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解決機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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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解決機制

篇1

關鍵詞:經濟法經濟法糾紛必要性司法解決機制

一、對經濟法糾紛的理解

1.經濟法的概念。經濟法就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的、系統的、全面的、綜合的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我國的現階段,它的主要功能是調整我國社會生產及再生產過程中所出現的,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它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含義:其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我國的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部門法,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經濟關系可以由民法來調整,而國家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社會公務性經濟關系則由行政法來調整。

2.經濟法糾紛的涵義。經濟法糾紛就是在我國經濟運行的過程中,出現的需要國家政府司法部門出面來調節的經濟法律糾紛,這些糾紛的處理部門即政府的職能部門是由國家賦予其權力的。經濟法糾紛的范圍很廣,它包括在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與經濟有關的權利和義務等的爭議,這些爭議妥善、有效的解決是我國經濟秩序和諧、穩定運行的保證,可以說運用經濟法來解決各種經濟糾紛也是關系到我國長治久安的前提保障。

3.經濟糾紛與經濟法糾紛的區別。經濟糾紛是由利益主體權利及義務方面所產生的矛盾而導致經濟主體之間的糾紛,它所涉及的范圍比較大,可以是機關單位間的糾紛、平等主體間的糾紛等等。而經濟法糾紛則有所不同,它所指的是在進行經濟調節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經濟權利及義務間的爭議。也就是說經濟法糾紛不同于經濟糾紛,它不是在進行商品交換等一些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糾紛,也不是一般的民事糾紛所能引起的,而是與糾紛雙方的經濟實力或社會地位等等情況相關,它也不是普通的行政糾紛和民事糾紛,與經濟糾紛有著根本的區別,如果它未構成犯罪,是不能用刑事手段來處理的。

二、通過司法解決的必要性

1.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我國一直都在實行著宏觀調控的政策,但由于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而且近幾年來經濟發展迅速,所以在社會資源的再分配和再配置過程中,即使應用了宏觀調控,也難免會受到資源的有限性及稀缺性等等條件的限制,而出現分配不合理及不平衡等現象,這樣因為一部分人得益,而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的情況,就不可避免的會出現經濟權利和義務之間的利益之爭,再加上國家的調節主體如果在這個時候出現的現象,就會更加加速經濟法糾紛的產生,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組織、個人利益同時受損,當這種經濟法糾紛出現時,如果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將會直接影響到社會經濟環境的和諧與穩定,影響經濟法的有效實施和資源的合理配置。

2.是解決所有糾紛最有效的途徑。在我國,解決糾紛的方法不外乎四種:仲裁、協商、行政、司法,而司法則是被認為是解決所有糾紛最有效的辦法和途徑,當經濟法糾紛涉及到國家經濟調節主體以后,因為仲裁機構只是一種社會組織,它沒有權力對國家的行政機關行使仲裁權,而且有的經濟法糾紛的當事人也不信服仲裁機構,這時就必須要進入司法程序,交予法院進行處理。

3.監督和制約國家行政機關。經濟法糾紛與民事糾紛、刑事案件等等不同,它雖然也具有可訴性,可以通過司法的途徑來進行解決,但就我國當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經濟法糾紛大多都終止于行政解決,因為中國人的傳統思想,一般情況下都不愿意訴求于法院,走法律的路子去解決矛盾,而這種經濟法糾紛只有通過司法的途徑去解決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答案,也才能有效的制約和限制有關國家行政機關的行為,從而讓國家權力機構的經濟調節權得到監督,防止一些腐敗現象的產生,促進我國經濟的平穩發展。

三、對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的方案分析

1.把經濟法案件歸類于刑事訴訟案,只要違反經濟法的規定,達到犯罪的程度,就要按照規定去追究其刑事責任,不再屬于經濟法訴訟的范疇。

2.如果現行的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能解決經濟法糾紛,就按原法律規定去執行,因為只要能使經濟法糾紛中當事人的權利能得到維護,糾紛最終得到解決,當事人是不去追究用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手段的。

3.如果現行的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等等不能解決經濟法糾紛,就要建立和健全全新的補充制度,不管何種形式立法,其目的都是使經濟法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四、司法解決的機制探討

經濟法糾紛不僅包括合法的經濟組織在進行各類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經濟法糾紛,還包括國家在進行宏觀經濟調控中所產生的經濟糾紛和進行經濟秩序的整頓時所產生的經濟糾紛等等,如果要建立一種適合我國經濟發展和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糾紛司法解決機制,首先就要對產生糾紛時需要進行調解的對象進行深入、細致的了解和分析,再結合我國當前的經濟現狀、政治形勢以及各地不同的文化環境、風俗習慣,去尋求一種合理、合法、有效的解決途徑,并建立和完善經濟法糾紛的司法解決機制。

1.可以用民事訴訟來解決的經濟法糾紛。民事訴訟包括特別民事訴訟和普通民事訴訟,它是平等主體間的利益發生糾紛時的一種解決辦法。這里的平等主體就對經濟法糾紛有了一定的限制,因為大多數的經濟法糾紛主體之間在權力、能力、地位等等方面都不存在平等的關系,這時要用普通的民事訴訟就很難解決,所以要對民事訴訟的一些制度進行優化、補充、完善和革新。通常情況下可以對弱勢的一方提供一些無償的幫助,比如說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簡化一些訴訟程序、降低訴訟成本等等,以此來糾正當事雙方的不平等的關系,保證司法解決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2.可以用行政訴訟解決的經濟糾紛。行政訴訟解決糾紛的方法要比民事訴訟的效率高,它主要適用于糾紛當事人為國家行政機關單位或者是一些有法律法規行使權力的組織或個人,它也包括特別行政訴訟和普通行政訴訟兩種,所針對的行為主要是行政行為,因為國家行政機關是擁有國家法律法規所賦予的特別權利的,它可以行使國家調節經濟的權力,因此他們之間的糾紛需要由行政訴訟來解決,除了這些糾紛之外,還會產生一些國家經濟調節主體與受影響的另一方之間的糾紛,這樣的糾紛也只能由行政訴訟來處理。總之,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的經濟法糾紛,它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糾紛案件,必須要在行政訴訟的種類、所有證據的搜集及調節等各個方面做好各種優化及調解工作,避免使任何一方產生極端,影響國家的經濟調控,產生經濟秩序的紊亂,要使經濟法糾紛的雙方在和平、和諧、積極、有效的環境中得到解決。

五、結語

總而言之,我國的經濟法是一個新興的、與其它的法律有著本質區別的法律部門,它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也是商品經濟作用下的必然結果,它是以社會利益為基點,以處理和協調國家行政權力機關與社會組織或個人之間的關系為目的的一種法律,是一部綜合性、調整性的法律,只有解決和處理好經濟法糾紛,才能使經濟建設更好的服務于我國的現代化建設,才能促進我國經濟體制的平穩發展,才能進行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才能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的公平競爭,營造一個團結、穩定、健康的社會大環境,推動我國社會經濟大發展。

參考文獻:

[1]劉金明.經濟法訴訟模式的理性構建——評《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機制研究》[J].湖南醫科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04: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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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趙龍.經濟法司法實施理論問題四論[J].理論界,2007,02:157-158.

篇2

近年來,我縣隨著國民環境意識的提高,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投訴、糾紛量逐年上升。我局于1999年成立,1999年投訴、糾紛案才22件,2009年投訴、糾紛案70件,增長218.2%,目前仍呈遞增趨勢。如何有效解決因環境污染而產生的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是值得人們思索的問題,這不僅關系到當事人能否享受應有的環境權益,關系到導致糾紛的擴大化和嚴重化,影響社會安定等問題。現就探討改善環境糾紛行政處理制度,建立多元化的環境糾紛解決機制問題提出粗淺看法。

一、行政處理環境糾紛現狀

行政處理環境污染民事糾紛的概念、方式的理解,主要有二種傾向:一是行政處理即指行政調解,行政機關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居于雙方當事人之間,對環境糾紛進行調查,并進行調解,促成當事人雙方簽署協議,自動履行協議。調解協議是當事人相互間意志妥協的結果,行政機關在協議中既無利害關系,也不直接體現其意志。二是行政處理包括行政調解和行政裁決二種方式。對環境糾紛的處理主要有以下幾種途徑:糾紛雙方自行和解、調解解決、請求行政處理、仲裁解決和訴訟解決。以前,環境行政機關在處理環境污染民事糾紛時,大都采用“以調解為主,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或宣布調解失敗,或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方法。

實踐證明,對一些較為嚴重的環境污染糾紛很難通過調解使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在行政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及時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

我們現在處理糾紛案實踐中,和投訴的大部分環境糾紛已調解結案,事實上,只能說大部分已結案,但并不是有效解決,只是污染糾紛受害方無奈地接受了結案,因為未解決,所以反復投訴,甚至發展到企群糾紛,甚至是暴力沖突,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污染糾紛的有效解決,單純通過調解方式的畢竟是少數。由于調解解決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合意的基礎之上的,致害方一般都要強于受害方,作為弱者的受害方要與其達成合意解決是很困難的事;缺乏合意,則解決糾紛就無從談起。為了有效解決環境糾紛,較多采用多種方式。解決環境糾紛過程中,我們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管理中依法行政,而致害方為了自己的利益,一般采取盡量拖延時間的辦法,動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鉆法規的空子,想盡辦法繼續營業,直至最后被“停止營業”;其間可能經過一至二年時間。所以居民飽受噪聲、振動、熱氣和油煙污染之苦,投訴不斷。

二、行政處理污染糾紛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行政處理污染糾紛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夠完善。由于缺乏法律程序上和有關政策的依據,使得行政處理糾紛在實際效果上還有待更好地探討。目前,中國關于環境糾紛行政處理的規定十分簡單,對人的資格、證據的收集、因果關系的確定、損害賠償的計算、停止污染侵害的方式、污染受害者在無力時的幫助等等,都沒有作出專門的規定。由于環境糾紛處理立法的不健全,就使環境糾紛的解決在中國變得十分困難。

我們國家的環境保護政策和決定,都屬較有影響力的政策,且都是中國政府在一定階段的環境保護的總政策,但都沒有提及環境污染糾紛的處理問題。這說明,政府及其管理部門,考慮環境保護行政管理多,而考慮行政處理環境糾紛少,未擺上議事日程。

(二)環境糾紛處理機構和人員編制、經費來源不足。要真正行使職權的獨立性和中立性,就應保障機構和人員編制、經費,從而提高行政處理公害糾紛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三)行政處理污染民事糾紛效果并不理想。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依據和專門的行政處理污染糾紛的機構,加上行政執法部門缺乏齊抓共管的意識和有效的配合機制,所以實踐中行政處理污染糾紛解決的效果并不理想。舉一實踐中投訴量較大的餐飲業油煙擾民的問題。我縣常年污染投訴量約占1/3以上的餐飲業油煙擾民的處理過程中常常發現,對餐飲業環境污染問題進行處理的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仍對沒有辦理環境保護有關審批手續的餐飲業頒發營業執照的現象仍然存在;餐飲業的業主仍認為,他們都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和稅務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納稅登記證,就是合法業主;而我們環境保護部門卻認為他們是違法經營。這種現象說明行政執法部門雖同為政府成員,但由于互相之間缺乏有效的配合機制,結果引發的是加劇了餐飲業環境管理的難度和執法成本。被油煙污染干擾正常生活的居民只能久盼問題的解決,引發投訴不斷,其間重復投訴,處理效果不理想。油煙污染糾紛處理的例子表明:要取得較好的處理效果,不僅要有重要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和健全的執行機構作保障,還需執法等有關部門齊抓共管,有效協調,才能夠在實踐中取得污染糾紛行政處理的較好效果。

分析以上闡述的我縣環境污染民事糾紛行政處理現狀產生的主要原因:一是需要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必須在體制、機制上改革創新,因循守舊、循規蹈矩將一事無成;二是環境保護面臨極好發展機遇,仍有一些同志思想準備不足、存在畏難情緒;三是執法不到位。客觀因素是環境法律法規原則性規定多、可操作性的細則少,行政手段多、經濟手段少,法律手段不硬、處罰過輕;主觀因素是執法不到位、行政不作為的現象較為普遍;四是體制機制不完善。污染治理市場化機制發育滯后;跨界污染的區域協調機制不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可持續生產與消費引導激勵機制等適應市場經濟的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尚未建立;環境標準不完善,重視程度也不夠,研究基礎薄弱,科學性有待加強;五是能力不足。環境監測與統計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不夠,環境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滯后、公開程度低,環境應急體系不健全,基層環保人員、經費和裝備不足;六是沒有充分重視社會監督,在充分發揮輿論引導、鼓勵公眾參與方面還有待加強。這些不足之處與實踐中存在的行政處理環境污染民事糾紛效果并不理想的問題有密切聯系。

三、對策

篇3

關鍵詞:環境 群體性糾紛 解決機制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4)05-0443-02

一、群體性民事糾紛的概念與特征

1.群體性糾紛的概念

群體性糾紛在現代社會中并不罕見,從一定程度上,還可以說是一種比較常見的社會現象。而關于群體性糾紛的概念,理論界尚無定論。其中有學者指出所謂群體性糾紛,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或雙方在多人以上的特殊性社會糾紛;或者說,一方或雙方在人數眾多的情況下,相互之間堅持對某個法律價值物的公然對抗。的確,群體性糾紛與普通糾紛相比較,最為突出的特點乃是該種類型的糾紛所涉及的主體因素比較復雜,并因此形成了糾紛的規模化和連帶化[1]。

2.群體性糾紛特征

2.1群體性民事糾紛主體構成復雜,人數眾多

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社會問題日益突出,“群體性民事糾紛的首要特征就是表現在糾紛人數的眾多性。人數的眾多性既可以表現為沖突主體的單方面,也可以表現為沖突主體的雙方面。群體性民事糾紛以人數眾多性為概念的邏輯前提。這種以人數眾多性為特征的社會糾紛,使之帶上了諸多有別于單一糾紛的烙印和痕跡。這種特殊性為化解該類糾紛提出了特殊的機制和程序要求。[2]”

2.2群體性民事糾紛訴求合理但不規范

群體性民事糾紛一方主體的訴求往往是合理并符合社會一般社會公平正義的理念和民眾思維習慣,理應得到應有的理解和尊重。但是,由于民事糾紛主體的訴求多種多樣加之現有的訴訟結構不能有效的解決糾紛,從而導致了群體性民事糾紛主體往往采取一些非理性的表意渠道。

2.3群體性民事糾紛主體的社會地位懸殊

群體性糾紛受害方往往是普通消費者或者公民,由于資金和法律知識的相對匱乏,他們往往缺乏權利救濟的渠道,而相對方一般是經濟實力強大的商業組織,這就使得受害方處于弱勢地位。

2.4群體性民事糾紛的社會性

“群體性糾紛不僅僅在人數上具有眾多性的特點,并且這種人數眾多性不是簡單的人數累加,而是一個具有一定時段性和階段性的利益共同體。他們提出了由于社會發展而產生的新型利益要求,這種利益要求有時又不為現實法律秩序所認可,因而他們代表著一定的社會變革力量,指示著社會發展的方向,同時也預期著社會發展的軌跡,這就是群體性民事糾紛的社會性特征。”

2.5網絡技術的運用更易成為環境的導火線

由于網絡信息傳播速度快,人們獲得及時,而網民又逐漸增多,在 2010 年的《第 25 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指出:“截止 2009 年底,中國網民規模達到 3.84 億人,較 2008 年增長 28.9%,在總人口中的比重從 22.6%提升到 28.9%,互聯網普及率在穩步上升。”網絡技術在環境中可以對民眾起到總動員的作用,不在像浙江東陽畫水鎮“4?10”事件那樣老農用鐘來鳴警了,網絡技術的運用更易成為環境的導火線[3]。

二、2013年環境群體性糾紛典型事件介紹及特征分析

1. 2013年成都市反對PX項目事件

2013年成都市反對PX項目事件發生于2013年5月4日至5日,為成都市民針對成都PX項目進行的一系列反對活動。

5月4日當天,天府廣場向游客關閉,廣場周圍每隔幾米遠就有警察把守。警方要求購買口罩需要實名,并要求印刷行業如果遇到復印和印刷涉及“人體健康、石化項目、彭州、PX環保”等詞語的,要向派出所上報。由于警方的維穩行動,抗議活動未能順利進行。

1.1涉面廣、當事人范圍不確定

環境是關涉人類生存、發展的多元利益寄托之所。環境群體糾紛反映的是環境侵害事件發生之后內容復雜、涉及面廣泛的利益關系需要調整。首先,從當事人的角度看,此類利益關系中既包括受害者因環境而生的多重利益,也包括加害人的正當利益;其次,作為群體糾紛出現的環境侵害事件,其影響范圍通常并不止于直接參與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提出的權利主張,它還包括由于既有的嚴格程序局限而不能提供保護但卻極具保護價值的其它相關利益。

1.2因果關系復雜,證據搜集難度大

環境群體糾紛中的侵權事實非常復雜,欲尋求單純、直接、具體的因果關系鎖鏈十分困難,而且很多情況下環境侵權的被害人對于侵害事實缺乏體會,以至于對侵害行為何時存在,加害者是誰等問題難以確定,受害人更無從舉證,其結果難免阻卻救濟之實現。

1.3隱性矛盾多,容易激化成嚴重的社會沖突

環境涉及的利害關系人人數眾多,眾多的人數意味著客觀的訴訟利益多元化和主觀的訴訟請求多樣化,這些都是糾紛順利解決過程中必須面對的難題。一方面眾多的利益意味著法官難以權衡輕重、作出有效的取舍;另一方面一個訴訟是不可能滿足全部多樣化的訴訟請求,這就法院面臨較大的說服工作壓力,否則即便作出裁決也無法平息糾紛。

三、完善環境群體性糾紛解決機制

1.建立地方政府應對環境群體性糾紛控制處理機制

目前,我國地方政府在應對環境時,存在:缺乏對事件的識別與判斷、采取非理性的武力手段來平息事件、缺乏與媒體和公眾的溝通、地方政府之間及內部各個部門之間缺乏協調配合等問題。因此,建立控制處理機制是非常重要的。建立控制處理機制,使地方政府了解控制處理環境的一般原則,熟悉控制處理環境的一般程序和措施,在環境發生時,能沉著冷靜、不慌不忙地有效地平息環境,防止事態的擴大和升級。

2.完善我國代表人訴訟解決環境群體性糾紛

我國代表人訴訟作為目前唯一應對環境群體性糾紛的司法制度,必須對之進行完善以充分發揮其救濟權利,懲治違法和行為矯正及提高訴訟效率功能[4]。

2.1 降低代表人舉證困難

能否成功舉證決定訴訟成敗,賦予原告嚴苛的舉證責任對于環境群體性糾紛的原告的權益保護極為不利,顯失公平。在有關環境群體性糾紛的代表人訴訟中應降低代表人舉證責任,降低環境損害事實的證明標準,可以降低對環境糾紛損害賠償具體數額的證明標準,不需要每一筆損害都一一證明,從而緩解代表人的舉證困難比如只要原告提供的數額在總體上來說是合理的,法院有理由確信的,就可以大致的確認損失數額。[5]

2.2提高代表人訴訟激勵機制

一方面,在訴訟費用上,規定適用代表人訴訟審理的案件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若人數眾多的受害者一方敗訴,我們可以設立環境公益基金并由其合理承擔,對受害人予以適當補助。如此一來,可以有效解除受害人提起環境群體性訴訟的費用之憂。[6]

3.其他渠道完善環境群體性糾紛解決機制

3.1完善環境信息披露制度

在我國,環境信息下情上達的不通暢,仍然屬于公眾最不滿意的問題范疇。造成這種局面的根本原因,不是公眾環境意識程度低,而是公眾缺乏獲得環境信息和參與環保事務的有效機制。為此應該建立一套覆蓋環保行政許可各領域、各層次的環境信息披露體系,用更加具體的制度和更加可行的程序來保證公眾對環境事務的有效參與。這一制度建立能夠督促企業和地方政府采取更為積極有效的環保措施,提升其透明度和責任心,促成環境領域的良性監管;也將使環保工作思維,從“事后補救”向“事前警惕”轉換。[7]

3.2完善信息溝通機制

信息靈通快捷準時是及時處置環境的前提,掌握靈敏信息是有效預防環境發生的重要環節。各級職能部門分別建立起各層面的穩定工作信息員,形成網絡。只有保證及時準確地獲取可能引發環境的信息,才能做到未動先知、處置主動、有效防范。[8]各地有些領導干部利用網絡平臺與民眾溝通,甚至邀請網友面對面“拍磚”、“灌水”直接聽取民意、傳遞“官意”,作為一種信息溝通的新創意值得推廣。[9]

3.3完善處理機制

充分利用互聯網等先進技術平臺,以通暢、信息渠道為主線,以解決實際問題為核心,對排查出來的不穩定因素認真分析梳理,將環境預警能力列入對政府的環保責任考核范圍,完善環境應急處置報告和目標責任考核等制度,按照“誰轄區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屬地管理和對口管理的原則,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明確辦結和化解的時間,最大限度地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要堅持領導接待日制度,直接、準確地聽取群眾反映的疑難問題,使一些問題能夠直接答復和解決。[10]

3.4完善公眾參與機制

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程度,直接體現了一個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水平。創新公民利益訴求表達的參與方式,讓公民在體制、法律的框架內參與,盡可能減少公民參與的“非理性”和暴力。[11]

隨著人類社會經濟的發展,人類似乎陶醉于自己所創造的物質文明之中,然而人類的物質文明卻以環境為代價,過度地向地球透支,導致地球資源日益枯竭,人類負債累累,使人類步入了一個環境風險社會。 同樣,“中國面臨持續加大的環境壓力,環境生態進入高危狀態和事故的高發期,另外,環境公平問題凸顯,社會沖突加劇,生態惡化正在損害民族生存的根基。”我國步入了一個環境風險社會。環境逐年上升,引發地方政府管理危機,成為了一個重大的政治問題。因此,地方政府要治理環境,消除環境風險,提高應對風險行政能力,提升行政管理可持續發展能力,迫切需要建立一個應對環境機制,這是地方政府實現“十二五”規劃的低碳經濟發展任務的重要途徑之一,更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過程。 [1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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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童志鋒.快速轉型期下的環境研究[C].浙江鄉村社會巨變歷程與經濟理論研討會論文集,200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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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陳文鉑.從公共資源的視角看環境――從浙江東陽環境切入 [J]. 理論觀察,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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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湯維建.群體性糾紛訴訟解決機制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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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目前,我國出現建筑工程結算糾紛的情況越來越多,然而解決這些建筑工程合同經濟糾紛的機制卻比較的單一,不能夠采用多種形式來解決經濟糾紛問題,一般解決合同經濟糾紛都是采用訴訟的形式。然而訴訟作為建筑工程結算解決經濟糾紛的主要方式,卻缺乏靈活、便捷,不能夠及時的解決出現的建筑工程合同經濟糾紛,從而降低了解決經濟糾紛的效率和公正影響力。在一次的案件中,經過了多次工程結算審理和堅定,最終才解決這一經濟糾紛,這樣的過程和程序既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又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二、建筑工程結算難的原因

1、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無序和混亂,制約著建筑工程結算目前,由于在現階段下的經濟體制,我國對合同的管理存在極其不規范的現象,現在的經濟體制存在一定的制約性,并且管理手段落后不能夠滿足現在建筑工程結算的管理。建筑工程合同存在的不完全性就要求對合同進行規劃的管理,而建筑工程造價的不確定性則要求對合同實施的工程加強管理。現在,存在很大的問題是在于技術與經濟的脫節,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夠形成統一,施工人員既不能夠對經濟有所了解,又不能夠有一定的合同管理意識。而在實際施工過程中,一般的管理人員都只是注重對工程質量的管理,而忽略了對合同的管理,同時監管的體制也不能夠達到要求,不能夠實現規范化管理的要求。

2、建筑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決定了工程款的不確定性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種比較典型的不完全性合約,其與一般性的購物合同有所差別。這種不完全性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決定的,建筑工程本身就存在比較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在簽訂建筑工程合同的過程中,不能夠對每一個細節都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并且對可能出現問題的地方改善措施和解決方案有明確的規定,更不能夠對存在不可預知的情況做好實現的補償和安排。為了能夠將改善建筑工程合同這種不完全性,簽訂合同的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都應該考慮到再協商,再修正,以便更好地解決糾紛,以此來彌補建筑工程合同中這一缺陷。建筑工程合同款的最初造價和追加款存在不確定性,在進行具體施工過程中,需要進行隨時的變動,不斷地進行調整。

三、建筑工程結算難的治理措施

1、提高解決工程結算糾紛的質量有效地提高解決工程合同糾紛的質量關鍵在于建立合適的糾紛解決機制。根據以往的案例表明,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建筑工程結算的糾紛,并不是一種最理想的方式,訴訟存在其自身的缺陷,解決工程緩慢,程序復雜,現在應該借鑒國外一些先進的經驗,來改進我國現在的解決建筑工程結算合同經濟糾紛機制。采用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通過運用這種解決方式,就不需要做那些復雜麻煩的法律程序,而是通過談判、協調、調解等等形式來解決糾紛,這種方式具有比較強的專業性,一旦出現經濟糾紛時,能夠迅速作出正確的判斷,并且簡單、便捷,在國際工程糾紛中得到了比較廣泛的應用。

2、提高合同的簽約質量提高合同的質量關鍵在于能夠在簽訂之前做好防御工作。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應該對采用什么樣的結算方式有比較明確的規定,無論是采用計量與支付,還是建筑工程費用需要變更以及需要進行索賠的都應該有相應的規定,同時在簽訂合同時,還應該對合同雙方應該承擔的責任以及義務都有比較詳盡的規定。提高合同質量主要的是提高合同雙方人員的綜合素質。對采用不同方式來進行簽訂合同的雙方,采用招標工程的,應該將招標文件盡快的轉換為正式的合同,并且加強對合同的審查;對進行工作的,應該找好合格的人,并且不斷地提供人的服務。

四、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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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國社會正處于經濟變革轉型階段,大量新型矛盾、糾紛涌入法庭,基層法庭應接不暇,突出表現為“案多人少”,因此,在司法改革進程中探索基層人民法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很有必要。以曲靖市沾益區花山中心法庭為例,分析基層人民法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功能,對人民法庭多元化糾紛機制構建提出設想。

關鍵詞: 人民法庭; 多元化糾紛

 

在我國法治建設過程中,與現有法律體系的完善、法律文化構建等方面相比,司法是與人民日常工作、生活聯系最為緊密的。人民法庭作為基層法院的派出機構,雖然是司法改革最微小的單位,但卻發揮著重要而獨特的作用,其工作質量的好壞對法院的整體工作有直接的影響。不斷產生的基層民事糾紛,使傳統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與當下人民生活的需要已經不相適應,大量的糾紛涌入人民法庭,法官超負荷的工作現狀,使人們更多地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及其構建作為推進司法改革的重要立足點。為了了解花山法庭目前的糾紛解決機制是否有效,以及需要如何來完善法庭的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筆者對此做了調研。

一、花山法庭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概況

花山法庭位于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區花山街道境內,地處云南最大的煤化工業園區內,為沾益區人民法院唯一一個派出鄉鎮法庭。法庭轄5個鄉鎮,67個村委會,440個村民小組,689個自然村,轄區總面積1710平方公里,人口21萬余人,近三年年平均收案800余件。收案在2017年、2018年均達到負增長。筆者通過對花山法庭近三年涉及多元化糾紛解決情況進行專項調研,梳理出以下特點:

(一)依托司法體制改革和司法責任制明確庭內多元化糾紛解決責任分配

法庭按照1+1+1”模式推行責任制工作,組建由法官、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組成的審判團隊,以及其他人員組成的包括登記立案、訴前工作、庭前準備等職責在內的綜合保障團隊。

綜合保障團隊履行以下有關多元化糾紛解決的職責:1.運用多元化糾紛機制,運作好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對接平臺,完成了轄區內的司法確認案件;2.做好立案前的法律釋明工作,聯動相關基層組織或行政部門給予人民調解或行政調解;3.運用委托調解、指定調解平臺做好訴前及庭前調解工作。

(二)內部協作,靈活運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綜合保障團隊根據雙方意愿,及時確定提前調解和速裁方案,力求做到案件交接審判組前完成1/3以上的調撤率和速裁率。案件交接審判團隊時,綜合保障組應及時向審判組交換案件信息,包括當事雙方爭議的焦點及各自底線和主觀意圖,審判組認為還有可能進行調解的已開庭案件,再次移交給綜合保障組進行庭后調解及法律釋明。

(三)形成“網格化管理”的解決機制

法庭加強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有機銜接,充分發揮司法推動作用,引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指導綜治組織、人民調解組織等調解民事糾紛。“三室合一”即在基層警務室、調解室、綜治室形成固定對接平臺,加強同“三室”的聯系和交流,并通過平臺指導“三室”工作人員的業務,并與“三室”互動,相互交流信息,相互合作,形成合力,積極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另外,在有條件鄉鎮成立訴訟服務站,在部分村級基層組織成立訴訟服務點,法庭與轄區內各訴訟服務站(點)定點聯系,法官定片定責全面對接,聯同人民陪審員、調解員和訴訟信息聯絡員形成“三員合一”聯動機制,為轄區群眾提供法律咨詢、就地調解、及時化解等便民服務。

( 四) 多元聯動調解機制

總體來看,法庭在構建多元化解紛機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形成了具有一定特色、層次豐富多樣的、在一定程度上能滿足當地群眾多元司法需求的解紛機制,但我們也要清楚地看到現有解紛機制存在的不足: 一是注重法庭附設調解和委托調解,但忽視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當事人不能有更多解紛途徑選擇; 二是調解員的選聘注重社會經驗、身份地位和專業知識,但忽視了調解的進行還需要調解技能、調解人倫理、職業認同感等; 三是對于非訴調解的調解協議效力,雖然通過引導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和申請法院制作調解書等方式來確保得到執行,解決當事人選擇調解的后顧之憂,但要注意調解協議過多地進入強制執行無疑不符合調解的本性,特別是在達成調解協議后,為了獲得執行,當事人還需申請司法確認或申請制作調解書,這無形當中又增加了法院和當事人的負擔,與選擇調解的初衷相違背。四是多元解紛對接機制還需進一步完善,主要存在的問題是,訴前引導有限,只是對適宜調解的糾紛引導當事人選擇調解,然后由法院安排委托調解,當事人的選擇受到限制。

三、法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

“一個社會不斷趨于和諧,構建成熟的法治社會,國家應當為不同的矛盾糾紛提供多渠道解決途徑,相互協調、補充。通過司法解決糾紛的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將全部的糾紛引入司法也不現實,應當建立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1]因此,在現有糾紛的解決方式下,筆者根據法庭多元化解決糾紛的要求,通過資料與實踐分析,對其進行合理整合,未來還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人民法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一)設立訴調對接平臺,完善訴與非訴協調機制

在人民法庭設立調解工作室、服務窗口,邀請婦聯協會組織、相關人民調解組織入駐法庭調解案件,盡可能地使“訴調對接”平臺的分流、釋明、協調、推廣等功能得到更好的發揮。在平臺設計上要考慮平臺的綜合服務能力,將訴訟服務、信息咨詢、立案登記等功能加以融合,實現訴調對接平臺建設與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相結合。為保證“訴調對接”工作能夠長期有效地進行,人民法庭應當安排專門工作人員對“訴調”工作負責,并與調解、公證等機構或組織進行合作,在訴訟服務中心等部門設立調解工作室、服務窗口。人民法庭可就類型化糾紛不定期進行業務指導,對審理的典型案例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旁聽,或通過其他形式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業務水平,更好地解決糾紛。同時,人民法庭也要對基層行政機關就民事糾紛進行的調解予以支持,積極與行政部門、其他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溝通,以期建立長期有效的信息交流、共享、溝通的合作機制。定期為調解員舉辦培訓活動,將在基層遇到的經常性案例進行匯編匯總,給予其有效的指導。在其他民間調解組織參與到較為復雜的糾紛時,人民法庭可以及時提供相關法律解析,依法提供相關調解意見。

(二)有選擇實行訴前強制調解

所謂訴前強制調解是指當事人將特定類型糾紛訴諸法院之后,法院在正式受理案件之前,將案件交由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人員進行調解。[2]  2012 年民訴法規定了訴前調解制度,法院對適宜調解的糾紛可以在訴訟前進行調解。但由于“適宜調解”過于原則,且法律也沒有對訴前調解區分任意調解和強制調解,因此司法實務中,訴前調解沒有得到有效利用。當前在大量矛盾糾紛涌入法院的情形下,需要充分發揮訴前調解的分流作用。除了可以通過法律指導引導當事人主動選擇調解外,還可以根據糾紛繁簡、金額大小等情況來決定是否適用訴前強制調解。目前已有省市規定了訴前強制調解,如《北京法院立案階段多元調解工作的規定》第八條關于適用案件范圍的規定明確了訴訟標的額10 萬元以下的民間借貸糾紛適用立案前調解前置程序。(注)

(三)運用綜合措施,提高多元糾紛解決效率

法院內外相關制度的完善是法院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保障,也是提高解紛效能的關鍵。因此,就內部考核機制而言,對法官的考核標準應當做適當調整,不能再單純地以結案數量作為法官考核的基本依據,而應當將法官指導、培訓、引導人民調解以及培訓調解人員,或是非訴調解組織申請進行個案協助的工作都應適當納入考核范圍。同時,逐步完善速裁機制,充分發揮基層人民法庭的優勢,快速審理、快速調解、快速裁決的職能作用。另外,可適當延長審理期限,在糾紛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且法院對其和解活動進行委托調解或協助調解時,可以規定將庭外調解的時間不納入審理期限,對原限定期限內未達成調解經法定程序延長期限的,所延長期限也可不計入審限。

四、結語

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的構建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這必然是個復雜而長期的過程,其中需要政府和社會力量的共同努力,也需要不斷總結經驗不斷嘗試新做法。要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看成開放體系,所有能有效解決糾紛的機制均可以納入,而不限于本文所述的調解、仲裁和訴訟。筆者期待不久的將來花山法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更加豐富完善,為中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設做出一份貢獻。      

 

注:訴前強制調解在實踐中被賦予多種術語表述,如“調解前置主義”等被當作訴前強制調解的同義語。( 參見王福華《論訴前強制調解》,《上海交通大學學報( 哲學社會科學版) 》, 2010 第2 期第19-27 頁) 可見《北京法院立案階段多元調節工作的規定》里規定的“調解前置程序”指的就是訴前強制調解。

 

參考文獻:

[1]公丕祥. 健全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J].江蘇法制報,2008( 3) :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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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依法清收

Abstract:Atpresent,our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arepuzzledb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and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isthemainwaytoachievethegoalof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InthepresentcreditandlegalsystemenvironmentofChina,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shouldmaketheiradvantageofverticaladministration,improvecentralizedmanagementofeconomicdisputecasesbyintegratingmanpowerresources,exploretheinnovativeapproachesofspecializedclearingandrecovering,intensivemanagementandmarket-orientationmanagementandfindasolutiontothelowbenefitof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

Keywords:stat-ownedcommercialbank;non-performingassets;legallyclearing&recovering

不良資產清收管理是商業銀行風險控制的重點、難點。近年來,隨著各行新增不良資產涉法清收問題增多和存量不良資產清收空間逐漸縮小、難度增大,依法清收工作越來越重要。但是,在依法清收工作中,由于各行特別是基層行普遍面臨著缺乏法律專業人才資源,在當地法院訴訟案件中地方干預多,在上級法院訴訟案件中各自協調、處理分散、效率遲緩,各行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勝訴未執結金額高、訴訟費墊支金額高、案件損失金額高而收回率低的“三高一低”狀況,全轄依法清收的專業層次和整體效益亟待提高。對此,在管轄行層面上積極探索資產風險管理、不良資產經營、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相結合的清收路徑,著力構建大經營專業化績效拓展機制,充分發揮現有法律事務人員的專長作用,深層推進不良資產的專業化追償,實施集中強化依法清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內涵

集中強化依法清收,是指在落實各行現行相關專業管理制度、要求不變的基礎上,按照系統原理,以管轄行為主、當事行為輔,整合轄內法律人才資源,在特定層面、環節集中處理相應審級法院以銀行為原告經濟糾紛案件的不良資產依法清收模式和專業工作。

二、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組織機構

整合或依托管轄行法規、風險、資產經營部門組成經營性、服務性、專業性相結合的依法清收機構,集中本級轄內具有法律事務、風險管理、資產經營管理專長的人員,專業從事依法清收保全工作,提升資產風險防范和經濟糾紛案件處理層次。案件量大且內部法律人才缺乏時可從本行律師庫或所需專長人員中臨時彌補。

三、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層次范圍

根據銀行相關管理制度,按照各行經濟糾紛案件轉授權限和人民法院系統民事案件管轄權限對稱、結合的原則,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可集中以下四類屬本級行管轄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1.超過當事行轉授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2.超過當事行所在地法院管轄,在上級法院審執的經濟糾紛案件。

3.當事行因原審判決不公需上訴、申訴至上級法院的經濟糾紛案件。

4.當事行在本地法院執行不力,需提級執行或異地執行的經濟糾紛案件。

符合上述范圍的經濟糾紛案件,在做好案件及訴訟費墊支清理的基礎上,按擬訴、已訴兩類分別集中、處理。

首先,當事行擬訴的案件。按規定經調查、審查、審批、移交后集中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全程處理。

其次,當事行已訴的案件。移交上級法院的遺留案件或須提級執行、異地執行的案件,應提供相關擔保手續、保證期間執行期限的證明材料、審執階段的法律文書、借款人及擔保人現期財產狀況、未審結未執結的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其中:①屬內部員工案件,實行自愿移交,經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審查同意后接收。②屬外聘律師案件,當事行移交需上報雙方解除原《委托協議》的書面文件,或上報雙方同意變更委托條款的補充協議或修改協議,并報審實施。

四、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程序

為全面、科學、規范、高效推進依法清收工作,對管轄行集中的經濟糾紛案件,應實行以效益為目標的專業化、全程化、規范化、精細化和責任制管理,按以下程序運作:1.擬訴調查階段。由當事行根據管戶信貸檔案等負責調查、收集完成,向管轄行法規或風險部門報送《擬訴調查報告》并附全部證據材料。主要內容包括:訴訟時效、保證期間時效的證明材料(最后一次必須提供),擔保手續的有效性、合法性,借款人、保證人的經營、財務、可供執行財產情況,預計可清收資產處置變現金額等。上報期以預警信號和訴訟時效、保證時效為限:債務人、保證人有逃廢債現象的隨時上報或先保全后上報;一般案件至少于訴訟時效、保證期到期一個月前上報;重大疑難案件至少于訴訟期、保證時效到期兩個月前上報。

2.訴前審查階段。由相應管轄行法規或風險部門完成,同級行依法清收機構前置介入,根據報送擬訴案件材料,從事實證據、法律法規、管理權限、預測效益等方面進行分析、審查,主要包括訴訟時效、擔保時效,訴訟主體審查,證據是否充分,案件處理權限,訴訟成本及預測效益等,并按三種情況分類限期處理。

首先,對證據充分且具有可訴性的本級行權限內案件,自簽收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重大疑難案件20個工作目內完成審查審批。其次,對證據不全的上報案件,及時退回當事行限期補充材料,補報確認后同上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再次,對預測匡算收不抵支的無效益案件,暫采取非訴方式下達《法律事務提示函》、《法律事務督辦函》提出指導意見,由當事行負責監測保全。

3.訴訟追償階段。由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專業化追償,全程精細化管理、市場化處置,當事行和相關部門搞好配合。

立案環節。依法清收機構自簽收經審查審批后案件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立案前應逐案研究制定訴訟方案,主要內容包括事實認定證據分析、法律適用、訴辯要點、法官選擇、注意事項、結果預測等。立案時要積極聯系法院緩繳訴訟費,以減少墊付資金的額度和期限。

審理環節。立案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做好庭前準備工作,適時掌握案情動態,并按時提交證據,如有必要,當事行應派管戶經理、風險經理或其他了解案情人員協助出庭。庭后要及時保持與經辦法官的聯系溝通,跟蹤了解審理動向,在全力維護本行合法權益前提下促進法院快審早判。如有結論性意見(如一、二審判決書,調解書等)應及時聯系,反饋當事行和本級行法規部門。

執行環節。是實現債權追償、提高訴訟效益的關鍵。法院裁判的法律文書簽收后,依法清收機構應適時申請執行,著力探索內外結合、上下聯動、左右互補的專業化、全方位、立體型執行模式,加大對被執行人的執行力度:即對外聯系法院實行專題部署、限期執行、提級執行、異地執行、定員集中執行,聯系相關中介機構公開招標、風險委托執行等;對內啟動責任追究、獎懲激勵機制,促進當事行及相關部門、人員通力配合,進一步查找、收集借款人、保證人的財產線索。并視案情采取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主張優先受償、提出參與分配、行使代位權等多種追償措施,最大限度地清收保全本行不良資產。

處置環節。對集中依法清收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協調執行法院盡快評估、拍賣、清場;對執行法院暫未拍賣出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建議執行法院擴大范圍、渠道與有權行招商引資或聯合評估拍賣;經上述程序仍未拍賣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督促執行法院及時裁定為本行抵債資產,由有權行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后集中批量公開拍賣。

結案環節。案件終結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將所辦案件全宗材料進行移交,由法規或風險控制部門、當事行按相關規定進行系統錄入、檔案管理等。

五、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配套措施

為降低訴訟成本費用,提高案件處理效率,解決以往各基層行在上級法院處理、協調案件及到管轄行進行案件報批、外聘報批、墊支報批等往返奔波、延時耗力的分散狀況,統一采取對外以管轄行為訴訟主體辦理案件,對內實行歸并所屬行“集中收支墊付,分別建立臺賬,逐案軋計損益,核撥清收資金”核算案件的綜合提升經營管理模式。

1.集中收支墊付。依法清收機構集中辦理各當事行案件發生的受理費、保全費、評估費、執行費等規費,暫由本級行財會部門在“墊付訴訟費”科目統一墊支,以法收回的貨幣資金先劃入本級行“其他應付款”科目。

2.分別建立臺賬。管轄行財會部門統一在上述科目中對各發案行分別建立經濟糾紛案件訴訟臺賬,明確專人管理,做好收支記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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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搭建工作平臺,成立人民調解工作室。經過仔細研究討論,精心籌劃,2008年6月18日掛牌成立了巴南區21個鎮、街人民調解工作室,以及巴南區非公有制經濟民事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室,區委、區府、區人大、區政協和市高院、五中院主要領導均出席會議,巴南區所屬的21個鎮、街分管政法工作的鎮長、司法所長、區工商聯(總商會)會長及各鎮、街商會分會長等共計250人參加了成立大會,會上宣讀了成立“人民調解工作室”的文件,舉行授牌、授章儀式,區法院院長范曉明同志作了題為《創多元化調解機制,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報告,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王多富同志作了題為《解放思想,創多元化調解機制;服務大局,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報告,區工商聯(總商會)會長黎強、五中院尉建國副院長、市司法局領導、市高院宋令友副院長作了重要講話。

*晚報、*法制報、*時報、*衛視、巴南報、巴南電視臺等相關媒體對人民調解工作室成立大會進行了詳細報道,擴大了社會影響力,人民群眾知道了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工作職責。

區法院與區司法局銜接,由司法局任命了21個鎮、街4000名調解工作人員,區工商聯(總商會)任命了30名調解工作人員。構建了一支分布全區各個基層的具有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的調解大軍,巴南區民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正式確立

二是成立非公有制經濟人民調解工作室。巴南區建立非公有制經濟民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成立了非公有制經濟人民調解工作室,成為行業調解工作的新亮點。成立非公有制經濟人民調解工作室,可以減少非公有制企業的訴訟成本,節約訴訟時間,有利于非公有制企業的和諧發展,非公有制企業之間有了糾紛,企業與職工有了糾紛,就回行業“娘家”來調解解決,可以收到很好的社會效果。

巴南區非工企業有4012家,就業勞動力25萬余人,上繳稅金15億元,非公經濟占全區GDP的73%,名副其實地撐起了“半壁河山”,成為全區經濟發展的主力軍。在市場經濟法規尚不健全、誠信經營意識還不濃厚,發展環境狀況有待優化的情況下,非公有制經濟人民調解工作室的成立、是區內大調解格局的組成部分,充分體現了區委、區府“高調挺私”的決心,充分體現了有關部門對非工經濟的高度重視,必將成為非工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助推器。

三是強化人民調解指導工作,民間糾紛化解在基層。區法院借助鎮、街、商會人民調解工作室,通過強化人民調解指導工作,以及運用委托調解方式,樹立人民調解工作室的權威,發生民間糾紛當事人都找人民調解工作室解決,不去纏鎮、街領導,有效化解了大量的民間糾紛,維護了社會穩定。民間糾紛絕大部分化解在基層,小糾紛在村人民調解會得到及時解決,較大的糾紛在鎮人民調解工作室也得到妥善處理。巴南區2008年1至6月全區人民調解工作室成功調解民事糾紛共計2790件,其中:區法院委托調解成功125件。

南彭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切實支持多元化調解工作,配備政治、業務素質強的工作人員6名,在區法院指導下,于*年開展民事糾紛多元化調解工作,當年,村級調解會成功調解民間糾紛345件,鎮人民調解工作室成功調解民間糾紛126件。其中,南彭鎮一位教師收費招收幾名學生在家中補習功課,有二位學生頭上生虱子,該教師用農藥為其滅蟲,造成這二位學生死亡,事件發生后,在區法院的指導下,經鎮人民調解工作室成功調解,由補課教師和農藥銷售者賠償24萬元結案。2008年1至6月,南彭鎮村級調解會成功調解民間糾紛151件,鎮人民調解工作室成功調解民間糾紛38件(其中:區法院委托調解成功25件)。成功調解的都能做到案結事了。近二年,南彭鎮因鄰里糾紛、農業承包合同糾紛訴訟到法院的幾乎沒有,多元化調解見成效,糾紛解決在村鎮,在排難解紛上最大限度方便了群眾,最大限度降低了糾紛處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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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轉型期的我國廣大農村,貧富差距日益拉大,各種矛盾紛紜迭起,新舊矛盾匯集交織,糾紛事件快速攀升,復雜異常,而涉農糾紛解決不當是導致農村刑事犯罪的重要根源,也極易釀成,甚至發生聚眾打斗等群體群傷的群體性械斗事件,嚴重威脅著我國農村的社會穩定,影響到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持續、有效進行。構建和諧社會,就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如何正確認識現代農村糾紛性質,積極探索農村糾紛的解決途徑和方法,有效解決涉農糾紛,成為新農村建設條件下必須深深思考的問題。

【關鍵詞】

糾紛;調解

一、新時期涉農糾紛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傳統糾紛

改革時期,在我國廣大的農村,各種矛盾亦紛紜迭起,主要表現為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宅基地糾紛、農林資源爭奪糾紛(爭地、爭電、爭水、爭農具等)、干群關系緊張糾紛等,都屬于傳統意義上的農村糾紛。

(二)農村私營企業主與雇工之間的經濟糾紛

新農村建設過程中,農村工業經濟較之以前有了較大發展,尤其是城郊農村。小型工廠在農村紛紛設立,農村企業主和雇工逐步成為農村經濟發展中的兩類群體。經濟發展促進了社會財富的迅速轉手,產生了許多相對富有階層,貧富差距進一步拉大,利益關系日趨緊密,也在某種程度上激化了農村社會成員的利害沖突。而農村社會群體的相對熟悉和法治意識的欠缺、法律知識的貧乏,又使所謂的用工合同等形同虛設,或根本不存在,大多是口頭約定,依靠所謂誠信來維持。一旦出現意外變動或誠信缺失則使矛盾增多,引發糾紛。

(三)農村宅基地和房屋隱形交易引發產權糾紛

農村宅基地作為農民安身立命之根基,不允許隨意流轉。傳統的宅基地糾紛多為侵占引發矛盾,而新時期則為隱形流轉引發糾紛。由于改革的滯后,一方面大量宅基地私下變相流轉,擾亂了土地市場的正常秩序,導致了土地利用的混亂;另一方面,宅基地隱形交易造成了土地產權關系不清,加劇了土地權屬混亂和產權糾紛,不利于對農民土地財產權的保護,形成了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

二、村民選擇調解的原因

對于農村中的調解制度主要存在三種態度:第一,認為調解制度本質上有悖于法治化的要求,它的程序粗糙、不以明確的法律條文作為依據,因此在大力倡導依法治國的今天,這種不合時宜的制度必須進行大規模的改造;第二,認為農村調解制度是難以取舍的“雞肋”,棄之可惜食之無味,既不滿于調解在現實中所發揮的作用而又找不到有效的制度進行替代,法治化的努力在農村仍然是薄弱的;第三,認為農村的調解制度既根源于傳統又立足于現實,在農村的糾紛解決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是一個大有可為的制度,要做的不是廢棄這種良好的傳統和制度而是對其進行完善使其更加順應時代的發展要求。筆者認為第三種觀點更為可取,畢竟調解的整個過程都是在當事人的參與下,也就是在他們的眼皮底下完成的。因此,固有的相信“眼見為實”的心理習慣,也讓他們對于調解有一種親切感和信賴感。

三、完善多元化農村調解機制

(一)人民調解機制

1.嚴格調解員的選任

相對于訴訟而言,在調解機制的運行當中“人”的作用更為凸現,甚至不太在這樣的前提下,選任什么樣的人作為調解員對于整個調解制度的成敗得失是決定性的。農村調解中所面臨的各種難題和挑戰,歸根結底都跟調解人員的素質有著極為密切的聯系。如果能夠選任出稱職而又合格的調解員,那么農村糾紛調解機制的各種難題即使不是迎刃而解也至少可以得到較大程度的緩和。

第一,調解員必須有正義感。正義在多項法律中都是基本的要求。可以設置內部外部監督機制,內部依靠督察部門督導,外部依靠廣大群眾監督。當村民在村大隊遇到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他可以向鎮政府舉報或行政復議,實行逐層次管理。

第二,調解員必須知法、守法、用法。不僅要了解國家的基本法律常識,還要了解本地區人大及其人大常委制定的地方法規。農村委員會要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律、法規的培訓,提高現有人民調解員的業務素質;另一方面要加強人民調解委員會與基層人民法院的業務聯系,使人民調解員的工作能隨時得到人民法院業務上的指導和幫助。另外,還要鼓勵優秀法律人才加入到人民調解工作中去。

第三,調解需要注重效率。調解與訴訟相比一個重要的優勢之一就是快速便捷,有的糾紛甚至能夠當場發生當場解決,從而把沖突的危害結果控制在最短的時間內最小的范圍中。

2.明確調解機制的層級構建

在農村的糾紛調解中,一般最先出場的是村調解員,然后會隨著爭議的擴大和沖突的升級而逐級地由村委主任、村支書或者村兩委(村委村黨委)最后一直上升到鎮的調解機構甚至鎮長、鎮黨委書記來進行調解化解糾紛。因此,越是重大的難辦的案件就越是需要較高級別的管理者來進行調解,在調解層級的不斷上升中,很多下一級沒有解決的糾紛常常會在上一個層次獲得解決。因此,我們就可以通過調解層級設置的規范化和制度化,使得糾紛在這些逐級上升的調解層級中被不斷過濾、消解。

(二)行政機構調解機制

司法行政部門可以用調解的方式來處理一般的民事糾紛,例如,中華人民共和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給予幫助。工商行政管理部對市場監管過程中遇到的合同糾紛、消費糾紛進行行政調解;環境保護部門對環境糾紛進行行政調解;基層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對土地等!資源權屬糾紛進行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行政機構要基于行政職責而實施的行政活動。行政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但是在農村糾紛調解中它卻具有極強的權威性,行政調解范圍廣、種類多。

雖然行政調解便捷、權威和專業性強,但是行政調解機制仍不完善,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首先,對行政調解應該從立法上加以完善,健全行政調解的法律體系,把行政調解納入規范化的法制軌道。其次,確立行政調解自愿、合法的原則。在廣大大農村地區,行政調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情形比較普遍。例如,未經糾紛雙方一當事人同意,只要有一方中請調解,行政調解程序便會啟動。

參考文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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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事業單位 經濟合同管理 問題及對策

中圖分類號:DF41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21-0125-01

一、當前我國基層事業單位經濟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1、 基層單位領導重視不夠,有些合同未簽訂合同

在基層事業單位里,有些領導只抓所謂的大事,對一些細小的經濟合同看成是瑣事,認為簽不簽合同無所謂,都是自家人,出不了大事,熟不知這細小的瑣事卻造成日后的重大隱患,引起的經濟糾紛不斷,后患無窮,如隨意讓人將多年的栗樹山由自家親戚看管、隨意將公路“口頭”包給無資制的某施工隊,這些空口無憑的所謂“口頭”合同,在日后的領導換屆、工程質量出現問題時糾紛難以解決,同時也影響了基層政府的形象,更給社會造成不良的影響,所以應該杜絕這種現象的發生。

2、 合同的基本要素填寫不全,導致經濟責任不能落實到人

《合同法》規定,合同雙方的當事人必須按照嚴格的規定權限和程序簽署合同,詳細地填寫合同的基本要素,但現實生活中因為許多基層事業單位都是與當地村大隊或村民簽訂合同,所以基本要素的內容很少有填寫詳細的,如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不確定,房屋漏水由哪方維修,維修到什么程度等等沒有詳細地說明,這就引起日后雙方糾紛不斷,影響政府的正常辦公秩序,同時也影響政府為民服務的形象。

3、 合同的后期管理十分混亂,導致合同丟失嚴重

中國有句俗話叫做“白紙黑字”,其實這就是說的合同,它是雙方當事人行為的準則,否則對方有權要求當事人承擔應盡的責任,必要時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當合同無處可找時,后果就不堪設想了。造成這樣的后果主要原因是合同無專人看管,發生丟失和損壞的現象也沒有人過問,合同期滿也無人進行處理,在這樣的經濟合同管理體制下,有無合同一個樣,但是一旦發生經濟糾紛給基層事業單位乃至社會造成不良的影響,同時也給有關當事人造成無法計量的損失,更讓有關當事人感到無奈和寒心。

4、 經濟合同的監督機制不健全,導致經濟合同管理流于形式

上述這些現象產生最根本的原因是基層事業單位缺乏有效的經濟合同監督機制,各個部位之間也沒有進行有效的溝通,如財務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合同雙方的當事人之間沒有相互牽制、相互制約。在這種情況下就產生了有章不依、有規不守,上述各方都彼此孤立、互不溝通。再加上領導沒有成立專門的監督部門,結果是可想而知的,僅靠事后挽救和彌補這是老百姓所不能容忍的,這種管理方式實在是令人擔憂。

二、針對當前我國基層事業單位經濟合同管理存在問題應采用的措施

1、 完善合同的簽訂制度,杜絕“口頭”合同

首先應該加強有關領導對合同的重視,從領導做起,杜絕“口頭”合同。其次應加強有關合同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水平的提高,讓他們都知道自己的崗位責任制,當出現“口頭”合同時,相關管理人員有權拒絕。這樣才能從合同管理的源頭把關,使經濟合同不至于一開始就出現混亂狀態,也使日后當事人能用法律武器來保護和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更是做好合同管理的第一步。

2、 嚴格合同書寫規范

合同是一種契約,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經濟合同的書寫應該規范,特別是經濟內容不是兒戲,所以一定要求其書寫規范,內容完整、嚴謹,不能籠統、含糊其辭。因為今天的一時馬虎大意,就是明天的終身大錯。這樣的經驗我們過去有好多,如簽訂合同的當事人都不存在了,但是合同的糾紛還沒有“落地”,這樣的慘痛教訓應該引起我們基層事業單位有關領導的注意,不能讓這樣的悲劇再次上演。

3、 加強經濟合同的后期管理

基層事業單位經濟合同前期簽訂、執行出現的錯誤不少,但大多數問題還是出現在經濟合同的后期管理上。由于相關工作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差,工作疏忽,合同的各種管理制度不健全,如借閱制度、保管制度、存檔制度等等不健全,導致后期經濟合同的無處可查找,給合同雙方當事人帶來了困窘,給哪些“損公肥私”的人也帶來了機遇。所以有關部門應該派專人管理,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檢查與指導,使經濟合同管理工作有序。

4、 加強經濟合同管理的全過程監督工作

監管是基層事業單位經濟合同管理控制的主要手段,同時是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重要階段,也是一項新的經濟合同管理的起點,監督管理在整個合同管理工作中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更是合同管理工作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它需要全員的重視,共同的參與,集體的努力。它更需要外部老百姓的積極參與和大力配合,從而使基層事業單位真正地做到服務于民、有力于民、受益于民。

三、結語

總之,在經濟全球化、信息一體化的今天,經濟合同的管理在基層事業單位乃至社會具有著長遠的意義。因此事業單位應加強法制教育,樹立牢固的經濟合同法律管理意識,全方位建立有效的經濟合同管理體制并進行合理有效的監督,從而避免不必要的經濟糾紛,使合同真正地起到其應有的作用。

參考文府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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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消費者;權益;訴訟制度

有人說:“十九世紀是工人運動的世紀,二十世紀是消費者運動的世紀。”我國的消費者維權運動也正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而不斷走向深入,從認識自己的權利到維護自己的權利,從明星式的打假行動到公民普遍的自覺維權行動,從請求物質損失賠償到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等,中國的消費者權益運動步入一個嶄新的時期。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不僅是消費者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問題,它已涉及到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穩定、健康、持續發展。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訴訟制度概述

消費者權益訴訟具有了不同于傳統民事訴訟的新特點:1、消費者與經營者力量的不對等;2、在群體性的消費者權益糾紛中,雖然總的規模和金額很大,但是單個受害者所受到的損害往往不大,涉案金額較小;3、消費者權益糾紛往往涉及面廣,人員眾多。但現行消費者權益糾紛訴訟制度與新時代的維權運動不相適應問題已經越漸凸出。

目前,我國已經先后通過了《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一系列實體法方面法律法規,初步形成了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然而在程序法構建上卻相對滯后。“有權利必有救濟”,司法訴訟途徑是消費者依法維權的保障。

訴訟制度,是當務之急,也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關鍵所在。

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現狀及原因

1、舉證責任和費用問題。對于發生消費糾紛時的舉證責任,目前我國《消法》中沒有做專門規定。在消費糾紛中由于消費者處于弱者的地位,往往由于高額的商品檢測費而望而卻步;還有訴訟標的額小,但訴訟時間長,費用大,一些受害人怕受訴訟的拖累,不愿意提訟。

2、消費者協會難以發揮實效。消協成立25年來,雖然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暴露出很多問題,值得我們思考。關系不清,地位不高,財力不足,不能有效與各政府部門溝通,法律對消協規定的職能與其本身的性質、使命不符等,這些都嚴重制約了我國消費者協會作用的發揮。

3、行政保護體制的缺陷。行政保護是履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但是現行行政保護體制,實際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方面,由于各部門分工不夠明確,受理案件范圍不清,主次難分,難以切實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另一方面,現行《消法》沒有明確行政機關對查處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可以行使哪些調查手段,弱化打擊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力度。

4、民事責任的落實問題。雖然我國《消法》在第四十條、五十條明確規定了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但對“故意拖延”、“無理拒絕”沒有規定具體的處罰執行標準,在強調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行政機關難以操作執行,大大削弱了《消法》的作用。

三、國內外研究現狀分析

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根據消費糾紛的特點專設訴訟程序的規定,而將消費糾紛與一般的民事糾紛一起共同適用普通審判程序。現行《民事訴訟法》所提供的權利救濟途徑在訴訟效率、審判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著難以為消費者現實地加以運用的問題,不能體現國家對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特殊保護。

研究國外現狀,我們可以看到,在長期的實踐中,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消費者訴訟機制。美國在面對大規模的消費者權益糾紛時提出了對所有共同利害人有效的集團訴訟;德國團體訴訟則為消費者協會等有關的行業自治組織訴權提供了依據;英國的小額訴訟以及我國臺灣地區小額訴訟、選定當事人訴訟和團體訴訟三種形式制度相結合的訴訟制度則更加有效、快捷地解決了權益糾紛。這些制度的公正性,時效性,可操作性值得我們學習,為我們適時提出新的糾紛解決制度提供了可借鑒之處。

四、完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訴訟制度的措施

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實行簡便易行的程序,強調簡易、迅速、經濟地解決消費糾紛。

1、改革我國現行的代表人訴訟制度。

眾所周知,我國目前解決群體性訴訟的民事訴訟制度主要是訴訟代表人制度,《民事訴訟法》第54、55條的規定對其做了具體的規定。但現行的代表人訴訟制度一直以來受人冷落甚至形同虛設,需要我們反思。必須對我國現行的代表人訴訟制度經行改革,以適應現實的需要。應該緩和權利登記的程序要件,爭取更大的解決糾紛的空間;適當放寬對訴訟標的同一性的要求,進一步擴大適用范圍;等等。

2、構建我國的消費者小額訴訟制度。

當前,中國的民事經濟糾紛和訴訟的數量與日俱增,在現有的有限的司法資源條件下,為保證每一個消費者都能平等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當考慮建立小額訴訟制度。以簡易、迅速、低成本理念為指導,簡化訴訟程序,建立小額的消費訴訟法庭,實行巡回法庭辦案等,這樣既可以靈活解決消費糾紛,提高訴訟效率,減輕法院負擔。

3、建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仲裁機制

鑒于我國目前已經建立起了完整的消協體系,可以考慮建立一套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仲裁機制,在消費者協會下面增設獨立的“消費者權益仲裁庭”,如同目前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地位一樣,法律地位上獨立于消協,但業務上接受消協領導。(作者單位:河南師范大學)

參考文獻:

[1] 中國消費者協會:消費者保護的理論與實務[M],北京:工商出版社,2000

[2] 湯維建:《論我國消費者權益訴訟機制的建立》,北大法律信息網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