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辦法范文

時間:2023-08-09 17: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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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

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只需在避稅地申請服務器并建立網站就可以在避稅地設立公司,大量的專業人員則散布于世界各地,通過網絡為公司服務,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其次,由于電子商務是一種新興事物,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規定尚未統一,導致企業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從事電子商務產生的稅負也可能不同,從而違背了現行稅收公平原則。

(二)給現行稅收體制造成沖擊。

(1)納稅義務人識別困難。在電子商務中,整個交易是在網上進行的,交易雙方由于各種原因往往隱匿其身份地址和交易行為而不進行稅務登記,也不簽訂有形的合同,其過程和結果很難留下痕跡,加密技術的發展和應用也使確定納稅人身份更為困難,稅務機關無法實施有效征收。

(2)課稅對象性質較模糊。占電子商務絕大多數份額的網上信息和數據銷售業務:如書籍、報紙、音像制品、電腦軟件和無形資產等由于具有易被復制和下載的特點而模糊了有形商品和無形資產以及特許權之間的概念,使得稅務機關難以通過現行稅制確認一項所得究竟是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還是提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利于稅務機關管理。

(三)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

(1)對稅務登記的影響。現行稅務登記的基礎是工商登記,但信息網絡交易的經營范圍是無限的,不需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準。因此,現行有形貿易的稅務登記方法不再適用于電子商務,無法確定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情況。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術的發展加劇了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難度,稅務機關既要嚴格執行法律對納稅知識產權和隱私權的保護規定,又要廣泛搜集納稅人的交易資料,難度很大。

(2)對賬簿、憑證管理的影響。電子商務的無形化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困難。現行的稅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各種票證和賬簿的基礎上的,而電子商務交易實行的是無紙化操作,各種銷售依據都是以電子形式存在,而且這種電子數據又具有隨時被修改而不留痕跡的可能,致使稅收征管監控失去了最直接的實物對象,稅務部門難以以發票管理作為稅務管理著手點。

(3)對申報納稅的影響。電子商務的快捷性、直接性、隱匿性、保密性等特征不僅使得稅收的源泉——扣繳的控管手段失靈,而且客觀上促成了納稅人不遵從稅法的隨意性,加之稅收領域現代化征管技術的滯后,使得依法治稅變得很困難。從當前情況來看,電子商務交易的進行,使得對應申報稅種、納稅地點等稅收要素的確定變得無從入手了。

(4)對稅務稽查的影響。傳統貿易方式下,稅務機關都是以納稅人的真實合同、賬簿、發票、往來票據和單證為基礎來征稅的。而電子貨幣的出現,使得交易雙方可匿名交易,導致網上交易身份模糊,稅務部門即使要追查供貨渠道和貨款來源都很困難。還有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提高,更是加大了稅務部門收集資料的難度。特別在C2C領域,買賣雙方幾乎都形成了這樣的共識:不要發票,以降低各自成本。這樣,在無賬可查的情況下,稅務部門的稽核工作更是難上加難。

(四)加劇了國家稅收流失的風險。

一方面,電子商務是個新生事物,來勢迅猛,發展極快,以致于相應的稅收立法、稅收政策都來不及全面研究和重新制定,這樣就極其容易形成電子商務領域里的“征稅盲區”,使本來應征收的關稅、消費稅、增值稅、所得稅等稅收大量流失。另一方面,電子商務的跨國界性使得避稅問題更加突出,納稅人可以很方便地在免稅國(地)或低稅國(地)設立一個站點并借此進行商務活動,將國內企業作為一個倉庫或配送中心,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而且,網絡技術的應用使一些跨國企業集團內部高度一體化,他們能夠輕易地在其內部進行轉移定價以逃避稅收,使原本較為復雜的轉讓定價問題變得更為復雜,由此引起的國際避稅和反避稅斗爭將更趨于激烈。

二、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的對策

(一)加快電子商務稅收立法。

我國現行稅收法律法規還沒有把電子商務涵蓋進去,而現行稅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礎之上的,它無法完全解決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因此加快電子商務的稅收立法,對于規范和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是:首先,在稅法中重新界定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概念,具體包括“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其次,在稅法中界定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征稅范圍,根據國情和階段性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按不同時期分步考慮和實施。在稅法中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課稅對象,根據購買者取得何種權利(產品所有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決定這類交易產品屬于何種課稅對象;在稅法中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等。

(二)改革現行稅制。

(1)擴大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的征管范圍。對于在線交易,即數字化產品(如無形資產、軟件、圖書、音像制品、圖像)的提供應區別對待,對于非版權轉讓的數字化產品銷售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而對銷售軟件版權則不按貨物的提供處理,而視同特許權轉讓征收營業稅。對于提供遠程勞務,則按提供勞務征收營業稅。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應視提供軟件的納稅人的身份而定,若提供者屬于居民納稅人,征稅對象為營業利得;若提供者屬非居民納稅人,則可以將收入金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征收預提所得稅。對于離線交易仍然依照現行稅制征收增值稅。

(2)對現行稅收要素進行適當的補充和調整。擴大納稅義務人的適用范圍,明確對電子商務課稅對象性質的認定,區分商品、勞務和特許權,對電子商務納稅環節的確定,應與支付體系聯系起來。

(3)逐步從現在的雙主體稅制結構轉向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首先要完善公司所得稅,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進行調節;其次應該開征資本所得稅,對資本利得進行調節。其作用:一是由于電子商務下的網上交易極易造成稅款的大量流失,而這兩項措施可彌補稅款流失;二是通過開征資本利得稅可以對網上避稅而成為暴發戶的企業和個人進行調節。

(三)建立科學的稅收征管機制。

(1)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納稅人從事電子商務交易業務的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填報有關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表,提交企業網址、電子郵箱地址以及計算機密鑰的備份等有關網絡資料。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在稅務管理系統中進行登記,賦予納稅人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專用號碼,并要求納稅人將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號永久地展示在網站上,不得刪除。稅務機關應有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并嚴格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

(2)建立電子報稅制度。納稅人按期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數據傳輸形式直接將各類申報資料發送給稅務機關,并接收回執和通知。稅務機關收到申報資料后,經過電子審核、計稅、劃款、入庫并將回執發送給納稅人;建立電子賬本,納稅人保留接收的電子訂單、信用卡與發貨記錄等,對其網絡交易的業務進行單獨核算。

(3)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電子商務的發展,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交易的稅收征管,可以考慮使用電子商務交易的專用發票。每次通過電子商務達成交易后,必須開具專用發票,并將開具的專用發票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往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同時,納稅人在銀行設立的電子賬戶必須在稅務機關登記,并應使用真實的居民身份證,以便稅收征管。

(4)確立電子賬冊和電子票據的法律地位。隨著電子商務交易量的不斷擴大,給稅務稽查帶來的困難也越來越大。目前的稅務稽查只能以有形的紙質賬簿、發票等作為定案依據,顯然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確立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確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等形成的數據電文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稅收征管法》、《會計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應盡快予以明確,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

(5)強化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稽查。開發相關軟件,設計計算機稅收監控系統,自動搜集納稅人的信息資料,按照稅務稽查的需要進行歸類整理和儲存,對納稅人進行信譽等級評級。

(四)加強國際間稅收協調與合作。

產生電子商務避稅問題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聯網上經濟活動的高度流動性與各個國家之間信息不對稱之間的矛盾。一方面,今后的國際稅收協調應不局限于消除關稅壁壘和對跨國公司的重復課稅,而且應當要求各國稅務當局在有關方面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另一方面,國際間的稅收協調應尋求在總體稅制上包括稅收原則、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的國際協調一致。我國應積極參與電子商務稅收理論與政策、原則的國際協調,在進行國際稅收協調過程中,應堅持國家稅收并尊重他國稅收,堅持世界各國共同享有對互聯網貿易平等課稅的權利,尊重國際稅收慣例。在維護國家和權益的前提下,謀求能被有關方面接受的稅收對策。

(五)形成協稅護稅網絡,加強隊伍建設。

篇2

第二條納稅人應加強印花稅應稅憑證的管理,統一設置《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附件1),保證各類應稅憑證及時、完整、準確地進行登記;應稅憑證數量多或內部多個部門對外簽定應稅憑證的單位,要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應稅憑證登記管理辦法。有條件的納稅人應指定專門部門、專人負責應稅憑證的管理。

印花稅應稅憑證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保存十年。

第三條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采用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繳納的期限為一個月。采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的納稅人應事先告知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繳納方式一經選定,一年內不得隨意改變。納稅人應定期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

第四條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稅源特征,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由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第五條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下達《印花稅核定征收通知書》(附件2)。納稅人對核定有異議的,可向上一級地方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第六條對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按下列標準核定計稅依據:

(一)購銷業務:

工業生產企業,按銷售收入80-13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按照“購銷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商業流通企業,按銷售收入50-8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按照“購銷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房地產業,按照銷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征收印花稅。

(二)加工承攬業務:按加工或承攬收入8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加工承攬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三)建設工程勘查設計業務:按收取費用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四)建筑安裝工程承包業務:按承包金額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五)財產租賃業務:按租賃金額8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財產租賃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六)貨物運輸業務:按運輸費用6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貨物運輸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七)倉儲保管業務:按保管費用8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倉儲保管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八)借(貸)款業務:按借(貸)款金額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借款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九)財產保險業務:按保費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財產保險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十)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業務:按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取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技術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

(十一)產權轉移業務:按取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征收印花稅。

第七條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認定期限為兩年。在此期間確有特殊原因需要重新認定的,可向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八條無論采取本辦法規定的何種印花稅繳納方式,納稅期限均為一個月,納稅人應于次月十日前辦理納稅申報,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篇3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取水許可證,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前款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電站等。

第三條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領取水許可證和免征水資源費:

(一)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m3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000m3以下取水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四)為農業抗旱、維護生態與環境、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四條根據取水許可管理權限的規定,按照“誰發證、誰收費”的原則,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負責征收。水利部授權流域管理機構發放的取水許可證的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的水資源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

第五條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制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

(二)與全省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統籌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開發利用,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

(四)充分考慮不同產業和行業的差別。

第七條根據我省水資源的分布情況和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將全省劃分為兩個類區,并按不同行業對水資源費的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水資源征收標準(見下表)。

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征收的標準另行制定。

福建省水資源費征收標準

水源

標準

取用水類別

地表水

地下水

除城鄉自來水企業外

取用地下水

城鄉自來水企業取用地下水

自來水公共管網

覆蓋區域

自來水公共管網沒有覆蓋的區域

超采區

限采區

一般區域

水力發電取用水

0.008

火力發電貫流式

冷卻取用水

0.006

城鄉生活取用水

一類區

0.06

按其取用水用途,比照當地自來水公司分類到戶價格水平

0.50

0.25

0.15

二類區

0.05

工業

取用水

一類區

0.08

二類區

0.07

除工業取水之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取用水

一類區

0.12

1.20

0.60

二類區

0.10

備注:

1、工業取用水包括火力發電閉式冷卻等取用水;

2、表中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的計征單位為元/千瓦時,其它的計征單位均為元/立方米;

3、一類區為福州、莆田、泉州、廈門、漳州市;二類區為龍巖、三明、南平、寧德市;

4、對處于海水與淡水交界處的火力發電企業,按用水量的實際淡水消耗量征收水資源費,其中淡水比例的界定,由省水利廳組織論證確定。

地熱水、礦泉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

單位:元/m3

取用水類別

標準

公共澡堂、溫泉水廠

0.50

居民等非經營性用戶

0.90

桑拿、賓館等經營性用戶

2.00

溫泉保護區內低溫水(<40℃)

0.30

礦泉水

生產、經營性用戶

1.50

居民等非經營性用戶

0.60

第八條凡是由水利工程供水的,水資源費在水利工程環節征收,由水利供水工程管理單位統一繳納水資源費,價格主管部門在核定水利工程水利價格時應當將水資源費納入水利工程供水價格中。

第九條水資源費按省級有權機關制定的收費標準和實際取用水量計征。

水力發電取用水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按實際發電量計征。

第十條嚴格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裝置符合計量要求的量水計量設施,未按規定裝置量水計量設施或者未及時更換已損壞量水計量設施的,按工程設計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設備銘牌額定流量全時程運行計征繳納水資源費。

第十一條水資源費征收單位確定水資源費繳納數額后,應當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送達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應繳納水資源費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在接到繳費通知書之日起的7日內,按照繳納通知書要求和收入級次填寫一般繳款書就地繳庫。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對應當征收而不征收或者未足額征收、擅自減免水資源費等違反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規定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征收并全額繳同級財政。

第十二條水資源費征收單位應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并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及標準;征收的水資源費實行收支兩條線,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建立健全票據的領、用、存、銷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水資源費實行分級征收、總額分成。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資源費,省級財政分成80%,征收所在地市、縣級財政各分成10%;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資源費,設區市級財政分成80%,征收所在地縣級財政分成20%;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資源費全額留歸同級財政。

第十四條征收的水資源費應當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部門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于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水資源費的使用范圍:

(一)水資源開發利用的重點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水資源信息化建設;

(二)水資源管理、保護,水功能區管理,水資源質量監測;

(三)節水型社會建設,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

(四)重點水源工程建設,農村飲水工程建設,水源涵養工程建設及生態公益林補償。

第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從征收的水資源費中,按不高于征收總額5%的幅度內,安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資源費征管業務費。

第十七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向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報送年度水資源費征用情況。各級價格、財政、審計、監察、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定期檢查和監督水資源費征收、管理、使用等情況,發現違法和違規行為,應及時進行查處。

第十八條地熱水、礦泉水的水資源費標準按本辦法規定的征收標準執行;地熱水、礦泉水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暫時授權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分清職責、統一管理的原則確定相關部門負責此項工作。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和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篇4

第二條 生產、銷售電力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電力產品增值稅納稅人,并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第三條 電力產品增值稅的計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價外費用是指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在目錄電價或上網電價之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性質的費用。?

供電企業收取的電費保證金,凡逾期(超過合同約定時間)未退還的,一律并入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

第四條 電力產品增值稅的征收,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以下征稅辦法:?

(一)發電企業(電廠、電站、機組,下同)生產銷售的電力產品,按照以下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1.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按照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或具備一般納稅人核算條件的非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計算方法計算增值稅,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不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且不具有一般納稅人核算條件的非獨立核算的發電企業生產銷售的電力產品,由發電企業按上網電量,依核定的定額稅率計算發電環節的預繳增值稅,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向發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計算公式為:?

預征稅額=上網電量×核定的定額稅率?

(二)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實行在供電環節預征、由獨立核算的供電企業統一結算的辦法繳納增值稅,具體辦法如下:

1.獨立核算的供電企業所屬的區縣級供電企業,凡能夠核算銷售額的,依核定的預征率計算供電環節的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能核算銷售額的,由上一級供電企業預繳供電環節的增值稅。計算公式為:?

預征稅額=銷售額×核定的預征率?

2.供電企業隨同電力產品銷售取得的各種價外費用一律在預征環節依照電力產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三)實行預繳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按照隸屬關系由獨立核算的發、供電企業結算繳納增值稅,具體辦法為:?

獨立核算的發、供電企業月末依據其全部銷售額和進項稅額,計算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并根據發電環節或供電環節預繳的增值稅稅額,計算應補(退)稅額,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補(退)稅額=應納稅額-發(供)電環節預繳增值稅額

獨立核算的發、供電企業當期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或應納稅額小于發、供電環節預繳增值稅稅額形成多交增值稅時,其不足抵扣部分和多交增值稅額可結轉下期抵扣或抵減下期應納稅額。?

(四)發、供電企業的增值稅預征率(含定額稅率,下同),應根據發、供電企業上期財務核算和納稅情況、考慮當年變動因素測算核定,具體權限如下:?

1.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發、供電企業增值稅預征率由預繳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所在地和結算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共同測算,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

2.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發、供電企業增值稅預征率由省級國家稅務局核定。?

發、供電企業預征率的執行期限由核定預征率的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的變化情況確定。?

(五)不同投資、核算體制的機組,由于隸屬于各自不同的獨立核算企業,應按上述規定分別繳納增值稅。?

(六)對其他企事業單位銷售的電力產品,按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

(七)實行預繳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取得的未并入上級獨立核算發、供電企業統一核算的銷售收入,應單獨核算并按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

第五條 實行預繳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以外的其他貨物和應稅勞務,如果能準確核算銷售額的,在發、供電企業所在地依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不能準確核算銷售額的,按其隸屬關系由獨立核算的發、供電企業統一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六條 發、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發電企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銷售電力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電力上網并開具確認單據的當天。?

(二)供電企業采取直接收取電費結算方式的,銷售對象屬于企事業單位,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屬于居民個人,為開具電費繳納憑證的當天。?

(三)供電企業采取預收電費結算方式的,為發行電量的當天。?

(四)發、供電企業將電力產品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為發出電量的當天。?

(五)發、供電企業之間互供電力,為雙方核對計數量,開具抄表確認單據的當天。?

(六)發、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以外其他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發、供電企業應按現行增值稅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實行預繳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實行預繳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在辦理稅務開業、變更、注銷登記時,應將稅務登記證正本復印件按隸屬關系逐級上報其獨立核算的發、供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獨立核算的發、供電企業也應將稅務登記證正本復印件報其所屬的采用預繳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二)采用預繳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在申報納稅的同時,應將增值稅進項稅額和上網電量、電力產品銷售額、其他產品銷售額、價外費用、預征稅額和查補稅款分別歸集匯總,填寫《電力企業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傳遞單》(樣式附后,以下簡稱《傳遞單》)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確認后,按隸屬關系逐級匯總上報給獨立核算發、供電企業;預征地主管稅務機關也必須將確認后的《傳遞單》于收到當月傳遞給結算繳納增值稅的獨立核算發、供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三)結算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應按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統一規定,匯總計算本企業的全部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應補(退)稅額,于本月稅款所屬期后第二個月征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實行預繳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發、供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對其所屬企業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申報不實,一律就地按適用稅率全額補征稅款,并將檢查情況及結果發函通知結算繳納增值稅的獨立核算發、供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獨立核算發、供電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收到預征地稅務機關的發函后,應督促發、供電企業調整申報表。對在預繳環節查補的增值稅,獨立核算的發、供電企業在結算繳納增值稅時可以予以抵減。

第八條 發、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產品,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管理規定領購、使用和管理發票。

第九條 電力產品增值稅的其他征稅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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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稅局、財政廳制定的《關于促進私有房屋租賃市場發展的若干稅收政策的請示》已經省政府同意,現批轉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于促進私有房屋租賃市場發展的若干稅收政策的請示福建省地方稅務局、福建省財政廳(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全文省政府:

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發展,私有房屋租賃市場日趨活躍,由于房屋租賃收入涉及稅種多、稅負重,納稅手續復雜,導致計稅租金收入申報不足,私有房屋租賃稅收流失仍較嚴重。為切實加強私有房屋租賃稅收征收管理,促進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為簡化納稅手續,減輕稅負,對私有房屋租賃所取得的收入實行綜合征收率征收的管理辦法。居民個人將私有房屋租賃取得的租金收入依次按10%綜合征收率繳納稅費(每次原則上按月計征稅費)。居民個人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給他人的,以轉租收入依次按7%綜合征收率繳納稅費。

二、綜合征收率包括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的營業稅、房產稅、教育費附加、社會事業發展費、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港、澳、臺胞及外籍人員出租和轉租私有房屋應交各項稅費也分別按綜合征收率10%和7%征收。印花稅、土地使用稅仍按現行規定征收。綜合征收率具體各稅費分拆比例附后。

三、出租人租賃私有房屋必須按規定到房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使用稅務機關監制的統一發票,按實辦理納稅申報。對申報的租金收入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當地出租房屋的租金水平核定征收稅費。

出租人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或者匿報房租金額,以及變相收取租金或其他額外費用未如實申報納稅的,不得享受綜合征收率優惠,主管地稅機關應按稅法規定給予補稅罰款。

四、私有房屋出租人在外地(房屋所在地以外)無法按期申報納稅的,應委托承租人代扣代繳稅款;對出租人在外地未按規定期限委托承租人繳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確定由承租人代扣代繳。

五、居民個人利用私有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所持營業執照列明的法人代表和房屋產權證產權所有人、戶口簿戶主姓名相符,或經營者屬于房屋產權人直系親屬的,屬于自營行為的,不征私有房屋租賃稅收,但房產稅仍應按房產余值征收。對以聯營等名義出租房產,不承擔經營風險、取得固定收入的,應按規定征收私有房屋租賃稅費。

六、私有房屋租賃稅收可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閩政辦〔1996〕57號《福建省地方稅(費)款委托代征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實行委托代征。

七、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私有房屋租賃稅收具體征管措施。

八、上述規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在福州市區試行。

以上意見妥否,請示復。

附:

各稅費分拆比例

一、出租收入按10%綜合征收率

稅種                  比例    二、 轉租收入按照7%征收營業稅23%

營業稅                59%         基礎設施建設附加費    1%

房產稅                47%         個人所得稅            28%

個人所得稅            25%         城市維護建設稅        4%

城市維護建設稅        2%          教育費附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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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收實踐;啟示

美國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實踐曾歷經三個階段,每一個階段的發展實際上就是一個延續與摒棄的過程,而且與當時的電子商務發展特征息息相關。在綜合考慮了電子商務賣家與實體店賣家的利益關系、州際與州內貿易的平衡點、行政干涉與司法判斷等的制衡力等諸多因素,最終使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實踐走上了一條健康科學的發展道路。在現行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制度下,小小電商的創新與創造能力得到了保護,大電商的貿易行為也進一步規范化了,甚至還大大提高了政府的稅收進賬。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發展實踐活動給我國稅收制度的發展有著極大的借鑒與警醒作用。充分吸取了美國電子稅收征管的理論精華與實踐經驗之后,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與實際情況,相關部門將更好地發展與完善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制度。

1 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時代的開始

從2000年開始,美國電子商務與各州的稅收系統所產生的矛盾一發不可收拾,主要表現為網商代收、代繳消費稅這一問題。當時,網商與美明尼蘇達州州政府訴訟后敗訴,最終企業破產。這一著名事件的發生意味著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時代的正式啟動,電商不再免稅了。

(一)美國普通交易稅的征收流程

在美國,消費者在實體店購買東西時要繳納一定的州銷售稅。這一筆稅收款項由商店代收并統一交由州政府。當然,每個州對銷售稅有不同的規定,還制定了各自不同的免銷售稅的法律規定。

(二)美國電子商務承擔稅負后出現的征管困境

網購或郵購某個商品時,承擔銷售稅的個人根本不存在,州政府幾乎不要求它們納稅。這種情況使得遠程賣家與個人把納稅也視為是一件可有可無的事情。久而久之就會出現這樣的結果:在某個州有實體店的電子商務賣家必須代收消費稅,但在其他州卻并沒有這項規定。

(三)電子商務飛速發展后出現的稅收流失問題

由于消費者對網絡購物的熱衷,美國州政府損失了大量的銷售稅。銷售稅本身是州與地方稅收最大的一筆財政收入,幾乎占了所有稅收的三分之一之多。對于網購造成州政府損失的稅收增多這一問題開始出現較大的爭議。比如全美州長協會與各州政府表示,因為互聯網購物的增加,2003年政府損失了200多億美元的稅收。對此,不少經濟學家表示了懷疑,并指出若是強制征稅根本無法抵消因迫使消費者或零售商遵守納稅法律而造成的問題與成本。

2 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實踐對我國的啟示

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情況與我國國情不符,不能完全借鑒過來,但在征稅的趨勢與相關細節上還是有可取之處的。

(一)電子商務稅收征收應牢牢記住其目標: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

在互聯網的推動下,電子商務勢必產生并積極促進經濟的發展與改造。以互聯網為平臺,電子商務出現了B2B、B2C、C2C等形式,原先沒有參與到經濟活動中的消費者也開始積極參與到電子商務活動中,由消費者轉變為商人。比如,很多人通過互聯網開始創業,這種新的創業形式與就業模式需要國家通過積極的法律政策來鼓勵。然而,電子商務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互聯網技術本身也在發生變革,這對社會生活乃至我們的行為模式都將產生極大的影響,可見互聯網對商務的影響也還不夠成熟,國家勢必要鼓勵這樣的商務模式不斷地進行自主創新,為經濟發展或轉型提供新思路。

(二)實施電子商務稅收征收的同時不忘對中西部不發達地區的扶持

我國東部為經濟發達地區,中西部則是發展中地區。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上也得借鑒美國法律規定,禁止地方政府對未達到一定規模、在本地區實體機構或者與本地區沒有密切聯系的其他地方電子商務征收稅務。當然,考慮到我國東部地區的電子商務行業明顯多于西部地區,稅收征管辦法要在扶持中西部地區的同時抑制東部地區的“反輸血”現象。

(三)建立個人申報制度與代收、代繳制度

2010年我國頒布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這項管理辦法的頒布將網上虛擬賣家與實體組織、個人進行了一一的對應。網絡交易主體也實行了實名制,這使得個人的納稅主體申報變成了現實。就C2C網絡交易形式來說,個人納稅主體申報制度使得對個人電商進行合理征稅變成了現實。稅務機關為個人注冊的電商建立了納稅主體申報檔案,由個人電商申報上繳稅務。

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實踐得到了巨大的發展,無論是在理論研討還是具體運用上,甚至在司法與行政權力制衡上,都取得了較大的成果。這對于我國電子商務盛行一時的今日而言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完全可以將其借鑒過來,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了科學合理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辦法,促進了電子商務的發展,也推動了地方的和諧發展,更令地方稅收增收變得更加合理。當然,對電商實施合理的稅收征管也是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途徑。

參考文獻:

[1]劉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的問題及對策[J].決策與信息(財經觀察),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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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推行重點行業重點稅源分類管理的措施

基于上述經過調研發現的問題,2009年初,我局對于如何有效開展企業稅源征收管理工作進行研究與探討,制定了切實可行的改進措施并在實際的重點行業稅收征管中予以貫徹執行。

(一)健全企業管理體系,實行重點行業的集中專業化管理

為加強稅源管理部門與各部門之間的管理、規范管理員的行為,我局經過研究,基于我縣企業發展現狀制定了一系列的稅收管理政策:《稅收日常檢查管理辦法》、《稅務執行管理辦法》、《管理員責任追究管理制度》等。通過制定《簡化辦稅、優化稅務的通知》、《改革稅務服務管理模式辦法》等制度,簡化了辦稅的程序,強化分局、業務科、服務廳之間的銜接。基于縣域經濟發展狀況及企業現狀,為利于加強對企業進行長期有效的管理,而對煤炭、房地產、建筑業等進行“一戶制”的單檔建案。依據合理的分析頻率,對重點行業每季度進行一次全面的稅收分析。

(二)理清納稅人的具體情況,核實企業重點行業、重點稅源稅收征管稅基

重點行業、重點稅源稅收征管工作的核心就是對各種稅基的管理。2008年,我局在對稅收征管的現狀進行調研時,就針對企業稅收征管工作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依據納稅人的不同特征,對全縣的435戶納稅人進行劃分,對全縣范圍內的納稅人進行全面的理清:對全縣范圍內的納稅人進行全面的理清:按經營規模的大小將納稅人分為一般企業和重點稅源企業;按照繳納增值稅的情況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企業。經過一系列的工作,將全縣的納稅人的具體情況予以理清,進而核實稅收征管的稅基,這樣就為貫徹實施企業稅收征管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

(三)有效利用財務管理數據,強化稅源的動態監管

在日常的有關企業稅收征管中,我局就十分注重財務管理數據信息的采集與分析。實行重點行業、重點稅源稅收征管的分類管理后,逐漸形成了“以重點行業重點檢查為基礎,擴大對新辦企業稅收征管納稅人的檢查比例,針對不同行業的特點加強企業稅收征管檢查,對企業稅收的真實性進行分析評估”的動態稅務管理體系。我局為加強重點行業、重點稅源的動態化管理,明確了三條工作紀律:首先保證政令的暢通化。分局要落實分類管理的各項措施,不得相互之間推卸責任。其次加強監督管理的工作。紀檢、監察在進行匯算清繳稅收征管期間對于違規違紀行為,發現與查處并行,不予拖沓;最后要制定工作計劃,按時完成任務。一定的時間內必須要完成各分項管理任務,對于未按時完成的,要查出原因追究責任。

(四)提高征、納雙方的素質,加強稅收管理力度

為加強稅收征管的監管力度,針對一些新辦企業、小規模企業中存在財務核算不規范、財務管理人員水平參差不齊等問題,我局從宣傳、培訓入手,逐步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稅收管理人員依法管理的自覺性。

1.加強企業稅收征管的分類管理宣傳力度。我局通過定期召開座談會,向重點行業宣傳新的稅收征管法律,提高稅務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做到稅法宣傳定期化、經常化舉行,使納稅人知法、懂法、守法,發揮宣傳對促進稅收的作用,引導納稅人能夠自覺納稅。

2.積極開展征納雙方的培訓力度。一是開展思想整頓。利用座談會向全局的稅收管理人員分析有關稅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統一思想,激發工作的熱情;二是加強業務培訓力度。由于企業重點稅源的稅收征管工作需要一批具有高素質的管理人員參與,因而我局采取集中化學習、不定期的抽取考試等方式,開展稅收管理人員各方面知識與能力的培訓,培養了一批既精通稅源征管政策,又能熟練掌握財務會計管理的人才。

二、實行重點企業稅源征管分類管理的成效

我縣是全省唯一實行分行業管理的:大中型企業為一分局;個體工商業戶和行政事業單位為二分局;房地產與建筑安裝企業為三分局;煤炭與交通運輸為四分局;農村稅收為五分局。通過將重點行業、重點稅源的分類管理落實于實際經濟活動中,有關企業稅收征管的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促進了企業稅收征管科學化與規范化,具體表現為:

(一)轉變了稅務管理人員管理意識

通過對財務管理人員稅收知識及能力的培訓,管理員在實施稅收征管中的主觀隨意降低,開始從經驗性管理向科學化管理轉變、從人管理思維向團隊式管理轉變,更有效地利用集體智慧,依據法律、政策等進行重點行業、重點稅源稅收征管的征納工作。管理意識的轉變有效地提高了稅務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為深化稅源管理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管理員意識的轉變促進了企業稅收征管執法水平的提高。

(二)緩解了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

實行企業稅收征管分類管理后,逐漸形成了動態的稅務管理體系。經過第三方信息的采集,逐步加強內外部信息的處理,形成可實時動態管理的信息庫。原本單一的納稅申報信息處理轉向綜合化的信息處理,解決了以往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所引發的稅收管理失效問題,有效地促進企業稅收征管工作的管理。

(三)納稅服務渠道拓寬,企業稅收收入穩步增長

行業分類管理使稅務機關在掌握同行業納稅人的服務需求上更加得心應手,通過統一的納稅評估標準,從個別行業發現同一行業中存在的一些共性問題,讓同行業的納稅人進行自查完善,將事后的查處變為事前的稅收服務,尊重與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納稅渠道的拓寬促進了企業稅收征管的精細化發展,2009年,我局分行業對435戶納稅人開展了企業稅收征管的納稅評估,其中存在問題的137戶,評估入庫稅款375萬元;15戶房地產、建筑業實行專項檢查,查補入庫稅款為78萬元。通過實施企業1收入分類管理方式,實現了我縣企業1收入的持續增長,2009年企業重點稅源的稅收征管累計入庫3064萬元,與去年同期相比增收501萬元,增幅為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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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加強稅收管理;完善征管機制

基層稅收征管是組織財政收入的第一線工作,是稅收的根本基石,受到種種條件限制,也是征管工作的薄弱環節。加強基層稅收管理,完善征管機制,解決基層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基層征管工作的重點。根據上級要求,筆者隨同有關人員深入到牡丹區21個鄉鎮(辦)、100余家企業、國稅分局、地稅分局和基層分局,對該區稅收征管工作的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認真調研,針對基層稅收工作的問題提出以下淺見。

一、稅收征管機構設置情況

根據上級文件精神,按照分稅制的有關要求,該區設置國稅分局和地稅分局,隸屬菏澤市國稅局、地稅局管理。區國稅分局下轄9個基層管理分局和一個稽查局。具體管轄區域為:城區管理分局負責區直、四城辦事處企業和轄區內的個體工商戶;其他農村分局交叉管轄2-3個鄉鎮(辦)的稅收征管工作;區地稅分局下轄直屬分局、12個征收分局和一個稽查分局。具體管轄區域和范圍為:直屬分局負責征收區直單位的企業、區所有房地產開發公司和車輛運輸、出租車公司的稅收征管,其他分局交叉管理2-3個鄉鎮(辦)稅收征管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盡管各分局在稅收征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通過調研了解發現,在征管過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矛盾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管理體制不理順。在稅收征管方面,存在多頭管理的問題。一個鄉鎮(辦)、一個企業同時要面對多個稅收部門管理,比如西城辦事處竟然有5個稅收征管部門管理。多頭管理的方式弊端日益顯現:一是鄉鎮(辦)為完成稅收任務,從自身角度出發,總是想盡辦法協調好與各個稅收征管部門的關系,造成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對于企業來說,往往為了疲于應付各部門的檢查,影響了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二是由于多頭管理,各自為政,地方政府不能及時、完整的摸清自己轄管的稅源底數,了解稅收征管情況,更不用說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了。三是多頭管理易造成責任分散,任務不明確問題,從調研中,我們發現存在“誰都能管、誰都管不徹底”的現象,稅收征管中還有一定漏洞,稅收流失現象依然存在。

2.考核指標不一致。政府下達的任務指標與兩稅部門內部下達的任務不一致,往往是政府下達的指標略高于稅務部門內部下達的指標,各稅務分局一般在完成本系統內部安排的指標后,不再全力以赴地完成政府下達的任務,有稅收潛力也不去積極挖潛,甚至出現有稅不征,留作來年的基數問題,往往使政府年初簽訂的目標任務流于形式。二是易導致鄉鎮(辦)拿出更大的精力協調稅務部門關系,甚至用所謂的“政策”來督促完成區政府下達的任務。在考核的壓力下,易造成鄉鎮相互制定優惠政策,惡性競爭稅源,給鄉鎮造成了財政負擔。

3.稅源監控不到位。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鄉鎮(辦)對自己的稅源數量、分布、大小搞不準、摸不清,不知道自己到底有多少稅源,每年能征多少稅,還有多少稅沒有征收上來。二是征收部門存在應收未征或征收不到位的現象,有的還特別嚴重。在調查中發現,一個鄉鎮竟然有10余家木板加工廠未進行征稅,造成了嚴重的稅源流失。三是在城區內,市直、區直、開發區、辦事處之間稅源管轄相交叉,不是都去管,就是都不管,或者管理不到位,還存在稅收征管盲區。四是個別稅種征管不到位,例如城鎮土地使用稅,課稅對象是土地使用者,無論何種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否交納土地出讓金,都應交納土地使用稅,但是部分鄉鎮因招商引資無償提供土地,使企業逃避納稅義務,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征管中也有類似的情況。

4.稅收征管信息化還處在較低水平。近年來,我市各縣區不斷加強稅收信息化建設,稅收征管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就牡丹區而言,與一些先進區(縣)相比,還存在不少差距,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還處在初步階段,信息化管理對稅收征管支撐作用不明顯。一是稅收征管信息化科技含量不高,借助信息技術進行稅收管理的比例偏低,還達不到普及的程度。二是稅收信息網絡化水平低,地稅、國稅、銀行、工商、國土等部門沒有全部實現聯網,各自一方,相互對比程度低,交換能力差,稅收信息渠道單一,信息系統開放性差。三是大部分征管單位雖配備了計算機,但大部分僅實現系統內的簡易聯網,有的還局限于簡單的微機開票,微機的分析、比對、監控、反映等功能沒有完全發揮信息化管理還處在較低水平。

5.稅收監控體系不完善。盡管建立了社會綜合治稅網絡,但沒明確規定各協稅護稅單位的責任和義務,一些部門和單位往往從自身利益考慮,不愿意承擔協稅護稅義務;由于市場機制不完善,個人信息制度未建立,銀行結算手段落后,司法保障體系未形成,難以實現對個人收入的有效監控和制約;個別企業經營指標虛假,有意偷逃國家稅款的行為時有發生。從近年來組織的納稅情況大檢查的情況來看,部分企業存在著偷逃稅款的行為,尤其是房地產業、飲食業、服務業三大行業更為嚴重,有的企業根本沒賬,許多企業有帳不露或建有多套賬目,在上報經營成果或計算稅金時,往往使用虛假帳目,形成稅收監督真空。

6.稅收稽查力度小、處罰難。一是稅收稽查人員少、力量弱,造成稽查戶數少,稽查率低,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稅法的剛性和威懾力,助長了一些企業和個人的投機意識和僥幸心理,偷稅漏稅現象時有發生。二是法人案件處理難。一般來說,對納稅人個人的稅務違章案件比較容易處理,而對法人涉稅案件的處理往往會遇到來自地方的行政干預和社會的壓力,在案件處理上,不得不考慮社會穩定和稅源延續問題,手下留情甚至不了了之的現象時有發生。三是涉稅違法案件處罰難。稅收執法專業性較強,司法立案需要重新取證,存在一些違法案件查處遲緩、久拖不決,處罰不及時、定案不準確、執法不到位等方面的問題。

三、關于基層稅收征管工作的淺見

1.理順征管體制。統一管理,統一任務指標。對多頭管理的問題,要采取各個稅收征管部門統一檢查、統一執法。一方面可減少企業的過多應酬,另一方面各稅收部門可相互協調溝通,及時發現、解決問題,提高稅收征管質量。科學預測,積極協調,使兩稅部門內部安排的指標與政府下達的稅收任務一致。

2.加強信息溝通與管理,搭建信息共享平臺。一是加強地稅、國稅、財政、工商、銀行等部門之間的協調溝通,盡快實現微機聯網,擴大信息交流,建立統一的信息比對平臺,實現信息共享。二是信息公開。稅務征管部門要將稅收的種類、稅源、數額、稅率等每月定時向各鄉鎮(辦)公開,及時將稅收信息反饋給鄉鎮(辦),以便鄉鎮(辦)及時掌握自己的稅收進度,采取相應的措施。三是不斷推進“金稅工程”進程,大力推行使用稅控裝置,建立嚴密的防偽系統,使稅源監控方式更加科學、嚴密、規范。積極探索運用電子化實施監控管理的途徑,達到人工監控與網絡監控并行,提高監控的科技含量和水平。

3.搞好納稅評估,公平企業稅負。開展納稅評估工作是新時期強化以稅源監控管理為中心的精細化管理的重要內容和手段,是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客觀要求。對納稅評估工作,要在認真落實納稅評估辦法和操作規程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分稅種、分行業、分規模級次的納稅評估體系和行業平均增值率、平均利潤率、平均稅負率以及平均物耗能耗等評估指標體系,提高納稅評估的科學性。要有重點地篩選評估對象,認真對比分析行業總體指標與納稅人個體指標之間,企業申報納稅情況與統計的增加值、實現利潤等相關信息之間的差異,通過分析比較,摸清規律,找準問題的癥結。同時,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對涉嫌偷騙稅的企業和個人要依法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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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作為商品流通的重要手段,在我國經濟中的比重日益增加。根據《2014年中國電子商務報告》顯示,2014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突破12.3萬億元,同比增長21.3%,其中網絡購物市場交易規模達到2.8萬億,增長48.7%,其中典型電子商務企業阿里巴巴全年繳納稅金總額約109億元,而京東繳納稅金總額超過46億元。根據估算,如果美國2012年不征收電子商務交易稅,那么全美各州將放棄共計230億美元的稅收;從2013年開始,中國電子商務交易規模已經超過十萬億,如果按營業稅率(5%)或增值稅率(3%)征稅,將為國家和地方政府創造上千億的稅收。這些數字表明我國電子商務規模相對于傳統商務而言已經到了不可忽視的程度,相應的稅收征管也顯得尤為重要。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一直是國內外學者的研究熱點。Jones等(2002)指出電子商務的虛擬性以及傳統稅收方式的不適應性,其征稅問題引發了各方爭議,各國希望在不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前提下保證正常的財政收入。而后針對具體的電子商務征稅管理,Borkowski(2003)實證研究了轉移定價與電子商務征稅的關鍵環節;James等(2004)分析了電子商務消費稅征管方法;Murphy(2012)認為電子單證系統可以自動傳遞發票,在移動設備上就能處理發票信息,為電子商務稅收發票信息帶來較高的透明度。閻坤等(2001)指出電子商務的無國界性使得稅收征管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國際協調與合作,而中國應加強這方面的研究和參與國際交流。李智敏等(2009)分析了電子商務對我國稅收帶來的沖擊,從而提出了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方案。楊怡(2011)回顧了國內外關于電子商務是否應該征稅及怎樣開展征稅的研究結果,總結了主張免稅、開征新稅種和納入現有稅收制度等主要觀點。王鳳飛(2012)認為電子商務給傳統稅收征管體制、稅收原則、稅收要素等帶來了挑戰,可從信息不對稱理論、宏觀層面、微觀層面制定相關政策和措施。李建英(2014)等分析了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模式的基本思路和原則,構建了以“資金流”控制為主的稅收征管模式,并完善了相應的實施保障體系。謝波峰(2014)從適用性、消費課稅轉型、利于經濟和商業發展、稅收優惠等角度提出了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建議。劉錚(2014)認為有必要借鑒國際經驗,深化稅收政策改革,構建科學、合理的電子商務稅收平臺。現有研究使各界認識到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特殊性和艱巨性,應該補充和完善傳統稅收政策。但由于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還涉及技術手段以及消費者觀念等,需要利用全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對電子商務開展稅收征管,深入分析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參與主體和具體流程,創新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機制。2012年11月,國家發改委批準重慶、南京、杭州、深圳、青島等五個城市成為開展電子發票的首批試點城市,展開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政策的探索和研究。本文總結了重慶市試點項目組的相關研究成果,借鑒了境外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經驗,進而以電子發票為征管工具構建了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架構,設計了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機制,并提出了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建議。

二、境外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經驗借鑒

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其開放性和流動性給世界各國(地區)稅收帶來了沖擊和挑戰,電子商務造成的稅收流失也越發嚴重。無論發達國家(地區)還是發展中國家(地區),都基于本國(地區)經濟利益的考量,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持有各自的觀點和立場,部分國家和地區已經進行了相應的征稅實踐,形成了如下經驗。

1.確立電子商務征稅稅制

一是世界各國普遍認同稅收中性原則,充分肯定了對電子商務征稅的觀點。絕大多數國家規定了商品銷售和勞務收入等征稅范圍,包括軟件、音像制品、游戲等在線數字產品(除美國外)。例如,美國大多數州及許多城市的政府向電子商務消費者征收地方銷售稅;印度于1999年規定,對在境外使用計算機系統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國公司支付的款項,均視為來源于印度的特許權使用費,在印度征收預提所得稅(武漢市國際稅收研究會課題組,2015)。二是世界各國將電子商務稅收納入現行課稅范圍,并未開征諸如“現金流量稅”“比特稅”等新稅。歐盟于1998年發表了《關于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決定對成員國居民網購商品或勞務的行為一律按20%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又于2003年規定非歐盟居民企業,不管是向歐盟企業提供電子商務,還是向歐盟個人消費者提供電子商務,都要繳納增值稅。歐盟主要是拓展了增值稅制,平衡了歐盟居民企業與非歐盟居民企業之間的稅收負擔。

2.建立電子發票制度

電子發票在電子商務征稅中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性。歐盟、新加坡以及中國臺灣地區都在應用電子發票,為了進一步擴大其實施范圍,各國(地區)稅務部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強化電子發票的推廣使用。2004年1月1日,歐盟《電子發票指導綱要》正式生效實施,建立起了適用于歐盟內部市場的統一發票開具平臺,極大促進了發票從紙質向電子化過渡。新加坡的電子發票工程在2006年啟動試點,2008年開始向經營者全面推廣應用電子發票系統,并于當年11月實現全面覆蓋。中國臺灣地區采取“自愿試點、分步推進、政府配合社會”發展電子發票,以社會力量為主建設的加值服務中心;經稅務機關核準,采取對外租賃的方式提供電子發票服務,并收取相應費用;納稅人利用加值服務中心可以獲得發票匯集、分析利用等加值服務。

3.選擇合理的征稅方式

傳統紙質發票征稅的關鍵環節是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主要涉及發票申領、開具、接收、查驗、抽獎、兌獎、歸集、核銷入賬等業務流程,由于部分稅收征管的特殊性,又出現了代扣代繳和委托代征等方式。針對電子商務稅收的特殊性,境外大多采取代扣代繳方式,在交易支付環節進行稅款的征收。例如,美國規定電子商務企業向消費者收取消費稅,然后由電子商務企業所在州的州政府向電子商務企業征收地方銷售稅;但當電子商務企業與消費者位于不同州的時候,要求電子商務稅收由消費者所在州征收,電子商務企業有代收代繳該稅的義務。歐盟成員國開發了一款集電子商務和自動扣稅于一體的軟件,自動分離購物款和稅款,將購物款劃到公司賬戶,稅款劃到稅務部門。

4.制定電子商務稅收優惠政策

電子商務能夠促進消費、增加就業、鼓勵小眾創業和大眾創新、降低流通成本、帶動相關行業的發展,從而促進經濟發展,最終增加政府財政收入。因而,世界各國都在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出臺一些保護和扶持政策。例如,美國為了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多次延緩對在線數字產品進行征稅;歐盟對電子商務企業年銷售額在10萬歐元以下的非歐盟公司免征增值稅;日本給予年收益低于100萬日元的網店免稅優惠政策。

三、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機制設計

1.電子商務稅收的電子發票征管架構

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與2011年7月的《中國電子發票藍皮書》認為電子發票是指交易主體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由稅務機關賦碼,通過稅務機關電子發票管理系統或其他電子方式開具、傳輸和接收并反映收付款的電子憑證。項目組認為,電子發票是發票的新型電子載體,由稅務機關進行電子賦碼和電子簽名,并統一發放使用,通過網絡加密存儲、開具和傳輸,能真實反映一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勞務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的活動,可作為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以及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電子發票具有合法性、真實性、統一性、全程無紙化、可追溯性、不可抵賴性等特征,天生吻合了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項目組采用電子發票對電子商務進行稅收征管,主要以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為中心(具體架構如圖1所示),前端連接電子商務平臺,延伸至電子商務企業(B店和C店)以及消費者;后端連接銀行或第三方支付平臺、會計系統、金稅三期系統以及金庫系統,并與認證中心相連。

2.電子商務的納稅主體類型

按照電子商務交易模式類型,納稅主體主要分為B2B經營者、B2G經營者、B2C經營者、C2C經營者等,本文主要對B2C經營者、C2C經營者等納稅主體予以說明。一方面,B2C經營者是在電子商務平臺注冊的企業或公司,一般需要進行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這類交易的過程可追溯,納稅證據便于收集,交易量大,單筆交易額較低,但是由于C方客戶群數量巨大,所以累計交易額不容忽視。另一方面,C2C經營者是在電子商務平臺進行虛擬注冊的個人,少部分已經進行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大部分是沒有進行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的。雖然其交易的規模較小,交易金額較低,但是交易頻繁,累計交易額仍不容忽視。

3.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主要流程

利用電子發票對電子商務征稅的業務流程涉及發票申領、開具、接收、查驗、抽獎、兌獎、歸集、核銷入賬等環節。在征管架構圖中,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要求納稅人進行虛擬注冊或臨時登記,能夠為受票人提供發票查驗、核銷、入賬等功能,為消費者、稅務、工商、海關、銀行等部門提供聯網查詢發票信息的功能,滿足受票人驗證發票信息真實性需求,支持多樣化的查詢渠道接入,減少虛假發票、大頭小尾票等情況的發生。此外,還能提供財務軟件將電子發票轉換為電子憑證的通用接口,方便消費者獲取發票后簡單、快捷、安全的進行入賬報銷。總之,該架構可以從全數字化角度加快發票的流通,消滅紙質發票,降低交易成本;同時,采用統一的數據標準,使用PKI技術簽名和加密,從而保證電子商務交易和稅收征管各方的信息流、商流、資金流能夠無障礙地交換和應用。

4.電子商務稅收的委托代征方式

項目組認為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作為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的資金結算子平臺,利用銀行或第三支付機構對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應納稅款進行委托代征,更能適應當前電子商務稅收的客觀現實。具體方式為稅務機關與銀行簽訂委托代征書,將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作為稅收的委托代征人,監控與管理電子商務平臺、電子商務企業與消費者等三方的交易資金信息,將支付體系作為稽查、追蹤和監控交易行為的手段,把握整個稅收的關鍵和核心環節。該委托代征方式還可以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整合電子商務企業的基本信息和資金流信息,可以擺脫交易分散化困境,簡化稅收征稅流程,有效分配各級財政收入,解決目前電子商務稅收流失和高成本問題。

四、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建議

以上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機制取得了良好的試點成效。如“豬八戒網”的交易采用傳統發票和電子發票并存的辦法,每月開具3000~5000張發票,從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開具電子發票3381張,其中自開電子發票1886張,代開電子發票1495張;同時,珠海魅族手機從2014年11月24日至2015年2月5日開展電子商務,共開具電子發票98107張,開票總額約1.48億元。結合試點情況與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提出如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建議。

1.完善電子商務稅收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

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和發展現狀以及未來趨勢,盡快形成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體系,填補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律制度空白。一是制定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辦法。這些稅收征管辦法主要包括:《電子商務稅收征收管理辦法》《電子發票管理辦法》等,明確電子商務的納稅主體、稅務登記、課稅對象、稅種、納稅流程、征管機構、稅務檢查、法律責任等系列問題。二是補充和完善其他法律制度。深入分析電子商務應用電子發票的業務處理流程,結合網上開店的實際交易環節,修改完善《稅收征管法》《發票管理辦法》《電子簽名法》等現行法律制度與電子商務征稅不相適應的地方,在電子簽名、會計賬簿、發票管理等方面做出相應調整。三是修訂增值稅法和營業稅法。可以將電子商務納入此次增值稅的擴圍之內,對通過網絡進行交易的所有產品(包括有形產品和數字產品)統一征收增值稅,以解決直接電子商務課稅對象性質模糊的難題。

2.建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信息平臺

基于電子商務的虛擬性和無紙化,需要構建綜合稅收征管信息平臺,以電子發票打通征稅流程。一是建立電子商務納稅主體認證中心。為確定電子商務交易的雙方,以便確定納稅人,建議由國家信息產業部牽頭,稅務、銀行、工商、公安等部門聯合建立納稅主體認證中心,通過一定的技術方案和加密技術確定唯一身份識別碼,編制納稅號,為每個納稅主體實行數字身份認證。二是推廣實施電子發票。由于電子商務交易及相關服務行為依托電子發票,稅務機關應大力推廣使用電子發票,每一筆電子商務交易在進行網上支付時自動生成電子發票,建立一個“生產商—零售商—客戶—第三方服務機構”之間能夠共同支持和使用的電子發票規則和技術平臺。

3.出臺電子商務稅收優惠政策

以培育電子商務在全球的核心競爭力和發揮拉動內需、解決就業的重要民生作用為導向,制定有針對性的電子商務稅收優惠政策,促進電子商務產業持續快速發展。首先,制定針對電子商務稅收委托代征的手續費制度,研究科學合理的委托代征/代開傭金比例,以便提高委托代征人的積極性。其次,稅收立法部門和稅務機關可以通過制定消費者抽獎制度以及擴展電子發票的中獎范圍和受眾數量、加大獎勵力度,甚至設立大獎、巨獎來激勵電子商務消費者主動索票。最后,結合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政策,按照行業、區域的不同劃分,對主動繳納稅金的電子商務平臺和企業制定合理的優惠額度和信用評級。

4.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宣傳培訓與人才培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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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家稅收 征管質量 問題及對策

2004年至2009年,我國財政整體運行狀況得到大力改觀,全國財政收入超速增長,此與我國稅收收入的快速增長密不可分。但近年我國稅收收入質量明顯下滑,其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從2004年91.55%下降至2009年的86.91%,這與我國征管質量存在的問題有關。在此,筆者對現行稅收征管質量進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措施。

一、我國稅收征管質量存在的問題

一是稅收進度存在隨意性,人為調節嚴重

我國各級稅務機關年度稅收計劃按“基數+增長”的模式確定,稅收任務完成的好壞,直接與稅務機關考核及獎勵掛鉤,但在實際征收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出入,導致人為調節稅收進度的現象時有發生。如2008年度,我國其中16個省中的62個縣級國稅部門,就違規向169戶企業提前征稅或多征稅款23.4億元,以及向71戶企業延期征收稅款130.92億元。

二是稅收收入不實,虛增現象存在

我國一些地方政府為完成,甚至超額完成上級下達的稅收考核目標,將考核任務從上而下層層加碼,到縣鄉時也不堪重負。縣鄉政府官員面對嚴重脫離實際的稅收增長率,將個人政治前途放在首位,不惜代價進行指標造假,確保稅收收入基數,導致虛增稅收現象的發生。如山東省荷澤市某縣2006年下達各鄉鎮“三稅”(增殖稅、所得稅和營業稅)增長考核指標高達47%,而鄉鎮只能采取“空轉”進行虛增稅收收入,據估算虛增稅收占該縣財政總收入30%-40%。

三是稅收征管不力,稅收流失嚴重

近年我國稅收征管不力,稅收政策亂用、減免無度等現象時有發生,使國家稅收流失嚴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資企業可以享受基本稅15%及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但一些地方政府卻實施至“十免十減”甚至倒補政策[2];2009年,審計署對我國16個省的國稅部門在2008年度稅收征管時,在抽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116戶企業,有85戶違規享受36.31億元,對44戶消費稅應稅企業測算,2007和2008年少繳消費稅116.15億元[1]。

四是稅收征管成本過高

1994年國家稅務和地方稅務兩套征收管理機構設立后,近十五年來,我國稅收征管成本大幅提高,使稅收質量明顯下降。據數據顯示,我國稅收征收成本率,從1993年的3.12%增長到1996年的4.73%,以及迅速攀升至近年的8%,增長近1.56倍。而西方發達國家僅在1%~2%范圍,其中美國長期低于1%。

二、完善我國稅收征管的對策

一是加強稅源監管,嚴防稅收流失,確保稅收征管質量

加強稅源監管是從源頭防止稅收流失,增強征管質量和效益的有效措施。加強稅務登記,完善戶籍管理制度。在實際工作中,對納稅人進行實地登記,做到戶數清楚、情況明白,加強核實納稅人依法辦理情況,及時與稅務登記人員聯系,防止漏征漏管戶的出現。強化稅源管理檢查制度。加大對稅源戶的檢查力度,堅持管稅與管票相結合,通過對納稅人發票使用情況監管,正真實現以票控稅。建立稅源管理協稅機制。以現代信息化為依托,擴大金稅工程覆蓋范圍,實施稅源戶信息資源共享,實現國稅、地稅、工商、海關等部門政策信息傳遞制度,完善協稅和護稅網絡體系,堵塞涉稅違法犯罪漏洞,提高監管效能、降低征管成本,確保稅收征管質量。

二是優化稅收政策,加強權力約束,強化稅務官員責任

稅收優惠政策促進了我國地區經濟發展,對縮小區域差距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為防范和制止一些地方政府政策亂用,確保稅收應收盡收,提升征管質量,應建立以配合產業政策、優化產業結構為主的稅收政策,實現稅收政策和產業政策的積極配合,推動不發達、貧困地區的經濟發展。在省及其以下分別成立獨立于國、地兩家的稅務稽查機構,分別在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級地方稅務局的垂直管理領導下,各自負責對國稅、地稅部門在征管中政策運用情況進行督查,對違背政策的各級稅務部門,追究其稅務官員的責任,強化稅務官員權力約束,確保稅收職能的充分發揮。

三是創新征管執法體系,嚴打涉稅犯罪活動,加大稅收執法力度

我國稅收征管存在的漏洞,是導致偷稅、抗稅、騙稅以及利用發票犯罪等涉稅行為的原因。為有效打擊和懲治涉稅犯罪行為,全面推行稅務警察體制改革,借鑒國外經驗,在我國稅務機關內部建立統一的稅務警察機構,強化稅收司法保障體系,增強稅務部門執法剛性。嚴厲打擊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尤其是對虛開和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各類可抵扣憑證的違法案件,以及騙取出口退稅等違法犯罪活動。從法制層面堵塞涉稅違法犯罪漏洞,嚴厲打擊涉稅違法行為,保障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益。

四是完善征管考核機制,提升稅收征管質量

完善的稅收征管考核機制,是提升稅收征管質量的重要保證。為杜絕一些稅務機關根據稅收計劃情況調節進度,而嚴重影響其及時性和完整性,必須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考核機制。創新稅收管理員制度,明確其崗位職責,工作目標、考核方法和責任追究,并優化管理績效監督與考核,增強稅源管理的質效。創新征管質量考核機制。各級稅務部門在深入開展調研的基礎上,按合理、科學、實用的原則,制定完善的稅收征管質量考核辦法,提升征管質量。創新稅務官員責任追究機制。嚴格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對稅收征管質量達不到標準和存在過錯行為的,嚴格追究稅務官員責任,消除稅收特權思想,不斷提升征管質量和效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