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防范措施范文

時間:2023-08-02 17:33:3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環境污染防范措施,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詞:環境、污染、措施

一、水污染的危害及防范

(1)廢水來源

廢水按來源分為生活廢水和工業廢水兩大類,生活污水主要為洗滌用水,如:洗滌衣物和餐具、沐浴等,工業廢水主要來自造紙、化工及其他企業排放的廢水等。

(2)水污染的危害

水體污染會破壞生態平衡,影響水生生物的生長與繁殖,造成水產資源的嚴重損失。水中的放射性物質、重金屬或其他毒物蓄積在水生物體內,通過食物鏈最終導致人的中毒,以及飲用水污染直接危害人的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疾病。水體污染會影響工業生產,增大設備腐蝕、影響產品質量,甚至使生產不能進行下去。

(3)水污染的防治措施與建議

1、強化對飲用水源取水口的保護,有關部門要劃定水源區,在區內設置告示牌并加強污水口的綠化工作。

2、禁止直接向地表水體排放廢水,廢水經處理達標后方可排放;加大城市污水和工業廢水的治理力度;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對于改善城市水環境狀況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3、加強公民的環保意識,改善環境不僅要對其進行治理,更重要的是通過各方面的宣傳來增強居民的環保意識。

4、隨著經濟的發展,工業的廢水排放量還要增加,僅僅重視末端治理,很難達到更好的、更有效的改善各類水污染狀況的目的,因此實現廢水資源化利用十分必要。

二、大氣污染的危害及防范

(1)大氣污染來源

大氣污染污的主要分為有害氣體(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氫化物、光化學煙霧和鹵素元素等)及顆粒物(粉塵和酸霧、氣溶膠等)。它們的主要來源是工業廢氣、各類燃燒(包括生活垃圾的焚燒)、汽車尾氣和核爆炸等。

(2)大氣污染的危害

大氣污染對人體的危害主要表現為呼吸疾病;對植物可使其生理機制受壓抑,成長不良,抗病蟲能力減弱,甚至死亡;大氣污染還能對氣候產生不良影響,如降低能見度,減少太陽輻射(據資料表明,城市太陽輻射強度和紫外線強度要分別比農村減少10%-30%和10%-25%)而導致城市佝僂發病率增加;大氣污染物能腐蝕物品,影響產品質量;近年來,不少國家發現酸雨,煤和石油的燃燒是造成酸雨的主要禍首。雨雪中酸度增高對環境帶來廣泛的危害,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如:腐蝕建筑物和工業設備;破壞露天的文物古跡;損壞植物葉面,導致森林死亡;使湖泊中魚蝦死亡;破壞土壤成分,使農作物減少甚至死亡;飲用水酸化物造成的地下水污染也會有害人體健康。

(3)大氣污染的防治措施與建議

1、合理安排工業布局和城鎮功能分區,加強城市綠化以及對居住區內局部污染源的管理。

2、嚴格控制燃煤污染,采用原煤硫技術,可以除去燃煤中大約40%-60%的無機硫,改進燃煤技術,減少燃煤過程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

3、開發或推廣使用清潔能源,如太陽能、風能、地熱、生物能(沼氣)等可再生能源。

4、加強排污企業的工藝措施、工藝過程、生產管理,完善企業清潔生產體系,綜合利用變廢為寶。

三、噪聲污染的危害及防范

(1)噪聲污染來源

生活中常見噪聲來源可分為交通噪聲(大型車輛的震動和鳴笛)、施工噪聲、工業噪聲、音響過大的娛樂噪聲等。

(2)噪聲污染的危害

噪聲給人帶來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危害,損害人的聽力;長期處于噪聲中有害人的心血管系統,會出現心慌、血壓升高和乏力等癥狀;影響人的神經系統,會出現急躁、焦慮、緊張、易怒、抑郁等情緒,伴有頭痛、心煩、記憶力減退等癥狀;還會影響睡眠,造成疲倦,工作效率下降,反應遲鈍等不良行為。

(3)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與建議

降低環境噪聲污染的主要措施為控制噪聲源,如車輛在市區禁止鳴高音喇叭、建筑施工單位采取封閉施工,禁止在夜間施工擾民、娛樂場所降低噪聲排放、嚴格控制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值。

四、固體廢物污染的危害及防范

(1)固體廢物污染來源

固體廢物按來源大致可分為生活垃圾、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三種。此外,還有農業固體廢物、建筑廢料及棄土。

(2)固體廢棄物污染的危害

固體廢物要占用大量的土地,并且對土地造成嚴重污染;據有關數據統計,我國每年有1000多萬噸固體廢物直接排入江河之中,投入水體的固體廢物不僅會污染水質,還會影響和危害水生生物的生存和水資源的利用;堆積的固體廢物通過雨水浸淋、自身的分解及滲濾液污染江河湖泊以及地下水。固體廢物的大量堆放,無機固體廢物會因化學反應而產生二氧化硫等有害氣體,有機固體廢物則會因發酵而釋放大量可燃、有毒有害的氣體,且其存儲時,煙塵會隨風飛揚,污染大氣,例如粉煤灰、尾礦堆場在遇到4級以上的風力時,可剝離1~1.5cm,灰塵飛揚高度可達20~50m。在對許多固體廢物進行堆存分解或焚化的過程中,會不同程度地產生毒氣和臭氣而直接危害人體健康。固體廢物會寄生或滋生各種有害生物,如鼠、蚊、蒼蠅等,導致病菌傳播,引起疾病流行,直接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由于固體廢物的大量堆存,長期不予清理,會導致腐爛,產生病菌,通過大氣傳播于人體,對人的生命健康構成巨大威脅。易燃、易爆、傳染性的固體廢物的亂堆亂存,會導致水災、爆炸、傳染病流行等環境事故,更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環境破壞。

(3)固體廢物污染的防治措施與建議

l、加強對全社會的環保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使每個單位、個人能自覺地減少及合法地處理處置固體廢棄物。國家還應該建立完整的廢舊物資回收系統。

篇2

【關鍵詞】防污閃;管理措施;憎水性試驗;鹽密度測試

1.引言

變電設備需要在各種過電壓和長期運行工作電壓下均能可靠運行,但是隨著工業生產的迅速發展,使得環境污染日益加劇,輸變電設備的污穢越來越嚴重,由污穢引起的絕緣閃絡事故也頻繁發生。因此,變電設備的防污閃工作也顯得更加迫切與重要。

2.發生污閃事故的原因分析

2.1 由于近年來在變電站周圍分布有冶煉廠、化肥廠、堆積鐵合金冶煉廠廢棄物,使得空氣污染越來越嚴重,在干旱少雨的情況下,廢氣、工業粉塵等就會積聚在絕緣子表面,在特定的氣候條件下(毛毛雨、大霧等),絕緣子表面積聚的污穢物質就會被水分潮濕,此時污穢物中的可溶性鹽類就會電解,使得絕緣子表面導電性增強。而不溶物具有保水作用,會促進絕緣子表面進一步受潮,二者相互作用,就會造成絕緣子絕緣強度下降。

2.2 運行中的絕緣子發生閃絡的三要素是:作用電壓、污穢度、潮濕度。絕緣子在上述三要素相同的條件下有的發生污閃,而有的卻不發生污閃,其根本原因是設備外絕緣配置水平的差異。在設備的實際運行中,污閃的三要素是客觀存在的,首先作用電壓是客觀需要,其次潮濕度為天氣所決定,是非人為因素說能改變自然現象,而環境污染又由于各種原因,在目前的條件下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只有電氣設備絕緣水平的配置是由電力系統自己選擇的,因此,防污閃工作可以從提高設備的外絕緣水平方面做起。

2.3 根據污區劃分,變電站一般設計為處于E級污穢區(污濕特征:在化工、燃媒工業區內及距此類獨立工業源0.5km;距獨立工業源0.5-2km且同時受到工業排放物如高電導廢氣、水泥等污染和水汽濕潤),根據變電站四周線路所懸掛的絕緣子測試鹽密平均值為0.22967-0.23373mg/c,達到污區級別為d級(相對應的鹽密度值為:0.10-0.25mg/c)。

2.4 從污閃機理來看,表面積污與污層濕潤是造成污閃的2個不可分割的因素。輸變電設備外絕緣表面的污穢程度及污閃情況,除了取決于大氣環境污染及污染源的性質外,還與該地區的氣象條件密切相關。因此,電力部門除了采取種提高輸變電設備的耐污能力外,還應加強氣象監測,分析掌握各種氣象因素與污閃事故的關系,從而對工作起到積極的指導作用。

2.5 變電站設計時對污穢等級設計偏低,絕緣水平低,爬距不足,使導致發生污閃的主要原因。

3.管理原因

對防污閃工作重視不足。管理上未對電網污閃帶來的后果引起高度重視,缺乏警惕性;很多變電站的污穢等級都有所升高,未及時采取防污措施。沒有針對污穢等級的變化,及時安排相應的防污閃措施。變電站相關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制定防污閃等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預案,遇到引起閃絡事故等惡劣天氣造成線路跳閘,運行及調度人員不能及時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匯報設備異常情況。

變電站雖然建立了設備涂刷RTV臺帳,但沒有制定未涂刷RTV防范措施。對斷路器、隔離開關支柱及引流支柱絕緣子清掃周期長,未建立清掃制度。要防止污閃事故的發生,不僅要加強實施有效的技術措施,更需要建立有效的防污閃技術管理制度,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只有這樣,才可以形成有效的防范機制,將各種污閃事故防范于未然。

4.防止污閃事故發生的管理防范措施

4.1 建立防污閃三級管理組織體系(即局、工區、班站),各級組織應在協調、指導、安排、監督、執行等各個環節上嚴格貫徹有關規定和各項技術措施,對存在的各類污閃隱患都要掌握,并及時安排解決、消除;

4.2 建立建全變電站一次設備的防污臺帳、設備清掃臺帳及整改措施,并每月監督對未涂刷RTV的設備進行帶電清掃,做好站內現有設備的隱患排查,尤其對舊設備的隱患要認真開展,不能放過蛛絲馬跡,發現隱患及時消除,對不能立即處理的問題和隱患采取臨時有效防范措施,并及時上報工區監督完成;

4.3 認真組織學習污閃事故發生的原因,汲取事故教訓,結合設備的實際情況,舉一反三,制定防范措施,重點抓好措施落實;

4.4 認真組織站內人員學習各種事故預案、事故流程匯報及規程,并對站內各種預案進行修改,落實到位,加強對應急演練的;

4.5 利用停電機會對斷路器、隔離開關設備支柱絕緣子涂刷的RTV進行增水性檢查,對憎水性試驗不合格的設備及時進行補刷,對存在的問題及時上報工區,以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行;

4.6 嚴格按照鹽密度測試對站內設備進行測試,并建立臺帳,(對重污染區每半年一次)監督工區及時完成此項工作。

5.結束語

造成電網設備污閃的原因比較復雜,環境污染、氣象條件、外絕緣能力、絕緣子質量及設計、運行維護等,強對設備絕緣子、鹽密度測試、設備臺帳、憎水性檢查的管理,建立建全設備防污臺帳,根據變電站地理位置、歷年的運行情況、周邊環境等實際情況、查找薄弱環節、進行分析、增加特殊巡視、排查隱患、缺陷,及時發現異常,切實防止污閃障礙、事故的發生,有效地提高設備的管理和運行水平為了達到降低電力設備的污閃跳閘率和事故率,盡量避免發生輸變電設備污閃事故,除了制定行之有效的反事故技術措施外,提高對防污閃工作的認識,建立、健全防污閃組織體系,加強防污閃工作的管理。

因此,防污閃工作是一項長期艱巨的工作,要做好這項工作,必須做好日常防污閃管理工作,才能具體落實防污閃的各項技術措施,保證輸變電設備的安全經濟運行。

參考文獻

[1]國家電網公司電網防污閃工作管理辦法[S].

[2]國家電網公司變電站管理規范[S].

[3]顧樂觀,孫才新.電力系統的污穢絕緣[M].重慶大學出版社,1990.

篇3

關鍵詞:環保竣工驗收 風險防范 管理檢查 應急預案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是指建設項目竣工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并通過現場檢查等手段,考核該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活動。風險防范與安全管理檢查是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的重要組成部分,環保部要求一切具有環境風險的建設單位環評必須加入環境風險評價的章節,在驗收時,須檢查環評指出的風險防范措施是否真實落實,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

周生賢部長指出:我國已經步入環境事件高發期,并呈現復雜性、突發性、難以預見性的特性。據統計,2004~2011年我國發生的環境污染事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占42.2%;2013年全國突發環境事件多達712起,因此,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和驗收時,必須要求企業針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全面分析與排查,做好突發事故應急預案,防止可能發生的各類污染事故,對可能發生的各類污染事故有充分和正確應對準備。然而,由于可操作性不強、重視程度不夠,驗收過程中風險防范和安全管理檢查往往流于形式,起不到應有的防范作用。本人一直從事建設項目環保竣工驗收工作,并負責了多項建設項目環保竣工驗收。結合實際工作經驗,本文探討了如何切實開展風險防范和安全管理檢查。

1 風險防范和安全管理檢查現狀分析

1.1 重視程度低

根據《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環發[2000]38號),環境風險防范和安全管理檢查只是羅列在“環境管理檢查”一節。實際驗收中側重于環保設施是否可行、污染物是否達標、總量是否達標等,而對風險防范和安全管理檢查只是一筆帶過,很多是照搬環評,環保管理部門側重于是否存在應急預案,對細節把關不嚴,導致風險防范和安全管理檢查只是流于形式,起不到應用的作用。鑒于近年來突發的環境事件,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時須把風險防范和安全管理檢查作為獨立的篇章,對存在的風險源及防范措施逐項落實。

1.2 缺少標準或技術規范、可操作性低

目前驗收過程中對風險防范和安全管理檢查主要是依據環評,依照環評提出的風險源及防范措施去核查,然而因為缺少標準和技術規范,實際工作中只能憑主觀經驗去判斷,無法進行量化評估。例如檢查中只是簡單確認應急池、事故池、圍堰等存在,忽略其大小、管道等,還有企業已制定應急預案,而對應急預案的內容、可行性并無相關的評價依據與標準。建議盡快制定風險防范及安全管理檢查的技術規范和評價體系,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和難執行的問題。

2 開展風險防范和安全管理檢查

2.1 明確風險企業

根據《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環發[2000]38號)的規定,對存在環境風險的項目,應增加環境分析防范分析與檢查內容。我國GB18218-2009中把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活性化學物質和有毒化學品定為危險品,一切使用危險品為原材料、輔料從事生產,加工生產的產品、副產品、中間體中有危險品的都歸屬于風險企業。按2011年12月1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把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列為危險化學品。凡是在生產中使用或產品中含具有這些性質的企業都應列為風險企業。

在對風險企業環保驗收時,必須在思想上重視,對環評指出的風險防范措施是否真實落實,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

2.2 環境風險檢查

環境風險檢查是環境風險及其管理要求的特點,有針對性的對這些問題及相關要求開展檢查工作,以期達到了解建設單位在風險防范工作方面是否達到環境影響評價及其批復的要求,為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提供技術依據。首先明確風險源,以陶瓷廠為例,風險源有煤氣發生站、焦油及含酚廢水的貯存池等。根據風險源的位置、規模及環境風險物質,檢查水、大氣和其他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檢查應急物資、設備、材料的設置及準備情況;檢查環境風險防范措施落實的保障,相關規則制定、組織機構及人員構成。對沒有落實環評及其批復要求的要明確要求建設單位整改,并在報告中加以說明。

2.3 突發環境應急預案

建立突發性環境應急預案,做到防患于未然。一旦發生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就能迅速調取污染事故的預案材料,指導應急工作人員迅速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危險物品的企業事業單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驗收過程中,首先檢查應急預案的編制單位。建設單位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實際工作中,部分建設單位自行編制應急預案,由于缺少專業知識,應急預案多是照抄照搬別的公司的應急預案,甚至在預案中出現別的公司名字。應急預案必須由有資質的第三方單位編制,通過專家評審并在縣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備案。第二,核實應急預案的內容。一個完整的環境風險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部分: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本單位的概況、周邊環境狀況、環境敏感點等;

(三)本單位的環境危險源的基本情況以及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及嚴重程度;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者現場指揮機構、環境應急專家組等;

(五)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警或者解除程序、預警相應措施等;

(六)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分級響應、指揮與協調、信息、應急終止等程序和措施;

(七)后期處置,包括善后處置、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八)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資源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通信保障、科技支撐等;

(九)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教培訓、責任與獎懲等;

(十)附件,包括相關單位和人員通訊錄、標準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圖、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

第三,檢查預案中的應急物資。在實際工作中發現,部分企業按照要求制定了應急預案,而對應急預案中提到的應急物資沒有落實,應急預案成了擺設。驗收時要根據應急預案,對應急物資的種類、數量、存放位置、責任人等仔細檢查,確保一旦有突發事件發生時有應急物資可用。第四,檢查應急預案的可行性。部分應急預案缺乏系統性和協調性,可操作性差。

2.4 開展風險防范及安全管理檢查工作的思路

首先明確國家及地方的相關政策、環評及其批復的有關要求,然后根據具體企業,檢查風險源是什么,風險防范措施是什么,如何保證風險防范措施能夠落實,誰負責,應急預案是否合理可行。按照這個思路進行逐項檢查,對任何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報告中詳細說明。

篇4

關鍵詞:環境污染 監測體系

中圖分類號:X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2)11(c)-0145-01

陸續發生的松花江污染、北江鎘污染、云南曲靖鉻渣污染等環境污染事件,不同程度地給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對人民身體健康,生產、生活帶來很大影響,同時對如何正確、及時、有效處置環境污染突發事故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1 環境污染事件的特點及危害

環境污染事件根據事故發生原因、污染物主要性質,有多種表現形式,由于其具有突法性,在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產生方式、污染物排放方式及途徑、排放種類、數量、濃度等均難以預料的,所以具有突然性、不可預見性、危害的嚴重性、處理處置和恢復的艱巨性。瞬時排放大量的污染物引發了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可能對對環境局部造成污染破壞,事故發生區域環境內的空氣質量、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生態環境等方面帶來不同程度的破壞,進而給人群的身體、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

2 基層環境應急監測在環境污染事件中發揮的作用

環境應急監測在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是環境管理部門掌握環境污染種類、污染物濃度、范圍、極其動態發展趨勢的技術支撐和主要手段。其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 初步掌握污染物類別

應急監測人員通過對事故現場勘察,確定事故范圍,采用先進的現場儀器可初步定性污染物種類,半定量確定污染物濃度,能迅速形成突發環境事件的初步分析結果。為現場應急指揮爭取時間,掌握污染物性質,控制污染發展趨勢提供了技術支持。

2.2 及時掌握現場狀況

應急監測通過以污染事故發生地及其附近為主,注重對人群和敏感區的影響,考慮對地表水徑流、地下水、環境空氣質量、土壤環境,合理布設參照點、監控點,采集樣品帶回實驗室分析,以了解污染發生地環境狀況、污染程度和范圍。為現場應急指揮掌握現場污染物狀況,采取必要得當的措施提供了數據保障。

2.3 配合現場環境管理

環境監測配合環境監察對事故地進行現場取證、取樣,為環境管理后期采取正確的處置手段提供依據。

2.4 提供必要的決策信息

應急監測對污染物進行事故中、事故后跟蹤分析,并根據事故發展狀況應急監測快報,為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和應急的指揮中心做出正確的決策和反應提供信息保障。

3 基層環境應急監測現狀及存在問題原因

3.1 缺乏足夠的重視

基層環境監測人員少、工作多、任務重,開展必須的監測領域工作就顯的力不從心,環境應急監測還未得到足夠的重視。

3.2 缺乏充足的資金保障

近年來,基層環境監測站在能力的建設上逐漸加大了力度,但是在應急監測方面的資金投入仍顯不足,因而缺乏現場必須的應急儀器、設備等硬件保障措施,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處置能力明顯不足。

3.3 缺乏完善的應急監測體系

基層應急監測工作沒有具體詳細的監測體系機制做指導,萬一出現了應急事故,大多數憑經驗、憑判斷開展現場監測工作,可能會出現應急處置不及時、信息反饋不及時、后勤保障未跟上等環節紕漏。

3.4 缺乏必要的環境風險識別

由于對本區域內存在的或外來的環境風險因素不了解,出現突發事件會顯得非常被動,情況復雜時更難以識別。

4 基層環境應急監測體系的建立

4.1 高度重視環境應急監測工作

基層環境監測站要充分認識環境應急監測工作的重要性,明確職責,開展環境應急監測規范文件和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通過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的目的、要求、原則、實施方案、設備操作等內容的深入學習,增強監測人員對環境應急監測工作緊迫性的認識。

4.2 加大應急能力建設力度

爭取多方面資金投入,采購必備應急監測現場儀器設備,開展應急監測人員技術培訓,使每位隊員熟練掌握應急監測儀器設備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項,做到訓練有素,有備無患,切實提高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能力。

4.3 建立完善的基層環境應急體系

(1)制定本地應急監測工作管理辦法、實施方案、應急預案,明確應急監測體系中各部門之間的組織分工和職責,形成合力,運行有效的應急監測程序。

(2)參照環境監測相關技術規范和國家應急監測相關規程,因地制宜制定區域應急監測技術規范,重點加強現場快速分析手段及方法等方面的研究,逐步完善應急監測技術支持系統。

(3)編制環境應急監測計劃。針對區域內存在環境風險因子,并根據事故現場可能出現的特定污染因子,編制完善地監測計劃,包括從接受應急任務開始、準備工作、現場監測布點、采集樣品、實驗室分析及內部質量控制、報告編制與提交、應急程序終止等具體可行的實施步驟。

(4)充分運用現代通訊保障手段,及時、準確、快速傳輸應急數據信息。

(5)通過定期開展環境應急演練,落實組織、人員、設備、資金、技術、后勤等項具體措施,建設反應迅速、高效的應急監測隊伍,確保發生污染事故時有兵可用、有兵能用。

4.4 建立區域環境風險識別體系

基層環境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區域內存在的具有潛在環境風險特征的行業的定期排查,重要飲用水源、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敏感區的定期調查,并建立具體的防范措施、制定相關的應急監測預案,相關信息檔案,以準確預警、安全防范環境風險。

綜上所述,基層環境監測站要以加大應急監測能力的建設為抓手,加強人員培訓,逐步建立確實可行的應急監測體系,提高環境監測工作的反應能力,不斷為環境管理處置應急污染事故提供及時、可靠、科學的依據。

參考文獻

篇5

8月7日,《海華大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通過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批復,認為其建設從環境保護角度可行。項目建設和運營中還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進一步優化橋位設置及橋梁施工方案,盡量遠離水廠取水口、居民住宅等環境敏感目標,將項目對環境的不利影響減至最低。

(二)做好水環境保護工作。嚴格按照報告書要求,認真落實施工期和營運期各項水環境保護及應急防范措施,加強與地方政府及下游水廠的溝通、協調,制定水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并與區域應急體系相銜接,加強橋梁環保設施管理,防止交通事故引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確保水環境安全。積極配合地方政府盡快按計劃實施鐘村水廠取水口遷改工程,消除區域環境風險隱患。

(三)嚴格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避免交通噪聲擾民。應根據不同情況采取設置聲屏障、安裝隔聲窗、鋪設降噪路面等措施,確保公路沿線主要聲環境敏感目標的聲環境符合《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原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公路、鐵路(含輕軌)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環境噪聲有關問題的通知》(環發〔2003〕94號)及當地聲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

應配合地方政府合理規劃沿線土地的使用,不宜在線路兩側新建學校、醫院、住宅等噪聲敏感建筑物。落實營運期沿線聲環境敏感點的跟蹤監測工作,對于因項目運營而產生超標的情況,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

(四)按環境保護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暫行管理辦法》(環發〔2010〕113號)要求,結合項目環境風險因素,制訂完善的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并按報告書評價要求落實有效的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

(五)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按照環境保護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建設項目環境監理試點工作的通知》(環辦〔2012〕5號)的要求,開展施工期環境監理工作。針對橋梁路段制訂嚴密的施工方案,嚴格施工管理,確保陳村水道水環境得到有效保護。對聲環境敏感目標較多的施工區段,應通過采取先進的施工方式、選用低噪聲設備、設置隔聲屏障、優化布置施工場地、合理安排施工時間等綜合措施,確保施工噪聲符合《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要求。

《廣州偉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廢印刷線路板處理處置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8月11日通過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批復,認為其建設從環境保護角度可行。項目建設和運營中還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減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產生量、排放量,并按照“節能、降耗、減污、增效”的原則,深入推進清潔生產工作,持續提高清潔生產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則優化設置給、排水系統。本項目無生產廢水產生,生活污水排入大沙地污水處理廠處理。

(三)采取有效的廢氣收集和處理措施,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量。顆粒物等污染物排放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標準。不滿足“高出周圍200米半徑范圍的建筑5米以上”的排氣筒,其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對應標準限值的50%執行。顆粒物等污染物無組織排放執行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項目應按報告書論證結果,設置一定的防護距離,并配合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防護距離內的規劃工作,嚴禁建設學校、居民住宅等環境敏感建筑。

(四)選用低噪聲設備,并對高噪聲源設備采取有效的減振、隔音、消音等措施,確保廠界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標準的要求。

(五)加強日常管理,在處理含電子元器件的廢線路板前,須將含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的電子元器件拆除后再進行后續處理。

(六)項目在原料分揀過程中產生的廢電子元器件及未拆除含電解質電容、電池等元器件的廢線路板等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其污染防治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危險廢物管理的有關規定,送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或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生活垃圾送環衛部門統一處理。危險廢物、一般工業固廢在廠內暫存應分別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

(七)制訂并落實有效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環境事故應急體系,并與區域事故應急系統相協調。制訂嚴格的規章制度,加強生產、污染防治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減少污染物排放,杜絕非正常工況下污染物超標排放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確保環境安全。

篇6

關鍵詞 手術室 職業性損傷 防護

所謂職業性損傷是指工作中某些職業危害因素導致工作人員身心健康受到傷害,包括職業性危害導致的損傷和與工作有關的疾病[1]。

職業危害

物理因素:①意外傷害:多為利器傷。②缺氧危害:長時間工作在密閉空間會引起頭暈、疲倦等缺氧癥狀。③噪音危害:手術室為噪音污染嚴重的科室,因其集中了現代化的監護、搶救設備及各種器械,噪音多>90分貝[2]。④放射線危害。⑤粉塵污染。

化學因素:①廢氣的傷害:術中CO2、異氟醚等品的殘余氣都可污染手術間內的空氣,長期吸入可造成肝損害、細胞突變、免疫力下[3]。②消毒制劑的傷害。③抗腫瘤藥物的傷害。

生物因素:病人的血液、尿液、分泌物等均含有各種致病微生物,術中的配合也會由于血管出血,處理臍帶等受到血液的污染,這其中以艾滋病、乙肝、丙肝的威脅最大。

生理因素:手術室護士工作負荷量明顯加大,很多人需要超負荷的工作。

防護措施

利器傷的預防:①加強護士職業培訓,增強自我防護意識;② 認識并改變危險行為。

血源性傳播疾病的緊急處理:①銳器傷后:戴手套者應脫去手套; 從近心向遠心端擠出血液,同時用清潔流水沖洗傷口。用0.5%碘伏、2%碘酊、75%酒精對傷口進行消毒。②HBV暴露后應盡早監測抗體,并依據免疫狀態及抗體水平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③HCV暴露后3~4周內進行抗體檢測,6~9個月復查以確定是否感染,如感染HCV,需查肝功能,為及早使用干擾素提供依據,以及早治療;④HIV感染后2周~3個月是窗口期,因此暴露當時、后1個月及6個月需進行連續監測以確定是否感染。

紫外線消毒防護:①增強自護意識,嚴格按操作要求執行;②開關應安裝在室外;③嚴禁消毒時進入消毒區;④進行照射及強度監測時,應戴防護鏡、帽子、口罩,避免皮膚黏膜直接暴露。

消毒劑消毒防護:①熟練掌握常規使用化學消毒劑的性能、功效及配制過程,嚴格掌握有效濃度和劑量,使其既能可達到消毒目的,又不造成更大的危害及浪費;②檢查和配制時,要戴口罩、帽子及手套;③消毒劑如不慎入眼,應立即用流動的水反復沖冼;④易揮發性消毒劑要密閉保存,消毒劑應放在陰涼通風處,以免造成污染。

化療藥物的防護:①增強自我防護意識;②配制化療藥物時,在配制區的臺上鋪設吸水紙,以吸附濺出的藥液,以免蒸發造成空氣污染;③配藥時應戴手套,割安瓿時,應將藥液彈下,打開時墊紗布,以防刺破手指,抽取藥液時不應超過注射器容積的3/4,配藥完畢,用清水擦拭臺面,脫去手套后用肥皂水及清潔流水徹底清洗雙手。④妥善處理用過的物品,例如針頭、棉球等,收集于專用的密閉垃圾桶內統一處理。

生理因素之運動功能性防護:①搬運病人時,注意科學用力,以免損傷身體;②適當改善站立的強制;③休息時抬高下肢。

參考文獻

1 魏君.手術室護士職業傷害因素防護.中國護理管理,2005,5:20-22.

篇7

關鍵詞:授信業務;環境保護;賠償;責任

一、國外對企業授信過程中的環境保護責任約束

美國是較早著手對銀行授信項目中的環境保護與賠償責任進行約束和監管立法的國家之一。早在二十世紀80年代初期,美國政府就制定頒布了《1980年環境保護應對、補償及責任認定綜合法案》,制定該法案的主要目的在于治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生成的有害物質所引起的環境污染。該法案規定,污染項目的現行所有者和管理者、有害物質產生時點下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有害物質的制造者、有害物質的運輸者等各方作為潛在的責任當事方,無論其是否確有環境保護責任上的過失,均應承擔環境污染治理的義務。該法案還規定,環境保護責任具有可追溯性,當前合法行為也有在以后時期被問責的可能性。從這種意義上講,1980年法案頒布之前的環境污染行為,同樣要追究潛在責任當事方的環境治理責任(mcguire,1988)。值得注意的是,該法案規定了連帶賠償責任的承擔情況,即所有環境責任的當事方都可能對污染治理負全責,沒有財務支付能力的當事方的賠償責任由其他具有財務支付能力的當事方承擔。

《1980年環境保護應對、補償及責任認定綜合法案》對美國金融信貸機構的信貸行為和銀企信貸關系產生了重大影響。此后,與銀行授信、企業融資相關的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法律在歐洲各國也紛紛得以制定和完善,對產生環境污染的企業授信的銀行所承擔的環境保護和賠償責任也相應地增加。由此,“環境污染問題對于企業和銀行而言,成為資金融通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要連結紐帶”(前多康男、小野哲生,2008)。從世界范圍來看,各國政府對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關注,與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相關的法律也日益完善,相關立法的影響波及社會經濟的各個方面,對于向污染項目貸款的銀行等金融機構而言,最終需承擔環境保護和賠償責任的可能性大大增加(mcguire,1990)。

瑞士凱特艾倫銀行(cater allen bank,2009)對全球300多家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以及銀行集團等金融機構的調查結果表明,有27%的被調查銀行認為自己對環境保護承擔了相當重要的責任,并以正式的環境保護制度對環境責任進行規范;有40%的被調查銀行認為已經采取了一定的環境保護措施;有17%的被調查銀行已經專門設立了環境問題協調崗位,另有11%則正在計劃設立環境問題協調員崗位。在銀行對其貸款企業環境安全事故責任的承擔方面,有19%的被調查銀行將環境安全變量納入信貸評級模型中,有11%的被調查銀行表示愿意接受本國相關貸款企業環境安全事故引起的連帶賠償責任的立法約束。

二、“綠色信貸”開展狀況

早在1995年

四、銀行對企業授信業務中的環境保護及賠償責任的兩種界定

(一)銀行全額承擔授信企業無力支付的環境保護及賠償責任機制

雖然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原因,銀行難以完全了解貸款企業的真實利潤水平,但是銀行還是能夠通過對企業授信中的評估與控制,較為準確地掌握貸款企業防范環境風險措施的有效性。因此有學者主張。在貸 款企業因環境安全事故破產時,授信銀行應該承擔該貸款企業環境安全事故的全部責任,這樣可以使得企業的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效率達到最優化,也能實現企業貸款水平的合理化。

基于銀行全額承擔貸款企業無力支付環境事故賠償責任的觀點,可以提出銀行對企業環境安全事故承擔全部責任的兩種實施機制:一種是銀行直接地全額承擔貸款企業無力支付的環境事故賠償責任,另一種則是強制貸款銀行對企業的貸款項目進行全額投保。實際上,第一種機制假定了銀行是環境事故賠償的“深口袋”對象。從美國和加拿大等國的法庭對企業環境污染事故賠償責任認定的審判案例來看,法院基于兩個方面的原因判決銀行必須全額承擔其貸款企業所造成的環境事故賠償責任:一方面是實現銀行在環境事故賠償中的“深口袋”效應,即在企業造成環境污染事故又無力賠償時,從法理上應由其他信貸交易受益人(銀行)來負責承擔;另一方面則涉及到對企業環境安全風險作為企業內部化的成本還是作為社會成本的考慮。法院主張應從制度上鞭策企業的各利益相關者監督企業在正常經營的同時,努力向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領域投入足量的資金和努力。

(二)銀行部分承擔授信企業無力支付的環境保護及賠償責任機制

在信息不對稱情況下,企業是否采取足夠的環境安全措施取決于這些措施帶給企業多少的收益和成本,而環境安全措施的收益是企業發生和未發生污染事故兩種情形下的利潤差額。這一差額越大,即環境安全措施收益越大,企業就越有動機避免事故發生,從而更多地采取事故防范措施。

假如將環境安全事故責任部分地從企業轉移到授信銀行,并同時設置企業所有者最低投資額限制,這樣,企業的環境安全措施收益將發生變化:企業在因環境安全事故而破產時的最大賠償額有一個限額;這個最大賠償限額越低,企業降低環境安全事故發生概率的動機也就越弱。因此,企業因環境安全事故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限額應設定為企業當期利潤與企業所有者全部財產之和。

從銀行的角度來看,銀行既然承擔貸款企業部分的環境事故賠償責任,就理應在未發生環境安全事故的時期收到一定的風險溢價補償作為銀行承擔風險的收益,這樣銀行才能夠在事故發生且賠償金額超過企業最大賠償限額時向受害者予以足額的賠付。

通常,在給定的企業環境安全措施情況下,環境安全事故發生的概率會形成一定取值區間。當企業所有者以自身的全部財產為環境事故賠償的最大限額時,企業所有者的權益投資越大,授信銀行向企業收取的風險溢價補償越少,貸款企業就越有動機降低環境安全事故發生的概率。

五、結論

篇8

關鍵詞: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單行立法

一、制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單行法的必要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指,就被保險人由于污染環境本應自行向受害人承擔的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通過保險機制向保險人轉移的責任風險。美國和歐洲部分國家的實踐經驗告訴我們,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運用市場化手段彌補環境風險單一行政監督管理的傳統方式的重要工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積極作用已經得到了學界的認同,如我國臺灣地區學者柯澤東教授就認為,污染責任保險具有事先預防的功能,可以實現間接遵守法律的目的,達到管理危險、分散損失的效果,可以增進被保險人控制污染危險的自主意識,鼓勵被保險人通過增加污染防治設備投資以降低保費而激勵企業更加慎重的發展[1]。

正如曾立新、王穎等學者基于對美國經驗的歷史考察所做之總結:以美國的環境責任保險的發展歷史為例,若沒有相應的環境立法,或者環境立法對于污染者的責任規定得過輕、過松,就不會產生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有效需求[4-5]。可以說,我國2007年以來所開展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實踐所暴露出的很多問題,在相當程度上應歸因于缺乏足夠的法律基礎。例如,因缺乏保險費率厘定的公平規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的設計有失公允;因缺乏強制投保的法律基礎,潛在的被保險人缺乏真正、持續的投保意愿;因缺乏第三方主體的輔助機制,保險所承保的環境風險的評估、保費的厘定、承保中環境風險的有效監管防范、理賠中的損害鑒定評估等環節無法實現市場化有序運行;因缺乏有別于一般保險合同的特殊性保險合同規則,索賠、賠付、受害人特殊保護等制度環節缺失,導致無法保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應有的快速救濟功能的有效發揮。

現行立法為何難以解決上述問題?可以說,我國現行有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立法具有分散立法的特性。截至2014年4月《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通過前,表面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已為一些全國性立法和地方性立法所涉及,但評論現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相關立法,可以毫不夸張地指出其缺陷,即直接相關的條款數量不多、立法形式太過分散、倡導性條款充斥其中、集中性專門立法罕見,這已經導致了現行法難以保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市場的建立和運行。

現代法學竺效:論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單行法的構建《環境保護法》修訂后,已有的全國性立法形成了以《環境保護法》一般性倡導條款為引領,以海洋船舶油污、危險化學品內河航運污染、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太湖流域污染防治5個具體領域的個別分散法條為補充的基本立法架構。但若從規范內容的足夠具體化、程序規則的足夠可操作性和充足性等制度因素進行評估,只有海洋船舶油污領域的立法尚能基本滿足海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踐的最低需求包括:《海洋環境保護法》第66條關于建立船舶油污保險的倡導條款為第一層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有關行為人取得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財務擔保的行為規范專條(第53條、第54條)結合法律責任專條(第73條)為第二層次;交通運輸部制定的《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的專項立法為第三層次。,而其他領域僅停留在宣示性立法的初級水平。如國務院《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006年)僅于第27條規定:“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應當辦理有關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

二、境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單行立法經驗就世界范圍比較而言,采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單行立法的具體方式主要包括3種:通用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單行法模式、環境法典專章模式和特殊領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特別法模式。

(一)通用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單行法模式

該模式主要適用于采用環境法典立法形式的國家采用環境法典模式的國家主要有法國和瑞典。,即在環境法典中設專門章節集中規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規則,目前該模式的實踐僅出現在瑞典。瑞典曾在1986年制定了《環境損害賠償法》(Act on Compensation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并于1989年制定了《環境損害保險法》(Environmental Damage Insurance Act),這兩部立法與芬蘭的同名立法在內容上具有較多相似性。

但上述兩部法律已連同其他環境領域的法律一起被匯編入環境法典[8]。 1998年制定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實施的《瑞典環境法典》(Swedish Environmental Code)第33章專章規定了“環境損害保險和環境清理保險”(Environmental Damage insurance and Environmental Cleanup Insurance),該章共4個條款。

(三)特殊領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特別法模式

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的框架結構設計比較上述3種立法模式,鑒于我國沒有采用環境法典模式,客觀認識到現有分散立法模式效果不佳,而特殊領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立法模式也已被實踐證明難以完全解決問題,筆者建議盡快研究制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以該法作為調整這類保險全程運行的專門立法。該法應至少包括總則、保險合同、承保風險、理賠、法律責任和附則幾章。以下試就主要章節的立法要點和其中關鍵性立法技術具體闡述之。

(一)總則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的總則部分應主要規定該法的立法目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及該類特殊保險的立法定義;法律適用范圍;該類保險的基本行政管理體制;強制保險的適用情形;(生態)環境高危害風險的物質、工藝、設備、設施目錄的編制責任主體;強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與環境影響評價等環境保護行政管理措施之間的制度銜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保險金給付的免責事由;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獎勵與引導措施。

以美國經驗為啟發,建議未來的強制保險專條可以設計為3款,依次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處置具有(生態)環境高危害風險的物質或者使用具有(生態)環境高危害風險的工藝、設備、設施的企事業單位,須事先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或提供其他財務保證,以證明行為人對潛在的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具有充足的償付能力。”“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制定和調整(生態)環境高危害風險的物質、工藝、設備、設施目錄。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分類制定根據法律規定負強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義務的企事業單位的最低保險金額。”“未依據本法規定足額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事業單位,其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其新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經建成的,不得通過環境保護竣工驗收,不得發放排污許可證。現有企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求的期限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或提供其他財務保證。”一旦專門法統一規定了強制保險,除非有例外特殊情形須另行立法規定,未來可以不必在每部環境單行法中分別重復規定強制投保條款,以節約立法資源、提高立法效率。 (二)保險合同

所以,從更有利于環境侵權受害者獲得實際救濟的角度出發,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期間應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延續到保險合同結束后的某段期間。筆者建議,今后可以通過立法強行規定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的最低延續期間,上不封頂,自由約定。同時,也應充分考慮保險人保險責任延長的經濟成本和經營風險,為了公平起見,立法應允許保險合同雙方自愿約定保險人是否可以就此延長的保險責任期間收取必要、合理的額外保險費,但對于額外保險費必須強制建立專項保險賠償儲備金,以確保延長的保險責任期間內一旦出險,可以依法或依約實際獲賠。

綜合以上分析,筆者建議未來的保險期間條款可以分為兩款:“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間應由保險合同明確約定,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不得少于一年,起止期間由合同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國家鼓勵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保險單起保前的一段時間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責任追溯期,只要在該段時間內發生環境侵權損害事故并且第三者在該追溯期內首次提出索賠,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國家鼓勵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保險人的保險賠償責任有條件地延續至保險合同終止后的一定期間。保險人可以就本款前述保險責任期間的增加而收取相應的附加保費,同時應為延長的保險責任建立相應的專項保險賠償儲備金。”

(三)承保風險

1.明確承保前的環境風險評估規則

建議規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期間,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環境保護、危險品管理、安全生產等相關法律的規定,采取合理的風險防范措施,防止污染損害的發生。保險人可以要求就保險合同所承保的相關風險事項對被保險人的場所、經營活動進行風險查勘,被保險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對于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合理建議,被保險人有義務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及時改進。對于被保險人未履行其對安全管理應盡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 [2]17

3.探索建立第三方環境風險評估、監管機制

建議分兩款依次規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可以將所承保環境風險的評估和監管的合理、必要的費用列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運營成本,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實施環境風險的評估或監管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逐步建立環境風險第三方評估、監管的相關管理規范,為第三方環境風險評估、監管主體的行業準入、人員上崗考核和培訓、評估、監督等提供統一管理和指導。” [2]17

4.明確環境風險的避免和控制義務

建議分3款規定:“發生污染損害后,被保險人有義務立即采取合理措施,盡力控制污染物的擴散,將對第三者的損害程度降至最低,并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技術標準指南的規定,在獲得保險人同意的前提下,聘請專業清污人員對污染物進行清理,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環境顧問、法律顧問參與其中。保險人有權對清理程序、費用進行調查、評估,盡力控制清理費用,被保險人應當積極配合。”“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委托第三方環境風險評估、監管主體協助被保險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風險防控活動。”“因被保險人未履行本條所規定的義務所導致的擴大的責任、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四)理賠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理賠環節除了應適用《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還應適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特殊性,設計一些特殊的法律規則,以盡量避免和控制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并盡量發揮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對于防范和減低環境污染損害、及時救濟受害人、為修復被污染環境或恢復被破壞生態迅速提供必要資金的功能。因此,未來的“理賠”專章應明確規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被保險人報告事故發生的義務和基本程序;被保險人保護事故現場、協助事故原因和損害調查的義務;保險索賠的法定必要的文件之種類;事故調查之基本程序;環境顧問、法律顧問、專業清理機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保險公估機構等第三方輔助主體的參與機制;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保險人及時履行保險給付的義務;保險人就被保險人為避免損害擴大所花費的預防費用給付暫時性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主張其先行賠付在保險結算中予以扣除的權利;第三人(受害人)的直接給付保險金請求權、保險人向第三人直接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不得在被保險人向受害人支付賠償前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義務參見:《保險法》第65條。;保險人可以拒絕支付保險金的法定情形;重復保險情況下的保險金計算規則等。

為了鼓勵相關主體積極避免損害發生或盡量降低損害,建議規定:“環境侵權損害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控制污染物擴散、減少受害人損害或為搶救受害人的生命、財產而支出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費用,保險人應當負責賠償。”“一經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原告請求,并提供經環境侵權損害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科學、合理的計算依據,保險人應首先支付暫時性的保險金,用于控制污染物擴散、減少受害人損害或為搶救受害人的生命、財產而產生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費用。”

篇9

關鍵詞:工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風險防范;工作重點

對于工業項目建設來說,環境影響評價是項目批復及實施的主要依據,根據不同工業項目環境影響因素差異性,在構建環境風險防范對策上,需要結合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各相關法律規范及技術要求,科學有序的進行。然而,在實施中,有些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缺乏對相關技術規范的引用,要么過時,要么沒有。如《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等內容,與相關工業建設項目存在不符合問題,導致環境風險突出。

一、環境風險構成及工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要求

根據工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體系,對于可能存在的環境風險主要表現在污染源、排污標準、污染控制措施、重大污染源等內容。以某城市科技工程項目環境風險分析來看,燃氣及管道安全管理是重點,而對于危險品道路運輸則相對較低。從構成來看,環境風險表現為具體的環境風險物質、工業生產工藝,環境受體等部分。如對于某工業企業,其生產工藝需要相應的反應條件,而對于高溫、高壓、易燃、易爆等風險源的防控則應該列入重點;對于某電子芯片項目建設,其危險化學品具有高毒、劇毒成分,特別是某些儲罐、鋼瓶是主要風險源;另外在對化工類項目中的危險化學品的風險防范上,主要從毒理特性、理化特性、貯存量、貯存方式,以及事故應急預案風險防控列入重點。隨著《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相關總則的提出,對于工業項目所涉及的各類物質風險識與防范措施,主要從原材料、輔料、燃料、中間品、成品及生產過程“三廢”排放物理化性質等方面來進行應對,從構成成分、分類、數量及對環境污染的持久性,以及造成事故的風險等方面,分別從工業工程、貯運工程、裝置工程、輔助設施等內容進行風險評價,并逐步完善風險防控體系。

二、構建環境風險評價的具體思路

(1)風險物質的確定與突發應急預案的完善

對于工業項目環境風險的評價工作越來越受到廣泛關注,特別是近年來工業項目爆炸、管道泄露等事故的發生,將環境風險評價及防范工作列入重點內容。然而,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風險物質確定上卻存在較多問題。如某市政工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僅將風險事故發生可能性小的危險品道路運輸作為防范重點,而對于地下燃氣管道工作只字不提;某液氨項目中對于液氨罐車與吸氨器直接相連,并經由混合器來輸送至氨水儲罐的工藝裝置,未能從事故風險源液氨槽罐車進行防范,而是對氨水儲罐進行安全預測,顯然是因小失大;某材料項目因使用低毒己內酰胺,在次生及衍生環境風險因素防范上,將一氧化碳作為重點,而忽視了有機胺在熱分解中釋放無機氨的風險。同時,在工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中,對于各類風險源臨界量的確定存在模糊,如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識別》規范中,僅將風險識別結果Q值與1進行比較,實施上,對于冰醋酸、鹽酸、硫酸、氫氟酸、溴化氫、雙氧水、氨氣、氯氣等危險氣體來說,其Q值遠大于1。因此,需要從環境風險危險源辨識及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種類、臨界量等方面進行嚴格規范,以最小臨界量來建設對環境的污染。另外,對于突發環境風險應急預案的完善,需要從應急預案的內容及技術評估中,對不同突發性環境風險事故進行針對性完善。如明確總則、應急處置、預防預警機制、處置方法、應急保障、后續處置、附則、環境風險源分析等內容。

(2)引入社會公眾的直接參與

從環境立法到公眾參與,從環境影響評價體制建設上多存在操作性缺失問題。環境風險評價具有專業性,社會公眾缺乏對其生產、工藝、污染危害的了解,更難以進行客觀評價。因此,針對環境風險評價,要引入社會公眾參與機制,通過企業、政府等多重機構的協同,來對工業項目可能存在的環境影響評價因素進行分析,對可能導致的進行預案處置。如某化工項目中對油漆、天然氣使用較多,而對于天然氣中的乙基苯、甲苯、環乙酮、乙二醇單丁醚等物質,其對環境影響較多,而對于廣大社會公眾,因缺乏相關專業知識,對該項目可能帶來的環境風險事故缺乏認知,在無社會公眾參與條件下,既損害了公眾的安全,又給環境污染帶來影響。因此,從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管理方法上,要明確工業建設項目可能存在的環境風險,以及擬采取對策方法,要從環境影響社會公眾參與評價中,對項目實施中可能存在的環境風險進行公示,充分發揮公眾對環境風險評價的監督作用,化解可能存在的矛盾。

(3)完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體系

從環境風險可能帶來的社會穩定問題,也是近年來環境影響評價中的重要內容。由于不同工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工作差異性,對于專家的風險評估與社會公眾的風險評估存在差異,而兩者的沖突,將成為影響社會穩定性的主要原因。如某地政府在一味提升GDP增長效應中引入的重大投資項目,因缺乏環境污染評估論證,在獲得項目審批權及環境、社會風險評估中“走程序”,導致后期項目建設中多項污染源引發重大風險事故,由此給社會穩定帶來更大影響。可見,從維護社會穩定風險上,加強對環境風險及可能帶來的重大危險源進行評估,增進廣大公眾對項目環境風險的認知和了解,是降低工業項目環境風險的有效路徑。如政府出臺《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中,將環境風險評估與社會公眾參與、社會穩定風險評價作為重要內容,并從項目合法性、環保合理性、項目建設可行性、可能污染及環境事件可控性四個方面進行明確,切實降低環境風險帶來的危害。

(4)構建針對性的環境監理體系

環境項目風險評價與監理工作的實施,需要從法律、法規、制度建設上進行完善。如《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范環境風險的通知》中,明確提出工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具體內容,委托環境風險監理機構及監理工作。監理單位要從環境風險評價及批復文件要求上,對環境風險及防范對策進負責。如某化工項目在設計上存在固體化工危險品儲藏、運輸等內容,而危險源主要有燒堿、聚乙烯、片堿、苯酚等,這些固體化工品在環境風險評價上均為重大危險源,需要從環境風險評價及應急風險措施上進行完善;再如某集成電路項目中對氨、砷化氫、磷化氫使用量較大,而這些化學品也列入重大風險源,在環境監理上需要從環境風險評價、風險識別、應急處置措施上進行完善。

(5)項目竣工環評驗收管理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編制要具有可操作性,要能夠根據項目建設不同階段進行細化。如在項目竣工環保驗收上,需要從環境保護設施、配套工程、環境監測裝置、污染防治設備等方面進行完善。如環境安全隱患排查管理、重點環境污染點巡檢、重要環保設施如供水、供電、交通、通信、監控、報警裝置的維護與日常管理,對各類應急救援物質的儲備及供給管理,應急演練等制度,明確環境風險防范任務,加強對各類影響因素進行監測與管理,確保各項監測設備正常、穩定、可靠運行。

三、結語

工業項目環境風險防范工作任重道遠,要從思想上樹立防范意識,加強對重點工業項目、重點環境污染點的風險評價與識別,完善環境風險評估體系和應急預案,切實提升工業項目風險防控水平。

參考文獻

篇10

 

近些年來,作者在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實施的調查中發現,其中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防治法律體制架構、生態補償機制、生態吸附機制等都存在很多的問題,對此,必須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下面進行詳細的分析。

 

一、當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問題分析

 

(一)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問題

 

眾所周知,公眾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有著一定的作用,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公眾可以通過行使自身的權利,來對破壞海洋環境的現象進行訴訟,并由相關部門對其進行審核以及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然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運行情況來看,還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尤其是對公眾權利內容不夠全面,使得一些居民發現海洋存在著污染的情況卻無能為力,從而使始作俑者更肆無忌憚的對海洋進行破壞,因此,對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中公眾參與內容的完善勢在必行。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問題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應有著針對性的防治方向,結合不同海洋區域的實際情況,對相應的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并將其嚴格的實施下去,從而保證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有效性 。然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實際運行情況來看,整體架構缺乏合理性,法律體系架構過于雷同,未能結合實際的海洋區域進行相應的設計。

 

另外,缺乏對陸源污染的重視,陸源污染作為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方式之一,其中蘊含著多種破壞因素,而陸源污染問題卻沒有在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中進行充分的體現,影響到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的科學性。2013年新《海洋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內容較少,僅僅修改了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內容,刪除了第八十條的內容,海洋污染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程度加深,污染方式多樣,海洋資源的稀缺,以及經歷了十余年的經濟發展與近年來的深化改革,調整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關系和適用范圍及風險評價、責任追究制度上應當進行立法調整。

 

(三)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的問題

 

海洋資源能夠給人們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同時也帶動相關產業的快速發展,而要想促進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則必須對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 。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及生態修復機制的運行情況來看,整體運行效率并不高,而且,機制的落實力度嚴重不足,很多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相關條例過于形式化,不利于海洋環境防治工作順利的進行。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完善

 

通過以上的分析了解到,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在運行的過程中,民事責任制度還有待完善,具體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

 

首先,應賦予公民對海洋環境污染的訴訟權利,這樣在海洋環境防治的工作中,公民就可以利用自身的權利來行使請求權,從而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效率 。公民的環境權主要包括知情權、使用權、環境權、參與權等,公民在海洋環境防治的工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例如,居民賴以生存的海洋受到污染,給居民的海洋生產造成極大的影響,在居民所得到的賠償不公平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訴訟權來維護自身的權益,這樣不僅可以保障居民得到公平的補償,同時對保護海洋環境不再受到污染和破壞也有著重大的意義,在海洋環境防治中發揮出重要的作用。

 

其次,應不斷的完善海洋環境民事責任制度。通過大量的實踐發現,海洋環境侵權屬于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責任原則上通常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當然,為了提高民事責任制度運行的有效性,應重視免責情況的運用,不僅要嚴格的執行下去,同時要根據其發展趨勢不斷的對免責制度進行完善,其中對于一些由于不可抗力出現的重大過錯,應屬于正當的免責事由。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完善

 

經過多年的發展,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已經得到不斷的改進和完善,而在實際中,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隨著人們對海洋環境污染的重視,一些問題也逐漸浮出水面,為了避免這些問題導致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運行的不合理,應對其進行不斷的完善 。

 

首先,應站在海洋環境保護的角度上對其體系架構進行完善。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是全球的重點工作,而且,在法律上每個國家都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在這里我們可以借鑒一些先進國家海洋環境污染防治辦法,再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以及海洋環境的進化現狀,對一些重點海域制定相關的單行法、行政法,不斷的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例如,渤海、東海、黃海、南海等在不同的海域都存在相同的污染源,而污染來源卻有著很大的差異性,應根據這些海域污染的差異性有針對性的對其制定防范措施,從而保證各個海域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運行的合理性。例如,在針對我國南海環境保護中,對其制定了《中國南海海域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在經過多年的發展中,《中國南海海域海洋環境保護條例》也得到了不斷的改進和完善,進一步提升海洋環境保護質量。

 

其次,應重視陸源污染對海洋環境造成的影響,并有針對性的對其《條例》進行不斷的完善。所謂陸源污染主要是在陸地上所產生的污染,進入到海洋之后對海洋環境造成破壞的污染源,陸源污染與大氣污染、海洋污染等構成海洋的三大污染源,陸源污染不僅具有較多的種類,而且,數量也比其他兩種污染源多,并且給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也是最為嚴重的,因此,在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的過程中,必須重視陸源污染的防治條例的完善。作者認為,在對《條例》進行改善的過程中,應充分結合陸源污染的實際情況對其進行細致化、具體化、原則化,要將其與《海洋環境保護法》一致,進一步完善《條例》,增強可操作性。同時,在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中,有一些與陸源污染息息相關的法制體系,如《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應對其進行相應的修訂和完善,這樣才能充分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實施的效率,為海洋環境保護發揮出重大的作用。

 

最后,應加強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以往針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雖然制定了相應的民事法律,然而,在實際調查中發現,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十分不足,針對這類情況必須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不僅要對民事法律進行完善,更應加強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

 

(三)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的完善

 

所謂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主要是指海洋資源的受益人或使用人,在合法的基礎上利用相應資源的時候所支付相應費用的制度 。在近些年來,我國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實施的過程中,補償機制不夠全面,還依舊存在一些補償問題,例如,一些海洋區域的海洋工程等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的改變,其污染實施者卻未能對其實施生態補償,制度的缺陷將會給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也會讓更多的實施者大肆而為之,針對這種現象,必須完善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加強對《海洋環境保護法》、《生態補償法》的修訂,結合海洋生態環境的實際情況,對海洋工程、船舶污染、陸源污染、海岸工程、傾倒廢棄物污染等實施生態補償制度,在完善法制體系的過程中,應嚴格遵循著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并根據海洋區域的實際資源使用情況確定受補償主體、資金來源、補償程序、補償主體、補償方式、補償標準等,提升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的實施效率。

 

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主要指的是利用人工的方式來進行海洋環境的修復。海洋極易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而出現生態改變,針對于一些小污染小破壞,通過海洋自身的自然修復能力,能夠實現良好的修復效果,而針對于一些大污染大破壞,僅僅通過海洋自然修復能力修復是十分緩慢,甚至是出現無法修復的問題,將會給海洋環境造成極大的危害,因此,在這里需要對海洋環境的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才能利用修復機制的實施來加快海洋環境的修復。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運行,應將其作為海洋環境修復的輔助方式,以海洋自然修復能力為主體對受損的海洋環境及其資源進行修復,再進行適當的人工輔助,將受損的海洋環境及其資源進行恢復,對海洋生態系統進行完善。另外,在對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的過程中,應結合各個地區的實際發展情況進行完善,當然,在此過程中,可以借鑒一些先進地區或是先進國家的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例如,建設人工魚礁、為海洋生物建設繁殖場所、棲息場所、建設海底森林等,更好的填補我國當前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空白,從而有效的提升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實施效率,為海洋環境修復工作打下夯實的基礎。

 

(四)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其他配套工作的完善

 

除了以上提到的幾方面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之外,還應注重一些配套工作的完善,才能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運行質量。首先,應重點考慮海洋環境污染與相關環境保護法之間社會效益的均衡性,如排污權、環境權之間的平衡,根據不同海洋區域的特點,對于一些沒有超標的排污所造成的損害來說,其賠償機制應當建立在社會化賠償機制之上,如公害賠償的商業保險、賠償基金等,為保證海洋環境做好充足的工作。其次,應該加強執法改革,從以往對海洋環境執法的情況來看,在行政管理體制上還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因此,應不斷地對海洋行政管理體制進行優化。另外,由于海洋大多都是跨越國家的,因此,在海洋環境防治法律上,應加強國際之間的合作,相互之間簽署國際協定、公約等進一步保護海洋環境、防止海洋污染,從而為海洋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

 

三、總結

 

綜上所述,在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過程中,會對海洋環境造成一定的破壞,而為了避免或降低對海洋環境破壞的程度,需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進行完善,希望通過以上的分析,能夠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積極做好我國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工作,促進我國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