戶還是非貧困農戶醫療費用水平的影響均不顯著。
(5)標準回歸系數。對貧困農戶來說,家庭收入、民間借貸額、人口規模、新農合補償水平、戶主文化程度這5個影響因素的標準回歸系數分別為0.516、0.480、0.042、0.023、-0.004。民間借貸規模的系數僅小于家庭收入,居第二位,表明民間借貸對貧困農戶醫療費用的籌集所起的作用僅次于家庭收入。而包括新農合補償水平在內的其他因素系數很小,意味著它們對貧困農戶醫療費用籌集作用不大。對非貧困農戶而言,上述5個因素的標準回歸系數分別為0.281、0.185、0.041、0.235、0.015。家庭收入的標準回歸系數最大,其次是新農合,而民間借貸規模的標準回歸系數居第三位。這表明對非貧困農戶醫療費用籌集的作用,家庭收入居第一位,新農合補償居第二位,而民間借貸排第三位。
四、結論與建議
1、結論
模型結果表明,民間借貸對貧困農戶醫療費用的籌集作用很顯著,而且民間借貸的作用僅次于家庭收入,新農合對貧困農戶醫療費用補償作用不顯著。對非貧困農戶而言,新農合補償和民間借貸對醫療費用的籌集作用均顯著,但新農合的作用更大。新農合制度設計有利于非貧困戶,貧困戶仍然主要依靠民間借貸這種非正式家庭風險分擔機制來應對大病風險。
2、建議
(1)進一步完善農村醫療保障體系。應在進一步完善新農合這一農村普惠性的醫療保險制度設計的基礎上,重點擴大大病醫療保險的病種范圍和報銷比例,加大大病醫療救助的力度。
(2)調整扶貧政策。對目前主要以開發農村落后地區資源和基礎設施的扶貧政策進行適當調整,扶貧對象在瞄準貧困地區的同時更應瞄準貧困的家庭和個人,實行點面結合的扶貧政策,把更多的扶貧資金投入到提升農村人口自身獲取收入、預防和應對貧困風險的能力上。
(注:基金項目:湖北省教育廳科學技術研究重點項目(D2011
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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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西部 少數民族聚居區 民間融資
民間融資是相對于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融資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企業及其他經濟主體(財政除外)之間以貨幣資金為標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民間借貸是民間融資的傳統方式,據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監測,2011年貴州民間借貸利率上升,三季度達到最高值,四季度有所回落,年末借貸利率較年初上漲12.7%,81.8%的借貸發生在下半年,民間融資需求逐步趨旺。
臺江縣位于黔東南中部,地處苗嶺山麓,清水江畔。地勢由西南向東北部傾斜,為典型高原山地地貌,面積1206平方公里。縣轄8個鄉鎮,161個村(居)委會,總面積為1108平方公里,耕地面積93195畝。居住著苗、漢、侗等十多個民族共14.5萬人,其中苗族人口占總人口的97%,有“天下苗族第一縣”之稱。受不同民族聚居區的生態環境的影響,不同民族聚居區域間的經濟發展水平有較大的差異。
一、黔東南臺江縣民間借貸基本情況及特征
課題組對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臺江縣臺拱鎮四柳寨、展喜寨以及新寨進行了實地調查,走訪了167戶農村家庭,以期大致了解貴州少數民族地區民間融資的情況。
本次調查的村寨沒有農村基金會、私人錢莊等民間金融組織,過去苗族有一種體現村民互助精神叫“合會”的民間借貸形式,而本次走訪也沒有發現,民間借貸類型多是以親緣、地緣關系為基礎的借貸行為。
(一)民間借貸行為發生普遍
對走訪的167戶家庭的問卷調查及口頭采訪表明,有139戶有借貸關系,占抽樣總量的83.23%(調查僅對當前有借貸行為的農戶做出統計,曾經有債權債務關系但已解除或終止的不作統計)。139戶家庭民間借入總額為58.75萬元,占借款總額的64.36%,民間借貸規模遠高于正規金融。
(二)民間借貸資金額度較小
從借貸金額看,1萬元以上的借貸比例比較低,占8.3%,1萬元以下的占91.7%。通過家庭收入與借貸金額相關性分析,顯示農民家庭年收入與貸款金額呈負向聯系,說明當地經濟落后,越窮的人需要借的錢更多。
(三)民間融資主要用于生活用途
苗族聚居村寨的封閉性,使其經濟發展緩慢,近年來,外出打工的年輕人越來越多,村寨中常見的是老人和兒童,民間借貸多具互質,當地苗民融入資金主要用于子女教育,醫療開支,購買或裝修房屋和其他情況而發生的借款等消費領域。調查中生活性資金借貸約占借款總額的72.33%,其中購買和裝修房屋在生活性資金借貸比例最大,約占借款總額的41.27%。而生產性資金借貸僅占借款總額的33.16%,其中以農業生產經營用途最大,約占借款總額的27.53%。
(四)民間融資有較強的民族文化特征,很少發生借貸糾紛
我們調查的幾個苗族聚居村寨在遠離城市的邊遠山區,幾個村寨都建在山林中并向山上延伸,近十來年才開始通車,苗民世代以村寨為單位聚居,他們不僅有自己的語言、文字,而且有長期獨立發展的歷史,形成一個相對封閉的生存環境,使他們更注重親情、人情。民間借貸活動發生的范圍較小,具有較強的地域性、血緣性。借貸活動往往發生在親朋好友、鄉里鄉鄰之間,借貸時一般都沒有約定期限,只以借款人的信用為擔保,所以一般沒有成文的借款合約。在調查中,零利率借貸數占借貸總數比例達到70%以上。因為同宗同族的淵源,苗民們在他人遇到困難時,往往都會積極無償地借給資金,目的是當自身遇到該類事情時可以得到更多人的幫助,而且因害怕違約受到親戚、朋友的排斥,通常都能有錢就還,還款大部分是打工收入,還款率較高,很少發生經濟糾紛。
總之,貴州少數民族村寨民間金融已成為重要的融資渠道,本次調查的幾個村寨民間融資的發展程度較低,與發達地區的民間融資相比,仍處于較低的發展階段。
二、少數民族聚居區民間借貸的影響
(一)民間借貸滿足了邊遠苗族村寨群眾的生產生活需要,促進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我們調查的幾個苗族村寨隸屬于臺江縣臺拱鎮,臺拱鎮有農業、建設銀行營業所、農信社營業所各一家。當苗民們有就醫、子女上學、建房、購置農藥等需用錢時很少選擇到這些正規金融機構,因為銀行貸款要經過長時間、多部門、多環節的審核和審批,而且由于貧困的村寨生活條件較差,經濟環境欠佳,還款能力和信用觀念不強,融資規模小,風險高,農村信用社出于風險考慮,不愿投放信貸資金。相比正規金融,民間借貸手續簡單、多數發生于本族內部,彼此熟悉,借款人依靠自己的經濟實力和誠信作保障,方便快捷,能夠及時獲得所需資金,籌資成本通常低于正規金融。我們發現貴州少數民族聚居區民間借貸的運行是健康的,在一定程度上在改善了農民家庭生活質量的同時,提高了他們的未來收入能力,進而促進民族地區農村的經濟發展。
(二)民間借貸成為正規金融支持農村經濟的補充,促進了個體民營經濟的發展
調查中發現有少數經濟條件好的苗民在臺拱鎮上自己開商店、跑運輸,他們在創業和急需周轉資金時也大都依賴民間融資。因為抵押能力本來就有限的苗民家庭無法利用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貸資源,在自有資金不能滿足生產和生活需要時,不得不求助于民間借貸。市場化改革使農村信用社信貸支持的重點向贏利能力較高的項目、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集中,個體戶和私營企業也難以成為其金融支持的對象。因而民間融資為個體民營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動力,為地區經濟增長做出了直接貢獻,也間接地支持了本地區的勞動就業和農村勞動力轉移。
(三)民間融資促進農村金融市場競爭,促使正規金融機構提高服務水平
由于民間融資服務對象主要是農民和個體私營企業,就不可避免地爭奪著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的金融資源,侵蝕正規金融機構的部分信貸市場,瓜分其盈利,增加了正規金融機構的經營壓力。同時促使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不斷加大金融產品創新力度,積極主動地開發符合西部少數民族地區需求的、服務于經濟發展的金融新功能和新手段。推動農村信用社運用靈活多樣的儲蓄信貸方式,簡化的貸款操作程序,創新的信貸品種,吸收農村閑散資金,正確引導民間資金流向正規渠道。
三、規范發展貴州少數民族地區農村民間融資的建議
(一)制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和引導少數民族地區的民間融資
建議國家立法部門盡快出臺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制定規范的合同條款、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合理的稅負、糾紛處理適用法律等方面的內容,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賦予民間融資合法的法律地位,積極引導民間融資從地下走上地面,將民間借貸納入法制化軌道,使之成為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同時,政策方面可對少數民族地區民間融資給予特殊優惠,譬如對零利率的民間借貸免費登記和免稅,對低于國家基準利率的民間借貸在登記和納稅時給予減免一半費用的扶持。
(二)加強金融知識宣傳,增強民族地區廣大群眾的金融風險防范意識
貴州少數民族聚居區的苗民文化水平普遍較低,年紀較大的婦女有的甚至不會漢語,只能說苗語,更談不上金融知識。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外界的影響,大部分年輕人走出大山外出打工,由于環境和經濟條件的限制他們大部分沒讀過高中,對警惕、識別非法集資和金融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意識較弱,容易上當受騙。因此,加強對廣大群眾金融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就更為重要。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報紙、電視等媒體和深入苗鄉經常性的組織宣傳活動,向苗民們介紹有關民間融資的知識和法律、政策規定,使苗民自發地規范自身的借貸行為,提高他們的誠信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
(三)加快組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引導民間資本流回正規金融體系
西部少數民族地區經濟落后,資金的欠缺是發展的主要困難之一。為發展地方經濟,地方政府往往通過增加財政投入、招商引資,引導銀行增加信貸投入等措施來實現基礎設施和部分項目的建設。而落后的少數民族地區招商引資難度較大,民間借貸資金在銀行“體外”循環,阻礙了銀行信貸的擴展,影響地方經濟的發展。因此,對于經濟欠發達的西部少數民族地區,由于民間融資交易規模較小,參加者相對分散,應加快組建農村合作金融和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使分散的、隱蔽的民間融資活動走向公開化、正規化,以低利率的特性開展業務,引導部分民間資本進入正規金融體系,加大正規金融覆蓋的廣度和深度,消除廣大農戶貸款難的煩惱。
(四)拓展農村金融服務領域,提高金融服務水平
西部少數民族地區應強化人民銀行對農信社支農的政策引導,規定支農貸款比例、農戶貸款發放量、發放戶數和資金回收率等若干指標,深入推進農村信用社改革,適當降低貸款門檻,增加對中小客戶的信貸投人;積極拓展票據承兌、貼現等業務,擴大票據融資的范圍和比重;設計適合少數民族地區需要的金融產品,如山林、土地類貸款,住、行、用、醫療等方面消費信貸等;盡快開辦信托、個人委托貸款業務,吸引民間資金流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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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 農戶融資行為;民間渠道;正規金融;行為主體偏好;影響因素;多元Logistic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23. 069
[中圖分類號] F830.5;F323.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6)23- 0122- 05
1 引 言
我國農戶融資供給存在這二元結構特征,即農村民間借貸與以農村信用社為主體的正規金融機構融資的融資供給并存。金融產品的供給和需求矛盾凸顯,民間融資具有門檻低、融資產品快捷靈魂、利率高和風險大的特征,但農戶比較容易獲得;正規融資門檻高、融資手續繁瑣、利率低的特征,但普通農戶獲得難。所以,破解農村金融供求矛盾的關鍵問題之一是分析農村融資需求主體――農戶的融資偏好和行為。赤峰市敖漢旗是農業大縣,近年現代農業穩產增效,農業產業體系逐步健全。依托雜糧產業調整種植業結構,依托品種改良提升養殖業效益,依托土地流轉促進規模化經營,完善了龍頭企業與農牧戶的利益聯結機制。但是在現代農業發展的進程中資金成為制約龍頭企業和農戶發展的障礙,農戶融資難成為普遍現象,敖漢旗的典型農戶的融資偏好和融資渠道的選擇是農業縣的一個縮影。所以本文選取敖漢旗典型農戶為調查對象,分析他們的融資偏好和融資行為,了解農戶融資訴求,引導農戶正確運用各類惠農的融資政策,低風險、低成本地得到融資,銜接好農村金融產品的供求關系,提高融資效率。
2 文獻述評
農戶融資行為偏好的研究一直是國內外學者研究和關注的重點,根據本文的研究需要,主要從農戶融資偏好的影響因素、農戶融資行為選擇、農戶融資成本分析梳理相關文獻。
關于農戶融資偏好的影響因素分析,學者們大多選擇文化程度、土地規模、農戶類型和家庭生命周期等指標,運用不同的分析方法研究這些因素對農戶融資行為的影響程度,代表性的學者有:Boucher,Guirkinger(2007)從農戶抵押物角度研究融資農戶偏好、賈澎(2010)農業產業化角度研究農戶融資行為、楊迪航和羅荷花(2011)和王偉等(2013)從消費者行為理論研究農戶的融資偏好和行為選擇。
關于農戶民間融資和正規融資選擇的原因分析,大部分學者研究認為,農戶融資需求旺盛,但受制于貸款比例,相對于正規金融渠道農戶偏向于民間渠道融資(楊巧娜,2012)。丁志國等(2011)研究認為農戶在融資路徑優先順序的選擇上,非正規融資渠道即民間融資優于正規金融渠道,優于二者組合的融資方式,融資多用于消費性支出需求。錢水土和陸會(2008)研究認為農戶通過非正規融金融資渠道的間接融資和農戶與企業的直接融資等民間渠道的更能滿足不同收入的農戶多樣化的融資需求。
關于農戶融資成本的研究,學者們從農村融資供求的信息不對稱、獲得正規融資的經濟成本和社會成本等角度分析,農戶民間融資為主的原因。張毅等(2012)認為農戶融資成本高、信用環境不良以及涉農金融服務機構弱化是限制農戶融資的主要因素,管輝(2011)研究發現農戶與農村金融機構之間存在著顯著地信息不對稱,因而二者無法達到最有效的博弈均衡,農村信息體系的建立有助于解決弄農戶融資難的問題。
總之,已有文獻對農戶融資路徑偏好及其影響因素的研究做出很多有價值的討論,但是基于調查樣本的差異如地域、不同的生產類型等,樣本的分散性,調查方法和研究思路的不同導致不同的研究結論,且調查研究的農戶樣本來源多以全國不同省份隨機抽取樣本,針對具體某個地區的特定性研究還不是很多。本文將通過赤峰市敖漢旗典型農戶調查,基于行為農戶行為偏好,結合所調研地區農戶特點并借鑒以往研究將農戶基本條件、借貸行為特征、社會資本和農戶所從事的經濟類型等四大類變量進行多元Logit模型分析,分析其對農戶融資行為選擇的影響,提出可能緩解農戶融資難的對策建議。
3 指標的選擇與調查數據來源
對于影響農戶在正規金融渠道與非正規金融渠道之間選擇的影響變量的選擇,考慮到數據的可獲得性和易于統計分析,分別選擇農戶的基本特征如年齡、獲教育程度、耕種面積等,家庭基本特征包括具體收入、收入來源、家庭負擔比等,并且將以往學者常常忽略的社會資本以及鄉鎮是否有借貸網點也加入進來,具體變量說明如表1所示。
本文選擇赤峰市敖漢旗作為調查地,采取發放問卷和入戶走訪的方式,分別選取種植、養殖、從事個體經驗和外出打工為主的農戶發放問卷200份,共回收調查問卷180份,其中有效問卷167份。
4 描述性統計分析
基于一般統計分析方法,將調研的各因素調研表和訪談內容進行統計分析,得出表2和表3。
統計結果顯示:農戶的融資需求較高(92.15%),所需資金也以小額短期貸款為主。所需資金在1萬元以下占65.21%,78%的貸款金額在5 000元及以下,80%樣本貸款期限為一年以下。從資金的供求缺口看,1萬~3萬元供求缺口為20.52%、3萬~5萬元供求缺口為9.36%,5萬元以上的供求缺口為4.20%。從貸款用途看,37.41%的農戶借貸是購買種子、化肥、農機具等生產資料。
農戶融資渠道以民間非正式融資渠道為主。通過農村信用社和傳統銀行進行借貸的農戶僅占到16%,而非正規金融渠道進行融資的農戶占到了總體樣本的81%。具體結構如圖1所示。5 模型選擇與實證分析
5.1 模型選擇
本文是對因變量農戶融資渠道選擇問題的研究,鑒于因變量農戶融資選擇行為是分類變量而不是連續變量,無法應用線性回歸模型,且自變量即影響因素是多方面且無序的,因此選擇多項Logit回歸模型進行分析。以農戶的融資渠道選擇行為為因變量,因變量可取值0,1,2,當Y=0時表示選擇正規金融渠道進行融資,Y=1時表示選擇民間渠道進行融資,Y=2時表示同時有正規金融渠道和民間渠道。用SPSS 20.0對因變量的概率值建立多項Logistic回歸模型:
式中,i代表樣本農戶,j代表農戶融資行為類型,xi代表農戶融資行為選擇變量,βj是待估計參數。
5.2 實證結果
應用SPSS 20.0處理數據相關數據,將自變量收入來源設置為分類變量,即作為啞變量引入模型,多元Logistic回歸分析和檢驗的結果表明,模型有意義,得出表4的回歸模型分析結果。
具體實證結果顯示:農戶的年齡和社會資本因素對農戶選擇“正規融資渠道和非正規融資渠道”均有顯著性的影響;農戶的文化程度、耕地面積、收入來源因素對農戶選擇“正規金融渠道”有顯著性影響;農戶的家庭負擔、家庭收入對農戶選擇“非正規民間渠道” 有顯著性影響;信貸環境和信貸用途對農戶融資行為選擇無顯著性影響。
根據回歸方程
Logit(Y)=ln()=β0+β1X1+β2X2+…+βnXn+ε
得出基于偏好的農戶融資行為選擇方程,
(1)農戶選擇正規金融渠道進行融資的回歸方程,
Logit(Y=0)=-1.571-0.632X1+1.273X2+1.421X3+0.383X6+ε
(2)農戶選擇選擇民間渠道進行融資的回歸方程,
Logit(Y=0)=-11.107+50.530X4-7.322X5-1.552X7+ε
結果顯示:農戶選擇正規金融渠道融資和農戶的年齡呈反向變化且影響系數最大、文化程度呈正向變化、家庭收入呈正向變化,這個結果說明如果農戶的年齡結構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收入偏低,通過正規融資渠道融資難,這些農戶享受農村金融的普惠政策的機會少,他們只能通過民間融資滿足融資需求。家庭負擔較重(如子女上學、家里有病人等)的農戶,解決資金需求的基本途徑上民間融資,民間融資較高的利息成本常常導致這些農戶借新債還舊債,尤其是因病致貧的農戶更是債臺高筑。由于近年我國為了支持糧食生產、促進農民增收,出臺了一系列惠農補貼政策措施,所以從事農業生產為主的農戶的融資偏好是通過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融資需求。
6 政策建議
(1)我國農戶具有普遍的融資需求,因為主客觀條件限制,目前農戶對民間融資渠道偏好較大,需要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因勢利導,充分保障民間渠道的融資作用。相對于正規金融機構,民間渠道在運行機制和信息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加強市場運行監管,完善農戶融資體系,保證農戶在其他渠道無法滿足其融資需求時民間渠道的暢通與規范化。
(2)農村金融市場供求信息不對稱,農戶作為農村金融需求的主體,運用現行的信用等級評估系統評估出來的信用等級低,使得農戶對取得正規金融機構的融資缺乏信息,望而卻步,基于此,涉農金融機構應對農戶加強金融知識的宣傳教育,普及正規信貸的優惠政策以及相應貸款流程,促進正規金融機構涉農業務的發展;重新構建農戶信用評級體系,在充分考慮風險的情況下,采用擔保與互助相結合的方式幫助農戶,提高農戶從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的可能性,逐步形成農戶與正規金融機構的良性循環系統。
(3)對于農戶因正規金融渠道無法滿足其需求轉而向民間渠道的情況,以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為主的正規金融機構應降低門檻,創新金融產品,對中小額度涉農貸款采取適當優惠政策,簡化貸款程序;金融機構依據農戶的信貸需求設計多樣化的金融產品,豐富農村金融市場,提高以農村信用社為主體的正規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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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我國改革開放之后,由于經濟發展的需要,正規的金融體系服務當中的缺陷已逐漸的表現出來,與此同時,民間借貸隨著生活的需要,也逐步的發展壯大,并引起了社會的重視。但是,在比較長的一段時間內,民間借貸雖然一定程度上補足了正規金融行業當中的一些不足,但一直沒有得到法律的承認,其發展存在許多的不確定因素。
關鍵詞: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缺陷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民間借貸是民間金融中最主要的一個種類,最早出現的一種信用形式,隨著社會發展而產生。從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都沒有對民間借貸的具體的定義,因此沒有官方的民間借貸的定義。民間借貸也是一種融資的方式,其具有如下特征:民間借貸行為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只有自然人和非金融機構、組織才能從事民間借貸,主體有限;作為民間借貸的標的,可以是貨幣資金,其包含現金及現金請求權,也可以是其他有價證券;民間借貸的借貸行為只能是發生在借貸雙方,用于出借的標的物必須為出借人個人所有或者有出借人合法擁有并支配的財物。
二、民間借貨種類
(一)初級階段民間借貸
這種類型的民間借貸涉及的范圍相對窄,單一的資金來源,借貸資金的目的大多數用于生產、生活以及擴大生產,放貸人不是以收取利息作為唯一的放款目的,借貸雙方是以相互信賴和相互信任作為借代之基石,所以這種借貸的具有較低的風險。這類民間借貸主要有:
1.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之間的借貸主要是指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發生的借貸活動,借貸雙方在相互自愿的基礎上,明確借貸的利息、還款日期等內容后,以直接或間接的形式來完成借貸。一般而言,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是建立在血親關系或地域等基礎上的,通常發生在熟人社會,對對方的信息比較了解,降低了因不知情所帶來的信用風險。
2.企業的籌資。在信貸市場上,企業向企業員工和社會不特定對象借款,并許諾還本付息為條件的活動。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解決企業購置固定資產所需資金和流動資金不足的問題,這種集資方式的特征有:數額大、利率高、期限長,這類借貸大多發生在那些從正規金融機構難以借得資金的鄉鎮企業以及民營中小企業。但是,我國現行的法律不承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企業員工籌資、向社會籌資、以借貸名義向社會不特定的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①
3.企業之間相互借貸。企業之間的借貸是指非金融機構的企業相互之間進行借貸的行為。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法律對于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行為仍然是持否定的態度。但在現實中,許多的企業都會有或多或少的不用的資金,與此同時,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少,融困難的現狀十分突出,這就使得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現象很普遍。
三、我國民間借貸法律制度的缺陷
1.民間借貸沒有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
從當前的法律體系來看,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范分散在不同的部門法中,法律位階比較低,缺乏高位階的法律來統領。其直接體現在對民間借貸法律責任的認定過程中,實務中的法律工作者往往需要參照不同的部門法來對民間借貸的行為進行評價。不僅如此,部門法與部門法之間不協調,缺乏系統性,用不同的法律規范對同一借貸行為進行評價,但結果卻是差之毫厘謬以千里,因此增加了法律的操作難度。
2.民間借貸的利率不符合我國的實際
利率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一種有力手段,在市場經濟中,往往會出現通貨膨脹等經濟問題,國家會提高利率,將市場上的貨幣吸引到銀行,減少流通中的貨幣量,當出現通貨緊縮時,國家會降低利率,促使銀行中的貨幣流向市場,從而達到宏觀調控目的。同時,在出現通貨膨脹時,國家會增加存款準備金率,減少銀行的貨幣量,限制銀行的貸款行為,但這樣也帶了一些問題:銀行手中的資金量少了,其在選擇貸款對象時就會擇優房貸,所以那些信用高、還款能力強的大企業被銀行相中,但中小企業的融資又出現問題,銀行借不到資金,企業還要正常的運作,所以中小企業將目光投向民間借貸,從而使民間借貸在市場中活躍起來,而中小企業就處于一種惡心循環中。
3.民間借貸的監管有缺陷
監管太過嚴格,抑制經濟的發展。目前,我國對于民間借貸的承認的明文法律非常的少,主要的規定就是“四倍利率”的內容,即自然人之間和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而其他的民間借貸法律持否定態度,往往還伴隨著嚴厲的打壓(嚴重的法律后果),如未經批準設立的非法金融機構,一發現就會被取締。民間借貸得監管理念有偏差。我國政府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模式正如徐旭海所說:“在現行法里對于民間借貸問題政府采取的是,以行政力量監管為主,輔佐以刑罰的一種政府監管模式。”②由于政府認為民間借貸給會給市場經濟帶來負面影響,所以給予民間借貸嚴厲的打擊,已達到市場穩定的目的,這就導致民間借貸的能活動的空間越來越窄,正因為如此我們并不能從政府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政策中對民間借貸做一個明確的定位。 我國的民間借貸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是市場經濟的產物,與市場經濟相適應,是金融活動的一種形式,同時也與我國正規的金融機構形成了有力的競爭。
四、完善我國民間借貸法律規制
1.促進民間借貸地位的合法化
民間借貸的合法化符合法學理論的邏輯必然。法律通過保障公民權利同時限制國家的公權力,來實現法律的自由、正義、秩序等法的價值。在我國的市場經濟中,政府代表的是公權力,其首先要做的是保障公民的權利能夠正當行使,而不是在公民行使權力時加以阻撓,更不是利用公權力來排斥公民權利的行使,進而影響公民權利在市場中的行使。其次,隨著民間借貸的發展,其合法化是必然趨勢。從我國金融體系發展的規律來看,無論人們如何的評價對民間借,民間借貸地位的合法化已經成為金融體制發展的一種必然趨勢。如果不能讓民間借貸的地位合法化,讓民間借貸在正規的金融體制下經營,因此會增加政府對民間借貸的監管難度,民間借貸往往會伴隨著非法經營,沖擊正規的金融體制,削弱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利率對金融市場的擾亂甚至潛在的社會不穩定因素等負面影響就無法的得到根本性的妥善解決。所以,明確民間借貸在法律中的地位,促進民間借貸地位的合法化是必然的,改變長時期人們對民間借貸的錯誤認識,制定正確完善的民間借貸監管理念,具有重要的法律、社會意義。
2.轉變民間借貸的監管思路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應當在民間借貸的安全性范圍內更加的重視監管的效力。效率一詞是經濟學上的概念,即以最少的資源消耗獲得最大的收益。將效率引入制度規范中,分析制度規范的運作原理,就是在于是否最大的利用了社會資源,最大限度的增加了社會財富。
3.建立我國民間借貸的監管機制
確定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在民間借貸和正規金融之間存在著一定的不同,它的地域廣泛、形式靈活、主體多樣、規模龐大等特點,決定了它是一個錯綜復雜的體系,如果僅僅由行政部門進行監管,勢必難以對民間借貸整體進行監管。故而在確定由哪個主體來對民間借貸進行監管的問題上,筆者認為應以民間借貸的特點為依據,建立一個多層次、多元化的監管機構,除了由政府監管之外,還可以引入第三方的監管力量,來彌補正規金融監管的不足,提高監管力度。金融行業的穩定和繁榮對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金融行業作為一個高風險的行業,民間借貸的參與,對金融行業本身就是一種沖擊,如果不加以有效的監管極有可能會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嚴重的影響,因此,在民間借貸的監管中,建立民間借貸的準入和退出機制是十分必要的。
(作者單位:新疆財經大學法學院)
注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