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證人的重要性范文

時間:2023-08-09 17: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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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在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其中,財產既指金錢、物資、房屋、土地等物質財富,又指物權、知識產權、債權和債務。人身關系則是與人身不可分離、以人身利益為內容、不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社會關系,括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1]同時,我國刑法所調整的犯罪客體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包括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主義經濟基礎、公民的人身權利、民利和其他權利、社會主義社會管理秩序、國防利益、軍事利益等。我國民法和刑法在對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調整上是有一定重合的。事實上,我國民法和刑法調整的都是社會關系,只是根據社會關系的重要性程度,分別運用民法或者刑法等其他規范予以調整。社會關系中的婚姻家庭、經濟秩序等社會關系一般采用民法予以調整保護,其中可能遭受嚴重侵害的,則由刑法予以保護。這樣,在婚姻關系、經濟秩序等方面的社會關系,在民法調整還是刑法調整的問題上,就可能出現法條竟合。由此可見,一個行為往往既觸犯了刑事法律,又導致民事上的損害賠償,或者行為處于民事違法與刑事犯罪的邊緣地帶。這樣,同樣的爭議事項可能既屬于民事訴訟管轄的范圍,又被納入刑事訴訟。[2]我國近年來在金融、經濟領域涌現出大量的民事違法行為,這是市場經濟發展進程中必然付出的代價。在經濟交往中,當事人往往為了實現和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對于一方當事人的犯罪行為很少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報案,特別是國家利益受損而當事人獲利的案件。而在其對民事解決的結果不滿意時,才會訴求刑事訴訟。[3]而由于當事人收集證據的局限性和刑事訴訟對證據要求的嚴格性,法院依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也只能判斷爭議事項屬于民事訴訟。例如以民間借貸為幌子的詐騙犯罪中,由于當事人持有借據等證據,在無法找到行為人時,從自身經濟利益考慮,往往持借據到法院,法院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就以民間借貸糾紛予以受理,并作出缺席判決。而在判決之后,行為人繼續隱匿,判決書也無法執行。同樣從自身利益考慮,當事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受理后認為該案屬于立案范圍,遂對行為人予以追捕。行為人歸案后,對其非法占有的故意予以供認,同時供認為逃避追捕,搬離原住處、改變原通訊聯系方式。這樣,根據公安機關掌握的證據,該案就屬于典型的刑事案件。檢察機關就該案向法院時,就會面臨一個問題就是有關該爭議事項的民事裁判對隨后的刑事訴訟是否具有既判力。

二、我國現有解決民事裁判對隨后的刑事判決影響的法律淵源

1998年4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12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同樣,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這些規定都是針對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涉及刑事案件的處理辦法。

遺憾的是,以上司法解釋只是規定了在民事裁判作出之前的作法,但是如果在民事裁判已經作出并生效后,才提起刑事訴訟,則該民事裁判在隨后的刑事訴訟中應當具有何種效力,立法和司法都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

三、解決民事裁判對隨后的刑事判決影響的設想

實踐中,由于缺乏明確規定,各地對民事裁判對隨后的刑事訴訟是否具有既判力的態度各不相同。根據筆者不完全調查,福建、廣東深圳地區都不承認民事裁判對隨后刑事訴訟的既判力,認為即使就同一事項存在民事裁判,只要該事項事實上屬于刑律所調整,就應當予以受理。而在某市某區,法院以上述98年的司法解釋為依據,認為既然法院已經對爭議事項的性質作出確定,這種定性就具有既判力,刑事審判庭在民事審判庭未撤銷民事裁判之前,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不予受理。筆者認可第一種作法,理由如下:

(一)從案件受理的角度看,民事案件受理時對證據的要求低于刑事訴訟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受理時,審查的內容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所謂實質要件,就是1.原告是否是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是否有明確的被告;3.是否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4.爭議事項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所謂形式要件就是民事訴狀中要包括以下內容:1.當事人概況;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3.證據和證據的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事實上,法院受理民事訴訟審查的內容中,不管是實質要件還是形式要件,都只是程序上的一種審查,不包括實體上的認定。而我國《刑事訴訟法》的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顯然,由于立案往往涉及到行為人的人身自由,所以在受理時除了程序審查外,還要在實體上審查是否“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要求明顯高于民事訴訟的案件受理。同時,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不像刑事訴訟中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主動收集、審查,而是由當事人提供,法院基于其客觀中立地位一般也不主動收集證據。這樣,一方面民事訴訟的受理門檻較低;另一方面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來源狹窄,因此,不能夠要求民事法官對于自己所受理的每宗案件中的刑事因素都有充分考慮而予以移送,更不能以民事法官對爭議事項已作民事裁判而排除刑法的適用。

(二)從證據標準的角度看,民事訴訟奉行優勢證據,而刑事訴訟執行排除合理懷疑的原則

近年來,有些學者開始對證據標準進行比較深入的研究和務實的探索,明確了刑、民訴訟采取不同的證據標準。在刑事訴訟中,為了證明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構成的實體要件,應采取嚴格的證明標準,僅僅證明某人可能實施了犯罪行為是不夠的,要認定其有罪或者無罪,就必須進一步得出唯一結論,要達到排除一切可能的標準。而在民事訴訟中,如果全案證據顯示某一民事法律關系存在的可能性,明顯地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盡管還沒有排除其他可能,但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法官也應當可以根據現有的證據認定這一事實。[5]很顯然,沒有理由用一種證明標準較低的訴訟對一種證明標準較高的訴訟施加既判影響。

(三)從訴訟主體的角度看,民事訴訟的主體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刑事訴訟的主體一般以國家提訟為主

在我國,民事裁判的雙方當事人都是該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除對生效裁判的抗訴外,國家不會涉入民事糾紛。而刑事訴訟則分為公訴與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國家公訴機關代表國家的利益提訟,與之前的民事訴訟在主體上具有不一致性。因此,民事訴訟和隨后的刑事訴訟中就同一事項進行爭訟的主體是不一致的,即使在民事訴訟中作為公民的方敗訴,也不意味著在刑事訴訟中作為國家公權力代表的國家公訴機關也必然無法就同一爭議事項承擔證明責任。因此,無論前訴的結果如何,都不會影響隨后的刑事訴訟,即民事裁判對刑事訴訟沒有既判力。[6]

注釋:

[1]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9-10頁.

[2]李哲:《刑事裁判的既判力研究》,載《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

[3]同上.

[4]李浩:《民事舉證責任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23頁.

篇2

關鍵詞:法務會計 法務會計訴訟支持 安然事件

中圖分類號:F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10-115-04

當今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使得經濟活動中出現大量經濟詐騙等復雜案件,單靠一個領域已不能解決所有問題。法務會計是一門涉及法律知識和會計知識的混合學科,兩個領域須相互配合才能很好地為當事人提供證據支持,也是大勢所趨。在訴訟實務中法務會計提供訴訟支持服務已被越來越多的人們所關注,世界能源巨頭安然、國內紅光實業及最近幾年發生的金融欺詐、賠償和其他訴訟案件,其中很大一部分與會計知識有著密切聯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需要專業化的法務會計專家的幫助,在提供專業的證據支持同時對法庭已經作出的判決進行判斷和分析,協助當事人決定上訴或申訴,或采取其他措施進行救濟。然而現有的企業會計準則、制度與中國相關法律、會計解釋存在明顯的差異。而這一切需要一系列法律、法規來規范調解,需要法務會計行業的管理制度、專家證人制度的建立,為認定犯罪事實提供科學依據,有利于司法機關正確科學地解決經濟糾紛,從而使訴訟活動順利公正地進行。

一、我國法務會計訴訟支持的現狀

美國安然事件給了我們很多啟示,法務會計在訴訟支持方面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在我國司法實務之中法務會計的應用遠不及西方發達國家,這個制度在我國還不成熟,存在許多的問題,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如下:

1.法務會計訴訟的宣傳、普及程度低。就相關部門人員對法務會計的了解程度做了一個調查研究,統計結果如表1。

對于這個調查研究,接受調查的對象大部分是相關從事法律和會計工作的專業人員。從統計數據可以看出,在當前的中國,法務會計這個詞并不被人們所熟知,其中48%“沒有聽說過”法務會計,比例幾乎達到一半,29%僅僅“聽說過”法務會計這個詞,只有23%“聽說過類似的業務”,但不知道是法務會計,一般都認為法務會計就是司法會計,不過是叫法不同而已,其實在國內就是司法會計。從表1可以看出,法務會計這個概念在我國并沒有得到普遍宣傳,因為以上接受調查的人員大多是相關專業人員,他們了解的都不多,更不用說普通群眾了,因此對法務會計訴訟支持的認識也就不會太深。

2.法務會計訴訟支持的理論體系不健全。我國法務會計訴訟支持的建設起步晚,理論體系不成熟,眾說紛紜,爭議不斷導致法務會計訴訟業務的實務操作沒有統一的標準,如操作規范、技術鑒定標準、法務會計專家證人資格的認證標準等。然而實踐之中又有大量需求,這就使得理論與實踐的發展有所脫節。

3.法務會計訴訟行業管理不規范。

(1)法務會計訴訟行業管理混亂。中國法務會計訴訟理論尚不成熟使得整個法務會計行業機制就不健全,行業間爭議不斷,專門從事法務會計業務的機構不統一,相應地也就沒有專門從事這個行業的專家,現在更多的是司法鑒定人員或注冊會計師在做這個業務。這就使得這個行業的主體不統一,其作出的鑒定意見的權威性就易受到各方質疑。還有就是業務范圍過于狹窄,僅局限于經濟舞弊、貪污等刑事案件,民事、行政方面很少涉獵。

(2)沒有統一的法務會計技術鑒定標準。法務會計訴訟支持業務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并非是沒有根基的,只是根基不穩,急需補充養分壯大自己。如在一些重大經濟舞弊、貪污案件中,司法部門聘請專業的會計人員進行財務調查,同時出具鑒定意見為當事人提供必要的證據支持。但是不同的機構、不同的鑒定人員按照不統一的技術鑒定標準出具鑒定意見,這讓原本不熟悉相關專業知識的審判人員和當事人更是一頭霧水,也就是“養分”不足。一旦營養不良,相應的活動就會受限制,這無疑是在浪費司法資源,也降低了訴訟活動的效率。

4.法務會計訴訟支持相關配套制度缺乏。

篇3

一、公安偵查存在之缺陷

缺陷一:同一偵查人員在同一時間段訊問不同犯罪嫌疑人。

筆者在一案的辦理中發現,在公安訊問筆錄上竟顯示出同一偵查人員在同一時間段內訊問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其違反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1].出現此問題的原因有二,一是記錄人疏忽大意填錯了時間,二是確因人員有限而導致一人在同一時間交替訊問二名犯罪嫌疑人。當這樣的證據同時出示時,給人的第一印象就是一名偵查人員辦案,造成的后果輕則是法庭上的被動,重則是證據的不被采用,倘若該證據是有罪證據的話,后果就更不堪設想了。

缺陷二:偵查人員應回避而未回避。

筆者曾經辦理過一起故意傷害案,該傷害案發生在某派出所內,民警王某正值案發現場,目睹了案發的全過程,具備了擔當證人的資格,他本不該再行使對此案的偵查職能,但他后來作為委托人委托某鑒定機關對該案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作了傷情鑒定,并向其他辦案人員提供了證言。其行為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的規定[2],應該回避而未回避。因為證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辦案人員事前既已了解案情,就有向公安司法機關作證的義務,成為案件的證人。在同一案件中,既作證人又作偵查人員,就容易先入為主,主觀臆斷,不利于客觀全面地收集和分析判斷證據,進而影響正確認定案件實事、公正處理案件。

缺陷三:證人擔任保證人。

筆者在辦理王某交通肇事一案中,經審查發現王某交通肇事后電話通知其外甥高某,并由高某駕車將王某帶至交通部門。后來,王某被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同時準許了由高某擔任王某的保證人,其做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54條的保證人必須與本案無牽連之規定。我們經審查認為,王某的該行為依法應認定為自首,那么高某就應該以證人的身份向司法機關作證。為此,具有證人身份的高某再擔任王某的保證人是欠妥的。

缺陷四:偵查實驗程序不合法。

公安機關在辦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為了查明事故雙方的責任,進行了偵查實驗,但卷里無公安局長批準材料,其行為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3].雖然偵查實驗的結果可能是真實的,但由于沒有履行批準程序,承辦人將案件退回了公安機關。因為偵查實驗是一種再現曾經發生過的偵查手段,為與過去發生過的事情達到最大限度地相同,必須保證偵查實驗過程中的程序合法,其中重要的條件之一就是嚴格履行批準手續。

缺陷五:扣押贓物、贓款不出具正式的扣押清單。

某些公安偵查人員扣押了犯罪嫌疑人的款物后,不僅未出具正式的扣押物品清單,并且卷宗中也無任何反映,甚至于連一張白條也沒有,其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 115條之規定[4].法律如此規定的目的就是加強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扣押物品等工作的監督,防止某些偵查人員出現違法亂紀現象。所以扣押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后,扣押機關必須出具詳細、確實、正式的物品清單。

缺陷六:拘留時間延長不合法。

從筆者辦案的實踐看,凡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強制措施的案件,均經過了第一次延長,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都經過了第二次延長。由于現行有關司法解釋均未對《刑事訴訟法》第69條[5]中規定的“特殊情況”予以規定,為此筆者不能確定公安機關的第一次延長是否合法,但對于約百分之九十的第二次延長,筆者認為有相當一部分是欠妥的。例如,有些案件為一人犯罪,犯罪嫌疑人的戶籍所在地為北京市且為初犯。對此情況,拘留的羈押期限應該說并不需要延長至30日,但公安機關仍進行了第二次延長,很明顯這是不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

缺陷七: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方式共用。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更是明確指出: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和保證金保證。本來由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來說,人保與錢保是不應該同時出現的,但筆者在辦案中還是發現了該現象的存在。

缺陷八: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材料不能及時送審。

筆者辦理的一起盜竊案中,犯罪事實比較清楚、證據也確實充分,但就是僅僅由于缺乏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材料而不能公訴,導致案件二次退補。甚至有些問題還被被告人或其辯護人提出,造成公訴方被動。例如在一起妨害公務案件中,由于偵查機關取證不全面,只調取了有利于一方當事人的證人證言,而未調取有利于另一方當事人的證人證言,而被告人及其人在當庭提出此項要求,并要求新的證人出庭,導致庭審的延期審理,給公訴人造成很大被動。

二、導致偵查缺陷的原因

造成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存在種種缺陷,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一)部分偵查人員的法律素質不高,法律知識儲備不足。

上述人保和錢保的共用以及偵查實驗不經批準、應回避而不回避、由證人擔任保證人的現象,筆者認為形成的主要原因就是有些偵查人員雖然認識到學法懂法的重要性,但知識儲備明顯不足。知識是素質的基礎。偵查人員法律知識的多寡,決定著其有無成熟的法律心理和觀念,對法和法律現象有無正確的看法和評價,同時也是能否依法辦事的重要條件。多數偵查人員對有關法律法規內容的掌握還是比較準確的。但是有些偵查人員對法律知識的學習不深入,對有些重要問題的理解存在嚴重的偏差。

(二)部分偵查人員證據意識不強,固定收集證據的能力欠缺。

作為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者,有些偵查人員證據意識提高明顯滯后刑事訴訟發展的要求,突出表現在收集、固定證據的效率和質量難以滿足控罪和庭審的需要。新的刑事訴訟法實行無罪推定的原則,注重對人權的保護,強調程序的合法性,對證據的要求很高,偵查機關應轉變過去有罪推定的舊觀念,改變過去以供求證、先供后證的重視口供的取證模式,突出對其它人證物證等直接證據的收集和固定,力爭使每一起案件都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上述拘留時間延長不合法的現象就表明了一些偵查人員的證據意識不強。犯罪嫌疑人在被抓獲后不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不應該成為公安第二次延長拘留期限的理由。這就要求偵查人員打破以前的辦案模式和辦案理念,不要過度追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相反的,要在其他證據的調查和取得上多下功夫,用事實和其他證據來突破其心里防線,讓犯罪嫌疑人主動交代。

(三)現行的公安偵查機關偵查體制不盡合理。

現行公安機關偵審部門合并的偵查體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刑事訴訟。由于偵查部門的考核標準多局限于破案數量和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多少,這就使偵查人員常常滿足于這兩個標準,而對案件質量則考慮較少,辦案重心明顯傾向于檢察機關審查批捕部門,因為其考核機制重點在于捕與不捕,而不在訴與不訴,更不管是否能提交審判,其是否是有罪和罪輕罪重的問題。不少偵查人員存在著只要檢察機關批捕了就萬事大吉,這樣勢必使預審業務中繼續取證、補證、深挖余罪等諸多問題就變得毫無意義,削弱了打擊犯罪的力度和準度。

(四)現行檢察機關與偵查機關的定位存在缺陷。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分別由公檢法三機關負責,但實質上卻形成了以偵查為中心的訴訟結構。在這種結構下,檢察機關承擔著訴訟風險和后果,但卻無權指揮偵查活動、影響證據的收集和固定,偵查人員擁有偵查權,收集、固定證據卻不直接承受因證據不足而造成的敗訴風險和后果。這種權利和責任的錯位,必然造成偵查人員的注意力更多地放在破案和抓獲犯罪嫌疑人,而對破案后及時、全面地收集、固定犯罪證據缺乏足夠的內在動力,尤其是一些偵查人員對檢察機關的退補意見往往拖拉、敷衍,甚至抵觸、滿不在乎。

(五)個別偵查人員維護犯罪嫌疑人權益的責任心不強。

個別偵查人員認為只要案件得以偵破,有證據能證實犯罪即可,而不是注重證據確實、充分,把案件辦成鐵案。代表國家力量的機關和個體力量的對比差異以及長期的辦案經歷,使一些偵查人員淡化了維護犯罪嫌疑人權益的意識。他們漠視甚至于毫不關心犯罪嫌疑人的正當權益,為了能“拿下”案件,他們為盡其所能達到自己的目的,從而采用一些非正當的手段、方法。這樣對于采用從表面看來只是有“濫用”嫌疑的“延長拘留期限”手段更不足為奇了。

(六)公安機關警力不足。

由于社會分工進一步細化,公安工作也隨之做出重大調整和變革,基層民警面臨更大的壓力。如:企業改制帶來的下崗失業、勞資糾紛等不斷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涉外經濟、第三產業的迅猛發展使跨國經濟糾紛增多,境內外流動人口的大量增加造成外口管理難度加大,犯罪行為的有組織化、國際化、隱蔽化、高科技化,使公安安全防范管理工作量大增等等。對公安工作而言,所有的具體工作都落在了基層民警身上。而當前我們國家警察的數量與迅速增加的刑事案件是不成比例的,為此警力不足、特別是刑事警察的力量不足,也是導致上述某些問題出現的因素之一,這也是我們必須理解的客觀原因。

三、糾正公安偵查缺陷的對策

減少公安偵查缺陷,從而提高案件質量,在現階段不可能一蹴而就,這既需要公安偵查機關增強證據意識,提高自身素質,也需要檢察機關轉變工作方式,加強與偵查機關的交流與溝通。筆者認為在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一)增強偵查人員的證據意識,提高偵查人員的取證能力。

通過開展專門的如何收集、固定證據的法律業務培訓和定期觀看庭審案例等方式,提高偵查人員以審判為中心的證據意識,通過提高偵查人員的證據意識,增強偵查人員按照庭審的要求收集、固定證據的能力。

(二)開展偵訴換位活動。

如偵訴控辯對抗賽、邀請偵查人員旁聽庭審、業務研討等,進行角色轉換,實行換位思考,通過各種形式的交流活動,引導偵查人員從公訴的角度,從符合庭審需要的角度審視偵查活動,對如何收集和固定證據有更為明確的認識,減少偵查活動的盲目性、違法性,提高在偵查活動收集證據時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三)是建立依法適時介入、公訴引導偵查機制。

建立重、特大案件定期通報,對一些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適時介入偵查活動,使整個偵查活動緊緊圍繞公訴工作展開,就偵查方向、取證標準、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具體指導,提高偵查質量和效率。

(四)建立定期案件審理情況通報制度。

公訴部門與偵查部門定期對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進行座談,總結成功之處和教訓,以便偵查工作的改進。

注釋:

[1]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2]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3]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局長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4]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對于被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分附卷備查。

篇4

關鍵詞:配電線路設計;施工管理;電力工程;用電運行;施工質量

隨著經濟發展社會建設,普通民眾的生活水平不斷提升,電力客戶對電能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多。規模的擴大,服務品質的提高,電線線路的質量也相應提升,確保電力系統安全便利的運行,同時使供電企業經濟效益得到保證。配電線路設計有著輸送和分配電力資源的責任,在電力系統之中是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在電線的安裝的過程中技術含量比較高,勞動強度大,應更加良好地去管理確立合理施工方案。

1配電線路設計概述

電力系統的作用是確保電能輸送到每一用戶的手里,它的主要構成結構有發電廠、變電廠、輸電線和配電線路等,這些部門相互間配合,再運輸到客戶家里就是銷售工作的過程。所以要確保電力系統的安全性,確保電力系統穩定運行和企業電力公司的經濟收益。配電線路是在電力系統的聯絡的血脈,城建局為了方便市政設施建設而直接將配電線路與通信線路以及其他的一些基礎管道放在一起,這種方法甚至可以說是未來配電線路設計的重點所在。它的便利通暢將直接影響全體電力供電系統,所以通過對電網系統的配置優化升級改造,可增加電網的安全性和收益。配電線路的設計一般是受各種因素影響的,所以在實際布置過程中要將步驟落實到位。先考察現場進行現場測繪,制作出路徑圖,再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導線截面、轉角和現場的測量計算,選擇線路的種類形式,列出設備清單工程預算,進行預算估測。

1.1配電線路的設備材料選擇

在對導體和設備的設計選用中,要注意符合國家規定的《電力裝置的過電壓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配電的設備由導線、避雷針、桿塔、橫擔、絕緣子、金具、拉線組成,在自然的天氣影響下對材料的考驗加大,所以說在選用材料時用重量輕、導電性強、機械強度高,還要抗腐蝕的設備材料,例如絕緣子的用處是為了使每個導線與導線截面之間絕緣。還可以用螺絲、線夾、掛板、螺釘來增加平衡拉力,增強對狂風強烈氣流的抵抗能力,增加對自然天氣的應對能力。而且國家規定在低配電壓的電線路時低于1千伏不能高于1000赫茲的頻率。在對配電裝置的絕緣水平設計的時候,要嚴格按照規定技術進行施工作業。為了保證導體設備電流長期可以大于該回路的最大持續工作電流,要選用可以承受最高的工作電壓的設備使其不會造成低于該回路的情況發生。設計線路時要進行計算驗證,按照三相短路的思路進行驗算開斷電流、多用短電流、導體和設備的熱穩定和動穩定等設備進行精確的計算驗證工作。例如用熔斷器保護電壓互感器回路時,用裝置的熱穩定和動穩定的特性計算工作。日照情況下的鋼芯線和管型導體的溫度應該小于80℃,假如裸導體的接觸面有覆蓋層的時候工作溫度是可以達到85℃的,在常規的情況下導體的工作溫度應該低于70℃。

1.2配電線路路徑的設計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客戶供電需求的發展,配電線路由原來的單一的電源結構發展成為了雙電源并行的新結構的模式,當發生故障的時候,故障的區域可以自行切斷故障路段正常的配電可以成為繼續電站供電,靈活運行設備,分段的段數越多,出故障影響的時間區域就越少,是一種投資少、見效快、安全高效、有保障的配電網。

1.3變壓器位置選擇問題

不同的地區土壤的差別對鋪設也有不一樣的要求,桿位建立時要排查地形,惡劣地形嚴重時會造成桿體倒塌、摧毀。鋪設之前要認真計算,如果不認真會造成設備成本的增加,工程的管理層管理的力度不強會造成管理上的問題頻發,工人的管理不當會影響施工進度。工程中報價員的素質缺陷等造成了工程的協議簽訂不認真失誤頻發,造成所估算的預算的成本的價值高過于實際所需要的成本的現象。對附屬設備的不重視沒有明確的標志意識,在施工的時候,會有出現一些問題,比如說施工的工地會占很大的空間,為周邊的居民和工作人員帶來很多的不便,影響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而且在施工的時候對周邊的樹林、草地、綠化有很大的破壞,不利于環保的政策。配電線路的時候往往都采用的是高壓配電線路,基礎結構是由鋼筋混凝土構成的沿線對農民的農田和池塘,果林有一定程度的損壞,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會引發不同程度的經濟糾紛。會對工期造成延誤,耽誤進度,對施工單位會有超出經濟預算的情況發生,變壓器及其高低壓線路須避開易爆、易燃、污水嚴重及地勢低洼地帶,如何處理工程中的困難,是運行管理的重要細節。在施工的過程中,工期長會造成設備和原材料的損失,要及時地修補管理,才能阻止進一步的惡化,有的工地還會出現偷盜電纜的現象,影響極其惡劣,會造成財產的損失,還延誤工期,阻礙了整個施工進度,所以施工的管理人員要制定規則,杜絕防范這樣的事情出現,建立巡邏隊阻止這樣的事情的發生。架設設備的時候原本的道路和電線路都會受到影響,造成斷水斷電也時有發生,給原住居民的生產生活造成了極大的不便。所以安全管控的問題要加強,在保證施工工期的完成的同時也要注重防火防盜的問題,保證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不受損失,對施工的現場設備質量各種材料的檢查也是必不可少的。

2對配電線進行施工管理

施工的時候,配電線的質量一定要符合規范標準,技術管理人員一定要有過硬的技術和很強的專業性,不能管理不當。施工管理既要規范施工的技術,也要對設備資料進行及時的管理,以免影響施工最后的審核程序,這就要求管理人員在管理上要解決難點和問題。追求工作的效率時也要考慮安全問題,要考慮到工作人員的安全,如果發生較大的安全問題,影響會極其惡劣,所以要按照規定安全施工,考慮天氣變化的情況,以免發生意外。設計圖紙的過程中設計的內容除要求滿足設計要求,還要考慮到設計成本的預算問題,管理人員與技術人員都要在對審查圖紙的時候不能馬虎,工程初期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對設計圖紙的理解執行,管理人員要求仔細審核圖紙內容,尋找圖紙中出現的問題并認真對待及時修正,才能保證工程圖紙的準確無誤。嚴謹的工作態度對工程進行是非常有利的。對施工的過程進行技術管理,是為了確保施工質量的提升,施工的從業人員自身不僅僅要技術過硬不拖泥帶水,在檢查的過程中也不能馬虎,對施工負責,對施工的質量負責。對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的培養,專業的綜合實力的素質提升,技術人員的技術水平對工程的進度有直接的影響。所以培養提升技術人員能力也是必備的要求,方法有參觀更大的更高級的公司交流學習進行學術技術的交流,為企業培養各種業務突出的人才。對工藝材料的進步也是管理層所需要學習的,例如對提高絕緣子運行的安全和穩定是很重要的,提升施工的技術會使懸垂串絕緣子、瓷棒絕緣子、鋼化玻璃絕緣子的損耗減少,從而減少停電、線路的運行和維護麻煩及不必要的資本投入。在施工安全管理的問題上要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規定操作進行確保施工安全的處理,現場按照相關規定完成工程的進行,以免施工中出現意外危險或埋下隱患。

3結語

在施工之前要確保圖紙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準確無誤,確保之后的施工沒有紕漏發生,一定要遵循安全科學的原則,制定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方案。技術人員提升自身的素質和專業技能,管理人員對施工的管理要創新方法要求,相互學習交流經驗尋求先進的科學措施,可以向國外學習經驗學習先進的技術,實現企業綜合實力的發展,尋求長久發展戰略,保持電力電路的正常進行,確保用戶的利益保障,確保企業利益,為社會國家集體利益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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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下面就我單位近年來的離退休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提高認識,領導重視,健全機構,齊抓共管

我單位一貫重視離退休工作,把離退休工作與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緊密聯系起來,充分認識做好離退休工作的重要性。離退休工作不僅有很強的政治性,還有很強的政策性。當前,改革不斷向深層次發展,不可避免地會觸及到人們的切身利益,也會觸及到離退休職工的利益。我單位黨政領導認識到:離退休老同志是我國地質事業發展的戰斗者和見證人,為地質事業做出過重大的貢獻,是我們的寶貴財富,絕不能當作是一種負擔。他們雖然離開了工作崗位,但仍然關心黨和國家大事,關心地質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我們只有從思想上、政治上關心他們,才能把他們的愿望和熱情轉化為對我們工作的關心和支持,轉化為提高我們工作水平、做好各項工作的精神動力。尊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關心照顧好老同志,讓他們過上幸福的晚年生活,真正體現黨的溫暖和社會主義優越性,這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隨著退休人員逐年增多,老干部工作已成為地勘單位工作的一個重要部分,直接關系著單位伍的穩定。對此我們形成了共識,做好離退休工作,不僅是為單位伍穩定做貢獻,更是實踐“三個代表”的具體表現,必須從講政治的高度,從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高度,從繼承和發展黨的事業、推進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高度去認識離退休工作,重視離退休工作。因此我們認真貫徹落實離退休工作的方針、政策,在確定各項工作總體布局時統籌考慮離退休工作;在研究制定各項改革措施時,注意照顧離退休職工的利益,使他們既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樂,又老有所教、老有所學。

由于認識正確到位,我們把離退休管理工作列入黨政工作議事日程,加大了工作力度,主要領導親自過問,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健全了組織機構,設立專門職能部門--離退休科,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把離退休黨員組織起來,成立了離退休黨支部;建起和完善職工活動中心,為老同志提供了活動場所;制定離退休管理工作制度,做到責任到位,具體到人,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做到季末年底匯報工作時必須匯報退管工作,布置工作時必須布置退管工作,檢查總結工作時必須檢查總結退管工作。離退休工作有機構、有組織、有活動陣地、有管理服務人員、有工作制度,形成了主要領導親自過問,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有關部門齊抓共管的良好機制,狠抓有關老干部工作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認真負責、深入細致地做好離退休工作。

二、落實老同志政治待遇,加強思想政治工作

離退休職工空閑時間較多,這決定了他們既需要物質方面的照顧,更需要精神方面的關懷。我們在政治生活上關心老同志,落實好他們的政治待遇。首先是按照中央文件的要求,成立了離退休黨支部,保證離退休黨支部組織健全和組織生活的正常開展。離退休支部共有黨員120名,配備了一名有能力和經驗的干部擔任支部書記,支部委員都經過黨員大會無記名投票民主選舉產生。幾年來,離退休黨支部在加強思想政治工作、促進思想觀念轉變、化解矛盾、穩定單位伍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離退休黨支部堅持過好黨的組織生活,每季度召開一次黨員大會、一次小組會、一次支委會,半年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每年“七一”都召開座談會,積極組織黨員參與大單位黨委舉辦的知識競賽等活動,組織政治學習,如:十六大精神專題學習會、《》學習會等,人手一冊《支部生活》雜志,雙職工的退休黨員加發《黨風》雜志1份,十六大召開后,向每位黨員發放《學習黨的十六大報告十個懂得》小冊子和《中國共產程》單行本,對居住外地的黨員,還將學習資料郵寄給他們。通過學習和教育管理,提高了離退休黨員的思想覺悟,轉變思想觀念,增強組織觀念,不支持不參與群眾性的。對于行動不便的老黨員,支部書記還經常上門拜訪。其次重視加強對退休黨員、退休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離退休工作是做人的工作,特別是做人的思想工作。我們注意了解和關注離退休職工的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細致地做好他們的宣傳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健全學習通報制度,及時組織學習,傳達文件,使離退休職工能夠掌握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了解國家、局、單位的新形勢。我們每半年召開一次離退休職工大會,有重要事情隨時召開,將近期上級關于離退休工作的一些文件精神如增加離退休生活費、地方社保部門增調養老金等情況通報給大家。每年大單位職代會后,我們都及時傳達會議精神,讓廣大老同志了解單位上的情況,更好的支持大單位工作。今年4月還組織傳達學習何局長在局地勘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使離退休職工認清了當前地勘工作的形勢以及改革發展的方向、思路,參加會議的近百名退休職工并展開討論,多數老同志都能認識到地勘單位體制改革勢在必行,要爭取主動,少指責埋怨,等、靠、要都不能解決問題。要提高認識,跟上形勢,確保單位伍穩定,支持在職的同志工作,支持單位領導的工作,少找麻煩,不添亂子,讓他們集中精力抓經濟建設,逐步改善地勘單位伍“一窮三舊”的落后狀況。再次是注意傾聽老同志的意見。我們每年年初均召開離退休職工座談會,大單位黨政領導參加并向離退休職工報告單位上的生產經營和發展計劃,同時認真廣泛聽取離退休同志對生產經營及單位工作的建議和意見,并且努力解決好他們提出的意見建議,讓老同志感到自己仍是單位的一分子,單位的生存發展與他們息息相關,從而更加關心和支持單位的發展。

我們深入細致做好老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化解矛盾,由于地勘工作正處在改革的重要時期,計劃經濟的思想短時間還難于消除,在單位伍中還有很大的影響力,也不同程度的影響著單位伍的穩定。因此我們注意及時分析老同志的思想狀況,增強工作的時效性和針對性,多側面、多角度地做好正面引導、解疑釋惑、理順情緒的工作。注重做好深入細致、靈活多樣的思想工作,點面結合,區分對象,普遍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特別注意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與幫助老同志解決實際困難結合起來,各方共同配合,形成合力,求得實效。。如離退休費發放的問題,進入地方養老保險后,退休職工生活費實行社會化發放,社保部份的養老金通過養老金存折由退休職工個人領取,單位發放部分則根據省局文件精神,按就高不就低原則進行補差。對此,有極少數職工不理解,接受不了,我們就多次召開會議傳達文件精神,解疑釋惑,并邀請地方社保部門領導來會上向退休職工進行解釋,通過細致的工作,使老同志理解了上級文件精神,確保了穩定。近400人的離退休職工隊伍是個大隊伍,時常會有鄰里之間、家庭內部的口角糾紛、矛盾發生,我們的退管干部都能及時參與調解,化解矛盾,尤其是有兩宗退休職工內部的經濟糾紛,達五六年之久,互相扯皮、指責,喊打喊殺,不僅影響左鄰右舍的正常生活,也嚴重影響單位伍的形象。離退休科領導深入調查,了解具體情況,通過多次談話調解,使雙方達成協議,糾紛得到了妥善解決。我們還注意依靠退休黨員、干部協助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發揮他們的先鋒模范作用,把他們當作中堅力量來維護隊伍的穩定,取得較好的效果。

三、保障老同志生活待遇,解決好住房、醫療問題

1、努力解決退休人員住房問題,改善居住環境。

我單位是從XX山區遷到XX市新基地來的,職工住房一直成為左右職工隊伍穩定的一個因素。盡管幾屆領導班子作了極大的努力,住房緊張的局面有所緩解,但仍無法滿足需要。個別職工因暫時沒有住上樓房還跑到單位上來吵鬧,影響單位的正常工作,也影響隊伍的穩定。為了妥善解決退休人員的住房,我們班子研究分房方案時對退休職工給予了優惠政策,在分房計分上向退休人員傾斜,工齡分、野外工作分的分值比較高,對老同志予以特殊照顧,特別是60年代參加工作的老同志直接分房,不再需要計分。副處以上待遇的離休干部在分房時更是比單位級領導首先選房。對較困難的退休職工參加集資建房,單位上允許他們分期分批付房款,甚至采取特殊辦法解決特別困難的退休職工的住房,使他們不會因為經濟困難而住不上樓房。通過多年的努力和省局的扶持,到目前為止,我單位256戶離退休職工全部住上了樓房。退休人員住房緊張的情況得到了解決,對穩定單位伍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

在解決住房問題后,我們還注意改善基地的居住環境,建設花園式小區,投入資金整治基地環境,綠化、美化小區,修建了公園、花圃,植樹種草,安裝路燈、彩燈。經過幾年的努力,我單位基地面貌煥然一新,去年被市評為“花園式單位”。對此,一位老同志說:“自己做夢也想不到能住在這么好的環境里”。我們同時還想方設法籌集資金改造基地供水、供電等生活設施,方便職工的生活。今年又在小區建立了閉路監控、報警系統,今后如果老同志有困難需要幫助,通過報警電話就會有巡警上門幫忙。通過以上努力,我們改善了居住環境,使離退休職工能夠安心“安居”。

2、按政策落實“兩費”,改善醫療條件,解決看病難問題。

能否按政策規定落實“兩費”是衡量一個單位是否重視離退休工作的重要內容,近年來單位班子十分注意這方面的工作。盡管單位上經濟也很困難,多年來省局撥款缺口也較大,但我們仍然做到了每月按時足額發放離退休生活費,光此一項我們每年就要支付80萬元左右。在醫療費方面,省局多年沒有撥款(只給了離休干部醫療費),由于老同志多,重病大病也多,這樣,一年至少又要支付35~40萬元醫療費,但我們在單位上經濟困難的情況下仍千方百計確保了退休職工的治病醫療。多次修訂醫療費報銷等規定,對離休干部按照規定按季度全額報銷;職業病人不超過半年按規定全額報銷;其他退休職工按住院先后、病類輕重、費用情況分別次數給予報銷。每年年底,對退休職工未報銷的醫療費進行全面了解、調查,提交單位班子研究,爭取安排資金。春節前,給花費大、年紀大、家庭較困難的職工優先給予報銷;其他費用較少的,給予先報銷一部份,剩余部分待后再安排報銷。由于采取了以上措施,到目前為止,我單位退休職工進入地方醫療保險以前所發生的醫療費已全部報銷完畢,沒有拖欠一分退休人員的醫療費。自2001年11月全單位進入地方基本醫療保險后,針對個人醫保門診費用偏少、住院治療“門檻費”較高的新問題,考慮到減輕退休職工的經濟負擔,我們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從單位上的財力出發,經單位班子認真研究,決定設立醫療基金,對職工住院醫療費用進行補助,退休職工住院醫療費用在醫保統籌基金支付87%的基礎上,由單位再補助10%的醫療費用,這有助于減輕重病大病職工(目前全單位矽肺病、癌癥、腦血管病、工傷等重病號近50多人)的醫療費負擔。另外,從今年5月份起,將過去探望住院老同志送營養品的做法改為送慰問金,住院的職工每人次送慰問金300元,也可以為職工減輕一些負擔。目前離休干部醫療費仍由單位按規定實報實銷,二十多名職業病退休職工的醫療費,除地方醫保統籌報銷外,其余部份仍由單位報銷。對一些有困難的病危職工,我們還及時借款給他們,設法幫忙解決經濟困難,甚至發動大家捐款,去年底今年初就有兩位職工得到單位上幫助,轉危為安。對那些無親屬照顧的患病老同志,離退休科還派人到醫院照顧。單位有關部門的同志還積極幫助退休職工辦理特定門診申報手續以及住院費用的審核報銷等醫保手續,方便了離退休職工。我們采取這些措施做法是要說明,我們并沒有忘記老職工為地質事業所做的貢獻。雖然進入了地方醫療保險,離退休職工個人仍有各種困難,我們還應一如既往的關心他們,體現組織對他們的關懷。這樣使他們的心理平衡一些,能夠共享到改革成果,對促進單位伍穩定也有一定的作用。

我單位基地相距市區較遠,老同志的一般常見病,都在單位醫務所診治,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原來醫務所用房比較破舊,設備簡陋,檢查、診斷缺少儀器。近幾年我們逐年給予支持和幫助,累計投入約40多萬元,用于搬遷、裝修用房,先后購置了X光機、B超、心電圖、化驗、理療等必要的設備儀器,診室、藥房、病房等分開管理,辦好了醫務所。實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后,我們還積極與地方聯系,支持醫務所獲得批準成為市社保定點醫療機構。這樣既解決了老同志到市區看病難的問題,又可減少往返奔波的交通費用,體現了“老有所醫”。

四、關心離退休職工生活,開展各項有益的活動

單位黨政領導始終把關心離退休職工的生活當作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關心困難退休職工的生活,每年年底離退休科會同工會做好對困難人員的調查摸底,開展送溫暖活動,重大節日走訪慰問老同志,如2003年春節,發放慰問金4.16萬元,慰問離休干部、老勞模以及傷殘、特困職工。對生活遇到暫時困難的退休職工給予困難補助,近三年共發放補助16人次,金額7150元。有長期困難的退休職工則幫助申請社會救濟,為一戶低于當地生活保障線標準的特困戶申辦了社會救濟,使其生活標準不低于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線。近兩三年,單位經濟逐漸有所好轉,在職職工享受的福利,老同志也可以享受到。單位上在中秋節和春節給每位退休人員發放節日慰問金,離休干部則與在職干部享受同等待遇,離休干部也同樣有電話費補貼。退休職工每月都可以領到18元的水電費補貼和25元的物業費補貼。組織好節日活動,每年春節和老人節,由離退休科具體負責組織召開座談會或茶話會。單位黨、政、工領導出席會議,通報單位上的情況,與老同志座談,聽取意見和建議。節假日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娛樂活動,如藍球比賽、長跑、撲克、象棋、圍棋、跳棋、乒乓球比賽等,活躍老同志文化生活。

前幾年我們在經濟較困難的情況下,籌集資金建起了活動中心大樓,內設閱覽室、健身室、娛樂室等,同時逐年投入資金充實活動中心的各類設施,為離退休老同志創造了良好的文體娛樂活動場所,并積極開展各項活動,保證老同志能夠“走出來,動起來,樂起來”,創造健康向上的文化生活氛圍。許多老同志說單位上在經濟困難的情況下,不僅為我們蓋了活動中心樓,還盡最大努力改善了健身娛樂設施,關心我們的文化生活,我們再沒有理由不支持大單位的工作。版權所有

五、發揮職能部門作用,盡心盡力為離退休職工服務

篇6

一、我國刑事立案程序的缺陷

從立法的原意看,中國選擇立案程序主觀目的是為了控制偵查權的濫用和偵查懈怠,嚴格控制偵查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促使偵查人員一定要履行職責積極偵查,不能不偵查。應該說主觀愿望是好的,但實際效果并非如此。由于立案程序的設計缺乏理論上的支撐,與實踐脫節,嚴重影響和阻礙偵查功能的發揮,導致了一系列不良后果。

(一)立案程序被虛置

立案程序被虛置,是指實際辦案中辦案人員根本不按照立案程序的要求辦理立案手續,不理會法律關于立案的規定。由于法律規定的立案條件不具有可操作性,為了及時發現犯罪、打擊犯罪,偵查機關在實踐中必然脫離法律的規定而自行其是,不辦立案手續就展開偵查,等偵查結束了再補辦手續。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需要和不科學的程序設計之間無所適從,最后往往選擇了不辦立案手續,違法辦案,這就導致立案程序事實上被虛置。

(二)檢察機關無法按照法律規定辦案,自己設計初查制度,初查異化為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認為有犯罪事實,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由于檢察機關管轄案件的特殊性,在偵查之初往往只有一封舉報信,或者其他的犯罪信息,面對這樣的條件,檢察機關根本無法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而不立案又不合法,不能進行偵查,檢察機關只好另謀出路,通過制定司法解釋的方式自行降低偵查程序啟動的標準,設置了“初查”制度。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關于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規定,“初查是檢察機關對案件線索在立案前依法進行的審查,包括必要的調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73條規定,在初查過程中,可以采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不得對初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初查對象的財產。由于初查可以僅根據舉報線索而發動,具有較強的隨機性特征,這就使檢察偵查機關可以繞過立案程序,隨機性地啟動偵查程序,而立法所規定的正式程序即立案程序被虛置不用了。然而,偵查人員進行“初查”時,不采用偵查手段是無法獲取證據的。為了獲取證據,偵查人員必需采用相應的偵查手段(如詢問證人、檢查帳目、訊問犯罪嫌疑人等)進行調查,這必然導致偵查手段的非法使用。也就是說,依法應在立案后實施的偵查權,在“立案前審查”或“初查”階段就被使用了,出現“偵查行為前置”、“初查制度異化為偵查制度”的現象。實踐中大量的偵查行為、偵查措施在初查中被使用,初查措施超過了《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的“審查”的內涵和外延,有時也超越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73條對初查的種種限制規定,初查行為已變成事實上的偵查行為,初查異化為偵查,初查階段濫用偵查手段。與此相應的是偵查權的虛置。由于靠初查破案,立案以后,案件事實已基本清楚,案件的主要框架在立案前已基本確定。法律規定的偵查權實際上對案件的定性、定量已無更進一步的積極作用,立案后的偵查已經沒有太大的意義,立案后偵查權的作用被虛化了。

不僅如此,由于立案條件設置過高,為了化解風險,減小壓力,繞開立案程序,越來越多的檢察機關主動尋求紀檢監察部門的支持,依賴紀檢監察部門的“”來進行案件的初期調查。

(三)立案條件過高,立案難,致使偵查不作為,有漏案,案件得不到及時偵查,放縱罪犯

立案程序對立案條件設置了較高的門坎,再加上錯案追究,撤案嚴格控制等刑事政策的影響,使偵查機關在立案時持謹慎態度,立案把握上從嚴,即出現人為地將立案的條件升格,提出“立得了,捕得下,訴得出,判得了”的要求。這一要求使偵查人員在立案時就要考慮到案件的最后處理,立案條件上升為判決要求,結果導致一部分案件出于謹慎考慮而不立案。從公安機關的偵查看,容易使偵查機關對本應該按刑事案件查處的案件被當成是一般治安案件來辦理,也直接導致了在司法機關之間互相推諉、群眾控告、舉報無門的問題,最終給群眾帶來告狀難、立案難的問題,使一部分犯罪分子逃脫了法律嚴懲,受害人的生命財產得不到有效的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各級檢察機關進行立案監督,應當立而沒有立,檢察機關通知立案的情況居高不下,1998年是5027件,2000年是20809件,2001年是18447件,2005年16662件,2006年是17940件。“從立案程序啟動刑事訴訟不符合訴訟的邏輯和規律,減損了刑事訴訟懲罰、打擊犯罪的機能”。在檢察機關偵查中,由于初查偵查化,偵查虛置,導致案件查不透,放縱犯罪的情況可能更為嚴重。司法實踐中,由于初查缺乏法定的調查手段,但許多案件又必須采取相應的偵查措施才能查明犯罪事實,再加上檢察機關的偵查手段本來就落后,檢察機關在初查中遇有反偵查活動時,更加束手無策,因此,往往會出現案件事實查不清的情況,而犯罪事實查不清又不能“立案”,致使被迫放棄一些犯罪案件的偵查,造成犯罪分子逃脫刑事責任的追究。由于靠初查破案致使一些案件因查不透而出現“夾生”,待立案后已無法糾正,這是一些案件查不明、訴不出的原因之一。

(四)立案的意義異化成考核標準,導致“不破不立”、“邊破邊立”或“有案不立”現象較為嚴重

“不破不立”、“邊破邊立”等現象是當前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問題。由于情況嚴重,公安機關在1997年前后進行過專門的調研和治理。“寧夏公安廳通過對七個公安局的刑事案件立案進行調查,發現已經立案數只占應立的50-70%。立案不實的表現為,一是自行提高立案的標準,二是發案地點不清,沒有現場的一般不立,三是不破不立,四是以備查為名不立案。”2000年,四川省對全省立案中不破不立、漏報瞞報、弄虛作假等進行調查發現,1994-1999年6月,全省刑事案件立案數只占可核實應立案件數的65.8%,重大案件立案數占可核實數的70.6%,據此,年平均漏立案5萬起,年漏立重大案件1萬余起。

調研人員將上述情況原因,歸結為,一是公安機關對如實立案重要性認識不足;二是統計基層基礎工作薄弱;三是地方黨政干部干預,進行“一票否決”;四是公安機關的考核指標體系不科學完善。實際上筆者認為根本的原因是兩條,一是考核辦法不科學。過去追求破案率,即已經破案件與已經立案的比例,不破不立自然就有最好的成績;二是立案程序的設置不科學。沒有立案程序,就不可能有“不破不立”、“邊破邊立”現象。現在各級公安機關只考核破案的絕對數,不再考核立案數,情況有所好轉,但立案程序沒有改革,很多問題依然存在。

(五)立案前的審查行為失控,隨意立案,缺乏監督

由于初查是將偵查工作置于了立案之前,因此,致使這一訴訟過程失去了程序上的監督。立案前的手段立法不明確,如何審查,應遵循的原則和程序等都沒有規定,因此隨意性很大,現行法律對立案前的調查手段、線索等沒有有效的監督方式,初查不成案成為一個權錢交易很好的借口,不立案成為辦案人員或個別領導干部處理非常案件的工具,初查成為腐敗的一個平臺,成為一個失去監督的死角。按照有關規定和實踐操作要求,立案后由于有統計、備案、要結果等等措施,對偵查形成了一定監督。立案了才能納入監督范圍,一方面統計了數據,另一方面,還要上報備案。而不立案就無法進入監督的視野,對不初查,瞞案不報,瞞案不查,隨便初查等情況監督失效。現在有的地方采取招標初查,交換初查等方式解決監督問題,但也不是根本之舉。

實踐中,有的地方隨意立案的問題也比較突出,“刑訴法修改后,檢察機關展開了立案監督,有的的地方由于監督力度大,公安機關考核力度大,有些地方的公安機關采取有案就立,不行就撤。部分地方的公安機關怕被監督而盲目立案,或者插手經濟糾紛,違法立案。據統計,2001年山東淄博市某區公安機關偵破刑事案件2757件,當年報捕279件,移送和直訴416件,移送只占當年偵破案件的15%;近三年來,公安機關立案數平均以每年25%的數量增長,而報捕案件數平均增長不到10%。大量的刑事案件如何處理的不得而知。”

二、我國刑事立案程序的改進建議

(一)取消立案程序,還偵查以本來面目

從根本上講,立案程序阻礙了偵查功能的發揮,使偵查無法展開,也無法保障無罪的人免受追究,因此,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是取消立案程序,同時,將偵查措施分為任意調查行為和強制偵查行為,對強制偵查行為嚴格控制,分權把關,讓偵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防止偵查的異化和虛置。由于沒有立案程序,就沒有案件外的壓力,檢察機關初查中的尷尬和困惑迎刃而解。取消了立案程序和立案的標準,“立案”不再作為一個單獨的訴訟階段,相應的以獲取犯罪嫌疑信息作為偵查啟動條件,立案程序改造成為犯罪信息登記程序,即線索經過登記,如果認為有可查性,可能涉嫌犯罪,就開始偵查,但每一個偵查措施的采取必須嚴格控制。具體程序和制度作如下設計:

一是建立犯罪線索登記與回執制度。具體來講就是要求偵查機關在接到的公民或單位的報案、檢舉、自首或自己發現犯罪線索,在專門的介質上進行登記,登記的目的是讓人能夠看到,作到有據可查。為了加強監督,偵查部門對相關犯罪信息登記的同時,要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出具回執,證明他們的報案、控告、舉報行為已經被偵查機關收到并且登記。在回執上注明是否立案,承辦人是誰,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依據回執來查詢是否開始偵查,偵查人員是誰,以保障他們對偵查是否啟動的監督權。如果未立案,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解釋,群眾認為該立不立的,可以向上級申請復議。犯罪線索登記制度是啟動偵查的法律手續,對報案的客觀記錄。線索是偵查合法性的基礎,這一制度有利于偵查的及時啟動,有利于案件的司法統計,回執程序也有利于對偵查機關的監督。二是對犯罪消息的簡單審查和處理。根據不同情況,報經有關機構或者領導批準進行偵查,或者轉處。無論是啟動偵查或者轉其他部門都要向當事人反饋。這樣設置有利于案件的分流,不至于浪費人力物力。三是偵查的發動。初步確認是應該偵查的信息后,偵查機關就應該立即展開偵查活動,根據線索情況,采取相應的偵查措施。四是保證對偵查行為的動態監督。每項偵查措施、尤其是強制性偵查行為都要經過審批,特別是限制人身、財產的偵查行為更是如此。要設置第三者對偵查措施進行審查。五是賦予被偵查對象申訴權和控告權,進行有效的權利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