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經營培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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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范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
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監督本行業安全培訓工作,并按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監督檢查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必須依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實施。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必須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第十二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合格,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發給安全資格證書。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后,由培訓機構發給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
第三章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十三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加工、制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十六條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等內容。
第十七條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八條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九條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和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章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總公司(集團公司、總廠)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及所轄區域內中央管理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所轄區域內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開展安全培訓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的情況;
(二)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的情況;
(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
(四)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的情況;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嚴格考核和頒發安全資格證書。考核不得收費。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責考核、發證的有關人員不得和。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
(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本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
(三)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發現煤礦未按照本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吊銷安全資格證書,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編造安全培訓記錄、檔案的;
(二)騙取安全資格證書的。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有關人員在考核、發證工作中、的,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務局)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等。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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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和目的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發展”的指導原則,認真貫徹市全員培訓工作會議精神,以開展“責任落實年”活動為契機,通過法律法規學習、事故案例分析、現場教學、典型介紹、座談交流等形式,嚴密組織,科學施教,嚴格考核,規范發證,全面提高安全生產管理干部的責任意識和管理水平,全面普及生產經營單位各級各類從業人員的安全知識,全面提高公眾對安全生產重要性的認識,全面規范安全生產管理的程序,全面夯實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
二、培訓對象和培訓形式
(一)鎮(處)安監辦安全生產管理干部。對鎮(處)安監辦安全生產管理干部的培訓,采取由市安監局統一計劃,統一組織,集中授課和考核的形式。
(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采取由市安監局下達培訓指標,鎮(處)和主管部門組織,委托有關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培訓,市安監局考核的形式。
(三)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對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采取由市安監局下達培訓指標,鎮(處)和主管部門組織,委托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培訓,市安監局考核的形式。
(四)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對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的培訓,重點是危化品、非煤礦山、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包括農民工等外來務工人員),采取生產經營單位自行組織培訓和考核的形式,若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困難,市安監局可具體指導并協調師資參予教學和考核。
三、培訓內容
不同的培訓對象有不同的培訓內容,安全生產管理干部、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具體培訓內容見《市2012年安全生產培訓計劃》(附件1)。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的培訓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二是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三是工作崗位環境及危險因素;四是所從事工種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五是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六是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七是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八是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九是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十是有關事故案例;十一是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四、培訓時間
按照“全年分階段、階段抓重點”的培訓思路,分類分期分批實施,重點抓好人員、時間、內容和效果的四落實。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要求,確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具體培訓時間安排見《經濟區2012年安全生產培訓計劃》。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落實責任。各企業作為安全培訓責任主體,要將全員培訓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自行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對本單位其它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健全培訓檔案;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所需資金,以及從業人員在安全培訓期間的工資和必要費用。培訓應因地制宜、因人施教,在保證教學計劃、學時的基礎上,靈活多樣、不拘形式;可采取舉辦培訓班、講座、播放影碟、集中授課或分時段授課等形式進行。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要根據全市培訓計劃,妥善安排培訓師資,合理安排培訓時間,提高培訓質量,確保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穩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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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搞好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除領導重視、增加投入等其他因素外,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這是關鍵所在。人的素質是搞好所有工作的決定因素,大到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小到一個企業,莫不如此。因,生產經營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把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作為重要工作抓緊、抓好,提高廣大從業人員的素質,保障安全生產。
???要采取多種途徑,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要制定符合實際、合乎規律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規劃和工作計劃。
在教育培訓的形式上,要多樣化,可以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方式,聯合辦學,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如把從業人員分期分批地送到有關教育培訓中心、高等學校進行學習、培訓;或者聘請有經驗的教師、專家來本單位講課;或者與有關學、教育培訓中心聯合,在本單位搞分校、教育培訓分部等形式。總之,要逐步形成靈活的教育培訓機制,完善教育培訓制度,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使教育培訓工作實現正規化。
???要加強對新錄用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隨著用工制度的改革,大量農民涌入生產經營單位,成為主要勞動力。對這部分從業人員,要制定詳實的教育培訓計劃,保證培訓時間不低于國家有關規。生產經營單位在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新設備時,必須使操作人員詳細了解和掌握這些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新設備的技術特性,要通過編制教育培訓教材,對從事這些工作的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確保從業人員掌握這些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通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從業人員要達到以下要求:
一是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
首先是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知識。法律法規中有很多有關安全生產的內容,這些內容是多年來安全生產工作經驗的總結,是生產經營單位搞好安全生產的工作指南和行為規范,從業人員必須了解和掌握。
其次是有關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知識。生產經營是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生產、運輸、儲存等各個環節,任何一處出了問題,都可能導致事故發生。從業人員作為生產經營活動的具體操作者,必須掌握與生產有關的安全知識,只有這,才能保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本身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再次是有關的事故應急救援和逃生知識。在可能導致從業人員生命危險的緊急情況下,要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作業場所。事故發生后,業人員要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盡可能利用現場條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擴,減少人員傷亡。在條件不允許的情況下,要積極組織人員撤離。在這些過程中,從保護從業人員人身安全和健康考慮,從業人員應當了解掌握有關事故應急救援和逃生知識。
二是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主要是以部門令的形式和規范性文件。地方政府也根據本地區的實際,制定了一些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包括地方性法規和政府部門規章等。對這些規章制度,從業人員應當了解和掌握,做到心中有數。同時,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了許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這些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是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具體化,是從業人員工作的準則、行動的指南,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從業人員應當逐條逐字掌握,熟悉其內容。事實證明,很多事故的發生都是由于
從業人員違章作業、領導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造成的。因此,從業人員應當認真學習,積極參加安全教育和培訓,以便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只有這樣,才能按章辦事,避免和減少事故的發生。
篇4
一、落實了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強化了安全生產責任。
年初負責起草了《**縣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細則》,并組織各鄉(鎮)、各單位層層簽署了安全生產責任狀。以“兩杜絕、一減少”為核心內容,量化安全生產工作目標任務,明確了全年的安全工作重點和各級職責,層層分解指標,層層落實責任,使全縣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目標明確、責任明確、工作重點明確。
二、加強了安全生產宣傳力度,提高了全民安全生產意識。[寫作幫手網文章-找范文,到寫作幫手網]
以組織“安全生產月”活動為契機,圍繞“安全發展、國泰民安”主題,大力宣傳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召開了專題會議并下發了安全生產月活動方案,全面布置了全縣安全生產月工作。6月9日在縣委廣場組織交通局、交警大隊、消防大隊、建設局、質監局、氣象局、供電公司、電信公司等單位舉行了宣傳咨詢日活動,活動期間散發宣傳資料31種,共10500份,懸掛標語60多條,出動宣傳車一輛,組織移動公司、聯通公司發送了安全短信息。為提高全民安全生產意識營造了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氛圍。
三、加強了安全生產技術培訓,提高了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能。
上半年組織有關人員參加市里舉行的培訓班有:露天采石場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培訓班,中級安全注冊主任培訓班,全市旅游業安全宣貫培訓班,廠內機動車輛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班,非煤礦山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班,建筑施工企業起重機械、登高架設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班;縣里舉行的培訓班有:電工作業人員培訓班,爆破作業人員培訓班,危險化學品經營管理人員培訓班。通過這些培訓,大大提高了相關人員的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了安全意識。
四、加強了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督促整改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大隊加強了日常檢查,建立了有關企業檔案,基本掌握了全縣安全生產動態。同時認真組織各鄉(鎮)、安委會成員單位在全國“兩會”前夕和“五一”黃金周前夕開展了兩次全縣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以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消防、建筑施工、公眾聚集場所、商貿和旅游為重點,進行全面檢查,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提出了整改意見,明確了相關責任人,確保整改措施落實到位,從而保證了重要時期的安全穩定和各項安全指標的完成。
五、加強了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今年上半年,重點對城區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進行了專項整治,督促其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到目前為止,共有26家經營單位提出了申請,對21家未申請的經營單位下發了整改通知書,如逾期不整改將依法取締。
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部分鄉(鎮)、部分單位和個別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意識較差,對安全生產存在僥幸心理,只注重經濟效益而忽視了安全生產,安全檢查流于形式,安全生產整治有“走過場”、“留死角”的現象。
2、安全投入不足,如一些橋梁超期服役、帶病服役,而無相應的專項整改資金。
3、交通安全形勢嚴峻,市政府下達到我縣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控制指標是18人,而截至5月20日止,我縣發生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已達13人。下半年工作安排
一、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安全生產責任是安全生產的靈魂,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是抓好全縣安全生產的關鍵,下半年的工作重點是檢查各級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情況,加強對各鄉(鎮)、各單位安全目標責任的考核,抓好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責任的落實,使生產經營單位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的法定責任,確保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從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營造全縣良好健康的經濟發展環境。
二、加大安全監管執法力度。
運用法律武器對全縣安全生產實施監管,對那些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無視國家法律、法規,無視從業人員身體健康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加強對重點區域的監控和監督檢查。
三、加強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對全縣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落后、設備陳舊老化,逐漸進行淘汰、更新。加大安全投入,改變生產作業條件,提高從業人員的勞保待遇,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行業標準要求,規范生產經營活動行為,不斷改善生產經營單位的自身安全生產條件。
四、以交通安全為重點,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
1、交通安全整治。針對交通安全事故頻繁發生的態勢,今年下半年我局將聯合交通、交警、公路等部門,深入抓好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努力遏制當前交通事故多發的局面。
2、危險化學品整治。針對當前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負責人法律意識不強,不依法申辦《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現象,我局將加大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加大行政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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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節日期間重點抓好煙花爆竹專項治理工作。按省、市文件的要求,對全區臨時零售###個業戶的經營責任人進行了安全知識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發放了臨時經營許可證。規范了煙花爆竹的經營秩序,并對轄區內戶單位的儲存倉庫進行了檢查,由于兩戶單位不具備基本安全條件,現已全部搬遷,排除了兩大隱患。
二、對轄區內人員密集場所組織公安、消防等相關部門進行專項檢查。
重點對較大的商場、飯店、旅館的供熱、供電系統、疏散通道等關鍵部位進行了嚴格排查,對存在問題的單位限期整改,落實責任和措施,及時排除了各類事故隱患,保證了全區在節日期間生產、生活安全。
三、繼續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對轄區內戶加油站進行了全面認真的排查。戶加油站共存在各類不同隱患84處,對存在問題的單位分別下達了整改指令書和處罰告知書,目前正在整改過程中。
四、吸取礦難的教訓,組織相關部門在全區開展安全大檢查。分別組成教育、衛生、消防安全、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五個專項檢查組進行檢查,對各個組檢查出的問題分別落實責任,落實整改措施進行整改,到六月底,教育、衛生系統存在的問題基本整改完畢,其它幾個單項檢查查出問題的目前正在整改過程中。
五、組織全國第四個安全活動月活動。召開了專題會議并下發了安全活動月活動方案,全面布置了全區安全活動月工作。按市政府要求,6月12日在###組織了宣傳咨詢活動,全區鄉(鎮)、街、教育、衛生、勞動、建設、交警、公安、消防等部門參加了宣傳咨詢活動。為提高全民安全生產意識營造了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氛圍。
在活動月期間組織了全區各鄉(鎮)、街安全監管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進一步提高監管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
六、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全區安全生產監管數據庫,分轄區統計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分行業建立企業檔案。危化、非煤、較大規模企業在局里建立檔案,為全區下步規范化管理奠定了堅實基礎。
下半年工作安排
一、推進安全文化建設。安全文化建設是安全監管工作的根本,我區生產經營單位的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是我區安全監管工作中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我區民營經濟在全區占有相當大的比例,由于民營企業的基本管理工作薄弱,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低下,在今后相當一段時間內,對企業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培訓是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下半年的工作重點對規模工業的管理人員的培訓和對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的培訓。提高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同時加強對特殊工種的管理,堅持持證上崗,提升全區安全生產監管水平。
二、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安全生產責任是安全生產的靈魂,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是抓好全區安全生產的關鍵,下半年的工作重點是檢查各級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情況,加強對各鄉(鎮)、街、各系統安全目標責任的考核,抓好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責任的落實,使生產經營單位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的法定責任,確保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從業人員身體安全和財產安全,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營造全區良好健康的經濟發展環境。
三、加大安全監管執法力度。運用法律武器對全區安全生產實施監管,對那些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無視國家法律、法規,無視從業人員身體健康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進一步規范生產經營過程中安全生產針對夏季雷雨季節做好防雷電和防汛工作,加強對重點區域的監控和監督檢查。
四,加強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對全區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落后、設備陳舊老化,逐漸進行淘汰、更新。加大安全投入,改變生產作業條件,提高從業人員的勞保待遇,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行業標準要求,規范生產經營活動行為,為斷改善生產經營單位的自身安全生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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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轄區內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五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六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xx),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
第四章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煤礦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抄報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一條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
第五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四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二十五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二十七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八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生產經營單位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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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安全生產教育
要認真開展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繼續搞好各區、鎮、村和各部門、各單位領導、企業法定代表人、注冊安全主任以及經營者安全法規的輪訓工作,進一步明確安全管理職責和法律責任。廣泛開展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法規知識的教育,引導企業員工自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開展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知識的宣傳教育,是保證安全生產、維護企業員工合法權益的基礎性工作。全市各級宣傳文化部門和報刊、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要通過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教育活動,大力宣傳勞動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家居安全、公共娛樂場所安全等安全常識,提高廣大市民的安全意識。工、青、婦等群眾團體要充分發揮政治優勢和組織優勢,加強企業員工的教育和管理,增強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要認真抓好企業員工尤其是外來勞務工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教育工作。對外來勞務工,未經培訓,不得上崗。對從事特種作業的企業員工,必須經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方可上崗。政府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企業安全培訓教育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要從嚴懲處。
三、素質保障
以人為本,提高人的安全素質,并重視安全資質及教育培訓的結果。在《安全生產法》中得到了足夠的重視。通過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高人的安全意識,增強安全素質,來保障安全生產。做到人人重視安全、人人懂得安全,安全管理人員能抓、會管。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一)企業單位必須認真地對新工人進行安全生產的入廠教育、車間教育和現場教育,并且經過考試合格后,才能準許其進入操作崗位。
(二)對于電氣、起重、鍋爐、受壓容器、焊接、車輛駕駛、爆破、瓦斯檢驗等特殊工種的工人,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操作技術訓練,經過考試合格后,才能準許他們操作。
(三)企業單位都必須建立安全活動日和在班前班后會上檢查安全生產情況等制度,對職工進行經常的安全教育。并且注意結合職工文化生活,進行各種安全生產的宣傳活動。
(四)在采用新的生產方法、添設新的技術設備、制造新的產品或調換工人工作的時候,必須對工人進行新操作法和新工作崗位的安全教育。
各級政府應當鼓勵和發展安全科學技術,完善安全教育體系,推行全民安全教育,提高全民安全防范和自救能力。
企業應制定全員安全教育計劃,加強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并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對新招用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安全教育;
(二)安排電工、金屬焊接、鍋爐、壓力容器、建筑登高架設、起重機械、企業生產經營場所內機動車輛駕駛等特種作業人員接受市勞動部門組織的安全技術培訓,經市勞動部門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三)應安排爆破作業人員和消防特種崗位人員接受公安部門組織的專業培訓。
要與各新聞媒體加強聯系與協作,密切配合,全方位地做好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工作。運用公益廣告、文藝演出、知識競賽以及開設專欄專版、進行專題采訪等多種形式,經常不斷地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努力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輿論氛圍。
要進一步加強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的領導。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把宣傳教育作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與監管工作同步研究,同步安排,同步實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推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的機制創新。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注意研究人們在安全生產中的思想、行為變化規律,研究不同層次的社會群體對安全生產的心理需求,研究以預防為主的宣傳教育內容和手段,增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的針對性,推進宣傳工作的科學化和社會化。努力構建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體系。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作為一項系統工程,必須動員方方面面的力量,形成齊抓共管的格局,發揮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的整體效應。
、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隊伍建設,建立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網絡。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充分運用新聞輿論手段,發揮新聞媒體在宣傳教育工作中重要作用。要指導好所在地區的安全生產報刊,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做好宣傳報道工作。要培養一支黨性強、素質高、作風正、能打硬仗的宣傳教育隊伍,逐步形成全國統一、多層次、全方位的宣傳教育網絡體系,為安全生產狀況的穩定好轉做出應有的貢獻。
一、提高認識,狠抓落實,切實抓好學習宣傳活動
《安全生產法》的出臺,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一個里程碑,它對于建設有中國特色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使安全生產工作走上法制化軌道,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安全生產法》不僅規范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確立了安全生產基本管理制度,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法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也為依法懲處安全違法行為,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減少和防止生產安全事故,促進經濟發展,提供了法律保證。《安全生產法》是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監督檢查人員對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監察的法律依據。
學習、宣傳和貫徹好《安全生產法》,是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要開動一切宣傳機器,采用各種形式大張旗鼓地進行宣傳,讓全社會都知道《安全生產法》,了解《安全生產法》,使之家喻戶曉,深入人心,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安全生產意識,增強安全生產法律意識,為《安全生產法》的實施打下堅實的基礎。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安全生產法》學習、宣傳、貫徹工作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加強領導,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擺在突出位置,抓緊、抓實、抓好。
二、突出重點,深刻把握《安全生產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主要內容
在《安全生產法》的學習宣傳活動中,除原原本本學習《安全生產法》和宣傳《安全生產法》的重要意義外,要緊緊圍繞《安全生產法》所確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安全中介服務、安全生產責任追究、事故應急和處理等七項基本法律制度,重點掌握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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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開展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重點對工業企業、建筑企業、交通運輸和較大商貿流通企業從業人員全面進行培訓,保證法人單位從業人員90%以上接受培訓,確保在今年9月前完成10萬人次培訓考核指標。依法開展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組織開展對鄉鎮、街道、村(居)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同時,開展面向全社會的安全宣傳教育活動,以提高全社會的安全意識和事故防范能力。
二、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科學理念,以《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組織實施全員安全培訓工程,統一規劃,精心組織,分級實施,注重實效,全面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為全區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安全環境。
三、培訓內容
(一)《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章等。
(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和技能等。
(三)公民安全常識和逃生應急常識等。
四、職責分工
(一)區安監局負責全區村(居)負責人、安管員以及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全社會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督促全區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全員安全培訓工作。
(二)區級有關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負責組織指導本系統、本行業全員安全培訓工作。區建設局負責組織指導建筑企業全員安全培訓工作;區交通局負責組織指導交通運輸企業全員安全培訓工作。
(三)各鄉鎮、街道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全員安全培訓工作,指導督促本轄區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全員安全培訓工作。
(四)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責任主體,要認真落實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考核工作,保證全體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培訓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一律不得上崗作業。
(五)對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由各有關部門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分工負責,并加強監督檢查。
五、組織實施
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齊抓共管、企業全面負責、社會廣泛支持”的原則,按照“統一規劃,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步步推進”的總體要求,培訓任務分解到各鄉鎮、街道和區級有關部門,落實到生產經營單位(各鄉鎮、街道2009年培訓人數見附件1)。各鄉鎮、街道、各有關部門要分階段、分批次制訂培訓計劃,廣泛動員,周密部署,落實保障措施,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培訓任務的完成。要注重培訓質量和效果,因地制宜,因員施教,多種形式開展教育培訓。培訓結束后,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對員工進行考核,對成績合格的,發給安全培訓合格證書。各鄉鎮、街道和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全員安全培訓情況的監督檢查,區政府將對各鄉鎮、街道和有關主管部門的全員安全培訓開展情況進行督查。
六、具體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各鄉鎮、街道和區級各有關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平安*”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實施全員安全培訓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強化“保安全就是促發展、抓培訓就是保安全”的觀念,切實加強全員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工作。
(二)完善組織領導。各鄉鎮、街道和區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科學組織,把工作的著力點放在進一步提高培訓效果和質量上,繼續堅持“以政府為主導,以企業為主體”的原則,健全完善“政府統一領導、部門齊抓共管、企業全面負責、社會廣泛支持”的全員安全培訓工作機制,構筑“統一規劃,分級實施,分類指導,穩步推進”的安全培訓工作格局,從各單位的實際出發,講實效、重質量,因地制宜、因人施教,加強培訓工作推動力,在人力、財力上予以保障。通過不斷地解決實際培訓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不斷總結經驗,扎扎實實做好今年全員安全培訓的各項基礎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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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以人為本,堅持科學發展,堅持安全發展,努力服從服務于黃藍經濟示范區、和美幸福新建設,圍繞落實2012年全縣安全生產各項工作目標,完善培訓機制,加大培訓力度,為促進全縣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奠定良好急促。
二、工作目標
緊緊圍繞省、市、縣關于安全生產的戰略布署和全年安全生產工作任務,不斷創新手段,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企業自主負責的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機制,采取多種有效形式,繼續開展全縣安全生產培訓工作。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培訓率達100%;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率達到100%;繼續推進全縣全員培訓工程及農民工培訓,培訓率達到90%以上。
三、培訓計劃
根據市里下達的任務目標,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我縣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各鎮、街道辦、開發區和有關部門單位要搞好本轄區、本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同時,根據縣里統一下達的培訓任務,積極組織參加縣里的集中培訓。
(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
積極開展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提高企業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等所有高危行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全部接受培訓,取得上崗資格。計劃組織培訓班16期,培訓1100余人。
(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資格培訓
進一步抓好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提高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重點是個體私營企業和個體電氣焊點、電器維修經營點及建筑施工企業電工、焊工、登高等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計劃舉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班10期,培訓各類特種作業人員700余人。
(三)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安全培訓
繼續抓好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操作技能。重點抓好高危行業一線操作人員的安全培訓,使上崗培訓合格率達到100%。計劃舉辦培訓班18期,培訓人員1100余人。
四、具體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從實踐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安全培訓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強化“保安全就是促發展、抓培訓就是保安全”的觀念,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1、各鎮、街道、辦事處、開發區負責本轄區安全培訓計劃的制定和上報,督促本轄區生產經營單位參加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的培訓活動。
2、縣直有關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負責本系統、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計劃的制定和上報,督促本系統、本行業生產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參加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的培訓活動。
3、生產經營單位要認真落實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考核工作,保證全體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一律不得上崗作業。
(二)注重實效。生產經營單位要承擔起安全培訓的主體責任,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全程重視、全員參與、全部覆蓋、全面落實;要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為員工提供培訓教材,做到人手一冊;在參加好縣里統一培訓的同時,要抓好企業內部職工的“三級教育”培訓。要強化實踐培訓,更多的采用實物、現場參觀、案例分析、現身說法等生動形象和直觀的教育方法,增強培訓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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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場所或設施)。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對吉林省行政區域內存在重大危險源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內重大危險源的登記、評價(評估)、上報與管理監控。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重大危險源管理工作;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各負其責,負責本行業和區域內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此項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在本單位內進行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委托具備安全評價資質的評價機構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價。評價機構對《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和結果負責。
第九條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生產過程、危險物質的描述;
(二)安全評價的主要依據;
(三)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與分析;
(四)可能發生最嚴重事故的情況、可能性、嚴重程度、影響范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五)重大危險源等級;
(六)安全組織管理和工程技術措施;
(七)應急救援措施;
(八)安全評價結論與建議。
《安全評價報告》應做到數據完整可靠,附圖附表齊全,對策措施具體可行,評價結論客觀公正。
第十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物品的企業,應每年進行一次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它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每兩年進行一次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礦山企業應每三年進行一次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其他行業或場所應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價(評估)。
第十一條重大危險源的生產過程、材料、工藝、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變化時,生產經營單位應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新的安全評價(評估),并及時報告。
第十二條按照重大危險源的種類和能量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生事故的最嚴重后果,重大危險源分為以下四級:
(一)一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事故的;
(二)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在每年五月底前將《重大危險源報表》和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報告》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抄送行業主管部門。
對新設立或新構成的重大危險源,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對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報告撤銷。
二級以上重大危險源,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逐級上報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危險源應做好備案工作,并及時將所屬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報送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重大危險源的級別,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監控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管理監控工作全面負責,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管理與監控的具體負責人。
(一)一級重大危險源必須建立有效的動態監控系統,進行不間斷的監控,隨時掌握危險物品有關參數的變化情況,發現問題立即進行處理,并每季度向當地和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的運行情況。
(二)二級重大危險源應建立有效的監控措施,定期監測危險物品的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每半年向當地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的運行監控情況。
(三)三級、四級重大危險源應建立有效的監控措施,監測危險物品的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每年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的運行情況。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需的資金投入。
第二十條對存在隱患的重大危險源,所在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進行整改,整改期間必須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明確負責人,并及時報告行業主管部門,同時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對重大危險源的設備和安全設施進行定期檢測、檢驗,做好檢測和檢驗記錄。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危險源報表;
(二)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四)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評估)報告;
(五)重大危險源監控檢查表;
(六)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方案。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落實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的各項措施,根據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方案和演練計劃,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實戰演練。
第二十四條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必須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現場應急救援預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及職責;
(二)重大危險源的確定及潛在的危險性評估;
(三)應急救援報警系統及信息傳遞;
(四)應急救援設備、設施、物資;
(五)事故報告和現場保護;
(六)應急救援程序與行動方案;
(七)善后和恢復;
(八)培訓與演練;
(九)應急救援預案的經費保障。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信息網絡系統,并按照職責分工對重大危險源各類信息進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專項監督檢查,發現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應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期間無法保證安全的,應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實有效的監控措施。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有新的規定或新的標準,按新規定和標準執行。