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解決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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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多德——弗蘭克法案;金融監管改革;系統風險;道德風險;影子銀行

中圖分類號:F83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7685(2013)09—0068—04

為應對此次國際金融危機,美國出臺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簡稱《多德——弗蘭克法案》),對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但由于美國一些非理性的政治因素和利益集團的游說等干擾因素的存在,導致此次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存在重大缺陷,而這些缺陷將會由于金融全球化和美國經濟在世界經濟體系中的地位,而影響整個世界金融體系的安全。因此,應在總結美國金融監管改革主要成效的基礎上,認真反思其改革方案中的重大缺陷。

一、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的主要成效

美國金融危機的爆發源于其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缺陷。該體系使得影子銀行在金融系統中迅速膨脹卻不受監管,加之政府為其提供的各種顯性和隱性的擔保,激發了這些影子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促使他們利用各種金融創新手段去從事“監管套利”。而美國過于寬松的金融監管體系只關注個別金融機構穩定的形式性監管,無法應對混業經營下大型金融集團的系統性風險。金融危機爆發后,美國政府最終頒布了《多德——弗蘭克法案》,試圖對金融監管體系進行較為全面的改造,并取得了一些成效。

(一)加強對系統風險的監管力度

國際金融危機后,美國試圖對過去只注重金融機構本身的穩健性,但忽略大型金融機構倒閉的系統性風險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改革。為了加強對金融體系系統風險的監管力度,專門設立了系統風險委員會,而且將一些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非銀行金融公司確認為金融機構,將其納入系統風險監管范圍,甚至會在必要情況下將其拆解。美國財政部下設一個專門辦公室,負責收集、分析與金融危機相關信息。同時,進一步整合了監管權力,對過去分散的金融監管權進行集中,擴大了美聯儲的職責與權限,以應對那些規避監管的套利行為,監管所有的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以維持金融系統的穩定。

(二)對解決道德風險問題做出了有益嘗試

為了解決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問題,此次美國金融監管改革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的主要措施是解決由金融機構“大而不倒”所引發的道德風險問題。美國限制了金融機構倒閉時來自于監管制度的干預,限制甚至徹底解除政府對于倒閉金融機構的援助。當大型金融機構遇到經營困境時,允許其在無法或者不適合被救助的情況下暫時關停。同時,免除那些對金融機構倒閉負有責任的管理人員的職務,由股東與債權人承擔金融機構倒閉的成本,取消用納稅人的錢進行救助的傳統救助方式。通過市場機制約束金融機構的投資行為,甚至在必要情況下對大型金融機構的高風險投資行為進行事后征稅。這些措施都有效降低了金融機構中的道德風險。

(三)提升對影子銀行的監管力度

鑒于影子銀行在此次金融危機中暴露出的諸多問題,美國從多方面著手,對影子銀行進行嚴厲監管。如,通過沃爾克規則,限制銀行控股公司從事自營交易活動。加強對金融衍生品的監管力度,提高金融創新產品的透明度。對標準化衍生工具進行集中結算,加強對場外復雜衍生工具交易的監管。要求將非香草頭寸(Nonvanilla Posi—tions)分離出來,并將其納入資本充足的子公司(用于商業對沖的衍生工具除外)。對抵押貸款活動、對沖基金披露、評級機構中利益沖突解決方案進行一系列改革,要求證券機構對基礎資產保有充分利益,對基金進行風險控制,并建立公司薪酬制定與公司治理的股東參與機制。

二、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的缺陷

在此次金融監管改革過程中,來自華爾街金融行業內的政治游說發揮了很大作用,他們甚至幫助監管改革法案起草者來起草改革方案。這必然導致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存在一些重大缺陷。

(一)系統風險未能得到完全控制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并沒有切實解決金融體系的系統風險問題。首先,對于解決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的“太大不能倒”問題,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所采取措施的力度還遠遠不夠。此次設立的系統風險委員會,由于缺乏必要的運行資金,導致其事后處理機制難以落實。同時,此次改革不僅限制了向那些非存款性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的權限,而且對于與其有重要聯系的金融機構,沒有預先設置救助機制。這意味著一旦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非存款機構出現嚴重問題時,監管機構對于其倒閉可能帶給整個金融體系的沖擊將束手無策。此外,基于大型金融機構倒閉而設計的很多事后救助措施明顯缺乏可操作性,導致這些大型機構在出現倒閉困境時,進入有序破產清算程序成為唯一的選擇。其次,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并沒有足夠能力處理大型金融機構的倒閉問題。在美國寬松的金融監管環境下發展起來的大型金融機構,不但規模龐大、業務復雜,而且這些機構之間的關系也很復雜,而金融監管改革中規定負責有序破產程序的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一直都是銀行和儲蓄機構及貸款協會的接管者,而這些以存款業務為主的金融機構在業務結構方面要簡單很多。因此,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處置倒閉的大型金融機構,顯然缺乏足夠的經驗和能力。盡管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可以不斷從錯誤中積累經驗,但毫無疑問需要付出很多成本,而且由于這些大型金融機構具有系統重要性,其倒閉會給整個金融體系造成沖擊和危害,所以這個經驗積累過程的代價之大也將會難以估量。

(二)道德風險未能徹底消除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并沒有徹底消除金融業內的道德風險問題,過去普遍存在的政府擔保的錯誤定價問題依舊存在。盡管出臺了諸多措施以試圖消除金融業內的道德風險問題,但美國政府對于金融機構的隱性擔保仍然存在,且具有很大的任意性。政府的隱性擔保導致金融業道德風險泛濫、市場紀律缺失,鼓勵了這些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套利”和過度從事高風險業務。其中,美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政府隱性擔保的典型之一,該制度的不合理性一直以來受到學者們的批評。存款保險制度使得銀行股東和債權人這些本來應該承擔銀行監督責任的主體反而獲得了溢價的政府擔保,進而產生道德風險問題,更關心銀行的收益而放松對銀行的監督。盡管政府擔保是美國金融監管體系中數十年來一直為人詬病的老問題,并且是此次金融危機爆發的一個重要原因,但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在存款保險重新定價問題上沒有推出新措施,使這個老問題繼續留存下來。此外,金融監管改革后,美國的大型保險公司仍能通過標準保險合同中的最小擔保進行杠桿操作,對于可能出現的問題,此次金融監管改革也沒有提供相應的解決方案。①而且與大型金融機構倒閉面臨的問題一樣,金融監管改革所規定的有序破產清算制度在細節上增添了更多的不確定性,而且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也沒有處置復雜的大型保險機構的經驗。

(三)影子銀行未能完全納入金融監管體系之內

美國此次金融監管改革并沒有注意到一些存在問題的具有系統重要性的影子金融市場,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美國的回購協議市場。美國的投資銀行過度依賴于利用回購協議進行的短期融資。在美國,通過回購協議進行融資是大部分影子銀行杠桿運作的基礎,所以影子銀行也最容易在回購協議市場上遭受擠兌,加之回購協議的高杠桿性和系統重要性,擠兌的負面沖擊無疑會波及整個金融體系?;刭弲f議市場存在的擠兌風險是引發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但令人驚訝的是,美國參議院和眾議院的金融監管改革提案中,都沒有提及回購協議市場監管改革問題。在最終出臺的《多德——弗蘭克法案》中,對于回購協議市場的監管,也僅僅是提到美聯儲可以(不是一定)對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短期融資的額度進行限制,要求對金融機構的短期融資活動進行研究。影子銀行處于不同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空白地帶,隱藏著大量風險,甚至會引爆金融危機。同時,監管的放松及混業經營使得金融機構能夠利用金融創新手段規避金融監管,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美國金融監管的管轄范圍是按照金融機構組織形式進行劃分的,而此次金融監管改革對此毫無改變,仍未按照金融機構的實際功能進行監管。如,按照美國相關法律規定,業務類似于商業銀行的工業貸款公司并不屬于銀行,工業貸款公司的控股公司也不受美聯儲的監管。所以像美國國際集團這樣的公司,可以將其旗下的儲蓄機構轉變為工業貸款公司,這一方面可以使自身不再作為儲蓄機構的控股公司而接受聯邦的監管,而是受到工業貸款公司注冊所在州的監管;另一方面,美國國際集團仍可繼續經營同樣的產品和服務。此外,雖然沃爾克規則部分地分離了商業銀行業務與投資銀行業務,但其對自營業務的定義模糊,使商業銀行的監管者很難區分哪些屬于美國證交會監管的自營交易,哪些屬于商業銀行監管者負責的客戶交易。一位頗有名氣的衍生品交易員在接受《紐約時報》采訪時就坦言:“你可以用客戶交易這個名頭來包裝你所做的任何事情。”實際上,在金融監管改革之前,很多希望通過自營交易來增加利潤的商業銀行,都在為他們的自營交易創造著新的身份。所以,從這個方面來說,由于未能進行明確的業務區分,導致改革后的影子銀行繼續逍遙法外,在金融體系中通過變換身份來撈取巨額利潤,并不斷給金融體系積累風險。

三、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的缺陷值得借鑒

鑒于美國此次金融監管改革存在的缺陷,對于我國來說,一方面,要對這些監管缺陷可能引發的金融風險有所準備;另一方面,也要引以為鑒,有針對性地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和各項具體管理制度。

(一)建立事先、事中和事后兼顧的監管機制

應重點監管大型金融機構,避免其產生的問題演化為系統風險,采取事先、事中和事后兼顧的監管措施,防范和控制那些具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倒閉所產生的系統性風險。首先,設立事先監管制度,通過完善資本充足制度和杠桿率監管制度,防止金融機構盲目擴張業務,保證其具有可維持清償能力的充足的流動性。其次,當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出現倒閉風險時,允許金融監管機構對它們進行及時救助,避免因救助不及時而導致的對整個金融體系的負面沖擊。同時,金融監管機構的及時救助可以避免由于猶豫是否救助,而給金融市場帶來的不確定性,以及可能由此引發的金融體系內的系統性風險。最后,建立快捷、有效的事后有序清算制度。在出現問題的金融機構必然面臨倒閉結果時,迅速使其在有經驗的權威機構的控制下進行有序清算破產,在保障金融機構資產價值最大化的同時,通過及時、有序清算,消除由于金融機構倒閉而帶來系統性恐慌和擠兌事件等的可能性。

(二)以收取庇古稅的方式消除道德風險、內化負外部性

美國的金融危機暴露出了金融機構作為現代經濟體系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在給社會經濟帶來福利的同時,也會產生負外部性。因此,有必要建立合理的監管制度,使金融機構冒險經營所產生的負外部性內化為成本,消除金融機構經營中的道德風險。從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中可以發現,道德風險問題存在的關鍵,在于監管法律始終沒有要求金融機構為政府提供的保障措施付費,所以金融機構可以低價甚至免費享有這些保障帶來的好處。因此,在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構建過程中,應努力消除政府給予金融機構的顯性和隱性的廉價甚至免費的政府保障,讓金融機構自己承擔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外部性,從而將其負外部性內化為成本。對于這一點,可以考慮向金融機構收取庇古稅的方式來實現。一方面,當金融機構從事高風險業務時,通過收取庇古稅,抑制金融機構的逐利沖動。另一方面,在盡量消除金融機構道德風險的同時,以收取庇古稅的方式籌集救助基金,在金融機構發生問題時,使用救助基金進行自我救助。如此,便可以使金融機構自己救助自己,承擔其過度冒險而產生的負外部性,而不是由政府即納稅人來承擔風險。收取庇古稅可以在保持社會公平的基礎上,在很大程度上消除金融機構中的道德風險,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定發展。

篇2

[關鍵詞]金融危機 法律 立法 執法

一、當代國際金融危機的實質是一場法律危機

源于美國的全球金融危機仍然在深刻地影響著這個世界,時下,對危機進行深入、多角度分析與考察是時代賦予我們不能回避的使命與職責。從危機的根源上看,眾多的經濟和社會問題已經被大家廣泛關注和討論。但觀察分析的視角多流于表象,沒有對問題的發生根源進行深入剖析、對解決方案進行制度性探索,沒有對下次危機提出更有針對性的預防機制。我們認為,此次危機歸根結底是一場法律危機,應從危機的發生、應對、預防等各方面進行法律層面的深刻剖析。

1.危機產生的法律根源

從危機產生來看,大家基本認同的是由于美國的低利率、寬信貸、松監管這三個直接原因導致了美國金融危機的發生。美國實行的貨幣和信貸政策正是根源于不公平的國際貨幣體系,也就是一系列的國際貨幣協議與協約。美國的金融監管首先在于其未能有效監管住房抵押貸款及其資產證券化市場,而政府導向下的市場利率激烈波動和由此引發的住房價格暴漲暴跌則成了引爆危機的導火索,金融自由化所造就的金融創新和金融全球化則是把危機推向深淵并向全球蔓延的魔掌,當市場出現不合情理的豐盛利益時,市場準則不復存在了。金融創新工具與不當的金融政策及滯后的金融監管立法,對金融危機的積聚、爆發和蔓延構成強大的合力共振。

2.危機應對的法律完善

從各國政府及國際組織應對這場金融危機的做法上看,無一例外選擇了通過法律方式將一系列政策措施加以確立和落實,如美國制定了《2008年緊急經濟穩定法》,2010年7月21日簽署“美國史上最為嚴厲的金融監管法案”——《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俄羅斯制定了《支持俄羅斯金融體系額外措施》法案,修改了《俄羅斯聯邦中央銀行法》和《俄羅斯聯邦自然人存款保險法》等。從國際合作應對危機方面,國際金融監管立法完善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而且也是惟一的選擇。

3.危機預防的法律功能

從危機預防的角度來說,成功的關鍵在于法律的功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認同和發揮。保障人民權利、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進步,在制定與修改相關法律的過程中如能將上述三種功能充分發揮,則能夠保證相關法律制度的基本價值。無論是金融法律制度、財稅法律制度,還是其他的法律制度,一方面要體現、確認人民的發展與自由權利,另一方面要尊重和維護社會規律與社會秩序,在自由與監管中協調平衡,維護世界經濟秩序的穩定,促進世界經濟的發展。

二、當代金融危機對中國立法與執法的影響

1.對立法活動的影響

金融危機發生后美國立法機構反應迅速,在很短的時間內通過了幾個重要法案,如2007年《外國投資與國家安全法案》、2008年《經濟穩定緊急法案》、2009年《經濟復蘇與再投資法案》。后來又通過了《信用證法案》和《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以上法案都是為了應對金融危機及維護美國經濟的穩定增長。我國立法活動從這些法案中,可以得到以下幾個方面的啟示:

第一,立法應對要及時。美國投資銀行在2008年的9月份倒閉,美國在11月份就通過《經濟穩定緊急法案》,應對非??焖?。對于我國立法而言,其法律制定的效率值得借鑒。在危機應對過程中要注重立法效率、效用,一部法律的制定不能耗時多年卻沒有結果,貽誤立法時機,影響經濟健康協調發展。

第二,立法應立足解決現實問題,具有較強的針對性。相對國外立法,我國立法往往考慮各地區各部門的利益,強調平衡各方面利益,最后使主要矛盾和主要問題的解決被淡化和疏忽。

第三,立法應注重利用法律的強制性、規范性解決金融危機帶來的問題。例如投資問題,法律對于從哪投資、投資什么、投資多少等具體問題應有明確的規定。而我國在經濟活動中,很多措施具有很大的彈性,雖有投資計劃,投資來源卻并不明確,實施過程不斷調整,調整后的執行情況還要再去耗費精力檢查落實。

第四點,法律條文應詳細具體,具有可操作性。我國的立法存在立法技術滯后、立法語言模糊不清、具體規范粗略等問題,嚴重影響法律的實際實施效果,而這是我們從美國立法中可以思考借鑒的經驗。

2.對司法活動的影響

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司法機關的裁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決,具有很大的權威性和強制性。為確保司法公正,應加強在危機狀態下特殊司法程序與司法作用、功能的研究,充分重視司法在危機應對和危機預防方面的積極作用,切實發揮司法制裁和救濟的功能。在加強政府監管措施,完善法律制度設計的基礎上,通過切實有效的司法程序對監管措施予以落實,對法律制度予以強化,形成完善的金融司法體系。同時,由于金融監管有其特殊性,應當對金融監管司法程序中的問題予以討論:

(1)金融監管的滯后性對金融司法的影響

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社會結構中最為活躍的分子,金融監管無論如何調整其監管措施或監管手段,還是會出現諸如新的金融衍生品無法列入監管范圍、金融機構不斷拓展業務類別考驗金融監管機構權限范圍等諸多問題。在此情況下,現行法律無疑無法提供可供司法機關援引的成型的實體或程序規則,但是,司法的裁判功能還要發揮,這就需要司法機關在已知規范范疇內創造性地進行司法判決,以司法判例的方式為立法或行政執法提供經驗。當然,在此情況下更多的壓力要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承擔,而且要有更多的法律金融復合型人才進入法官隊伍。

(2)金融案件的技術性、復雜性對金融司法的影響

金融案件一般具有專業性、復雜性、廣泛性等特點,這些特點造成金融案件的立案受理與審理的困難加大。在我國的訴訟程序中,對涉及面廣、涉案人員多的金融案件沒有提供合理有效的訴訟途徑,致使相關訴訟當事人和法院面臨相當大的壓力。同時,由于涉訴的雙方當事人信息不對稱,也造成投資者很難在一般的訴訟環境下獲得勝訴。因此,針對金融案件的特點提出適合于金融訴訟的程序與規則是金融司法功能正常發揮的關鍵。

3.對行政執法的影響

(1)金融監管機構的地位與權限

由于金融在一國經濟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各國政府對金融監管機構設置和金融監管機構權限的設定都異常重視。各國依據不同的國情對金融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進行了規定:在美國,金融監管由證券交易委員會負責,而證交會在聯邦政府體制中繼不隸屬于總統,也不隸屬于國會和最高法院,具有高度的獨立性。在日本,證券監管由大藏省的證券局負責,而證券局則屬于行政機關。但在我國,金融監管是由以中國人民銀行為核心,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各負其責的“一行三會”負責。其中,中國人民銀行是政府行政管理機關,“三會”則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筆者認為,不同的法律地位必然影響到監管權限和監管效率,以此為出發點,在現行監管模式下,在適當時候提升“三會”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夠獨立行使行政機構的職責,這樣不僅可以加強其監管的權威性,而且可以強化政府監管的職責、力度,提高監管質量。

(2)金融監管機構的行政執法效率

在此次金融危機中,各國政府金融監管機構的金融監管效率備受人們詬病,這也意味著金融監管機構的行政執法權力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在我國現行體制下,通過加強行政監管來降低金融風險無疑是最為便捷的渠道。而如何加強行政執法的效率則成為了核心問題。在我國行政法規定的行政執法權力中,行政處罰屬于政府金融監管機構的重要職權之一,加大行政處罰的力度,不僅可以提高政府監管機構的權威,而且可以有效遏制違法行為的產生。

參考文獻:

[1]里埃爾·羅比尼.《金融危機的起源與出路》,張玉臺主編.《國際金融動蕩中的中國發展和改革》,中國發展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104頁

篇3

從一國著眼,如果缺少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那么監管程度無論是比別國的金融市場更嚴格還是更松懈都有可能使該國付出代價。如果過松,就有可能破壞該國金融市場的穩定;而過嚴,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又會被別國的金融市場所吸引而轉往他國。從國際金融市場整體來看,如果各國間在金融監管方面無法有效合作,那么一國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出現的問題會發生跨國外部效應,造成國際金融市場的動蕩。這種世界范圍內的負外部效應被專家稱為國際金融市場的系統風險。防范國際金融市場的系統風險并對國際金融危機進行及時的補救是國際金融調節的主要任務。

一、國際調節理論及國際金融調節

國際調節伴隨著國際市場的形成而出現。所謂國際調節,指的是國際市場的一種調節機制和調節活動,它是有兩個以上國家或區域性、全球性組織,通過協商、簽訂國際條約或以國際性組織的決定等形式,對國際市場的經濟結構和運行實行調節,以維護和促進國際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

國際市場的基本調節機制仍然是市場調節,只不過它是一種國際性的市場調節,因為即使是國際市場,同樣存在著市場的盲目性、滯后性、唯利性和市場障礙等市場固有缺陷,而且國際市場是由各國的涉外市場共同構成的,國際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分別受到各國的管理和調節,而各國調節的力度和措施又各不相同,妨礙了國際市場上市場機制的統一調節作用,并直接阻礙了國際市場的形成和發展。所以,針對國際市場的特點及其缺陷,出現了國際性的調節,即國際調節。它的調節措施主要有兩種:針對國際市場固有缺陷的調節和對各國國際調節的調節。

根據國際經濟法的國際調節理論,國際調節是一種與市場調節和國家調節并行的經濟調節機制。與市場調節相比,它屬于外部調節機制;與國家調節比較,它屬于國際性調節機制。國際金融調節即以國際金融活動和國際金融市場為調節對象的外部調節機制。它以促進國際金融市場的統一和健康發展為目的,促進各國金融調節的協調一致,彌補國際金融市場缺陷,以避免國際金融危機和風險的發生。

二、國際金融市場的系統風險及其解決方案

美國經濟學家凱恩(kane)認為全球金融體系可以被看作是相互聯系的子系統構成的有機體系。如此,金融領域的系統風險就可以被分為兩類:一個或多個作為組成部分的子系統發生失靈的危險,即子系統失靈風險(subsystem―failure risk);將各子系統聯結在一起的協調結構發生崩潰所帶來的危險,即瓦解風險(disintegrationrisk)。國際金融系統的子系統失靈風險可以是某個國家或某地區的金融市場出現動蕩,或者金融某個領域出現的危機,如國際證券業、國際銀行業等出現的危機。而瓦解風險則是由于國家間相互信任不足、發生利益沖突或者國際政治的原因,導致國際金融市場被分割、國際金融活動被阻礙,最終引發國際金融危機的情況。

“國際最后貸款人”理論可以說是國際金融市場的系統風險的根本解決方案之一。由于金融危機的傳染性嚴重危害各國的金融體系,損害各國的經濟基礎,因而迫使各國加強金融合作、統一監管標準,并尋求在發生貨幣危機時能提供強大金融支持的國際最后貸款人,它的存在可以防止人們因失去信心而造成的對銀行業的擠提,從而避免釀成嚴重的金融危機。但是,建立基于各國政權之上的國際最后貸款人在實踐中存在著重重困難,它存在的前提是各國協調一致的自愿合作精神。

國際金融危機的頻繁爆發及其危害范圍的逐漸擴大,迫使各國當局不得不積極尋求解決的方法。國際最后貸款人的構想雖然完美,可是它在現實條件下的運用總是那么不盡如人意,加強國際金融監管的日常合作在這種情況下也不失為有效防范國際金融危機的方案之一。各國政府要聯合起來,制定統一協調的國際金融規范,這就要求各國必須遵守共同的規則,具體而言包括:跨國銀行的監督管轄權的劃分;市場準入規則的確立;共同的資本充足率標準;交換信息與協調行動;共同打擊國際金融犯罪等等。

三、國際金融調節在克服國際金融系統風險中的運用

無論是尋找和充當國際最后貸款人,還是進行國際金融市場和活動的有效監管,個別國家的力量都是微不足道的,只有達成共識,結成同盟,才可能成為國際金融市場真正有力的監督者和管理者。這不僅要求國家與國家之間拋開偏見走到一起,也要求各國真正賦予并服從國際金融組織金融調節的權力,否則一些國家會為了自己當前的利益和短暫的風光付出沉重的代價。實現對各國國家金融調節的有效調節,是成功避免和有效救治國際金融系統風險的關鍵一步,具體而言,在金融領域有深刻影響的國際組織要擺脫由少數發達資本主義強國操控的局面,不再充當其工具,而成為國際金融調節的真正主體,充分發揮其國際力量,最終實現對國際金融市場和活動的有效調節。另外,通過國際組織和國際社會間的聯合力量為各國金融發展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足夠的服務,也是國際金融調節的重要任務。所以國際金融組織的完善是進行有效國際金融調節的關鍵。

(一)IMF

既然對于防范國際金融系統危機來說,國際最后貸款人的存在是必要的,那么誰來扮演這個角色呢?在目前情況下成立世界性中央銀行是不現實的,只有從當今世界中最強大的經濟組織中選取。人們普遍認為IMF通過改革其運行機制和擴充其職能,可以從某種程度上來扮演國際最后貸款人。

最后貸款人的兩種基本職能是充當危機貸款者和危機管理者。東南亞爆發的金融危機終于形成了五十年來世界上最嚴重的一次金融動蕩,IMF陷入了作為國際最后貸款人的尷尬境地,因為它沒有足夠的權力和資源來扮演這樣的角色,它在各國危機時提出了集體救助的框架,卻沒有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在處理這次金融危機中,IMF有重大失誤,表現在:第一,政策導向嚴重挫傷了投資者信心;第二,IMF向債務國強加了一些不必要的甚至是激進的經濟改革措施;第三,誤導了部分危機國,致使這些國家施行了過于緊縮的財政、貨幣政策。另外,IMF的貸款到的太遲,并附加了諸多條件,也使危機無法有效遏止。可見,IMF國際貸款人的兩項職能作用并沒有發揮好。

IMF必須有更雄厚的資金能力,承擔更多的危機管理責任,強化危機管理和危機防范的職能。事實表明,危機發生時,恢復債權人信心是減弱危機最關鍵的因素,而IMF所必須具備的巨大金額資源是克服危機恢復信心的重要保障之一。IMF還應盡可能減少其決策中因政治因素帶來的負面影響,要平衡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關系,擺脫受西方發達國家操縱的局面。

(二)《巴塞爾協議》與巴塞爾委員會

上世紀70年代全球性通貨膨脹,各國紛紛采取浮動利率和利率劇烈波動。美、英、德、法、日、荷、意、比、瑞士和瑞典“10國集團”的中央銀行行長在國際清算銀行總部所在地巴塞爾,成立了銀行監管委員會,對國際銀行進行監管。1975年該委員會發表了《巴塞爾協議文件》,確立了所有外國銀行必須接受監管及監管的“應當”和“適當”兩項基本原則。1988年7月,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管委員會發表了《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有以下幾方面內容:一、統一各國銀行監管的標準,改善對監管的理解和世界性銀行監管的質量。二、采用新的資產風險監管方法,使國際銀行監管更穩定而有效。三、新的資產風險監管方法力求達到公平,而且使其在各國銀行使用時表現出高度的一致性,以便消除國際銀行間現存的不平等競爭的根源。

由此可以看出,巴塞爾委員會是個國際性質的跨國銀行監管機構,但實際上,巴塞爾委員會的法律文件都帶有建議性的文件,并非真正國際法意義上的正式條約,它因此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可以使委員會對變化的監管環境作處迅速的反應,但是其局限性也正在于此。其法律文件的效力必須要通過各國國內法的承認,這種缺乏必要強制力的狀況會使其法律協調的效力大打折扣。另外,它的效力僅覆蓋部分國家和地區,這與國際金融活動的廣泛性是不相符的,何況目前亟需國際金融協調和監管的恰恰是一些發展中的國家。所以,金融監管方面的國際合作應建立在母國控制的基礎上,在關鍵領域引入國際法律安排。另外,國際銀行監管法律協調應涵蓋所有那些其金融機構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積極拓展業務的國家。

(三)WTO

WTO是1995年誕生于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基礎上的新的全球性經濟調節組織。WTO具有法律人格,每個成員國都賦予它以行使其職能所必需的法律能力。WTO不僅為各國之間的協商談判提供場所和條件,它規定的規則具有法律效力,其成員國必須執行,否則將受到制裁。

WTO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行為的規制,其目的在于排除因各國管理而給國際統一市場的形成和正常運行造成障礙,這種障礙可以分為兩類:即各國政府的關稅壁壘及非關稅壁壘;跨國公司等非政府的社會組織對國際市場造成的準入和競爭障礙。有關金融領域的國際調節和監管任務,主要仍是由IMF和世界銀行擔任,但在WTO框架中的GATS也涉及大量金融服務貿易問題,并且,GATT還設立了一個“國際收支委員會”,而GATT也一直同IMF保持著密切的關系。

與過去相比,WTO作為國際調節主體,其地位和職權顯著增強,其調節的經濟領域和對象也有較大擴展,并有向全面發展的趨勢。但它只是國際調節發展過程中的階段性產物,在調節領域方面,對金融這一重要領域,并未全面介入,只是涉及金融服務貿易問題。在調節對象上,對國際市場非政府的社會主體的經濟行為缺少直接規制。另外,應該根據全球金融的結構和運行情況,及時向各國政府和社會金融活動主體信息,提供政策性建議,并通過制定和實行某些國際性金融措施,引導各國政府和社會金融活動主體的金融管理調節活動和金融活動。

篇4

關鍵詞:金融消費;投訴處理;糾紛解決機制

中圖分類號:F83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2)11-0079-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1.19

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是金融業改革發展的重要基礎。只有建立渠道暢通、選擇多樣、快捷高效的金融消費投訴處理和糾紛解決機制,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增強社會公眾對金融業的信心,維護金融業的穩定與安全,更好地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一、我國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現狀

目前,我國金融消費者投訴的處理平臺大致可分為三類,即金融機構內設投訴部門、消費者協會或金融業行業協會及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

(一)金融機構內部投訴機制基本健全

目前國內大多數金融機構均設有客服中心,采用統一電話號碼接受客戶投訴,客戶在向分支機構投訴無果的情況下可撥打客服中心熱線,客服中心將聯動處理單下達到被投訴分支機構,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做出處理并向服務中心反饋處理結果。2011年下半年后,保監會和銀監會先后印發《關于做好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通知》和《關于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切實做好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改善消費者投訴環境,規范投訴受理處理有關制度措施,使消費者維權渠道更加暢通。

(二)消費者協會和金融業行業協會投訴平臺建設加快

消費者協會和金融業行業協會也是消費者投訴金融消費問題的主要平臺。根據中消協的信息顯示,2011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金融保險服務投訴3919件,同比增長3.8%。近年來,由于金融消費投訴增多,且其具有的專業性較強,部分地區的消費者協會也在探索設立金融分會以專門解決消費者的金融投訴等問題。同時,消費者協會和金融業行業協會的聯動也不斷加強,以充分發揮兩者在處理消費者金融糾紛問題上的優勢,如北京市的消協與銀行業協會在積極探索建立投訴受理和糾紛調處聯動機制,擬為金融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提供更加高效、便捷通道。

(三)行政監管機構投訴受理處理機制初步建立

截至2012年7月,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已分別增設了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依其各自職能負責處理相關的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工作。此前,“一行三會”的消費者保護工作一般按其各自的工作流程進行處理。如保監會2005年實施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工作辦法》即對有關投訴方式等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人民銀行的部門也負責金融消費者投訴的接待工作;在銀監會內部,其創新部的公眾教育處承擔著金融消費者利益保護的職能;證監會下轄的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負責投資者保險有關投訴的接待和處理;保監會也有相應的部門處理金融消費者投訴事宜,保監會和各保監局僅在2011年就受理各類涉及保險消費者權益的有效投訴5261件。2012年4月,保監會已經設立了國內金融業第一個全國統一維權投訴專線“12378”,為金融消費者提供了更為便利的投訴平臺。

二、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和糾紛解決中凸顯的問題

(一)金融機構內部投訴處理機制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金融機構對消費者保護的重要性仍存在認識不足的問題,在接受客戶投訴方面投入的人力、物力還遠遠不夠。二是金融機構投訴渠道的公開透明度不夠。有些金融機構的網點只公布了五位數的總部客服熱線,并沒有說明專門的客戶投訴電話,而在一些較小的營業網點,則很難在其營業大廳內找到任何聯系方式。另外,在一些金融機構的官方網站上,也沒有看到網站上明確公布完整的消費者投訴處理渠道。三是多數情況下金融機構缺乏自律性,在處理投訴時往往顧忌短期利益而忽視消費者的正當、合法利益,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地解決消費者的訴求。

(二)各級消費者協會的作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受到角色功能、資金來源、人員構成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各級消費者協會在處理金融消費者投訴和糾紛時存在較大局限性。一是各類金融業務和金融服務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風險性,而各級消費者協會主要針對的是一般商品和服務消費過程中的消費者保護,在處理金融消費投訴方面很難做到讓消費者滿意。二是相對于一般消費者保護而言,金融消費者保護不僅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而且還關系到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的問題,這已超出了各級消費者協會的職責和能力范圍[1]。金融行業協會更多的是要維護會員單位利益以及協調會員單位間的糾紛,在無外部壓力的情況下,金融消費者保護很難成為其自覺行動。而且相對于監管機構而言,金融行業協會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缺乏一定的強制力。實踐中其對金融機構只有批評和建議權,沒有行政處罰權,這就使其很難完全發揮監督行業行為,保護消費者利益的作用。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監管制度和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

現有的金融法律法規的側重點在于控制金融風險和維護金融穩定,對于金融消費者在接受金融產品和服務應享有的具體權利只有原則性規定,還缺乏詳細的界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針對金融領域的產品服務針對性不強。同時,各監管部門在消費者保護方面的職責與權利有待進一步明確。金融監管機構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監督檢查、評價和協調職能也應進一步明確。在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之間建立規范、透明的制度措施,實現快速有效的溝通方面還有許多工作需要推進。

三、發達國家有關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和糾紛解決機制的分析及其啟示

(一)英國金融消費者權益糾紛的解決機制

英國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最具代表性的國家之一。英國的法律規定,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簡稱FSA)除了履行監管職責外,還同時負有保護金融消費者的職能。目前,由各金融機構內部投訴處理制度、金融服務督查機構(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簡稱FOS)和金融服務賠償計劃(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簡稱FSCS)一并組成了英國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的基本構架。

FSA并不直接受理消費者對金融機構的投訴,而是將投訴轉給金融機構內部投訴部門或者FOS解決。金融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或者在金融交易中產生爭議糾紛時,應先進入第一階段——金融機構內部處理程序解決;如果內部處理程序在8個星期之內仍未解決爭議或者金融消費者對解決方案不滿意的,則進入第二階段——外部投訴解決機制FOS[2]。

FOS是一種“替代性的爭議解決機制”,它以非正式的方式,中立地進行調解、做出裁決,從而解決消費者糾紛。FOS的董事和董事會主席由FSA任免,它每年的資金預算計劃由FSA負責審批,但具體的資金運用則由FOS自行負責,以保證FOS運作的獨立性。FOS處理投訴糾紛的程序:(1)FOS受理投訴后,裁判員一般根據雙方提供的書面材料做出初步裁定;(2)當事人如果不滿意裁定結果,可向調查員申請復核。調查員獨立復查案件,如有需要可以約見當事人,其做出的裁定作為FOS的最終裁定;(3)最終裁定如被消費者接受,金融機構也應當遵照執行。但消費者如果有異議,則可以提訟。

對于消費者所受侵害,英國還具有相應的機制,作為FOS程序后的救濟手段,即構建了金融機構賠償機制(FSCS)——由FSA設立金融服務賠償公司,在金融機構倒閉而無法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由其對消費者進行完全賠付。

(二)美國金融消費者權益糾紛的解決機制

美國在金融消費者糾紛解決程序的設置方面也是遵循由內及外的處理原則。對消費者的投訴,一般都先由所涉金融機構通過其內部程序進行處理,消費者如不滿意處理結果,可以向該金融機構的監管機構提出投訴,金融監管機構經過審查后如果發現該金融機構違反了相關的法規,可采取執法行動:如果情況不嚴重,可責成該金融機構采取補救措施,包括由金融機構就監管部門所確定的違規情況作口頭或書面承諾;如果情況嚴重,監管機構則可采取正式執法行動,包括書面協議、勒令停止運作、禁止或免除某類活動等。如果通過投訴不能解決問題,消費者還可以利用司法途徑解決糾紛,主要是進行消費者小額訴訟和集體訴訟。

(三)國外經驗的啟示

英國和美國在金融消費者投訴解決機制方面基本上都先通過金融機構內部途徑處理,如果不能解決,才訴諸外部程序處理的模式。金融機構內部途徑先行解決消費者投訴,快捷、高效地處理糾紛,平衡金融交易雙方的利益,有利于降低糾紛解決成本,而且對于金融機構信譽的維護具有良好的作用。但金融機構內部解決途徑也有一定的缺陷,金融機構為了維護其自身利益,解決方案可能有失公正,不能完全讓消費者滿意。因此,西方國家又設置了第二層投訴處理機制,由金融監管機構或者相對獨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解決消費者投訴,為金融消費者維權提供公正的保障。

四、措施建議

為改變大量金融糾紛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局面,迅速、高效化解金融糾紛,我國應努力構建多元化金融糾紛解決機制。建立健全金融機構內部的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大力推動建立行政調處機制,積極推廣金融仲裁糾紛解決方式,并提高金融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有效利用不同的程序和方式在解決金融消費糾紛上具有的特定功能和價值,從而為金融消費者提供多種選擇的可能性。

(一)金融機構應進一步整合投訴處理體系,建立高效、協作的糾紛解決機制

金融機構作為金融交易的合同主體,處理金融消費者投訴具有不可推卸的義務和責任,并且具有專業上的優勢。因此,在金融機構內部建立健全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可以使糾紛雙方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化解矛盾,不僅可以提高投訴處理效率,而且可以將投訴產生的不良影響控制在較小范圍之內。

金融監管部門應要求各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并投入足夠的人力、物力,保證金融消費者的投訴都能得到及時、有效處理。筆者認為,金融機構應從以下幾方面加強投訴處理機制建設。一是落實投訴處理責任制和考核制。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的領導負責制,對每起投訴都應認真核實,對有關責任人做出處理決定,并提出整改措施,投訴處理完畢后要由負責人向金融消費者反饋投訴處理結果。金融機構在員工考核中,應加大投訴項目的績效考核掛鉤力度,從而提供工作人員的服務質量。二是提高投訴處理的時效性。對于金融消費者的投訴,金融機構應在接到投訴或反饋信息當日解答和處理;當日不能解答和處理的,應說明具體原因,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解決,并建立相應的督辦制度。三是建立投訴回訪制度。金融機構應建立金融消費者投訴回訪制度,對每起金融消費者投訴都須建立詳細的檔案資料,包括金融消費者基本情況、投訴內容、處理過程、處理結果、滿意度等,在處理消費者投訴完畢后,確定后續跟進負責人,電話了解或上門征詢意見,并反饋投訴中提出需求的改進措施,消除金融消費者不滿的負面傳播效應。四是建立重大投訴及時上報制度。金融機構網點內發生的不能妥善解決的金融消費者投訴,或集中大規模投訴,或投訴事項重大有可能引發重大聲譽風險,或投訴事項涉及眾多金融消費者利益,可能引發、影響金融穩定的,應在第一時間上報各自分行以及金融監管機構。如未及時上報導致事態擴大的,將視程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加強“一行三會”的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的投訴處理機制建設

“一行三會”設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對消費者的保護,屬于國家保護方式中的行政保護,具有一定的強制力?!耙恍腥龝倍紤摲e極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完善糾紛解決機制,避免和減少金融消費者將有關糾紛訴諸司法途徑。

“一行三會”受理金融消費者的投訴,可以先將投訴轉給金融機構要求其作出處理,金融機構如果在法定期限內未解決或者金融消費者對解決方案不滿意的,“一行三會”可以進行調查調解。對于金融機構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一行三會”應開展監督檢查并進行查處;而對于金融機構和消費者之間的合同糾紛,可以參考英國FOS模式,在“一行三會”的消費者保護局中設立金融消費糾紛調處委員會,當一定爭議金額以下的金融消費糾紛發生時,金融機構與消費者自行協商難以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由消費者或者金融機構主動提交調處委員會處理。調處委員會要窮盡調解機制后才對糾紛本身做出裁決,對于調處委員會的調處或裁決結果,如消費者接受,金融機構也必須無條件接受;若消費者持有異議,則可以向法院提訟。另外,調處委員會也可以主動接受法院、仲裁機構、地方消費者協會、行業協會等轉介的案件。

(三)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解決金融消費糾紛方面的作用

從國際上來看,在金融消費者的教育、金融消費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方面,主要都是由社會組織在發揮主要作用,監管部門提供指導和協助。

在消費者協會中設立金融專業委員會以及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投訴部門。就消費者協會而言,一方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受調整范圍所限,很難全面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另外,由于金融產品與金融服務具有較高的專業性,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且不斷復雜化,而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受到專業技能、知識結構、認識能力等多方面限制,消費者協會對復雜專業的金融業務很難做出客觀準確的判斷,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非常薄弱。根據《中國消費者協會章程》的規定,全國各地消費者協會均設立了汽車、珠寶、家具等各種專業委員會,在各專業領域的消費者保護方面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針對金融消費糾紛的實際情況,在總結以往設立各專業委員會的實踐經驗,中國消費者協會有必要設立金融專業委員會以及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投訴部門,并在全國各地推廣,并強化消費者協會的金融專業隊伍,提升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專業水平和處理效率。對于投訴到消費者協會的金融消費糾紛,金融專業委員會可以與“一行三會”的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建立聯動處理機制,從而協調金融消費糾紛順利解決與維護金融穩定之間的關系。

要強化各金融行業協會在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的職責。有必要進一步規范銀行、保險、證券等各金融行業協會在解決金融消費糾紛方面的職責。各金融行業自律組織應在內部建立專門受理消費者投訴會員的機構,進一步優化和完善金融侵權爭議、糾紛解決處理機制,為金融消費者維權提供處理平臺;利用同業自律組織的優勢,規范和約束金融同業的行為,主動解決金融同業普遍存在的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問題;對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會員機構要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從而贏得消費者的信任和支持[3]。

參考文獻:

[1]徐慧娟.淺述英國金融巡視員制度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兼論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借鑒[J].金融論壇,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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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供應鏈;融資;商業銀行

近兩年來,我國各家金融機構結合我國的經濟環境和產業結構特點,充分挖掘企業之間的產業鏈、物流鏈和資金鏈關系,滿足供應鏈上不同類型企業的各種金融需求推出了多種供應鏈融資產品。

一、商業銀行推出供應鏈融資產品的國內外環境

1、外部環境:2006、2007年,世界經濟持續保持4%的增長幅度。中國經濟在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和國際分工體系中地位得到加強,對世界經濟影響力進一步增大。

2、國內環境:2006-2008年間,中國國內商貿經濟加速成長,內外貿易額大幅上升,固定資產投資增長一直處于高位,與之相關聯的產業鏈企業融資需求旺盛。

二、供應鏈融資相比傳統銀行信貸業務的四大優勢

主要表現在:(1)改變了供應鏈中的弱者—處于向下游的中小型企業以往因自身規模小、授信評級低而產生的融資難問題;(2)上下游企業有效的融資安排降低了整個供應鏈融資成本,進而降低了核心企業產品成本,并促進其銷售;(3)供應鏈融資可以幫助企業進行物流與現金流管理,節約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最終可促成供應鏈發展的良性循環;(4)銀行可以通過對供應鏈條上企業物流、信息流、資金流的掌控,解決中小企業業務發展過程中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這大大降低業務風險;同時有利于拓展新的市場和客戶,實現中小企業業務規?;l展。

三、商業銀行推出供應鏈融資的類型

類型一:保兌倉融資服務方案。金融機構與經銷商、倉儲商、供貨商四方通過合作協議,以銀行信用為載體,以銀行承兌匯票為結算工具,以貿易中的物權擔保、抵押監管為保證而開展的特定金融服務。

類型二:監管融資服務方案。金融機構委托大型生產或銷售企業,利用外包擔保方式,對其配套的物流企業進行金融監管,再由金融機構提供融資、結算等多項內容于一體的綜合服務業務。我國金融融資體系基本采用抵押融資模式,但是,這些供應鏈服務企業由于缺乏長期固定資產而造成抵押物不足,以致很難得到金融服務的支持,僅靠自有資金維持,嚴重制約了他們的發展速度。監管融資正是針對我國服務類中小物流企業現狀而設計的,當他們處在正常貿易流轉狀態而且符合供應鏈管理要求時,金融機構對缺少抵押物的下游物流企業提供信用擔保融資,解決物流服務類企業的融資難問題。

類型三:保理融資服務方案。又稱“無追索權的應收賬款轉讓”即:賣方(供貨商)將應收賬款賣給金融機構。保理融資與其他融資最大的不同是金融機構采用無追索權的買斷行為,只要承購了應收賬款,在信用限額內,金融機構必須要承擔相應的風險和損失。

四、國內銀行開展供應鏈融資的現狀

近兩年來,各家銀行在之前初涉探索階段的基礎上推陳出新,紛紛打出了具有各自特點的供應鏈融資好牌。華夏銀行近期新推出“N+1+N”模式,就不同于普通的“1+N”僅僅針對核心企業的上游或者下游的模式,而是將供應鏈中的核心企業及其上下游企業貫通起來,圍繞核心企業設計個性化的金融服務方案。該行還首次將國內與國際供應鏈業務進行整合,將供應鏈金融服務延伸至海外。光大銀行對供應鏈金融服務進行全面梳理整合,正式形成了應收賬款融資、應付賬款融資、陽光商品融資、汽車全程通、工程機械按揭、銀關系列等金融產品以及針對鋼鐵、電信、汽車等行也提出行業整合金融服務解決方案等品種豐富的供應鏈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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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全球化;金融創新;銀行業

前言

世界經濟發展的整體趨勢就是經濟全球化,中國經濟在金融全球化下發展,受其影響也越來越深。經濟全球化的影響具有兩面性,既幫助了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又增加了風險性,而在經濟處于不斷發展的中國更應當重視其對中國金融業的影響,最大限度的遠離風險。當前中國金融業仍存在諸多問題,對中國金融業的現狀進行分析,發現問題并提出有效地解決辦法尤為重要。通過分析中國金融業存在的問題和金融全球化以便更加了解金融全球化對我國經濟發展的鼓勵及阻礙作用,同時提出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國金融業發展的建議及對策。

一、金融全球化概述

不同國家進行的商業活動轉變為全球性質的,跨過了國界的限制,這就是金融全球化。金融全球化可以被描述為全球金融活動和風險機制更加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過程。金融全球化表現為資本流動的全球化、全球金融市場的集成化。金融市場是金融活動的載體,金融市場的全球化等同于金融市場忽略空間和區域逐漸變化成為一個整體的市場。

二、金融全球化給中國金融業帶來的影響

(一)中國金融業發展現狀。目前,中國已基本實現了業務的多元化發展,這是由于中國金融業不僅建立了證券和期貨的交易市場,同時還建立了外匯交易市場和貨幣交易市場。中國人民銀行為了抑制通貨膨脹,同時也為了增加銀行業的抗風險能力,已先后上調存款準備金率18次,并且對存貸款基準利率進行了8次上調。同時,近年來一項新興的金融業進入人們的視線,即互聯網金融業。在2013年,一項新興的金融業務在手機和網絡上橫空出世,就是名為余額寶的基金業務,這一新興的金融業務已經對基金行業的競爭格局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但是,中國金融業的發展水平依舊較低,市場利用率不高,小規模的金融企業提供的服務仍舊相對落后;但同時國外金融服務卻十分完善,具有完善的金融企業管理制度,高效率,強大的風險控制,企業資產強勁。因此,投資于中國的重要途徑就是投資中國的金融業,參與股份或收購中國金融企業。

(二)金融全球化為中國金融業帶來的機遇1、為中國提供人才和資金。在各國金融業都飛速發展的今天,實現中國的工業化進程對于我國金融業的發展是至關重要的。而實現中國工業產業化是離不開充足的資金、先進的技術和先進的人才的,金融全球化則剛好可以為中國提供這樣一個便利,全球化對中國有效吸引外來投資是十分有幫助的。大量外資的引進可以緩解我國資金短缺等一系列問題,同時引進先進技術和先進人才。2、有利于中國學習國外經驗。在一些發達國家,金融體系以及金融業制度的發展都是相對完善的,在中國金融業發展的道路上,積極吸收來自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對我國金融業的發展有著明顯的推動作用。金融全球化就為我國吸收外來金融經驗提供了很好的橋梁,參考學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可以大幅度提高我國金融業發展效率。與此同時,我國內部金融機構與國際間金融機構的商業競爭隨著全球化進程而加深,單一的模仿外來模式已經無法滿足激烈競爭的市場,這督促著我國金融機構著眼于金融創新,利用創新來贏得市場。3、有利于中國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金融全球化的進程加深使得全球金融業務更加趨于自由化,自由的進行貿易活動意味著金融信息的透明化,金融信息能夠更加快速準確地流通于市場。全面的信息更能夠體現市場的供需要求,有利于中國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尤其是在信貸需求的情況下,有限的資源可以通過競爭的方式儲蓄流向產量最高的儲蓄項目,以實現稀缺資本的有效配置。

(三)金融全球化下中國金融業存在的問題1、中國金融業創新意識乏善可陳。在中國,與負債類的金融業務相比較而言,在中國資產類的金融業務的創新程度是處于一個較低水平的,并且在我國金融領域內,一項能夠確保利潤和有效規避風險的資產類業務創新現今依舊是屈指可數的。我國金融業乏善可陳的創新成就在某些程度上阻礙了我國金融業在國際金融市場中建立核心競爭力。2、中國金融監管上存在的問題?,F行分業經營模式無法完全適應這樣的特性。金融全球化的快速發展,給中國金融業的監管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中國金融業的監管目前還無法充分滿足這樣的高要求。3、中國金融業制度不完善。金融全球化帶給中國金融業參與者的利潤是顯而易見的,但是盡管如此,由于我國金融業制度仍然尚未完善,在中國金融參與者大規模進軍國際金融市場的進程中,勢必會產生不小的風險和損失。中國的金融體系失衡所帶來的消極后果是多層次的。因此,金融體系已成為中國金融業發展不平衡的一個阻礙。中國金融業必須把金融體系達到一個平衡存放于金融改革的首要位置,以增加供給制度的頻率和密度。4、中國銀行業發展尚不健全、易受國際游資沖擊。隨著國際間貿易程度的加深,對我國金融業發展的要求也更加嚴格。金融開放化與充分的財務自由是形成國際游資的兩個基本的條件。而在當下金融全球化程度加深的國際環境下,首先國際間的資本流動阻礙被消除了,阻礙的消除促使資金可以更加快速的在國際市場中流通;其次,由于金融全球化增加了金融業務的自由性,在國際間對于利率以及外匯的管制也相對放松下來,這正是各種金融產品的價格機制產生大幅波動的良好契機。此外,對于投機資本,在國際上均未對此進行高度的關注及有效的約束,因此十分有可能造成金融動蕩的風險,如若是金融交易市場上出現了動蕩,大量的資本即刻會撤離出該國。

三、中國金融業存在問題原因分析

(一)我國金融業發展過度依賴政府。政府的調控限制了我國金融業創新意識的大幅度進步。在中國進入WTO之前,我國金融業還是處于內部發展,而在國際間仍舊較為閉塞的狀態,缺少了吸收發達國家成功經驗的平臺,盡管我國鼓勵金融創新,但是一方面是教育水平的限制而另一方面是我國金融業知識的落后狀態,導致我國對于銀行等行業的發展和對于新型金融業務的創新疏于鼓勵發展。大部分金融業的發展主要還是依賴于政府的幫助與鼓勵,而自身在創新發展上開辟新興的金融業務方面等仍舊薄弱。中國金融業主要還是金融主管機構指導甚至是一種強制性的領導下發展的,這一發展形勢大大地削弱了我國的金融創新能力。

(二)分業經營模式無法完全適應金融活動的高度靈活。中國金融業目前經營模式是分業經營過渡混合操作的初級階段的,盡管現行的分業經營存在很大優勢,我國金融監管仍舊存在一些主要問題,金融活動是具有高度靈活以及時刻充滿變化的商業活動。當代科技的迅猛發展加速了金融工具的創新利用,大量的新興交易工具幫助國際間進行金融貿易,使得大量的貨幣資產能夠在很短的時間內交易完成,但是對于交易的雙方卻存在著不確定性。首先,中國金融業經營和發展的深層次矛盾尚未解決,這一問題長期影響財務運作;其次,降低了社會福利方面的金融受益者;再次,導致金融改革的收入下降;最后,由于金融體系某些方面的改革遲遲沒有發展的,它可能會因此降低人們進行改革的熱情和信心,使社會廣泛喪失支持改革的動力。

(三)中國對于銀行業欠缺嚴格的管理。在中國,銀行業的發展仍舊處于一個不平衡的階段,我國的銀行業是脆弱的。和許多發展中國家一樣,中國對于銀行業欠缺嚴格的管理,而在銀行業的內部,管理者也疏于控制。銀行內部缺少專業人才對銀行日常金融業務的盈虧進行有效的評估,這一缺陷導致了銀行無法準確分辨高風險行業而將資金盲目的注入,卻由于風險導致無法在指定期限獲得利潤,從而變成了銀行的不良資產;另一方面,銀行對于利率仍舊把握不準,利率的浮動也造成了銀行盈利的浮動,對于利息的收入反而不贏卻虧?;谝陨系膯栴},金融國際貿易更加盛行的當下,使銀行業受到了國際游資的沖擊。

(四)金融監管存在局限性。在金融全球化下的背景下,中國金融業正處于一個轉型期,面對如此一個過渡期,我國所實行的分業經營盡管有利于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和安全性,但它使我國的金融操作系統偏向于小型金融企業,并且存在較低的資本充足率,以及資金實力不足、不良資產率在全國范圍內出現、企業盈利能力弱、更高速率的業務品種單一等問題;其次,在我國仍舊存在金融監管觸及不到的領域,金融監管存在著局限性。隨著科技的不斷創新發展,以及信息技術產業的飛速發展,更多新興的金融業務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中,正如互聯網金融業。新興的金融業務挑戰著我國的金融監管行業。我國的監管內容仍舊相對片面,存在著監管范圍還相對不夠廣泛的問題。

(五)金融監管欠缺法制規范

四、中國金融業應對金融全球化的建議

(一)建立一個完善的競爭體制。僅僅依靠優化政府的管控職能是不夠的,我國金融業更應該建立一個完善的競爭體制,在提高我國金融企業競爭能力的同時樹立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市場主體。想要增加我國銀行業的競爭力水平,必須實現國有銀行業的產權制度多元化,由國家控股,實行市場外部調治和銀行業內部調治相結合的方式。銀行業持續惡化的資產持有量正是由于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業的相似產權結構。正是因為這一原因,我國金融業主管機構更應該明晰我國國有金融企業的改革和我國金融體系的改革是存在著一定的聯系的,我國金融業管控機構就要做到產權職責合理分配,充分調整國有企業的內部治理,構建一個健康發展的金融業環境。我國金融業在政府的監控職能轉變后,在政府的合理監控下,有一個競爭力完備的發展環境,而我國政府就要施力于金融監管和金融市場秩序的管控,鼓勵更多的金融業務創新,體現出在金融資源優化配置中,市場機制必不可缺的作用。

(二)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需要改進和完善。金融監管必須基于法律,就是要以一種間接的方式,由金融監管當局的行政命令取消基本款式的監管方式進行日常監督進行嚴格的法規限制。在我國的金融監管中,監管主體更加注重于所監管企業商業的規范合法,但是卻忽略了在商業活動進行前對其風險的評估預測。如果能夠在金融活動前對其進行合理的風險評估,這就是著眼于該金融機構的內部資產優良性和其內部管控的合理分析。這種模式相較于之前就有很大程度的前瞻性,對于可能產生風險的商業活動能夠有效的規避,對于銀行業的監管,主要有對從銀行貸款的商業企業進行風險評估,保證銀行時刻防范惡性資產,同時加強銀行內部管控,對于銀行隨時面臨的危機要有完整的處理方案。在我國銀行業中更要建立完善的風險評估體系,預警商業活動可能帶來的風險,從而能夠將銀行面臨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三)全方面推進金融系統供給改革。必須要有一個全新的制度供給的思路,全方面地推進金融系統的供給改革。第一,要完善符合國際標準的公司治理結構的金融機構,以降低不良貸款率,解決長期存在于深層次的問題,以達到資本充足率;第二,要進一步規范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聯系,對于融資渠道的選擇,要充分考慮到多樣性和適當調配的重要性,從制度上支持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創造高質量有競爭力的市場,讓資源的分配更加優化;第三,提高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水平,不斷完備貨幣政策的傳導體系,充分利用利率等貨幣政策工具,適當調節貨幣供應量,保持人民幣幣值的穩定不變;第四,不斷加強金融監管力度,維護存款人、投資者和納稅人的利益。全面推行商業銀行的優質五級分類系統,改善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促使國有商業銀行的管理達到一個更好的水平。

五、結論

金融全球化可以被描述為全球商業活動和所面臨的風險更加緊密趨同的漸進過程。來自世界各地的商業活動轉變為全球性質的商業活動,即金融全球化的表現。包括金融服務、協調和擴張的財政政策,使全球金融業成為一個不可分割的一體金融業。首先,本文對金融全球化的概念進行了系統的分析,指出了金融全球化是全球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走向;其次,根據目前的情況分析了中國金融業在金融全球化的影響下存在的問題。并根據這些問題,給出作為參考的建議;最后,在本文中闡述了金融全球化帶給中國金融業的積極的以及消極的影響,并且提出了三個建設性的策略建議,希望能在中國金融業快速有效的發展狀態下給其一些有價值的幫助。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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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鄭彥.金融全球化進程中的金融風險和中國金融安全[D].河南財經學院,2006.5.

[3]陸琴.金融全球化與我國金融策略[D].安徽電子信息職業技術學院,2008.25.

[4]陸超,施煒等.全球金融變革與中國金融崛起[D].北京交通大學經濟管理學院,2012.5.

[5]李辛白.制度失衡———中國金融業發展的制度分析[D].深圳大學經濟學院,2002.11.

[6]黃滿盈.中國金融服務貿易發展現狀、國際競爭力及對策分析[D].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商學院,2010.4.

篇7

關鍵詞:大而不倒;發展沿革;解決方案;系統重要性機構

JEL分類號:G18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2)02-0034-05

本文以美國為典型案例,梳理“大而不倒”政策確立以來演變發展的歷史脈絡,分析其利弊得失。進而總結危機后國際組織和部分金融業發達國家提出的解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大而不倒”問題,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風險的政策措施,并從頂層設計的高度,對我國監管當局汲取西方國家教訓,加強系統重要性機構監管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政策建議。

一、“大而不倒”政策演進的歷史脈絡――以美國為樣本的分析

作為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場和“大而不倒”實踐的誕生地,美國金融業近年的發展為研究“大而不倒”問題的發展沿革提供了豐富的素材。總的看來,大而不倒問題在美國的演變經歷了如下五個階段:

(一)“大而不倒”政策的確立

“大而不倒”政策的確立始于1984年對當時全美第七大存款銀行大陸伊利諾伊銀行的救助。為使大陸伊利諾伊銀行擺脫困境。美聯儲提供了大規模流動性救助,同時該行根據1950年聯邦存款保險法獲得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提供的債務擔保支持,即對該行所有存款實行保險金額覆蓋。

上述政策引發巨大爭議。反對者認為,理論上“大而不倒”政策實踐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會產生嚴重的道德風險。一方面,它促使大銀行形成從事更大冒險活動的激勵。因為“大而不倒”政策向大銀行提供了一種其無論從事何種程度的風險活動都不會倒閉的隱性擔保。另一方面,大而不倒的道德風險還體現在為存款人的存款安全提供隱性擔保。使存款人打消監督銀行的念頭,促使銀行有機會單向賭博。二是“大而不倒”會造成大銀行和小銀行之間的不平等競爭。由于受到“大而不倒”的保證,大銀行可以比小銀行從事更大的風險活動,從而有可能獲得更大收益。向存款人和債權人暗示大銀行不會倒閉,也能以更低的成本吸引更多存款。

(二)“大而不倒”政策的初步修正――1991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增強法》的通過

為限制“大而不倒”政策可能引發的道德風險,控制救助成本,1991年美國國會通過《聯邦存款保險增強法》,一是規定救助存續銀行和處置問題銀行必須符合“成本最低”原則的要求,并詳細規定了成本最低的處置程序。二是建立了商業銀行特殊處置機制并授權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實施該機制。然而,直到2008年本次金融危機之前,該機制并沒有在處置“大而不倒”的金融機構中得到過使用。理論界普遍認為,《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增強法》在糾正“大而不倒”政策上很不徹底,1997年,時任明尼波利斯聯儲主席建議應進一步修改立法,引入損失分擔機制,明確對大型銀行實施救助時,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只能按照債權面值的80%或者當時市價孰高原則確定賠償支付金額。

(三)“大而不倒”范圍的突破――1998年救助長期資本管理公司

1998年美國著名對沖基金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CM)發生流動性危機,由于該基金杠桿率過高、衍生品頭寸規模過大、交易對手眾多,為避免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紐約聯儲被迫發動LTCM的主要債權銀行救助長期資本管理公司。這一做法既在實踐中拓寬了“大而不倒”政策的適用范圍。使其從銀行拓展到非銀行金融機構,又在理論上拓展了理解“大而不倒”政策的新維度。由于危機爆發時資本規模不超過50億美元,長期資本管理公司自身規模并不大。但由于在一系列衍生產品市場充當主要交易商,與多家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形成緊密的交易對手關系,面對自身流動性危機時只能大量拋售資產,監管當局認為,如任由其破產,將會引發整個金融體系的鏈式反應并帶來災難性后果。這一現象被稱為“太關聯而不倒”。

圍繞紐約聯儲救助LTCM引起了巨大爭議。反對者認為動用公眾資源救助一家追求高盈利、承擔高風險的私人對沖基金非常不合情理,且將金融安全網的覆蓋范圍無限擴大,會進一步增大道德風險。聯儲和銀行業高級管理者對此質疑進行了解釋:一是對引發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的擔憂是促使聯儲采取行動的最主要原因;二是聯儲只是間接實施干預,在救助過程中只是充當“正直的經紀人”角色,并沒有與長期資本管理公司的債權人討論合約條款和救助條件。。

(四)“大而不倒”政策的全面實施與檢驗一2007-2009年金融危機

在應對2007-2009年的金融危機的過程中,美國監管當局在運用“大而不倒”政策救助金融機構時可謂一波三折:從2008年3月救助投資銀行貝爾斯登引發爭議,到2008年9月放任雷曼兄弟破產觸發全球金融危機,隨后動用問題資產修復計劃(TARP)基金等大規模救助大型金融機構。一方面,“大而不倒”政策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的功效以反面的形式(雷曼兄弟破產引發全球金融危機)凸顯:另一方面。大規模救助私人金融機構使政府面臨巨額財政赤字,可能引發債務風險:而接受救助金融機構繼續向高管發放巨額獎金的做法,則在觸怒公眾的同時,充分暴露了“大而不倒”政策引發和鼓勵道德風險的內在缺陷。

(五)危機后的全面反思

金融危機后,美國展開了對危機以及“大而不倒”救助措施的反思。一是在政策的適用范圍上,本次金融危機表明?!按蠖坏埂辈粌H可能出現在傳統銀行領域,在金融市場高度關聯、金融產品日益復雜的今天,發達市場的投資銀行、保險公司、對沖基金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甚至非金融機構都存在倒閉的風險而要求救助。二是對大型金融機構不加限制的無條件救助存在一系列嚴重危害:第一,上述機構的存在削弱了審慎管理風險的動機,同時給政府創造大量或有負債,由此放大了系統性風險;第二,大而不倒機構的存在會扭曲金融業競爭關系。美國資產規模超過1000億美元的銀行與小銀行相比在融資成本方面至少享受70個基點的優勢;第三,對大而不倒機構的待遇降低了公眾對金融體系公平競爭的信任。

總的看來,“大而不倒”問題在美國的演變歷程具有以下特點:一是與美國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產業結構的變化緊密聯系,上世紀70年代以來逐步突破1933年銀行法確立的分業經營原則、走向混業經營這一趨勢極大地促進了大型銀行的規模擴張:二是實踐中的適用范圍逐步擴大,從起初適用于11家大型存款銀行逐步放寬到適用于投資銀行、保險公司、對

沖基金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三是含義日益豐富,從單純以規模為依據判斷危害性的大小,到綜合考慮關聯程度、可替代性、復雜程度等多種因素;四是“大而不倒”政策所引發的救助成本過高、道德風險過大等負面效應日益凸顯,采取綜合性一攬子政策措施解決金融機構“大而不倒”問題已刻不容緩。

二、危機后“大而不倒”問題的解決方案

(一)國際組織的建議

在國際層面,危機后金融穩定理事會和巴塞爾委員會積極推進系統重要性機構(svstemically ImportantFinancial Institutions,以下簡稱SIFIs)監管政策的研究。巴塞爾委員會認為,SIFIs的監管主要有四個目標:一是減少倒閉的可能性;二是減少負外部性的規模和沖擊程度:三是減少政府救助所引起的公共資金的投入和納稅人負擔;四是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防止系統重要性機構利用“大而不能倒”地位獲得不公平利益。經過歷時將近兩年的討論,巴塞爾委員會和金融穩定理事會初步研究制定了識別和評估SIFIs的方法論,并提出一系列加強SIFIs監管的政策工具。2010年10月20日。金融穩定理事會了《降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道德風險的政策建議及時間表》的報告,初步提出了加強SIFIs監管、解決“大而不倒”問題的總體政策框架和相關具體建議。

1、要求系統重要性機構應當具有更高的損失吸收能力。

金融穩定理事會提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應當具有較高的損失吸收能力,包括要求銀行采用資本附加或應急資本或自救債務工具等可用于提高其抵御損失能力的資本或其他工具。目前金融穩定理事會和巴塞爾委員會均已基本達成共識,擬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實施資本附加要求。金融穩定理事會同時提出,各國政府可以考慮采用其他政策工具來加強對SIFIs的監管,包括流動性附加、大額風險暴露限額、金融機構稅和結構性措施等。

2、強化對系統重要性機構的監管。

2010年11月1日,金融穩定理事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強度與有效性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圍繞如何提高監管強度、確保監管有效性提出了32條建議。其基本原則是:各成員國監管當局應當有權根據系統重要性機構對金融體系的風險影響,采取有區別的監管要求和監管強度。各項建議具體分為四大部分,一是要求監管當局應有適當的授權、獨立性和資源,可以獨立采取監管行動,并獲得足夠的監管資源(數量和質量)以確保監管行為有效。二是擁有適當機制盡早識別風險并采取干預措施,糾正和防止系統重要性機構不安全和不穩健的經營行為。三是提升監管標準。改進監管方法。監管標準應當反映金融系統和金融機構日益提高的復雜性,對SIFIs應當運用更嚴格的監管技術。四是建立更嚴格的評估機制,評估者將根據修訂后的更嚴格、更具相關性的監管標準實施評估,推動監管者提高工作質量,警示其監管流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并最終提高系統重要性機構國際監督的有效性。

3、有效處置系統重要性機構的政策框架。

金融穩定理事會指出,各成員國應當建立有效處置系統重要性機構的政策框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建立全面的處置制度和處置工具。為此,各成員國應當推進法律改革。確保在不使用財政資金的情況下有效處置系統重要性機構,并通過建立股東和債權人按先后秩序吸收損失的機制,維持系統重要性機構關鍵功能的正常運行;應當指定專門的處置機構負責有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置,相關機構應當有FSB建議的權力和工具來履行職權;同時,還應當考慮建立以自救(bail-in)機制為基礎的重組機制。二是建立有效的跨境處置協調機制。各成員國負責金融機構處置的部門應當積極尋求與其他國家處置當局的合作,同時還應被法律賦予與國外當局合作和信息共享的權力。各成員國法律中不應有影響跨境處置的法律條款,如給予本國存款人相對于外國分行存款人的優先受償權:將其他國家監管當局采取正式干預、處置或啟動破產程序作為本國采取行動的觸發條件,并在缺乏有效合作和信息共享的情況下單獨行動等。三是建立有效的恢復和處置計劃(RRPs)。相關監管當局應當有權要求金融機構對其法律和運營結構及業務實踐作出調整,以確?;謴秃吞幹糜媱澋挠行嵤?。東道國在決定是否允許相關金融機構開設分行、建立子行以及決定是否要求相關機構調整其經營方式時應當將可處置性(resolvability)作為重要的考慮因素。

(二)主要國家的政策方案

1、美國。

(1)對系統重要性機構的監管要求。

2010年通過的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要求提高對資產規模超過500億美元的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銀行控股公司的審慎監管標準,新的監管標準必須包括如下內容:風險為基準的資本和杠桿率要求、流動性監管要求、全面風險管理要求、集中度限制(如限制對任何單一主體的信貸敞口)、壓力測試要求、迅速處置要求、處置計劃(生前遺囑)和信貸敞口報告要求。在此基礎上,監管當局可以根據需要,考慮實施如下限制性措施:或有資本要求、更高的公開披露要求、短期債務限額、其他的聯儲或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提議采用的審慎監管標準。

(2)組織結構監管措施。

在組織結構方面。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確立的“沃爾克”規則確立了如下三點監管要求:一是限制自營交易,但未完全禁止自營交易,而是允許商業銀行為“做市、風險對沖和促進客戶關系”從事自營交易,并可以保留利率和外匯掉期等衍生品交易;二是限制綜合經營,但未全面禁止商業銀行投資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而允許銀行以不超過一級資本的3%投資于對沖基金和私募基金。并且在每只基金中的投資不得超過該只基金募集資本比例的3%。三是對資產集中度的限制性規定,即在金融公司并購其他金融企業后,如果其并表總負債超過所有金融公司總負債的10%,則不允許開展此項并購。

(3)建立有序清算機制,結束“大而不倒”。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授予政府在緊急情況下接管即將倒閉的大型金融機構的權力,政府有權拆分出售大型金融機構的資產。在原有銀行破產清算規定的基礎上,賦予政府監管部門對大型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破產清算的權力,對其采取安全有序的破產清算程序;銀行的破產清算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美聯儲負總責,經紀交易商的破產清算由證券交易委員會或美聯儲負責,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由聯邦保險辦公室或美聯儲負責。法案同時規定,只有在財政部、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美聯儲全部同意的條件下,才能將大型金融機構置于破產程序下。

2、英國。

英國獨立銀行委員會2011年4月公布了《銀行改革選擇》中期報告,該報告指出為控制“大而不倒”問題所產生的負效應,應當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擁有更高的損失吸收能力和,或更為簡單而安全的結構。委員會同時指出,最有效的方法是建立損失吸收能力與結構化措施相結合的較為溫和、適度的政策組合。

委員會指出,為提高損失吸收能力,應當明確如下前提:一是要求銀行持有更多資本,二是明確在銀行發生損失時應由債權人而非納稅人承擔損失。基于上述考慮。委員會認為所有在英國運營的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要求都不應低于10%,其資本構成包括股本和確有損失吸收能力的債務工具。關于危機時的救助工具。委員會認為應急資本和自救債務工具都能提高銀行的損失吸收能力,從而有助于實現損失分擔而不必進入破產程序。由此便利有序和有效的處置失敗的問題銀行,并控制抵押品的損失規模。與此同時,將存款人的清償順序置于其他無擔保債權人之前,也有利于提高損失吸收能力和銀行運營穩定性。

關于結構化改革,委員會認為:不同的銀行業務都具有風險,但其所帶來的政策挑戰并不相同。對關鍵的銀行服務而言,零售客戶并沒有有效的替代選擇,因此必須采取措施避免系統失調并確保其持續運營。與此相反,批發銀行和投資銀行的客戶一般有更多的選擇,也更有能力自我保護。因此有必要以適當方式實現零售銀行業務與批發和投資銀行業務的分離。

3、瑞士。

(1)更嚴格的資本要求。

瑞士金融監管委員會的最終方案規定,一是基于資產負債表規模和相關市場份額的考慮,瑞士信貸和瑞士銀行兩家機構在第三版巴塞爾協議下的資本充足率要求為風險加權資產的19%。二是規定風險加權資產的10%以上必須以普通股形式持有。包括實收資本、已披露儲備和做了相應監管扣除之后的留存盈余等。三是資本緩沖的一部分(最高為風險加權資產的3%)和累進資本部分可用可轉換債券形式持有。當上述兩家銀行的普通股比重降至事先確定的標準之下時可以自動轉化為股本。

(2)有關組織結構的監管要求。

考慮到銀行組織結構方面的監管措施會顯著干預市場主體的經濟自由,瑞士金融監管委員會強調監管措施的設定應遵循輔助原則,即每家系統重要性銀行有義務確保自身組織結構可以在危機時確保持續發揮系統重要。相反,如果一家銀行無法證明自身有能力維系系統重要,監管當局將下令要求銀行采取必要的結構性調整措施。

在具體政策實踐中,應一并考慮資本和組織結構監管措施的影響。如果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比率低于某一特定水平。應急計劃將被觸發,系統重要將在短時間內被轉移到新的法律實體中,以此確保應急計劃得以在較為充足的資本基礎上得以實施。如果銀行超過最低組織結構要求并由此改善可處置性,則將被給予降低累進資本要求的獎勵。

綜上所述,國際組織和各國監管當局的主要政策目標是解決金融機構“大而不倒”所帶來的系統性風險,并恢復市場約束、降低道德風險。其主要措施包括:一是建立有效的處置機制和程序,確保有問題大型金融機構能被安全、快速地予以處置;二是要求大型金融機構應當具有更高的損失吸收能力:三是對大型金融機構加大監管強度和力度;四是強化金融基礎設施以減少風險傳染;五是各國監管當局根據需要,認為應當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三、加強我國系統重要性機構監管、解決“大而不倒”問題的政策建議

(一)強化系統重要性銀行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夯實監管基礎

我國監管當局應當結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新出臺的相關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國際標準和我國銀行業監管實踐,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提出更高的監管要求,在集團層面風險偏好設定、風險管理政策、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和集團內外部不當交易等方面提出明確的監管要求。同時,加強對系統重要性銀行董事和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查和董事會盡職情況的監督和檢查,促進商業銀行提升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水平。

(二)事前結構限制與事后成本監管并舉,完善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標準

加強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既要通過事前結構化限制措施,防止銀行過大、過于復雜、風險關聯程度過高,又要通過事后的風險監管和資本要求,控制銀行的風險水平,提高其風險抵御能力。監管當局應繼續堅持有效市場隔離的原則,推進防火墻建設。防止風險跨市場傳染;審慎推進綜合化經營,嚴格準入審批和事后評估,有效控制跨業經營的風險:積極完善結構化預防監管措施,根據風險水平高低,有層次地限制開展高風險業務和加強對金融創新的監管,控制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復雜和關聯程度;同時有針對性地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更嚴格的資本、流動性和大額風險暴露要求,將其風險控制在可承受水平,提高其風險抵御和抵補能力。

篇8

    關鍵詞 網絡金融;特征一、網絡金融概述

    一)網絡金融內涵所謂網絡金融,又稱電子金融(e-finance),從狹義上講是指在國際互聯網(Internet)上開展的金融業務,包括網絡銀行、網絡證券、網絡保險等金融服務及相關內容;從廣義上講,網絡金融就是以網絡技術為支撐,在全球范圍內的所有金融活動的總稱,它不僅包括狹義的內容,還包括網絡金融安全、網絡金融監管等諸多方面。它不同于傳統的以物理形態存在的金融活動,是存在于電子空間中的金融活動,其存在形態是虛擬化的、運行方式是網絡化的。它是信息技術特別是互聯網技術飛速發展的產物,是適應電子商務(e-commerce)發展需要而產生的網絡時代的金融運行模式。

    二)網絡金融的特征1、業務創新。網絡金融以客戶為中心的性質決定了它的創新性特征。為了滿足客戶的需求,擴大市場份額和增強競爭實力,網絡金融必須進行業務創新。2、管理創新。管理創新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金融機構放棄過去那種以單個機構的實力去拓展業務的戰略管理思想,充分重視與其他金融機構、信息技術服務商、資訊服務提供商、電子商務網站等的業務合作,達到在市場競爭中實現雙贏的局面。另一方面,網絡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也趨于網絡化,傳統商業模式下的垂直官僚式管理模式將被一種網絡化的扁平的組織結構所取代。3、市場創新。由于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金融市場本身也開始出現創新。一方面,為了滿足客戶全球交易的需求和網絡世界的競爭新格局,金融市場開始走向國際聯合。另一方面,迫于競爭壓力一些證券交易所都在制定向上市公司轉變的戰略。4、監管創新。由于信息技術的發展,使網絡金融監管呈現自由化和國際合作兩方面的特點:一方面過去分業經營和防止壟斷傳統金融監管政策被市場開放、業務融合和機構集團化的新模式所取代。另一方面,隨著在網絡上進行的跨國界金融交易量越發巨大,一國的金融監管部門已經不能完全控制本國的金融市場活動了。

    二、網絡金融的風險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網絡金融的興起使得金融業變得更加脆弱,網絡金融所帶來的風險大致可分為兩類:基于網絡信息技術導致的技術風險和基于網絡金融業務特征導致的經濟風險。首先,從技術風險來看,網絡金融的發展使得金融業的安全程度越來越受制于信息技術和相應的安全技術的發展狀況。第一,信息技術的發展如果難以適應金融業網絡化需求的迅速膨脹,網絡金融的運行無法達到預想的高效率,發生運轉困難、數據丟失甚至非法獲取等,就會給金融業帶來安全隱患。第二,技術解決方案的選擇在客觀上造成了技術選擇失誤風險,該風險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所選擇的技術系統與客戶終端軟件不兼容,這將會降低信息傳輸效率;二是所選擇的技術方案很快被技術革新所淘汰,技術落后將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其次,從經濟風險來說,網絡金融在兩個層面加劇了金融業的潛在風險:其一,網絡金融的出現推動了混業經營、金融創新和全球金融一體化的發展,在金融運行效率提高,金融行業融合程度加強的同時,實際上也加大了金融體系的脆弱性;其二,由于網絡金融具有高效性、一體化的特點,因而一旦出現危機,即使只是極小的問題都很容易通過網絡迅速在整個金融體系中引發連鎖反應,并迅速擴散。

    三、網絡金融發展存在的問題務規模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基本上處于虧損狀況。第二,網上金融業務具有明顯的初級特征。我國的網絡金融產品和服務大多是將傳統業務簡單地“搬”上網,更多地把網絡看成是一種銷售方式或渠道,忽視了網絡金融產品及服務的創新潛力。在主觀方面,主要存在兩點問題:第一,未能進行有效的統一規劃。我國網絡金融的發展因缺乏宏觀統籌,各融機構在發展模式選擇、電子設備投入、網絡建設諸方面不僅各行其道,甚至還相互保密、相互設防,造成信息、技術、資金的浪費和內部結構的畸形,不僅不利于形成網絡金融的發展,還有可能埋下金融業不穩定的因素。第二,立法滯后。一方面與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網絡金融立法滯后。我國此類法律極為有限,只有《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證券公司網上委托業務核準程序》等幾部法規,并且涉及的僅是網上證券業務的一小部分。另一方面與傳統金融業務健全的法律體系相比,網絡金融立法同樣滯后。面對網絡金融的發展和電子貨幣時代的到來,需要進一步研究對現行金融立法框架進行修改和完善,適當調整金融業現有的監管和調控方式,以發揮其規范和保障作用,促進網絡金融積極穩妥地發展。

    四、建議應采取的對策針對上述風險和問題,提出以下幾點對策。(1)確立傳統金融與網絡金融并行發展的戰略。(2)建立專門的指導和管理機構。(3)加快網絡金融立法。(4)造就復合型金融人才。(5)改革分業管理體制。(6)加快電子商務和網絡銀行的立法進程。(7)銀監會應提高對網絡銀行的監管水平。(8)大力發展先進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技術,建立網絡安全防護體系。(9)建立大型共享型網絡銀行數據庫。(10)建立網絡金融統一的技術標準。

    【參考文獻】

篇9

網絡信息化時代,傳統的金融模式已經不能滿足現代金融的發展要求,網絡金融的發展為人們提供了便利、快捷的金融服務,但也帶來了前所未見的網絡金融風險。本文從傳統金融業務和網絡信息平臺兩個方面,分析了網絡金融的風險特征,并對相應的金融風險提出了一些建議和措施,對新時期網絡金融風險的防范具有現實的指導意義。

【關鍵詞】

網絡;金融風險;安全

網絡金融是指在網絡技術平臺上開展的金融業務活動,包括網上銀行、網上證券、網上保險、網上支付、網上結算等等金融業務,人們可以通過網絡足不出戶處理金融問題和享受金融服務。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網絡與傳統金融行業的結合為我們帶來一系列便捷的同時,網絡金融與傳統金融行業一樣面臨的相同風險暴露,同時也有其獨有的風險特征,如何預防這些潛在的金融風險,對于金融風險的有效測度和及早預防,引起了越來越多的社會關注。

1 網絡金融的風險特征分析

金融風險指的是在進行金融活動時,在一定時期內,由于商品價格、金融資產價格、利率、匯率偏離了預期值而給造成的損失。金融風險來自于金融活動中的不確定性,而這種不確定性將給投資者帶來損失。網絡金融風險在傳統金融風險的基礎上又有其自身的特點,歸納起來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基于傳統金融業務導致的業務風險,二是基于網絡信息平臺的技術風險。

1.1 傳統金融業務風險

1.1.1信用體制不健全帶來的信用風險

在我國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背景下,我國的很多銀行尤其是國有銀行在金融市場中所表現出來的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性越來越明顯,特別是一些涉及到企業利潤、個人收入等信息中,各銀行的透明度非常低,人們很難在外部對此有較多的了解。如果我國不能盡快出臺相關的規范個人信用體系的方律法規,會對我國金融體系留下巨大隱患。而信用建設是一個緩慢的過程,一旦信用違約會帶來嚴重的后期影響。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和影響網絡金融的發展。

1.1.2法律風險

網絡金融的法律風險表現以下2個方面:一是相應的法律缺失。網絡金融業務涉及諸多法律,主要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財務披露制度、隱私保護法、知識產權保護法等,對任何一項法律條文的疏忽都可能使金融機構處在法律風險的風口浪尖。網絡金融在我國還處于初步發展階段,缺乏配套的法律體系。二是法制的模糊和不確定性。在網絡金融交易中如果出現利益的損失,責任是歸于銀行或者客戶仍舊模糊,進而導致網絡金融犯罪率的上升,阻礙網絡金融的良好發展。法律風險不能保證交易的安全,出現糾紛時更不能依法解決問題,就不能從根本上創建一個安全的網絡金融交易環境。

1.2 網絡金融技術風險

1.2.1操作風險

網絡金融業務的操作風險一方面來自網絡銀行安全系統。傳統商業金融機構為支持網絡金融業務的開展,必須選擇一種網絡金融技術解決方案,而其所選擇的方案可能存在設計缺陷或被錯誤操作,這就造成了網絡金融的操作風險。同時,金融機構的網絡技術問題往往依賴外部市場的技術服務支持來解決。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適應了網絡金融發展的需要,提高了金融機構的工作效率,但也使傳統商業金融機構暴露在可能出現的操作風險之中。

網絡金融業務的操作風險另一方面來自網絡金融客戶。網絡金融行業職員的操作失誤、系統錯誤等均可能導致網絡金融業務出現操作風險,網絡金融客戶在使用網絡金融業務時的疏忽大意也可能導致網絡金融業務的操作風險。

1.2.2安全風險

網絡金融的安全風險是網絡金融風險的急待解決的問題也是制約其快速發展的一個重要的影響因素。銀行網絡金融的安全風險的源頭來自3個方面:一是銀行端,銀行內部系統風險管理不完善,存在嚴重的安全漏洞,缺少相應的處理機制;二是用戶端,用戶在使用過程中,不注意提高防范意識,沒有及時下載、更新防毒軟件,致使敏感信息被竊取;三是第三方平臺,黑客利用截取的“動態密碼”假冒用戶登錄到網銀,進行犯罪活動,使用戶遭受損失。據調查,網上黑客的攻擊活動能量正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長,他們利用網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非法進入主機、竊取信息、發送假冒電子郵件等。

2 網絡金融的風險測度及管理分析

根據網絡金融風險的不同類型,我們可以通過合理方式進行科學管理和監督,促進我國網絡金融的健康快速發展。

2.1 完善網絡信用體系

2.1.1建立統一規范的個人信用體系

我國的個人信用體系基本屬于空白,因此,我國要發展網絡金融,必須加快信用制度和個人信用體系建設,這是降低網絡金融虛擬性所帶來的風險的有力保證。要完善信用體系,首先必須建立個統一規范的個人信用體系,明確規定個人信用評價標準。金融機構應以傳統紙質結算為基礎,開發個人信用數據庫,并實現個人信用信息共享。用以提供個人信用報告網絡查詢服務、個人信用資信認證、信用等級評估和信用咨詢服務,逐步建立個人信用體系。對新興的網絡金融,健全的個人信用體系,完善的社會信用制度是減少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規范發展有力的制度保障。

2.1.2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

現代社會是網絡時代,商品的交易通過網絡完成,個人、企業和金融機構之間的交易也轉移到電子商務平臺上,而網絡上充斥各種各樣的信息,導致人們搜集和辨別信息的成本加大,造成信息不對稱,一些虛假的信息阻礙了網絡金融的發展。金融監管機構應該及時真實的信息,提高人們的信息搜集效率,改變由信息不對稱引起的網絡金融風險的局面。同時,結合當達的信息技術,運用微博微信等信息平臺,開放官方平臺,提供信息交流的渠道,減少信息不對稱。

2.2 健全防范和控制網絡金融風險的法制體系

我國目前已初步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計算機使用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法規,但防范和控制網絡金融風險的法制體系建設還遠遠落后于網絡金融的發展,相關配套法律體系很不健全。我國制定最早關于網上銀行的法律是2001年7月9號頒布的《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其局限性無法有效防范網絡金融風險,因此我國需要結合目前的網絡金融所處的外部環境制定相關法律。這方面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在其基礎上,盡快出臺《電子商務法》,對數字簽名、電子憑證的有效性進行明確規定,明確電子商務中銀行和客戶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應該增加對網絡金融業務的監管。

2.3 提高網絡金融的安全系統

網絡安全問題是影響網絡金融功能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安全要求是保密性、完整性、身份驗證和不可抵賴性。雖然我國有一些安全防范措施,但是網絡金融風險一直存在。目前我國使用的計算機軟硬件系統大多是引進國外相對落后的產品。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對我們進行網絡金融風險防范帶來了不利影響。因此,我們應重視信息技術的發展,加快我國信息產業發展進程,大力發展先進的、具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技術,以加強網絡金融系統的基礎建設。提高計算機系統的關鍵技術水平,提高計算機軟硬件系統的安全防御能力。只有如此,才能從根本上防范和減少網絡金融安全風險及技術選擇支持風險。

2.4 加強金融部門內部風險測度和管理能力

我國作為新興的市場國家,金融體制和金融規范還不是特別完善,金融風險相對還較大,而對于金融風險的測度及管理工具的應用尚不成熟。其中,VAR模型,也就是VALUE AT RISK,中文名譯為“在險價值”,指的是在正常的市場環境下,投資機構在一段時間內可能面臨的發生損失的最大值。該模型是基于統計分析的風險度量工具,有著極大的優越性,它是一種定量的,科學的測量工具。

VAR是一種金融風險管理的的有效工具,它能夠很好地衡量市場風險,給金融監管機構的管理帶來很好地參考。對于金融監管機構而言,需要提高金融監管水平,更好地預防相關的風險事件。因此,我們可以借鑒國外比較成熟的評級模型,例如var模型等,研發適合中國經融機構的評級模式,更加詳細地呈現金融客戶的信息情況,提高銀行風險監督管理的水平。此外,監管局需要做好檢驗工作,有效的信息反饋,及時的做好網絡金融風險管理,力促網絡金融的健康發展。

3 結論

網絡信息化時代,傳統的金融模式已經不能滿足現代金融的發展要求,網絡金融的發展為人們提供了便利、快捷的金融服務,但也帶來了前所未見的網絡金融風險。我國在網絡金融的發展過程中還處于探索階段,因而,防范網絡金融風險,以保障網絡金融業務對經濟發展的良性促進作用是非常必要的。因此需要銀行、監督機構等相關主體結合起來,共同降低網絡金融的風險,有效促進網絡金融健康發展,提供一個高效率的金融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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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電子信息技術 互聯網金融 風險管控

1 引言

謝平在《互聯網金融模式研究》中第一次正式提出互聯網金融的概念。他認為:以互聯網為代表的現代信息科技,特別是移動支付、社交網絡、搜索引擎和云計算等,將對人類金融模式產生顛覆性影響??赡艹霈F既不同于商業銀行間接融資、也不同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第三種金融融資模式,稱為“互聯網直接融資市場”或“互聯網金融模式”。在我國互聯網金融的格局是由傳統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組成的。互聯網金融的基本信息如表1所示。

自電子信息技術普及以來,使得我國互聯網金融業也迅猛發展,其促進了我國傳統金融業的改革與創新,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但是其信息安全問題也不容小覷,如何加強其風險防控是現在互聯網金融業所面臨的主要問題。

2 我國互聯網金融業存在的風險

互聯網金融作為一種新的金融業的表現形式,在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給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帶來了新的風險,如圖1所示。

2.1 操作風險

互聯網金融信息化、網絡化的水平極高,從而要求從事互聯網的工作人員對互聯網和金融都要熟悉,一旦互聯網工作人員疏忽,則會被網絡黑客攻擊,侵入到金融系統內部,對數據進行篡改,使用戶的資產受到威脅。而對于消費者而言,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一些偽裝成金融軟件和網頁等的黑技術,其實是通過該軟件或網頁竊取用戶的真實信息,然后通過網絡技術漏洞獲取用戶的銀行賬戶和密碼,使用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產生極大的損失,因此,消費者要謹小慎微防止上當受騙。

2.2 技術風險

互聯網金融業務開展和完善需要依賴安全的計算機網絡,而計算機網絡需要很多技術支持。隨著數據的爆炸式增長,海量數據集中儲存,數據加密技術不完善是對互聯網金融產生危害的一個主要原因,因此數據加密技術是網絡安全的基石。而一套科學和安全的互聯網金融技術解決方案也是至關重要的,一個金融風險的造成,往往是由于解決方案中出現了問題,使得在解決方案中信息傳輸效率低,不能及時解決金融企業和用戶終端之間的問題,一些病毒就會乘虛而入,對系統產生危害,所以技術解決方案也十分重要。

2.3 信用風險

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公民征信系統還不完善,相關處罰機制也力度不夠,使得我國信用違約的成本很低,從而大大的增加了違約風險,違約風險在P2P網貸中尤為明顯,缺乏第三方征信機構的兩者之間沒有有力的對于違約者的有效處罰管理機制,使得承擔信用貸款風險就小,這樣一來,就增加了信用風險,使得互聯網金融受到損害。個人信用信息被濫用,同樣也會造成信用風險。一旦濫用用戶的信用信息,使得互聯網金融企業獲取錯誤的用戶信息,這將無法客觀公正的對信用評估對象做出全面的評估而造成損失,因此要完善承擔責任的主體機制,健全用戶審核機制和風險評估體系。

2.4 業務風險

互聯網金融企業提供的服務較傳統金融機構來說虛擬性更強,用戶的全部業務操作幾乎都是在互聯網的環境下完成,這就大大增加了互聯網金融的業務營運風險。對于互聯網金融企業來說,平臺用戶對自己的信息有一定的隱藏,使得互聯網金融企業不能很好的了解用戶,不能通過用戶來制定相對的決策,導致互聯網金融企業處在一個不利的地位,而對于用戶來說,互聯網金融企業都是建立在虛擬網絡上,用戶不能確定服務質量以及服務的安全可靠程度,@就進一步加大了對互聯網金融的業務風險。

2.5 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機構和法律法規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督管理,使得出現了許多監管上的空白,法律監管的缺失,導致互聯網金融企業面臨許多風險?;ヂ摼W金融企業近幾年推出了各種各樣的金融產品,人們可以借助網絡來享用這些產品,但是相對發展速度快的互聯網本身,規范其發展的法律法規就相對滯后,使得用戶在互聯網平臺的交易缺乏有效的保障,出現問題后不能及時有效的解決問題,因此我國要盡快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給互聯網金融提供一個健康的,有保障的法律平臺。

3 電子信息技術在互聯網金融業風險管控中應用

3.1 促進了征信體系建立以及促進專業征信機構發展問題

我國的征信體系涉及面廣泛,但是由于央行的征信數據不對外開放,各個數據機構缺乏溝通導致個人信用信息無法為互聯網金融業提供依據,所以必需要完善我國征信體系的建設。當今電子信息技術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我們應該充分利用它來全面、準確地收集個人信用信息來為互聯網金融的信用問題提供依據。鑒于目前我國央行的征信系統還未對外開放,首先應該全面開放央行的征信系統,當然央行應該利用計算機技術來建立一個完整、安全性好的征信系統,并且要定期對系統進行維護。如今無線網覆蓋廣,4G網絡也全面普及,人們可以隨時隨地的查詢自己的信用信息,當然互聯網金融業也可以迅速掌握其信息,有效的降低了交易風險。由于互聯網金融業的飛速發展,P2P網貸、眾籌等互聯網金融模式興也應運而生。其多是線上交易,及時了解交易雙方信用信息就顯得尤為重要。這就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專業征信機構的產生。征信機構利用電子信息技術提供的“產品”對新興的互聯網金融模式至關重要,其決定了互聯網金融交易的質量的好壞。

3.2 完善了第三方支付建設,有效監管了交易資金

由于互聯網金融大多是通過網絡來進行交易,交易雙方在交易中難免有諸多擔憂。舉個簡單例子來說:我們在淘寶上購買商品,肯定會遇到商品是否能滿足我們的需求,其是否破損,商家不退款怎么辦等問題。如何才能增強交易雙方的信賴,在雙方之間建立一個安全、誠信的機制?第三方支付的出現就很好的解決了這個難題。第三方支付的服務完全基于電子信息技術,其服務快捷、方便、效率高、成本低。極大的方便了我們的生活,而且有力的推動了我國互聯網金融業的發展,提高了交易額,有效的保護了交易雙方的權益以及降低的交易風險。但是第三方交易也存在許多問題,比如對其沉淀資金的監管不到位,有可能造成交易人資金損失,還有其支付功能安全性能不夠高可能使黑客輕易盜走用戶的網銀,使用戶損失慘重。所以,第三方支付應該利用好電子信息技術的優勢來完善自己的平臺,使其能為互聯網金融提供更好的服務。

3.3 確?;ヂ摼W金融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根據國家互聯網應急中心的《2015年中國互聯網網絡安全報告》顯示,2015年中國發生網絡安全事件超過12萬起,同比增長125.9%。與此同時,互聯網金融業出現的信息安全漏洞也逐年增多,所以,解決互聯網金融信息安全題刻不容緩。對于互聯網金融黑客頻繁侵襲、系統漏洞、病毒木馬攻擊、用戶信息泄露等問題,我國應該培養專門的網絡信息安全保護人才的培養,而且,應該盡快掌握電子信息技術的核心,使其為我國人民的信息安全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4 結語

發展互聯網金融是大勢所趨,互聯網金融在我國還屬于一個新興事物,正處成長階段,我國除了要提供利于其發展的國內環境還要對其進行風險管控,要不斷完善其風險監管機制。其多是網上交易,所以電子信息技術在其風險防控中也必不可少。由此可見,我國更要利用好電子信息技術來為我國互聯網金融業的風險防控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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